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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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范文1

關鍵詞: 資本市場資產證券化 “兩個中心”建設 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11)01-029-06

20世紀以來,資產證券化產品、信用衍生品等金融創新都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并已經成為現階段世界主要發達國家金融體系演進與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危機的爆發,表明資產證券化產品雖然有種種優勢,但是也會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Jenkinson et al(2008)[2]指出,證券化等創新有助于將風險分解和轉移,使風險和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匹配,并且為個人和公司提供更多的風險管理手段。但是在市場存在摩擦和不完善的情況下,金融創新的效率受到限制,并會產生負面影響。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和美國處于不同的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剛剛起步,上海市特別是浦東新區也需要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為“兩個中心”的建設服務。金融危機中資產證券化市場暴露出的問題,以及隨后的美國金融改革法案以及巴塞爾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市場監管的改進,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借鑒。本文分析了資產證券化從哪些方面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負面影響,并且總結了國外在危機后提出的監管改革措施,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討論上海如何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如何做好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的風險控制與防范,從而在金融體系的發展中求穩定,在穩定中求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對金融穩定影響的分析

資產證券化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的負面影響,我們可以從宏觀、中觀和微觀角度來加以分析。

(一)宏觀層面分析

從宏觀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會影響到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從而對金融穩定造成影響。不同學者的實證研究結果都表明,證券化發行量的增長降低了經濟產出對于利率變化的敏感度,同時顯著增加了抵押貸款利率對于政策利率變化的敏感性,這主要是因為證券化放松了銀行的信貸約束。Loutskina(2005)[4]發現證券化為銀行提供了額外的融資來源,削弱了貨幣政策對銀行借貸活動的影響。Goswami et al.(2009)[1]的研究表明,證券化發行量的增長降低了經濟產出對于利率變化的敏感度,同時顯著增加了抵押貸款利率對于政策利率變化的敏感性。證券化發行對于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影響,主要是因為它使銀行獲得了除存款之外的更多資金來源,使銀行能夠擴大信貸供應量。

(二)中觀層面分析

從中觀層面來看,也就是從整個金融體系來看,金融創新產品的廣泛使用加劇了系統性風險的傳染,現有的發起和分配模式存在的缺陷,以及現有的證券化監管框架著眼于微觀個體而非系統全局等,也都會給金融系統穩定帶來負面影響。

金融創新產品的廣泛使用,一方面將不同程度的風險分配給具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有利于風險在整個金融市場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也加強了不同金融機構的聯系,造成系統性風險在金融市場傳播更快更容易。金融創新產品在銀行間構建了不同的關系,這些關系將金融機構連接為一個復雜的網絡。金融創新產品的使用越廣泛,網絡中各個部分的聯系越復雜,系統性風險在金融網絡中傳播的范圍也會越廣。

證券化現有的將貸款“發起并分配”的模式存在缺陷。首先是激勵機制錯位,使得參與證券化的各個金融機構以長期利益為代價,過于追逐短期利潤。房貸發放機構放松了房貸發放標準,將更高的信用風險從源頭引入了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鏈條。投資銀行將證券化產品再證券化,創造出越來越復雜的金融產品,而這些產品的風險越來越難以評估。作為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對證券化產品的選擇過于依賴評級機構。然而信用評級機構并不可靠?!鞍l起并分配”模式使得貸款的發放者和最終投資者之間存在長而復雜的鏈條,證券化相關各方為了各自的利益而使證券化的風險未能充分暴露,并造成證券化產品對于風險的定價過低。

現有的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著重于對單個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和風險防范。然而當今的金融系統,金融機構之間通過資產證券化等各種復雜的衍生品、信貸渠道聯系在一起,雖然每個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的情況采取最優策略,但是卻可能造成風險在金融系統中積累,一旦危機爆發,單個金融機構風險在金融系統中的匯總和傳染,可能會給整個金融系統帶來更大的風險。因此,在已有的微觀審慎監管的基礎上,迫切需要加強宏觀審慎監管,來克服微觀監管注重單個金融機構而不注重系統整體的缺陷。

(三)微觀層面分析

從微觀層面來看,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為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了新的融資工具和投資選擇,但同時也影響了銀行等微觀主體的行為動機,銀行等金融機構行為動機的改變,會對金融穩定造成負面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弱化了銀行對貸款貸前審查和貸后監督的動機。銀行在關于借款人質量的信息方面具有優勢,當銀行通過貸款出售,或者貸款證券化等方式將信用風險轉移出資產負債表,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將會出現。Kiff et al.(2003)[3]指出,銀行在使用資產證券化等工具后,對借款人投資項目的監督動機將會減弱,并且有更大的動機出售不良貸款(逆向選擇);同時,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仔細審核的動機會減弱,放貸標準會降低(道德風險)。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對銀行貸款監督動機弱化作用的直接后果是發放貸款標準的不斷降低以及相關證券化產品違約率的上升。

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強化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的動機。金融機構有一個最優的風險水平,因此當運用了資產證券化等信用風險轉移工具,將風險從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轉移出去,使得機構的資產組合風險減小時,金融機構會通過其他途徑增加風險水平,將資產組合風險減小的部分抵消。提高風險承擔水平的途徑很多,包括投資于高風險資產,提高資本結構的杠桿率,或減少貸款的限制條件等。金融機構通過各種方式增加的風險承擔數量,往往會大于原先資產組合風險的減少量,這種過度補償行為會給金融機構帶來更大的風險。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在為金融機構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機會和風險管理手段的同時,會加大金融機構承擔更高風險的動機。

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也強化了金融機構的信息隱藏動機。金融機構往往依靠其信息優勢獲取利潤。而資產證券化等創新產品的出現,增加了金融機構現有產品的透明度,降低了金融機構的利潤空間。為了獲利,銀行信息隱藏的動機增強了。銀行的信息隱藏包括和機構合謀,增加資產證券化等創新產品的復雜性(對市場投資者的信息隱藏);包括將更多的表內資產移到表外(對監管機構的信息隱藏);包括購買更多的復雜金融創新產品(對銀行股東的信息隱藏),這些都加大了市場投資者、監管機構、銀行股東等對銀行等金融機構風險行為的監管難度。

二、金融危機后國外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改革

(一)巴塞爾委員會關于新資本協議的修訂

2009年7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吸取金融危機中的經驗教訓,審議通過了新資本協議三大支柱的修訂稿。這套修訂稿是巴塞爾委員會加強監管資本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引入新的監管標準來達到以下目標:(1)提高壓力時期可提取的緩沖資本儲備; (2)提高銀行資本的質量;(3)引入杠桿率作為新資本協議的最低保障機制。

通過的新協議修訂框架中,巴塞爾委員會加強了對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下某些證券化的處理方法。主要包括:給予再證券化風險暴露更高的風險權重;銀行不得使用基于自身保證的評級;提高了標準法下期限一年以內合格流動性便利的信用轉換系數等。

巴塞爾委員會也對第二支柱(監督檢查程序)進行了補充和完善。特別規定,為降低表外暴露和證券化風險,銀行在其風險管理規則中應涵蓋對表內和表外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的內容,以及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評估。在投資結構性產品時,銀行應進行基礎風險分析,不能完全依賴信用風險評估機構對證券化風險暴露做出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銀行應制定審慎的應急計劃,說明在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可能性降低的情況下,怎樣應對因此產生的融資、資本和其他壓力。

