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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資金入境方式范文1
中國投資體制改革以來,外商投資項目實行了核準制度,對進一步完善投資環境、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加強宏觀調控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著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失當的問題。有的外商投資項目未經核準即已開工建設,有的未嚴格按照核準內容進行建設,有的投資者借國際資本市場波動、中國匯率政策調整之機,采取虛假合資、虛報總投資、設立空殼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資的名義調入資金,并將資本金結匯挪作他用,謀取不正當利益。
根據通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投資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核準。要堅持外商投資先核準項目,再設立企業的原則,防止設立空殼公司。各類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項目、外商購并境內企業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含通過境外上市而轉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和再投資項目等,均要實行核準制。
在核準項目時,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等核定項目總投資,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注意把握并監控境外資金的流向,嚴格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與資本金的差額管理,落實融資方案,需要對外舉債的,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外債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境外投資者背景和資信情況的審查,對背景不明、資信達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嚴格審查,防止無真實投資背景的外匯資金流入。
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其中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此類項目的核準權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外商投資資金入境方式范文2
主要模式和方法。首先論述了資金跨境流動的意義,認為資金跨境流動有助于緩解國內資金壓力,降低資金成本,有助于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其次分別對境外資金通過海外煤炭大宗貿易方式入境、通過境外主體投資境內融資租賃業務方式入境等兩種主要方式進行分析,包括了方案設計,模式選擇等。為發電企業的海外發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模式,為電力工業的國際化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關鍵詞:發電企業 境外資金 塊莖流動 模式
目前,越來越多的境內企業因貿易或境外投資在香港等境外地區儲備和積累資金,或是通過發行境外股份、債券、銀行融資等多方面融資渠道在境外籌集資金。因境內外資金在資本項下跨境流動的政策限制,許多企業在香港等境外地區沉淀了大量資金。如何通過合法渠道實現企業境外資金的跨境流動已成為境內大型企業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通過資金合法跨境流動,亦可以進一步完善企業融資體系,提升參與國際資本市場實力,降低融資成本,保障資金安全。下文將對資金跨境流動的意義,以及企業境外資金跨境流動的兩條渠道做簡要分析,以資參考。
1 資金跨境流動的意義
1.1 在國內資金面緊張的情況下,利用海外低成本資金緩解國內資金壓力,降低資金成本。2011年以來,國內通貨膨脹高企,央行貨幣政策回歸穩健,在提高法定準備金率、控制銀行信貸規模、收緊流動性的同時,多次上調貸款基準利率,導致市場資金趨于緊張、資金成本上升明顯。在此背景下,企業以境內銀行貸款為主的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受到了顯著影響,財務成本壓力也顯著增加。反觀境外資本市場,伴隨歐美國家的寬松貨幣政策,資金成本維持低位。以香港為例,同等資信水平的企業在港銀行借款利率及債券發行利率大大低于國內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及同期限、同資質的債券收益率水平。以2011年9月為例,香港5年期債券平均利率水平為4.18%,較國內5年期人民幣債券平均利率水平5.39%低1.2%;較國內5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水平7.05%低2.87%;通過境外融資,彌補境內資金缺口,實現境內外資金互動,降低資金成本,對企業而言不無裨益。
1.2 吸收境外人民幣資金,有助于人民幣國際化,順應中央經濟政策。2011年8月17日,副總理在香港宣布了一系列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發展、深化內地與香港經貿金融等方面合作的新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支持香港發展成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擴容境內機構赴港發債渠道和逐步開放境外人民幣投資境內資本市場。因此,企業吸收境外人民幣資金,以低成本募集資金滿足“十二五”期間戰略發展的需要,并完善債務融資體系,提升自身參與國際資本市場的實力。
1.3 通過海外大宗貿易方式解決境外資金入境問題,不僅可以實現資金跨境流動,還有利于促進海外貿易的發展。利用境外資金為企業開展大宗貿易,目前較為可行的方式是通過向境外開展大宗貿易招標采購方式,實現降低采購成本和大額資金回流的目的,同時可較快地在國際貿易市場形成影響力,提振企業的境外品牌形象,擴大企業在國際市場的話語權。
2 通過海外煤炭大宗貿易方式入境
2.1 先決條件。①建立長期的國際貿易平臺,形成穩定的貿易現金流。②向境外付款的延遲期不長于三個月,每年要實現四次以上貿易周轉。③境外大宗貿易的綜合成本(含貿易稅費)低于國內貿易成本;如高于國內,其差值應小于境內、外融資成本差的一半。
2.2 方案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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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境內、外兩個操作平臺。香港平臺公司:作為境外資金的歸集平臺,歸集資金并安排還本付息等工作;作為國際煤炭大宗招標采購主體,聯系礦方組織招標采購。
國內煤炭貿易公司:作為境內資金源頭公司,負責接收電廠支付的煤款并委貸給企業,通過延遲付款半年方式實現資金入境;作為煤炭進口方,安排煤炭進口供應至電廠。
2.2.2 香港平臺公司選擇。優先選擇集團在港子公司為香港平臺公司,原因如下:①選擇集團在港子公司符合人民幣債融資投向“境外能源資源開發和收購項目”的要求,募集資金在集團在港子公司內部可在投資和貿易之間靈活調度。②避免在境內企業使用資金時形成挪用上市公司資金風險。
2.2.3 國際煤炭大宗招標采購模式。國際煤炭大宗招標采購是國際煤炭采購的一種常用模式,可提高招標方議價能力,降低采購價格。在海外煤炭價格(加相關稅費)低于秦皇島煤價情況下,拿出部分煤量從境外采購,如單次貿易量達300萬噸,總價將達25億元,由香港平臺公司分批組織招標采購,可實現25億元入境。
2.3 意義與風險。意義:①可降低資金成本,補充國內流動資金,并建立長期境內外資金互動機制;②香港平臺公司、貿易公司建立防火墻,合理合法規避資金監管;③可快速形成發電集團在國際煤炭市場的影響力,提振形象,擴大話語權,有利于集團國際煤炭貿易的長遠發展。
風險及應對措施:①人民幣升值預期改變,國內外利率差減??;②購煤電廠回款不及時;應對措施:約定煤款付款時間,由集團財務公司直接扣劃。③出現虧卡、虧噸、滯期、速遣等情況;應對措施:招標時約定相關條款,由貿易公司統一對外索賠。
3 通過境外主體投資境內融資租賃業務方式入境
3.1 先決條件。①建立境內的融資租賃公司(在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注冊)。②各項稅費合計小于境內、外融資成本差。
3.2 方案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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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境內、外兩個操作平臺。香港平臺公司:為境內融資租賃公司的投資主體;作為境外資金的歸集平臺,歸集資金并安排還本付息等工作。
