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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范文1
(一)備案登記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年第14號),自20*年7月1日起,凡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對外貿易經營者未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的報關驗放手續。其中,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外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二)備案登記程序
1、對外貿易經營者可點擊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網上備案登記系統”,并在網上認真填寫《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登記表》中所有事項的信息,確保所填寫內容是完整、準確和真實的。
注意:在登記時請選擇“*市商務局”作為“備案登記機關”,并使用簡體中文填寫表格。
2、對于擬工商注冊成立的新企業或擬工商登記的個人,可在辦理營業執照的同時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經營范圍,然后再通過商務部網站,按上述辦法申報;對于已經在工商注冊成立的企業必須先向工商部門申請增加“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經營范圍,然后再通過商務部網站按上述辦法申報。
3、對已工商注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資),在登錄我局網站備案登記之前,必須先到工商局增加“貨物及技術進出口”的經營范圍。
4、提交網上申請數據后,請將網上填寫好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打印下來(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張A4紙上)。認真閱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背面的條款,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
注意填表要求:經營者名稱及經營場所需翻譯成英文,英文要規范,字母必須全部大寫,經營場所前必須加“河南省”,英文譯名的地址要與中文相對應;日期及電話、傳真要規范格式,日期由8位數字組成,如20*-07-26,電話及傳真號碼應為固定坐機,前面應加區號0371—;打印提交《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后,需抄下“登記表系統編號”,否則無法打證。
(三)送報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蓋章和法人簽字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正反打印到A4紙,打印表);
2、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4、企業法定法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5、對外貿易經營者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6、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境外企業,須提交經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文件。
以上材料復印件均需校驗原件。
請企業填報數據時,務必認真填寫和核對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
(四)辦結時限
自收到企業申報的相關材料第5個工作日,登記機關(市商務局)應給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說明理由。
(五)相關文件
1、《對外貿易法》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二、后續手續辦理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自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之日起30日內,需按下列程序到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辦理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
(一)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尚未加入“貨物及技術進出口”字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請憑市商務局核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資料,到市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
(二)憑市商務局核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
注意: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市商務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之后,即獲得外貿進出口經營權(下稱獲權企業),獲權企業需及時向海關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獲權企業在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后,要及時向市商務局外貿處反饋《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和該企業的海關代碼,以便進行外貿進出口相關數據的統計。
獲權企業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及時反饋信息,配合市商務局外貿處做好統計工作。對不及時反饋信息的企業,商務部門將有權不予辦理企業的出口商品獎勵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其他后續事宜。
(三)憑《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等到市國稅局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
(四)到河南省外匯管理局辦理進口購匯和出口核銷的登記備案手續。
(五)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等到河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進出口商檢的有關手續。
(六)在有國際結算業務的銀行辦理進出口業務結算帳戶。
(七)到*海關辦理“電子口岸”的有關登記錄入手續。
涉及海關等各部門的具體辦理程序和所需資料請直接向經辦部門咨詢。
三、事項變更
(一)須辦理變更的事項
凡有下列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1、企業名稱(包括中、英文名稱)
2、經營場所(包括營業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冊資本
5、工商登記注冊號
6、聯系方式(包括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
(二)辦理變更須提交的材料
1、加蓋公司公章的事項變更申請書(簡要說明要申請變更的項目和理由)
2、加蓋公司公章、法人簽字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事項變更申請表》
3、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注意:企業名稱變更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工商登記注冊號變更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冊號變更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原來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5、法定代表人變更,須提交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6、企業在海關辦理的《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正確填寫變更申請表,在“申請變更內容”欄目中填寫相應變更項目,無變更內容的欄目,須填“無變更”。提交的材料必須用A4紙打(復)印,提交材料時須帶原件核對。
