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法規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經濟責任審計法規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經濟責任審計法規

經濟責任審計法規范文1

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審計環境日趨復雜化,審計風險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尤其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決定其審計的風險尤為突出。了解、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才能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進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1.1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內在因素

(1)審計程序的實施不合理。審計機關出于各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導致審計機關要在各個階段、各個單位合理分配技術力量,審計人員嚴格實施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產生一定的困難。一旦簡化了審計環節,減少了必要的審計力量,就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2)審計材料不規范。審計材料不規范,條理混亂,語言不清,詞不達意,不能如實反映客觀存在的問題,或語言絕對化、含義模糊等,都會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產生風險。

(3)審計證據不充分、復核不嚴謹。審計復核,也就是后續審計,是審計結果進行的復核和再次檢查,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補漏措施。而審計復核只是走走過場,相關人員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作風不嚴謹,導致加大審計風險產生的可能。

(4)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查賬能力,還要熟悉宏觀經濟管理知識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1.2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外在因素

(1)審計對象的復雜性。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經濟活動日益復雜,而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加大,風險也就隨之增大。在我國人們受到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法制觀念淡泊,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復雜的社會關系可能會阻礙正常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社會關系復雜,審計風險就越復雜。

(2)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完善。各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程序是否嚴格、清晰、有條理影響到該單位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經濟責任審計產生一定的影響。

(3)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審計工作本身在不斷發展,審計技術為了適應審計工作也隨之不斷發展,然而目前的審計技術方法弊端突出,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審計的要求。

(4)審計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險。改革開放以業,我國的審計法律法規不斷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和經濟活動的完善的法律法規體制,這就給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帶來困難,產生了一定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對策

防范和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關鍵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避免和預防引發事件,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原則,采取各種措施對審計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審計檢查質量和評價質量。通過責任審計風險成因的明確,我們要想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就必須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對策。處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從預防階段開始。

2.1建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避免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監督領導干部經濟管理行為的有效手段。隨著《審計法》的假改,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經濟責任審計將從由政策推動轉化為法制推動。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和指標體系,使得經濟責任審計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由其重要的是完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這樣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規范性,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一項對于領導干部的強有力經濟監督形式。

2.2履行相關審計程序,減少審計風險

嚴格的審計程序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和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立項必須有受托依據,審計方案的編制必須詳細、認真,做好事前調查,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下達審計通知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經濟責任審計法規的日期要求;在審計實施階段,應貫徹”雙向承諾制度”;在審計終結階段,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千部的意見,允許提出異議,并把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結論的復合關。

2.3有效利用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

部分工作委托給社會審計執行,以彌補國家審計資源不足的缺陷。利用社會審計的結果資料。國家審計機關應當與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系與溝通,在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及專業能力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針對性的審計程序,以證實并獲得客觀可靠的審計證據。

2.4加強教育和培訓,增強審計人員風險意識

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良好的綜合素質、政治修養和道德品質。各級審計機關要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開展后續教育,組織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理論研討,審計部門還應培養審計人員良好的審計風險意識,提高其在復雜的審計中靈活、有效的控制各種誘發的能力,正確地對待自各方面的干擾和壓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經濟責任審計法規范文2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重要性 措施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

1.當前,依法治官與依法治權,可以說是經濟責任審計極為有效的途徑

首先其以領導干部們所在的單位作為基礎,對他們相關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對在任期間領導干部的內經濟的指標,及重要決策,利用審計手段進行核查,同時也對國家相關的財經法規的執行的情況核查,評估他們的廉政紀律等情況。在考核過程中,將定性與定量考核實現緊密的結合,在領導干部在任期間,通過客觀的事實對他們在經濟責任方面的工作情況作出相應的評估。

此外經濟責任審計,還能對從事經濟工作的領導在素質水平與決策能力等方面進行公平公正的評價。經濟責任的審計對管理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考核。并以此作為依據來對干部選擇與任用。

