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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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

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范文1

近年來,受全球經濟下行的影響,企業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申請破產的與日俱增,案涉債權金額大,牽涉企業職工人數多、亟待解決的各種糾紛與矛盾凸顯。在破產案件中,如何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債權,維護國有資產不無故受損,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重要問題。本文結合我行工作實際,就在破產案件中遭遇的問題進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規推動破產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破產案件存在的問題

1、破產清算期間長。公司破產清算小組對于企業破產清算是否有時間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產案件破產清算的時間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這一塊進行明確規定,破產清算時間過長,資產變現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產企業的動產等資產,貶值更為嚴重,使得資產變現能力大打折扣,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2、破產處置協調難。企業破產涉及職工安置、土地廠房設備的處置、利益關系人、多方債權人等利益協調各方面問題。在實際操作中,破產企業的職工在通過法律措施維權的同時,往往伴隨著聚集到法院、政府等相關單位要求維權,面臨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問題,法院在破產案件處置中也處于非常兩難的境地:完全依法進行處置,尤其涉及破產企業以其資產對外作抵押擔保的情形時,如優先滿足了抵押權人的債權,則可能無法全面妥善進行員工安置;如優先安置了員工,則銀行類金融機構的抵押優先權的實現將大打折扣。如何實現金融機構等債權人與社會穩定的利益平衡,協調多方共力達成處置,是實踐中較為突顯的問題。

3、破產資產變現難。實踐中,破產企業的廠房、設備往往非常陳舊、落后,存貨也是長期積壓,價值大大貶值甚至喪失,實際價值與評估價值嚴重偏離,經依法拍賣,有的甚至出現整體拍賣無人競買或最終均為流標的現象。企業資產難以處置、變現,一些破產企業的房產已經抵債過戶給債權人,房產下的土地無法處置,其容易變現的優質資產已經被抵債變賣,宣告破產后所剩余的土地、房產比較零散,甚至產權交錯,處置起來極為困難。

4、破產清算小組或管理人未依法合規清算并分配破產。目前我行涉及到的一例破產案件,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提議召開并通知我行作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參會外,此后涉及到關于財產分配以及破產財產的處置問題等均未通知我行參與。清算小組未通過債權人會議有效決定而制定財產分配方案,且在分配方案出具之前,就與第三方簽訂批產資產轉讓協議并以不到評估價格的30%低價賤賣破產企業的資產,告知除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外的其他債權人零受償,并要求第二順位抵押權人解除抵押登記。實踐中批產清算小組諸如此類的行為,在損害了債權人權益時,債權人竟難以進行救濟。

二、對法院處理破產案件的建議

 1、理性處理政府牽頭與法院獨立審判的關系,做好維穩和安置工作。處理好政府牽頭組織破產與人民法院獨立審判關系,是辦理好破產案件的重要問題。對于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應當及時依法受理,尤其對于企業經營者跑路的、職工聚集維權的企業,更應積極開展破產案件的審判工作。在審判中,對于企業職工可適時尋求政府協助,妥善安置企業職工。對破產審判程序中產生的各種利益和矛盾沖突,主動協調、聯系政府及相關部門,爭取理解和支持,促使相關部門履行好職責,為破產案件及時順利審判營造良好的外部氛圍。

 2、依法處理債權人與破產企業職工利益關系,做好釋明和協調工作。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是破產法的基本立法宗旨,因此應嚴格依照破產法律、政策規定,積極在破產程序中維護債權人合法利益。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固然亟待解決,但在妥善安置職工的同時,也不能讓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故受損。法院可在立案時認真審查政府主管部門職工安置方案的可行性,盡可能的把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化解在進入破產程序之前,確保職工權益得到維護的同時,依法公正維護債權人權益,盡量平衡二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范文2

關鍵詞:破產清算;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1-0-01

注冊會計師執行企業破產清算審計,指注冊會計師接受管理人委托,充分運用審計程序和方法,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出具破產清算報告。注冊會計師接受管理人委托執行該項審計業務時,被審計單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了破產申請,無法持續經營?;谝陨锨闆r以及目前在破產清算實際操作中,對于存貨、債權的認定、出售資產的交易等方面存在一些實際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以及中注協頒布的《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指南(試行)的規定》,筆者結合實際工作體會,僅對破產清算審計以下方面進行論述。

