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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公司審計范文1
公司治理結構通常指的是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董事會聘任管理層,監事會監督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制衡機制的組成。一些學者在論述公司治理結構時,也講到兩權分離、三足鼎立的制衡格局。如吳敬璉在1994年提出的觀點認為,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者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雇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于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在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及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董事會與高層執行官之間存在著性質不同的關系,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各自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三者之間的制衡關系。在這個公司治理結構中,把制衡機制簡單地歸結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之間的關系,根本沒有將審計作為制衡的重要因素。
隨著美國安然、世通、施樂等粉飾業績案件,日本雪印食品公司的舞弊案件及中國上市公司中名目繁多的關聯方交易、“掏空”等案件的相繼曝光,圍繞著“公司的社會責任”、“企業信用”以及“董事會的戰略參與”等問題,再一次引發了人們對公司治理問題的反思。安然事件后,管理層財務造假已成為不爭的事實。著名的信貸評級機構魏斯公司2002年上半年對美國七千家上市公司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有多達三分之一的美國上市公司可能有篡改其盈利報告之嫌。美國《首席財務官》(《CFO》)雜志于2002年8月1日公布了一份調查報告,發現過去5年中,美國大公司中17%的CFO們受到來自上司的壓力,被迫出具虛假財務報告,18%的財務經理在編制預計賬目時,沒有遵循通用會計準則,27%的受調查的CFO稱,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并沒有反映出所有的負債。事實表明,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遏制不住財務造假,審計失效弱化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制衡機制。李金華審計長于2003年11月5日在南開大學舉行的第二屆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上指出,目前,公司治理問題已經成為國內外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一個世界性的課題。
各國在考慮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時,都會涉及到審計監督機制的建立及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問題。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監督安排由外部審計監督和內部審計監督兩方面的內容組成(李維安)。內部審計的全球性職業組織——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于1999年通過了內部審計的新定義,強調內部審計要在公司治理領域發揮作用。2002年7月,IIA在提交給美國國會的《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議》別指出,健全的治理結構建立在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四個“基本主體”的協同之上。IIA研究基金會在2003年先后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的作用》、《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職責:薩班斯法案的遵循》兩份研究報告。這些研究表明了內部審計被推向最重要的企業發展趨勢的前沿——企業需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具有更高的道德水準;需要恢復投資者在市場上的信心;需要很好地控制企業目標,公司董事會、新聞媒體、投資者、分析師、管制者越來越認同內部審計在這些方面的重要性。
關注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源于兩個重要趨勢:一是研究表明,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質量相關。大量的研究表明,內部審計能對公司治理產生積極影響。內部審計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預防財務報告的違規行為和員工的偷竊行為;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越高,越可以改善控制環境、減少報告錯誤、提升報告質量;內部審計的參與也有利于公司業績的改善。二是人們越來越重視內部審計,不斷地擴展內部審計在確保公司治理質量方面的職責。此外,美國《薩班斯法案》的出臺、紐約證券交易所新的上市規定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盡管薩班斯法沒有直接涉及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但對審計委員會、外部審計人員及管理層治理要求的擴展,意味著內部審計作用也要擴展。2002年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內部審計部門。這些法律的頒布是對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價值的認可,也提升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二、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
國際內部審計協會在1999年6月,對內部審計的定義、職業準則以及道德規范等進行了全面修改,提出了能夠適應當代內部審計發展的新定義,將以獨立性為基礎的保證活動和以決策有用性為基礎的咨詢活動并列起來,提高了內部審計的地位,擴大了內部審計的責任和工作范圍,將內部審計進一步提升至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高度。在新定義的基礎上,IIA建立了新的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并特別強調內部審計應通過“參與式”審計活動以體現其“增值”功能。
“安然事件”后,2002年美國國會出臺了《薩班斯法案》,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財務會計處理的準確性、確保審計師的獨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對美國現行證券法、公司法和會計準則等進行了若干重大修改,加強了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法律責任;特別要求公司管理當局要對其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做出承諾,并由獨立審計師做出鑒證;對公司審計委員會做出了規范。隨后,紐約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的構成做出了規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內部審計職能部門。2002年IIA在給美國國會的建議中指出: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內部審計的協同是健全治理結構的基本條件,其中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人員)的主要作用是增強報告關系上的獨立性。面對外部環境變化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4年IIA對2001年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專業實務框架》進行了修訂,新的標準增加了5條新準則,并在不同程度上對原有的17條準則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內容主要涉及有關保證準則。新標準明確了保證工作的性質和范圍應由內部審計人員決定,而不是由委托方決定,以確保確認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這一改動體現了當代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斷強化的趨勢。
經過以上法律和制度建設方面的變化,內部審計工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也發生了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內部審計在內部控制制度方面的職能進一步強化?!端_班斯法案》頒布之后,公司內部控制的評價內容成為在美上市的公司年報的強制披露義務,內部審計職能通過內部控制這一領域再次得以強化,尤其是內部審計人員要在保證有效的內部控制和健全的財務報告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內部審計在企業組織的重要性和影響力進一步提升。
2、內部審計成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礎。在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的環境下,內部審計部門與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并列成為有效企業組織治理的四大基石。具體表現為:內部審計應該評價并改進組織的治理過程,為組織的治理做貢獻,從而推動組織道德和價值觀的良性發展;內部審計在確保實現組織目標和維護組織道德觀和價值觀的基礎上,要樹立風險管理與控制觀念;要保證董事會、管理層、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四個因素在企業組織治理過程中的協調。這些建議和要求為內部審計參與公司治理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3、內部審計活動涉及到整個業務與管理流程?!鞍踩皇录焙?,內部審計的地位不僅僅表現在獨立性和權威性的提高,而且還表現內部活動開始涉及整個業務與管理流程。
