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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發展分析范文1
我國農業保險已有70多年的歷史,在自然與市場的雙重風險下,一直沒有較大的發展,經歷了早期嘗試、慢慢起步、不斷發展、停辦萎縮、全面復蘇、廣泛拓展六個發展階段。每個階段的特征與當時的經濟基礎、政策導向等密切相關,其特點歸納如表1:
農業的弱質性及準公共物品的特征,決定了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政策性農業保險利民利農,卻一直供給不足,需求不旺。在現階段政府補貼有限的情況下,商業性保險公司的產品供給達不到最優狀態,而農戶對補貼的高期望也促使了農業保險的需求處于低迷狀態。與我國總的保費收入直線上升趨勢相比,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卻時起時落,這說明了外部因素對農業保險的發展影響巨大(見表2)。
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進程
經營模式與組織形式趨于多元化
目前,開辦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除了傳統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外,還涌現出了黑龍江農業互助保險公司、吉林安華農業保險公司等一批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由全國性保險公司和專業保險公司組成的農業保險經營網絡初步形成,已覆蓋全國各省市。我國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可歸納為:“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股份制經營”、“相互制保險經營”、“商業保險公司自營”、“保險公司和政府聯辦”、“保險公司、地方政府和農業龍頭企業合作”六種模式。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日益豐富,并形成多元化發展的態勢(見表3)。
業務規模迅速擴大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市場進入了一個空前繁榮的階段,從絕對規模來看,已經成為僅次于美國的全球第二大農業保險市場。據中國保監會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1~9月,全國農業保險簽單保費收入達到120億元,同比增長31%,保費規模超過2008年全年,成為全國財險的第三大險種,為廣大農民提供了3300多億元的風險保障,承保種植業8億多畝,承保牲畜、家禽5.1億頭(只),覆蓋1.2億戶。2009年,中央財政性險種已經擴大到9種,農業保費收入達133.9億元,提供風險保障3812億元,同比增長59%,承保農戶1.33億戶,同比增長48%。
服務領域逐步拓寬
目前,我國開展的農村保險險種達160多個,其中中央財政性險種9個,覆蓋了“三農”的各個方面,除了種養兩業之外,開辦了農房、農作物大棚、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農機具等農民財產保險。同時不斷擴大保險的責任范圍,我國目前農業保險承保責任較發達國家更為廣泛。
功能作用逐步發揮
農業保險的發展,增強了農民控制風險能力和災后恢復能力,確保了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穩定,促進了國家農業產業政策,糧食安全戰略和支農惠農政策的落實。特別是近兩三年來,農業保險的賠付率逐年上升。同時,保險公司與有關部門實現數據共享,提高了農業防災抗災能力;通過保險方式,將政府臨時性的救災行為轉化為市場化的災害應對機制,促進了農業生產。
供給不足與需求缺乏同時并存
我國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雖然已經顯著增加,但是還比較有限,尤其是與發達國家大幅度補貼農業保險形成了鮮明對比。由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性與財政支持乏力之間的矛盾突出,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勢頭雖然良好,但商業化運營的供給不足與農戶需求不足共存。從表2中可以看到,農業保險密度很小,對農民生產生活的保障依然較低。同時,保險賠付與實際損失之間比例小,農險覆蓋面很低,農業保險承保率全國平均不及保面的5%,種養兩業有95%以上處于缺保狀態,農業生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風險隱患。
供需矛盾是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主要矛盾之一。美國著名的保險學者哈澤爾(Hazell)把商業保險公司持續經營農業保險的條件界定為(A+I)/P
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缺乏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
根據國際農業保險的發展經歷,農業保險都是立法先行。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農業保險法,也沒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管理條例。法制的缺失給農業保險的實踐帶來較多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業保險的規范化發展。
農民支付水平有限
近年來,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幅僅相當于同期城鎮居民收入年均增長幅度的一半。在現有的收入水平下,農戶真正可以支配的資金微乎其微,再加上農業保險高費率,大大限制了農業保險的發展水平和速度。特別是經濟比較落后地區的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條件相對更惡劣,風險更多更大,對農業保險的需求自然很高,但是受支付能力所限,這種潛在需求難以轉化為有效需求。
