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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風險分析范文1
由于被證券化的資產流動性比較差,持有資產的人只有通過證券的發行機構把流動性差的證券資產轉化為流通性強的現金資產,所以證券市場化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把改善資產出售或者發行人的資產流通性。由于資產證券化有改善發行人資產出售和流通的作用,因而發行人就要承擔著因此帶來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資產證券化在金融系統中的傳播和擴散,可以加大金融體系中的系統風險,在2008年以后,世界上很多國家的金融資金證券化的業務幾乎是處于崩潰狀態。無人問津。因此我應該如何正確引導金融機構的資產證券化,如何加強對金融風險的預防和控制是本文探討的重點。
一、資產證券化風險分析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融資方式在運行的過程中有很多環節,風險的傳播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礎資產池
基礎資產池故名思議就是金融機構存有的可變現資產,他的資產質量高低直接關系到金融機構的信用,基礎資產池的資產質量高,金融機構的違約風險就底,基礎資產池的資產質量低,金融機構的違約風險就高。比如以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例,銀行發放出去的貸款貸款人因為種種原因如果無法按時償付本息那就銀行內部的基礎資產池的現金量就會變少,從而就影響銀行證券的償付能力,銀行無法按時償付自己發放出去的證券利息,導致投資人的資產損失。另一方面是基礎資產池的資產集中風險,雖然發行機構在發行證券的時候會全方面的考慮到證券發行的時間問題但是也不排除各個證券在特殊情況下會發生集中收回的風險,這樣基礎資產池的日單筆資產流過大造成資產池的集中匯兌風險。
(二)產品交易結構設計及信用增級
資產證券化屬于結構性融資,如果持有的資產證券化的各個機構都能如期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這樣資產證券化就不會存在非系統風險,資產證券化應該能夠讓資產的發行人保證資產的不能受到非系統性風險帶來的損失,不會影響到SPV的正產運營,能夠保證持有資產證券化機構的利息支付。因此資產證券化的運行的首要目標就是做到風險的隔離,建立起安全的風險隔離系統就能讓投資人只關注投資資產的系統風險,從而減少投資資產的非系統風險。
采用信用增級的方式可以減少證券投資的非系統風險,采用信用增級的方式來區分投資人的信用等級,以保證他們可以按時足額的進行本息的償付,通過這種手段來減少證券自己的整體風險。但是由于資產證券化的特殊性可能讓資產的發行機構的內部風險更加多樣化,如果只是單單的采用信用風險,必然會發生大家都搶購信用風險低的資產證券而對信用風險高資產證券無人愿意購買,這樣就資產證券的發行機構而言雖然有一部分資金可以流通起來,但是仍然剩余這一大部分資產無法流通,這樣對于發行單位來說風險的大小是此起彼伏的,沒有從根本上減少。
(三)資產證券化產品流動性及風險傳遞
資產證券化的存在讓風險變得可以存量化,資產證券肩負著轉移和分散風險的作用,所有只有讓資產證券有效的在市場上流通起來才能更好的轉移和分散他們自身的系統風險或者非系統風險。資產證券化還需要有監管機構的大力監管,如果缺少了監管機構任由資產證券化自由發展那么他就會成為金融資金的風險傳染源,美國的次貸危機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四)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越詳細資產證券化的透明度就越高,發行人已經持有人的風險就相對的得到降低,資產的信息披露包括發行機構的資產信息,已經資產的運行情況,公司的會計信息等等。會計報表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直接關系著信息披露的詳細程度,影響投資者的判讀和購買。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我國最早是在2006年初的是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單位主要是我國的證監會為首要單位,央行和銀監會輔助的監管模式。根據相關的統計,截止到2009年初的我國的資產證券一共發行了59個,在2006年的是發行了8個,在2007年的時候發行8個,在2008年的時候發行了20個,在2009年的時候發行了23個,由于我國的證監會主要是監管企業的專項資金的運用,還沒有形成系統的資產證券管理經驗,因而缺少強有力的證券法律支持?,F在我國的證券資產業務存在的問題有(1)雖然在資產池中的資產流可以預測和計量的但是如何把這些可能擁有的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披露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規定。(2)在基礎資產池中的貸款在地區分布和貸款人信用分布比較集中,這無疑增加了基礎資產池的集中違約風險。
三、資產支持證券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
(一)發起機構的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
發起機構的會計信息披露情況直接關系到相關資產的收益和監管問題的披露,因此發起機構的會計信息的處理最主要是的問題是怎樣把機構的信息詳細的報道出來,讓投資人可以更加理智的選擇資產證券,從近幾年的資產證券的產品來看,會計的信息披露都是按著國家規定的會計準則執行的,但是會計準則沒有規定到的地方,證券發行機構在有意或者無意的進行隱瞞。
(二)評級報告及項目運行報告
資產的評級報告有預售報告,中期報告,項目運行跟蹤即使報告,在評級報告的總體方向來看,預售階段的報告主要是是對交易對象的可回收性以及信用性的現金表現。流動性的支持信用機構與信用表現與資產的回收時間有著密切的關系。通過對已經發行證券的跟蹤觀察發現資產證券化已經披露的信息缺少對資產信息的詳細說明,同時也沒有必要的評級方法和評級說明。
四、對金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建議
(一)加強資本監管制度
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比較晚,沒有健全的資產運營法律制度的監管容易讓金融市場中的非系統風險加大。在資產證券化整個過程中,銀行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可能扮演者不同的角色。由于世界金融危機的爆發更加突出了資產證券化的國家監管問題,在2009年的時候就已經開始有國家進行資產證券化立法監管,可見國家對金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重要性。
