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的保密協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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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公司的保密協議

財務公司的保密協議范文1

一、系統總體方案的研究

為了更好地為石油企業集團做好金融服務,中油財務公司在一些重要樞紐建立了自己的辦事處,有的辦事處還附設下級非獨立核算的業務代辦點,信息系統的建設要考慮跨機構、跨地域的財務管理方式。以下是三種異地管理方式:

1、異地并帳。分散于不同地域的機構共用同一數據庫,全部數據集中存儲在某一結點,在該結點設置服務器若干,其余結點作為該結點的遠程用戶(客戶機)??蛻魴C結點不保留任何數據,在服務器端授權的前提下可對服務器帳務數據進行讀、寫和查詢處理,即遠程制作會計憑證,并完成遠程的通存通兌。服務器結點運行應用系統的全部模塊,客戶機結點運行應用系統的柜臺模塊。

由于這種異地并帳的工作方式可以做到通存通兌,適合于辦事處與其遠地代辦點之間的數據處理。金融辦事處作為服務器結點,保存該機構的全部數據,并可對各個代辦點的數據進行合法的操作。代辦點直接管理客戶的開戶、結算、查詢工作,同一客戶在整個機構中具有唯一的帳號,可以在任何代辦點辦理業務。

2、異地并表。分散于不同地域的機構各自擁有獨立的數據庫,數據分散存儲在各自的服務器中,并各自建立內部網絡(LAN)。各結點間的數據不共享,獨自開展業務,獨立核算,分別運行應用系統的各個模塊。各個結點定期傳送其財務報表到中心機構,中心機構運行應用系統的合并報表模塊,將分支機構之間的往來數據進行抵免處理。

異地并表方式下,各機構自成體系,適合于金融機構總部與其遠地辦事處(分支機構)之間的數據處理。各機構之間除報表數據之外,財務數據相互獨立,不可共享。

3、遠程查詢。應用系統采用Browser/Server結構,在存放數據的結點建設一個HTTP服務器,運行WWW服務。遠程用戶通過Internet/Intranet訪問服務器,對授權的數據進行查詢。遠程查詢方式有兩種用途:(1)適合于金融機構總部查詢其遠地辦事處(分支機構)之間的數據;(2)適合于金融機構的用戶查詢其帳戶余額、結算記錄等。

二、系統的設計方桌

(一)系統的結構。中油財務公司的信息網是一個廣域網,該網的拓撲結構是星型結構,公司總部局域網是網絡管理中心,各辦事處平等地聯入中心局域網。該信息網為公司總部及各辦事處之間的辦公及業務的數據通問提供基礎,也對Internet網絡等公共信息源的訪問提供通路。

中心局域網由一臺Internet服務器、一臺業務處理服務器、七臺打印服務器構成服務器群體。該服務器群體通過100Mps交換式HUB構成的局域網與由工作站(配給各部門的PC機)組成的客戶機群體互通連接,從而構成一個完整的客戶機/服務器處理結構。采用路由器作為廣域網接入設備,為公司總部進入幀中繼交換機,與各辦事處進行數據傳播提供通路。在路由器與交換式HUB之間引入防火墻設備,防止外部用戶的非法侵入。

廣域網是由幀中繼交換機、多路復用器、話視數據接入設備、路由器(數據接入設備)以及租用的數據專線構成。幀中繼交換機采用幀中繼交換技術通過數據專線將各辦事處數據信息與總部數據信息進行交換。

系統數據庫結構分為總部數據庫與辦事處數據庫兩級,庫之間通過數據專線的聯結,構成一個統一的分布式數據。各庫分布于各機構的數據庫服務器中,具有獨立處理本地數據庫中數據的能力。

(二)支撐環境。

1、硬件配置。

(1)UPS電源:APS公司Matrix-ups不間斷電源,輸出功率5000W,停電后可連續供電8小時。為系統的穩定運行提供了可靠的保證。

(2)路由器:Cisco4500路由器采用100MLAN模塊,高速同步接口和低速異步接口的混合模塊。它將傳播信息進行幀中繼打包處理,并為用戶提供遠端異步通問公司總部的服務。

(3)交換機:Timeplex的ST-20幀中繼交換機,采用具有12個插槽的機架,G703接口模塊,V3.5接口模塊和FR交換模塊等部件。

(4)交換以大網HUB:3COM100MbpsHUB具有12個局域網接口。

(5)服務器:選用IBM8640PBO服務器,配置2塊9G可熱插拔硬盤以實現RAID5容錯,以及DAT8磁帶機備份設備。

2、軟件配置。

(1)網絡操作系統采用WindowsNTServer4.0.該系統支持Client/Server體系結構,具有較高容錯能力;支持多種網絡協議;支持國際上通用的各種大型網絡數據庫。

客戶端操作系統采用界面友好、易操作的Windows98中文版??蛻舳送ㄟ^數據庫管理系統SQLServer7.0的開放式數據接口ODBC共享服務器數據資源。

(2)數據庫管理系統采用MicrosoftSQLServer7.0系統支持Client/Server模式,支持關系數據庫。三、應用系統分析

技術人員對各業務部門進行深入的需求調查,形成需求報告。在此基礎上,研究各業務部門的業務主線和相互聯系,充分利用網絡特征,達到原始數據共享和各部門職能的分塊管理。具體有以下幾大系統:

1、保密授權系統。通過將操作人員劃分為系統員、主管員、操作員三級,有效地解決實行會計電算化后的人員的分工及相互牽制問題。通過操作日志,隨時監督會計人員的日常工作。

2、帳務核算系統。該系統利用“總帳科目編碼+輔助編碼”的科目編碼體系和系統連接功能,妥善將會計電算化與企業內部牽制制度容為一體。系統包括系統初始化(系統參數設置、建立科目編碼體系、帳務數據初始、標準分錄定義、自動分錄定義、計息維護、修改錄入匯率等),憑證處理(制作會計憑證、復核會計憑證、批量打印憑證),對帳記帳(憑證匯總、科目匯總、試算平衡、記帳、結帳處理),自動算息,數據直詢,帳簿輸出,年終結轉。

