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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1
論文摘要: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是隨著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而涌現出來的一種新訴訟情形,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核心在于體現“公益”的價值性。對我國目前進行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現狀及問題、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含義以及如何構建適合國情的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等進行探討,對于引起社會對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關注和支持具有重要的意義。
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在我國還是一個較新的話題。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對知識、技術產品的迫切需求,以實現公共利益價值為最終目標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逐漸淪為部分權利人知識封鎖、利益獨占的“合法”工具,知識產權的公有領域被忽視,公共利益被侵蝕。尤其是擁有較強知識產權實力的發達國家,紛紛利用其強大的技術資本和國際地位謀求有利于己的知識產權全球保護模式,使知識產權壟斷和知識產權濫用現象日漸嚴重。如何應對知識產權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維持知識產權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間平衡,保護知識產權公共利益體現其公共價值已成為目前知識產權法學領域研究的重要課題,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應運而生!為了更好地認識和理解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本質,促進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良性發展,有必要對知識產權公益訴訟進行探討,以便于對其程序性機制進行合理構建。
一、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含義及特征
公益訴訟是一個泊來品,并非一個既定的法律術語。從歷史淵源看,公益訴訟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羅馬法規定:以保護個人所有權為目的,僅由特定人才能提起的訴訟為私益訴訟;以保護社會公益為目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的訴訟為公益訴訟。今天,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已在德、法、英、美、日等國家發育得相當成熟。盡管各國對其稱謂不同,諸如民眾訴訟、公民訴訟、私人檢察官制度等等,但其內涵基本相同。
在我國,對公益訴訟的理解目前存在著多種觀點:一是根據訴訟適用的實體法不同,將公益訴訟分為行政公益訴訟和經濟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或不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法律容許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制度。經濟公益訴訟是一種“人人”有權追訴危害國家經濟利益,社會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的制度,即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對違反經濟法、侵害國家經濟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提出,由法院追究經濟違法行為者的法律責任。二是根據提起公益訴訟的組織和個人的性質、地位不同,公益訴訟可分為廣義的公益訴訟和狹義的公益訴訟。廣義的公益訴訟是指所有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既包括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并以國家名義提起的訴訟,亦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以個人或組織的名義提起的訴訟。狹義的公益訴訟則是指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提起的公益訴訟。
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是指任何組織、個人或國家特設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就侵犯國家、社會知識產權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訟,由法定機關依法處理的司法活動。根據知識產權本身的屬性和特點,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應具有以下特征:(1)訴訟目的是維護國家、社會知識產權公共利益;(2)提起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是任何組織或個人,既可以是有直接厲害關系的人,也可以是無直接厲害關系的人,為不特定的當事人;(3)成立前提既可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已造成現實的損害,也可是尚為造成現實的損害,但有損害的可能;(4)訴訟標的為知識產權公共利益,即與知識產權私權屬性相制衡的一種國家或社會利益;(5)某些知識產權公益糾紛必須經過前置程序后方有可能進人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如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案件。
二、知識產權公益訴訟之路徑選擇
(一)培養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意識。
我國長期以來不重視法律文化,民眾的法律維權意識還很薄弱,對于維護自身權益的私益訴訟尚且沒有給予足夠重視,對于不直接侵害自身利益,而是涉及不確定多數人利益或國家利益的公益訴訟,也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在知識產權國際化保護視野下,知識產權得以強化至無以復加之程度,以至于知識產權異化并喪失其本來面目。知識產權濫用而使國家、社會利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層出不窮。這就要求公民必須消除數千年來的義務本位和對自我權利漠視的思想觀念,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個人及社會的公共利益,而且應明確法律不僅保護“自掃門前雪”,也應該支持“他人瓦上霜”。在一個法制的社會里,面對不公平、不合法的事件,任何一個有責任心的公民,都應有提起公益訴訟這種義舉,為公益權利而訴,為社會公眾而訴。只有這樣,公益訴訟制度才有其產生和發展的土壤。否則,即使有制度也可能難以實現制度的本意和目的。
(二)構建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
從法律角度講,法律的“穩定性和確定性本身并不足以為我們提供一個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必須服從進步所提供的正當要求。一個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時代的需求或要求,而是死死抱住上個時代的只具有短暫意義的觀念不放,那顯然是不可取的”。閻目前,我們應結合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現狀并針對知識產權公益糾紛的特征,構建我國的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
1、原告資格問題。
我國訴訟法領域長期以來存在著一種誤區:認為只有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資格。隨著公共利益在知識產權保護全球化過程中的彰顯以及針對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的不斷出現,公共利益與這種傳統的當事人適格制度奉行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原則之間的張力日益凸顯。為此,我們應該將訴的利益作為新形勢下當事人適格的理論基礎。所謂訴的利益是原告謀求判決時的利益,不同于成為訴訟對象的權利或者作為法律內容的實體性利益。在有關當事人可以通過審判請求獲得一定的利益(個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并有司法保護的必要性情況下,法院都應該許可該當事人作為正當當事人進行訴訟,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享有相應的實體權利或者與該利益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據此,我們應該擴大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范圍,至少可包括以下三種:
(1)國家特設機關。
首先,國家作為公益訴訟控訴的主體是必不可少的。傳統上一般由代表國家意志的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紤]到檢察機關作為公訴機關任務重大事務繁多,又考慮到知識產權糾紛的技術專業性強,所以檢察機關并不適宜做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原告。筆者認為,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在知識產權最高管理機關和地方知識產權局內部設立專門的機構和人員,擔當起公益訴訟的職責,捍衛知識產權公共利益。
(2)社會團體和公益組織。
借鑒訴訟信托制度,即法律明確賦予社會團體和公益組織以訴權,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將要受到損害時,以原告資格進行,由此形成的判決適用于該團體或組織中的任何一個人。由于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涉及人數眾多,賦予諸如著作權管理組織等社會團體以訴權無疑可以提高訴訟效率。在這一問題上,烏蘇里江船歌著作權糾紛案門可稱為里程碑式的案例。在該案中,被告郭頌辯稱:“目前在全國赫哲族民族鄉有三個,原告只是其中之一,不能代表全體赫哲族人提訟?!绷硪槐桓嬷醒腚娨暸_也辯稱:“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有權代表所有赫哲族人民就有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主張權利?!钡?,法院最終確定了原告的訴權,其理由是,赫哲族的民間曲調“不歸屬于赫哲族的某一成員,但又與每個赫哲族成員的權益相關。因此,該民族中的每一個群體,每一個成員都有維護本民族文學藝術不受侵害的權利。原告作為依照憲法和法律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內設立的鄉級地方國家政權,既是赫哲族部分群體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體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間文學藝術可能受到侵害時,鑒于權利主體狀態的特殊性,為維護本區域內赫哲族公眾的利益,原告以自己的名義提訟,符合憲法和法律確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律制度,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據此,法院確認鄉政府是民眾公共利益的代表,根據公眾信托的理論,民眾把公共利益信托給鄉政府管理,同時也將的權利信托給鄉政府。因此,在本案中,鄉政府具有正當原告資格。
