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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范文1
巴塞爾規范的經濟權限與協調范圍
金融業務的國際化使金融主體的經營行為越來越緊密地與世界各國與地區的經濟聯系起來,金融業務的復雜性造成近十年的金融危機已經影響了世界的經濟安全。金融監管在各國經濟安全中起到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金融監管制度也必然走向國際化。
各國在金融風險進一步國際化過程中探討從職能、功能與操作上都能夠適應國際規范的金融監管模式顯得極為重要。
1.巴塞爾國際金融監管規范的難點:國際規范與金融超越國家的國際監管
第一,巴塞爾委員會為國際的非權力組織:不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文件
巴塞爾委員會不是一個超越成員國政府的國際組織,但是,它是當前世界上唯一具有權威性與廣泛性影響的組織,它具有經濟的影響與干預能力,卻不具有經濟強制力的國際機構。因為,巴塞爾協定不是一個具有等同于國家所應該遵守的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但是,此藍本的指導性對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行為及對未來國際金融領域經營管理協調是具有不可忽視的戰略意義。
所以,各個國家采取何種監管模式與制度以協同于巴塞爾監管規范成為該協議是否取得良好效果的關鍵。
第二,巴塞爾協議的權威性:協議規范是各國的監管標準的指導性文件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作為十國集團國家銀行監管當局的組織,1988年制定的巴塞爾協議被世界100多個國家所采用。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全面修改協議,新協議于2003年底定稿,并于2006年底在十國集團開始實施。2004年7月31日,新資本協議第三稿已經征求完世界各國銀行監管當局的意見。
這些規則與制度的制定是國際社會對金融市場進行規范的預定思路與規劃,金融業經營對世界各國與地區經濟所造成的影響約束在可調控的范圍內。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幾個原則:巴塞爾協議的三大支柱
第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涵蓋的三個內容。1987年12月10日,國際清算銀行金融監管委員會召集十國集團成員(包括:美國、英國、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比利時、加拿大和瑞典,以及盧森堡和瑞士)在瑞士巴塞爾召開了12個國家中央銀行行長會議,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建議》。1999年6月3日修改征求意見稿出臺,也就是《新資本協議》,初稿于2001年初正式公布。
新巴塞爾協議的三大關鍵內容涵蓋三個最基本的原則內容:
原則一:資本充足率要求;
原則二:外部監管原則;
原則三:信息披露的市場紀律。
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為銀行經營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世界各國與地區協同國際規范的原則
原則一:資本充足率:最低資本充足率實施方式分析。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三大支柱的首要原則是最低資本充足率,巴塞爾協定將該比重的評價標準納入了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全新的基礎之上,同時協議又對風險的難度與種類作出的可供選擇的指導性思路與方式。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規定各國銀行資本充足率應該最低不低8%的要求。資本協議要求各國銀行應該使用先進的風險計量方法評價風險等級,從而確定資本充足水平。協議建議各國銀行可以采用內部評級確定風險函數計量加權風險資產。
原則二:外部監管:央行監管流程與外部監管分析。2001年通過的《新資本協議》中規定了外部監管原則?!缎沦Y本協議》文件規定:“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這應包括對授權和職責分配的明確安排;將銀行承諾、付款和資產與負債賬務處理方面的職能分離,對上述程序要進行交叉核對資產以保護完善、獨立的內部或外部審計,以及檢查上述控制措施和有關法律規章遵守情況的職能?!?/p>
金融機構能否有效地建立起來符合“巴塞爾新資本協定”要求的內部風險控制的外部評級體系關系到金融安全與風險的規避效果。
原則三:市場約束:信息披露與市場紀律分析。
第三支柱規定了金融風險監管的市場紀律原則,它要求金融機構可靠而及時的信息披露。
巴塞爾委員會提出市場紀律主要目的是為強化資本監管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支持。為此《新資本協議》在適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內容。巴塞爾委員會建議,任何具有一定規模的國際銀行需要全面地公開披露核心及補充信息。在披露頻率上,委員會建議:“至少在每半年披露一次;對于過時就失去意義的披露信息,如風險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經常披露信息的銀行要公開解釋其政策”。同時,委員會鼓勵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多渠道披露信息。
3.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協同性要求:各國監管方式協同于國際規范
第一,各國金融監管兼顧對世界金融領域的影響。各國金融監管方式本是其經濟范圍的問題,但是,全球經濟的一體化的浪潮下,金融業經營與管理已經跨越一個國家的范圍并對整個世界產生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各個國家規避本國風險的同時必須考慮到波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問題,所以,協同國際規范、化解金融風險要求各國的金融監管方式與世界金融規范相接軌。
第二,各國金融監管使得本國金融運營符合國際規范與慣例。各個國家基于不同的國情特點,其金融監管體制與模式是不同的,所以,其金融監管方法千差萬別。各個國家與地區的金融機構要維護本國與國際金融市場穩定,必須遵循國際慣例,才能贏得本國經濟在國際上的發展空間。所以,各個國家在范圍內的監管模式必須切實遵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所確定的三大原則是本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各國家協同于巴塞爾協議監管方式的差異性。各國的實際情況不同,所以,協同于巴塞爾協議的方式不同。發達國家與地區的協同方式會更接近一些,而發展中國家需要考慮本國國情,在完成金融業的內部改革走向國際化經營的過程中速度要慢一些。所以,各個國家根據自身的國情特點采取的監管方式是千差萬別的。
二、世界主要國家與新巴塞爾協議的協同方式與機制
1.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模式與運行機制:巴塞爾協議的協同性分析
第一,西方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的協同性機制:美國為代表的立法監管模式
以美國為代表的立法監管模式的內涵是政府通過立法建立政府法律條文與專門機構完成監管的過程。它特點是:政府通過法律與法令進行嚴厲性的、對違反法律制度的行為采取具有懲罰性的監管方式。比如:美國于1980年頒布《對存款機構放寬管制與貨幣控制法》;1982年頒布《加恩?圣杰曼存款機構法》;1991年美國的金融機構危機處理政策發生了很大變化,金融監管進一步加強,頒布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善法》(FDICIA)。
第二,美國金融監管制度協同取向分析:監管機制與巴塞爾三大支柱原則的協同性分析
美國監管制度與方法較為成熟,更多地能夠體現協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并且系統化程度更高。
A、資產安全性的監管:美國為保證金融機構資產的安全性,增強美國銀行與金融機構抵御危機風險能力,1991年制定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善法》(FDICIA),包括三方面原則的改進:
