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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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經營原則

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范文1

(一)基本原則

試點工作堅持自主自愿、穩步推進的基本原則,堅持低保障、廣覆蓋,有限風險與責任分層相結合的保險經營原則。

(二)籌資機制

除中央、省的保費補貼外,建立市、區縣政府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籌資分擔機制。以市為單位建立核算賬戶,強化超賠風險控制。

二、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

(一)保險試點品種

保險試點品種目錄為水稻、玉米和生豬。各區縣原則上應對3種品種都展開試點工作。同時,各區縣根據地方特色還可選擇目錄外的其他品種作為本地財政扶持的農業保險試點項目。

(二)保險保障程度

保險保障程度原則上以補償承保對象的物化成本為主,以保障農民災后恢復生產為出發點。種植業保險以大災如旱災、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風災、內澇、雹災、冰凍等為主要保險責任,實行低保額的初始成本保險。保險分為一般自然災害和旱災兩類,按低保障原則實行不同的費率和保障程度,由參保者自愿選擇。生豬保險以自然災害和疫病造成生豬死亡為保險責任,實行低保障。

(三)試點范圍

自流井區、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和榮縣(以下簡稱四區一縣)的種植業承保面原則上要達到試點品種種植面積的40%,生豬承保面原則上要達到出欄數的20%,并重點在自然條件相對較好、產業化程度較高的區域實施。

1.種植業:在四區一縣中經濟條件較好、干部和農民投保積極性較高、產業化程度較高的鄉鎮、村組實施。

2.養殖業重點范圍:全市年出欄20頭以上的適度規模養豬戶和存欄種豬20頭以上的種豬場、戶原則上全部納入試點范圍。

(四)參保對象和方式

加大引導力度,重點組織農業龍頭企業、種養殖大戶和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參保。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自建基地或與農戶緊密連貫的生產基地實行統一投保,鼓勵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為其成員統一投保,鼓勵以村、組為單位聯戶投保。鼓勵養殖、糧食種植大戶投保。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調整鼓勵糧食生產和扶持農業龍頭企業的補助方式,以調動生產者和龍頭企業的參保積極性。

(五)保險機構

采取政府與保險經營機構聯辦的合作方式。保險經營機構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行“單獨建賬、獨立核算”。試點階段我市在省確定的保險機構中選擇一家公司開展農業保險試點承辦工作,今年確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辦試點工作。政策性農業保險條款、費率由省統一確定。

(六)保費補貼

1.財政補貼資金的籌集。對試點品種的保費補貼,除中央補助25%、省財政補助25%外,市財政補助5%,區(縣)財政承擔15%。也可動員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出資補貼,以使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更緊密的利益聯系。財政安排的保費補貼等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去年各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應于年月日前籌集到位。

2.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保費補貼資金實行財政支付。為承擔今后巨災可能帶來的政府超賠責任(超賠責任是指保險賠付超過實際保費收入的部分而產生的賠付責任),市、區縣財政保費補貼資金實行按年預算安排。當年如有結余,不抵減下年度預算,作為保險超賠和巨災準備金。各級財政部門按保費補貼年度計劃,提前向保險經營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年終據實結算。

(七)風險管理

在試點階段,實行試點范圍內農業保險風險責任在當年全市保費3倍以內封頂,并承擔在此封頂線以內保險賠付責任的方案。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在當年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2倍以內,由保險經營機構承擔全部賠付責任;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在當年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2—3倍的部分,由保險經營機構與政府按1:1的比例分擔。政府承擔的超賠責任由省與市、區(縣)財政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省、市財政確定。

(八)理賠支付

保險經營機構必須按規定及時向農戶支付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賠付分兩次進行:損失發生后,先向農戶支付核定損失的50%的預付賠款;在保險年度末統計全年全市總賠款后,再進行個案清算。全市全年總賠款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3倍以內,則按核定的賠款扣除預付賠款后全額支付;若全年總賠款超過了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3倍,則個案賠款為核定賠款額乘封頂系數(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總保費3/全市總賠款),再扣減預付賠款后的額度。在操作中,要在保單中注明“全市全年總賠款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3倍以內按核定損失全額賠付,超3倍以上按年終核定比例賠付”的理賠責任,并要求參保農戶簽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時,要做好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農民充分了解參保信息。

(九)配套措施

四區一縣要把農業生產者是否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作為享受各類政策性扶持、信貸支持的重要前提條件,對參保者在財政扶持、貸款等方面實行優惠、優先。要利用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聯接機制,帶動廣大農戶團體參保。要充分發揮基層農技推廣人員的作用,協同代辦理賠定損和開展防災防損工作。有條件的可依托鄉鎮建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核損理賠專家小組,由保險經營企業和農技人員、協會代表等組成,共同做好責任界定、現場查勘和定損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責任約束機制。

在加強引導和參保者自愿的前提下,各試點地區要從促進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險經營機構拓展相關業務。要積極支持保險經營機構通過購買再保險分散保險風險。要加強對試點運作及項目的監管,合理控制管理運作成本。要建立農業保險項目的風險評價預警和運行監控體系。

三、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構建組織體系

市政府成立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另行文),負責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市財政局承辦。四區一縣政府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加強對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做好宣傳發動

四區一縣政府要迅速啟動宣傳工作,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手段,向廣大農戶詳細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特別是參保的各項條款規定及參保后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內容。要統一制作宣傳光盤供基層宣傳動員工作人員使用,并在試點工作開展區域的場鎮張貼紙質標語和橫幅標語。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特別是鄉鎮有線電視傳輸系統等宣傳載體進行廣泛宣傳,做到報紙上有文、電視上有圖、廣播里有聲,全方位地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相關知識家喻戶曉。