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境內融資租賃平臺,向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并按照境外融資的還本付息計劃安排境內融資租賃的還本付息。
3.2.2 融資租賃業務。融資租賃,又稱金融租賃或財務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后租給承租人使用。金融租賃公司需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需經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批準。融資租賃業務的成本初步估算為公司費用1000萬元,以及支付香港股東利息7%的利息預提稅和5.6%的預提營業稅折算為融資總額的0.57%(以境內外利率同為4.5%計算)。
3.2.3 利用境外杠桿融資。根據《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為防范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規定,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獲得金額為凈資產10倍以內的股東貸款??衫孟愀燮脚_公司在香港銀行融資,并通過股東貸款形式將所有融資借給境內租賃公司。從而利用境外杠桿融資擴大資金入境規模,打通境內外資金融資渠道。
3.3 意義與風險。意義:①打通了境內外資金融通渠道;②香港與內地息差促使獲得較低的融資成本;③可利用境外杠桿融資。風險及應對措施:資金周期匹配風險:香港融資周期與設備租賃周期不匹配,設備租賃一般在5年以上。應對措施:長期經營需要持續獲得香港貸款或其他融資支持。
參考文獻:
[1]辛明,左嘉.中國企業的境外資金管理[J].中國外匯,2009(12):40-41.
外商投資資金入境方式范文3
旅游業是中國改革開放后最早利用外資的行業。通過利用外資,中國旅游業克服了產業發展初期外匯不足、管理水平低等困難,實現了快速發展。但同時,外資投向結構不合理、外資企業效益不佳以及其他諸多負面效應也日益凸顯。因此,如何進一步發揮外資的正面效應,使中國旅游業既能實現利用外資的目的,又能有效解決利用外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是目前中國旅游業發展中亟待探討和研究的課題。
一、旅游業利用外資現狀
從外資的總體規模來看。截至2002年,我國旅游業實際利用外資達500多億美元,其中旅游住宿及度假區建設400億美元;旅游景區景點建設80億美元;旅游車船及文化娛樂20億美元。2004年共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項目數為2931個,合同外資金額為102.13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金額達到65.54億美元。其中,旅行社服務領域利用外資項目共計681個,實際利用外資金額達到13.35億美元;飯店服務領域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共計872個,實際利用外資額達39.68億美元,其他領域實際利用外資金額為12.51億美元。
從外資的行業投向來看。飯店業是利用外資力度最大的行業,截至2004年底,利用外資的飯店數目達到351個。旅行社業的外資介入在入世前很少,入世后,國際旅行服務集團看好中國廣闊的旅行及旅游市場前景,紛紛涉足。截至2004年底中國境內外資旅行社的數量為22家,其中外商獨資5家,合資17家(其中外方控股4家,中方控股13家),具體見右表。
從外資來源地結構看。1989年到1996年的外資來源地區中,排名前8位的分別是中國香港、新加坡、美國、中國臺灣、中國澳門、日本、泰國和韓國。而2004年旅游業外資來源國(地區)前8位分別是香港特區、臺灣省、韓國、美國、英屬維爾京群島、新加坡、薩摩亞、澳大利亞、加拿大,見下圖。
從外資旅游企業的市場行為和績效來看。外資在中國境內投資和經營的飯店大多數為四、五星級的高檔飯店。截至2004年,港澳臺和外商投資的酒店共有351家,其中五星級有83家,四星級占146家,兩者占外資飯店總數43%強。近年來,法國雅高、假日集團等陸續進入經濟性酒店的投資和運營,爭奪中低端飯店市場。外資飯店憑借資金、技術、管理經驗、營銷網絡、品牌效應等方面的優勢,在目前中國飯店業整體效益不佳的情況下,反而取得了較好的效益,攫取了中國飯店業絕大部分的利潤。由于外商在中國境內開辦的獨資或控股旅行社只能經營中國入境游和內地游,不能經營中國公民的出境游,因而其在中國的業務一直開展得并不順利。所以,大部分外資旅行社目前大多開展其具有業務優勢的商務旅行業務,個別旅行社只把成立的旅行社作為等待時機、大舉進入中國旅游市場的前哨。
二、中國旅游業利用外資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目前,中國旅游業外資利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外資的行業投向較為單一。飯店特別是高星級飯店是外資最為青睞的投資對象。而旅行社、旅游景區(點)、旅游交通等行業利用外資項目和金額比重甚小。這一方面是受我國外資政策所限,即我國旅游外資政策傾向于鼓勵飯店業利用外資,而對旅行社、景區、旅游交通等行業的開放持謹慎態度;另一方面也是外資的趨利性所致。
其次,外資地區投向的東重西輕問題突出。我國外資地區差別政策是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歷史原因。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的硬環境(主要指基礎設施等)、軟環境(主要指相關法規政策、投資服務等)欠完善、旅游市場規模較小也是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
再次,外商投資的來源結構集中問題嚴重。從圖中可以看出,從1989年到1996年,旅游業外資中,香港和臺灣合計份額達到了76.93%,新加坡占11%,美國占5%,呈現出以地緣和血緣為中心的局面。2004年在利用外資的國別(地區)來源分布中,香港、臺灣占到總額的49%,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份額比重不到30%。這種外資來源結構過度集中于周邊國家,而歐美等發達國家投資份額偏低的現狀,削弱了我國旅游業通過利用外資學習發達國家技術和管理經驗的成效,也不利于開拓歐美主要國際旅游市場。當然,選擇外資的來源國不是東道國單方面所能決定的,這要受到外資母國投資政策、企業投資戰略等綜合因素的制約。
最后,存在外資企業損害國家利益和產業利益現象。有些外商投資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漏洞和集團內部的“轉移支付”手段,套取了本應屬于我國政府和國內合資企業的稅收和利潤分成,給財政稅收和國內企業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同時,外資企業憑借其雄厚的資金實力、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所享受的優厚的優惠政策,通過戰略布點、分割市場、營銷網絡向全國延伸,不斷擴大在中國旅游市場的占有率,造成一定程度的行業壟斷。
這種問題的產生一方面是由于外資的趨利本性所致,另一方面,也與國內對外資的片面認識有關。我國旅游業利用外資過程中,過多地注意外資帶來的正面效應,而對外資的負面效應和可能產生的問題重視不夠,給予外資過多的優惠政策和待遇。另外,受本位主義的利益驅動,一些地方和企業的負責人為了本地利益或個人私利,對外商直接投資產生的負效應或不重視,或有意回避,助長了外資負面效應的產生。
三、我國旅游業利用外資的對策
改革開放初期,旅游業利用外資主要是為了解決旅游基礎設施和專業設施建設中缺乏外匯、資金的問題。當前,外匯、資金已不再是制約旅游業發展的主要問題,利用外資是為了學習和利用國際旅游企業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品牌和營銷網絡,使我國旅游業在規模和質量上獲得進一步提升。因此,我國旅游業的發展和旅游企業的成長依舊需要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開拓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利用外資仍將是我國旅游產業政策中的重要內容。根據我國目前旅游業利用外資的現狀和存在問題,一方面需要通過構建積極、靈活的外資利用機制,使利用外資的規模和質量獲得進一步提升;另一方面需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或降低利用外資過程中產生的或潛在的負面效應。
(一)編制旅游業利用外資規劃
編制規劃的目的在于對未來發展進行預測,協調并選擇為達到既定目標采用的手段。通過科學、合理、及時地編制和全國和地方各級旅游業利用外資的規劃,確定全國和各地方旅游業利用外資的規模、結構(幣種結構和來源結構)、方式(股權方式、管理合同、特許經營、債券融資等)、行業配置、地區配置等各項指標。當然,規劃的編制可以以專項規劃的形式進行,也可以作為我國各級旅游發展規劃中的一部分。
