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原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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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原則

工程監理原則范文1

關鍵詞:公路工程;費用監理;原則;方法

一、工程費用監理的原則

工程費用監理是工程監理的主要調控手段和關鍵工作環節。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利用自己的素養為工程服務,有多種不同的監理措施及方法可選擇,為了搞好費用監理工作必須在工程監理工作中遵守一些基本原則。

(一)政策性原則

費用監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經濟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必須首先根據國家的方向政策辦事,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有關制度,正確處理國家整體利益、業主利益和施工企業利益的關系,同時,還必須嚴格遵守工程項目本身內在規律的要求,處理好進度、質量與費用三者之間的辯證關系,監理工程師在進行工程費用監理時,必須做到經其簽認的每一筆工程費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和要求,并協調好承包人與業主的利益關系。

(二)政策性原則

工程承包合同一方面綜合體現了國家的經濟政策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及法規;另一方面也全面概括了工程設計意圖和要求,并綜合考慮了施工中的各種因素,是有關工程施工的綜合性文件。監理工程師在進行工程費用監理時,必須在國家法規政策的范圍內,以合同為依據,按合同要求和合同的基本精神處理好各類工程費用的簽認與支付。雖然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費用全權負責簽認和監理,但費用監理工作必須符合合同要求,監理工程師無權超越合同所賦予的權力,必須保證每一筆支付都符合合同的要求。

(三)公正原則

監理工程師是作為獨立的中介人參與工程管理的,工程費用的支付簽認權力。直接涉及業主和承包人的利益。因此,監理工程師必須恪守公正的原則來進行費用監理。FIDIC合同條件明示,監理工作師要行為公正。

在工程施工活動中,監理工程師處于主導地位,在合同中賦予了廣泛的權力,承包人與業主的貨幣收支行為是否準確和合理,取決于監理工程師所簽認的工程費用是否公正。要使工程費用既合理又準確,只有監理工程師保持公正才有可能做到。保持公正立場是監理工程師進行費用監理的基本原則和起碼要求,如果監理工程師不公正,就無法準確地計量實際工作量,無法正確地作出判斷,從而直接影響業主與承包人之間的公平交易。特別是當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工程索賠和各種特殊風險等情況時,更要求計量支付監理工程師獨立而公正地作出判斷并對其進行估價,這一系列附加支付直接取決于計量支付監理工程師是否公正。監理工程師在工程費用計量中,必須認真負責,以實事求是的精神和科學的態度做好每一項工作。準確自己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

(四)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要搞好工程費用監理的各項工作,同樣必須貫徹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責”是要完成費用監理任務的責任,“權”是指監理工程師為了完成費用監理任務,對于必須采取的措施所應有的權限,即實施費用監理的權力,確切地說是監理工程師必須擁有工程計量與工程費用簽認的權力,否則,計量支付監理工程師就無法履行職責,“利”是根據費用監理任務完成的好壞給予計量支付監理工程師的獎懲。

目前,一些項目中業主往往賦予監理工程師工程計量的權利,而沒有給與費用支付的權利,這必然影響監理的調控力度;一旦出現問題,還可能要求監理工程師完全承擔費用監理的責任。由于業主賦予權利的不完全,就使得工程費用監理工作無法有效地進行,并且影響質量和進度監理工作的開展。

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是監理工程師自身開展費用監理工作的前提條件;另一方面,也是監理工程師在進行費用監理工作中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監理工程師必須全面分析和理解業主、承包人各自所有的責任和權利,在此基礎上確認他們各自的利益。只有分清了業主和承包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責任,才能準確地協調好雙方的利益關系。因此,在工程費用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必須貫徹好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工程費用監理的方法

費用監理的方法很多,從不同的角度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和總結,現僅從時間的角度進行分類。從監理措施采取的時間上來看,可以分為事后監理(反饋監理)、事前監理(前饋監理)和跟蹤監理(過程監理)三類。

(一)事后監理

事后監理是指監理工程師將計量證書和支付證書以及各種相關的調節信息輸送出去后又把作用結果的信息反饋回來,并對信息的再輸出發生影響,以起到費用監理的作用。在費用監理中,為了對施工中的各種費用進行有效的監理,要求把實際費用同合同價進行比較,并把發生偏差的信息反饋給各方,以便及時進行調節,保證費用監理目標的實現。

(二)事前監理

事前監理又叫主動監理,是指在發生目標偏差以前,即在實際工程費用超過合同價格之前,根據預測的信息,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調節,使工程費用不偏離或盡量少偏離合同價。比如對工程量清單中的分項工程(工程細目)作出單價分析表,了解承包人的報價水平,對各種單價(計日工單價)作出單價分析表,以便掌握在出現工程量意外時所應采取的措施。