農業保險的供給不足
農業保險的高風險和高賠付率使得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不足。農業保險風險單位大、區域性明顯、發生頻率高并且損失大。這與一般商業保險公司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嚴重背離。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的保險資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贏利的險別或險種,這就從根本上抑制了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缺乏巨災風險分攤機制
國際上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國家大多通過提供再保險,或承擔超賠責任或建立巨災保險基金等方式,對分散農業巨災做出制度安排。農業保險缺乏合理的風險分散安排,巨災損失完全由保險公司獨立承擔,大量風險集中在經營主體自身,使得保險賠付率居高不下。經營主體的積極性、承保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受到嚴重影響。
缺乏專業技術和人才
由于農作物保險專業性很強,要求從事經營的機構和人員既要掌握嫻熟的保險經營技術,又要掌握廣泛的農業技術知識。目前具備條件的專業技術人才嚴重匱乏,影響了農業保險的推進。
農民風險意識淡薄
長期以來,中國農民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形成的自給自足觀念根深蒂固,大部分農民沒有風險意識。他們對農業保險的認識不足,也不放心把錢交給保險公司,信任危機和缺乏互助互濟的風氣,影響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政府的支持力度小
我國目前抵御農業自然風險主要依靠政府投入,較少運用保險轉嫁的方式分散農業風險,導致政府對農業基礎設施、救災救濟、價格補貼等方面的投入與年俱增,而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則十分有限。2007年以來,中央財政對吉林等六省區的五種主要糧食作物保險和能繁殖母豬保險給予支持。這充分說明,我國政府已經意識到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重要作用。盡管如此,相應的政策支持仍然不夠。比如,從事農業保險業務僅免交營業稅,政府還沒有支持補貼保費、管理費,支持再保險,允許經營健康險等。這與外國政府大量投入和政策支持農業保險形成了鮮明對照,如日本政府補貼農民保費占農民應繳保費的50%~70%。
對策建議
第一,加快制訂農業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確保其基本法律依據,規范其制度和行為,以保證農業保險體系的建立和協調運轉,以明確政策性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和保護支持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要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給予更多的關注和多方支持。對農業給予更多的關心和政策傾斜, 對農民給予更多的關愛和充分理解, 確保中央關于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從而使農民收入有效增加。農民收入的提高是發展農業保險高效發展的有利前提, 也是農業保險發展的基本條件。
第三,加快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投入力度。對經營農保的企業除了免征國家統一的營業稅之外,應該給予其他一些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及經營管理費用,確保其財務的穩定,處理好政策性保險與其他財產性險種的關系。
第四,加強政府救濟與政策性保險的合作。建立巨災風險分攤基金,嘗試巨災風險證券化,從而既可以實現投資轉嫁,又能滿足資本市場投資人的投資需求,從而推動農業保險的發展。
第五,加強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尤其是要培養核保、理賠方面的人才,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保人,控制道德風險奠定基礎。
第六,加大農業保險的宣傳力度。應通過廣播電視、發放宣傳單、深入農區宣傳等方式,提高人民對農業保險的認識,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
農業保險發展分析范文2
關鍵詞:農民;災害;農業保險;體系建設
一、木蘭縣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展農業保險的有關精神,木蘭縣提出發展農業保險的工作意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木蘭縣下設了分支機構,成為木蘭縣首家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由縣農委和縣農經管站組織開辦了各鄉鎮農經管站長和各村村長、村委會成員及一些種養大戶參加農業保險培訓班,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木蘭縣分支機構總經理講解了農業保險業務和一些有關農業保險知識及農業保險理賠流程。
目前,人保財險是木蘭縣唯一的農業保險機構,機構全稱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下設網點11家,木蘭縣農業保險的一個發展現狀就是農業保險過于單一。截至2013年,人保財險才在木蘭縣開展養殖業保險業務,據調查在部分山區鄉鎮,許多農民根本不知道人保財險在木蘭縣還開展了養殖業農業保險的,更是很少有人知道該保險公司有哪些農業險種。