(二)轉變對旅游業利用外資的認識
改革開放初期,為了彌補我國旅游發展中的資金和外匯缺口,把利用外資的重點放在了規模和數量上,國家和各級政府對利用外資的績效考核也大多偏重數量指標。但目前,國內可利用的資金數量和外匯儲備額已經較為充裕,資金和外匯已不再是阻礙我國旅游業發展,提升旅游國際競爭力的主要因素。技術、管理經驗、銷售網絡、旅游專業人才的不足和落后才是我國旅游業發展面臨的主要障礙。因此,今后應當將引資的重點放在引進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技術、品牌、營銷網絡和人才上。同時,轉變目前個別政府部門只關注旅游業流入外匯資金的多少,而不重視外國品牌酒店的委托管理、特許經營等外資形式的認識偏差。
(三)改善我國的旅游業投資環境
目前,我國旅游業投資環境并不理想,改善投資環境是提高旅游業利用外資規模和效率的重要措施。首先,要加大對旅游基礎設施的建設,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外商投資硬環境。其次,健全外商投資管理體系,改善外商投資軟環境,主要包括加強各種涉外經濟法制建設和知識產權保護等措施。再次,進行投資體制改革,完善我國的投資體制,特別是解決中小旅游企業融資難問題。第四,建立信息公布制度,增強法律和政策的透明度。第五,提高我國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水平,提供高素質的旅游從業人員,建立靈活高效的旅游勞動力市場。第六,完善對外商直接投資和國內引資企業的服務工作,提高政府部門工作效率,特別是外商投資服務機構的辦事效率。
(四)加強對外資行業投向和地區投向的引導
通過國家統一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各旅游行業的外商投資鼓勵或限制政策,增加政策透明度和一致性,以此引導外商投資方向,優化旅游業的外商投資結構。
轉變對外資地區投向的引導??傮w來講,我國旅游業對外資的需求是存在差異的,東部地區需求的是跨國旅游企業先進的管理、技術,中西部地區則對資金、技術、管理都存在需求。因此,對外資地區投向的導向要根據不同地區的外資需求分別對待。對于東部地區而言,重要的是為外資企業創造一個寬松的投資環境;而中西部地區由于市場、基礎設施等不甚理想,外商投資的風險較大,因此除了盡可能的完善的軟硬環境外,還要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以彌補投資的高風險。
(五)構建中性旅游業外資政策
逐步取消對外資的優惠、歧視和限制政策,貫徹國民待遇原則。大型跨國公司決策者十分重視東道國的宏觀經濟政策與投資環境的穩定與完善,對投資的稅收等優惠并不十分看重,而對所謂的“歧視性與限制性問題”則十分敏感。因此,應當在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各部門規定中的歧視待遇進行全面調整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取消和廢止旅游業領域對外資所實行的優惠政策。
(六)有效防止和降低利用外資中的負面效應
首先,克服本位主義利益驅動,調整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關系。一些地方和企業領導為了本地區、本部門和本企業的利益,甚至受個人私利所驅動,無視或人為掩蓋利用外資中出現的負效應。中央政府應該調整政策、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宏觀調控,有效控制和降低利用外資所產生的負面效應。必須建立有效的針對利用外資方面的監控體系,把利用外資的負面效應控制在可承受的限度之內,以確保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效益,防范由此引發的經濟社會危機。
其次,對外商在華投資經營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管。為應對利用外資中出現的不合理轉移價格、避稅等問題,有必要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強化對轉移價格和賬務的監管。
外商投資資金入境方式范文4
積極推動內陸開放高地和兩江新區建設,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9號)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進一步做好服務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工作的若干意見》工商外企字〔〕9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進一步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外商投資者來渝投資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條件。
不限于外商獨資企業或外方控股企業。一)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置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且與同轄區內已登記企業字號不相同、不近似的允許在名稱中使用不反映行業特點的字詞。二)凡注冊資本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含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經營范圍跨國民經濟行業兩個大類。
使用表明其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的各類新興行業用語、行業字詞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如“采購中心”結算中心”營銷中心”研發中心”現代物流”物流配送”創意設計”商務會展”等。三)允許跨國公司、世界500強企業、境外知名企業等在渝設立的服務業企業。
商(字)號預保護的有效期為3年,四)外國(地區)企業可直接或通過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投資性公司申請商(字)號預保護。3年之內,人不得申請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號。
允許中國大陸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與外國(地區)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渝共同投資設立合資、合作企業,五)經審批機關批準。積極支持外國(地區)投資者與我市企業和個人共同舉辦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只需提交原登記機關“已收取主體資格(身份)證明原件”證明復印件(由原登記機關蓋章確認)無需再次辦理相關公證認證或者轉遞手續。六)對在市內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地區)投資者來渝進行再投資的其有效期內的主體資格(身份)證明在公證認證或簽章轉遞文件出具之日起1年之內。
無需提交當地公證文件或簽章轉遞文件。七)港澳臺地區自然人來渝投資的持近期有入境記錄的相關來往通行證、臺胞證等有關身份證明經登記機關核對后可直接辦理登記。
除涉及危險化學品、客貨運輸等高危行業外,八)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且籌建期較長的外商投資企業??梢詫嵭兄黧w資格與經營資格適當分離的登記制度,核發標注有“經營籌備”字樣的營業執照。
暫不能提供住所或營業場所房屋產權證的可提交保稅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加蓋印章的住所或營業場所證明,九)簡化住所證明手續。凡入駐各類保稅區、市級或國家級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注冊登記。
作為其對所投資公司的出資;經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和審批部門批準,十)允許外商投資者將其持有的高新技術成果、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等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境外投資者可以其對所投資公司的債權轉增為注冊資本。
原內資企業自然人股東可繼續保留股東身份。十一)積極支持外資以參股、并購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和兼并重組;積極支持外資并購內資企業。
市內直接核準登記的其母公司注冊資達到3000萬元以上人民幣,十二)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組建集團。母子公司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以上人民幣,且擁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母公司名稱可直接變更為“XX集團)有限公司”或“XX集團有限公司”