從事后監理來說,往往由于在監理工程師獲得偏差信息的時間和偏差發生的時間之間有時間差,所有這種信息反饋的滯后性使得偏差無法立即被發現,影響糾正偏差的時效和作用。尤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各種意外情況如發現地下埋藏物等經常發生,單純依靠承包人來報告意外事件的發生之后再去處理一,將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應加強預防,進行事前的主動監理。這意味著監理工程師必須在全面了解工程特點,承包人的施工能力及技術水平,施工環境和地質地形及原材料等情況的基礎上,對下階段施工中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進行預測。在預測的基礎上,采取預防措施,從而做到更有效地監理。

(三)跟蹤監理

跟蹤監理是指監理工程師跟蹤施工過程,在施工現場進行監理的一種方法,如旁站監理即是一種典型的跟蹤監理。

跟蹤監理同事前監理的區別是,前者在工程費用發生的當時就在現場監理,而后者則通過制訂措施,明確合同價款等來進行監理;后者還有可能對現有施工條件進行改變,可從較遠的時間和較好的施工條件出發來加以考慮,而跟蹤監理就沒有這些條件。

跟蹤監理同事后監理的區別是,跟蹤監理的反饋時間很短,幾乎是瞬時反饋,采取的措施必須是當機立斷,沒有過多的時間來全盤考慮;而事后監理則不同,它可以把實際的工程費用與工程費用的目標值與合同價進行比較,把差異原因搞清楚,把差異責任查明白,并提出全面的處理措施和意見,作為下一步工作的依據,而跟蹤監理就無此可能。

跟蹤監理是一種日常的監理,事前監理與事后監理最后都要通過日常監理才能起作用。沒有跟蹤監理,事前監理和事后監理就沒有意義。另一方面,跟蹤監理能及時反饋信息,可以立刻采取措施加以調整,監理效果立竿見影。

工程監理原則范文2

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是建筑施工企業與被施工方就建筑細節等問題簽訂的相關協議合同等,建筑施工單位根據簽訂的合同要求內容對所需建筑的工程進行規劃以及規律行的管理措施,對整個施工過程或是某一施工環節提供對應的服務。施工階段項目管理工作主要是以組織策劃為主并對相關的建筑技術要點進行管理的職能,并且使建筑施工工程能夠達到順利施工的目的。

2管理原則

2.1數據反饋原則。建筑質量、安全是整個建筑施工過程中最重要的目標。因此,我們應該對在建筑過程中所反饋出來的數據的可靠性與精準性高度重視起來。因為建筑數據的反饋可以直接的客觀的放映出建筑工程的實際工作進度和狀況,項目管理人員就可以對根據所得到的反饋的數據信息做出科學的研究與分析,并且根據的到的實際數據,對建筑施工的工程速度與施工技術進行合理的調配,制定出適合的施工建筑方案。所以我們可以看出,數據信息在項目管理中起著重要的影響作用,它直接關系著建筑的施工進度與安全。2.2經濟性原則。在任何建筑工程中,施工開始時需要消耗的成本與時間是相當大的一個環節。所以,在建筑施工項目之初,項目管理可以重點注意建筑工程的施工速度與建筑質量等問題,并且對建筑施工中的施工成本做出全面的計劃,盡量協調在工程施中的工程質量、工程速度以及工程成本的關系。另外,項目管理人員還必須要確保建筑施工工程的質量,大力開發市場,有效減少成本投入,增加環境保護意識,努力實現建筑企業的經濟利益的最大化。2.3標準化原則。一般來說,建筑工程中的建筑施工工具是專業性能極強的,它在建筑施工中也是有著較為嚴格的要求的,在建筑施工之初就可以充分體現出來。因此,在建筑施工工程開始階段,項目管理工作主要可以在制定規范性、標準性制度方面入手,并對其涉及到的環節進行有效協調,同時對施工工作人員進行行為約束工作,標準規范施工過程中的環節與秩序,積極避免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人員糾紛,避免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出現。而且在實際的建筑施工的過程中,嚴格按照標準化制度進行工程作業,可以大力提高施工工程的施工效率與管理效率。2.4質量化原則。建筑工程整體質量水平與安全直接影響這建筑施工功能使用效果,因此,他是質量評估的核心因素,直接影響著建筑安全以及價值建筑投資方的經濟效益。所以,在施工過程中,在項目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實行質量監督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對于所需要用的施工人員樹立安全施工的意識,并且貫徹落實建筑工程質量化原則。2.5預防化原則。建筑工程必須轉變原有的消極工作態度以及事后檢驗的管理工作方式,必須要做好預防化工作,對于施工之前的事前管理工作做出詳細方向發展規劃。因為建筑產品生產與建筑設計和建筑施工是密不可分的。所以,在建筑工程的項目管理時,必須要采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措施,只有這樣才可以減少不良因素對建筑質量的影響,保證建筑施工的質量水平。優質高效的做好事前預防工作對提高建筑工程的質量與速度都有著十分巨大的作用。2.6服務化原則。建筑工程的最終建設目的就是滿足客戶的實際使用要求,以及使用質量,尤其是建筑工程的質量必須到達相關要求。科學合理的控制工程質量,并且始終嚴格遵守以為客戶提供服務的為宗旨,服務化原則是整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重點,施中貫穿于整個建筑施工過程中。另外,要樹立合理的對待客戶的思想,對于建筑工人、施工種類以及相應的管理部門都要制定出適合的工作順序,這樣才可以高質有效的進行施工工作,并且保證施工質量,只有確保建筑施工質量達標才能繼續后續工序,這樣才能達到用戶的滿意程度。