巴塞爾委員修訂了第三支柱(市場紀律)的指導原則,強調銀行有義務向市場參與者披露其真實風險狀況。巴塞爾委員會對第三支柱要求提出了六個方面的修改建議,增加了銀行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披露的要求。包括增加銀行對交易賬戶中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進行披露的要求,增加銀行披露各類證券化風險暴露使用的監管資本計量方法的要求等等。

總體而言,巴塞爾委員會在新協議修訂框架中,不僅提高了證券化的監管資本要求,而且完善了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以及監督檢查,這對于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很有借鑒意義。

(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規定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已在國會獲得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成為法律,這一法案全稱為《2010年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又以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主席多德和眾議院金融委員會主席弗蘭克命名為《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和資產證券化相關的重要內容有:

新法案宣布成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委員會有權認定哪些金融機構可能對市場產生系統性沖擊,對有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該委員會將提出更高的監管要求,同時,該委員會將獲得“先發制人”的監管授權,即在三分之二多數投票通過后,可批準美聯儲對大型的金融機構強制分拆重組,或資產剝離,以防范可能的系統性風險。該法案給予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破產清算授權,如果大型金融機構的倒閉可能破壞金融體系穩定,聯邦儲蓄保險公司可對其采取安全有序的破產清算程序;同時,明確相關成本由金融業界而不是由納稅人來承擔。

為保護消費者免受誤導和欺詐,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下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證美國消費者在選擇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時,得到清晰、準確的信息,同時杜絕隱藏費用、掠奪性條款和欺騙性的做法。

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監管。重要內容包括:將大部分場外金融衍生產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銀行將信用違約掉期等高風險衍生產品剝離到特定的子公司;對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實施特別的資本比例、保證金、交易記錄和職業操守等監管要求。為防止銀行機構通過證券化產品轉移風險,要求發起人必須將至少5%的風險資產保留在其資產負債表上。

高管薪酬及企業治理結構。在高管薪酬問題上為股東提供更多的話語權;要求董事會下的薪酬委員會完全由獨立人士組成;允許監管機構強行中止金融機構不恰當、不謹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機構披露薪酬結構中所有的激勵要素;對上市公司基于錯誤財務信息發放的高管薪酬,美國證監會(SEC)擁有追索權。

針對信用評級機構出現的問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建立并自我監管一個擁有實權的信貸評級委員會,它將充當發債公司和評級機構的中間人。這個委員會將選擇哪家評級機構來為結構化債券給出“初始評級”。SEC還將建立新的機構監管辦公室,每年提供監管報告;對評級機構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對長時間評級質量低劣的機構,SEC擁有摘牌的權利。

另外,對銀行自營交易以及對私募股權和對沖基金的投資作出限制。為了避免利益沖突,禁止銀行做多或做空其銷售給客戶的金融產品;允許銀行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但資金規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級資本的3%。加強對私募股權和對沖基金等機構的監管,要求大型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投資顧問機構在SEC登記,披露交易信息,并定期檢查。如果此類機構具有特大規?;蛱貏e風險,將同時接受美聯儲的系統風險監管。

從美國金融改革法案的相關內容來看,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針對金融危機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一些有效的監管和限制措施。不足之處在于,減少金融機構高風險投機行為有賴于對這些機構提出更高的資本充足率、杠桿限制等監管要求來加以解決,而這些具體的監管要求在新法案中并沒有體現,只是交由新成立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來具體制定。改革高管薪酬及企業治理結構也是抑制金融企業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一個有效方法,新法案中在董事會下設立薪酬委員會等措施也值得借鑒。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2005年3月,央行、銀監會共同制定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銀監會也于當年11月公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正式啟動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與此同時,中金公司于2005年8月設立的“中國聯通CDMA 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開啟了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試點。至今企業資產證券化已試點9個項目,信貸資產證券化已試點17個項目。隨著多個資產證券化試點項目的推出,目前的試點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和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格局[4]并行的局面。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由央行和銀監會監管,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流通;而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則由證監會監管,在兩個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多部門的監管使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方式和監管法規不能統一。

2006年證監會了《關于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后,大量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集中于這一年發行,2007年證監會暫停了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行審批,對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總結。2009年5月證監會又了《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進一步加強了對試點證券公司的管理。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集中于2006年到2008年期間發行。其中2008年上半年是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的高峰期,但到了2008年下半年,受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市場危機影響,以及信貸規模放松,國內資產證券化發行放緩。到2009年,全年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完全停滯,沒有發行一單產品。在這期間,為了切實加強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監管,銀監會于2008年2月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于2009年了《證券化風險暴露資本監管指引》。

四、發展上海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政策建議

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是一項國家戰略,而建設資產證券化市場既為上海建設金融中心提供了重要支撐,也為國際航運融資提供了巨大的推動力。沒有金融創新,要把上海建設成為國際金融中心是不可想象的,作為金融創新重要組成部分的資產證券化有巨大的發展空間,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占債券市場的比例尚且不足0.5%,而在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資產證券化產品占債券市場的比重都在20%以上。吸取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結合我國實際,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上海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建設。

(一)在上海建立一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完善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第一,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被分割為人民銀行監管的銀行間市場和證監會監管的交易所市場,市場的分割降低了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應當考慮采取措施促進兩個市場的融合和統一。從國外金融創新的發展歷史來看,信貸轉讓市場是資產證券化市場建立的基礎,因為信貸轉讓市場將逐步積累起對貸款進行風險評估和定價的能力。上海已經建立了信貸轉讓市場,在此基礎上,應當考慮建立一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將現有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并入統一的市場進行交易,統一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流程、監管和信息披露,這不僅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長遠發展,而且能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

第二,綜合上海各方面的優勢,建立一個多層次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應當首先大力發展那些較為基礎的、簡單的證券化產品,這些產品的風險識別較為容易,信用評級技術也較為成熟。而對于那些較為復雜的證券化和再證券化產品,以及基于證券化產品的衍生品,由于風險較難識別,在我國當前的市場環境下,還不具備發展的條件。在基本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成熟后,逐步發展以資產支持證券為基礎的回購、期貨、期權等交易,建立一個多層次的資產證券化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都在上海,應當綜合各個交易所的優勢,將資產證券化產品和其他金融創新產品相結合,形成更多的金融創新品種。

第三,在上海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系統和監管數據庫系統,保證金融機構間的及時清算,以及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建立完善的交易系統,不僅是指加強交易計算機系統的建設,保證交易的及時有效進行,還指要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各種反應市場基本面的價格指數、流動性指標、債券信用評級的變動等數據信息,提高市場參與者的風險判斷能力??梢钥紤]在上海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的基礎上,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系統,在此基礎上建立完善的監管數據庫系統,詳細記錄資產支持證券標的資產的構成、資產質量的變動情況,并記錄每筆交易的交易情況,同時還應當向監管機構及時提供各個機構交易者的財務狀況等基本信息,全面的信息有助于監管機構及時發現風險并制定相應對策。

