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1
【關鍵詞】 銀行 資產 證券化 運作構想
一、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理
商業銀行在競爭過程中,資產證券化可以說是一套較為創新的競爭運作機制。關于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銀行以細致的分工、縝密的計劃,由發起者、服務者、發行者、投資銀行、投資者、資信評級單位、信用增級單位等,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以銀行貸款為基礎上,進行深化的合作聯系,借助統計、預測、保證等運作手段,最終形成統一的運行機體。具體運作機理為以下幾點。
1、明確資產證券化的目標
常規的做法是:銀行選購資產后,在銀行設置資產池,銀行以發起者和原始權益者的名義,對資產證券化的融資需求展開全方位分析,進而以分類、估算、考核等手段,選擇風險比較小、現金流量比較穩定的銀行資產,確定待證券化的資產數量。在所有權方面,歸于發起者和原始權益者所有。
2、特殊目的載體的構建
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實現,涉及到貸款組合的概念。用于證券化的資產,往往是銀行本身的特定資產,SPV合法承接銀行的過戶資產,便于將銀行發起者破產風險的負面影響,降至可承受狀態。銀行以“破產隔離”的方式,為原始權益者的其他債券主體,提供發行者破產時合法的追索權利,側面要求構建特殊目的載體時,要在法律的范圍內,提出嚴格的經營行為限制條件,譬如債務限制、重組兼并限制、獨立董事維護等。
3、證券化結構的完善
在確定SPV之后,需要逐步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結構,適時要涉及相關的法律文件,我們需要以此作為約束、規范、強調相關權益者權利、義務等的依據。就目前國內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銀行情況來看,除了出售貸款組合的銀行,還有第三者的貸款服務合同,當這些貸款第三者,與銀行簽訂承銷協議之后,銀行必須在設計證券結構的基礎上,根據銀行資產池的現金流特征,以及結合投資者的偏好和信用等級等,對信貸資產進行包裝,使得證券化的結構趨向于完善。
4、本息償付和剩余現金的分配
銀行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后,現金流中包含了投資者的償付本息。在為投資者償付本息時,銀行將部分規劃好的現金流,委托指定的機構,以月度、季度、半年度等方式,直接為投資者償付本息。具體的償付時間,以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情況而定,至于扣除本息后資產池的其他現金流,還需要支付相關的服務費,如果還有剩余,則由銀行、SPV按照協議合理分配,適時方可結束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品種選擇
在以上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中,品種的選擇,是保資產證券化結構合理化的基礎條件,為滿足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期望要求,同時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我們可將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品種,劃分為基本產品和衍生產品。
1、基本產品
基本產品有三種:第一種是過手證券,當證券出售后,其金融資產池的所有權,會直接轉移至投資者,被證券化之后,金融資產等,會被移出資產負債表中,并由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還來源,同時需要承擔提前償付而出現的再投資風險,一般以月度支付本息,至于償付期限,處于不固定狀態;第二種是資產支持債券,由發行者承擔債務契約,同時發行者享有所有權,被證券化的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現金流量中,也未必存在償付本息的份額,可能需要通過其他渠道償還,但不需要承擔提前償付產生的再投資風險,以季度和半年度的時間支付本息,具有超額擔保的特點;第三種是轉付債券,由發行者承擔債務契約,同時發行者享有所有權,被證券化的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由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還來源,同時需要承擔提前償付而出現的再投資風險,以季度、半年度償付本息,擁有前面兩種基本產品的特點。
2、衍生產品
衍生產品同樣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擔保抵押債券,以償還時間作為債券組合的劃分,并按照組合情況,確定償還本金的方式,另外擔保抵押債券的期限、利率、風險和償還模式等,都要兼顧投資者的風險承受情況,一般以投資者的風險控制為核心,在歸類投資者的基礎上,選擇不同籌資成本的產品,能夠吸引不同類型的投資者;第二類是浮動利率債券,包括利息的償還額度和還款時間,都會隨著利率的改變而有所調整,這種類型的衍生產品,一般以中央銀行的利率指數為基準,在每個月度調整一次,同時衍生出“反向浮動債券”,以保證在利率變動后,依然能夠保證套期保值的作用;第三類是剝離抵押證券,用兩種利率不同的證券進行組合,兩類證券的持有者,享有抵押貸款產生的本息,譬如一級抵押貸款組合,可剝離為溢價證券和折價證券,兩種的息票利率分別為14%和6%。
三、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條件
除了銀行資產證券化品種的選擇,運作條件的明確,同樣是保證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順利進行的關鍵。銀行資產證券化必然會面臨不同大小的交易結構風險,譬如違約風險、損失事件等,為此筆者建議按照以下的條件,實施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
1、銀行現金流的穩定性,必須可預見
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大小很大部分取決于現金流的穩定性。現金流的循環程度,以及所能產生的本息穩定性程度,都要在證券化流程中,一目了然的清晰反映,以此判斷證券化風險的大小,同時能夠使得現金償還更為科學合理。從借款人的視角,銀行資產的證券化,相當于用其償付給銀行的貸款現金流,作為投資者本息償付的來源,后者收益的高低,取決于現金流量的循環能力,因此銀行現金流的穩定,必須具有絕對的可預見能力。
2、保證資產所有權的完整性
這一點在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機理中,已有初步提及,在此值得重申強調的時,當銀行以真實出手的方式,將資產的所有權進行轉讓,銀行應該按照既定的資產證券化目標,對資產池的組成情況進行檢查,提前做好破產清算準備工作,將資產池與破產結算內容進行隔離,這樣才能夠保證資產所有權的完整性,使得投資者的權益得到絕對保護。
3、明確法律規范條件和稅收待遇
被證券化的銀行資產,為確保交易結構的嚴謹性,筆者認為應該進一步明確法律的規范條件,為參與者提出更為權威的承諾,這一點與銀行證券化的順利運作息息相關。至于稅收待遇的商榷,要考慮SPV的經營行為,同時對發行條件進行改善,在保證有效控制融資成本和創造有利發行條件的基礎上,提出優惠的稅收待遇。
4、質量和信用等級具備可評估性
銀行資產證券化,在明確正式實施之前,風險和收益可以說是參半。我們將銀行資產進行捆綁組合,并組成了資產池,其質量和信用水平,與證券化的資產收益息息相關,只有具備可評估性,透過相關的數理統計數據,預測資產的壞賬風險和離散程度,方可讓證券化的資產更為貼近市場,并具備比較高的成功概率。
5、提高擔保業的專業化水平
