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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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工程造價 現狀 規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TU72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社會的不斷進步,作為國家支柱產業的建筑業也得到了持續迅猛發展,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國的建筑市場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于是各個建筑企業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建設工程的造價管理,以此來降低建設工程的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并且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確立和發展與世界經濟全球化的速度不斷加快,那種傳統的工程造價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建筑行業的發展,同時在工程造價管理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工程造價管理的質量。因此工程造價管理必將伴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不斷完善而發展變化

1、工程造價的重要性

工程造價是指進行某項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其核心內容是投資估算、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等,它是項目決策與制定投資計劃和控制投資的依據,同時還是評價建設工程投資效果的重要指標。通過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可以有效降低建設工程的成本,進一步擴大建筑企業的盈利空間,進而提高建筑企業的競爭力,有效保證建筑企業在競爭比較激烈的建筑市場上保持穩步快速的發展。

2、工程造價的特點

2.1 工程造價的大額性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價值比較大,因此在建筑市場上投資一項建設工程項目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與財力,這就決定了建筑工程造價具有大額性的特點。

2.2 工程造價的動態性

雖然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進一步促進了建筑市場的不斷完善,但是建筑行業不斷激烈的市場競爭進一步導致了建筑企業的經營環境的復雜多變性,因此在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中存在著很多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例如建筑原材料價格的變動、建筑設備的租賃價格等等,這也就決定了工程造價具有動態性的特征。

2.3 工程造價的階段性

一般情況下,工程建設的項目從開始到結束都需要經歷工程項目投資預算、工程項目投標與招標、工程設計、工程項目施工以及工程竣工結算,其中每個階段的任務又是不相同的,因此建設工程不同階段的工程造價也是不相同的,這就決定了工程造價具有階段性的特點。

2.4 工程造價的復雜性

一個工程項目建設往往涉及到許多領域,它可能涉及到技術領域、管理領域等,同時工程項目還經常是由多個部門共同協作完成的,這就進一步導致影響建設工程造價的因素復雜多變,加大了建設工程造價的難度。

2.5 工程造價的差異性

由于不同的建筑物具有不同的功能,而功能的不同又對建設工程的結構、空間配置等都有著具體的要求,進而致使不同建筑工程之間具有很大的差異性,最終產品的差異性導致了工程造價的差異性。

3、工程造價現狀

3.1 工程造價管理體制落后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工程造價管理體制是一個高度集中統一的,由計劃定額、計劃價格確定工程造價的管理模式,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工程造價管理體制已經不能滿足建筑市場的發展要求了。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建立與完善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工程造價管理體制,進而無法對建筑企業的工程造價管理提供有效的指導。與此同時我國在建筑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培養上缺乏必要的投入,進而造成目前取得造價工程師資格的人數遠遠滿足不了建筑市場的需要。

3.2 工程造價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由于我國的工程造價起步比較晚,建筑市場上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雖然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建筑市場的不斷完善,我國陸續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條款,對建筑行業的工程造價問題進行規范。但是這些法律法規中很好涉及到影響工程造價因素方面的內容,再加上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這些法律法規在落實中被大打折扣,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法規的效力。再則就是,雖然我國頒布了一系列工程造價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對于建筑市場上違反工程造價法律法規的懲處力度還是不夠,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工程造價的效力,進而影響了建設工程造價的真實性與合理性。

3.3 工程造價管理觀念落后,政府過度干預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與建筑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工程管理工作中比較重要的工程造價管理也在逐步發展著,傳統的工程造價管理觀念已經不適合逐步完善的建筑市場了。但是在實踐中發現,很多建筑企業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在工程造價上存在著觀念成就,思想落后,對建筑工程造價缺乏整體概念和認識的問題,這就導致很多建筑企業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并不能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環境的變化而進行動態管理,進而降低了工程造價的成效。雖然我國的建筑市場逐步完善,但是由于建筑自身的一些特性導致建筑市場的自身調節機制不能完全實現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這就需要國家采取適度的措施對工程造價進行干預,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對工程造價采取了過度的干預,導致建筑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及時性以及有效性。

3.4 工程造價確定的方法缺乏科學性

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工程造價確定方法還是工程造價管理人員首先根據設計人員提供的工程設計圖紙計算出建設工程量,然后在套用建設工程概預算定額,進而確定建設工程的直接成本,接著在此基礎之上依據費用定額的相關系數,計算建設工程的間接成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種工程造價確定方法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同時計算出的建設工程量與定額并不一致,這就無法保證建設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再則現行的工程造價定價方法中工程概預算定額是由國家主管部門統一編制的,并且國家主管部門在編制時未能及時反映市場的變化,不能反映供求關系的變化,進而使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定價方法難以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從而致使建設工程企業不能合理的確定建設工程造價。