二、木蘭縣農業保險發展存在問題
(1)部分農戶缺乏購買意愿。通過木蘭縣下設的11家網點信息反饋中了解到,目前在木蘭縣仍有部分農戶缺乏對農業保險的認可,進而導致這部分農戶沒有購買農業保險的意愿。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農業保險機構(也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基層的宣傳業務存在不足,導致許多農戶因對農業保險缺乏認識而沒有購買農業保險;二是部分農民存在僥幸心理,認為自己的農田或者家畜不會有太大的風險,即使購買了農業保險也是“白花錢”,索性對農業保險的許多作用也無視掉;三是由于種植面積或養殖規模的限制,許多農戶不愿意為一畝地或者一頭牲畜購買保險,認為如此小的規模還“不夠麻煩的”。由于以上原因導致木蘭縣部分農戶對農業保險缺乏購買意愿。
(2)部分農戶無法接受現有保費標準。對木蘭縣300戶農戶的農業保險參保情況進行相關抽樣調查顯示:對農業保險“完全不清楚”和“一無所知”的農戶占農戶調查總數的17.83%。1/5對農業保險的認識僅僅是停留在“聽說過”水平上。在木蘭縣,如果除掉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那么農業保險的純保險費一般應占農作物價值的15%左右,對農業保險的相關管理費用約為農作物價值的50%,盡管近年來木蘭縣現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費率2%-10%,同時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各地區都對農業保險費進行了較高的相關補貼,大部分地區的補貼達到了保費的40%-80%,但相對于一般財產險的保險費率,木蘭縣的農業保險費率仍然非常高,農業的比較效益低下,農民收入相對較低。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農戶的種植利潤相對偏低,就無法接受現行狀況下的保費標準。
(3)投保人結構惡化。投保人結構惡化這一情況主要是從保險機構角度來分析的。由于農業尤其是種植業地理條件的特殊性,不同地理位置所具有的風險是不同的。在自然災害發生概率較低的地區,從農業保險的需求角度來講,大多數農戶是不會選擇購買農業保險的,尤其是在種植面積較小,相關的配套設施比較完善的情況下,農戶所承擔的自然風險是相對較小的;相反,在自然災害發生概率較高的地區,大多數農戶則會從規避風險的角度來盡最大可能地購買農業保險。從農業保險機構的角度來看,在長期狀態下,農業保險的投保人結構將會出現惡化。
(4)農業保險經營技術落后。農業保險經營技術的落后體現在多個方面,包括種植業保險中的自然災害現場勘察、災后理賠以及理賠時間確定等。以災后理賠為例,如農戶的農田遭受了較重的冰雹災害,但并未絕產,與該農田所在地區秋收前遭受了較大的霜凍災害,但該農田并未受凍。此時該地區的農田平均產出水平非常低,保險公司無法以一個合理的平均產出水平對該農戶進行理賠。在類似的情況下,如果保險公司沒有一套完整的經營技術,則會在農戶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矛盾,嚴重時甚至會影響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
三、提高木蘭縣農業保險發展水平的對策建議
(1)加強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參保意識。針對農戶缺乏對農業保險購買意愿的情況,保險機構應該在合理范圍內加大對農業保險的宣傳力度,主要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一是通過對保險機構的基層員工進行培訓,提高員工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讓農戶感受到保險機構的正規性,確保農戶在理賠范圍內一定能夠得到合理賠償;二是通過新聞媒體加大對農業保險的宣傳力度,使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險種、費用、作用及價值有足夠的了解;三是在必要的情況下,保險機構可以采取一定的“促銷”策略,讓農戶從“實踐”的角度對農業保險有切實的了解。
(2)提高政府補貼力度。在部分農戶仍然無法承擔現有保費金額的情況下,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得補貼。國內外的實踐反復證明:發展農業保險,如果沒有充足的政府補貼,從長遠來看,無論采用何種農險模式,其保障作用都很有限。當前,木蘭縣財力還比較有限,財政補貼應堅持基本保障的原則,保險機構在保險標的的選擇上,應首先選擇關系國計民生的種植業和養殖業,并主要實行保費補貼。把木蘭縣長期實行的以直接的農業補貼、價格補貼和發生自燃災害時中央財政的救濟款,逐步轉到對農業保險的投入上。
(3)對投保農戶進行風險分級。對于投保人結構惡化這一現象,政府和保險公司應當予以重視,以防止投保人結構惡化的進一步擴大,影響農業保險的穩定發展。本文認為,應通過多投保的農戶進行風險分級來預防這一現象的惡化。保險機構可以在取得地方基層政府的支持下,對農戶種植土地的所處地理位置、歷年經營情況及近年來自然災害的發生概率進行一定得了解并收集相關數據,對所取得的數據進行處理,綜合各方面的風險因素,對投保農戶種植土地的風險發生概率進行等級劃分,對不同風險等級的農戶收取不同金額的保險費用,確保投保農戶的結構不會進一步惡化。
(4)提升農業保險經營技術。提升農業保險的經營技術是加快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要保障,是保障農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提升農業保險經營技術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合理的農業保險人力資源開發機制,確保農業保險機構中的基層人員能夠對基本保險業務充分了解的同時,還能夠對種植業和養殖業方面的技術、流程及經驗等有相對足夠的了解;二是成立相關的研究機構,對農戶風險等級劃分、現場勘查、災后理賠等多方面進行專業性的研究,確保各項業務辦理的合理性;三是完善農業保險的內部監督機制,確保保險機構內部業務員能夠在合規的情況下進行基本業務辦理,保障保險機構和農戶雙方的合法權益。(作者單位:東北農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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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發展分析范文3