第四,市場基礎設施的建設還包括相關人才的培養。資產證券化市場和其他金融創新產品市場都需要大量相關人才的支持。針對上海“兩個中心”建設的相關要求,上海應當努力培養結構化產品定價人才,風險管理人才,法律人才,信用評級人才,以及和航運資產證券化、知識產權證券化相關的專門人才。這方面人才的充實和培養,一方面可以從上海本地金融機構中選拔部分業務骨干,請外國的金融機構人員和資產證券化專家對其進行培訓,另一方面可以從國外和國內聘請這方面的專家到上海工作。此外,對上海本地研究機構中從事這方面研究的人員應當給予一定的項目支持和獎勵。

(二)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品種和規模,為上海實體經濟服務

第一,努力探索多樣化的資產證券化品種。在目前應收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基礎上,應當考慮如航運相關資產證券化、REITs和知識產權證券化等證券化品種。資產證券化是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重要保障。目前,國外資產證券化已擴展到船舶抵押貸款、港口基礎設施應收款和港航企業貸款的資產證券化。這些資產證券化產品對航運業的發展有重要的作用,上海應當在這些證券化產品的設計和發行方面有所作為。資產證券化也有利于上海的基礎設施建設。上海浦東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通過“浦東建設BT項目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得了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大量資金,今后也應當考慮利用資產證券化為更多的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此外,保障房建設也是上海市政府正在考慮的重要問題,作為資產證券化的一種,REITs在為房屋建設提供資金支持方面有重要作用,應當重點考慮以廉租房或保障房為主體打包REITs,為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此外,還應當考慮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為張江高科技園區的企業融資服務。

第二,從供給方面擴大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模。在資產證券化試點階段,證券化發起人局限于大銀行和效益較好的國有企業。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常態化之后,應允許并鼓勵更大范圍的銀行和企業參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上海外資銀行眾多,鼓勵外資銀行積極參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和交易,有利于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進一步完善。此外,應允許上海的民營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央行和銀監會上報國務院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修改稿中,擬采用資格審批和項目審批結合的管理方式把資產證券化業務常態化。這意味著,通過資格審批的金融機構,將不再需要通過逐項審批的方式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因此,上海市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本地金融機構申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資格。

第三,從需求方面擴大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模。從需求的方面來看,逐步取消對于投資主體的限制,大力培養商業銀行、基金、保險等機構投資者,并且允許一定門檻之上的個人投資者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上海作為金融創新先行區,作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城市,可以考慮允許外國投資者購買以人民幣計價的資產支持證券品種,從需求角度提高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模。

(三)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加強信息披露

第一,人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應當配合人民銀行、銀監會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流程和監管框架。需要廣泛借鑒國外在危機后的反思和金融改革法案,進一步健全我國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結構設計及業務操作流程,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框架,盡快形成正式的法律法規文件。目前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等業務的監管著重于審批,而不注重后期的監管。今后我國還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對成功上市交易的產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套持續監管的程序和法規,交易的會計報告、稅收、風險衡量要嚴格依據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

第二,完善證券化產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如果證券化信息不透明,投資者無法準確評價其風險,那么當危機來臨時,證券化資產會由于投資者恐慌拋售而加速貶值,這會顯著增加系統性風險的傳染頻率和傳染范圍。應當借鑒巴塞爾委員會在新資本協議修改框架中對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完善證券化產品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防范

上海市在建設金融中心的過程中,為了保證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應當吸取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從多個方面加強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防范。

第一,重視并解決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機構行為動機扭曲的問題。資產證券化會導致金融機構對貸款的監督審核水平降低和承擔風險傾向的增加,從而增大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在美國的金融改革計劃中,提出要求證券化的發起人保留一部分風險暴露在資產負債表中,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銀行監督審核的動機。上海在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時,也應當要求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至少持有5%的證券化風險暴露。此外,讓證券化的發起銀行從證券化業務中獲取的收入依據證券化資產的長期表現而定,這也將在一定的程度上抑制由于使用資產證券化這一工具造成的金融機構對貸款監督審核動機降低的問題。為了解決證券化造成的金融機構風險承擔動機增強的問題,可以考慮限定金融機構持有的流動資產的最低比例,因為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機構流動性增強,是金融機構風險承擔動機增強的主要原因。向經營不夠穩健的金融機構高管實施相應的薪酬懲罰,也是降低金融機構風險承擔傾向的有效手段。

第二,需要根據巴塞爾新協議修訂框架的規定,切實對表內和表外的證券化風險暴露和再證券化風險暴露計提資本,并且不允許通過其他衍生品等手段對沖這些風險暴露,降低資本要求。對于我國而言,由于存在國家對銀行的隱性擔保,資本充足率要求對銀行的約束作用可能并不顯著,因此在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礎上,需要考慮對金融機構的杠桿比率也出臺相應的限制性規定。

第三,加強對金融市場的聯合監管。金融危機表明,除了商業銀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如券商、保險公司、基金等,都應當納入監管范圍內,對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暴露,都應當提出一定的資本要求。當今市場中的各種金融機構相互關聯,一個金融機構的風險很容易通過金融市場傳遞給另一個金融機構,因此在資產證券化和其他金融創新的發展過程中,要理清各監管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并對涉及到多種類型機構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做好聯合監管。在相關產品和服務推出后,盡早完善相關監管的法律和法規,嚴格做到風險可控。

第四,完善對證券化產品的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和交易的基礎,上海應當考慮建立兩三家較大規模的評級機構,為信貸轉讓市場和資產證券化市場建設服務。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考慮,評級機構的收益應當根據產品評級的長期表現確定,如果產品的定期評級結果和產品的風險特征較為吻合,則評級機構可以獲取較高的收益,反之則獲利較少。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考慮,評級機構更應當由審批產品的監管機構選擇,而非由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聘請。評級應當至少有兩家評級機構對同一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評級。金融機構作為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時,應當主要根據自己的評級結果進行判斷,評級機構的評級可以作為參考。

第五,嘗試在上海設立一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上海作為金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地區,在消費者保護方面也應當有所創新。美國和英國在金融危機后,都加強了對消費者的保護。上海作為金融改革創新的前沿陣地,大量新的金融產品和交易模式都將在這里出現。我們應當借鑒美國的經驗,在上海設立一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探索并實踐金融創新過程中對消費者加以保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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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范文2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會計;SPV;信息披露;會計報表

中圖分類號: F832 文獻標識碼:A

1 資產證券化概述

1.1 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20世紀70年代資產證券化在美國誕生,并在40年間的時間內獲得了迅猛的發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經國務院批準,于2005年3月正式啟動試點工作。資產證券化既不同于傳統的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方式,也不同于單純的依賴公司發行股票或債券的直接融資方式,是一種創新的金融工具。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它們主要是一個特定的應收款資產池或者其他金融資產池來支持、保證償付。這些金融資產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環周轉的。根據資產的條款,在特定的時期內可以產生現金流和其他權利,或者資產支持證券也可以由其他資產來保證服務或保證按期向證券持有人分配收益”。中國人民銀行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通過將具有可預見現金流的資產打包,以證券形式在金融市場上發售的活動,這種過程稱為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特定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收益的要求權。資產證券化實質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的重組(將基礎資產轉移給特殊目的實體以實現破產隔離),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除了包括發起人、特殊目的載體(SPV)和投資者三類核心主體外,還包括信用增級機構、評級機構和發行機構、投資者服務機構和受托人等延伸主體。