(三)辦理變更的程序
1、填寫《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事項變更申請表》并向市商務局外貿處提交上述材料。
2、市商務局將有關數據通過網絡上報國家商務部,同時根據需要變更或發放新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3、憑變更后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到海關、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四)辦結時限
自收到企業申報的相關材料第5個工作日,登記機關(市商務局)應給符合條件的企業換發《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說明理由。
四、補換證書
(一)補換范圍
1、遺失《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發生嚴重污損;
3、因有關部門的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置換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二)辦理程序
1、凡遺失《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的企業,須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補領手續:
(1)在省級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2)向市商務局遞交書面申請等材料;
(3)由市商務局發放新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4)企業憑新發放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到海關、稅務、外匯等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2、屬于“補換范圍”第二、三條情況的企業申請補換證書時無需刊登遺失聲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寫明補換證書的理由,刊登遺失聲明情況,蓋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簽字);
2、刊登“遺失聲明”報紙的原件(“遺失聲明”中應說明企業名稱、所遺失證書的右上角編碼,并聲明該證書作廢);
3、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6、只遺失正本或副本證書的企業,須將其未遺失證書的原件交回;
7、企業在海關辦理的《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提交材料必須用A4紙打(復)印,提交材料時須帶原件核對。
(四)辦結時限
自收到企業申報的相關材料第5個工作日,登記機關(市商務局)應給符合條件的企業補發《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說明理由。
五、資格注銷
已備案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如因公司停業等原因,可自愿申請注銷其備案登記記錄,不再經營進出口業務。
(一)辦理程序
1、向市商務局對外貿易處提交書面申請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備案登記表或資格證書已遺失的需在省級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2、市商務局在收到申請后,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系統”中將其備案登記信息置為無效。
(二)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表示自愿注銷和申請注銷原因等,需加蓋公章和法人代表簽字;
2、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原件和復印件);
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正、副本)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六、備案登記受理時間
每周二、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兩天
辦理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范文2
一、提出申請
房屋租賃當事人必須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賃管理所申請合同登記或者備案。
二、當事人須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產權的其它有效證件(留存復印件)
1、符合條件進行合同登記的(根據情況提供下列一種資料即可),例如:
a、《房地產證》(如房地產證抵押的,出租人必須告知承租人);
b、已開具付清房款證明的《購房合同書》;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積、用途的須另提供《購房合同》復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或仲裁文書;
e、拍賣競得已生效的法律證明文書;
f、其他有效產權證明文件。
2、不符合登記條件,需要辦理備案的,應提交房屋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房地產租賃合同書》
(三)出租人身份證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
1、出租人為個人的
a、有效身份證件(留存復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辦理的,須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權委托書,如以被委托人名義簽定合同,委托人須在授權委托書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應出具經公證或認證的委托書;
c、共有房屋須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境外共有人應出具經公證或認證的委托書;
2、出租人為單位的
a、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設立的批文或工商營業執照(留存復印件);
b、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留存復印件);
c、委托他人代管或辦理的,須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權委托書,如以被委托人名義簽定合同,委托人須在授權委托書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應出具經公證或認證的委托書;
(四)承租人身份證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
1、承租人為個人的
a、本市居民提交特區身份證;暫住人員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或進入特區有效證件,其中20至49歲的育齡婦女需提供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核驗的《流動人員計劃生育證明》;境外人員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頒發的居留證件;(以上均須留存復印件)
b、委托他人辦理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如以被委托人名義簽定合同,委托人須在授權委托書上表述清楚;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應經過公證或認證;
2、承租人為單位的
a、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設立的批文或工商營業執照(留存復印件);
b、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留存復印件);
c、委托他人辦理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如以被委托人名義簽定合同,委托人須在授權委托書上表述清楚;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應經過公證或認證。