3.5 工程造價管理從業人員素質低下

由于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是一種技術性比較強、工程造價設計的范圍比較廣,因此對于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要求比較高,但是由于我國在早期對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方面的投入不足,因此到目前為止,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人員基本上都是大專、電大、函大畢業,那些正規高等院校工程造價管理專業畢業工作人員很少,同時一些高學歷的工程造價管理人員都是與工程造價相近的專業畢業,進而致使很多建筑工程造價工程師的專業技能水平低,無法做好工程的造價管理與控制工作。還有的一些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職業素養比較低,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可能會受到巨額利益的誘惑與其他人員串通,不按照工程造價的相關制度進行合理的工程造價管理,在造價管理和控制過程中中飽私囊,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建筑工程造價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4、規范工程造價的有關措施

4.1 深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改革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也完成了由計劃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因此工程造價管理體制也必須要加強改革力度,在借鑒計劃經濟體制下工程造價管理體制的經驗的基礎之上,建立與健全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工程造價管理體制,進而保證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真實性與合理性。

4.2 進一步完善工程造價方面的法律法規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建筑市場的不斷完善,為了進一步保證我國建筑市場的發展,我國的有關部門必須要進一步建立與完善建設工程造價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且要將法律法規的內容涉及到影響工程造價因素等方面。與此同時還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的執法效果,盡可能的將工程造價法律法規落實到實處,為建設工程企業的工程造價提供法律依據。最后還要加大違反工程造價法律法規的懲處力度,進而保證工程造價的真實性。

4.3 樹立全過程工程造價理念

工程造價不僅僅是局限于某一個階段的工程造價,而應該貫穿于建設工程的整個過程,因此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人員必須要樹立全過程工程造價理念,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進而保證工程造價的合理性。

4.4 加大建設工程造價人員的培訓力度

建設工程造價的復雜性與多變性決定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是一項比較復雜的技術性工作,對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要求比較高,因此有關部門必須要進一步加強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培訓工程。首先國家應該在各大高校開設工程造價管理專業,為工程造價培養高學歷的工程造價人員,其次建筑工程企業還應該采取各種各樣的形式提高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技能,例如可以技能考核,每月大比等形式提高工程造價人員的技能。最后還要加強工程造價人員的職業素養培訓,避免工程造價中現象的存在。

參考文獻:

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 監督管理 存在問題 對策

一、招投標監督與管理的對象及職責

招投標監督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委托專業招投標監督的機構依據《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對招投標過程進行執法監督檢查,使參與到我國建設市場中的主體遵守招投標“三公”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公平交易競爭,從而達到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

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的對象主要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和評標專家。

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關,是指經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授權設立的隸屬于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招投標辦事機構。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關主要有兩方面職責:一是對招投標程序的監督,具體包括對招標單位的資質、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進行審查,審定標底,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等;二是對交易各方行為的監督,具體包括對招投標活動中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取消違反招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對違反招投標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等。

二、當前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利用“非法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自我建設工程領域推行招投標制度以來,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日益健全,招投標的內容和形式逐漸豐富,招投標流程的透明程度不斷加大,但仍有部分人利用陪標、串標、圍標等非法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有的投標人通過拉關系、行賄、給回扣等手段拉攏招標管理人員,影響評標和招標結果,達到中標的目的;有的投標企業通過串通一定數量的投標單位來控制綜合標底,或者以介紹多家投標單位“陪標”的方式增加中標概率;有的招標單位與投標人串通勾結,隨意篡改投標規則,亂加條件,將工程招標進行一定限制,排擠部分有實力中標的企業,進行“虛假招標”;還有一些招標人在招標前就己內定施工隊伍,為了掩人耳目和逃避法律制裁,大搞形式主義,甚至為達到使內定單位中標的目的暗中泄露標底。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地擾亂了市場秩序,使招投標成為徒具形式的空殼,無法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二)倒手轉包和非法掛靠問題時有發生

有的企業中標后,將所承包的工程直接轉包或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以包代管,而對工程質量、安全不從事管理,不負責任。還有一些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和個體施工隊利用掛靠單位的資質通過資格預審進行投標,在中標以后承擔施工任務。這種倒手轉包和非法掛靠的現象,使得一些資質不夠,沒有施工經驗的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為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埋下隱患。

(三)專家評標機制存在缺陷

評標過程是決定招投標結果的重要環節,評標專家的水平決定了評標過程的公正性。目前全國各地市在土建、綠化、園林、消防等專業領域的評標專家仍非常稀缺,并且評標定標過程缺乏公正公開、科學合理的操作方式,評標過程隨意性較強,很少用定量的方式,缺乏客觀公正的操作細則。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總額一般都非常高,評標專家供給不足,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評標專家很容易發生不公正的腐敗行為,極大地影響了評標定標工作的順利開展,給評標的公平公正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四)建設工程招投標的違法違規處罰力度不夠