首先,廢除了“太大的不能破產”的原則。
其次,提出了處理成本最小化的原則。它意味著只有在最小成本的條件下才可以選擇收購繼承或資金援助的方式。
最后,引入早期糾正措施。早期糾正措施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根據金融機構的風險權重將自有資本分為5個檔次,在自有資本與總資產的比率低于2%時在90日以自動進入破產程序。
B.金融經營的風險評價體系。美國金融監管組織對銀行經營狀況的評價采用較為系統與成熟的方式。機構在對一家銀行的盈利進行分析時考慮如下幾方面風險因素,主要包括:
美國評價金融機構經營的盈利性考慮的風險因素
美國金融監管機構稽核與評價金融機構經營狀況使用的指標
C.金融機構危機的處理方式:美國在處理金融機構資產危機的時候主要采取兩個方式,一種是清算關閉方式,另一種是稽核促進延續經營方式。前者指關閉金融機構實行清算金融機構資產清算與核算;后者指供資金援助支持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的收購繼承方式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健全的機構,由健全機構收購破產機構的資產與負債,繼承所有的資產與存款等。
美國金融監管當局處理金融機構危機:保證資產安全性與可靠性的方式
第三,美國金融監管機制與新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協同性的評價
A.美國立法監管的協同能力評價:
美國金融監管當局形成了較為系統的風險評價指標體系保持金融機構的安全性,并且內外監管配合,不僅內部控制機制科學、系統,同時美國監管當局還采取了較為全面的手段對金融機構在經營、危機、日?;说确矫婕訌娙嬖u估。
B.西方監管方式比較:美、英特征比較與評價
歷史上,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模式從宏觀上劃分為有兩類,即:英國為代表的道德勸說型模式與美國為代表的立法型模式。
采取類似英國的道德勸說型模式國家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家,這種監管模式體現為以非制度化與非法制化特征,主要采取以社會觀念評判標準為基礎,通過道義指導來完成;而美國為代表的國家主要包括日本及其他歐洲大陸國家,卻體現為事事嚴謹,以法制作為有依據的執行手段。通過立法建立政府專門機構,通過法律與法令進行嚴厲性的、對違反法律制度的行為采取具有懲罰性的監管方式。從促進金融監管遵循國際規范化要求的角度立法監管的效能從各個方面都是優于勸說性監管方式的。
C.立法監管的趨勢:代表了國際金融監管方向。由于金融領域國際化經營的深化,金融監管法制化步伐進一步加快,以美國為代表的立法性監管成為當前金融監管的主流趨勢。英國為代表的模式逐漸開始向美國為代表的模式靠近,增加監管效力。從總體上說,美國式的立法型金融監管模式在協同巴塞爾協議的力度上更具效力。
2.后發展歷程發達國家――日本金融監管方式與巴塞爾規范的協同性分析
第一,后發展歷程的發達國家日本金融監管方式:強化監管干預力度的改革。
日本為后發展歷程的發達國家,其金融監管體系具有代表性。以“四小龍”為代表的金融監管體制基本上借鑒了日本的模式。
日本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是針對金融危機后日本政府充分注意到金融管理權力強化的基礎上進行的,新的監管體制主要體現如下幾方面特征。第一,日本政府加強了金融監管的獨立性,獨立出專門監管機構金融廳。
第二,日本政府改革分業監管傳統,構建混業監管機制,同時在機構設置上作出了配套改革。第三,發揮以往專業性分業監管部門與人員能力的同時,平衡監管權力并協調監管職能布局以適應混業監管需要,強化金融監管的統一、協調與集中原則;第四,加強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干預力度與效力,在特殊的情況下采取類似重組等非常措施保證金融安全。第五,增強職能監管中的信息溝通與披露。
第三,日本的金融監管機制與巴塞爾三大支柱作出的功能性適應的分析
日本政府在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強化市場化運作機制的過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以增強金融監管的效率與效力。
A.設立專門的監管部門,強化政府制度化監管手段。在機構設置上日本于1998年6月設立了直屬總理府的金融檢查廳,同時增設金融服務檢查官一職。金融廳與兼容服務檢查官員需要對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金融操作行為、金融日常稽核與財務經營狀況,以及人員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與處理。
B.日本對金融機構進行大規模調整,增強其安全性與抵御風險能力。日本已于2001年完成了若干金融機構重組行為,組建了資金更為雄厚的四大銀行集團,包括:三井住友、三菱東京、UFJ、MIZIHO(惠穗)。
C.推行金融機構的現代企業制度,分散經營風險。政府推動以減少銀行機構間的互相持股,從而降低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日本政府設立特殊買進機構填充與注入資金以支持銀行消滅互相持股的改革。
D.日本金融監管堅持雙重監督及稽核制度。日本財政部主要依據銀行法和其他法規行使其檢查權,央行則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稽核。
E.日本金融機構開始使用了嚴格的評級制度。評級制度主要著眼于銀行資本金的充足性及其對各種風險的控制能力。評價指標與評價級別作出如下設置:
日本中央銀行監督及稽核的特點:開始注重風險評價與管理。
日本通過建立共同風險回收機構,并設立共同基金應對金融機構資產危機與風險。日本政府的作出了如下的步驟:
第四,日本金融監管改革與巴塞爾三大支柱功能性適應評價
日本雖然在戰后由美國對其金融體制進行了全盤改造,但是受到經濟體制與模式的制約,其原有的金融市場還是相對封閉,并且日本歷來講究強政府對金融業的干預,所以歷史上的金融業監管存在分業經營與監管與國際一體化混業經營趨勢的鴻溝,從而造成日本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競爭力差,同時日本金融監管模式落后,體系不健全,這種狀況是難以與歐美等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相提并論的。
但是,日本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從基本面上開始走向符合國際規范化監管與運行的態勢,并且監管的國際適應性機制將會逐漸完善。
3.新興工業化國家金融監管機制:韓國的金融監管適應性機制
第一,新興工業化國家金融開放體制情況:不同開放進程國家的風險與安全
針對后發展歷程國家來看,我國學界對其金融開放進程劃分出了四種模式:
一攬子對內對外開放(如智利、烏拉圭、阿根廷和東歐國家)。
我國學界認為:根據風險抵御程度為基礎的分析,這四種模式的派序為:“模式一;模式四;模式二;模式三”。
第二,新興工業化國家――韓國金融監管機制:巴塞爾協定功能性適應分析
A.韓國“四加一”的綜合改革:金融安全的強化。韓國金融安全的強化所采取的是“四加一”的方式中的“四”是指金融機構、公司、公共部門和家庭部門的全面重組和改革?!凹右弧贝碚兄Z市場的開放,特別是資本市場自由化和鼓勵外國直接投資政策。
B.韓國金融監管改革強化市場自律原則。針對市場自律性原則采取了對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強化金融安全上進一步抨擊了“太大而不能倒閉”的觀點,以強化金融機構對市場機制適應性與金融機構生存能力的國際挑戰。
C.政府強化監管的制度化體系。一方面韓國建立于自律性監管與外部監管結合的基礎上,以監管機構為核心建立了對銀行信息真實性披露、資產安全評估、盈利性能力評價,及客戶風險、財務風險與相關市場風險的評價體系。
D.強化金融機構資產危機的監管方式。涉及的手段延續了金融危機后的不良資產的回收、內部轉移、轉售等內容。并直接派員對債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主要采取如下手段:
金融監管機構要對處于資產危機的經營機構進行管制的強化手段
E、風險評價與信息披露的完善。韓國對金融危機所造成經濟損失心有余悸,對金融風險建立了前期的控制系統,包括:前期信息分析與評價、不良狀況與危機預警系統、監管與干預方式體系、事后處置等一整套系統。
韓國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健全的業務經營與風險防范的平衡制約機制后,納入了如下風險評價與監管的指標。
韓國金融監管部門關于資產安全、風險評價監管的指標設定
