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的固定資產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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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的固定資產

增值的固定資產范文1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消費型增值稅,會計核算;固定資產

增值稅是以法定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是我國稅收種類的中的第一大稅,地按照對購進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處理不同,增值稅可以分為生產型、消費型和收入型三種。從全球范圍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選擇的都是消費型,只有極少數國家選擇的是生產型。

一、我國的增值稅轉型及意義

我國1994年實行了生產型增值稅的征收,是與當時的經濟發展環境分不開的,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增值稅必將轉型。我國近期的增值稅改革方向是生產型增值稅的轉型,是指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從優化稅制的角度出發,消費型增值稅無疑是我國增值稅轉型的最佳選擇,它可以消除重復征稅的問題,有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

十六屆三中全會做出了“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決定,明確了我國增值稅改革的方向。2004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東北地區擴火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我國增值稅轉型的試點改革率先在東北展開;2005年3月,轉型試點從增量抵扣到全額抵扣再回到增量抵扣;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將增值稅試點又擴大到中部六省的26個市,同時也擴大了高新技術產業范圍,體現了增值稅轉型按區域和行業遞進的重要原則。

研究表明,增值稅轉型自2004年在東北地區八個行業(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軍品工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開始試運營后,產生了較好的影響,促進了固定資產的投資,使東北企業的稅負大大降低,現金流增加。

增值稅轉型意即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對經濟的促進作用,主要在于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促進專業化分J二與協作的發展,有利于實現市場機制下的稅收中性。但是增值稅抵扣制度的不同,造成投資者的實際稅收負擔有所不同,進而影響到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最終影響到國民經濟的增長。在國內生產總值、法定稅率、年折舊額、年存貨增加額和年固定資產增加額都一樣的情況下,增值稅的類型不一樣,造成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不一樣。相比較而言,消費型增值稅投資越多,實際稅收負擔率越低,投資越少,實際稅收負擔率越高,投資增加對增值稅稅收負擔影響的程度最高。生產型增值稅對增值稅稅收負擔影響的程度最低。收入型增值稅因投資的改變而造成的稅收負擔水平處于中央。這樣隨著投資的變化,當投資增加或減少時,稅收負擔率不同,從而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也是不一樣的。

1.增值稅轉型后促進了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

除了上述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為固定資產的投資創造了條件,鼓勵了企業增加機器設備投資、加快設備更新改造,帶動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增大。

2.降低了企業的負擔,增強了出口產品競爭力

我國采取的出口退稅政策的實質是對為生產出口產品而在購進環節發生的進項稅額予以退稅,在生產型增值稅下,在增值稅計算時就不抵扣固定資產部分,在退稅金額中自然也不包括為生產該出口產品而外購的固定資產已繳納的稅金。這樣一來,在稅率相同的情況下,我國產品在進入國外市場時背負了比國外同類產品更高的增值稅。而消費型增值稅能夠實現徹底退稅,降低內在價值,更真實地反映產品的價格,增強產品國際競爭力。

3.增值稅轉型后,促進了產業結構調整

對資本和技術密集型企業的基礎行業、高科技企業有較好的促進作用。特別是資本密集程度較高,且附加值較低的傳統行業,而高科技企業中,由于其大量的成本用在研發和人力資本支出,不能得到增值稅抵扣,因此增值稅轉型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影響不大。至于勞動密集的加工工業,它本來從生產型增值稅中受益較多,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也沒有失去什么,還能從消費型增值稅所帶來的生產設備成本的降低以及投資與經濟增長中間接受益。

4.增值稅轉型促進了稅制的合理優化

增值稅的顯著特征之一是同一商品稅負的一致性,即增值稅的征收不因生產或流轉環節的變化而影響稅收負擔,同一商品只要最后銷售的價格相同,稅收負擔始終保持一致,顯然消費型增值稅更符合此特征。

5.增值稅轉型增加了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壓力

生產型增值稅下,資本密集型企業固定資產占比重比較大,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大,因而稅負重于勞動密集型企業。消費型增值稅下,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從而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優勢消失。因而,在消費型增值稅下,在同樣的生產水平下,企業更傾向于使用能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而不是雇傭工人,這就必然造成資本流向資本有機構成高的行業,進而造成勞動崗位的減少,失業人員的增加。盡管從長遠角度看,就業問題的根本解決有賴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升級,但是從社會穩定角度出發,實施消費型增值稅后短期內出現的就業壓力增大現象亦不容忽視。

