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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論定義范文1
關鍵詞:博弈 會計準則 納什均衡
中圖分類號:F2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4-151-02
20世紀初,會計學從經濟學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學科,這豐富了會計學的理論和方法,促進了會計學的發展。會計準則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在會計準則乃至整個會計理論的產生與發展過程中,始終貫穿著強烈的經濟色彩。經濟學的各種理論在不斷地影響著會計的行為規范與會計準則模式的取向。會計準則就是在這種經濟學科的影響下得到演變和發展并且變得更加完善。會計準則規范會計信息的生成和供給,從而影響信息使用者的決策行為,進而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經濟利益協調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制度既是社會的博弈規則,也是社會的博弈均衡。會計準則作為社會制度的組成部分,它是約束利益相關者行為的規則,也是利益相關者相互重復博弈的結果。本文擬借鑒博弈論的研究思路分析會計準則的制定問題。
一、博弈論與會計準則
一般認為,博弈理論始于1944年。數學家約翰?馮?諾伊曼(JohnvonNeumann)和經濟學家奧斯卡。摩根斯坦(OskarMorgenstern)合作出版了《博弈論與經濟行為》一書,概括了經濟主體的典型行為特征,提出了策略型與廣義型(擴展型)等基本的博弈模型、解的概念和分析方法,奠定了經濟博弈論大廈的基石,也標志著經濟博弈論的創立。博弈論是研究決策主體的行為發生直接相互作用時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也就是說,當一個主體的選擇受到其他主體選擇的影響,而且反過來影響到其他主體選擇時的決策問題和均衡問題。
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博弈論在經濟學與管理學中得到了廣泛運用,并已逐步成為經濟與管理理論研究的主流方向,近年來諾貝爾經濟學獎多次授予博弈論方面的學者也充分說明了博弈論受到的高度重視。隨著張維迎教授的《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的問世,中國的經濟學界和管理學界也掀起了對博弈論研究的。在會計領域,應用最廣泛的是關于會計準則的制定,因為會計準則本身就是各方博弈的結果。目前,國內已有了一些運用博弈論分析關于會計準則制定的文獻,如王建新提出“會計準則作為一種公共選擇的公共契約與博弈論有著廣泛的聯系,準則的制定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形成是博弈的均衡”;李高亮提出“子博弈精煉納什均衡”是會計準則制定的標準等??v觀這些文獻,一般都是在宏觀的層面,通過對會計準則的制定進行博弈分析,得出了“高質量的會計準則需要各方進行充分博弈,而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的博弈過程極度不充分”的結論。但是,根據運用博弈論研究會計準則的宗旨不僅僅是接受均衡結果,還要充分了解形成過程,從而創造條件達到良性均衡。
二、會計準則制定中的博弈均衡
制度既是社會的博弈規則,也是社會的博弈均衡。會計準則作為社會制度的組成部分,它是約束利益相關者行為的規則,也是利益相關者相互重復博弈的結果。
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是非常廣泛的,包括政府、債權者、投資者、企業經營者、供應商等,他們均會從各自的利益出發,關注會計信息的披露。但是他們所擁有的資源各異,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各不相同,在會計準則產生過程中的決策也不相同。利益相關者的決策過程顯然構成了一個重復博弈過程,我們把博弈重復進行的方式等同于博弈規則,并認為博弈規則是由參與者的策略互動而自發產生的,存在于參與者的意識中。
在準則的制定過程中,理性的參與人均會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在充分衡量自身的收益和成本的前提下作出最佳選擇。但是還應當看到,各個參與人之間的決策并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影響的。一方的決策必須以其他各方的決策為前提,他們的決策過程顯然構成了一個重復博弈的過程。
