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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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范文1

【關鍵詞】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近年來,全國許多在建工程(正在建設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包含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改造工程)因電焊、電線短路等原因引起火災的案例屢見不鮮,造成了重大的財產和人員傷亡,有的甚至造成極大的社會負面影響。如央視新建大樓火災、上海膠州路教師公寓樓工地火災等都屬于典型的在建工程火災事故。筆者通過深入在建工程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發現普遍存在較大的消防隱患和管理漏洞。

一、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分析近年來在建工程火災案例,結合筆者參與孝感在建工程的檢查,在建工程的火災危險性主要表現在5個方面:

(一)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施工單位應負責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但是在實際中,許多施工單位重視施工進度、施工質量,而忽略消防安全,未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訂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的施工單位多層轉包或轉包給多個施工隊伍,造成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脫節,致使制定了消防安全措施也無法貫徹落實。

(二)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在建工程工作人員由于多系臨時工,多為市區附近的農民工,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識淡薄。而管理人員趕工期,忽視消防安全管理,隨意隨意讓無證電工、焊工等操作人員上崗,建筑施工中動火、用電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等現象時有發生。一旦發生火災,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滅火常識,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全國發生的在建工程火災多為此類原因引發。

(三)易然可燃材料多,存放不符合要求。在建工程存放可燃易燃物多,現場使用大量油氈、油漆、塑料制品及裝飾、 裝修材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一般來說,這些可燃燒易燃物品存放在臨時搭建的簡易用房內,而這些簡易用房的耐火等級本身就不符合要求。同時,一些工地受場地制約,沒有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甚至有些材料堆放在消防車通道上,一旦發生火災,勢必造成極大的損失。

(四)用火用電不規范,易引起火災。新時期,在建工程多采用高科技手段進行建造,各種用電設備多,臨時線路多,線路縱橫交錯點多,一旦發生跑電或漏電,極易釀成火災事故。在施工過程中,也存在隨意動火動電或在沒有做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動火動電的現象,電焊、氣焊等火花飛濺到可燃裝飾物或防保網等可燃物品上極易引起火災。

(五)未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不能滿足撲救初期火災需要。對于在建工程來說,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建筑滅火器,消防安全警示標志、臨時室內、外消防給水設施。從在建工程的實際情況來看,一是相當數量建筑工地未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未設置消防車通道;二是雖配備了消防設施但卻不符合使用要求,不能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加強在建工程監督管理,消除火災隱患的建議

(一)督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網絡,強化對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僅是施工單位的職責,也是建設和監理單位的職責。新《消防法》第九條已明確規定,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也明確規定,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進一步強化對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管理力度,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特別是施工單位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條件。以筆者所在的孝感市為例,根據湖北省總隊的《全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察方案》和《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察記錄表》,明確了在建工程責任體系,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堅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強化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單位要制訂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滅火應急預案,要開展定期防火檢查和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應有具體防火防爆措施;電焊、氣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后果嚴重的部位確定為重點防火部位,實行嚴格管理。

(三)強化在建工程人員崗前培訓,全面提升工作人員消防意識。要加強對工作人員上崗前的安全培訓,使其了解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具備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現場人員具有相應的消防常識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加強在建工程現場管理,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消防部門要加強在建工程的現場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消防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保障在建工程具備以下安全使用條件:1、施工現場要設置消防通道并確保暢通;2、施工現場要按有關規定設置消防水源。根據在建工程施工進度,同步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或設置臨時消火栓,配備水槍水帶,消防干管設置水泵接合器,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3、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層建筑的各個樓層,應在明顯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適當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4、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總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預防的作為新時期消防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主要部分,只有督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網絡,強化對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制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強化人員崗前培訓,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妥善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才能逐步消除火災隱患,減少火災的發生。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范文2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城市化建設進程越來越快,以往空闊的空地上一座座高樓大廈猶如春筍般拔地而起,然而在這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熏陶下,許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往往出現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司空漏管的現象。2010年2月9日晚,央視新大樓北配樓發生大火,大火足足燃燒了近6小時,導致1名消防隊員犧牲,7人受傷,預計造成損失將超10億元,2010年8月25日21時30分左右,位與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豐和中大道998號綠地中央廣場B區3號樓西側腳手架防護網發生火災,過火面積約1200平方米。這些火災暴露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管理不規范、施工人員缺乏消防安全意識和防火安全常識等諸多問題。