這些變化將使以往由內部審計機構對控制的適當性及有效性進行獨立驗證,發展為由企業整體對管理控制和治理負責。內部審計將從以前的消極的以發現和評價為主要的內部審計活動轉向積極地防范和解決問題;從事后發現內部控制薄弱環節轉向事前防范;從單純強調內部控制轉向積極關注、利用各種方法來改善公司的經營業績。三、內部審計在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市場規范的不斷健全,中國企業的內部審計有了很大的發展,絕大多數的大型企業都設立了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形式多樣的審計活動。但總體來說內部審計工作還是落后于企業管理實踐,不能很好地滿足經營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現為(1)審計職能以查錯糾弊為主,沒有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2)審計范圍局限于財務會計領域,沒有擴展到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3)審計方式主要是事后審計,沒有拓寬到事前和事中審計。
目前,我國存在以下三種形式的內部審計模式:
1、監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是對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監督。將內審設在監事會,使內部審計完全以監督者的身份出現,與管理階層脫鉤,有助于審計機構的獨立、公正審計,不受行政干預,其缺點是:不利于促進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因為監事會不能兼任公司的經營管理職務,沒有經營管理權。因此,這不能直接服務于經營決策,也就難于實現通過內部審計,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2、總經理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總經理是公司的最高經營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使內部審計接近經營管理層,有利于直接為經營決策服務,有利于實現內部審計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同時,這種設置方式既達到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還保持了審計的獨立性和較高層次的地位。使內審機構與財會等部門相對獨立,便于內部審計對這些部門進行有效的評價與監督。然而,這種設置不利于內審機構對總經理的責任、業績等進行獨立的評價和監督??偨浝硐聦俨块T的很多活動是在其授意下進行的,內審機構對這些部門的檢查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受到阻礙。因此,總經理領導的組織模式難于對本級公司的財務和總經理的經濟責任進行監督和評價。
3、董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職責是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策略以及任免總經理等。在這種組織模式下,內部審計能夠保持較高的獨立性、權威性和較高的地位。同時也使內部審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既便于其為委托人服務,又便于其與經營管理層聯系;既便于其對管理層進行獨立的評價與監督,又便于其為管理層加強管理、提高效益服務。企業在董事會內設置審計委員會,并將其做為董事會內的一個分支機構,人員一般由非行政董事及具有管理、財務、技術、營銷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組成,它是董事會與內部、外部審計師溝通的橋梁,分擔了行政董事在內部控制和財務報告方面的部分工作,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因為這種隸屬于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獨立于管理當局,總經理及公司的全部經營管理活動都要接受審計,審計結果直接向委員會報告,使內審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另外,也有利于保證現代企業制度下內審職能的發揮。
通過對2001年至2004年滬市246家IPO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的分析,可以發現在2001年上市的55家公司中僅有31%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2年上市的67家公司中有43%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3年上市的66家公司中有44%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4年上市的58家公司中有60%的公司設立了單獨的內審部門。四年來,設立內審部門的公司比例翻了一倍,從中可以看出內審的作用在近幾年中得到了人們的重視,內部審計在加強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發揮了更重要的作用。在單獨設立內審部門的110家公司中,有22%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董事會,2%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監事會,76%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總經理。這暗示了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是作為普通職能部門存在的,更多的進行的是管理工作,盡管有的企業名義上規定內審機構對董事會負責,但由于企業本身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實質上內審機構主要接受經理層管理,遠沒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
面對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治理方面作用的顯現,我國也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來加強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1997年12月,中國證監會出臺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南》,其中就對內部審計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并規定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2002年1月,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聯合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其中規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并且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招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審計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到日前為止,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陸續頒布了中國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二十四項具體準則和兩個內部審計實務指南,對中國內部審計的基本概念、內部審計的目標、宗旨、范圍、性質與功能等基本規范作了全面界定,為中國內部審計活動和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了一套權威性的準則。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象美國證監會那樣強制規定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內審部門。這一方面說明了我國內部審計的治理職能還沒有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我國公司治理本身可能就處于一個初期的發展階段,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還缺乏法律基礎,要讓它發揮作用還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因此,應在法律的基礎上,大力加強內審部門的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改善公司的治理效果。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不斷深入,上市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浮出水面。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優化內部控制、保證企業資產增值與合理配置、抑制管理腐敗、合理控制決策風險等重大課題引起眾多業內人士的關注。從國際內部審計的發展經驗來看,要解決這些重大問題,我國的企業組織既要將內部審計作為企業組織管理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要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并與外部審計、董事會及高管層互為補充,成為企業組織治理的有效工具之一。這就為我國內部審計真正介入企業組織的治理過程,并發揮重要的保障作用提供了足夠空間,也使得內部審計將為促進有效的公司治理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著,《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專業實務框架》,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編譯,2004
[2]李維安,《美國的公司治理:馬奇諾防線》,2003
審計公司審計范文2
有關法定審計范圍
建議摘要: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注冊會計師審計。
說明摘要:確定法定審計的范圍(即哪些公司須進行年度賬目的審計)是法定審計制度的核心。法定審計范圍取決于以下三個因素摘要:
(1)公司股權結構的公眾性;
(2)公司所承擔的稅務、債務負擔的規模及性質;
(3)審計的成本。