二、提高外資登記工作效率進一步簡化審批環節。
由企業所在地的被授權局或遠程登記工作站負責登記或核準。十三)加大對各被授權局和遠程登記工作站局的授權力度。原則上住所在當地的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需要市局增設遠程登記工作站,十四)支持符合條件的區縣局爭取國家工商總局直接授權登記。實現外商投資企業就近登記注冊。
簡化審批環節。堅持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工作的一審一核”制度,十五)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序。試行外商投資企業簡易登記事項的審核合一”制度。
凡申請材料齊備、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工作人員直接行使初審、核準職權,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簡易登記事項。一人辦結。
1.外商投資的公司名稱、住所變更登記;
2.外商投資的公司備案登記;
3.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變更、注銷登記;
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變更(備案)注銷登記;
5.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備案)登記;
6.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當年度年檢。
三、提高服務外資企業水平,進一步改進服務方式。
十六)積極服務外商投資企業調整產業結構。鼓勵外資對落后企業兼并重組和優勢企業強強聯合;支持發展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兩高一資”和低水平、過剩產能擴張類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工作,提高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
無違法記錄,十七)積極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引導和幫助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動產抵押、股權出質、商標權質押等方式進行融資;對己繳付首期注冊資本。因資金暫時緊張無法按時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延長出資期限的經審批部門批準,及時為其辦理出資期限變更登記。
開展全程跟蹤服務。十八)建立重點外商投資企業和重大外資項目聯系制度。對重點外商投資企業和重大外資項目要確定專人負責。
就近開展登記服務工作。十九)支持和指導各級工商部門進入各類保稅區、開發區、工業園區設立外資登記服務窗口。
開展企業工商聯絡員培訓工作。加強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聯系溝通,二十)建立外商投資企業工商聯絡員制度。全力推進外商投資企業免費培訓計劃。對聯絡員反映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困難,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給予有效幫助和指導。
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二十一)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加強與發改委、經信委、外經委、國資委、外匯局、海關等部門的溝通協調。通報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情況,交流相關信息,解決相關問題。
推動外資登記窗口前移;逐步推行“網上申請”網上預審”等工作方式,二十二)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信息化水平。不斷完善“市局登記+授權登記+遠程核準”登記模式。進一步提高外資登記工作效率。
建立外資登記管理數據綜合利用和機制,二十三)切實提高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數據監測分析質量和水平。努力提高外資登記管理數據質量。強化公共服務效能,為各級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督促出資人落實出資責任、履行出資義務、提高出資信用。二十四)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出資行為的規范管理。建立出資提示、出資催繳、出資公示制度。
對重熱點行業以及信用等級較低的外商投資企業加強審查,二十五)推行外商投資企業網上年檢和分類年檢制度。全面實現“網上年檢”對守法經營、無不良記錄的外商投資企業簡化年檢手續。建立守法經營獎勵機制和違法經營懲戒機制。
由登記機關或轄區工商所向外商投資企業預約后上門聽取企業的需求,二十六)建立定期回訪制度。對設立后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定期回訪。解企業的經營情況,切實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難題。
四、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進一步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十七)強化競爭執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積極開展打假維權專項執法行動,二十八)營造和諧消費環境。強化消保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
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中國馳名商標”市著名商標”和區縣“知名商標”推薦和認定力度,二十九)加大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有效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商標權。嚴厲打擊侵犯涉外高知名度商標專用權行為,營造良好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積極支持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發展,三十)加強廣告監管。深入開展廣告市場整治工作,加大對損害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虛假違法廣告的查處力度,切實維護文明誠信的廣告市場秩序。
外商投資資金入境方式范文5
外商投資軟環境是一個地區經濟成長能力的重要條件,也是對外開放競爭力的集中體現。近十幾年來,福建省高度重視外商投資環境建設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斷改善外商投資軟環境,為吸收外資創造了一個較為寬松的環境。但是,當前福建省外商投資軟環境仍舊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急需解決的問題,還不能很好地適應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需要。加強外商投資軟環境建設,是當前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
1福建省外商投資軟環境發展現狀分析
為全面了解掌握福建省投資環境的變動情況,對各設區市投資環境進行實時監測和量化考核,對涉外管理部門的行政效率和服務質量進行評價,福建省外資辦從2001年起建立了外商投資環境監測評價工作制度,每年以問卷方式開展一次測評調查。測評工作以全省及九個設區市和有關涉外職能部門作為測評對象,通過考察外商對投資軟硬環境及投資相關要素的評價,籍以衡量測評對象的投資環境現狀和變化情況,并就各職能部門的施政行為進行滿意度測評。本文借助測評調查數據,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從不同角度研究評估福建省外商投資環境的發展現狀。
1.1對福建省外商投資軟環境的總體分析
測評結果顯示,外商投資企業對福建省投資軟環境的滿意度,2001~2007年期間整體呈現上升趨勢。2001~2004年,得分區間在6.66~6.94。實施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戰略以來,近三年得分均超過7分,表明福建省外商投資軟環境建設躍上了一個新臺階。2007年全省投資環境總體滿意度指數為7.12分,較前兩年相比有所下降。其主要原因是存在一些全國性的客觀因素影響,諸如人民幣升值幅度較大、貨幣政策越來越緊、出口退稅率連續下調、加工貿易政策調整力度較強、“兩稅合一”以及《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加之福建省業已存在的勞動力緊缺、用地緊張等老問題,對于多數以外向為主的外商投資企業來說,矛盾和困難比較突出。測評調查結果是在閩外商對現實困境的真實反映,同時也表明福建省外商投資軟環境競爭力還有待于提高。