(二)會計監管制度
金融資產的確認,計量,披露問題一直困擾著世界金融理論界?!秶H會計準則第39號》準則就對金融資產的確認,計量,披露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但是由于IAS39本身的缺陷以及金融危險所帶來的問題,對有關資產池中的資產整體證券化進行判斷,以確定是否符合資產確定條件。
資產證券化風險分析范文2
【P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因素;風險管理
一、引言
信貸資產證券化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是金融創新的一個重大舉措,對銀行發展有著重要作用。我國從2005年開始此項業務,2008年金融危機時暫停擴張,2012年再度開閘。央行、銀監會、財政部也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這也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將大幅擴張的信號。因此,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面臨的風險分析與把控也日趨重要。
二、美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20世紀60年代末,美國銀行生存壓力加大,為提高資產流動性實現風險解捆,銀行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美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重要特點如下。
(一)信用評級機制
美國的結構融資資信評級體系已經相當完善,在多個方面都建立了評估標準。信用評級準則的完善能一定程度上降低發行人和投資者的風險,加快市場的透明化建設,加快市場的發展和成熟。
(二)信用增級機制
在美國信用增級運用普遍,信用增級主要來自于兩方面: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內部信用增級主要有兩種方式,即優先和次級結構以及超額抵押方式。外部信用增級主要依靠的給證券提供信用擔保的機構本身的信譽和運營能力。外部信用增級主要有銀行擔保、金融擔保公司的擔保和保險公司的擔保。
(三)機構設置
特設機構(SPV)是為了確保證券化目標能夠順利實現,特設機構能夠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銷售,將資產與發起人相隔離。特設機構也是降低市場風險和投資者投資風險的重要機構。
(四)法律規范
美國作為全球資產證券化發行金額最大的國家,其法律基礎和金融制度也是比較完善的。第一部與之相關的法律是《聯邦證券法》(1933年),是之后的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的基石。1984年頒布了《加強二級抵押貸款市場法案》。1999年出臺了《金融服務法》等等。
(五)政府參與
美國政府對資產證券化主要采用間接干預和法律引導的作用。首先由政府設立機構在資產證券化市場上起到一個帶頭示范作用,鼓勵大量私營金融機構進入到資產證券化證券的二級市場,擴大了市場規模提高了市場流動性。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因素
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主要有兩個類別:來自于基礎資產的風險和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諸如信息不對稱等的其他風險。
(一)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它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對他們所承諾的各種合約的違約所造成的可能損失。
(二)操作風險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其中牽涉的業務非常多,這也是銀行操作風險的主要來源。主要包括破產風險、管理風險和定價風險。
(三)信息不對稱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銀行及其他參與機構有著信息的掌握權,擁有信息優勢。而市場上的投資者相對來說處于劣勢,這使得投資者依賴于證券的評級以及擔保的種類。
四、對策建議
通過分析美國資本證券化的發展以及美國2008年次貸危機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和特點,本文提出以下應對策略。
(一)規范信用評級
對資產支持證券評級不當是引發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誘因,金融危機期間,涉及的資產支持證券評級均偏高。因此,應規范信用評級。
(二)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不同于普通證券,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要對基礎資產池的信息進行全面、真是、客觀的披露,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對稱問題。
(三)金融監管制度緊隨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是防止道德風險的重要方面。在面對金融創新時,首先要做的是金融監管制度的同步,對新興業務嚴格審查,有效監管和控制,防止金融風險失控。
(四)政府參與規范市場
政府積極參與和支持是資產證券化業務能順利開展并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政府應該對市場發展有一個前瞻性的把握,在積極修改和出臺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未來對出規劃,為資產證券化市場提供穩定的政策環境和法律支持。
(五)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共擔
在目前的市場上,證券的風險基本由投資者承擔,導致了銀行對資產證券化證券風險的不敏感性。為提高銀行對風險的把控,資產證券化證券的風險應該由銀行和投資者共擔。
(六)重視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轉移
資產證券化能分散銀行不良貸款帶來的風險,并將其轉嫁到投資者身上。但是,從整個金融體系中來說,這個風險并沒有被消除掉。為保證金融體系的健康運行,銀行不應該僅僅思考風險轉移,更應該做到穩健經營,從根本上處理不良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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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風險分析范文3
