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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目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廣覆蓋、可持續、自愿選擇”的基本原則。從城鄉發展實際出發,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并實施,逐步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一體化。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三條:凡具有渭濱區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戶籍(不含八魚、馬營),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未享受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的城鄉的居民均可參加。
第三章保險費繳納
第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年繳費標準設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9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補,多繳多得。
第五條:養老保險費按年繳納,繳費期為每年元月1日至9月30日。
第六條: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財政補貼(財政繳費補貼,即進口補)。補貼標準為:200元以下標準繳費者每人每年補貼30元,300元標準繳費者補貼40元,400元標準繳費者補貼45元,500元標準繳費者補貼50元,600元標準繳費者補貼60元,800元及以上標準繳費者補貼80元,財政補貼資金省財政承擔50%,市、區承擔25%(農村居民超過50元部分由區財政承擔),列入當年財政預算,財政部門在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到賬次月撥付到位。
第七條:重度殘疾人參保按最低繳費標準由省財政全額補貼,中度貧困殘疾人員可按最低標準繳費,財政補貼每人每年80元,財政補貼資金由市、區各承擔50%(農村居民超過50元部分由區財政承擔)。
第八條:繳費標準、檔次和財政補貼標準隨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第四章個人賬戶與基金管理
第九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區農保中心為每個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第十條: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
(一)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總額及其利息。
(二)財政補貼總額及其利息。
第十一條:個人賬戶儲蓄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管理經辦機構每年結息一次。
第十二條:養老保險關系跨省、市轉移,只轉移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存儲額(不包括財政補貼及利息);本市跨縣區轉移,個人賬戶存儲積累總額全部轉移。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有權查詢本人養老保險有關情況,管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服務。
第五章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為: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即: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個人賬戶積累總額÷139。
第十五條: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財政養老補貼,即出口補)制度?,F階段基礎養老金標準為:60至69周歲每人每月80元,70至79周歲每人每月90元,80至89周歲每人每月100元,9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110元。基礎養老金中央、省、市財政補貼資金渠道及比例不變,農村居民每人每月增資20元由區財政承擔,根據當年實際需要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按月撥付到位。
第十六條:鼓勵、引導城鄉居民早參保、長期繳費,增加個人賬戶積累,提高養老金待遇水平。對45歲以下城鄉居民,在其參保繳費達到規定15年繳費年限前提下,每多繳一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2元。增加部分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第十七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其符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家庭成員(配偶,兒子、兒媳、女兒、女婿)均應按規定參保并正常繳費,可享受養老金待遇。
(一)參保繳費起始日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
(二)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以上,按規定參保連續繳費至60周歲人員;
(三)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以下,按規定參保、且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滿60周歲人員。
第十八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起始日,已年滿60周歲,不用繳費,可以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家庭成員應當參保繳費。
第十九條:達到享受養老金待遇年齡,但未按規定繳足應繳年限養老保險費者,應按欠費當年規定標準補繳(含利息),財政補貼部分也由個人補繳,從繳清次月起享受。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養老金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區管理經辦機構為符合條件城鎮居民核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參保居民憑證領取。領取期間死亡的,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30日內到所屬管理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部分外,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養老金待遇水平根據經濟增長、城鄉居民基本生活費用階格指數變動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章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區管理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財政部門在同一銀行開設財政專戶。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目前實行區級管理。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職責,制定完善管理規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五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金。嚴禁用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政府財政應承擔的基礎養老金,確保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財政專戶中積累的基金,應按國家規定在國有商業銀行轉存定期存款或認購國家債券。區勞動保障部門每年要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交基金轉存定期或購買國債的具體方案,區財政部門應及時辦理?;鸩坏糜糜诓鸾琛:偷盅海坏猛顿Y,以確保資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
第七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經辦職能由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經辦機構承擔.鄉(鎮、街道)、村(社區)管理經辦職能由勞動保障事務所、服務站承擔。
第二十八條:建立資格月審年檢制度。對領取養老金人員應從領取養老金次年起.每年集中年檢一次。由鄉(鎮、街道)、村(社區)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本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到管理經辦機構接受領取養老金資格核查;逾期二個月未進行核查的,從笫三個月起暫停發放養老金;之后通過資格核查的,從核查后的次月起繼續享受養老金待遇。計生、公安部門要與勞動保障部門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支持其建立健全人口基礎數據庫,通過人口信息比對,確認領取待遇人員生存狀況,防止虛報冒領。