各國有關法定審計范圍的規定大體有兩種模式摘要:第一種是以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為代表的全面審計型,它們對公司法下的各種公司都實行強制審計。第二種是以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家和美國為代表的部分審計型,即只使部分公司負有法定審計的義務。對負有法定審計義務公司的范圍確定大體有公司的組織形式、公司營業的性質和公司的規模三個標準。從組織形式來看,股份有限公司、非凡是其中的上市公司,在各國都被納入法定審計的范圍之內。這類公司通常規模也比較大,對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的影響也比較大。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列入法定審計范圍的通常是規模較大的企業以及從事金融類業務的企業。此外,考慮到中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也可能存在的;中突,一些國家規定,當有限責任公司中一定股權比例的股東提出要求時,公司也必須聘請注冊會計師來審計。
有關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通過對一些國家和地區法律中有關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的規定進行比較,從中提煉出公司法定審計制度中通行的規則,并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提出中國《公司法》法定審計制度的基本框架,為我國《公司法》修訂中法定審計制度的構建提供立法參考。
建議摘要:受托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依照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在形式上和實質上和被審計公司保持獨立。
說明摘要:各國公司法為保證法定審計的獨立性,一般都規定了會計師不得和被審計公司存在人事上的或利益上的關聯性,主要包括以下幾類的情形摘要:
(1)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持有被審計公司股份或對被審計公司或其關聯公司負有一定數額以上債務的;
(2)注冊會計師擔任被審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是上述人員的合伙人、雇主或聘用的人,或是上述人員所聘用的人的合伙人或雇員;
(3)注冊會計師擔任被審計公司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或持有被審計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4)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是被審計公司的合伙人或其合伙人的雇員;
(5)注冊會計師是上述(2)項所列人員的近親屬;
(6)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活動之外參和被審計公司的簿記或編制年度決算等業務;
(7)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公司獲得審計業務收入以外的工資或其他報酬;
(8)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一定時間內每次都從被審計公司或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公司的審計和咨詢業務中取得占其全部收入一定比例以上收入的。
上述(1)項是對審計員和被審計公司股份關聯的禁止,澳大利亞、德國、法國等國法律中均有明確規定,澳大利亞還規定了審計員對被審計公司(或其關聯公司)負有債務的情形;(2)、(3)、(4)、(5)項是對審計員和被審計公司人員關聯的禁止,絕大部分國家都有規定,如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比利時、日本等,但各國規定的范圍略有不同,德國規定的范圍最大;(6)、(7)項是對承擔法定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的限制,美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等國有此規定,其中以美國《薩班斯法案》規定最為嚴格,要求會計業務和審計業務的絕對分離;(8)項是對于審計業務收入比例的限制,只有德國有該類規定方法。
上述各項禁止性規定,能夠從形式上保證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公司之間的獨立性,但獨立性的最終實現還有賴于會計師對職業道德準則的遵循。
有關會計師事務所的提名、選任、任期及報酬
建議摘要:依法設立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或監事會的公司,由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或監事會提名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應當表決確定承擔本公司年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并決定其報酬。
說明摘要:對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提名、選任做出規定,是為了維護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強化法定審計的嚴厲性,確保會計師事務所發揮其應有的鑒證、監督功能,保護股東和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中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提名選任做出非凡規定,還有利于打破大股東控制公司、損害小股東利益的慣例。
1.對審計師的提名僅在日本《有關股份公司監察的商法特例法》第3條(2)中有類似的規定摘要:董事向股東大會提出選任審計員的議案時,須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2.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任,各國或地區都有不同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摘要:
(1)絕大多數國家實施的由股東大會任命審計人員的模式;
(2)以美國為代表的由審計委員會任命審計人員的模式;
(3)臺灣模式,規定審計人員的選任和經理人的選任相同,區分不同的公司類型,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任。
3.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任期在國外主要可以歸入兩種模式摘要:
(1)以英國為代表的英聯邦國家的任期一般為一年;
(2)以法國為代表的歐盟國家的任期為3到6年。
4.輪換制度是為了避免長期任職的會計師事務所因和管理層過多接觸,影響其獨立性。自美國薩班斯法案后,各國開始探究輪換制度。會計師事務所的輪換還處于探究階段,多數國家還持~種觀望的態度,未加規定。審計合伙人的輪換也還不是~個成熟的制度,做出這種規定的國家還比較少。
5.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作為任免制度的一部分,各國對審計人員的報酬做出了規定,這些規定都遵循誰選任誰決定的原則。為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不應由公司管理層過多干預,應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水平。
有關會計師事務所的解聘和辭職
有關事務所的解聘,建議公司解聘或不再續聘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作出決定。在表決解聘或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之前,公司應至少提前l5天向后者發出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收到通知后,可以向公司作出書面陳述,同時有權出席對其解聘或不再續聘進行表決的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并陳述意見。
有關事務所的辭職,建議會計師事務所在任期屆滿前辭職的,須向公司提交書面說明。該書面說明中應披露和其辭職有關的、需提請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注重的非常事項。假如不存在這樣的非常事項,該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也要予以說明。公司應將辭職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書面說明送達公司股東或予以公告。
說明摘要:解聘和辭職是公司法定審計關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在保障公司享有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任權的同時,避免注冊會計師因為監督公司管理層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影響,各國都針對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做出規定。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辭職,有些國家沒有做出規定。
1.解聘或不再續聘。各國有關解聘規定,大致可以分為幾類摘要:
(1)英聯邦模式。規定由股東大會行使解聘權。
(2)法國模式。規定在特定情形下,應董事會、經理室、企業委員會、股東大會或代表1/10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請求,由法院判決解除其職務。
(3)意大利模式。規定股東大會只有在理由充分且征得公司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方可解聘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日本模式。大型公司股東大會可隨時解任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同時公司的監事會在滿足特定的條件時也有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為了限制公司解聘權,各國立法都做出各自的規定,大致可分為摘要:
(1)程序限制模式。主要是英聯邦國家,通過規定嚴格的解聘程序,賦予被解聘的審計師陳述權和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利,確保在被解聘前能夠獲得辯護的機會。
(2)實體限制模式。主要是法國,規定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過失或不能分身),才能申請法院解聘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3)混和模式。主要是日本對監事會行使解聘權的規定。一方面規定只有滿足特定的幾種情形時,監事會才能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同時,規定被監事會解聘的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陳述意見。