第二部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其它事項
一、轉租合同的登記(備案)
當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律資格證明;
(二)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備案)的原房屋租賃合同。
二、租賃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當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租賃當事人提交的合同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合同變更協議書或者補充協議;
(三)已登記(備案)的原房屋租賃合同;
(四)已辦理備案的有效合同申請辦理合同登記,須提交已取得的符合登記條件的產權資料。
三、有效租賃合同注銷登記(備案)
(一)當事人提交注銷有效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申請書;
(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自愿解除有效租賃合同的,須提交租賃雙方簽章的解除租賃合同協議書;
當事人單方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須提交已解除租賃合同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禁止出租的房屋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第十條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為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遷公告的;
(三)無房屋權利證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
第三部分:房屋租賃行為應納稅費
一、稅費計算基數
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稅務部門和區主管機關征收有關稅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時,以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高于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
二、房屋租賃管理費
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
1、出租房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的,出租人應當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區主管機關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2、出租房屋辦理備案手續的,出租人應當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區主管機關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3、房屋轉租的,轉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額部分,由轉租人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三、私人出租房屋應納稅
依據深地稅發[XX]937號文件的通知:
稅率分為二檔:月租金小于5000,綜合稅率為4.1%;月租金大于等于5000,綜合稅率為6%。
第四部分:法律責任
1、出租房屋沒有登記或者備案的,對出租人或者轉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內一次性處以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并追繳房屋租賃管理費和滯納金;對有過錯的承租人或者轉租人并處以約定租金百分之十的罰款。
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或者約定租金不明確的,以當年公布的房屋租賃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進行處罰。
(摘自《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五十三條)
2、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反有關規定,不繳納或者延遲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主管機關可責令繳納,每延遲一日,按應繳納管理費的數額收取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摘自《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五十六條)
(摘自《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五十三條)
2、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反有關規定,不繳納或者延遲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主管機關可責令繳納,每延遲一日,按應繳納管理費的數額收取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特別提示: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范文3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證明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權資格(法定、指定)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業務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公證處的業務范圍如下[有*號的為常用出國公證]:
(一)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
(二)證明繼承權;
(三)證明財產贈與、分割;
(四)證明收養關系;
(五)*證明親屬關系:如:親屬關系證明、家庭成員證明
(六)*證明身份、學歷、經歷; 如:學歷證書、成績單、個人經歷證明
(七)*證明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如:出生;結婚(離婚)或未婚證明
(八)*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如:經濟擔保(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
(九)*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如:學歷證書、成績單
(十)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證據;
(十二)保管遺囑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十四)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它公證事務。如:無犯罪記錄
無犯罪記錄必須由所在派出所提供蓋章。親屬關系、出生證明、結婚(離婚)或未婚證明最好都由派出所蓋章證明,如無法從派出所獲得,亦可由所在單位人事部蓋章確認,(如檔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則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人事處提供證明)。
如有股票證券交易,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公司出具證明并提供股東卡;如有房產,則提權證(非商品房需先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然后到公證處公證。
經濟擔保公證需提供的文件有:單位人事部門開具的工資收入證明,稅務局出具的每月納稅證明,存折及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須從公證開始計算定期已滿三個月)。
辦理出生公證,必須提供申請人的戶口簿及身份證,有出生證的還應提供出生證。
辦理學歷公證,需提供畢業證、結業證、肄業證、學位證、成績單的原件(原件遺失的,應向原先就讀的學校申請補發)。