2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現狀

2.1建設單位現狀

部分建設單位的領導認為自己只要辦理好各項建筑工程施工相關手續即可,對工程實行承包后,施工安全就會隨工程轉包而轉嫁到施工單位,對安全工作撒手不管,忽視施工安全。近期,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部分建設單位辦公場所安置在施工現場中,然后通過事后了解,這種消防違法行為正是建設單位為了節省用地或者嫌棄簡易房保溫功能不好而決定的。

2.2施工單位現狀

2.2.1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

在建筑工程中,施工單位臨時招聘的人員大多文化水平偏低,消防安全意識淡薄。作為工程管理人員往往為了趕進度,而忽略消防安全,。如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無證上崗,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而一旦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火災,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滅火常識,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甚至不知道火警電話,發生火災時不能及時報警。在生活區宿舍內使用電爐、煤油爐;違章用電,不按電氣安裝使用規定,私自亂拉亂接電線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2.2.2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不落實

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許多施工單位沒有制定消防負責人防火責任制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滅火疏散應急預案,沒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一旦發生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后,就相互推卸責任。無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建筑施工中動火、用電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等現象時有發生。

2.2.3施工現場未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設施

許多施工隊伍為了經濟效益,不設置臨時消防水源,而最近的市政消火栓距離施工現場長達數百米之遠;部分施工現場未配置滅火器,有的即使配備了也數量不足或者壓力不夠;在一些占地面積小的施工工地我們還發現,在施工總圖紙中明確指明的消防車刀上堆滿材料,完全無法提供消防車的通行。這些問題往往會使消防部隊撲救火災困難,以致造成更大損失。

2.3監理單位現狀

在檢查中經常發現,監理單位在審查施工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時馬虎大意,把關不嚴的現象。在公安部、住建部于2009年11月27日的《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中對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的防火設計、施工及使用有著明確要求,然而在許多正在做外墻保溫的施工工地,我們發現外墻保溫材料仍然使用著聚苯板,這個材料正是央視大樓起火中的元兇,現也在北京市已禁用。等等現象均反應出監理單位對部分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熟悉、馬虎大意,未能履行監理單位安全責任。

3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對策

3.1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根據《公安部61號令》第十二條的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其中包括兩個方面:

(1)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并且建設單位應積極督促施工單位具體負責現場的消防管理和檢查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后要及時聯絡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時糾正;并且建設單位應牢記自身肩負的六大安全責任:1)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的責任;2)依法履行合同的責任;3)提供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任;4)不得推銷劣質材料設備的責任;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責任;6)對拆除工程進行備案的責任,切實履行好自身職責。

(2)施工單位要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防火管理責任制度,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確定項目消防負責人并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時針對不同崗位制定不同防范措施,并要逐級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把防火責任切實落實到具體責任人上。

(3)施工單位應制定滅火疏散預案以及獎懲制度,組織人員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增強火災事故的處理能力,對關心消防工作及對消防工作有貢獻的應進行獎勵,對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的進行懲罰。

3.2加強施工隊伍的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的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_hk1F7I&[_A_T(]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且施工單位應定期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提高員工自防自救能力。

3.3保證消防設施的完整好用以及消防車道的暢通

根據《公安部107號令》第十三條第三、四款之規定: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施工單位應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并配備水帶水槍,消防器材是否配備并完好有效,并且要求設有消防車通道并暢通。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保證樓層的消防豎管能跟上施工進度,在每個樓層和重點防火部位都設置臨時消火栓并且要確保壓力,同時施工現場還應配置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袋等滅火器材。在周邊無消防水源的情況下應設置室外消火栓以確保水源的充足。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范文3