(3)公民個人。
訴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雖然公民個人在經濟實力上可能不能與知識產權公益訴訟中實力雄厚的被告相抗衡,但不能因此而剝奪個人應有的公益訴權。實際上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就是讓社會上有正義感和責任感的人同心協力,用程序的方式來保障自己憲法所賦予的基本訴權。
2、訴訟請求范圍問題。
在知識產權公益訴訟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僅僅涉及到因自身利益的侵害而要求賠償,更涉及到因被告的違法行為對公眾利益侵害而要求預防性停止。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訴訟問題不斷涌現,預防性停止訴訟案例不斷上升,并應該逐漸成為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主流趨勢。如果一項訴訟導致巨額賠償,那么該訴訟很難進行到底,所以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內含著抑制功能,懲罰性賠償法理就是對這種抑制功能最直接的認可。在現實中,預防性停止訴訟和損害賠償請求合并提出的情形很多,可以將損害賠償請求這一部分視為發揮著給予原告以經濟性刺激并資助律師費用等的作用。
3、舉證責任問題。
傳統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而大多數情形下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但在知識產權公益訴訟中,知識產權公共利益損害的認定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由于原告獲取信息的有限性且不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讓原告承擔這樣的舉證責任是極為困難的,“讓較少有條件獲取信息的當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經濟,又不公平”。因此,為了實現原、被告雙方力量均衡,筆者建議在知識產權公益訴訟中實行無過錯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規定主要證據由被告提供,這一原則必須得到立法肯定: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原告只需提出加害人有濫用知識產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的初步證據,即可以支持其請求;至于侵害知識產權公共利益的事實是否確實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等舉證責任,則倒置給被告承擔。
4、案件受理費用問題。
知識產權公益訴訟費用承擔問題應采用國際慣例,即無償主義。一般來說知識產權訴訟標的額大.因此案件受理費用也將十分巨大,這樣勢必會導致社會公眾不敢提起公益訴訟,以致公益損害無法得到有效救濟。所以,由社會團體、公益組織和公民個人提起的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原則上不收取任何訴訟費用。但是,為防止可能發生的濫訴,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收取原告標的額限度內適當費用。如果被告敗訴,則原告的律師費、交通費、檢測鑒定費或其他為發動公益訴訟而支付的費用,一律由被告承擔。另外,政府各級機關部門可以設立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基金,支持知識產權公益活動和訴訟。
5、獎勵機制問題。
獎勵揭發、檢舉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的規定早已在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多有規定。在提起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程序中,原告既要為訴訟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和時間,又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因此設立原告勝訴后能夠得到國家一定數額的獎勵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這樣可以更好激發更多的公眾參加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從而對任何侵害國家、社會知識產權資源和利益的違法行為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
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2
[關鍵詞]知識產權;濫用;保護;平衡;價值;構建[中圖分類號]TP3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1)44-0151-03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國家間的競爭主要集中在所謂“知識經濟”領域的競爭,而知識產權在知識經濟的競爭中的作用日益凸顯。知識產權已經從傳統意義上的個人權利,逐漸成為企業乃至國家爭取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也已成為企業和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1知識產權濫用的法理辨析
發達國家普遍強調保護知識產權是因為其所擁有的專利數、商標等遠遠多于發展中國家。許多來自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利用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法律領域的缺陷,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領域毫無顧忌地擴展,在他們看來,保護知識產權并不是旨在推動科技進步,而是保護其商業利益和商業模式,由此產生了“知識產權濫用”這個問題。
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定義目前各國的法律并無具體規定,我國在理論上和實務中對此也有不同的認識。甚至有學者認為細究起來,知識產權濫用卻是一個不甚準確的,存在著很大模糊性的說法。但是,一般認為知識產權濫用是指權利人超出了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正當行使有關權利,損害他人利益、社會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
在理論上,我國學者一般都認為,禁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理基礎是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權利濫用是指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超出權利本身的正當界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為。權利濫用的本質在于行為人原本享有合法的權利,行使該權利是正當、合法的行為,但在行使權利時,行為人有意超越權利的目的和社會所容許的界限,從而對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權利造成損害,因此應當為法律禁止。禁止權利濫用,本質上是法律對私權行使的一種限制,體現了法律追求“矯正正義”和“分配正義”的目標。從對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一般理論和歷史起因的考察中,我們不難發現,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之所以在成文法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就在于其所擁有的正價值,即它所具有的社會功能——通過對權利之限制實現對權利之保護,從而維護真正的公平正義。因此禁止權利濫用原則雖然從表面上看是對權利的一種限制,但其最終極的目的仍是為了捍衛和實現權利。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要求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權利人行使權利既要恪守法律規定的界限,又要兼顧他人和社會的利益,權利人行使權利,應于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社會利益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
我們在強調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自身所具有的正價值的同時,毋庸諱言,也不能忽視其本身所潛在的危機,即其所存在的負價值。禁止權利濫用作為一項原則性的規定,有其模糊概括的一面,這就為行為主體利用其抗拒具體法律規范的規定提供了可乘之機,易造成主體利用這一原則性規定對具體法律規范進行規避,同時也可能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以及可能造成對權利的過度限制。由此便引發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正負價值之間的沖突。
2知識產權濫用的具體表現
知識產權保護的根本目的應該是推動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但是由于知識產權擁有核心競爭力,技術密集型產品具有很高的附加值。這關系到企業、個人和國家的整體利益,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知識產權的保護觀念假如被扭曲,勢必會演變為利益博弈。
從法律的角度看,知識產權權利人,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專有權取得市場競爭的優勢,依法提訟作為保護自己知識產權的手段和實施其知識產權戰略的一部分,這本無可厚非。但不可否認的是,一些跨國公司頻繁的知識產權爭議中也存在著超出知識產權正當行使界限的情況,目的在于對競爭對手進行不合理的打壓,甚至不正當地將其排擠出市場,這就存在涉嫌知識產權濫用的問題。
2.1濫用優勢地位實施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
(1)無正當理由拒絕許可。即知識產權人利用自己對知識產權所擁有的專有權,拒絕授予其競爭對手合理的使用許可,從而排除他人的競爭,以鞏固和加強自己的獨占地位的行為。
(2)強制搭售。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捆綁成一種產品進行銷售,以至于購買者為得到其所想要的產品就必須購買其他不需要的產品。