二、增值稅轉型對固定資產會計核算的影響

由于增值稅三種類型是基于對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的處理方式不同而分,因此,增值稅轉型對會計核算的影響就主要集中在了固定資產的核算上。

增值稅轉型前后,對于會計核算有如下不同:

1.對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的處理

在生產型增值稅的會計核算中,對于購進固定資產(含自建)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即購進固定資產時的增值稅不允許單獨核算,一起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后,在消費型增值稅的會計核算中,不需要區分是一般貨物的進項稅額還是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對購進固定資產的增值稅一樣允許抵扣,相對應地在會計上就是購進固定資產時的增值稅就和購進一般貨物一樣,不需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允許單獨核算。

增值稅轉型后,按照消費型增值稅的性質,企業購入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將進項稅額直接計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賬戶,一次性抵扣完畢??砂慈缦路咒洠?/p>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例1:甲企業2009年1月1日購入生產用機器設備一臺,不需安裝,價格100000元,增值稅額17000元,銀行存款支付,按照增值稅轉型后規定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100000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待抵扣增值稅) 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2.固定資產清理時的會計核算處理

在生產型增值稅模式下,銷售固定資產一般免增值稅,所以在會計處理時候,只涉及固定資產清理,沒有涉及增值稅;在消費型增值稅模式下,銷售固定資產就理應與銷售一般貨物

一樣,計算并交納增值稅,在會計處理時候,在固定資產清理時,就必須同時考慮增值稅。

例2,上述例子中甲公司在2009年6月1日把其購買的該設備以90000元出售,設該設備已折舊5000元,則會計分錄應如下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 95000

累計折舊 5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

借:銀行存款 1053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90000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 15300

借:營業外支出 5000

貸:固定資產清 5000

3.對建造領用一般貨物進項稅額的處理

購進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按照生產型增值稅模式下的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會計核算中,該類支付或負擔的進項稅必須轉出;消費型增值稅中,對于購進貨物改變用途的處理,就和一般生產或銷售領用一般貨物的會計處理一樣,以視同銷售固定資產的凈值為銷售額,會計核算中該類支付或負擔的進項稅不需轉出。

例3,乙企業以10000元買價購入原材料,用于設備建造,則轉型后的會計分錄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10000

貸:原材料 10000

4.不符合進項稅額抵扣規定的固定資產的待抵扣稅款的轉出

如果固定資產為應繳納消費稅的汽車、固定資產轉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進項稅均不能抵扣,一旦抵扣,納稅人應在當月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先抵減待抵扣稅款余額,或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例4,甲企業,將2009年7月15日,將本年1月1日購買的設備轉用于非應稅項目,設已提折舊為6000元,則該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不該抵扣的稅額應為(100000-6000)*0.17=15980元,則會計分錄應計為:

借:固定資產 15980

增值的固定資產范文2

根據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此外,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原屬于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等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例1]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2010年10月出售一臺于2009年10月購入的已使用過的機器,原價為100000元,已提折舊20000元,售價為81900元(含增值稅)。由于購入機器時間為2009年10月,因此在2010年10月出售時按照適用稅率17%征收增值稅。會計分錄如下:

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80000

累計折舊20000

貸:固定資產100000

收到價款時

出售時應交納增值稅=[81900÷(1+17%)]×17%=11900(元)

借:銀行存款 819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7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900

結轉凈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

假定該機器購入時間為2008年10月,并假設A 企業為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其他條件不變。則出售時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會計分錄如下:

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80000

累計折舊 2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

收到價款時

出售時應交納增值稅=[81900÷(1+4%)]×4%÷2=1575(元)

借:銀行存款 819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803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75

結轉凈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325

貸:營業外收入 325

二、固定資產視同銷售業務

企業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等,都屬于視同銷售行為。視同銷售的固定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計稅,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視同銷售計算的應交增值稅,借記“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例2]某公司于2009 年12月以一臺設備捐贈給向A企業,該設備于2009 年2月購入,原值480000元,已提折舊40000元,未提取減值準備。公允價值400000元,增值稅率17%。由于設備是2009年1月份以后購入的,因此該設備對外捐贈時增值稅應按適用稅率17%計算,并且公允價值可以確定,應以公允價值為計稅依據。故增值稅額=400000×17%=68000元。會計分錄如下:

注銷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借:固定資產清理 440000

累計折舊 40000

貸:固定資產 480000

計算應交增值稅額

借:固定資產清理 68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0

確認捐贈額

借:營業外支出 508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08000

假定本例的設備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的,其他條件不變。該設備對外捐贈時增值稅應按4%征收率減半計算,并且公允價值可以確定,應以公允價值為計稅依據。故增值稅額=400000×4%÷2=8000元。會計分錄如下:

注銷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借:固定資產清理 440000

累計折舊 40000

貸:固定資產 480000

計算應交增值稅額

借:固定資產清理 8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000

確認捐贈額

借:營業外支出 448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48000

假定本例的設備對外捐贈時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其他條件不變,則增值稅的計算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增值稅額=440000×17%=74800元。會計分錄如下:

注銷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借:固定資產清理 440000

累計折舊 40000

貸:固定資產 480000

計算應交增值稅額

借:固定資產清理 74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4800

確認捐贈額

借:營業外支出 5148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14800

假定本例的設備對外捐贈時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且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的,其他條件不變。則增值稅的計算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且按4%征收率減半計算。增值稅額=440000×4%÷2=8800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440000

累計折舊 40000

貸:固定資產 480000

計算應交增值稅額

借:固定資產清理 8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800

確認捐贈額

借:營業外支出 4488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48800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轉出固定資產業務

新增值稅條例和實施細則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中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處理未作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應視同銷售處理,應計繳增值稅。以非貨幣資產交換為例,應稅增值稅的固定資產的交換,首先要區分交換的固定資產的取得時間,如果交換的固定資產是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含增值稅轉型試點地區2008年12月31日前在轉型試點期間取得的),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17%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額;如果交換的固定資產是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只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按4%的稅率減半計算增值稅額。其次要區分交換的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否可靠計量及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或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例3]A公司以2009年2月5日購入的一臺機器換取B公司2008年1月18日取得的一臺設備,A公司機器的賬面價值為19萬元(原值20萬元,累計折舊1萬元),公允價值為15.21萬元(含增值稅),B公司設備的賬面價值為14萬元(原值16萬元,累計折舊2萬元),公允價值為17.55萬元(含增值稅),A公司支付了2.34萬元現金,不考慮其他稅費。A 公司換出的固定資產是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其取得時進項稅額已經抵扣,因此,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應視同銷售按17%的稅率核算銷項稅額。B公司換出的固定資產是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其取得時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因此,發生非貨幣資產交換時,應視同銷售按4%減半核算銷項稅額。由于B公司開具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因此A公司換入B公司的固定資產,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A公司的增值稅額=15.21÷(1+17%)×17%=2.21(萬元)

B公司的增值稅額=17.55÷(1+4%)×2%=0.3375(萬元)

假定本例交換雙方的固定資產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且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則非貨幣資產交換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A公司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15.21+2.34=17.55(萬元)

B公司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17.55-2.34-2.21=13(萬元)

A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190000

累計折舊10000

貸:固定資產――機器200000

借:固定資產――設備175500

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6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9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2100

銀行存款23400

B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140000

累計折舊20000

貸:固定資產――設備160000

借:固定資產――機器1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2100

銀行存款234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375

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32125

如果是債務重組,債務人以固定資產抵債,則債務人應按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相應的增值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此時,對于應稅增值稅的固定資產項目,如果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等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差額;如果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等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

[例4]A企業于2010年1月5日銷售給B公司一批商品,價值20萬元(含增值稅),按規定B公司應于2010年5月5日前付款。但由于B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未能付款。經協商,A公司同意B公司以一臺設備償還債務。B公司設備取得時間為2008年2月18日,設備的原值24萬元,已提折舊6萬元,設備的公允價值為14萬元(不含增值稅)。由于固定資產的取得時間在2008年12月31日前,因此按4%減半的稅率計算增值稅。增值稅額=140000×2%=2800元。債務重組利得=200000-140000-2800=57200元;資產轉讓損失=(240000-60000)-140000=40000元。

B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180000

累計折舊60000

貸:固定資產――設備24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2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800

借:應付賬款200000

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損失 4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828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57200

四、固定資產盤虧和毀損

固定資產盤虧和毀損,主要要分析是否有進項稅額需要轉出,不能抵扣。由于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從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因此可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形:如果固定資產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且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或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但固定資產的購入時間是在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由于其購進時支付的進項稅額計入了固定資產成本,因此固定資產發生盤虧和毀損,進項稅額不需轉出;如果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且固定資產的購入時間是在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期間,或者固定資產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就要區分固定資產的類別,如果是機器設備且是非正常損失或管理不善造成的,發生盤虧和毀損時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如果是機器設備且是自然災害等造成的損失或是房屋、建筑物不屬于應稅增值稅范圍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需轉出。