關鍵詞 在建工程 消防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TU998.1 文獻標識碼:A

1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現狀

1.1建筑物密集且耐火等級低

由于受施工現場用地局限性的影響,多數施工現場內的辦公室、員工休息室、職工宿舍、倉庫等建筑相互毗鄰,并且這些建筑大多為臨時性,結構簡易,且耐火等級多為三、四級。另外,一些職工宿舍與集體食堂重要倉庫及危險品庫房防火間距不足,甚至在同一幢建筑物內僅用三合板等易燃可燃材料進行分隔,加之通常只設置一個安全出口,一旦失火,人員難以疏散,又極易造成火燒連營的局面。

1.2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

在建筑工程中,分包單位眾多,其中大多數分包施工隊人員文化水平偏低,消防安全意識淡薄。作為工程管理人員往往為了趕進度,而忽略消防安全。如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無證上崗,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而一旦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火災,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滅火常識,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甚至不知道火警電話,發生火災時不能及時報警。在生活區宿舍內使用電爐、煤油爐;違章用電,不按電氣安裝使用規定,私自亂拉亂接電線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1.3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不落實

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許多施工單位沒有制定消防負責人防火責任制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滅火疏散應急預案,沒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一旦發生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后,就相互推卸責任。無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建筑施工中動火、用電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等現象時有發生。

1.4施工現場未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設施

許多施工隊伍為了經濟效益,不設置臨時消防水源,而最近的市政消火栓距離施工現場有數百米之遠;部分施工現場未配置滅火器,有的即使配備了也數量不足或者壓力不夠;在一些占地面積小的施工工地我們還發現,在施工總圖紙中明確指明的消防車道上堆滿材料,完全無法滿足消防車的通行高度。這些問題往往導致消防部隊撲救火災困難,以致造成更大損失。

2加強建筑工地現場火災預防的幾點措施

(1)加強施工隊伍及現場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2)制定滅火應急預案,開展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演練建筑工地消防安全負責人要組織相關部位根據工地實際情況,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適時開展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演練,提高務工人員的滅火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識,增強自防自救能力。(3)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外部監督和管理。建設主管部門要在源頭上加強對轄區建設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管理,在對建設單位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具備保障安全的具體措施進行審查,不具備條件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尤其是高層建筑施工現場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對于不滿足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條件、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公安消防、建設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協作機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最大限度降低火災危害,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4)強化消防宣傳培訓,增強業主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消防部門應結合消防宣傳和社會化教育培訓工作,加大對消防法規、建筑火災預防及消防安全管理知識的宣傳及培訓力度,培訓施工單位各個崗位人員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教育引導在建高層建筑權屬、物業管理和使用業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落實好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職責。(5)積極發展適合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消防中介服務市場,逐步解決當前消防工程缺乏研究和咨詢單位。消防部門不得不直接進行技術審查和服務的不足與弊端,使消防部門從具體技術服務轉變為宏觀的行政管理,改變以往消防工作由消防部門大包大攬的做法,把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到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單位,把有限的消防警力解放出來,更好地做好社會面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總之,搞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要依靠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只有這樣,才能徹底改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混亂局面,形成人人講安全、處處搞安全的良好氛圍,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到實處,從而保障廣大建設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使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沿著健康的軌道發展。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范文4

關鍵詞:建筑工程;現場安全管理;策略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建筑工程的安全問題不僅關系到整個施工現場所有工作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更關系到建筑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未來發展。近幾年來,我國的建筑工程現場頻頻出現安全事故,給社會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如何解決建筑工程現場的安全管理問題,已經成為建筑企業首要解決的問題。

一、建筑工程現場常見的安全問題

建筑工程現場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在規定的時間和空間內,對施工設備、建筑材料及人員管理進行優化分配,在達到各項技術指標的前提下,完成建設方所要求的任務。在目前,我國建筑工程現場的安全管理問題形勢還比較嚴峻,存在的安全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消防安全不到位

