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撫養費的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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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撫養費的規定

法律對撫養費的規定范文1

一、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支付的現狀

父母離異對于未成年人而言,是一種特殊而又畸形的生活環境,因而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對于撫養費用的依賴是顯而易見的。撫養費是他們生活的支柱,一旦抽去這根支柱,他們的生活就難以穩固,甚至無以為繼。然而,近幾年來,我國子女撫養費支付的現狀并沒有隨著經濟社會各方面地快速發展有所改變,相反地,問題愈演愈烈,令人擔憂。

(一) 離婚協議的內容漠視子女權益

在相當一部分的離婚協議中,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同意自己多承擔部分或者全部的撫養費。有的當事人甚至把未成年子女當成要價的“籌碼”或者可以分配的“財產”。例如,男方在離婚時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同意其妻子不支付全部撫養費,而事后又反悔告其前妻,就是當事人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目的而同意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典型案例。還有相當一部分的協議離婚中,一方當事人為了爭奪子女撫養權,往往會在撫養費上作出讓步,由自己多承擔一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后因一方確實無力承擔或者對子女放任不管等引發案件,且此類案件的數量也呈上升趨勢。 協議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無法執行的案件也不斷增加,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焦點。協議離婚后,撫養費糾紛案件增多的事實,無疑暴露出了協議離婚中輕視未成年子女的一個現狀。所以說,離婚協議作為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支付的一個前提條件,父母在離婚協議中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做法令人擔憂。

(二) 對離婚協議的審查只是形式審查

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被橐龅怯洍l例第13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痹谖覈乃痉▽嵺`中,只要離婚的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婚姻登記機關就予以辦理離婚登記。至于離婚協議中對子女撫養費的處置是否有損害未成年子女的權利,離婚協議的內容能否得到執行,并不在審查的范圍之內。即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協議的審查僅是形式上的審查,而不是實質上的審查。 此外,法院對子女撫養協議效力的審查,也只是審查夫妻雙方是否自愿離婚,是否對子女撫養問題、共同財產以及債務等達成一致意見。這種審查同樣只是形式上的審查而不是實質上的審查。

(三) 子女撫養費強制執行難

子女撫養費作為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的支柱,但還是有很多的父母會基于各種理由拖欠子女撫養費,那么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就只能采用法律的手段來保障自己的權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撫養費。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對于夫妻雙方確定的撫養費的給付單憑道德責任、情感約束進行,法院強制執行到位的情況很少。另外,啟用司法程序來執行子女撫養費用,成本高、效率低,在分期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下容易造成多次執行。多次執行不僅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司法成本高,而且不利于保障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教育。大量的子女撫養費執行難案件,不僅僅嚴重影響離異家庭子女的生活,而且嚴重困擾著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二、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支付困難的原因

造成我國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支付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因為子女撫養制度長期深受父權思想影響,又因為法律方面存在缺陷。

(一)離婚協議規制上的缺陷

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庇纱丝梢缘贸觯覈姆蓪τ趨f議離婚所追求的價值是婚姻自由、意思自治。因此,在協議離婚中,強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在協議中要求對子女有適當處理,而這里的“適當”如何掌握,沒有統一的原則、標準、尺度。是婚姻當事人認為“適當”,還是婚姻登記機關管理人員認為“適當”。甲婚姻登記機關管理人員認為“適當”,乙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并非也認為“適當”。所以這個“適當”的度是很難把握的,對這個度的把握不當,必然會侵害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規定賦予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權僅僅是形式審查,并不審查實質內容。此外,婚姻登記機關是僅僅將父母雙方作為當事人來考慮的,并沒有將未成年子女作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來考慮其合法權益。顯然,目前的制度是將離婚和子女撫養問題割裂開來,把離婚放在第一位,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只作為離婚后果的處理。這種只考慮了雙方當事人的權益,而不考慮利害關系第三人的權益,顯然是不夠的。筆者認為,民政部門的形式審查不利于保障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確實是存在缺陷的。