[關鍵詞] 美國;農業收入保險;發展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048
[中圖分類號] F840.6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7)03- 0089- 03
1 美國農業收入保險發展概況
美國的農業保險產品從1939年開始試驗,到1996年之前,其農業保險產品主要是以承保多種自然風險為主的以產量保障為目標的保險產品,稱為產量保險。從1996年開始,美國開始了以保收入為目的進行農業收入保險探索試點,研發了種類多樣的農業收入保險產品。經過多年的產量數據積累和經驗總結,實現了目前較為完善的農業收入保險產品體系,主要分為針對農作物的收入保險產品和針對農場收入的保險產品。
1.1 美國農業收入保險發展規模
美國自實行農業收入保險以來受到農業生產者的廣泛關注,美國《農業風險保護法》的實施也對農業保險的發展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經統計,農作物收入類保險從1996 年純保費占總純保費的份額為8% ,到2014 年這個比例增長到83%。另外,2014年美國收入保險提供的保險保障達到831.57億美元,占全部農業保險保障責任1 096億美元的75.87%。
1.2 美國農業收入保險迅速發展原因分析
20世紀90年代后期,美國在農業保險制度改革中吸收了加拿大的經驗并從1996年開始,用了大約8年時間開發和試驗各類收入保險產品。2003年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廣農產品收入保險。在將近20年的時間里,美國收入保險已基本取代了產量保險,現對幾點有關其迅速發展的原因進分析。
1.2.1 符合政府的農業保險政策目標
2014年,美國出臺新農業法案,將維持美國糧食安全、確保美國民眾廉價糧食供應、幫助美國農民收入平穩增長和確保美國農產品全球競爭力的重要措施作為農業保險的政策目標。從穩定農業生產目標擴展到農村收入穩定,進一步擴大美國農業的國際競爭力。
在一定物質條件下,此目標可概括為最大程度地為農業的產量和價格風險提供安全保障,前者受自然災害影響,后者受市場價格影響,收入保險即為符合對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綜合保障的農業政策走向。
1.2.2 符合農民愿望及經營目標
農業生產者在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時,主要是將其作為一種盈利途徑,追求的是收入,只提供與自然風險相關的產量保險無法滿足農民穩定收入的需求,也無法穩定農戶的生產經營。這種對收入保險的內在強勁需求對收入保險快速發展有主要作用。
1.2.3 降低農業保險的經營風險
價格風險對于商業性保險來說是不可保風險,承保面臨一定困難,而將自然風險和價格風險結合,對農業保險經營來講是避免單純的價格風險保障,經營風險在一定條件下也會減小,從美國近20年農業保險的經營績效情況來看,也能證明收入保險的迅速發展,沒有帶來超常經營風險。
2 發展面臨主要問題研究
我國農業保險的適用范圍較窄,保障的風險單一、保障水平不足、農民參與程度低等一系列問題不利于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具體來看,當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模式面臨的主要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2.1 農業保險法律支持力度不夠
美國的農業保險得以發展,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立法推動。美國的農業保險法規完善,建立了系統的農業保險運營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國在農業保險上只是靠政策推動來實現,存在較大的困境。
2.2 當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有待完善
我國對農業保險保費的補貼處于低水平階段,據《中國農業保險市場需求調查報告》顯示,有60%左右的縣級政府能承擔的保費補貼比例在10%以下,能承擔20%以上的只有12%左右。報告指出,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市縣一級的財政收入有限,進行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壓力較大。2012年陜西省和河南省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實施方案中,每公頃小麥、玉米、水稻等保險金額降到了4 000元左右,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保障水平急需進一步加強。
2.3 農業保險資金來源過于單一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保險公司以及投保費用,以政府的財政補貼為主。但我國農業生產地域較廣,農作物種植面積較大,對于農業保險資金的需求較多,當前的r業保險資金來源渠道遠遠不能滿足我國農業發展的需要,如何擴展農業保險資源的來源渠道也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3 農業收入保險發展條件
3.1 農產品交易完全市場化
美國、加拿大的農產品市場是完全市場化的沒有政府直接進行價格干預的農產品交易,只有這樣市場價格的波動帶來的農業價格風險損失才會成為生產者關注點,農業收入的風險也才會成為保險的目標。若存在政府的價格保護,其收入風險與市場價格無關,也就不能滿足保障農戶收入的需求。