從投資軟環境期望滿足程度看,在全省九個設區市被訪的外資企業中,認為目前本地區投資軟環境已超過預期期望的占12.8%,基本接近預期期望的占67.7%,未達到預期期望的占19.5%,全省投資軟環境期望滿足指數為5.78,處于“基本接近期望”的水平。這表明,目前福建省投資軟環境總體水平基本達到外商的預期期望。
調查數據顯示,外商對福建省投資環境持續改善抱有信心,對海西發展前景表示樂觀。在調查中,認為投資軟環境會繼續得到改善的占66.6%,有八成多的被訪者對海西發展前景表示比較樂觀,僅有1.5%的被訪企業感到不太樂觀。外商在閩繼續投資的意愿較為強烈,有六成多的被訪企業表示將會繼續在本地區投資,有四成多的被訪企業表示還會推薦親友或同行來本地區投資興業。
1.2對福建省外商投資政務環境的分析
政務環境是外商投資軟環境建設的核心,其內容主要體現在政務工作的高效率、低成本、透明化、便民化。在投資環境測評中,對各設區市政務環境滿意度的評價設置了6個項目,分別為辦事效率、服務態度、廉潔奉公、政策穩定性、政策透明度、執行公平性,其中后三項為近兩年新增評價項目。根據我們的分類,同時為便于跨年度的比較分析,我們以前三項作為政務環境的評判依據,而把后三項作為政策環境的評判依據。
測評數據顯示,2001~2007年福建省外商投資政務環境滿意度指數整體呈現上升趨勢,2001年為5.74,2005年達到峰值7.11后,在高位整理,有所回調。具體分析近三年政務環境分項評價結果,外商對公務人員服務態度較為滿意,對政務部門辦事效率較不滿意,辦事效率滿意度指數下降幅度比較大。對政府職能部門施政行為滿意度進行分析,被訪企業近幾年普遍對外經貿部門、海關、對臺部門、稅務部門和僑務部門評價較高。在2007年全省9個設區市的政務環境評價中,總體滿意度較高的依次為三明市、龍巖市和南平市。從總體上看,外商對內陸地區政務環境滿意度的評價要高于沿海地區。
外商投資企業大多屬于“兩頭在外”類型,因此比較關注通關環境的優劣,這是政務環境的一個重要環節。測評結果顯示,近幾年福建口岸管理部門高度重視環境建設工作,改善通關環境卓有成效。2003年以來外商滿意度指數大幅提升,2004~2007年平均值高達7.43,比同期政務環境得分(6.86)高出8.3個百分點,也高于其他投資要素和條件的測評得分。2007年測評數據顯示,6個設區市的通關環境滿意度指數在各項可比測評數據中排名第一。
1.3對福建省外商投資政策環境的分析
外商投資政策環境是指各級政府制定的關于吸收外資的政策規定,諸如鼓勵外商投資的財政稅收政策、土地政策、金融政策、勞動人事政策等。這些政策規定是否適應外商投資變化的需求,其穩定性、透明度和執行公平性如何,則是我們考察的重點。
根據測評調查數據,2005~2007年福建省外商投資政策環境滿意度指數分別為7.41、7.36、7.01,政策環境滿意度指數在2005年達到階段峰值后,開始出現下降趨勢。相較而言,外商對政策穩定性的評價較高,對政策透明度還有疑義。主要原因是,福建省政府于2005年集中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快推進口岸大通關建設的若干意見》等一系列有利于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吸收外資的政策規定,其后政策出臺力度則有所減弱。各設區市的情況也與此類似,近兩年很少推出新的扶持政策。
從2007年各設區市政策環境評價結果看,滿意度指數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依次為:三明、龍巖、寧德、漳州、南平、莆田、廈門。山區地市更加注重通過營造較好的政策環境,以增強對外商投資的吸引力。同時也一定程度上表明,條件較好的地方已經開始從“招商引資”向“招商選資”過渡。具體考察政策執行公平性的滿意度指數,盡管2007年全省平均水平略高于政策透明度,但有6個設區市滿意度指數低于政策透明度,反映出大多數地方在政策執行方面還不盡人意。
1.4對福建省外商投資市場環境的分析
外商投資市場環境主要包括與外商投資行為相關的市場體系健全性、運行機制健康性、市場信用環境和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等。在投資環境測評調查中,2001~2003年指標設計為市場秩序,2004年采用市場開放性、競爭平等性、社會信用度三項指標平均,2005~2007年直接采用“市場環境”來衡量上述要素和條件。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在投資環境測評調查指標體系中,“市場環境”與“融資環境”并列作為調查內容。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市場環境”并不包括資本及其他要素市場,而把這部分內容歸并到“投資要素配套環境”。
由于我國市場環境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外商對市場環境的滿意度指數呈現波動性較強的特征,2001年得分為6.06,2002年得分最低(為5.91),2006年為得分最高年份(得分7.1)。2007年,外商對市場環境的滿意度指數為6.74,低于政務環境得分6.92、政策環境得分7.01,說明福建省在市場環境建設方面有所滯后。
分析比較各設區市的市場環境,2007年外商滿意度指數除三明、寧德外的其它七個設區市比2006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得分居前的廈門、泉州、龍巖的降幅較大。與國內宏觀經濟環境變化相一致,各地市場環境進一步趨緊,這一現象應引起重視。
1.5對福建省外商投資要素配套環境的分析
如上所述,我們把與外商投資行為相關的資本、土地、技術、勞動力等要素市場的條件統稱為投資要素配套環境。為便于直觀分析,投資要素配套環境主要考察土地供應、勞動力供應、資金供應(融資環境)、能源及原材料供應、產業及技術配套的變動情況。
根據測評調查數據,我們整理形成2005~2007年福建省外商投資要素配套環境滿意度指數及其構成表(見表1)。由此可見,近三年投資要素配套環境滿意度指數逐年下降,而且每一構成要素均呈回落態勢。同時,外商最不滿意的依次為勞動力供應、資金供應和土地供應,三個年度無一例外。特別是勞動力供應滿意度指數僅6.17,是所有投資軟環境測評指標的最低值,而且在6個設區市測評結果中排名倒數第一。
2007年測評調查還表明,目前影響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的幾大難題分別是:人才招聘與穩定、生產經營成本過高、資金籌措困難等。其中人才招聘與穩定問題尤為突出,9個設區市的外商都把它作為最主要的問題。這從另一個側面證實了投資要素配套環境測評結論的可靠性。
綜上所述,近幾年福建省外商投資軟環境改善不力,既有自身在政務環境、政策環境、市場環境建設方面有所松懈的原因,但更多的是受制于國內宏觀經濟環境變動的影響,投資要素配套環境有所惡化帶來的結果。因此,能否有效解決外商反映突出的用工難、融資難、用地難問題,必須引起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2改善福建省外商投資軟環境的對策建議
改善外商投資軟環境,事關福建對外開放競爭力的提升,事關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成效。因此,建議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外商投資軟環境建設工作,進一步更新觀念,突出重點,協調推進政務環境、政策環境、市場環境的持續改善,大力解決外商投資企業面臨的用工難、融資難、用地難等問題。
2.1營造更加高效、便捷、規范的政務環境
2.1.1完善外商投資審批管理制度
以提高工作效能為目標,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現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進行重新核準定位和規范,從職能設置上界定各職能部門施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權限、管理事項和相應的操作辦法。對能夠通過市場機制和社會中介組織的自律管理解決的問題,可不設立行政審批,并要加快向中介組織轉移有關涉外管理職能;對確需設立的行政審批、審核事項,也要明確條件,精簡層次,縮短時限,強化服務,增加透明度。
2.1.2健全外商投資促進服務體系
以增強服務功能為目標,推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項目跟蹤服務制度,在項目選擇、項目審批、企業設立、項目實施、企業經營、政策咨詢等方面為外商當好參謀,主動幫助外商協調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積極為外商提供便利的生產、生活、文化環境,建立健全人才流動和激勵機制,改革勞動用工制度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為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入戶、就醫、子女入學等提供方便。改進外商投資企業人員出入境的管理辦法,簡化審批程序,提高服務效率。
