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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程安全管理規定范文1
【關鍵詞】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問題思考
新修訂的消防法對現行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明確了消防責任的主體,對建筑工程消防的設計、審核等許可進行了改革,為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促進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1.現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時展的客觀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訂后所做出的多處重大調整和修改,對我國的消防事業將起到重大的推動作用?!断婪ā吩趶娀?、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消防工作責任的前提下,重點突出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事后監督,相應弱化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事前行政審批職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責任、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消防產品的生產使用監管和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等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但從當前的施行情況來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規章的有關條文尚缺乏更具體明確的解釋和指引,各地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適用上的具體問題,尤其是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方面比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對新修改條文的執行尚處于摸索實踐階段,如果不及時對這些問題給予明確的處理意見和工作建議,將會對執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本文通過對《消防法》施行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思考和分析,嘗試探索解決問題的相應對策和改進措施。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依據《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過程中,基層消防機構紛紛反映在相關規定的具體適用上遇到一些問題,分別有:
1.1關于備案
當前針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有如下一些問題反映出來
(1)建設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設計備案需提交的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的范圍。對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設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設計備案時當地政府、城建規劃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否認定為119號令中規定的規劃許可證明。
(2)建設單位針對同一工程重復進行網上申報備案的處理。目前,基層消防部門反映,有部分社會單位在網上對同一建設工程多次備案,有些是因為第一次備案被抽查到,而場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當事人采用加后綴等方式進行第二次備案;有些單位是因為備案信息不準確或不齊全被管理人員刪除后,進行第二次備案;還有的單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員進行了重復備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沒有被抽到),如何處理。
(3)關于施工許可在申報備案中的必要性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反映,按《消防法》和119號令,建設單位應在取得施工許可后七個工作日內申報消防設計備案,但有些小型的場所,按照建設部的規定,無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如何備案?
(4)關于逾期不提供備案抽查要求的資料的處理。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當建設單位提供材料不齊全時,消防機構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但對建設單位逾期不補齊資料的,消防部門應當如何處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
1.2關于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見證檢驗
室內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被抽查到的,應提供裝修、裝飾材料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而該工程在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時,由于結果是在消防網上辦事大廳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裝修材料抽樣送檢事宜。備案的內部裝修工程,裝修材料如何送檢?建設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或者申報消防安全檢查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往往難以驗證其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
1.3關于審核驗收的標準
有的基層消防機構認為,119號令第9條、18條等處均有明確表示,對消防設計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審核。是否意味著消防機構在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只要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對建筑物的總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進行審驗把關就可以了。
1.4關于自動消防設施單獨申報問題
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對于部分內部裝修工程增設的自動消防設施可否單獨申報消防手續。
1.5關于新規定施行后業務的銜接問題
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對于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訂后實施前已通過消防設計審核,但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屬于備案抽查范圍的工程,若在“網上辦事服務大廳系統”中備案時沒有抽中,如何處理。
1.6關于建筑物(或場所)整體和局部申報業務的問題
有基層消防機構指出,現行消防法律法規仍未能明確建筑物作為整體申報消防手續和局部的場所申報的關系。實踐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內分設的一些小場所不審驗將會由于備案未抽中而留下隱患。
2.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運行所面臨的挑戰
2.1配套性法規及規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雖然細化了新消防法確立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規定過于原則、概括,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緊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規及規范:一是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材料防火性能規范。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材料的范圍、防火性能評定標準、評定程序等也需要進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范;三是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2.2消防審驗權的范圍仍需進一步厘清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13、14條雖然對消防審驗的范圍做出了具體規定,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建筑總面積的界定。建筑總面積的范圍是一個建筑,還是使用功能相同的多個建筑的面積,改建、擴建、用途變更的建筑總面積如何計算?二是裝修工程審驗范圍的確定。裝修工程審核驗收的范圍是否和建設工程審核驗收范圍一致,裝修工程面積算法適用建筑總面積還是裝修的實際面積?三是在設有需審驗的人員密集場所而轉化為特殊建設工程情形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要求是一并進行審驗,但實踐中一些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在工程竣工后才確定,或者在裝修設計中方能確定,還有一些建筑物在使用中部分用途變更為人員密集場所,假定該建筑物原屬備案項目,但因其存在人員密集場所而轉化為特殊建設工程,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對其進行一并審驗等等。
【參考文獻】
[1]何炬.消防監督管理的法律思考[J].廣西社會科學,2001,(05).