(3)價格歧視。即歧視性定價,企業在提供或接受產品或服務時,對不同的客戶實行與成本無關的價格上的差別待遇。
(4)限制交易。一些涉外技術轉讓合同總存在商業限制條款,對技術改進、出口市場范圍附加不合理限制。
(5)掠奪性定價。即低價傾銷,憑借其市場支配地位持續地以低于成本的非正常價格銷售商品,以達到了其擠垮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的目的。
(6)過高定價。即企業在正常競爭條件下所不可能獲得的遠遠超出公平標準的價格,也就是以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為前提的壟斷性高價。
2.2濫用權利救濟手段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
(1)濫用訴訟權利。由于知識產權訴訟時間長,兩三年不結案是很正常的事情,知識產權人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通過濫用訴訟權利,把實力相當的競爭對手拖入漫長的訴訟泥潭,一是在外界造成對方侵權的假象,二是使對方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來應訴,這樣就會大大降低對方的競爭力。具體情況主要表現為:一是濫用權。基于各種非正當目的,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濫用權,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行為也提訟。二是濫用訴訟保全措施的行為。通過惡意提訟保全措施,對競爭對手的財產或一些重要物品進行保全,以達到干擾其正常經營的目的。三是濫用申請中止訴訟權。大多數被告應訴侵權之后,無論是否實際侵權,首先會申請確認對方專利無效導致中止訴訟。這種申請中止訴訟的行為看來是保護自己權利的一種方式,但事實上使被告任意中止訴訟,拖延了訴訟。
(2)濫用侵權警告函。知識產權人以各種方式借口知識產權爭議向其自身或競爭對手的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競爭對手侵害其專利權消息的行為。比如以發警告函、律師函、廣告啟事等方式,散發競爭對手侵害其權利的消息,給相關的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正常的經營活動造成了很大影響。
(3)濫用訴前禁令、訴訟保全措施等臨時措施。訴前禁令或訴中禁令以及相關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作為具有較強威懾力的措施,往往成為權利人的首選。知識產權人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訴前臨時措施扣押有關產品,造成競爭對手的損失。
3完善我國禁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的構想2008年,國務院頒發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戰略重點中“(四)防止知識產權濫用”指出: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合理界定知識產權的界限,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公眾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一步完善我國禁止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
3.1在立法上,應盡快完善知識產權濫用規制的法律制度通過修訂知識產權法律、制定《反壟斷法》的操作指南,加強對相關法律適用的解釋等,完善知識產權濫用規制的法律制度。正如《綱要》所言: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及時修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及有關法規。適時做好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藝和地理標志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強知識產權立法的銜接配套,增強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完善反不正當競爭、對外貿易、科技、國防等方面法律法規中有關知識產權的規定。
3.2在制度建設上,應盡快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
知識產權預警機制主要是指相關政府部門要對各個領域專利申請情況了如指掌,從而在這個基礎上研究知識產權的發展策略。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知識產權信息服務部門通過對優勢產業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發展趨勢和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狀況研究,掌握行業技術發展形勢,了解競爭對手的動態,對可能發生的重大侵權爭端和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等情況向企業決策層和政府有關部門發出預警,以防侵權或被侵權風險對企業產生威脅。同時,整合各方面資源,建立一整套專利信息收集、分析、和反饋的機制,及時指導企業采取有效措施應對國際知識產權壁壘,化解潛在的知識產權風險,有利于國家和企業合理地分配資源,有的放矢地使研究成果轉化為國內、國際專利。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的建立將在維護我國經濟與科技安全,推動自主創新,扶持企業公平參與國際競爭,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等方面發揮著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3在執法上,健全知識產權執法和管理體制
借鑒國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的做法,實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分離。將知識產權局系統、商標局系統、版權局系統等行政管理部門中的行政執法職能分離出去,專門從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工作。同時,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隊伍,提高知識產權執法隊伍素質,合理配置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率。另外,將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中為公眾提供信息咨詢等服務的部分職能從原來機構中分離出來,整合成提供知識產權服務型的機構,向公眾普及相關領域的知識產權知識,為公眾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從而提高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的效率,提高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水平。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所言:知識產權是一把雙刃劍,它在賦予能夠激勵創新的壟斷權的同時,又限制相關知識和信息的傳播與自由利用,從而限制了自由競爭。因此,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絕不僅僅是知識產權的保護,而應該是一個兼顧各方利益的合理協調的機制,以實現知識產權制度收益的最大化。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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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3
執業機構名稱 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
團隊成員人數 150人
團隊建立時間 2009年
主營業務領域
恒都是一家專精于中國高端知識產權訴訟的律師事務所,作為頂級的知識產權專業律師事務所,旨在為客戶提供知識產權訴訟領域最高質量的法律服務,業務領域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不正當競爭、反壟斷等,尤其在一些具有全國重大影響力的復雜疑難案件中及專利、商標的行政訴訟程序中取得了卓越成就。
團隊介紹
恒都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律師團隊,現有工作人員150余人,其中律師近70人,且具有專利人資格的律師達20余名,均畢業于國內外知名學府。部分合伙人或律師曾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復審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協作中心任職,部分律師受邀擔任人民陪審員,或曾派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交流,還有些曾在國內頂級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或頂級知識產權公司執業多年。憑借專業的理論知識、深厚的法律素養、豐富的談判技巧,恒都已協助國內外大中型企業處理了多起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獨特的案件創新觀點贏得了法院支持且被客戶高度贊譽,曾處理的部分典型案件已成為業內關注亮點并具有指導性意義,被評選為 “最高法院年度指導案例”、“北京法院年度疑難案件”、“年度十大知識產權經典案例”等。
主要成果及獲獎情況
2015年度榮譽
律所年度杰出交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商法)
A+星級律所(中國律所、公司商標行政授權確權訴訟案件競爭力排行榜(2010-2014))
中國地區最佳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律所(Lawyer Monthly)
領先律師事務所(LEGALBAND)
最佳雇主獎、最值得關注律所(ALB亞洲法律事務雜志)
國內優秀律師事務所(MIP知識產權管理雜志)
2014年度榮譽
中國杰出知識產權訴訟團隊(第五界知識產權新年論壇)
最值得關注律所、中國十佳成長律所(ALB亞洲法律事務雜志)
中國十佳專利事務所(第三界思博知識產權年會)
2013年度榮譽
最佳中國知識產權訴訟律師事務所(第二屆中國知識產權聚焦)
中國十佳成長律所(ALB亞洲法律事務雜志)
2009至2012年度,恒都律師事務所連續獲得ALB亞洲法律事務雜志等業界知名評獎機構頒發的榮譽及獎項提名
恒都創始/股權/管理合伙人江鋒濤律師榮譽
2015業界卓越明星律師(LEGALBAND)
2015錢伯斯亞太地區行業領導者(Chambers Asia-Pacific Leading Individual)
2015中國十五佳訴訟律師(ALB亞洲法律事務雜志)
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4
關鍵詞:江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自主創新
在加入WTO及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實施海外發展戰略。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各國經濟面臨著重大挑戰,發達國家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江蘇企業在應對境外知識產權糾紛上的缺陷與不足,制約了江蘇對外經貿的發展。