辦理經歷公證,需要提供最后工作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以及職務任命書,職稱的職稱證,申請人個人檔案簡歷記載影印件(需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需提供復印件,復雜的證明書需由翻譯公司提供英文件;出生,經歷,學歷,婚姻證明需要提供一式三張黑白兩寸照片;到美國使用的公證必須提供兩寸黑白照片四張。
辦理委托,聲明公證,委托人、聲明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證。如果申辦委托公證還需要委托人的身份證的影印件,委托事項憑證(如房地產、股票、存款憑證等)。填寫委托書、聲明書,并在委托書、聲明書上簽名或蓋章。
公證處房產委托書
委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受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我擁有位于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證:__________]的房產,現委托__________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義在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1、全權辦理提前還清上述房產銀行按揭貸款(即贖樓)手續,代為簽署融資擔保協議,代辦抵押登記注銷手續、領取房地產買賣合同或房產證等產權證明。
2、全權辦理轉讓、出售上述房產的有關手續,打印房產買賣合同,代為簽署房產買賣合同及相關文件,受托人代為收取上述房產轉讓的全部樓款或銀行按揭樓款。
3、委托人辦理簽署上述房產的房款資金監管協議及收取資金監管協議中的全部樓款。
4、受托人辦理公證、到國土、房產等有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及簽署、遞交有關文件,辦理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數字電視、物業管理費、繳稅或免稅等一切相關手續。
5、到有關部門辦理與房產轉讓一切有關手續。
6、受托人辦理上述房產解除國土局買賣合同公證書以及簽署一切相關文件。
7、辦理出租管理房產及簽署租賃合同、收取租金,人有權選擇承租方并確定租賃價格。
受托人在其權限范圍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合法文件及辦理相關手續,我均予承認。上述房產是指法律規定的本人份額的房產。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范文4
1、目標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2、目標公司為國有企業
3、目標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是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基礎,只有充分的認識和了解普通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才能更好地操作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工作。因此本文重點介紹一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內部轉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屬于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不需要股東會同意。只要轉讓方和受讓方就轉讓的比例、價格、時間等事項達成協議即可,其他股東無權干涉。
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于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須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于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新公司法第72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條件、程序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做出了明確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根據上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的限制,則比較復雜一些,具體如下:
(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且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1、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法律問題
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此過半數同意是指股東人數計算表決票數,而非以股份數額計算表決票數,這一點主要是從有限公司更側重于人和的角度來考慮的。
2、書面通知的法律問題
股權轉讓事項需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在實踐中,一般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一種是將股權轉讓事項逐個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一種是召開股東會的方式,作出決議。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在舊《公司法》第38條的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會享有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的職權,但是新的第38條股東會職權刪除了這一職權,從中可知,除非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不需要召開股東會。程序只需要按照第72條的規定即可。
3、《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方式
基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在受讓股權時,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的限制。因此在受讓人受讓股權時通常采用兩種受讓方式。
一是受讓人與轉讓人事先簽定《股權轉讓意向性協議》,對股權轉讓的相關事宜進行初步性約定,并約定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在股權受讓人成為實際股東之后,再簽定《股權轉讓協議》(至少四份:雙方各一份,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工商變更用);
二是受讓人與轉讓人之間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后由轉讓人再依程序征詢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意見。
對此種方式受讓人要清楚《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時間。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合同約定何時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的問題。如前所述,由于公司法對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規定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在簽定《股權轉讓協議》時,如果轉讓股權事宜尚未經過權利股東過半數的同意,那么此時的《股權轉讓協議》尚屬于未生效的協議。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股權轉讓協議》在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的情況下方生效。反之,如果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沒有過半數同意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并實現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那么股東與股東以外的人簽定的《股權轉讓協議》也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股東以外的受讓人在受讓股權時就股權轉讓事宜是否已經征詢全體股東的過半數書面同意的知情權顯得特別重要,這也直接決定著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對支付“股權受讓款”時間的約定。如果在簽定股權轉讓協議時就支付太多的股權受讓款的話,一旦股權轉讓協議不能生效,那么股權受讓人則存在著通過訴訟、執行法律程序要回已支付的股權受讓款的風險
