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起訴時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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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起訴時效

民間借貸的起訴時效范文1

    一、民間借貸糾紛的常見類型

    1.借貸未出具借條的糾紛。此類借貸一般是熟人之間的借貸,且借貸的數額一般都不會很大,個人之間的借款通常都不會簽訂專門的借款合同。

    2.房產證抵押的借貸糾紛。借款人為了取得別人的信任,能夠順利獲得他人的借款,往往會提出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并將房產證交給出借人。但實際上,以房產證作為抵押,但未到房地產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效力,因此出借人的借款同樣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3.還款后沒有及時收回、銷毀借條的糾紛。

    4.借條非借款人本人書寫的糾紛。向他人借款時,根據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會出具親筆書寫的借條,或者在他人已結寫好的借條上親筆簽名、蓋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實。

    5.訴訟時效的糾紛。自然人之間借款時,一般會口頭約定還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條時,有時會將還款期限寫明,有時則不會寫明具體的還款期限。

    6.借款利息的糾紛。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二、民間借貸糾紛中有關訴訟時效的基本問題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義務人便享有抗辯權,從而導致權利人無法勝訴的法律制度?!睹穹ㄍ▌t》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薄睹穹ㄍ▌t》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痹诮栀J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還款期限的,一般應以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債權人一方應該注意的訴訟時效問題

    訴訟時效直接關乎債權人能否順利實現債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是實際生活中,債權人往往因為忘記訴訟時效,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導致自身喪失了勝訴權,原本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淪為不受法律保護的自然債務。還有些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也行使了催告權,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審判實踐中,關于欠款案件經常發現這樣的情況:債權人明明經常找債務人討帳,就因為沒有催收的書面憑據,起訴到法院后,債務人就說人家從來沒找他要帳,已超了訴訟時效。于是,賴帳者趾高氣揚,債權人垂頭喪氣。

    3.債務人一方應該注意的訴訟時效問題

    債務人因債僅過了訴訟時效,從而獲得了時效抗辯權,即債務人有權以債權過了訴訟時效為由不同意履行,對抗債權人請求履行債務之請求權。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遵循當事人主義之原則,當事人在訴訟中如果不提出時效抗辯,法院不依職權主動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債務人一方若想以訴訟時效抗辯,則需要主動提出。

    三、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的幾種訴訟時效問題

    1.欠條上未寫明還款期限的情形。

    案例:劉某和張某于2000年5月3日書面約定由劉某向張某提供一批雞蛋,供貨時間為2000年7月8日,貨物價值20000元,貨到立即付款。劉某于2000年7月8日向張某提供了約定數額的雞蛋。然張某收貨后因資金短缺無法立即付款, 2000年10月10日,經雙方同意張某寫了一張欠條,內容為:張某于2000年7月8日欠劉某雞蛋貨款20000元整,特立此據。立據時間 2000年10月10日。事后,劉某曾多次口頭向張某索要貨款,但劉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到2002年8月,劉某再次向張某索要貨款時,張某以劉某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并跟張某說:“你懂不懂法?你去法院告我吧,你告不贏的!” 。

    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4年3月26日法復 3號》對于張某出具欠款條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時間應從2000年10月10日開始計算。而本案中張某認為訴訟時效應該從2000年7月8日開始計算的想法是錯誤的。因此,對于供貨人劉某依然可以去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其并不喪失勝訴權。

    2.借條上未寫明還款日期的情形。

    出借人與借款人未約定明確的還款日期,即借據上只注明借款金額和日期,而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有權隨時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出借人在沒有行使催告權之前,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權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實。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權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間內沒有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出借人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時才具備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前提條件。

    案例:2007年1月,盧某以做生意急需資金為由,向好友張某借了5,0000元。,張某和盧某一向關系挺好的,張某說就不用打什么條了,可是盧某卻說,親兄弟明算帳,于是盧某當即立下一張借條,借條上寫了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和兩人簽字,但卻沒有寫上還款日期。時隔兩年,張某因急需用錢便找到盧某讓其還錢,但多次催還盧某都以現在沒錢為由,拒絕還錢。

    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筆者認為,對于在借條上未寫明還款日期的情形,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訴訟時效一般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之日起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最長保護期20年。