[例5]2010年9月30日,企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一臺機器毀損,該機器于2009年9月15日購入,買價為500000元,增值稅85000元,運輸費5000元,折舊年限為5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假定不考慮凈殘值。毀損機器的殘值3720出售(不含稅)。由于例5中的固定資產購入時間是2009年9月15日,這時就要計算不能抵扣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根據《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條的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筆者認為,如果運輸費金額很小,按此公式計算對企業應交增值稅額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如果運輸費金額較大,按此公式計算會使企業多交增值稅,對企業來說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建議買價、運輸費等部分分別計算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買價、運輸費等資料可以從固定資產卡片中得到)。同時,毀損的機器如果尚有一部分轉讓價值,那么這部分價值的進項稅額應該是可以抵扣的,不需轉出。但由于發生損失時,究竟尚有多少轉讓價值一時很難確定,因此建議在發生損失時先不轉出進項稅額,待確定實際損失時,再按實際損失數來確定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的取得成本 = 500000+5000×(1-7%)=504650元; 已提折舊=504650÷5=

100930元;固定資產凈值=504650-100930=403720元。

當發生毀損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403720

累計折舊 100930

貸:固定資產 504650

出售殘值:

借:銀行存款4352.4

貸:固定資產清理37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32.4

確認凈損失:

凈損失=403720-3720=400000

買價占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500000÷504650=99.08%

運輸費占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1-99.08%=0.92%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400000×99.08% ×17%+400000×0.92%÷(1-7%)×7%=67374.4+276.99 =67651.39元。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經批準轉銷時

借:營業外支出467651.39

貸:固定資產清理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7651.39

增值的固定資產范文3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 固定資產 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30-0025-02

2009年1月1日,財政部對增值稅的稅收政策作出了調整,由原來的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的轉型,使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發生了變化,對企業財務報告也產生了影響。

一、增值稅轉型前后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1.外購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增值稅轉型前即生產型增值稅政策下,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修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成本。

增值稅轉型后即消費型增值稅政策下,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增值稅額(指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不再計入固定資產的入賬成本,而是單獨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并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例1:某企業以銀行存款購入不需安裝的設備一臺,價款60 000元,支付增值稅10 200元。

增值稅轉型前的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70 200

貸:銀行存款 70 200

增值稅轉型后的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6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 200

貸:銀行存款 70 200

2.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自行建造固定資產過程中,采購工程物資發生的成本需通過“工程物資”賬戶核算。在生產型增值稅政策下,“工程物資”的成本包括取得工程物資時發生的增值稅,當剩余工程物資轉為原材料時,需將原計入“工程物資”成本的增值稅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工程領用原材料,應將材料成本連同增值稅一起計入工程成本,即與原材料相關的增值稅需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在消費型增值稅政策下,購入工程物資發生的增值稅單獨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計入工程成本。當發生工程物資轉為原材料,或將原材料用于工程物資的業務時,均不涉及增值稅的調整。

例2:某企業自建一項工程,購入工程用物資50 000件,單價100元,增值稅17%。工程實際領用物資40 000件,領用原材料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分配施工人員工資60萬元。剩余的工程物資全部轉為原材料。

增值稅轉型前的會計處理:

(1)購入工程物資

借:工程物資 5 850 000

貸:銀行存款 5 850 000

(2)領用工程物資

借:在建工程 4 680 000

貸:工程物資 4 680 000

(3)領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1 170 000

貸:原材料 1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0 000

(4)分配施工人員工資

借:在建工程 600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600 000

(5)工程完工

借:固定資產 6 450 000

貸:在建工程 6 450 000

增值稅轉型后的會計處理:

(1)購入工程物資

借:工程物資 5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0 000

貸:銀行存款 5 850 000

(2)領用工程物資

借:在建工程 4 000 000

貸:工程物資 4 000 000

(3)領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1 000 000

貸:原材料 1 000 000

(4)分配施工人員工資

借:在建工程 600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600 000

(5)工程完工

借:固定資產 5 600 000

貸:在建工程 5 600 000

3.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以接受捐贈、接受實物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在增值稅轉型前,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增值稅轉型后,單獨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中抵扣。

4.銷售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增值稅轉型前,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一律按4%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009年,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分兩種情況做了規定:一種情況是2009年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這條規定與轉型前的規定相同。另一種情況是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以后購入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例3:某企業于2008年12月20日出售一臺于2006年12月10日購入的設備,當時的買價50萬元,增值稅8.5萬元,預計使用壽命五年,殘值8.5萬元。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售價46.8萬元(含增值稅)。