(三)細化工作任務

各級財政、農工辦、農業、畜牧、氣象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市農工辦負責牽頭制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推廣的工作方案。

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分別制定種植業(稻谷、玉米)和養殖業(生豬)保險的具體操作方案。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管等工作。

人保分公司牽頭負責對四區一縣、鄉鎮相關部門人員的培訓工作,測算保險運行成本,在參保鄉鎮建立“政策農業保險工作站”等工作。

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范文2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重重困難,在農業保險中大力引入和發展相互制公司的模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相互保險在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一)加強農業生產防災減損的需要

防災減損是保險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自然災害頻發,防災減損更顯得尤為重要。在農業保險中采用相互制的組織形式,可以保證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利益的一致性,從而使農民積極地參與防災減損工作。在災害發生前,參保農民會積極地聯合起來,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資源,降低災害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在災害發生后,他們會主動集合起來,搶險救災,減少損失。同時,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也會對農戶進行相關的技術指導,更加保證了防災減損的科學性。

(二)降低農業保險高成本和解決農業保險經營困難的需要

股份制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工作時,成本很高。過去開展農業保險成本包括營業機構的經營費用、銷售成本、定損理賠費用和委托等問題而引發的相關成本。而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簡單,經營費用和銷售成本較低,避開了股東和被保險人的利益沖突,有效降低了委托問題引發的相關成本。

同時,由于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保險人和投保人的一致性,比較好地解決了過去農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展業、核保、定損、理賠等困難之處,提高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效率。

(三)防范農業保險中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需要

我國農業生產的特點之一是以個體農戶小規模分散經營為主,因而在實際經營中面臨著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而農業相互保險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困境。首先,農戶之間及其生產活動彼此都非常熟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合二為一的特性使信息不對稱程度最小化,有效預防由此引發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其次,農戶作為投保人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的控制權,完全解決了公司的經營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矛盾,將農戶投保的道德風險隱患徹底消除。

二、相互保險在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國發展農業相互保險的社會基礎優良

首先,思想觀念基礎濃厚。我國農村有互助合作的傳統,因此相互保險很容易被農民所接受。相互保險公司是投保人之間的互助機構,它不以盈利為最終目的,農民之間互助互濟,直接地體現了損失分攤的共濟原則,符合我國傳統的互助觀念。

其次,我國相互保險組織已經有了較好的發展基礎,例如職工保險互助會、船東互助協會等相互保險組織已經開展多年。股份制保險公司不大愿意承保農業保險,為了規避農業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更應該組織農業相互保險,它可以提高專業化經營水平,使農業保險得到快速發展。

(二)屬于政策性保險的農業保險更適合發展相互保險

一般來講,農業保險屬于政策性保險領域,但是,目前股份制保險公司是我國農業保險的主要經營者,其目的是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這和政策性保險的初衷相違背。然而,相互保險公司則把保險人和投保人統一起來了,是參保農民根據自愿互利的原則合作建立的,實現了公司、客戶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在實現保險人利益的同時能夠更好地發揮政策性保險的準公共產品的社會效益。從其社會使命來看,它并不局限于其成員的利益,與國家扶持農業保險發展的目標相吻合,維護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

(三)在經營管理方面具備較好的經驗和技術

雖然我國農業相互保險的發展剛剛起步,其與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相比,在企業性質、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在保險開發、定價及準備金的管理等技術方面有高度的相似性。1980年我國恢復保險業經營以來,股份制保險公司已經得到了充分的發展,經營管理技術方面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所以,現階段建立農業相互保險制度需要的經營管理經驗和技術條件我們已經具備。

三、相互保險在我國農業保險中的適用現狀

我國不少地區曾經開展過農業相互保險的實踐:河南新鄭縣的農村統籌保險互助會;太原地區的農業保險合作社;廣州地區的農村保險合作社等。目前以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的做法最為成熟。

(一)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的經營實踐

2005年,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成立,它是全國首家相互保險公司,10年來它的經營取得了巨大成功。其主要做法是:第一,保費來源由農墾總局、農場和農戶三方承擔,保費收入則公司留50%,保險社留50%;第二,以農作物和家畜為主要承保對象;第三,以生產成本確定費率和保額;第四,業務管理實行承保到戶、定損到戶和理賠到戶的“三到戶”和承保內容公開、損失測定方法公開和理賠兌現公開的“三公開”原則;第五,核災定損由定損員、保險社和公司共同參與。

(二)陽光模式成功的原因

陽光模式成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相互制符合當地農業生產的特點;第二,現代公司制在人才、技術和設備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第三,政府相關部門在人、財、物和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范文3

    關鍵詞:農業保險

    一、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我國農業保險業務于1982年正式恢復,由于缺乏國家財政資金的支持,主要走商業化的道路,在經歷了幾年運行之后,不斷萎縮。2004年保監會頒布了發展農業保險的指導性意見,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全面鋪開,上海安信、吉林安華和黑龍江陽光等農業保險公司相繼獲批成立,江蘇、浙江、四川、內蒙古等省份的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開始啟動。2006年,全國多數省市區采取多種模式和渠道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論文百事通2007年,中央財政注入10億元資金于首批被列為中央財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試點的內蒙古、吉林、江蘇、湖南、新疆、四川六個省區。2008年中央財政安排60.5億元健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制度,這一數字比2007年增加近兩倍。盡管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目前仍是處于起步和試點階段,險種不足、覆蓋面不廣的問題突出,正式制度的創建問題并沒有解決。