關鍵詞:商業銀行 資產證券化 操作流程改進
一、資產證券化流程概述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種流動性較差的貸款或其他債務工具進行一系列的組合,將其包裝,使該組資產在可預見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保持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配以相應的信用增級,提高其信用質量或評級后,將該組資產的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具體來說,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隨時變現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整合為不同的資產組合并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再由特殊目的載體以該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收回購買資金的一個技術和過程。
資產證券化基本流程包括:
1、確定資產證券化的目標,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并構建資產池。首先,原始權益人分析自己的資產證券化融資需求,根據需要確定將資產證券化的目標。其次,對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進行清理、測算,再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證券化的額度。最后,把已選定的資產匯集組合,構建一個資產池。要注意的是,原始權益人對資產池中的各項資產都必須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并且還要使資產池產生的未來現金流收入超過資產支持證券的還本付息額。
2、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發起人將資產組合轉移給SPV。SPV可以由原始權益人設立,但它必須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獨立信托實體,SPV的經營應有嚴格的法律限制。
3、對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增級。為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一般都需對證券進行信用增級。信用增級的目的在于保障投資人購買證券的本及時得到足額清償。對于投資人來說,信用等級的提升可以降低投資風險,提高對投資者的吸引力,保證資產支持證券的順利發行和暢銷。對于發行者來說,信用提升能夠提高證券的信用級別,從而降低融資成本。
4、信用評級。信用增級之后,SPV聘請評級機構對證券進行信用評級評定,并向社會公布,這是接軌資本市場的重要環節。一般而言,通過公開募集方式發行的證券的信用級別一般都可達到投資級別以上。信用級別越高,證券發行的成本就越低,發行的條件也就越好。
5、證券設計與銷售。信用提升和評級結果向社會公布之后,由承銷商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撐證券,銷售方式可選擇包銷或代銷。SPV從承銷商處獲得證券發行收入后向發起人支付相關費用。到此為止,發起人的籌資目的達成。
6、現金流管理及償付。在成功發行證券以后,SPV從承銷商處獲得現金收入,用來支付發起人購買證券化資產的資金,并支付評級機構、投資銀行等相關服務機構的費用。
二、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操作流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歷史沿革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海南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及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2005年,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之后建設銀行和國開行獲準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首批試點。在央行和銀監會主導下,基本確立了以信貸資產為融資基礎、由信托公司組建信托型特殊目的載體(SPV)、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進行流通的證券化框架操作。
(二)行資產證券化操作流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證券化資產的選擇
一般而言,適于證券化的資產包括住房抵押貸款、風險較低的中長期項目貸款和信譽較好企業或信譽評級較高的流動資金貸款。針對我國銀行業務經營的特點,不良資產已被列為證券化的主要標的。但是,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必須尊重市場規律,充分考慮可能的風險和損失進行估測,再進行證券化。而風險級別確定可參照銀行貸款五級分類的標準來進行。
2.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根據規模差異,證券化資產主要有兩個種類,即數量大相對規模小的資產和數量小相對規模大的資產,故而,與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分析也應該相應地分為兩種:一是對數量大相對規模小的資產的風險分析。
3.信用增強
在對證券化資產進行風險分析后,就須對一定的資產組合進行風險結構重組,并通過額外的現金流收入對可預期的損失進行有效的彌補,以降低信用風險,達成促進證券化市場形成的重要目的,此即 “信用增強”。
4.信用評級
我國商業銀行進行證券化構造時,除了須對資產的信用風險進行常規信用增強外,在設定所要達到的資信級別條件下,評級機構要確定資產組合所要求的應對可能損失的擔保可靠程度,還應該考慮如下因素:①構造證券面臨的主要問題;②交易對手以往的歷史不良記錄;③組合資產是否有過注銷記錄;④發起人承銷規則和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⑤注銷和延期支付等不利情況下的現金流狀況分析;⑥資產服務機構的信譽和實際管理能力;⑦有關政策法規的環境、要求等。