裝修工程安全管理規定范文2
各部門、各單位:
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 2017年全省夏季消防檢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xx安發〔2017〕x號)文件已按學校領導批示發至部門(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請各部門、各單位在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委員會《關于開展消防工作“法制維安年”活動的通知》(見校園網5月2日校內公告)中所列10項工作的基礎上,重點加強以下工作:
1、落實“六加一”措施。各有關消防重點單位(部位)要“開展一次安全評估、簽訂一次消防安全承諾書、維護保養一次消防設施、組織檢測一次電氣和燃氣線路設施、全面清理一次廚房煙道、集中培訓一次全體員工,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隊,確保一旦發生火災,能在3分鐘內形成第一處置力量到場撲救”。
2、加強危險化學品消防安全綜合治理。管理、存儲、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單位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教訓,落實購買、運輸、存儲、領用、保管等各個環節的安全措施,強化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杜絕責任事故發生。
3、開展電氣火災防范檢查。建立健全用電安全管理制度,規范電器產品、電氣線路安裝敷設。消防重點區域要按規范要求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定期進行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及時更換、維修、保養存在火災隱患的電器產品和電氣線路。
4、開展消防控制室管理標準化建設。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樓宇,安全責任部門(單位)要按照要求開展標準化建設,迎接9月底全省統一組織的異地互查專項驗收,力爭達標合格。
5、積極參與“智慧消防”建設。根據xx省“十三五”消防事業發展規劃,我省將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設步伐,逐步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建設內容。按照《xx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我校屬火災高危單位,消防系統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勢在必行,有關部門(單位)應積極準備,提前做好基礎工作。
6、強化重大活動期間的消防管理。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大型活動審批制度,主辦單位要制定和演練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安排專人負責活動前和活動期間的防火巡查,避免火災事故發生;學校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隊要嚴陣以待,做好火災應急的物資和技術儲備,確保發生火災后能快速響應,高效處置。
7、規范新建、擴建、改建和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新建工程竣工后,配備的消防設施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由基建處與管理(使用)部門(單位)進行交接;擴建、改建和裝飾裝修工程須按國家消防標準要求進行設計、審核、施工和驗收,投入使用前須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履行備案手續。校內所有建筑的消防審核、驗收等相關材料須向保衛處消防科提供復印件備案。
夏季消防形勢嚴峻、任務艱巨。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強化意識,明確責任,忠實履職;要根據各自實際,突出重點,兼顧全面,常抓不懈,不留死角,杜絕火災責任事故。對不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或對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學校將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請各部門、各單位于黨的閉幕后2日內將夏季消防檢查工作實施方案落實情況形成文字材料,紙質版由部門(單位)安全責任人簽字蓋章后報保衛處戶政科,電子版發至宋老師辦公系統郵箱(聯系電話xxxxxxxx)。
裝修工程安全管理規定范文3
2.1目的
規范治安巡護工作,防止治安事件發生,保障轄區內的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2.2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轄區內的治安巡護工作。
2.3職責
保安班長負責檢查、指導巡護工作、監督工作,協助主管經理處理突發事件。
2.4巡護的基本要求。
2..4.1巡護保安在巡邏過程中,應多看、多聽、多嗅,以確保完成巡視工作任務。
2.4.2檢查治安、防盜、防火、水浸等情況,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并報告上級領導及有關部門。
2.4.3巡查大廈內各個重點部位、治安死角等,發現有可疑人員應前往盤問,檢查證件,必要時檢查其所帶物品。
2.4.4對在大廈內、廣場流動擺賣的小販、推銷人員,應勸其離開轄區,必要時通知相關政府部門,協助他們處理。
2.4.5對大廈內的裝修工程進行監管,對有礙交通或因超時裝修產生噪音影響他人休息的裝修工程進行管理或制止。
2.4.6調解一般性民事糾紛,遇疑難糾紛要設法控制現場,及時向領導匯報。
2.4.7配合專職反扒隊員,做好賣場的反扒工作。
2.5巡護保安的基本任務。
2.5.1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及犯罪行為。