第三,韓國金融監管機制與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功能上的適應性評價。
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范文2
【關鍵詞】商業銀行 中間業務 創新
一、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含義
國外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即表外業務,《巴塞爾協議》中是指雖不反應于資產負債表中,但同資產負債業務關系密切,在一定條件下會轉變為資產負債業務而并反映在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中,因此需在表外對其進行記載,以便對其進行反映、核算和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于2001年6月頒布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將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定義為不構成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商業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并將其分為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銀行卡類業務、類中間業務、擔保類中間業務、承諾類中間業務、交易類中間業務、基金托管業務、咨詢顧問類業務以及其他類中間業務九大類。
二、國內外商行中間業務對比及對我國商行中間業務發展的啟示
(一)國外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與現狀
1.國外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歷程??v觀國外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歷程,大體可分為三個時期。(1)20世紀80年代之前――起步時期:由于嚴格的分業經營與利率管制,商業銀行不允許經營證券、保險的相關業務,致使中間業務發展緩慢。(2)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發展時期:分業經營與利率管制開始放松,多種多樣的金融工具應運而生,中間業務得以蓬勃發展。(3)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歷史轉折點:以1999年美國克林頓政府通過并頒布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為標志,美國分業經營制度成為歷史。之后歐洲其他銀行進一步加深了銀行、保險、證券及基金業務的滲透融合,由此中間業務不斷創新與發展。
2.國外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現狀。(1)業務范圍廣泛,種類繁多。除了傳統的、結算業務,西方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已覆蓋了信托、保險以及基金等等眾多的領域,范圍十分廣泛。(2)業務總量巨大且增長迅速。以美國為例,據FDIC的統計,其所有商業銀行的非利息收入在1980年為143億美元,到2011年已增長到了2129億美元。(3)先進科技的廣泛應用。西方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正經歷著由實體經營向網絡經營轉變的發展模式變革,在擴展服務空間、延伸服務時間的同時,大大降低了服務成本。
(二)國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與現狀
1.國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歷程。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也就此被大體分割為兩個階段:(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頒布之前。1985年之前的“大一統”與“專制”的銀行制度,造成這一時期的中間業務主要以傳統結算為主;1986年至90年代中期,經營管理體制發生變革,特別是1985年10月中國銀行總行發行的第一張國內通用的“長城卡”,標志著我國進入了信用消費時代。(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頒布之后。這是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快速發展階段。1995年至2000年,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主要為存款業務服務,被稱為存款導向階段;2000年至今,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由存款導向轉為收入導向,逐漸被各商業銀行所重視,成為他們創新與競爭的重點。
2.國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現狀。(1)中間業務產品方面。由于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起步較晚,且未受到足夠重視,發展一直緩慢。2006年起國家對銀行分業經營限制的逐漸放松,導致了對中間業務產品創新需求的進一步擴大,商業銀行也應需推出了眾多種類的中間業務產品,但卻依舊技術含量較低,操作較為簡單。(2)中間業務收入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總體處于迅增階段,但占營業收入比重依舊很低。
(三)國外商行中間業務對我國商行中間業務發展的啟示
1.轉變銀行經營觀念,混業經營更利于中間業務發展。
2.增強創新意識,注重中間業務產品的研發。
3.應加大科技在中間業務中的應用。
4.要加強有效的金融監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防范。
三、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存在的問題
除上文對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現狀進行的闡述中提到的問題,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還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觀念陳舊,服務水平不高。二是人才短缺,技術支持乏力。三是缺乏創新,產品種類較少。四是管理落后,金融監管不利。
四、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存在問題的解決途徑
外部環境塑造主要包括:
(一)變革銀行制度,轉變經營觀念
即要完善法律環境,加強宏觀調控與金融監管力度,規范商業銀行經營發展,在促進安全性、穩定性與流動性統一與協調的基礎上,推動我國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轉變。
(二)推動利率市場化進程
應該完善市場定價機制,使利率以市場為導向,促進中間業務的創新與發展。
內部環境建設主要包括:
(一)樹立商業銀行內部文化,優化服務體系
積極建立“以客戶需求為第一位”和“誠信、高效、優質”的商業銀行內部文化,提高全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切實做到“想客戶之所想,應客戶之所需”,完善自身服務體系,樹立良好的服務形象。
(二)完善內部管理與考核激勵機制
建立符合實際的科學的管理體系,同時將切實反映中間業務運作的指標直接納入對員工的考核項目,考核結果與員工的績效評價與收入掛鉤。
(三)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注重產品創新與領域拓展
提高電子技術在中間業務中的廣泛應用,加大對計算機、網絡和通訊等技術的利用,推進中間業務的信息化水平。同時不斷拓展新產品,努力使中間業務向更復雜、更高級、更多附加值的領域轉變,不斷加強商業銀行的競爭優勢。
(四)加強員工素質技能培訓,培養復合型高端人才
必須重視員工的素質、技能培訓,為銀行中間業務的開展培養骨干力量,同時建立專業人才備選系統,為中間業務的發展準備好堅實的后盾。
參考文獻
[1]鄒玲.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創新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7:74.