目前,《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尚未明確規定對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從而導致對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執法監察力度不大。目前大部分省市采取警告、罰款、責令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投標、評標的資格、取消中標資格等措施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但這些處罰措施主要對事,很少直接針對具體的責任人,而且在現實中取消投標、評標、中標資格等手段的運用并不普遍。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對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罰款的上限為中標項目金額的千分之十,因此,即便是罰款這種處罰方式,責任人違法違規后所付出的代價與所獲的巨大利益相比,顯然成本太低。監督不力和處罰力度不足造成對資質掛靠、非法轉包、擅自變更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放縱,未能使這些違法違規行為得到應有的處罰。

三、新形勢下做好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的對策

(一)完善我國招投標監督管理法律法規

針對我國目前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相對零散、權責不明、操作性不強等問題,要通過修訂法律條文、頒布具體實施細則等方式,進一步明確《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完善約束招投標人行為的條文,加強對招標人行為的監督,同時要進一步明確政府監督部門的職責范圍和招投標主體的法律責任,明確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方式和標準,提高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二)強化招投標監督機制的運行

招投標過程涉及到招標、開標、評標、定標等諸多環節,強化招投標監督機制的運行要從嚴把投標資格審查關入手,對投標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技術等級進行嚴格把關,建立投標單位誠信檔案,對投標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案,禁止有不良誠信記錄的單位參與投標。其次要保證招標信息的公開透明,防止暗箱操作,運用信息網絡技術對招投標檔案進行電子化加密管理,為投標人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另外,評標結果要經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并在國家規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開監督。

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1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與管理的必要性

隨著現在經濟的逐步發展,目前我國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的管理任務也越來越大。原因之一是現階段建設工程施工周期時間長,工程涉及的工種多、材料設備多,工人流動性強導致,如何克服這一嚴重問題。筆者經過多年的施工經驗逐步探討出了一條適合目前我國現階段的辦法,這就要求我們每個施工人員樹立正確的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法律法規及各項防范措施,在實際的工程安全政府監督管理中要嚴防死守。另外,工程建設與國家發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關, 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在整個施工期內必須保證施工安全,保證和提高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

2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影響因素分析

上文淺述了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國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對于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因素都有哪些,下面筆者將對其進行重點闡述.

2.1 安全監督管理體制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影響因素,最主要的就是要實行嚴格的管理體制,如果不執行就無法達到建設工程需要的安全監督效果。目前的安全監督工作仍然是對施工現場安全問題進行監督,無法起到有效的監管作用。部分安全監督機構存在經費來源問題, 特別是在財政保障能力較弱的縣, 這勢必影響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隊伍的穩定。

2.2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工作人員

隨著工程建設投資規模的快速增長,監督的內容越來越多,監督的工程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各種新問題、新情況的出現,使我們的監管力量更顯薄弱。據不完全統計,筆者認為我國的安全監督工作是一項系統的管理科學,在工作中要提高安全監督管理的能力,最重要的是人才。這個人才就是既要熟悉電氣、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又必須是管理領域中的行家。所以來說,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工作人員是個很重要的角色。

2.3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

政府主導部門在發展中雖然意識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于建設工程領域及社會的重要性,但是當前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在建設中依舊沒有完善,例如,當前該領域的法律法規針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不夠具體,以及不同職能部門之間存在交叉和重復執法、管理等弊端,無法將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每一個責任人身上,尤其是當前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執行力度過于薄弱,導致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無法更好的服務于建設工程領域的健康發展。

2.4建設工程單位的責任意識淡薄

市場經濟體制下建設單位過于注重市場經濟效益,在建設工程項目具體實施階段一般都是以經濟效益最大化為主要目標,而在生產過程中也嚴重忽略了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意識的重要性,這也是當前大部分建設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不完善,施工現場管理工作出現混亂等諸多問題的根本原因,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也沒有將安全監理責任制有效落實,最終導致部分建設工程項目在具體實施階段,以及使用階段存在較多的安全隱患等一系列不良問題。

除此之外,筆者還認為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自身定位存在一定問題,沒有得到社會的認同。這主要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據資料顯示,我國的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大概是上個世紀90年代出現的。再有就是我們的安全監督人員只停留在現場檢查、驗收、評定方面上,第三是有一部分人認為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是進行宏觀控制與管理的,認識不到位。這些都導致了我國的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存在現在諸多的問題,如何消除或者改進這一方面的工作,需要的不僅僅是我們工程施工人員,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等共同擔負起責任來,更重要的還需要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嚴加約束,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3加強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與管理的對策

