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的監督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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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的監督管理范文1

一、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把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企業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三、要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到本世紀末,將基本養老保險逐步擴大到全省城鎮所有企業職工(含私營企業雇工)及個體勞動者。勞動、工商、稅務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工作。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仍參加由勞動部門的社會保險機構組織實施的社會統籌。

四、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從1998年1月起,凡參加地方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的企業,負擔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可逐步提高到按照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負擔比例在20%以上的,要分年逐步過渡到20%。各地區具體過渡辦法由省勞動廳審批。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從1998年1月起,職工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999年1月起,職工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5%繳費,以后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比例。從1998年1月起,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比例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費率記入,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能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在本省范圍內調動時,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轉移。職工跨省跨行業(國務院批準的11個系統統籌的行業)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繼承。

六、職工符合離退休、退職條件時,辦理有關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凡《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甘政辦發〔1996〕46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者,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月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

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者,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本省有關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享受每年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三)《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甘政辦發〔1996〕46號)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則,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為保持平穩過渡,本辦法實施后退休的人員,平均每人每月可增加過渡性調節金120元,分檔執行(具體檔次、標準另行制定)。過渡期間的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5年12月31日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4%

(四)本辦法實施后三年內退休的人員,為保證他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可繼續采取新老辦法對比計算,新辦法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可以補齊,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最高不得超過按老辦法計發的本人養老金的10%。按老辦法計發待遇的標準工資封限政策繼續執行《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甘政辦發〔1996〕46號)規定。

(五)《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甘政辦發〔1996〕46號)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繳費年限滿15年,不到退休年齡,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仍可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七、城鎮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9%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11%進入個人帳戶。凡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到達正常退休年齡者,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八、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攫B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保險機構要嚴格履行經辦和管好社會保險基金的職責;財政部門要通過財政專戶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審計和監察部門要定期審計和檢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職工等各方面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切實履行監督職能。要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顚S?,全部用于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放專戶,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嚴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不得動用社會保險基金平衡財政預算,確?;鸬陌踩?。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后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勞動廳、省財政廳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下發執行。

要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收繳工作。勞動、經貿、財政、審計、稅務、工商、銀行、工會等部門要積極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和辦法,加強對收繳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將養老保險工作列入企業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對不參加養老保險和無故拖欠養老保險基金的企業或個體勞動者,不得評為先進,不得購買小汽車,不得兌現經營者收入。工商和勞動部門要結合年檢工作,督促、教育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積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九、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建立統一調劑使用基金制度。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周轉金外,其余部分的40%上解省級財政專戶作為省級儲備金,30%存入省上在各地、州、市開設的調劑金專戶,專戶基金的使用權和調撥權在省上。不能按時劃轉的,由省財政廳相應扣減預算內補助經費。剩余30%留在地、州、市,作為地區級儲備金,并按財政專戶管理辦法管理。

十、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已經實行了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地、市、縣,要加以鞏固并進一步完善。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要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機構基礎建設,規范業務,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一、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十二、省政府以前所發相關文件與之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范文2

    (一)保險經營原則

    1.分業經營原則。保險的分業經營原則是指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2.禁止兼營原則。禁止兼營原則是指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非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保險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業務,而不得兼營保險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

    3.保險專營原則。保險專營原則是指保險業務只能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非保險業者不能經營保險業務。我國保險法規定,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

    (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維持

    1.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概念。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對承擔的保險責任所具有的賠償或者給付能力。保險公司是否具備履行保險合同的能力,就要看它是否具有償付能力,所以償付能力是國家對保險公司監督管理的核心內容。為了維持保險公司的正常的償付能力,法律要求保險公司要提取相應的基金。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規定提取保證金、保險公司公積金、保險準備金、保險保障基金等。

    2.最低償付能力的維持。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3.保證金。保證金是法律規定由保險公司成立時向國家交納的保證金額。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人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4.保險公積金。保險公司公積金是保險公司的儲備基金,它是保險公司為了增強其自身的資產實力、擴大經營規模以及預防虧損而依法從公司每年的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除應依法提取準備金外,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提取公積金。

    5.保險準備金。保險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或者未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人中提取的準備基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了結的預期保險責任而依據法律規定從保險費中提取的責任準備基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已經提出的保險賠償或者給付金額,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險賠償或者給付金額中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

    6.保險保障基金。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是保險公司的總準備金或者自由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發生周期較長、后果難以預料的巨災或巨大危險而提存的資金,屬于后備資金。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