參考其他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擔保業是資產運行風險的重要基礎保障,我國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同樣需要借助擔保業的專業化力量,讓信貸資產的流動能力、變現能力更強。為此,我們需要進一步提高擔保業的專業化水平,以便在現金流出現問題后,能夠行之有效地承擔本息支付業務,助力銀行資產證券化成功運行。
四、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思路
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所需遵循的原則,有“循序漸進”、“經驗借鑒”、“扶持參與”等。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并非一朝一夕就能促成,而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結合市場的需求和承受狀態等,再嘗試性擴大規模,在此期間,必然需要借助國外先進的經驗,并由政府出面扶持參與,提供銀行資產證券化的良好運行環境。至于運作的方法,首先嘗試將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在盤活不良資產之后,針對銀行的盈利能力狀況,通過資本市場,招募有合作契機的投資者,中建信用關系,促使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水平的提高。其次是將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之后,考慮到住房抵押貸款具有期限長、流動性差等特點,但未來有現金的流入,對此可嘗試將住房抵押貸款進行匯總組合,形成貸款群組,再以現金的方式購入,這樣就能夠從市場上獲得足夠的資金,以彌補住房抵押貸款流動性差的缺憾。再次是工商企業貸款的證券化,目前銀行所占的工商企業貸款中,占了銀行全部貸款中的70%,當經濟結構出現調整后,貸款的結構性也需要隨著調整,此時如果將貸款證券化,就能夠解決貸款規?;推谙揲L的問題,讓銀行在創造貸款來源的同時,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效益水平。
五、結語
綜上所述,銀行資產證券化,是商業銀行在競爭過程中一套較為創新的競爭運作機制,銀行以細致的分工、縝密的計劃,由發起者、服務者、發行者、投資銀行、投資者、資信評級單位、信用增級單位等,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以銀行貸款為基礎上,進行深化的合作聯系,借助統計、預測、保證等運作手段,最終形成統一的運行機體。文章通過研究,基本明確了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思路,其中包括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機理、品種選擇、運作條件明確和運作思路提出,但考慮到金融市場運行條件的復雜性和多變性,筆者建議除了在金融實踐中,靈活參考以上的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方法,還需要不斷歸納和總結出其他的運作經驗,作為本文研究補充和完善的內容。
【參考文獻】
[1] 陳凌白:我國上市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微觀效應實證研究[J].南方金融,2014(6).
[2] 馮留鋒: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研究[J].區域金融研究,2014(6).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2
[關鍵詞]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9213
1引言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始終在公共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為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社會環境的穩定有序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和奠定了扎實的基礎。然而大多數建設項目不僅籌建初期需要龐大的資金支撐,而且后續的運營回收期較長,對政府的財力、物力和人力都是不小的挑戰。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在此種情況下應運而生,作為一種創新型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形式,是以特許經營權為基礎建立的伙伴式合作關系。該模式在當前的經濟下行背景下有效地緩解了政府財政資金缺口帶來的壓力,也因此得到了國家的大力支持和推廣。
盡管自2014年以來國家就把PPP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鼓勵社會資金積極參與到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當中,然而幾年過去了成效卻并不顯著。PPP項目存在投資大、期限長、退出渠道狹窄的固有局限性,導致社會資本參與積極性不高。隨著資產證券化備案制時代的到來以及相關輔助文件的出臺,為PPP項目融資指明了新方向。作為一種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能夠使原本較難變現但具有穩定未來收益的PPP項目資產重新獲得流動性,緩解了PPP的現有矛盾。在可預見的未來,兩者的有效融合將呈現快速發展的趨勢,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
會計問題是PPP項目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勢必會遇到的問題,其是否能夠得到恰當理解和解決關系到各利益主體的切身利益,也影響著PPP項目的進程。文章在基于準則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分析PPP項目資產證券化開展的主要業務流程和相關會計處理,以期為日后開展相關工作提供更多的經驗借鑒。
2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業務流程概述
PPP項目資產證券化過程結構復雜,流程較多,涉及的參與主體也眾多,但環環相扣的關系鏈條和資金鏈條也為證券化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具體運作流程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21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
特殊目的機構SPV可以由原始權益人直接組建,也可以通過信托的方式設立,其存在主要是為了實現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的風險隔離。作為證券化過程的核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SPV連接起了原始權益人與證券投資者之間的橋梁,不僅通過發揮第三方信用與隔離的作用保護了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弱化原始權益人的信用與證券化資產的聯系,有效降低了原始權益人的融資成本,還在兩者間搭建了良好的資金流通渠道。
22以合約方式轉讓資產
原始權益人通過簽署合約的方式將PPP項目資產合法轉讓給SPV,轉讓的目的在于將這部分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將來可能會面臨的破產風險進行隔離。當原始權益人出現財務困境時,債權人沒有權利對該項基礎資產進行追索。在實際操作中,出于優化報表的目的,大部分原始權益人會盡量采取真實出售的方式轉讓資產。