一、破產清算的相關理論分析

(一)清算審計的概念

什么是破產清算審計,根據我多年的審計經驗,認為從廣義上講,清算審計是對清算企業的清算原因、責任和過程等進行檢查和評價,并向管理人提供審計報告,以保護債權人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經濟秩序的一種經濟活動。狹義上講,清算審計就是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清算會計報表進行審查,并發表審計意見?;趯ζ飘a清算審計這樣的認識,我們只把法院宣告破產,進入了清算程序的審計項目才叫做破產清算審計,本文中對于破產清算審計中有待規范的問題和建議也是基于這樣的認識。

(二)破產清算審計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會協[2008]1號《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指南》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23號《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注冊會計師行業相關規定。

二、目前破產清算審計中有待規范的問題

(一)對存貨的認定應實質重于形式

破產企業的存貨大多是庫存積壓時間較長,產品過時、原材料在實際生產過程中很久不需用或不能使用,另外,有些產品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短缺、毀損、被盜等原因這些給存貨認定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存貨要進行變現處理,審計過程中與資產評估師、拍賣師及管理人共同協商,將此類存貨列入無市場價值或市場價值很小的范圍,進行估價處理,不再盤點,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在目前的破產法等相關規定中,對于實物資產強調要盤點,盤點的確是實物資產審計不可缺少的程序,但還要分析判斷,如果實際價值很小,遠遠低于賬面價值的資產認定的目前如何操作并沒有說明。筆者認為: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判斷存貨的實際使用價值,然后依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存貨加以認定,才能達到更好的審計效果。

(二)對于交易資產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轉讓財產的;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

以不合理的價格出售資產,必然存在著利益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謀取個人利益。有些國有企業破產之前,相關負責人將該類資產低價轉讓,等待企業破產完畢,搖身一變又成了購買資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雖然破產法中也強調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沒有承擔民事責任的,是不是就不受到法律制裁。

對于該類事項,作為注冊會計師審計也是難點,建議破產等相關法規中對于申請破產前的資產處置應該有更嚴格的法律處罰措施,保護債權人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利益。

(三)破產債權的認定

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審計時使用最多的審計程序是函證,而對于時間過長無法進行函證的要查驗企業催收記錄和實際發生時的原始單據,以確定該債權債務的真實性。特別是一些金額較大的債務,函證后未回函的,應關注是否屬于收入性質的款項。

對于屬于收入在往來掛賬的事項在破產審計中常有發生,不能僅僅按函證和簡單的替代程序,而是應深入取證,搞清事項真實情況后再發表審計意見,規避審計風險。

三、完善破產清算審計的建議

(一)統一審計報告格式

目前的破產清算審計還存在許多這樣那樣的問題,筆者認為首先要解決的還是在制度上建立健全破產審計程序,然后針對實際中遇到的問題提供一些操作指南,以供大家參考,最后對審計報告形成一個統一的格式。

(二)應確定的審計重點

雖然破產清算審計較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復雜,但只要抓住重點是能起到事半功倍作用的, 筆者建議應將以下作為審計重點。

1.對會計報表項目的審計

破產企業的審計主要是資產、負債和權益的核實過程,首先各項實物資產的監盤、分析及核對;然后對債權債務的核實以及各項稅費的審驗;對待攤費用和長期待攤費用根據非持續經營的考慮,建議全部核銷;對長期投資的審驗;對應付職工薪酬的審驗確認;應付職工薪酬中的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審計人員應根據勞資部門提供的職工花名冊對工資的提取進行核對,核實列支金額是否正確。核對安置方案中預提的安置費用是否與相關政策相符,提取的金額是否正確。對于社會保險的繳納是否正確,可以直接取得社保部門的相關證明,確定計提金額和欠繳金額。最后是對一些特殊會計事項的認定。如,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作為審計人員也要關注這類事件,特別是貨幣資金的還款記錄,逐筆核實、分析判斷。對于查出的問題及時與管理人溝通。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將追回的資產作為破產財產,調整相應的報表。

2.與管理人的溝通和協調以及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

企業破產后管理人負責破產企業的工作,注冊會計師無論是審計前、還是審計過程以及審計外勤結束后形成審計報告之前,都離不開與管理人的溝通與協調。在審計中對于重大問題首先要進行審計小組討論,形成初步結論,然后與管理人溝通,共同將審計工作進行完畢。到了破產清算后期,形成審計意見前,需要與管理人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交換意見。

3.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撰寫應該注意的事項

注冊會計師撰寫審計報告時,使用的是長式審計報告格式,在報告中應該包括的內容有破產清算企業的基本情況、需要調整的事項、雖未調整但需特別說明的事項以及調整前后資產、負債的對比,特別是資產負債率的變化應在報告中列示,最后形成的審計結論。

對于這些理論上的問題,基本是按照審計準則和要求進行的,要想做好破產清算審計工作有了這些理論還遠遠不夠,還要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上是我在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及獲得的審計經驗。希望能夠給同行審計此類業務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

參考文獻:

[1]李曉慧.審計實驗室4——其他鑒證業務的風險控制[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

[2]曹思源.論現行破產法的修改[J]..

