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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核銷管理辦法范文1
(一)新疆法人銀行機構不良貸款運行情況。一是不良貸款大幅反彈,“雙升”勢頭明顯。截至2015年末,新疆法人銀行機構不良貸款余額增長45%,不良貸款率2.06%,同比上升0.39個百分點。從不良貸款機構分布情況來看,村鎮銀行不良貸款增幅居首。二是關注類貸款增幅超五成,不良貸款持續反彈的概率增大。新疆法人銀行機構關注類貸款余額,增長56.6%。其中,增幅最大的是村鎮銀行,其次是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增幅相對較低。
(二)新疆法人銀行機構不良貸款處置情況。截至2015年末,新疆法人銀行機構共清收處置不良貸款19.2億元,同比增加5.12億元,增長26.67%。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清收處置方式以現金清收、貸款重組和呆賬核銷為主。其中現金清收不良貸款5.32億元,占比27.71%;呆賬核銷不良貸款3.52億元,占比18.33%;貸款重組處置的不良貸款9.56億元,占比49.79%,通過不良貸款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其他方式清收處置的不良貸款達到0.8億元,占比4.17%。二是清收處置的不良貸款主要集中在制造業和農林牧漁業。兩大行業清收處置的不良貸款分別為10.88億元和5.12億元,分別占不良貸款清收總額的56.67%和26.67%,合計比重達到80%以上。三是清收處置貸款結構以損失類貸款為主。從清收處置貸款結構來看,新疆法人銀行機構共清收處置次級類貸款1.38億元,可疑類貸款3.98億元,損失類貸款13.84億元,占比分別為7.19%、20.73%和72.08%。
二、新疆法人銀行機構不良貸款處置中存在的問題
(一)不良貸款處置手段單一,市場化運作存在阻礙。近年來,新疆法人銀行機構主要采取了現金清收、貸款重組和呆賬核銷等常規處置手段,市場化手段缺失且運作滯后,不良貸款的歷史包袱未能得到有效解決,限制了新疆法人銀行機構的進一步發展。截至2015年末,新疆法人銀行機構通過現金清收、貸款重組、呆賬核銷等常規方式處置的不良貸款達到18.4億元,占比高達95.83%;通過債轉股、股權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新型手段清收的不良貸款為0.8億元,占比僅為4.17%。部分法人銀行在探索不良貸款處置手段創新方面進行積極的嘗試,如抵押物拍賣、委托、資產證券化等,但過程中困難重重。如新疆某農村商業銀行2015年探索通過資產證券化信托項目手段處置2.5億元企業不良貸款,但由于項目的申??、审?、建立資產池、資產打包、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復雜,涉及當地政策性因素多,測算的人力和財力投入遠遠高于一般的處置方式,最終導致該信托財政支持項目未能有效實現。某村鎮銀行、某農村信用社反映通過委托的創新手段處置不良貸款因為需要支付高達15%到25%的費用未能實施。某農村合作銀行通過互聯網的2個房產不良貸款處置標的項目由于資產推介、信息、廣告宣傳等渠道狹窄,全部流拍。
(二)抵債資產處置變現難、成本高,銀行面臨較大損失。一是抵債資產處置流程復雜。通過對新疆法人銀行調查顯示,企業以房產作抵押的貸款到期無力償還時,銀行如通過訴訟程序處置抵貸資產,必須經過法院申請訴訟,房產部門申請處置、評估,財政部門申報契稅,稅務部門申報營業稅、附加稅等多達十余項流程,處置較為復雜。二是交易稅費普遍過高。新疆法人銀行在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按權責發生制繳納了營業稅和所得稅。接收抵債資產最終目的是處置變現收回貸款本息,不能視為一般的經營交易活動,但在抵債資產處置過程中,有關部門將以物抵債視同一般的商品交易行為,對抵債資產的接收、處置雙向重復征收包括契稅、印花稅、營業稅、附加稅、增值稅、房產稅、營業稅等多達十余種稅費,除此之外還需承擔部分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綜合費率普遍在15%-35%之間。以新疆某農村信用社為例,該社在收回某企業500萬抵押貸款時,需處置600萬元的抵債資產,銀行要承擔案件受理費、訴訟費、訴訟期實際支出費、案件執行費、案件執行期實際支出費共約85萬元,繳納律師費600元,抵貸資產重估費3萬元、契稅30萬元,抵貸資產拍賣及公證費1000元,其他費用5萬元,綜合費率高達20.53%。三是受市場環境和政策條件等主客觀因素制約,抵債資產處置變現較難。新疆法人銀行機構受專用設備用途狹窄、通用設備質量和市場需求不足、房產受地域和經濟環境限制等因素影響,抵債資產缺乏活躍的變現能力,而可選擇抵債資產范圍和質量均有限,最終銀行只能降低價格處置。
(三)不良貸款處置法律體系不完善,相關管理辦法亟待健全。一是企業逃廢債法律行為約束乏力。不良貸款處置涉及多個法律主體,其權利和義務與正常經營的信貸資產法律主體應有區別,但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來嚴厲制裁負債企業逃廢債行為,沒有賦予債權人特別的處置權力,商業銀行在不良貸款處置中常處于被動局面。二是不良貸款證券化方面存在著許多法律障礙。不良貸款證券化所涉及的發起人地位、資產真實出售的認定、債務追償、投資者的稅收等缺乏法律規范,目前僅停留在相關部委制定的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上,難以有效通過資產證券化手段加快資產處置進度,加速金融機構現金流,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三是抵債資產期限管理嚴格,影響了銀行對不良抵債資產處置的積極性。如:2005年財政部的《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規定:“商業銀行因質押和抵押而取得的股權或不動產應自取得日起2年之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2年”。而據調查了解,由于抵債資產種類和所處的地域不同,新疆法人銀行絕大多數抵債資產難以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置完畢,銀行顧慮到違反制度的嚴重性,被迫在短期內賤賣抵債資產,違背了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回收價值最大化的初衷。2015年新疆一家法人銀行機構近7成以上的抵債資產處置期限在1年以上,存在2筆抵債資產處置期限超過2年。
(四)內控管理機制不健全,不良貸款核銷存在違規現象。一是不良貸款管理制度缺失。新疆近4成的法人銀行機構未按照金融監管部門規定建立《貸款呆賬準備金制度》、《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檢查監督機制》、《不良金融資產定價管理辦法》、《不良貸款損失補償機制》、《呆賬核銷保密制度》等不良貸款管理制度。二是呆賬核銷前隱瞞資產真實形態規避監管。通過調查數據顯示,新疆法人銀行機構共有2筆呆賬核銷貸款未按監管部門規定下調貸款分類,合計金額1.5億元。如:某農村信用社對新疆某貿易有限公司0.6億元貸款核銷時提前宣布貸款到期,啟動資產保全措施進行了貸款追索,貸款形態未及時下調至次級就進行核銷,不符合相關規定。
(五)不良貸款估值定價手段缺失,缺乏歷史數據積累和模型建設。不良貸款估值定價是銀行資產處置的重要環節,其結論直接影響著處置價格的高低。調查顯示,新疆法人銀行機構涉及的債務人企業大多是資不抵債的關、停、倒閉企業,許多企業財務會計資料不連續、不完整、不健全,有些企業?~面有長期股權投資但提供不出投資合同或協議,有房地產卻拿不出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一方面由于獲取資料和數據難度大、準確性低,不良貸款歷史數據庫尚未建立或建立不健全,給定價工作帶來了較大不確定性;另一方面不良貸款的定價手段欠科學,缺乏估值定價模型支持,主要依賴于主觀判斷或委托中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嚴重影響了不良貸款處置質量。
三、完善新疆法人銀行機構不良貸款處置的措施建議
(一)加快不良貸款處置立法,營造良好外部環境。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相對于銀行正常資產經營是一種特殊的行為。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建立《金融特殊資產處置法》,賦予債權債務人特別的權利義務,規范債權人的處置行為和制止債務人惡意逃廢債行為。盡快制定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使不良貸款證券化由試點到面上逐步推開,加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提高銀行資產流動性。同時,建議對《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根據抵債資產處置難易程度和市場環境對抵債資產處置期限進行動態管理。
(二)創新處置方式,提升資產價值回報率。商業銀行運用催收、訴訟、核銷等傳統手段處置不良貸款之余,還要積極探索資產推介、資產置換、轉讓出售、資產證券化、第三方風險、債轉股、結構化交易等新的處置方法與途徑,使銀行資產得以保值乃至增值。同時,可以對銀行內部難以管理的抵押品進行外包,由專業機構對抵押品進行維護保養,達到保值或減緩貶值速度的目標。此外,積極研發不良貸款衍生產品,與投資銀行、上市公司、風司、個人投資者以合作處置、風險、承購包銷等方式,盤活或分散資產風險,實現銀行現金流。政府部門應牽頭或單獨組建不良貸款交易平臺,匯集各方資源信息,通過掛牌交易、集中競價、公開買賣等方式,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不良貸款市場化運作。
金融資產核銷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資產減值 損失準備 制度改革 思考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05)12-0054-03
所謂撥備制度,是指銀行預先從當期損益中撥提相應準備
金,用于彌補其各項資產面值與預計可收回金額之間的損失缺口。利用這些財務資源,采用核銷的手段,可以最終消化殘留的不良資產。
思考之一撥備依據:國內法規還是國際準則?