一、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與作用
1.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非常迅速,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科技、貿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極大地促進了一國經濟、社會發展,成為立國強國的關鍵因素。
近年來,發達國家把知識產權提高到振興國家經濟的戰略高度,紛紛出臺政策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爭奪或鞏固其在全球競爭的優勢地位。誠如學術界所宣稱的,在現代經濟狀態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成為衡量一國經濟及投資環境的重要指標…。因此,跨國公司不僅重視發展境內的知識產權,更重視發展境外的知識產權。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外公司在我國申請專利數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遞增,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我國75%以上的專利被發達國家搶先申請,形成新的專利壁壘和包圍圈。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面臨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糾紛。作為經濟大省的江蘇,要在經濟發展中繼續保持優勢地位,必須運用知識產權策略,不僅保護企業在境內的知識產權,而且要保護企業在境外的知識產權,這是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2.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手段
知識產權在企業生存與發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僅是企業的必備資源,而且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來,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雖然有了進展,但與發達國家企業相比,還存在著很大差距。許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松散、技術創新項目缺乏,而且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更多采取回避態度,造成企業知識產權在境外被侵權的現象屢屢發生。而處于競爭優勢地位的發達國家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不僅重質重量,而且善于運用知識產權策略。從國際環境看,江蘇企業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就很難在短時間內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就無法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適合江蘇特點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提高江蘇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
3.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
知識產權壁壘是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名義下,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如專利產品、貼有商標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權的書籍、唱片、計算機軟件等實行進口限制,或者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實行不公平貿易。發達國家憑借科技優勢,利用知識產權保護設置貿易壁壘的趨勢愈演愈烈,如美國的“特殊301條款”(special301)的實施,該條款具有明顯的歧視性。發展中國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司法方面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使發展中國家往往成為該條款報復的主要目標。
江蘇企業在應對國外知識產權壁壘方面無疑已經有了一個好的開頭。2007年4月6日美國泰萊公司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場的絕對壟斷地位,以專利侵權為由,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3家中國生產企業展開調查。面對美國市場的知識產權訴訟,江蘇鹽城捷康公司為維護公司利益主動應訴,歷時近兩年,耗資2000多萬元。2009年4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鹽城捷康沒有侵犯美國泰萊公司的專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國總統沒有行使60天的否決權,捷康公司在ITC專利調查中最終獲勝。此案的勝訴為江蘇企業應對國際市場的知識產權壁壘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同時也說明將來只有越來越多的江蘇企業像捷康公司一樣,注重對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真正突破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壁壘。
綜上,加強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是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面對國際貿易中企業的激烈競爭及各國的知識產權壁壘,只有在不斷提高自身技術水平的基礎上,注重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才能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不足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起步晚,科技水平較低,現有的對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對中國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更是匱乏。中國企業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進行科技創新的能力與水平不高,使其在國際貿易中一直處于弱勢地位。作為出口大省的江蘇,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同樣存在著這些問題。
“十一五”期間江蘇省專利申請與授權量年均分別增長55%和52%,均超過全國增幅30多個百分點。特別是2008年專利申請量達到12.8萬件,歷史性地躍居全國首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國前列,為江蘇省科技進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作出重要貢獻。但這只是在國內市場競爭中的進步,法院在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蘇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仍存在以下問題:
1.部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江蘇有相當比例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不論有關案件是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均有著明顯的表現。首先,這些企業不懂得或者忽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法律和規則,不尊重別國的知識產權。在江蘇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中,相當數量的企業由于規模較小,知識產權管理不到位,產品缺乏創新,在走向國際大市場的過程中,主要利用國外技術、品牌為主,核心技術常常涉嫌侵權,從而引發眾多知識產權糾紛。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識產權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標的也較大。如蘇州地區受理的法國拉科斯特公司、德國魯道夫公司、意大利古喬西公司等國際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標權糾紛,涉案的江蘇企業大多沒有自主知識產權品牌,他們通過“傍名牌”獲取巨額利潤。其次,江蘇一些企業缺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意識,他們只注重產品的質量,卻忽視了自身技術和自主品牌的保護,處于有“產權”無“知權”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標或者技術被人搶先注冊或者申請為專利時才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給自己的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最后,有些企業在訴訟中認為維權成本太高,各種訴訟費用巨大難以承擔。以江蘇索普公司為例,在2007年l0月時該公司遭到美國塞拉尼斯國際公司的專利侵權指控,受到美國ITC的“337調查”。在該案中,訴訟成本高達100萬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負。但如果不應訴,就會面臨敗訴的命運,對于企業的形象和品牌價值是一種巨大的損毀。這種情況往往會讓企業陷入兩難的境地。
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5
知識產權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商業資產,而知識產權戰略可以幫助企業獨自占有市場、增加收入、增加競爭優勢、吸引各方面的投資、給企業以"創新者"的定位。通過建立適當的知識產權戰略,來改變企業的知識產權狀況,并將知識產權的戰略目標與企業的經營目標有機的結合,將有助于企業的發展壯大,尤其是以技術為生命的高技術企業。
首先,知識產權管理有助于企業的成長。
其次,知識產權管理有助于激發企業內員工創新的積極性。
再次,知識產權管理有助于企業在形象的各方面保持一致。
再次,知識產權管理有助于企業更好的利用知識產權信息。
最后,知識產權管理的實施有助于企業更好的保護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
二、我國高技術企業存在知識產權方面問題及其成因分析
(一)我國高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問題