a)預防和制止以下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擾亂大廈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不能正常進行;
——擾亂大廈廣場、停車場的秩序;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捏造或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大廈生活工作秩序的;
——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b)預防和制止以下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
——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的行為;
——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源的;
——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覆蓋防護板、標志、防圍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防護板、標志、防圍的。
c)預防和制止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
——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寫恐嚇信或者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脅迫或者誘騙不滿18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的郵件、電報的。
d)預防和制止以下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故意損毀路燈等公用設施的;
——違反規定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違反規定,在住宅內、辦公區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休息,不聽制止的。
e)預防和制止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
——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故意阻礙消防通道或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占用防火間距或者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埋壓、圈占或損毀消火栓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私接電源或私用大功率電器的;
——侵占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的;
——阻礙消防安全出口暢通的;
——防火卷簾門下堆放物品的;
2.5.2保護各類治安事件現場,疏導群眾,維護秩序。
2.5.3協助小區內住戶報警。
2.5.4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處于無援助的人,幫助遇到困難的殘病人、老人和兒童。
2.5.5受理拾遺物品,設法送還失主,或送交總經理辦公室。
2.6巡視大廈內的安全防范情況,提示公司的有關部門、商鋪、住
戶,清除隱患。2.7巡護工作的檢查。
2.7.1巡護保安對廣場的違章停車、違章行駛進行檢查。
2.7.2巡護保安對管轄區域的治安死角、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進行檢查。
2.8巡護工作的記錄存檔。
2.8.1巡護保安將巡邏中發現或處理的情況認真詳細地記錄在《巡護記錄》內。
2.8.2保安班長將本次的情況收集并記錄在《值班情況記錄本》內。
2.8.3安全保衛部主管對《巡護記錄》、《值班情況記錄本》的記錄內容進行檢查后,交安全保衛部存檔、保管,保存期一年。
2.9相關支持文件
2.9.1巡護路線和巡護時間。
2.9.2巡更制度。
裝修工程安全管理規定范文4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 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駐校內其他單位在校內和學校、校內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 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內各單位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
學校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內出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筑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七條 學校二級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條 學校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顚S?、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 懲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裝修工程安全管理規定范文5
關鍵詞:房屋鑒定;問題;思考
1.關于《危標》和《可標》的使用選擇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一99)(以下簡稱《危標》)1.0.2條規定:《危標》的適用范圍是既有房屋的危險性鑒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一1999)(以下簡稱《可標》)1.0.2條規定:《可標》的適用范圍是;1建筑物的安全性鑒定(包括危房鑒定及其它應急鑒定);2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鑒定及日常維護檢查;3建筑物改變用途、改變使用條件或改造前的專門鑒定。