(二)修改公司章程
如果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沒有變化,那就只用修改一條。一般是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對該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三)更換出資證明書
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四)修改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股東的出資額;3、出資證明書編號。
公司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才是股權轉讓中權利變動的分界點,股東名冊變更后,受讓人才為股權的真正享有人。
(五)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范文5
勞務合同范本簡單版一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區(縣)__ _____鄉鎮___________村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工程中,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以______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人社部、中國地震局聯合召開會議表彰全國地震系統抗震救災英雄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施工建設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三)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五、社會保險
第五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乙方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應當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04)。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 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八條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
第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務合同范本簡單版二
甲方:襄陽市名流文化用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斌
住所:襄陽市前進路金隆小區一樓
郵編:441000
聯系電話:3221722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電話:
鑒于甲方業務的需要,雇傭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合同書,共同遵守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務合同期限
勞務合同20xx年8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第二條、 雙方權利義務
乙方認真遵守賣場各項規章制度,積極負責完成公司銷售目標和商品陳列標準,保證柜面商品的衛生及充足。
第三條、勞務報酬支付
甲方每月10號根據上月銷售數據支付乙方應得報酬。
第四條、 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甲乙雙方若提出辭職與被辭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并在一切手續交接清楚后辦理。
第五條、違約責任
甲方每月對乙方提供100元商品免賠責任,超出短少按價格6折承擔。
第六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若發生爭議應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進行友好協商,直至達到雙方滿意。
第七條、文本及生效
1. 本合同文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于甲方蓋章、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襄陽市名流文化用品公司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勞務合同范本簡單版三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務人員的有關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 總則
1.應乙方聘請,甲方同意從_________選派_________名勞務人員前往_________工作。
2.甲方派遣勞務人員(以下簡稱勞務人員)在_______工作期限為_________個月。
3.勞務人員的年齡為_________至_________周歲,并具有_________畢業文化程度。
4.勞務人員須身體健康,須經內地縣級以上醫院體格檢查(包括肺部x光檢查)合格。女性人員臨赴_____前應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未孕證明。
5.勞務人員須在技術專業水平方面符合乙方要求,并經乙方考試或其他形式考核認可方可派出,考試或考核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6.乙方與甲方勞務人員個人之間所簽訂的雇傭合約必須采用_____有關當局規定的標準合約《聘用外地雇員的雇傭合約》,該合約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工資和其他待遇
1.勞務人員與_____當地雇員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本合同雇傭的勞務人員底薪為:工種_________;人數_________;每人月工資_________元。
2.乙方對勞務人員工資每月結算一次。乙方須以自動轉賬方式將工資直接存入以勞務人員名義開立的銀行賬號內。
3.勞務人員除上述薪酬外,還享有與當地同等職位雇員一樣的獎勵、增薪和其他應有的福利待遇。如果同一公司內并無相等的職位,則與其他公司相等職位的本地雇員相等。
4.合同期內,若因企業臨時停產、息業或其他乙方原因,致使勞務人員暫時不能工作,乙方須照常支付該期間內的基本工資和待遇;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或支付7天工資作為代替通知金。
第三條 工作時間、休假及加班待遇
1.勞務人員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6天,超時工作,乙方須按_____現行勞工法例及當地同等人員標準付給勞務人員相應的報酬。
2.勞務人員享有_____法定的有薪節、假日。節假日加班與當地雇員享受同等待遇。
3.勞務人員服務滿一年,可享有最少6天有薪年假。
第四條 勞保福利待遇
1.乙方負責為勞務人員提供適當的住宿,住宿條件須符合_____有關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共同核定。
2.勞務人員由于受雇及在雇傭期內遭遇意外而受傷、患上職業病或發生有關醫療事宜,乙方應負責一切必需的醫藥費及住院費,并支付補償。此條款自勞務人員抵_____之日起生效。
3.勞務人員享有與當地人員同等的醫療服務和職業意外、人身意外及職業疾病醫療保障,由乙方按照_____現行法例負責購買保險及承擔所需費用。
4.如醫生證明勞務人員因生病或受傷不適宜再繼續受雇,乙方便應將勞務人員遣返并立即通知甲方,并承擔有關費用及傷遣費。
5.勞務人員在合同期內發生意外,乙方須按保險條例負責為勞務人員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意外死亡,乙方須負擔將勞務人員遺體及個人物品運返其居住地的運輸費用。
6.勞務人員工作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由乙方免費提供。
7.勞務人員在_____工作的所有稅收,均由乙方負責申報,按_____現行稅法執行。
