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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基層社會治理系統范文1
關鍵詞:新媒體 社區治理 微信
一、呼倫街道微信公眾平臺的基本情況
2013年呼倫街道率先創建了“呼倫街道微信公眾平臺”,打開了黨群、干群溝通的新途徑,榮獲了“第三屆全國基層黨建創新案例優秀獎”。目前,呼倫街道微信公眾平臺由兩部分組成,訂閱號提供組織、技術支撐,微網提供應用信息和服務支撐。
二、呼倫街道微信公眾平臺實際中發揮的作用
(一)充分發揮了政務公開的職能。平臺在實際工作中就是堅持向群眾“講實情、說真話、辦實事”,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也避免了虛假信息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方便了居民,提升了民主意識和民眾參與熱情,確保公眾有效監督。
(二)充分發揮了匯聚民意的職能。呼倫街道利用平臺試圖探索創新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新機制。如微信平臺收到居民群眾咨詢、反映問題的意見及時回復,變“單向灌輸”為“雙向溝通”。針對轄區企事業單位及居民個人存在的一些常見問題,利用平臺的自動回復系統,及時地、細致地給予解答,搭建了匯集民智新平臺。
(三)充分發揮了便民的職能。平臺在實際工作中將一些社會謠言及時澄清,對居民關心的國家普惠惠民政策及時,起到了一定的正面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謠言的擴散傳播,避免群眾產生心理恐慌而導致的社會秩序混亂,做到了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
三、呼倫街道微信公眾平臺社區治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問題
1.傳統治理方式的思維慣性。筆者曾在街道等基層單位工作,經過對公眾平臺的實際運營及創建過程中,明顯可以看出,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的應用還薄弱。微信作為一個獨特的公共空間建構了一種新的社會生活模式,對新媒體的應用重視程度還有待進一步增強。
2.推廣應用滯后?;鶎痈刹渴巧鐣卫淼闹匾黧w,他們還不能完全掌握和運用新媒體,還不能成為新媒體參與社會治理的支持者和推動者,制約了新媒體在基層政務上的運用和發展。
3.運營人才缺乏。雖然以微信等為代表的新媒體平臺在基層政府社會治理中的角色越來越重要,但是懂得新媒體運營的人才缺乏,運營人員缺少必備的知識體系和專業素質,沒有開發能力,只能被動應用,不能適應形勢和民眾需求,成為制約新媒體發展的關鍵。
(二)原因分析
1.新媒體的覆蓋小。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還是一個新鮮事物,而微信正是新媒體產品代表,它的應用在社區居民的認同感上還是問題重重,社區活動、交流方式、情感歸屬、科技自身的問題影響其應用。
2.新媒體的投入不夠。在深化改革時期,對社會建設尤其是對基層社區治理還沒有納到重要位置,使得基層不能適應社會轉型的社區治理方式,對于創新社區治理方式等方面投入也很欠缺,缺乏人、財、物等的投入。
四、完善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應用的對策建議
(一)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要搭建平等交流的開放平臺,推動不同主體間實現合作共治。公眾權利的高效有序運行,需要建立公眾利益表達機制,搭建訴求互動表達平臺,通過各方表達自己的利益需求和認真考慮他人的利益訴求,在平等協商和彼此妥協的基礎上達成對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共識①。所以,在社區治理過程中要充分利用新媒體搭建交流自治的開放平臺,保證信息的真實和完整,提升決策的可行性,實現共治與善治。
(二)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要建立雙向權利運行模式,加強對權利的監督制約。利用新媒體建設的互動、監督平臺能夠較為充分地實現在均等條件下對所有人的開放,使所有利益相關者自由自愿參與進來,并不受任何歧視與阻礙,全天候、全過程、全方位實現有效監督,并通過新媒體傳播的放大效應,形成有效的互相制約機制。
(三)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要協調社會利益關系,形成多元沖突、矛盾激化的緩沖地帶。目前社會轉型期,需要健全和蓬勃發展的社會,增強社會的構建需要公共領域的培育,國家和社會之間存在極大的張力,而“公共領域”充當了這種張力的緩沖地帶②。新媒體參與社區治理對于緩解錯綜復雜的社會矛盾,不同階層和利益主體之間找到一個平等平臺,運用新媒體表達對社會的態度、觀點與立場,政府通過新媒體利用大數據云計劃,進行處理分析,搜集社情民意。
(四)新媒體在社區治理中要不斷開發新媒體推送便民服務功能,創新社區治理服務路徑。群眾希望獲得“一站式”且無間斷24小時、零距離的服務,新媒體為這些期待提供了可能。在社區治理中,互聯網思維與“網絡化基層管理”已經成為了一個新的發展趨勢③。利用新媒體高效、便捷、傳播網狀等特點,打造為民服務平臺,社區各項業務工作及服務流程,提供各類民生服務。新媒體可以通過一系列專門的、有針對性、細分群眾的服務,對服務對象實現興趣愛好、職業年齡等專業化細分,滿足各類公眾群體的個性化需求,實現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互動溝通,凝聚共識。
五、結語
本文對呼倫街道運用新媒體參與社區治理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所遇到的問題和解決辦法,以治理理論和調查研究為視角,進行了認真的梳理和總結,為推進社會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提供了參考。
注釋:
①金世斌:《公共權力運行中的公共利益悖論及其消解》,《上海城市管理》,2014年第05期,第11-13頁。
②宋瑞霞:《公共領域:國家與社會之間張力的緩沖地帶》,《法制與社會》,2014年第02期,第9頁。
③楊敏、楊玉宏:《“服務D治理D管理”新型P系與社區治理新探索》,《思想戰線》,2013年第3期,第23頁。
參考文獻:
[1]Melvin Delgado, Community Social Work Practiceinan Urbancontext: The Potentialofa Capacity Enhancement Perspectiv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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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俞可平.治理與善治[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4]宋瑞霞.公共領域:國家與社會之間張力的緩沖地帶[J].法制與社會,2014,(06).