    二、部分省市農業保險試點的經驗與問題

    (一)農業保險試點模式及經驗

    1、“以險養險”的大農險模式

    保險公司不但經營農業保險,而且經營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財產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等一系列事關“三農”問題的保險業務,在擴大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實現以賠付率較低的險種(如住房險)養賠付率較高的險種(如種植業險)。這種模式以上海、吉林為代表。

    上海農業保險的成功經驗是: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以險養險,即通過政府財政補貼和商業險種的收益來彌補種植業、養殖業保險可能產生的虧損。上海模式是目前運行較好的農業保險模式,但這種模式其它地區很難復制。

    2、黑龍江“互助制模式”

    黑龍江省的陽光農業保險公司是一家“相互制”性質的保險公司。該公司在日常運營中較重視投保人的利益,且名義上不通過公司的對外經營獲取利潤,所以保險公司的規模和資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出現災年,保險公司需賠付的資金較多,而且需要得到賠付通常都是參保的農民。只靠參保農民之間籌措的資金,明顯不足以滿足高賠付資金的要求。資金受限是相互制保險模式的保障能力比其他類型的農業保險弱的原因。

    3、以“共?!睘橹鞯恼憬J?/p>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動+市場運作+農民自愿”為原則,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試點,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經營”兩種模式。共保經營是主體模式,由省內10家商業保險公司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以“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利潤共享、風險共擔”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

    “共?!蹦J绞菄鴥韧獗kU界應對罕見巨災和損失概率不確定的重大項目的一種較為理想的農業保險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獨家公司承保的風險,提高應對巨災風險時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試點的區域過小,無法在空間上分散風險的問題。

    4、四川省的商業保險公司代辦模式

    四川省的農業保險試點工作是在當地政府支持下的商業保險公司自辦的代辦模式。試點地區政府均采取以財政獎勵代替補貼的政策,即農戶可在投保后可持相關證明到有關部門領取保費補貼,為保費補貼的及時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這種模式實施中,保險公司的商業化意識較濃。保險公司一方面愿意積極參與試點,把試點作為搶灘農村巨大市場的契機;但另一方面又想把試點風險控制在最低范圍內,客觀上造成了保險產品單

    一、條款不盡科學合理。

    (二)農業保險試點中存在的問題

    1、政府補貼問題

    從長期來看,要發展農業保險,無論采取上述何種農險模式,如果沒有充足的財政補貼,只能起到有限的保障作用。在浙江、上海等少數經濟發達地區,政府財政資金雄厚,而農業占地區GDP的比重較小,無論采用“共保體”模式,還是實行“大農險”模式,政府補貼充足,能夠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但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補貼不足等問題嚴重制約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2、農民購買力與購買愿望較低的問題

    我國農戶家庭生產規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費支付能力不足,特別是中西部地區主要從事小規模種植業的農戶,大多缺乏為其農牧業生產項目投保的支付能力。

    3、農業風險無法分散的問題

    保險的大數法則,即投保主體越多,則保費越低,保障的風險也越低。農業風險存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高度相關性,一旦發生就極有可能在短時間內造成跨區域的保險對象同時受災。因此,要想分散農業風險,就必須在更大地域甚至全國范圍內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然而由于國家扶持力度有限,我國農業保險試點尚未大面積鋪開。

    4、農業保險法和有效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的缺失

    農業保險雖然經歷了近20年的發展,但仍缺少專門的農業保險法規或相關的保險的實施條例。農業保險體制相關規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農業保險中的主導地位不明確,即使政府積極參與和推動,也缺乏法律依據,導致了在實際運營中農業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過于集中,很難實現農業保險公司的持續發展。

    各試點地區的農業保險公司都面臨著農業再保險缺失的問題。一旦巨災發生,農業保險公司由于面臨巨額索賠而存在破產的風險。國家在農業再保險領域和農業風險基金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與我國農業大國的地位、“三農”政策和新農村建設不相稱。新晨

    三、新農村建設中農業保險的發展之路

    (一)建立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行模式

    農業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決定發展農業保險應遵循“國家財政支持、商業化運作,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分散風險,并逐步完善法律保障機制和市場監督機制,建立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行模式,即:政府對保險機構經營的政策性農險業務給予財政資金補貼、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商業保險公司依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經營農業保險,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農業保險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發展農業保險應遵循大數法則,通過各種方式擴大承保面,以分散農業保險經營的風險。在各地農業保險試點的基礎上,全國建立相對統一的農業保險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行模式。

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范文4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 發展 思考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主導推動,財政給予保費補貼,以引導廣大農戶參與到農業保險中來;同時,政府對涉及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提供稅收上的優惠,提高這些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從而解決我國農業保險供需不足的現象。自2007年起,我國開始推行由中央財政支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險金額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農戶共同承擔,農業保險的功能和作用逐步得到發揮。政府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旨在建立農業風險防范機制,在更大范圍內分散風險、籌集補償資金,穩定和鞏固農業基礎地位,是支農,惠農,確保農村經濟持續發展、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可持續健康發展,對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一、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促進我國農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主導推動,鼓勵農戶和保險公司進入農業保險市場,利用市場機制分散農業經營風險。一旦農險發生后,賠付工作主要涉及相關的保險公司和投保農戶。只要市場是有效的,雙方就會以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使得災害賠付以最快的速度到達農戶手中,使農險得到及時控制或利于趨好。這種補償機制不僅減輕政府的責任,提高災害救助體系的運作效率,還可以引導農戶利用現代金融手段提高農業的抗御風險能力,是完善農村金融體系的一種有效的手段。其具體表現為:

第一,政策性農業保險通過利益誘導,將大量社會資金吸引到農業保險中,增強了農業風險管理的經濟實力,可以有效解決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供需雙冷的難題。

第二,與其他保險一樣,是一種經濟合同行為,保險公司必須根據保險單和條款的規定,及時地精確地賠償,能以利益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推廣農業新技術、促使農業生產集約化、商品化。

第三,促進農業防災防損體系的建設、保障投資安全,一方面有利于農戶增加農業投入,擴大再生產,從而增加收入;另一方面農村金融機構更放心放貸給農戶進行農業投資,從而有利于農村金融環境的改善。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法規的缺失

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予以扶持,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的缺位,導致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組織機構、巨災風險分散體系和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等方面缺乏明確的制度安排,嚴重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規范化發展。農業保險具有風險集中度大、高經營成本、高賠付率及農戶投保的積極性低、商業保險機構因利潤低而不愿涉及的特點,因沒有立法支持,一些地方政府以及保險公司對各項支持政策的持續性也存有疑慮。在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建立分散農業生產風險、提高農村防災防損能力的長效機制方面,力度不足。

(二)保險費率、賠付率、保額及政府補貼的制定不完善

農業生產具有很強的地區差異性,不同地區的農民往往會面臨不同的農險。保險費率、賠付率、保額及政府補貼的制定理應依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及農戶所面臨的農業風險的大小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策略。但現有的做法并沒有體現明顯的地區差異性,農作物保險費率、賠付率和保額普遍存在省內“一刀切”的現象,這不僅有悖于保險經營的風險一致性原則,而且嚴重影響了農民參保積極性。

(三)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監管體系不完善

我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主要采取“政府財政補貼+保險公司商業經營+農戶自愿參?!钡哪J剑谔峁┭a貼時,難以確定合適的補貼額度,難以科學評價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保險的績效。

當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監管涉及財政部、保監會、農業部門等多個部門,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強有力的監管制度和體系,最終可能會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必然難以持續。

(四)巨災風險分散體系和農業再保險機制的缺失

農業生產易受自然災害的影響,且易形成農業巨災。如在2010年,發生在廣西、重慶、四川、貴州和云南5?。▍^、市)的重大旱災,據國家防總辦公室統計,截止3月23日,因災直接經濟損失就超過236.6億元。而這次罕見旱災再次暴露了我國巨災風險分散體制的不到位。在現行的農業保險制度下,既缺乏巨災賠償準備,也無分散風險的其他安排,這無疑使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望而卻步”。

(五)農民風險意識淡薄,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開展

不少農民缺乏主動防范風險的意識,缺乏參保的主動性;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知識了解少,意識不到農業保險是防范和轉嫁農業風險、保護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徑,甚至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存有疑慮。國家取消農業稅后,政府給予農民的直接補貼越來越多,農戶的依賴思想加重,直接削弱了其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需求。

三、促進農業保險進一步完善發展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法規

政策性農業保險作為一種由政府推動的農業風險分散機制,其發展的好壞與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密切相關。加快政策性農業保險立法進程,明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屬性以及在農業保險中政府的職能作用;確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目標、保障范圍、保障水平、組織機構與運行方式、經營主體各方的職責、權利、義務;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所需資金的籌集方式、數額及運用;明確各級政府財政補貼標準及計算方法;明確給予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費用補貼標準;明確管理費和保險費分擔原則;確立農業巨災再保險體系及巨災發生時的賠付和處理方式;明確農業保險與農業再保險的功能、作用、監管及運行方式;切實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法規應要做到:第一,獎懲分明,能有效地阻止和防范政策性農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發生,如通過立法形式將最大誠信原則和可保利益原則作為政策性保險的基本原則固定下來;第二,條款明細,具有規范、指引、可操作性,如明確政府補貼的長效機制。

(二)強制性農業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

目前,我國農村仍以家庭為單位的聯產承包經營模式為主,農戶經營規模小及土地分散,農業收入低,加上農戶對農業保險意識淡薄,這直接降低了農戶對農業保險的需求。

對關系國計民生的農、林、牧、漁產品的主產區實行適度的強制性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第一,利于將各種支農優惠政策、農村金融信貸政策與政策性農業保險結合起來。例如規定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農戶必須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或者參保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農戶享受信貸優先、利率優惠等政策。這樣既能規避農戶的逆向選擇行為,又可提高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第二,利于以行政村為單位實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廣大農村,農業出現“兼業化”、農村出現“空心化”、農民出現“老齡化”的現象嚴重。因此,通過以行政村為單位實行政策性農業保險,一方面,便于對行政村的主要農產品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布局,專業化管理;另一方面,可使保險理賠規范性操作,降低理賠的難度和成本。第三,利于擴大農業保險的承保面,降低保費率,避免逆向選擇。第四,利于有效地防止農戶“搭便車”的行為發生。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和準公共性特征,受農業經營者小農意識和低文化素質的影響,農戶完全實行自愿保險的積極性不高。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通過強制性才能使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在更廣闊的空間范圍內充分分散風險。

通過對農業主產區的主要農產品進行強制性保險,并充分發揮這一政策支農、惠農的作用,以帶動農戶自愿參與其他農業保險,使農業保險為完善農村金融體系打好堅實的基礎,更好地發揮服務“三農”。

