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范文1
保險行業的新一輪整合潮或將到來。近日,一位接近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向《財經國家周刊》透露,征求意見近兩年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有望于2010年底之前出臺。
屆時,一家保險公司在境內參股兩家同類保險公司的所謂“雙牌照”問題,將被明令禁止。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盡管目前沒有明文禁止,但是監管部門通過與保險公司“私下談話”的方式,實際已經執行禁令。這成為一些保險公司積極尋求整合的原因之一。
2010年2月1日,中美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50%的股權易主,成為第三家進行“雙牌照”整合的保險機構。
業內人士指出,保監會正在起草《保險公司并購重組暫行規定》,在“雙牌照”受禁的情況下,加快并購重組意味著另一些保險公司將被摘牌退市。一道“雙牌照”禁令背后,實則為保險機構的新一輪機構調整拉開序幕。
曲折“雙牌”
按照中國保險業加入世貿組織之初的規定,中國監管部門原則上僅同意外資機構在華以合資的形式設立一家保險公司,即一家外資機構只能有一張保險牌照?!爱敃r主要是為了防止外資保險公司過度擠占中資保險的發展空間。”前述接近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向《財經國家周刊》記者介紹。
然而隨著國際并購潮起,中國保險市場的這一限制被“曲線”突破。
美國大都會在2004年與首都機場聯手獲得中美大都會人壽的牌照后,在2005年又通過收購花旗集團旗下國際保險業務,獲得了在華的另一張保險牌照――聯泰大都會人壽。
無獨有偶,在華已經擁有首創安泰人壽的荷蘭國際集團(ING)也通過收購美國安泰人壽,將太平洋安泰納入囊中。
另外,法國安盛保險、加拿大宏利金融集團等也是通過國際并購在華獲得了保險“雙牌照”。這一系列舉措都拓展了保險市場對雙牌照的想象空間。
就在市場一路暢行之際,監管部門對“雙牌照”問題申明了立場。2008年,保監會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表示“已獲準在中國保險市場上投資的境外金融機構不得投資參股同類保險公司”。
2009年9月上述辦法第3次征求意見,該條修改為“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
這實際上將的禁令,從外資保險機構延伸到了中資機構。在此次征求意見稿出臺后,涉及“雙牌照”問題的機構都動作頻頻。
2009年末,ING把手中所持有的50%太平洋安泰保險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了建設銀行,交易目前已報監管部門審批。
與此同時,安盛保險把所持的泰康人壽15.6%股權擺上了出售的柜臺。
2010伊時,糾纏美國大都會數年的“雙牌照”問題也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將所持有的中美大都會人壽50%股權轉讓給上海聯和投資有限公司。
整合與退市
監管新規只是加速保險業整合的因素之一,除了這個因素外,擁有雙牌照的保險公司“內部同臺競爭之弊”,也成為加速整合的重要原因。
加拿大宏利金融在華曾擁有兩張保險牌照,一張中宏人壽,一張恒康天安。但該集團早于2006年即謀求退出恒康天安人壽,多年來一直專注中宏人壽的經營,其轉讓恒康天安人壽50%股權的申請去年9月獲保監會批準。
一位參與恒康天安股權轉讓的人士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表示:“兩家公司業務性質相同,只要布局全國就會出現豆萁相煎的局面,最終損害的是股東的利益,正因為這個原因當初宏利金融選擇決定轉讓一張牌照?!?/p>
與此類似,美國大都會亦存在相應問題。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范文2
保險業發展有“兩個輪子”,一個輪子是承保業務,另一個輪子是資金運用業務?,F代保險業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要求承保業務和資金運用業務必須并重。
由于保險業的承保業務一般是虧損的,因此,其經營狀況如何、整體收入水平是否飽滿、償付能力是否充足,主要依賴于資金運用業務。在中國,通過各方努力,近年來在保險資金運用方面取得了不少進展,但總體來看,其運用渠道仍嚴重受限,這對于提高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是很大的制約。
十年磨一劍。已于10月1日實行的新《保險法》,對于保險資金運用奠定了新的框架,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未來保險資金可運用的領域,由原《保險法》規定的“銀行存款、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大幅拓寬至“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投資不動產”等更廣泛的領域,在與國際逐漸接軌的同時,也為保險業的長遠發展奠定了基礎。
償付能力仍有隱憂
中國保險業發展很快。自1979年恢復保險市場以來,全國保費收入年均增長30%左右,已初步形成了以國有保險公司為主體、股份制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并存、上百家保險公司競爭發展的新格局。
2009年9月末,保險業資產總額達到3.79萬億元,較年初增長18.9%;其中,銀行存款1.01萬億元,投資規模2.42萬億元。2009年1月-9月,保險業保費收入8580億元,在全部保費收入中,財產險保費收入2233.9億元,占保費總收入的26.01%,支付賠款1116.8億元,賠付率50.1%;人身險保費收入6346.4億元,占保費總收入的73.99%,支付賠款和給付1225.6億元,賠付率為19.3%。
2008年,中國保險業累計賠款、給付2971億元,2009年前三季度則為2342億元,考慮到1988年-1999年這12年間,保險公司共支付各類賠款和給付保險金為3100億元,當前保險業對經濟和人民生活的支持力度,可謂非常大。
保險市場雖然發展快,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始終是隱憂。
近年來,部分保險公司通過改制重組并從資本市場融資,壯大了資本實力,加之保費收入較快增長,償付能力還算充足,但這不意味著沒有問題。
回顧起來,中國在1997年曾出現過中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問題,當時不足差額74.5億元,僅占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的32.69%,情況相當嚴峻。
目前,中國中資保險機構賠款與給付占保費收入的比例并不很大,2009年1月-9月,總的賠付率為27.3%,這主要是由于中國的保險業現在正處于擴張期,保費收入總是大于理賠支付所致,但這很難長久維系。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競爭的加劇和市場的成熟,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終將出現普遍虧損狀態(見表1)。
目前,中國保險業的主要經營指標尚可,但從收入方面看,保費收入遠遠高于投資收入,如果不從根本上改變保險資金投資收益較小的現狀,長遠來看,潛在的問題是存在的。這就需要提高保險資金的投資回報,而拓寬資金運用范圍,是首要的前提。
拓寬資金運用范圍
應該說,監管部門及參與各方對于如何拓寬保險資金的運用范圍,多年來一直在努力,并取得很大進展。
截至2009年9月底,中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為3.43萬億元,其中債券投資為1.74萬億元,占比50.7%;銀行存款1萬億元,占比29%;股票投資3700多億元,占比10.7%;投資證券投資基金2225.7億元,占比6%(見圖1)。