政府、經營者、投資者、債權人和供應商構成這一博弈的主體,他們各自的利益出發點不同,行為特征也存在明顯的差異。具體而言,政府部門關注企業的持續發展能力、社會經濟運行狀況、資源有效配置等方面的會計信息,以便履行其宏觀經濟調控的經濟職能;企業經營者關注企業的利潤水平、經管責任的履行等方面的會計信息,以在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實現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投資者關注企業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收益能力、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會計信息,以進行合理的投資決策,取得最大的投資成果;債權人關注企業資本結構、資產的流動性、償債能力等方面的會計信息,以保證其債權的安全性;供應商關注企業的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和發展潛力等方面的會計信息,以便與企業之間保持著廣泛、持久、高級的合作關系。
雖然博弈參與者的行為特征存在很大差異,但是通過重復博弈, 他們的行動會逐步演化成一個穩定結果(行動組合)。博弈參與者基于個人經驗對博弈進行的方式形成了大致的認識,認識的趨同導致其決策結果也逐步趨于相同。換句話說,參與者雖然不了解其他參與者的行動決策規則的全部細節,但可以知道一些概要表征或稱為濃縮信息。博弈參與者依靠這些濃縮信息得出自己在各狀態下的行動規則。當博弈參與者關于其他參與者行動規則的信息穩定下來的時候,他們自己的行動規則才能趨于穩定,成為博弈的指南。當他們在反復博弈中獲得充分的信息?形成某種共同的信念,使博弈參與者的行動規則趨于一致并成為公認的博弈規則時,會計準則也便隨之產生。我們稱這種狀態為“納什均衡”。
在這種均衡狀態下,只要參與者對別人行動規則的信念是可維持的,偏離自己形成的行動規則就是不合算的。違背這一信念只會使自己的利益受損。由此可見,會計準則可視為對應著利益相關者共享的那部分均衡信念,可定義為利益相關者的共有信念,即制定者、執行者、監督者相互重復博弈的結果。利益相關者的博弈次數越多,會計準則的完善程度越高,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便越接近納什均衡狀態。
博弈形成的會計準則是一種相對的均衡規則,即在時間和內容上都具有相對性。這樣,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與利益相關者就必須隨著會計環境的變化而不斷進行博弈,如此循環往復,納什均衡就會不斷地被打破,并從低級的一般納什均衡向高級的子博弈精練納什均衡邁進。同時,在整個博弈過程中,應注意保護弱勢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使個人理性(各個利益相關者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偏好)與團體理性(追求全社會福利水平最大化的偏好)趨于一致,從而提高會計準則的效力,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
三、博弈理論在準則制定中的應用
博弈理論應用于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的研究,拓展了會計準則制定的思路和方法――從一般納什均衡到子博弈精練納什均衡,從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到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體現的是會計準則的制定從不完善到相對完善,以及伴隨會計環境變遷而螺旋上升的一種動態博弈的過程。
作為博弈規則的會計準則,它能否得到有效執行,直接與會計準則是否為利益相關者的重復博弈結果相關。博弈規則是內在產生的,他們通過博弈參與者之間的策略互動最后成為自我實施的某種制度或信念。只有制定者、執行者、監督者在掌握相對充分的信息基礎上,通過合作博弈才能形成一套公認的、最終實現自我實施的會計準則。因此,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要提高公開性和公正性,才能推動策略的互動。
在均衡決策下所產生的會計準則將是社會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市場規則,任何人若為暫時獲得收益而違反這一均衡策略,必然遭到更大的損失。這一均衡可以使會計準則制定者、執行者和監督者各自利益兼顧,也只有在這個時刻,會計準則才可以發揮長期的效力。這樣,會計準則經過多次博弈而不斷得到改善,更嚴格地說是納什均衡的均衡點會不斷地由低層次向高層次逼近,使個人效用最大化與全社會福利水平最大化趨于一致,從而實現帕累托改進。
博弈理論認為,制度是一種歷史的和現實的長期重復博弈的結果。會計準則及其制定權制度安排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經濟制度也是利益相關者長期重復博弈的結果。要保證會計準則的科學、公正、公平、權威和效率性等高質量特征,就必須保證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利益相關者的充分參與及其制定機構的獨立性。因此,基于博弈理論的會計準則制定者參與范式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研究價值和實際應用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三聯出版社,2002