本世紀以來,我國加速構建撥備制度,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規指引,主要包括《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1】49號)、《金融企業呆賬準備金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01】127號)、《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銀發【2002】98號)、《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財金【2005】49號)等。這些法規對銀行撥備的定義、種類、范圍、方法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撥備制度。
與此同時,新的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從2001年正式運行以來,加快了國際準則的建設步伐與全球推廣,歐盟、澳大利亞、新西蘭、新加坡、香港等從2005年開始正式采納和實施多項國際會計準則,其中包括與銀行撥備密切相關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IAS39)。
國際準則要求的撥備與國內法規下的撥備在制度層面存在重要差異,比如對貸款要求逐筆確認減值證據并計量損失金額,又如不允許在確認的減值損失之外,再額外提取一般準備。我們認為,中國作為經濟高速發展并積極尋求融入世界的實體,在立足國內經濟環境的前提下,應當堅定不移地推動國內撥備制度與國際準則接軌。
當前,國內銀行應當客觀看待和妥善處理兩種撥備制度的差異。我們建議,一是所有商業銀行都應當了解其中的具體差異;二是未上市銀行、境內上市銀行應當以遵守國內法規為主,但可以在撥備方法、工具上吸收國際經驗;三是境外上市銀行、擬境外上市銀行,應當在不違背國內法規的基礎上,執行國際準則,或者雙軌運行,以國際為主。
思考之二撥備范圍:全部資產還是減值資產?
關于撥備的范圍,《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最新的《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則規定,金融企業應當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債權和股權資產提取呆賬準備金。IAS39也要求企業應對其報告日的金融資產進行檢查評價,以判斷是否存在客觀證據表明某項或某組資產可能發生減值(impairment)。如果存在這種證據,則應當確認損失并提取撥備。
可見,撥備范圍原則上是銀行承擔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包括貸款、壞賬和投資等,甚至包括表外信貸資產或抵債資產等非信貸資產,也應當提取減值撥備。
實踐中,無論按國內法規還是國際準則,不是直接對每項資產計提撥備,而是采取“三步走”:
第一步,尋找客觀證據,確認減值資產(impaired assets)。IAS39共提出7項證明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企業破產關閉、客戶財務困難、債務重組、合同實際違約(貸款逾期或發生欠息90天)等。
第二步,計量可收回額,確定減值損失(impairment loss)。對確認的減值資產,通過一定的定量方法,估算可收回金額??墒栈亟痤~低于資產賬面價值的部分,即減值損失。
第三步,提取損失準備,進入當期損益。根據估算的減值損失,提取損失準備。損失準備應當直接或通過備抵法,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至其預計可收回金額。同時,損失金額應計入當期損益。
按國內法規與國際準則操作,第一、三步都基本相同,貸款分類或風險過濾的過程,就是尋找減值貸款;第二步關于減值損失具體估算方法,差異最大。
思考之三撥備單位:比例提取還是逐筆評估?
根據國內法規,銀行可以根據資產分類結果,按照風險程度和回收可能性,按不同比例提取撥備。對企業承擔風險的所有金融資產,按不低于其期末余額的1%的比例,計提一般準備。此外,根據五級分類結果,參照不同比例計提專項準備:關注類貸款計提2%,次級類貸款計提25%(可在20-30%間浮動),可疑類貸款計提50%(可在40-60%間浮動),損失類貸款計提100%。
按國際準則要求,必須基于單獨可辨認的減值資產,逐項評估損失,而不事先確定任何比例。對于單項金額重大的一組金融資產,減值和不可收回金額可以按單項資產分別予以確認和計量,稱為逐筆評估(individually assessment);對于一組類似的資產,可按組合確認和計量,稱為整體評估(collectively assessment)。
按比例提取撥備,簡單可行,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第一,完全依賴貸款分類結果,分類不準將直接導致撥備不可靠;第二,很難確定一個合適的比例,人行指引提出的上述比例是本世紀初根據中國銀行業整體資產質量和風險狀況確定的,在經過剝離不良資產和加強風險管理之后,現在看來已顯得偏高了,有必要調整;第三,各個銀行各類資產風險可能各不相同,對所有銀行適用同一比例顯然是不合適的,應當允許各家銀行采用更精細的撥備方法,真實反映風險。
以貸款為例,我們建議:一是對公不良貸款或其他確認為減值貸款的,采取逐筆撥備;二是對其他非減值貸款,比如正常或關注類貸款中潛在的風險,可采取整體撥備方法;三是對數量較多的消費信貸,暫不采取逐筆撥備,可參考比例撥備方法。
思考之四撥備原理:忽略時間價值還是現金流貼現法?
根據財務原理,資金是有時間價值的。同等金額,現在收回和若干年后收回,在價值上是不同的。在預計可能產生的損失時,國內法規不要求考慮時間價值。國際準則明確規定,對預計未來可收回的現金流必須進行貼現,現值低于資產面值的部分,才是撥備必須覆蓋的損失缺口。
現金流貼現法的基本原理是:
PV=A1/(1+I)1+ A2/(1+I)2+ A3/(1+I)3+¨¨¨An-1/(1+I)n-1+ An/(1+I)n
其中:PV――全部未來現金流的現值
Ai ――第i期的現金流,I=1,2,3, ¨¨¨,n。實踐中一般需要預測未來5年的現金流。
I ――貼現利率。對貸款,可采用貸款實際利率。
對未來現金流進行貼現,旨在考慮因收款時間延遲而產生的機會成本,即因無法在即期將等額資金、以等于貼現利率的資金價格進行放款而損失的利息。將機會成本反映在銀行對貸款可收回金額中,能夠更加真實地體現單筆貸款在某一時點的內含價值。因此,建議國內也要逐步過渡到貼現法。
思考之五撥備頻率:定期批量進行還是實時逐筆完成?