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壞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領域的延伸和細化,是把好安全關的重要保證。同時我們還看到,我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還比較多,比較普遍,并且是一個周期較長且復雜的過程;同時涉及到我們施工人員的各項工作還比較艱巨。這就要求我們每一個施工人員結合實際,不斷提高在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水平,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嚴峻形勢。除了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諸多因素之外,還要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措施。

3.1準確定位,加強工程建設的監管工作

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有效措施,首先要有一個明確的定位。換句話說,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就是確保工程安全生產,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同時還代表我們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和執法的行為。建設安全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我們有權對參與工程建設的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進行定期的安全檢查。筆者建議,建設安全監督機構不僅要有正確的工作導向, 還應加強安全監督隊伍的法制教育,提高監督人員依法辦事,站在企業的角度幫企業解決安全管理中的困難,進一步得到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3.2對于工程開工前的監督管理

首先是對設計階段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的設計環節在整個工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無論是工程的質量、成本,還是效益等均直接受到設計的影響,因此加強勘察設計工作監督管理對保證工程質量安全頗為重要。其次是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對于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其擅自開工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要嚴格按照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執行。再者,在工程開工前要認真進行施工圖審查。在施工前進行嚴格的圖紙會審,從而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糾正與修改。設計圖在經過省建設廳審查并加蓋合格施工圖文件審查專用章,方可用于施工。

3.3對于施工過程中的監督管理 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存在轉包與違法分包等行為,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與安全保證體系是否完善,施工過程是否嚴格按照施工圖審文件進行,以及是否嚴格按規定對設計結構安全的試樣、試塊等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結束語:

為了促進我國建設工程安全有序地進行,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和企業的財產安全,一定要不斷發展和完善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政府作為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監管環節,一定要總結過去的經驗,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有效的應對措施,真正做好工程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暫估價;實際性條款變更;審計意見;指定品牌標準

前言

建設工程管理過程中,時而會遇到法律法規體系規定得比較籠統,或各層次、各地方的規定不相統一的問題,界于法律法規體系邊沿,如何理解和執行,關系到具體工作的推進及是否有違法規體系,需要結合實際作各方面考慮。但作為長期在項目建設一線工作的我們,更希望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尋求更快達成項目建設目標實現的途徑,本文意于通過實際工作中類似情況的處理方法,探討能夠兩全的解決方式。

1對暫估價的理解和處理

1.1對暫估價的理解

暫估價為: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皶汗纼r”一詞最早出現于2005七部委的27號令《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而2003國家計委等七部委的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及其2013年修訂版均沒有提暫估價。而后在清單計價規范2008及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3及201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本省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評標辦法等標準及規范層面均針對施工招標提到暫估價,并具體明確為“專業工程、服務、材料、工程設備”四個方面范圍,而暫估價的出處27號令只針對貨物招標,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所以,涉及到“專業工程、服務”等施工招標的暫估價,并沒有政策法規層面的依據。

1.2暫估價的確定方式

七部委的27號令是唯一最早提及暫估價并規定確定方式的政策法規文件,第五條: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而其他標準、規范、辦法等對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規定各不相同:(1)清單規范2013版的規定①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材料、工程設備供應商。②發承包雙方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接受有管轄權的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并符合下列要求:a.承包人不參與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b.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7版規定①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優先采用由承包人招標的方式,但招標方案及控制價應經發包人批準。②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3)本省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評標辦法2017版規定暫估價規模達到規定招標標準的,應依法組織招標,否則視為規避招標。

1.3對暫估價招標的疑問

以上各規定均要求對達到招標標準的暫估價進行招標,但招標的組織方式各不相同。鑒于對以上問題的思考,筆者疑問如下:(1)將包含在經招標確定的施工總承包范圍內的暫估價再行招標,存在重復招標的嫌疑,同時與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五條(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的違法發包的行為有相吻合之處。(2)招標組織方式中,發承包共同招標或承包人招標的方式,均限制了施工總承包人依法承包暫估價的權利,因為其施工總承包的行業資質必然涵蓋了暫估價包含的專業資質(如有)或材料設備的采購資格。而由發包人招標,如總承包人未中標,則相當于工程分包,可能不符合發包人可以分包的范圍,并增加總承包人協調分包商的難度;如總承包人中標,又因其對工程項目的了解而使招標的公平性受質疑。(3)施工招標中一般確定了工程計價方式,中標也有下浮率,所以筆者認為暫估價與變更簽證、暫列金額的計價方式可以完全相同,并不需要通過再次招標來確定,暫估價單位的選擇也應該給予施工總承包單位選擇的自主權。