三、改進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流程的建議和措施
(一)為資產證券化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
資產證券化是現代信息技術和交易技術發展的結果,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應該發揮重要作用,并給予大力支持。
資產證券化風險分析范文4
(一) 資產證券化理論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的資產組合方式或特定現金流作為支持,在金融市場發行可用于的交易的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它具有以資產來支持融資、結構性融資和表外融資、不會增加融資人資產負債表的規模的特點,并依據信用增級原理、風險評估原理和資產重組原理三大基本原理。
(二)財務風險理論
財務風險是每個企業都可能會面臨的重要問題,財務風險的本質更確切的表現為一種微觀經濟風險,同時也集中體現出企業理財活動過程中出現的風險。具有客觀性、全面性、不確定性、收益與損失共存的特征,是由于自然環境的不確定性、政治環境的不確定性、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財務活動本身的復雜性、財務管理工作主體的局限性和經營者的道德風險所引起的。
二、企業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管理需要解決的問題
從理論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企業在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管理中需要解決:識別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選擇財務風險分析方法、建立有效財務風險評價指標體系和完善財務風險的控制制度四大問題。
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相關財務風險的評價指標體系
(一)評價指標的選取原則、選取方法和影響指標選取的因素
1.選取評價指標的原則主要有:敏感性原則、廣泛性原則、可比性原則、綜合性原則、可測度性原則、協調性原則、科學性原則、全面性原則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原則。
2.選取評價指標的方法主要有:理論分析法、實證分析法、調查分析法和指標修正法四種。
3.影響指標選取的因素有: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和利率匯率風險三種。
(二)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財務風險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相關財務風險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詳見表1。
四、企業控制資產證券化融資相關財務風險的管理建議
(一)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意識
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中如果涉及巨額資金,且過度損耗融資成本的話將會對整個企業的運營活動及資產的流動性管理方面產生不可估量的消極影響。企業在通過發行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的過程中,若果相關管理人員沒有及時準確清晰地意識到資產證券化融資所帶來的相關財務風險,就會給整個企業的資本運營、財務管理等活動帶來極大的挑戰。所以,企業必須從提高自身風險意識方面出發提高各個相關部門及相關管理人員的資產證券化融資風險意識,從而達到整個企業從基層到決策層對證券化實施的高度重視。
(二)完善企業財務機制
1.合理有效的“財務風險隔離”制度的建立
2.構建與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相關財務風險相適應的管理體系
3.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相關信息披露予以加強
(三)及時采取有效行動
當企業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指標體系發出高度預警提示時或出現財務風險時,企業相關財務風險管理人員應該立刻將該種情況匯報給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以便決策者在最佳時機采取最佳的應對風險措施,從而控制風險。該建議的目的在于盡可能的避免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業務的失敗。
資產證券化風險分析范文5
(一)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利率、通貨膨脹等市場因素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帶來的風險。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市場風險主要有信貸資金的價格、權益資產的價格和外匯價格的變動所引起。資產債券的收益在在發行時已經確定,其價格與利率呈反相的關系,即證券的價格隨利率的提高而降低,反之亦然。一般情況下,資產證券的期限越長,其受利率等市場因素影響的風險越大。
(二)法律風險由于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的時間不長,與其相關的部分法律還不夠完善,在有些時候面臨著某些法律條文的不明確、法律條款的變動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都會使證券化的過程面臨著一定的風險。商業銀行在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時,由于參與主體眾多及其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交錯復雜,必須要有完備的法律來進行規范。
(三)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指由于不完善的操作過程以及系統、人員等原因造成的經營風險。操作風險不但來自于證券化業務操作行為本身,也來自于對經營風險和對風險識別度的忽視,屬于銀行可控范圍內的風險,與證券化業務本身的收益關系不大。