23以資產池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
SPV提前向上級組織報備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獲得審批通過后,將PPP項目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拆分整理和重組打包,以其未來的收益要素構建資產池,并據此為基礎發行債券。同時與承銷商簽署證券承銷協議,由其將證券銷售給投資者。SPV從承銷商處取得債券的發行收入后再將其轉交給原始權益人作為購買基礎資產的價款。
24資信評估與信用增級
資信評估由專業的信用評級機構對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未來的收益能力進行等級評定,通過科學嚴謹的分析、考察和統計,對評估對象收益承諾的可信度、資產的質量及風險等進行綜合考量,并將結果以報告的形式公示。信用增級一般有內部和外部兩種形式,是為了吸引投資者和降低融資成本而采取的措施,有利于縮小原始權益人限制與投資者需求之間的差異。外部信用增級大多由第三方機構提供擔保支持,如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等;內部信用增級包括差額支付,超額抵押,現金儲備賬戶、認購次級證券等。
25中介機構參與與證券償還
SPV通常會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托管人和監管人(一般為銀行兼任)來管理證券化過程中的現金流,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服務人(通常為原始權益人兼任)在收到PPP項目使用人繳納的費用后將其轉交給證券托管人,再由托管人按約定日期清償證券投資者的本息,監管人保持對整個運作過程的監視,以保證參與各方均按相關約定行事。同時,托管人還負責對基礎資產的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和記錄,以及對專項計劃賬戶中的資金進行管理。
3PPP目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探析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發展實踐尚不成熟,有關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理論及規范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尤其是對于PPP項目資產證券化這一新興的領域,相關的會計處理更是缺乏理論指導和經驗借鑒?!镀髽I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資產確認與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是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處理的主要依據,其主要是參照IAS39制定的。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3
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就是通過對不良資產池中的不良資產進行處置并產生相關處置回收,用于償付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過程。
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的定義是,發起機構將不良貸款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不良貸款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證券化融資工具。
二、不良貸款證券化的發展歷程
截止2016年,全國的不良貸款雖有所減少,不良余額降至1.51億元,但不良率仍高達1.74%,新一輪不良處置已拉開序幕。
雛形(2005年以前):
工商銀行寧波分行2004年4月發起的面值為26.19億元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可看作是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證券化的雛形。
發展(2005年至2008年):
2005至2008年期間,我國共發起了“東元06”、“信元06”、“信元08”、“建元08”四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規??傆嫾s133億元。
停止(2008年至2016年):
2008年至2016年期間,我國未有任何商業銀行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進入了發展低谷。在這幾年中,各家商業銀行處置不良的方式主要為批量轉讓,即將不良資產債權打包出讓給資產管理公司。
重啟(2016年之后):
2016年5月,中國銀行發行了名為中譽2016年第一期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意味著停止8年之久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重新啟動。
三、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模式
通過對過去各家商業銀行發行情況的研究,各期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交易結構大同小異。以建設銀行2016年9月20日發行的建鑫2016年第一期(見附圖)為例,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進行簡單分解。
建鑫2016年第一期不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
(一)參與主體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參與機構主要分為兩類:核心機構和服務機構。核心機構分為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服務機構數量較多,主要有主承銷商、流動性支持機構、財務顧問、資金保管機構、登記托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顧問及法律顧問等。
(二)交易流程
不良資產證券化大致分為三個交易流程:
一是前期準備。發起機構根據要求確定發行的證券化資產池,受托及服務機構完成信托設立、資產評估、增信措施確認等工作。
二是承銷發行。一般情況下,發行人為信托工作,其主要任務就是委托其他機構向目標市場銷售優先檔和次級檔債券。
三是后續管理。發起機構作為資產服務機構,采用與表內信貸資產相同的處置要求,進行日常管理及資產處置,將回收的現金打入資金托管賬戶,用以償付本息。
四、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獨特作用
雖然核銷、批量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均在于處置不良,但相比而言,不良資產證券化具有其他處置方式無法企及的獨特作用:
第一,有助于提高銀行內部存量不良資產的流動性和處置效率。目前各家銀行的不良資產的處置手段無非分為四種:一是司法催收,二是核銷,三是重組,四是批量轉讓。經濟下行期,不良資產催收、重組等難度顯著加大,處置效率進一步降低,而批量轉讓又受制于資產管理公司。比較而言,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公開、透明的市場化批量處置手段,既能實現快速處置,又能提高資產回收率。
第二,有助于分散金融體系風險,豐富金融產品供給。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于緩解金融風險過度集中于銀行體系的壓力,也為社會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