第五條 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負責在內地初選所需各類勞務人員,安排時間由乙方面試考核;
(2)負責安排核定人員到縣級以上醫院檢查身體,辦理體格合格證明書;
(3)負責辦理勞務人員出境的一切手續;
(4)教育勞務人員嚴格遵守_____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遵守合同和乙方有關的規章制度。
2.乙方責任
(1)負責辦理勞務人員入境、工作安排、居留許可等手續并承擔所需費用_________,此費用自簽約時交付;
(2)乙方負責勞務人員體檢的費用;
(3)乙方負責勞務人員從內地居住地至_____及于合約終止或屆滿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4)負責合同期內對勞務人員在_____期間的管理;
(5)負責勞務人員滿一年后延期簽證費用,該項費用按__________處當時的規定支付;
(6)負責在規定的14天內安排因停產、息業、破產、或其他原因被解雇的勞務人員返回內地。
第六條 勞務人員的責任和人員的更換
1.勞務人員的責任
(1)必須遵守_____現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2)遵守甲方和乙方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本合同的條款;
(3)合同期內,不準私自變換工作另行求職或兼職;
(4)不得與任何人發生借貸關系;
(5)合同期滿,必須按時回內地,不準以任何理由滯留不歸;
(6)遵守廠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不準罷工或以其他形式怠工。
2.人員更換,如發生下列情況,經甲乙雙方確認后,可以遣返或更換人員:
(1)勞務人員申請與_____居民、永久性居民或游客結婚;
(2)涉及非法或不道德行為,不宜繼續工作;
(3)不履行或破壞合同;
(4)懷孕;
(5)因病需長期治療,不能繼續工作。
3.屬以上(1)~(4)款的情況,如與乙方有關,路費及所發生的費用應由乙方負責;如與乙方無關,路費由被遣返的勞務人員自負,屬第(5)款的情況,路費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合同的生效、終止和延長
1.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按雙方簽字之日起并經甲方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有效期從勞務人員進入_____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2.合同到期如需續約,甲、乙雙方需提前兩個月協商續訂。勞務人員到期后須返回內地;續約后乙方所需人員,甲乙雙方按有關規定協商作出安排。
3.合同生效后不準單方面終止。如單方違約,須支付對方為此而付出的費用并加付工人一個月工資。
4.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
(1)_____新的法律、法規、條例使得合同為非法或本合同規定的勞務人員不能繼續受雇;
(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戰爭、自然災害等)使得合同無法執行。
本合同如在上述情況下終止,乙方則負責安排勞務人員回內地并負擔所需費用。
第八條 仲裁
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爭議,由簽約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仍不能解決,將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訴方所在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為最終裁決,雙方必須無條件執行,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范文6
《國家鐵路勞動用工管理辦法》現予,請按照執行。
附件:一、鐵路臨時工工作證
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三、鐵路勞務工務工證
國家鐵路勞動用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鐵路(以下簡稱鐵路)用工行為,加強用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鐵路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鐵路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通過簽訂勞務協議所使用的人員。鐵道部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參照本辦法有關內容執行。
第三條 鐵路用工(不含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以及公、檢、法人員,下同)分為勞動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及勞務工。
勞動合同制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包括農民勞動合同制職工)。
臨時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一年的人員。
勞務工是指由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單位通過簽訂勞務協議所使用的人員。
第四條 鐵路用工堅持總量控制、規范工資支出、依法管理的原則,以建立用工新機制,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
第二章 錄(使)用
第五條 用人單位錄用勞動合同制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時,應在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錄用計劃指標以內,按照面向社會,自愿報名,堅持條件,嚴格考核的原則,擇優錄用,并報當地勞動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用人單位應與錄用職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含施工企業)因缺員和生產任務需要使用臨時工、勞務工時,必須在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勞動計劃以內和“其他人員”比上年減少的前提下,嚴格條件,擇優錄用。用人單位應依法與臨時工本人訂立勞動合同。使用勞務工應與勞務輸出單位訂立勞務協議。
施工企業可根據生產任務實際需要,在減少使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并安置好內部下崗職工的情況下,按照國家、鐵道部及當地政府有關勞動政策、規定,自行使用臨時工、勞務工。
除統配人員外,所需人員原則上應在鐵路內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含人才交流中心)及所建立的勞務基地中錄(使)用。
第六條 用工條件:
一、輕體力等勞動崗位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并經一至三年職業培訓;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的勞動崗位年滿十八周歲以上并經一至三年職業培訓;
二、政治品質、現實表現好;
三、身體健康,符合鐵道部規定的健康檢查標準;
四、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工種,國家和鐵道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國家規定,凡婦女禁忌的工種崗位不得招用女職工;凡不適合婦女從事的機車乘務、機車車輛檢修、調車作業崗位,線路工、筑路工、橋梁工、隧道工、采石工、通信工(外線)、裝卸工、接觸網工等工種,原則上應使用男性勞動者。
第七條 運輸企業使用臨時工、勞務工,原則上允許在裝卸、施工、線路維修、生活后勤部門和調車組人員、列車員、服務員以及防洪搶險等其它不直接涉及行車安全的工種、崗位使用。
第八條 用人單位錄(使)用勞動者必須堅持“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經職業培訓或職業技能培訓,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錄(使)用。成建制輸入勞務的,勞務輸出單位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和有關合法手續。
