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知識產權管理的特征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知識產權管理的特征范文1
根據一項統計,1981年,全球四分之三的研發投入由擁有2.5萬人以上的大公司完成,而到2001年,大公司所占的比例下降到40%,小公司則成為研發投入的主體,包括歐洲、北美等發達國家的大公司也越來越注重向發展中國家的公司尋求技術支持,這說明世界已經處于一個開放式創新的狀態,越來越多的企業依賴外部的創新資源和知識要素??傊?,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以及全球化競爭的不斷加劇,使得技術知識流動性增強,企業商業模式日益多樣化,任何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所需的所有知識已不能僅僅局限于企業內部,而是需要跨越組織邊界獲取外部知識和創新資源。開放競爭條件下要求企業的創新模式從“封閉式創新”發展到“開放式創新”,開放式創新模式將對企業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產生顯著影響,并決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戰略的相應轉變。
一、開放式創新模式對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影響
知識產權管理是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開放式創新模式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發生了明顯的變化,體現在管理復雜性程度提高、管理成本重心發生轉移以及管理風險控制難度加大等。
第一,管理復雜性程度提高。外部創意和外部市場化渠道是企業實施開放式創新的關鍵,技術合作的重要性被提到了更高的位置。從封閉式創新到開放式創新,企業的技術創新過程從簡單的線性過程轉變為一個復雜的反饋機制,要求企業必須與包括用戶、上游供應商、競爭對手、科研院所、大學、中介服務機構以及政府等外部創新源建立協同創新關聯。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競爭環境的改變,每個創新源對企業的重要性將發生一定的改變,為了使外部創新源能夠與企業內部的知識和能力保持正向匹配,就必須對外部知識源進行客觀的評估和選擇。因此,在開放式創新環境下,企業知識產權成果的來源更加多樣化、知識產權利益主體更加多元化、知識產權的占有和使用形式更加豐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也就更加復雜。
第二,管理成本重心的轉移。在封閉式創新模式下,企業通過R&D獲取知識產權的目的是獲得壟斷地位和相應的壟斷利潤,并對其他企業形成進入壁壘。企業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并對外部技術保持一定的謹慎態度。而在開放式創新模式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重點是應用其他企業或者機構的專利而獲益,為此,企業需要提高綜合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積極購買或者出售專利。創新理念的不同,決定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成本的差異。封閉式創新模式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成本主要是知識產權的研發成本和監督控制成本,而開放式創新模式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成本則主要包括對外部知識產權的評估、選擇購買、合作共享以及風險控制等方面。
第三,管理風險控制難度加大。開放式創新要求企業跨越組織邊界和知識邊界,甚至地域邊界以獲取外部創新資源,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業對創新過程控制的難度,如果沒有建立系統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可能造成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紊亂,甚至導致企業喪失知識產權。此外,企業技術和創意的流動性增強,會增加創新成果產出的不確定性,增大知識產權權屬糾紛的可能性。并且,開放式創新增加高素質人員的流動性,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難度將進一步加大,容易導致企業核心知識產權的流失。
二、開放式創新模式下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模式
作為企業經營管理戰略的重要內容之一,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是指企業在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基礎上,通過對知識產權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獲取有關企業所需的技術研發信息、市場競爭信息等,預測未來技術和市場發展趨勢,進而謀求知識產權競爭與合作的主動權,而在知識產權領域采取的一系列行為和對策的總和。開放式創新模式下企業知識產權呈現出多樣性和多元化的特征,由此決定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模式的多樣性。
第一,知識產權許可。其是指許可方將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授予被許可方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的活動。其中,交叉許可是知識產權許可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將各自知識產權授予對方使用。交叉許可能夠使各個公司更好地交流想法,更好地利用知識產權創造財富。如微軟實施了一套交叉許可授權計劃,不僅與交叉業務領域的幾十家公司簽署了知識產權交叉授權許可協議,還與一些沒有直接關聯的公司簽署了類似協議。再例如,同是信息技術領域的大型公司,2010年美國IBM公司擁有的專利數量高達5896件,韓國三星公司擁有的專利數量達到4551件,為了避免專利糾紛,IBM公司與三星公司在半導體、顯示器、通信等領域簽署了數個專利技術交叉許可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技術專利訴訟的幾率。
第二,知識產權聯盟。其主要指專利聯盟或專利池。建立專利聯盟有利于企業維權,并可通過專利成果共享,提升聯盟內部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擴大市場份額、提升行業質量。如我國首個家電領域的知識產權聯盟――電壓力鍋專利聯盟,該聯盟由廣東美的生活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導,整合了行業內的174項專利技術,形成專利池,極大地提高了知識產權聯盟企業的市場占有率,穩定了市場秩序,減少了知識產權糾紛。
第三,知識產權合作開發。企業合作研發是實現共性技術開發的有效組織形式,它以合作創新為目的,通過優勢資源互補,以合同契約和非正式契約約束合作研發的聯合行動。廣義的合作研發包括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入股、技術開發和技術咨詢等多種技術成果轉化活動。狹義的合作研發則指企業、大學與科研院所之間的共同研發活動。合作研發有利于實現信息、研發成果和知識產權共享,提高研發效率,降低研發外部性。
第四,知識產權免費開放。信息化要求企業在私有創新和合作創新之間尋求更多的平衡。企業未來的知識產權戰略將更多地關注利用技術領先地位和專利組合,促進合作創新。2005年,美國IBM公司承諾開放包括數據庫和操作系統的互操作性、語言處理技術等多個方面的專利技術,供從事開發源代碼工作的團體和個人免費使用,成為美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專利開放行動。
上述知識產權戰略模式的具體實施和應用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和組合利用,以發揮各種模式的最佳效果。當然,我們并不否認企業通過內部研發獲取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而是強調企業需要將外部知識產權的綜合利用與內部創新過程有機結合,以此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和核心競爭力。
三、開放式創新模式下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策略
企業開放式創新的特征以及由此引致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模式的多樣性,決定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重點要從“控制”轉向實現知識產權資源的優化配置、利用和增值。這就要求企業創新知識產權管理商務模式、重視企業知識產權經營管理、制定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知識產權評估體系、開發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工具、充分培育和利用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等。
第一,創新知識產權管理商務模式,重視企業知識產權的經營管理。隨著開放式創新理念的不斷深入,開放式商務模式創新的重要性也已受到企業的廣泛關注,幾乎與產品和服務創新的受重視程度相當。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一種更好的商務模式比一個好的技術或創意更為重要,比如戴爾、沃爾瑪或是西南航空公司。開放式商務模式創新的一個重要途徑是建立共同發展的關系,企業的CEO和CFO應當將知識產權資產上升到公司戰略層面,將其作為一個盈利資產看待。因此,企業除了對知識產權進行產權管理以外,必須重視通過經營知識產權而為企業創造更多價值,在對知識產權價值進行創造和整合的基礎上謀求更多的超額利潤。具體而言包括:直接利用優勢知識產權、通過許可和轉讓方式實現知識產權權屬轉移而獲取許可費或轉讓費、通過知識產權質押等形式獲得風險投資、利用知識產權直接投資、實施知識產權風險管控等。
第二,制定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包括寶潔、博奧生物等國內外企業的開放式創新實踐經驗表明,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避免專利糾紛的必要條件。特別是要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創新,包括風險評估制度和風險投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充分評估企業知識產權資源流動對企業發展的有利和不利影響,有利于企業提高知識產權成果配置效率和價值增值能力,提高知識產權成果的轉化率。
第三,建立完善知識產權評估體系,開發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工具。開放式創新要求企業能在更廣范圍搜尋外部知識資源,其基礎在于能夠客觀而準確地評估知識產權價值,因此,必須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評估體系,從而在大量可用技術當中選擇與企業自身內部知識資源和能力相匹配的最適應技術。為此,企業必須首先評估自由知識產權的范圍、特征,在與外部開展知識產權合作時,充分了解哪些技術是自己已經擁有的、哪些是急需的、哪些是非必要的等。但同時也應該看到,評估知識產權價值及其匹配性是一個極富挑戰性的工作,知識的動態性和多變性極大地提高了評估工作的難度。因此,當前企業實施有效開放式創新的一個重要工作就是開發一套系統而科學的知識產權評估方法和工具。
第四,充分培育和利用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一方面,通過財稅政策、人才政策、行業準入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斷培育和鼓勵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發展,逐步形成以企業依法經營為基礎、以社團自我維權為手段、以政府監督管理為保障的良性互動關系。加強對知識產權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提高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另一方面,企業要學會充分利用國內外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知識產權獲權和確權服務、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推廣應用服務、資產評估服務和信息服務等,通過中介服務機構的信息資源優勢和專業優勢,完善知識產權戰略和管理制度體系,開展對企業人員的技術知識產權培訓等。
(注:本文得到第50批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項目《產業集群開放式創新機理與路徑研究》和2012年武漢市企業博士后創新專項的資助。)
【參考文獻】
[1] 柴金艷:基于開放式創新模式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J].工業技術經濟,2008(9).