3.2 充分的農作物產量數據
沒有完整的充分的準確的當地作物的產量數據,是無法討論收入保險問題的。美國、加拿大因為法律的健全和大農場商品化經營,農作物產量的歷史數據相對完整。由于我國統計制度的前后變化以及我國統計工作存在的實際困難,我國的農業產量數據質量不是很好,特別是鄉鎮以下的數據極度缺乏,所以,在我國開發設計收入保險,要根據我國產量數據的實際情況,采用不同于美國的開發設計思路,而不能完全按照美國的做法。
3.3 較好的農產品價格數據和完善的期貨市場
由美國的經驗可知,收入保險需要的價格應根據期貨數據來估計。因為美國和加拿大等國期貨市場建立較早,一定程度上市場價格的變化比較齊全,從而全國和地方農產品的價格數據有較好的統計基礎。相較之下,我國對農產品價格變動趨勢的掌握以及準確作出預測的困難較大,相應保險費率的精算也就顯得更加困難。
農業收入保險需同時評估價格波動風險與產量下降風險,使得農業收入保險的定價較傳統的產量保險要復雜得多。加強農作物產量數據建設和農產品價格數據建設對中國農業收入保險建設有重要意義。
3.4 保險費補貼和大災風險條件下的政府支持
農業收入保U也需要政府的財政和稅收政策的支持,沒有這種支持,收入保險是不能得以發展的。與產量保險一樣,收入保險的價格較高,僅靠農民出價參與性會大大降低。
同時,大災風險問題還是寄希望于政府建立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包括政府提供的價格低廉的再保險和進一步的大災風險分散制度,或者事先準備的融資渠道,或者建立國家和省級大災風險準備金。
3.5 法律規范和保險監管足夠嚴格
法律和監管對于收入保險的重要性與產量保險相同,都是為了有效防范保險公司和農戶的道德風險,更好保護投保農戶的利益,也保護政府的政策目標的順利實現。
法律法規不健全,保險監管不到位,收入保險難以進行。首先條款是否科學合理需要監管部門來審定。美國產品是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CIC)研究和開發的,雖然他們也鼓勵商業保險公司自行開發,但是要經過FCIC的審定和批準。批準之后會給出幾年的知識產權保護期。法律的規范性和保險監管的嚴格性對中國農業收入保險的發展具有基礎性作用。
4 美國農業收入保險經驗對我國的借鑒
盡管兩國在制度政策和國家環境條件存在很大差異,美國農業收入保險的成功經驗仍對其在我國的發展具有較大的借鑒作用,結合我國近年來農業保險的發展,主要借鑒啟示如下。
4.1 加強立法對農業保險制度的保障
美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演變過程,體現了美國農業保險責任范圍的擴大,也反映了農業保險在美國穩定農業收入與生產的重要作用。美國農業保險得以發展成熟,與每一時期政府出臺的法案密切相關,我國也應借鑒美國在立法上的做法,出臺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保障我國的農業保險發展,可涵蓋對農業保險的運營、監管、資金籌集、保險費率、政府補貼等多個方面,提供法律依據。同時,政府也應針對農民收入情況適時作出調整。
4.2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機制科學化
目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比例與保障水平高低、農戶的種植規模、農作物品種以及經濟狀況均無關,采取統一保費補貼比例政策,難以實現保費補貼效用的最大化?,F階段,我國應根據不同風險保障水平,給予不同的保費補貼,保費補貼制度的不同將支付能力較的農戶補貼資金轉移到支付能力較低的農戶,考慮了農戶支付能力和對風險保障水平的不同需求,有利于提高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率。
4.3 加強農產品價格數據化建設
盡快加強農作物生產數據和價格數據積累,為我國健全和完善農作物保險制度的數據庫作出貢獻。就當前我國情況而言,制約農業收入保險定價的原因主要是難以獲得準確、全面的農產品產量和價格數據。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時間不足,農產品的產量數據積累有限,加強農產品價格基礎數據的積累和數據庫建設,是我國農業收入保險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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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發展分析范文4
關鍵詞農業保險;scp范式;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績效
中圖分類號f840.6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007-5739(2010)01-0014-02
scp范式是產業組織理論的主體理論框架,主要用于揭示企業之間關系變化的規律及其對企業經營績效的影響,即市場結構制約市場行為進而決定市場績效,其中市場結構中主要包括市場集中度、產品差別化和行業進入退出壁壘。市場行為主要涉及價格策略、產品策略和排擠競爭對手策略。市場績效主要包括產業的資產配置效率、生產規模效率等[1,2]。筆者將從對農業保險的scp范式研究,結合我國現行農業保險的特點,對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我國農業保險業提供建議。
1我國農業保險的scp范式的市場結構分析
1.1市場集中度
1.1.1農業保險。農業保險是指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按農業種類的不同分為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我國開辦的農業保險主要險種有養殖業如生豬保險、養雞保險、養鴨保險、牲畜保險、奶牛保險、淡水養殖保險等,種植業如水稻保險、蔬菜保險、林木保險等[3]。從1982年原
3我國農業保險的scp范式的市場績效分析
3.1社會福利