2.1.3加強行政執法環境建設
以規范執法行為為目標,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通過崗位責任制來明確工作職責、承諾制來明確管理和服務要求、公示制來推行政務公開、公開評議來強化民主監督、效能告誡來嚴肅工作紀律,切實轉變機關工作作風,營造良好的行政執法環境。當前特別要進一步規范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檢查、評比等活動,由各級政府糾風部門負責加強監督和管理。清理現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推行“收費許可證”、“項目上網公示”、“一個窗口”收費等制度。各類檢查必須實行檢查報備、登記制和檢查許可證制,嚴禁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同一部門多級重復檢查或同項目重復檢查,無正當理由及法定手續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禁止對外商投資企業搞各種達標或評比等活動。
2.2營造更加統一、穩定、透明的政策環境
2.2.1清理調整涉外政策法規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清理現行的地方性涉外經濟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保持政策的統一性,努力消除政出多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要從省里有關部門入手開展清理政策法規工作,做到政策規章條文明晰,表述準確,避免部門間交叉和矛盾,各地政府也要依據省里清理政策規章的要求,調整各地相關的政策規章,廢止不統一、不規范的政策文件。新制定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必須和國家法律法規保持一致,特別要注重從制訂實施優惠的激勵性政策轉向制訂實施基于規則的規范性政策。
2.2.2落實兌現涉外扶持政策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落實兌現國家和省里出臺的涉外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并最大限度地釋放政策效應。對近年來福建省政府出臺的一系列扶持政策,除省政府已用正式文件作修訂的條款之外,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執行。對于有些與外資企業訂立的合同條款,由于國家政策的調整而難以執行,或由于合同條款不嚴密、市場供求關系發生變化而產生矛盾的,必須主動與外商協商,采取過渡性措施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補償。加大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力度,保證各項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在基層得到落實。
2.2.3完善政策信息咨詢服務
成立專門的省級涉外政策咨詢機構,統一國家和省里的涉外經濟政策法規,并適時向社會提供涉外經濟政策的咨詢服務,促進政策信息更加公開、透明。各級政府與省直涉外部門要協同配合,建立相應的機制,交流信息,提供數據,為外商投資提供全面的政策法規和信息服務。各級政府部門所制定的影響涉外經濟政策的法規和措施,要在指定刊物上予以公布,杜絕靠印發內部文件、紅頭文件來管理涉外經濟活動的做法。
2.3營造更加公平、有序、誠信的市場環境
2.3.1建立健全公平競爭機制
加強市場自身建設,完善市場管理制度,強化市場監管,為外商和外商投資企業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著力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和地區經濟封鎖,打破部門和行業對市場的壟斷,糾正以任何行政手段歧視或阻礙外商投資的行為,建立統一、公開的市場準入制度。查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尤其是壟斷性行業和公用企業以價格或收費形式限制、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
2.3.2整頓規范市場秩序
繼續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虛假廣告、商業欺詐、傳銷和變相傳銷、偷逃騙稅、走私販私、金融證券犯罪和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外商對市場環境存在問題反映強烈的地方,要組織開展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專項治理活動,維護外商投資企業的正當權益。規范中介機構行為,實行中介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對經濟鑒證服務市場的整頓,嚴肅查處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資信證明、虛假評估、虛假鑒證等不法行為。
2.3.3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改善信用環境、規范信用秩序的治本之策。抓緊研究出臺地方性法規和政策,理順監管體制,積極培育和發展信用服務市場,依法規范信用服務行為,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大組織協調力度,促進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務資源,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信用服務體系。發揮商會、協會的作用,促進行業信用建設和行業守信自律,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商業化運作。完善信用監管和失信懲戒制度,依托“金稅”、“金關”、“金質”等管理系統,完善納稅人信用數據庫,建立健全企業偷逃騙稅記錄,推動企業產品質量記錄電子化,形成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
2.4營造更加符合外商投資需求的配套環境
2.4.1強化人力資源保障
研究制定《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辦法和有關配套法規,創建新型的人才流動和吸納機制,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用工的指導。同時進一步加大對《勞動合同法》的宣傳力度,使廣大的勞動者和企業全面地、準確地理解和貫徹這部法律。在大力發展教育、科技的同時,積極構建若干人才制高點,著力培育若干吸納人才的重點載體和人才創業基地。要把引資工作與引智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以項目為主體,大力引進留學生、海外學者來閩創業。加強與四川、河南等勞務輸出大省和寧夏、重慶、新疆等對口幫扶地區的合作,建立勞動力市場信息交流機制,定期相互通報勞務合作計劃,廣泛引進經過當地職業技能培訓的農民工。
2.4.2積極改善融資環境
推進金融市場的培育和發展,不斷提高直接融資的比重,擴大企業債券、股票融資、風險投資的規模,為外商投資企業創造一個可靠和寬松的融資環境。金融業要牢固樹立服務外商投資的經營觀念,適時調整信貸策略,擴大外商投資企業的信貸規模。有關金融部門要圍繞外商投資企業進行金融信貸創新,對具備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綜合授信和循環信用業務,為其提供貸款、承兌、貼現、信用證等多種信用品種服務,推選各種金融中介業務,探索信貸市場、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有機結合的金融工具創新,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風險投資等多種渠道,為外商投資企業融資創造條件。改進信用管理,建立以企業、企業法人、中介機構為主體,以信用登記、信用評估、信用為主要內容的信用制度。各級政府要推動建立外商投資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擔保資金可由地方政府出資,各類基金和私營企業介入,或采取向社會公共募集資金等多種形式。
2.4.3有效破解用地難題
福建省人均耕地僅0.6畝,不及全國平均水平的一半,用地短缺問題尤其突出。目前,項目用地存量少和土地使用費大幅提高,直接影響到福建省外資項目的落地。各級國土部門要落實政策,對符合產業政策的外資工業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用地指標予以重點保證,同時設立省重大利用外資項目專項用地指標。規范地產交易行為,完善工作流程,實行全程制,提高服務水平。鼓勵外商以收購、兼并、租賃、產權置換、特許權經營等參與國有企業的改造,鼓勵外商采用BOT或TOTT基金方式投資基礎設施以及投資證券業等,緩解用地的壓力。引導外資項目向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集中,推行多層標準廠房,努力提高土地容積率,提高外資項目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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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資金入境方式范文6