[2] 胡承浩、金明浩:論開放式創新模式下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J].科技與法律,2008(2).
[3] 劉希宋、于雪霞: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特征和本質[J].科學管理研究,2008(2).
知識產權管理的特征范文2
(一)檔案知識產權的法律認定。在檔案的信息化建設過程中,檔案信息不可避免的將會以數字形式存儲或展現在信息網絡中,并且隨著網絡的普及和發展,網絡信息的開放性與共享性使得網絡用戶能夠充分發掘和自由利用社會共有信息資源,并且信息化手段的發展和豐富,也使得數字檔案信息被利用的模式多元化,這必然要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高校檔案信息作為檔案作者的智力成果,理應受到知識產權保護,但是現實中的檔案管理工作,現有檔案在信息化建設中未經作者同意進行加工,或者作者過于濫用保護權利,都會造成檔案信息資源的浪費,這就需要對現有檔案進行知識產權的法律認定。此外,檔案信息的數字化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原始檔案知識產權的法律認定,二是檔案加工或管理工作者所享有的知識產權的法律認定,三是檔案信息化建設平臺或軟件系統的知識產權法律認定。
(二)檔案形成者、工作者與利用者之間的利益關系。高校檔案管理及信息化建設中,檔案權力者往往設計到兩個方面,一是檔案的創造者,而是檔案的數字化建設者,二者對檔案信息具有智力勞動成果,并且以現在的檔案利用形式而言,數字化與信息化是檔案利用產生價值的重要手段。檔案的最初作者為檔案創建了價值,使高校檔案具有了價值,而這個價值的實現,以及價值與經濟效益之間的轉化則需要檔案管理者、開發者、信息化建設者來完成,這就使得檔案的作者與管理者之間存在了利益關系,因此檔案原始作者與檔案信息化建設者二者利益的法律確定將影響檔案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由于網絡的開放性與共享性,使得高校檔案利用者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的一些不當操作容易引發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比如不當傳播、復制、引用等。
(三)高新技術應用類檔案的知識產權問題。高校檔案數字化建設及信息化管理模式下,檔案信息在網絡環境下的復制而產生的二次效益不易被認定,容易引發復制品、復制行為的知識產權問題。在數字信息數據庫保護問題上,數據庫開發者與檔案建設者之間的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缺乏明確的法律認定,另外一個數據庫中設計多個檔案信息或者存在檔案信息的交叉融合現象,這種狀況的知識產權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高校檔案數字化建設后,有關網絡傳播、網絡出版、網絡編輯等形式的檔案信息缺乏準確的知識產權法律認定。
二、高校檔案信息化管理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一)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在高校檔案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中,應以我國憲法為根本依據,確保檔案權利人的相關權利,并針對網絡特點制定包含網絡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借鑒《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等法律體系,以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相關法規、決定、命令、指示、章程等為法律參照,完善高校檔案信息化管理的法律制度。以法律手段保護高校檔案的知識產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第一,確立法制化建設的目標,鼓勵知識創造,突出體現社會化利用與提高科技水平的目的,明確基本法律的強制性與社會公德的引導性;第二,明確高校檔案創作者、所有者、數字化建設者、管理者、利用者等知識產權相關者的具體權利義務;第三,通過建立有效的運行機制,賦予高校檔案管理機構行政權利。
(二)經濟制度的協調機制與維護。高校檔案管理及利用的目的之一就是實現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因此可針對這一特征建立相應的經濟制度,實現高校檔案信息化管理的服務性與經濟性的統一。根據市場經濟的特征和市場需求特性,高校檔案信息化管理應充分體現檔案信息服務的公共服務性,體現互聯網共享的特征,通過市場化運作來實現知識產權的利益性。此外,針對高校檔案信息化建設中涉及到的相關權利人,即原創作者、信息化建設者、檔案管理者、檔案經營者等,要建立規范各方利益關系的經濟制度。此外,結合市場經濟特性,建立經濟平衡機制,協調檔案工作信息化中知識產權中的利益問題。
知識產權管理的特征范文3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規劃項目 (項目編號:10YJA880115);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編號:2011YBXM145/2012YBXM044)。
摘要:國內知識產權評價研究主要圍繞“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展開,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目前該領域在研究對象、內容、方法和應用等方面還存在一些認知偏差,對于知識產權評價的理論構建與實踐運用形成了明顯的影響和制約。從研究現狀與現實需求的角度看,我國知識產權評價的發展趨勢呈現出四個方面的特征,即研究內容的整合化趨向、研究重心轉向管理績效評價、評價方法趨向于質化與量化相結合、研究視角更關切實踐應用。
關鍵詞:知識產權;評價;管理;績效
中圖分類號:D91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2646(2013)05-0080-07
知識產權作為一個新興的研究領域,鑒于其突出的交叉性、理論性與應用性,亟待探索和開拓的問題很多。知識產權評價是運用專門方法對于知識產權戰略以及知識產權價值、保護、管理和運用績效的評定和估價。知識產權評價研究作為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和應用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于豐富知識產權學科體系、指導知識產權工作實踐、提高知識產權管理績效意義重大。在知識產權上升為國家戰略以后,知識產權評價問題日益受到學術界、政府、企業和高校的關注,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研究和實踐成果,但知識產權評價研究所涉及的對象、內容、方法等基本問題仍需要進一步厘定和澄清。只有不斷深化和密切政產學研的溝通與合作,在這些核心問題上取得廣泛共識,才可能確保該領域研究和運用的健康發展。
一、知識產權評價研究的三個層面
知識產權戰略是一個系統工程,圍繞“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展開。宏觀上,知識產權戰略是國家發展的總體戰略規劃;中觀上,是特定區域或行業發展的戰略布局;微觀上,是地方政府、企業、高?;蚩蒲性核膽鹇詫嵤?。無論那一個層面的戰略,其規劃、布局和運行效能的高低,都需要得到科學評價,以確保戰略的正確制定和有效實施。
1. 基于宏觀層面的評價
宏觀層面的知識產權評價主要是關于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和實施的績效評定和估價,可以簡稱為國家戰略評價。由于《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08)頒布剛過五年,目前相關的評價研究還不夠充分。從文獻梳理結果看,這類研究目前還處在對歐美等發達國家或國際組織知識產權戰略評價的介紹以及對知識產權戰略評價的一般原則、基本方法、主要指標等問題的分析與討論階段,尚未形成系統的理論體系和公認的應用模型。
最具權威性的知識產權戰略評價機構當屬瑞士洛桑國際管理開發研究院(簡稱IMD)。該機構自1986年起,每年發表《世界競爭力年鑒》(簡稱《洛桑年鑒》)。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評價指標是構成《洛桑年鑒》對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國際競爭力進行分析評價和排名的主要指標之一。因此,我國學者在論及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評價指標體系構建問題時,《洛桑年鑒》中的有關評價原則、指標通常被看作是基本參考依據之一。陳昌柏在對《洛桑年鑒》知識產權評價指標進行簡要分析后提出,評價我國知識產權的國際競爭力狀況可以依照該年鑒中的指標體系[1],即按照R&D支出、R&D人員、技術管理、科學環境、知識產權等5個子體系設計國家知識產權國際競爭力評價指標體系。相麗玲等人從知識競爭力的層面對包括《洛桑年鑒》在內的國際知名的三大競爭力評價體系(世界經濟論壇的《全球競爭力報告》、洛桑國際管理發展研究院的《世界競爭力年鑒》以及羅伯特?哈金斯協會的《世界知識競爭力指數》)進行了比較分析[2],并力圖重構知識競爭力模型。
國內學者對于日美等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戰略評價的研究較多。例如,唐杰等人通過對日本知識產權戰略指標研究的歷史演進及其具體應用進行了系統考察和梳理,對其處于特定歷史階段的積極意義與不足作出了比較深入的剖析[3],以期為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評價及方案調整提供理論支持。陳昌柏也對日本2004年的《知識產權戰略評價指標》進行了介紹,并切合《洛桑年鑒》的指標體系,著重就國家宏觀層面的知識產權戰略指標作出了細致闡述。馬慧民等人則對日本1999年版知識產權戰略指標進行了簡要介紹,同時還介紹了美國知識產權咨詢公司(CHI)專利評價指標和美國麻省理工學院主辦的《企業技術評論》雜志在CHI專利評價指標的基礎上提出的專利評價指標體系――《專利記分牌》[4]。
在消化吸收國外有關知識產權戰略評價體系的理論與實踐成果的同時,國內學者也在積極探索我國知識產權戰略評價的相關問題。易玉[5]、唐杰、陳昌柏、顏[6]等學者都主張,其指標體系應由政府主導構建,并納入官方統計體系,以確保其權威性和導向性。在有關知識產權評價指標的構建上,易玉提出了一個知識產權戰略績效評估的三級指標體系,該體系由5個一級指標、10個二級指標、39個三級指標構成;在一項關于我國知識產權戰略實施軟環境評價研究中,孟奇勛等人[7]也提出了一個三級指標體系,該體系由5個一級指標、13個二級指標、41個三級指標構成。雖然這兩個指標體系有許多共同之處,但分歧之處還十分明顯。在有關知識產權評價指標體系的模型構建上,國內學者大都傾向于使用綜合評價的方法,提及最多的是層次分析法(AHP)[8],另外還有模糊綜合評價法[9]、綜合評價指數(IPSCAI)[8]、Black-Scholes模型[10]等。同其它相關問題類似,有關模型構建的方法研究目前還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