(三)保險費率、賠付率、保額及政府補貼應具有差異化

依據保險風險一致性原則,在厘定政策性農業保險費率時,要進行風險區劃和費率分區,使他們的保險費與自己的生產狀況聯系起來。同時,在補貼標準上出臺具體實施細則辦法,各級政府要結合保險險別、險種、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區域經濟發展差異有所區別,給予各地區不同的保費補貼和分擔比例。對財政困難、農業產值比例大的省、市、縣適當提高財政補貼比例,以縮小省、市、縣差距,增強地方政府和農戶投保的積極性,促進各地政策性農業保險協調發展。

各級政府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應納入財政預算,由中央、省、市、縣財政分別承擔,并可把各級政府的部分救濟基金轉移到農業保險做巨災準備金。

(四)成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加強對農業保險的監管

我國農村地區幅員遼闊,農業生產情況、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農業災害的區域性很強,不同地區的風險種類和風險大小不一樣。為了科學合理地厘定費率,進行風險區劃和費率分區,在現階段主要采取商業保險公司代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情況下,依據保險的大數法則原理及農業風險的特殊性(具有地域性和高度集中性,易形成巨災風險),建議在?。▍^)成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有利于與地方各級政府的協調配合,加強對商業農業保險公司或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及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等農業保險公司的監管。如圖1所示。

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由中央財政與地方各級政府共同出資構建,出資比例依據各?。▍^)農業占國民經濟的比重、對國計民生影響程度等方面,如對經濟欠發達、農業占國民經濟比重大的農產品主產?。▍^),中央財政應予以傾斜。

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不直接經營農業保險,其功能主要:一是負責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產品設計及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監管,如對保費補貼發放與監管,對參與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等農業保險公司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財政補貼行為的監管,對費率、險種開發的監管等;二是主要為監管區域內的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

現階段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體系可由國家政策性農業風險管理辦公室、?。▍^)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各市縣農業風險管理辦公室組成,如圖1所示。

國家政策性農業風險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法規的制定;審批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的設立與監管、審批政策性農業保險人的設立與監管;依法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和政策性農業保險人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省(區)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主要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各險種條款的制定,如定損標準、費率厘定;建立農作物保險數據庫;負責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的研發;負責預測和計算各種農產品的價格;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保險產品進行初步審核;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提供再保險;負責對投保人提供保費補貼;負責防災防損及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宣傳工作。

各市縣農業風險管理辦公室要嚴格執行政策性農業各項條款,做好上傳下達工作。協助?。▍^)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發放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及轄區內農戶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監管。

(五)完善巨災風險基金和農業再保險體系

農業保險風險的發生具有地域性和高度集中性的特點,很容易形成巨災風險,一旦出現了巨災風險,保險公司很難單獨承擔起賠償責任,甚至吞噬掉農業保險供給主體的所有準備金和資本金。巨災風險的不確定性和極大的危害性給保險公司經營帶來相當大的不穩定性,危及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而化解農業巨災風險,并非單個的農業保險供給主體力所能及的,也不是單純通過再保險安排就能夠解決的。因此,建立政府主導下的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對遭遇巨災損失的農業保險供給主體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將是維系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如圖1所示。

建立健全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轉移分攤機制是利用市場手段化解農業巨災風險,旨在建立多層風險分擔機制,由政府、保險人、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共同承擔農業巨災風險。

全國性農業保險巨災風險保障基金的籌集可以考慮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支持(如可降低農業直接補貼,增加農業保險支付,有利于形成農業保障的長效機制)和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相互籌集,實行單獨立賬、單獨核算,由財政部監管,逐年滾存,運用市場化的運作方式。具體動作機制可設計為:由保險公司承保農業巨災風險后,分保給國家巨災保險基金,再由該基金將一部分業務轉分保給其他再保險公司,其余的可采取風險證券化或自留,分擔農業保險公司的巨災風險。同時,健全巨災保險法律體系,明確不同巨災發生時巨災風險保障基金承擔比例,逐步形成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擔機制。

建立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通過政策上的支持,如對農業巨災風險再保險業務進行政策性補貼。鼓勵中再保險公司或其他專業性再保險公司給其他涉及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再保業務。一是使農業風險在國內外得以最大程度地分散;二是運用市場機制,差額補貼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財政負擔。

(六)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宣傳

增加農村保險服務網點,對承辦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的選擇,應主要選擇實力雄厚、網絡健全、信譽良好的一些保險公司來承擔。提高農業保險的保障水平,降低農業保險的保費率,樹立正確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宣傳導向,給農民灌輸正確的農業保險消費理念,提高他們的農業保險意識。讓每個農民都明白,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他們防范風險的堅強后盾,從而提高對農業保險的需求,不斷推進農業保險的發展。

總之,政府主導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要有一個良好的運行機制。就當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現狀來看,筆者認為采用如圖1所示的機制比較合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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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靜.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現狀及管理對策分析[J].農業經濟,2008(5).