3、報表管理系統。采用引導式的報表格式設計,集合全方位的報表數據來源,實現報表各種數據采集和基層報表與上級主管單位報表的匯總和合并。

4、合同管理系統。指對信托、委托存貸款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文本項目的定義、修改與查詢;客戶資料內容及格式的定義,建立客戶的檔案資料,并隨時查詢;定義計劃項目和實際項目,通過核算,跟蹤合同的執行情況。

5、柜臺核算系統。包括系統、帳戶、憑證、柜臺和查詢五大部分。其數據管理方式為:柜臺系統的帳戶是后臺帳務系統科目體系的延續,其性質等同于帳務系統的最明細級科目,即必須為參加核算的全部存貸款客戶建立帳戶,同時明確該帳戶對應哪一個客戶,各類帳戶分別屬不同的后臺科目。

6、經理查詢。通過Internet/Intranet,使用WWW瀏覽器對總部及辦事處數據進行查詢,使決策層了解財務管理運行狀況,使財務信息更具全局性和時效性。

7、客戶服務??蛻粼谶h地可通過Internet/Intranet,使WWW瀏覽器對其在財務公司的開戶信息、余額、明細帳進行查詢。

四、系統的特點

1、服務性得到加強。系統為分布在全國各地的石油企業提供結算服務,實現資金的及時劃轉,最大限度地減少資金在途時間,提高了資金周轉速度和集中度,加強了集團的控制能力。

2、及時性??偛款I導及有關業務部門每日可以及時看到前一天各辦事處會計科目的數據,對總部及辦事處業務進行實時監控,極大提高控制風險的能力,有利于加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3、遠程登錄訪問。只要擁有足夠權限,用戶可以方便地進入客戶查詢系統??偛款I導可以非常及時準確地了解辦事處的金融經濟情況,更好地進行統一管理。

4、安全管理。系統建立了嚴格的安全管理層次體系。全系統有一個唯一的系統授權人,每個部門也只有一個唯一的部門授權人,其他所有人員都屬于系統用戶。

系統采取的數據信息安全措施:一是系統管理使用SQLSERVER提供的備份工具對整個數據庫進行全面備份,備份地點為服務器硬盤及磁帶機,其中磁帶機備份用于異地存放。二是利用SQLServer7.0的ODBC復制技術將重要的表格、庫結構轉換為paradox數據庫,進行數據備份。

五、結論與思考

1、該信息系統的開發與應用,極大地提高了我財務公司金融管理的現代化水平,保證了封閉結算業務的快速準確運行,同時對擴大業務范圍、提高對客戶的服務質量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財務公司的保密協議范文2

《條例》和《辦法》共規定了六種外資金融機構的形式,其中屬于外資銀行的有:

(1)外國銀行分行,這是外國銀行在華設立的分支機構,從數量上看占主要部分。

(2)外國銀行代表處,指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從事咨詢、聯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的派出機構。因為其所從事的主要是非經營性活動,對其監管比較簡單,本文不予討論。

(3)中外合資銀行,指外國金融機構同中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

(4)外資銀行: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從《條例》對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者的條件要求來看,[注釋]此處的外資銀行應理解為外國金融機構在華投資設立的子銀行,也有稱為附屬行的,為和標題中的總稱外資銀行相區別,本文將此類銀行稱為外資子銀行。

從這樣四種形式來看,對其管理均涉及到對跨國金融機構的監管問題,這個問題極為復雜,即涉及到技術問題,也涉及國際間的協作問題。本文擬首先討論近年來國際間所確立的對于跨國金融機構(主要是跨國銀行)的監管合作原則,然后再分析其在我國的適用。

一、對跨國銀行的監管原則

跨國銀行是跨國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各國一般普遍接受聯合國跨國公司中心在其提交的《世界發展中的跨國公司:第三次調查》中下的定義:“跨國公司是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它在一個決策體系下經營,各實體間通過股權或其他形式密切聯系”??鐕y行在本世紀發展迅速,各國對它的監管一般是基于兩大類原則。

(一)股權原則和母國監管原則

所謂股權原則是指股東有權對其資產進行監督和管理,并承擔責任。依此原則,跨國銀行的總行必須對其所設立的分行和子銀行進行監督管理和承擔責任。而按照國際公法上的國籍原則,一國對其國民的行為、利益或其他關系,不論發生在境內境外,均可以行使管轄權,即跨國銀行的國籍國可對跨國銀行行使管轄權,由此可以推出母國負責監管跨國銀行的原則。

對跨國銀行實行控股權原則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司法一般規定總公司對其分支機構應承擔民事責任;對子公司則僅以所投股份承擔有限責任。依此,跨國銀行母行對其在我國設立的分行應以其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但對其在我國設立的子銀行和合資銀行只承擔有限責任。然而,普通公司法尚有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轉移資產以逃避稅收和債務的規制,而銀行則本身既為經營貨幣的企業,在各個銀行、企業之間貨幣的流入注出為當然之事,在此,對關聯企業的限制就顯得蒼白無力了。很多國家因此禁止設立外資子銀行,只準設立分支行,而允許設立子銀行的國家也往往在立法中加重了母行的責任。如德國銀行法為了保護德國境內債權人的利益,就在對外資子銀行的設立條件中加重了總行的責任,要求(1)外國銀行總行應提交保護說明書;(2)根據存款保護基金會的規定,要求外國總行提交賠償保證書,保證賠償該基金會為挽救子銀行而可能遭受的損失。

(二)地方市場原則和東道國監管原則

地方市場原則引出的是東道國監管原則。外資銀行在東道國活動,對東道國的經濟秩序會造成影響,東道國家依據國際公法之領域原則當然有權對其進行管轄;另一方面,東道國為外資銀行提供市場,可以直接了解當地金融市場和跨國銀行分支機構的經營情況,由其對外資銀行的日常經營情況進行監管比較方便和直接。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正是上文所述的跨國銀行之間的資產流動性和銀行的特殊性致使這兩大原則在實踐中存在著嚴重沖突。如甲國的A銀行在乙國設立分行,因分行不具有獨立性,故應歸甲國監管。但如A行總行破產,則依法在乙國的分行也應同時宣布破產清算。但如該分行在乙國吸收存款,則其破產對乙國的經濟秩序影響極大,極有可能產生連鎖反應,乙國對此決不會坐視不管,從而產生了管轄權的沖突。