對于雙方自愿達成的離婚協議書,法院是否有依職權審查方面,我國法律并沒有相關的規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不會主動對離婚協議的內容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但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方同意另一方不支付部分乃至全部的撫養費,顯然是損害了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和子女本位意識不相符合。與父母相比未成年子女是弱勢群體,法律在保護婚姻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不能以損害他人利益為代價。所以,正是因為法院對夫妻離婚協議主動審查權的缺失,使許多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成為不可能,從而無法真正保障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

(二)子女撫養費強制執行制度的缺陷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的撫養費,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蹲优畵狃B意見》第21條也規定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訴訟第102條采取強制措施?!蹲优畵狃B意見》第21條中使用的是“可”而不是“應當”,那就說明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法院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當然也可以不采取強制執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子女撫養費能否強制執行還是取決于法院。在現實情況中,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很少,對于夫妻雙方確定的撫養費的給付大多憑道德責任、情感約束進行。出現這種現狀,本質上是因為法律上存在缺陷,而導致法院強制執行不力或者缺位。此外,依《子女撫養意見》第21條規定強制執行子女撫養費比較抽象,過于原則,操作性差。例如,當負有子女撫養費支付義務一方父母不支付子女撫養費時,直接撫養方不能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21條的規定以離婚協議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只能先通過法院的訴訟程序審查撫養費支付協議的效力,然后再通過強制執行的程序來執行子女撫養費。所以說《子女撫養意見》第21條強制執行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大,對當事人如何操作方面規定的不夠具體,不便于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及時獲得撫養費用,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

在子女撫養費強制執行方面,我國沒有完善的法律予以規范。實質上是缺乏強制性的執行體系,撫養費的給付全憑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和道德水平。而法律上的義務要靠道德去約束,必然軟弱無力。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就由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這類案件視為私法性質,正因為如此,總是強調由債權人追蹤義務人的經濟狀況。面對瞬息萬變的外界,其調查能力顯得非常得羸弱,尤其是義務人財產的隱匿情況,難以查實。這一切都歸因于公權力不作為的管理方式和辦公所依賴的基礎設施落后的緣故。所以在子女撫養費的強制執行方面是十分有必要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對子女撫養費的強制執行,在實際生活中,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很少。尤其是在市場經濟下,人員流動量大,工作更換非常地頻繁,更使撫養費的執行出現障礙,那種主要依靠自愿自覺付款的方式亦出現了新的不確定因素。

正是因為我國強制執行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國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就更加艱難了。子女撫養費作為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生存成長的最主要的保障,如果得不到支付,將嚴重影響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受教育。父母離婚已經給子女帶來了嚴重的傷害,撫養費得不到支付則更是雪上加霜。筆者認為,對于離異子女的撫養費支付,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快速地作出反應予以解決,以盡量減少離婚給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傷害,保障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轉貼于 三、解決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支付現狀的對策

1.實體法上加強對離婚協議的規制

婚姻法第21條、第36條規定,父母雙方有撫養子女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所以說,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是毫無疑問的。從法律意義上來分析,這是對父母的一種強制性的規范,父母不得違法。父母雙方之間離婚自由的意思自治不是絕對,而應是相對的。即任何權利人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未成年子女作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權利主體,其在父母離婚后的撫養權利如受到侵害,應當以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其父母承受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離婚中未成年子女與父母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改變目前將離婚和子女撫養問題割裂開來,把離婚放在第一位,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只作為離婚后果的處理的作法。由于未成年人是弱勢群體,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更應該堅持父母離婚自由與離婚不會對未成年子女利益造成損害兩者相互統一,不可偏廢任何一方。同樣,不能以犧牲一方的利益來達到另一方的目的。即將“離婚不會對未成年子女利益造成損害”的標準引入到婚姻法當中。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實保障的情況下,才允許離婚協議生效,這并不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而是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損害他人利益原則在法律上的必然要求?;橐鰡栴}絕非純粹的私事,它還涉及子女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對于父母雙方通過協議離婚(如一方同意另一方不支付全部撫養費的協議)逃避支付撫養費的做法,國家就有從法律上進一步加以規范和限制的必要。