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范文5

為增強我市農業、農村和農民抵御自然災害和應對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推動我市農業生產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及籌資機制

(一)基本原則

試點工作堅持自主自愿、市場運作、共同負擔、穩步推進的基本原則,堅持低保障、廣覆蓋,有限風險與責任分層相結合的保險經營原則。

(二)籌資機制

除中央、省的保費補貼外,建立市、區縣政府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籌資分擔機制。以市為單位建立核算賬戶,強化超賠風險控制。

二、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

(一)保險試點品種

保險試點品種目錄為水稻、玉米和生豬。各區縣原則上應對3種品種都展開試點工作。同時,各區縣根據地方特色還可選擇目錄外的其他品種作為本地財政扶持的農業保險試點項目。

(二)保險保障程度

保險保障程度原則上以補償承保對象的物化成本為主,以保障農民災后恢復生產為出發點。種植業保險以大災如旱災、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風災、內澇、雹災、冰凍等為主要保險責任,實行低保額的初始成本保險。保險分為一般自然災害和旱災兩類,按低保障原則實行不同的費率和保障程度,由參保者自愿選擇。生豬保險以自然災害和疫病造成生豬死亡為保險責任,實行低保障。

(三)試點范圍

自流井區、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和榮縣(以下簡稱四區一縣)的種植業承保面原則上要達到試點品種種植面積的40%,生豬承保面原則上要達到出欄數的20%,并重點在自然條件相對較好、產業化程度較高的區域實施。

1.種植業:在四區一縣中經濟條件較好、干部和農民投保積極性較高、產業化程度較高的鄉鎮、村組實施。

2.養殖業重點范圍:全市年出欄20頭以上的適度規模養豬戶和存欄種豬20頭以上的種豬場、戶原則上全部納入試點范圍。

(四)參保對象和方式

加大引導力度,重點組織農業龍頭企業、種養殖大戶和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參保。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自建基地或與農戶緊密連貫的生產基地實行統一投保,鼓勵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為其成員統一投保,鼓勵以村、組為單位聯戶投保。鼓勵養殖、糧食種植大戶投保。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調整鼓勵糧食生產和扶持農業龍頭企業的補助方式,以調動生產者和龍頭企業的參保積極性。

(五)保險機構

采取政府與保險經營機構聯辦的合作方式。保險經營機構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行“單獨建賬、獨立核算”。試點階段我市在省確定的保險機構中選擇一家公司開展農業保險試點承辦工作,今年確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辦試點工作。政策性農業保險條款、費率由省統一確定。

(六)保費補貼

1.財政補貼資金的籌集。對試點品種的保費補貼,除中央補助25%、省財政補助25%外,市財政補助5%,區(縣)財政承擔15%。也可動員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出資補貼,以使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更緊密的利益聯系。財政安排的保費補貼等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去年各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應于去年8月10日前籌集到位。

2.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保費補貼資金實行財政支付。為承擔今后巨災可能帶來的政府超賠責任(超賠責任是指保險賠付超過實際保費收入的部分而產生的賠付責任),市、區縣財政保費補貼資金實行按年預算安排。當年如有結余,不抵減下年度預算,作為保險超賠和巨災準備金。各級財政部門按保費補貼年度計劃,提前向保險經營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年終據實結算。

(七)風險管理

在試點階段,實行試點范圍內農業保險風險責任在當年全市保費3倍以內封頂,并承擔在此封頂線以內保險賠付責任的方案。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在當年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2倍以內,由保險經營機構承擔全部賠付責任;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在當年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2—3倍的部分,由保險經營機構與政府按1:1的比例分擔。政府承擔的超賠責任由省與市、區(縣)財政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省、市財政確定。

(八)理賠支付

保險經營機構必須按規定及時向農戶支付政策性農業保險賠款。賠付分兩次進行:損失發生后,先向農戶支付核定損失的50%的預付賠款;在保險年度末統計全年全市總賠款后,再進行個案清算。全市全年總賠款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3倍以內,則按核定的賠款扣除預付賠款后全額支付;若全年總賠款超過了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的3倍,則個案賠款為核定賠款額乘封頂系數(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總保費3/全市總賠款),再扣減預付賠款后的額度。在操作中,要在保單中注明“全市全年總賠款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3倍以內按核定損失全額賠付,超3倍以上按年終核定比例賠付”的理賠責任,并要求參保農戶簽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時,要做好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農民充分了解參保信息。

(九)配套措施

四區一縣要把農業生產者是否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作為享受各類政策性扶持、信貸支持的重要前提條件,對參保者在財政扶持、貸款等方面實行優惠、優先。要利用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聯接機制,帶動廣大農戶團體參保。要充分發揮基層農技推廣人員的作用,協同代辦理賠定損和開展防災防損工作。有條件的可依托鄉鎮建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核損理賠專家小組,由保險經營企業和農技人員、協會代表等組成,共同做好責任界定、現場查勘和定損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責任約束機制。

在加強引導和參保者自愿的前提下,各試點地區要從促進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險經營機構拓展相關業務。要積極支持保險經營機構通過購買再保險分散保險風險。要加強對試點運作及項目的監管,合理控制管理運作成本。要建立農業保險項目的風險評價預警和運行監控體系。

三、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構建組織體系

市政府成立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另行文),負責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市財政局承辦。四區一縣政府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加強對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做好宣傳發動

四區一縣政府要迅速啟動宣傳工作,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手段,向廣大農戶詳細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特別是參保的各項條款規定及參保后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內容。要統一制作宣傳光盤供基層宣傳動員工作人員使用,并在試點工作開展區域的場鎮張貼紙質標語和橫幅標語。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特別是鄉鎮有線電視傳輸系統等宣傳載體進行廣泛宣傳,做到報紙上有文、電視上有圖、廣播里有聲,全方位地宣傳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相關知識家喻戶曉。

(三)細化工作任務

各級財政、農工辦、農業、畜牧、氣象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市農工辦負責牽頭制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推廣的工作方案。

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分別制定種植業(稻谷、玉米)和養殖業(生豬)保險的具體操作方案。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管等工作。