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范文3
關鍵詞:銀團貸款;發展歷程;成因
銀團貸款也稱辛迪加貸款(Syndicated Loan),是由獲準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同時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采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而國際銀團貸款中的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隨著經濟的發展,銀團貸款發展迅猛,特別是國際性的銀團貸款。發展迅速的銀團貸款不僅滿足了企業的大量資金需求,而且也作為銀行的一項業務,增強了銀行的收入。
一、銀團貸款市場的發展歷程
(一)國際銀團貸款市場發展歷程
國際銀團貸款市場的發展大致經歷了3個階段:
第一階段(20世紀60年代至80年代中期),以支持基礎設施為主的項目融資階段。石油美元回流將國際銀團貸款推向第一個。國際銀團市場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由于歐洲美元的誕生以及跨國銀行同業市場的發展,不同國家的貸款銀行才有機會,在提供共同融資和遵守共同條款的基礎上。組成銀團參與銀團貸款。1973年油價上漲,獲利豐厚的產油國沒有能力把這些收入迅速有效地利用在本國市場上。跨國銀行因此成為這類國家大量美元存款的接受者,同時由于擁有大量這類存款,銀行也在尋找合適的貸款機會。這樣產油國在石油賬戶上創造了前所未有的盈利,并將其很大一部分存在跨國銀行,而跨國銀行又將這些錢借給石油進口國用以支付進口石油的賬單,資金的循環回流就這樣完成。同時,借款人在銀團貸款市場上的借款活動在20世紀70年代末達到了頂峰,這也構成了第一階段國際銀團貸款發展的一部分。
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并購杠桿交易推動銀團貸款業務進入第二個發展。20世紀80年代末。由于一系列杠桿融資活動的出現,美國的銀團貸款市場發展勢頭迅猛。1989年隨著KKR組織的金額為250億美元的RJR NabiSCO融資交易的完成,并購杠桿交易到達了頂峰。這筆交易包括一項140億美元的銀團貸款。到90年代中期。美國在杠桿融資領域又開始了快速增長,這一時期的另一個特點是。非銀行投資者的增加。
第三階段(20世紀90年代末至今),銀團貸款二級交易市場快速發展。20世紀90年代末,銀行希望更靈活地管理貸款投資組合。這種對資金流動性的需求導致了貸款交易二級市場的快速發展。美國、歐洲和亞洲各自成立了正式的機構LSTA、LMA和APLMA,以提供操作程序和格式規范的貸款文本。這些都記錄在貸款合同的可轉讓條款中。目的就是借款人同意貸款的轉讓,進而銀行可以獲得更大的自由度。
(二)中國銀團貸款市場發展歷程
盡管銀團貸款在國際金融市場已是成熟產品,但我國銀行業的國際銀團貸款業務起步較晚,在上世紀80年代及90年代,能夠承擔起安排一宗銀團貸款牽頭行地位的銀行并不多。主要集中在外資銀行手里,可以說那時的銀團貸款產品設計還是西方銀行的專利。當時在中國市場上,由中國銀行、美國第一芝加哥國民銀行(后改名為第一銀行1等四家機構合資成立的中芝興業財務有限公司較早的在內地引入銀團貸款項目,先后引進外資幾十億美元。那時的香港中資銀行及國內的銀行大多只能作為一般參加行,既不能夠成為銀團籌組過程中的經理團角色。當然也就與任何管理費分配無緣。由于銀團貸款在增加費用收益和分散貸款風險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因而也吸引了新興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參與。民生銀行組建的“俱樂部”制銀團貸款團隊涵蓋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專門為企業提供超大融資需求的銀團貸款。
隨著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的加快,我國對大規模投資資金的需求日益增多,銀團貸款為大型項目融資提供了極好的投資渠道。2003年11月,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得到了由中國建設銀行牽頭,三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工商銀行等10家金融機構參與的銀團貸款。貸款總額33.5億元人民幣。我國備受矚目的南水北調工程也同樣得到了銀團貸款的融資支持,2004年6月,《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銀團貸款銀行間框架合作協議》舉行了簽字儀式。這是由國家開發銀行牽頭,9家金融機構參與組建銀團,對南水北調工程提供的大型項目貸款,貸款總價值488億人民幣。此次貸款項目為南水北調工程提供了充分的金融支持。
據中國銀行業協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統計。截至2010年6月30日,全體成員單位(指銀團貸款委員會49家成員單位)銀團貸款余額為2.08萬億元人民幣(不禽間接銀團、內部銀團和境外銀團)。突破2萬億大關。銀團貸款市場不斷壯大。
近年隨著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的快速發展,銀團貸款余額的不斷擴大,發展銀團貸款二級市場的需求隨之產生。銀團貸款二級市場,是銀行優化資產結構、調整資產規模的有效渠道,能夠形成更加市場化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增加市場流動性。2010年,結合我國市場情況。借鑒國際先進經驗。銀行業協會銀團委員會了《中國銀行業協會銀團貸款轉讓交易示范文本》。并在全行業進行了推廣培訓,旨在規范市場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減少交易成本。2010年9月。中國銀行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就廣州地鐵三號線銀團貸款轉讓交易項目正式簽約并交割完畢。該項目為國內首筆銀團貸款二級市場規范化交易。標志著我國銀團貸款二級市場規范化建設取得了又一階段性成果,
隨著中國銀團貸款市場逐步發育,配套的制度建設也日臻完善。2006年,中國銀行業協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宣告成立,并簽署了《銀團貸款合作備忘錄》。2007年8月,中國銀監會出臺了利于中外銀行共同執行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用于引導、鼓勵、規范銀行業機構廣泛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這些相關法律制度為中國銀團貸款的發展提供了條件。
二、銀團貸款市場的發展成因
(一)法律法規
在銀團貸款的發展過程中,由于銀團貸款可以滿足大量的資金需求,并且為銀行帶來豐厚的利潤。于是各國政府紛紛出臺相應的法律允許銀行發展銀團貸款業務,并規范銀團貸款市場。美國的《銀行法》中就明確規定銀行可以從事銀團貸款業務,并進行了相應的規范,里面涉及銀團貸款成員、銀團貸款發起與籌建、銀團貸款協議、銀團貸款收費等相關規定,大力促進和規范了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了銀行同業合作。與各國《銀行法》相對應的,各國也紛紛對銀團貸款涉及的法律條款進行規定。例如:銀團貸款業務涉及的擔保和簽訂合同,各
國政府也紛紛指定和完善《合同法》,對銀團貸款涉及的具體條款進行規范。由于經濟的全球化,各國政府為了發展當地經濟以及國際資本為了賺取利潤,紛紛通過《外匯管理條例》等放松對外國資本的監管,使得外國資本可以更容易進入其他國家,這也為銀團貸款提供了便利。同時各國經濟的改革,使得利率市場化程度加深,特別是倫敦同業拆借市場的建立,使得倫敦同業拆借利率成為銀團貸款的基準利率。資本市場的發展也促進了銀團貸款的發展,在中國,銀團貸款發展起點低,但是我國政府也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條款促進銀團貸款市場的發展。2007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出臺了《銀團貸款業務指引》對銀團貸款進行規范,2008年新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有效地促進了外國資本進入中國和中國資本流入外國,從而促進銀團貸款的發展。
(二)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監管促使金融創新,銀團貸款也是在各國金融監管的條件下催生出來的,金融監管也促使了銀團貸款的快速發展。20世紀50年代初。由于美蘇冷戰。導致蘇聯和東歐等國家將其美元存款從美國國內轉到西歐銀行,從而產生了歐洲美元和歐洲貨幣市場。歐洲貨幣市場擺脫了各國金融管理當局的監管,幾乎是由市場機制運作的。美國1933年銀行法《第Q條規定》,授權聯邦儲備委員會對銀行的定期存款規定最高利率,而歐洲市場上的存款利率則不受限制,1966年。美國開始對銀行發行的可轉讓單也實行此規定,導致企業資金從此轉移到歐洲貨幣市場。歐洲貨幣市場的產生使得銀行間的合作加深,各國銀行可以在歐洲貨幣市場中組建銀團,為大型企業或者項目貸款,這主要是在歐洲貨幣市場中可以規避監管者的監管。并且可以籌集更多的資金。這就為銀團貸款提供了沃土,銀團貸款也正是在歐洲貨幣市場中形成的。并且迅速發展。20世紀50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建立。使得匯率由黃金匯率變為各國貨幣與美元掛鉤,美元成為國際通用貨幣。這就為銀團貸款帶來了有關貨幣上的便利。并且隨著倫敦同業拆借利率的建立。使得LIBOR成為國際貸款的基準利率,這就為銀團貸款提供了便利。發展中國家又實行金融開放改革,放松了對國際資本流動的限制,國際資本的流動規模空前加大。各國紛紛逐漸放松外匯管制。并且逐步將本國貨幣與美元掛鉤,同時各國為了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逐步放寬資本管制,引入外國資本,例如中國就通過改革開放。逐步放松外匯管制,引入外國資本,這就使得外國資本可以進入各國。使得銀團貸款的對象和范圍增加了。特別是一些新興市場。由于發展本國經濟,一方面放松了各種金融監管,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資金需求。使得銀團貸款對象增加。促進銀團貸款的迅速發展。
銀團貸款必將產生風險,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風險的監管使得銀行更加關注風險管理,銀行為了減少風險,促使了銀團貸款業務的產生。例如:銀行風險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貸款都規定有最高限額,如中國《商業銀行法》第39條規定,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率不得超過10%。瑞士政府規定對外國人借款不得超過1000萬瑞士法郎,超過者必須先經過批準?!缎掳腿麪枀f議》對資本充足率提出了新的規則和要求,對不同類型的信貸資產設定不同的風險資產權重,以便避免銀行將其業務集中于某一個領域。損害存款人的利益。而銀團貸款使得銀行可以掌控其資本策略和資本充足率。由于銀行貸款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監管者要求加強銀行貸款的信息透明,防止客戶利用信息不對稱等手段實施信貸詐騙,增加銀行的信用風險,而銀團貸款形式促使銀行之間能夠共同掌握企業本身以及關聯企業的開戶情況、資金流向、財務狀況等信息,使得銀行間信息共享。
目前,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也逐漸加強合作,并且形成了IMF、世界銀行等國際性組織,各國監管合作的加深也促使銀團貸款的監管更加方便。有利于銀團貸款的進一步發展。
(三)二級市場
金融創新產生了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將銀行貸款轉化為相應的證券,能夠在二級市場上交易,增強了銀團貸款的流動性。銀行資產收益的需要、銀行調整資產存量和機構的需要和銀行流動性管理的需要使得銀團貸款的二級市場活躍,到20世紀90年代初,銀團貸款二級市場活動的深度和廣度都增加了,參與的買賣雙方的組成更加多元化。包括保險公司、退休基金、互助基金以及大型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20世紀90年代,美國銀團貸款市場積極引入多元投資者,其中投資銀行被引入到銀團貸款,并主要集中在杠桿貸款市場領域。同時銀團貸款二級市場的分銷、回購和資產證券化等技術的形成和成熟、使得信貸二級市場更加規范、靈活、透明和標準。另外,各國監管機構也在積極建立和規范銀團貸款二級市場。各國紛紛建立一些交流平臺以利于各銀行和機構投資者交流相關信息,例如美國的銀團與貸款交易協會(LSTA),英國的貸款市場協會(LMA),亞洲的亞太貸款市場協會(APLMA),日本的貸款債券市場協會(JSLA。近年來,國外銀團貸款的主要參與者都建立了交易柜臺來增強銀團貸款的流動性,例如美國有超過35個活躍的銀團貸款交易柜臺,銀團貸款二級市場的發展。支持并刺激了機構投資者的增長以及市場參與者買賣貸款的能力,最終將現代銀團貸款的發展推向了。
(四)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的發展催生了銀團貸款的快速發展,其中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律師事務所和自律組織等。這些中介機構為銀團貸款提供專業服務,例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保證借款人財務的真實、準確性:資產評估公司對銀團貸款協議中涉及的抵押品等實施評估,方便銀行決策:律師事務所對銀團貸款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認定,保證銀團貸款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維護當事人利益。在銀團貸款發展過程中,強大的統計及信息機構對銀團貸款的宣傳起著重要的作用。銀團貸款證券化的趨勢提高了對市場透明度的要求。評級機構為銀團貸款證券化產品進行評價。穆迪公司和標準普爾公司先后開始對銀團貸款實行評級,促進銀團貸款二級市場的發展。為了促進銀團貸款市場的規范性發展,世界主要銀團貸款市場先后成立專業的自律性協會,1995年美國成立了正式的機構銀團及貸款轉讓協會:同年,亞洲成立了亞太貸款協會;1996年英國成立了貸款市場協會;2006年中國銀行業協會牽頭成立了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覆蓋了國內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并共同簽署了《銀團貸款合作備忘錄》。
三、發展中國銀團市場的措施