    (三)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與資金營運限制

    1.再保險的強制。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保險行為。根據保險法第102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2.自留保險費的限制。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4倍。對于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當年的自留保險費不受限制。

    3.承保責任的限制。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4.資金營運的限制。

    (1)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2)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3)保險公司運用的資金和具體項目的資金占其資金總額的具體比例,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5.經營禁止行為。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2)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3)阻礙投保人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范文3

    1.未按照規定提取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保險公司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不足額提取保證金,或者將保證金用于保險公司清算時清償債務以外的其他目的,即構成違法。

    2.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按照規定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已經提出的保險賠償或者給付金額,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險賠償或者給付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保險公司不按照保險法及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辦法提取和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及未決賠款準備金,即構成違法。

    3.未按照規定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公積金的。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保險公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提取公積金。保險公司不履行上述義務,即構成違法。

    4.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業務的。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履行上述義務,即構成違法。

    5.違反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保險公司運用的資金和具體項目的資金占其資金總額的具體比例應當符合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保險公司不履行上述義務,即構成違法。

    6.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在我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取得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保險公司在我國境內外設立代表機構,也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不得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

    7.未經批準分立、合并的。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分立或者合并,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違反規定,擅自決定分立或者合并,均構成違法。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范文4

論文關鍵詞:保險;監管;制度

1 我國保險監管的基本原則

1.1 法制原則

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就是政府對市場活動的干預由以行政手段為主轉向市場和法律手段為主。我國保險監管作為政府活動的重要內容,就必須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要求,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杜絕超越法律規定的監管行為。在一定范圍內,行政性手段仍然是重要的監管手段,但也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根據一定的準則進行。

1.2 市場化和效率原則

我國保險監管的一個重要背景就是保險市場的市場化不斷深入,因此,保險監管就要強化市場對保險經營活動的約束,有利于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首先,監管部門要推進市場競爭,為保險行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只有實現充分競爭,才能保證市場的高效率。其次,監管部門要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審批,杜絕對保險企業進行不必要的干預,為保險企業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最后,監管過程本身要講效率,要努力降低監管成本和費用。

1.3 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監管原則是指監管措施不能影響和抑制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以及創新活動的進行,也就是政府在監管活動中要逐步放權和還權,為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創造良好的條件,鼓勵政府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積極參與保險業管理事務;在監管手段上,弱化行政強制色彩,用懷柔手段解決行業發展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1.4 公眾利益原則

保險是一種信托關系,消費者購買保險就以犧牲當前利益來換取對未來的保障,也就是說,公眾將未來的福利和保障托付給了保險企業,一旦保險企業破產,喪失償付能力,就會使客戶未來利益全部受到損失,導致社會福利也就是公眾利益的損失。因此,政府必須通過保險監管來保證保險市場的穩定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以保證公眾利益不受損失。

2 我國保險監管的基本目標

2.1 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這與國際通行的保險監管目標是一致的。相對而言,我國保險消費者的專業知識、利益保護的途徑和方式以及保護自身利益的意識和能動性都較發達國家差,這就更加要求保險監管將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放到特別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大的力度和措施,切實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以推動我國保險業的健康快速地發展。

2.2 保證保險企業償付能力

這是保險監管的核心,沒有充足的償付能力就不能從根本上保證保險公司的發展,最終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放松管制的大趨勢下,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就成為監管部門最后的“堡壘”。我國保險監管必須將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作為監管的重要目標,多方面、多維度地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管,對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避免更大的風險。

2.3 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我國保險市場由于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受保險公司發展模式同質化的影響,市場競爭行為的不規范性相當突出,要求保險監管將制定公平、透明的競爭規則,保證保險公司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以規范保險公司市場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作為重要的監管目標和任務,既要防止出現市場壟斷,又要防止出現過度競爭。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促進保險業健康和諧發展。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范文5

一、保險業監管的方式與手段

(一)保險業的監管方式

在保險業的監管方式上,中美與大多數國家一致,采用了實體管理方式,也稱批準主義。實體管理是指國家制定完善的保險監管規則,政府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對保險市場,尤其是對保險企業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督管理。其中美國實行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雙層監管模式,而中國實行的是單一的分業監管模式。

(二)保險業的監管手段

一般來說,各國對保險市場監管的手段有法律手段、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計劃手段。其中美國側重于法律手段,而中國側重于行政手段。