正是鑒于1974年原聯邦德國的赫斯塔特銀行和美國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風波,由國際清算銀行發起,十國集團和瑞士的中央銀行在巴塞爾開會討論對跨國銀行的國際監督和管理問題。1975年2月成立了常設監督機構“銀行管理和監督行動委員會”,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又稱庫克委員會。1975年9月,該委員會達成了第一個文件,即《對銀行的外國機構的監督》。一般稱之為第一個“巴塞爾協議”。

該協議是對兩大原則沖突的第一次調和嘗試。該協議認為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母國和東道國都負有監管的責任,雙方應當分工合作。協議規定東道國監督外國分行的流動性和外資子銀行的清償力;總行則負責其外國分行的清償力,對于子行的流動性總行負道義上的責任。此外協議還要求監督當局之間互通信息,克服銀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許總行直接檢查其海外機構,否則東道國則代為檢查。該協議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極大的反響,但由于對兩大原則的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引起監管責任的含混不清。

1978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綜合資產負債表原則”,確立了綜合管理法,即把跨國銀行的總行、國內外分行、子行作為一個整體,從全球角度綜合考察其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清償力、外匯頭寸、貸款集中性及面臨的風險。綜合管理法的確立表明巴塞爾委員會逐漸偏向于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同時突破傳統股權原則的限制,將分行和子行均統一到一起計算,考慮到了跨國銀行業的特殊性質。

在綜合管理法的基礎上,巴塞爾委員會對巴塞爾協議進行了重大修改。1983年修改后的巴塞爾協議出臺,一般稱之為第二個巴塞爾協議。此協議規定,把分行的流動性由過去的東道國負責改為東道國和母國共同負責,即基于綜合管理法,總行從全球角度管理其流動性;子行的流動性則仍由東道國負責管理。同時,也要求總行開具保函,保證對子行提供備用信貸。關于清償力,其規定分行的清償力由母國負責;子行的清償力由東道國和母國共同負責。母行所以負責,當然仍是基于綜合管理法。對于合資銀行,則由東道國負主要責任,但如果外國銀行占有多數股權,則仍應由東道國和母國共同負責其清償力。對于外匯管理,則由母國和東道國共同負責,總行負責管理其全球的外匯頭寸,東道國則只管理其境內的外匯交易。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第二個巴塞爾協議體現了“以股權原則為主,當地市場原則為輔;母國綜合監督為主,東道國個別監管為輔”的總體思路,對監督責任的劃分比較明確,比第一個巴塞爾協議有顯著進步。

在此之后,巴塞爾委員會的努力成果又表現為1988年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一般稱之為《巴塞爾報告》,它規定了對國際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的統一要求,是對巴塞爾協議的具體化。

綜合管理法當然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現在:

(1)綜合管理法要求總行對海外分行和子行實行全面控制。母國對總行的監管往往和東道國的國內法,如關于銀行保密等義務相沖突。1984年著名的香港美國大通銀行案即為一例。[注釋]

(2)綜合管理法注重強調母國的監管責任。一方面,目前著名的跨國銀行的母國多為發達國家,容易造成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侵害;另一方面,強調了母國監管責任,也會使東道國放松管制以吸引外資的進入,從而造成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不力。

(3)綜合管理法允許總行對其全球的分行和子行進行資金的內部調撥,這往往容易使東道國的有關管制落空;并且資金的內部轉移也有可能對東道國的經濟秩序、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

盡管如此,綜合管理法在目前仍不失為比較合理和全面的一種監管辦法,為各國所采用。美國在1991年底通過的《加強外國銀行監督法》規定:除非外國銀行在其原籍國(母國)受到全面的監督,且承諾依美國金融管理機構之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否則該銀行不得在美國境內營業。同時還規定:外國銀行在美分支機構與美國銀行一樣適用美國國內的銀行法規;美國聯邦儲備局有權核準外國銀行設立分支機構,命令其停止營業,或是對之實施金融檢查。美國對外國銀行的監管就是一個適當分配母國監管權和東道國監管權的好例證。而歐盟則一方面規定了各會員國金融機構應符合的最低標準,如最低資本額及經理、董事的任職標準等;另一方面采取“互相承認”原則,即各會員國(東道國)必須承認其他會員國就其金融機構所發之執照以及依該國法令所準許之營業項目。相比而言,歐盟的方法過于強調母國監管,但因過于放松東道國的監管,而不能同時保證跨國銀行受到全面的監管。所以,歐盟目前亦擬采用類似美國的監管制度。

二、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從《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來看,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部分吸取了美國《加強外國銀行監督法》的優點。這主要表現在強調申請在我國設立各種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者,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要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但從總體來看,我國是不承認以綜合管理法為基礎的第二個巴塞爾協議確立的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的。我國既允許設立分行,又允許設立子銀行和合資銀行,對業務范圍未加區分。但只要求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其總行要提供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從監督管理上,我國區分子銀行、合資銀行與分行,對前兩者有注冊資本、資本充足率、同一貸款上限等風險管理要求;對分行則無這些要求??梢?,我國是以普通公司法原理來對待這兩類外資銀行的,將前者作為獨立法人處理,承認其總行只承擔有限責任,而這一點,我們前面已談過,是不符合跨國銀行的特殊性質的。同時,我國如果過于強調東道國的監管,會在國際合作方同遇到困難,與強調母國監管的國際慣例相沖突,容易受到他國的對等對待,既不利于引進外資,也不利于我國銀行在國際上的競爭。