五、不良資產證券化重啟后的新特點
近期各家商業銀行均采用了不良資產證券化手段對存量不良進行處置,雖然總體上與2008年前發行的產品相似,但仔細對比可以發現,重啟后的產品具有以下幾個新的特點:
第一,優先檔收益保障程度較過去產品大幅度提高。例如建鑫2016年第一期不良資產支持證券中,優先檔規模4.40億元,優先檔發行利率3.30%,全?鋈瞎罕妒?達2.68。而優先/次級的結構設計,為優先檔提供信用增級。此外,入池資產抵質押水平充足以及過渡期累計部分回款都為優先檔收益提供了保障。
第二,創新流動性支持。建鑫2016年第一期中,中證信用增進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流動性支持機構,當基礎資產自身無法償付當期優先檔資產支持證券利息,由流動性支持機構進行補足。
建鑫2016年第一期中,次級檔規模為2.38億元,全場認購倍數達4.00,最終整體發行溢價達10%,刷新小額投資理財項目次級檔證券發行溢價率的紀錄。
六、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面臨的主要障礙
相對于一般的不良資產處置手段,資產證券化的意義不僅僅在于不良資產化解,更拓寬了債券市場的廣度與深度。因此,有效發展資產證券化的意義重大,但這種發展也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困難與障礙。
第一,配套法律制度有待健全。雖然出臺了《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等制度文件,加強了制度建設,但在實際運作上依舊存在較多法律障礙。
第二,投資主體的培育有待深入。一是合格投資者不足。目前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大多于銀行間市場發行流通,其他金融行業投資者參與程度不高,缺乏次級檔的專業機構投資者。二是各個主體的專業水平尚未達到發達國家的水準。大多數機構均未發行或參與過不良資產證券化,缺乏相關經驗及專業人才,容易發生操作風險。三是產品流動性不足。沒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二級交易市場,參與主體和產品種類單一,發行規模較小,很大程度影響了市場的發展及壯大。
第三,證券定價技術和市場管理能力有待提高。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定價主要取決于該資產池未來一段時間內的現金流收入,由于該現金流是主觀對未來資產處置的預期判斷,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定價技術難度極大。轉讓價格過度低于賬面價值,易引發對銀行資產流失的擔憂,過高也會降低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因此相對平穩及合理的定價是各家商業銀行每一期發行成功的前提。不良資產證券化在組建及處置過程中,還需聘請大量的中介機構。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4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核心機構SPV;信用評級標準
[DOI]10.13939/ki.zgsc.2015.25.098
1 資產證券化概念及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
1.1 概念
資產證券化主要是指將特定資產組合或者現金流作為基礎,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主要包括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前者實質上是信貸資產證券化,一般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和資產支持證券化兩部分;后者則是資產或者資產組合模式證券化,一般涉及實體資產、信貸資產、證券資產及現金資產證券化四個類型。
1.2 發展歷程
相較而言,我國引進資產證券化時間較晚,經歷了四個階段:首先,非標準化探索時期。1992年,海南三亞開發建設總公司發行兩億地產投資證券,標志著我國資產證券化正式開始,且更多企業逐漸參與到其中,特別是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對證券化進行深入探索,并促使證券化朝著正確方向發展。但這一階段,相關制度并不完善。其次,快速發展時期。這一階段,資產證券化項目在相關法律制度的鼓勵和支持下,迅速發展起來,據相關數據表明,資產證券化業務數量較多,涉及金額高達263億元人民幣,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再次,停滯時期。受到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管理者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且我國銀監會停止了相關產品的審批,促使資產證券化發展停滯。最后,重啟時期。2011年,券商資產證券化率先重啟,并在下一年正式下發《通知》,標志著我國暫停四年的信貸證券化重新啟動,并適當擴大了范圍、條件等,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再次發展。
2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2.1 法律制度不夠完善,資產種類單一
通過對比國外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制度,不難發現,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不夠完善,而資產證券化本身涉及法律和經濟兩方面,在交易過程中,涉及的問題更為廣泛,誠然,已經具備一些法律制度,但是,針對解決資產證券化會計及稅務等問題,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另外,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關鍵在于確保金融安全,而實現這一目標的同時,限制了我國資產證券化進程,使得其產品主要包括三類,且除了股票市場之外,其他市場并不完善,直接影響證券化資產的構建,使得資產池建設不夠規范,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發展。
2.2 核心歸屬不明確,缺少信用評級機構
《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能夠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也不允許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使得我國商業銀行不能夠設立發行證券的機構SPV,對金融機構業務的限制造成資產證券化核心歸屬不明確,直接影響金融資產證券化發展。除此之外,由于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涉及多個中介服務機構,但是,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金融證券行業信用評級體系操作不夠規范,缺少統一的標準。我國金融機構存在一定滯后性,難以滿足資本市場的發展,特別是信用評級方面,主要是由于專業人才匱乏,且資產證券化尚處于發展階段,即便我國擁有大公、中誠信等較大信用評級機構,但是,信用評級總體發展水平并不高。
2.3 信息披露不足,相關市場不完善