3對建筑工程項目具體的施工階段的項目管理的有效措施的分析

3.1強化質量管理。建筑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也是建筑施工過程中重要的環節之一,所以,靈活的管理工作方式是十分必要的,對于項目管理者來說應該充分的結合每個個體、集體進行統一監管,在建筑施工階段中的每一道施工工序以及實際的參與人員進行嚴格的管理,確保個環節的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并且根據施工工程的需要制定出與質量控制等相關方面的管理解決方案,對于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積極做好預防措施,一旦問題出現快速解決。3.2控制施工進度。建筑工程中建筑施工速度的檢查工作和進度計劃開展工作是密不可分的。施工進度計劃可以有效的對建筑施工進度進行科學的調整與分析,并根據實際的施工情況進行自我檢查,從而可以高效的控制施工進度。進度計劃檢查就是把計劃的工程進度與實際的工程施工進度進行對比,尋找其中的差異,并根據其差異對建筑施工目標進行研究與分析,積極配合監理單位等,盡快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調整進度計劃。對于不同的問題需要進行不同的工作方案進行解決,不能所有工程一概而論,科學合理,并且適合實際需要進行計劃調整并安排。3.3優化成本管理。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它涉及的環節十分多,涉及面十分廣泛:建筑原材料的選用、材料設備運輸、施工人員工資、建筑設備的選購、租賃以及施工現場的相關成本等。在建筑施工過程中,要想減少資本流失,控制資本浪費,就必須要優化成本管理工作。建筑項目管理時需要樹立節能減排的低碳環保的施工意識,對于可重復使用,以及成本投資較低的耗能,優先使用,對于可以就近取材的,堅持就近原則,禁止鋪張浪費行為發生,科學合理有效的進行成本控制,并且加強監督職能,從而達到建筑成本最低化建筑企業經濟利益最大的效果。

4結束語

由上可見,只有遵循建筑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管理的原則與措施,并根據實際的施工需要,進行合理優化,才能確保建筑工程的順利施工,并且達到最后的施工標準,減少資金投入,提高工程質量。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建筑施工企業可持續發展,才能為人們提供出更高質的施工項目,才能大力促進建筑業發展,為城市化進程提供助力。

作者:呂炎 單位:烏魯木齊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文獻

[1]孫同剛.建筑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管理的原則與措施分析[J].信息化建設,2016.

[2]胡麗娜.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的施工現場管理與優化措施[J].江西建材,2016.

[3]程天平.建筑項目施工階段工程造價影響因素分析與控制措施探討[J].江西建材,2016.

工程監理原則范文3

一、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認定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自始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是指不能形成任何合同當事人締約時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而不是指不形成任何法律后果。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會形成返還財產、損害賠償等民事法律后果。無效合同在性質上是自始無效和絕對無效的合同。當事人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其無效,也不得履行,即使已經開始履行的,也應立即停止履行。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規定了7種無效民事行為,包括:(1)無民事行為能力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更為嚴謹,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薄睹穹ā逢P于無效民事行為和《合同法》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均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可見,無效建設工程合同是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訂立,因違反《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而認定無效即沒有法律約束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甚至要對違法當事人進行制裁的建設工程合同?!睹穹ā泛汀逗贤ā穼o效合同的規定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而建設工程合同則有其獨特性,內容豐富、復雜。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也有其特殊性,下面作具體分析。

實踐中,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兩方面,綜合考慮建設工程合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無效建設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建筑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的前提條件,我國相關法律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資質要求非常嚴格?!督ㄖā返?3條規定,根據建筑企業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在取得相映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如果承包方不具備法律、法規對其資質要求或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發包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當無效。在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時,對承包方的資格審查主要是承包人有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范圍,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即,在施工中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根據合同效力補正理論,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

《建筑法》第26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不具備取得法定資質的條件,但使用各種辦法借用其他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嚴重影響了建設市場的秩序和建設工程的質量。為此,《解釋》第1條第(二)項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筑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借用企業資質的

具體情形很多,《解釋》并沒有具體概括,司法實踐中將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認定。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依據中標無效的中標結果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招投標法》和《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等對于工程的招投標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于法律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不能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規避招標。審判實踐中要特別注意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把握。中標結果無效的情形通常包括:招標人或招標公司泄露標底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中標是當事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的無效。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法》明確規定了禁止承包人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所謂非法轉包,是指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讓給他人施工或者將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的行為。違法分包是指建設工程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分包人,或違反合同的約定和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將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其主體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具備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法規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在這種情況下,勞務分包合同不屬于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不會導致勞務作業分包合同的無效。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建設施工合同本身的特點,對無效建筑工程的處理,應根據建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結合工程的進行情況及造成無效的原因來具體處理。