2.它是保護干部,從源頭上防腐

經濟責任審計從源頭上對領導干部的腐敗進行防治,提倡廉政。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能較為全面與客觀的對干部領導在經濟工作責任方面做出評價,同時在審計過程后,也可以向部分單位的領導干部們再工作中提出警示,從根本出提升他們依法辦事的意識,再就是還能有效的提高領導干部在防腐敗與拒變方面的能力。再就是這也為遭受經濟不實非議的部分領導干部們將事實澄清,對他們采用客觀的評價,對工作的積極性起到了保護作用,這有助于廉政黨風的建設與發展。

3.經濟責任審計還能夠強化領導干部在經濟工作中遵紀守法的意識,從根本上保證財政經濟以健康良性的方式實現發展。對于干部領導來說,評價他們在任期間工作中的決策與經營,主要還是通過經濟責任審計這一方式來實現的,最終通過監督來對領導干部的權力進行有效的控制。以杜絕領導在工作中存在失誤,及失職、越權與濫用領導職權等現象的發生。通過監督和控制,能夠有效的保證領導干部遵紀守法,自覺依據法律法規來做工作。在工作中結合相應的法律手段來解決和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失誤,有效的規范自身的行政行為,正確的引導領導階層在用權與行政上都依據相應的法律,最終促進地方經濟的健康發展。

4.審計機關對經濟的監督能力的提高也多是借助經濟責任審計,在經濟工作中以此對領導進行監督,能夠確保對領導干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合法性與真實性,同時還有審計的效益性。通過經濟責任的審計也完全可以考量領導干部的管理與決策的能力。通過這種評分手段以最終來完善和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水平與層次。

二、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措施

1.對法律體系的完善,特別是對審計執法的環境的改善和完善,以及規范嚴謹的審計法制,能夠保證審計工作的有序開展。為使審計工作有法可依,已經形成了相對完善的法律體制來對此進行規范。該立法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確定了的法律責任在被審計對象方面起到了絕對的監管作用。規范的審計法制,有效的消除審計法和其他法律所存在的矛盾。另一方面,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計工作中實現了獨立工作,極大提高了執法制度。保證了一個具獨立性與權威性特點的管理體制的成立。

2.改變先離任,后審計的現狀,建立早期數據庫

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行,一般選在領導干部在任期間,例如,特別是在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的規范條例中,就已經明確指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行須在在領導干部在任期間。將事后審計轉變為事前監督,或者事中的控制。因此,通過該方式得出的結果要比以往的結果取得大幅度的提高。此外,通過經濟責任審計,也大大的改變審計機關的工作環境,讓他們變被動為主動。在離任前調查出的問題也遠比離任之后調查出的問題更容易解決。

早期的數據庫的內容包括三方面:首先,領導干部在任期中,財政與財務收支方面的相關數據;其次,領導干部在任期中,對各項經濟指標評價的相關數據;最后,領導干部們工作中,自律與廉潔的具體情況。

為把工作變的更具階段性與分步驟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數據庫,務必要在早期建立起來。以此對事后審計工作中所存在的不足之處進行彌補。

3.提高風險意識,降低審計風險

在審計工作中,風險無時無刻不存在,由此,需在思想上給予重視,只有如此才能在實際工作中及時發現風險,并預防與降低風險。同時,在審計工作中對人員的素質也要不斷的提高,對人員加強后續的教育培養。對于風險的防范,關鍵就是由工作人員素質水平的高低來決定。往往審計工作難度越大,對工作人員的政治與業務方面的素質的要求也就越高,工作人員具有強硬的思想作風及高水平的業務方面的技能,并能按規定嚴格執行審計程序,做到依法審計與處理,有效的控制風險。

在項目審計中藥有專門的符合機構來對其審核,對預計的風險采取全方位的監控,并及時的找到解決處理的措施。

要求被審計單位,或相關的法定負責人,在審計工作中要對會計資料做出書面承諾,以確保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可靠性。特別體現在對帳外資產進行有無確定的時候,能夠有助于風險的減輕。