由于交易過程信息披露不足,投資者對產品了解不夠透徹,難以進行投資,使得我國證券化發展相對滯后,另外,經濟尋租發生概率也較高,對投資者切身利益構成了較大損害,造成流動性過剩問題,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政府監管力度不夠,難以為資產證券化發展提供保障,使得部分資產證券化產品仍然依賴企業自己的信譽,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發展。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法律制度等系統不夠完善,且債券市場監管力度較大,使得企業債的數量、種類等較少,此外,相較而言,我國證券化產品較少,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增加了發展難度。綜上所述,我國資產證券化始終沒有取得較大發展的原因在于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等,為了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要采取針對性措施,加以調整和優化,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從而推動我國金融領域蓬勃發展。
3 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有效措施
3.1 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通過對國外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發展情況來看,其資產證券化發展良好的關鍵在于,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給予足夠的保障,促進金融創新。此外,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涉及多個主體,例如:會計師、評估師等,為了確保市場穩定運行,要加強證券化審批流程等方面的完善,規范主體行為;《資產流動化法》等專門法規,提高資產證券化法律化水平,為進一步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3.2 確定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
針對我國資產證券化資產類型較少這一問題而言,可以從兩個方面人手:一方面,加大MBS推行力度。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始終處于快速發展階段,但是,受到其耗時較長的影響,使得流動性大打折扣,導致短期負債支持長期資產失衡現象,而資產證券化能夠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另外,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信用等級較高,相對應的風險也會隨之下降,至此,可以大力推行MBS;另一方面,突出重點。我國推出相關政策,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將投資重點放在中小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方面,可以結合這一情況,實施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中小企業擴大規模等奠定堅實的資金基礎,緩解融資難,出現的發展緩慢矛盾,同時,對涉農貸款等國家支持的領域進行證券化,突出重點,擴大基礎資產范圍,實現循環發展。
3.3 積極構建核心機構SPV
不同于美國,我國不允許商業銀行和信托結構等不能夠獨自設置SPV,但是,SPV在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占據重要位置,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以以政府為主體,進行SPV的構建,并執行單一資產證券化業務,加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和管理,確保市場有序進行。通過這種方式,不僅能夠避免利益沖突,提高信譽,而且,政府為中心的SPV能夠規范操作流程,規范市場運作,提高中介結構規范性。
3.4 統一信用評級標準
受到信用制度等因素的影響,難以滿足資產證券化市場進一步發展,由此可見,社會信用環境對資產證券化存在直接影響。因此,我國要加強信用評級等方面的完善,健全信用增級和評級制度,采取多元化形式進行信用評級,創建良好的信用環境,并提高信用擔保機構及評級機構的準入標準,加大對機構的審核力度,落實責任制,針對違規操作的機構要做出嚴肅處理,并促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尚未完善,需要政府給予適當的支持,政府要發揮宏觀調控作用,重點支持、培養幾家信用評級機構,為信用評級工作提供支持,相應地,還需要避免發達國家屬于監管出現混亂現象,加強信息披露,同時,積極推進專門機構的建設,避免過度依賴信用評級機構,從而引導我國資產證券化朝著正確方向發展。
3.5 加大政府監管力度
資產證券化未來發展前景十分廣闊,但是,事物具有兩面性,相對應的規模越大,那么各種道德風險也隨之增加。針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這一情況,如果缺少有力監管,勢必會出現道德風險,對社會各方面造成極大的損失,至此,在發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需要嚴格的監管對各方面進行規范,引導市場主體逐漸走向規范化,加大政府監督力度,建立規范、合理的監管制度,完善金融市場監管體系,另外,還要積極建立明確、透明的審核機制,兼顧資產池建立全過程,加強對各個環節的管理,關注細節,才能夠創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發展環境,從而促進資產證券化可持續發展。
3.6 構建資本市場
資本市場和主體環境作為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基礎,但我國在資產證券化市場建設,銀行之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之間缺少聯系,且缺少相關制度,使得證券化產品流動性等方面大打折扣,基于此,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前,要加強對交易形式的調整,創建統一、規范的新型市場交易市場。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金融交易,具有復雜性特征,且需要多個市場主體給予支持,例如:證券公司、會計師等,而這些主體素質對資產證券化發展具有直接影響,為確保資產證券化可持續發展,應加強對各主體之間的規范,提高各主體素質,準確識別并保護原始權益人、服務者等切身利益,從而提高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是一項長期工程,從多角度人手,全面、系統的進行管理,才能夠促進其發展。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5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的可預見的現金流收入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使之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融資過程或行為。相對于其他融資方式而言,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資產收入導向性的融資方式,并具有結構性和低成本的特點。它產生于美國,在20世紀七十年代后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而不斷成熟。在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中,資產證券化在解決金融機構流動性、創造性產品和處理不良資產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然而,資產證券化又是怎么樣的一個流程呢?