1.美國的監管手段

美國保險市場的監管主要由州政府的三大監管體系體現,即法律監管、司法監管和保險監理會監管。法律監管手段指,每個州政府都頒布了相關的法律條款,來監管保險行業的運行。司法監管手段,即美國判例法監管,是指法庭根據保險條款、保險法及保險條例形成的判決,通過這些判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保險監理會是每個州保險業監管最重要的監管機構,保險監理會主要負責保險法的管理和保險商業行為的監管。保險監理會出臺具有法律效力和司法效力的規章規定,對保險行業進行監管。

2.中國的監管手段

中國保險業的監管側重于行政手段,主要有國家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管三種方式。國家監管的職能主要通過保險監管機關行使。我國保險法規定,我國保險業的監管機關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自律,又稱同業公會,是非官方的保險社會組織,對保險市場的管理發揮著政府管理機構所不具備的平行、橫向的協調作用。社會監督一般是指社會上存在的獨立的審計機構與社會媒體對保險公司的監督。

二、保險業監管的范圍

(一)償付能力監管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主要目是保險公司破產預警和防止保險公司破產對保單持有人造成損失。因此,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業監管的核心內容。為了保證保險公司具有償付能力,中國和美國的保險法都制定了專門的措施,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保險公司注冊審核

中美保險公司注冊需滿足公司成立的條件和取得保險業務許可。美國定期對控股人進行信用審核,而中國保險公司主要是國家控股。

2.提交財務報告

保險公司定期公布年度報告,中美保險公司在公布年度報告時,受到的約束和監管機構不同。

3.準備金制度

保險公司必須按規定提取相應的準備金,并在報表上列為負債,以保證保險公司的賠償流動性,保護投保人的權益。中美保險在責任準備金的分類及評估方面均不相同。

4.保險資金的運用

保險公司盈利主要體現在保險資金的投資上,所以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必須穩定,以保證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和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中國在保險資金的運用與美國相比相對保守,例如規定不得直接進行房地產投資或者從事創業風險投資等。

(二)費率監管

中國的保險費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定,保險公司不得擅自制定或者更改。而美國在保險業務尤其是壽險業務中,實行了保險費率市場化。保險費率市場化是指監管部門不再制定保險費率,而由保險公司按照一定的原則和程序自定保險費率。美國對于費率的監管,相對要寬松很多,最初采用優先審批制度。在此制度下,保險公司在自定費率生效之前,必須提交相關的文件,并且經過監管機構的審批,監管機構有權隨時停止該費率的使用。雖然優先審批制度現在仍是一種常用的費率監管方式,但是美國已經有了從審批制定費率向競爭制定費率的發展趨勢。下面是四種新興的保險費率制定監管制度:

1.無呈報費率監管

也稱自由競爭費率監管。在此制度下,保險公司不需要提供任何文件或者經監管機構審批,就可以使用自定的費率。

2.呈報即生效費率監管

這種監管模式為,保險公司向監管機構呈報關于新費率的相關文件,無需經過監管機構的審批,費率立即生效。但是監管機構有廢除該費率的權力。

3.信息呈報監管

此監管制度和無呈報監管制度內涵相同,費率的制定與生效,不受到監管者的約束。保險公司為了提供參考信息需向監管機構呈報相關的文件。

4.浮動費率

此費率監管制度是最新的費率監管模式,兼顧了優先審批制度和自由競爭制度。保險公司提交相關文件,審批得到一個費率的范圍,在此范圍內,保險公司可以自由更改費率,立即生效。如果費率的浮動超過了審批范圍,則需要重新呈報審批。

參考文獻

[1]范少瑜,潘揚.中美保險監管體系對比及其啟示[J].特區經濟, 2005(01) .

[2]尹成遠,高麗英,尹雨晴.我國保險監管模式的借鑒與選擇[J].邢臺學院學報, 2007(03) .

[3]古奎特·李,鞠安深.美國的保險監管[J].銀行家, 2007(11) .

[4]陳師正.對我國保險監管模式的思考[J].金融理論與實踐, 2006(07) .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范文6

2. 2004年3月,中國保監會發文,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單活動。

3. 2004年5月,《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出臺?!都殑t》被外資保險公司視為基本法之一,它對2002年2月1日實施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未予明確但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了補充和細化。

4. 2004年6月1日,我國首張通俗條款保險單在廣州亮相,信誠人壽搶飲了“頭啖湯”。

一直以來,保險條款的行業術語過多是造成消費者對保險認知困難的原因之一,保險條款的晦澀難懂也是造成消費者對保險理賠和服務心存質疑的重要原因。因為作為普通消費者,他們自己大多看不懂保險合同,讀不懂保險保單。自6月1日起,隨著信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第一份通俗條款的實施和推廣,保險與消費者之間無障礙溝通將成為新的起點。