2.謝識予.經濟博弈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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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建新.會計準則制定的博弈過程與我國會計準則[J].中南財經大學學報,2001(1)
博弈論定義范文2
[關鍵詞]博弈論; 房地產企業定價; 建議;
一、引言
自1997年的亞洲經濟危機后,全球經濟出現了疲軟的狀態,中國經濟也面臨著通貨緊縮的壓力,為推動經濟進一步增長,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擴大內需,并將房地產行業作為中國經濟發展的增長點,這極大地刺激了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從1998年實行房改政策以來,我國的房地產開發投資始終保持20%左右的增長,房地產業保持了購銷兩旺的局面。經過十多年的高速發展,房地產行業已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領頭羊。特別是自2007以來,伴隨著人民幣的儲蓄升值和資本市場的快速膨脹,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交易更加活躍,房價持續上漲,特別是在大中型城市增長速度尤為明顯。雖然經受了2008年金融危機和2010年以來持續的房地產調控的影響,但房地產市場仍保持在高位運行中平穩緩漲的態勢。如今提起房價,人們都是談虎色變。本文圍繞高房價這一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從房地產定價這一源頭出發,引入博弈論的相關理論知識對其進行分析,以期對這一問題進行合理的解答,并從政府政策制定和監管的角度,提出了一些相應的建議。
二、博弈論和房地產企業定價相關知識介紹
博弈論定義范文3
內容摘要:本文回顧了國內外學者一些關于企業倫理的理論成果及其研究方法,然后基于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企業倫理治理的動態均衡穩定性,結果表明,企業倫理治理是個復雜的過程,其演化均衡受博弈雙方支付參數的影響并且和整個系統的初始狀態有關。
關鍵詞:企業倫理 演化博弈 動態均衡穩定 有限理性
企業倫理文獻回顧
(一)國內文獻回顧
方光羅(2002)指出,企業倫理道德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態,是調整人與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關系所提倡的行為規范的總和,人們的行為規范就是行為標準。黃熙、陳殿林等(2008)提出現階段我國企業倫理已經從工具理性向價值理性轉移,并提出政府權威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肖擁軍、李必強等(2008)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論述了企業股東、債權人、供應商、員工、社會形象等之間的一種倫理關系。楊永燕、李育紅等(2008)認為企業道德資本是研究企業倫理的重要視角,強調這一研究視角,才能不斷挖掘出企業道德性資源,孕育道德資本化的成果,真正衍生出對于發展的社會責任意識。閆向連(2009)從現代企業的經濟目標與倫理目標、經濟信用與倫理信用等出發,闡明企業信用是經濟信用與倫理信用的統一企業信用是企業總資產的一種特殊的運動方式,企業信用包括經濟信用和倫理信用。龔天平(2009)認為企業倫理包括德性倫理和規范倫理,并指出企業倫理的最終落腳點仍然是德性倫理。楊萍、董軍等(2009)企業行為的倫理動機為其實施社會責任提供了倫理動因,這些行為表現也可能出于企業自利的經濟動機,但如果沒有倫理的動機,其最終會在經濟利益的比較權衡中得不到完美的實現。企業行為的倫理動機與社會成就感成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在驅動。李靜(2005)借用企業倫理的經濟性質和博弈論對企業倫理進行了研究,指出企業可以通過比較企業倫理收益和經濟性收益做出選擇,但研究者僅把企業倫理博弈看作是完全靜態的過程。
(二)國外文獻回顧
上世紀70年代,卡羅爾(Carroll)提出了著名的CSR 金字塔模型,他的金字塔模型主要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慈善責任,并把企業倫理放在經濟和法律之上。唐納德森和鄧菲(1994)以“有限道德理性”概念為基礎,分析了一般道德原則在實踐中所面臨的困境,他們認為商業倫理中的理性受到人類評價事實的有限能力、倫理理論描述道德真諦的有限能力,以及經濟系統和實踐的可塑性等三個方面的限制。金太爾(2004)提出,確定的道德規范來源于一個穩定而統一的社會秩序。如果職業角色和職能得到明確的規定,道德生活可完全用對角色的描述來表達。在這樣的社會中,定義善與美德的依據將是以公認的方式履行社會認可的職責。從經典社會契約理論出發,唐納德森和鄧菲(1994)又提出了整合性社會契約理論,該理論認為道德義務以兩個層面的共識為基礎:即所有的理性締約者就“宏觀社會”契約達成的共識,和局部社區的成員就“微觀社會”契約所達成的共識。近年來,西方學者又開始關注企業管理者職業倫理和道德研究,在這樣的研究中的一個重要動向是“整合”,主要體現為對規范性研究和實證性研究的整合,以及對于實質性規范和程序性規范的整合。