目前有些鑒定機構不分鑒定類別,兩種標準混用,且使用《可標》既不嚴謹,也不規范,更由于一些概念模糊不清,導致鑒定程序、方法上均出現許多明顯錯誤,由此而形成的鑒定結論能否成立可想而知。
就目前情況來看,全國絕大多數鑒定機構是依據建設部第4號令設立的,其主要職責和工作內容也基本上是房屋安全鑒定,它是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房屋安全管理的技術支撐,是為正確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能服務的。因此,建議鑒定機構在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最好選擇使用《危標》而不是《可標》。而在進行房屋改造前的專門鑒定時,應該首先選擇使用《可標》,而不是《危標》。
2.關于安全性鑒定和危險性鑒定的異同
(1)《可標》規定的安全性鑒定包括:1危房鑒定及各種應急鑒定;2房屋改造前的應急檢查;3臨時性房屋需要延長使用期的檢查;4使用性鑒定中發現的安全問題。
《可標》條文說明1.0.2條指出:當承重結構出現可能影響安全的異兆時,對建筑物進行的以搶險和緊急加固為目標的安全性檢查與鑒定,亦即通常所謂的危房鑒定,屬于應急鑒定范疇,即《可標》規定的安全性鑒定包括了危房鑒定,但又不止于危房鑒定。
(2)建設部129號令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從129號令第6條至第14條的條款規定可以看出,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即129號令中,安全性鑒定和危房鑒定(危險性鑒定)是同一個概念,即危房鑒定也稱為安全鑒定。
由上述討論可知,當使用《可標》并按其規定的程序、方法進行房屋的可靠性鑒定時,對安全性鑒定和危險性鑒定,可以根據需要有所區別。而使用《危標》并按建設部129號令規定的方法進行房屋的安全鑒定時,則無須對二者加以區分。
3.鑒定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包括檢測數據)的合法性、有效性
(1)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即部令141號明確規定(第四條):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檢測業務工作,必須取得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的機構不得承擔檢測業務。而我們有一些鑒定機構并未取得檢測資質證書,有的僅只有計量認證,這就意味著,這些鑒定機構進行既有房屋的結構和材料檢測屬違規運作,一旦出現工作差錯、糾紛或訴訟,將要承擔很大的法律責任和賠償風險。
(2)根據建設部141號令的規定,檢測機構只是對建筑材料、構配件進行物理、化學檢測。簡單說就是提供建筑材料及構配件的物理、化學技術數據,而整個房屋是否安全或質量是否合格,應由鑒定機構另行出具鑒定書作出鑒定結論,或者由有關各方參與共同進行驗收。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一2002)(2011版)第10.2.3條規定:混凝土強度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驗算并確認仍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可以予以驗收。此條規定足以說明檢測單位提供的只是技術數據,而不是房屋質量是否合格和能否安全使用的最后結論。
(3)材料和結構檢測應該按照相應的技術規范進行。但是,我們有些鑒定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報告并不科學合理。例如在進行既有建筑混凝土強度檢測時,沒有按照檢測技術規程和標準的規定,隨機抽取足夠數量的構件進行檢測。如此一來,檢測工作就不能符合制定檢測技術規程的理論根據一一數理統計原理(一是樣本隨機抽取,二是樣本數要足夠)。
4.關于房屋結構及構件的承載力復核驗算
在日常鑒定工作中,經常要對被鑒定的房屋承重結構或者某些構件進行承載力復核驗算。驗算時荷載參數如何選取,值得討論。例如:一般住宅樓面活荷載按現行規范應為2.0kN/m2,而按照原《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J9-87),則一般住宅樓面活荷載為1.5kN/m2,新規范比老規范增加33%,在新的《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一2001)實施以前,住宅的樓面活荷載都是按1.5kN/m2進行設計計算的。那么我們現在因某些原因對這些房屋進行結構承載力驗算,若按照現行規范來進行復核驗算,這些房屋結構承載力都難以通過理論計算,會得出結構不安全的結論。但實際上它們都能正常使用,因為它們本身可以承受原規范所規定的荷載。那么這個矛盾應該如何解決呢,建議采取以下方法予以處理:
(1)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對新規范實施以前設計的既有建筑,可以按照老規范進行驗算,檢測的實際荷載值,用實際荷載值進行驗算。新規范實施以后設計的房屋,用新規范進行驗算。
(2)對于后續使用年限可能達到房屋設計基準期的房屋、擬進行加固改造的房屋或者進行抗震鑒定,無論是何種房屋,均應按照現行規范進行驗算,這樣才能確保安全。
5.關于幾個資質問題的討論
5.1設計資質
有些鑒定機構在鑒定報告中提出的危房處理建議,并不只是原則性的處理建議,而是非常具體的加固維修方案,有的甚至還有加固設計圖紙。在進行房屋裝飾裝修設計方案審定時,有時直接修改裝飾裝修設計方案,有的也直接出具設計方案。然而,在我們鑒定機構沒有任何相關設計資質的情況下,鑒定機構的這些行為實際上已經違反了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第160號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隨時有可能受到有關管理部門的查處。當稍有不慎,出現了工程事故,追查事故原因時,將給我們的鑒定機構帶來極大的麻煩和不利的法律后果。
鑒定機構在審定裝飾裝修設計方案時,還要注意的另一個問題是,如果裝飾裝修方案涉及到變動房屋的承重結構,一定要審查有與該房屋相應建筑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變動設計方案,而不能只以裝飾裝修設計圖作為結構變動依據。因為,根據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工程設計資質標準》的有關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的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僅具備建筑裝飾裝修設計資質的單位是沒有資格出具房屋承重結構變動設計方案的。對此,鑒定機構應予以充分注意,避免一旦出現工程事故后承擔連帶責任。