(四)信息不對稱風險信息的不對稱風險主要是由于銀行發起人與債務人、投資者及證券化企業之間關于信貸信息及證券化資產的信息不對稱雖引起的,主要包括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風險。如借款人以收益最大化為目標申報虛假收益,當收益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時,借款人違約,這時銀行就容易產生道德風險。
二、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措施
任何一種新事物的產生都有著兩面性,信貸資產證券化也不例外。商業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帶動了我國金融市場的創新,并也促進了我國金融結構體系的優化和調整,但同時對其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我們也要引起充分的重視,并加強風險管理。
(一)監管部門應加強立法相關政府部門應加緊制定和完善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等新型金融業務相關的法律體系,規范金融行業的市場行為。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在運營過程中所涉及的參與主體及業務范圍較為廣泛,其相關領域的法規也要有所涉及,因此必須系統對金融法律體系進行改革,不但有利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更有利于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完善信用網絡建設完備的信用評級體系和信用查詢網絡,對于金融市場的健康運行有著基礎性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利用各種手段增強全社會對信用評級的認識程度;另一方面,應建立起專業、公正的信用評級機構,制定一個全國統一的信用等級評估標準,并利用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絡對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收集和評定,形成一個公開的查詢系統。同時要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各參與主體的信息披露機制,通過披露相關信息提高業務整體的透明度,如商業銀行要披露信貸資產的質量信息;借款人要提供真實的償付能力證據等,以便于各方規避風險。
(三)健全投資風險監管體制信貸資產證券化在降低商業銀行的風險同時,相應的增加了金融市場的風險,再由于資產證券大多屬于中長期的融資產品,其風險因市場變動和政策等原因而增大,因此建立和健全一套完善的風險監管體制和風險提醒機制顯得尤為必要。由于資產證券化所涉及主體的廣泛性,在過程中一旦發生問題,風險將會迅速的擴展、放大,給整個金融市場帶來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在美國如此成熟的金融市場環境中發生的次貸危機,就是一個典型的風險失控的例子。同時由于資產證券化之后與基礎資產的分離,造成某些風險難以察覺,因此必須有一套新的監管規則對衍生工具的風險進行預警,對可能發生投資風險做出及時的反應,建設投資者的損失。
三、結語
資產證券化風險分析范文6
一、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和發展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60年代末美國的住宅抵押貸款市場。當時承擔美國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的儲蓄金融機構,主要是儲貸協會和儲蓄銀行,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其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減少,而使其競爭實力下降,經營狀況惡化。為了擺脫這一困難局面,政府決定啟動并搞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以緩解儲蓄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1968年,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從此開全球資產證券化之先河。
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的飛速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內含和外延也發生了變化。資產證券化的概念按以下順序擴展: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銀行信用證券化資產證券化。
所謂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住宅抵押貸款的發放機構將其所持有的抵押貸款資產,匯集重組成抵押貸款組群,經過擔保或信用增級,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的融資過程。通過證券化這種方式,住宅抵押貸款的原始發放者將其貸款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消除(因為發行的是無追索權的債券),同時得到了現金或其它流動性較強的資產。相比而言,銀行信用證券化的范圍比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要廣得多,它包括汽車貸款、信用41經濟導刊1999年第2期購買價格真實交易余款退回卡應收賬款、機貸款和其它商業貸款等銀行資產,均可作為證券化的對象。被證券化資產的原有者不僅指商業銀行等貸款機構,還可以是企業等非金融機構。并且被證券化的資產可以突破信用資產的范圍,擴展到其它的資產形式。至此,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已不僅指一種實際過程,而在更重要的意義上成為一種具體十分豐富的理財觀念和方式。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原理