建筑工程的中的消防安全問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消防隱患和在建筑施工中可能產生的消防事故的總稱。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單位會出現消防意識不強、消防設施不完善及建筑材料管理不善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給建筑工程埋下了巨大的火災隱患,同時也會引發火災事故。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靜安區發生特大火災,一棟居民樓被完全燒毀,造成了58人在火災中死亡,100多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高達上千萬元。

另外,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經常會有粉塵或其他易燃性氣體產生。按照國家消防部門規定,對這種會產生粉塵或其他易燃氣體的施工環境,必須要設有通風排氣設施。但是一些施工單位為降低施工成本,出現未設置通風排氣設施或通風排氣設施不完善等問題。

2 缺乏高層施工安全保護措施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的經濟建設有了極大的發展。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人口基數也在逐年增大。在禁止或限制開發耕種土地的前提下,我國的高層建筑開始興盛起來。

但是我國的高層建筑領域起步晚,相應的技術沒有得到完善,還處在試驗研究段,相應的安全施工規范也沒有得到落實。這些原因使得高層建筑施工在我國已經成為了高危行業。

3 機具使用操作不規范

有些建筑工程對施工的要求非常高,如操控大型挖掘機、高層建筑塔吊等。這些專業設備的操控人員需要從事過專業的技術學習,才可以勝任這些專業設備的操控工作。

縱觀我國的建筑施工單位,由于我國的高職教育起步較晚,培養出來的高技術型人才數量有限,所以大部分的施工人員是民工。他們多是農民出身,受教育水平不高,專業技術也不是很強,對于一些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極強的施工機具和施工技術掌握的不是很好。所以他們在施工的時候,會給工程建設埋下一定的隱患。

還有一些施工單位在施工時,對技術和設備的操作規范要求不嚴格,這也會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2009年12月28日15時20分左右,寶安區鳳凰花苑工程發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傷。事后經安全部門調查,是因為塔吊在頂升過程中,操控人員未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控,導致了塔吊倒塌事故的發生。

4 應急救援設施不健全

建筑工程應急救援設施設立的目的,旨在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能夠高效、有序地組織事故救援工作,在最大程度上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然而我國的多數建筑施工單位為了降低工程成本,在工程預算中將本該屬于應救援設施費用挪到別處,使得工程中的應急救援設施得不到完善,出現應急救援設施不能使用的情況。

5 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不徹底

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是一項重要工作,是落實工程安全責任的重要表現。它是項目管理者在施工前,將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施工技術要求以及應遵守的安全操作規程,向參加工程建設的單位進行交底,并形成文字文件。但在我國的工程建設中,安全技術交底沒有得到建設方和項目管理方的重視,使安全技術交底流于形式,沒有任何的實際效用。

6 建筑現場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筑工程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目的,是為了能夠確保建筑工程施工能夠正常、安全地進行。目前我國的建筑工程現場安全管理制度還不完善,一些施工單位片面追求施工速度,忽視了建筑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度,最后釀成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建筑工程現場安全管理的策略解析

1 加強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加強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完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1)建立一套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使得消防工作有章可循;

(2)對于特殊的建筑環境,進行特殊的消防安全管理。對于施工中產生的粉塵,要進行施工技術改造,并使用通風排氣設備,避免因粉塵過多引起火災事故。

2 積極改進高層施工安全保護措施

對于高層建筑施工安全建設,施工單位要對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培訓和安全規范教育,使得每一個高層建筑工作人員能按照《高層建筑施工規范》進行施工建設,避免發生高層建筑施工事故,在保證工程的安全和每一個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效益。

3 施工人員嚴格按照機具使用規范進行操作

針對我國民工文化素質低與工程技術專業化的矛盾,對施工單位中每一個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培訓,使其能掌握必備的施工技術。另外,施工單位要制定機具的安全實用規范,使每一項工作都有章可循,減少因操作違規造成的安全事故發生率。