而新《保險法》除賦予保險公司更為寬廣的業務范圍,也從法律方面對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擴大進行了明確界定。
在業務范圍方面,新《保險法》規定,可在監管部門批準后,經營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根據原《保險法》,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核定,只能在被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而新《保險法》則將“保險公司不得兼營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這一表述刪除。
之所以修改該處規定,是因為近年來保險行業發展已經突破了現行《保險法》的規定,比如當下正在推廣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實際上便屬資產管理業務。另外,將來經過監督部門批準,保險公司還可從事養老院業務。
在保險資金運用方面,原《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僅可以進行“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買賣金融債券”。新《保險法》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拓寬至“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投資不動產”。
另外,新《保險法》同時刪除了原《保險法》中的禁止性條款,即保險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這為未來的保險資金在更廣泛領域中的運用,掃除了法律障礙。
債券投資演進
保險資金對債券的投資起步早,但經歷了一個漸進的過程。這個過程,大體說來可分為三個階段,而這三個階段的進展,目前已均被整合進新的《保險法》。
第一階段的標志是2003年5月《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辦法》,使保險資金的債券投資,由“零敲碎打”地一個個添加可投資品種,轉為確定一般性標準的“系統管理”階段,并提高了保險資金可投資債券的比例。
保險資金最初的債券投資范圍很窄,除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僅可以購買三峽債和鐵道債。2001年3月,增加了電信通信類企業債券。2003年1月,重新修訂《保險公司購買中央企業債券管理辦法》,將可以購買的中央企業債券目錄擴大為鐵道債、三峽債、電力建設債券和移動通信類債券。
2003年5月,頒布《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將投資范圍放開至不僅包括中央企業債券,也包括地方企業債券,只要其可投資評級在AA級別以上即可,同時將投資比例由不超過上月末總資產的10%提高到20%,實現了第一個突破。
第二階段則以2005年8月《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為標志。其實質內容,是對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種類和比例作了進一步擴寬,可投資的債券,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包括央票、政策性銀行金融債、政策性銀行次級債、商業銀行金融債、商業銀行次級債、商業銀行次級定期債務、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企業(公司)債券(包括短期融資券和可轉換公司債券)及有關部門批準發行的其他債券。投資企業債的比例,從保險公司當月末總資產的20%上限提高到30%。
而在此辦法公布之前,通過“零敲碎打”地一個個通知的方式,逐漸將市場上出現的新的品種,納入可投資范圍。
比如,2003年7月,可投資央票;2004年3月,可投資銀行次級定期債務;2004年6月,可投資銀行次級債券、銀行次級定期債務;2004年7月,可投資可轉換債券,并將其計入企業債券余額;2004年12月,可投資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
第三階段的主要標志,是2009年3月下發《關于增加保險機構債券投資品種的通知》,將無擔保債券正式列入保險資金可投資品種,包括中期票據、大型國企在香港發行的債券等。此前雖允許保險資金投資短期融資券這一無擔保品種,但這是短期工具,與無擔保的中長期債務工具,性質是完全不同的。
另外,2009年9月保監會下發了《關于債券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將保險機構投資企業(公司)債券的比例,由不超過該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30%,調整為不超過上季末總資產的40%。
股權投資漸突破
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機構股票投資作了較為寬泛的規定。
2005年2月,保監會又下達《關于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保險機構投資股票的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總資產扣除投資連接保險產品資產和萬能保險產品資產后的5%。
2007年7月,保監會以傳真方式向各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公司發送《關于股票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將保險機構股票投資的比例上限由5%上調到10%;投資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額,由不得超過本公司可投資股票資產的5%,改為在一定條件下可調整到10%;另外,投資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數量,由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10%,調整為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0%。
在保險機構對銀行股權的投資方面,2006年9月,保監會下達《關于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通知》,規定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該機構上年末總資產的3%;2008年1月16日,中國銀監會和保監會在北京正式簽署了《中國銀監會與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銀行與保險公司相互參股的監管難題獲得解決。在備忘錄中,在準入條件、審批程序、機構數量、監管主體、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程序及信息交換等方面,達成一致意見。
保險公司的其他股權投資也有進展。2008年4月,中國平安保險與慈銘健康體檢集團在上海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平安正式參股慈銘體檢,這也是國內保險資金投資參股醫療機構的第一單。此外,新《保險法》還為保險機構直接參與發起設立金融機構,開了口子。
間接投資基礎設施
基礎設施領域,一直是保險資金青睞的投資方向,因為基礎設施項目一般具有收益穩定、安全性好的特點,符合保險資金的需求。
經過一段時間的醞釀,2006年3月,中國保監會了《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允許以受托人設立投資計劃的方式,投資包括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環境保護等國家級重點基礎設施項目,投資計劃可以采取債權、股權、物權等方式。這里的受托人包括信托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管理機構。