按照國內法規,撥備是定期進行的。一般準備按年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按季計提。
國際準則要求,企業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判斷是否存在表明某項資產或某組資產減值的客觀證據。如果存在這種證據,則企業應估計該組資產或該組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將賬面價值大于預計可收回金額的部分,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梢姡瑖H準則也要求定期撥備,頻率與財務報告一致,可能是月報、季報或半年報。
另據了解,在匯豐等先進銀行,貸款撥備其實是實時進行的。當一筆貸款降為不良或發現減值時,客戶經理會立即提交報告并建議:一是貸款評級降至哪一級;二是貸款額度鎖定或降至1元(不是清零);三是提取多少準備金。在以后的定期與非定期監控中,撥備是重要的檢查內容,隨時調整。
借鑒貸款五級分類走過的歷程,建議通過“三步走”實現撥備實時化:
第一步,滿足最低要求,在每個報告日定期撥備,頻率從年、半年逐步縮小到季度;
第二步,準實時制,即實時撥備、按月復查、按季統計;
第三步,全實時化,即將貸款撥備化為日常工作。
思考之六撥備用途:財務管理還是風險管理?
撥備余額影響資產凈值,影響資本構成;撥備支出影響信貸成本,影響當年損益。因此,減值貸款及其損失撥備屬于傳統的財務管理范疇。目前國內銀行即使按國際準則計提撥備,其用途也僅僅停留在編制國際財務報告上。未來必須借鑒國外先進銀行實踐,多方擴大國際準則撥備的用途。
第一,用于績效考核。銀行績效考核改革方向是實行經濟資本和經濟利潤考核。經濟利潤就是經風險調整后的利潤,損失撥備是其主要扣減因素。當前,要逐步從按國內比例扣減撥備,過渡到將國際準則撥備作為減項。
第二,用于會計核算。國內銀行一般是在總行層面集中進行國際準則撥備計提,各級分支單位的會計核算仍采用國內制度。要適時改革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完成并軌核算撥備。
第三,用于風險管理。撥備是對資產損失的逐筆動態管理,應當成為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融入到信貸管理體系中。財務管理中的損失撥備與風險管理中的內部評級是相互關聯的,要將撥備與違約概率(PD)、損失率(LGD)結合起來。
第四,用于周期管理。銀行業可以采取前瞻性方法,動態調整損失撥備,即在經濟擴張和信貸快速增長時期,計提足夠或更多的撥備,以備蕭條時期緩沖損失,從而弱化親周期性,緩釋經濟周期波動帶給銀行信用和績效的波動,也有助于金融體系與宏觀經濟穩定。
思考之七撥備模式:計提不分還是計提分離?
從操作看,撥備包括損失計算與財務計提兩個環節。按國內政策,根據資產分類,按照比例計算,方法簡單,計提不分,以提為主,財務人員一步完成。按貸款余額的1%作稅前扣除。
按照國際準則,撥備則應計提分離,以損失估算為主。采用逐筆現金流貼現法,模型復雜,工作量大,專業性強,必須由信貸人員承擔估算任務。財務人員則根據信貸估算結果,完成撥備提取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調整。
通過設計合理的流程,以保證逐筆損失估算的準確合理。每筆減值貸款的損失撥備,應當依照初撥、初審、復審和審定四個步驟進行。初撥、初審由減值貸款的經營部門負責完成,包括資產保全部門、支行、營業部等。直接管戶的客戶經理或清收人員負責發起初撥,所在部門業務負責人對撥備進行初審。復審、審定的責任部門是風險監控部門。風險經理或審查人員負責復審,審定人為風險監控部門負責人。
除逐筆撥備外,信貸人員還應當根據歷史數據,采用一定模型,對非減值貸款計算整體撥備。這一般集中在總行進行。
內部計提的撥備還應當接受外部抽樣審計。
思考之八撥備定位:形似還是神似?
對國內銀行而言,按國際準則逐筆撥備,還是一個新事物、新任務。我們既要達到形似,更要追求神似。
比如,如果現金流預測不準,即便考慮時間價值,貼現又有何用?因此,事前要制定可行的客戶現金流分析、分配方式以及押品折扣系數,事后要用貸款余額變化、現金流回收情況等事實,來回驗(Back Test)撥備預測的準確性。
又如,如果僅用于編制國際財務報告,沒有融入信貸風險體系,逐筆撥備又有何用?其實,損失撥備與貸款分類、額度調整具有密切的內在聯系,都是在貸后監控過程中,針對同一筆貸款,旨在發現風險,量化損失。從集約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角度出發,貸款的撥備、評級與監控應當相互聯動,融為一體。實踐中,可以把這些工作融合在一個時間節點上完成,并在信貸操作系統中實現功能整合。即:在貸后監控某個環節中,根據發現的風險因素,調整貸款分類,更新授信額度,同時評估是否納入減值貸款,需要計提多少撥備。據了解,匯豐等國際先進銀行已經采用這一模式。
綜上分析,可歸納出當前中國銀行業撥備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即:在不違反現行基本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要求,依托系統自動操作方式,對減值貸款實行逐筆、實時撥備,對非減值貸款進行定期、整體評估,并將撥備管理與成本會計、風險管理、風險分類、資本管理等有機融合起來。在保證撥備準確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稅前扣除撥備的比例。
金融資產核銷管理辦法范文3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的來源
目前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的來源,包括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兩個渠道。其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以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金融機構獲得不良資產,通常是以公開競標或協議轉讓方式收購的不良資產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非金融企業獲得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應收賬款及其他不良債權,具體包括逾期應收款、預期可能發生違約的應收款以及債務人存在流動性問題的應收款等。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每年收購自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占比已降至50%以下。從已經上市的信達、華融兩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報表來看,自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購入的不良資產規模均呈上升趨勢,但來自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占比持續下降,非金融企業類不良資產目前已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主要的收入來源。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自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主要采用“收購轉讓”方式處置,收購自非金融企業的逾期債務主要采用“收購重組”方式處置。其中,收購轉讓模式,不修改原債務中的賬面金額、期限等要素,通過轉讓給債務人或債務人關聯方獲得價差收益。采用收購轉讓方式處置的不良資產主要來自金融機構,特別是來自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而收購重組模式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則會與債務人協商更改原債務中的金額、期限等條款,使債務與債務人還款能力相匹配。采用收購重組方式處置的不良資產,以來自非金融企業為主。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承接銀行不良貸款激增
在將不良貸款公開招標轉讓與打包賣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之間,商業銀行更青睞后者。根據財政部、銀監會聯合下發的《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規定,金融機構出售內含10戶(項)以上不良貸款的批量不良資產包,一級市場只能協議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而10戶(項)以下的不良資產處置則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競價等形式向社會投資者轉讓。然而,由于公開轉讓不良資產需要披露很多信息,銀行通常并不情愿,因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仍是銀行不良貸款處置的最主要渠道。從上市銀行報表中只能看到2014年以來銀行通過核銷與轉出形式出表的不良貸款規模已經大于留在報表內的新增不良規模,從信達、華融等上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報表中,則可以觀察銀行轉出的不良貸款的情況。