2. 基于中觀層面的評價
所謂中觀層面的知識產權評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有關區域知識產權戰略評價研究,二是特定行業知識產權戰略評價研究,三是關于知識產權特定構成部分的戰略評價研究。
楊晨等人[11]關于區域知識產權戰略評價的探討和雒園園等人[12]關于區域知識產權競爭力及評價指標體系研究是此類研究的代表。前者在對區域知識產權戰略績效進行界定的基礎上,運用實證研究遴選出了區域知識產權戰略績效評價的基本因素,并嘗試構建績效評價的指標體系;后者則在梳理國內外相關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知識產權競爭力的組成要素及其評價指標體系。此外,趙莉曉等人[13]對環渤海區域知識產權現狀評價以及屠文娟等人[14]對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示范省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對于區域知識產權戰略評價研究也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關于特定行業知識產權評價問題,有兩項研究成果值得關注:一是原國家信息產業部電子知識產權咨詢服務中心的一項有關信息技術自主知識產權擁有狀況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15];二是陳潤生等人[16]的一項關于軍工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研究。前者對自主知識產權進行了界定,并從質量和數量兩個層面提出了自主知識產權的評價指標體系;后者則針對軍工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借助相關案例,提出了軍工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特征、范圍和方法。
知識產權一般由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力構成。目前大量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專利評價這個方面。專利評價研究既有涉及專利價值、專利保護、專利運用、專利管理、專利人才隊伍與培養等各個方面的整體性評價,也有單就其中某一個方面的評價。
3. 基于微觀層面的評價
微觀層面的知識產權評價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管理部門、企業、高?;蚩蒲性核鶎τ谥R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績效的評量。理論上說,微觀層面的評價主要包含地方政府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與實施的績效評價,企業知識產權創造的價值評價、知識產權保護、運用和管理的績效評價,高?;蚩蒲性核R產權創造的價值評價和知識產權運用的績效評價等內容。
企業知識產權工作評價研究主要指向于三個方面:一是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總體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與運用研究;二是關于知識產權價值評價研究;三是關于知識產權實施或管理績效的評價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張陽對于企業知識產權評估的特點、意義、問題以及注意要素等問題進行了理論探討[17];郭秋梅、李迎波等人運用理論建構和實證檢驗相結合的研究方法,系統探討了企業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保護、運用和績效的評價指標體系構建和評估方法等問題[18] [19];張濤等人提出了企業知識產權價值來源問題[20],并提出知識產權的價值評價的指標體系以及基于實物期權的知識產權價值定量評價模型[21];企業知識產權實施或管理的運用研究在近幾年受到普遍重視,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技部和國防科工委的科技攻關或基礎研究項目都在支持相關課題的研究工作,出現了一批質量較高的研究成果,如洪少枝等人的“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戰略評價系統研究”[22]、李迎波的“知識產權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研究”[23]、杜曉君等人的“高科技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績效模糊綜合評價” [24]研究、徐建中等人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戰略性績效評價模型研究” [25]以及唐杰等人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績效評價研究” [26]等。
高校是知識產權創造的重要主體,高校知識產權評價工作也是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但同企業相比,高校知識產權評價研究相對滯后,目前可以找到的有一定影響的研究主要有郭秋梅和李迎波等人有關高校知識產權工作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研究[27],該研究結論同她們有關企業知識產權工作評價的研究成果近似,在此不再贅述。
二、知識產權評價研究的制約因素
縱觀我國知識產權評價的研究現狀可以看出,該領域研究在對象、內容、方法以及對于知識產權管理實踐的指導作用等方面還存在一些認識上的分歧,對于知識產權評價的理論構建與實踐運用構成了一定的消極影響。
1. 知識產權評價與專利評價
專利申請與保護是我國知識產權領域最先引起重視的一項工作。專利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也是最完備的。與此相對應,涉及專利保護、應用、管理和評價等方面的研究起步也最早。從我國知識產權研究文獻和研究項目的分類分析可以看出,有關專利工作的研究文獻和項目不僅起步最早,而且總量、層級和水平也最高。知識產權工作其它方面的內容,如商標權、著作權(版權)等的研究則相對滯后,成果數量和水平也相對較低。
事實上,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學者的研究視角已經逐步由分類研究轉向知識產權工作理論與實踐的整體性研究。在這類研究中,盡管一部分學者致力于將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其它一些新興智力財產權作為統一的對象來研究,但是限于知識背景或認識原因,這類研究依然存在重專利權輕其它知識產權的傾向。以知識產權評價為例,相當一部分研究主要建立在對于專利評價的基礎之上,部分研究甚至以專利評價代替知識產權評價。即使是那些注意到著作權和商標權評價的研究中,其在整個評價指標體系中的權重也相當低,分析和探討的篇幅和深度也十分有限。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方面與研究者的知識背景和經驗積累有關,因為專利權的研究起步較早,學者們關注時間較長,因此容易出現重專利權輕其它知識產權的傾向;另一方面與其它知識產權受重視程度較低有關。僅從國家和省市級基礎項目立項情況看,有關專利權方面的研究項目和支持力度遠遠大于對商標權或著作權的支持強度,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后者的研究層次和水平。
顯然,知識產權不等于專利權,知識產權評價也不等于專利評價,這是一個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必須加以澄清的重要問題。解決知識產權評價體系中的畸重畸輕問題,一方面要求學者的研究必須轉變觀念、更新知識、注重學科的交叉滲透;另一方面要求各級主管和應用部門必須切實加強協調,提高對商標權、著作權(版權)等其它知識產權研究的支持力度。
2. 法律、制度與管理
知識產權工作的重心是什么?這是一個看似明確但卻存在不少認知偏差的問題。知識產權工作包括對于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管理和應用,這是人所共知的常識,但就目前我國的現狀看,知識產權工作的重心還主要停留在保護層面――后以來,我國先后頒布并修訂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多部其它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在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中還明文規定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司法機構對于知識產權違法案件的受理數量不斷增多,處理能力和力度也逐漸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不僅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也表現出了相當的積極的態度和較高的水平,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部分肯定。
保護無疑是知識產權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卻不是知識產權工作的重心。從戰略視角考量,將知識產權視為國家進步和發展的核心推動力,其重心實際是知識產權的創造和應用。實踐證明,只有自主知識產權在數量上和技術含量上得到穩步提升,才可能為國家的科技實力和水平的提高奠定穩固的基礎;只有那些高技術含量的自主知識產權能夠為產業所充分利用,才可能使知識產權的價值得以真正實現。此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那么,究竟應該怎樣搞好知識產權的創造和應用?這首先讓人聯想到的可能是諸如研發力量、資金投入、政策導向、制度保障等影響因素。顯然,科技研發中智力資源的培養、組織、引導以及政府與企業對于科技研發資金投入的力度和導向等無疑都將直接影響知識產權的創造;同樣地,知識產權的應用需要國家宏觀政策提供指引,需要相關制度規范作為保障。換言之,搞好知識產權創造和應用的關鍵是管理。
盡管知識產權管理通常被看是是知識產權工作的一個部分同創造、保護和應用并列,但實際上,知識產權管理不能同其它三項工作分割開來,而是貫穿于創造、保護和應用的全過程。知識產權管理是對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應用的管理。管理績效的高低直接影響知識產權其它工作,尤其是知識產權創造和應用的效能和水平。
3. 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