(一)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

當事人雙方均不得繼續履行,可按照締約過失原則處理。一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合同已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合格,發包方應該按照完成的比例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折價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低劣,無法補救,已完成部分應拆除,承包方無權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質量不合格但經修復后可滿足質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三)合同履行完畢

工程監理原則范文4

關鍵詞:生態;水利工程建設;基本原則;處理措施

1生態水利建設當中應遵循的原則

1.1加強河流生態系統的保護原則

生態水利工程是一項系統性、整體性的工程,在水利工程建設中既要科學化、合理化又要廣泛涉及到各方面,不只是可以應對供水發電等以及有防洪的功能,并且還要能夠將生態環境系統可持續發展。生態水利工程的建設不僅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在建設的時候需要將水利工程學原理和生態學院原理結合在一起。在工程設施上一定要做到符合水文學以及工程力學的有關規定,以此來確保工程質量確保其順利進展。工程設施必須符合相關設計標準,能夠承受一系列自然災害造成的影響。按照河流地貌學原理進行動態地探究河勢變化規律,保證河流工程建設的質量,將修復工程的次數降到最低,河流之間是不同的,每條河流都有自己獨特的生態環境特點,要對河流生態環境進行保護的話,需要對每條河流的情況進行分析,然后依據不同的情況作出相應的措施,一次達到保護河流生態環境的目的。

1.2保護水體系統的完整性

地球上的水體系統組成包括兩部分,分別是地下水和地表水,所以在保護水體的時候要考慮到各個方面的因素,以達到保護整個水體的目的。

1.3加強對水利工程周邊生物的保護

對水利工程的建設務一定要做到和生物多樣性原則選一致,為在水利工程建設中保護生物多樣性,在工程開始建設之前要對當地環境和生物多樣性進行調查。

1.4提高河流形態的空間異質性原則

為發展經濟,我們不得不進行經濟建設。因為以往的工程建設不夠合理所以致使河流受到了很大的污染,生態環境的單一化使生態系統都有了不同程度的退化。生物多樣性的保護需要通過采取相關的保護措施,我們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就要進行建設生態水利工程,建設生態水利工程的重點是為了將河流形態的異質性進行提高,讓其與自然環境的發展相一致,能夠最大程度的保護生物群。

1.5生態系統自設計、自我恢復原則

生態系統的可持續性是由生態系統的自組織功能表現出來的。自組織的機理是依靠生態系統的自設計以及自組織功能,由自然界進行合適物種的選擇,然后想成相對合理的組織結構,實現設計與設計完成。生態水利工程建設是基于傳統的水利工程設計的基礎上,通過應用現代科學技術,采用新的工程理念。使工程建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相統一。河流生態修復規劃和管理是在大規模、周期性長和可持續性的基礎上進行,這樣才能確保河流生態修復的高效率。通常我們所講的整體性即是指的在出發點上是生態系統的結構構造以及性能,使其生態系統中的各個要素相結合,進而提出綜合的系統性的治理修復河流生態系統的方案。水域生態系統是一個大系統,當水域生態系統受到脅迫時,需要對各種造成因素進行綜合性、整體性探究。其次,還要重視生物種群的基本生存條件。再者,河流生態系統和周圍的環境也有一定的聯系,兩者可以進行能量之間的傳遞以及可以進行物質循環,所以,一條河流的修復工作需要周圍環境的配合,兩者相互促進,共同協調發展。到最后因為在修復周期上河流的要相對長,所以在河流的修復時間尺度上一定要把握好。河流生態系統的修復工作是依靠時間來完成的。

2生態水利工程的作用和價值

2.1對河床岸坡的保護更加有力

進行生態水利的建設可以保證生物的多樣性以及生態的和諧發展。在對生態系統進行建設的時候一定要采取更加有利于生態環保的手段,才可以做到對河床的岸坡更加合理科學的保護。除此以外,在水利工程建設中需要的建材業要進行非常專業的嚴格的質量檢驗,要做到確保河床的穩定牢固,避免掉河床岸坡的局部透水從而導致河流堤岸崩潰,決堤。因此,采用水利工程就可以做到很好的防護。

2.2保護河流生態環境的多樣性

在對生態水利工程進行建設的時候,要預先對周邊的環境進行了解,然后根據實地調查的結果對生態水利工程建設的過程以及技術進行有效改進。

2.3生態水利工程建設可以節約土地資源

生態水利工程建設要對工程的施工占地面積縮小,可以采取事先對水利工程進行綜合評估的辦法,這樣就可以在施工建設的時候將占地面積有效的縮小了,將土地的利用率進行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并且,也做到了非常有效的將占地面積給工程帶來的影響減小,從而實現了生態水利工程建設的實際目的。做到社會發展的需求以及能夠使生態環境系統可持續協調的發展。