綜上可知,國內學術界側重于結合企業某一具體方面或現象對企業倫理進行闡述性分析;反觀國外學者,他們更愿意進行純理論性的研究或以一定的實證研究去代替。本文運用演化博弈理論的思想,把博弈主體當作一個動態的漸進演化系統,把博弈主體看作不斷“學習”的主體。而更是很少有人把“企業倫理”作為一個整體概念運用到博弈論中去分析,因此這也是本文的研究動機。
研究前提假設
假設1:在本研究中,我們假定企業倫理博弈的博弈方僅包括代表不穩定(所謂不穩定是指企業作為“經濟人”從收益方面來做決策的)企業的群體和代表政府的群體兩類,兩群體之間收益不同,各自都有一個純策略即:企業(違反,不違反);政府(監管,不監管)。
假設2:有限理性假定。由于受企業信息、政府政策的執行度、各企業自身的理性等因素影響,所以,博弈參與主體就不可能在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狀態下博弈,這樣決定了企業倫理的治理表現出復雜的特征。參與主體的有限理性,就意味著企業倫理治理是一個重復博弈的過程,就意味著參與主體往往一開始不可能就尋找到最優的策略,在這個重復博弈的過程中參與主體通過不斷的學習,漸漸尋找到對博弈雙方都有利的策略。由于不存在完全理性,因此,在其中只存在穩定的均衡策略。
假設3:給定一個參與主體的策略后,另一主體的策略會迅速發生變化,從而導致其適應性函數的變化。
假設4:政府監管能力足夠強,企業和政府之間不存在行為。
博弈模型的建立
若企業不違反企業倫理、政府采取監管策略,企業會因為社會聲譽的提高等而獲得預期收益b,同時政府因為對企業倫理建設情況進行評估、政府人員的時間成本等得到的預期收益為-a。若企業違反企業倫理、政府采取監管策略,企業因為不良聲譽造成社會的負面影響、政府的懲罰等獲得的預期收益為-F,政府因為企業倫理評估成本、政府的檢查成本等獲得的預期收益為-c。若企業不違反企業倫理、政府采取不監管策略,企業的預期收益為0,政府工作人員因為不監管可能帶來責任追究,預期收益為-N。若企業違反企業倫理、政府采取不監管策略,企業因為政府不監管策略獲得的額外收益為M,政府工作人員因為不監管可能帶來責任,預期收益為-N。由此可以得到一個收益矩陣支付表,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當-a>-N 時,即N>a時,策略(監管―不違反)就構成了一個納什均衡;當-aN時,策略(不監管―違反)就構成了納什均衡;當c>N>a時,在這個企業倫理博弈中就存在兩個納什均衡:(監管―不違反),(不監管―違反)。
通過以上的靜態分析,參數N,即政府監管人員的責任或努力成為主要的影響因素。假定c、a不變,提高對政府工作人員的考核,企業就會選擇不違反企業倫理策略;降低對政府工作人員的考核,企業就會選擇違反策略。事實上,并不是如此。我們擬引入擴展的博弈模型進一步分析。
模型的擴展―演化博弈模型
演化博弈論是把博弈理論分析和動態演化過程分析結合起來的一種理論。它源于生物進化理論,最早用來解釋生物進化過程中的某些現象。它的研究對象是一個“種群”,由于有限理性,因此在演化博弈中最佳策略就是“學習”和不斷改進以前的有利策略,直到形成“演化均衡策略”。因此,在其中有兩個重要的概念。
(一)演化均衡策略(ESS)
若一個策略是ESS,當且僅當:
(1) S0是一個納什均衡
(2) S0≠S滿足U(S0,S0)= U(S0,S),則有U(S0,S0)>U(S,S)
(二)復制動態
可以用以下方程來描述:
其中xs表示一個種群采用策略S的比例。u(s,s)表示采取策略S的收益函數,u表示其平均收益。設x表示企業群體種選擇不違反企業倫理的人數在該群體中所占的比例,y表示采取監管策略的政府人員的比例(0≤x(t)≤1,0≤y(t)≤1),并假定c>N>a。
對企業:
代入動態模擬方程整理后得:
(1)
對政府:
代入動態模擬方程整理后得 :
(2)
這樣,企業倫理治理問題就可用(1)式和(2)式組成的系統來描述:
這樣的一個系統中存在5個局部均衡點分別為:(0,0),(0,1),(1,0),(1,1)以及 5點構成。
由對x,y分別求導:
構造出該系統的雅可比矩陣 :
根據局部穩定均衡點性質可以得到:
當x=0,y=0時,=-M(N-c)>0,
tr(H)
當x=0,y=1時,=(F+b)(c-N)>0,tr(H)>0,此時(0,1)點不是ESS
當x=1,y=0時,=M(N-a)>0,
tr(H)>0,此時(1,0)不是ESS
當x=1,y=1時,=-(F+b)(a-N) >0,tr(H)
當x=c-a/c-N,y=M/M+F+b時,
tr(H)=0,此時為鞍點
以上關于企業倫理治理的動態演化博弈可以用相位圖來表示,詳見圖1。
模型分析與討論