2.有關辭職的規定,可分為幾種模式摘要:
(1)英國模式,規定受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可以經書面通知而辭職,但必須按照特定的程序,履行特定的說明義務。
(2)澳大利亞模式。區分不同的情況,規定對一般公司進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可在任何情況下辭職,審計上市公司的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只有經過ASIC批準后,才能生效。
(3)德國模式。規定只有在有重大事由時,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才能辭職。
有關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及相關信息的義務
建議;公司應當向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和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說明摘要:在公司法中規定公司為受托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的、完整的資料和信息,是為了確保公司的審計師能夠獲得和審計有關的充分信息。國外有關公司為審計提供資料的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模式摘要:第一種是從注冊會計師的知情權的角度,賦予注冊會計師查閱公司財務信息和相關文件,從公司獲得有關的信息和解釋的權利。如香港、新加坡、比利時、意大利、瑞士、歐盟、日本。第二種是從公司的角度,規定公司有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條件、資料和協助,如瑞典公司法的規定。第三種是從注冊會計師的知情權和公司提供信息的義務兩個角度進行雙重規定,如英國、澳大利亞、德國和韓國的規定。在英國1985年公司法下,受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可以隨時審查公司的賬簿、賬戶和憑單。假如公司管理人員故意或過失向注冊會計師提供一份引起誤解的、錯誤的或欺騙的說明,就構成違法行為,將受到監禁或罰款或雙重懲罰。根據德國商法典的規定,資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有不遲延地向決算審查人提示年度決算和局狀報告的義務。
有關公司妨礙審計的法律責任
建議摘要:公司拒絕向審計師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和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或隱匿、謊報上述資料,或以其他方式妨礙審計師履行正當職責的,對公司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為了保證審計師能夠正常地進行審計活動,法律有必要采取辦法保障審計師順利地從公司獲得必要的賬冊、憑證等財務信息資料。前面的條款中規定了公司負有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活動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的義務。為確保公司切實履行此項義務,必須配置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一新問題上,國外有兩種公司法和證券法兩種模式。前者如《1989年英國公司法》第389條,它規定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信息提供的義務,將被處以監禁或罰款。后者如《香港證券法》第95、96條,規定假如公司拒絕提供這些資料,或者隱匿、銷毀、修改這些資料,阻止或妨礙審計的,要受到法律制裁。美國《薩班斯法案》中對公司管理層妨礙審計規定的法律責任也屬于此類。
有關設立驗資
建議公司股東繳納出資后,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對注冊資本實收情況進行審驗,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僅用于工商登記和向股東發放出資證實時使用。說明摘要:《公司法》上確立設立驗資,是保障公司法定注冊資本金的基本要求。國外對此有三種立法模式。第一種是驗資和評估分離的模式,以日本為代表,規定公司設立時須經驗資的內容,并且驗資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含外國注冊會計師),而非其他資產評估主體。這種模式和我國的立法傳統是一致的。第二種是驗資和評估合一的模式,以德國、法國和歐盟為代表,對公司設立時規定驗資程序,但是驗資和資產評估程序合一,驗資主體由資產評估師擔任。大陸法系一般把資產評估主體視為設立驗資主體,其做出的資產評估(尤其是針對實物出資方面)即具有驗資報告的同樣功能,可以證實出資的真實性。第三種是對公司設立不要求專門驗資程序的模式,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確認出資數額即可。英美法系立法顯得較為寬松,對公司設立時未加以嚴格的資本審核要求,對資本繳付金額采取申報制。
有關變更驗資
建議摘要:公司變更注冊資本,須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批準,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說明摘要: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尤其是減資時)對公司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將產生重要影響,各國的規定較為一致,基本上對公司資本變動(主要就是增資和減資兩種情況)規定了強制驗資要求。根據側重點的不同,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模式。第一種是對公司增資和減資規定了相同的驗資要求,以歐盟公司法指令為代表。第二種是對減資時的驗資要求較增資時嚴格,以英國、法國為代表,規定驗資主體須向股東大會發表其對減少資本的理由和條件所持的意見,以進一步確保公司資本的穩定性。
有關會計師事務所介入清算
審計公司審計范文3
關鍵詞:創業板;上市公司;審計風險
目前,在我國經濟發展的現階段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必然是更加重視市場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國目前經濟發展出于由高速經濟發展向中低速經濟發展轉向的過程中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等都處于轉型階段,對于經濟增長的貢獻明顯出現乏力的情況,因此對于第三產業,尤其是高科技以及具有高速經濟增長潛力的新行業部門開始重視了起來,尤其重視發揮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的作用。而這些高新企業和中小企業的上市能夠幫助這些企業募集到更多的資金,有利于他們企業的發展和成長,但是這些中小企業的上市板塊是創業板,因為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導致了創業板上市公司面臨的風險較高,因為我國股票市場的創業板建立的時間較短,各方面的機制和體制存在不規范、不完善的情況,所以近幾年來我們常??吹皆趧摌I板上一開始上市的公司經過一段時間后竟然出現了收入負增長的情況,說明這些創業板的上市公司不但沒有獲取利潤,反而使得投資人和股東受到了經濟方面的損失,分析其中的原因,創業板上市公司獨立審計方面的和其他的板塊相比,也存在較大的風險,對于審計公司而言,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審計難度更大,風險更高,因此,本文通過對于創業板上市公司獨立審計風險及防范措施的分析,希望能夠給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獨立審計帶來啟示。
一、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審計風險
1.創業板上市公司注冊會計師方面的風險形成因素因為我國的經濟制度是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混合發展的,所以原來我國的經濟發展是以計劃經濟為主導的,后來開始漸漸的進行經濟改革,開始以市場經濟為主,因此我國金融市場起步較晚,發展很不完善,目前股票市場同樣如此,國家管制的因素較多,各種規范和規章制度較為欠缺,所以我國企業在上市的過程中規避風險的主導作用不能靠完善的金融市場制度來解決,而主要的責任在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作用。而我國創業板上市企業更是具有特殊性,因為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進入門檻低,審計的風險就更高了。而創業板上市公司注冊會計師方面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注冊會計師缺乏專業勝任的能力。因為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企業能否上市要主要的依據就是就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而且注冊會計師對于已經上市公司的業績也有著直接的影響,如果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現實企業不能夠上市,存在很大的上市風險,或者注冊會計師評估已經上市的企業上市的業績較差,那么這些上市的企業可能面臨退市的風險,而尚未上市的創業板企業也可能無法上市,所以這些上市公司或者打算上市的企業就會干涉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可能阻止注冊會計師一些不利于企業上市的報告等,而一些注冊會計師會因為企業的壓力以及自身的利益,在缺乏專業能力的情況下,會對審計工作進行違規操作,從而造成做出的審計報告與實際的情況并不相符的情況,而且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目前來說,創業板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一些高科技公司,或者是具有自主研發能力,自我創業的公司,這些公司的未來發展和核心業務成長等都會受到多方面的影響,而且因為是屬于高新企業,市場上并沒有先例進行借鑒,因為他們的成長軌跡和成長潛力無法預測,而且注冊會計師也會因為不了解創業板的上市公司所在的行業,而做出不準確的判斷,注冊會計師這種不準確的判斷可能會對企業的上市造成不良影響。這些高科技公司的審計因為沒有先例存在,很可能注冊會計師本身無法勝任這些企業的審計工作,但是為了爭奪市場而強行進行審計,往往會做出不準確的審計報告,如果注冊會計師受到來自市場競爭方面的干擾,更有可能做出不利于企業的審計結果,從而影響企業的上市。二是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方面存在的問題。