2008年7月,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進行修改,確定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的具體比例,上限規定為其總資產的8%,其中5%為債權投資計劃,3%為股權投資計劃。辦法還規定單筆投資計劃的發行規模不得超過20億元。
從2006年7月平安信托操作山西省交通項目算起,幾大保險公司均通過債權或股權方式,介入了基礎設施的投資(見表3)。中國人壽2009年三季報顯示,截至2009年9月末,其債權計劃投資余額為92.5億元。
不動產投資開禁
保險對地產股已經有所參與,比如前不久內地房地產公司卓越地產的公開發行,中國人壽和平安保險就是其中重要的基石投資者。但保險公司直接投資不動產,則是這次新《保險法》修訂之后,首次打開大門。
據仲量聯行的報告,國內投資者在中國房地產市場投資份額的比重,已經由2008年的36%上升到2009年上半年的70%,諸多大型央企已成為房地產投資的重要力量。2007年至今,央企在國內房地產市場的投資規模,已經占到內資機構投資者投資比例的一半以上。
在此背景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不動產投資大門的放開,或也可稱之為順勢而為。截至2009年9月末,中國保險業資金運用余額為3.43萬億元人民幣,按保險業在房地產的投資比例5%估計,可達1715億元,這不是一個小數字。
當然,除上述幾個方面,保險資金在證券投資基金和銀行存款方面,也有相當的投入。
總體來看,通過在拓寬資金運用范圍上的不懈努力,以及專業保險投資機構的設立及能力的提高,近年來,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穩中有升。雖因市場原因,2008年投資收益率降至1.91%的低點,但2009年上半年又顯著回升,表明中國保險資金運用的彈性在增強。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范文3
國務院日前頒布《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支持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根據需要不斷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和范圍,為國民經濟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這意味著國內保險機構將由此獲得OD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同時為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將得到拓展,有利于豐富和提高保險公司的資金管理經驗。
境外投資渠道
根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辦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品種可以包括:一是貨幣市場產品,如商業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回購與逆回購、貨幣市場基金等:二是固定收益產品,如銀行存款、結構性存款、債券、可轉債、債券型基金、證券化產品、信托型產品等三是權益類產品,如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權、股權型產品等。
根據規定,保險機構境外投資總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委托人根據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需要,可以按照投資品種或者不同工具,自主配置和安排境外投資比例。單一信用主體或者產品的投資比例,應當符合保監會有關規定。委托人實際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等。
鑒于資金性質的特殊,保險資金的出海策略較銀行、基金等其它金融機構更為慎重。根據《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其境外投資品種限于:銀行存款;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和外國公司債券;中國的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產品等。
此次頒布的新法規,較原有法規有了很大突破:投資品種柘寬,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幾乎囊括了國際資本市場的主流投資產品和所有成熟資本市場;允許為了避險目的而進行衍生品交易:給予委托人、受托人更多互相選擇的空間;對賬戶管理、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更為全面、科學的安排。在新的政策支持下,保險公司將可以在海外投資上有所作為。
QDII帶來的投資渠道擴展對保險業的好處顯而易見,新辦法允許保險資金投資于全球發展成熟的資本市場,配置主要國家或地區貨幣,也允許為避險目的而做的對沖交易,這為保險公司積極管理匯率風險提供了法規上的支持。
多幣種、多品種的投資許可,鼓勵保險公司進行全球化的投資配置,避免集中投資于某一單一市場、單一品種而可能導致的風險積聚。有助于保險機構引進國際一流機構的成熟理念和先進技術,提升資產管理能力,分散運作風險,提高投資收益,增強競爭實力。
可投資海外股市
保險公司運用資金的渠道將大大拓寬。在投資范圍上,保險公司將獲準由投資香港市場為主拓寬到全球市場,而首當其沖的則是倫敦、紐約等成熟金融市場,投資產品方面,除了可以投資貨幣市場產品和固定收益類產品。
另外,根據新辦法,允許保險公司通過購買外匯進行境外投資,而此前保險公司只能通過自有外匯投資,保險資金運用有了更大的拓展空間,保險公司有了更多選擇。
目前中國A股市場漲勢喜人,而且人民幣升值預期強烈,導致很多機構可能沒有購匯投資的動力。但是長遠來看,必須關注國際成熟資本市場,這些市場具有收益穩定、投資品種多元化等優勢。
目前國內資本市場的“盤子”比較小,保險公司只有開拓更多的渠道才能提高投資收益,境外投資不失為一種好的選擇。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對于資本的向外擴張無疑是一大利好,在人民幣升值的過程中,境外資產用人民幣衡量相對便宜,因此保險資金QDII出臺有利于國內資金的境外投資。
此外,這是對國內過剩資金的一種釋放,有助于緩解“流動性過剩”。
對客戶的影響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對于客戶來說是十分利好的消息,保險公司可以推出更多的理財產品供客戶選擇,廣大客戶可以依托保險公司參與國際資本投資從而獲得投資利益最大化。
保險資金放寬了境外投資的渠道,從全球資產配置角度來說,保險資金可以規避一定的風險。畢竟如果保險資金只能在國內運用,就面臨著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的風險。保險資金在全球范圍內的投資配置,可以規避系統風險。
與銀行系和基金系QDII類似的是,保險資金境外投資也比較青睞香港市場。
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在政策允許的諸多境外資本市場中,香港市場的風險相對最小。比如一些國內保險公司在去年也曾獲特批購買在香港上市的中行、工行股票,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許多內資保險公司已在香港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特別是一些在國內的外資保險公司通過這個政策的出臺依靠本身分布在全球的營銷體系和豐富的資產管理經驗,為客戶提供更好地服務。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股東治理;保險公司;投保人利益保護;償付能力