    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能否繼續主張債權的情形。

民間借貸的起訴時效范文2

首先,從借條和欠條的概念上來說是有區別的。 借條: 民間借貸關系憑證,其基礎法律關系就是民間借貸。通俗地說,就是向人借錢,給人出具的借款憑證。 欠條: 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權憑證,其基礎法律關系具有多樣性和不確定性。例如,借款無能力償還可以出具欠條,無能力支付貨款也可以出具欠條,拖欠勞務費可以出具欠條,分割共有財產時無能力給付現金也可以出具欠條,等等??傊?,欠條可以產生于任何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法律關系中。

(注意:借條≠欠條,然而日常生活中人們常常將二者混淆,就其法律意義來說二者是不一樣的。)

其次,從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上區分也有著極大區別。

借條的訴訟時效

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 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 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依照《合同法》第206條,對于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2年。

欠條的訴訟時效

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 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需要說明的是,此類訴訟案由應為基礎法律關系。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文件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據此,此類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最后,基于“借別人錢就是欠別人錢”的理解,很多人在向人借錢時出具的卻是欠條。若欠條明確了還款期限,此類糾紛的訴訟時效當然容易計算。 如因民間借貸出具的欠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認為應按最高法院有關欠條的訴訟時效批復處理,從出具欠條之日起滿2年。 因此,提醒大家在出具借條和欠條時,一定要寫明還款日期、利息等相關問題,以免在將來發生糾紛,浪費自己的時間和財力。

通過以上與小編一起了解了借條和欠條的區別,他們之間存在著有什么不同,對于借條好還是欠條好,可以根據您自身的情況來判斷,怎樣做才對自己更有利。如果您在了解借條和欠條方面存在著有不明確的法律問題,可以通過咨詢的律師,這里的律師能在第一時間解答您的疑惑,切實的保障您自身的利益。

民間借貸的起訴時效范文3

本案當事人共有三方,實際爭論分為兩方,其中第三方為債權人和債權轉讓人,原告為債權受讓人,被告為債務人。案件主要在原告和被告之間展開。

二、原告觀點理由證據

原告訴稱:被告曾在第三方債權轉讓人處任職,在任職期間曾多次因為買房等原因香第三方借款一百八十八萬左右,后來雖有小必金額還款,但是仍舊欠款一百八十三萬左右。后來第三方通過債權債務重組協議將這筆債務轉讓給了原告,并且向原告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后來又通過多次討債均未成功于是提起了訴訟。

原告證據:1.銀行的轉賬明細、憑證證明款項交付事實;2.債權債務重組協議證明債權轉讓事實;3.債權轉讓通知書及快遞流水單證明被告已經收到通知;4.公司基本情況表、變更等級表證明被告公司基本情況;5.房屋轉讓合同證明被告買房記錄。

三、原告律師觀點理由證據

律師觀點和理由:被告和第三方有過合作關系,且基于合作關系被告創立公司與第三方合作,期間被告多次向第三方借款未寫借條。被告的銷售業績無法證明,款項不應該是績效獎金。本案并未過訴訟時效。

證據;公司基本情況表

四、被告觀點理由證據

被告訴稱:原告主張的被告原來與第三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只是普通的績效獎金。且原告的主張已過訴訟時效。

被告證據:1.仲裁裁決書、法院判決書證明被告和第三方系工資糾紛;2.被告銷售業績證明績效獎金的合法性;3.工商檔案證明原告系第三方的股東和控制人;4.清算方案證明被告與第三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五、法院認可的事實和證據

證據:1.對于金融憑證中第三方支付款項給被告予以認定;2.對于第三方自身的賬戶明細不予認定;3.對于債權債務重組協議和轉讓通知書予以認定;4.對于清算方案予以認定

事實:1.第三方曾支付被告130萬元;2.第三方將對被告的債權轉讓給原告;3.被告曾經在第三方處工作過;4.被告與第三方有過仲裁和訴訟

六、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與第三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對此原告應當負有舉證責任,但原告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第三方曾先后支付給被告130萬元的事實,卻不能以此證明上述款項系被告向第三方的借款。而且,若款項確系借款,第三方在被告未歸還前一筆借款的情形下仍繼續多次出借款項,數額還不斷遞增,而在被告離職時又未提及上述借款的歸還事宜,明顯與常理不符,故上述款項的性質不應認定為借款。原告依據其與第三方的債權轉讓協議主張被告歸還借款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七、我的觀點