總的來說,我國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方面,面臨著兩個矛盾:一是吸引外資的需要和加強監管的矛盾;二是作為東道國監管原則與母國監管原則的矛盾。第一種矛盾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引進外資銀行對我國會帶來諸多利益;另一方面我國又擔心外資銀行可能帶來的負效應而要對它進行監管,監管力度不夠的話,負效應無法抑制;但如監管過于嚴格,在當今世界各國競相放松金融管制的環境下,我國又會失去投資吸引力,達不到引進外資銀行的目的。如何保持適度的監管,看來確實是一個難題。第二種矛盾是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基本矛盾,上面已著重討論過,此處不再贅述。

筆者以為,我國從國際金融業發展的實際出發,應適用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如果我們選擇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我們是有可能擺脫矛盾的兩難境地的。首先,堅持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并不意味著放棄監管,第二個巴塞爾協議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依此,跨國銀行仍然受到母國的全面監管。而依照綜合管理法的話,總行的安全也可保證外國機構的一定安全。畢竟,監管只是手段,防范風險、安全經營才是我們追求的目的。其次,在堅持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時,我們完全可以依照巴塞爾協議對監督責任的分工,輔之以東道國的監管,而不會使跨國銀行缺乏監管,有空可鉆。這樣我們就可以達到更好地吸引外資的目的,而不至于象現在這樣一味在“超國民待遇”和“次國民待遇”間追求平衡,以至造成中外雙方不能公平競爭,雙方均有怨言的情況。

財務公司的保密協議范文3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創新是社會持續發展的動力。如何實現科技創新已成為各國學者普遍關注的焦點。美國學者A•薩克森尼從社會環境出發,通過對美國的兩個重要高技術產業基地128公路地區及硅谷進行對比,發現宏觀科技環境對科技對區域的科技創新至關重要。熊彼特從競爭視角提出,在眾多影響科技創新的宏觀社會環境因素中資金因素是科技創新成功與否的決定性因素。然而,企業在科技創新的過程中卻經常很難獲得充足的資金支持。林毅夫(2001)、束蘭根(2011)等提出,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原因,金融機構往往無法準確及時獲得科技創新信息,從而很難對科技創新的風險進行評估,造成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不夠。[1][2]葛建新(2002)、陳雪梅(2001)等從市場失靈角度,探討了由于科技知識的公共品屬性,企業的研發動力不足,金融市場對科技創新的定價失真且對企業有嚴格的準入限制,科技創新的市場融資有限。[3][4]張捷(2002)、錢穎一(2001)等出于社會結構關系考慮,認為在社會形成的關系網絡中存在著網絡效應,當公司高層主管的社會關系網絡節點眾多,就很容易通過網絡融資,若公司高層主管的社會關系網絡節點較少時,融資量就會減少;而科技創新型公司的高層管通常社會關系網絡節點少,融資量自然就十分有限。[5][6]為有效解決科技創新融資難的問題,實業界在科技創新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科技金融模式,即科技金融市場模式、科技金融銀行模式和科技金融關系模式等。文章通過對這些模式的分析比較,借鑒各模式的結合機理,試圖從系統分析角度對我國科技金融的結合模式加以研究。

二、科技金融市場模式

科技金融市場模式利用市場的分散風險的功能,將科技創新的風險轉嫁、分散給市場中眾多的投資者,對科技創新的成果即未來現金收入流做定價,并通過種種工具為其提供變現這種定價的手段。其中美國就是科技金融市場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國的很多的經濟政治制度和社會人文體系都來源于英國。但最先開始工業革命的英國在科技創新方面卻在19世紀80年代后遠遠的落后于其后繼者———美國,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金融市場發展水平的不同。英國自“南海泡沫危機”后頒布了“反泡沫”法案,嚴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英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滯后??擅绹鴧s與此相反,自1929年金融危機后,美國嚴格限制了銀行業的過度競爭,企業融資只能通過金融市場,從而間接的刺激了金融市場的發展,形成了多層次且功能完善的資本市場。美國的科技創新者在進行科技創新時,由于科技創新的高風險而很難獨自完成,且收益是未來的現金流,科技創新者可能需要花極長的時間才能獲取科技成果的收益,也就抑制了其進行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在這樣的困境下,科技創新者可以將科技創新的高風險通過美國完善的金融市場予以分散,同時利用金融市場的未來定價功能,對科技成果進行市場定價,形成科技成果市場價格,實現創新者的未來現金收入流提前兌現。如果這些科技創新者愿意,通過提前兌現已建成的科技成果,他們還可繼續其它的創業和創新,加快速度,加深深度。金融市場為科技創新解決了風險和變現的雙重困難。一方面,科技創新自有的風險很大,通過市場投資者可以分散承擔這些風險,并且市場投資者通過分散化投資亦可減少自身風險,實現風險的對沖。另一方面,金融市場對創新創業者的成果即未來收入流做定價,并為其提供變現這種定價的手段,也就是所謂的退出機制,讓社會提前看到成績,讓創業者提前實現財富;看到這種對未來做定價的好處和自由可靠的退出機制后,不僅激發出更多創新創業者,而且也帶動各類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資本的發展,因為如果沒有退出機制、如果看不到退出時所實現的投資回報倍數,就沒有人愿去冒險創新和創業。

三、科技金融銀行模式

銀行是最為傳統的融資金融機構,然而科技創新企業在進行科技創新時往往不能提供充足的資產抵押物品,且由于科技創新未來信息難得,往往限制了科技創新企業從銀行取得的資金額度。為了克服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銀行需與科技創新企業達成長期的且較為全面的合作關系,從而方便二者信息渠道的形成,便于信息傳遞。具體的銀行形式可分為以下兩種,一種是專門的科技金融銀行,這類銀行常與科技型企業發展業務,對科技研發的具體流程和風險都有較為詳實的掌握。另一種是全能銀行型或主銀行型,銀行對合作企業的服務是全方位的,可以對科技型創新企業的盈利狀況和風險承受力有整體信息來源。日本是科技金融銀行模式獲取成功的有力佐證。日本自幕府時代,經濟結構中的互助合作組織形式就很流行。在那時由于受到日本本國氣候地理條件和不穩定的政治條件的影響,日本的經濟生產者大都很難獨自承受經濟生產帶來的不確定性。然而,出于生存和發展的需要他們又不得不從事經濟生產活動,為此各個生產組織者相互參與其他生產者的生產活動,以期通過相互合作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這種相互合作的組織形式在現代的日本逐步發展為公司的相互持股機制,最為典型的是財團組織。財團組織的內部成員相互持有本財團內部公司的股份,通過派遣董事參與公司的治理,并建立財團內部的財務公司或主銀行,通過主營銀行為財團內部融資,支持財團內的企業發展。當財團內的科技創新公司需要資金進行科技研發時,主銀行為科技創新公司提供全方位的融資支持,并且通過持股、干部派遣等形成了綜合性、長期易關系,主銀行能夠準確地了解科技創新公司的業務信息、動態,掌握其風險的發展過程,從而方便主銀行及時進行風險控制決策。在針對中小科技創新企業時,日本成立了相當多的科技金融銀行,他們包括政府組織成立的,也包括民間自發形成的。這些科技金融銀行專門為科技創新企業服務,為他們提供全程的財務指導,熟悉科技創新的詳細流程,能夠準確地評估科技創新過程中的風險,適時適當地進行金融風險管控。