資產證券化運作主要包括:確定基礎資產并組建資產池;設立特殊目的實體;資產轉移;信用增級;信用評級;發售證券;支付對價;管理資金池和清償證券等步驟。

1.2 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與傳統的融資方式(如股權籌資和債券籌資)相比較,資產證券化具有的特點為: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融資方法,即表外融資方式。資產支持證券的償付主要是基于基礎資產的信用,與發起人的整體信用無關的資產支持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對于發起人和投資人來講,都具有好處。如發起人(即權益者)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破產隔離和信用增級,來達到低成本融資的目的;可以改善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增強資產的流動性。如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為投資人提供多樣化的投資品種和新的投資途徑和更多的合規投資。

2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2.1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會計確認是指將一個項目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要素加以記錄或將之最終納入財務報表中的過程。對于資產和負債的確認而言,會計確認不僅包括對資產、負債取得時的記錄,而且也涵蓋了這些項目日后的增減變動乃至最終從財務報表中退出的記錄。

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的核心在于,資產證券化應當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當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如果證券化資產作為銷售處理,則證券化業務發起人就被視為賣方,該資產應終止確認并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發起人就可以在報表中增加現金以及確認銷售收入,從而改善資產負債表的流動性和調節負債比率,因此表外融資已經成為發起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動機之一;如果證券化資產作為融資處理,則發起人被看作借款人,證券化資產將依然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內,轉讓證券化資產的金額將作為長期貸款進入發起人資產負債表的貸方。前者在法律上將被確認為真實出售,并且繳納相應稅收;后者在法律上不被確認為真實出售,因此也不繳納相應稅收。一般而言,只有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轉出,才被認定實現了真實出售。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爭論歸結于資產證券化是真實出售還是有擔保的融資,即與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都真正轉移。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規定是財政部制定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相關的財務判斷與會計處理缺乏理論的支持,與發達國家的會計規范相比還不夠完善。我國的會計人員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上,往往出現各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導致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是的降低。

2.2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1980年的《關于編制和提供財務報表的框架》的定義,所謂會計計量,是指為了在資產負債表和收益表中確認和記列財務報表的要素而確定其金額的過程。關于信貸資產的會計計量,財政部2005年5月16日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分為兩種情況來規范:(1)信貸資產終止確認時的會計計量"依據此規定,發起人在終止確認信貸資產時,要把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2)信貸資產部分轉讓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或發起人僅僅繼續涉入信貸資產一部分的,該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分別做了規范。具體來說,當信貸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被幾乎全部轉移時,依據《規定》的第4條,信貸資產被終止確認后,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當發起機構放棄對信貸資產的控制時,依據《規定》的第6條,信貸資產被終止確認后,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規定》第7條指出: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因該轉讓取得的新資產扣除承擔的新負債后的凈額包括在內)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發起機構僅僅繼續涉入信貸資產一部分的計量時,依據《規定》的第8條,應當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繼續涉入仍確認的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該《規定》和新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轉讓的會計計量規定是建立在資產負債觀基礎之上的,與相應的會計確認規定相類似,這種規范理論上的優越性還需要到實踐中檢驗。

2.3 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及會計報表合并

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會計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相關利益主體理解資產證券化交易對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并客觀平價評價證券化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確定性。它還能提供了解風險的相關信息。2005年5月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第10條要求發起機構應當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做出詳細披露。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6月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規定,發起人應及時向受托機構提供有關信息報告,并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包括以表內信息(現金流量表、利潤表、資產負債表)和表外信息(決定現金流量風險的信息和證券化交易風險的信息)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對資產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至關重要。會計信息披露的失真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和資產證券化工作的實施。

所謂合并會計報表就是將一個集團公司中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報表合并起來,把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狀況和關聯交易全部抵消,從而集中反映集團公司作為一個企業的整體對外經濟活動情況的會計操作過程。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發起人往往與特設目的載體(SPV)有著密切的利益關系,在編制發起人的會計報表時,是否應將SPV納入合并范圍,成為資產證券化會計急需解決特殊目的實體合并在會計處理上的認定的難題。我國對特設目的載體之一的信托模式(即特定目的信托SPT)的建立程序上還有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地方。因此我們在制定相關合并方面的規則時,應充分考慮制定符合發展要求的會計準則。

3 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改革

3.1 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面的改革

我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會計規范在一些領域的處理上進行規定,但是有些規定存在缺陷,如規定的相對簡單,沒有明確界定范圍等。因此需要逐步完善。關于會計確認問題:如果發起人把證券化資產的一部分轉讓給SPV,保留另一部分,則該證券化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按出售日保留部分和出售部分的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利得或損失應按己出售部分的收款予以確認,"以資產的控制權來決定資產的歸屬,承認以合約形式存在的資產和負債具有可分割性,各組成部分都可以在理論上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和再確認,這可能更符合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需要。

3.2 對資產證券化報表合并方面的改革

我國資產證券化對SPV的法律形式和合并等的研究和規定基本處于空白狀態。我國的SPV在建立程序上還有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地方,這就給資產證券化合并會計報表在實務中操作造成了困難。

3.3 對規范信用評估體系方面的改革

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等)在證券化結構交易中擔當著不同的重要角色,而目前我國的相關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及專業性與發達國家相對仍然具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完善信用評級體系,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約束、激勵、平價相關的中介機構,努力營造一個一個獨客觀、公正、透明和中立的信用評級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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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林.從會計角度防范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J].中國集體經濟,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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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范文3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物流行業;產融結合

1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概述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原始權益人合法擁有的基礎資產進行打包集合,以基礎資產自身產生的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支持有價證券發售的一種交易安排。其本質特點包括:資產為支撐、現金流重組、信用分離、資產出表。資產證券化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隨著利率市場化不斷推進,金融機構為解決資產負債錯配問題,將未到期的長期貸款打包出售,創造出資產證券化產品,但發行規模較小。隨后,金融機構將成功經驗先后復制到其他領域,陸續推出了信用卡貸款證券化、不良債券證券化、汽車貸款證券化等創新品種。資產證券化大范圍廣泛應用,市場規??焖僭鲩L。企業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類型涵蓋了應收賬款、票款收益權、租賃租金、委托貸款、小額貸款、基礎設施收費權、信托受益權等,范圍十分廣泛,并且還有新的基礎資產類型不斷出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法律法規,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都可以作為基礎資產。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種類多,分布領域廣泛且部分個性化特征明顯。無論在理論方面還是實踐方面,資產證券化的作用都得到了公認。但現有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和實踐多是針對金融類企業而言,少有專門針對物流行業的文獻和操作模式。

2資產證券化對物流行業創新的重要意義

物流行業是生產業,需要提供干線運輸、倉儲分撥、加工揀選等基礎服務,為需求方提供高效率、低成本、高價值的供應鏈解決方案。物流行業同時也屬于投資強度大的行業,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是體現物流行業水平的基本條件,只有建立高標準的物流交通運輸基礎體系,才能從根本上改變目前物流行業的運營狀況。物流企業的自有資金難以支持這類金額大、投資回報期長的投資,導致行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水平不高。缺少有效的融資方式成為制約物流行業健康發展的瓶頸問題之一,物流企業產生強勁的融資需求,傳統的通過銀行信貸、上市或自身資本積累等融資方式都難以滿足其飛速發展的需要。大力發展直接融資是解決物流行業融資難問題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國外實踐表明,資產證券化可有效解決物流企業的資本供應問題,降低融資成本和風險。物流行業的行業特征,決定了物流企業具備可證券化的資產,因此,資產證券化在物流行業中的實踐應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2.1鞏固和維護客戶關系