知識產權管理是管理學的一個新興交叉領域,該領域既涉及公共管理,又涉及企業管理。換言之,知識產權管理既是政府相關部門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又是企業管理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不同領域的知識產權管理既相互關聯又存在一定的區別。其主要區別是二者的管理目標和任務的側重不同:前者屬于宏觀管理的范疇,強調引導、協調和規范;后者屬于微觀管理的范疇,強調具體組織和運行。其共同點至少包括兩個方面:首先,二者都涉及對于知識產權全過程的管理;其次,二者的運行效能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其知識產權戰略績效的高低以及戰略目標的達成。這也就是說,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抑或是高校或科研機構,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知識產權管理的有效性。
績效評價是衡量知識產權工作有效性的主要途徑。前文涉及的宏觀、中觀和微觀評價是對知識產權工作或知識產權戰略績效的評價,但其評價的結果實質是知識產權管理有效性的一種直接或間接的反映。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知識產權評價的核心主要圍繞知識產權管理績效展開。
在方法學上,知識產權評價不外乎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兩種取向。就目前我國知識產權評價的實踐而言,主要采取的是定性評價的模式;但在理論探究的層面,越來越多的學者傾向于定量評價的研究取向。譬如我國目前各級政府在對基層知識產權工作的評價中,通常采取看總結、聽匯報、調研、訪談等定性的方法,根據評估組成員的主觀判斷進行評價;但在一些學者的研究項目和發表的論文著述中,較多倡導采用量化指標的分析、數據采集和模型建構的方式進行“客觀”評價。眾所周知,定性和定量各有利弊。前者簡單易行,容易掌握,對于評價者專門知識的要求不高,缺點是主觀性太強,可比性較差;后者相對繁瑣、復雜,對評價者專門知識和技能的要求較高,屬于專家型評價方式,不易為一般管理者掌握,其優點是相對客觀、具有較強的可比性。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評價的實踐和理論研究之間存在明顯的脫節現象,定性和定量取向分別存在于管理實踐和理論研究兩個領域,尚未出現彼此融合和促進的良性互動局面。正確的態度應該是要加速理論界和實踐領域的溝通和互動,既不能不顧現實盲目追求純粹定量的評價體系,也不能因為存在某些主客觀困難而排斥定量評價的作用,以一種著眼現實的、循序漸進的方式促進定性和定量評價的有效融合。
4. 科學性與可操作性
知識產權評價的方法論取向在理論研究和實踐運用之間呈現出的脫節或分離現象,根源于評價方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之間的分野。理論研究強調科學性,實踐運用則更重視可操作性。當代西方社會科學強調“科學性”的基本表征便是研究的客觀性,亦即研究對象可觀測、研究內容可量化、研究結果可重復。我國當前知識產權評價研究也不可避免的沿循著這種客觀性路徑追求其研究的科學性。但在實踐運用領域,無論是政府、企業還是研究機構的知識產權評價工作,目前都無法完全實現這種客觀性訴求。這一方面是由實踐運用的現實需求決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實踐運用領域人力資源的素質決定的,同時還與理論研究的成熟程度存在密切關聯。首先,知識產權評價實踐要求評價工作易于掌握、便于操作、行之有效;其次,從事評價工作的人員大都是各類組織中的管理人員,他們大多對于數理統計、模型建構、因素分析等專門知識涉獵不深,更談不上綜合運用,從而限制了客觀性訴求的實現;第三,從當前理論研究的進展情況看,還沒有形成一個相對完備的、為多數人認可的、對實踐應用具有指導作用的理論體系。
實際上,在西方后現代主義文化思潮的沖擊下,客觀性、科學性等理念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質疑和反思。后現代主義者主張,可觀測的、可量化的、可重復的未必就是客觀的,客觀的未必就是科學的。而在實踐應用領域,一個不爭的現實是科學的未必就是可操作的。這是理論研究和實踐運用脫節或分野的根本原因所在?;氐街R產權評價上來,以客觀性、科學性為指導形成評價體系和方法,其基本特征便是評價指標的量化、全面、權威,評價方法的數理化、抽象化和模型化。這種“完美”的方法、體系和模型往往難以得到應用實踐的支撐――研究者通常無法從知識產權工作實踐中獲得全部甚至大部分必要的采樣和數據,實現模型的執行或驗證,其結果便使得那些“完美”的方法、體系和模型停留于理論層面,無法指導知識產權評價和管理工作實踐。
解決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脫節與分離局面的基本路徑是要轉變兩類隊伍的思想理念,即研究者隊伍中的唯科學性理念和管理者隊伍的唯可操作性理念。唯科學性取向容易令研究者無視客觀現實和管理需要,片面追求“完美”,而陷入曲高和寡的窘境;唯可操作性取向則可能使管理者輕視評價工作科學性與合理性的基本準則,片面追求實用性與可行性,而陷入長官意志與形式主義的泥沼。這也就是說,要使科學性與可操作性達成有效的融合和互動,理論研究必須關注實踐應用對可操作性的關切,實踐應用則必須努力體現理論研究對科學性的訴求。
三、知識產權評價的發展方向
從目前知識產權評價的現實需求以及研究進展情況分析,我國知識產權評價的發展方向體現出四個方面的特征,即研究內容的整合化趨向、研究重心轉向管理績效評價、評價方法趨向于質化與量化相結合、研究視角更關切實踐應用。
1. 研究內容的整合化趨勢
所謂整合化趨勢包含兩層含義:其一是知識產權評價三個層面的系統化發展趨勢;其二是以知識產權為統領的專利權評價、商標權評價、著作權評價的一體化發展趨勢。首先,盡管目前我國知識產權評價研究已經涉及到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層面,但這三個者間的研究還缺乏足夠的關聯性,各自研究的進展狀況不同,其中微觀評價研究起步最早,成果相對較多;宏觀評價研究起步最晚,成果相對較少;中觀評價居于二者之間。隨著知識產權上升為國家發展戰略之后,基于宏觀層面的評價研究必將受到高度重視,以期對中觀和微觀層面的評價發揮應有的引領和導向作用。但是,無論是宏觀層面還是中觀或微觀層面的評價,彼此是一種相互依存、彼此促進的關系,不可能相互獨立、自成體系,因此這三個層面的研究必將走上系統化發展的道路。其次,眾所周知,知識產權是一個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它新興智力財產權在內的智慧財產權的總稱,但正如前面已經提到的那樣,在知識產權評價的研究與實踐中,重專利評價輕其它知識產權評價的傾向卻是十分明顯的,這對于知識產權工作,乃至知識產權戰略都會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因此,知識產權評價必然要走向專利權評價、商標權評價、著作權評價的一體化發展道路。當然,無論是整合化還是一體化,都必須建立在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變革基礎之上。簡言之,一方面就是要改變目前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管理分置的狀況;另一方面就是要轉變政府、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在知識產權管理上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與管理平臺的局面。
2. 研究重心轉向管理績效評價
我國知識產權評價研究發端于專利價值評價,隨著知識產權概念的提出,專利價值評價研究隨之轉向于知識產權價值評價。除了價值評價外,隨著相關法律規章的建立和落實,知識產權保護評價研究也隨之得到一定的加強。但是,知識產權工作是一個集知識產權創造、保護、應用和管理于一體的系統工程,隨著人們對于知識產權事務認識和理解的不斷加深,其工作的重心開始由單一化逐漸走向多元化,知識產權的管理和應用日漸受到重視,尤其是在知識產權上升為國家發展戰略之后,知識產權管理問題便成了知識產權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相關研究亦隨之得到了普遍加強。畢竟無論是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還是應用或產業化,都離不開各級各類組織的有效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知識產權管理,將無法真正使知識產權戰略得以有效實施。因而知識產權管理績效評價作為知識產權管理的一個核心組成部分必然會越來越受到重視,并將成為知識產權評價研究的一個重心。實際上,這種趨勢已經在理論界和管理實踐中初露端倪,近兩年一些經濟管理和公共管理期刊開始創立相關欄目,研究成果也開始出現在一些學術刊物上,一些研究機構和基金組織也開始將其納入的項目指南??梢灶A期,在未來的五年左右,我國知識產權管理績效評價研究將會取得一些突破性進展。
3. 評價方法趨向于質化與量化相結合
在理論研究領域,知識產權評價已經開始由質化研究走向量化分析階段。在經歷了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評價理論和方法的消化吸收階段之后,運用調查研究、數理分析、模型建構等量化方法構建我國知識產權評價的方法論體系,已經成為當前該領域研究的總體走向。當然,由于不同學者的知識背景和理論基礎不同,現有的研究成果還缺乏共通的對話平臺,對于管理實踐的指導作用還不夠強。在實踐應用領域,知識產權管理隊伍限于專業知識和技能局限,知識產權評價的主要以定性的質化方法為主。顯然,理論研究和實踐應用的這種相互隔離的局面應該也必須被打破。其核心就是在評價方法上尋求量化和質化的融合,其基礎就是理論研究與實踐應用領域的彼此關注和相互促進。簡言之,質化與量化的結合是知識產權評價方法的基本取向。
4. 研究視角更關切實踐應用
盡管目前知識產權評價主要集中于理論的、應然的研究層面,但其能否取得具有突破意義的進展,關鍵要看研究成果能否得到管理實踐的檢驗和應用――那些不能引起政府、企業等知識產權管理組織關注或者不能對其管理實踐發揮借鑒或指導作用的研究成果,就不會獲得重視和支持,研究的價值或生命力也會隨之喪失。換言之,要使知識產權評價研究由開創階段逐步走向提高和成熟階段,其研究的視角必須轉變。這種轉變的基本方向是由重視應然的、理論化的研究轉向重視實然的、應用性的研究。所謂重視實然的研究,就是要求研究者重視知識產權評價實踐的基本現狀,基于現實狀況和現實需求,提出迎應之道。唯有如此,才可能為研究奠定堅實的基礎,也才可能以此為起點,建構反映實然的理論方法并用以改造現實、指導實踐。所謂重視實踐性的研究,要求研究者走出書齋,走向政府、企業以及相關公共組織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了解他們的需求和關切,同他們一起探究知識產權價值、保護、應用和管理評價的現實狀況、困境與瓶頸,同他們一起尋求問題解決的可行路徑和創新對策。唯有如此,才可能使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在知識產權評價工作中的分離局面得以解決,使理論和應用達成真正的融合。
參考文獻
[1]陳昌柏. 借鑒國際經驗設置我國知識產權戰略評價指標[J]. 中國發展觀察, 2007(5): 12-13.