全國基層社會治理系統范文2
一、我市基層法律服務發展歷程
我市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是從1985年開展起來的,主要是彌補當時律師、公證人員不足,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群眾法律服務需求。初期成立的法律服務所依托鄉鎮、街道司法科,除開展基層法律服務業務外,還承擔著基層司法行政的職責,負責指導人民調解,進行法制宣傳,開展綜合治理等工作。1993年,隨著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市基層法律服務突破了單純依托鄉鎮、街道司法科的辦所模式,扶植、發展了一批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兩不四自”所,形成了基層法律服務所多種體制并存、相互競爭的局面。
*年3月31日,司法部59號、60號令,即《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組織機制、建所模式、運行機制、執業準入、執業監督等做出了有關規定。
*年10月,我們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部署和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脫鉤改制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本著積極、慎重、區別對待的原則,精心組織實施街道、鄉鎮法律服務所與所在街道、鄉鎮;有掛靠單位的直管所與所掛靠的單位實行脫鉤改制工作,對于尚未實現自收自支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暫不實行脫鉤改制,維持原管理運作體制。為配合此項工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了重新登記。全市有271家所條件合格,準予登記,1394名按要求實行了脫鉤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經申請,審核領取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20*年8月,司法部召開全國大中城市社區法律服務工作會議。會議提出法律服務工作要從多方面進行規范,以律師工作與大中城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重點,并提出了“一個調整,兩個加強”的指導方針,作為大中城市社區法律服務工作調整規范的方向。“一個調整”即街道法律服務所要從訴訟領域逐步調整出來;“兩個加強”即加強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面向基層、面向社區、面向群眾服務的功能,加強律師為社區居民提供訴訟法律服務的功能。按照會議精神,我們對全市基層法律服務進行了調整規范。231家基層法律服務所、1300余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立足街道、鄉鎮社區,面向基層社區群眾開展法律服務業務。
從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發展歷程看,它的產生確與當時律師公證力量不足、法律服務供求緊張有直接關系。但它在發展起來后經長期實踐探索,已逐步形成有別于其他法律服務工作的職能特色和優勢。一是它的服務基本履蓋了農村鄉鎮和城市社區,為農村群眾和城市居民處理簡單、小額的法律事務提供了一種就近便利及時的法律服務渠道,特別是在穩定和完善農村中發揮著法律保障作用。其業務總量和服務受眾面逐年增長,與律師業、公證業初步形成一種拾遺補缺、優勢互補的格局。二是由于它貼近群眾,服務便捷,且收費低廉,在便利滿足城鄉低收入階層和弱勢群體獲取法律服務方面發揮著特殊作用,為他們排憂解難,成為彌補我國法律援助不發達的重要舉措。三是它自創立以來,就在協助基層政權組織推進依法治理、依法行政、開展法制宣傳、整治熱點問題、開展社區法律服務等方面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發揮著參謀助手的作用并成為鄉鎮司法所的得力助手。
二、當前狀況及問題
我市目前基層法律服務所共222家,法律服務工作者1160人。其中城八區89家所,556人;郊區133家所,604人(根據2005年度執業檢查統計)。城八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中,離退休人員150人左右,其余400多人均為前些年脫鉤改制人員,年齡以40、50歲為絕大多數,這部分人員文化程度以大專為主,從業時間較長,是城區基層法律服務的主流力量。從總體情況看,基層法律服務適應了現階段郊區鄉鎮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它所起到的為農村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為基層政權和村民自治組織充當參謀助手、為廣大農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的特色和優勢隨市場的擴大和需求的增長更加顯現無遺。