1.4實際工作中暫估價的處理方法

綜上分析,實際工作中我們盡量避免暫估價的出現,對于在招標時還沒有深化圖紙的項目,如中水處理系統、外線電纜工程、弱電智能化工程等,我們采用固定價格的方法,即在工程量清單中直接列出招標控制價使用的分項綜合單價,要求投標人按招標人給出的單價填報以上分項價格,承擔不按規定報價的風險。同時在合同中明確此類項目的計價方式,并執行投標下浮率。這樣既能規避以上暫估價執行中的各種困難,又能保證計價水平跟施工合同相符,還能防止投標人的不平衡報價,起到較好的效果。

2招標后涉及實質性條款變更的公平性

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均明確要求投標人應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合同雙方不得訂立背離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實質性內容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F實工作中,往往由于招標文件的編制質量、發包人對法律法規的掌握度欠缺、或承包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雙方在合同談判中同意了某些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而簽訂合同,這對未中標人或潛在投標人都是不公平并且有違法律的行為,因為未中標人可能正是為了響應實質性條件而使作出的投標文件未能中標,潛在投標人也可能因為某些實質性條件無法響應而放棄投標。根據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是規定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合同法》是實體法;程序法是為實現實體權利義務而制定的關于程序方面的法律,《招標投標法》是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正確、恰當地為實現實體權利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只有通過合法、公開、不受質疑的招投標程序,所形成的合同關系才是有效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才能得以實現。因此程序先于權利,程序法優先于實體法。這也是為什么要強調招標投標過程所確定的實質性內容不能在合同中改變的依據所在。基于以上原因,我們堅持謹慎編制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各項實質性條款,并且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嚴格執行,無論中標人如何要求,一律不得改變招標合同中的實質性,保證了招標的公平性和嚴肅性,回避了審計的質疑,也為招標人后續的工程管理豎立了依法依規,不偏不倚的正面形象。

3對審計意見的不同看法及理解

某住宅項目,共58萬m2,兩層連通地下室,地上12棟獨立住宅樓,由于規模過大,建安工程分為六個施工標段,每個標段各承擔2棟住宅樓及相應范圍地下室,招標時圖紙未完善,無法編制工程量清單及材料設備技術標準要求,采用了下浮率中標方式。為能有效控制招標形式所帶來的風險,并使各標段使用的材料設備標準統一,合同中對涉及外觀、使用標準、裝飾等材料工程采用了甲指乙供、指定分包的方式。以下是審計單位在結算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提出的意見及我們的不同看法:

3.1審計對甲指乙供材料的認定

審計對甲指乙供材料做法認為違反《建筑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意見)、《關于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壟斷市場和肢解發包工程的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規。但是,我們根據法律法規及招標要求、合同條件等,認為審計的意見有斷章取義之嫌,甲指乙供的做法雖然存有瑕疵,但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不可否認它是發包人控制材料標準及價格的有效手段,以下就審計指出的問題一一反饋:(1)違反《建筑法》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設備由工程總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反饋:本條第一句話“按照合同約定…”引出了本條成立的前提條件,而本項目的《施工合同》多處約定了發包人在涉及外觀、使用標準、裝飾材料選定上有通過發包人程序確定材料及供應商的權利,所以,本條審計意見與事實不符,引用法律有誤。(2)違反《意見》第一條四款:“承包單位對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專業工程依法進行分包時,建設單位不得指定分包單位,不得要求承包單位購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設備”。反饋:①《意見》日期在本項目施工合同簽訂之后,無追溯力;②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有明確約定在先,不符合以上條款前提條件;③所有的甲指乙供材料及供應商的選定均按照發包人事先確定并公開的流程,邀請承包人推薦,通過公開競價、內部議標等方式從中擇優選出供應商,由各承包人與公開選擇的供應商簽訂材料供應合同,以統一整個項目的品牌、質量、價格,此程序與上條款中“購入其指定的”實質不相符。(3)違反《通知》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行要求承包單位購買其指定廠家生產的材料、設備”。反饋:①《通知》針對行業特權壟斷市場及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為,與本項目中的材料供應不相符;②審計摘錄條款不全,本條款中另一句話:“建設單位需要自己定貨采購的,要在合同中明確其責任和要求”并未摘錄,而本句話是發包人采用甲指乙供方式的依據,審計存在以偏概全錯誤。

3.2審計對指定分包總承包服務費的審核

審計對指定分包總承包服務費由約定的8%核減為3%,理由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并參照《清單計價規范》(規范)(2008)4.2.6中參考范圍3%~5%確定。反饋:①“不符合相關規定”沒有具體法律條文,3%的審計審核數據按《規范》總承包服務費的參考范圍內的一個值作為依據,很不嚴謹;②《規范》中總承包服務費是定義“招標人進行發包”的范圍,而本項目是定義“發包人參與選定的由承包人發包”的范圍,兩種總包服務費的定義與實質完全不同;③《規范》第4.3.6中:“總承包服務費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我們按本項目總承包服務的內容確定為8%,并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經過嚴謹的審批程序;④確定程序通過“工程聯系單”往來于各參建單位,已形成了合同組成文件,審計的審核有違合同及審計要求。