5. 2004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正式了《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這對中國保險業拓寬資金運用渠道,防范資金運用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率,產生深遠影響,同時標志著保險監管向著市場化、國際化和專業化又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6. 2004年8月27日,三大保險公司因償付能力不足受到中國保監會“黃牌”警告。

新華人壽保險公司、中國人壽集團和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三大壽險公司因償付能力不足而受到中國保監會“黃牌”警告并被媒體曝光,引起一場軒然大波。

7. 2004年9月17日,我國第一家專業性股份制農業保險公司——上海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成立。

這標志著我國在探索建立農業保障長效機制方面邁出堅實一步。

8. 2004年10月,法國安盟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正式開業。

這是中國保監會配合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中國保監會引入外資農險公司,積極推進農業保險試點進程中的一環。

9. 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規。

法規提出,機動車撞人保險公司需先行賠付。這使人們對新交法的關注焦點,從“無過錯責任”爭議轉為對保險制度急需跟進的強烈呼吁。

10. 2004年10月26日,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提出了“中國保險泡沫論”。

他認為,中國的保險業40%是泡沫,保險業應該回歸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引起保險業的大討論,為此保監會還正面回應“保險泡沫論”,明確表示——中國保險業不存在所謂的“泡沫”。

11. 2004年11月1日,人保再次調整車險費率。

這次人保新增加了車型系數,而且第一次推出的500元絕對免賠額也在消費市場掀起軒然大波。自從去年1月1日開始,中國人保就先后幾次開始調高了部分車輛的車險費率。之后,平安、太保等保險公司紛紛跟進,雖然都沒有明確表示漲價,但都通過增加車型因素等風險系數對某些高風險的車輛不再笑臉相迎。

12. 2004年11月4日,中國保監會的網站刊出“關于對4項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征求意見的函”。

這意味著,由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組織高校、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保險公司專家成立的課題組,歷時一年左右的課題研究將“修成正果”,一系列關乎保險商償付能力報告編報的新規則幾成定稿。

13. 2004年11月4日,北京市衛生局主持召開了“北京市實施醫療責任保險動員大會暨新聞會”,并正式下發《北京市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意見》。

標志著北京市醫療機構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工作將正式啟動。按照北京市衛生局的要求,從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將全面實施醫療責任保險。

14. 2004年1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再次下發打擊地下保單。

中國保監會和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單活動的通知》,要求各地保險監督機構和公安機關加強協作,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單行為,堅決遏止此類違法犯罪活動滋生蔓延。

15. 2004年11月1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了《關于精算責任人任職資格有關要求的通知》。

為規范和加強對境內壽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的管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了《關于精算責任人任職資格有關要求的通知》。

16. 2004年11月11日,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獲批籌建。

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以下簡稱“陽光公司”),這是我國第一家相互制農業保險公司,也是我國第一家相互制保險公司。陽光公司的籌建,填補了我國尚無相互制保險公司的空白,標志著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邁出了重要一步,既有利于黑龍江墾區農業保險的持續穩定發展,也將為我國主要產糧區農業保險發展積累有益的經驗。

17. 2004年11月18日,我國首家專業健康險——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目前中國居民對健康保險的預期需求高達77%.中國人民健康保險公司的成立為國民高層次的保險需求提供了更全面更完善的服務。

18. 2004年11月2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險業監督保險監管合作協議》正式在京簽署,標志著兩地保險業合作開始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19. 2004年12月1日,國內第一家專業養老險公司——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通過中國保監會的驗收核準開業,國內企業年金市場的首家專業機構呱呱落地。

據介紹,企業年金是指基于國家強制性的基本養老保險(社保)之外,由企業和企業員工共同負擔的一種補充養老保障體系,這一為發達國家和地區廣泛運用、對國家、企業、個人均有利的做法,在我國目前也已開始從被熱情關注進入到了積極實施的階段。專業養老金保險公司的成立,無疑將會對這一市場的正式啟動和規范發展起到積極的推進作用。

20. 2004年12月4日,中消協炮轟十大保險霸王條款。

中消協聯合浙江省消費者協會(下稱“浙江消協”)公布保險領域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意見,將保險業推到了風口浪尖之上。并公布了涉及壽險和車險的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意見。在中消協炮轟保險業十大霸王條款之時,保險行業是壟斷行業的呼聲又再一次響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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