信達、華融均顯示來自股份制銀行、城商行的收購轉讓類不良資產規模在2015年明顯增加,從大型銀行收購的不良資產規模占比則出現萎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獲得不良資產的兩大類渠道分別是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而信達、華融兩家上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報表中都專門披露了每年從金融機構收購的不良貸款的規模構成數據。2015年,信達從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及農商行收購的不良資產無論是絕對規模還是相對占比都出現明顯提升,而從大型銀行收購的不良資產規模則出現下降,占比也相應萎縮。華融的報表反映出的情況也類似,來自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及農商行的不良規模及占比明顯上升。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自股份制、城商行不良資產占比的提高,顯示這些銀行正面臨更嚴重的信用風險壓力。在此前我國經濟增長速度尚未下行時,股份制及城商行在經營行為上通常相對大型銀行更為激進,風險偏好更高;例如民生銀行曾大力開展高收益率、高風險的小額貸款業務,再如興業銀行在同業業務上的創新,開啟了以出表、非標等為重要特征的影子銀行大發展的時代。目前調結構成為經濟的主題,從各種小型銀行自身披露的不良資產率數據,以及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報表上顯示出的中小銀行快速增長的不良資產出表規模,都顯示其信用風險壓力較重。
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周轉率大幅上升
由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也需滿足資本充足率監管,因此銀行不良貸款出表力度的大幅增加,也導致信達、華融等大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轉讓類不良資產的周轉率提高。目前國內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須滿足12.5%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因此,面對著商業銀行2015年在不良率觸及1.67%“政策閥值區域”后劇增的不良貸款出表意愿,信達、華融等大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報表能夠擴大的規模卻有限。于是,信達、華融等大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明顯的提高了收購與轉讓不良資產的周轉效率。信達2015年“當年轉讓不良資產規模/年初規模”已達106%,而華融的該周轉率指標更是高達142%。
隨著大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轉讓不良資產周轉率的提高,單項資產的轉讓凈收益率急劇下降,但由于占款時間下降,所以內部收益率保持穩定。信達證券2012年時的“當年轉讓不良資產規模/年初規模”比率為40%,意味著購入的一筆不良貸款平均要兩年半之后才會出售;而2015年時上述比例提升至106%,意味著購入的不良貸款平均經過1年時間就再度出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不良貸款的時間期間縮短,期間負債企業經營狀況改善的程度自然也相應減少,因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該筆不良貸款時收入的價款相比其自身購入時的溢價率就會縮小。從報表看,信達不良資產的轉讓凈收益率從2011年的145%降至2015年的8%;華融則從2012年的26%降至2015年的4%。然而,如果考慮到高周轉模式占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自身資金的時期也縮短,因此兩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轉讓不良資產的內部收益率則均保持穩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上述不良資產周轉速度加快,不一定說明不良資產很快得到償還,而更可能是被轉讓給2014年以來大量成立的地方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同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方法有“收購轉讓”與“收購重組”兩種,上述出現周轉率提高現象的僅限于“收購轉讓”類。而“收購重組”類需等待欠款人按重組后的金額和期限完成還款,該類資產周轉率可能的提升空間有限。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承接的銀行不良貸款可能包括“臨時出表”的通道業務,但隨著2016年初監管收緊,未來該種情況有望減少。在2015年商業銀行不良率陸續觸及1.67%政策頂之后產生的不良貸款出表規模中,不排除有部分是銀行在季末或年末等關鍵時間節點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通道,利用同業資金或者理財資金對接不良資產,實現不良資產出表,以降低不良率。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資產能力近于飽和
若銀行繼續按照2015年的速度將不良資產出售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則將在2017年四季度至2018年三季度之間達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業資本能夠承接的上限,若未來銀行不良出表速度較2015年進一步增加,則將更快到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可承接上限。據測算,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距離現有資本最大可承接的不良規模尚有4800億剩余空間,省級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尚有約2700億剩余空間,如果地市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能在較快時間內成立40余家,還可額外增加約3700億剩余空間。因此,若未來銀行繼續保持出售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業4000千億不良的速度,則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省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承接上限將在2017年四季度達到,如果加上未來可能大量成立的地市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則可推遲到2018年三季度達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業能夠容納不良規模上限。
若銀行不良暴露速度進一步加快,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業的承接能力或不足以支撐至2017年四季度,屆時銀行要么通過ABS等其他途徑實現不良資產出表,要么容許表內不良率大幅攀升。值得注意的是,不論銀行將不良資產出售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還是將不良資產證券轉化成ABS出售,銀行本身均須承擔不良貸款出售折價帶來的損失。因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BS等不良資產出表途徑,能改善的只是銀行表內不良率這一指標,而無法避免銀行資本被不良資產損失侵蝕的問題。隨著我國經濟調結構進入深水區,一旦不良資產損失的涌現導致銀行資本充足率降低,則可能限制銀行發放新的貸款的能力,造成社會總需求的被迫萎縮,對于資本市場也將為造成較大的擾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自房地產業的逾期賬款增勢放緩
由于房地產業向銀行貸款長期受政策限制,因此商業銀行表內的分行業貸款不良率數據無法真實反映房地產行業信用現狀。在我國2009~2010年的“四萬億”經濟刺激期間,房地產價格快速上漲,帶動了房地產開發投資的熱潮。2011年之后,房地產相關刺激政策逐漸退出,前期投資興建的房屋開始成為越積越多的庫存;另一方面,2011年之后金融監管部門收緊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融資渠道,導致房企的資金鏈條日益吃緊。雖然房企面臨庫存積壓、融資受限的窘境,但商業銀行報表內披露房地產開發貸款的不良率卻低于全行貸款的總不良率,房地產開發貸款的資產質量“顯得很健康”。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大部分房地產開發債務根本沒有進入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自從2011年金融監管部門逐漸收緊房企融資后,各個商業銀行普遍對房地產開發貸款采取了壓縮規模與白名單管理制度,即對于大部分到期開發貸款不再續貸從而實現規模壓縮,只有進入銀行自身白名單的少數規模排名國內前列、資金鏈穩健、土地儲備質量較高的房企才能得到后續貸款。