通過相位圖可以發現,通過鞍點以及(1,0)點的折線將系統分成兩個收斂方向。系統的長期演化博弈可能相成兩個結果,一種是不違反-監管的模式,另一種就是違反-不監管的模式。到底最終形成哪種模式,向哪種狀態收斂與該博弈的初始狀態和支付參數相關。政府對企業倫理相關問題的治理概率與M、F、b相關。當yM/M+F+b時,即在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不強或沒有健全的監管系統的條件下,企業的倫理問題將無法得到解決,最終導致泛濫。所以,應該將政府監管的力度加強,使yM/M+F+b,即使違反企業倫理的企業在博弈的一開始都為了經濟利益而違反企業倫理,但是,從長遠來看,經過多次重復的博弈后,企業將選擇不違反企業,并形成習慣,最終達到演化的均衡狀態。一方面政府應增加懲罰的強度,同時也應該對企業倫理建設情況較好的企業給予政策優惠刺激或給予名譽獎勵。另一方面,政府應保持企業的企業倫理信息情況公開化,一但企業違反了,這樣將在社會上形成巨大的不良聲譽。
對企業倫理執行監管的水平而言,企業遵從的概率受c、a、N影響,其中政府執行人員的責任和努力程度是關鍵變量,因此,政府應注重對企業倫理監管人員的考核,實行強硬的責任機制。如果缺乏長效的人員責任追究機制和績效考核,將導致政府工作人員的努力程度降低,使得企業選擇違反企業倫理的機率增大。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利用先進的信息科技手段,對企業倫理情況進行監控,從而降低政府的監管成本。
綜上,企業倫理治理是個復雜而漫長的過程,本文將企業倫理的治理看作一個企業和政府之間的動態博弈,并進行了分析,結果表明,企業倫理的治理演化,受博弈雙方支付效應影響并且和系統的初始狀態有關,因此,在這個漫長的過程中的任何時刻都不能放松對企業倫理的管制,否則,很難有效控制企業為了經濟利益而違反企業倫理的情況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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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熙,陳殿林.論現階段我國企業倫理的轉型―從工具理性到價值理性[J].經濟研究導刊,2008,1
3.肖擁軍,李必強.國內利益相關者理論應用研究回顧[J].商業研究,2008,7
4.楊永燕,李育紅.企業道德資本建設研究[J].當代經濟管理,2008,9
博弈論定義范文4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下的合作者
在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今天,如何在法律保護仍不健全的情況下,發動社會力量來促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私力救濟,值得研究。筆者對河南省武陟縣某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的鄉鎮的調研資料整理后發現,當前社會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三種力量: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以及外力保護人。國家制定相應法律、法規,頒行相應政策,成立相應機構,投入大量財力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廣泛演出,廣收學徒(但作用、效果有限),以達到傳承、保護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外力保護者鼓勵、引導傳承人進行傳承活動,不斷發掘處于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爭取政策、財政支持,同時為國家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建言獻策,向國家切實反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保護需求,為政策導向提供相關現實依據,外力保護者扮演著溝通國家和傳承人的橋梁作用。這三種力量相互作用,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袄碚摰某尚г谟诶碚撃軌蛑笇嵺`、解疑釋惑、指引未來方向,并轉化為廣大群眾改造客觀世界的現實力量?!盵1]理論研究的不足可能對實踐保護產生消極影響。目前,我國大多數學者對“為什么要保護”的理論研究不足,只停留在“因為要保護,所以要保護”的基礎層面,沒有給出保護的具體理由,亦沒有給出國內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學者等外力保護人介入的充分理由。例如,國家作為保護主體之一,其保護義務源于職責使然,自不待言;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外力保護人同處于保護主體行列,不禁令人心生疑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或基于其傳承地位(身為傳承人,自然不能令其在本代失傳)或基于其生計需要(混口飯吃)?但筆者經調查發現:75%①的傳承人生活殷實,年收入大約為兩萬元,其并不靠賣藝為生;某村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只有5人,平均年齡為75歲,由兒女供養,不用為生活而發愁。