隨著科技的發展,時代的變遷,知識產權在企業競爭和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然而長期以來,我國企業都缺乏知識產權意識,知識產權保護的觀念淡薄,缺乏靈活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的能力與經驗,使企業面對了大量來自于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市場風險,而這種現象在高技術產業中表現得更為突出、后果也更為嚴重。
高技術產業中,大型企業往往在自身的成長過程中,接受過知識產權方面的教訓,有過"吃虧"的經驗,所以,相對于國內企業而言,大型企業往往有著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和一定的知識產權戰略。而中小型企業,尤其是處于初創時期的企業,而忽視了,甚至回避了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權戰略,為企業日后的發展留下了不必要的隱患。對于中小型企業而言,即使是微小的知識產權事故也會給企業帶來沉重的甚至是致命的后果,而大部分這些知識產權問題是可以避免的。
在高技術產業,企業的管理者和技術人員大都接受過良好的教育,有很好的接受能力,了解和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并不困難,而忽視或是不夠重視知識產權問題往往是由于缺少必要的資源,把知識產權問題的優先考慮次序移到了其它問題之后。
我國很多高技術企業,在面對知識產權訴訟時,總是抱怨自己所受的不公正,而不是主動的去尋找解決辦法,以及今后的應對手段。在全球化的今天,知識產權早就演化為一種商業競爭手段,我國的企業也必須認識和掌握這用競爭手段,才能破解所面對的知識產權的困境,找到生存和發展的辦法。
(二)我國高技術企業知識產權問題的成因分析
1、外部原因
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開放我們的國內市場,跨國企業帶來他們先進的技術的同時,也用他們的技術以及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熟練運用占領我們的市場。并且,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產品往往不再以關稅和數量限制等原有的手段加以限制,轉而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形成技術壁壘來限制我國產品的流入,這些手段和措施都制約著我國高技術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2、內部原因
(1)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淡薄
由于我國的企業長期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運行,很多企業對于知識產權制度并不熟悉,也更不清楚它的作用和對企業的重大意義,也便忽視了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可能更加注重原先的科技成果,更加重視鑒定會,不重視專利權,往往將自己的成果無償的奉獻出來。
(2)企業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知識產權及其實施
一些企業雖然重視知識產權,但是過于盲目,且沒有考慮眼前的技術水平,研發項目可能會給企業的財務增加的負擔,市場可能的反應等不加分析和區分,投資于可能會為企業帶來嚴重風險的項目。知識產權戰略并不是孤立的戰略,要與企業戰略相結合,它的實施需要考慮到企業的財力,產品的市場等諸多因素。
(3)企業缺乏知識產權戰略
一些高技術企業因為沒有在國外經營的需要或是國外的競爭對手,往往不需要申請外國專利,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可以延期付款或是分期付款,引進外國專利都是非常浪費的事情?;蚴遣欢煤侠淼睦米杂械闹R產權資源,沒有及時通過訴訟的手段來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
(4)企業缺乏對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
長期以來,我國的很多企業只重視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的使用和管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不強,缺乏有效的日常管理,把知識產權當成固定資產來管理,造成了大量的知識產權流失。
(5)一些企業不重視對知識產權情報的分析和利用
很多企業沒有對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進行必要的分析調查,特別是專利權的分析調查,這樣會給企業帶來侵權訴訟的隱患,特別是當企業獲得成功的時候,這樣的隱患非常可能變成真實訴訟和巨額索賠,還有可能失去剛剛開拓的市場。
(6)一些企業忽視對科技人員的管理
一些科技企業不重視對科技人員的管理,個別的科技人員往往拿著本單位的薪水進行為自己創業或是跳槽的研發工作,而企業往往忽視這些本該歸屬于自己的研發成果。
三、我國高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目標的制定
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目標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核心,決定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有效進行,只有明確、可行的目標才能使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可行。結合我國高技術企業目前的知識產權實際狀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知識產權管理目標。
第一,高技術企業應該擁有自主創新以及完善的研發體系,使企業的研發有明確的目的性,有良好的資源保障,以及完成研發任務的技術實力。
第二,高技術企業應該擁有應用和經營知識產權的能力,這樣才會使企業不浪費研發經費和研發人員的勞動,并通過運用知識產權建立企業自身的競爭優勢,通過經營知識產權為企業帶來利潤和市場。
第三,高技術企業應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并通過擁有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來完成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和實施,協助研發部門進行自主創新,協助法律部門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并落實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和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
第四,通過實施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實現企業在知識產權競爭中從劣勢向均勢、優勢的轉變。
參考文獻:
[1]馮曉青.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視野下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研究,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1)
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6
除此之外,法院通過對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糾紛或許可使用合同糾紛進行審理,以維護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內容。知識產權依據其產生的方式可分為兩類:自動產生的知識產權如著作權以及需履行一定的行政程序方能產生的知識產權如商標權及專利權。而對于第二類知識產權,當相應的知識產權授權及管理部門就某知識產權申請或某知識產權的效力作出決定,經相關當事人請求,法院對行政部門決定的合法性進行終局的司法審查,事關申請人能否獲得知識產權及其獲得的知識產權的效力問題,因此,此種司法審查亦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試想若專利管理部門違法宣告某一專利無效,或商標管理部門違法撤銷一注冊商標,而他們的宣告決定或撤銷決定均是終局的,權利人無權請求法院對行政部門的決定進行審查,那么,對權利人的知識產權保護,不論是行政保護還是司法保護將無從談起。所以,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的“保護”一詞,應作最寬泛的理解,不應將其狹隘的理解為在發生侵權情況下對權利人所采取的司法救濟措施。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途徑。
我國知識產權司法制度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而建立起來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雖然起步晚,但速度快、起點高。 程永順《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工作的歷史回顧》,《電子知識產權》,1999年第1期,第2頁。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亦然。它是隨著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而興起,隨著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不斷完善而加強的。
十幾年來,我國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在鼓勵知識創新、促進科技進步、改善我國投資環境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國開始知識產權審判的歷史短,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積累的經驗尚顯不足;加之知識產權及其司法保護對我國法院來說仍是個復雜的課題,審判人員的整體業務素質,還不能夠完全滿足知識產權審判的需要。此外,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及訴訟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甚周密之處?;谝陨显?,使得我國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不足,對侵權者的制裁力度不夠。這就要求我們研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國際上的發展趨勢,并以之為鑒來解決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發展趨勢
(一)對行政機關處理知識產權糾紛而作出的行政決定進行司法審查
如上文所述,對行政機關處理知識產權糾紛而作出的行政決定進行司法審查,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論是在知識產權申請糾紛、效力糾紛、權屬糾紛還是侵權糾紛中,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程序上或者實體上的錯誤,均將影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例如,行政機關違法將一本應有效的專利宣告無效,將一本應歸甲公司擁有的商標權判歸乙公司所有,或將一本應構成侵權的案件定性為不侵權時,行政機關的行為,實質上是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侵害,甚至是最嚴重的侵害。因此,對行政機關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所作出的行政終局決定進行司法審查,是完全必要。這已經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41條第4款所明確。Trips協議雖尚未生效,但是協議本身卻代表國際上知識產權保護(包括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發展方向。