由于企業是在增值稅轉型前出售設備,因此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1)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385 000

累計折舊 200 000

貸:固定資產 585 000

(2)收到價款時,計算應交增值稅=[46.8÷(1+4%)]×4%×50%=0.9(萬元)

借:銀行存款 468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59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 000

(3)結轉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74 000

貸:營業外收入 74 000

例4:如果上述企業是在2011年1月20日出售了2009年1月10日購入的設備,其他數據不變。那么企業購入設備的入賬金額為50萬元,設備計提的折舊為16.6萬元[(50-8.5)÷5×2 ],設備出售應該按照適用稅率17%計算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1)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334 000

累計折舊 166 000

貸:固定資產 500 000

(2)收到價款時,計算應交增值稅=[46.8÷(1+17%)]×17%=6.8(萬元)

借:銀行存款 468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 000

(3)結轉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66 000

貸:營業外收入 66 000

二、增值稅轉型對財務報告的影響

通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稅的轉型不但影響企業增值稅的計算,還影響到固定資產入賬成本的確定、累計折舊的計提以及出售固定資產時損益的結轉等。因此,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均會產生影響。

1.增值稅轉型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固定資產單位價值較高,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增值稅的轉型,要求將取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增值稅單獨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行稅額)”賬戶,固定資產的入賬金額減少,導致企業資產總額減少,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的比例則有所提高。

增值的固定資產范文4

一、增值稅變革的意義

增值稅轉型的核心之處就是由生產型增值稅變革為消費型增值稅。就我國目前的增值稅稅收情況來看,其主要的作用就是可以進一步的促進我國對外的貿易發展,提高整體的經濟收益水平。而變革轉型的最終目的就是避免重復征稅的可能性,讓企業內部的專業化分工可以更加的具有協調性。但是由于不同地區的增值稅稅收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所以也就直接的導致了投資者所負擔的最終稅款會大不相同,這種情況就會影響部分地區投資者的積極性,從而拉低我國整體的增值稅稅收金額。

根據筆者的調查顯示,當企業之間的生產總值、年度折舊金額、年度存貨增加額以及年度固定資產增加額這些數值都一樣的情況下,如果所繳納的增值稅類型不同則會有企業最終盈利不同的情況出現。針對消費型增值稅來說,投資金額越多,最終需要繳納的稅款也就相對較低;而投資金額越少,最終所要負擔的稅款也就越高。相比較消費型增值稅來看,收入型增值稅與生產型增值稅對于最終稅款金額的影響程度要較低一些。

對于我國來說,增值稅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東北的老工業基地作為現行實驗點,已經初步的掌握了一些增值稅轉型所帶來的一些問題,例如是否能夠按照計劃順利進行、針對不同地區是否需要制定不同的工作方案以及企業需要做出什么樣的準備措施等等。

二、增值稅的變革轉型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財務指標分析

(一)增值稅的變革轉型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現金流量分析

固定資產投資的現金流量對于企業來說是十分重要的,我們假設先將貨幣的升值、貶值空間以及會計政策的變動排除在外,在生產型增值稅稅收的制度下企業的固定資產可以定義為是含進項稅額,而在消費型增值稅稅收的制度下則被定義為不含進項稅額,這樣就會出現折舊金額以及現金流量每年都不同的結論。

當增值稅進行轉型之后,生產型增值稅將比消費型增值稅的初期固定投入要多,單單從現金的流量來看,生產型增值稅的固定投入之所以高于消費型增值稅,是因為其固定資產的原本數值較大的緣故。由于折舊的稅收會起到一個阻礙的作用,以至于企業在繳納增值稅之前的經濟收益會較繳納之后有所減少,而每年的現金流量則會逐步的增加。這也得出了如下的結論,當增值稅轉型之后,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現金流量會根據固定資產的價值而出現常量性的增加。

(二)增值稅的變革轉型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報酬率分析

企業的投資報酬率會受到增值稅變革轉型的一定影響,是由于企業針對固定資產所投入成本的進項稅額會在生產型增值稅或消費型增值稅的制度中出現改變,從而形成讓報酬收益發生偏差的情況。

(三)增值稅的變革轉型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風險分析

根據上文中的分析我們可以得知,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并不是旱澇保收的,也會存在著不同程度上的風險。那么由于固定資產投資的不確定因素,也就代表著成本投資的金額越大,所要承擔的風險也就越高。