[中圖分類號]F270;F84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6)12-0084-07
一、引 言
在當今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中,保險業是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動力,為提升國家經濟治理水平服務;是轉變政府職能的有效抓手,為提升政府治理水平服務;是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撐,為提升國家社會治理水平服務。[1]保險業在服務于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的同時,自身的發展也同樣需要治理。自中國保監會在2006年引入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制度,并確立了償付能力、市場行為和公司治理三大監管支柱起,保險公司治理至今已經走過了十年的歷程,其間國務院兩次“國十條”,對中國保險業改革發展進行部署,經過觀念導入和合規性建設之后,保險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被提上議程。因此,保險公司治理有效性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股東治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礎,股東治理的優化能夠顯著提升公司治理的績效,最大化地實現公司價值。對于保險公司而言,股東治理的優化在提升公司績效的同時,也有利于實現受到監管部門重點關注的投保人等利益相關者利益的保護。目前已有學者關注我國保險公司董事會治理有效性,[2]而目前關于股東治理有效性的研究較少?;谝陨系谋尘?,本文從償付能力角度出發,將保險公司股東治理狀況和保險公司投保人利益相結合,對我國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和股權性質與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的關系進行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旨在發現有利于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的股東治理模式,從而促進我國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使其為國民經濟的穩步提高做出更大的貢獻,更好地參與到國家治理體系中。
二、文獻回顧與研究假設
(一)文獻回顧
股東治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在股東治理發揮了什么樣的作用,是否有利于公司績效的提高。有效的股東治理有利于提升公司整體的績效,進而有利于保護包括中小股東和債權人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具體而言,股東治理包括股權結構和股權性質兩個方面的研究內容。
國外關于股東治理問題的研究起步較早,主要關注股權結構所帶來的影響。Berle和Means(1932)發現分散的股東持有較小的股權比例,不會積極地去監督經營者,因此提出股權集中度越高越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提高的結論[3]。Grossman和Hart(1980)指出分散持股會降低股東對經理管理行為的監督,股東的出股比例越高,股東越會傾向于進行監管投入,進而帶來企業業績的改善[4]。Shleifer和Vishny(1986)的研究證明大股東在分散的小股東由于昂貴的成本對管理者缺乏監督的情況下,可以有效地履行監督管理者的職責,實現公司價值增值。McConnell和Servaes(1990)認為,大股東具備采取方式限制經理自利行為的動機,能夠制衡經理的機會主義行為,利于提升公司整體績效。[6]然而在另一方面,Grossman和Hart(1988)認為大股東會進行利益侵占,實質上是為了攫取控制權私人利益。[7]Claessens(2002)的研究也表明,當大股東的股權比例超過一定的臨界值時,大股東有動機攫取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8]
國內關于股東治理有效性問題的研究則分別關注了股權結構和股權性質的問題。馮根福和丁國榮(2011)研究中國證券公司發現股權集中度提高有利于提高公司經營效率,國有控股性質也有助于提高公司經營效率[9];王曉英和彭雪梅(2011)實證研究發現股權集中度過高對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不利,且政府對保險公司政策、財力等方面的支持增強了保險公司的經營實力,從而有助于保險公司績效的提高[10]。張揚等(2012)研究發現,保險業的股權結構都比較集中,控制權掌控在少數大股東手中,且均存在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11]。李維安、李慧聰和郝臣(2012)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研究我國股份制保險公司的治理狀況和其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之間的關系,結果表明我國保險公司股權集中對投保人利益的保護程度具有促進作用,較高的保險公司治理合規性能夠更好地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且國有股的控股股東性質存在正調節效應[12]。
(二)研究假設
通過上述文獻回顧,我們可以發現股東治理的作用主要包含激勵效應和隧道效應兩個方面。公司要健康發展離不開股東的監督,監督是公司確保所有者利益得到保障的公共物品,但監督需要成本。在那些股權比較分散的公司中,股東的監督激勵被稀釋,甚至形同于無,因為這種情況下股東的監督成本與所獲收益嚴重不匹配。在那些具有控股股東的公司,由于控股股東可以從監督活動中獲得較大的監督收益,因此他們有較大的激勵為全體股東提供公司監督這一公共物品,這是股東治理的激勵效應(incentive effect), 也稱為利益協調效應(alignment effect)或支撐效應(propping effect)。股東治理的激勵效應主要表現為控股股東對自身利益的主觀追求會導致成本減少的客觀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整體績效,進而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然而另一方面,股東治理也可能產生隧道效應。隧道效應,也稱利益輸送或者掏空效應(tunneling effect),又稱為塹壕效應或者侵占效應(entrenchment effect或expropriation effect),具體指公司控股股東通過隱蔽手段轉移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過程。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僅影響到控股股東進行侵占的能力,還會對其侵占動機產生影響,特別是當司法體系等制度不足以對投資者權益進行有效保護時,所有權結構更加重要。因此,隧道效應本質上是控股股東對公司的一種利益掏空行為,損害了公司的整體利益,這一行為體現了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股東治理的有效性取決于兩種效應消長關系。對于我國保險公司而言,股東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國保險公司大多都為非上市公司,股權非常集中,幾乎不存在中小股東保護的問題;另外,我國保險行業受到不同于一般行業的嚴格的外部監管,中國保監會出臺了《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和《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范保險公司股東治理的規范性文件,從外部嚴格監管保險公司的股東治理。結合國內外學者已有研究成果和中國保險業發展現狀,本文認為當前我國保險公司股東治理主要發揮了激勵效應,即股東治理有利于提升公司整體績效,進而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因此,本文從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視角出發,研究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和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的關系,并提出研究假設一:股權集中度與保險公司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正相關,即股權越集中,越有利于投保人利益保護。
