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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工程監理實施細則范文1
1.1加強新技術推廣,提高施工水平
實行新技術、提高施工水平是保證施工質量的必要手段。施工企業應認真學習、積極采用先進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做到發展專業化、機械自動化、管理現代化,從而達到提高生產效率,保證工程質量。
1.2強化施工管理和技術人員培訓
企業管理和技術人員的水平,是保證鐵路工程施工質量的重要因素。施工隊伍由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施工人員等組成,并且具有隊伍龐大、知識層次差別大、流動性大等特征。強化企業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培訓,不但有利于提高橋梁施工企業整體素質和水平,也有利于提高鐵路工程施工的質量和管理水平。
2施工質量管理與控制的具體措施
2.1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
要搞好鐵路工程的質量,就要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是為實現質量保證所必需的組織結構、程序、過程和資源。施工單位在開工前必須對鐵路工程質量形成的全過程及所有的質量活動進行系統地分析,并形成質量手冊、作業指導書、報告、表格等。明確質量管理體系人員的職責,對難點進行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并對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出相關的應對措施,報監理單位審批同意方可實施。整個工程應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工程責任要層層落實到人;在施工前應作好施工員、班組長的層層技術交底,并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在每一道工序進行中,必須首先堅持自檢、互檢、交接檢,然后再由專項質檢員檢查,在自檢合格基礎上,向監理申請驗收,經質監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2.2加強質監基礎工作
基礎工作是有計劃、有目的、有步驟地實現質量管理總目標,為質量管理創造前提條件的最基本的工作。只有重視基礎工作,才能在施工中做到有方案、有標準、有制度、有目標,從而達到施工規范化、操作規程化、技術標準化、管理制度化、數據科學化。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建設總目標最合理的實現。
2.2.1明確技術標準
各項工程的設計資料、施工規范、操作規程、工藝要點、質量檢驗方法和評定標準,以及工程監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等文件資料,應統一印發至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使得人人目標明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在開工前應送交建設單位和監理工程師。
2.2.2強化檢測手段
計量檢測工作的手段和精度直接影響到工程質量的準確性。為強化檢測手段,要求檢測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的試驗室,配專職人員負責常規試驗和抽驗工作,對各種檢測儀器必須按規定的時間進行檢查和標定。
2.2.3用數據指導施工
項目建設在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將各種原始記錄表、檢驗記錄表、測試報告表及統計表格等發至施工單位,并規定施工單位必需按要求向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定期報送各種資料。通過檢驗測試人員提供的資料,及時掌握現場隨時發生的質量情報和數據,以便及時分析質量動態,采取應急措施。
2.2.4建立和健全質量責任制
建立和健全質量責任制,規定各級職責范圍,實行嚴格的獎懲制度,通過經濟手段對質量起到監督的作用。
2.2.5重視技術培訓,加強質量教育
必須有計劃、有目的地舉辦施工技術及質量管理培訓班,利用施工現場舉辦工程質量研討會,總結交流正反兩個方面的經驗教訓。同時,要加強工程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使技術人員及時掌握新技術、新理論、新材料、新工藝,以施工質量控制的需要。
2.3加強施工質量的控制
2.3.1設計資料質量的控制
對設計資料中的圖表、文件,由于尚未經施工實踐,不盡合理及遺漏、錯誤部分往往不易暴露,除開工前通過設計文件會審控制外,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現的問題應通過以下途徑解決。1)重大變更必須要嚴格按設計變更報批手續,按規定程序辦理;2)非重大變更應由設計、施工、監理三方現場會審處理,也可由設計單位授權監理工程師審查;3)對設計中不詳、漏誤及容易引起誤解的問題,監理工程師應以書面明確解釋或補充規定;4)加強圖紙設計方案的審核。
2.3.2材料質量的控制
材料是工程實體的原料,施工材料質量的優劣與工程實體質量的優劣密切相關。用于鐵路工程的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因此,為保證優質工程,必須把好材料的三關,即采購關、檢測關和使用關。采購關即項目所有材料必須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選材,必須有符合規范要求的質保書。檢測關即對進場材料除按規定進行必要的檢測外,對質保書不全的產品,應進行分析、檢測和鑒定。使用關即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決不能使用,凡發現有材料質量問題的應追蹤到底,堅決不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材料。
2.3.3施工質量的控制
抓好各施工階段的施工質量控制,防患于未然。對施工單位的各施工階段要定期檢查評比,對存在的問題、注意事項等質監部門應以書面形式發至施工單位;對影響質量的關鍵問題或帶普遍性問題,要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對雖未發生但根據預測可能發生的問題,要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
2.3.4施工環境的控制
施工環境因素對工程施工質量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應根據工程特點和具體條件,對影響施工質量的環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對環境因素的控制與施工方法緊密相關,因此必須綜合考慮,全面分析,才能達到有效控制目的。同時,要盡可能改善施工現場的環境和作業環境;加強對自然環境的保護;減少生產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健全施工現場管理制度,實現文明施工,從而達到對環境的監控,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2.3.5其他因素的控制