4 建立健全應急救援設施

建立健全應急救援設施,不只是工程安全建設的需要,也是對工作人員生命負責的表現。做好應急救援工作,首先要完善應急救援設施,在發生安全事故時能夠做到有序撤離事故現場,有效地進行救援工作。另外,還要加強應急預案的管理和應急救援能力的建設這兩項工作。

5 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安全責任,重在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作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工程正常施工的重要前提。在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時,項目管理者要把工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施工中的技術要求及施工規范,向施工人員進行詳細的交底,施工方也要明確施工作業方法,遵守工程的技術要求規范及相關應急措施等,確保在施工能夠正常的進行下去。

6 建立健全建筑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規章制度作為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建筑企業發展的重要前提。施工單位一定要重視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設,在公司內部設立專門的安全監管部門,監督工程的施工是否安全,是否達到相關技術標準。明確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落實好安全施工規章制度,從根本上做好建筑工程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結語

經過本文的探討可以看出,建筑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會出現種種安全性的問題,在沒有經過科學合理的整頓之前,這些安全問題會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文章中提到的諸多安全性問題是較為普遍的,相應的,建筑工程現場安全管理措施也需要與時俱進,為建筑工程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淺談中小型施工企業的現場管理[J].施工技術,2012(07).

[2]李明明.論施工現場管理與成本控制[J].價值工程,2011(05).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范文5

消防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云南省建筑消防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消防的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技術改造和內部裝修)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

駐云南的各單位、國有森林林區、地下礦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的消防管理

第五條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協調。

第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在進行城市新建區、獨立工礦區的建設和舊城區的改造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的要求,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八條 城市供水、燃氣等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設項目建成竣工后,必須將與消防安全有關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應當按城市規劃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并加以維護,保證供水和通訊暢通,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建設用地和建設布局時,應當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設計的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必須執行有關的消防技術規范,對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第十二條 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項目防火設計的崗位責任制和逐級審核責任制度。

專業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對設計人員進行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培訓指導,負責審核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

非專業設計單位的設計部門主管負責人,應當對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和有關主管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把好防火設計自審關,凡未經自審和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設地,不得上報審批,不準交付施工。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項目需作防火說明,論述消防技術措施。國家和省級的重點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層建筑、外商投資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復雜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將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施工設計幾個階段的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制作防火設計專卷,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項目或者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建筑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防火設計圖紙等資料,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凡我國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未作規定而依據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的消防技術規范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和所依據的消防技術規范等有關資料報設計審批機關會同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取得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國家還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配件及裝飾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設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對建筑工程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編制消防設施計劃;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必須將消防工程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設置與火災危險性、建設規模、功能相適應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因材料、設備等原因,需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與設計、建設單位協商,并報原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變更原設計需選用進口材料和產品的剛愎自用咸先將所選產品有關資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健全和落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負責。在施工中,使用噴燈、電爐或者進行焊割等明火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即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等),應當由取得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并經省公巡消防監督機構驗證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單位負責安裝。其他單位不得承擔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的施工和安裝。

第二十二條 安裝消防自動化系統的單位,應當配備技術力量維護消防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沒有維護能力的單位,可以委托經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維修保養。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圖紙和隱蔽消防設施資料及驗收情況記錄等整理建檔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共同做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筑工程規模及使用性質,分級負責消防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有本條規定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職責。

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指導全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監督工作。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一類高層建筑;

3、大型公共娛樂場(館),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項目;

5、應當由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的其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負責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對本地區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工作實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地(州、市)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二類高層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資倉庫、公共娛樂場(館)工程項目;

4、一般涉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四)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縣(市、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承擔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工作,參加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二)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第二十六條 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內容包括總平面設計、單體建筑設計、消防供水、通風空調、采暖、防排煙、電氣防火設計、裝修工程設計、自動化消防系統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設計等。