在此方面,我國遠未達到Trips協議的要求。目前,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具有非常大的行政執法權限,可以處理各類知識產權糾紛。在專利法領域,就能否授予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糾紛,實用新型專利權以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效力糾紛及其歸屬糾紛,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是終局的,當事人無權就該處理決定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在商標法領域,對于能否授予商標權糾紛、注冊商標爭議糾紛以及注冊商標權的權屬糾紛,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也是終局的。法院對這些行政決定不享有司法審查的權利,因此,對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無從給予必要的司法保護。
(二)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上,依據不同的侵權行為類型,采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在侵犯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上,許多國家均采用過錯責任及無過錯責任兩種歸責原則。如加拿大、新加坡、新西蘭等英聯邦國家的法律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上規定,對于直接侵權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對間接侵權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大陸法系國家的日本,在侵犯著作權的判定上,也采用了該原則。大陸法系國家的德國,在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及專利權的歸責原則上均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些國家,如法國及美國,在侵犯著作權的歸責原則上均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國際公約方面,Trips協議中除明確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行為外,對于其他侵權行為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鄭成思《侵害知識產權的無過錯責任》,《中國法學》,1998年第1期,第1-9頁。
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上,采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其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是大不相同的。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上,過多地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被控侵權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其行為方構成侵權、方應承擔侵權責任的原則,不利于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保護。在知識產權領域,無過錯給他人知識產權造成侵害的情況具有普遍性。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要證明被告“有過錯”往往很困難。而被告要證明自己“無過錯”卻很容易,這也是帶普遍性的。同上,P2.同樣,法院在確定被告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也是比較困難的。因為過錯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上的狀態,是對自己行為的認知。法律意識不同的人、生活閱歷不同的人,對同一行為的看法也必然是不同的。不同法官對同一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也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定。因此,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適當擴大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將有利于司法尺度及司法保護力度的統一。
在侵犯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上,我國在立法上存在一些不足。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之規定,我國在侵犯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上只能采取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原則為例外的作法。而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律中,對行為人主觀上雖無過錯,但仍構成侵權的規定,數量上是極其有限的。此種狀況不利于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保護。
(三)在作出判決前,法院采取臨時禁令等多種措施,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的繼續,以避免給知識產權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
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迅速制止侵權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在很多情況下,侵權人對受害人的商譽及市場份額造成的損害是無法用金錢予以賠償的。See Intellectu Property Rights in Denmark,Lars Karnoe,September l999,Beijing 基于此,經權利人申請,許多國家的法院在判決作出之前,通過對案件進行審查,對被控侵權人采取禁令等措施,及時制止侵權行為。
以美國為例,法院可的臨時禁令有禁止性禁令(Prohibitory In junction)和強制性禁令(Mandatory In junction)兩種。所謂禁止性禁令,就是指法院所簽發的禁止侵權人停止某一具體行為的命令:所謂強制性禁令,是指法院簽發的要求侵權人為某一具體行為的命令。拒絕執行禁令者,將被以藐視法庭罪而受到懲處。
se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 Rao Coca,Sino-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minars,Beijing在收到權利人要求禁令的請求后,聯邦地區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以決定是否禁令:(1)請求人勝訴的可能性;(2)如不禁令是否將對請求人產生無法彌補的損害;(3)禁令與不禁令的困難權衡傾向于請求人;(4)禁令對公眾利益的影響。以上4種因素中的任何一種,均不能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法院必須采取一種靈活方法來分析此4種因素。See Preliminary Injunctions and Summary Judgement,John M Romary,Intellectual Property Seminars,Sponsored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China IP Society,Bering,2-3 November,Beijing
為了防止禁令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害,法院在禁令之前,可按美國民訴訟法第65(a)款之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交合理數額的證金。合理保證金的數額,由法院來決定,一般相當于被禁止方當事人由于該禁令的可能蒙受的損失。同上。除美國法院之外,丹麥、加拿大等國家的法院在知識產權訴訟中亦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此種性質的臨時禁令。其中,加拿大法院的臨時禁令中還包括發現及保全證據方面的內容,即法院命令,要求被告方準許原告人進入被告的經營場所,搜查并搬走被控侵權物品,要求被告方提供其客戶及供貨商名單。當然,法院此種禁令會采取非常審慎的態度,以保護被告方的利益。只有在案件事實表明其是個非常明顯的侵權案,將對原告造成嚴重的實際損失或潛在損失,以及被告方占有侵權物品,并且可能會銷毀或隱匿這些侵權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此種臨時禁令。See International Copyight Law and Pratice,Volumel(2),CANADA,DavidVaver,P107
臨時禁令,是制止被告在訴訟期間繼續進行其侵權行為的一種非常有效的救濟措施。在侵權的認定顯而易見的案件中,法院臨時禁令,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各知識產權法中,均無“禁令”二字。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了先予執行制度。該條第3項規定,在緊急情況下,法院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緊急情況”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情形以及需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情形等方面的內容。因此,我國的先予執行制度,實質上具備了臨時禁令的性質,其應該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發揮積極作用。但在我國,法院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裁定先予執行的案例,目前尚未出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民訴法第97條所規定的先予執行必須符合的2個條件不科學,它不是從被申請不停止某種行為將給申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以及申請人勝訴的可能性等角度,而是從不先予執行將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角度,來規定先予執行必須具備的法律要件;(2)法官害怕承擔因先予執行錯誤而帶來的風險,不愿采取先予執行措施。許多律師便抱怨過,說法官根本不接受先予執行申請。或者法官對于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要求過于苛刻,如要求申請提供足額的現金擔保,作為采取先予執行措施的條件;(3)當事人及律師對先予執行制度存在誤解,認為該制度不適用于知識產權訴訟,因此,在訴訟中向法院提起先予執行申請的當事人并不多見?;谝陨蠋c理由,先予執行制度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形同虛設,與國外的臨時禁令在訴訟中所起的作用不可同日而語。這應該是我國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方面應著手解決的問題。