2008年我國保險業承保了各類農作物3 546.67萬hm2,參保農戶達9 000萬戶次,為農民提供了2 397.4億元風險保障,分別比2007年增加了130.0%、80.7%和113.0%。涉農保險保費收入24.4億元,提供風險保障1.3萬億元,支付賠款19.2億元。2009年1~9月,保費規模已超過2008年全年,全國農業保險簽單保費收入120億元,同比增長31%,為廣大農民提供了3 300多億元的保險保障,承保種植業逾5 333.33萬hm2,承保畜牧、家禽5.1億頭,覆蓋1.2億戶。
3.2保險深度
保險深度是指年保費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數值越大表明保險發展越完善。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較為完善,保險深度約為4,但是農業保險作為其中一項,單獨研究保險深度使得這一測算值偏低,因此采取將國民生產總值縮小1 000倍的數值來計算保險深度(見表1)。
從表1可以看出,截止2006年,我國農業保險業處于停滯期。2007年,隨著“三農”問題的提出,政府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實施,農業保險有了長足的發展并展現出積極良好的發展態勢。
4建議
一是完善農業保險市場。我國的農業保險許多項目仍處于試點時期,需要逐步發展完善。補貼及保險金的不確定性使得農業保險存在供給與需求雙冷的現象需要政府盡快制定和出臺《農業保險法》,對農業保險的組織形式、保險金額的確定、財政補貼份額、保費厘定依據等作出明確規定。標準化農業保險市場上參與者的行為,消除農業保險進入壁壘。二是發展農業保險再保險。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多發的國家,從而使得農業保險保險標的的損失具有多發性及廣泛性。目前沒有再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使得農業保險風險分擔出現困難,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通過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再保險公司,有效分擔市場風險,可以將原保險人的賠付金額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促使更多的保險公司加入到這一市場中。三是提高服務質量,提高產品競爭力。及時的賠付、合理的保費、優質的服務是吸引農戶投保的重要因素。目前保險市場上存在對保險標的要求苛刻、損失確定困難、給付環節繁瑣、難以到戶等缺陷,使得許多農戶不愿意投保。如何做好農業保險服務,吸引更多的農戶投保,是涉農保險公司發展的關鍵。因此,各保險公司在科學的內部管理的基礎上,應努力提升服務質量,恪守合同信用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在激烈競爭的行業中占有一席之地[6]。 整理
5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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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發展分析范文5
【關鍵詞】農業 農業保險 博弈論
一、我國農業保險業發展現狀
農業是世界公認抵御自然災害能力極差的“弱質產業”,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同時也是自然災害比較嚴重的國家之一,大面積旱災、水災在我國各地頻發。農業的穩定發展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農業保險是分散和降低農業風險的重要途徑,也是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農業保險,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各種原因,給農民帶來災害,或者由于一些突發的事故而造成農民手中有生命的農作物或生畜死亡,為農民帶來的經濟利益損失所提供的保障的一種保險形式。我國脆弱的農業,需要農業保險的有力支持和保障,來保證農業生產經營的穩定和持續發展。
我國農業保險起步較早,經歷了幾次起起落落。直到2007年,中央政府開始試點保費補貼政策,我國農業保險也進入了迅猛發展階段。(如下圖)
二、我國農業保險業發展存在的博弈問題
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框架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和協同推進,這也是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基本原則。保險市場上涉及的博弈參與人有政府、保險公司和農民三方。政府代表了農民的利益,希望農民能夠得到最大的補償水平,即在合理的籌資額度下最大化補償比;保險公司具有專業的技術和人才隊伍,希望在政府的支持下擴大農業保險市場,獲取更多的市場利潤;農民希望通過適當的參加保險從而降低受災時的損失。
(一)政府與保險公司的博弈分析
由于我國自然災害頻繁、系統性影響大,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和低收益的特點,導致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較低。政府給予保險公司經濟補償,保險公司會獲得一定的資金,用來填補農業保險業務開展時的損失,保險公司可能會選擇繼續經營,雖然經營初期會給政府帶來一定的損失,但從長遠考慮,保險公司會為政府在災害年分擔損失,這樣一來農業保險對政府和保險公司都是有利的。
(二)農民與保險公司的博弈分析
一方面,農業發展水平低下與農民收入低下同保險費率高昂的矛盾導致了農業保險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綜合賠付率高導致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不足。當保費收入大于保險賠付時,對于保險公司來說,農業保險的效用要比給農民帶來的效用高;如保費收入小于保險賠付時,則農業保險對農民的效用就會大于對保險公司的效用。結果形成了如果把保費定的過低,保險公司可能會減少甚至停止供給。而農業風險大,這就導致保費較高,在這種情況下,農民與保險公司雙方很難以形成有效的合作。