5.2檢測資質
前已所述,進行結構檢測需要取得省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建設部141號令還明文規定,檢測機構必須是一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是與政府任何部門沒有隸屬關系的第三方(在實際工作中很難真正做到,也沒有完全做到)。要取得這樣的檢測資質不容易,我們有的直轄市鑒定機構的檢測資質是由房管局頒發的,這在省級行政區是不可能實現的,也不符合建設部的規定。但是我們的鑒定工作又確實需要有檢測工作作為技術基礎,缺其不可,這個矛盾如何解決還需要大家共同討論研究,鑒定機構的市場化也許是出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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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共娛樂場所;火災;預防
1引言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已得到物質生活滿足的人們,對精神生活的追求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因此,公共娛樂場所也受到了人們的普遍歡迎,公共娛樂場所在給人們帶來享樂的同時,也給人們生命財產構成威脅,主要表現在火災事故方面。公共娛樂場所具有人員高度集中、夜間營業等特點,如果發生火災,火勢迅速蔓延,難以疏散人員,極易造成群死群傷惡性事故的發生。因此,做好公共娛樂場所的防火工作對于有效地遏制公共娛樂場所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消防安全形勢的穩定有著重要的意義。
2公共娛樂場所的范圍及特點
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公共娛樂場所多建在人員集中地段,或附設在民用建筑物內,這些場所布局緊密,防火分隔差,防火分區小,有些包廂縱橫交錯,進入感覺像步入迷宮。建筑功能復雜,用電量大。內部裝修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多,歌舞廳、夜總會、洗浴中心等為了講究豪華氣派,采用三合板、麻板做夾墻,這樣就存在人員密集、可燃物多、潛在起火源多、疏散設施不健全、疏散困難等特點,一旦發生火災,會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
3公共娛樂場所火災常見的幾種問題
3.1人員密集,易造成群體傷亡
公共娛樂場所人員密集,素質相差較大,一旦發生火情,容易導致恐慌,多表現為拼命奪路而逃、相互擠壓,易造成群體傷亡。
3.2場所內部結構復雜,難以迅速疏散
公共娛樂場所內部分隔錯綜復雜,通道窄小,過道多,燈光不明顯,給人如置身于迷宮的感覺,一旦發生火災,難以迅速疏散人群并實施救人。
3.3可燃易燃物導致火熱迅速蔓延
大多數公共娛樂場所追求大空間、寬跨度等,而且其內部裝修多使用易燃的本質板、塑料板等作為飾物,如果發生火災,這些材料燃燒起來會讓火勢迅速蔓延。
3.4較差的通風條件導致煙霧濃厚
為保證高質量的音響效果并且不對周邊產生噪音危害,公共娛樂場所的門窗通常處于常閉狀態,發生火災時,煙霧不能及時排出,大量積聚在內部空間里,加上可燃物多,在沒有良好通風的情況下,產生的大量不完全燃燒物形成濃煙,易造成人員窒息或中毒,影響視覺,阻礙消防人員開展救人滅火行動。
3.5難以及時撲救
公共娛樂場所發生火災時,周邊圍觀群眾多,易造成交通堵塞,增加消防隊員的撲救難度。而且可燃易燃物多,火勢猛,被困人員多,致使撲救難度大。
4公共娛樂場所的火災隱患
消防專家將火災隱患分為靜態隱患和動態隱患兩大類:因硬件設施不達標而形成的隱患是靜態的,這類隱患數量相對穩定,消防部門監督起來相對容易一些;而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而形成的隱患是動態的。
4.1靜態火災隱患
有些靜態隱患是日積月累形成的,矛盾非常復雜。靜態火災隱患是指建筑場所在投入使用前由于結構不合理,設施安裝不到位或不匹配,產品質量低劣,裝修、裝飾材料選用不當等先天性不足造成的影響建筑消防安全的隱患。公共娛樂場所的靜態火災隱患主要表現在:內部消防設計不合理、安全疏散條件不符合規范要求、內部裝修工程設計不符合規范要求、電器安裝不規范、煙氣無法有效排除。此外,建筑物使用功能頻繁變化也是積重難返的原因。
按照國家規定,不同的使用功能適用不同的消防標準,而建筑物建成后,里面的某些消防設施就很難更改,一旦使用功能變更,新隱患的產生就不可避免。
4.2動態火災隱患
動態火災隱患是指場所投入使用后由于管理不到位,場所內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知識缺乏、經營者消防意識淡薄、消防設備、設施不能正常工作、用火用電管理不完善、單位未落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原因造成火災情況下消防設施無法正常使用,人員無法安全疏散,致使火勢蔓延擴大,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不安全因素。由于這類隱患是因為場所管理者消防意識差,普遍存在僥幸心理,所以動態隱患最難監督,導致火災的危險性也最大。
5公共娛樂場所的火災預防對策
5.1在公共娛樂場所設計過程中去除安全隱患。
公共娛樂場所要嚴格依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95)中有關的規定要求進行防火設計,從火災源頭上把好關,不留隱患。
5.1.1注意公共娛樂場所的設置部位、耐火等級和防火分隔
大多數的公共娛樂場所設置在城市繁華街段,如商場、賓館、市場、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內部。如果與其它部分沒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成立獨立的防火分區,極易導致火災后相互殃及,尤其是建筑耐火等級低,位置設在建筑地下或地上四層以上時,火災危險性大,一旦發生火災,疏散和救援難度增大,后果不堪設想。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5.1.14和第5.1.15條有關規定,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當必須布置在地下時,應布置在地下一層,且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疏散門應設置乙級防火門,同時應設置防煙與排煙設施。