它以其低成本提供方便、及時的服務贏得了相當的服務空間,并協助鄉鎮司法所落實普法宣傳、法律咨詢服務,開展人民調解,推進依法治理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的壓力,從而在實踐中印證了其現階段存在的合理性。在城區由于律師服務業相對發達,基層法律服務作為“簡易和初級”的法律服務雖然仍有一定的服務市場但總的講已較難參與服務市場的競爭,加上人員構成復雜、兼職人員過多過濫,現行的行政管理手段也難以實施有效的管理,以至產生了跨街道跨地區亂設分支機構和接待站點、單純追求經濟效益違規開展有償服務、冒稱律師名義誤導群眾或以不正當手段與律師爭攬業務甚至惡性競爭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不僅難保服務質量,違反執業紀律、侵害當事人權益的問題也時有發生。在相當程度上沖擊和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秩序,也損害了法律服務隊伍的整體形象。這些情況的出現給我們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迫切需要我們研究新思路、考慮新對策,采取切實可行的新方法,進一步歸納問題分析原因予以引導和規范。對于問題可歸納為:
(一)組織形式定位不明,開展訴訟服務缺乏法律依據,對未來發展的認識不統一。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組織形式司法部頒布的兩個管理辦法中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事業法人體制進行管理和運作”,在當前法制不斷健全,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斷提高的形勢下,這種摸棱兩可的說法顯然已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在實際操作中也帶來了一定的混亂。任何一個社會組織都必須經法定程序登記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在進行機構法人代碼登記和納稅申報時就面臨了對其組織形式界定不明的情況,給我們的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難;在服務方面,基層法律服務所承擔訴訟服務在法律上沒有依據。我國的訴訟法律制度由三大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律師、單位推薦的人及監護人、親友才能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與刑事訴訟法基本一致,只是范圍上稍有擴大,即經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擔任訴訟人。這里所謂其他公民,是在法院許可的情況下一種臨時性的、個人性的不收取費用的活動,不是專門的職業性活動。顯然,三大訴訟法都沒有賦予基層法律服務所以自己的名義訴訟的資格;三是管理機關內部認識不一。鑒于外部環境壓力,在我系統內部,對基層法律服務長期存在著不同看法及較大爭議。有的認為它是特定時期的產物,是彌補律師不足的權宜之計,在律師業壯大后應逐步萎縮消亡;有的則堅持它作為律師制度的有益補充,同時是基層法治的重要輔助力量,應促其規范,長期穩定發展;還有的認為它是一種過渡形態,基于目前國情和律師業現狀,它可以在農村保留發展,但應先從城市退出,并創造條件逐步向律師業并軌。這種認識上的分歧不僅造成對其發展模式、走向等重大問題長期形不成共識,而且導致相關政策不時處于搖擺、步調不一和不確定狀態。這些年外部的法律、政策環境也不時對基層法律服務的發展造成沖擊和影響,特別是在全國大中城市社區法律服務工作會議之后對我市基層法律服務的影響不小,同時又缺乏明晰的規范政策和措施使管理中的一些問題一時難以解決。
(二)當前可依據的相關政策文件和監管力量已經不適合新時期基層法律服務管理的需求。我們對基層法律服務的監督管理依據主要是司法部于*年3月31日以59號、60號令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兩個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組織機構、建所模式、運行機制、執業準入、執業監督等做了原則性規定。北京市司法局根據兩個辦法配套出臺了《北京市基層法律服務所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并就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輔助人員管理、業務檔案管理、執業廣告管理等提出了規范性要求。但從實際管理角度看,部頒兩個管理辦法雖然對基層法律服務的基本構架、人員要求、執業條件、內部制度等做了相應規定,但存在過于原則、可操作性差的問題,況且部頒規章的法律效力較低,難以全面規范作為法律服務業中一個類別的基層法律服務,國家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更對其產生諸多限制。尤其是現階段我們執行的有資格但不能在城區執業、城八區嚴格控制不能轉入從業人員、停辦兼職人員執業以及停批設立新所等具體限制措施都是根據上級領導講話精神和指示而行,缺少相關的法律或政策文件依據。這是我們規范管理工作中最關鍵的問題,也是我們工作的軟肋。