我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第三方和被告之間的支付事實是否構成借貸關系。在原告缺乏借條之類的有效證據證明借貸關系時,原告律師提出可以根據雙方職業和合作等關系來證明,而法院以證據不足以證明借貸關系且第三方基本沒有在與被告合作或分開時提出過有關借貸關系,與常理不符。其中,法院認定案件的主要依據就是證據,當原告提出證明力比較大的證據時,法官會再去看被告的證據是否足以反駁,如果可以,那么原告就需要再次補充證據否則法官就會傾向于被告。我最后的一個疑惑是;那么在無借條而有支付憑證的事實上如何處理和認定成為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

八、我學習到的東西

(1)律師的取證

在本案中原告律師的取證情況有很多值得我學習,律師可以去房產檔案館去查詢與案件有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轉讓合同和商品房交接書;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公司基本信息和變更登記情況;去婚姻登記處查詢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如果有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申請法院出具協助調查函申請書》。

(2)律師的證據內容

在本案中律師對于借貸關系的證明可以分為三步:第一步通過債權債務重組協議證明借款事實;第二部通過銀行轉賬憑證和公司賬目證明借款流程;第三部通過查詢對方的購房合同等消費記錄證明對方的款項去向。

(3)庭審中追加被告

追加被告申請書是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所提交的申請書。本案中原告在庭審中追加被告妻子為共同被告就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請書。

九、我的疑惑

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隨著其市場規模的與日俱增,其在解決我國金融資源有限、緩解資金供求矛盾方面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是因為許多民眾法律素養不高或者礙于情面等原因,經常導致借貸關系的瑕疵?!逗贤ā返?196條的規定定義了借款合同,即“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同時規定借貸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擬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要有具體的借款數額、借款期限、借款目的。借貸合同發生法律效力要同時滿足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即體現為借款合同、借據、口頭約定等體現雙方當事人借款合意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實質要件是指約定的款項等的現實交付,也即,法官通過審查其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來確定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鑒于我國關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事實認定的相關法律的欠缺與不足,對于借貸合意或實際交付的證據只有其一的類似“孤證”案件,法院到底能否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十、民間借貸其中一類案件特點

民間借貸中較為特殊又比較常見的是只有金融支付憑證而無借據的情形。此種情況與其他情況相比主要體現在:

(1)借據的證明力

《浙江高院指導意見》第14條規定: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由于借據的證明力很強,所以沒有借據的案子確實很難舉證。

(2)只有交付憑證而無借據

綜合指導意見和案例來看,首先,從被告主張開始,被告提出款項支付系基于另一法律關系而發生,并對款項往來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了初步證據的,出借人應就借貸關系的存在進一步舉證;不能舉證或舉證后案件事實仍真偽不明的,依法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

其次,在法院查明事實后,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可以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關系審理; 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債權人可按其他法律關系另行起訴。

十一、具體案件

(1)(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104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與被告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應舉證證明其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已經生效,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條,但是收條與借條不同,收條內容反映的是一種給付關系,在法律上只能認定收到款項的事實,并不能證明款項發生的基礎關系,被告亦否認曾向原告借款,因此僅憑該收條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雖然原告還提供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證明取款的事實,但是由于原告與被告之間缺乏借款的合意,該取款憑證及收條并不能產生借貸關系成立的必然結果,故原告主張與被告存在借貸關系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2)(2017)甘民初1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僅依據第三方向被告轉款的憑證及其與第三方簽訂的《債權讓與協議》,對被告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要求被告支付2000萬元,在被告舉證證明其與第三方之間存在其他類型法律關系,該筆款項系第三方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原告應就其主張的借貸關系的成立進一步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第三方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據等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書面證據,也未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事實,僅憑轉款支付憑證,不足以證明第三方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3)(2016)浙01民初1141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持銀行轉賬憑證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在轉賬憑證中載明為“借款”,且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抗辯,也未提交相應的反駁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認定原告主張的事實成立,被告應當歸還借款。

(4)(2011)甬海商初字第1433號

案件中,法院認為:本院認為,被告確曾收到原告300000元款項,且被告出具給原告的收款收據明確注明款項性質為借款,故雙方有借貸的合意。而兩被告卻未能提供確實有效的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借貸合意。故本院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有效。