[2]相麗玲, 湯亮亮, 薛全勝. 知識競爭力的構成要素及其模型―基于國外三大競爭力評價體系的比較分析[J]. 情報理論與實踐,2008(4): 515-517.
[3]唐杰, 黃穎. 日本知識產權戰略指標研究[J]. 情報雜志, 2009(5): 37-41.
[4]馬慧民, 王鳴濤, 葉春明. 日美知識產權綜合評價指標體系介紹[J]. 商場現代化, 2007(11): 301-302.
[5]易玉. 建立知識產權戰略績效評估指標體系的思考[J]. 知識產權, 2007(1): 32-36.
[6]顏. 我國政府知識產權績效管理初探[J]. 中國科技論壇, 2009(5): 12-15.
[7]孟奇勛, 黎運智. 我國知識產權戰略實施軟環境評價指標研究[J]. 電子知識產權, 2008(6): 25-28.
[8]郭民生. 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綜合評價指數[J]. 知識產權, 2009(1): 27-34.
[9]姜秋, 王寧. 基于模糊綜合評價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J]. 技術與創新管理, 2005(6): 73-76.
[10]林圣哲, 薛求知. Black-Scholes模型應用于知識產權評價的研究[J]. 科技導報, 2005(11): 43-47.
[11]楊晨, 杜婉燕, 陳永平. 區域知識產權戰略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探究[J]. 科技管理研究, 2009(2): 246-250.
[12]雒園園, 田樹軍, 于小丹. 區域知識產權競爭力及評價指標體系研究[J]. 科技管理研究, 2011(4): 68-71.
[13]趙莉曉, 馬虎兆, 陳兵. 環渤海區域知識產權現狀評價[J]. 科技進步與對策, 2007(8): 8-12.
[14]屠文娟, 宋曉慧, 宋東林.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示范省評價指標體系研究[J]. 江蘇商論, 2012(4): 144-147.
[15]信息產業部電子知識產權咨詢服務中心. 信息技術自主知識產權擁有狀況評價指標體系研究[J]. 電子知識產權, 2007(6): 57-60, 59-63.
[16]陳潤生, 曾勇. 軍工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思考[J]. 科研管理, 2005(5): 90-95.
[17]張陽. 企業知識產權評估探析[J]. 科技與法律, 2006(4): 68-70.
[18]郭秋梅 ,李迎波. 企業知識產權工作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與應用研究[J]. 電子知識產權, 2007(8): 29-33.
[19]郭秋梅, 楊柳堤, 紀秉林. 基于經濟分析的知識產權評價體系的設計與研究[J]. 西安建筑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7(3): 80-85.
[20]張濤, 李剛. 企業知識產權價值及其評價研究[J]. 改革與戰略, 2006(8): 23-26.
[21]張濤, 楊晨. 基于實物期權的知識產權價值評價體系研究[J]. 科學管理研究, 2007(2): 92-102.
[22]洪少枝, 尤建新, 鄭海鰲, 邵魯寧. 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戰略評價系統研究[J]. 管理世界, 2011(10): 182-183.
[23]李迎波. 知識產權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研究[J]. 技術與創新管理, 2006(1): 71-74.
[24]杜曉君, 張序晶. 高科技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績效模糊綜合評價[J]. 研究與發展管理, 2004(2): 80-88.
[25]徐建中, 任嘉嵩.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戰略性績效評價模型[J]. 商業研究, 2008(9): 47-50.
知識產權管理的特征范文4
[關鍵詞]日本 知識產權 信息披露
[分類號]G306 G359.1
1 引 言
21世紀伊始,日本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的發展戰略,相繼推出一系列政策,2002年7月頒布“知識產權政策綱要”,同年11月“知識產權基本法”付諸實施。日本政府意識到,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是戰略性開發知識產權的前提,于2003年“知識產權戰略計劃”,首度提出促進知識產權信息披露。作為響應,日本經濟產業省率先提出一個“專利與技術信息披露試驗模型”,在13家日本企業參與試驗的基礎上,于2004年正式頒布了“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參考導引”(下簡稱“導引”)。本文解析“導引”下的日本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機制,闡釋日本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的背景、指導思想、披露載體、披露項目、實施案例及其對我國的啟示。冀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對建立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機制,切實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有所裨益。
2 “導引”的出臺背景與指導思想
2.1 背景
在“知識產權立國”國策刺激下,日本企業紛紛開展基于知識產權的管理,知識產權成為企業核心資產。知識產權信息作為反映企業核心價值的一面明鏡,其重要性與日俱增。2002年日本投資者關系學會的一項問卷調研表明:投資者認為,對于財務報表中未揭示的無形資產,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顯而易見,資本市場的參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私人投資者、分析師對知識產權信息均需之若渴。然而,當下的現實是企業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極不充分。Shunsuke Watanabe主持的一項調查Ⅲ顯示,在100家日本頂尖制造企業中,僅有52家以某種形式披露技術和專利信息,其中只有大約10家企業提供量化信息。企業和資本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導致逆向選擇風險,其結果是兩敗俱傷:優秀企業的投資價值被低估,企業資本成本上升,從事知識產權管理的積極性受挫;資本市場停滯不前和投資者盈利機會的喪失。因此,日本經濟產業省適時推出“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參考導引”,建立起一套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的機制,旨在通過專利與技術信息的自愿披露,促進企業與資本市場的相互理解,進而推動知識產權的戰略性開發,提升日本產業競爭力,實現日本“知識產權立國”的長遠目標。
2.2 指導思想
“導引”有著精心設計的指導思想:①嚴格的自愿披露原則:企業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完全在自愿基礎上進行,并非法定義務或必須遵守的規則;②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是表征企業實施知識產權管理的一個明證:力圖通過若干信息項目的披露呈現出一幅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真實畫面,從而提供一個測量工具,幫助市場評判企業高層在投資公關活動中傳遞的訊息是否可信、企業是否有可持續發展潛力;③知識產權信息披露須以隱含的假定和定量的數據來證實:與有形資產不同,專利等知識產權難以估值,需要對披露的知識產權信息作出說明。導引倡導企業給出支撐所披露信息的隱含假定和定量數據;④知識產權信息披露須在集團和部門兩個層次進行:在集團層次的信息披露包含了集團所有分公司和附屬機構,這樣分公司和附屬機構之間的許可收入可相互抵消,從而揭示出集團的實際盈利能力;在部門層次的信息披露代表了公司的實際業務領域,反映出公司各項業務的盈利能力;⑤知識產權信息披露不受限于公司規模:不僅適用于大型企業,對中小企業以及新辦企業同樣適用。
3 “導引”指出的信息披露載體與披露項目
3.1 知識產權信息披露載體
作為信息披露方,企業需要根據所披露信息的內容和接受者的需求,選擇合適的披露載體。“導引”推薦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載體有媒體財經要聞、商業報告、公司年報、有關投資者關系的文件、口頭解釋與網站出版物。從投資者偏好來看,他們尤其青睞對公司知識產權管理方向的簡明扼要的綜述式披露,這需要企業將散落在公司年報、投資者關系公告等處的信息集成為專門的“知識產權報告”
3.2 知識產權信息披露項目
“導引”羅列了企業需披露的十項知識產權信息項目:
3.2.1 核心技術和商業模式包括對企業核心技術的說明,各業務領域R&D投資支出,R&D愿景和商業模式的闡述。核心技術是企業核心競爭優勢的源泉,R&D投入、愿景和商業模式預示著公司的未來方向。上述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投資者預測公司發展潛力和發展方向,把握公司的贏利結構。
3.2.2 R&D與商業戰略定位包括對每一個R&D領域的商業戰略的概述。對日本企業而言,商業戰略、R&D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是三位一體、無縫運營的。因此,分析每個R&D門類的公司商業戰略有助于投資者認識公司未來現金流來源并預測增長潛力。當然,上述信息的披露只涉及公司商業戰略的大致方向,不深入到具體細微的商業秘密、機密信息的披露。
3.2.3 知識產權概述包括企業核心知識產權的類型及當前用途和潛在用途。企業核心知識產權來自自主開發和對外收購兩條途徑。企業是否有能力收購與其商業戰略匹配的知識產權關系到企業未來的現金流。此類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資者預測公司現金流增長潛力。對企業核心知識產權的披露須揭示核心知識產權與公司特質及其競爭優勢的關聯。此外,還需提供新產品銷售額占銷售總額百分比的時間序列變化情況。