(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參與者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由于它具有比傳統融資方式更為經濟的優點,因而近年來發展迅速,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種類越來越多,證券化交易的組織結構也越來越復雜,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有:發起人、特設信托機構(SPV)、承銷商、投資銀行、信用提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托管人、投資者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圖1揭示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是發起人將交易的金融資產組合與發起人完全剝離,過戶給特設信托機構進行運作,信托機構將金融資產經過信用評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確保有關資產現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況下向投資者的本息回報的流向仍然暢通。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步驟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 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發起人一般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首先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根據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后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2 組建特設信托機構(SPV),實現真實出售。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托實體,注冊后的特設信托機構的活動必須受的嚴格限制,其資金全部來源于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托機構成立后,與發起人買賣合同,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SPV)。這一交易必須以真實出售(TrueSale)的方式進行,即出售后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于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
3 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特設信托機構必須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使投資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現。因為資產債務人的違約、拖欠或債務償還期與SVP安排的資產證券償付期不相配合都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所以信用提高技術代表了投資銀行的業務水平,成為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之一。
4 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與一般債券評級相似,但有自身特點。信用評級由專門評級機構應資產證券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被評級的資產必須與發起人信用風險相分離。由于出售的資產都經過了信用增級,一般地,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高于發起人的信用級別。資產證券的評級較好地保證了證券的安全度,這是資產證券化比較有吸引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5 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格。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后,由投資銀行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ABS),銷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用機構(SPV)從投資銀行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再按資產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
6 證券掛牌上市交易,資產售后管理和服務。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后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從而真正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并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托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交給特設信托機構,由其對積累金進行資產管理,以便到期時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后,若有剩余,按協議規定在發起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即告結束。
(三)資產證券化收益與風險分析
1 資產證券化對各參與者的收益分析
(1)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通常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其他類型的公司。資產證券化可以給發起人提供更低的融資成本、較低的經營杠桿、用來擴展和重新投資的立即可用資本、多樣化資金來源以更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使得金融機構能夠更充分地利用現有的能力,實現規模經濟。通過證券化的資產在公開市場中出售,金融機構可迅速獲得流動性。
(2)特設信托機構(SPV):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中介機構,它購買發起人的原始信用產品,加以整合,然后出售包裝后的證券。SPV以某種價格購買信貸資產,通過將它們包裝成市場交易商品,而增加了信貸資產的價值,然后以一個較高的價格出售。通過購買、證券化和出售,SPV幾乎將信用風險都分散給投資者承擔,這樣使得SPV降低其所有者權益成本,因為這些資產將不再出現在資產負債表中。