四、科技金融關系模式

一般而言,信貸市場上由于信息不對稱會導致較高的交易成本,容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因此,銀行和企業之間的融資行為更傾向于選擇距離型融資。企業融資通常采取的是自我融資和非正式融資的方式,科技創新企業很少或很難從銀行借到款,大多是向所有者或經理們的社會關系網尋找資金??萍紕撔缕髽I通過自留利潤和其他儲蓄進行自我融資、通過親朋好友關系非正式借款以及出口訂單和其他抵押物擔保向銀行借有限的款。當某些科技創新企業(如極具增長潛力、前景看好的中小高科技企業)的潛在優勢被“預期”到的時候,銀行就愿意和企業合作,通過某種協議給企業提供持續的資金支持,并且,初始的貸款條件也是比較寬松的,如較低的貸款利率、較寬松的抵押要求以及較低的信貸比率等,與企業形成融資的長期關系型模式。這種融資的最大好處在于融資者對籌資者的完全了解,雙方合作是建立在完全互利基礎之上的。但同時這種融資模式由于信息不透明,會形成隱性的違約風險,積聚社會的總風險,為此社會應規范關系融資模式,形成透明的關系融資機制。臺灣當局為規范關系融資模式提供了良好的例證。臺灣當局為了有效地促進銀行為科技創新企業貸款,加強銀企合作,于1974年聯合有關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了科技創新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為科技創新企業申請融資時提供必要的信用擔保,同時分擔金融機構對科技創新企業融資的風險,提升金融機構辦理融資的意愿。為了有效地輔助科技創新企業的發展,1982年,臺灣當局財政廳組織成立了“科技創新企業聯合輔導中心”,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財務診斷、融資輔導和信用保證服務。同時,臺灣地區的民間機構還通過科技創新企業的互助保證制度來分擔風險,為科技創新企業向金融機構爭取較優惠的貸款利率及金額。此外,臺灣當局還積極地引進風險投資,從機構的設立到具體運作程序都有政府的參與,政府對其提供了充足的優惠扶持政策。臺灣當局亦于1994年批準設立臺灣證券柜臺買賣中心,并于2000年4月推出了第二類股票,這是為重要產業、科技創新企業盡早進入資本市場而專設的板塊,即臺灣創新成長企業類股。此外,興柜股票市場(又稱三板市場)于2002年1月2日正式掛牌,作為一個特殊板塊,它上柜門檻很低,這為達不到上柜一般類股票和第二類股票發行上市標準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支持。

五、中國的科技金融模式分析

科技創新主要通過三種路徑與金融實現結合,即市場路徑、銀行路徑和社會關系路徑??萍冀鹑谑袌雎窂侥J?,通過證券市場可以為成熟的大型現代公司和初創的小型高科技公司提供低成本的融資渠道。由于銀行融資適用面最廣,適于多種類型的企業,滿足了全方位經濟發展的需要,當一國處于經濟發展較低階段時,銀行主導的發展路徑就會得到充分的發展。若一國的企業主要通過自留利潤和其他儲蓄進行自我融資、通過親朋好友關系非正式借款以及由出口定單和其他抵押物擔保向銀行借有限的款時,社會關系型科技金融路徑在一國的地位就會凸顯。這三種模式并不是簡單的以某一種渠道與科技創新企業的實現金融結合,而是以某一渠道為主導,其他模式協同發展。在現階段的我國,由于經濟發展主要靠政府投資來實現,科技創新主要由政府來主導,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完成科研攻關,但這種模式不能提供科技創新的持續發展,且亦容易造成科研問題政治化,這種科技金融政策更多的表現出過渡性質。我國是一個大型經濟體,在社會轉型階段不能簡單地套用上述的任何一種模式,而應根據現實的國內和國際情況,發展我國自身的科技金融模式。

(一)我國正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的階段,政府在經濟中的地位本來就很重要,在現階段更應發揮政府在經濟中的指導和規劃作用,彌補市場的缺陷。所以在發展科技與金融的結合過程中,應積極地發揮政府的引導和導向作用,建立政府性的科技金融結合平臺,為各方科技金融主體提供溝通的渠道。

(二)在我國資本市場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銀行融資仍是社會融資的主體,這就決定了我國科技與金融的結合亦只能通過銀行這一主要渠道。但是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壯大和資本的全球化,資本市場將是未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所以在現階段我國應積極地發展資本市場,鼓勵有競爭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三)由于科技產業是一個階段性高風險行業,造成其風險和收益的相對不匹配。在企業成長的早期風險大收益低,而在成熟階段風險低收益高,這就需要特殊的融資主體為其提供階段性融資服務,風險投資基金通過早期介入中期脫離的方式為科技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就是一種很好的方式。

財務公司的保密協議范文4

關鍵詞:中國特色 征信體系 運行模式 信息系統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11)08-059-05

征信體系是指與征信活動有關的法律規章、組織機構、市場管理、文化建設、宣傳教育等共同構成的一個體系。征信體系的主要功能是為信貸市場服務,但同時具有較強的外延性,還向商品交易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提供服務。在實踐中,征信體系的主要參與者有征信機構、金融機構、企業、個人以及政府。