十二、應對策略和防范辦法

從以上案件中可以看處對這一類案件的應對策略和防范辦法。

(1)應對策略

當原告僅依據金融支付憑證主張借貸關系時,被告如果沒有答辯就會陷入劣勢,這是必然的,但是只要被告有證據證明是另一種法律關系時就會擁有巨大的優勢,因為在這一類案件中原告一般只有金融支付憑證這一關鍵證據,而沒有借據和借款合同這種決定性證據。這時,原告只有三條路可走,一是證明對方的證據錯誤推翻對方的否定;二是繼續尋找新的證據加強對借貸關系的確信;三是改變訴訟請求,起訴對面不當得利,改變證明對象。

(2)防范辦法

知道了這類案件的勝訴難度,我們可以在訴訟前和借款前后進行防范。

1.如果他人向我們借錢,我們最好要拿到借條或借款合同,然后保存好支付憑證,最后要拿到對方的收據。

2.如果上一步缺失了借據,我們可以在支付的時候通過在轉賬目的中寫上借款等理由來加強支付憑證的證據力,還可以在收據上寫明情況,盡力使得憑證和收據變成一種另類的借據。

3.如果到了只有支付憑證的情況,而且支付憑證上也沒有借款字樣的辦法,我們有兩種彌補辦法,一是要求對方簽訂還款協議,二是盡量記錄與對方催款的通話錄音,同樣達到彌補借據的效果。

民間借貸的起訴時效范文4

一、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我國《民法通則》及其他法律都規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人民法院在適用“知道”或“應當知道”認定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有很大隨意性,智者認為,應根據債權人權利性質,決定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在因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引起的糾紛中一般應以債權人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這是因為上述糾紛中債權人的權利是基于不確定的某一事件的發生而取得的,在侵害事實發生后債權人不可能馬上得知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或者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卻不知道具體的債務人,此時債權人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人民法院不宜推定債權人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而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時間。實踐中當債務人以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時,債權人應負有證明何時知道侵害事實發生及誰為債務人的舉證責任,債務人也有權舉出反證,證明債權人在某個時間已知侵害事實及確定的債務人,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確定債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及債務人的時間。

在因合同之債而產生的糾紛中,債權人的權利是基于合同而取得,當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不能獲得預期權利能夠即時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所以在因合同之債而產生的糾紛中可以推斷在合同約定的義務期限屆滿時債權人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而不必查明債權人是否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對于沒有約定履行期的合同之債,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債權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開始計算。

二、 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

按《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債權人提出要求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一個法定理由。債權人向誰提出要求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法律沒有作明文規定,有人認為債權人必須直接向債務人提出債權請求才能認定中斷訴訟時效;也有人認為債權人向與債務人有關的第三人或有關單位提出債權請求也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筆者基本同意后一種觀點。債權人主張權利當然應直接向債權人提出請求,但在某些情形下,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權利請求有困難,或向第三人提出請求也能起到主張權利的效果,此時債權人雖不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也能達到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目的,筆者認為對于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范圍應有所限制。根據民事活動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債權人向下列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張權利可以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一是債務人的人,包括法定人、指定人或委托人;二是債務人財產的保管人;三是為債務人所負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四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其他債務人;五是有關單位,對于有關單位的范圍應限制在有權處理或調解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糾紛的民間組織或行政機關。

三、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債務人單方承諾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能否另行起算

民間借貸的起訴時效范文5

論文關鍵詞 民間借貸 強制執行 效力公證

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申請,對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進行審核后而出具的依法予以證明真實性、合法性,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一種非訴活動。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是一項常規的公證業務,但實踐中因該項公證適用法律較為繁雜、辦證風險較高,再加上當事人知之甚少,導致該項公證成為了公證業務中的“雞肋”,近幾年鮮有當事人來辦理。

但隨著溫州成為了金融改革試驗區,我市各區、縣紛紛成立民間借貸中心,政府開始積極引導民間融資規范發展,而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做為保護民間借貸債權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漸漸地從“幕后”來到了“臺前”。那么民間借貸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在實踐中的作用有哪些?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民間借貸合同又應具備哪些條件?我們在辦理該公證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現筆者就相關法律的規定并結合實踐情況作以下闡述。

一、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作用

溫州地區民間資本雄厚,民間借貸十分活躍,自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打官司,不僅浪費時間和金錢,也牽扯當事人很大的精力。而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作為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好處多多。