(3)信用提高機構:信用提高機構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它可以是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它作為一個第三方實體更適合于使這類交易成為“真實出售”,信用增級機構通常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如按擔保金額的0 5%收取。
(4)投資銀行: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一項新業務。投資銀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充當承銷商的角色,并獲得其發行收入。
(5)投資者:證券化過程為投資者在市場中提供了一個高質量的投資選擇機會。由于大多數組合資產都是由許多小額信用資產集合而構成,促進了組合的多樣化,即使其中的一兩個貸款違約,也不會對整個組合有質的影響。而且許多組合資產保持地理區域多樣化,因此,某一地區的經濟的低速發展不會深刻或迅速地影響到整個組合資產的績效,而且投資者通過購買不同的組合資產的部分證券而能夠避免地理和行業的集中帶來的風險。由于信用評級由第三方執行,然后公布等級,投資者不用自己去分析每個發起人的資信,這也處理方式要素表1表內處理與表外處理比較是吸引投資者的一個優勢所在。
2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由于資產證券化非常復雜,每一次交易無論怎樣被相當好的結構化,并被徹底地加以和精確地用文件證明,都仍然存在一些風險。常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有如下幾種:
(1)欺詐風險:從美國證券市場及其他國家證券市場中我們可以知道,由于欺詐的發生而使投資者受損的例子屢見不鮮。陳述書、保證書、法律意見書、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及其他類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詐風險的發生。
(2)法律風險:雖然法律函件及意見書原本是為了消除外部的風險因素,但有時法律的不明確性及條款的變化本身往往成為整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因素,事實上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伴隨且起關鍵作用的一種風險。
(3)金融管理風險:資產證券化是金融管理發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約、技術和結構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發生故障,整個交易可能面臨風險。我們把這種風險稱為金融管理風險,主要包括參于者不能按協議進行交易,設備不能按要求運作如電腦故障,以及交易機制出現故障等。
(4)等級下降風險:從已有的證券化實例中人們已經證實,資產證券化特別容易受到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礎包含許多復雜多樣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之一惡化,整個證券發行的等級就會陷入危險境地,從而對市場產生巨大的影響。
除了上述幾種風險之外,還存在一些其他風險,諸如政策性風險、財產和意外風險、合同協議或證券失效、對專家的依賴風險等等。所有這些風險都不是彼此獨立地存在著,而是相互聯系的。這些證券化風險的影響及發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資者必須識別這些風險,分析它們的規模,審查減少風險的,以及正確估計那些減少風險的手段的有效性。投資者在任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閱讀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中所提供的陳述書、保證書及賠償文書等文件,了解他們的責任范圍,查看是否有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注冊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要對證券化結構中存在的大量風險進行防范,最重要是看信用增級的手段,是否有一家信譽卓著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提供百分之百的擔保。
(四)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和稅收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和等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它們涉及到證券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動性,關系到每一參與者的利益,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
1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問題
資產證券化交易在會計處理上,主要考慮兩方面問題:(1)被證券化的資產和相關債務是否應該被分離出資產負債表,即是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的問題,這里還包括會計確認問題,即收益和損失的確認;(2)合并問題,即特設信托機構(SPV)是否需要和證券化發起人合并財務報表的問題。
對于是否把被證券化的資產和相關債務分離出資產負債表這個問題,主要取決于該證券化行為被當作銷售處理還是擔保融資處理,這是發起人(賣方)所關心的一個關鍵問題,因為不同的處理會對發起人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這種影響可列表如下:
在了解了上述影響之后,我們來比較一下傳統會計處理方法和近年來最新采用的合成方法對資產證券化所產生的后果。