5.1.2注意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疏散設計要求
安全疏散要求場所在發生火災事故緊急情況下,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當它的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時,可設置1個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要分散布置,相鄰2個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少于5m,以達到防止人員擁擠的效果。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窗、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等以保證安全出口暢通。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走道的寬度要達到能夠及時有效地疏散場所容留人員的要求。按照人員密度指標,確定額定人數。根據安全疏散指標,保
證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外門的最小凈寬和總寬度。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小于20分鐘。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置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1m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跨不得大于20m。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設有公共娛樂場所的建筑物超過三層或設置在地下一層時,疏散樓梯要采用封閉樓梯間形式。地下室、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
樓梯間時,在首層要采用隔墻與其它部位隔開、直通室外并設置明顯標志,在隔墻上開設的門要采用乙級防火門。
5.2加強施工過程中的監督,嚴格控制用電線路的鋪設
安全不但是效益,而且是生產力。公共娛樂場所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難燃性材料,裝修應采用無煙、不燃性的新型裝修裝飾材料。規范裝修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資格認證,加強對施工中的監督指導,嚴禁使用不合格材料,通過對消防產品進行現場判定及抽樣送檢,查看進貨資料、檢測報告等方式,確保消防產品百分之百合格。公共娛樂場所內的用電線路最好采用暗線鋪設,裸線應用PVC管穿管保護,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明敷時必須穿金屬管并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嚴禁使用PVC管代替,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對于老化、絕緣破損的線路要及時更換。
5.3重視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的作用
在公共娛樂場所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安裝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墻上懸掛火災事故照明燈,這對在火災發生時引導娛樂場所內部的人員進行安全疏散能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而且由于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資金投入比較少,執行整改較為容易。公共娛樂場所對此作用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5.4采用先進技術,配備消防設施,充分做好滅火準備
公共娛樂場所應采用阻燃技術等較先進的科學技術,配備消防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備,從“人防、物防、技防”上下功夫,做好消防工作。所有公共娛樂場所必須按規定要求配足消防器材,制訂滅火預案,組織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演練,做到人員分工精細、任務明確、措施得力,把撲滅初起火災、向消防隊報火警、疏散人員以及搶救貴重物品四個方面作為重點演練內容,做到一旦起火,能迅速有效撲滅火災,減少損失。5.5建立健全各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法定消防職責公共娛樂場所要統一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獎懲制度)、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防火檢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消防教育培訓制度、每月巡查制度、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和門衛值班制度、消防器材設施維修保養檢查制度等一系列消防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統一制定適用于定期防火檢查、定期教育培訓和每日巡查的記錄表以及適用于審批用火用電、裁決內部消防處罰的審批表,并從內容和格式規范每一項消防安全制度,以便更好地滿足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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