也有部分國內外學者關注了股權性質對公司績效的影響。Vickers和Yarrow(1991)指出政府直接持有金融機構的股份可以使社會公眾對金融機構的經營更加信任,能很好地解決其他內外部治理機制不完善所帶來的問題,有利于金融體系的發展[13]。湯若嵐(2001)提出,在國有獨立保險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中,國家需要持有相當的股權比例[14]。謝曉霞和李進(2009)研究發現,政府持股比例增加有利于保險公司業績的提升[15]。我國主要大型保險公司均為國有企業,其治理實踐起步較早,相對而言治理效果較好。結合國內外學者研究成果和中國保險治理實踐,本文認為國有控股的股權性質有利于提升保險公司業績,進而有利于保護投保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設二:第一大股東性質為國有控股的保險公司,其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要優于非國有控股的保險公司。
三、研究設計
(一)被解釋變量:因變量設計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對于保險公司保障其投保人的利益具有重大意義,李維安、李慧聰和郝臣(2012)以償付能力溢額指標,量化保險公司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12]。因此,參考其對指標的選取,本文研究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保護程度同樣也采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溢額指標來衡量。本文采用的償付能力溢額指標取自中國保監會強制各保險公司網站披露《償付能力報告》中的數據。具體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要求的差額,即實際償付能力額度-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其中,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認可資產-認可負債,最低償付能力額度需要按照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的數據分別確定。
(二)解釋變量:自變量設計
(1)CR指數。衡量公司股權分布狀態時,CR指數是常見指標,主要包括CR1、CR3、CR5和CR10,分別代表第一大股東、前大三股東、前五大股東以及前十大股東所持有股份數額占總股份的比重。以CR1為例,若CR1大于或等于50%,則第一大股東對公司絕對控股;若CR1大于20%而小于50%,則第一大股東對公司相對控股;若CR1小于20%,那么該公司的股權結構相對分散。
(2)赫芬達爾指數(Herfindahl)。赫芬達爾指數最早用于衡量行業的集中度,后引入股權集中度描述,指公司前幾位股東持股比例的平方和,用來描述公司股權集中度的指標。持股比例平方加和后,比例大的平方和比比例小的平方和要大得多,從而凸顯出股東持股比例之間的懸殊。
(3)Z指數。衡量公司股權分布狀態時,Z指數也是常用的指標,指除第一大股東外其他股東持股比例之和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比值。Z值越小,說明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高于其他股東持股比例之和的程度越高,體現第一大股東對公司控制的權力越大,對公司的經營越能夠起到決定性影響。Z2和Z23分別代表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之比、第二大至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之比。
(4)S指數。S指數指公司第二大股東至第N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跟Z指數一樣,當S指數值越小時,第一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越大,越能影響公司的經營管理。而其他股東的權力就越小,對第一大股東的制衡力也越弱。S23和S234分別代表的是第二大至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第二大至第四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梢钥闯?,CR指數與赫芬達爾指數越大表明公司股權越集中,而Z指數與S指數越大,則表明公司股權越分散,公司股權越制衡。
(5)第一大股東性質。虛擬變量,1代表公司為國有,0代表其他,包括外資、民營等類型。
本文研究選取的變量及其定義如表1所示。
(三)控制變量
由于影響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償付能力的因素有很多,為了控制其他因素對保險公司保單持有人償付能力的影響程度,本文引入以下變量作為控制變量。
(1)保險公司成立時間。由于保險公司成立時間的長短會影響研究中的回歸結果,本文采用成立時間的自然對數來控制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2)保險公司規模。本文定義公司規模為企業年度總資產的自然對數。許多學者研究發現,不同規模的企業呈現的股東治理特征不盡相同。一般而言,股東侵占投保人利益的程度會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而越來越小。
(3)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率。保險公司的經營方式與一般上市公司有著巨大的差異,在經營中所需要的大部分資金都是來自于保單持有人,投保人是保險公司最主要的債權人,而這大部分負債則由保險公司在未來進行每期償還,所以保險公司高比率的資產負債率由其天然存在的屬性決定。本文研究的企業資本結構采用資產負債率來衡量。
(4)險種類型。因為保險行業中的產險和壽險具有不同的特點,我國保險法要求各保險公司產險和壽險不能同時經營。因此,本文的研究將樣本公司經營的險種類型也作為控制變量之一。
(5)組織類型。股份制公司賦值為1,有限制公司賦值為0。
四、模型設計與實證結果
(一)模型設計
根據上述理論分析以及變量定義,分別建立如下五個模型。在控制變量一定的情況下,模型1描述了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對償付能力溢額的影響;模型2描述了第一大股東至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對償付能力溢額的影響;模型3描述了前三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平方和對償付能力溢額的影響;模型4描述了第二至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比值對償付能力溢額的影響;模型5描述了第二大股東至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對償付能力溢額的影響。