(四)增值稅的變革轉型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能力分析

關于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能力高低的判斷是要根據年度利潤金額、年度純利潤金額以及年度現金流量數額等指標來進行的。如果通過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能夠直接的影響到這些數值的變化,那么就說明投資是能夠帶來正面的經濟收益的。那么,在生產型增值稅或者消費型增值稅的制度中,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成本以及折舊金額也會各不相同,這也就代表著增值稅的變革轉型會讓企業的投資能力出現一些不同程度上的改變。

根據這些分析我們能夠得出如下的結論:增值稅的變革轉型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影響是具有一定的規律的,并不會帶來大幅度的增量。如果單從現金流量的角度來進行分析的話,固定資產的基礎數值同現金流量的增加數量是成正比的;而從固定資產投資的報酬收益率來分析的話,固定資產折舊金額同報酬收益率的差異金額也是成正比的;最后,從固定資產投資能力的角度來進行分析,能夠影響到各種投資金額變化的主要原因則是的固定資產的起始投資金額以及折舊率這兩個方面。

三、增值稅變革轉型的影響

(一)增值稅變革轉型對固定資產投資起到了促進性的作用

當企業參加了增值稅轉型之后,通常都會出現實際稅收金額降低的情況,此種情況的出現也就說明了這次變革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調查數據可知,除去高新技術行業以及石油化工行業以外,在增值稅變革轉型的過程中,我國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或多或少都有了一些增長。例如位處于東北老工業基地內的一些企業,在增值稅變革轉型之前,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中規定了固定資產進項稅不能夠抵扣,以至于直接導致了一些陳舊的設備無法更新換代,嚴重的制約了當地的企業的向前發展。而當增值稅進行變革轉型以后,固定資產進項稅允許進行抵扣,這樣就從很大程度上緩解了當地企業的稅收負擔,讓他們的固定資產投資以及硬件設備的更新得到了有力的支持。而也正是由于這種情況,讓東北地區的投資規模進一步的擴大起來,從而建立起良好的生產、投資、發展的良性循環鏈條。

(二)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固定資產投資影響不顯著

伴隨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出臺,我國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并未受到明顯的影響,而出現這種情況也是讓大家始料未及的。筆者認為,由于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實行是需要一定的時間過程的,它無法同增值稅改革一樣讓企業的固定資產得到顯著的改變。但換一個角度來進行思考,這也直接表明了我國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增加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增值稅的變革,而并非因為其他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增值稅變革轉型對固定資產投資形成了“良性洼地效應”

在東北優先實行的增值稅轉型已經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效果,企業在相關制度的影響下從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稅收所帶來的經濟負擔。我們換一個角度來進行分析,當生產型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之后,讓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此年度的增值稅稅收金額降低,而現金流量相對增加;與此同時,企業固定資產則會以不包含稅收的成本金額為準,從而出現此年度以后的折舊金額減少,現金流量減少。這也就代表了企業能夠優先的將現金進行回收,從中獲得時間差異中所帶來的經濟收益。根據這種情況來看,增值稅轉型改變的核心之處就在于企業的現金流量,而現金流量恰恰是決定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決策的最重要因素。因此,消費型增值稅制度對于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所帶來的積極作用要遠大于生產型增值稅制度。

如今,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外來投資商將目光鎖定到了東北,在這種動向之下,東北本地的企業也做出了一系列的動作,這也就形成了良性的“洼地效應”。這種“洼地效應”的出現讓東北的經濟體系已經逐步的形成,并且將外商以及民辦企業推向了主導地位。當民間資本越發的雄厚以后,同外來的投資商就會產生一定的競爭力,這種競爭力的出現會進一步的吸納更多的資金,從而避免同一地區內的低水平重復建設的情況發生。

(四)固定資產投資對企業的產業結構所帶來的影響

筆者詳細的翻閱了關于增值稅改革所撰寫的相關文獻,大家的普遍觀點都是,對于不同領域內的企業來說,增值稅改革所帶來的影響也是大不相同的。其中影響較大的有高科技企業以及資本型企業,影響較小的為勞動型企業。根據對數據的研究分析可以得知,在消費型增值稅制度中得到較大經濟收益的普遍是產品附加值較低但是資本密集程度交稿的傳統類型企業,我國目前尚處于發展中國家,尤其在東北等地區中,中小型的企業數量偏多,所以這種增值稅制度對于我國的整體發展來說是非常有利的。