對其他因素而言,比如報酬不合理、勞動強度高、勞保條件差、施工人員情緒不佳等都可能導致人為的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這些因素不可忽視。因此,領導干部要深入施工現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解決實際問題。
2.4建立嚴格的質量檢查制度
2.4.1建立工程施工工序監理審批報驗制度
材料進場時應及時向監理方報驗,檢驗合格后方能使用。上道工序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2.4.2嚴格質量獎罰制度
為了保證工程質量目標的實現,必須制定一套嚴格的質量獎罰措施,將工程質量與獎罰直接掛鉤,達到規定的質量等級給予獎勵,否則就實行對等處罰。
2.4.3建立現場質量跟蹤檢查
工程質量的許多問題,都是通過現場質量跟蹤檢查發現的。要做好現場質量檢查,要求工程質量管理人員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和較高的質量意識。在施工現場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將工程施工的質量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始終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嚴把質量關。對出現的質量問題,要認真嚴肅地進行處理,堅決不給項目工程埋下質量隱患。
2.4.4建立質量追蹤回訪制度
每項工程在竣工投入運營后均應建立工程質量追蹤回訪制度。在項目工程投入正常使用后一段時間內,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對項目在使用過程中的質量問題進行追蹤回訪。通過相應手段鼓勵和通報表揚項目施工質量好的施工企業,同時對施工質量和信譽度差的單位應采取一定的懲罰措施,必要時應清理出鐵路建設市場,做到以儆效尤。
3結語
鐵路工程監理實施細則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質管理,做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審批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資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按核定的監理業務范圍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監理工程師按批準資格分為監理工程師資格和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其中,專業監理工程師按分級管理原則分為:交通部批準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和各地區、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
第四條監理工程師資格和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均系執業資格。
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者,經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設項目中擔任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駐地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崗位職務。
具有交通部批準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者,經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設項目中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崗位職務。
具有各地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者,經聘任可在本地區二級公路以下(含二級公路)或小型水運基本建設項目中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崗位職務。
第五條監理業務范圍是指監理工程師經批準可從事的監理行業和監理專業。
監理行業劃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類。
公路工程監理行業包括:道路與橋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試驗檢測等工程系列監理專業和工程經濟與合同管理等經濟系列監理專業。
水運工程監理行業包括:港口與航道工程、道路與堆場工程、房建工程、機電工程、鐵路工程、試驗檢測等工程系列監理專業和工程經濟與合同管理等經濟系列監理專業。
第六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批準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者頒發《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對批準具有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者頒發《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七條監理工程師資質實行分級管理。
交通部是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質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和各等級(類型)交通基本建設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審批、頒證和復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和部屬、雙重領導港務局、航務(運)管理局是本地區、本部門監理工程師資格和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審查、申報部門,并負責本地區二級公路以下(含二級公路)或小型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審批、頒證和復查工作。部其他直屬單位為本單位監理工程師資格和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審查、申報部門。
第八條交通部成立監理工程師評審委員會,負責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審定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為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質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和部屬、雙重領導港務局、航務(運)管理局工程質量監督站為本地區、本部門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質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九條申請監理工程師資格者,需同時具備:
(一)應為長期從事公路或水運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監理工作職業道德;
(三)男性年齡在65歲以下(含65歲),女性在60歲以下(含60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現場監理工作;
(四)具有高級專業任職資格;或取得中級專業任職資格后,有五年以上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管理實踐經歷;
(五)已取得交通部頒發的《交通部工程監理業務培訓結業證書》或《交通部工程監理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六)同時具有一種工程系列監理專業和工程經濟與合同管理監理專業至少各1年的監理工作經歷。
第十條申請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者,應同時具備:
(一)應為長期從事公路或水運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監理工作職業道德;
(三)男性年齡在65歲以下(含65歲),女性在60歲以下(含60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現場監理工作;
(四)具有高級專業任職資格;或取得中級專業任職資格后,有兩年以上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管理實踐經歷;
(五)已取得交通部頒發的《交通部工程監理業務培訓結業證書》或《交通部工程監理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六)具有一種監理專業至少一年的監理工作經歷。
第三章監理業務范圍的變更
第十一條變更監理業務范圍是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已獲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者,所具有的監理專業進行增補或對其監理資格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擬申請增補監理專業者,需同時具備:
(一)獲監理工程師資格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已滿2年或前次變更監理業務范圍滿1年;
(二)歷次監理資質復查均合格;
(三)每申請增補一個監理專業,須有1年以上相應專業的監理工作經歷;
第十三條已獲交通部批準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擬申請監理工程師資格者,需同時具備:
(一)獲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已滿2年或前次變更監理業務范圍滿1年;
(二)歷次監理資質復查均合格;
(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有關要求。
第四章申報與審批
第十四條交通部對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審批工作,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進行1次。
第十五條申請者填妥《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報告》(附表一),由所在單位報相應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審查、申報部門審查后,報交通部審批。
第十六條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報交通部監理工程師評審委員會審定,再報交通部審批。
第十七條已獲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需變更監理業務范圍者,應填妥《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補充報告》(附表二),并按照監理工程師申報程序,逐級上報。
第五章復查
第十八條交通部將每三年對監理工程師資格和部批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者進行復查。
第十九條待復查人員應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填寫《監理工程師復查申請報告》(附表三),并按照監理工程師申報程序報交通部。
第二十條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監理資質要求;
(二)能否勝任現場監理工作;
(三)能否遵守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有無違法亂紀行為;
(四)監理工作實效。
第二十一條交通部對復查合格者,將在其《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上,進行確認登記、加蓋印章。
第六章證書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由交通部統一印制。
第二十三條申請變更監理業務范圍者,在填報《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補充報告》的同時,須交回《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凡申請復查人員,在填報《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復查申請報告》的同時,須交回《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一)對復查合格者,將在其證書上進行確認登記后,退回證書。
(二)對復查不合格者,將取消監理資格并收回證書。
第二十五條凡遺失《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者,需由相應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質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或部其他直屬單位)向所批準資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發。
第二十六條獲《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者,不得將證書撕毀、污損、轉借、出讓給他人或在證書上涂改。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將根據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停止執業、取消監理資格并收繳證書及限期五年內不得再申報監理工程師的處罰:
(一)不能自覺遵守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缺乏監理工作責任心,造成不良影響者。
(二)監理工作失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經濟損失者。
(三)未經注冊,以駐地監理工程師以上名義從事監理工作者。