房地產行業信用狀況更真實的反映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報表中。前文已述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來源包括金融機構渠道以及非金融企業渠道,其中來源于非金融企業渠道的不良資產占比已經超過50%,對于這些企業應收賬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主要采用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2015年信達報表顯示,其重組類不良資產中,來自房地產行業的不良資產占比高達54%;而華融2015年報表顯示其表內重組類不良資產中有高達66%來自房地產行業。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中房地產行業占比高有兩個原因,一是房地產行業債務質量惡化的后果,二是房地產行業債務的抵押物質地較好因而更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青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于從非金融企業收購的逾期應收賬款,通常需要進行債務重組,將債務的還款現金流重新安排以適應企業自身未來一段時間的還款能力,某些情況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還會自行投入一些現金,幫助企業完成停滯的項目。由于出現還款困難的房地產開發商手中通常有未完成的在建項目、或是已建成但受制于市場、限購等因素而銷售不暢的樓盤,只要重新安排債務償還期限、適量投入現金幫助完成在建項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最終成功收回預期賬款的概率很大。因此,房地產行業逾期應收賬款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重組類不良資產中占比高,并不一定能說明房企債務的惡化程度;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表內房地產行業不良資產規模及占比的縱向變化,能夠更好的反映房地產業債務資產質量的變遷。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表內房地產業不良債權規模及占比縱向變化顯示, 2015年起地產業資產質量惡化趨勢有好轉苗頭。2012~2014年間,房地產業融資途徑受到嚴格限制,銷售端也受限購限貸壓制,隨著房企自身歷史現金積累漸漸消耗,開發商資金鏈條日益緊張。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報表上,這體現為2012~2014年房地產業不良資產規??焖倥噬?。信達表內房地產業不良資產2012年末余額為339億元,2013年末大增79%至608億元,2014年進一步增長63%至991億元。但2015年末,信達表內房地產業不良資產規模出現下降,年末余額928億元,同比減少6%。這可能因2015年房地產業融資限制政策放松,不少房企發行公司債融資,緩解了資金壓力;同時,各地住宅限購政策放松,多地銷售回暖。正是行業上述改善,導致信達表內房地產業不良資產余額2015年出現萎縮。另一方面,華融公司表內房地產業不良資產余額在2014年之前的變化與信達類似,其中2013年、2014年余額同比增速分別高達48%、71%。但華融2015年末情況與信達出現矛盾,華融2015年末房地產業不良資產余額同比增幅38%,雖然增速也較上年回落,但余額絕對值仍在增長。這說明2015年房地產行業的回暖,確實給部分開發商的債務質量帶來改善,部分開發商成功清償欠款,這可能是導致信達表內房企不良資產規模萎縮的原因,但2015年來的房市回暖中各地分化較為嚴重,三四線城市的庫存壓力仍大,因此也就出現了華融表內房地產業不良資產繼續攀升的現象。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表內非房地產行業的債務信用質量惡化
2015年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表內重組類不良債務總體信用質量繼續惡化,既然其中規模占比過半的地產也債務質量已有好轉勢頭,那么可推論其余非地產行業債務質量正在加速惡化。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表內已經過重組的貸款再次逾期的比例在2015年繼續上升,說明債務人信用狀況已低于重組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預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不改變原有貸款的金額、期限,而是通過將再次將不良貸款轉讓獲得價差收入;另一種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與欠款人協商并簽訂債務重組合約,通常涉及降低原有債務規模,延展原有債務還款期限等。對于采用債務重組處置模式的不良資產,由于重組協議簽訂時已充分考慮了逾期欠款人實際的還款能力,因此只要欠款人財務狀況沒有再次出現進一步惡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理應按照重組后的條款如期收到現金流。但兩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報表數據顯示,經過重組后的不良資產,再次發生逾期現象的比例正在上升。信達表內收購重組類不良資產再次違約的比例,在2013年時為1.6%,2014年攀升至2.6%,2015年進一步攀升至3.0%;而且這些重組類不良資產再次逾期的期限也越來越長(表 1)。華融表內收購重組類不良資產再次逾期比例在2015年也較2014年出現了上升(表 2)。
非房地產行業重組類債務資產質量2015年仍在加速惡化。一方面,信達、華融重組類債務再次逾期的比例仍在升高;另一方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重組類債務中占比一半以上的房地產行業債務資產質量2015年已經出現好轉勢頭,那么整個重組類不良資產逾期比例在2015年的攀升,只能解釋為除了房地產行業外的其他行業資產質量發生繼續惡化,很多企業無法按期償還重組后的債務。
金融資產核銷管理辦法范文4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缺陷;對策
近年來,中小企業的發展和金融支持的問題得到了普遍的關注。2000年末,股份制改造的成功普及標志著中小企業向現代企業邁進了根本性的一步。從出資結構看,政府出資額減少,企業內部和民間個人出資急劇增加。中小企業改制的成功使得商業銀行開始嘗試對中小企業的優質客戶加大支持力度,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出現了一定的緩和。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發展壯大過程中,發揮了“輸血”和“造血”的功能。同時,銀行也從中小企業信貸中得到了實惠,形成了銀企問相互依存和共同發展的良好局面。但是在金融制度的某些領域,仍存在著不適應中小企業融資的約束和限制,影響了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支持作用的進一步發揮和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
一、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的缺陷分析
1.關于國有商業銀行
國有商業銀行是支持中小企業的主要力量。但是,國有商業銀行作為我國銀行業的主體,長期以來直以服務國有大企業、追求規模效益為經營宗旨,雙方形成了興衰與共的牢固關系,近年來,我國企業發展強調“抓大放小”、“扶優限劣”,實行主辦銀行制度,使這種關系又得到了進一步強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以及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國內金融資產質量不高的現實的警示,國有商業銀行開始實行市場化的資產負債風險管理,并在信貸管理制度上進行相應的變革,普遍上收和集中了信貸管理權限,實施集約化經營,最大限度地壓縮風險資產的比重,中小企業的貸款自然就在被壓縮之。國有商業銀行主觀上的性經營行為在客觀上給中小企業的融資帶來以下負面影響:
一是基層行資金使用上存多貸少,嚴格的授權、授信制度義進一步制約了基層行的信貸行為,加上嚴格貸款條件,清理邊散小戶,控制新增貸款戶,以致相當部分的中小企業因資金薄弱而出現銀行信貸上的“真空”。
二是國有商業銀行雖然強化了貸款風險的約束機制,但與之相匹配的利益激勵機制卻沒有相應建立,特別是在現有產權制度下,國有商業銀行產權所有人缺位,嚴重影響了基層行支持中小企業的積極性和信貸人員的放貸積極性。
三是呆壞帳的核銷以所有制來劃分,政府可以對國有大企業承擔“無限責任”,“補貼”國企出現的虧損或破產,而中小企業的呆壞帳卻不在核銷范圍之內,由此加大了國有商業銀行開拓中小企業信貸業務的后顧之憂和“懼貸”心理。
四是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操作流程長、環節多,不適應中小企業經營靈活、資金周轉快的特點,同時增加了銀行的管理成本和單項融資交易成本。
2.關于農村信用社
農村信用社雖然具有點多面廣和對中小企業比較熟悉的優勢,但市場定位在服務“三農”,按現行政策規定,原則上70%以上的貸款用于農戶貸款,支持中小企業的能力明顯不足。
3.關于地方金融機構
地方金融機構作為扎根于基層的金融組織,無論在體制還是地緣方面,都具有支持中小企業的比較優勢,但是在競爭不斷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經營定位和目標已經逐漸偏離其根本。一是防范金融風險要求的嚴格貸款約束和責任人追究機制,制約了基層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的積極性。二是某些經濟快速發展,但是曾經產生過風險的地區,各基層金融機構以防風險為工作重點,上級行的信貸控制較嚴,業務開拓創新受到一定影響。