人保分公司牽頭負責對四區一縣、鄉鎮相關部門人員的培訓工作,測算保險運行成本,在參保鄉鎮建立“政策農業保險工作站”等工作。

農業保險經營原則范文6

【關鍵詞】內蒙古農業保險;政策性保險

位于祖國北部邊疆,是一個農牧業大省(區),農牧業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的穩定對內蒙古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健康發展至關重要。當前,內蒙古正處于提升農牧業產業化水平,構建現代農牧業經營體系,建設現代農牧業的關鍵時期。農業保險推動農牧業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手段之一,對于促進農牧業增效,農牧民增收,農牧業產業升級所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內蒙古開展的農業保險以政策性保險為主。

一、推進內蒙古農牧業保險的必要性

首先,推進農牧業保險發展,是降低農牧業風險、促進農牧民增收的需要。內蒙古氣候受蒙古和西伯利亞冷空氣影響很大,西部地區是我國沙塵暴的發源地之一,十年九旱、風雹洪澇等自然災害時有發生。頻發的自然災害對農牧業生產穩定和農牧民收入增加帶來嚴重影響,因此,構建完善的農牧業保險體系,建立自然風險和經濟風險的分散轉移分攤機制,是提高農牧民抗御風險能力、增加農牧民收入的重要舉措。其次,推進農牧業保險發展,是現代農牧業發展的內在要求。內蒙古的農牧業正處于向現代農牧業轉型的關鍵時期,通過政策引導帶動社會資本增加投入,將農牧業保險與金融信貸結合,可保障經營者合理的收益預期,促進信貸對農牧業的支持,保險的風險轉移機制和經濟損失分擔機制,有利于延伸農牧產業化鏈條,促進農牧業產業化發展。再次,推進農牧業保險發展,是完善政府調控手段的需要。2007年來,內蒙古充分利用保險機制,通過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和重要畜牧產品的保險保費補貼比例,不斷提高主要糧食品種及重要畜牧產品覆蓋面和風險保障水平,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特色優勢農畜產品保險產品,對農牧業生產起到一定程度的保護作用。最后,推進農牧業保險發展,是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最近幾年,發達國家通過對從事農業保險的機構提供高額的保費補貼,對經營管理進行支持,不斷提高保險對農業的支持保護政策中的地位,來提高本國農牧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農業保險補貼是市場化的農業支持政策,屬于世貿組織認可的“綠箱”政策范圍,因此,應在此制度框架內予以充分利用。

二、內蒙古農牧業保險發展概況

2007年,內蒙古被列為全國首批6個試點省份之一,開辦政策性農業保險,由政府給予財政、稅收等支持政策,具體業務交由人保財險內蒙古分公司、中華聯合內蒙古分公司和安華農業內蒙古分公司三家公司承辦。承保范圍包括小麥、玉米、大豆3大類農作物保險和能繁母豬保險。當年3大類農作物承保面積占實際播種面積的40%。目前,內蒙古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保險責任范圍、保障水平確定原則、保險費率和保險補貼比率、經辦機構、業務區域劃分都做了詳細規定。內蒙古農業保險范圍,種植業涉及大豆、小麥、玉米、馬鈴薯等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養殖業涉及能繁母豬、奶牛和生豬。經過近十年的發展,內蒙古農業保險規模不斷擴大,承保農作物面積與參保農牧戶數量不斷增加,保費收入和補貼金額逐步提高,覆蓋面日益增加,摸索出“政府組織推動、商業模式運轉、公司自主經營、農牧場鄉村網絡支撐”的經營模式,成為農牧民防災減損,化解生產風險的重要渠道。

三、內蒙古農牧業保險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內蒙古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不足

1.系統性風險特征,使得市場主體太少

內蒙古地區自然條件差,大部分地區位于自然災害的高風險區,農牧業生產很難規避農牧業生產的系統性風險,導致保險機構潛在理賠率較高。農業保險具有利潤低、風險高等特性,使得保險公司缺乏進入農牧業保險市場領域的動力,造成農業保險供給乏力。目前,內蒙古只有4家保險公司承辦保險。并由政府機構進行了區域劃分經營,依靠行政力量進行市場的資源配置,制約了農業保險服務水平的提升?!?/p>

2.產品結構單一,承保率偏低

近幾年來,雖然內蒙古的農業保險有了較快發展,但農業保險市場真正為農牧民所普遍歡迎的險種并不多。特別是養殖業保障范圍較窄,沒有開發針對畜牧業主要飼養品種的保險產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農業保險利潤低,風險高,農業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沒有拓展適合于地方性特色優勢畜牧業的險種,而是急于開發其他險種來分散農牧業生產風險。且目前也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提供農業巨災保險產品。

3.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限制著農業保險的供給

農牧業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特征,使得交易成本普遍比較高。內蒙古農牧地區地域分散,小戶經營的比例還比較高,再加上交通不便,通訊落后,因此保險公司進行風險判斷、保險核保難度較大,運營成本高,并且進行定損和理賠的難度較大。風險控制難度較大和業務管理成本較高,制約了農牧業保險大幅推廣的潛力。

(二)內蒙古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

1.農牧民收入低

農牧民收入水平與農牧業保險需求存在強相關性。相對于偏低的農牧民收入和消費水平,農業保險費率較高,參加保險時所需繳納的保費,相對于農牧民的收入仍然很高,相當一部分農牧民即使有參保的意愿,也缺乏購買的實力。特別是對于沒有政策性補貼的險種,農業保險的保險費率對農牧民來說仍然是很重的負擔。