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型的金融工具在市場上的認可度越來越高,物流企業應該高度重視、提前布局該領域,通過管理模式創新,改善客戶服務體驗,充分發揮客戶資源優勢來增強客戶黏性。通過資產證券化,物流行業的投資者由原來單一關注企業整體信用,轉向關注項目合同預期收入信用,規避了物流企業因規模因素、信用等級因素、缺少有效質物和抵押擔保而造成的融資困難。

2.2改善資本結構,提高資本使用效率

通過資產證券化,物流企業可實現預期收入變現,提高了資金周轉效率,使資金能更有效地進入價值創造的良性循環。資產證券化可以改善企業財務狀況,傳統融資方法在增加資產和負債的同時,也會增加財務風險。資產證券化只是資產類賬戶的增減,不影響企業財務杠桿的使用,可以有效改善企業財務狀況。

2.3實現“融錢”到“融資”的有效轉變

物流行業的大部分創新業務是圍繞業務運營管理體系中的資金流轉開展的,資本運作已成為物流行業中的重要發展趨勢。但隨著國際化、網絡化、信息化帶來經營模式的不斷轉變,在客觀上要求物流企業轉變傳統經營理念,改善現有業務結構,從“融錢”向“融資”改變。在資產證券化業務創新模式中,物流企業一方面充當運營主體輸出專業化服務,另一方面還要參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推廣及應用,同時滿足客戶資金層面和管理層面的需求。

2.4有效拓展中介類服務增值

服務中介類業務是物流行業服務增值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物流行業結構轉型有著深遠的作用。中介類業務具有流程簡單、技術小、專業要求低的特點,運作過程中不占用企業較多資源。物流行業資產證券化產品體系可以有效納入這些中介類服務,物流企業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可以讓中介類的應收應付資產進入資金池,直接起到豐富產品品類、拓寬業務空間的作用。

3我國物流行業資產證券化業務創新發展

在經濟環境不斷變化的背景下,物流行業加強在資產證券化領域方面的探索,積極探索出新的模式。

3.1物流流動資金保理資產證券化模式

保理,是指保理商與債權方通過協議,債權方將應收賬款轉讓,由保理商提供財務處理、賬款管理、項目融資和信用擔保等綜合性金融增值服務。隨著物流企業應收賬款不斷增多,對流動資金的需求愈加迫切。保理正是解決物流企業短期應收賬款占用過多資金的重要金融工具,積累到一定量級的業務數據資源后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流動性,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實現應收賬款的保值增值。物流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能夠減少資金的不合理占用,并可以在資本市場分享紅利,增加了企業的獲利能力。物流企業應收賬款創新的重點是實現信息系統對接和資源共享,通過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掌握和控制真實的運營情況,嚴格驗收交送的貨物,及時掌握運送貨物的貨權狀態,防范應收賬款是“瑕疵賬款”或者“壞賬”的風險,體現了物流行業積極拓展業務領域的意圖以及整合客戶和機構資源的專業能力,從而保持可持續經營。

3.2物流園區聯合資產證券化模式

目前,我國的物流企業整體規模偏小,大部分是小微企業,而企業的業務融資金額需求較大,因此這類企業的未來預期收入不穩定,經營風險較大,基礎資產達不到證券化的標準,違約風險非常高。物流園區類企業與小微物流企業有密切的合作關系,形成了較為穩固的供應協作關系,特別是這些企業的資金流運作具有相似性,也便于中小物流企業進行資產的聯合,相關企業在預期收入賬期、信用條件、信用政策方面具有相似性,具備進行資產聯合的現實基礎。此外,由于同處一個行業,信用信息更加透明、低成本化,可降低融資總體成本。聯合資產證券化還可以增強物流企業的二次融資能力,由于證券化是一種表外的融資方法,其將預期收入“脫離”資產負債表,置換成優質的現金,可以有效改善企業財務結構,大大提高企業資產流動性。但聯合證券化也有不足之處,即系統風險控制較難,行業整體經營環境一旦變化,會導致整個行業的多數企業經營業績下滑,從而引發系統性風險。

3.3物流裝備設施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

裝備設施租賃資產證券化是物流公司以可預期的設備設施租賃的收入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裝備設施租賃資產證券化具有流動性強、標準化、專業化等優點,其本質是將固定的租賃收益換為可轉讓交易的關系。裝備設施租賃資產證券化在運作過程中,不僅表現為對租賃收入的重新組合,而且對租賃收入關系中的收益與風險要素進行重組與分離,使其價值重估和重新配置,從而使供應鏈各參與方均受益。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以裝備設施租賃所帶來的現金流為支持,穩定預期的現金流是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重要保證。通過裝備設施等資產的有效經營,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估值,將符合裝備設施租賃資產證券化現金流要求的資產從物流公司的固定資產中“剝離”出來,形成裝備設施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基礎。

4我國物流行業資產證券化的建議和對策

資產證券化的目標簡言之就是為了實現資本的流動性和保值增值,物流企業發展速度快、業務擴展迅速的特點決定了其資本運作的迫切性。當前我國物流企業面臨來自國際物流巨頭的競爭壓力和挑戰,合理使用資本市場提升物流企業的競爭力,成為物流企業發展壯大的必要措施。

4.1大力推動物流企業和資本市場的互通互聯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物流企業對資本市場的關注度不高,從市場參與程度、業務類型到企業的運行機制都與資本方面的要求有著顯著的差距,對于物流行業業務拓展的效果和效率都將產生不利影響。長遠來看,從優化外部經營環境的角度出發,物流行業有必要以資產證券化業務為切入點,推動物流行業與資本市場的互通互聯。

4.2逐步建立產融結合的業務管理體系

傳統信貸業務中,物流企業作為貸款人的角色單一,管理上強調資金安全和風險控制。而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物流企業需要參與資本項目的整體協同運作,業務管理要求與傳統業務存在顯著差異。一方面通過多種資產證券化產品賺取相關業務收入,另一方面應保證現有的傳統業務和資本融合發展,通過業務流程重構設計,在依托現有組織架構的條件下將證券化業務納入現有管理體系,這是物流行業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要基礎。

4.3強化人才培養和專業團隊建設

傳統物流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業務來進行行業創新,在項目管理、業務開發、人員素質、團隊文化等多方面與傳統物流公司有較大差異,尤其是復合型專業人才的使用。由于參與資產證券化是物流行業進行“跨界”經營的一種大膽嘗試,對復合型專業人才的配置選撥使用變得尤為重要。物流企業必須加強復合型人才培養和團隊管理,建立體系化的人才梯隊和管理機制來滿足物流行業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需要。

5小結

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范文4

    《意見》明確提出了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健全資本市場功能,完善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協調推進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建設的改革任務和創新要求。為此,本報從即日起,圍繞《意見》提出的各項工作任務,從完善和發展中國資本市場的角度,推出部分研究機構、專家學者的系列研究報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動資本市場的全面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意見》精神。 