由于我國金融市場起步較晚,在發展的過程中很不完善,雖然我國針對企業的上市制定了一些規章制度,這是這些規章制度并不完善而且基本上都是表面上的規章,不具有實際操作性,因此企業的能否上市還是要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分析,而且根據企業上市監管部門的要求,公司能否上市最終還是靠注冊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為主,這就使得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存在很大的風險,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注冊會計師很可能為了爭奪市場,對于那些存在資金薄弱、實力不強、甚至存在偷稅漏稅等現象的公司進行包庇,也為他們出具了無保留以意見的鑒定報告,從而幫助這些本來有問題不具備上市資格的企業上市。而且因為注冊會計師在企業的審計過程中起到主要的責任,因此一旦企業上市之后,因為經營問題面臨退市的風險,那么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就難逃其咎,所以出于各方面壓力,注冊會計師會不顧及自身的職業道德,而選擇繼續包庇上市企業,做出不準確的審計報告。2.創業板上市公司審計管理部門的風險形成因素除了注冊會計師方面的主要因素之外,還有創業板上市公司審計管理部門存在的問題,創業板上市公司審計管理部門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審計部門的管理水平較低。我們知道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一個特點就是高新企業,這些企業集中在技術研發領域中,對于這些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對于其持續經營方面的要求不高,因此,對于這些企業而言,未來的發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為這些以高新技術為主要的企業可能未來會出現高盈利高回報的情況,同時也可能存在很大的風險,出現高風險甚至是破產的情況,而且企業重視的不僅是長遠的企業生存,而是新興行業中根據市場時機的高盈利性,所以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門對于這些企業的上市標準要求也比較低。二是上市公司本身的管理水平較低,因為這些企業處于創業板,所以作為基本上是剛成立不久的企業,這些企業沒有豐富的管理經驗,資本方面也沒有雄厚的積累,而之所以能夠在創業板上市,或者說被市場看好,主要是因為廣泛的市場前景,以此企業就有較大的經營方面的風險,常常存在的問題是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企業在交易方面存在著舞弊等行為。
二、創業板上市公司審計存在風險的原因分析
創業板上市公司審計之所以存在較大的風險,經過上述分析我們知道是因為我國金融市場的特殊性和創業板上市公司本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審計上一直存在較多的問題,因此創業板上市公司審計存在風險的主要原因有:1.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利益關聯性較大創業板上市公司和其他板塊上市公司不同的地方在于,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利益相關者更多,在創業板上市公司中關注其能否順利上市的有發起人、企業管理層、企業的潛在投資人以及外部審計和管理部門,這些不同方面的都在密關注企業能否上市,因此對于注冊會計師出示的審計結果都是否準確、公正等都存在著自己的態度。而且這些來自不同方面的關注中,希望企業順利上市的壓力很大,除了外部審計和管理部門對于企業能否順利上市持有中立態度之外,發起人、投資者以及企業的管理層等都是希望創業板能夠順利上市的,因此,對于創業板上市公司能否上市的關注希望順利上市的力量明顯大于不支持或者是保持中立態度的力量,因此,注冊會計師這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壓力,往往會在審計上被相關的利益者所干涉,因此工作難度和工作風險都很大。2.我國創業板上市制度設計存在問題按照我國創業板的設計初衷,為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要求投資人的持股比例不少于35%,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投資人這么高的持股比例卻給企業增加了上市風險,也帶給了審計注冊會計師較大的壓力,這是因為一般而言,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投資人因為占有較多的股權,也是公司的管理層,對于公司的管理起著重要的作用,所以這些投資人會干涉公司的上市,而這些審計公司因為是為創業板上市公司所進行審計的,所以審計費用、管理費用等都是有公司進行支付,因此,對于這些直接的客戶,注冊會計師不得有些時候會對其妥協,導致企業在經營中存在較大的風險。3.審計行業本身的不規范操作我國的審計行業與歐美等資本發到國家相比較,建立的時間很短,但是市場成長卻是很快的,目前市場上會計公司的競爭非常激烈,而且我們可以看到,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后,還有很多國外的知名會計公司入駐中國,也在積極搶奪中國的市場,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本土會計企業的生存壓力很大,而且注冊會計師作為一個具有很高含金量的職業資格,考取很不容易,在我國本土還是比較稀缺的。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公司面對的市場競爭很激烈,如果企業能夠接受審計工作,常常因為生存和競爭方面的壓力,而不遵守業內的行業規范,在以客戶為主導的市場中,注冊會計師的地位低下,常常為了滿足客戶的需要而自行調節企業資本的審計標準,從而使得上市公司本身存在很大的風險,而且不僅如此,因為我國注冊會計師的行業不規范,而且起步時間很短,使得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本身存在的行業經驗和行業能力不足,面對的又是高新企業的上市審計工作,他們常常并不能勝任這些工作,但是迫于生存勉強審計,這些注冊會計師往往工作壓力很大,每次審計的時間都相對較長,對于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因此也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鉆研會計審計方面的業務,對于最新的創業市場進行研究,因此就工作上常常力不從心,在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審計的時候也就很難做出公平并且準確的決定,導致創業板上市公司審計方面存在的風險。
三、創業板上市公司獨立審計的風險防范措施
針對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獨立審計的風險來自內部和外部等多個方面,但是我國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必須應該盡量克服這些困難,規避創業板上市公司存在的風險,具體可以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如下:一是加強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能力建設。注冊會計師作為影響企業上市的主要方面,本身的責任重大,注冊會計對于上市企業的審計工作,不僅僅涉及到企業未來的發展問題,還對于投資者以及市場上的普通股東有著重要的作用,因為市場的投資者和一些普通股東對于企業本身并不了解,他們并不知道企業內部的資金財務狀況是什么樣子的,也不知道企業未來的成長潛力如何,所以他們基本上依賴的是靠企業內部的審計報告,如果注冊會計師違反職業道德,或者為了利益而做出了和企業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審計報告,那就會干擾股東的投資決策,而且長遠來看也會影響到上市企業在股市的收益情況,所以注冊會計師要正確看待本身的工作,應該有較強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感。除此之外,注冊會計師還應該要加強自身能力的建設,尤其是創業板的上市公司,他們所在的行業一般是新能源、高科技等行業,這些新興行業的對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因為缺乏相關的行業知識,就會影響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除此之外,我國的審計工作起步較晚,所以和國際上相比,我國的審計工作也存在不規范的情況,注冊會計師和會計事務所應該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相關的培訓,努力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能力。二是積極尋求外部幫助來規避審計風險。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獨立審計工作除了會計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本身的問題外,還有其他方面存在的問題,因此審計管理部門應該積極營造適合審計,降低審計風險的外部環境,首先要完善創業板市場的法律法規,我國創業板市場的法律法規存在不健全、不合理的情況,導致我國創業板市場上存在很多的問題,也使得注冊會計師在對創業板上市公司進行審計的時候缺乏具體的參照標準和操作規范,使得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審計主觀性較大。其次,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涉及的行業高、精、尖的情況,注冊會計師應該聯絡相關領域的專家等讓他們作為第三方參與到對于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審計工作上來,這樣有利于對于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做出合理準確的審計,避免因缺乏行業知識而研判失誤的情況。
四、結束語
創業板市場作為最有活力的市場,在我國的金融股市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也因為準入門檻較低,所以存在很多的問題,主要有注冊會計師方面的問題、制度設計方面的問題以及外部監管方面的問題等,本文通過對于創業板上市公司獨立審計風險以防范措施的分析,希望能夠對于創業板企業的上市審計工作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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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公司審計范文4