第一。完善銀團貸款相關法律法規。借鑒國際銀團貸款發展經驗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完善我國的相關制度。應該使其條款與國際接軌,促進銀團貸款市場的發展,特別是國際銀團貸款市場的發展。例如:我國在《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中擴大銀團貸款市場的主體范圍,加強違約條款處罰力度,并及時更新規章制度。
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范文4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存在問題;對策
一、關于金融監管體制的一般理論
1.金融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指一國關于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監管法規的體制安排。其要素是監管主體、監管客體和監管手段。
金融監管主體是監管的實施者。根據監管主體的法律性質不同,大致有政府監管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兩類。政府監管機構是憑借國家賦予的行政權,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對金融領域實行直接監管,屬于正式制度安排。而行業自律組織則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民間管理組織,屬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金融監管客體指金融監管的對象,包括金融活動及金融活動的參與者。金融機構是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如商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
監管手段則是監管主體為實現監管目標而采用的各種方法,是監管的具體體現。監管主體利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以及經濟手段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種類、定價、供應、交易以及金融機構的準入、經營、退出等進行監管。
2.現代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趨勢
(1)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趨于融合
政府監管的優勢是監管機構超脫于金融活動的當事人之外,能夠公平、嚴格的發揮其監管作用,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具有權威性。但是單純依靠政府監管也存在不足,現代金融機構日趨復雜,金融工具、交易方式創新不斷,市場的不確定因素增多,監管難度也相應提高。行業自律監管固然有其局限性,如缺乏強有力的手段從本行業利益出發等,但它仍有其優點:自律組織比政府更熟悉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在制定和執行管理條例時更具靈活性和預防性;行業內內含倫理和道德約束,作用空間更大。
(2)外部監管和內部控制相互促進
外部監管主體不再一味從外部施加監管,而是更注重促使金融機構強化內部控制速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還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控制風險的內部模型,以提高控制風險的技術水平,并增強其適用性。同時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也是外部監管的基礎,監管目標必須通過金融機構自身的穩健經營來實現。
(3)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
統一監管指一家監管機構承擔監管職責,將金融業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統一進行監管。其全面、廣泛、統一的監管體制更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4)功能性監管理念對機構習慣監管提出挑戰
傳統的機構型監管是以金融機構的類別為標準劃分監管機構,而功能型監管是根據金融產品的特定功能來確定該金融產品的監管機構。功能監管能夠有效的解決混業經營中金融創新產品監管的歸屬問題,避免出現監管真空,而且主張實行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監管,更適應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體制的要求。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歷程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度實行金融混業經營。從1993年開始,逐步形成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體系。2003年3月10日,十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設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即銀監會。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正式掛牌成立。2003年12月27日,《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與修改過的《人民銀行法》同時于十屆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通過,至此銀監會取代人民銀行行使銀行業監督管理權。之后我國更進一步明確了金融分業監管的模式。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即所謂的”一行三會”)為主的金融業分立監管體制,并建立了銀、證、保三方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國務院是金融監管的主體,它和三大金融監管部門實際上是一種委托關系,金融監管部門在國務院的授權下發揮監管的職能,發揮著核心作用。
三、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1.監管法律不健全,監管依據不足
目前金融監管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是關于監管主體功能劃分及按業務性質監督具有某一方面市場的法律,這些法律法規不能代替對整個金融體系監督的法律。這勢必影響分業監管的有效實施。
2.金融監管的成本高,效率低下
金融監管的成本高主要表現在監管機構龐大,人數眾多,人力成本較高。監管手段比較落后,大規模的跨地區的現場檢查成本高,效果差。此外,很多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缺乏系統的監管知識和工作經驗,使金融監管難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
3.中國人民銀行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
中央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需要一定的微觀基礎,比如調控貨幣政策和調節利率都需要了解甚至掌握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銀監會成立后,中央銀行有關銀行監管的職能被分離,使得央行內部的信息優勢不復存在,這樣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此外,中央銀行另一個主要職能――維護金融穩定,也需要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進行連續的觀察,從而及時、準確地發揮央行”最后貸款人”的作用。盡管我國建立起了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四方聯席會議,以確保相互之間的協調,但要形成一個運轉良好的協調機制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四、改革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建議
1.建立健全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有效金融監管的保障,為監管者提供法律依據并規范其行為。只有實施了金融監管法制化,才能從根本上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而金融法律法規也只有不斷適應變化的金融形勢,才能從根本上發揮它的作用。
2.采取多種措施,提高金融監管效率
要加快金融監管理念和手段創新,實現五個轉變,即由合規監管為主向以風險監管與合規監管相結合轉變;由分割式監管向注重對法人機構總體風險的把握、防范和化解轉變;由一次性監管向持續監管轉變;由側重監管具體業務向注重監管公司治理和風險內控的有效性轉變;由定性監管向定性與定量監管相結合轉變,加強風險評價和預警。同時,千方百計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素質,全面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水平。
3.在各監管機構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一方面,金融監管機構有相互提供信息的義務;另一方面,金融監管機構有主動利用其它監管機構信息的義務。監管部門應當積極主動地提出它認為重要的和其它監管部門也關心的問題,并就此問題與其它相關的監管部門進行研究和協調。
4.在各金融監管機構之上建立一個統一的、制度性的監管協調機構
該機構主要負責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在分業監管中的政策協調以及沖突解決。該機構主要負責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在分業監管中的政策協調以及沖突解決。其具體職責包括: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中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創新及監管;協調銀行、證券和保險對外開放及監管政策;交流監管信息。
參考文獻:
【1】陳陽;中國有效金融監管制度研究[D];吉林大學;2009年
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范文5
論文摘要:總理曾經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切實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健全監管協調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和安全。就如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促進我國金融安全,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1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歷程與現行問題
(1)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從而使人民銀行集金融監管、貨幣政策、商業銀行職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體制宣告結束,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1984~1993年,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特征十分突出。
(2)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進一步把對證券、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剝離出來;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
由于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成立時間短,監管經驗少,對市場的風險控制能力較差,監管仍處于事后監管,不能實現超前性和預警性,監管機構仍處于被動應付的地位。在分業體制下,監管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協調性較差,容易造成相互間的爭奪控制權或責任推諉,在監管中出現重復監管或監管真空。針對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監管改革過程中,應首先建立金融監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監管機構在各自獨立行使監管職能的同時,有效地協調彼此之間的權責,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其次,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
2建立與完善金融風險預警機制,構建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
考慮到一些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國家的情況,巴塞爾委員會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建議中有一點特別值得注意,即在金融市場不夠發達的國家,由于市場約束作用微弱,公開信息披露并不能促進市場監督發揮作用。因此,監管當局應建立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以彌補公開信息披露的不足。
(1)應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為確保監管數據真實可靠,金融機構必須按要求報送有關報表、報告,對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須按要求披露。主要簽字負責人對有關報告、報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發現虛假行為,要追究簽字負責人責任。