第二十九條: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管,做到記載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實現管理服務“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為城鄉居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八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三十條: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原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法律責任
保險管理辦法范文2
一、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把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企業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三、要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到本世紀末,將基本養老保險逐步擴大到全省城鎮所有企業職工(含私營企業雇工)及個體勞動者。勞動、工商、稅務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工作。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仍參加由勞動部門的社會保險機構組織實施的社會統籌。
四、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從1998年1月起,凡參加地方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的企業,負擔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可逐步提高到按照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負擔比例在20%以上的,要分年逐步過渡到20%。各地區具體過渡辦法由省勞動廳審批。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從1998年1月起,職工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999年1月起,職工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5%繳費,以后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比例。從1998年1月起,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比例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費率記入,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能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在本省范圍內調動時,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轉移。職工跨省跨行業(國務院批準的11個系統統籌的行業)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繼承。
六、職工符合離退休、退職條件時,辦理有關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凡《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甘政辦發〔1996〕46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者,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月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
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者,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本省有關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享受每年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三)《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甘政辦發〔1996〕46號)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則,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為保持平穩過渡,本辦法實施后退休的人員,平均每人每月可增加過渡性調節金120元,分檔執行(具體檔次、標準另行制定)。過渡期間的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5年12月31日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4%
(四)本辦法實施后三年內退休的人員,為保證他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可繼續采取新老辦法對比計算,新辦法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可以補齊,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最高不得超過按老辦法計發的本人養老金的10%。按老辦法計發待遇的標準工資封限政策繼續執行《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甘政辦發〔1996〕46號)規定。
(五)《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甘政辦發〔1996〕46號)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繳費年限滿15年,不到退休年齡,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仍可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七、城鎮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9%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11%進入個人帳戶。凡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到達正常退休年齡者,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八、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攫B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保險機構要嚴格履行經辦和管好社會保險基金的職責;財政部門要通過財政專戶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審計和監察部門要定期審計和檢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職工等各方面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切實履行監督職能。要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顚S?,全部用于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放專戶,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嚴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不得動用社會保險基金平衡財政預算,確?;鸬陌踩??;攫B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后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勞動廳、省財政廳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下發執行。
要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收繳工作。勞動、經貿、財政、審計、稅務、工商、銀行、工會等部門要積極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和辦法,加強對收繳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將養老保險工作列入企業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對不參加養老保險和無故拖欠養老保險基金的企業或個體勞動者,不得評為先進,不得購買小汽車,不得兌現經營者收入。工商和勞動部門要結合年檢工作,督促、教育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積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九、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建立統一調劑使用基金制度。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周轉金外,其余部分的40%上解省級財政專戶作為省級儲備金,30%存入省上在各地、州、市開設的調劑金專戶,專戶基金的使用權和調撥權在省上。不能按時劃轉的,由省財政廳相應扣減預算內補助經費。剩余30%留在地、州、市,作為地區級儲備金,并按財政專戶管理辦法管理。