一般來說,一個典型的資產證券化發行需要經過以下步驟:首先,交易發起人(即原始權益人)確定融資目標并對資產進行分割組成資產池;其次,組建特別目的機構(SPV),也就是本文要研究的SPV,在后文將有詳細介紹,于此不贅。第三,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讓給SPV;第四,針對轉讓進的資產進行內部評級和信用增級;第五,對信用增級后的資產進行信用評級,并向外界公布。第六,SPV發行證券,投資者購買證券;第七,資產管理與資產收益回收;最后,還本付息。從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中我們可以看出,SPV在其中起著舉足輕
重的作用,其運行的成敗與否直接決定了資產證券化的結果,因此本文將對其進行重點研究。
二、SPV概述
(一)SPV產生的必要性。我們從對資產證券化的介紹可以看到,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將現有或未來必定發生的金債權轉化為證券形式的一種融資方式。發起人能否實現融資目的,最需要關注的是基礎資產的品質問題。被證券化的資產之所以能吸引投資,并非是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本身的信用,這種信用才是產生投資價值的源泉。為了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就要求在制度設計上有效阻隔可能影響基礎資產安全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阻隔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只有構架有效的破產隔離機制,才能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風險僅僅限制在基礎資產之上,而與發起人的整體的風險隔離,基礎資產才可能獲得較高的信用評級,從而滿足投資者對安全性的需求。破產隔離機制也被某些學者稱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制度。
SPV正是應破產隔離的需要而產生,也是資產證券化創新特征的重要體現。欲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便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剝離”出來,使其在法律上具有獨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并無人格,不具有行為能力,無人格即無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SPV的成立,不僅使得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也使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有了一個合適的主體,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完成。
(二)SPV的概念及特征。SPV,全稱為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有多種譯法,如“特別目的載體”、“特別目的機構”,等等,它們之間差別并不是很大,本文采用“特別目的機構”說。SPV是一個獨立的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特殊目的機構,它以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并用發行證券所募集的資金來支付購買資產的金額。SPV享受稅收優惠,通過真實銷售可以一次性變現發起人的資產池,實現風險隔離,以便最大限度地減少遭到清償時的風險。
SPV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關鍵性主體,其主要職能涵蓋了整個運作流程,包括:從發起人處購買基礎資產;運用優次分級、超額擔保、備付金賬戶等多種方式進行信用增級;聘請評級機構對信用增級后的資產進行評級;對現金流進行重組,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選擇服務商、受托人、承銷商等中介機構。SPV的設立可以有公司、信托和有限合伙這三種模式。
從法律的角度,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的主體一般包括發起人、SPV、投資者三方基本的當事人。此外,還包括資產證券化過程的其他當事人,如資產化證券承銷主體、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服務商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其中,SPV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SPV應該是一個風險隔離實體。風險隔離制度是SPV得以成立的“命脈”所在,所以,在SPV成立后其理所當然是一個風險隔離實體,只有這樣,SPV才能實現它本身所具有的職能。至于如何達到風險隔離的狀態,主要是通過采取“真實出售”的方式購買基礎資產來實現;具體運作過程下文將有詳細論述。
2、SPV應該是一個獨立的實體。SPV是一個獨立的、有相關獨立資產作支持的證券發行人,這和股票、有擔保的債券有很大的區別。正是由于SPV的這種獨立性和風險隔離特征,所以證券化資產有相當的安全性。SPV應該具備獨立的法律主體地位,最好是與發起人不存在關聯關系。一方面在資產、人員、管理、會計處理上完全獨立于發起人、服務商等,使之不受其他實體破產與經營風險的影響,且避免其關聯性操縱;另一方面,其業務范圍獨立,經營能力僅限于資產證券化,保證“以一種平等、專業的身份參與到資產證券化中來,使其成為發起人與投資者的中介,證券化交易結構的中心”。
3、SPV應該是一個空殼實體。SPV是一個典型的“空殼公司”,并非以其“注冊資本”而是以其證券化基礎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其所需要的場地和職工以及經費,除信托投資公司外,皆直接或間接由創設人提供。SPV對資產的管理和運營,全部依托發起人或其他機構進行,而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其設立時只需設立人,即設立SPV的發起人或非發起人,向其墊付一定數額的啟動資金即可,這部分啟動資金,含服務發生的中介委托和辦公酬金等費用,也將作為發起人的資產證券化成本,從日后的發行資產證券化證券募集的資金中列入成本支付而獲得償還。
三、SPV在資產證券化中的地位及作用
SPV在資產證券化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在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法律關系中,它連接著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和投資者,可以說是他們之間的“橋梁”;同時它也是其他法律關系的核心,它與資產化證券承銷主體、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服務商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無一不發生聯系。具體說來,SPV在資產證券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如下幾種:
(一)從發起人手中買到基礎資產。在這一過程中,為了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要求發起人在出售基礎資產時必須是真實出售。所謂真實出售,是指發起人必須把資產的所有權全部轉讓給SPV。轉讓后,發起人對該項資產不再享有權利,也不得就該項資產承擔任何義務。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過真實出售,SPV對基礎資產享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權。在此之后,即使發起人遭到破產清算,已出售資產由于在會計上列為賬外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財產,這樣才能實現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二)對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SPV有必要對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使證券的信用水平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在信用增級之前,通常要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證券化交易進行考核,以確定為了達到所希望的信用評級需要進行的信用增級的水平和幅度。