(一)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當事人申辦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公證機構將對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是否完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等進行審查,并指導當事人完善合同,使之內容更具真實和合法,從而規范了民間借貸行為,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二)強化證據效力

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借款人給出借人出具借條、借據,或者與出借人訂立借款合同、借款協議等,雖然也具有證據作用,但這些債權文書往往隨手所寫,不規范也不完整,雙方容易為有無發生借貸、借貸本金數額多少、借貸利率高低、擔保責任是否成立等發生糾紛,其原因是復雜多樣的,其中證據不力、證明效力不強是主要問題?!睹袷略V訟法》(2012年)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薄豆C法》第三十六條也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問題,強調經過公證的書證,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由此可見,經過公證的民間借貸債權文書具有很強的證明效力,這將大大地預防和減少民間借貸糾紛。

(三)增強借款人履行義務的自覺性

在民間借貸活動中,主張申辦公證的大多是出借人。出借人主張辦理公證,目的就是防止今后發生糾紛,防止借款人賴賬,防止擔保人推脫擔保責任。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后,因公證文書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借款人、擔保人無可抵賴,如果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故可促使借款人自覺按約履行義務,這將有效地保障出借人實現債權。

(四)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民間借貸合同經過公證但未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該公證文書只具有證據效力,而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到期未清償債務,出借人仍需提起訴訟。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訴至法院,從受理、審理到判決,時間通常比較長。有些借款人為了賴賬或者拖延還款時間,故意躲避“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不得不用公告方式送達應訴通知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一起債權債務關系非常明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過這么折騰,半年時間都無法使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還有的借款人利用這個時間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致使出借人的債權難以實現?!睹袷略V訟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比绻耖g借貸合同經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就可以避開訴訟程序,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對出借人實現債權是十分有利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為,采取強制性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包括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性措施,也包括拍賣、變賣、變價等處理性措施,從而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來實現債權人的債權。

二、民間借貸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條件

既然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好處甚多,那么一份民間借貸合同具備了什么條件,才能賦予其執行效力呢?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九條和《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規定,一份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可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民間借貸合同本身就是債權文書,而且標的只是給付貨幣,因此,這個條件對民間借貸合同來說是不成問題的,當屬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范圍。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民間借貸合同已經公證機構公證,在一般情況下,債權債務關系應當是明確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對償還借款也無疑義。但是,民間借貸合同在公證后,也可能發生債權債務爭議,如借款人主張已經償還一部分借款,而出借人說全部沒有償還,那么就會產生糾紛。對此類糾紛,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出具執行證書。在出借人申請出具執行證書時,雙方當事人對清償借款及其支付利息無疑義的,公證機構應當出具執行證書。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這是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表明債務人在公證時就自愿接受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必須有債務人在債權文書中載明,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如果公證債權文書沒有載明這種承諾,公證機構就不能出具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更不能出具執行證書。所以,在民間借貸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必須還要有借款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這樣公證機構方可辦理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三、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辦理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根據民間借貸的特點來分析,民間借貸合同公證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最容易出問題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實踐性與承諾性問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边@條規定說明,民間借貸合同屬于承諾性合同,出借人與借款人經協商達成借貸協議并簽訂合同(包括借據、借條等),此時民間借貸合同成立,但不一定已經生效,只有出借人把出借資金交付借款人時,該借貸合同才生效。

在公證實踐中,公證員如果把民間借貸的承諾性合同作為實踐性合同進行公證,這就會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出現《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法》規定中的“確有錯誤”,結果會造成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筆者主張,應當將民間借貸分為承諾性債權文書與實踐性債權文書兩類情況進行公證。出借人未提供借款資金的,作為承諾性合同公證;借款人已經提供借款的,作為實踐性合同公證。在做實踐性合同公證時,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已經交付借款資金的證據,如借款人出具給出借人的“收條”、銀行匯款憑證等,以證明借貸合同已經生效。

(二)利息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4倍(在借貸發生時的基準利率而不是浮動利率,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在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時,應當按照這條規定處理相關利息問題。

1.高利貸問題。當事人約定的利息超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4倍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超過部分屬于高利貸,法律不予保護和支持。

2.預先扣除利息問題。預先扣除利息俗稱“抽頭”,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時就從中扣除利息的行為?!逗贤ā返诙贄l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背鼋枞祟A先扣除利息,無論借款人是否愿意,都是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的無效行為。