筆者認為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的規定應該作相應的修改,對其中的“如何查實”應予以具體化規定:第一,對于一方父母發現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該父母必須向法院提起申請,請求法院查實該情況。第二,法院依申請行使查實權,一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的,即責令父母雙方重新協商子女撫養問題,協商不成的即由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變更撫養關系的判決。經查明,不存在撫養人的撫養能力不利于子女成長的相關情況的,對申請人予以一定的處罰,以制約隨意啟動“查實程序”而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

2.程序上加強法院對離婚協議的審查

對于離婚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達成的離婚協議,法院是否有權審查,各國做法亦有不同。日本、臺灣地區民法典規定父母離婚時,對子女的撫養費可依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判決。這種制度的弊端,就在于其難以解決夫妻雙方或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方同意另一方不支付部分乃至全部的撫養費的情況。顯然,這會損害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和子女本位原則不相符合。與父母相比,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是弱勢群體,法律在保護婚姻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不能以損害弱勢子女的利益為代價。德國民法典規定了法院可為了子女權益所必須者否決一項父母一致同意的建議,但德國的規定也是相當抽象,缺乏具體的審查措施,操作性很差。與之相對應的是美國所采用的是積極的判決,法院承擔主動的審查職責。父母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費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可自行約定,否則法院不予認可。

3、完善子女撫養費強制執行制度

第一,對于《子女撫養意見》第21條應該予以具體化,便于當事人和法院操作。第二,對于撫養費的執行,法制建設也應該具有前瞻性,筆者建議我國應該不斷建立健全撫養費強制執行體系,改變我國撫養費的給付全憑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和道德水平的現狀。在我國由于個人財產登記、申報制度不完善,應考慮有關組織直接介入撫養費強制給付措施體系中。有關組織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明確強化他們的協助執行義務,對拒不支付撫養費的可實行治安處罰。第三,采用其他相應的措施彌補子女撫養費執行無法解決的問題。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來保障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地成長。筆者對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申請先予執行有以下幾點看法:(1)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可以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其向法院提出申請;(2)必須要有經過民政部門登記的離婚協議或者是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3)負有子女撫養費支付義務的撫養義務人應該有支付子女撫養費的能力。

4、實行子女撫養費墊付措施

對于因客觀原因造成不支付子女撫養費和子女撫養費執行難現狀,當前各個國家都有相應的制度規定。很多國家都是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來負責子女撫養費的問題。例如法國的“家庭給付機關”,美國的子女撫養機構(Child Support Agency)。這種機構將專門負責子女撫養問題以及相關的一些問題。一般情況下,這種機構負責向撫養義務人定期的收取一定的撫養費用,然后再將這些撫養費按時按量地支付給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以保障其有能力進行正常生活和受教育,盡量減少因父母離婚給他們帶來的影響,使他們能夠健康正常地成長。在這種制度之下,如果撫養義務人逃避或者是拒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為了保障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該機構還是會按時按量向未成年子女墊付撫養費。該機構在墊付之后,將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撫養義務人追索。在該制度下,子女撫養費的執行是無條件的,因為其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至于其父母自身能否維持正常必要的生活,是有國家社會保障的。社會保障是現代國家對公民承擔的責任、義務。這就是美國法律的“法律至上、社會保障”的立法理念。在子女撫養費強制執行中,美國的制度是最為引人注目的。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狀況還不具備這些條件。

法律對撫養費的規定范文2

一、社會撫養費征收及經費支出情況

我區2011年社會撫養費共征收325萬元,2012年社會撫養費共征收342萬元,增長5.23%。2012年人員經費支出75萬元,公用經費支出45萬元,計劃生育事業費支出140萬元.