(三)信用評級。信用增級后,SPV將再次聘用信用評級機構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發行評級。在評級完成之后,評級機構還要進行跟蹤監督,并隨時根據資產信用質量的變化,對已評定的證券級別進行調整。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進一步增加了證券包含的信息量,提高了證券的吸引力。在此之后,將由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發行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6
土地資產證券化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土地融資證券化,即資金需求者通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直接從資金盈余者那里獲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是一種增量資產的證券化,也被稱為“一級證券化”。二是指土地資產證券化,即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益的土地資產集中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從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這種證券化是在已有的信用關系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一種存量資產證券化,又被稱為“二級證券化”。廣義的土地資產證券化既包括土地融資證券化,也包括土地資產證券化。狹義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僅指土地資產證券化。而狹義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又可以分為以土地貸款和土地項目貸款為抵押的證券化和以土地收益為抵押的證券化。前者融資的主體是金融機構,后者融資的主題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運營機構。由于本文重在研究作為土地最后所有者的政府融資問題,所以采用狹義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后一個含義。本文在借鑒日本經濟學家野口悠紀雄關于“土地證券化就是把土地(或者對土地的出租)能夠得到的收益,作為擔保(抵押品)發行證券,然后把這些證券賣掉”定義的基礎上,把土地資產證券化定義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是以土地收益作為擔保,一般有發起人、特殊目的的機構(SPV)、銀行或其他服務機構、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托管人、投資者等參與的,旨在將缺乏流動性、價值量大、有穩定預期收益、不適合小規模投資的土地,在不喪失土地產權或者部分轉移產權的前提下發行證券,使土地資本社會化的過程。依據本文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界定,參照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并結合我國土地運營的實際,土地資產證券的基本流程結構和相關信用關系如圖1所示。
2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產品設計
本文在遵從對土地證券化的標準界定基礎上,創造性提出土地資產證券化在產品設計和融資方式選擇上實施兩階段分步走的戰略。第一階段,以土地信托方式發行土地信托收益憑證土地信托分為兩種結構:第一種結構是土地儲備機構與信托投資公司建立的信托關系。土地儲備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將儲備的土地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成立信托關系,然后由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發行信托受益憑證,負責信托土地開發的融資活動,并獨立、委托或聯合土地開發專業企業進行土地開發,最后通過土地公開市場交易土地,從而分享土地一級市場開發的項目收益。第二種結構是土地信托的拓展形式,其實質是土地儲備機構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從信托投資公司獲取貸款的擔保,由信托投資公司與投資者建立的信托關系。信托投資公司向投資者發行信托受益憑證,募集社會閑置資金,成立信托關系,然后將募集的資金以貸款的方式投入到土地儲備中心。在這種模式中,信托法律關系的委托人為信托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及投資者,受托人是信托投資公司,信托財產為募集的資金及以該資金產生的收益,受益人為信托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即投資者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第二階段,特殊目的機構以債務型方式發行土地資產支持債券。這一階段是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高級階段,是標準意義上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在這種模式下,發起人要把資產化的土地資產轉移給特殊目的機構,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形成特殊目的機構的資產池。根據特殊目的機構的性質,后續證券化可以有兩個方向。如果特殊目的機構是專門為證券化新設的機構,它可以設計發行土地資產支持債券。如果特殊目的機構是有自身資產的組織,首先要將自身的資產與收購的資產池進行破產隔離,然后把資產池的資產根據未來的收益和風險進行重組打包,以此為抵押發行債券。
3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
3.1傳統的定價模型及其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適用性分析
(1)靜態現金流折現模型(StaticCashFlowModel)是資產證券化市場中最基礎的定價方法,原理明了,計算簡單。其定價模型為:P=∑t=1NCFt(1+r)t其中:P為證券的價格;CFt為未來t期的現金流;r為投資者期望的收益率;N為到期所經歷的期數。但這種方法沒有考慮到證券的一些重要特性:比如利率的期限特性、利率的波動性以及利率變動對證券提前償付率的影響等等,從而影響其使用效果。
(2)二叉樹期權模型即BOPM模型的建立奠定了衍生品定價的基礎,他通過構造一個包含股票多頭和看漲期權空頭(即出售看漲期權)的無風險組合,可以為期權定價。其標的資產(股票)和期權價格過程如下:(以2期為例,多期模型以此類推)。這樣就可以推演出二叉樹期權(看漲期權)定價公式:C=1Rn∑k=0nènkqk(1-q)n-kmax[0,]SUkDn-k-X,0公式顯示期權價格依賴于執行價格X,標的資產價格S,到期日n,無風險利率R和U,D決定。U,D由標的資產的波動率σ決定,而與其預期的增長率無關。二叉樹模型既可以為歐式期權定價,也可以為美式期權定價,是一種很靈活的方法。但是模型中被用來復制交易的投資組合的價格在每個時期只發生一次變化,是非連續的,且標的資產價值在每個期末只有兩種狀態來保證市場的完全性,但是對于標的資產連續交易從而使市場成為動態完全市場的期權定價問題缺乏有效性和嚴密性。