3.2.4 技術市場銷路和市場優勢分析包括在競爭優勢領域內知識產權和技術的積累、技術用途、潛在用戶、市場增長能力等。此類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資人預測未來現金流的大小、節奏和增長潛力。企業知識產權帶來差異化的產品或服務,對企業管理層而言,分析該產品或服務市場的特征、規模、增長潛力以及知識產權賦予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很有好處。這里要求企業發揮管理層的想象力并提出帶有前提條件的分析材料。
3.2.5 R&D與知識產權組織機構圖,R&D聯盟包括R&D組織結構圖、企業知識產權機構、R&D戰略聯盟等。此類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資人明確公司未來發展方向和戰略性知識產權管理方向。企業的組織配置應當與其管理戰略和市場環境相融合,分析企業組織效率需要披露以下信息:在整個公司組織結構中R&D機構和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定位,比如是控股公司結構還是公司內公司結構;R&D聯盟概述;對公司介入外部實體的概述,比如參與某個專利池。當然,信息披露不用涉及具體細節。
3.2.6 知識產權收購管理、商業秘密管理、預防技術泄露政策包括對根據企業商業戰略所實施的知識產權收購管理、商業秘密管理、預防技術泄露政策的陳
述。此類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資人研判企業經營流程的健全性。對知識產權收購管理、商業秘密管理和預防技術泄露的一體化運作,將有效制約對企業知識產權可能的損害和提高企業財富生產的效率。
3.2.7 許可證活動對公司業務的重要性需區分兩種情形:對于專利許可收入在公司收入中占支配地位的企業而言,需要披露按主要技術領域分列的許可收入和支出以及其合理性;對于采納了專利主要自用戰略的企業而言,需要披露企業的戰略性專利許可政策,交叉許可情況等。此類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資人明晰企業實際現金流和預測其穩定性。
3.2.8 專利組合對公司業務的重要性
同樣區分兩種情形:對于專利許可收入在公司收入中占支配地位的企業而言,需要披露按主要部門或技術領域分列的專利數量及其戰略合理性;對于采納了專利主要自用戰略的企業而言,需要披露按主要部門或技術領域分類的專利數量、按用途分類的專利數量及其戰略合理性。按用途可將專利分為企業正在使用的專利、計劃未來商業化的專利、防御專利、其他專利。
3.2.9 知識產權組合政策包括對企業知識產權組合管理的陳述。此類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資人降低機會成本,創造經濟價值??赏ㄟ^多種方式組織信息披露:按業務、技術或專利類型,按專利使用的方式,按專利的特征,按知識產權組合政策的性質,以區分R&D投資分配,企業依賴或試圖依賴何種知識產權產生利潤,分析企業將來的贏利能力和中長期發展潛力。
3.2.10 防范風險對策包括企業作為原告或被告涉及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專利、許可協議、相關法律、條例變化對企業現金流的影響,以及應對上述情形的措施。
4 日本企業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示例
自“導引”頒布以來,日本企業根據自身情況,紛紛開始踐行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本文選擇日立和三菱電子兩大企業,比照“導引”,考察兩家企業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狀況。
由表1可見,三菱電子對知識產權信息的披露是蘊含在公司年報中,報道比較簡略,側重于宏觀的知識產權組織結構和發展戰略揭示,附有按部門和技術領域分列的核心技術和專利一覽。日立采用專門報告的形式披露公司知識產權信息,報道翔實,全面覆蓋了“導引”指向的10個披露項目,充分展示了日立2008年在知識產權管理上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
5 對我國的啟示
2008年,歷時三年制定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正式實施,標志著中國知識產權工作提升至國家戰略高度。知識產權信息好比知識產權運行肌體的血液,只有血脈暢通,肌體方能周而復始地實現知識創造的循環。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缺乏指導性準則。因此,其對我國有著重要啟示:
5.1 盡快出臺中國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準則
目前,我國已躋身知識產權大國,但知識產權信息披露仍零散而缺乏系統性,亟需制定參考標準來規范引導。日本采納的自愿披露而非強制實施的原則使企業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有著相當的操作彈性和靈活性?!皩б笔侨毡菊畯漠a業政策和知識產權政策的角度提出的一個標桿,期望作為企業和市場間就知識產權進行溝通的通用語言,但又為企業的實際操作留有空間。這種既提供參考標準,又容許企業自主選擇的做法,非常吻合我國向“服務型政府”轉型的思路,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5.2 指引中國企業重視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并兼顧其與商業秘密、技術訣竅保密之間的平衡
這是日本導引最值得我們學習借鑒之處。“導引”要求企業對披露的知識產權信息作出適當解釋,倡導企業給出支撐所披露信息的隱含假定和定量數據?!皩б痹O計的按集團和部門兩個層次披露知識產權信息的做法也保障了信息披露的公正性。此外,“導引”要求不披露高度不確定或可能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在披露揣測性的信息時,要同時披露揣測成立的前提條件。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可最大限度地發揮知識產權信息的外部性,造福社會,但“導引”也周到地考慮到企業保護商業秘密和技術訣竅等機密信息的需求,因此,“導引”指向的信息披露項目大都著眼宏觀的戰略方向,并不涉及微觀的技術細節。這是我國在制訂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準則時要吸取的精華。
5.3 開展中國企業知識產權信息披露試點工作
日本實踐業已證明,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導引可以而且能夠成為企業與資本市場對話的通用語言。事實上,中國企業有著開展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的內在動力。大型企業披露知識產權的動力主要來源于避免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逆向選擇風險,使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上的不菲投入得到正確的評估;中小企業和新辦企業披露知識產權信息的動力來自于同資本市場對話融資的需求。當前,我國創業板市場正式推出。對于知識產權占據絕大部分管理資產的創業板公司而言,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效果更為顯著,應該成為其信息披露的重要內容??傊?,無論是對于我國在知識產權管理上日益重視、日趨規范的大型企業(比如華為),還是對于大量對資本市場求資若渴的我國中小企業,都需要相應準則指引企業開展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工作。當然,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工作應循序漸進,可先從大型央企、上市公司、創業板公司開始試點。
5.4 充分開發利用知識產權信息披露資源
知識產權管理的特征范文5
關鍵詞:知識產權,私權性,公權化,利益平衡,公共利益
一、的提出
人類社會正由經濟向知識經濟的嬗變和轉型。知識經濟的勃興一方面使知識產權法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一大批發達國家,已經以知識產權法取代物權法,以商務合同取代貨物買賣合同,作為民法的重點”;[1,P 2]另一方面,由于機和數字技術的廣泛運用給傳統知識產權法帶來了新的挑戰,網絡信息的公開、公知、公用,引發人們對知識產權以獨占和壟斷為特征的私權屬性的質疑。為了解決這一矛盾,近年來西方社會在上進一步強化對權利人的壟斷保護,此舉卻遭致大批人士的反對,其中也不乏專家學者。他們認為私權的過度膨脹必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阻礙技術的創新和進步,因此主張法律應當側重對私權加以適當限制,以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技術創新的自由空間。在世界經濟貿易一體化的過程中,發達國家利用國際貿易中的優勢地位,強行要求家提供與體現前者利益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保護標準相同或類似的保護。我國界針對國際上的“知識霸權”行為,則率先提出了自己在知識經濟時代的權利新主張——對“自主知識產權”的確認和保障。這里的“自主知識產權”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創新概念,它以其主體本土化、權屬域內化、權利集成化和私權公權化的特征區別于傳統知識產權。[①] 由此,人們不禁思考一個問題,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其純粹的傳統私權堡壘是否正趨于瓦解?對知識產權性質的反思進而確認知識產權法的地位,關系到我國正在制定中的中國民法典是否應當納入知識產權法及如何選擇其立法結構,這不僅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而且是一個需要慎重考慮的重大現實問題。筆者認為,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其權利屬性正由傳統意義上的私權蛻變為一種私權公權化的權利,以私權屬性為主,兼具有公權的屬性,體現了私權與公權在一定程度上的對立融合。
二、 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