(二)中小企業融資市場的制度存在缺陷
1.中小企業各種融資方式的比較
當前中小企業投資的資金來源分為自有資金和外部融資。企業的外部融資渠道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種。直接融資又分為企業從股市和債市籌資、外部自然人和企業入股、企業民問借貸。通過股市融資的只能是中小企業中的少數佼佼者,又沒有專門的創業板塊的支持,因此企業通過股市融資的可操作性較小。而通過債市融資目前還存在制度性的障礙。隨著企業改制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的普遍建立,企業開始嘗試通過外部自然人和企業入股的方式,來擴大企業規模,充實企業資金。
2.銀行貸款在中小企業的融資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性
盡管企業直接融資方式多樣,但是規模較小,不能作為企業融資的主渠道。當前,銀行貸款是企業最主要的投資資金來源,并具有不可替代性。
首先,銀行貸款是融資成本最低的融資手段。
其次,股市和債市融資的制度性障礙是中小企業難以通過自身努力突破的。
第三,外部企業和自然人人股具有分散股權的風險,企業不希望外部股東介入企業的生產和經營。
第四,盡管民問借貸交易成本較低,但是資金規模有限,也沒有銀行特有的多種金融服務,使用范圍十分有限。
3.現階段中小企業融資市場上的制度缺陷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第一,金融機構的信貸決策機制不利于中小企業融資。
目前各國有銀行均按各自總行規定的標準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不分企業規模大小,標準一致信用等級評定的條件與定位比較高。中小企業大多是民營股份制企業或家族式企業,管理不規范,財務核算不正規,無法提供合格的財務報表。金融機構的資金定價機制也不利于中小企業的融資。商業銀行擴大貸款利率上浮幅度后,為擴大對中小企業的放貸安全性,金融機構普遍對中小企業提高了貸款的利率上浮幅度,抑制了中小企業的信貸需求。
第二,銀企間由于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逆向選擇。
較為封閉的運營方式及不規范的財務及管理制度不僅使中小企業的信息透明度低,社會公信度不佳,而且使中小企業在尋求貸款和外源性資本支持時,銀行和投資者難以準確判斷其信用程度,往往會做出有違融資者意愿的逆向選擇。而作為中小企業,為實現融資目的,又會想盡一切辦法隱瞞與己不利的各種信息,甚至不惜弄虛作假,從而演繹出另一種與市場規則相悖的逆向選擇。這不僅會產生有損銀行與投資者利益的道德風險,亦會進一步損毀企業自身的社會公信度,加深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矛盾,形成一種惡性循環。銀企問的信息不對稱,反映了商業銀行和中小企業信貸市場的割裂性和低效運作。
(三)現行金融制度的配套服務體系不健全
1.中介手續繁、費率高、效率低。
企業能作為抵押物的主要是房地產及主要生產設備,企業辦理抵押的主要手續卻包括抵押登記、評估及抵押合同公證等,涉及工商、房產、財險、法律公證處多個管理部門,手續繁瑣,時間長,短者10多天,長則1個月。需要繳納的綜合收費率最低的也高達0,7%。而且,由于評估登記的有效期限經常與貸款期限不匹配,需要重新評估,加重了企業負擔。
2.擔保機構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擔保公司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是中小企業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建立擔保機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解決其貸款擔保難問題。但是調查發現,許多擔保機構建立以后并未完全按設立的初衷(或章程)運作,擔保資金的使用方向偏離了機構的主要職能——擔保功能,沒有將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作為主要的業務發展目標。
二、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矯正點選擇
上述分析表明,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深層原因是制度性障礙。對于政府管理部門來說,當前最重要的是轉變觀念,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出發,加快金融改革,調整和完善融資制度。
(一)完善間接融資體系,大力發展地方性民營中小商業銀行
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熟悉當地情況,容易了解到地方企業的經營狀況、項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因而可以克服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交易成本較高的障礙,降低服務價格,滿足資金供求雙方的需求。另一方面,鑒于國有銀行體制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地方性中小銀行不宜繼續采用國有或國有控股的所有制模式,而應以民間資本構建的股份制為主。
(二)對制度建設方面的建議
從制度建沒的角度來看,發展地方性民營中小銀行應本著“明確標準、放松管制、細化監管、鼓勵競爭”的原則,盡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商業銀行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風險管理制度、競爭規則以及監管辦法,只要符合標準就準予設立,只要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就及時依法懲處,保證中小銀行在良好市場環境中公平競爭。從我國的現實出發,為了穩妥地發展地方性民營中小銀行,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方法。例如先選擇一些符合條件的城市信用社,將之改造為地區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總結經驗教訓之后再逐步推開。
(三)積極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和長期票據市場,豐富資本市場的交易品種
從國外情況來看,發達國家企業通過證券市場融通的資金中,債權融資比重一般要高于股權融資比重的數倍有時近10倍。與之成為對照的是,多數發展中國家的資本市場均存在著股票熱、企業債券冷的特點。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制約企業債券市場和長期票據發展的主要因素一是利率尚未市場化,二是企業信用水平不高。對于前一個影響因素,由于我國正在逐步推行利率體制改革,利率市場化已有了一個初步的日程表,因此可以說,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和長期票據市場的外部條件正趨向成熟。對于企業信用問題,則需要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構筑一個有效的信用征集、評價、系統并建立起嚴格的違信懲罰制度,藉以解決企業債券和票據在發行上市過程中的信用識別問題。
金融資產核銷管理辦法范文5
一、替代長期建設國債的必要性
1長期建設國債持續實施的弊端
從1998年開始,我國實行以發行長期建設國債,增加政府投資為核心內容的積極財政政策。7年累計發行長期建設國債9100億元,取得了顯著成效。有效擴大了國內投資需求,遏制了通貨緊縮趨勢,保證了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建成一大批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辦成了一些多年想辦而未辦的大事。但是,發行長期建設國債,作為在需求不足的情況下所采取的階段性政策,連續7年之久的實施,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下弊端:
(1)加大了我國財政風險。1998年后,由于連年發行長期國債等原因,我國主要的財政風險指標已經達到或超過了國際警戒線。
1997—2003年,我國國債依存度和償債率兩項指標連年超過國際警戒線,特別是中央財政的國債依存度超過國際警戒線一倍還多;2002年我國赤字率也超過了國際警戒線。同時,表面上我國國債負擔率離國際警戒線很遠,但是我國存在著巨額的“準國債”,如政策銀行金融債券、國有商業銀行的呆賬壞賬、養老保險欠賬、地方政府或有債務等,因此,我國實際的國債負擔率也已接近國際警戒線。說明連年發行長期建設國債,加大了我國的財政風險。
(2)國債投資效率較低。首先,長期建設國債投資在選擇、監督、約束項目及其經營者方面,存在計劃體制及國有企業委托制度的內生。其次,債權人對國債投資的使用主體不構成硬約束,不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第三,由于長期建設國債投融資是以國家財政為中介的投融資行為,國債的受益者不直接承擔債務的償還責任,使地方政府或企業在獲得國債投資資金時,往往產生“免費午餐”的感覺,客觀上造成長期建設國債投資的低效率。