(3)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的推出克服了二叉樹期權定價模型的不足。該模型認為:當資產滿足擴散過程時,期權的支付可以由標的資產和無風險資產的連續交易所復制。在無套利的情況下,投資者具有通過標的資產和無風險資產的交易復制和對沖期權合約的能力。正是這種能力使得期權價值與標的資產價值和無風險價值具有某種特定的聯系。在一系列假設條件下:標的資產價格遵循“幾何布朗運動”的隨機過程,這一隨機過程使得標的資產價格具有期望收益μ和價格波動率δ為常數的對數正態分布;無交易費用;交易是連續進行的,所有證券是高度可分的,沒有紅利支付;無風險套利機會被消除;投資者可以在期權生命期內以無風險利率無限量地借入或貸出現金。在Black和Scholes的研究基礎上,Mertom最后推導出歐式看漲期權的定價公式。C=SN(d1)-N(d2)Xe-rT其中,d1=ln(S/X)+(r+σ2/2)σTd2=d1-σT=ln(S/X)+(r-σ2/2)TσTC為看漲期權的價格,T表示期權到期日,S表示標的資產的現在價格,X表示期權的執行價格,r表示期限為T的無風險利率(連續復利),δ為標的資產收益的波動率,Xe-rT為執行價格X的現值。利用看漲-看跌平價關系容易得到相應的看跌期權定價公式:P=Xe-rTN(-d2)-SN(-d1)Black-Scholes模型的提出和發展為期權定價理論的發展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它的前提假設過于嚴格并且不符合現實市場狀況,所以大大限制了它在期權定價方面的應用。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定價的一些成熟模型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用來為土地資產證券化進行粗略定價。但筆者認為這些定價方式不能全面的反映土地資產的特性和土地運營市場的特點,因而不能很好地反映土地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規律。土地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土地資產的一種衍生品,是對土地資產的一種期權,所以使用相關的期權定價方法可以對它進行定價。但是由于土地資產固有特性呈現出與其它標的資產不同的特點。土地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對土地資產的期權,其標的資產價格具有隨機擴散的過程,且具有跳躍特點。所有從長遠看,應該借助跳-擴散模型下的歐式期權定價方法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定價,以增強定價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3.2跳槽擴散模型下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分析
3.2.1模型的基本假設
(1)需證券化的土地資產池中有N項土地資產,每項資產滿足證券化資產的基本條件: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低違約率、低損失率;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生命期間;資產的債權人分布具有多樣性;資產能夠繼續保持正常的存續期,原所有者有良好的信用記錄;相關擔保品具有較高的變現價值或者對于債權人具有較大的效用。
(2)資產池中第n個資產價值Sn的變化遵循隨機微分方程:dSnSn=rndt+σndZn+d(∑m=1YtUm),n=(1,2,…,N)(1)注:總資產S=∑n=1NβnSn,βn是各資產價值在資產池總價值中占的權重∑n=1Nβn=1在等價鞅測度Q下,每個隨機元dWn是標準布朗運動,即E(dZn)=0,Var(dZn)=dt,Yt表示[0,t]時間段內跳躍的次數,服從強度為λ的泊松過程,U為跳躍的振幅,且ln(U+1)~N(μU,σU),E(U)=k;μU,σU,μn,σn,k,λ為常數,Zn(t),Y(t),U是互相獨立的。U,Yt在模型中屬于外生變量。
(3)市場是無套利的,短期無風險利率r為常數,并且市場無摩擦,沒有交易費用和稅收,且可以連續交易。
(4)發行的證券化債券的票面總資產為V,根據資產池中基礎資產的風險收益重組狀況,可以設計發行不同風險類別的證券。
3.2.2跳-擴散模型下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
在這一部分我們嘗試用鞅定價方法給出在跳-擴散模型下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定價公式?;舅枷耄和恋刭Y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價格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看作是依賴于標的資產價值S,債券的票面價值V和期限T的土地資產期權價格,V就作為期權的敲定價格。這樣發行價格就可以看成是對期權價值條件期望值的一種貼現。利用鞅方法定價原理可以得到。Cj=ΔC(ST,V,T|YT=j)=e-rTEQ[(ST1{}ST<V)+V1{}ST≥V)|YT=j](2)=e-rTEQ[ST|ST<V,YT=j]+e-rTVP[ST|STV,YT=j]由此可以看出關鍵是求出EQ[ST|ST<V,YT=j],核心是要求出違約概率P[ST<V|YT=j]。下面用鞅方法推導出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的顯式解公式。跳-擴散模型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方法,不僅考慮了各資產的財務狀況而且也考慮了外部環境的沖擊,是一種較接近現實的證券化定價方法,有較高的理論價值和較廣泛的應用前景。需要注意的是要想得到數字解,需要先對模型中的參數進行估計,可以借助蒙特卡羅模擬等數值方法求解,限于篇幅,這里就不再贅述。
4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防范與制度環境建設
(1)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提供體制保障體制障礙應該是一切問題的根源,要大力推進行政體制改革,變政績型政府為服務型政府,這樣政府才能充分認識和利用土地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方式的便利條件,來募集資本搞好社會經濟建設從而更好的服務社會造福于人民。
(2)制定并完善與土地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制度構建風險防范體系。首先,不斷完善城市土地儲備制度。在現有的《土地法》《證券法》和土地使用管理條例等的基礎上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出臺《土地征用法》、《土地儲備法》、《土地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明確土地儲備機構法律地位和職責范圍,同時要從法律上明確城市土地儲備的范圍、土地儲備開發資金運作主體以及相應的監督機制,保證土地產權明晰,利益關系協調,土地資產流轉順暢,土地證券合法有效,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提供堅實的基礎。其次,大力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完善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是土地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的保證,它不僅要保證一級市場的發行,也要保證二級市場的流通,所以要加強和完善資本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提供平臺。再次,加強監管,建立風險防范體系。要對土地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各環節,各個利益主體(包括土地儲備機構、SPV、證券發行人和信用評級機構等)進行全方位,連續性監管,不僅要加強外部監管,也要重視內控機制的建設。從而構建起內外結合,全方位持續性的風險防控體系,以保證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