對于高科技企業來說,由于其對于固定資產的投資主要用于技術人員的薪資待遇以及相關的研究經費,所以增值稅的改革不會起到立竿見影的作用。這就需要國家對于此種情況制定出一系列的應對措施,以保證技術型的企業能夠積極的響應號召,不會出現發展落后的情況。筆者認為,高科技類型的企業如果想要從消費型增值稅的改革中收益,企業中的管理人員就必須要在技術的更新與研發上進一步的加大力度,以保證企業所生產出來的高科技產品可以緊跟住市場的腳步,供應出適合當下所使用的產品。不過這個過程是非常漫長的,它不僅需要過硬的技術,同時還需要長時間的經驗積累,所以切記不可操之過急。

那么針對于勞動型企業來說,由于在增值稅改革之前的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之下就已經得到了不小的經濟收益,所以當轉換為消費型增值稅以后也并未對企業本身帶來什么負面的影響。除此之外,勞動性企業還可以在消費型增值稅的制度中享受投資成本降低所帶來的積極影響,并且在經濟不斷增長的過程中讓企業內部的硬件設備進行更新,所以,增值稅的變革轉型對于勞動型企業來說也是具有一定的正面效應的。

四、結語

增值的固定資產范文5

【關鍵詞】固定資產;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一、固定資產視同銷售的范圍界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八種視同銷售行為。固定資產的視同銷售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將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二)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另外,新增值稅條例和實施細則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中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處理未作明確規定。但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的實質是將換出資產和用資產抵債視同銷售,將換入資產和取得抵債資產視同買進。因此本文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出固定資產和債務重組中用固定資產抵債視同銷售,如果換出或抵債用的固定資產是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在計算相關的交易對價時考慮增值稅的核算。

二、固定資產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一)將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該視同銷售行為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其中,固定資產凈值=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及其他相關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當企業將自制或委托加工的新的固定資產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時,或者固定資產未計提減值準備時,固定資產凈值等于其賬面價值。雖然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包含了加工成本,其本身存在內在的增值因素,但是,按照賬面價值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意味著在視同銷售的環節沒有實現新增加的價值額,即增值額,不符合增值稅的基本原理。所以,筆者認為,企業發生視同銷售的行為時,固定資產流出企業,流入市場,應按照市場交易價格即公允價值計稅,從稅收的角度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銷售和稅負轉嫁;對于無法確定銷售額的固定資產,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例1:2010年11月10日,甲企業自制的一臺設備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企業將該設備用于廠房的建造。設備的生產成本為80000元,市價11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假設該設備使用壽命3年,無殘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會計處理如下:

甲企業將自制的固定資產用于建造廠房(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為視同銷售行為,銷項稅額=110000×17%=18700元。

借:在建工程 98700

貸:固定資產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700

(二)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按視同銷售貨物,根據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對于無法確定銷售額的固定資產,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計算出銷項稅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利潤分配”、“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例2:2010年6月10日,甲公司將2009年購入的一臺生產用設備無償捐贈給乙企業,該設備購買時的價款為30萬元,已提折舊5萬元,公允價值為23萬元,增值稅率17%,另外支付清理費2000元。

會計處理如下:

甲公司將購入的固定資產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為視同銷售行為,銷項稅額=230000×17%=391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250000

累計折舊 50000

貸:固定資產 3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39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91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借:營業外支出 2911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91100

例3:2009年6月1日,甲公司購入一批電腦,購買價款為10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7000元。2009年12月10日,公司決定將這批電腦分配給股東,已計提折舊10000元,未計提減值準備,銷售額無法確定,增值稅稅率為17%。

會計處理如下:

將購入的固定資產分配給股東,為視同銷售。固定資產賬面凈值=100000-10000=90000元,增值稅額=90000×17%=153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90000

累計折舊 1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53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300

借:利潤分配 1053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5300

注意,對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視同銷售自己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4%)×4%÷2;對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視同銷售自己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視同銷售自己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視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中固定資產的視同銷售

例4:2011年6月1日,甲公司用所生產的一批鋼材與乙公司的一臺生產設備進行交換,甲公司換入的設備用于生產鋼材。乙公司換出的設備于2009年1月10日購入,原值400000元,已提折舊300000元,公允價值130000元,甲公司鋼材成本130000元,公允價值160000元。雙方沒有關聯方關系,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乙公司另付補價35100元,不考慮其他的稅費。

乙公司的會計處理:

換入鋼材的入賬價值=130000×(1+17%)-160000×17%+35100

=160000元,換出設備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30000×17%=22100元,固定資產處置利得=130000-(400000-300000)=300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累計折舊 300000