(3)不符合我國投資體制改革方向。我國現階段的長期建設國債投融資是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的產物,其本質上仍然是計劃、行政配置投資的方式。長期實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舊投資體制的復歸。既不利于市場投資機制的完善和社會信用制度、信用體系的建設,也不符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的:“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實現誰投資、誰收益、誰承擔風險。國家只審批關系經濟安全、影響環境資源、涉及整體布局的重大項目和政府投資及限制類項目,其他項目的審批改為備案制,由投資主體自行決策。國家主要通過規劃和政策指導、信息以及規范市場準入,引導社會投資方向,抑制無序競爭和盲目重復建設?!币幌盗型顿Y體制改革精神。
(4)宏觀調控效應逐年遞減。首先,由于長期建設國債投資是計劃安排而不是市場選擇,投資的機制是行政審批而非市場機制,因而,每年年初各地區各部門都來爭奪國債投資,使得原本數量可觀的國債投資,因過度分散而成為杯水車薪。其次,由于長期建設國債投資實行的是行政性投資選擇機制,造成了層層的行政依附和企業對政府投資的依賴,強化了政府與行政機制對市場投資和市場投資機制的遏制作用,影響了我國宏觀調控的效果。第三,由于國債投資的方向大都為基礎設施建設,其產業發展鏈條短,對各地經濟的拉動作用既分散又有限。
(5)增加了今后宏觀調控的難度。連續7年發行長期建設國債,使經濟增長對積極財政政策產生了比較明顯的依賴性,似乎要保持7%以上的經濟增長,就必須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增加了今后宏觀政策調整的難度。
2長期建設國債投資不宜簡單退出,而應該尋找替代方式
盡管當前我國社會投資和國民經濟自主增長能力有所加強,但是,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基礎并不牢靠,制約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決。要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目標,在本世紀頭20年,我國必須保持一定的經濟增長速度。所以,不應該簡單地讓長期建設國債投資退出,而應該積極尋找既能保證促進經濟增長,又能避免國債投資弊端的新型投資替代它。
二、替代長期建設國債投資的方案與措施
總體方案是:用國家預算內建設投資和開發性金融,逐步替代長期建設國債。建議2005年發行長期建設國債500億元,比今年減少600億元。2005年的長期建設國債投資,只用于以前年度開工的長期建設國債項目的收尾工作。2005年減少的600億元長期國債投資,分別由財政預算內建設投資額替代100億元,開發性金額投資替代500億元。
1逐步增加預算內經常性建設投資
為配合政府職能轉換,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對于公共財政職責范圍內的長期建設國債投資,應當列入政府預算內建設投資。以政府預算內建設投資,逐步替代公共財政職責范圍內的長期建設國債投資。其原因:一是許多長期建設國債投資項目,如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公共醫療衛生、基礎教育、基層政權和公檢法司基礎設施建設等,本身就屬于公共財政投資范疇,理應由國家和地方財政預算進行投資。二是近年我國財政形勢逐年好轉,政府有財力增加預算內投資。2001年開始我國財政收入逐年增長,2003年突破了20000億元,2004年1—8月我國財政預算收入同比增長28.7%,實現財政盈余額3000多億元。建議2005年增加中央預算預算內經常性建設投資100億元。
2主要用開發性金融替代長期建設國債
為了保持國民經濟正常的發展速度和良好的發展勢頭,在減少長期建設國債發行規模的同時,要選擇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要求、又能實現國家宏觀調控意圖的合適的金融工具,替代大部分長期建設國債投資。這樣,既能滿足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需要,又能消除長期建設國債投資的弊端。借鑒國內外經驗,開發性金融可能是最佳的替代工具。
(1)開發性金融及其運行機制。開發性金融是以政策銀行的國家信用為依托,以發行開發性金融債券的形式籌集資金,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的要求,與地方政府合作,運用市場機制進行投資。它把政策銀行的融資優勢和政府的組織優勢相結合,通過推動項目建設和制度建設,實現政府宏觀調控意圖。開發性金融具有政府財政“無償撥付”和商業性金融“有償貸放”雙重性質的特殊運行機制,是政府財政和商業性金融二者的巧妙結合。
(2)開發性金融具備替代長期建設國債的優勢。一是政策銀行發行的開發性金融債券不是國債,不會直接增加國家的財政風險。二是開發性金融投資運用的是市場金融機制,能夠提高投資效率,實現投資循環利用。開發性金融獨特的專業金融資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使其投資能夠順利回收、循環使用。三是開發性金融通過體制建設彌補市場失靈,帶動信用升級,以制度建設整合體制資源取得盈利,能夠在自身健康發展的同時拉動經濟增長,實現投資的高效率、增長的高質量。四是開發性金融能有效整合社會資源,推進社會信用體制建設和金融市場的完善,對整個社會資金有較好的示范作用。并通過對商業性資金的引導,調動社會資源,放大政府對經濟的調控能力,促進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五是用開發性金融進行宏觀調控方便靈活,便于操作。由于開發性金融債券是政策性銀行發行的特殊金融債券,不是國債,因而其發行規模的增減無需通過嚴格、耗時、繁瑣的立法程序;政策銀行又是國務院直屬的金融機構,政府容易調控其政策方向和力度。
(3)開發性金融替代長期建設國債的范圍。近年來,我國的長期建設國債資金主要投向了四大領域:公共產品領域(一類)、準公共產品領域(二類)、部分競爭性領域(三類)、完全競爭性領域(四類)。一類項目屬于政府公共財政投資范圍,理應由政府預算投資。四類項目有較好的經濟效益,運用市場金融機制能夠解決。二類、三類項目既不屬于政府公共財政投資范圍,本身又沒有很好的經濟效益,市場力量不愿介入。這些項目又是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必不可少的,由開發性金融替代比較合適。對于正在建設的存量國債項目,為保持存量建設國債預算安排的連續性和保證已開工國債項目的順利完工,建設仍由國債資金安排。開發性金融替代長期建設國債投資應從增量國債項目入手。
(4)開發性金融替代長期建設國債的管理。建設采取國家指導、財政支持、政策性銀行經營的模式進行管理。政府與開發性金融機構共同制定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確保資金的安全。政府對開發性金融借款主體及其投資項目的資產管理承擔主要監管責任,對協議內的項目加強審計監督,促進項目規范管理,提高投資效益。開發性金融機構建立開發性金融借款資金賬戶,對借款資金的收支實行統一管理。雙方共同對開發性金融借款主體及其投資項目的現金流建設進行定性分類和定量管理。
(5)開發性金融替代長期建設國債的政策保障。國家應對政策銀行經營開發性金融替代長期建設國債投資的職能給予確認,以保障這項工作的正常進行。對于從事開發性金融的政策銀行應在利潤計劃和稅收政策方面有別于商業銀行,繼續執行“所得稅返還轉增資本金”政策。財政部、人民銀行以及銀行監管部門、發改委、政策銀行應針對開發性金融替代長期建設國債項目,制定相配套的政策和操作辦法。具體政策應該包括:
———貼息政策。財政部門應該根據項目的盈利能力確定不同的貼息政策。①對于微利項目,開發性金融機構貸款享受財政的全額貼息。②對于遠期效益項目,開發性金融機構貸款后,在項目建設期享受財政貼息;項目投產或實現效益后停止貼息。③對于近期即可見到效益的項目的貸款,給予借款人適當的期限和利率下浮優惠。
金融資產核銷管理辦法范文6
在經濟全球化時代,適量的、結構合理的外匯儲備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一國彌補國際收支逆差,維持本幣匯率穩定和償還外債的物質保證。雖然充足的外匯儲備對一國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外匯儲備也并不是越多越好,高額的外匯儲備也會給國民經濟的運行帶來諸多弊端。縱觀世界,在外匯儲備管理方面擁有成功經驗的國家,都擁有一整套相關法律作為外匯儲備管理的法律支撐。完善外匯儲備管理體制需要一整套健全的法律規范來保障。但由于我國特有的經濟形勢,外匯儲備管理尚未形成一個健全的體系,更不用說用來規范外匯儲備管理行為的配套法律制度。
一、中國外匯儲備管理制度的現狀
外匯儲備管理是一國宏觀經濟管理的重要方面,它與一國貨幣經濟政策息息相關,是一國的外匯儲備在其儲備管理機構的控制下,能夠及時被獲取并用來滿足該國制定的一系列政策目標的過程。外匯儲備管理既包括外匯儲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也包括外匯儲備資產的具體管理,既涉及從宏觀上確定和保持外匯儲備適度規模,也涉及微觀上儲備資產進行風險分散的技術性操作。
從以來,國家就對外匯儲備管理體制進行不斷的完善與改革,使其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有力地推動了貿易體制改革和對外貿易的發展。但仍存在很大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外匯儲備幣種結構單一
我國的外匯儲備幣種結構比較單一,以美元居多。據路透社 2009 年 3 月 17 日報道,中國 2009 年1月末持有美國國債 7396 億美元,仍為美國第一大債權國。中國外匯儲備幣種選擇中,美元依然是首選貨幣,約占中國外匯儲備總額的 65%左右。