關鍵詞:內部審計公司治理途徑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治理是指為了保護股東的利益,并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制度。在公司運轉過程中,需要建立一整套具體的公司治理機制,內部自身監督職能由此顯得至關重要,內部審計的職能與作用提升由此成為公司治理的熱門話題。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機組成部份,又是內部控制的確認者,獨立的、能夠勝任其工作的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體系運作的有力保障,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同時又參與到公司治理當中。
二、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發揮的作用途徑
(一)選擇有利的內部審計組織架構模式
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是內部審計機制有效運行的保證,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越高,其監督約束作用和信息反饋落實就越強,越能有效發揮其作用。在我國,形成了以下四種常見的不同模式,其效果也各不相同。
表1 內部審計組織架構模式及其效果
從組織架構上進行分析,第一種模式內部審計人員根據財會部門領導要求開展工作、第二種模式根據總經理要求開展工作,此兩種模式內部審計接近經營管理層,能夠直接為經營決策服務,有利于提高經營層面管理水平,缺點是內部審計層次較低,地位和獨立性較差,很難以實現審計的根本目的;第三種模式根據監事會要求履行相關監察職能,內部審計層次、地位和獨立性較高,但在我國監事會往往有職無權,評價和服務功能由此可能被削弱,導致效果不好;第四種模式內部審計隸屬于審計委員會,同時向董事會和管理高層匯報工作,這種模式下的內部審計地位較高,能夠保持較強的獨立性和和較高的權威性,有利于獨立開展工作,這是內部審計組織架構中的領先實踐模式。
(二)對經營管理的監督和評價
內部審計機構作為公司內部獨立的經濟監督機構,最基本的職能是經濟監督。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內審監督不僅要對公司的財務事項進行監督,也要針對幾大重點領域進行監督,包括重點環節、重點資金、重點部門、重要經濟活動,更要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內部審計監督能夠規范管理層的經營行為,審計監督不是最終目的,而是一種服務于經濟建設的管理手段,其目的是為實現公司總體戰略經營目標服務。另外,內部審計諳熟企業經營和管理狀況和細節, 有條件對公司的人、財、物, 產、供、銷及運營等各方面情況進行深入了解、評估和判斷。內部審計對上述乃至對公司整體及各個環節所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審查,會發現的低效高風險甚至有損于公司利益的行為,并對積極的業績予以肯定,提出針對性的評價意見和改進建議,協助管理層管理企業經營活動,并應將結果呈報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為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三)完善保證和咨詢服務職能
隨著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內部審計已不再是一個簡單檢查的工具,而是作為公司管理機制的組成部分,參與到企業管理中去。此外,內部審計的范圍也應拓展到經營管理活動的各個領域和環節。
國內外眾多理論實踐證明:健全有力的內部審計已成為實現公司治理狀況良好的必要條件。我國內部審計發展的階段和歷史淵源原因,內部審計在我國企業管理實踐中得不到重視。目前我國現代企業制度尚未完善,很多企業的公司治理還處在相對薄弱的階段,由于監事會沒有發揮其功能,董事會獨立性又比較弱,內部審計對于我國企業開展全面有效的公司治理活動必不可少,在公司治理中發揮著至關重要和難以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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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公司審計范文5
關鍵詞:內部審計;模式;上市公司;公司治理
一、引言
世界范圍內日漸猖獗的財務舞弊案將內部審計從幕后推向了臺前,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逐步受到了管理層和學術界的關注。內部審計作為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內部審計的質量和效率直接影響著公司治理水平。內部審計要發揮效用首先必須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從制度上杜絕內部審計工作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只有這樣,內部審計人員才能有效的履行職責,真正地參與到公司治理當中去。然而,我國正屬于經濟轉軌型國家,上市公司內外部監控機制不健全,公司治理水平差異很大,內部審計機構設立情況良莠不齊,審計水平和能力無法與公司業務發展相匹配。上市公司對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方式逐漸成為公司治理中的重中之重。本文是從內部審計機構隸屬關系的角度出發,來探討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的關系,為上市公司設立與其規模相匹配的內部審計模式提供一定的參考。
二、內部審計模式對公司治理影響的理論基礎
在現代公司治理的構成中,內部審計是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內部審計人員擔當著管理咨詢、評價的角色,從而實現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提高公司盈利、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等目標。而內部審計在公司中隸屬關系直接影響著內部審計的有效度。1.兩種內審模式:獨立內部審計模式與非獨立內部審計模式。非獨立內部審計模式,指內部審計機構作為財務部門的一個分機構進行工作,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審計范圍受到抑制,對于經營管理層的串通舞弊行為束手無策,無法對公司的全部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和評價,根本不能適應現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內部審計公司治理的過程中不能發揮其職能作用,或僅能發揮有限的作用。獨立的內部審計模式,指相對于非獨立內部審計模式而言,內部審計人員有著較高的獨立性,審計工作范圍不受限制,能夠有效地對各種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與評價,為經營決策提出有力的審計建議,內部審計在一定程度上已經融入到公司治理過程中,對公司治理目標的達成起到強有力的推動作用。2.三種隸屬關系:總經理領導、董事會領導以及監事會領導。在獨立內部審計模式中,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哪個層級的部門,與此同時,這種獨立性和客觀性又關系著內部審計的質量,并從而影響到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偨浝眍I導的內部審計模式,即指內部審計機構直接向總經理負責,直屬于總經理領導。在這樣的情況下,內部審計機構在公司中具有較高的獨立地位,內部審計人員對各職能部門經濟活動進行監督與評價,發現問題及時向總經理反映,提出中肯建議,為經營管理者做出決策提供咨詢服務,既降低了企業成本又削弱了企業承擔的風險,內部審計有效地發揮了價值增值功能。不過我們也要注意到,這樣的模式存在一定的不足,即內部審計部門對于經營管理者的蓄意舞弊行為無法監控。董事會領導的內部審計模式,即指內部審計機構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直屬于董事會領導。這種模式下的內部審計具備較強的獨立性,內部審計工作能滲透到公司各個經營層面,有利于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內部審計除了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外還能幫助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同時,因為此種模式下內部審計能夠對企業高級管理者行為進行獨立有效地監督與評價,對高管層有較強的威懾作用,從而更好的解決了董事會與高級管理者之間受托責任關系,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公司獲利能力,保證了公司治理目標的實現。監事會領導的內部審計模式,即指內部審計機構直接向監理事會,直屬于監事會領導。內部審計部門完全獨立于高管層和董事會,直接向監事會報告,此種模式獨立性很強,內部審計部門在公司中處于較高的地位,有權對企業所有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有力地提高了公司經營活動的合理合法性,股東和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得到保障。但是,因為監事會只是作為獨立的監督機構,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內部審計部門開展工作會受到很多客觀因素制約,執行力和有效度會大打折扣。與此同時,監事會領導的內部審計部門與公司經營管理完全沒有交集,如兩條平行線版,則無法為企業經營管理提供咨詢服務。但內部審計作為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元素,關鍵的職能就是咨詢和建議,依據企業經營管理需要為企業管理者出謀劃策,提高企業盈利能力,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此種模式下,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雖然得到了保障,但內部審計完全脫離企業經營管理,不能為經營管理者決策提供建議和依據,不利于企業可持續性發展,削弱了公司治理效應,很難實現公司治理目標。
三、相關建議