十、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已經實行了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地、市、縣,要加以鞏固并進一步完善。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要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機構基礎建設,規范業務,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一、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十二、省政府以前所發相關文件與之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
保險管理辦法范文3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統籌模式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統籌規劃,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和待遇水平,增強醫療保險公平性,提高基本醫療保險能力。
(二)目標任務。自年月1日起,全州實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州級統籌,實現參保范圍、繳費標準、待遇水平、經辦流程、基本管理、信息網絡運行、風險調劑、“兩定點”規范管理等全州統一,使廣大參保居民在全州及西寧市范圍內實現居民醫療“一卡通”,方便就醫購藥,切實解決參保難、報銷難和本州、本省范圍內異地住院即時結算問題。
(三)統籌模式。州級統籌實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統一,分級負責;一個專戶,分級支付;統一預算,全州核算;統一調劑,全州平衡;統一網絡結算,實行監督運行;統一考核,統一管理的模式。
二、統一政策
(一)統一參保范圍。具有本州非農業戶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出生6個月(已填報戶口)后嬰幼兒,學齡前兒童,幼兒園所、小學、中學、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特殊學校、普通高等院校就讀在冊學生,青壯年,老年人,以及進城農牧民及其子女為農業戶籍者均可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二)統一繳費標準。居民醫保以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金組成。其籌資標準為:18歲以下個人繳費40元,政府補助160元,總標準200元;19-54歲女性居民和19-59歲男性居民個人繳費110元,政府補助金130元,總標準240元;55歲以上女性及60歲以上男性居民個人繳費60元,政府補助180元,總標準240元。
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組織參保,由學校代收參保金,統一上繳指定銀行,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為保險年度,每年9月1日至30日按照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個人參保金。
享受城鎮居民低保、重殘、五保戶和特困家庭人員的個人繳費由政府代繳。
(三)統一個人帳戶基金。自年1月1日起,建立居民個人帳戶基金每人每年標準為40元,全部劃入個人IC卡內,由本人用于門診費用消費,累計下年結存,超支自付,也可充減下年繳費基金用。學生個人帳戶基金以(青人社廳發[]131號)文件執行。同時廢止原門診費80元報銷比例制度。
全州提取風險儲備基金,占總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風險因素發生超支的彌補。分年度提取,累計達到總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若當年使用風險基金,則在下年補足。
(四)統一住院和特殊門診支付范圍。
(1)首次居民參保觀察期為三個月,期滿后再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進行報銷。
(2)住院起付統一標準為:一級250元;二級350元;三級450元。
(3)住院報付統一比例為:一級75%;二級65%;三級45%。
(4)最高支付封頂線: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
(5)特殊門診補助標準:居民特種病鑒定由縣級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特殊病種類同于職工病種范圍,其補助標準為400元(包括個人門診40元),不設起付線,補助比例為發生門診醫藥總費用的50%。
(6)自參保年起,對連續參保繳費的城鎮居民,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在規定補助基礎上,連續參保繳費滿一年增加補助一個百分點,連續增補,最高增補限額比為十個百分點(即十年增補比例)。
(7)異地居住、外地打工、探親、訪友時居民所發生的門診住院費用,必須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及公立醫院就醫,醫療費用現由自己墊付,但兩周內必須向所在參保轄區的醫保經辦機構以電話或入院通知、傳真形式備案,出院后持發票、出院證明、醫藥費清單、病歷首頁復印件蓋章及醫院等級證明等方可申請報銷醫藥費用。
(五)統一經辦流程。參保登記,基金征繳,卡證發放在社區,就醫購藥在定點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實行刷卡墊付制。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特殊病種認定,“兩定點”費用結算在各級經辦機構。全州實行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和管理流程,州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對各縣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對全州醫保經辦機構、經辦流程的規范化,標準化,統一化和專業化進行全程監督。
(六)統一管理。統一“兩定點”、“三目錄”,“一結算”的管理,“兩定點”管理與職工醫保相同,“三目錄”嚴格執行省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七)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全州以州醫療保險為信息管理中心,各縣為分中心,居委會為終端,網絡互通各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公安戶籍網、民政低保網、建設銀行網及省級醫療機構。實現全州包括西寧市各醫院的網絡墊付制結算。居民醫保信息管理網和職工醫保網同機同網互相切換運行。
(八)統一基金預算。按照州、縣責任分擔原則,全州每年統一編制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制度。預算編制需綜合考慮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年度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計劃等因素;基金收入預算應綜合考慮上年度實際參保人數、預算年度擴面征繳計劃、個人繳費、各級財政補助、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因素;基金支出預算應綜合考慮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享受對象增減變動、待遇調整計劃,上解上級支出、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因素。每年預算和決算由各級財務人員集中進行。收入戶及時上解,不得結留基金,各縣支出戶長期有一個月醫藥費支付預撥款。
三、統一管理
(一)全州建立基本醫療統籌基金專戶,各縣將當期和歷年所有累計結余的基本醫療保險預算統籌基金按季度全部轉入州級專戶管理,年終根據各縣收支余情況,進行核算,統一分析收支余基金。
(二)統一各項基金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財務制度,依法對全州醫?;鸬谋O督管理。統一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準入和推出機制,完善“兩定點”管理和考核,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全州醫保基金納入州級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做到??顚S?,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建立健全行政監督,專門監督,社會監督,內部控制相結合的監管體系,對醫?;鸬恼骼U、使用、管理和運營等各環節實行全過程監控、審計、檢查、網絡實時財務對賬等,確?;踞t療保險基金的健康安全運行。