貸:固定資產 400000

借:原材料 1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72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2100

銀行存款 35100

營業外收入 30000

例5: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應收款項為117000元,已計提壞賬10000元,2010年3月1日乙公司發生財務困難,雙方協商進行債務重組。乙公司以一臺生產用設備抵債,該設備成本100000元,已計提折舊50000元,公允價值60000元,甲公司將取得的該設備用作生產用固定資產。雙方均為一般納稅人,乙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考慮其他附加稅。

乙公司的會計處理:

用設備抵債的增值稅銷項稅額=60000×17%=10200元,債務重組利得=117000-(60000+10200)=46800元,固定資產處置利得=60000-(100000-50000)=100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累計折舊 5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

借:應付賬款 117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468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000

貸: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利得 10000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增值的固定資產范文6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 企業固定資產 會計核算與管理 對策

一、我國增值稅轉型概況

我國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是順應國際稅制發展趨勢而作出的重大戰略決定。雖然增值稅轉型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國家財政收入,但從長遠來看有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技術進步和核心競爭力的提升。我國這次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從2015年元月1日開始我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購的固定資產費用所含進項稅金可以進行抵扣。其次,本次增值稅轉型改革存在例外情形,即小汽車、游艇以及摩托車購進的應征消費稅不在政策優惠之列。再次,對以往實行的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的優惠政策以及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的優惠政策予以取消。最后,本次增值稅轉型明確提出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3%的稅率優惠政策,同時將礦產類產品增值稅由原來的13%提高至17%。

二、增值稅轉型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核算與管理的影響

(1)對企業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影響關于企業在國內采購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問題,應嚴格按照供應商提供的專用發票明確注明的增值稅金額(如果存在國內采購固定資產涉及運輸費用支付時,則以7%的扣除率來計算運輸費用的增值稅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抵扣固定資產增值稅(即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科目;與此同時,按照發票上標注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最后,依據應支付或者實際支付的數額貸記相應科目。應當指出,如果采購固定資產后發生退貨現象的應做相反的會計處理。如果企業在采購時已經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了抵扣,但相關固定資產并沒有用于非應稅項目尤其是國家不允許的企業福利以及不動產項目,必須將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并借記有關科目,同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2)對企業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影響在本次增值稅轉型改革以前凡是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在繳納增值稅時應當按照企業售價的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按照新稅法要求,從2015年1月1日開始一般納稅人在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應按照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繳納增值稅。一是凡是銷售2015年1月1日以后采購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7%)×17%。二是凡是銷售2014年12月31日以前采購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且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沒有被納入增值稅抵扣擴大范圍試點的納稅人,應當依據4%的稅率進行減半繳納增值稅,即應納稅額=銷售額×4%/2。三是凡是銷售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被納入增值稅抵扣擴大范圍試點的納稅人,在銷售自己采購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應當依據4%的稅率進行減半繳納增值稅;凡是銷售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被納入增值稅抵扣擴大范圍試點的納稅人,則按照使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3)對企業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的影響。按照我國新稅法規定,凡是企業采購的固定資產且已經做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如果相關固定資產的用途發生了變化,必須將已抵扣的進項稅額需轉出。一是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個人消費、集體福利等。凡是企業采購的固定資產且已經做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如果發生以上幾種情形,則需要將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轉出并借記有關科目,且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二是企業報廢或者損毀固定資產的情況。如果企業固定資產發生報廢或毀損行為,則應將原來已經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金額轉出,并借記“固定資產清理”或者“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或“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三是企業盤虧固定資產的情況。企業固定資產盤虧實際上也是一種內部經濟事務,不過在發生盤虧以后其價值和使用價值就不復存在,因此需要將原來已經抵扣的稅額從進項稅額中予以轉出。

三、企業應對增值稅轉型的對策建議和路徑選擇

(一)加快企業設備更新提高資本有機構成

我國本次增值稅轉型改革是站在時展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戰略安排,它著眼于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戰略轉型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因此,我國企業尤其是廣大中小民營科技企業要緊緊抓住這一政策機遇,切實加大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不斷提高企業的技術裝備能力,并以此為基礎著力提高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對于那些固定資產投入較多的企業以及資本密集型的企業,更要搶抓機遇,不斷提高企業的科技附加值。廣大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有利政策積極進行固定資產的普查和摸底,制定嚴密的固定資產升級或改造優化方案,緊緊扭住目前國家關于機器購置可進行稅收抵扣的有利政策,提高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能力,從而為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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