3對生態水利工程的經濟合理性分析

在生態水利工程建設的同時一定要確保效益最大和風險最小。在規劃方案的時候由于不能夠將生態演替的程序以及結果熟悉掌握,所以要將多個方案進行對比選擇,在選擇方案上一定要注重生態系統的上期定點檢測以及評估。除此以外,要充分將河流生態系統的自我恢復規律利用,以此將投入做到最小,獲得更有利的技術路線。我們對生態水利工程建筑的材料質地和主體設計構造及工程外型設計有著高要求,以此來盡可能滿足人們對生活環境品質的追求。節能工程是重點,為貫徹落實可持續發展觀,綠色生產,低耗能生產、提高資源的回收利用等節能方針,人們一直努力著。不僅在生活中要貫穿低碳節能理念,在生態水利工程建設中同樣更應注意節能環保。合理利用材料資源,回收利用,這樣不僅可以節約建筑成本更重要的是減少了資源的浪費和對生態環境的破害。最大限度地做好生態水利工程建設。

4總結

雖然生態水利工程建設有一定發展,但仍面臨施工難度大,工程技術高,施工設備不健全,人員管理不善,風險多等困難。因此需要我們不斷學習,引進新設備,改進生產技術,加強施工管理等進一步去協調完善整個工程。作出最細致的網絡圖。網絡圖是在施工的時候用到的,施工按照網絡圖進行,同時還要將現場的實際情況進行反饋,對圖做適當的調整,對突發事件作出及時的措施。

參考文獻:

[1]李颯,劉曉平.生態水利工程設計方面的基本原則研究[J].低碳世界,2016,(6).

工程監理原則范文5

論文關鍵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類型 處理原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裝工程任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雖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不具備合同生效的條件,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目前,我國建筑行業利潤高,投資回報快,而建筑市場的管理則比較混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存在著諸如承包人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簽訂合同,以及違法分包、非法轉包等等違法行為,形成了大量的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為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認定及處理提供了比較具體的法律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對于合同無效的認定與處理依然存在著不同的看法。為了能給現有爭議的解決提供一些思路,有必要對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類型及其處理原則進行探討。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條件

無效合同本質上是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而不產生法律的約束力,因此,判斷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首先要對建設工程合同生效的條件進行探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簽訂合同的內容及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基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它的生效除要符合上述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具有與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適應的締約能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住宅建造的公民個人,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承包人一方,一般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建筑施工企業。除了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外,他們還必須具有與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相適應的締約能力,即這些建筑施工企業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二)不違反建設工程的基本建設程序

一項工程從計劃建設到建成投產使用,要經過許多階段和環節,有其客觀規律性,這種規律性與基本建設項目的技術經濟特點有著密切的關系,國家對此客觀規律性總結的基礎上,通過工程建設法規規定了工程項目建設基本程序,要求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必須遵守。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還必須經過報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通過招標投標程序才能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等。

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解釋》,并結合建設工程合同生效的條件,可將無效建設工程合同分為以下類型:

(一)承包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合同主體的特殊性。工程建設技術含量高,社會影響很大,所以法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資格有嚴格地限制。根據我國《建筑法》第13條的相關規定,只有經注冊登記,領有營業執照,并向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才具有訂立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除此之外的任何個人及單位都不得承包工程,也不具有簽約的主體資格。由此可見,沒有通過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或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者雖領取了營業執照但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訂立的合同,都因主體不合格而屬于無效合同。另外,建設

工程施工企業資質有等級之分,不同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范圍不同,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在自己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由此可見,超越資質等級與他人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

(二)冒用有資質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與他人訂立的合同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冒用有資質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1)沒有資質或者低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或者符合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沒有資質或者低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在有資質或者符合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下與他人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無論是借用還是掛靠,其簽訂合同的過程無非存在著兩種情形:一是具體施工人以欺騙的手段與發包人訂立的合同,這種合同由于一方存在著欺騙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二是對于一些國家投資或國家控股的項目,發包人本著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理,利用手中的權力,想把工程發包給與自己有利益關系單位或個人,若此單位或個人不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發包人便相互串通,通過借用資質或掛靠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從形式上看,簽訂合同的承包主體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履行合同的實際施工人卻不具備法律規定相應資質條件,因此,這種合同屬于雙方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因此也屬于無效合同。

(三)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強制招標的范圍,是為了保證工程的質量及防治在工程分包過程中的腐敗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若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通過直接發包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若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與個別投標人惡意串通、內定中標人、設置障礙排斥他人、收取投標人賄賂等,以及投標人之間串通作弊、假借資質參與競爭等行為,因違背招投標原則而致使中標無效的,招標人與無效中標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

(四)違法分包或者非法轉包訂立的合同

所謂違法分包是指總承包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分包出去,或者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分包工程,或者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行為。非法轉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我國《合同法》及《建筑法》都明令禁止禁止違法分包、禁止轉包。違法分包、非法轉包所訂立的建設施工合同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發包人有受賄行為或者承包人有行賄行為的合同