    一、 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環境 

    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先于理論的探索。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集集團、珠海高速等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提供了成功的經驗。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實質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產品創新、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準備和開拓工作。這些產品的創新和開拓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在此同時,必須看到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資產證券化實踐依然面臨著許多實施環境上的障礙。 

    (一) 發展的有利條件 

    1. 離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成功經驗 

    中國的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和中集集團應收款等,為國內的證券化實踐提供了成功經驗,揭示了資產證券化成功運作的共同要點:(1)標的資產的質量良好,具有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2)法律運作框架至關重要,設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國內法律制度的障礙,又可以利用國外成熟市場已建立的相關法律體系。(3)規范的信用增級操作,保證資產證券化產品獲得必須的信用等級。(4)充分利用有經驗的中介服務機構,構建合理的產品結構,提供有效的發行和維護服務。(5)廣泛的銷售網絡,保證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成功地為投資者所接受。(6)活躍的海外二級市場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成功發行創造了條件,同時也降低了產品流動性溢價(liquidity premium),提高了產品的競爭力。 

    2.信托計劃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作用 

    信托計劃是資產證券化實踐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國的信托行業從2001年開始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近年來,信托的創新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克服發行限制,推動信托權益憑證。2001年的《信托法》對收益權作了重要的法律規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權可以轉讓和繼承;收益人的收益權期限可以與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對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權的分配比例作出規定。信托公司依據《信托法》發行的信托收益憑證突破了發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權憑證可以轉讓,為發展信托收益權的交易市場打下基礎。最近信托收益權憑證被成功地運用于不良資產處理(如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權方式處理132.5億元債權資產)和房地產信托(如中煤信托的"榮豐2008項目財產信托優先受益權")的實際操作中。 

    (2)增加產品種類。 信托公司近年來在單一資金信托、集合資金信托、不動產信托、動產信托、公益信托等領域不斷開拓新產品。值得關注的是,一些集合資金信托形式的產品創新已經具有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征。資產租賃信托、汽車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匯資金信托、證券投資信托等產品的開發和推廣正在成為信托公司業務發展的戰略重點。 

    3.資產證券化實踐已形成發展重點 

    國內(在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項目盡管不能稱為嚴格或標準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但已經形成了資產證券化發展的一些特點和趨勢。1)資產證券化實踐的主要領域在房地產、不良資產的處理和基礎設施行業。2)與房地產行業發展密切相關的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成為國內外專業機構的發展戰略重點,政策和技術準備工作正在進行中。3)資產證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強化,如伊斯蘭信托將公寓房產和未來房產經營收益權利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標的資產,并開始使用利差余額等信用增級手段,提高信托計劃產品的信用;新華信托和深圳商業銀行的合作模式,明確了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出售方、發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參與者的職能,具備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框架。 

    (二) 有待解決的問題 

    近年來,各方面的努力為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創造了有利條件,但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全面展開仍然面臨著無法回避的困難和問題。這些問題和困難可以歸納為法律制度和實施環境兩方面的障礙。 

    1.法律制度的障礙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徘徊、間續發展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地位、變化和發展。資產證券化是以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為基礎,以規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為載體,形成一個以SPV為核心的環環相扣、嚴密而又完整的融資結構。我國目前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現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會計、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夠完善。 

    2.實施環境方面的障礙 

    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環境在這里指資產證券化運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實施條件。從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至今的歷程看,主要的實施環境障礙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種類和質量問題 

    海外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非常廣泛,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信貸、信用卡貸款、學生貸款、汽車貸款、設備租賃、消費貸款、房屋資產貸款等資產,而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有可能被證券化的資產不僅種類相對有限,而且尚不成規模。個人消費貸款、學生貸款、租賃、證券組合等,雖然有一定規模,但現金流的穩定性和剝離性都比較低,限制了在這些資產上的證券化運作。目前,在我國比較有可能被證券化或正在進行證券化嘗試的資產主要有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不良資產,銀行信貸(見附表)。盡管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和銀行信貸的CDO嘗試已經向證券化操作邁進了一大步,但從附表所列的資產對比可以看出,不良資產和銀行信貸資產的現金流穩定性和信用能力離資產證券化要求還是有很大的距離。相對而言,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的資產性質比較符合證券化操作對標的資產的要求。但是,這些資產對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種類和數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轉讓登記問題 

    資產的優先權益登記是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遇到的一個實際問題。由于缺乏一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因此無法確認和監管被轉讓資產上已有的優先權益。受讓方沒有客觀的途徑確知該資產以前是否曾經被轉讓給第三方,在以后轉讓中的受讓人也無法知道第一次轉讓的情況。這樣,以"真實出售"為基礎的資產轉讓無法對資產的抵押權有客觀的和法律意義上的確認,這已成為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一個重要難題。 

    (3)金融服務問題 

    金融服務機構的障礙主要是中介機構專業服務不夠,尤其是信用評級專業服務的缺乏。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產品,產品的信用評級是產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評級機構對產品的信用評級報告是資產證券化產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資產本身歷史記錄原因和對資產信用評級標準的缺乏,信用評級服務目前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要求。 

    (4)二級市場和流動性問題 

    2001年以后,信托業的發展和創新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催化劑,也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突破現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徑。目前,信托產品發展所面臨的一個重要限制是信托產品發行后的流動性問題。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級市場,所以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只能在認購后一直持有信托產品到產品的到期日,二級市場的不足嚴重限制了信托產品的發展。

    二、 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建議 

    (一) 完善法律制度 

    為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本報告建議通過資產證券化專項立法的途徑,修訂有關法規,完善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 

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范文5

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從2005年的171.34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471.51億元,增幅達到了175.20%,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種類日益豐富,產品種類已由兩類發展到五類,涵蓋行業也日益廣泛,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地產等諸多行業。產品期限從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從2.29%到5%各異。從產品占比上看,專項管理計劃所占比例最大,達55.87%左右,其次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為27.41%,準ABS信托產品所占比例最低,僅為0.17%。

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徘徊、間續發展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地位、變化和發展。資產證券化是以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為基礎,以規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為載體,形成一個以SPV為核心的環環相扣、嚴密而又完整的融資結構。我國目前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現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會計、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夠完善。

實施環境還需提升

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環境在這里指資產證券化運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實施條件。從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至今的歷程看,主要的實施環境障礙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種類和質量問題。海外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非常廣泛,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信貸、信用卡貸款、學生貸款、汽車貸款、設備租賃、消費貸款、房屋資產貸款等資產,而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有可能被證券化的資產不僅種類相對有限,而且尚不成規模。個人消費貸款、學生貸款、租賃、證券組合等,雖然有一定規模,但現金流的穩定性和剝離性都比較低,限制了在這些資產上的證券化運作。目前,在我國比較有可能被證券化或正在進行證券化嘗試的資產主要有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不良資產、銀行信貸。盡管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和銀行信貸的CDO嘗試已經向證券化操作邁進了一大步,但不良資產和銀行信貸資產的現金流穩定性和信用能力離資產證券化要求還有很大的距離。相對而言,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的資產性質比較符合證券化操作對標的資產的要求。但是,這些資產對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種類和數量上都非常有限。