二、主要做法

一是大力宣傳教育。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作為廣大計生干部學法用法的重要培訓內容,同時購置大量宣傳掛圖、印制宣傳單進村入戶、舉辦計生方面的文體活動等形式進行宣傳。各鄉鎮還利用廣播、標語、宣傳欄和會議的形式,向廣大群眾宣傳計劃生育政策,提高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知曉率。

二是規范社會撫養費征收程序。區委、區政府多次召開各種形式的協調會議,加大征收力度,在征收中我們嚴格按照《條例》規定標準執行,無論是干部還是群眾確保做到一視同仁、公平、公正。在具體征收中,嚴格按照立案、調查取證、調查報告、鄉鎮征收處理意見,下達征收決定書,送達回執、分期繳納協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統一票據,收繳分離等法定程序規范操作,如果發現程序不合法,由區計生委予以撤銷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各鄉鎮卷宗、管理采取考評檢查和定期督查的方式進行抽查。嚴禁亂收費、濫罰款行為發生。社會撫養費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由當事人直接到區人口計生委和財政局共同指定的金融機構,把處罰款繳納到社會撫養費專戶,再由區人口計生委在月底前全額上繳國庫。

三是加大監督力度。人口計生委員會、財政局對社會撫養費征、管、用的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聯合監察、審計等部門對全區社會撫養費征管用情況進行抽查或聯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擅自使用其它票據征收社會撫養費或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一經查實,區財政按相應金額從鄉(鎮)、街道經費中扣回并依照相關法律追究當事人、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存在問題

雖然我區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1、違法生育戶依法繳納的意識不強。受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識欠缺等影響,違法生育戶自覺依法繳納意識不強,有些有履行能力也不愿意自主繳納,造成實際執結率低。

2、對涉及外出打工的違法生育戶案件難執行。由于超生戶外出后多是音訊全無,只留下老人獨自在家帶孩子種地,造成案件無法執行下去,使征收難以到位。

3、綜合征收機制不完善。由于計生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權,處罰“釘子戶”時力度不夠,同時不少群眾怕得罪人而不愿配合計生人員調查取證,造成征收工作調查難、取證難、執行難。

四、幾點建議

征收社會撫養費對于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維護計生家庭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各級領導尤其是各級黨政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支持開展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一要加大宣傳力度。采用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使廣大育齡夫婦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懂得違法生育子女增加了國家負擔,自覺繳納社會撫養費是對社會公共事業投入的補償,是自身的法定義務,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是各級人民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

法律對撫養費的規定范文3

依法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對于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健全計劃生育調控機制,規范公民的生育行為,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村級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不僅是法律賦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權力,更是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加強社會撫養費征收,對于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群眾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的意識,推動依法治鎮,穩定農村社會秩序大局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嚴格規范社會撫養費征收程序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委托各鎮人民政府代征社會撫養費。凡未取得征收單位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征收。鎮計劃生育辦公室作為鎮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受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委托征收社會撫養費,各村及街道辦事處應給予積極配合。社會撫養費征收必須嚴格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調查取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有違法生育嫌疑的,應在七日內填寫《計劃生育立案登記表》,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并按照《計劃生育案件調查筆錄制作規范》的要求,制作《計劃生育案件調查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告知權利。調查終結,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調查結果及初步處理意見書面上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審批。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對調查結果及初步意見進行審查,對事實清楚,依法應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鎮人民政府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征收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作出決定。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對在規定期限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當事人下發《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

4、送達決定書。鎮人民政府負責將《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將征收決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送達征收決定書應當填寫送達回證。

5、催繳與代征。征收決定書送達后,鎮計生部門應按委托要求做好催繳與代征工作。村委及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市、鎮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繳工作。

6、執行決定書。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 ,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鎮計劃生育辦公室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對撫養費的規定范文4