(四)以監理工程師個人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的。
(五)以虛假或不正當手段獲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者。
第二十八條監理工程師喪失職業道德,貪污、索受賄賂;或因監理工作失誤,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和嚴重經濟損失并構成犯罪的,除取消監理資格并收繳證書外,還將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和部屬、雙重領導的港務局、航務(運)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交通部備案。
各地區二級公路以下(含二級公路)或小型水運基本建設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審批、復查結果,報交通部核備。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交工發〔1992〕66號文的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注冊辦法》同時廢止。
附表一: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報告
單位
姓名
申報監理行業
申報監理專業
申報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印制
年月日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報告
填寫說明
1.申請者應為長期從事公路或水運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表中"擬申報監理工程師資格形式"應填寫監理工程師資格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
3.監理業務范圍見下表:
4.表中監理業務培訓情況應逐一填寫所參加監理培訓班的舉辦單位名稱、培訓起止時間、地點、授課單位,本人參加考試科目、成績、發證日期、證書編號。
5.表中監理資格考試情況應逐一填寫所參加監理資格考試時間、地點、考試科目、成績、發證時間、證書編號。
6.監理工程師審批、注銷情況應填寫本人歷次監理工程師審批、復查、變更監理業務范圍的結果、交通部文號、發文時間、證書編號及注銷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原因、時間、文號、原證書編號。
7.從事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管理工作的經歷應按項目填寫工程項目名稱、地點、規模、開竣工時間,本人參加該工程起止時間、所在單位、工作內容及擔任職務。
8.監理工作經歷應按項目逐一填寫本人在監理工程中從事的工作內容,專業性質、擔任職務、起止時間、工作成果。
9.有關證明材料系指職稱評定證書、監理業務培訓結業證書、監理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及現職、聘用等證明(復印件)。
10.申請者在提出申請的同時,應隨交二寸近期免冠照4張。
11.申請報告填妥,由所在單位報相應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審查、申報機構審查后,報交通部。
12.本表填寫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附表二: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補充報告
單位
姓名
申請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印制
年月日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補充報告
填寫說明
1..表中"現監理工程師資格形式"、"擬申報變更監理工程師資格形式"系指填寫監理工程師資格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
2.監理業務范圍
3."現監理業務范圍"系所持交通部監理工程師證書上規定的監理行業和監理專業的全部內容。
4.表中監理業務培訓情況應逐一填寫所參加監理培訓班的舉辦單位名稱、培訓起止時間、地點、授課單位,本人參加考試科目、成績、發證日期、證書編號。
5.表中監理資格考試情況應逐一填寫所參加監理資格考試時間、地點、考試科目、成績、發證時間、證書編號。
6.監理工程師審批、注銷情況應填寫本人歷次監理工程師審批、復查、變更監理業務范圍的結果、交通部文號、發文時間、證書編號及注銷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原因、時間、文號、原證書編號。
7.從事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管理工作的經歷應按項目填寫工程項目名稱、地點、規模、開竣工時間,本人參加該工程起止時間、所在單位、工作內容及擔任職務。
8.監理工作經歷應按項目逐一填寫本人在監理工程中從事的工作內容,專業性質、擔任職務、起止時間、工作成效。
9.有關證明材料系指職稱評定證書、監理業務培訓結業證書、監理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及現職、聘用等證明(復印件)。
10.申請報告填妥,由所在單位報相應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審查、申報機構審查后,報交通部。
11.申請者在提出申請的同時,應交回現所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隨交二寸近期免冠照4張。
12.本表填寫一式二份,上交交通部一份。
附表三: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復查申請報告
填寫說明
1.表中"現監理工程師資格形式"是指監理工程師資格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
2.監理業務范圍
3.表中"監理業務培訓情況"應逐一填寫所參加監理培訓班的舉辦單位名稱、培訓起止時間、地點、授課單位,本人參加考試科目、成績、發證日期、證書編號。
4.表中"監理資格考試情況"應逐一填寫所參加監理資格考試時間、地點、考試科目、成績、發證時間、證書編號。
5.監理工程師審批、注銷情況應填寫本人歷次監理工程師審批、變更監理業務范圍的結果、交通部文號、發文時間、證書編號及注銷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原因、時間、文號、原證書編號。
6.從事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管理工作的經歷應按項目填寫工程項目名稱、地點、規模、開竣工時間,本人參加該工程起止時間、所在單位、工作內容及擔任職務。
7.有關證明材料系指職稱評定證書、監理業務培訓結業證書、監理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及現職、聘用等證明(復印件)。
8.申請者在提出申請的同時,應交回《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隨交二寸近期免冠照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