第二,轉讓登記問題。資產的優先權益登記是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遇到的一個實際問題。由于缺乏一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因此無法確認和監管被轉讓資產上已有的優先權益。受讓方沒有客觀的途徑確知該資產以前是否曾經被轉讓給第三方,在以后轉讓中的受讓人也無法知道第一次轉讓的情況。這樣,以"真實出售"為基礎的資產轉讓無法對資產的抵押權有客觀的和法律意義上的確認,這已成為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一個重要難題。

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范文6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立法原則 立法模式

資產證券化自從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誕生以來迅速向全球擴展,“證券化你的夢”已經成為美國一個家喻戶曉的廣告,由此可見證券化在美國的發展程度。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是一項新生事物,但是,最近幾年,已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特別是其中的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問題。我國已于2002年開始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工作,本擬于去年開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工作因種種原因被再度擱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起步品種,也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品種之一。它是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將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轉讓給一家特別的專業機構(證券化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SPV),該機構以其收購的住房抵押貸款為基礎而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行為。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的目的是擬向縱深推行這一金融創新。一般說來,立法的穩定性和滯后性往往使得既有的法律制度對金融創新會產生一定的阻礙作用,但是,任何一個新事物的產生又不可能都遵循“先領準生證,再出生”這樣一種模式,因此,當新事物的發展突破既有的法律制度時,法律也會承認已經改變了的經濟現實,使之合法化,并通過立法推進其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一種。為包括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內的資產證券化立法,保障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順利開展是非常必要的。

一、國外的立法情況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一種債權證券化的操作,然債權證券化并非自美國始。德國民法早有證券式抵押之說。瑞士民法也有與其相當的債務證券。第一個實行證券化、也是證券化實踐最成功的美國,積極制訂法律推進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1984年美國通過了《加強二級抵押貸款市場法案》,為所有已評級的抵押支撐證券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緊接著,證券交易委員會為抵押支撐證券降低了發行成本。1986年,國會又通過稅收改革法案,為抵押支撐證券提供了合理的稅收結構體系,并規定了相應的會計、稅收和法律條件,清除了以前嚴重影響交易的稅收障礙。1997年,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又放寬了對“真實出售”的認定,進一步鼓勵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除此之外,美國還擁有《不動力投資信托法》、《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強化法案》、《金融資產證券化投資信托法》等。此外,美國、加拿大、中國香港都無一例外地擁有《住房法》。法國在1988年頒布了第一個資產證券化的專門立法,菲律賓在1991年通過了名為《資產支撐證券化注冊和銷售規則》。我國臺灣地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已于2001年6月21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臺灣地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共計77條,對證券化資產的范圍、風險隔離、證券交易的規范、受益人會議、相關稅收、信用評級和增級等做了相應規定。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模式來看,調整資產證券化的立法模式不外乎兩種:即分散式立法和專門的單行立法。

1.分散式立法。采分散式立法模式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這與其法律傳統有關。這些國家并無專門的調整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而是由多個部門法共同對資產證券化進行規制。以美國為例,1933年的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1986年的稅收改革法、不動產投資信托法、藍天法、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強化法案、住房法等多個部門法分別調整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各個階段所涉及的法律關系。

2.單行立法。采單行立法模式的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日本為例,1992年通產省頒布《證券化法》,該法專門調整應收賬款的證券化業務。1994年頒布了調整不動產證券化的法律,1998年6月,日本國會又通過了關于設立特別目的實體的法律――《特定資產流動化法》,該法對最低資本金要求、稅收減免及有關法律限制作了重大調整,允許一般企業、公司設立公司形式的SPV。由此可見,日本的證券化法律是依證券化的種類不同而分別立法的,并無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法案,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則不同。韓國于1997年金融危機后,國會于第二年9月即通過了資產證券化法律和與此相關的稅收減免控制法修正案。我國臺灣地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也于2001年6月21日通過。

二、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立法的建議

在全面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甚至更多種類資產的證券化之前,應加強研究,結合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的經驗和教訓,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盡快修改相關立法,制定專門調整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的全面推行從法律上創造條件。在此筆者對這部法規做一個大膽的設想。

1.立法的指導原則。

(1)審慎安全原則。資產證券化是金融領域的一項制度創新,其風險是可想而知的。從臺灣已有的證券案例來看,失敗者居多,這就需要我們對資產證券化模式的選擇與相關規范措施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如在基礎資產的選擇、真實銷售等問題上必須要慎之又慎,另外,還要防止房地產開發商的欺詐、倒閉等信用風險。為了防范金融領域的風險,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必須要以審慎、安全為原則,依法規范眾多證券化參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建立一個公平與權威的“游戲規則”,確保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操作。

(2)體現政府的政策目標。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及其他資產的證券化固然是為了解決銀行的“短存長貸”等難題,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但資產證券化也同時體現了國家的政策目標。比如,就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來看,政府推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使銀行能有更多的資金提供給購房者,以便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夠利用住房抵押貸款購買住房,進而拉動經濟的發展。因此,立法應該在SPV的設立條件、運作成本、稅收優惠等方面體現政府給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支持,體現政府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購房這一政策目標。

(3)因地制宜,既要符合現實,又要留有余地。資產證券化介紹進我國國內的時間很短,目前仍處于試點階段。這一“舶來品”與我國現實情況的結合是否融洽,有待于實踐的檢驗。綜觀世界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經驗,可謂是各具其特色,主要原因就是各國的具體情況有所差異。中國的國情比較特殊,我們不可能照搬照抄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欲使一個“新品種”“移植”成功,并茁壯成長,必須要因地制宜,使其本土化。因此,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立法既要符合中國的現實,又要留有余地,為將來越來越多種類的資產實行證券化留有空間,不能出現一個新事物立一個法或修改一次法律。

(4)規范操作,保護投資者利益,培育市場信心。我國證券市場的不規范運作,如內募交易、證券欺詐、操縱市場等已將中國的證券市場攪得烏煙瘴氣,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不能僅僅歸咎于監管不力、執法不嚴,還有法律規定不完善的原因。上述行為已使國內投資者的信心嚴重受挫,并直接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亦即保障投資,保護市場;坑害投資者,無疑是在自掘墳墓。沒有投資者的參與與支持,證券化不可能開展與進行下去。尤其在一個不成熟的市場上、針對一個新出現的投資品種來說,保護投資者利益,樹立投資者信心尤為重要。保護投資者利益,取信于投資者,是資產證券化成功的關鍵。因此,資產證券化立法必須將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放在一個重要位置。

2.立法模式。我國應采取單行立法模式。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是最近幾年從國外傳入的,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我國既有的法律制度為證券化業務留下的空間有限,不能適應證券化業務的需要;其次,我國對金融業的監管極為謹慎,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必然要求的更為嚴格。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我國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立法是相對空白的。盡管我們可以在現行立法中找到一些能夠準用的相關制度,但這些準用性規定的適用是極其有限的,而且也不是長久之計,何況有些制度還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形成一定的障礙。因此,制定專門性的法規更利于證券化的規范操作和政府的監管。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涉及面相對較小、專業性很強的專項立法,因此,由主管部門以行政法規的方式為其立法即可滿足證券化業務的要求。當然,除了專門性法規之外,還應有基礎性的法律作保障,因此,還需要對涉及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性法律做出解釋和修改,為資產證券化的推行清除法律上的障礙。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典型代表,其與汽車、信用卡等消費貸款、不良資產貸款等的證券化,在操作上并無二致,因此,為了節約立法資源,減少立法成本,我國不宜采取日本模式,而應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統一立法,即制定調整所有種類資產證券化的立法。