(四)在裁判中加大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司法救濟的力度
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司法救濟包括民事救濟(Civil Remedies)及刑事救濟(Criminal Remedies)兩種救濟途徑。從發展趨勢上,許多國家的法院在裁判中均在不斷加大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司法救濟的力度。
1 在民事救濟方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侵權者課以較重的經濟賠償責任
在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后,被告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支付損害賠償金(包括懲戒性賠償金)、侵權獲利、判決前后的利息(Pre-and Post-Judgement Interest)、訴訟支出、銷毀侵權產品的支出等費用。法院可判令被告全部賠償原告這些費用。以加拿大為例,在侵犯著作權糾紛中,法院可判令被侵權人向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金(Damages)、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潤,在確定以上兩個數額之后,法院仍可根據侵權人侵權的情節判令其向被侵權人承擔懲罰性的賠償金。懲罰性賠償金的范圍為5000加元至50*!000加元。對于故意侵權者,法院可判令侵權人承擔的被侵權人律師費的數額,高于其正常支出的數額,并應按其承擔的損害賠償金、侵權獲利以及懲戒性賠償金的總額來向被侵權人支付判決前后的利息。即使對非故意侵權者,法院也可以判令其向被侵權人賠償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及侵權人的侵權獲利。〖ZW(〗同上,第108-110頁。在丹麥,侵權人在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銷售利潤的減少、被侵權人為恢復其產品的市場地位及其商業形象支出的費用、調查侵權(如購買侵權樣品等)而受到的內部損失(Internal Loss)。Se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 Denmark,Cars Karnoe,September 1999,Bering
在著作權領域,侵權人除對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外,若侵權人的行為給被侵權人的精神造成損害的也應進行賠償。如在澳大利亞,如果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使著作權人有可能處于一種尷尬或聲譽受損的境地,從而給其造成痛苦的,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See International Copyight Law and Pratice,Vo1ume1(2),AUSTRALIA,James Lahore
在許多情況下,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非法利潤以及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損失是非常難以計算的。我國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實踐中也常常會遇到這個問題。國外有些國家是通過法定賠償額或法定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來解決此問題的。
所謂法定賠償額,就是指由法律規定一個賠償額度,由法院依據侵權的具體情況,在此額度內確定一個合理的賠償數額。例如,對于侵犯著作權行為,美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法定賠償額度為500美元至20 000美元。李明德《美國版權法中的救濟措施》,《電子知識產權》,1999年第4期,第20頁。關于法定賠償額的適用,國際上主要有兩種做法。一是有條件適用原則,即只有在無法確定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或及侵權人的非法獲利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法定賠償。二是當事人選擇適用原則,即權利人在判決前任何時候,都可以主張法定賠償額,而不論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非法所得是否難以計算。馬驍《關于法定賠償額問題》,《著作權》1999年第2期,第39頁。
所謂法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就是指在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或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受到的損失難以查清的情況下,被侵權人可以主張以合理使用費作為其索賠數額依據的計算方法。侵權人承擔的賠償數額起碼不應低于正常許可費。權利人在主張合理使用費作為賠償金的計算依據時,可以不提供其受到損失方面的證據。Se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Denmark,Lars Karnoe,September 1999,Beijing
(2)根據權利人的訴訟請求及法院的判決,侵權人負有銷毀侵權物品(Infringing Goods)的責任。
已經法院確定為侵權的物品,決不能準許其再流入市場,以防對權利人造成進一步的損害。在訴訟中,權利人可請求法院判令銷毀侵權物品。假如不存在其他的解決辦法或者銷毀不具有非合理性的話,銷毀侵權物品是預防其再流入市場的最佳途徑。德國商標法第18條第1款對侵犯商標權商品
的銷毀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97年4月10日就一起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中,維持了上訴法院有關判令被告方銷毀侵權商品的判決,并認為銷毀這些侵權商品給被告造成的損失并不能使銷毀具有非合理性。
Decision of the Federa SupremeCr(Bundesgerichtshof),April 10,1997,-Case No IZR 242/94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Property and copyright,No 2,1999 銷毀侵權產品本身也是對侵權人的一種懲罰。美國、丹麥等國的著作權法中,均有銷毀侵權產品、侵權工具的規定。對于侵權產品或侵權工具,可由法院的法警銷毀,或在權利人的監督下由侵權人自行銷毀,或者由侵權人將侵權產品交權利人銷毀,因銷毀侵權產品而發生的合理支出,應由侵權人承擔。
(3)根據權利人的訴訟請求及法院的判決,法院可以作出侵權人不得再侵犯權利人權利(甚至包括未來權利)的禁令
依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侵權人一貫侵權的事實,有些國家的法院可以作出禁止侵權人再侵犯權利人權利(甚至包括未來權利)的禁令。在美國Dow Jones公司訴日本一家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中,原告是《華爾街日報》的出版者,對該報享有著作權,被告自1986年起一直使用該報上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文章來編輯自己的報紙《美國信息研究組》(ReserchGroupforU SInformation)。在訴訟中,日本東京地區法院經對日本國版權法第11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26條作出合理解釋后,作出了被告在未經適當授權的情況下不得翻譯、使用原告未來將出版的報紙上文章的禁令。法院認定,若等原告的作品創作完成以及被告已侵犯了該作品的著作權之后,由原告向法院起訴,則原告的權利將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日本最高法院維持了該禁令。Decision of the Supereme Court,June 8,1995,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Property and copyright,No 2,1999.
在侵權人一直對權利人實施某種侵權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可以預見侵權人有可能繼續侵犯權利人的權利,哪怕是未來產生的權利,法院作出侵權人不得再侵害權利人權利的禁令,是對權利人的有力保護。
(4)侵權人負有告知權利人與侵權行為有關信息的責任。
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原告享有一種知情權(Rightof Information),即要求侵權人向其批露與侵權有關的信息的權利。在大多數國家,法院將強迫侵權人回答與侵權有關的問題、提交與侵權有關的文件。侵權者可批露的信息包括侵權產品的來源、制造者、進口者及供貨者的身份等內容。Se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 Rao Coca,Sino-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minars,BeijingTrips協議第47條對此作了規定:“成員可以規定,只要并非與侵權的嚴重程度不協調,司法當局均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將卷入制造和銷售侵權商品和提供侵權服務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銷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給權利持有人?!盩rips協議,鄭成思譯,載《關貿總協定與世界貿易組織中的知識產權》,北京出版社,1994年9月。權利人在侵權訴訟中享有的知情權,對權利人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在有些情況下,只有侵權者了解這些信息。而只有侵權者向權利人批露了這些信息,權利人才可以追究其他侵權人的責任,才可以從源頭上制止對自己權利的侵害。
2在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救濟方面,許多國家均將侵犯知識產權罪,作為一種嚴重的犯罪對待,處以較重的刑罰。例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335-2條規定,對于侵犯著作權及鄰接權的犯罪行為,可判處侵權人2年的監禁,并可以并處高達100萬法郎的罰金,對于反復侵權者,監禁的刑期或罰金可以翻倍。1999年6月15日,德國法院已涉嫌軟件盜版為由判處一美國男子4年監禁,并且不得緩刑。這個審判在德國是個突破,其表明軟件盜版是個嚴重的罪刑。參見《電子知識產權》,1999年第8期,P42.