(2)加強對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業務創新的監控,建立一套科學的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評估方法體系。實現對金融風險的動態分析和綜合評估,及早向金融機構發出風險預警信號,確定動態觀察指標,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預備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還應把握好監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銀行的制度創新。
(3)加快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網絡化建設。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監管信息的網絡化建設,實現系統內部業務發展與監管信息同步反饋;二是加快監管當局的監管信息網絡化建設,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創造條件實現監管部門與監管對象業務系統的信息聯網,使金融機構的原始信息真實反映到監管部門,增強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以動態觀察與分析監管對象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和風險情況;三是加快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網絡建設,以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學習國外立法經驗,改進風險監管法規,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滯后于實踐的發展,需要立法機關和相關的監管部門共同努力,加快立法進程。以銀行業監管為例,未來一段時間應在政策性銀行和郵政儲蓄機構、信托業和融資租賃業、不良資產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存款保險等方面推動中國的銀行業監管立法。在立法過程中,應進一步加強規劃性,增強系統性,提高針對性,強化操作性,切實提高立法質量。我們應當重視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的良好實踐,采用國際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國際社會的銀行監管和立法經驗,加強和改善我國銀行業的信用風險管理、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和操作風險管理。同時,我們應從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出發,加強我國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監管部門對金融市場實行統一管理和有效監督,創造一個真正公開、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場。
(1)實行功能性監管。功能性監管是指中央銀行同其他功能監管者(包括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交易委員會等)相互配合,共同識別單個金融實體的風險以及整個金融持股公司的整體風險。同時著力提高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加強銀行、證券、保險三大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健全協調機制;以銀監會作為金融集團的主要監管機構或監管協調機構,負責集團整體的資本充足比率監管,并確保信息在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交流和有效溝通。
功能性監管有兩大優勢:首先,在分業監管條件下,金融監管機構各自為政,相互之間的協調、溝通比較困難,監管效率不高,監管成本增加,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金融監管機構一體化(即統一監管)應比分業監管更為有效。其次,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現象已經越來越普遍、甚至成為一種趨勢,尤其是通過并購產生了眾多的金融集團,在這種背景下,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能夠全面覆蓋各類金融機構,堵住金融監管漏洞。
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范文6
一、論文題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研究
二、選題意義的研究
作為一種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金融形式,對其加以法律規制,既是現實問題,也是理論問題。30余年改革開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國民營經濟的大力發展,緩解了農村地區資金的極度匱乏現象,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的經濟增長。然則,長期以來,非正式金融在中國是個頗有爭議的議題。一方面,作為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其內生性推動了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間接地推動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長期體制外循環對社會經濟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影響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響。為此,我國政府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較嚴苛的,但效果并不明顯。
金融危機之后,全球經濟低迷,歐債危機持續不斷,中國實體經濟遭遇挫折、國內通脹壓力不減、股市樓市財富效應暗淡的情況下,大量民間資金流向民間借貸行業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間借貸渠道,眾多求貸無門的中小企業獲得了寶貴的資金“輸血”。但在實體經濟盈利低下的情況下,巨額高息的民間借貸,無疑是“一劑飲鴆止渴的毒藥”,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實證。民間借貸如果演化為純粹的資金炒作,沒有實體經濟做支撐,那只能是擊鼓傳花的游戲,風險終會爆發。面對如此現狀,正視非正式金融成為必然,對其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是當務之急,近年來中央乃至地方相繼對民間借貸這種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組織進行規范正是現實所迫,但就法律規范本身而言,目前對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位階過低,多集中于部門規章與司法解釋,這并不能解決中國面臨的民間融資問題。
本文通過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性、比較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提出中國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與監管并行的規制路徑,通過監管邊界的設定,具體設計中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以希將非正式金融的風險控制在一個可承受范圍內,并借此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本文的理論意義在于變消極事后“管制”為積極“法律規制”和變“堵”為“疏”的理念以及監管邊界設定的思路,全文貫穿著對非正式金融的寬容思想。文章創新之處在于將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機制與適度監管結合起來,設定監管邊界。
同時將司法系統長期以來在非正式金融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對于浙江省通過司法“試錯”來反應非正式金融的創新進行了深入分析,從而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徑依賴,即便是在現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環境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地方司法的改革來適應非正式金融不斷創新的路徑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如民間借貸糾紛等。全文貫穿著實證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約治理機制的論述過程中,對于各種具體非正式金融行為的法律規制進行了具體論述,同時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監管制度進行了初步構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僅對于中小企業融資、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具有一定現實意義,同時對于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義,彌補了法學領域對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系統研究的不足。
三、課題的基本內容
30余年改革開放,中國經濟增長速度創造了世界經濟史奇跡,其中民營經濟對其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然則,民營經濟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并不足以說明其在正規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其中企業數量占比為99%的中小企業,占GDP比重為55.16%,占全國新增產值比重為74.17%,占社會銷售額比重為58.19%,占稅收比重為46.12%,占出口總額比重為62.13%,占城鎮就業崗位比重為75%左右。
但只有極小數的中小企業可以從正規銀行類金融機構獲取所需資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國經濟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卻缺失正規信貸,民營企業并沒有直接受益于國有銀行的信貸配置。同時,證券市場的門檻又將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拒之門外,在無法從正規金融系統融入資金的情況下,多數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產能擴張期或者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選擇了非正式金融。
與此同時,中國廣大農村出現了資金逆向流出現象,農村信用社及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從農村吸收的存款,不斷地輸入到城市,如果農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業銀行,成為與大型商業銀行類似的運營模式,可能會隨著大型商業銀行在農村的萎縮而逐漸縮容。面對此格局,在農村長期的金融體系中,非正式金融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對民營經濟和農村經濟發展起到推動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風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規金融體系更加脆弱,更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否則政府何以將絕大多數非正式金融視為非法,予以取締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來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本文試圖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對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范進行疏理,并采取歷史、經濟、比較以及實證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及我國民間借貸糾紛大規模發生、非法集資手段不斷推陳出新、非金融企業間借貸不斷地變相發展的制度動因,同時通過對境外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實踐經驗進行疏理與比較,最終對我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進行思考?;谶@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為五章層層展開。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論根基,從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著手,通過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的多維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為后文的法律規制確定理論基石。有關非正式金融內涵的界定是仁者見仁,但關鍵在于其是否受到監管、是否納入政府金融監管體系,處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各種金融組織及各種資金融通活動統稱為非正式金融。換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對于資本金、儲備金和流動性、存貸利率限制、強制性信貸目標以及審計報告等要求約束的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的總和?;谶@一內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區別于民營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時具體的非正式金融活動包括民間借貸、企業內部集資、非金融企業間借貸(文章并不贊成將其排除在民間借貸范圍之外)、通過私人錢莊與合會進行的金融活動、錢中與銀背等中介組織進行的金融活動、P2P網絡信貸以及各類非法集資行為、影子銀行的行為等等,只要滿足其內涵均可以確定為非正式金融范疇。