工程項目以招投標的方式發包,在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有受賄行為或者投標人有行賄行為影響不公平競爭的,屬于違法招標的范疇,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然無效?!督忉尅返谝粭l第三款的規定包含了招投標活動中存在腐敗行為導致的中標無效,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等直接發包的工程,若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過程中,發包人有受賄行為或承包人有行賄行為的,《解釋》并為涵蓋,此行為同樣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訂立的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

三、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處理原則

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嚴重擾亂了我國的工程建設市場,尤其是大量的建設工程合同履行完畢之后被確定無效,不僅會給合同雙方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也導致了大量質量不合格建筑的產生,因此,要對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產生的法律后果加以重視,確立處理的原則,及時進行處理。

(一)合同不再履行原則

無效合同自始對當時人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訂立,但尚未履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無效的,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被確認無效的,終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確立此原則,是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及時糾正,以免因合同的繼續履行導致更嚴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建設實踐中,應加強對合同的監管,及時發現不具備生效條件的合同,并及時確認其無效。

(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則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過錯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對于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若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因一方的過錯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方應賠償因合同無效而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若雙方都有過錯的,依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無論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的,還是尚未履行完畢的,或者已經履行完畢的,一旦合同被確認為無效,過錯方都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方式是賠償對方的實際損失,而不包括尚未實現的利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締約過失責任應由無過錯方舉證。

(三)工程質量至上,折價補償原則

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履行或者已全部履行完畢的,對于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釋》第2條、第3條的相關規定,確立了工程質量至上,折價補償的原則。具體有以下三種情況:(1)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或已竣工的工程,經驗收質量合格,或者經修復后驗收合格的,發包方應參照合同約定補償承包方相應的工程價款。(2)若已經完成的部分工程經驗收不合格,又無法修復的,承包方負責拆除,并返還發包方支付的工程價款。(3)已竣工的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經修復后仍不合格的,發包方不予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作為違法建筑應由相關部門強制拆除。當然,在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發包方過錯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工程監理原則范文6

【關鍵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業主;合理適用;情勢變更;實踐

【中圖分類號】 TU723.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727-5123(2012)06-049-03

情勢變更原則作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則早已被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以不同的形式采用,并在合同履行艱難時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情勢變更原則雖然也倍受我國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關注,但是立法者出于種種考慮,一直未能把情勢變更原則寫進我國《合同法》。但這并不代表立法者否定了情勢變更制度,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這個問題,把它留給司法來解決。終于,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中正式確認了情勢變更原則,首次以司法解釋確認了情勢變更原則的普遍性法律效力。

但是由于建設市場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勢變更原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適用面臨著特有的問題。建設工程一般具有標的大、履行時間長、風險系數高和人工需求多的特點,而施工合同由于建材、人工的暴漲暴跌等情勢的變化導致履行艱難甚至無法履行的局面頻繁發生,從某種程度上影響了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以及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那么,作為業主,如何充分考慮建設施工的特殊性,在施工合同中引入情勢變更原則,一方面保證承包商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又要確保情勢變更原則的合理、謹慎適用,從而有效維護業主自身的合法權益,這對所有建設項目的業主來說,都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1 情勢變更原則的淵源以及在我國的現狀

情勢變更原則起源于十二、十三世紀注視法學派著作《優帝法學階梯注解》中的“情勢不變條款”。到16、17世紀,自然法思想處于支配地位,情勢變更原則得到廣泛的適用。到18世紀,卻因為適用過于泛濫,受到批評并逐漸被摒棄。直到20世紀20~40年代,由于兩次世界大戰和1929~1933年席卷整個西方的經濟危機,給世界各國的政治、經濟帶來了劇烈動蕩,導致了經濟大蕭條、物價不穩定、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等變動,同時也使得許多合同無法依照約定履行。如果仍然堅持契約嚴守原則,將嚴重損害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利益。因此,情勢變更原則重新受到重視,并在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以及國際法領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情勢變更制度。

情勢變更原則最終被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所接受。但是,我國《合同法》卻并沒有確立情勢變更原則。但司法實踐中并不排斥對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很早就有相關的司法案例。而在建筑行業,更是早在2002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二十七條就允許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規定如下:“因情勢變更導致建材價格大幅上漲而明顯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請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漲價屬正常的市場風險范疇,漲價部分應由承包人承擔?!?/p>

2009年5月13日《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更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正式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規定如下:“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釋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边@一規定等于重新確認了情勢變更,彌補了《合同法》之不足。自此,情勢變更原則終于確立了正式的地位,擁有了普遍性的法律效力。

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必要性

我們知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履行周期長、風險系數大、工程涉及的利益主體廣而多,各種社會和自然環境相比合同訂立時可能會發生異常變動,甚至變化幅度超過施工企業本身能承受的風險范圍。在此情況下,若社會和自然環境等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而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往往導致大量糾紛,甚至導致工程停工、施工方拒絕交付驗收合格的工程、生產勞務工人聚集討要工資等惡性事件。這對合同雙方來說,都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因此,為了更好的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在施工合同中引入情勢變更原則是非常有必要的。