通過前面分析,我們知道財務部門領導的內部審計模式獨立性差,內部審計有效度低。對公司治理的促進作用有限。獨立的內部審計模式中,董事會領導模式獨立性高、有效度高,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不受限制,最能改善內部控制環境,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內部審計真正參與到公司治理過程中。據此,我們建議如下:1.設置隸屬于審計委員會的內部審計機構。首先在公司內部設立審計委員會,該機構直接對董事會負責,而在其下再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由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審計委員會由精通會計、審計、經營管理等相關專家組成,既能為內部審計部門提供專業指導,又能替內部審計部門做好董事會和高管層的溝通和相關事宜的交涉,進而大大提高了工作質量和效率,最大程度上保障內部審計職能的有效發揮。2.強化公司治理機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在現代企業管理界逐步形成這樣一種共識:任何一家企業的品牌價值和經營目標都需要離不開有效的公司治理,而公司治理的重要構成要素之一——內部審計將直接影響公司治理效應。而如何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質量關鍵又在于內部審計模式的確立。故而要保證內部審計充分發揮作用,就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議我國上市公司要完善公司組織結構,在董事會下下設審計委員會,建立審計委員會領導的內部審計機構,不僅健全了公司治理框架,為內部審計工作營造優良的內部控制環境,更大程度上發揮內部審計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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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公司審計范文6
公司治理結構通常指的是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董事會聘任管理層,監事會監督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制衡機制的組成。一些學者在論述公司治理結構時,也講到兩權分離、三足鼎立的制衡格局。如吳敬璉在1994年提出的觀點認為,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者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雇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于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在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及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董事會與高層執行官之間存在著性質不同的關系,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各自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三者之間的制衡關系。在這個公司治理結構中,把制衡機制簡單地歸結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之間的關系,根本沒有將審計作為制衡的重要因素。
隨著美國安然、世通、施樂等粉飾業績案件,日本雪印食品公司的舞弊案件及中國上市公司中名目繁多的關聯方交易、“掏空”等案件的相繼曝光,圍繞著“公司的社會責任”、“企業信用”以及“董事會的戰略參與”等問題,再一次引發了人們對公司治理問題的反思。安然事件后,管理層財務造假已成為不爭的事實。著名的信貸評級機構魏斯公司2002年上半年對美國七千家上市公司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有多達三分之一的美國上市公司可能有篡改其盈利報告之嫌。美國《首席財務官》(《CFO》)雜志于2002年8月1日公布了一份調查報告,發現過去5年中,美國大公司中17%的CFO們受到來自上司的壓力,被迫出具虛假財務報告,18%的財務經理在編制預計賬目時,沒有遵循通用會計準則,27%的受調查的CFO稱,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并沒有反映出所有的負債。事實表明,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遏制不住財務造假,審計失效弱化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制衡機制。李金華審計長于2003年11月5日在南開大學舉行的第二屆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上指出,目前,公司治理問題已經成為國內外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一個世界性的課題。
各國在考慮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時,都會涉及到審計監督機制的建立及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問題。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監督安排由外部審計監督和內部審計監督兩方面的內容組成(李維安)。內部審計的全球性職業組織——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于1999年通過了內部審計的新定義,強調內部審計要在公司治理領域發揮作用。2002年7月,IIA在提交給美國國會的《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議》別指出,健全的治理結構建立在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四個“基本主體”的協同之上。IIA研究基金會在2003年先后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的作用》、《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職責:薩班斯法案的遵循》兩份研究報告。這些研究表明了內部審計被推向最重要的企業發展趨勢的前沿——企業需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具有更高的道德水準;需要恢復投資者在市場上的信心;需要很好地控制企業目標,公司董事會、新聞媒體、投資者、分析師、管制者越來越認同內部審計在這些方面的重要性。
關注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源于兩個重要趨勢:一是研究表明,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質量相關。大量的研究表明,內部審計能對公司治理產生積極影響。內部審計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預防財務報告的違規行為和員工的偷竊行為;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越高,越可以改善控制環境、減少報告錯誤、提升報告質量;內部審計的參與也有利于公司業績的改善。二是人們越來越重視內部審計,不斷地擴展內部審計在確保公司治理質量方面的職責。此外,美國《薩班斯法案》的出臺、紐約證券交易所新的上市規定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盡管薩班斯法沒有直接涉及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但對審計委員會、外部審計人員及管理層治理要求的擴展,意味著內部審計作用也要擴展。2002年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內部審計部門。這些法律的頒布是對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價值的認可,也提升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二、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
國際內部審計協會在1999年6月,對內部審計的定義、職業準則以及道德規范等進行了全面修改,提出了能夠適應當代內部審計發展的新定義,將以獨立性為基礎的保證活動和以決策有用性為基礎的咨詢活動并列起來,提高了內部審計的地位,擴大了內部審計的責任和工作范圍,將內部審計進一步提升至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高度。在新定義的基礎上,IIA建立了新的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并特別強調內部審計應通過“參與式”審計活動以體現其“增值”功能。
“安然事件”后,2002年美國國會出臺了《薩班斯法案》,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財務會計處理的準確性、確保審計師的獨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對美國現行證券法、公司法和會計準則等進行了若干重大修改,加強了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法律責任;特別要求公司管理當局要對其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做出承諾,并由獨立審計師做出鑒證;對公司審計委員會做出了規范。隨后,紐約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的構成做出了規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內部審計職能部門。2002年IIA在給美國國會的建議中指出: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內部審計的協同是健全治理結構的基本條件,其中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人員)的主要作用是增強報告關系上的獨立性。面對外部環境變化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4年IIA對2001年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專業實務框架》進行了修訂,新的標準增加了5條新準則,并在不同程度上對原有的17條準則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內容主要涉及有關保證準則。新標準明確了保證工作的性質和范圍應由內部審計人員決定,而不是由委托方決定,以確保確認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這一改動體現了當代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斷強化的趨勢。
經過以上法律和制度建設方面的變化,內部審計工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也發生了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內部審計在內部控制制度方面的職能進一步強化?!端_班斯法案》頒布之后,公司內部控制的評價內容成為在美上市的公司年報的強制披露義務,內部審計職能通過內部控制這一領域再次得以強化,尤其是內部審計人員要在保證有效的內部控制和健全的財務報告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內部審計在企業組織的重要性和影響力進一步提升。