3.3審計對總價合同的核減

本項目室外配套工程以固定總價合同形式簽訂,審計對總價合同擅自進行核減,并認為借總價合同逃避審計,使投資增加。反饋:①室外配套工程經公開招標流程簽訂固定總價合同,依法合規形成,受法律保護,審計審核沒有依據。②《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③本項目非屬須政府審計范圍,審計權利源于我們的委托而賦予,逃避審計的說法沒有依據。④固定總價合同在所有合同形式中,最能保護發包人利益,承包人承擔大部分的風險,所以不存在為此增加投資的說法。通過三個回合的意見反饋和調整,審計最終出具的報告均采納以上意見,使建安工程核減率從初稿的3.63%下降至終稿的0.64%,發包人的結算控制效果明顯。

4指定品牌標準的合法性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編制會涉及主要建筑材料設備技術要求,并出現參考品牌,但是,這一做法常受到微詞,理由源于:①《招標投標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②《建筑法》第二十五條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但在實際過程中,主要建筑材料設備技術標準是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編制的一項重要條件,事關工程項目的各種材料設備使用的品牌檔次標準以及控制價編制中材料設備價格取定的依據,否則無法保證控制價的價格水平及要求與投標人報價及實際采購相吻合。所以我們在材料設備技術要求中設置了參考品牌,但采用了“相當于”的字眼,品牌也一般有三個以上,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一是方便招標人確定使用的材料和設備標準及根據標準確定招標控制價,二是方便投標人直觀和準確地把握相應材料和設備的技術標準,準確地報出投標價格。這種做法的法律依據來自于《招標投標實施條例釋義》對上述第三十二條第(五)款的解釋:“應當使用技術經濟指標體現使用性能質量需求,必須使用品牌體現性能質量需求者,使用“相當于”某品牌,且保證足夠的競爭投標人”,所以合法合規。

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索賠

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及其索賠概述

1.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內涵

現代化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對合同中所蘊含的信息進行全面的了解,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內容行使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而推動建筑工程項目的順利完成。工程項目建設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專業性,一個工程項目的完成往往需要經歷很長的時間,整個過程中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通過合同管理工作能對將復雜的管理內容進行簡化,協調各參與單位之間的矛盾問題,通過合理的管理手段最終實現質量、進度、成本等目標的實現。

1.2建設工程合同索賠

建筑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很多不穩定因素,從合同角度來看造成合同索賠的主要原因是合同主體的其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相應的義務,或者設計與實際情況不符、建設單位意見不同等導致另一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都有可能產生工程設計變更、索賠,這就要求企業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程序進行索賠,索賠管理的目的就是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對項目實施環節產生的索賠進行控制。

2強化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及其索賠的意義

2.1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

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下建筑行業面臨極大的挑戰,各級政府管理部門為了規范市場環境,重新發揮自身在市場和經濟中的調節作用,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建筑行為進行約束、管理,確保各參與單位都能遵守市場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對市場環境進行宏觀調控與管理控制。

2.2對抗國際競爭的需求

當前我國大力倡導“引進來,走出來”,并提出“一帶一路”倡議,國家宏觀調控下建筑市場面臨廣闊的發展空間,越來越多的企業將工作投入到國外市場中,相應的也有一些國外企業進入國內,如果在這個情況下仍舊存在不平等交易、盲目壓價等現象很有可能導致外國承包單位的不滿,甚至激發貿易矛盾,走向國外的施工企業同樣面臨一樣的困境。這就要求建筑企業能具備國際化意識和索賠意識,以合同管理為基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強化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及其索賠的對策

3.1普及合同法制教育

合同文件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在經濟快速發展下我國建筑業面臨諸多的機遇與挑戰,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文件為建筑工程發展指明了方向,這也預示著我國建筑業合法性、規范性的發展。施工企業必須滿足當前發展需求,在合同管理中能以法律角度看待其中出現的問題及索賠現象,確保工程建設各參與方的利益得到滿足。

3.2培養專業性人才

合同管理工作作為建筑工程管理的一項主要內容,在管理上面應該投入相應的人力、財力、物力資源,其中專業的合同管理人員能提高合同管理的質量與工作效率。合同管理人員應該具備一定的理論基礎,能秉持認真負責的態度做好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管理人員包括多方面、多層次的人員,比如:部門領導、項目負責人、合同管理專職人員等等。從事合同管理的人員必須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并熟悉合同業務流程。施工管理企業應該選擇應變能力強、責任意識強的人員作為合同管理人員,并對其進行相應的教育培訓,從而為強化合同管理奠定基礎。