(三)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目標考核機制。州政府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納入對州、縣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每年對各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政策執行情況、州級統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基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對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予獎勵;因工作不力,監管不嚴,因人為因素挪作他用,違規操作等原因造成基金流失,影響基金收支平衡。實行行政問責,由此造成的基金減收增支,州級對各縣查找原因,追究當事人責任。
四、統一調劑
實施州級統籌后各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全部納入州級財政專戶管理。各地必須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結、轉、存,應收盡收,收入戶不得留存基金超過三個月。基金預算中的收支缺口由歷年基金結余和州級統籌風險基金中解決。對州內出臺減收增支政策造成的基金缺口,全部由州級統籌基金中解決。全州統籌基金使用堅持風險共濟與地方責任相結合原則,各縣基金出現缺口,征繳不實,風險矛盾上移,監督不利,待遇支付不嚴格,對參保人帶來不利因素要及時分析原因,加強監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長期實現基金收支平衡。為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州級補助能力,從州級統籌實施之日起,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州級統籌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各級政府安排資金給予補助,并及時調整相關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加大投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州級統籌,任務重,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是一項系統工程,關乎廣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認真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要采取有力措施,繼續大力做好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工作,至年底,各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要達到90%以上;要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機制,積極拓展統籌渠道,加大對基本醫療保險的投入力度,確保基金平穩運行和“一卡通”工作順利開展。要根據州級統籌的實際需求,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建設、配備與醫療保險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人員編制,建立相應的財政經費保障機制。
(二)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州政府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州級統籌的牽頭和協調工作,加強對各縣的督查和指導。州財政局要加強對全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收、管理,確?;踞t療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州衛生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監督管理,督促醫療機構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改善醫療服務。
(三)加強管理,提升服務。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快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州級統籌業務經辦流程,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收費標準、藥品價格及醫療保障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要加強對醫藥工作人員政策培訓和教育工作,堅持因病施醫、合理治療,不斷提高醫療管理服務水平,確?;踞t療保險參保人員享受優質的醫療服務。
六、本辦法未詳內容均以政()69號《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保險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本市危險廢物的管理,實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本市及各縣(區)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的區域內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普及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二章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職責
第七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在改變前十五日內重新申報。
第八條產生的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治環境污染的責任制度,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隨意堆放和傾倒。
第九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建設產生危險廢物的項目,應當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合理分析危險廢物的產生環節、種類、危害特性、產生量、利用或處置方式,科學預測其環境影響。
第十二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農藥和有毒、有害化學制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回收,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混入其它固體廢物中。
醫院臨床廢物和科研單位產生的攜帶病原體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毀,禁止將其混入非危險固體廢物填埋或者焚燒。
第三章危險廢物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危險廢物接收、化驗分析、貯存、處置、監測、操作運行等規范和安全防護制度。所接收的危險廢物必須與經營許可證核定的類別相符,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實行有償使用,其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中產生的殘余物、滲出液等,應當妥善收集和處置,不得隨意堆放和傾倒。對類別和危害性不明的,應當進行危險廢物鑒別,并妥善收集和處置。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中產生或者溢出的氣體可以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需要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并采取措施,防止空氣污染。
第十七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不得向危險廢物處置場所以
外的區域傾倒、堆放、焚燒、填埋危險廢物。
第十八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直接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四章危險廢物貯存、轉移
第二十條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得單位應當加強對識別標志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二十二條應當對危險廢物采取防滲漏、防雨淋、防流失、防散落以及預防人體直接接觸等安全措施,對危險廢物貯存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查、消毒和清潔。
第二十三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請。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商經接受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予以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第二十四條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運輸管理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運輸危險廢物,必須使用符合相應標準的包裝物、容器和運輸工具。運輸廢堿、廢酸和廢有機溶劑等固態、半固態的腐蝕性危險廢物,必須使用防腐蝕容器。對相互碰撞、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者造成其他危險的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爆、防燃、防碰撞和其它安全隔離措施。遇熱、遇水、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者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隔熱、防水、防潮和防泄露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進行現場檢查,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調取、查閱、復制相關資料、采集樣品。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樣品;檢查部門和人員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擅自堆放、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污染環境行為進行舉報。