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邏輯,文章從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的“父愛主義”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當代中國生成的特殊環境,并且對于我國長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時對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進行深入闡述,非正式金融的變遷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權威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方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最后通過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的分析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與發展提供進一步的經濟學基礎。文章一方面強調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邏輯機理,另一方面對非正式金融長期隱蔽運營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進行論證,從而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論,一旦不具備償還債務能力的組織或者個人,只是通過不斷舉借新債償還舊債時,隨著這種非正式金融主體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將處于不穩定狀態,即極易發生危機,而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與此同時,金融市場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性、外部性及壟斷問題,通過政府公權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決的,但其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監管被俘獲的問題,故而如何將這種公權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邊界內,即對非正式金融的監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圍內,進行適度地監管成為各界所關注的問題。作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適性、是否與內生演化而來的規則互補、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給是否滿足社會需求,這一系列問題亦成為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現狀加以闡釋。通過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簡要論述,引出中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此后對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從而尋找出如此管制強度之下,民間借貸糾紛泛濫、非法集資行為范圍不斷擴張的制度原因,進而為變非正式金融“管制”為“法律規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現實原因,也為后文“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規制路徑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礎。
一國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會基于金融穩定、安全的考量,從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出發,確定具體的金融法律制度。為此,從1949年至今,我國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態度前后有所變化,從建國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貸到此后一段時間的絕對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狀態。對于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而言,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經濟趕超目標基本是不可能的,計劃經濟也就成為當時恢復經濟的首要選擇,這種強制性積累機制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
然而在改革開放之后,民營經濟迅速發展起來,政府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動,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然而,20世紀90年代初的投資過熱現象,以及諸如沈太福、鄧斌事件的發生,和1993年-1995年期間大量金融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又適逢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發生,促成了新一輪金融嚴管政策。故而,在20世紀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締與刑事制裁非法集資行為的規制模式,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亦成為非法金融組織。2005年,相關法律制度開始松動,中央對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出36條,同時促進了民間資本向金融領域的發展,而2010年有關民間資本36條的出臺,更是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提供了決定性的法律基礎,從而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動。
現有規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階比較低,甚至與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觸。這種將民間借貸限制于自然人間、自然人與企業組織之間的借貸,排除非金融企業間借貸行為的規定,以及民間借貸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規章將其確定為“高利貸”行為,卻無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績效。文章通過規范分析方法闡述了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低績效與嚴管制的現狀,為第四章論述私人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路徑提供邏輯基礎。
第三章圍繞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與經驗,為后文的論證提供比較分析的基礎。本章分為兩部分,即發達國家,諸如美國、德國、日本等國有關非正式金融發展的經驗,尤其是法律規制的經驗,并且將對中國非正式金融發展的啟示融合于其中;發展中國家則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國家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經驗、南非《國家信貸法》的規制實踐以及亞洲孟加拉格萊珉銀行的成功發展為例,為我國小型金融組織的發展提供參考。而南非《國家信貸法》的簡要闡述為我國民間職業放貸人的規范提供了可資借鑒之處。無論是發達國家的美國、日本,抑或是發展中國家的非洲諸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既重視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約治理模式,同時考慮差異化監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圍繞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新樹立、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論證展開。金融監管強調安全、穩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過程中,過分強調“管制”,造成自由與效率價值的忽視,甚至是公平的喪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規制現實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化健康運作,必須重新樹立理念價值,客觀地認識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區別。強調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賦予公民、企業一定的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公平價值: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保障安全價值:需要適度監管;最終實現正式規范與非正式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并得以發展,除了具有多維度的生存空間,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機制保護情況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無論是非正式金融的隱性擔保機制(緣約文化)、基于長期合作與重復博弈形成的聲譽執行機制,抑或是團體貸款中的連帶責任(同行壓力),都是以社會資本和聲譽價值為基礎,其運作機理的關鍵在于交易者聲譽信息的傳遞,以及對不良聲譽懲罰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區范圍內,無法應對規?;\營,對于超出血緣、地緣、親緣關系的非正式金融,這種私人治理機制的效用不斷弱化。同時,經濟環境的復雜多變,信息不對稱問題、交易不確定性問題依然會困擾非正式金融的正常發展,再加上長期在法律體系之外運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組織化程度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風控機制,這些都對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不利,為此,需要來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機制來彌補這些治理空隙,并矯正這些私人治理機制失效的領域。
法律治理機制對于私人治理機制的彌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即政府公權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邊界,換言之,需要設定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與政府監管提供一個可行的平衡點。對于監管模式的選擇上,文中并不贊成在目前的中國實行自律性監管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監管為主,充分重視自律性監管及非正式金融領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過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賦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從而為監管制度的具體構建提供法律基礎,否則市場準入、退出及交易活動等監管制度的設計皆為惘然。
第五章探討司法對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不加以改變的前提下,對于體制外運營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機制無法解決契約糾紛時,或者已經獲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發生糾紛,司法機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時,司法能動性是回應非正式金融創新的最可行路徑。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僅有助于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持續走高問題,同時也可以彌合現有法律制度的粗疏與滯后性以及監管不足的現象。然則,完全依賴于司法規制并不是法律規制的應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陽光化的發展,不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認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適時護航、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規制體系。
四、課題的重點和難點