Solvency=α1+β11CR1+β12State+β13lnasset+β14LR+β15XZ+β16Form+β17lnage+ε (1)
Solvency=α2+β21CR3+β22State+β23lnasset+β24LR+β25XZ+β26Form+β27lnage+ε (2)
Solvency=α3+β31H3+β32State+β33lnasset+β34LR+β35XZ+β36Form+β37lnage+ε (3)
Solvency=α4+β41Z23+β42State+β43lnasset+β44LR+β45XZ+β46Form+β47lnage+ε (4)
Solvency=α5+β51S23+β52State+β53lnasset+β54LR+β55XZ+β56Form+β57lnage+ε (5)
(二)實證結果
本文首先對整體樣本數據進行最小二乘回歸分析(OLS)。經懷特異方差檢驗,發現各模型存在異方差。因此,本文改用加權最小二乘(WLS)的方法對模型進行調整以消除異方差的影響。各模型回歸結果如表2所示。
從表2可以看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CR1)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呈正相關關系,即與其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呈正相關關系。第一大至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CR3)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呈正相關關系。前三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平方和(H3)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呈正相關關系。第二大與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Z23指數)與第一大股東比例比值與償付能力溢額呈負相關關系。第二大與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S23指數)與償付能力溢額呈負相關關系。因此,本文有關股權集中度與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關系的假設得到了驗證,即股權越集中,對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越好;股權越分散,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越低。控股股東對公司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呈現以正向的積極作用為主,侵害效應較少,綜合影響為正向積極作用。說明在我國保險公司內,股東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股權分散下小股東的“搭便車”行為,使得股東的利益與其投保人的利益合二為一。
從第一大股權性質與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關系的角度來看,第一大股東性質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呈正相關關系,即與其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呈正相關關系。所以,從整體來看,第一大持股性質為國有的保險公司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優于非國有性質的保險公司。這一結論主要可能是因為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力量相對比較薄弱,而國有保險公司的發展卻支撐著我國的經濟發展,所以在其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將會投入更多的財力去支持國有保險公司發展,使得其經營條件和實力優于非國有控股的保險公司,從而增強其對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保護。另外從監管的角度看,國有控股的保險公司在保護投保人利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方面,更具有強制性,能更快地執行監管部門的監管政策。因此,從國有控股保險公司的經營先發優勢和其對政策的執行力上,都將會對其投保人利益的保護程度產生正向影響。
五、穩健性檢驗
(一)基于最小絕對離差法的穩健性檢驗
最小二乘法原理簡單且理論體系完備,學者們常采用該種方法進行實證研究,但是如果某觀測值偏離中心情況十分嚴重,那么使用最小二乘法進行回歸得到的結果將不夠合理。然而最小絕對離差的基本原則是使誤差的絕對值之和最小,使得最小絕對離差法避免了最小二乘法的缺陷,提高了對異常值的容忍度,從而提高回歸結果的真實度,保證研究結論的可靠性。因此,本文基于最小絕對離差法進行穩健性檢驗,回歸結果如表3所示。
根據表3的實證結果可以看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CR1)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呈正相關關系,即與其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呈正相關關系。第一大至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CR3)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呈正相關關系。前三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平方和(H3)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呈正相關關系。第二大與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Z23指數)與第一大股東比例與償付能力溢額呈負相關關系。第二大與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S23指數)與償付能力溢額呈負相關關系。因此,本文利用最小絕對離差法進行回歸得到的結果與采用加權最小二乘法得到結果是一致的,即股權越集中,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越好;股權越分散,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越低。
從表3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第一大股東性質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呈正相關關系,即與其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均在1%水平下顯著正相關。因此,本文利用最小絕對離差法進行回歸得到的結果與采用加權最小二乘法所得到的結果的是一致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性質為國有的保險公司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優于非國有性質的保險公司。
綜上,使用最小絕對離差法進行回歸得到的結果與采用加權最小二乘法所得到的結果的是一致的,說明樣本數據回歸的結果是比較穩健的。
(二)基于滯后一期的穩健性檢驗