4.分清審計責任,規范審計評價

在對經濟責任進行界定的時候,務必要將直接的責任,主管的責任或者領導的責任分清楚。對問題辯證的分析看待,重視數據并以客觀些事的方法對極為復雜的事項進行分析。

界定經濟責任的原則:首先領導干部掌握的權利越大,承擔的責任也就隨之而大;其次經濟責任應該落實到領導干部們所行使的權利范圍內;再就是經濟責任的承擔,與領導干部行使的經濟權力相對應。

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規范,務必做到調查與相應法律法規及規章政策的結合。并以此作為評價的標準,設立評價指標。

經濟責任審計法規范文3

一要堅持穩健性、客觀性、全面性的原則。審計評價的內容、范圍只限于領導干部的任期內經濟責任,絕不能作超出審計范圍的審計評價。同時,一定要采取謹慎負責的態度,盡量用審核后的數字來進行評述,用寫實性的方法來進行。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以客觀的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為依據,不能受主觀意念的支配。堅持審計什么就評價什么,是什么情況就評價什么情況,對事實既不夸大,也不縮小。所作的審計評價,必須在充分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全面分析審計所查出的問題,避免以偏概全。不能用單個的事實去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

二要明確評價對象,劃清責任界限。按照《審計法》的規定和中辦、國辦的《兩個暫行規定》的要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對象也只能是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及其任職期間的經營管理業績、相關經濟責任和廉潔自律等問題。劃清領導干部任期內與非任期內經濟責任的界限,不能將前任領導取得的成績或存在的問題當成是現任領導的成績或問題。劃清集體決策與個人決策的界限,由集體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集體負責;由領導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領導個人負責。劃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有的問題是由一般工作人員造成的,領導只負領導責任;有的問題是領導直接經手或親自指揮的,領導應負直接責任。

三要把握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和內容。根據《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界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也只能是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及其他的有關經濟問題。即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以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為中心,其審計對象的具體內容和范圍應當與“黨政領導干部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這個概念的內涵外延相一致;也就是說,若是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不應當負有經濟責任的財政、財務收支等經濟事項就不應該列為審計評價的范圍。我們再從審計內容的角度來說,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以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為基礎,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評價。要結合審計查證結果,評價經濟責任人任期內貫徹執行財經法規情況、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資金的使用效益情況等。

四要確定統一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從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兩個方面來確定。定量指標是指能夠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包括絕對數與相對數,如預算的執行及決算或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等。定性指標是指不能夠直接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如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與有效性、領導干部遵守財經法紀和廉潔自律情況、單位重大經濟決策的運行情況和領導干部在經濟決策中所起的作用等。對于定性指標也要給予一定的權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評價時的隨意性或以偏概全。

在確定審計評價的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時,要按單位性質來制定,以便有比較。如:可制定鄉鎮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指標評價體系;行政單位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指標評價體系;企事業單位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指標評價體系。在統一的評價指標下對領導任期內的每項指標執行情況好壞,再鋪以分值來衡量就更能準確評價領導任期內的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法規范文4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包括審計程序、取證、查證、定性、評價和處理處罰、責任化分等風險。從近幾年審計實踐來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外部原因形成審計風險

1、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機關的法律、法規及制度制定滯后,制約審計工作的開展,隨著市場競爭加劇,經濟領域中產生了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市場經濟形勢不斷變化。給審計工作提高了更高的要求,層出不窮的新的經濟現象向現有的國家法律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特別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滯后于經濟和審計的發展。影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形成審計風險。

2、領導重視程度不夠影響審計工作質量。領導對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重視程度,直接影響審計工作質量,無論從領導干部調動、提升、免職,還是從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終結、審計成果運用,如果組織、人事部門不重視,會使審計工作難以開展,會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從而形成審計風險。

3、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有意制造虛假會計信息。會計信息的虛假、失真,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真實性和審計評價的客觀公正性。近年來,經濟活動中違法違紀行為更為隱蔽,造假的技巧更加高明。會計資料失真嚴重,審計人員稍有疏忽,就無法審計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不實和資產、負債、損益虛假的情況,造成審計判斷錯誤,嚴重影響到審計結論,評價的客觀公正性,形成了審計風險。