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賦予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遏制違法生育的重要手段。為進一步整頓生育秩序,優化執法環境,現就扎實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成立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魏曉泉任組長,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宋俊,市政府副市長林鴻斌,副市長、公安局局長童文星,市法院院長李全林任副組長,市委辦、市府辦、目標督查辦、監察局、財政局、公安局、法院、人口計生局、衛生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人口計生局局長鄭甫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事務。各成員單位要落實專人開展此項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落實具體工作人員,加強違法生育處理和社會撫養費征收。

二、宣傳政策,營造氛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凡違法生育的,應一律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是黨員、干部的,依紀依法從嚴查處;造成惡劣影響的,予以公開曝光。為做到執法公正,對歷年來違法生育情況進行清理,未處理的要依法處理;從年起首次繳納社會撫養費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6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比例收取,未繳夠的要繼續追繳;不能一次性繳納的,按應征總額申請分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違規入戶的頂格處理。凡征地補償、房屋拆遷補償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由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核實其生育(收養)行為是否合法,屬違法生育(收養)的,一律先處理、先征收、后補償。違法生育(收養)行為未處理或社會撫養費首征額未達到應繳總額60%的,該子女不得參加集體收益分配。各地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會議、宣傳車等途徑,大力宣傳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和征收社會撫養費的重要意義,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明確職責,齊抓共管。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形成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合力。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轄區內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主要工作責任,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在集中人力抓好違法生育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確保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長效、有力推進。

人口計生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統籌、督促、指導,統一征收標準、比例,維護法律、法規嚴肅性;要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及反映出的各類問題,并積極主動協調處理。同時,要切實加強執法人員培訓,規范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

公安部門要嚴格執行《市公安局戶口管理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的規定,把“提供計劃生育部門相關證明材料”作為以后出生人口入戶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對于不能完整提供材料的或首次繳納社會撫養費未達到應繳總額60%又無批準分期繳納決定書的,不予辦理登記,勸返履行相應手續,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每月底將出生人口入戶情況報送人口計生部門。積極配合人口計生部門調查取證。加大對違規上戶行為的查處力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人民法院要全力做好計劃生育非訴訟行政案件強制執行工作,成立專項執行小組,開展專項執行活動,豐富執行手段,加大執行力度,提高案件執結率和社會撫養費強制征收到位率。

衛生部門要督促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對違規辦證的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要從嚴處理。對住院分娩報帳的要認真查驗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證件,無證件的不得報帳。要嚴厲打擊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每月底將嬰兒出生情況和住院分娩情況報送人口計生部門。

財政部門要配合人口計生部門加強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同時要按季度撥付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經費。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監督,對工作不力、效果不佳的單位,要嚴肅問責;對不按法定程序征收社會撫養費、不使用社會撫養費專用收據、征收額度低造成違法生育上升或截留、坐支、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工商、教科、民政、統計、審計、廣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要積極發揮職能,全力配合,在全市上下形成“黨政負責、部門配合、社會參與、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法律對撫養費的規定范文5

兒子離婚,奶奶帶養留守孫

鄒凱已過了而立之年,十年前,鄒凱與妻子趙娟結婚。有了兒子奔奔后,夫妻倆同赴千里之外的福建打工,把孩子留在老家由鄒凱父母帶養。但說不清從什么時候開始,鄒凱與趙娟的共同語言越來越少,婚姻也走到了盡頭。奔奔一直由奶奶劉良帶著,因此,趙娟主動放棄了對兒子撫養權的爭奪。不過,兩人離婚時約定,鄒凱必須承擔兒子所有的撫養費用。