考察知識產權的私權性,首先需要從知識產權的民事權利性質論起。與民事權利中的債權、物權制度經歷了很長的歷程相比,知識產權只有短短的幾百年,而且它具有許多不同于物權、債權的自身特點。但是,知識產權反映了知識產品創造者的人格和財產利益,屬于民事權利范疇。在我國,盡管關于知識產權法的地位和歸類尚有不同的認識,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這不僅在我國學界達成共識,也為我國的《民法通則》等立法所確認。因此,在原則上,要用民法的基本原理、精神和理論、概念去認識知識產權,使其立足于民法制度,同時又考察其自身特殊的質的規定性。
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也就是具有私權屬性,不能忽視知識產權私權的本質。這里所說的私權可以被理解為屬于具體的、特定的私人的權利。從知識產權的歷史演進看,知識產權首先作為封建社會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國家授予的一種特權,在十八世紀是作為壟斷權出現的。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種民事權利,也并非源于任何一種財產權”:“知識產權正是在這種看起來完全不合乎‘私權’原則的環境下產生,而逐漸演變為今天絕大多數國家普遍承認的一種私權,一種民事權利?!盵2,p4-5]到了十九世紀,隨著工業化的發展,過去的更多地被特權支持的公法制度被改造成私法之下的知識產權保護。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后,特權終于被國家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了,知識產權演變為依法產生的“法權”,仍是一種私權。國家對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授權行為、審查行為、注冊行為,實際上是對民事主體民事權利合法性、真實性的一種審查,或者是一種公示、公信。到了現代市場經濟社會,界定知識產權的私權性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市場經濟是具有高度市場化、商品化的經濟形態,一刻也離不開市場交易,而這種交易有一個前提——“從法律上看,這種交換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對自己產品的所有權和自由支配權”,[3,P454] 只有確立知識產品所有人的主體產權,才能建立起有序的產品交易、分配市場。將知識產品界定為純粹的公共產品,必將嚴重阻礙知識產品市場的形成,因公共產品的非對抗性和非排他性,是排斥市場的。
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在有關國際公約中也有明確的規定?!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下稱 TRIPS協議)在其“序言”部分肯定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的必要性時,要求“全體成員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這一規定為整個協議的保護確定了基調。[②] TRIPS協議強調知識產權為私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本意在于強調知識產權主體的平等性。在權利主體平等的情況下,權利主體無論是屬于人還是法人、屬于本國人還是外國人,權利都是平等的。TRIPS協議強調知識產權為私權,是強調知識產權的權利性質。這種私權屬性表明,在對待知識產權問題上,任何成員不能因為主體或者客體的原因而采取歧視政策。知識產權的私權保護要求對這種專有權以適當的、公正的保護,克服私權保護不足和私權保護過度兩種極端。在私權保護不足和私權保護過度之間的確定一個平衡狀態,這是知識產權法必須解決的問題,也是知識產權法上一個相當困難的問題。
我國建國以來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不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甚至批判“知識私有”,理由是技術發明創造成果或創作成果的獲得離不開在全社會成員的知識寶庫中吸收營養,因而這種智力創造成果是一種具有社會性質的產品,應由每一個社會成員共同享有、無償使用。這是受當時純粹的“公共產品”觀念的造成的。1978 年以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逐漸建立與完善。在197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專利權和商標權這兩種重要的知識產權被確認為一種可以在貿易中使用并獲得收益的專有權。此后我國的一系列知識產權立法,為知識產權的私權保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認識知識產權的私權本質,對于當今我國知識產權法的有效執行,特別是防止行政主管部門利用行政權干預公民知識產權的行使,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是TRIPS協議的成員,該協議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TRIPS協議將知識產權規定為私權,我國也需將知識產權作為私權對待,即知識產權是私權的法律原則應當得到尊重。在修改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的過程中,重視知識產權的私權性,具有深遠意義。
三、知識產權私權的公權化趨向
前面了知識產權具有私權性。知識產權是在不符合私權原則的環境下產生而逐漸演變成被多數國家普遍接受的私權的。在當代,知識產權的私權性并沒有發生變化,但國家介入因素在增強;換言之,知識產權私權的公權化因素在增強。知識產權私權的公權化表明知識產權已經不是一種純粹的私權,而是一種具有公權因素在內的私權。知識產權私權的公權化趨向不僅在知識產權理論上得到了肯定,而且在司法實踐中被具體體現了。以專利為例,在傳統的私權層面上,專利法將專利看成為財產。但在二十世紀,美國最高法院開始從“公法”方面看待專利法問題。知識產權私權的公權化趨向和特色在專利以外的知識產權中同樣存在。例如,著作權是私權,但從來沒有被當成是絕對的私權,而是被認為是公共性很強的私權,具有很強的公共性與社會性。商標權的財產化使商標權人準作者化,從而強化了商標權的私權性,但商標權的保護消費者利益和促進有效競爭的社會公共利益功能也使這種私權具有很強的公共性和社會性,從而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權屬性。
從法的角度來說,公權與私權在法律上體現為公法與私法的調整,而傳統上公法與私法二元法律結構的劃分,是建立在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與對抗的基礎之上。從知識產權法的沿革看,在十八世紀末知識產權是作為對智力成果的“壟斷權”而創設的。但這種壟斷權已經不是具有“特權”性質的公權,而是作為一種民事權利被確認。十九世紀以來,隨著工業的發展,國家調控機制的進一步擴大,法律對民事權利的確認就從確認和保護的基礎之上又增加了管理的職能,因此專利權、商標權從作為普通的民事權利即知識產權的基礎之上,被劃分為體現國家管理的工業產權——同時成為一種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權利。經濟權利與民事權利的本質區別是,前者是在承認私權的前提下強調國家的管理即公權,后者則特別強調權利者的意思自治,屬于私權。[③] 進入二十世紀以來西方國家出現了“法律社會化”、“私法公法化”的立法潮流和理論觀點,在這股私法公法化的潮流中,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野日益模糊,公法與私法的相互滲透和融合形成了所謂“第三法域”。[4,P11] 公法向私法滲透的一個重要的特征是公權的介入,而公權的一個重要特征則是國家的介入,國家權力對私權領域的直接干預。在這種氛圍中,知識產權私權的公權化也越來越明顯。然而,公權的滲入并未從根本上改變知識產權的私權性。這種“公”、“私”融合,可使知識產權在當代更加符合社會發展需要。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方面來加以認識:
知識產權管理的特征范文6
論文摘要:當前企業知識產權能力越來越受到重視,但現有的研究成果對其含義的界定尚存欠缺。在區分資源和能力的基礎上,對企業知識產權能力的內涵應界定為累積性知識。在企業知識產權能力的外延上,應重視知識產權能力在企業能力構成中的作用,實際上知識產權能力已經成為企業能力的一種構成要素。另一方面,企業技術能力的本質也是知識,與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存在較強的正相關性,兩者統一于企業能力體中。對企業知識產權能力的清晰認識有助于明確其在企業能力中的核心位置,進而對于企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價值和積極作用。
1引言
越來越多的學者認識到企業知識產權能力的重要性。郭秋海(2007〕提出,知識產權能力是指組織對界定為知識產權范疇的智力成果,有效控制、保護、運用并加以整合的能力,為組織所擁有,能為組織帶來利益。知識產權能力具有無形資產性、價值性和獨特性等三方面特征。李蓉、蕭延高、王曉明(2007]從知識產權能力與動態能力的邏輯關系出發,認為企業知識產權能力是指企業創造、管理、利用和保護知識產權,將知識產權資源與其他資源整合,參與市場競爭、尤其是國際市場競爭的能力,提升企業知識產權能力的目標是為了形成和保持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喻翠玲(2009〕將企業知識產權能力界定為企業創造、利用和保護知識產權,將知識產權資源與其他資源整合,參與競爭尤其是國際競爭的能力。
現有的文獻研究表明,知識產權能力尚屬較新的概念,盡管取得了有一定價值的成果,但對該領域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文獻對知識產權能力內涵進行了分析,都強調知識產權能力包括了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具體內容,但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只是知識產權能力具體構成要素,存在著用能力解釋能力的問題,對知識產權能力的本質還有待深人,企業知識產權能力的理論基礎還顯得薄弱。
2企業知識產權能力的內涵
2.1知識產權能力和知識產權資源