(二)審計內部原因形成審計風險

1、審計方法缺乏科學性。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推行時間較短,盡管國家出臺了一些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內容、方法等作了剛性規定,但還是缺少具體的操作辦法。大部分還是沿用財務收支審計的方法來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深度和寬度把握不到位,形成了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范圍過大。按照規定,在審計一個地方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情況。必須要把單位收入、支出、資產管理、單位制度建設個人廉潔都要審清審透,而審計人員不是萬能的,往往由于時間緊、任務重或審計個人素質、水平限制加至不是完全掌握審計單位全面情況審計的不深不透,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形成了審計風險。

3、審計手段的局限性。審計主要是通過財務及相關資料來發現和查證問題,而有些違紀違法問題不一定就在會計資料中反映,單用審計手段難以深入查證,必須由有關執法執紀部門運用特殊手段進行調查、才能查清。如:受賄索賄、收受回扣、開假發票等問題。由于手段的限制,使審計限于僵局,容易造成對問題查處的不深不透,給審計結論帶來風險。

4、對評價的范圍掌握不當。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議不應評價而評價,或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而妄加評價,或對審計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審計事項進行評價,都會產生審計評價風險。

5、經濟責任界定難。經濟責任的界定分為前任和繼任者責任、個人和集體責任、主管和直接責任,涉及政策法規的變化、主觀與客觀原因、個人決策與集體決策的因素。在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難以準確界定責任,由此加大了審計風險。

二、降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建議

1、改善社會環境、爭取理解和支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爭取黨政主要領導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審計人員才能更好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法規范文5

(一)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或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

要對預算批復、預算收入和支出、稅收等情況進行審計,認真核實財政收入和支出的結構,對財力狀況要熟悉的掌握,此外還要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

(二)對超出預算的收支和管理進行審計

要審計超出預算部分的資金及其管理情況,防止有人把預算內的資金劃分到預算之外,對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和財政資金信用化產生削減作用,與預算的管理脫節,在進行評價工作時要指出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責任,避免責任不明確的問題產生。

(三)對專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在審計工作中要注意審計專項的基金的管理情況及使用情況,如農業扶貧、社保、環保等,應對其使用情況充分掌握并進行科學的審計和評價。

(四)對管理國有資產及其使用和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

在審計工作進行中重點要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部門是否履行了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義務進行審計,以及主要的國企或國有控股企業中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并審計評價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性在企業改革或資產重組的過程中是否遭到破壞。

(五)對是否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審計評價

一切經濟活動應遵循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廉政法紀以及企業內部自身的財政管理制度,在審計工作進行中要指出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相關人員的具體責任。將責任具體到某些人員身上,避免互相推卸責任。

二、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一)評價難度大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審計人員的主觀意識對工作的影響較大。有的審計人員在展開工作時刻意避開了評價被審計的黨政領導,而是只評價審計的事項,導致審計工作不全面,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如:審計人員在審計財務報表時,沒有認真核實相應的領導是否履行了經濟責任,直接評價相關的領導或是忽視評價領導這部分工作。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不同對相同的問題會產生不同的看法,對審計工作造成影響,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以保證公平、公正,缺乏客觀性。

(二)難以掌控審計風險

審計的風險是審計人員在黨政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方法和過程不恰當或對審計事項判斷不正確從而審計意見不正確,導致產生損失,甚至有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可能性。審計風險隱蔽性強,風險內容涉及面廣,使審計人員難以掌控審計的風險。審計風險客觀存在于審計人員的意識之外,一般是由于審計人員的不小心而產生,并且審計風險存在與整個審計的過程中。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審計人員很容易違反程序的規定,大大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

