法定繼承的法律依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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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的法律依據

法定繼承的法律依據范文1

根據法律規定,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所有的合法個人財產,因此無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都屬于繼承的財產范圍。

其次,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再婚的婚姻關系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去世,其配偶是法定繼承中位于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且不因此被剝奪繼承權。所以說,再婚夫妻,一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繼承對方的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的法律依據范文2

一般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房產沒有營業稅、個稅和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一定的契稅)。繼承人憑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到房屋管理部門進行過戶登記。因此需要支付繼承權公證費,一般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具體收費標準可去當地公證處咨詢)。除此之外,在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還需要支付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相關稅費,如印花稅、工本費等。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來源:文章屋網 )

法定繼承的法律依據范文3

父母去世后的財產分割共的方式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以及遺贈扶養協議。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來源:文章屋網 )

法定繼承的法律依據范文4

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

(一)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二)清理遺產;

(三)管理遺產;

(四)訴訟;

(五)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六)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七)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

(八)請求繼承人賠償因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法定繼承的法律依據范文5

沒有遺囑財產法院分割的規定是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來源:文章屋網 )

法定繼承的法律依據范文6

案情:79歲五保老人曹老伯2008年4月初入住所在街道公辦養老院。2012年10月初,因老病復發經救治無效去世。養老院按政策為老人送終。事后半月余,曹老伯唯一的妹妹曹玉霞得知情況,立即來到養老院,明確要求養老院返還老人的財產。養老院吳院長告訴她說,曹老伯生前有手表一塊,存款49000元,現金500余元,還有老人自帶的生活用品等。此外,老人在村里還有平房一套。老人生前在養老院斷斷續續生活約四年半時間,因為是五保老人,生活費用都是養老院供給的,平均每年約4000元。這次老人因病搶救,以及死后喪葬等花費近2萬元。既然老人生前是靠養老院供給生活,又是養老院為其養老送終,他的財產也就是遺產,應當由養老院來繼承。曹玉霞則認為:五保老人進養老院享受五保待遇是黨的供養政策,任何五保老人都享有此權利,是應該的。而五保老人的財產,只要他沒與養老院簽訂遺贈協議,其財產就是老人自己的遺產,而對遺產的處置當然應該按法定繼承來處理。曹老伯一輩子無兒無女,作為曹老伯唯一的妹妹,自己理應是曹老伯唯一的財產繼承人。

為慎重,吳院長特意與所在街道法律服務室的張律師溝通,張律師告訴他,最好與曹老伯的妹妹協商一下,能和解更好。在街道法律服務室的幾次調解下,養老院與曹玉霞達成如下處理曹老伯遺產的協議:曹老伯名下的平房、手表、現金、存款中的1萬元等財物歸其妹妹曹玉霞所有,其余存款歸養老院。

說法:法律服務室的調解是比較公平合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1.為農村五保老人提供養老服務是法律賦予公辦養老院的義務,不以被扶養人捐贈財產或遺產為條件,而且,對于符合條件的農村五保老人,養老院不得拒絕。《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自愿選擇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安排,有供養能力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接收。依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六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二款的規定: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

2.五保老人對自己財產有獨立的處分權利,不因入住集體供養的養老院而喪失。但是,其財產處分權受五保供養服務支出費用的制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規定: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睍r,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撫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辟M用。結合本案,曹老伯與養老院并未訂立扶養協議,也沒有為其妹妹等人留下遺囑。此種情況下,作為曹老伯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曹玉霞要求繼承其遺產時,養老院作為公辦的集體養老組織,有權要求扣回其為曹老伯支出的四年半的“五?!辟M用。養老院每年為曹老伯支出約4000元費用,四年半時間為18000余元。為其因病搶救,以及死后喪葬等花費近2萬元,總計為38000余元。那么,經雙方協議,養老院扣除了這筆支出。余款及其它財產作為曹老伯的遺產,由他的法定繼承人曹玉霞繼承。(作者單位: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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