根據企業能力理論,資源(Resource)和能力(Capability)是兩個基本的概念。關于能力和資源的關系,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二者是相互包含的關系,資源包含能力或者能力包含資源。前者如資源論學者Wernerfelt(1984)將資源定義為任何可以被認為是一個給企業力量或弱點的東西。Barney(1991)將企業資源劃分為物質性資源、人力資源和組織資源,具體包括企業的資產、知識、信息、能力、特點和組織程序。多數學者認為,資源和能力是相互區分的。Grant(1991〕將資源定義為生產過程的投人要素,如資本設備、員工技能、專利等;能力則是完成一定的任務或活動的一組資源的一切有形能力和無形能力的客觀存在。Amit,Schoemaker(1993)〕認為,資源是企業所控制或擁有、能參與產品和服務生產以滿足需求的、有形的和無形的、人力的和非人力的所有投人要素;能力則是企業配置資源的能力,通常是運用整合的方式和組織的流程來影響期望的結果。
資源和能力是存在區別和聯系的兩個概念。一般而言,資源是企業所能控制或擁有的有效要素的綜合,是靜態的存量。能力是動態的流量,是整合企業資源,使其在整個價值形成過程中,不斷增值的能力。優勢資源如果不能被有效整合,帶給企業的則可能并不是市場優勢。一個企業獲得租金,可能并不是因為它有更好的資源,而是由于具有更好地利用這些資源的特別能力。關于資源和能力的關系,Javidan(1998〕提出了核心能力的關系層級(如圖1)。在這個關系中,資源是能力的基礎,能力是資源的整合,競爭能力是企業職能性能力的有機協調和組合,核心能力作為競爭能力的最高層次,是企業競爭能力的進一步組合。
按照上述觀點,知識產權資源是企業無形資源的一種,以企業已經獲得的知識產權為主,包括知識產權的數量和運用等情況。企業知識產權能力與企業能力理論的發展相適應,是指企業依據內外部環境形成的創造知識產權、運用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和管理知識產權,并將知識產權資源與其他資源相整合的一種累積性知識。這個概念的特征在于,按照企業知識基礎論的觀點,將企業知識產權能力最終透視為企業的一種累積性知識,避免了用能力解釋能力的邏輯循環。知識產權資源是知識產權能力的基礎和載體,要強化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必須首先獲得具有優勢的知識產權資源,知識產權資源的優劣將直接影響知識產權能力建設。但企業擁有知識產權資源并不能自動轉化為竟爭能力和競爭優勢,還必須對這種資源進行充分的整合和組織,才能形成企業的競爭優勢。
2.2企業知識產權能力的持征
(1)價值性。如同其它資源和能力一樣,知識產權能力只有具備了價值性,才能夠成為競爭優勢的源泉。知識產權能力的價值在于其能夠創造、改變和配置企業知識產權資源,從而創造出新的競爭優勢。知識產權能力的價值表現在內外兩個方面:外部可以幫助企業獲得經濟利益或者占領市場,內部可以激發發明創造,營造良好的企業創新文化和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2)動態性。知識產權能力是動態發展的,必須隨時間而變化,這是知識產權形成企業競爭力的必然要求。Teece(2000)0通過研究企業知識資產的管理戰略,得出的結論是,企業的競爭力源于企業運用知識產權工具保護知識資產的能力。當代企業面臨的環境變化是非線性的,顧客的需求也是動態變化難以把握,這就要求企業必須保持動態的知識產權能力,在企業現有知識產權資源基礎上及時根據外部環境進行調整,確保公司競爭力的實現。動態性特征要求企業必須具備高水平的學習能力—元學習能力。元學習是一種動態的學習,是將組織中不同的甚至是互為矛盾的知識進行同步整合,只有這樣企業才能保持持續競爭力。
(3)默會性。知識產權能力作為一種知識,當然也具備知識的默會性特征。知識可以分為隱性知識和顯性知識,當某種知識能夠被清晰地表達出來,而學習者或者接受者也能夠通過這種表達獲得這種知識的話,這種知識就屬于顯性知識,反之,則屬于隱性知識,隱性知識具有高度個人性,難以交流。企業內的知識,尤其是一些隱性知識是競爭對手難以模仿的。比如為了平衡專利權人的壟斷,各國在授予專利的同時,都要求申請人將其發明創造的主要內容寫成詳細的說明文件,并以專利說明書的形式向社會公開通報,以使該知識領域內的任何技術人員均能明了和評價,因此,靜態的專利資源往往是顯性知識,但這并不否認知識產權能力的默會性。因為,在靜態的專利文獻背后,專利如何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等方面還有大量的知識隱藏在企業員工頭腦和實踐中,這些都要求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能力的培育加以解決。
(4)開放性。企業總是處于一個開放的自然系統、社會系統和經濟系統之中,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必然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特別是專利具備國家授予性,專利權的取得有賴于國家有關機關對某種具體發明創造的審查,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創造性成果才能獲得專利,專利的保護和運用也都離不開國家權力的干預和支持,因此,外部環境的變化對企業知識產權能力的影響更是明顯,企業知識產權能力自始至終都與外部環境密切聯系并相互作用。企業知識產權能力應當具備開放性和適應性,在發展過程中能夠不斷地學習并對其層次結構和功能結構進行完善,不斷向更好地適應環境的方向發展變化。
3企業知識產權能力的外延
3.1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和企業能力
企業是一個能力體,但企業應當由哪些能力組成,學者則存在不同的觀點,這是因為企業生存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和多變的系統。杜綱、姚長佳和王軍平(2002〕將企業能力分為柔性和剛性兩個維度進行研究,其中,柔性主要是指企業對動態環境的有效反應和適應能力,既包括被動的響應,也包括主動的創新和影響環境。剛性則主要是指企業自主技術的實力和水平,包括狹義的研制開發技術、生產制造技術、廣義的市場營銷技術和組織管理技術等。吳正剛、韓玉啟和周業錚(2004)從企業能力及其指數定義出發,設定了知識生成體系、基礎管理體系、組織創新體系、技術創新體系、協同博弈體系、價值實現體系等六個一級指標體系,在此基礎上設立相應的二級指標。上述文獻關于企業能力的劃分,在一定程度上都忽視了以專利為代表的知識產權能力在企業能力構成中的作用。杜綱、姚長佳和王軍平(2002)構建的企業能力指標主要包括市場、管理和技術三個層面,而對組織、企業文化、知識、信念、規范等沒有涉及或很少涉及。
知識產權能力在企業能力中的地位,可以借助波特(1985〕的價值鏈分析方法進行研究。波特認為企業的生產是一個創造價值的過程,企業價值鏈就是企業所從事的各種活動的集合體,一個價值鏈顯示了對于消費者而言產品生產的整合價值,它是由價值活動和邊際利潤兩個部分組成。波特將企業價值活動分為基本活動和支持性活動兩大類?;净顒又饕婕吧a實體的產品、銷售產品給購買者以及提供售后服務等活動,而支持性活動是以提供生產要素投人、技術、人力資源以及公司范圍內的各種職能等支持企業的基本活動。
在這個價值鏈中,以專利為代表的知識產權從單純的研發能力指標轉變為企業基礎設施之一?,F代專利制度的復雜程度使得工業革命時期一個產品一個專利的時代早已過去,企業面對日益膨脹的全球專利,如何避免專利陷阱、有效管理專利,這些問題都使得知識產權能力成為企業能力的一種構成要素,如同擁有豐富資源的企業不一定能獲得市場競爭優勢一樣,擁有大量知識產權而不能有效管理同樣可能導致企業的不成功。企業只有充分實現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才能確保企業形成持續競爭優勢。從知識的角度出發,知識產權能力作為企業的一種重要知識,就應當遵循知識管理的原則,從知識的獲取、知識的選擇、知識的生成、知識的內化和知識的外化等角度,全方位實現對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一個企業如何根據企業發展目標和內外部環境,有效地進行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這些都是企業知識產權能力所必須解決的問題。韓國三星公司2005年發表的《專利經營宣言》中明確規定,在研發、進人新領域和其他企業合作過程中都必須考慮專利,提出構造一個和產品組合相適應的專利組合,對專利進行全球化管理。為了上述目標的實現,韓國三星設立了首席專利官(CPO),同時努力營造全公司重視專利的文化。因此,知識產權能力已經成為企業職能性能力之一,與企業其他職能性能力,如研發能力、財務能力、營銷能力、制造能力等有機協調和整合形成企業競爭能力。
3.2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和企業技術能力
MartinFransman}King(1984)最早在對發展中國家及其企業的研究中提出企業技術能力概念。對于企業技術能力的定義,現有研究主要分為三大流派:(1)結構學派,將企業技術能力分解為生產能力、投資能力和創新能力;(2)過程學派,將企業技術能力看作是從技術選擇、使用、改進到創新的行為流程;(3)資源學派,認為技術能力是一種生產和管理技術變化所需要的資源。近幾年,受到知識基礎論的影響,越來越多的學者從知識本體論的角度出發,認為企業技術能力理論是企業的一種知識。技術能力是企業為支持技術活動與技術創新的實現,附著在內部人員、設備、信息和組織中的內生化知識存量的總和。技術能力的本質是知識,其靜態特征表現為一定的存量,動態特征則表現為對存量的操作,如搜索、篩選、格式化、存儲、純化、編碼、激活等。
企業技術能力和企業知識產權能力一樣,是企業的一種知識,二者同為企業能力體中的一部分,二者相互聯系、相互影響。一般而言,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和企業技術能力存在較強的正相關性,因為技術能力是企業知識產權創造能力的主要源泉,靜態的知識產權資源是企業技術活動的重要產物,是企業的一種重要技術資源,較強的技術能力往往意味著企業同時擁有的較強的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反過來,較強的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又能促進企業技術能力的提升,專利信息的運用和向外部購買知識產權等行為都將促進企業技術能力的提升。但也可能存在相反的可能,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包含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多個環節,如果企業擁有了較強的技術能力,獲取了較多的知識產權,但如果企業不能充分地保護、管理和運用這些知識產權,企業的知識產權能力也可能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