“存在即為合理”,行文伊始,筆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廣泛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通過二元金融結構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監管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者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也是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作用使然,這一系列制度經濟學的闡釋,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廣泛存在的正當性提供了依據。然而,非正式金融長期以來隱蔽經營,甚至是近些年的異化發展所引致的社會問題同樣不可小覷。無論是從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給與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狀況而言,都需要對非正式金融加以進一步規制,將其引入規范化發展之路。如何既考慮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又將法律、監管這些正式的治理機制融入其中,將二者完美的相結合,成為全文考慮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經初步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問題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適度金融監管,伴隨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樹、金融監管模式的設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領域路徑的探析。具體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結論:
1.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內生自發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種存在的制度動因,并不會因為政府的嚴厲打擊而減少,近年來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增長、非法集資手段的不斷創新及其涉案金額與范圍的不斷膨脹、非金融企業間變相借貸形式的不斷推陳出新,已然說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絕非是可以通過嚴刑峻罰來加以壓制的,適當地承認其合理性與正當性是規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約的私人治理機制為基礎的法律治理機制,進行適度監管是其法律治理機制的關鍵,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監管缺位、管制過多的情形下,依照適度監管的理念構建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體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加以設定,從而為金融行政監管部門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領域提供邊界,進行適度地監管。
3.進行適度監管,并非是放松監管,而是正視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區別于正規金融監管的方式??紤]到監管主體的不同、市場自治程度、我國金融業監管傳統、非正式金融發展現狀等多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政府既要監管非正式金融,同時對相關監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將政府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性監管相結合。目前階段并不適宜以行業自律性監管為主的模式,畢竟中國的自律性傳統還不足以采取這種監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仍處于起步階段,待其發展成熟,參與者的自律程度達到一定水平時,可以考慮政府逐漸退出。為此,本階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監管為主、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為紐帶、非正式金融參與者的內控為基礎、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管體系。
4.對于非正式金融監管的各種制度設計,其前提離不開法律對非正式金融的適度承認。而現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規定極其不完備,對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的規定過于粗疏,在規制實踐中,司法機構發揮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規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為主,這種法律規制現狀無法調整非正式金融異化發展的現實。為此,部分地區通過地方司法“試錯”的方式對非正式金融的不斷創新加以體現,例如浙江省的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領先于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性文件,作為處理非正式金融糾紛的規范性文件。但是對于這種先行先試,要有一定邊界的限制,需要處理好與立法、地方行政的關系。
綜上所述,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是一個綜合規制的體系,既需要立法的確認,同時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維護,以及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從廣義上而言,應該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與契約治理機制的基礎上,做到事前監測、事中監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規制體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盡事宜,譬如對非正式金融具體行為的規制論證,尤其是實證方法的運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雖則筆者在近兩年多時間里幾赴浙江省的溫州市、麗水市、寧波慈溪市,江蘇省的南通市、無錫市,山西省的臨汾市等地市,就民間借貸問題進行調研,但仍囿于調研范圍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關觀點進行論證,也不能完全確定自己提出的規制路徑是否能夠在非正式金融活動中得到完全驗證,然而,對于源自于民間的非正式金融,筆者能夠確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實地調研收集的資料所進行的思考與寫作,而且會繼續這一本土化的“草根學問”。
五、論文提綱
目錄
導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選題意義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獻述評
四、研究思路與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類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節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分析
一、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父愛主義”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動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競爭政策優化
六、非正式金融:個人與企業的選擇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一、政治學基礎:公共利益理論
二、經濟學基礎:金融脆弱性理論
三、法經濟學基礎:法律制度的普適性準則和制度的供給需求關系.
本章小結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實需求--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
規制的發展歷程及其問題
第一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
一、1949-1978年:從提倡私人借貸到絕對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適度寬松,但仍對非正式金融進行抑制的時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嚴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雖有限制但法律開始松動
五、2010年至今:進一步放寬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對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與管制主體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缺陷
一、管制強度高、績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體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結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發展與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第一節發達國家非正式金融發展、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一、美國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轉型:社區銀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國
三、日本輪轉基金組織的成功轉型:無盡聯合股份公司互助銀行一般性商業銀行
第二節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實踐與啟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
二、小型銀行典范:孟加拉格萊珉銀行
三、強制替代的代表:20世紀50年代的印度、泰國
四、契約治理的典范:臺灣
本章小結
第四章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構想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之重樹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賦予公民、企業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
三、公平: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
四、安全:適度監管
五、合作:正式規范與民間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
一、契約自由與契約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機制現狀
三、非正式金融契約的法律治理機制對私人治理機制的彌補與矯正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的分析
一、監管理論述評
二、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設定中的主要假設條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監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監管的供給強度邊界及其影響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監管的需求邊界分析
第四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設計
一、非正式金融監管模式的選
二、監管權限的設定
三、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的具體設計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分析
第一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間借貸糾紛、非法集資案件持續走高
二、現行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制度的粗疏與滯后
三、監管有效與無效論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選擇--以“先行先試”和司法能動性為視角
一、地方司法“試錯“的可能性
二、能動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與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動及司法能動性對立法革新的推動
第三節地方司法“試錯”邊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試權”的授權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試錯”主體的限定與時間、范圍的限制及監督救濟
三、司法的能動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應注意的問題
本章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