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外債系指直接從國外籌借并需以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具體內容包括:
(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
(二)外國政府貸款:指外國政府向我國提供的官方發展援助貸款;
(三)外國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指境外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銀團組織等提供的貸款;
(四)買方信貸:指發放出口信貸的外國銀行向我國進口部門或銀行提供的,用以購買出口國設備的貸款;
(五)外國企業貸款:指境外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
(六)發行外幣債券: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資金市場上發行的,以外幣表示券面金額的債券;
(七)國際金融租賃:指境外租賃機構向境內機構提供的融資性租賃;
(八)延期付款:指國外出口商向國內進口部門提供的,在進口貨物入境三個月以后,進口企業才對外支付貨款的融通;
(九)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指補償貿易合同規定以現匯償還或經批準因故將商品償還更改為現匯償還的債務,包括用出口收匯補償的債務。
(十)其他形式的外債,包括:
1.境內金融機構吸收的境外機構或私人的外幣存款;
2.境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外資或中外合資銀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況亦視為外債:
1.已在境外注冊的機構以各種形式調入境內,需境內機構實際償還的債務;
2.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對外債務;
3.外商投資企業以外方名義向外借款,所借款項用于企業股本以外的資金或設備投入,外方與企業間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規定由該企業負責償還的債務;
4.中方為外方債務出具擔保,由中方實際履行償還義務的債務;
5.外商獨資企業對其母公司的債務。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為全國外債登記和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在北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工作;各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當地政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工作。
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對外借款,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四條 外債登記分為逐筆登記和定期登記。
定期登記外債是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逐筆登記外債是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
企事業單位委托金融機構的對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規定的債務人辦理登記。
第五條 定期登記手續為:
(一)借款單位在第一筆借款合同簽訂后的十五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二)當新簽借款契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借款單位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并于每月后五日內上報登記部門。
(三)借款單位需要開立現匯帳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準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并于次日將回執寄送登記部門。
第六條 逐筆登記的手續為:
(一)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后十五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
(二)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應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辦理入帳手續。
(三)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準件,憑核準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辦理從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
(四)在辦理收付和開戶手續后,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并于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影印件報送登記部門。
(五)借用非調入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后,填寫反饋表,于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準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現匯帳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辦理匯出本息手續。
(六)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批準,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
(七)境內機構向在華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帳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
(八)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辦理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核準手續,異地開戶行在辦理手續三天后,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
第七條 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后一次還本付息后,開戶行應立即注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應在十五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
第八條 開戶行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獲準經營外匯業務的國內銀行;
(二)能密切配合登記部門搞好外債監測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按照業務需要指定開戶行。
第九條 開戶行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帳戶的使用。應保證:匯入外債專戶、還本付息專戶的外匯資金僅限于《登記證》上記載的款項;從其他帳戶劃入或存入的外匯資金僅限于支付借項目所需的設備、勞務、償還本息以及經登記部門同意的其他用途。
(二)憑《登記證》和核準件辦理債務的調入、償還手續,并在辦理手續后,按要求將收付憑證于次日報送登記部門。
(三)監督所有逐筆登記的外債在調入借款和還本付息時,都必須通過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辦理。
第十條 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當事人處以最高不超過所涉及外債金額3%的等值人民幣罰款:
(一)故意不辦理或拖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的;
(二)拒絕向外匯管理局報送或隱瞞、虛報、兩次以上遲報反饋表
(三)偽造、涂改《登記證》的;
(四)擅自開立或保留外債專戶、還本付息專戶和所借外債不經過外債專戶、還本付息專戶還本付息的,應對借款人和開戶行雙方進行罰款。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準確、及時、完整統計外債信息,規范外債資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債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 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債務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借用外債,并辦理外債登記。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外債的登記、賬戶、使用、償還以及結售匯等管理、監督和檢 查,并對外債進行統計和監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統計監測,并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統計標準,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確定外債統計范圍和統計方法。
外債統計方法包括債務人登記和抽樣調查等。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變化情況,對外債登記范圍和管理方式進行調整。
第二章 外債登記
第六條 外債登記是指債務人按規定借用外債后,應按照規定方式向所在地外匯局登記或報送外債的簽約、提款、償還和結 售匯等信息。根據債務人類型實行不同的外債登記方式。
外債借款合同發生變更時,債務人應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
外債未償余額為零且債務人不再發生提款時,債務人應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外債注銷登記手續。
第七條 債務人為財政部門,應在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逐筆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外債的簽約、提款、結匯、購匯、償還和 賬戶變動等信息。
第八條 債務人為境內銀行,應通過外匯局相關系統逐筆報送其借用外債信息。
第九條 債務人為財政部門、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內債務人(以下簡稱非銀行債務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外債簽約逐筆登記或備案手續。
第十條 對于不通過境內銀行辦理資金收付的,非銀行債務人在發生外債提款額、還本付息額和未償余額變動后,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章 外債賬戶、資金使用和結售匯管理
第十一條 境內銀行借用外債,可直接在境內、外銀行開立相關賬戶,直接辦理與其外債相關的提款和償還等手續。
第十二條 非銀行債務人在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后,可直接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外債賬戶。
非銀行債務人可開立用于辦理提款和還款的外債專用賬戶, 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開立專門用于外債還款的還本付息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 根據非銀行債務人申請,銀行在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序后,可直接為其開立、關閉外債賬戶以及辦理外債提款、結 售匯和償還等手續。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可以結匯使用。
除另有規定外,境內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不得結匯使用。
第十五條 債務人在辦理外債資金結匯時,應遵循實需原則,持規定的證明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
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審核證明文件后,為債務人辦理結匯手續。
第十六條 債務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外債資金用途應當符合外匯管理規定。
短期外債原則上只能用于流動資金,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用途。
第十七條 債務人購匯償還外債,應遵循實需原則。
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審核證明文件后,為債務人辦理購付匯手續。
第四章 外保內貸外匯管理
第十八條 符合規定的債務人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以下簡稱外保內貸)。 境內債權人應按相關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境內借款接受境外擔保的,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
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其擔保履約額應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規模管理。
第二十條 中資企業辦理境內借款接受境外擔保的,應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外保內貸額度。
中資企業可在外匯局核定的額度內直接簽訂擔保合同。
第五章 對外轉讓不良資產外匯管理
第二十一條 境內機構對外轉讓不良資產,應按規定獲得批準。
第二十二條 對外轉讓不良資產獲得批準后,境外投資者或其人應到外匯局辦理對外轉讓不良資產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受讓不良資產的境外投資者或其人通過清收、再轉讓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經外匯局核準后可匯出。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外債資金非法結匯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有擅自對外借款或在境外發行債券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債或外債結匯資金用途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涉及外債國際收支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外債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外債業務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債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債登記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匯管理 條例》第四十七條進行處罰:
(一)違反規定辦理外債資金收付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外債項下結匯、售匯業務的。
第二十九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外匯管理條例》法律責任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銀行應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將非銀行債務人的外債賬戶、提款、使用、償還及結售匯等信息報送外匯局。
第三十一條 外匯局利用抽樣調查等方式,采集境內企業對外貿易中產生的預收貨款、延期付款等企業間貿易信貸信息。 境內企業與境外企業間發生貿易信貸的,無需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外債登記。
第三十二條 債務人可按照有關規定簽訂以鎖定外債還本 付息風險為目的、與匯率或利率相關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銀行辦理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