第三章 合同訂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錄(使)用勞動者,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認真履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合同生效時間。未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合同生效時間。
第十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不得再行委托。
勞動合同訂立后,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變更而變更。
第十一條 職工辦理內部退養的,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專項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退養的文件、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書統一使用鐵道部規定的文本,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地方有關規定依法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其它內容。
臨時工的勞動合同書內容由各鐵路局〔含廣鐵(集團)公司,以下同〕、總公司及部直屬單位比照鐵路勞動合同書的內容自行擬定。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書》、《臨時工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簽章后,各保存一份。
第十四條 對轉移工作單位或錄用再次就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確認其與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并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未出具上述證明材料的,用人單位不得接收或錄用。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可由用人單位辦理人事任用通知。核發《鐵路職工工作證》或《鐵路臨時工工作證》(見附件一)。工作證使用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職工,可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必須規定終止合同的條件。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職工,可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在鐵路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
二、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限屆滿應予終止執行。因運輸、施工、工業生產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技術性較強的工種(在同一用人單位,下同)累計簽訂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簡單勞動和客運工作崗位累計簽訂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四年。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復員退伍、轉業軍人不實行試用期。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職工只能試用一次。
第四章 合同的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
因鐵路運輸、施工和工業生產需要,經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職工在合同期限內,因工作需要,在鐵路用人單位之間或同一用人單位的不同基層單位之間變換工作的,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新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在同一基層單位變換工作崗位的,不需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只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
臨時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生產任務變化,經用人單位與臨時工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予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不履行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教育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三、發生重大、嚴重路風事件或多次發生一般路風事件屢教不改的;
四、在工作中玩忽職守、違章作業,造成行車重大事故、重大職工死亡事故、路外重大傷亡事故之一的,或造成行車大事故,情節嚴重的;
五、嚴重失職、瀆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利用工作之便,營私舞弊、貪污受賄情節嚴重的;
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經用人單位教育受到處分后,仍不改正錯誤的;
七、因工作需要,在鐵路用人單位之間調整其工作崗位(工種),或受用人單位派遣從事其它臨時性工作(如搶險救災等),拒不服從調整或派遣的;
八、有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收容戒毒的;
九、因、等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執行收容教育的;
十、被除名、開除、辭退、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在內部待崗期間,經教育、培訓仍不符合上崗條件或未改正錯誤、或拒絕用人單位安排的力所能及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除本辦法二十、二十一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外,各鐵路局、工程局、工廠還可根據《勞動法》及國家、鐵道部有關規定,按照嚴格管理的原則,與勞動者約定其他解除勞動合同條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再錄用人員時,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的基層單位出現分立或合并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或新的勞動合同的簽訂,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條的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工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征求同級工會的意見,如工會提出異議,應復議后再做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經有關部門認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鐵道部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并得到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二十八條 職工擔任重要生產、科研工作,任務未完成的,本人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由用人單位與職工、臨時工雙方在勞動合同書上簽章。被認定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本人不愿解除勞動合同的,可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注明解除原因。勞動合同解除后,應按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所屬基層單位的職工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可委托人執行,但應在書面委托書中明確受委托人的權限。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雙方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見附件二),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第五章 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條 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享受符合國家和鐵道部規定范圍內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與衛生、培訓等待遇。