一、國外征信體系模式

(一)歐洲征信體系模式

1.歐洲征信體系基本概況

歐洲征信體系為政府主導模式,這種模式是以中央銀行建立的公共征信系統為主體,兼有私營征信機構的征信體系。公共征信系統是指由各國中央銀行管理的“一個旨在向商業銀行、中央銀行以及其他銀行監管當局提供有關公司及個人在整個銀行體系負債情況的信息系統”(歐洲銀行行長委員會定義)。公共征信系統起源于歐洲,德國于1934年建立了第一家公共征信公司。迄今為止,15個歐盟國家中有7個歐洲國家設立了公共征信機構,分別是奧地利、比利時、法國、德國、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歐洲的公共征信系統有幾個共同特點:包括強制參與、服務監管、保密、隱私保護、報告貸款信息的最低貸款規模要求以及計算機密集型技術。

2.歐洲征信體系運行情況

(1)征信立法:歐洲國家的征信法律法規必須由議會進行規范或由得到議會授權的專門機構來制定,中央銀行負責具體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歐洲對于征信的立法最初是源于對數據、個人隱私的保護,因此與美國相比,歐洲具有較嚴格的個人數據保護法律。

(2)市場監管:在采用政府主導模式的歐盟國家,公共征信系統通常由各國中央銀行直接管理,該系統本身就是中央銀行的組成部分,因此,中央銀行既是征信市場的監督者又是運營者。

(3)系統建設:由國家財政出資建設的公共征信系統,主要采集一定金額以上的銀行信貸信息,目的是為中央銀行監管和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服務;由市場化的征信機構組成,一般從事個人征信業務。

(4)市場服務:公共征信系統主要為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和執行貨幣政策以及商業銀行控制信貸風險服務,只有被授權的中央銀行職員,以及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被授權的職員才可以使用,其他人不能夠通過公共征信系統直接查詢個人信用狀況。

3.歐洲征信體系的特點

(1)公共征信機構為主,政府主導,以中央銀行建立的公共征信機構為主體,兼有私營征信機構的征信體系。

(2)非盈利性,系統信息主要供商業銀行內部使用,服務于金融機構防范貸款風險和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及執行貨幣政策。

(3)強制金融機構都必須參加公共征信系統,并依法報送信用信息。

(4)中央銀行承擔主要的征信業監管職能。

(二)美國征信體系模式

1.美國征信體系基本概況

美國的征信業始于1841年,是典型的市場主導型模式,以商業性征信公司為主體,由民間資本投資建立和經營,是獨立于政府和金融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機構,按照市場經濟的法則和運作機制,以贏利為目的,向社會提供有償的商業征信服務。如今,美國征信業已發展為一個年銷售28億美元、提供2.2萬人就業、日均查詢200萬次、每年提供10億份信用報告、每月更新信用信息20億條、覆蓋1.9億人口的行業。

2.美國征信體系運行情況

(1)征信立法:美國對征信的立法是由于上世紀70年代征信業的快速發展所導致的系列問題而開始,先發展,后立法,走的是一條在發展中規范的立法過程。美國第一部直接針對個人征信的法律是1970年頒布的《公平信用報告法》,此外涉及征信業務的法律包括《信息自由法》、《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等。

(2)市場監管:在美國,征信業是市場化服務業,征信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組織,政府是市場秩序的監管者,不直接參與征信活動,政府的作用是制定信用管理法律和監督相關法律的執行。

(3)系統建設:美國征信機構實行的是自由的市場運作模式,這些機構都是由私人部門設立的,整個美國有1,000多家當地或地區的征信局為消費者服務,但這些征信局中的絕大多數或者附屬于Equifax、Experian和Trans Union三家最為主要的征信局,或者與這三家公司保持業務上的聯系,而這三家征信局都建有覆蓋全美國的數據庫,包含有超過1.7億消費者的信用記錄,從而在事實上形成了三家征信局三足鼎立的局面。

(4)市場服務:美國普遍使用以商業征信公司為基礎的社會信用管理方式,遍布美國的個人征信公司,追賬公司等都是以盈利為目的,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包括資信調查,資信評級,資信咨詢,商賬追收等,完全實行市場化運作。

3.美國征信體系的特點

(1)私營征信機構為主,完全市場競爭。“美國模式”是典型的市場主導型,征信業以商業性征信公司為主體,由民間資本投資建立和經營。美國的征信服務機構都是獨立于政府之外的私營征信機構,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據市場化原則運作的征信服務主體。

(2)商業性,盈利性。美國的征信機構是獨立于政府和金融機構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機構,按照市場經濟的法則和運作機制,以贏利為目的,向社會提供有償的商業征信服務。

(3)收集信用信息方式多樣。美國征信機構的信息來源廣泛,除來自金融機構外,還來自信貸協會和其它各類協會、財務公司或租賃公司、信用卡發行公司和商業零售機構等,而信息內容也較為全面,不僅征集負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息。

(4)政府制定法律并進行監管。美國不僅具備了較為完善的信用法律體系和政府監管體系,而且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伴隨,形成了獨立、客觀、公正的法律環境,政府主要負責立法、司法和執法,建立起一種協調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同時其本身也成為商業性征信公司的評級對象,這樣就保證了征信公司能確保其獨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二、我國征信體系基本情況

(一)征信法制建設

我國征信立法進程不斷推進,地方政府及國家有關部門都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人民銀行、商務部等政府部門先后了一些部門信用信息數據庫管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上海、深圳、浙江、安徽等省市陸續制定了地方性信用信息相關管理辦法,這些法規保護了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和信用信息安全,為更高層次的征信立法提供了實踐基礎。2008年初,國務院法制辦牽頭,人民銀行配合起草《信貸征信管理條例》,并成立調研小組進行征信立法調研工作。2009年10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二)征信市場監管