(三)政府與農民的博弈分析
在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前提下,由于農民收入有限,保費的多少會直接影響到農民是否參保,如果政府為農民支付部分保費,農民實際交的保費就能相應減少,農民購買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就會大大增加。
三、基于博弈論視角的我國農業保險業發展對策
(一)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政府對于農業保險的發展起著宏觀調控的作用。首先要加強相關的立法工作,我國目前并沒有專門立法來對農業保險給予扶持,而稅收的減免、再保險制度的確立、巨災風險基金的管理等都需要通過法律來保障;其次要給予財政支持,合理增加專項資金,適當給予財政補貼,充分調動保險公司和農民參與的積極性;最后是要不斷完善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經營方法,總結國內多年來的經驗,不斷創新,可以先試點再推廣,發展形式多樣的農業保險組織。
(二)促進保險機構優化升級
保險機構是農業發展鐘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一方面,轉變經營思路,擴展農業保險范圍,加強產品創新,“以盈補虧”、“以險養險”;另一方面,可以成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還可以大力發展農業互助合作社,增加農業保險制度體系的基層組織,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有效降低農業保險的交易成本;同時要注重農業保險人才的培養,不斷提升農業保險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修養、提高從事農業保險人才的專業化水平,提供讓農民滿意的服務。
(三)提高農民參保意識
農民是農業保險的投保人,對農業保險發展起決定性作用。首先,要提高及培養農民主動購買農業保險的意識,政府和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海報、專家講座、廣告等方式進行宣傳,讓農民們明白為什么要參加農業保險、參加了農業保險有什么好處、如何防災減災、參保后如何進行理賠等等,讓農民感受到實實在在的實惠;其次是讓農民有購買農業保險的能力,通過合理安排農村剩余勞動力,增加農民收入,發展規模經營和產業化經營,提高對農業保險的需求,簡化補貼領取手續,為農民提供更為便捷的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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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發展分析范文6
[關鍵詞]農業保險;博弈分析
[中圖分類號]F84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880(2011)01-0078-02
一、引言
我國是農業大國,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勞動對象三要素都處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脅中。2010年春季,西南5省面臨世紀大旱,造成農作物受災面積500萬公頃,其中40萬公頃良田顆粒無收。8月份的舟曲泥石流特大災害造成的損失估計達4098億元。隨著農業風險的不確定性、區域性和復雜性的不斷增強,農業保險的經營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自然災害發生頻率不規則、災害覆蓋面積廣、受災程度差異大等原因也加大了保險經營的難度。而農業保險市場各個主體間的行為是真正影響農業保險業務經營的關鍵所在。為了增加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和需求,需要在政府、保險公司和農戶間建立一個合理的利益協調和分配機制。
二、博弈模型的建立與分析
(一)農民與保險公司的博弈行為分析
保險公司策略:開展農業保險或不開展農業保險;農民的策略選擇:不參加農業保險或參加農業保險。
1.條件假設
農民農業資產為Q,農業風險發生后農業資產凈值為M,Q>M;農業風險發生概率為a。農民無參保情況下正常的防損支出為T,參保時,保費為B,參保后發生風險損失可獲得賠付,賠付率為b,賠付額為bQ,b∈(0,1]。
2.博弈分析
(1)保險公司不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公司收益為0;農民收益為Q(1-a)+aM-T;
(2)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當農民不參加保險時,公司收益為0;農民參保時,公司收益為B-ab(Q-M)。農民參保且不發生農業風險時,農民收益為Q(1-a)+aM-T-B;發生農業風險時,農民收益為Q(1-a)+a[M+b(Q-M)]-T-B。
由此得到博弈的支付矩陣如表1所示。
通過進一步分析,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獲得收益B-ab(Q-M),且收益必須大于等于零,否則保險公司不會開設該險種,得到B≥ab(Q-M)。對于理性的農民而言購買保險得到的收益應該大于等于不買保險得到的收益,則Q(1-a)+a[M+b(Q-M)]-T-B≥Q(1-a)+aM-T,即B≤ab(Q-M)。
(二) 政府與保險公司的博弈行為分析
政府有兩個策略選擇:資助農業保險業務或不資助農業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有兩個策略選擇:開展農業保險或不開展農業保險。
1.條件假設