從監督管理的組織機構看,司法部作為全國基層法律服務的最高管理機關,原由基層工作司基層法律服務指導處負責,不過兩三個工作人員?,F交由公證律師司負責,一個工作人員。北京市由市局基層工作處基層法律服務科負責,工作人員兩名。作為具體實施監督管理的區縣司法局,承擔此項工作的基層工作科由于負責的工作項目多、涉及面廣、人員編制有限,能有一個人兼職負責此項工作已屬不易,難以實現對基層法律服務的監督管理職能,只能是有了文件發一發,年檢注冊蓋個章,遇到投訴應付應付息事寧人而已。而且現有的監督管理手段也多為事后監督,在實施上既缺乏法律依據,又沒有組織保證,多流于形式上的走過場。
(三)落實街道基層法律服務所退出訴訟領域的難度較大。根據司法部全國大中城市社區法律服務會議和2005年3月下發的《進一步規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精神,街道基層法律服務所要調整出訴訟領域,向公益性社區法律服務組織過渡和轉型。對此,我們認為目前在我市全面落實此項工作有很大難度。
1、城區街道法律服務所要逐步退出訴訟領域的可操作性不大、不實際。僅靠司法行政機關的力量“退出”環節操作十分困難,首先,我們沒有撤消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權力,如果原組建單位不配合,我們將難有作為。其次,假如城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私下接案做,我們無法及時了解,也不能保證“退出”的有效落實。在法院認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作訴訟的現狀下,我們不能完全杜絕上述這種違規操作。
2、根據部發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及相關說明中提到的“明確基層法律服務所按事業單位進行管理的模式…….”。就北京市的情況來看,長久以來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性質一直沒有統一的界定。如果現在統一改為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其編制、經費等具體問題都無法得到落實,必然影響今后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的開展。
3、如果執行城區街道法律服務工作者退出訴訟領域的意見,我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安置問題難以解決。這些人由于年齡和現有素質、學歷等條件的制約,極少能夠具有申辦律師事務所或轉為從業律師的資格。他們在退出訴訟領域后必將面臨主要生計斷絕、生活難以為繼的困難局面。如此則不免引發上訪、或其他過激行為,勢必對首都的社會政治穩定、生活安定造成不利影響。
三、對策及建議
以上這些問題和可能出現的情況,我們已反饋給司法部有關部門,并請上級領導機關能夠進一步提出具體、穩妥的指導意見,分階段、有步驟地解決基層法律服務的規范和發展問題。針對上述問題,我們從現階段加強基層法律服務管理的角度出發提幾點建議:
第一、應該承認基層法律服務目前仍有存在的必要。不論在城區還是在郊區縣律師法律服務仍有缺口,基層法律服務以其自身的特點可以拾遺補缺,滿足民眾低層次的法律需求。尤其是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大形勢下基層法律服務可以其自身的優勢發揮出顯著的作用。
第二、建立健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F階段基層法律服務監督管理的基礎法律依據的欠缺是管理環節薄弱的致命傷,沒有一套法律效力高、操作性強、完備、規范的制度,難以實現對基層法律服務有效的管理。
首先,基層法律服務作為現階段社會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應有其相應的法律地位,這也是一個法治社會必然的要求?,F在的基層法律服務上位依據只有兩個部頒規章,不論是對其訴訟地位還是其社會法律服務職能的體現都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界定。
其次,基層法律服務管理涉及的范圍較廣,既有機構的又有人員的;既有內部的又有對外的;既有業務管理又有行政管理。對任何一項內容的管理都需要一個評價的標準,只靠兩個管理辦法是根本達不到的,需制定不同范圍、不同級階、不同效力的一整套科學完備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特別是對現行的一些限制性政策規定,迫切需要按照有關部頒規章明確實施依據,保障有章可循,措施有據,管理到位。
第三、明確我市基層法律服務城、郊區不同的發展思路。如果城區不再發展已是既定方針的話,就需要考慮如何引導現有城區從業人員向郊區農村過渡,除去利用行政的還應運用市場的經濟的方式或手段引導并在一段時間內維持城區機構、人員和業務范圍的現狀,以滿足現階段城區低層的法律服務市場需求。在不斷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和嚴格控制不增加從業人員的基礎上待其自變。同時著重做好政策依據方面的工作,以備因申請執業、轉所等問題引發的詢問和質疑。對于八城區以外的郊區縣應形成宏觀的發展思路,制定配套規章制度,促進基層法律服務的健康發展。