②外力保護人大多為高校學者,這與他們的工資或者職稱評定關系不大,他們為什么會介入,似乎個人英雄主義還有些道理。[2]顯然,一句“因為要保護,所以要保護”根本無法解答上述問題。從博弈理論看,世界上任何兩者之間都存在著博弈,任何兩者在平等的對局中各自利用對方的策略變換自己的對抗策略,達到取勝的意義。顯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多方合作中,國家、傳承人和外力保護人之間存在著相互博弈的關系。通過博弈論,我們可以數學建模的形式,將三方主體之間的合作問題給予清晰的解答,幫助我們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協調三方保護者的合作關系,達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佳效果。
二、博弈論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論概述
博弈論又被稱為對策論,它是現代數學的一個新分支,也是運籌學的一個重要組成內容?!恫┺氖ソ洝分袑⒉┺恼摱x為:“是二人在平等的對局中各自利用對方的策略變換自己的對抗策略,達到取勝的意義?!辈┺恼撗芯吭谙嗷ビ绊懴嗷プ饔玫沫h境中主體如何行動,預測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況中的行動選擇,為分析人類行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時,博弈論堅持理論選擇的均衡分析思路,“運用理性行動者模型,設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個人收益”。[3]博弈結果由所有人的行動共同決定,既然每個人都是理性的,會運用他所有的知識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則他選擇行動時就會考慮別人同樣為理性的。博弈論的經典案例“囚徒困境”體現了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的沖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國家、傳承人和外力保護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態出現(國家出于責任而合作,傳承人出于傳承而合作,外力保護人出于學識及研究而合作),他們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對局(指保護的準入)中各自利用對方的策略變換自己的對抗策略以期待達到均衡效果,從而實現自己的期望??梢?,國家、傳承人和外力保護人圍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原因和互動,可運用博弈論做出恰當的解釋。他們之間存在著相互博弈的關系———國家與傳承人之間、傳承人與外力保護人之間和國家與外力保護人之間的理性博弈。據筆者調查資料顯示,影響三者間博弈均衡路徑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傳承人不合作的預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財產損失,名氣衰落,歷史負罪感等;二是保護的可執行性,這又取決于國家的倡導力度,外力保護人(專家、學者、社會團體等)圍繞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形成的信息構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檢驗成本等。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依據他們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將博弈分為三種形態: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國家和傳承人之間)、完全信息動態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靜態博弈
(國家與傳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條件下,國家與傳承人之間的博弈類似于斗雞博弈。假定兩人舉起火棍從獨木橋兩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兩種戰略:前進或后退。都前進則會兩敗俱傷;一方進一方退,進者勝退者丟面子;若都退,雙方皆丟面子。[4]數字表述見表1。這個博弈有兩個納什均衡:一方進一方退。國家和傳承人的博弈與此類似。雙方目的明確,國家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了發揚文化,提高國際影響,傳承人為了該技藝被開發而獲得財政補貼,兩方目的明確??梢约俣ㄋ麄冊诜芍袀鶛鄠鶆贞P系明確,B(傳承人,下同)欠A(國家,下同)100,金額可以協商。