保險公司在沒有得到政府資助時單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虧損為L;當政府資助時,政府給予農業保險業務的資助為A,政府從農業保險業務中獲得的收益為R;政府可以監督保險公司展業行為,若保險公司接受資助后沒有開展相關業務,保險公司將會受到懲罰C(C ∈[0,A])。
2.博弈分析
(1)保險公司不開展農業保險,則雙方收益都為0;
(2)政府資助農業保險業務并且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那么政府收益為(R-A),保險公司的收益為(A-L);
(3)政府資助農業保險,保險公司名義上開展農業保險,而實質上并未實施,則政府收益為(C-A),保險公司受到處罰C,其收益為(A-C);
(4)政府不資助農業保險,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則虧損L,政府收益為R。
由此得到博弈的支付矩陣如表2所示:
從表2中可以看出,組合(R,L)中L是負值,則該組合不是理性選擇。組合(C-A,A-C)中C小于A,C-A<0,那么該組合排除。博弈的均衡組合可能為(R-A,A-L)和(0,0)。
組合(R-A,A-L),若政府的資助程度不足以補償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業務虧損,即R-L<0,則博弈均衡組合為(0,0)。因此,只有當A-L≥A-C≥0時,即A≥C≥L時,博弈的均衡組合是(R-A,A-L)。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政府、保險公司、農民三者之間博弈的均衡條件:
(1) A≥C≥L≥0;⑵ B≤ab(Q-M)。
黃榮:農業保險主體博弈分析及對策
三、農業保險發展的制約因素
(一) 從農業保險的需求主體——農戶來看,我國農民的文化素質相對較低、缺乏風險意識;在經濟落后地區,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條件相對更加惡劣,理論上他們更需要農業保險的保障,但是受支付能力所限,他們的需求只是一種潛在的而不是現實有效的;另外,我國農民受傳統習慣影響,土地經營規模小且布局分散,客觀上作為一種風險調節和分散機制,并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災害損失的經濟影響,進而降低了對農業保險的需求。
(二) 對農業保險的供給主體——商業保險公司來說,其目標是利潤最大化,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得根據有關的數學定律和統計制定合理的表現價格。在農業保險領域,如表1所示,農民無論選擇購買保險還是不購買保險,其自身都會得到一定的收益。其次,農民不會購買高保費的產品。保險公司只有在農民選擇購買保險時才會有相應收入,因此,保險公司本身處于被動地位。而如果開展相關業務,過低的保費意味著保險公司經營的虧損;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承包足夠多的風險單位將受到保單價格和公司經營范圍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這部分保險資本必然投向其他盈利險種,進而抑制了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三)對于農業保險第三個主體——政府而言,政府的資助可以使得政府和保險公司雙方獲益。政府從財政稅收等多方面給予支持,一方面可以激發農民投保熱情,增加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另一方面增強對農業保險公司的融資支持,提高保險公司的融資能力,推動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四、農業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明確政府的自身定位
農業保險是一種準公共物品, 是政府支持農業發展的重要手段, 需要政府對農業保險的發展進行適當的干預, 以解決農業保險市場機制自身的缺陷, 保障農業保險作為農業生產穩定器得以良性發展。同時,政府還應營造良好的農業保險文化氛圍,提高農民文化素質和參保意識,促進保險公司和農戶合作。因此, 政府必須要明確自己作為保險監管和推動保險市場達到供求平衡的中介人的雙重身份, 把握對農民補貼的限度和加強保險市場的規范管理。
(二)采取金融支持和稅收優惠,鼓勵保險公司經營農險業務
為了農業生產經營的穩定發展,政府應當給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支持,減免其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所得稅,并建立一套包括財政、稅收、信貸等金融手段于一體的農業保險體系,以政府為橋梁通過多種方式或平臺緩解農民支付保費難題,如“保險公司+農村信用社+農戶”模式。通過支持和鼓勵農村信用社與保險公司的合作,簡化農民購買保險的程序,鼓勵農民購險。
(三) 保險公司制定農業保險費率應體現出地區差別
保險費率是以實際損失率為基礎計算的, 一般企業和家庭財產的損失率只有 1‰~2‰。以新疆為例,十幾年的災害損失統計顯示,種植業損失率為 8%~10%, 遭受各種自然災害的損失率以縣為單位計算, 則為 10%~30%。保險是與風險相聯系的, 風險的大小是決定保險費率高低的最基本的因素, 對于不同的地區或區域來說, 自然災害的種類、發生頻次、強度和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是有很大區別的,因此, 保險費率在地區或區域間也應有所差異,通過不同費率的產品向農戶提供多種選擇,激發農戶投保熱情。
(四)建立農業風險防范基金
改變單一、事后財政補助的農業災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商業性、集農業保險與財政補助、社會救助于一體的農業風險防范與救助機制。通過財政、民政救助、企業捐贈、資產證券化等多渠道、多方面共同出資, 建立農業風險基金體系, 用于自然災害的超賠補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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