全國基層社會治理系統范文3
社會管理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是政府部門為了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社會系統的正常運轉而采取的一系列組織、溝通、協調、監督等行政行為的總稱。社會管理的能力也是政府能力的重要方面,包含政府部門對于社會的控制力和導向力,直接影響到政府職能的實現。長期以來,如何創建一個能實現社會良好治理的社會管理模式,一直都是我國各級政府面臨的重大課題。從改革開放前采用的單位制,到八九十年代采用的街居制,都是我國政府追求良好社會管理模式的探索。近年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以及全面深化改革戰略的實施過程中,各種各樣的社會問題也頻繁出現,中國的社會管理面臨著“失范”的風險。為了控制社會風險,保證良好的社會秩序,當前我國很多地方采取了網格化社會管理的模式,其成效不能低估,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本文擬就此作一些分析。
一、單位制:社會管理的傳統模式
(一)單位制的特征
單位制是中國在20世紀50年代以后實行的,以企事業組織為單位,承擔政府的社會分工目標,并對其成員進行全面管理的制度。執行這種制度的企事業組織稱為單位。[1]單位制有以下幾個特征:
首先,單位制中的國家壟斷控制資源的供給。單位制具有強烈的中國特色,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控制了幾乎所有的資源,大多數社會成員都被國家組織到一個個具體的由國家所建立的‘單位組織’中,由這些單位給予他們社會行為的權利、身份和合法性,滿足他們的各種需求,代表和維護他們的利益,控制他們的行為。”[2]單位制下的“單位”也可以看作是政府的延伸,承擔了政府的分配資源的功能,而政府本身則是一切資源的壟斷者,是個無所不包的全能政府。
其次,單位制的組織機理是國家與單位、單位與個人雙重的依附與庇護。單位依附于國家,國家為單位提供庇護。同時,個人必須依附于單位,而單位為個人提供庇護。美國學者Andrew. G. Walder曾提出研究20世紀中后期中國城市基層社會的嶄新視角――單位和單位依附理論。該理論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公有制體系屬于再分配體制,所有的資源都由國家來統一分配,單位的資源來源于國家,但國家再分配的功能也必須依賴于單位來實現,單位和國家之間形成了依附與庇護的關系;在短缺經濟以及單位占有和使用資源的條件下,職工所需的生活必需品是通過單位來分配的,職工與單位之間也形成了依附與庇護的關系?!盵3]
第三,單位制中的單位承擔了無限的社會功能?!皬膯挝坏纳鐣δ艿慕嵌葋砜?,單位作為‘小福利國家’,向單位人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福利保障。一個人一旦進入單位, 單位就有代表國家對其生老病死、吃喝拉撒負責的無限義務?!盵4]在這個意義上講,單位成為社會的代名詞,單位的概念與社會的概念無限重合。
(二)單位制的執行效用
首先,單位制的實施使得單位與其成員之間形成了一種特殊的“保護――束縛”機制。單位給城市居民提供了相對充足的物質和社會資源,保證了他們的生活,但是后者付出的代價卻是選擇自己工作和生活方式的自由,最終形成了一種依附性的人格,限制了人性中的創造力。因為一旦離開了單位的庇護,個人就是孤獨的和無所依托的,根本無法獲取生活所需的必要資源。同時,“單位所控制的資源不僅包括以貨幣和實物體現的物質生活資源, 而且包括無形而重要的‘制度性資源’”,[5] 如機會、權利、社會身份等等。如果個人希望從單位中獲取這種制度性資源,那就必須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接受單位的束縛和控制。
其次,單位制的實施促進了社會生活組織化的實現,保證了社會生活的秩序。單位制下的個人必須做好單位所賦予的角色,遵循單位中的秩序而無法脫離單位自主行事。這樣一來就形成了一種組織化的社會生活,這種組織化自由度極低,但卻保證了社會生活的極端穩定,克服了傳統中國“一盤散沙”式的結構性危機。同時,“單位制度也建立起了一種高效率的社會政治動員機制,有效地滿足了黨和政府運用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大規模地組織群眾投入各種政治運動,以實現黨和政府的各項戰略意圖的需要?!盵4]
第三,單位制的實施有效地實現了社會控制?!叭珖嗣駧缀醵急患{入了行政權力的控制范圍之內,國家的觸角延伸到了全國的每一個角落和社會生活的每一個領域,整個社會實現了高度的整合?!盵6]中央政府借由單位制運用行政權力塑造了一個“無縫隙”的政府,每個人都在社會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國家經由單位對每一個體制內的人負責,從而在最大限度上減少了社會失范的可能性,實現了社會控制。
二、網格化社會管理:當前社會管理的新模式
網格化社會管理是一種數字化社會管理模式,主要是運用地理編碼技術、網絡地圖技術、現代通信技術,將不同街道、社區劃分成若干網格,使其部件、事件數字化,同時將部件、事件管理與網格單元進行對接。形成多維的信息體系,一旦發現問題,都能及時傳遞到指揮平臺,通過指揮平臺通知相應職能部門解決問題,實現社會管理空間和時間的無縫銜接。