本文又運用滯后一期的回歸結果,進行穩健性檢驗。
滯后一期一方面能消除時間效應對回歸結果的影響,另一方面也能解決自變量與因變量之間的內生性問題,回歸結果如表4所示。可以看到,在股權集中度與分散度的回歸結果上,與前文的加權最小二乘法和最小絕對離差法的回歸結果一致,即股權集中度與保險公司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呈正相關關系,股權分散度與保險公司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呈負相關關系。從第一大股東性質回歸結果來看,也與前文的加權最小二乘法和最小絕對離差法的回歸結果相差不大,即第一大股東持股性質為國有的保險公司投保人利益保護程度優于非國有性質的保險公司。文章加入滯后一期的回歸分析,使得研究結果更具有穩健性。
六、研究結論與啟示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范文5
2007年,保險資金的投資沖動比任何時候都要來得強烈,因為保險資金股票投資比例的上調、中小保險機構委托入市的開閘以及7月《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保險資金的投資欲望得以充分釋放。從投資境內股市,到投資公司股權,再到參股海外金融巨頭,保險機構的影子可謂無處不在。
從目前的趨勢來看,今后保險投資收益來源渠道主要包括:產業投資、股權投資基礎設施投資、曲線房地產投資以及海外投資等,這些都將為保險資金提供一個大展拳腳的舞臺。尤其是2008年國有資產重組上市的進程會進一步加快,城市商業銀行的改革仍然繼續,都將為保險資金提供股票市場之外的投資渠道。種種跡象表明,2008年保險投資渠道將呈現前所未有的多樣化景象。
保險機構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開閘
近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于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并對這類證券的資質、額度和級別等提出了要求。
《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于AA級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優先級證券,投資額度則限于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一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高管表示,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拓寬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更好地進行保險資產配置,分散投資風險。
其實,保險機構投資于證券化產品的提議早在2005年就出現了。在2007年初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談及2007年保險資金運用的工作重點時,開展保險資金投資證券化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試點的內容就涵蓋其中。但與保險機構的債券投資和境外投資相比,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步伐略顯踟躕。保監會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11月底,我國保險業的資產總額已達到2.89萬億元人民幣。按2%計算,保險業可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資金將超過500億元。
QDII起航更多保險資金將出海
2007年底,金盛保險作為首家合資保險公司獲得保監會批復獲取境外代客理財(QDII)資格,并有權投資香港H股、紅籌股。雖然迄今已經有21家保險公司獲得了QDII資格,《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也早于2007年7月31日由中國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式,但是由于《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尚未出臺,迄今為止尚無保險類QDII產品正式推出。
但據消息靈通人士透露,一直被視為出海指南針的《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目前也已在保監會內部進行會簽,有望不日出臺,而保險QDII產品最快也將在2008年年初推出。一些保險公司的相關負責人紛紛表示,目前已經準備了相關投資境外市場的QDII產品報備工作,只要細則一出來,就上報產品。市場專業人士表示,海外投資的放行使保險資金可在全球范圍內進行配置,國內資本市場的周期性對保險資金收益的制約因素作用下降,有利于保險業的長期發展,預計2008年海外投資領域或者種類還將逐步放開。
保險機構委托入市隊伍將進一步擴容
放行部分保險機構委托入市,是2007年保監會關于扶持中小保險機構政策之核心內容。此前,監管部門一直將直接投資股票市場的公司限制在擁有資產管理公司的9家中資保險公司,以及友邦資產管理中心,而中小保險公司受資產規模等指標所限卡殼于入市門檻。在中小險商分享A股盛宴的呼聲下,監管部門最終決定放行中小險商以委托形式入市。
從中小保險機構委托入市路徑圖來看,它們一開始基本在一級市場活動,尤其熱衷于“打新股”,這與中小保險機構投資謹慎的態度有很大關系。保險資金是長期資金,資金性質決定了保險機構的投資模式更保守、更謹慎。
業內人士認為,在監管部門力挺中小險企的大背景下,2008年中小保險機構委托入市的隊伍將進一步擴容,隨著這些機構投資能力的逐步增強,它們的投資范圍也有望從一級市場延伸至二級市場。考慮到中小險商的加入,保險機構的申購能量仍大有潛力可挖,保險機構作為一、二級市場“主力軍”已然成型。
投資基礎設施和房地產項目將有所表現
2007年底京滬高鐵公司的創立,讓市場領略到了保險資金在投資基礎設施上的魄力。由股權投資先鋒平安保險牽頭的保險團隊,以集體出資約160億元投資了京滬高鐵,占總股份13.93%,成為該項目第二大股東。這是中國保險企業首次聯合投資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實現了保險資金在基礎設施投資上的重大突破。
這只是保險資金在基礎設施投資領域的“小試牛刀”。業內人士指出,隨著國內基礎設施項目的與日增多,2008年有可能出現一輪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的。
雖然目前房地產投資尚屬于保險資金禁止投資的范圍,但保險公司仍可通過自建物業、為子公司提供擔保等方式間接進行房地產投資。2007年11月6日,中國平安公告稱,公司在最高授信額度內為平安置業提供人民幣10億元的貸款擔保,平安置業是中國平安旗下平安信托的子公司,其主要業務為房地產。相信在2008年保險資金曲線投資房地產更會有所表現。
有望分羹無擔保公司債、特別國債
2007年開始債市暖風頻吹,2008年或掀起一股債市擴容潮,保險公司有望參與對公司債和特別國債等債市新品的分羹。
然而,分羹收益的厚薄仍倚賴于保監會對無擔保債的放行與否。目前,身為債券最大買家的保險機構仍不能投資無擔保債,而公司債主要采用的就是無擔保形式發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保險機構投身公司債的手腳與熱情。坊間熱傳的“保監會將出臺關于保險機構投資無擔保公司債的相關文件”,從目前來看,也仍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至于保險機構固定收益類投資中的“主角”國債,也或將因為今年實施的更加嚴厲的信貸政策,提升空間較為有限。海通證券目前出爐的投資報告顯示,盡管2007年固定收益類投資收益率升幅較大,尤其在連續加息環境下,去年國債收益率上升較快,但2008年實施的信貸從緊政策會促使商業銀行對國債需求有較大提升,需求的增多則使得國債收益率很難上升甚至下降。
【鏈接】
不斷拓寬的保險資金投資渠道