這種以美元為主要貨幣的格局,非常容易受到匯率風險的影響。當美元貶值和美國國內出現通貨膨脹時,我國外匯儲備都會隨之貶值,造成外匯儲備損失。
2、外匯儲備管理體制單一
長期以來,我國的外匯管理體系是由央行獨立進行戰略決策和操作的,在決策的形成過程中,沒有健全的協商機制,財政部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屬于單一的儲備管理體系。這種體系雖然有一定的優越性,但受央行的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的牽連,使得政策的正確性大打折扣。
3、外匯儲備的運營機制保守
目前中國外匯儲備主要投資于外幣存款、外幣票據、特別是美國的高信用等級的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政府機構債券和公司債券等金融資產,這使我國外匯儲備具有較大的收益風險。無論從安全性、流動性還是盈利性角度來講,過于集中的投資都是不適宜的。
4、外匯儲備管理成本太高
IMF曾提出中國外匯儲備成本太高,其主要有三大根據:第一,雖然中國從不公布外匯儲備的具體資產組合、利息收入等要素,但央行將大部分外匯儲備資于美國國債眾所周知。第二,外匯儲備急劇膨脹到目前的3萬億美元,如果缺乏有效的沖銷手段,貨幣供應被動擴張后,會因此蒙受通脹壓力,勢必要付出慘重代價。第三,為了沖銷外匯占款導致的基礎貨幣快速增長,除了削減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央行開始自己創造負債,發行央行票據。央行為此所支付的利息,便以供給更多基礎貨幣的形式予以抵消。如此周而復始,外匯儲備也如滾雪球般龐大起來。
5、外匯儲備管理制度的法律缺失
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運作的不規范,很大程度上來自于外匯儲備法律體系的不健全。我國當時的國情決定了現有的外匯管理體制,那時我國急需大量的外匯向發達國家進口先進技術設備以支持經濟發展,因此政府對其控制相對較強。所以,我國與外匯有關的法規及規范性文件,都集中在外匯管制方面,主要包括《外匯管理條例》這一統領外匯管理的基本法規,配套性規定主要有《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等。正是由于我國政府僅對外匯儲備管理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有較高的要求,而對于營利性的要求相對較弱,從而導致了我國一直實行的外匯儲備消極持有的情形。
二、其他國家外匯儲備管理制度的研究
1、新加坡
1970年,新加坡國會通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從此依法成立。該法令賦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管理新加坡有關貨幣、銀行業及金融方面的一切事務。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持有的外匯儲備主要用于干預外匯市場和作為發行貨幣的保證,以及從事短期貨幣市場操作。
GIC是為了管理新加坡政府的外匯儲備,于 1981年成立的全球性投資管理公司,通過在全球6個海外機構在世界主要資本市場上對股票、房地產、貨幣市場證券、固定資產和特殊的投資項目進行投資。GIC由新加坡政府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新加坡政府房地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新加坡政府特殊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三個公司組成。其目標是對外匯儲備進行長期投資,追求長期的投資回報。其中,新加坡政府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根據預期的回報率決定資產組合政策,對資產組合中的股票、債券和先進在資產組合中所占的比重做出規定,是公開市場資產的管理基準。
由上可知,新加坡對外匯儲備的功能進行分層定位,并根據儲備管理追求的不同目標針對性地確立不同的管理機構主體,進行外匯儲備管理。
2、日本
日本的外匯儲備規模龐大,多年來的“出口導向”經濟發展模式導致了長期的經常項目順差,這一點與我國目前的經濟政策形勢很相似,因此日本在外匯儲備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對我國也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日本的儲備管理系統由財務省和日本銀行構成,其中,財務省作為外匯儲備的持有機構,對政策的制定起主導作用,其官方外匯儲備的絕大部分都由財務省持有管理并運用。根據日本《外匯及對外貿易法》,財務省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干預外匯市場以維持日元匯率穩定。財務省將外匯儲備存放在日本銀行的“外匯基金特別賬戶”(FEFSA),日本銀行作為政府銀行,根據《日本銀行法》在財務省認為有必要采取行動干預外匯市場時,要按照財務省的指示,實行實際的外匯干預操作。只要開始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所需資金都是從FEFSA中劃撥。正是通過大量賣出日元及買進外匯的操作所積累起來的外匯資產構成了日本的外匯儲備。理論上,這種非沖銷式的購買外匯,并不會使貨幣供應量發生變動。
三、 我國外匯儲備管理制度的完善
1、實施積極的外匯儲備投資策略
長期以來,我國的外匯儲備管理一直處于相對不公開的狀態,而且缺乏相應的管理法規作為約束和指導。外匯儲備管理模式僵化,面對美元貶值時,外匯儲備被動受到損失,這就是我國面臨的局面。而積極投資策略就是要獲取較高的投資回報,減少持有外匯儲備的機會成本,來保證購買力。因此,我們可以考慮外匯儲備操作機構的多元化,增進各部門的信息溝通,同時優化外匯儲備資產結構,減少美元的外匯儲備份額,增持歐元、日元等外匯儲備份額。中國在未來的管理實踐中應重視外匯儲備的增值,不局限于美歐市場,關注俄羅斯市場、亞洲債券市場等新興國際投資領域,“實行外匯資產投資的多元化,建立不同的外匯儲備投資組合”,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分散美元貶值的風險。
2、統一協調外匯儲備管理體制
我國目前有外匯管理局、社保基金、中司、國家開發銀中資企業等眾多投資主體,擔負不同的管理職能,致使外匯儲備管理分散,大大降低了管理效率。各個部門目標不同且互相政策協調不順暢,使各個機構間無法相互配合并實施投資績效的考核,造成投資效率低下。因此,應統籌規劃各投資機構以形成系統的海外投資戰略,并組建成不同層次和定位、相互配合的中國外匯儲備投資團隊,以避免本國機構內部無謂競爭,實現資源、優勢互補,從而形成強大的協同效應。
3、控制外匯儲備規模的快速增長
外匯儲備管理的難度與規模呈正相關。因此,提高外匯儲備資產的整體效率,應控制外匯儲備規模的增長。中國外匯儲備規模的增長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國經濟的增長方式。無論從中國提高外匯儲備資產的管理效率,還是中國應對美國經濟的下滑而引發的全球經濟衰退的威脅,中國都有必要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從依賴出口、投資拉動轉向擴大內需、促進消費,并加快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的市場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降低外匯儲備累積速度,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平衡增長。
4、構建我國外匯儲備管理法律體系
從國際經驗看,管理經驗較成熟的國家都十分重視通過法律法規來規范外匯儲備的經營管理。如新加坡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以及韓國制定的專門的《韓國投資公司法》,對外匯儲備的管理及投資公司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外匯管理法律制度是由外匯管理局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的,但是這種形式使得外匯管理局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執行者,缺乏必要的監督。我國僅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和第三十二條對外匯儲備經營有原則性的規定,而《外匯管理條例》對外匯儲備資產的運用卻沒有規定。正是由于我國法律對外匯儲備管理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才使我國外匯儲備管理的諸多方面都存在不規范的行為。
我國應當制定《外匯儲備管理法》,從宏觀上解決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體制不健全的問題。筆者認為,除了保留相關法律法規中目前仍然適用的內容之外,在外匯管理法中至少還應當增加:國家外匯資產的定義和分類;官方外匯儲備的管理目標、管理機構、職責、資產構成;其他官方外匯資產的管理目標、管理機構、職責、資產構成;官方外匯儲備及其他官方外匯資產之間的關系及預算處理原則;購買和持有其他官方外匯資產的籌資安排;對官方外匯儲備及其他官方外匯資產的監管等等,明確外匯儲備的管理目標和手段,明確外匯儲備運用的法律性質、程序和有關主體的法律地位,規定外匯儲備注資行為的原則、目標,確立外匯儲備的經營管理原則,建立一個完善的外匯儲備管理體制,為外匯儲備的經營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