(一)網格化社會管理的運行流程
圖1網格化社會管理運行流程圖1.信息收集。網格長對本網格區域內各類不穩定因素、治安隱患、事故隱患、居民矛盾進行隨時排查,監督員在若干單元網格內巡視,在縣級的社會管理服務中心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上報需要解決的問題或者領導批轉的問題,由監督員進行核實。對于能在自然村(社區)解決的問題,解決后登記備案;需要上報處理的問題由自然村(社區)或監督員提交鄉鎮(居委會)處理并備案;需上報縣級指揮中心處理的問題由鄉鎮(居委會)上報或監督員直接上報,真正做到“全覆蓋、全方位、全動態、全過程”。
2.案卷建立??h級網格化社會管理協調服務中心的坐席人員接收各鄉鎮(社區)或監督員上報的問題和各類信息,根據部件、事件的處理預案進行立案,并報值班班長審核。
3.任務派遣??h級網格化社會管理協調服務中心值班班長將立案的案卷進行分解,確定責任單位,并交由坐席人員派遣至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處置。
4.任務處理。相關責任單位按照網格化社會管理協調服務中心的指令,按規定組織力量到現場進行處置。涉及多個部門聯合答復解決的問題,由責任單位協調各協辦單位答復或解決,并由網格化社會管理協調服務中心督促落實。
5.結果反饋。各相關責任單位對問題處理完畢之后,要通過社會管理網格化監督指揮系統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網格化社會管理協調服務中心。
6.核查結案。網格化社會管理協調服務中心的坐席人員利用短信和網絡等方式通知相應區域的監督員到現場核查問題處理情況,并將信息反饋至網格化社會管理協調服務中心,經坐席人員核查、值班班長審核后,若上報的核查信息與問題處置標準一致,協調服務中心將進行結案處理;若未達到處置標準,將由網格化社會管理協調服務中心立案督辦。如督辦未果將轉交縣效能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綜合評價。在社會管理網格化監督指揮平臺系統中設置績效評價模塊,自動生成評價結果。同時,社會管理監督指揮中心定期問題處置情況和各責任單位的績效評分,接受社會監督。
(二)網格化社會管理的配套機制
1.“網格化管理”問題流轉機制。在網格化社會管理協調服務中心領導組與部門、部門與鄉鎮(居委會)、部門與行政村(社區)之間建立問題流轉辦理機制。每半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監督員匯報工作情況、群眾生產生活情況及矛盾糾紛排查情況;每月底進行經驗總結和下月工作部署。網格化社會管理協調服務中心建立基礎臺賬,統一登記、造冊、分類,真正做到“全覆蓋、全方位、全動態、全過程”。對群眾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由行政村(社區)通過社會管理網格化監督指揮信息平臺提交鄉鎮(居委會),鄉鎮(居委會)再通過社會管理網格化監督指揮信息平臺通知縣直相關職能部門;縣直各部門要及時答復或解決鄉鎮(居委會)通過社會管理網格化監督指揮信息平臺提交的問題。
2.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對于各部門、鄉鎮、行政村在職權范圍內無法解決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縣級政府建立了聯合執法工作機制,采取聯合執法形式予以解決。
3.“五個每天”管理機制。管理機制以網格化社會管理監督員即網格員上報案件為切入點,監督員在負責區域內不間斷巡邏,對各責任主體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形成新的城市管理體制,即“五個每天”:責任主體“每天維護”;城市管理監督員“每天監督”;社區、鄉鎮等“每天管理”;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每天執法”;數字化管理平臺對五類主體(產權主體、責任主體、監督主體、管理主體、執法主體)“每天評價”。通過“五個每天”管理體制,有效推進各方認真履行職責,實現管理的社會化和常態化運作,提高城市(農村)問題的及時解決率,改善城市(農村)面貌和秩序。
4.建立量化績效考評體制。將社會管理網格化工作納入縣級政府年度目標考核的指標體系,進行量化打分,考核結果作為單位和個人年終評優的重要依據。同時將考核評價結果在政府網站以及報紙等媒體和信息平臺進行公示,逐步推進監督方式的社會化和公開化。
(三)網格化社會管理模式的特點
1.組織架構特點:打破部門區隔,建立部門協調聯動機制。以往的社會管理之所以沒有效率,原因是社會管理的職能分散在各個政府部門當中而沒有形成合力,社會管理的問題卻往往是復雜多元的,遠遠不是單個政府部門憑借自己的力量就可以解決的,這時候部門分立區隔的劣勢就凸顯出來了,各個政府部門之間基本缺乏協調聯動機制,出了問題之后互相扯皮,誰也沒有勇氣和決心去處理問題。而網格化社會管理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網格化社會管理的模式其實創建了一個社會問題的分揀和處置平臺,通過網格化社會管理協調服務這個平臺統一把收集到的問題加以歸類和分揀。這樣不僅避免了各個橫向的職能部門自己分類和處置問題所可能帶來的不科學和不積極的情況,而且形成了一個處理問題的協調和監督機制。不僅可以協調有關的部門來共同處理這個問題,而且可以對問題處理的最終結果形成監督和控制。