2011年,鄒凱離婚后再次外出打工。按照往常慣例,鄒凱一個月或兩個月往家里寄一次錢,一次千兒八百不等。這些錢,就是奔奔的學費和生活費。

孫子撫養費斷供,祖父母怎么辦

離婚的事,鄒凱和趙娟沒有告訴兒子;撫養的事,鄒凱和趙娟也沒有同兒子商量。不久,奔奔就感覺到家里的氛圍有點不對勁。

“奶奶,媽媽不知咋的,不怎么給我打電話了。媽媽不會有什么事吧?”清明節前,鄒凱給父母打電話,說清明節不回來了。以往,鄒凱都會和趙娟一起回來祭祖掃墓的,奔奔一直盼著與父母相聚。奔奔的問話,一下觸到老人傷心處,劉良想,孫子也不小了,告訴他實情吧。于是,她對孫子說:“奔奔,你爸爸媽媽離婚了。”

“奶奶,爸爸媽媽不要我了嗎?”不到10歲的奔奔淚汪汪地問?!吧岛⒆樱职衷趺磿灰隳?!爸爸去外面辛苦打工,不就是為你掙學費、生活費嗎!”劉良心痛地摸了摸孫子的腦袋,耐心地勸慰道。其實,對離婚協議的約定,劉良是有意見的。前兒媳憑什么不分孫子的撫養費。

得知父母離婚,奔奔好幾天悶悶不樂,好在他早已習慣了爸爸媽媽不在身邊的日子。生活由祖父母照顧,撫養費由父親給付,奔奔在成長路上前行,兩個環節,哪一個都不能掉鏈子,偏偏這時有一個環節出了問題。

“鄒凱,奔奔的生活費,怎么還沒寄到?”2014年10月,離上次收到撫養費過了兩個多月,匯款遲遲不見,劉良給兒子打了電話。劉良和老伴是地道的農民,一輩子地里刨食,沒有退休工資,也沒有多少積蓄,收不到孫子的撫養費,這生活便成問題?!皨?,我現在有點困難,你自己先想想辦法?!编u凱的回答表明,他的錢根本沒有寄。遇到什么困難,鄒凱沒有說;要停多久的撫養費,鄒凱也沒有說。更讓老人可氣的是,自此之后,孫子的撫養費再也見不到一個子兒。

1個月、2個月能堅持,3個月、4個月能克服,半載一年,老人漸漸吃不消了。奔奔已上中學,雖然是義務教育,可生活費、資料費增加不少。隨著初中畢業考上高中,這學費肯定還要增加,眼前的困難迫在眉睫,沒有別的招兒,兩位老人只能一個電話接著一個電話打給兒子,無奈鄒凱就是置之不理。

是兒子真的一窮二白毫無辦法?劉良打聽了,兒子一沒生大病,二沒遇不幸,每個月幾百元撫養費,擠一擠、省一省總歸能湊出來,可她的催款電話對兒子來說,卻似對牛彈琴,毫無效果。

奶奶做孫子法定人,狀告兒子討要撫養費

幫兒子帶孩子,劉良和老伴并無怨言,可付出了精力還要付出金錢,兩位老人實在吃不消了,他們沒有這個經濟能力。然而孫子已在身邊,甩不掉,也不忍甩,這是遭遇隔代“啃老”?。晌焕先讼氲侥闷鸱晌淦?,可是向法律人士咨詢后,卻遇到一個難題,誰來當奔奔的法定人呢?

奔奔才13歲,是未成年人,有訴訟權利能力卻無訴訟行為能力,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告,但訴訟行為須由法定人。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人代為訴訟。奔奔的父母鄒凱和趙娟是他的監護人,兩人中的一人均可作為奔奔的法定人。以奔奔的名義提訟,但老人是向鄒凱索要撫養費,鄒凱以奔奔的名義告自己,怎么可能?若由趙娟來擔任法定人,也不現實,且不說這么多年來,她對奔奔疏于過問,僅從當初離婚時“零撫養費”的約定,顯然也不合適。

可不可以變更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下,祖父母有權提起特別之訴,要求變更監護人??蛇@樣一來耗時費力,一個年逾六旬的農村老大娘無意于此;二來還有趙娟,祖父母要超越前兒媳順利上位,也有障礙。那么,劉良能不能以奔奔法定人身份,向兒子提起索要撫養費的訴訟呢?