(三)“先審后離”原則貫徹不到位

我國缺乏完善的干部管理制度,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通常是產生問題才進行審計工作。審計過程中執法不嚴的現象頻繁發生。在實際情況中,負責委托審計的相關部門與審計部門不能做到緊密的結合,難以貫徹“先審后離”的原則。通常都是“先離后審”,即先調離并且得到任命之后才開展審計工作,違背了加強干部考核和管理的初衷,加大了審計工作的難度,對有些問題的核實比較困難,一旦被審計人出現問題,處理上也比較困難,使審計的作用得不到有效的發揮。

(四)相關的制度不夠完善

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在實踐中缺乏相關的強有力的法律法規。2006年經濟責任審計被納入審計法,然而在細節問題上仍缺乏相關的法規。審計黨政領導干部是否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履行了自己的經濟職責并進行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核心,但目前缺乏權威的評價系統。并且,審計工作的完成需要的時間長,在此期間不能保證法律法規不發生變化,一旦改變,選擇恰當的法律法規就成了難題。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如果被審計人有新的問題存在,很難做到有法可依。綜上所述,相關的制度不完善給審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三、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改進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評價指標體系

要想避免由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帶來的審計問題,就要建立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審計的質量、審計水平、審計成果的運用及對被審計人員評價的公正性都可以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中得到體現。這就要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準確無誤,建立一套完善的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是保證審計結果的必要條件。審計工作的進行應在明確了黨政領導經濟責任之后,將經濟責任具體化、指標化,并加以合理的分析評價,科學的衡量出責任的履行情況,保證審計評價符合客觀事實。

(二)審核部門建立有效的監控體系以降低審計風險

審計部門應嚴格監督其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執行情況,并且不定時的檢查工作的進行,有了問題及時指出并改正。建立并逐漸完善其監控體制,建立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爭取把審計風險降到最低。例如,可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符合制度、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等,定期對工作中的問題進行收集,反饋給執行審計人員,完成信息的溝通,以便及時采取解決的措施,避免審計出現差錯,最大限度的降低審計風險。

(三)增加任前任中審計比重,前移審計監督關口

為了解決“先審后離”原則貫徹不到位的問題,應該加大審計力度,注重事前及事中的監督,避免在出現問題之后才進行審計的現象發生;嚴格監督相關領導在職期間的職責完成情況;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審計不要只局限在離任時開展;在任期中充分結合年度目標與責任履行的實際情況調查審計其經濟活動,將審計監督關口移到前邊;認真貫徹“先審后離”的原則,將傳統的事后審計向事前和事中審計轉變。通過“先審后離”原則的貫徹,不僅可以充分發揮審計得到作用,還可以及時發現黨政領導干部在經濟活動中的問題,防止的發生。

四、結語

經濟責任審計法規范文6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1.審計定位的雙重性

經濟責任審計復合了審計監督與干部監督,是一種“對事又對人”的獨特審計模式,其雙重性特征在審計對象和審計目的上體現充分。在審計對象上,承載了對經濟事項或活動的審計檢查,對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任期履職情況的審計評價。在審計目的上,既體現了對干部的監管,又促進了干部提高效能,經濟責任審計發揮了監督經濟、考核干部之功效。

2.審計職能的綜合性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寬、風險責任大,兼容審計、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國資監管和財政監督等職能的綜合監督形式。為有效開展審計工作,從中央到地方均已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要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在各司其職的同時,在重要的工作環節或處理重大問題上形成合力,相互支持,協調配合,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

3.實施啟動的法定性

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啟動有清晰的時間界定,領導干部、主要負責人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接受經濟責任審計。根據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也可在任期內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4.審計程序的特定性

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項目相比在程序上相應增加了一些特殊規定。例如在審計立項方面,按干部管理權限和審計管轄范圍,經干部管理部門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托、授權后,由審計部門列入審計項目計劃組織實施,是一種“受托”、“被動”的審計行為。

5.結果用途的多樣性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一果多用”,是各級政府、干部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加強宏觀經濟管理、國資監管和財政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對干部考核、獎懲、任免及做出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決定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審計、管理審計的關系

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審計、管理審計可謂源自一脈,相互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只有正確認識三者的關系,才能切實發揮各自在經濟監督中的作用。