臨時工完成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報酬,其工資收入不得低于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臨時工的假期、工傷及其待遇比照職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臨時工的工資,均應通過“應付工資”科目反映,并按規定在下列渠道開支:
一、工效掛鉤工資;
二、“百含”工資;
三、非工效掛鉤單位按鐵道部有關規定列支。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法》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臨時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五條 職工、臨時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建立醫療期制度。醫療期限、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鐵道部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和鐵道部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職工應按國家規定參加鐵路養老保險系統統籌,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符合退休(職)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享受相應的退休(職)待遇。
臨時工亦應建立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十八條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仍按原批準權限辦理,并按國家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在鐵路內部變動工作單位的,只辦理養老保險卡片的轉移,不需辦理養老保險基金的轉移手續。路外轉移到鐵路用人單位的,需辦妥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手續后,方可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章 職工下崗、待崗
第三十九條 為強化內部用工管理,提高職工隊伍素質,用人單位應實行競爭上崗、擇優上崗,并制定內部下崗、待崗辦法。
第四十條 內部下崗、待崗辦法適用于已定職的職工。
第四十一條 因用人單位生產布局調整、勞動組織調整或生產任務不足,出現暫時無法安置的富余人員,實行內部下崗。因個人工作能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在安全、路風、勞動紀律等方面發生違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又構不成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人員,實行內部待崗。
第四十二條 待崗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待崗者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下崗人員不受此期限限制。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確定職工下崗或待崗,應在征求同級工會意見后,用人事通知書通知本人,并注明下崗、待崗原因、期限和待遇。
第四十四條 下崗、待崗人員在下崗、待崗期間,由用人單位內部勞動力市場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培訓、提供職業介紹等。下崗人員轉崗培訓期滿,經職業技能鑒定站(所)鑒定合格,發給《技術等級證書》,用人單位據此安排試崗,試崗期滿符合上崗條件的,方可正式上崗。待崗人員培訓期滿,經考核合格后,可安排一定的試用考察期。
第四十五條 下崗、待崗人員在下崗、待崗期間的待遇,可根據下崗、待崗原因,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生活費的支付仍由下崗、待崗人員原單位承擔。下崗、待崗期間參加用人單位內部勞動力市場組織的培訓,培訓后實行試崗、試用,其試崗、試用期間的待遇本著低于在崗人員的標準,由用人單位自行確定。
第四十六條 為鼓勵企業富余人員自謀出路,由富余人員自愿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后,可與其簽訂外出勞務協議。外出勞務協議每年簽訂一次,期滿未與用人單位辦理手續的,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外出勞務者應向原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各類社會保險金、管理費等有關費用,費用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外出勞務者協商確定。外出勞務期間連續計算工齡。
第四十七條 下崗、待崗人員由內部勞動力市場實行分層管理。
第七章 內部勞動力市場
第四十八條 鐵路企業原則上都應建立內部勞動力市場,以實現企業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
第四十九條 各用人單位內部勞動力市場辦事機構,行政上掛靠同級勞動工資部門,業務上接受上級和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的指導,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
第五十條 內部勞動力市場的建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和設施;
二、有必要的開辦資金;
三、有相應的機構章程;
四、有明確的業務范圍;
五、有專職工作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一條 內部勞動力市場辦事機構的基本職能:
一、收集、職業供求信息;
二、負責下崗、待崗人員的管理和培訓;
三、根據用人單位和社會的勞力需求計劃,組織崗前培訓;
四、為勞動力供求雙方提供中介服務,指導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五、負責勞務基地建設,組織勞務輸入、輸出;
六、組織生產自救,拓寬就業渠道,安置富余人員;
七、建立統計報表分析制度。
第五十二條 內部勞動力市場中介機構由用人單位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培訓機構經與同級教育部門協商后,由用人單位勞動工資部門按機構編制審批權限辦理;為開發勞動力資源而設立的單位,經用人單位批準后,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要加強對內部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并給予必要的開辦經費,保障其正常運作。內部勞動力市場辦事機構,要加強自身的管理,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加強與職能管理部門以及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的聯系和溝通。
第八章 勞動爭議處理及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及其基層單位均應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以用人單位的基層單位為主。用人單位與其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單位及上級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及其它事宜,按照《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按照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及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