不管那么多,劉良了。2016年年初,她以奔奔為原告,自己為法定人向兒子鄒凱提訟,要求鄒凱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至奔奔成年時止。

劉良能不能擔任奔奔的法定人,難題拋給了法院。湘中某縣法院接到訴狀,先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難。一番詢問了解,立案法官確信了兩個事實:奔奔近年來一直由劉良帶養,趙娟離婚后與奔奔缺乏密切聯系?;谶@兩個事實,從方便當事人訴訟,切實維護未成年人權益出發,法院沒有對劉良的法定人身份提出異議,受理了這起特殊的撫養費糾紛案。

2016年6月底,湘中某縣法院開庭審理,鄒凱沒有提出答辯意見,判決結果更沒有出人意料。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鄒凱與趙娟離婚之時,鄒凱自愿獨力承擔奔奔的撫養費,且以離婚協議規定,鄒凱應當依照法定和約定,負擔奔奔撫養費用。雖然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撫養協議約定的合理請求,但本案中,奔奔并未對“零撫養費”的母親提出撫養要求,本著不告不理原則,無須過問。鄒凱獨力承擔奔奔的撫養費,在未經約定變更,未經判決變更的情形下,當予維持。鑒于具體撫養費數額離婚時未予明確,本案中應當根據奔奔的實際需要、鄒凱的負擔能力,結合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同時,由于鄒凱過去給付撫養費期間,奔奔一直由祖父母帶養,撫養費也交由祖父母管理,而拒不給付撫養費的一年多時間里,祖父母是奔奔的實際撫養人,因而,作為祖母的劉良有權以奔奔法定人身份提訟。出于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考量,鄒凱給付的撫養費亦當由劉良代為管理。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鄒凱每月給付奔奔撫養費500元,直至奔奔年滿18周歲止。

法律對撫養費的規定范文6

生父因病放棄探望權

今年12歲的喬佳怡,家住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是南京市一所貴族學校的學生。與普通12歲女孩不同的是,她的父親喬國棟已是61歲的花甲老人,而她的母親陳艷麗只有35歲。喬國棟老來得女,對女兒百般寵愛,喬佳怡對父親也是十分依賴和親昵。

喬國棟和陳艷麗年齡相差懸殊,是名符其實的“隔輩戀”。兩人牽手走進婚姻殿堂時,都做好了充足的思想準備,決定拋棄世俗的眼光,攜手相伴終生。婚后沒多久,因年齡差距、性格不同、興趣愛好相去甚遠而產生的問題日益凸顯,矛盾不斷,相互之間又缺少必要的溝通和交流,不能給予對方足夠的包容和充分的理解。最終,感情跨不過去代溝,在女兒喬佳怡10歲那年,兩人的婚姻走到了盡頭。

2012年3月2日,喬國棟與陳艷麗經協商,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簽訂了離婚協議。協議明確約定:將位于南京市江寧區的一套建筑面積為363.74平方米的3層花園別墅的原房屋產權人喬國棟、陳艷麗、喬佳怡變更為現產權人陳艷麗、喬佳怡;陳艷麗負責撫養喬佳怡至18周歲,并在喬佳怡成年之前不得擅自處置該房產中喬佳怡的份額。離婚協議還約定,喬國棟無須再支付喬佳怡的撫養費。

由于年事已高,身體不好,患有腦梗塞、高血壓等多種疾病,喬國棟的行動十分不便。所以,在與陳艷麗離婚后,他便離開了南京,一直生活在北京養病。雖說離婚后喬國棟心中十分牽掛女兒,但終因心有余而力不足,且價值數百萬元的房產也留給了女兒,最終,他還是決定放棄對女兒探視的權利,沒有支付過一分錢的撫養費。