2.管理技術特點:將現代化信息技術和網格技術應用于政府的社會管理事業當中,實現精細化管理。網格化社會管理的又一大特點是現代化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廣泛運用,可以說網格化社會管理的模式就是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運用到政府社會管理之后的產物。社會管理所一直面臨的問題就是社會管理的幅度問題,也就是說我們的政府所面對的社會是一個高度分散而且異質化的社會,社會管理所面臨的問題非常龐雜,而且我們社會管理的中心――政府也很難保證自身所有的政策都能覆蓋到社會的邊緣,社會控制、社會管理、社會秩序維護的能力也并非那么強。不過,當網絡技術、信息技術應用到社會管理當中之后,事情發生了變化。雖然整個社會的分散性和異質性依然沒有改變,但是政府通過運用網絡技術和信息技術可以顯著地增強自身社會管理和社會秩序維護的能力。尤其是在網格化社會管理中,網格化社會管理協調服務中心可以通過建立網格化社會管理信息平臺,顯著地增強信息收集和傳遞的效率,把社會管理的范圍擴展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
3.行政流程特點:被動處理與主動吸納并重,實現了社會管理的雙向互動。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往往是一種被動的社會管理模式,被動性主要體現在社會管理問題的發現主要依靠群眾的舉報和反映,而且問題的解決和處理還依賴于群眾的反映是否找到了正確的接受單位,并且相關單位對于問題的解決還必須是熱心盡責的。而在實際的社會管理實踐中,這些條件也不一定能夠完全具備。網格化社會管理的模式則創建了一個社會問題的收集和歸納平臺,通過網格員的努力把社會問題發現和收集起來,而不是讓單個的老百姓去尋求政府部門的幫助和介入。這樣社會問題的收集就擁有了兩種方式,一種是根據網格員的主動吸納和收集,另一種是根據群眾的反映。而且這兩種方式并不是割裂的,而是雙向互動的,網格員也需要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調研和分析,群眾也可以對網格員的工作進行監督。
三、社會控制思維的延續――單位制與網格化的相通之處
網格化社會管理的模式雖然是一種新出現的社會管理模式,但是這種社會管理的模式卻并非是完全創新的,其中仍然包含著單位制社會控制模式的基因,二者之間仍然有內在邏輯繼承性。
(一)社會管理的核心推動力:政府及其擁有的行政權力
單位制中的企事業單位部分承擔了社會管理職能,而這部分社會管理的職能是由政府賦予的,而且從根本上來看應該由政府來承擔。可以說是政府借由單位這只手實現了對單位中的個人的管理,雖然單位是個人的直接管理者,但是從根本上說政府才是最終的控制者,單位只是一個實現社會管理的中介工具。網格化社會管理模式中,雖然不是由單個的單位來承擔社會管理的職能,但卻是由一個統一的網格化社會管理協調服務中心來承擔社會管理的職能,這個大型“單位”的職能基本上是無限的,幾乎所有的社會上的問題都可以由它去組織協調。這個網格化協調服務中心卻并不是一個社會性質的組織,而是由政府創建的一個行政性質的組織,它的運行依賴行政資源,耗費公共財政??梢?,網格化的社會管理模式的推動力還是政府及其擁有的行政權力。
(二)社會管理的方式:社會管理行政化的路徑依賴
“‘社會管理’在中國基本上就是政府管理社會,是行政對于社會管理的吸納和化解。似乎社會管理工作只能通過行政化方式來進行。無論何種需求都必須被吸納到行政運作機制中才能得到化解與解決?!盵7]在單位制中,社會管理的方式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工作單位基本上就是一個小型社會,單位負責職工的薪資、升遷、調動等一切管理活動,員工需求的回應也只在單位內部進行。到現在,網格化的社會管理方式依然是一種行政化的社會管理方式??h級政府建立一個網格化社會管理協調服務中心來推動網格化社會管理這項涉及到社會整體運行的公共事業,出發點無非是維持整個社會的良好秩序。但是采取的方式依然是行政化的,不是通過社會自身和自發的力量去維護社會秩序,而是通過再設立一個政府部門去統籌協調社會反饋的各種問題,而且對于反映的問題往往一股腦地通過網格化這一統籌平臺加以分揀,然后分配到各個政府部門加以解決,在必要的時候還充當各個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梁和中介。整個運行流程就是一個收集社會問題然后通過行政手段加以解決的過程,很少考慮其它利益主體的意見。這種處理社會問題的方式與之前單位制下應對社會需求的方法沒有本質區別,是一種行政化路徑依賴的結果。
(三)社會管理依賴“中介組織”:單位抑或網格
在單位制的社會管理模式中,單位的角色就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中介。國家如果直接面向個人提供和分配資源,會造成行政成本高、執行效率低,所以國家通過單位來實現資源的分配,從這個角度來看,國家其實是依賴單位進行社會管理的。不過與此同時,由于國家對于資源的壟斷,個人也只能依附于單位才能從國家那里得到較良好的社會資源,形成了一種雙重的依附與庇護的關系。個人依附單位,單位依附國家,反過來講,國家庇護單位,單位庇護個人,于是,單位就充當了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中介組織。而新的歷史條件下,國家再也不可能去壟斷社會資源的分配,個人也無需一定通過單位才能獲得足夠的社會資源,于是這種依附與庇護的關系也就解體了。但是,與此同時也產生了國家對于社會的管控力的下降,整個社會的失范行為增多。這時候國家就通過建立網格的方式來增強對社會狀況的了解程度,進一步增強社會管理和社會控制的能力。在這個過程中,網格也充當了一個中介組織的作用,既要向政府部門反映社會的問題,也要幫助公民個人解決社會生活中遇到的問題。