第二十七條 規劃、建設等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當征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重點建設工程和甲、乙類危險性工業工程項目在選址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派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組織建筑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將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發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進行防火審核,并反饋審核意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意見分歧時應當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階段的防火設計圖紙和資料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在施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到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并填寫《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連同設計單位及本單位審核后的防火設計圖紙以及方案高計、初步設計、擴大設計、施工設計、執行消防技術規范的單獨防火說明書等書面材料,一并送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設單位申報材料、現場勘察情況、設計圖紙、設計單位自審意見及有關文件、資料等,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核后發給《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持《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手續;未經審核或者審核后提出問題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施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填發《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限期整改,到期復查。

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并填發《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不準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設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其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建筑工程評優評獎,必須把消防安全程度評定作為評比的重要條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建筑工程設計,不得評為優秀工程設計;消防設施安裝未通過驗收的,不得參加評選優良工程。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辦法,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云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出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自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一個半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措施范文6

關鍵詞:高層建筑;消防設計;審核工作

隨著經濟發展與時代的進步,許許多多的高層建筑在城市里拔地而起,并且形成了高樓林立的城市景觀,也代表著現代文明發展與經濟發展的繁榮景象。但是高層建筑雖然景觀宏偉,卻也必須要考慮到各方面的安全因素,特別是高層建筑一旦發生火災情況,比一般建筑的火災危害來說更為嚴重。而且由于樓層過高也給火災危害的救援行動增加了各種難度。不僅如此,還有一些高層建筑在設計的時候沒有考慮到火警危害及救援,從而安全出口以及防煙等消防設施以及安全通道的設計方面,缺乏預見性,也無法滿足危急情況的安全需要,從而在先天因素里就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一旦真正出現火災情況,勢必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與經濟損失。文章以豐富的實際操作經驗為前提,從高層建筑的各項消防措施設計入手進行審核內容的強化與規范,從而有效實現高層建筑各項災害危險的避免。

1高層建筑火災特點

1.1結構多樣,災害隱患大

由于現代城市里高層建筑一般都用于大型商務酒店、大型寫字樓或者商場等用途,甚至是高檔商務住宅區等,其本身領域類別較廣,而且體積與重量比較大,這使得他們在內部結構與功能設置方面比較復雜多樣,而且在同一樓內還設置了會議室、房間、娛樂休閑區域等不同的用途區域,更加劇了其火災隱患的危害?,F代城市的高層建筑往往用作高檔酒店或住宅區,因此在內部裝修設計上較為豪華,而且各種用品設施齊全,易燃物比較多,這種情況下火災危害的發生概率更是不低。

1.2煙囪效應明顯火災蔓延快

另外,從當前的高層建筑的結構及特點上來看,很多建筑在內部都有著多樣而復雜的連通空間,而且有著橫向與縱向的不同空間設計內容,例如吊頂、排氣通道以及電梯管道、電纜管道等各類設施。這些管道設施在發生火災的時候,不僅無法對火勢進行阻礙,更是會直接助力火勢的蔓延與發展,并且成為火勢蔓延的主要途徑之一。一旦高層建筑在其各類管道與防火通道的隔離設計上出現問題,那么在發生火災的時候,整棟高層建筑樓就好比樹立了多個煙囪一樣,產生嚴重的煙囪效應及影響,并且會助長濃煙的擴散與影響,從而加劇火災的危害。

1.3疏散手段有限人員疏散困難

很多高層建筑在進行設計施工的時候,都考慮到其用處與人員的容納設計,從而使得各種高層建筑一般都能容下萬人以上,甚至猶如垂直的小型城市一樣。而在這種高層建筑里面,人員的緊急逃生的疏散救援都靠樓梯或者電梯實現,加上其本身樓層較多,疏散的通道又比較有限,而且距離也比較遠,使得人員疏散所需的時間比較多。而一旦發生火災險情,時間分分秒秒都極為重要,危險的情況下每一分都能奪去很多的鮮活生命,因此疏散的時間極為寶貴。加上發生火災之時由于人們的驚慌和恐懼心理,使得人流迅速匯聚而且對各種疏散通道進行擁堵,不僅出現嚴重的踩踏事件,甚至造成安全救援時間的拖延,而且火災一般從低到高蔓延比較快,這使得高層建筑的火災危害顯得特別嚴重。