第六章污染事故處置
第二十八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七章罰 則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發生污染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大污染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時弄虛作假的;
(三)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四)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五)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發生污染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大污染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二)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保險管理辦法范文5
一、醫療保險檔案管理的價值
醫療保險工作開展中,檔案管理是其中極為重要的構成部分,對于醫療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具有重要價值,主要可以從以下兩點展開論述。第一,檔案管理能夠推動醫療保險工作開展的效率。從日常業務工作的角度來說,所謂的檔案管理工作就是要對已經完成的業務工作的信息資料進行歸納和總結、對新開展的業務信息資料進行收集和處理,這樣做能夠為醫療保險工作的高效開展提供必要的數據信息,對于提高醫療保險工作開展的效率具有重要的推動價值。第二,檔案管理能夠引導醫療保險工作實現改革性的發展。從醫療保險工作的整體來說,檔案管理是其中一項基本的業務構成項目,直接影響著醫療保險工作的整體發展狀況,在社會不斷發展的情況下,檔案管理水平的提高能夠有效的帶動醫療保險工作的創新性發展,通過與社會發展相結合的改革為人們提供更加周到的服務。
二、醫療保險檔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現階段,醫療保險檔案管理工作并不健全,其中還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問題。第一,醫療保險工作開展輕視了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盡管在理論上檔案管理工作對醫療保險工作具有重要的價值,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醫療保險工作的負責領導和執行人員都沒有對檔案管理形成深入的認識,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這種輕視的思維意識往往就造成了現實工作中檔案管理的混亂。第二,檔案管理的工作人員業務素質較低。醫療保險眾多的檔案管理屬于一項具有專業性的管理業務,因而離不開專業管理人員的參與,但是實際的情況卻是在醫療保險的檔案管理中沒有對檔案管理的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形成重視,缺乏必要的教育培訓,使得相關工作人員的素質水平無法滿足檔案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與現代社會發展對檔案管理提出的要求產生脫節。第三,檔案管理采用的方法較為落后。經濟型社會的發展推動了我國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使得醫療保險的業務量大大增加,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檔案管理的難度,為了更好的適應工作難度的提升,就不得不借助于先進的技術手段輔助,但是當前很多單位中仍舊是將人工管理作為管理的主要方式,導致對計算機等技術的應用率較低,管理水平也始終無法得到有效的提高,帶來人力、精力的浪費。
三、加強醫療保險檔案管理的具體辦法探究
1.加強對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視。
鑒于忽略檔案管理對醫療保險工作開展的重要價值造成醫療保險工作的開展的低效率,要推動醫療保險工作的開展就要重視檔案管理工作,可以說加強對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視是保障檔案管理工作甚至是醫療保險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前提條件。在日常的檔案管理工作中,要加強對其重要性的宣傳和教育,是工作負責領導和執行人員都能夠認識到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從而在思想上和行動上都予以高度的重視,保證每一次檔案管理工作都能夠落實到位,有效提升檔案管理工作水平。
2.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
目前檔案管理工作中的工作人員的整體業務素質水平較低,要加強檔案管理就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素質培訓。培訓的重點要包括兩方面,一是要向工作人員傳授基本的法律法規和業務上的基本知識,以提高其專業化技能來應對復雜的工作任務,而是要對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使其樹立正確的工作態度??偠灾岣邫n案管理工作人員的素質就要從理論知識與思想態度兩方面展開培訓,打造高素質的工作人員隊伍。
3.提高檔案管理工作的技術含量。
在檔案管理工作中改變以往完全依靠人力開展工作的狀態,有效利用各種詳盡的技術設備來加強檔案工作的管理,首先可以增加微機設備的投入,為各種先進管理技術的采用提供不可或缺的硬件設備支撐,其次要重視對各種應用軟件的開發,不斷提高管理的技術水平,開設一個專屬的醫療保險檔案管理工作系統平臺。通過提高檔案管理工作的技術含量來實現檔案管理工作的自動化,有效彌補人力管理中的不足。
4.對檔案的管理制度進行完善。
保險管理辦法范文6
一是積極籌備,做好信息核對。省醫保中心從2012年下半年起開始著手開展省本級靈活就業人員相關參保繳費基礎信息的核對工作。中心將相關信息核對表借助醫保個人賬戶對賬單的寄發送達每一位靈活就業人員手中,并組織人員力量對省本級醫保5200多名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所反饋的手機、地址、繳費銀行賬戶、醫保工資總額、繳費狀態等信息加以收集、匯總和核對,同時對采集信息的有效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保在實施靈活就業人員按月征繳工作以前,掌握不低于95%的靈活就業人員真實有效信息。
二是依法行政,完善配套文件。從2012年下半年開始,中心草擬了《省本級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業務經辦規定》并廣泛征求意見,修改完善了《福建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銀行自動轉賬授權書》,重新編寫了《省本級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保費參保須知》。經過緊鑼密鼓的籌備工作,省人社廳《關于省本級靈活就業人員按月征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問題的批復》和《福建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關于印發省本級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業務經辦規定的通知》兩份重要文件得以在2013年1月前及時出臺,確保經辦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省醫保中心通過報刊宣傳、群發短信等多種形式,確保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及時掌握相關繳費政策和辦理流程的動態調整情況。
三是博采眾長,優化業務流程。省醫保中心汲取了漳州市等地在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征繳工作中探索出來的寶貴經驗,對業務流程進行優化調整,同時認真研究相應業務信息系統改造方案,加強與相關軟件服務商溝通并實施信息系統改造;制定了《省直醫保靈活就業人員繳費系統銀行接口規范》;根據靈活就業人員繳費特點調整了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建賬工作流程;通過完善信息系統實現根據繳費情況自動凍結或恢復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的醫保待遇;自動生成催繳、到賬的通知短信;實現機打發票,系統自動記錄繳費發票打印歷史;實現經辦機構與銀行繳費信息傳遞接收自動化、網絡化,確保繳費信息的快速準確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