(四)社會管理的目的:社會控制導向重于社會發展導向
“社會控制是指通過社會力量保證人們遵守社會規范、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的過程?!盵8]從這個角度來進行分析,采用單位制的社會管理模式和網格化社會管理模式都可以實現社會控制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的目標。單位制的社會管理模式通過單位包辦和控制一切的手段把個人牢牢地與單位連接在一起,單位成為個人與外界聯系的唯一依托,個人必須通過單位才能獲取必要的社會資源。這樣一來,社會控制就實現了,國家可以通過單位來控制個人,進而控制社會秩序。網格化社會管理的模式也是同樣的目的,通過建立網格的方式把每一個公民個人都框到一個網格當中去,由網格員來負責向政府反映網格內民眾的意見和問題,然后由一個統一的網格化管理協調服務中心來協調處理社會問題,進而通過社會問題的解決來實現社會控制和社會秩序的維護。簡而言之,不管是單位制還是網格化的管理模式,社會控制的意味在其中都體現得較為明顯,都強調運用行政的力量來實現穩定的社會秩序,而單位制和網格化則是兩種維持穩定社會秩序的管理模式。但是這兩種模式都沒有強調社會本身的自主性和活力,推動社會本身的良性發展并不是這兩種管理模式的主要目標。
四、超越單位制:網絡化治理的生發
(一)網絡化治理應運而生
網格化社會管理方式有一些單位制社會管理模式的基因,但是并不能因此認為網格化社會管理就一點優點也沒有,是一種應該被拋棄的社會管理模式。網格化社會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政府內部橫向的部門區隔,構建了一個統籌協調政府各部門,讓它們聯合起來去解決某一個問題的協調機制,提高了政府部門處理社會事務的效率。但是,政府部門內部的協調和聯合還是很難達到社會事務的良性治理,因為政府雖然強大卻并不具有完全控制社會的能力,社會的事務單靠社會中的某一組織――政府去處理是遠遠不夠的。要想更好地處理社會事務,實現優良的社會秩序,必須依靠各個社會組成部分的協調和聯合,于是,“網絡化治理”便應運而生了。
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合著的《網絡化治理――公共部門的新形態》 提出了 “網絡化治理”的概念。網絡化治理是“管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供應商網絡的政府管理”,當“政府橫向聯合并縱向推行服務的時候”,[9]政府經常會遇到各種復雜的供應服務問題。 通常的解決辦法是政府將各種復雜的問題組合在一起,然后將需要提供的服務安排給各個組織,這樣就可以創造一個廣泛的、互相連接的、以顧客為導向的網狀服務網絡?!熬W絡化管理主要表現是高程度的公私合作, 又意味著政府有效地管理公私合作網絡。 網絡化治理針對的是公共治理,除了傳統的層級治理外, 還必須依靠各種合作伙伴建立起橫向的行動線?!盵9]
(二)網絡化治理對于網格化社會管理模式的補構和超越
1.治理主體的轉變:從單主體到多主體?,F在推行的網格化社會管理的模式主張政府通過信息化的手段收集社會信息然后加以整合分配到各個職能部門,治理的主體依然局限在政府這個單一的主體。而網絡化治理的模式則認識到了在現代社會只依靠政府這個單一主體是不夠的,任何單一主體都不具備獨力建立良善社會的資源和能力,每個治理主體都只在自己特定的領域內有比較優勢。所以,社會的良好治理一定是各個治理主體“各得其所、各盡所能”的結果。具體來說,治理主體主要有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和個人等四種不同類型的主體。政府只是治理網絡中的一個中心和節點,并不負有處理所有社會事務的無限責任。
2.治理工具的運用:從強力管控到平等溝通。現在所實施的網格化的社會管理模式在某種意義上講是把每個人公民個體都框到一個網格中去,由這個網格來收集和處理問題,采取的手段主要是管控式的。這種管控式的手段在現代社會的效用必然會呈現遞減的趨勢。而網絡化治理則減少了這種管控手段的使用,著重采用溝通協商的手段來達成意見的整合。而且政府在其中依然需要發揮比較大的作用?!罢鳛樵谡呔W絡中具有‘駕馭’能力的主體,靈活地運用各種治理工具,影響和協調其他主體的行為,發揮‘領航’的作用,實現對目標群體行為的改變,達到預期目的。”[10]
3.治理流程的再造:從單向度推進到螺旋式上升。網格化社會管理模式中,治理的流程主要是單向度推進的,網格員反映情況,政府部門解決問題。網絡化治理則實現了政府的流程再造,“以業務過程為中心,擺脫傳統組織分工理論的束縛,提倡公民導向、組織變通、向基層授權及正確地運用信息技術,達到適應快速變動的環境的目的,以期政府組織績效的顯著提高,進而推動整個組織結構的優化?!盵11]可見,網絡化治理的流程不是單線的,而是實現了治理主體和治理對象的雙向互動,是個螺旋式上升的運行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