1.4火災撲救難度大

主要原因:①現代高層建筑一般在設計的時候,不僅樓層比較高,甚至在進行主建筑設計的時候會加上裙房、高空架線等其他的配套設施。這些設計原本是必需品甚至是可以實現有效的環境優化,然而在發生火災險情的時候會造成救援困難,對救援與滅火造成嚴重的阻礙;②由于樓層過高,救援人員在救援速度以及安全方面也會受到影響;③高層建筑由于其自身結構、設施設計等因素的限制,加上高空的風向與風力影響,使得救援人員無法打破玻璃窗實現高空的自然排煙,只能進行機械化的排煙處理,使得煙霧擴散問題無法快速處理,嚴重影響人身安全;④高層建筑本身供水比較缺乏,加上現代城市供水都分區進行,而消防車在進行火情撲滅的時候如果沒有足夠的水壓或者出現水泵故障問題,那么供水困難的問題就會嚴重影響火情的撲滅,從而加劇火災危害。經過上面這些針對高層建筑的各類特征分析與論述,可以了解到一旦發生火災險情,高層建筑在進行火情的及時撲滅以及人員的疏散和救援方面有著較高的難度,從而造成嚴重的人員及財產損失。因此必須要從源頭入手,從高層建筑的設計方面入手,對各類可能發生的火災危害進行提前的預警設計,并且在各個樓層都進行完備的配套設施建設,從而有效降低各類火災危害的發生概率。并在火災險情發生的時候可以馬上進行有效的處理及人員疏散,進而有效減少高層建筑火災損失和人員傷亡。從這點來看,相關人員必須要進行高層建筑各類消防安全設施設計的嚴謹審核。

2建筑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與重要性

2.1建筑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

在進行各類建筑消防安全設計的審核工作內容中,各級公安機關一般都以當前的各項法律法規所規定內容,并且在技術標準要求之下,對各類新建、改建等的建筑項目進行完整、系統、綜合的消防安全設施設計審核。對此,我國的消防法特別指出,各類建筑工程企業都要將進行工程建設的消防安全設計內容報送給相關的公安部門進行消防安全的審核;沒有經過法律程序審核或者審核沒有通過的,對這項工程項目進行審批的負責部門不得對其進行施工許可的發放,而且施工建設企業也不能進行這項工程項目的建設開工。特別要提到的是,當前我國公安消防部門對此類審核的相關技術安全內容有40多項,因此要合理妥善的利用好這些技術審核標準,從而對各項建筑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有效的監督與管理。

2.2建筑消防設計審核的重要性

無論是從建筑施工設計的流程以項目系統來說,還是對人員財產的安全來看,建筑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核都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與價值。從建筑工程項目的系統來看,建筑消防設計的審核工作本身就是對其進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并且也是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內容開展的重要源頭。因此在進行這項審核工作的時候,一般建筑項目公司會將設計圖紙報送公安消防進行審核,從而既能夠有效完成建筑工程項目審核的各項內容執行,又能夠從消防安全部門獲取更優質的消防安全設計與施工指導意見,從而不僅僅幫助工程項目達到國家技術標準要求,也能夠有效避免各類火災隱患的發生。

3高層建筑消防設計審核中應把握的要點

3.1總體平面布局應合理

整體建筑項目設計時,從整體城市的規劃布局入手,并且綜合考慮到建筑所處的地理位置、消防車道布局以及供水水源區域等問題,從而對可能發生的險情進行及時的防控。而且在進行技術標準審核的時候,其消防車道等項目內容屬于重要的審核項目。依照技術標準要求,高層建筑在進行消防車道設計的時候必須要以環形為最佳,而如果缺乏足夠條件也應當是進行沿建筑設計的兩條消防車道,而且距離一定要適中從而使其能夠有效穿越過建筑的各類消防車道,進而在進行火災救援的時候不會造成時間的拖延和浪費。