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1995年6月《保險法》。
同業資金拆借市場――1998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允許保險資金進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
中央企業債券――1999年,中國保監委又出臺了保險公司購買中央企業債券管理辦法,允許保險公司購買鐵路、電力、三峽工程等企業債券。
證券投資基金――1999年10月,國務院批準保險公司可通過購買證券投資基金間接入市,允許保險公司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已經上市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在一級市場上認購新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
銀行大額協議存款――1999年,保監會、人民銀行批準投資。
中央銀行票據――2003年7月,保監會、人民銀行批準投資。
銀行次級定期債務――2004年3月,保監會、人民銀行批準投資。
銀行次級債券――2004年6月,保監會、人民銀行批準投資。
可轉換公司債券――2004年7月,保監會、人民銀行批準投資。
外匯資金境外運作――2004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出臺,首次允許保險公司在接受嚴格監管的前提下在境外運用外匯資金。2005年9月11日,中國保監會對外宣布,保監會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頒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2006年4月,保監會批準保險機構通過購匯進行海外投資,保險公司海外投資比例將不低于其總資產的5%。
股票――2004年10月24日,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聯合《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為我國保險資金開啟了直接投資股票市場的大門。
多種債券――2003年5月30日,允許保險公司購買信用等級為AA級的所有企業債券,而且投資于企業債券的資金占保險公司總資產的比重從10%放寬到20% 。2005年8月21日,中國保監會頒布了《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將保險機構的可投資債券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及有關部門批準發行的其他債券四大類;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券余額占保險機構季末總資產的比例30%;投資同一期單品種限額占發行額的20%;并為資產支持證券、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等新的金融產品、保險機構參與債券遠期衍生產品交易等留下了空間。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范文6
中國銀行通過上市聆訊
【本刊訊】(特派記者 陳慧穎)中國銀行于4月27日通過香港聯交所上市委員會聆訊。消息人士稱,中行擬發行的股本數目占擴大后股本總數的8%-9%,募集資金規模在60億-80億美元之間。
香港聯交所對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的要求為15%。據悉,中行的幾家戰略投資者中,瑞銀集團、新加坡淡馬錫投資公司、亞洲開發銀行等持股比例較低,其所持股份可計入流通股部分。中行因此達到聯交所的要求。
中行將以全流通的姿態登陸香港股票市場。但知情人士透露,中行并沒有將原始的內資股轉成H股。中行亦準備在A股上市,希望年內可以實現,因此,其內資股亦有可能轉化A股,其流通股類別的具體比例尚待日后確定。
中行的承銷團由高盛、瑞銀、中銀國際三家投資銀行組成。中行計劃于5月11日啟動路演,6月1日上市。
中行IPO以國際化、業務全面作為向投資者推介的兩大賣點。一方面,中行的海外業務較多,此次上市的資產包括中銀香港(香港交易所代碼:2388);另一方面,中行此次上市的資產還包括中銀國際、中銀保險等,業務平臺相對全面。
投資者對中行招股反響熱烈。據香港媒體報道,李嘉誠、李兆基、鄭裕彤等富豪均對中行表示出興趣,機構投資者方面也顯示出強烈的投資意向。市場人士指出,“中國故事”仍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且近期上市的大連港(香港交易所代碼:2880)等多支股票均有上佳表現;加上投資者預期人民幣升值,愿意持有人民幣資產,這些因素均構成市場看好中行的原因。
證券
融資融券計提10%準備
4月25日,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再度對外公開征求意見。新版《辦法》較前一稿做出較大改動,不僅引入風險準備的概念,建立了券商各項業務風險準備與凈資本的對應標準,還對自營、融資融券等風險業務提出了多項更為嚴格的直接控制標準。根據安排,5月10日為征求意見截止日。該辦法經修改后,將于7月1日起實行。
為控制融資融券業務風險,《辦法》不僅沿襲了一稿“對單個客戶融資或融券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1%”的直接控制指標,還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兩大間接指標,即按對客戶融資或融券規模的10%計提風險準備,接受單只股票質押的市值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國開行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
4月25日,2006年第一期57.2988億元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完成發行。這也是去年末首單信貸資產證券化面世以來,國開行第二次發行該類品種。受近期貨幣市場利率上升影響,本期資產支持證券利差水平明顯加大。目前在排隊等候審批的“資產管理計劃”名義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總額多達300億元。
保險
平安保險將開越南分公司
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近日透露,中國平安保險(集團)公司在越南設立的分公司即將開業。屆時,平安保險將成為首家在海外設立分公司的中資保險公司。保監會去年了《保險公司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管理辦法(草案)》,對保險公司設立或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作出相應規定。
銀行
銀聯網絡癱瘓近八小時
4月20日上午10點56分至下午5點30分,負責全國銀行卡跨行交易的中國銀聯網絡陷入癱瘓,全國多數地區銀行卡無法進行跨行取款及刷卡。
中國銀聯稱,網絡癱瘓是由于銀聯主機和通訊網絡出現故障所致,此次網絡故障未造成持卡人賬戶資金損失,五筆不確定的跨行轉賬交易結果均已處理完畢。
華夏銀行引資計劃獲批
華夏銀行近日公布,公司引入德意志銀行等三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計劃,已正式獲得中國銀監會、國資委及財政部批準。
公告稱,首鋼總公司等18家法人股股東將華夏銀行合計5.872億股(占總股份的13.98%)轉讓給三家外資機構。其中,德意志銀行受讓7.02%股權;德意志銀行的關聯實體德意志銀行盧森堡股份受讓2.88%;薩爾奧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業受讓4.08%股權。
期貨
倫敦期銅價破7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