2.農牧民保險意識淡薄

目前,內蒙古地區的農牧民的受教育水平較低,對需要提前提交保費以防備未知風險的農業保險還不能充分理解,保險意識淡薄。農牧民對政府救濟的依賴心理也很嚴重,政府提供的援助救濟補貼,使農民認為既然受災后有政府救濟,就沒必要參保。此外,個別保險公司無理拒賠、拖賠以及惜賠等問題造成的不良影響,也使得農牧民雖有需求,但投保的積極性并不高。

3.農村土地經營規模和方式的影響

目前,內蒙古農戶土地經營規模偏小,土地基本是按戶均分承包,且劃分零散,小規模生產格局特點使農業保險需求減小。并且由于農戶自給性需要和種植的多樣化產生了一種內在風險調節和分擔機制,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災害損失的經濟影響,在在客觀上弱化了農業保險的經濟保障功能。

(三)缺乏政策和法律法規支撐

1.財政補貼不及時、規模不大

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要靠政府的積極倡導和財力支持下才能開辦起來,目前,內蒙古政策性種植業保險,實行中央、自治區級、盟市及旗縣四級財政補貼90%保費,農戶自繳10%;養殖業保險中奶牛、能繁母豬、育肥豬保險由財政部補貼50%,自治區級財政補貼分別為35%、20%、20%,盟市、旗縣財政各補貼10%;受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的影響,有些貧困地區政府部門的農業保險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承保積極性。此外,內蒙古財政補貼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試點品種,種植業保險與養殖業保險品種不平衡。種植業保險占比重大,養殖業占比重小,而且養殖業保險補貼覆蓋范圍小,沒有將畜牧業主要飼養品種納入自治區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

2.政府的意愿同保險機構的經營理念存在較多差異

當前,內蒙古農業保險的發展主要依靠各級政府的推動,這項工作的成效,主要是看參保繳費覆蓋面擴大程度、保險賠付款增加幅度等方面,這同保險公司作為商業性企業,以盈利性為目的開展業務是不一樣的。顯然,政府的意愿同保險公司的經營理念存在較多差異。

3.缺乏健全規范的法律體系

2013年,《農業保險條例》開始實施,但《農業保險條例》僅對農業保險進行一些原則性規定的制度安排,但內容還不夠細化,缺乏一些具體的規定,對于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物品屬性的特征仍然有所回避。農業保險經營一直缺乏具體指導,不利于農業保險規范化、制度化。

四、推進內蒙古農牧業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宣傳農業保險消費意識,拓展農業保險銷售渠道

一方面加強保險知識宣傳和普及力度。針對農牧民文化程度偏低、接受能力較差及存在僥幸心理的特點,基層政府和保險公司應通過宣傳欄、培訓班、會議、微信平臺等形式宣傳農業保險,樹立農牧民的風險意識和市場意識,鼓勵自愿參保。另一方面,采取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方式,以規避“逆向選擇”風險。特別是針對參保意愿不強的養殖業保險,更宜采取“強制與自愿相結合”原則。

(二)開發適合實際的農牧業保險產品,提高補貼力度

保險機構應根據內蒙古農牧業生產需求,特別是當前農牧業現代化時期的生產經營需求,研究制定農牧業保險保障標準,拓寬保險范圍,開發保險品種,創新保險服務,適應農牧民保障需求,滿足現代農牧業發展的多層次風險管理需求。還要根據農牧區實際,科學設定農牧業保險查勘、定損和理賠方式,例如引入無人機航空遙感技術,做到快速查勘、理賠,提高保險工作效率。此外,針對內蒙古廣大牧區季節性災害頻發,而養殖業保險保障范圍相對較小的情況,應鼓勵保險機構加強針對牧業、牧民的保險市場需求調研,積極開發適合地方特色牧業發展的需要的基礎母羊、肉牛、肉羊、馬、駱駝等保險產品,降低養殖業風險。針對內蒙古政策性養殖業保險承保率偏低的情況,積極擴大潛在保費規模,提高承保比例。在擴大種植業承保范圍的同時,要提高種植業保險的補貼水平,可以考慮實行各盟市、旗縣差異化的補貼政策。

(三)健全對保險機構的扶持與約束政策

《農業保險條例》確立將中國農業保險制度設計為政府與市場合作的模式,因此政府應為農業保險機構創造必要的經營環境與條件,研究和探索對農業保險提供各類服務和各種補貼的方式與方法,對保險機構適度提供一些管理費用補貼,降低保險機構的經營成本。適時引入市場機制,更好發揮農業保險的經濟社會效益。同時,在現代農牧業建設背景下,各級財政應為積極進行商業模式探索的保險機構及時提供基礎建設等投入的支持。此外,規范保險公司經營行為,防止保險公司造假套取財政補貼

(四)開展對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支持

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和黑龍江省的做法,研究探索建立合理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再保險制度。首先要增加再保險市場主體,可以將實力雄厚的再保險公司引入內蒙古,開發契合實際的再保險產品,然后引導經營農業保險的企業,向再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分散直保市場風險,降低保險公司經營壓力。政府應對再保險業務進行適度的政策性補貼。

(五)制定地區規章制度,改善政策法律環境

在國家農業保險法細則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內蒙古可以因地制宜,詳細制定本地區的規章制度。用法規形式確立政府、農戶、保險公司等農業保險市場主體在農業保險中的職能和作用,使進入農業保險就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參考文獻

[1]劉春艷,呂喜明.內蒙古農業保險的發展狀況分析[J].經濟論壇,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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