3.2防火分區劃分應標準

防火分區的設計極為必要,其主要是在建筑內部進行一個有效的防火區域設置,從而避免火災發生時,火勢朝著其他建筑或者同一建筑的其他地方進行蔓延。在進行防火區域設置的時候,可以針對建筑設計的不同對其進行多樣化的設計,從而在建筑內部實現最大化的防火區域面積設置,而且要在建筑內部進行合理化的防火區域設置與安排,從而在發生火災的時候,能夠有效將火勢進行控制,避免火災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的家具,也可以為人員的疏散和救援爭取足夠的時間。因此在進行這項內容的審核的時候,必須要在標準的參考依據基礎上,從而對各個防火地區進行詳細的檢查,從而依照防火標準對其建設以及布置的合理性進行系統化核查。

3.3安全出口和疏散距離應滿足要求

安全出口和疏散距離的設計,在高層建筑里面屬于基礎而且關鍵的火災安全防范內容之一。由于高層建筑本身在疏散距離方面比較長,而且樓層高等緣故,一旦發生火災則對人員疏散造成不小難度。所以建筑設計之時考慮防火區設計方面,必須要設計足夠的、合理的安全出口,從而在火災發生之時能快速實現人員的疏散以及安全救援行動。我們在設計的時候對于火險疏散通道的設置、距離必須要考慮到位,并且要對人們遇到火險的逃生心理進行掌握,從而進行合理、科學的設計。疏散通道的安全距離必須要得到保證。

3.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完善

一直以來,建筑設計里面的火災自動報警設計就屬于系統必備內容,其目的自是為了火險發生前能夠及時發現并提出警報,從而提早對可能發生的火險進行及時的控制和撲滅。這項警報系統在設計的時候,在火險探測設備的設置上必須要根據建筑區域進行劃分。每隔一段區域就進行警報探測器設置,而且配合自動自探測器設置之外,還要在每個樓層的消防電梯前室等都進行手動火警安全按鈕設計,選取人員疏散及火險撲滅的必經途徑上進行手動火警按鈕的設計。

3.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應恰當

由于安全性強、高效滅火以及經濟實惠、實用性強、適用范圍比較廣、適用壽命較長等優勢,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一直以來都是高層建筑必備的消防設備。而且在很多高層建筑的各項消防安全審核內容里,自動噴水系統的設計必須要依照當前的環境以及區域可能發生的火險情況,進行核實的設備型號選取,并且要依據可能發生的火險等級進行噴淋泵的流量預定設計。

3.6防、排煙系統的設置應規范

火險的防煙系統在發生火險之時能夠針對火險發生的各類煙氣進行有效控制,避免擴散和蔓延,從而為人員的安全疏散和逃離提供安全的逃生環境和條件,避免由于煙氣擴散造成視線影響和有毒煙霧對人員安全的危害等。所以在進行防煙系統審核的時候,必須要對其風口等設置進行嚴格的審核。

3.7滅火器材配備應充足

各類滅火器材的設計是每棟高層建筑進行防火安全設計的必備內容,而且在其型號與數量上都必須要滿足基礎的防火安全需求。很多企業由于觀念不足,以為滅火器材等同于自動消防設備,因此往往沒有進行足夠的、合理的設置,對此必須嚴格糾正過來。滅火器材對于早期火險的撲滅有著重要作用,在對其進行審核的時候必須要對其不同型號、器材以及功能配置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核。

4結束語

在高層建筑的消防系統里面,各類不同的消防安全設計內容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與價值。為了更好的實現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有效運行,從而提升建筑內環境的消防安全等級,預防和減少高層建筑火災危害,消防部門必須對高層建筑的消防設計進行嚴格把關。

參考文獻:

[1]徐志明.高層建筑的電氣專業防火封堵探討[J].工程技術研究,2016,(7):242-243.

[2]張濤.高層建筑火災防控的思考[J].住宅與房地產,2017,(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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