1.審計依據

《審計法》修改前,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五部委的要求,按中辦、國辦文件精神和審計法規的規定進行的審計活動;修改后,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審計類型,與財政財務審計同屬依法開展的常規審計項目。而管理審計則是組織自身發展的內在需要,我國目前缺乏公認的管理審計準則,缺乏系統規劃和方法體系,開展工作隨意性較大。

2.審計目的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審計,客觀、公正評價責任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以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為干部管理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依據,旨在加強干部監管。財務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審計,查錯防弊,以維護資產安全,保證經營管理合法合規,為領導決策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管理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審計,深入剖析經濟管理行為,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防范經營風險,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組織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三類審計目的各不相同,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人事、經濟監督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著眼于明確責任、監督過程、評價結果;財務審計是對會計資料及經濟活動的糾偏查證,強調真實、合法;管理審計是對管理活動由表及里的評判,突出效率和效益。

3.審計內容

以醫療衛生行業為例,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是“經濟活動應履行的職責義務”,審計內容有:(1)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2)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有效情況;(3)重大經濟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機制的建立與執行,以及決策程序和決策效果情況;(4)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5)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情況;(6)任期運營業績狀況以及相關的經濟工作目標完成情況;(7)對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8)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廉潔自律情況等。財務審計以財務記錄為范圍,審計內容有:(1)預算執行和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2)各類收入、支出、結余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3)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等真實、合法、有效情況。管理審計以某項業務或某一職能為范圍,深入剖析評價組織結構、組織目標和戰略規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人力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經濟(經營)活動的組織實施、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適當、合法、有效情況。從審計內容看,經濟責任審計是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為基礎,以組織目標、運營業績、管理效能及守法盡責為主線,對責任人權利運行過程及其效果做出責任界定和評價的一種特殊審計形式,蘊含了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的相關內容。

4.經濟業績評價指標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置是一個系統、復雜的工程,評價應圍繞審計目標、范圍和內容,結合行業特征、責任人的職責范圍確立,并僅限于經濟責任。醫療衛生行業經濟業績評價指標主要有:(1)反映預算管理指標,包括預算執行率、財政專項撥款執行率等;(2)反映增值能力指標,包括凈資產收益率和任期年均凈資產收益率、收支結余率等;(3)反映資產營運能力指標,包括總資產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不良資產比率等;(4)反映償債能力指標,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等;(5)反映發展能力狀況指標,包括總資產增長率和任期年均總資產增長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年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收入增長率和任期年均收入增長率、固定資產凈值率等;(6)反映社會貢獻狀況指標,包括工資總額增長率和職工人均工資收入增長率、次均門急診費用、每出院人次平均費用等。管理審計涉及經營業績評價定量指標,主要有:(1)反映財務效益狀況指標,即凈資產收益率、經費自給率等;(2)反映資產營運能力指標,即總資產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存貨周轉率和應收賬款周轉率等;(3)反映償債能力指標,即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4)成本管理指標,即每門診人次支出及門診收入成本率、每出院人次支出及住院收入成本率、萬元業務收入能耗支出、萬元醫療收入衛生材料支出等;(5)收支結構指標,即人員經費支出比率、公用經費支出比率、管理費用率、藥品和衛生材料支出率、藥品收入占業務收入比重等;(6)反映成長能力指標,即總資產增長率、凈資產增長率、收入增長率及其三年平均增長率等。此外,還有反映資產效率、人力效率及經濟規模效益等指標。財務審計一般不需運用經濟技術指標對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評價,但是在財務審計基礎上,經審計鑒證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通常為經濟責任審計和管理審計的評價提供有效支撐。從上述量化指標看,經濟責任審計和管理審計的經濟評價指標有著本質的聯系,都包含效益水平、營運管理、債務風險和發展能力等方面,但是各有側重,經濟責任審計從國有資金績效評價的角度,突出評價資產的安全、質量及保值增值情況,對任期各個年度的業績狀況均有所反映;而管理審計則對投入產出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管理能力進行相應的比對,強調實現效益最大化和組織發展目標。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