最典型的證券化傳統會計確認方法當然要屬“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了。按照這種方法,如果發起人仍保留已轉讓資產的絕大部分收益和風險,則證券化交易視同擔保融資,證券化資產仍繼續被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被確認為發起人轉讓了相關資產的絕大部分收益和風險,那么該證券化交易被作為銷售處理,所轉讓的資產轉移出資產負債表,所募集資金作為一項資產轉讓收入,并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即表外處理)。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看成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如果發起人仍保留證券化資產相關的一部分風險和報酬,且被保留的這部分被判斷為很重要的話,則發起人在其資產負債表上仍然要繼續確認這項資產,同時將來自于證券化資產的轉讓所得稅為擔保負債的結果。但在當今金融技術飛速,使得基于基本金融工具上的各種風險與報酬能被有效地分解開來,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金融衍生工具作為載體,分散給不同的持有方。毫無疑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只對證券化交易作了非常簡單和不全面的反應,這很明顯與會計所追求的“公允(TrueandFair)反映”背道而馳。同時“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中“絕大部分”的判斷,定質容易定量難,它要求辨認和估價證券化過程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和報酬所保留或轉讓部分是否占有絕大部分,這無疑會增加實際操作上的難度和主觀性。
由于傳統的會計確認方法的局限性,使其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從而給金融交易的進一步創新與有效管理帶來了諸多不便,因此,迫切需要會計模式的改進與創新。正是在這種環境壓力下,美國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AFSNo.125):《轉讓和經營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的取消會計》(AccountingforTransfersandServicingofFinancialAssetsandExtin guishmentofLiabilities)突破傳統框框,另辟蹊徑,采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Compo nentApproach)。按照這種方法,在涉及金融資產轉讓的情況下,應該將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與因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換言之,對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因發生轉移性的交易所面臨的再確認或終止確認的處理,取決于轉讓方的銷售意圖,也即決定一項資產交易能否進行銷售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
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由于發起人與特設信托機構(SPV)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SPV是否應該合并入發起人財務報表當中,也成為證券化會計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一旦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子公司而合并入發起人的財務報表,那么,兩個獨立法人實體也就被視為一個實體,兩者之間的交易也就變成了經濟實體內部交易,必須從合并報表中剔除出去,這或許是證券化設計者所不愿看到的,因為一旦合并,發起人與SPV個別報表中原先不管怎么確認,作銷售處理也好,作融資處理也好,對合并報表來說,得出的結果是相似的,進行復雜的金融安排,并不會實現原先所期望的結果。
現行的合并與實務是以母公司對關聯公司活動的實際控制程度作為判斷合并與否的依據,而不是注重于法定持股比例的多少,凡是對關聯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有重大控制權的都被列為合并范圍之列。顯然,問題的實質在于判斷以信托形式存在的SPV是否屬于發起人的一個準子公司,通常有以下3個判斷標準:
(1)SPV為發起人帶來收益與發起人真實的子公司無實質性差異;(2)發起人直接或間接地控制著SPV,并從SPV的凈資產中獲利;(3)發起人擁有與這些利益相關的風險。
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判斷為準子公司。這就意味著,如果發起人擁有相當比例的剩余權益,把SPV納入合并范圍似乎更符合會計慣例。
2 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和會計問題一樣十分重要,直接影響證券化的成本問題,可能導致可觀的稅收費用。
關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產生的稅務問題,在不同的國家各有不同,但總的來說應是本著稅收中性化的原則(即不因證券化少繳稅或多繳稅),使稅收機構和繳稅者都能夠接受。
(1)發起人的稅收問題
當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時,有以下兩個稅務問題:
A 如果證券化交易符合銷售資產的條件,那么任何收益或虧損都必須被記入損益表內而后作為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處理。對資本利得是否應當征稅,或是否應對之實行優惠待遇(即課以輕稅),一直是稅收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話題。發達國家一般都對資本利得在稅務處理上給予程度不同的優惠,而發展家則很少將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單獨作為一個問題而加以特殊考慮。對資本利得采用輕稅政策,可以達到鼓勵資本流動,活躍資本市場,防止產生投資“鎖住”狀態的目的(即指財產持有人若發現自己有了資本利得,但考慮出售后要繳納較重的普通所得稅,便可能不愿出售,而形成“鎖住”)。
對于證券化交易產生的資本損失,也有兩種不同的做法,一種是可享受稅收抵免待遇,另一種是由于稅務機關可能認為其出售不是在發起人的正常經營范圍內,因而所產生的損失不可扣稅。
B 發起人向SPV出售資產可能會產生印花稅,稅率即使很低,也可能給交易帶來巨大的障礙。這可通過適當的安排,把證券化以債務形式進行,則可避免有關的印花稅。
(2)特設信托機構的稅收問題
對于SPV,需要考慮的稅務問題是它是否需要納稅,如果需要,應通過哪些方法來降低稅務負擔。因為在SPV產生稅務費用會增加證券化的整體成本,最簡單的辦法是在避稅天堂(如開曼群島)設立SPV;此外,也可以通過適當的安排,使該公司不被認為在發行地或資產所在地開展業務,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為了明確SPV的稅務地位,最好的辦法是向有關稅務機關預先確認。
(3)投資者的稅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