2、內部審計成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礎。在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的環境下,內部審計部門與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外部審計并列成為有效企業組織治理的四大基石。具體表現為:內部審計應該評價并改進組織的治理過程,為組織的治理做貢獻,從而推動組織道德和價值觀的良性發展;內部審計在確保實現組織目標和維護組織道德觀和價值觀的基礎上,要樹立風險管理與控制觀念;要保證董事會、管理層、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四個因素在企業組織治理過程中的協調。這些建議和要求為內部審計參與公司治理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3、內部審計活動涉及到整個業務與管理流程?!鞍踩皇录焙?,內部審計的地位不僅僅表現在獨立性和權威性的提高,而且還表現內部活動開始涉及整個業務與管理流程。
這些變化將使以往由內部審計機構對控制的適當性及有效性進行獨立驗證,發展為由企業整體對管理控制和治理負責。內部審計將從以前的消極的以發現和評價為主要的內部審計活動轉向積極地防范和解決問題;從事后發現內部控制薄弱環節轉向事前防范;從單純強調內部控制轉向積極關注、利用各種方法來改善公司的經營業績。
三、內部審計在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市場規范的不斷健全,中國企業的內部審計有了很大的發展,絕大多數的大型企業都設立了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形式多樣的審計活動。但總體來說內部審計工作還是落后于企業管理實踐,不能很好地滿足經營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現為(1)審計職能以查錯糾弊為主,沒有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2)審計范圍局限于財務會計領域,沒有擴展到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3)審計方式主要是事后審計,沒有拓寬到事前和事中審計。
目前,我國存在以下三種形式的內部審計模式:
1、監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是對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監督。將內審設在監事會,使內部審計完全以監督者的身份出現,與管理階層脫鉤,有助于審計機構的獨立、公正審計,不受行政干預,其缺點是:不利于促進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因為監事會不能兼任公司的經營管理職務,沒有經營管理權。因此,這不能直接服務于經營決策,也就難于實現通過內部審計,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2、總經理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總經理是公司的最高經營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使內部審計接近經營管理層,有利于直接為經營決策服務,有利于實現內部審計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同時,這種設置方式既達到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還保持了審計的獨立性和較高層次的地位。使內審機構與財會等部門相對獨立,便于內部審計對這些部門進行有效的評價與監督。然而,這種設置不利于內審機構對總經理的責任、業績等進行獨立的評價和監督??偨浝硐聦俨块T的很多活動是在其授意下進行的,內審機構對這些部門的檢查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受到阻礙。因此,總經理領導的組織模式難于對本級公司的財務和總經理的經濟責任進行監督和評價。
3、董事會領導下的內部審計模式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職責是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策略以及任免總經理等。在這種組織模式下,內部審計能夠保持較高的獨立性、權威性和較高的地位。同時也使內部審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既便于其為委托人服務,又便于其與經營管理層聯系;既便于其對管理層進行獨立的評價與監督,又便于其為管理層加強管理、提高效益服務。企業在董事會內設置審計委員會,并將其做為董事會內的一個分支機構,人員一般由非行政董事及具有管理、財務、技術、營銷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組成,它是董事會與內部、外部審計師溝通的橋梁,分擔了行政董事在內部控制和財務報告方面的部分工作,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因為這種隸屬于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獨立于管理當局,總經理及公司的全部經營管理活動都要接受審計,審計結果直接向委員會報告,使內審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另外,也有利于保證現代企業制度下內審職能的發揮。
通過對2001年至2004年滬市246家IPO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的分析,可以發現在2001年上市的55家公司中僅有31%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2年上市的67家公司中有43%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3年上市的66家公司中有44%的公司單獨設立了內審部門,2004年上市的58家公司中有60%的公司設立了單獨的內審部門。四年來,設立內審部門的公司比例翻了一倍,從中可以看出內審的作用在近幾年中得到了人們的重視,內部審計在加強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發揮了更重要的作用。在單獨設立內審部門的110家公司中,有22%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董事會,2%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監事會,76%公司的內審部門隸屬于總經理。這暗示了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是作為普通職能部門存在的,更多的進行的是管理工作,盡管有的企業名義上規定內審機構對董事會負責,但由于企業本身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實質上內審機構主要接受經理層管理,遠沒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
面對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治理方面作用的顯現,我國也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來加強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1997年12月,中國證監會出臺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南》,其中就對內部審計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并規定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2002年1月,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聯合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其中規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并且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招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審計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到日前為止,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陸續頒布了中國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二十四項具體準則和兩個內部審計實務指南,對中國內部審計的基本概念、內部審計的目標、宗旨、范圍、性質與功能等基本規范作了全面界定,為中國內部審計活動和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了一套權威性的準則。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象美國證監會那樣強制規定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內審部門。這一方面說明了我國內部審計的治理職能還沒有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我國公司治理本身可能就處于一個初期的發展階段,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還缺乏法律基礎,要讓它發揮作用還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因此,應在法律的基礎上,大力加強內審部門的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改善公司的治理效果。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不斷深入,上市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浮出水面。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優化內部控制、保證企業資產增值與合理配置、抑制管理腐敗、合理控制決策風險等重大課題引起眾多業內人士的關注。從國際內部審計的發展經驗來看,要解決這些重大問題,我國的企業組織既要將內部審計作為企業組織管理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要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并與外部審計、董事會及高管層互為補充,成為企業組織治理的有效工具之一。這就為我國內部審計真正介入企業組織的治理過程,并發揮重要的保障作用提供了足夠空間,也使得內部審計將為促進有效的公司治理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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