一直以來,我國征信業沒有統一的監管部門,征信市場發展較混亂。在信用評級機構資質和評級質量的有效監管上,人民銀行、證監會、國家發改委都曾頒布過關于信用評級業務的監管規章。在監管上,施行誰出資、誰監管的方式,當前信用擔保機構出資方式多種多樣,許多部門重審批、輕管理或不管理。2003年國務院在“三定”方案中將“管理信貸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作為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之一,2008年7月,國務院將人民銀行“三定”方案調整為“管理征信業,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擴大并強化了人民銀行的征信管理職能。

(三)征信系統建設

1.人民銀行推動建設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

人民銀行組織商業銀行建立的全國集中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即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是我國征信體系的基礎設施。該系統從金融機構采集企業和個人基本信息、開立結算賬戶信息、信貸信息,從各有關部門采集非銀行信息等,主要為商業銀行的信貸決策提供查詢服務;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為政府部門、企業和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1)企業征信系統建設。上世紀90年代,人民銀行在深圳進行貸款證試點,為商業銀行提供紙質貸款信息共享平臺。從1997年開始籌建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在全國范圍內將紙質貸款證實行電子化管理,該系統于2002年實現地市、省市、全國三級數據庫聯網運行,2004年底開始系統升級工作,并將其改造為企業征信系統。2006年7月底全國集中統一的企業征信系統正式運行。截至2010年底,企業征信系統接入機構718家,收錄的企業及其他組織近1691萬戶,其中超過790萬戶有信貸記錄;全年累計查詢次數5200多萬次,同比增長33.7%。

(2)個人征信系統建設。自2004年初開始,人民銀行組織商業銀行啟動了個人征信系統建設工作。2004年底實現15家全國性商業銀行和8家城市商業銀行在全國7個城市的成功聯網試運行。2005年8月底完成與全國所有商業銀行和部分有條件的農村信用社的聯網運行,2006年1月個人征信系統正式運行。截至2010年底,個人征信系統接入機構574家,收錄自然人數7.7億多人,其中有信貸記錄的自然人數2.2億多人;全年累計查詢次數近2.9億次,同比增長26%。

2.地方政府推動建設的聯合征信系統

(1)上海市聯合征信系統建設。2000年7月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建成開通,面向社會提供信用報告。2001年11月上海市企業聯合征信系統建設啟動,2002年3月企業聯合征信系統開通運行。截止2009年底,上海資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已擁有超過1109萬人的信用信息。企業征信系統已采集了上海147萬家企業的信用信息。

(2)深圳市聯合征信系統建設。2002年8月深圳市建成并試運行個人信用征信系統,2003年10月正式對社會提供信用查詢服務。2002年11月深圳市建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并開通深圳信用網試運行,2003年12月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正式開通運行。經過8年多時間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已征集到國家和地方多個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的信用信息,年提供信用報告2000多萬份。

(四)征信市場情況

征信機構在20世紀初就開始在我國萌芽,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征信業開始進一步發展。經過近20年的努力探索,我國征信業已有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并具備了一定的行業規模。據調查,截至2006年末,國內注冊的法人征信機構共有3983家,總注冊資本1262億元,從業人員有36758人。

三、我國征信體系的特點

(一)公共征信機構為主,私營征信機構為輔

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公共征信機構與私營征信機構并存互補的征信體系格局,在中央部門和地方政府的主導下,建立了行業和地方公共征信機構,同時各種形式的私營征信機構也在不斷發展壯大。據調查統計,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已有12個省、直轄市組建了公共征信機構共24家;明確從事信用登記、信用評級、信用咨詢、信用調查、信用評分業務的私營征信機構190余家。

(二)盈利和非盈利征信機構共存

我國公共征信機構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門主導,經費來源主要為財政撥款,一般不收費或以保本原則收費,具有非盈利性特點。私營征信機構由民間資本投資建立和經營,完全實行市場化運作,資金來源主要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收費,具有盈利性特點。

(三)信息收集內容及形式多樣化

我國征信機構既收集正面信息也收集負面信息。公共征信機構通過行政力量收集信息,主要采用強制報送的形式,收集的信息主要供商業銀行等授信機構、政府相關部門使用。私營征信機構通過新聞媒體等公開渠道、實地調查及有關政府部門獲取,主要采用協議方式收集信息,收集的信息主要提供給付費者使用。

(四)中央銀行對征信市場進行監管

雖然法制層面尚未對征信市場監管進行明確規定,但2008年7月,國務院通過調整人民銀行的“三定”方案,賦予人民銀行管理征信業的職能,明確了我國征信市場監管由中央銀行負責。

四、我國征信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依據問題

與國外比較健全的征信法律法規體系相比,我國還沒有一部相對完整、系統的法律或法規為征信活動提供直接的依據,致使征信機構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關鍵環節上無法可依,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征信業的快速、健康發展。有關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出臺的征信規章制度法律效力層次偏低、規范的范圍較窄,無法在全國范圍內解決征信市場準入、個人隱私及商業秘密保護、征信業監管等問題。2007年3月國務院了《關于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但也只是一個指導性文件。2009年10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但到目前為止,仍未能正式出臺。

(二)市場監管問題

目前,我國征信體系的主體包括資信評估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信用咨詢公司等社會信用中介機構,對這些機構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明確其“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誰來管、怎么管”,造成各類信用中介機構性質不清、歸屬不明,進而導致多頭監管與無人監管的狀況并存。目前征信市場監管存在“五難”問題,嚴重影響了征信業發展的步伐。其一,征信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難以做到剛性的市場監管;其二,征信監管主體各自為政,難以形成統一的市場監管;其三,征信監管客體界定不清,難以實施全面的市場監管;其四,征信業壟斷現象嚴重,難以進行公正的市場監管;其五,征信業缺乏自律機制,難以達到規范的市場監管。

(三)系統建設問題

1、標準化的問題

伴隨著征信體系建設的不斷推進,征信標準化滯后的問題逐漸暴露出來。由于缺乏統一的數據元定義、信息分類及數據接口等基礎技術標準,導致征信系統與相關信息平臺間互聯互通困難,對數據加載整合造成了很大障礙。對相同事物的不同描述使得系統對數據整合效率不高或無法整合,降低了征信系統的數據質量,影響了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使信用報告無法全面和客觀反映被征信主體的信用狀況,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護被征信主體權益,制約了征信體系的快速發展。