3.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機制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施工企業除了要對合同條款進行了解之外,還應該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機制,能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依據和指導方向。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與企業施工組織建設為基礎,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落實合同管理與制度的執行。在具體工作中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第一,嚴格控制合同管理流程,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合同前期編制與簽訂、執行的全過程。特別是建設施工的實施環節,合同管理對日常現場工作有很大的影響,由于涉及的參與單位較多,因此必須做好各方面的溝通協調。第二,建立有效的行文制度,為了保證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穩定落實和可追溯性,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做好書面文件工作,不僅能保證整個過程的合法性、合理性,還能為施工管理和施工索賠提供依據。

3.4對合同的履行實施動態管理

工程項目建設施工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雖然合同文件只是一個文字性的書面文件,但對工程建設各方面卻有著重大的影響,在當前市場經濟發展下,必須重視合同交底的必要性,嚴格按照合同做好相關方面的施工管理,盡量降低工期延誤、質量問題、安全事故及工程索賠的發生。在日常管理過程中要根據建筑工程所具有的動態化特點,進行全方位的動態管理,根據合同交底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細化到建筑工程施工的各個方面,關注合同條款中對質量、安全、進度、成本等管理要素的具體要求,做好事前準備、事中控制、事后處理的控制與管理。

4結束語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工程項目建設規模不斷擴大、施工內容日益復雜,合同管理在其中所發揮的作用日益顯著,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能保證合同雙方的有效溝通和交流,保證工程項目建設的如期完成。針對當前合同管理與索賠存在的問題,施工企業必須具備足夠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人員素質水平,從多方面推動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順利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水波,呂思佳.工程合同對承包商索賠成功的影響研究[J].工程管理學報,2016,30(3):14-19.

[2]劉惠敏,陳坤韡.FIDIC合同條件下工程索賠的博弈模型[J].運籌與管理,2017,26(7):39-47.

建設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范文6

(一)負責參與編制本縣安全生產及其監管的有關規劃與計劃,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招投標核準及招投標活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縣企業發展局

(一)負責本縣電力、非煤礦山、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組織貫徹執行電力、非煤礦山、工業企業等有關安全方面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縣教委

(一)負責組織指導本系統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含學前教育機構,下同)制訂安全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編制各級各類學校校舍建設標準,制定校園環境治理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本系統教育機構開展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本系統教育機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負責縣教委管理的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縣教委管理的學校和直屬單位的食堂、學生公寓、附屬設施、校內互聯網上網場所以及實驗室、校辦企業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配合治安、消防、衛生等部門對學校進行專項安全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本縣中、小學校春游和其他集體活動安全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校外教育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各類學校履行安全工作職責承擔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縣公安局

(一)負責本縣重大活動、大型社會活動(含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核登記和大型社會活動期間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有關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制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指標,督促、檢查和考核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情況;組織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檢查,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負責全縣車輛注冊登記、年審和駕駛員年審換證工作;負責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進行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規劃的評審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責任指標并組織實施;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社會消防力量的培訓;負責建筑工程消防審核及驗收;負責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開業前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組織消防安全綜合檢查工作,對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監督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依法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組織、指揮全縣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負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主管全縣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的監察工作,負責本縣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單位的購買、使用及相應儲存;監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許可民用爆破企業和作業人員;監督指導民用爆破器材從業單位安全保衛、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許可民用爆破器材運輸和確定運輸線路;組織銷毀處置使用、運輸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偵查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縣國土房管局

(一)負責本縣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建立監測、預報體系和群測群防網絡,組織重大地質災害的治理,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頒發行政許可范圍內的采礦許可證,對本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取締非法采礦,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本縣各類房屋的使用、裝修安全、修繕、白蟻防治和拆遷的行政管理,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六、縣建委

(一)負責組織具有建筑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處理安全事故的責任制度,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建筑行業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建筑行業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以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擬訂本縣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以及有關的管理規范,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貫徹執行房屋裝修的結構安全管理規定,負責本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建設工程建設材料的質量管理和建筑機械與起重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六)負責在組織編制和審查本縣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城市規劃工作中,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對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災害和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等安全要求進行規劃審查,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在履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七、縣市政局

(一)負責組織擬訂本縣城市環衛、園林綠化行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行業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監督檢查本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本縣城市道路、排水、橋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收集、清運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天然氣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八、縣交通局