三、立法的框架

1.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總的目標、適用范圍、主管機關。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目標應是為了發展我國的國民經濟,利用證券的流動性、小額化、規格化來提高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保護投資。

資產證券化的涉及面有限,沒必要將資產證券化的程序性問題和實體性問題分開規定,因此,關于SPV的設立及證券化過程中各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在本條例中一并予以規定。證券化以后,如證券的發行、上市和交易,則不必在本條例中規定,表明其由證券法調整即可。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專門性的法規,恐難以面面俱到,因此,如果資產證券化的專門法規未予規定、而其它法律有規定的,準依其它法律的規定。資產證券化業務是一項金融創新,專業性較強,宜于由央行制定并由央行作為資產證券化條例的主管機關。

2.我國允許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范圍。這個范圍既要符合經濟現實,又要留有余地。

發達國家的資產證券化先是由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起步,而后向其它資產擴展的,因為住房抵押貸款是最適宜證券化的資產。結合我國目前的市場狀況,為審慎安全起見,當前也只宜對住房抵押貸款實行證券化。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監管能力的增強,及市場發育的完善及信用的提高,必然會有很多種類的資產,甚至現在還想不到的資產被證券化。本著既符合當前經濟現實,又為未來的發展留有余地的原則,建議立法對基礎資產范圍不宜限定過死,可在立法中規定央行的行政審批權,以適時逐步放開。

3.對SPV的規范,包括SPV的組織形式、組織章程、設立主體、設立條件、設立程序、業務范圍、對SPV閑置資金運用的限制、對其財務、運作等的監管、SPV的終止原因及終止后證券化業務如何處理等的規范。這是資產證券化立法的重點。

SPV的設計是證券化的精彩之處,它關系整個資產證券化的成敗。在我國宜由獨立于銀行的機構充當SPV,并應有政府背景,SPV宜采取公司的形式。在SPV章程中應明確規定SPV的業務范圍、運作目標、存續期限、本息的支付方式、委托管理的機構及委托事項、SPV的終止等事項。關于SPV的設立條件,基于運作成本方面的考慮,SPV的注冊資本不宜過高,但為了樹立其信用,可以由國家為其所發證券提供信用擔保;設立程序宜簡不宜煩,但應采取審批制;央行應加強對SPV的監督,并應通過對證券持有人權利義務的設計如成立投資者會議等機構來加強對SPV的監督,改變單一的行政糾察式的監督;嚴格禁止SPV從事證券化之外的任何業務,禁止SPV提供與證券化業務無關的擔保;SPV在派發本息之前暫時閑置的資金和派發本息之后剩余的資金,只能用于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國庫券和銀行的可轉讓存單,不得用于其它任何風險投資。SPV系因證券化需要而設,在SPV的證券義務履行完畢之前一般不得自行終止,除非司法裁決、上級政府決定其解散;SPV終止時如有未履行的證券義務的,可在征得債券持有人同意后,提前履行其義務,也可劃轉給其它的SPV。SPV證券義務履行完畢之后所得盈余,在SPV股東之間分配。但在SPV證券義務履行完畢之前,SPV的盈余資產不得在股東之間進行分配,應作為SPV的資產為證券提供擔保。

4.資產證券化中SPV所發證券的性質、種類。目的是明確它是金融債券,還是企業債券,還是其它有價證券,能否適用證券法等。

在我國SPV最大可能被設計為獨立于發起人的公司,因此,SPV所發證券可以是債券,也可以是優先股。無論是債券還是優先股,從性質上講,都屬于企業債券或股票,其發行、上市和交易等均應由證券法來調整。

5.對發起人向SPV轉讓資產的規范。主要包括發起人轉讓資產的程序,轉讓時如何通知及例外情形等。

資產轉讓計劃應由央行審批,證券發行開始至證券本息償付完畢之前,SPV與發起人之間轉讓協議的內容不得變更。為風險隔離之目的,發起人向SPV轉讓資產應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即對證券化的資產要做表外處理,從債權也一并移轉。另外,關于資產轉讓的通知問題,如果發起人與債務人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由發起人將資產轉讓計劃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并將公告寄發債務人。

6.對SPV所發行債券的規范。主要包括SPV發行債券應提交的文件、發行程序,對債券的形式要求、對債券再轉讓的規定等。

SPV發行證券除應依證券法規定的條件,提交相應的文件外,還要提交資產證券化計劃、發起人與SPV就資產轉讓所達成的協議,以及SPV與受托機構就證券托管所達成的協議、增級措施等文件。證券的發行應采取無紙化發行方式,但必須記載事項不能欠缺;發行公告除應具備其他證券發行所必須的事項外,還需公告增級措施等證券化之特殊措施。如果是記名證券,通過背書方式轉讓;如果是無記名證券,可通過交付方式進行轉讓;如果是以公募方式發行的,應當申請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7.對SPV所發行債券的增級、評級方式的法律規范,允許政府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依法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及發起人可為SPV所發證券提供擔?;虮kU?;赟PV所發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特殊的增級要求,政府機構可以為其提供擔保。SPV對其所發證券也可通過設置優先、次級級別或采取超額擔保的方式增強其信用。對于證券的評級,必須由央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評級,必要時可由國際權威評級機構來評級。

8.對投資者權利保護的規范。主要包括投資者會議的組織、召集、會議決議的作出,投資者的權利及權利行使,對中小投資者權利的保護及對持份較多的投資者(類似公司大股東)權利的限制等規定。

資產證券化不應只采取行政糾察式的監督,還應給投資者設置一些權利,啟動自下而上的監督,以真正實現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投資者有權組成投資者會議,應當由投資者會議選派代表與金融監察機構一起監督SPV的運作。SPV或投資者代表應當定期召集投資者會議,遇有緊急情況時,可以臨時召集投資者會議。參考公司法中對股東大會及大股東權利限制的規定,對投資者會議的表決和對投資額較多的投資者權利的限制做出規定。

9.與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處理和稅收問題的說明,如稅收是否優惠,怎么優惠,SPV的收益如何分配等。

SPV作為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應適用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對證券轉讓的印花稅應依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征收。這是因為營業稅是一個企業開業的基本稅種,應依法征收,以避濫設企業之嫌。而交易的印花稅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為了增強第三人的責任心,應予征收。但對資產轉讓的稅賦、不動產抵押轉讓所生稅費、SPV與投資者利得的所得稅等應予減免。SPV因證券化所生之收益如果用于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息住房貸款,對其資本利得繼續免征所得稅。

10.對涉外資產證券化做出規范,如對境外設立的SPV的管理,是否允許SPV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證券,以及相關的外匯問題。

著眼于證券化的國際化趨勢,法律應保留一定空間,使其具有彈性。因此,我國立法應對涉外的資產證券化做出規定,允許境外設立的SPV在中國從事證券化業務,也應允許國內的SPV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證券。但是考慮我國證券化發展程度,目前又不宜于開放這些領域,因此,可在立法中規定涉外證券化業務嚴格的審批程序,通過行政審批適時放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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