2、重復建設問題

人民銀行組織商業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在幫助商業銀行防范信用風險、擴大信貸規模、加強行政執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在信用體系建設上,政府部門意見存在著分歧,全國部分省市重復建設,紛紛投資建立地方信用信息數據庫。據統計,目前已有12個省市建立了地方信用信息數據庫。由于地方建設的數據庫數據分散,不集中,信息收集量總體偏少,使用效果有限,造成了很大的投資浪費。

(四)信息共享問題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信息共享沒有明確的支持,沒有明確政府部門是否可以向征信機構等第三方公開、提供或披露個體信息的條款。其次,我國征信法律制度體系尚未建立,僅有一些國家政策性文件以及部門規章等,沒有上位法做支撐,許多部門以沒有法律依據、存在法律風險為由,拒絕或故意拖延信用信息的共享合作。再有,我國各行業部門和地區的信息化建設差異較大,信息化程度較低,許多部門信用信息還處在紙質保管階段,而且信息存儲的標準不統一,實現信息共享的技術難度比較大。最后,即使有少數信息化較好、信息共享意愿較強的部門,通過協商達成了一致意見,實現了一次或多次的信息共享,但由于雙方合作缺乏利益基礎和長效機制,往往導致信息共享難以持久,信息更新速度慢,異議信息得不到及時有效地處理。

(五)信息安全問題

征信業不同于一般的服務業,維護信息安全已成為當前我國征信市場開放中最為緊迫的任務之一。首先,征信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收集大量的企業和個人信息,大量的個體信息集合成數據庫,能夠反映一國特定行業或整體經濟的特征。其次,征信機構主要是為信用交易,特別是各種金融活動提供信用信息服務,這類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涉及企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再有,在我國尚未建立征信法規制度、尚未有效監管、尚未采取信息保護情況下,外資征信機構已開展了信用調查及信息分析涉及敏感信息的業務,而且紛紛通過設立代表處、技術合作、合資、獨資等形式大舉進入我國征信市場。因此,我國國家信息及經濟金融安全正面臨著嚴重威脅。

五、對我國征信體系建設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征信法律法規

加快推動《征信管理條例》等征信法規的出臺,以立法形式明確各方在征信體系建設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加強征信監管制度建設,明確征信機構及業務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促進征信市場健康發展;盡快啟動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起草工作,依法保護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

(二)發揮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主干作用

人民銀行主導建立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立足金融,服務社會,不僅支持銀行信貸決策和管理,同時為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司法、紀檢監察、行政機關及信用報告當事人提供查詢服務。隨著征信法規的逐步完善,系統還將向其他合法用戶提供服務。因此我國的征信體系建設應充分發揮人民銀行主導建立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的主干作用,加大計算機網絡技術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應用力度,建立健全司法機關、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依法履職中形成的企業和個人行業信用記錄,支持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在更大范圍采集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

(三)加大行業部門信息系統建設力度

各行業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能的過程中掌握了大量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但普遍存在著信息電子化、集中度不高的問題。通過建立、完善本部門的執法信息系統,整合行業信用信息資源,收集行業信用信息記錄,逐步實現行業部門信用信息的交換與應用,依法開展信用信息的社會服務,有利于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建立有效的失信懲戒機制。

(四)建立行業、地方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一些行業缺乏集中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分散,沒有形成行業內的信息共享機制,對行業內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也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絕,嚴重影響了行業信用建設??缧袠I的信用共享和信息交換更是缺乏,行業間難以形成齊抓共管的信用體系建設機制,在某一行業有違法違規記錄的企業和個人在另一行業享受優惠待遇甚至被“評優”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也有一些部門和地方政府,以本部門、本地區掌握的信用信息為基礎,自建地方的信用信息系統,形成地區間的信息孤島,不利于數據集中統一和信息共享,也造成了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六、中國特色征信體系建設及發展思路

(一)堅持走吸收外國征信體系建設經驗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的道路

中國的征信體系建設,要始終堅持從中國國情的實際出發,吸收外國征信體系建設經驗為我所用。在這一過程中政府積極發揮示范、規范、推動、監管的作用,促進征信體系建設緊張而有序地進行。這種運作模式幾年來的實踐證明,是積極穩妥而又切實可行的,這是一個符合中國國情的運作模式。

(二)堅持政府推動與市場化相結合的征信體系建設及發展模式

我國征信業20多年發展的實踐經驗證明,征信市場的發育過程不能單純依靠市場自發形成,市場力量的作用相對較慢,并且在國外征信機構的壓力下,國內征信業很難發展壯大。同時,人民銀行推動建設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已經具備了政府主導、非營利性質的特點,并在防范金融風險、服務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征信增值服務領域,我國也要大力發展信用評級、信用調查等社會征信機構。對這些機構,我們鼓勵在政府引導下,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化手段培育和發展。

(三)堅持公共征信機構與私營征信機構并存互補的征信體系格局

公共征信機構和私營征信機構是征信市場的兩個主體,為商業機構和非營利組織提供全方位的征信服務,兩者互為補充,共同肩負著推動信息共享、促進就經濟和金融發展的重任。在我國,在全國范圍的征信機構成立之前,已經有許多私營征信機構。我們還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形成相互補充、相互合作、相互促進、有序競爭的良性發展局面,我們要從政策、監管等多方面支持社會征信機構進一步發展,真正使我國征信體系建設具有強大的競爭力,為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信用環境改善做出更大的貢獻。

(四)堅持維護國家信息安全與對外開放相結合的征信業發展道路

我國征信體系建設要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規則,在嚴格監管、維護國家信息安全的基礎上循序漸進,逐步開放征信市場。從國際上看,征信業由于其特殊性,在世界各國都是高度敏感的行業。從國內來看,我國征信體系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更需要高度重視信息安全和經濟安全問題。目前,外資機構正逐步進入國內征信市場,對此要堅持以我為主,循序漸進的原則,把好征信市場準入關,處理好對外開放和信息安全的關系,根據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和實際監管能力,逐步開放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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