(一)負責結合本縣交通行業的特點,研究并組織擬訂本縣交通運輸有關安全方面的標準和規范,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和安全檢查,組織協調并督促有關部門制訂交通行業應急預案,協調處理交通行業重大突發事件,監督檢查縣公路局、縣交通執法大隊、縣運輸管理所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與資質管理,負責道路運輸業戶、營運車輛、從業人員的市場準入;維護道路運輸的市場秩序,負責道路運輸經營監督與違章經營處罰;負責對經營性客運汽車站的監督,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負責對車輛維修經營者的監督,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參與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程監督管理、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依法檢查、制止、處理各種侵占、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行為,參與公路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負責水路運輸管理、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地方航道管理、航標管理,以及經批準從事客貨運輸地方船舶的安全監管,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市場準入,對地方水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負責放射源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人員的安全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九、縣水務局

(一)負責制定全縣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負責城市水務及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條件市場準入制度,加強施工現場危險源排查和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負責各類水利工程設施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安全責任制,加強工程運行安全管理和應急管理,嚴格執行各項水利工程運行安全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并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負責本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制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負責有關安全宣傳教育,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負責本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的技術檢驗、注冊、發放牌證、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試、考核發證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農村機電提灌管理工作。負責提灌作業的質量監督;制定機電提灌建設技術規范、管理規范,指導全縣機電提灌提水蓄水抗旱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負責研究提出農業機械作業規范和技術標準經批準后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產品質量檢驗、鑒定和認證管理,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產品、農業機械維修、農業機械作業質量監督,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縣畜牧局

(一)負責主管全縣動物內檢和動物防疫工作,公布疫情并組織撲滅;統一組織開展疫情監測、免疫接種以及落實檢疫、封鎖、撲殺、消毒、病畜無害化處理等各項措施;負責外地進足畜禽及其產品的動物防疫和運輸車輛檢疫消毒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獸醫醫政、獸藥(漁藥)、飼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一、縣農業局

(一)負責本縣農藥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漁船的安全監管,并配合交通部門堅決打擊不符合運輸條件、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二、縣貿易局

(一)負責結合國內貿易的特點,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依法監督檢查本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和進行具有行業特點的專項整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及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安全審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許可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企業新建、改擴建;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進出口及相應儲存;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產品質量;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銷單位,組織銷毀處置生產、經銷環節廢舊和罰沒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本縣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定點屠宰廠(場)的行政許可職責,依法打擊定點屠宰廠(場)內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等不法行為,嚴格肉品品質檢驗,對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嚴格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三、縣衛生局

(一)負責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系統,制訂全縣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并承擔綜合監管責任。

(二)負責結合本縣衛生工作的特點,組織擬訂本縣衛生醫療機構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本縣衛生醫療機構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縣衛生醫療機構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監督檢查本縣衛生醫療機構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縣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負責食品衛生、消毒產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職業衛生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實施和食品包裝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預防食物中毒措施,負責對食物、生活飲用水等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和監督管理;負責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科學研究機構等執行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采供血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工作;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食品消費環節和餐飲業、集體食堂等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管,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許可,衛生許可的主要內容是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和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的評價與審核,要嚴厲查處上述范圍內的違法行為,并將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質監、工商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四、縣環保局

(一)負責組織起草本縣防治環境污染規劃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依法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組織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建立并實施放射源登記管理制度;負責從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質泄漏及可能對人員傷害情況的監測,提出對環境和人員保護措施的建議;負責對空氣和水污染的監測,并提出治理方案。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五、縣工商局

(一)負責商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管,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流通環節食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食品、食品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將營業執照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縣質監和縣衛生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在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管,查處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單位營運執照,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六、縣林業局

(一)負責制訂全縣森林防火工作規劃并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縣森林防火工作,負責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制定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并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動植物檢疫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七、縣質監局

(一)負責生產領域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全縣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及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廠(場)內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負責依法對各種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等環節實行行政許可管理;負責對特種設備從業人員、檢驗人員進行考核、發證;負責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實施進出口監督管理;負責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及檢驗檢測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嚴格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嚴厲查處生產、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質量違法行為;要將生產許可證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和工商部門。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用于安全防護方面,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制定煙花爆竹產品質量標準,監督抽查煙花爆竹的質量,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及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八、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

(一)負責本縣藥品(含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藥品生產、研制、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藥品質量安全事故,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本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事故查處,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十九、縣旅游局

(一)負責結合本縣旅游行業的特點,組織擬訂旅行社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督促、檢查旅游業重點單位(旅行社、旅游區〔點〕、星級飯店等)落實有關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組織制訂旅游安全應急預案,消除事故隱患,依法查處違反旅游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對有關安全事故及時處理和報告。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十、縣安監局

(一)依法對本縣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組織起草本縣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制訂本縣安全生產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組織全縣性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提出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意見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統計本縣安全生產事故,安全生產信息,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負責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綜合監管責任。

(二)負責在全縣煤炭行業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程,督促檢查指導全縣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開展行業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煤礦安全技改項目的管理;指導全縣煤礦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縣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對全縣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并組織復查;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縣屬重點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全縣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統籌協調,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管理、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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