女兒盼父愛訴求探望

父母的婚變,讓年僅10歲的喬佳怡猝不及防。一直在父親的寵愛、呵護下生活的喬佳怡,一下子失去了父親的疼愛,性情大變,常常吵著向陳艷麗要爸爸。看著原本活潑可愛的女兒變得沉默寡言,學習成績也一落千丈,陳艷麗心中十分焦急。為了使女兒能健康成長,她多次與喬國棟電話聯系,希望喬國棟能常來南京看望女兒??墒?,喬國棟以身體不好為由,表示放棄探望女兒。

為了能見上父親一面,2013年8月1日,喬佳怡以母親陳艷麗為法定人,來到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紙訴狀將父親喬國棟告上法庭,要求父親定期來探望自己并支付撫養費。

這起女兒起訴父親求探望的官司,在現實生活中十分少見。該案的發生,立即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鼓樓區法院對此案也十分重視,指派婚姻家庭類專家型法官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喬佳怡訴稱,父親喬國棟與母親陳艷麗于2012年3月協議離婚后,至今未支付過撫養費,也未探望過本人。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而父親喬國棟未能履行父親應盡的職責?,F她就讀于南京某學校,每年學費24萬元,僅以母親的收入已難以支撐?,F要求父親喬國棟每月給付20000元撫養費,至喬佳怡18周歲時止;并要求父親喬國棟每周探望本人一次。

由于行動不便,喬國棟委托律師來南京應訴。法庭上,律師表示,關于撫養費問題,喬國棟與陳艷麗協議離婚時約定,喬國棟放棄江寧別墅的產權份額后無須再支付撫養費。目前,別墅價值足以滿足喬佳怡的實際生活和學習需求。關于探望問題,喬國棟并不是不愿探望女兒,而是由于喬國棟已是60多歲的老人,右半身偏癱,還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平時行動不便,現在長期居住在北京治病,生活已無法自理,經常來南京探望女兒有諸多困難,故目前無法探望女兒。喬國棟表示希望陳艷麗能帶女兒到北京探望他。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喬佳怡的訴訟請求。

交叉探望彌合親情

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喬國棟是否應當支付撫養費的問題,喬國棟與陳艷麗在協議離婚時達成喬國棟自愿放棄別墅產權應占份額折抵子女撫養費的合意,現己實際履行。喬國棟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一次性支付了女兒的撫養費,應視為已經完成了其相應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撫養費的合理要求。但本案中,喬國棟用別墅產權應占份額折抵女兒撫養費價值明顯較高,足以滿足喬佳怡的實際生活和學習需求。且僅過一年多,喬佳怡的生活需求并沒有發生重大變化,故喬佳怡要求喬國棟給付撫養費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喬佳怡是否有權要求喬國棟探望的問題,喬佳怡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親的關愛和教誨,實屬法理、情理之中。喬國棟通過探望,可更好地了解喬佳怡的學習、生活情況,滿足喬佳怡的精神需求,有利于彌合因家庭解體帶給父女間的感情傷害,有利于喬佳怡身心健康成長。故對于喬佳怡要求喬國棟探望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相關法律規定,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從有利于子女生活、學習等因素合理確定。但不可忽視的是,本案的喬國棟已是60多歲的老人,身患多種疾病,平時生活不能自理,行動不便,現長期居住在北京,要求喬國棟經常來南京探望女兒有諸多不便。故本院從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兩個角度考慮,應合理確定喬國棟探視女兒的次數及方式。目前,以喬國棟每年來南京探望女兒兩次,喬佳怡每年兩次由母親陪同到北京喬國棟住處讓喬國棟探望為宜。

2014年8月19日,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喬國棟在每年五月和十月第一個星期日,到南京喬佳怡的家中探望喬佳怡;喬佳怡在每年寒假第一個星期日和暑假第一個星期日,由母親陳艷麗送至喬國棟的住處讓喬國棟探望喬佳怡;如雙方更換住址,應當及時告知對方。法院同時駁回喬佳怡要求喬國棟給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文中人名系化名)

以案說法

探望權是權利更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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