若合作,A可以獲π=90,減免B債務10,B可獲π=10;如果一方強硬一方妥協,則強硬方π=100,而妥協方π=0;如雙方強硬,發生暴力沖突,A無法收回債務,損失-100,則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關系如表2所示。A、B各有兩種選擇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選擇自己的最優戰略時都假定對方的戰略給定:若A合作,則B不合作是最優戰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將獲得較大收益(100>0);于是雙方都不合作,企圖獲得100的收益,卻不曾考慮這一行動會給自己和對方帶來負效益的100。即國家和傳承人為達到利益的最大化,會選擇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須外力介入(如引進可協調的推動行為)才有可能改變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動態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應合作,需要通過完全信息動態博弈來解決。盡管形式上有兩個納什均衡,但由于當今我國保護機制不佳,故B首先會選擇不合作,因此,這是一個動態博弈。A在B選擇不合作后,不會再選擇不合作,因為收益支付為-200<0,故A只能選擇妥協(合作)。上述結論也得到了田野調查相關資料的印證,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地區)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議,其目的正在于通過這種途徑加強與專家、學者的聯系,與上述外力保護人合作,達到共同保護的目的。而在雙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雖然收益-100<0,但B會預期,他選擇不合作時A必然會選擇合作,故B的理性戰略為不合作。因此,這一博弈的納什均衡實際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這一博弈中,傳承人即便是實力相對弱小,但可選擇抵賴,其可視為另一種意義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實力相對弱小,上述納什均衡仍成立。公權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須引進第三者:外力保護人(專家或學者,當然還可以引進民間社團,聲望紳士)。該條件下外力保護人和傳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圖1所示。設外力保護人(專家、學者等)成本為10,保護成功則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則自行承擔,保護成功后專家或學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護人介入后,傳承人可選擇合作與不合作。若傳承人選擇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兩種情況,前者外力保護人與傳承人收益支付為30,0,后者收益支付為26,10。傳承人選擇不合作后,外力保護人也有合作與不合作兩種選擇形態:如雙方都不合作,學者無法完成學術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亦得不到保護,故收益支付為-110,-100;若傳承人合作,雙方皆耗費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別為-10,90;90>-100,-10>-110,說明外力保護人不合作,傳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護人的最優戰略選擇則應當是合作。而與其介入獲益-10,還不如不介入??梢?,在完全信息條件下,外力保護人難以達到保護和研究的效果,這一點也得到田野調查結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條件下外力保護人與傳承人的博弈如圖2所示。N為自然,外力保護人可調度資源分為豐富和欠缺兩種情況,Χ代表外力保護人可調度資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護人介入保護的成本為10,保護成功則在收益中扣除,保護不成功則自行負擔,保護成功后外力保護人的收益可設定為40%,傳承人不合作需承擔成本10。若傳承人不合作,外力保護人合作,則收益支付分別為90、-10。本論文中所調查的專家或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一個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保護行動開始階段,受保護傳承人不知道外力保護人的社會可調度資源,外力保護人也不知道傳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護人的社會資源可調度力度不及,則雙方可能各導致損失-100,因而可能發生非物質文化遺產無法得到及時、有效地保護至使其衰敗、沒落甚至滅絕。