我國在知識產權司法救濟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在民事救濟方面,突出的表現是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不夠。
在侵權損害賠償方面,權利人應獲得的賠償數額通常以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或以權利人因該侵權行為而受到的損失計算。不論侵權人的侵權的情節多么嚴重,也不論其是否屬于反復侵權(Habitual Infringements),權利人獲得的賠償數額要么是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數額,要么是其因該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數額,而不能從兩方面均獲得賠償。此種侵權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不利于制止侵權行為,不能對侵權人起到一種懲戒作用。關于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在我國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對此作了明文規定。不過,在知識產權司法審判開展的比較早的地區如北京市,在所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法院還是判令侵權人承擔權利人的合理訴訟支出的。但在其他地區,情況則不盡相同。
二、目前我國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存在的不足
侵權人的侵權獲利及權利人因該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損失,在很多情況下是難以計算的,而解決此問題的最佳方法是設定法定賠償額。但我國目前的法律無法定賠償額方面的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試圖在此方面作些嘗試,并對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規定了一個“法定賠償額”,規定在難以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害或侵權者侵權獲益時,侵權人應賠償5000至30萬元;如侵權人確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其行為已構成侵權并且侵權后果不嚴重的,可酌情將賠償數額減少到5000元以下。但該規定只是個內部的指導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該規定已數年,至今尚未有適用該規定來確定賠償額的案件。參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5年6月21日的《關于審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幾個意見》第七條第(二)款第3項。至于法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即以不低于合理使用費的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僅在審理侵犯專利權案件作過一個司法解釋。對于其他案件,尚無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參見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2月29日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三)項。雖然在法院“酌判”賠償額的許多案件中,法院酌判的依據便是正常情況下的該案涉及知識產權的合理使用費。
關于侵權物品的銷毀,在我國現行的各知識產權部門法中,僅有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3項作出了規定。但依據該項的規定,似乎銷毀侵權物品只是工商管理部門制止侵權所享有的一種權力,而不能作為權利人向法院起訴時所主張的訴訟請求。在侵犯著作權、專利權等糾紛中,若要尋找一個較牽強的法律依據的話,那只能是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關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的規定了。不過,此規定屬于民事制裁的范圍?;跊]有銷毀侵權物品的法律規定,在目前案件中,即使當事人起訴請求銷毀侵權物品,法院也很少支持,只是很原則性地判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極少判令侵權人銷毀侵權物品的案件,也會令侵權人不服。在法官中間對此問題也存在爭議。
關于向侵權人其不得再侵犯權利人現有權利的禁令,或者其今后不得侵犯權利人未來權利的禁令,在我國尚無此方面的法律依據,更無這樣的案例。
關于在侵權訴訟中,權利人的知情權問題,我國民事實體法、程序法以及知識產權法尚無此方面的規定。但是,這已經成為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必須解決的問題。在許多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雖權利人要求被控侵權人(如銷售商)提供侵權產品的制造者、進貨渠道等方面的信息,但被控侵權者往往拒絕回答,而又受不到法律的制裁。
在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救濟方面,我國1997年10月施行的新刑法作出比較完備的規定,保護力度也是很大的。但我國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收案數量較小。據統計,自199
6年1月至1998年6月,全國受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僅為435件。另外,在這些案件中,因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罪是一種對社會危害不大的犯罪的錯誤觀念,即使被告人被處以有期徒刑,又有相當一部分被告人是緩期執行的。這樣,刑法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保護力度就大打折扣了。
三、相關對策
針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國際上的發展趨勢及我國存在的不足,現提出以下建議:
(一)以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的修改為契機,在以上各法中增加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所有的行政決定享有最終司法審查權的條文,以切實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益,并且與國際上接軌。
(二)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上,“在修訂現有知識產權法時,全面考慮知識產權侵權的特點、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和執法實踐中的可能性,參考國外已有的成例,分別直接侵權、共同侵權、間接侵權不同情況,規定無過錯責任及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場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認前者或后者”。鄭成思《侵害知識產權的無過錯責任》,《中國法學》,1998年第1期,第10頁。最高人民法院可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問題作出司法解釋,明確對于不同的侵權行為種類,采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即對于知識產權直接侵權行為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知識產權間接侵權行為采取過錯責任原則。
(三)在訴訟過程中,經權利人提出申請及提供有效擔保,法院應及時采取先予執行等措施,制止侵權人的繼續侵權行為,以避免給知識產權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可對先予執行的條件作出新的司法解釋,以便于當事人的申請及各法院的具體操作。
(四)在判決中加大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司法救濟的力度。在民事救濟方面,侵權人所負有的經濟賠償責任應以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非法利潤、被侵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以不低于合理使用費的數額為計算依據。在這幾種方法中,權利人有選擇權。對于故意實施侵權行為,且侵害后果嚴重的侵權人,不僅應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而且應將其侵權獲利賠償給原告,以加大對侵權者的制裁力度。我國應盡快建立法定賠償制度。依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在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其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其應承擔的法定賠償數額應在5000元至20萬元之間。此法定賠償數額適用于所有的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在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費用,如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公證費、審計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均應由侵權人負擔。在確定賠償額時應遵守的一個原則是,要侵權人明白侵權是要付出代價的(Infringement Does Pay),是得不償失的。只有這樣才能對侵權人具有懲戒作用。
對于不銷毀侵權物品,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經權利人請求,法院應判決予以銷毀,以防止侵權物品進一步的流入市場,給權利人造成新的危害。侵權物品的銷毀,可由法院進行,可由權利人進行,也可在權利人的監督下由侵權人進行。因銷毀侵權物品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由侵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