3 情勢變更原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具體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所有有名合同中最復雜、產生糾紛最多、涉及法律關系最多的合同。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履行制度最難把握的原則,所以要將兩者有機的結合起來并非易事。因此,業主在實踐中必須把握好一些關鍵性的問題,比如適用的范圍、事由的判斷、適用的度以及與相關法律制度的關系等問題,尤其與商業風險、不可抗力、顯失公平等法律制度上的相近相似問題。如果在實踐中這些問題處理不當,容易給合同雙方帶來很大的困擾。

3.1 適用情勢變更的施工合同形式。我們知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計價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三種。可調價合同對風險的管理是開放和動態的,已將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影響、造價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等因素規定為可調整因素,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不大;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工程的最終總價完全依據客觀發生的實際情況按實結算,全部風險由業主承擔,承包商在履行過程中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根本不存在適用情勢變更的必要。

而固定價格合同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約定的總價或單價往往不能調整。所以承包方的投標報價包含正常商業風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約定范圍內的風險由承包方全部承擔,超出約定范圍才考慮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而實際中風險超出約定范圍的情況時常發生,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可能性也就最大。因此,在建設施工合同中,情勢變更只適用于固定價格合同。

3.2 固定價格合同中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范圍。建筑工程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必須是在排除了不可抗力、商業風險、顯失公平等導致雙方當事人利益失衡的其他法律制度之后,由于繼續履行合同將導致一方利益嚴重失衡的情形,才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從國內諸多法律法規的制定精神和原則進行探究,適用情勢變更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基本條件:①情勢變更事由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畢之前這段時間內;②情勢變更事由的發生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的,通常包括全國物價大幅上漲(或下跌),且變化幅度超出了行業市場固有的商業風險幅度;各種經濟行政管理措施;國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外國貨幣大幅度貶值或升值;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和對經濟的調整;③情勢變更事由的發生導致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無法完成繼續履約的。

3.3 固定價格合同中情勢變更標準和度的確定。我們知道,建材大幅度漲價是出現情勢變更的主要事由。因此,為保證情勢變更原則能在履行合同中得到公平合理的適用,業主及承包商雙方應重視事前控制,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就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簽訂合理的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明確各方承擔風險影響的原則,切實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業主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計價中的風險范圍、控制和處理原則。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①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圍;②承包方的投標價格中包含的材料價格風險的幅度;③當主要建筑材料的價格波動超過投標價格中的風險幅度時的材料價格調整辦法。

為區別正常的商業風險,也為確保因情勢變更而遭受不利一方的利益,絕大多數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繼出臺了調差文件,并規定了一定的調差幅度。此調差幅度可視為情勢變更的標準和度,在調差幅度范圍內的價格波動視為正常商業風險,如果建筑材料價格上漲則由承包商承擔損失由業主受益,價格下跌則由承包商受益,由業主承擔損失。在調差幅度范圍外的價格波動視為情勢變更,如果建筑材料價格上漲則由業主承擔損失,價格下跌由業主受益。

至于調差幅度,則根據各地建材市場行情確定,標準不一。如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規定鋼材價格調差幅度為±5%、其他材料價格調差幅度為±8%;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規定為±3~6%;江蘇、廣東、福建和云南省建設廳規定為±10%,湖南省建設廳規定為±8%,深圳市建設局規定為±5%。由于各地標準不同,在遇到一些大的工程時,省與省之間出現沖突,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之間出現矛盾。對此,筆者將在后續內容中加以細述。

4 施工合同中合理運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案例分析

4.1 實際運用案例介紹。新城總部大廈建筑群S-06地塊辦公樓項目,是江北新城核心區啟動和示范項目,建成后將成為江北新城投資的產業孵化基地、招商引資的窗口、形象標志、總部聚集中心和公共服務中心。本項目由南京江北新城開發建設指揮部負責投資建設,總投資約8.06億元,規劃總用地面積約25518.5m2,建筑面積123618.6m2,地上總建筑面積89314.8 m2,地下室總建筑面積34303.8m2,建筑總高度為 99.050m。本項目形體功能布局主要分為三部分組成,即北側A塔樓和南側B塔樓以及西側的裙房組成。A、B兩樓使用功能均為辦公,共23層,裙房為三層。兩個塔樓由形如“飄板”的頂層連接,造型獨具個性。

4.2 情勢變更原則的實際運用。新城總部大廈建筑群S-06地塊辦公樓項目自2011年1月開工進展至今,已經陸續完成樁基、基坑支護及土石方工程,土建、水電安裝、鋼結構及室外工程,幕墻工程,通風與空調安裝工程,泛光照明工程等等施工項目的招標工作。為了充分體現情勢變更原則在本項目中的合理運用,同時也為了體現合同雙方權益對等原則,在招標文件的合同形式選擇、合同條款設置、合同價款調整等方面,我們采用如下策略:

4.2.1 業主編制合理的招標控制價和評標方法。為了防止施工單位在投標時采用低價投標以期中標后,在施工過程中再利用情勢變更原則來獲得合同價款的調增,因此,業主應編制合理的招標控制價,并在招標文件中設定合理的評標方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標單位這種投機取巧的行為。所以,我們在施工招標過程中,通常采用較多的是蘇建招[2010]333號文中規定的評標方法二:

設低于招標控制價的所有投標人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為A,若投標報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的投標人為7家或7家以上時,去掉其中的一個最高投標報價和一個最低投標報價后取算術平均值為A,招標控制價為B,則:招標最低控制價C=A×K1×Q1+B×K2×Q2,Q1的取值范圍一般為30%,35%,40%,45%,50%;Q2=1-Q1;K1、K2的取值范圍見[2010]333號文件規定。Q1、K1值在開標前由投標人推選的代表隨機抽取確定。K2由業主在招標文件中明確。C值一經確定,在后續的評審中出現的任何情形都將不改變C值的結果。投標報價低于招標最低控制價的,按廢標處理。

4.2.2 合同形式。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量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價的風險在約定風險范圍內的,由承包商承擔,風險范圍以外的按合同約定。

4.2.3 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政府文件規定的不可競爭費用、人工工資價單價應執行蘇建價[2011]812號文件、政策性調整、及不可預見外的一切風險。除發包方提出的設計變更(設計單位出具,變更須經承包人、發包人、監理、跟蹤審計認可后有效)、發包方和監理方均認可的簽證。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承包人已充分考慮風險范圍及風險程度,風險已含在合同價內,結算時不作調整。

4.2.4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按照蘇建價[2008]67號文要求,將材料費占單位工程費2%以上,不超過10%的各類材料定義為第一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費占工程10%以上的各類材料定義為第二類主要建筑材料。甲乙雙方約定,施工期間當第一類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在10%以內的,第二類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此幅度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收益。

差價的確定以南京造價管理部門的材料指導價為基準,為施工期同類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格(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Σ(每月實際使用量×當月材料指導價)/同類材料總用量)與遞交投標文件當月的材料指導價格的差額。

4.2.5 施工合同中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實例。譬如《新城總部大廈樁基、基坑支護、土石方工程》投標時間在2010年11月份,在其施工過程中一類主材水泥42.5級漲價或下跌幅度始終沒有超過±10%,因此不予調整;而鋼板(綜合)則連續多月漲幅超過10%,因此,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業主予以調增。二類主材中鋼筋(綜合)、商品混凝土C35水下、商品混凝土C30等也是多次漲幅超過5%,同樣地,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業主同意調增。

再譬如《新城總部大廈建筑群S-06地塊辦公樓工程合同》簽訂時間為2011年11月28日,當時人工工資單價執行的是蘇建價[2010]494號文件。后來在施工過程中,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布了蘇建價[2011]812號文《關于調整建筑、裝飾、安裝、市政、修繕加固、城市軌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園林工程預算工資單價的通知》,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新的人工工資單價。毫無疑問,這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因此,業主對于承包商在2012年2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都按新文件規定的人工工資單價標準予以調增。

5 業主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適用情勢變更時應注意的事項

情勢變更原則體現的是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排除因客觀環境變化導致的顯失公平的結果,避免停工糾紛等更壞的結果。但是,業主為了避免情勢變更原則的濫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應用情勢變更時一定要仔細慎重。情勢變更的這一慎重適用原則同樣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明確提出來的。

業主和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嚴格約定清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以及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雙方簽訂合同的正常商業風險因素、甚至承包商運用情勢變更為理由來實現增大盈利的目的等,都是不能適用情勢變更的,工程結算時業主應不予認可。

另外,由于情勢變更原則的存在,在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難免會有投標人不能恪守誠實守信的原則,故意將材料價格報得很低,以價格優勢來獲得中標資格,在履行合同或工程結算時以情勢變更為由提出調整合同價格。這就需要業主做好事前控制的充分準備,在招標、評標以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仔細甄別、澄清及約定,預防此類不公平、不誠實不誠信的事情發生,從而真正做到有效保障業主自身的合法權益。

6 結束語

前面筆者已經談及對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建材調差幅度,由于各地標準不同,在遇到一些大的工程時,省與省之間出現沖突,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之間出現矛盾。因此,為使情勢變更原則更好地服務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我們期望在不久的將來,國家能夠為建筑行業的情勢變更問題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或者其它形式的法律文件,從而結束建筑行業當前這種無序的狀態。譬如在全國范圍內明確、統一規定因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價格漲落而引起合同價款調整的風險系數和調整方法;適時修改《合同法》,增加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要件、內容及標準的法律條款,使情勢變更原則出現在正式的法律條文中;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加入情勢變更條款;筆者更希望有關部門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出臺專門的細則,從而提高其操作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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