此時,外力保護人,傳承人收益支付分別為-110,-100。如果外力保護人的社會資源可調度力度強大,無論如何必定要比傳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為外力保護人作為外來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為主”的觀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啟動保護行動,故雙方都不合作將導致外力保護人損失-5,傳承人損失-200。在該博弈中,Χ值可通過如下不等式計算:-200•Χ+90(1-Χ)<10Χ>0.276,即當外力保護人的社會資源可調度力度大于0.276時,傳承人的最優辦法是選擇合作。而外力保護人基本上都是專家、學者或者財力強大的人士,所以其社會資源可調度力度通常會大于0.6>0.276,故傳承人為避免更大的損失-200,最優策略選擇只能是合作。此時,外力保護人、傳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別為26、10,傳承人的收益是通過達成一定意向協議,爭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國家收益為(100-10)60%=54。因此,國家發動公權力之外的外力保護力是合適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數情況下達到了保護的目的。但個別情況下,外力保護人不合作,傳承人不合作,國家最后放棄,外力保護人、傳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別為-10、90(減少即失敗,因沒有將手中的資源轉化為財產)。至此,從博弈論—納什均衡理論角度分析國家、傳承人和外力保護人的合作關系完畢。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建議
博弈論清晰地解讀了為什么國家、傳承人和外力保護人會相互合作,同時致力于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那么,究竟該如何解決合作問題,筆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議。
(一)傳承人的發展
針對傳承人在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后繼無人,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失傳的問題,傳承人首先應該對自己所掌握的技藝進行整理和完善,加強自身的儲備。其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錄音、錄影,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傳承人去世后他人再無從知曉該遺產內容。再次,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場”的保護,[5]傳承人可自發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社團(例如戲曲可成立劇社等)使其處于活態的演繹當中。同時配合外力保護人的采訪和幫助,在申報國家項目過程中展現自身的特點。但是,傳承人也會遇到自身無法克服的事項:沒錢維持該藝術的繼續存活;工具破爛不堪,無法使用;外出匯演沒有經費,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農的局限性,傳承人沒有高度的紀律性;不服領導者安排等。劇社運作逐漸困難,沒有成績,效率很低,且該運作弊端自身無法解決,劇社運作處于惡性循環之中。①這時就需要外力保護人的介入和幫助。
(二)外力保護人與傳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護人在傳承人自身無法解決困難的情況下介入,幫助傳承人成立劇社,并與同行進行交流。同時外力保護人利用自己的人脈資源以及其他方法幫助他們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以期得到國家或者財團的資助,使劇社能夠良性運行。同時,外力保護人需要意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鄉村文化,它無法離開生它養它的地方存活,應將其置于“適宜的生活場、自由的生存場、給力的藝術場”中才能不斷發展[6]。因此,外力保護人應暫時退出運作行列,將該社團組織置于鄉村的自治狀態之中(雖然鄉村自治仍會有很多弊端)。但由于傳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沒有高度的紀律性,不服統一管理,致使該社團組織處于不良的運作狀態。這時,外力保護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盤活該劇社,使其回到良性運作中。
(三)國家與傳承人、外力保護人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