3.復利問題。復利是出借人將應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計算利息,俗稱“息加息”、“利滾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睆屠麅H是利息的計算方法,只要雙方當事人自愿采取這種方法計息,又不超出法定最高限度,符合合同自由原則,應當受法律保護,但超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4倍的,應當作為高利貸處理。

4.逾期利息問題?!逗贤ā返诙倭闫邨l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泵耖g借貸合同約定支付逾期利息,是借款人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但是,正常利息與逾期利息合計不得超過“4倍利率”,法律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5.違約金問題。民間借貸合同約定利息同時約定違約金,或者只約定違約金的,合計或單獨計算均以不超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4倍為限,而超出部分則不予支持。

“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4倍”是處理民間借貸利息的基本準標準。當事人約定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超過這個限度的,公證員應當勸導當事人降至“4倍”以內,當事人不同意降至“4倍”以內的,不得予以公證,更不能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否則,人民法院將以“確有錯誤”為由裁定不予執行。

四、虛假借貸問題

我們在實踐中發現,在借款人是多債主的情況下,一些多債主借款人為了個別出借人多于其他債權人分得其財產,兩者相互串通,出具假借款合同,將小額借款假造為大額借款,也有些借款人給沒有發生借貸關系的所謂的“債權人”簽訂假借貸合同,由所謂的“債權人”分得其財產后返還給借款人。為了以假亂真,強化假借貸合同的證據效力,這些當事人往往申請公證。當事人出具假借貸合同很方便,雙方又一致承認,公證員一時也難以發現,于是發生“虛假公證”,甚至“虛假訴訟”?!疤摷俟C”不僅侵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破壞了公證秩序,公證員應當嚴加防范,確保公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五、關于強制執行的相關問題

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是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案件的最終環節,同時對于債權人而言,這也是實現債權的關鍵一環,這關鍵的一環中更有許多需要我們注意的地方。

(一)公證機構審查事項

公證機構在接到當事人要求申請出具執行證書時,應當審查以下事項:

1.借款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事實確實發生。

2.出借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借款人是否依照民間借貸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

3.借款人對借款合同約定的償還借款義務有無疑義。

此外,因現行法律未對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前核實債務人是否違約的程序作出規定,因此,公證機構核實的程序和認定的權限主要源于當事人事先的約定?;诖耍C機構在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時,應建議當事人在合同中增加如下內容:“公證處或出借方對借款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還款義務的核實方式為[(1)公證處信函核實方式;(2)公證處電話核實方式;(3)借款人履約備案方式;(4)查詢指定賬號轉賬情況的核實方式(可由公證處任選一種)]。借款方對履行情況有異議的應及時提供有效證據,否則視為沒有異議?!痹诤贤袘⒁忸A留合同各方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指定查詢賬號等詳細情況。有了上述約定,公證機構出具執行前的核實程序變得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強,且簡單易行,易為當事人接受認可。

(二)出具執行證書的內容

《公證程序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p>

(三)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和申請法院執行的期限問題

《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此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超出這個期限,又無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法院將不予執行,那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就會失去強制執行效力。由此可見,債權人申請出具執行證書以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當在申請執行二年期間屆滿前提出。

(四)執行證書是否出具的情況

1.借款人確實沒有履行還本付息義務,且無疑義的,應當依法簽發執行證書。

2.借款人履行部分還本付息義務,仍有部分沒有履行,且對沒有履行部分沒有疑義的,公證機構在扣除已經履行的部分外,對沒有履行部分,簽發執行證書。

3.當事人對債權債務有爭議的,可以進行調解,或者告知出借人通過訴訟程序或者其他途經解決爭議,但不能簽發執行證書。

六、民間借貸強制執行公證的失落與挽回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民間資金的不斷積累,民間借貸正在由生活需求型向生產經營需求型轉變,至今大量出現,且面廣額大,呈現前所未有的頻繁和活躍,特別是在正規金融服務供給總量不足的情況下,民間借貸成為銀行貸款之外的第二大融資,為我國民營中小微企業以及個體企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大量的金融支持。據有關部門預測,我國民間借貸市場資金量非常龐大,2011年中期余額達3.8萬億元。然而,絕大部分民間借貸沒有采取公證方式保障債權,更少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而是選擇訴訟程序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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