[3]林會平.審破產案件若干規定實施中的問題探討[J]..

[4]鐘研發.《企業破產法》確立的管理人制度介紹[J].2007(04).

[5]徐永前.新企業破產法100問[M].企業管理出版社,2006,12.

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范文3

關鍵詞:環境審計制度;印度;巴西;啟示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國家利益保護導向的中國環境審計體系創新研究”(項目編號:11&ZD044)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9月15日

一、印度環境審計制度進程

印度在技術現代化發展過程中存在矛盾,由于對資源的攫取超過其支撐能力,同時環境污染注入遠大于其吸收能力,因而為經濟繁榮與提高生活標準所做的努力可能損害整體的生活質量。在印度,環境保護主要依靠嚴格的法律措施,但為了集中于提高生產力常會忽略環境管理和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對于像印度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如果工業發展緩慢而無法減輕貧困也可能導致環境損害。為保護環境又不嚴重阻礙經濟發展,必須采納環境友好型戰略和制度,環境審計制度受到關注。

(一)印度政府環境審計制度。印度憲法規定:“國家要盡力保護與改善環境,保護國家森林及野生動物”,中央和各邦頒布了多部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的法令。印度最高審計機關為主計審計長公署(簡稱CAG),其擁有憲法賦予的權力。為履行其憲法責任,CAG檢查政府收支的各個方面。印度最高審計機關的環境審計在廣泛的合規和績效審計框架中實施,這一過程通過引入執行環境審計的具體準則(政府審計手冊(2002)第19章)而正式化,為CAG進行環境審計提供了廣泛的指導方針,CAG通過環境審計審查被審計單位是否適當考慮在必要的地方努力增進可持續發展和改善環境問題。寄望于更加專注環境審計,獲取更好的效果,注入新技術和工具,CAG指定審計主任辦公室(科學部)為環境審計節點辦公室,該辦公室在全國范圍內專門承擔中央政府計劃的環境審計。孟買地區培訓機構被指定為印度最高審計機關工作人員環境審計的培訓中心。專門辦公室和培訓中心的設立,使CAG逐步擁有了一群掌握環境審計技術的審計人員。在過去20多年里,印度最高審計機關實施了100多項環境審計,包括空氣問題、水問題、廢棄物、生物多樣性和環境管理系統等5大類。目前,CAG在環境審計領域的主要工作包括:(1)編制《綠色辦公指南》,指導印度最高審計機關在全國的辦公機構通過更加持續和有效使用辦公資源減少辦公活動對環境的負面影響,該指南被印度環境和森林部采納,向所有中央政府辦公室推廣;(2)CAG在“印度廢物管理”審計報告中提出多項建議,協助印度環境和森林部制定廢物有效管理政策;(3)編制《第4E――審計中整合環境問題》指南,以指導在所有類型審計中關注和整合環境問題。

CAG對環境的審計包括:(1)檢查負責實施和監督環境要求的機構的運行及定期評價情況,并評價這些機構的履職程度;(2)檢查環境保護與改善項目的財務和績效,以及項目監測機構的完善程度,如所審項目沒有制定環境績效標準,審計機關將為此發表意見,并對此后果進行質詢;(3)根據已批準的項目報告中的預測和規定檢查(環境和非環境的)項目和規劃對環境的影響。CAG采用綜合審計方法,其審計涉及賬目、合規性以及績效審計各個方面。

(二)印度企業環境審計制度。1992年印度環境和森林部依據《環境保護法》(1986)制定政策,要求特殊工業部門各單位應向國家污染控制委員會提交年度環境審計報表,1993年“環境審計報表”修改為“環境報告”,需要提供水和原材料消耗量、產生的污染、有害廢棄物的產生和處理、污染控制措施對環境的影響等信息。此政策促使印度企業開始重視環境審計。環境審計報告的目的在于便于監管,了解工業企業采取的措施是否遵守了企業內部政策和印度相關法規,使企業掌握其經營和設備狀況,挖掘原材料使用過程中可減少浪費的環節,最大化原材料的轉化,改進生產過程,尋求低污染材料替代品和物資的循環利用,降低能耗,盡可能節約成本,改善健康和安全條件。印度企業環境審計主要分三個階段,審計前準備、現場審計、審計后報告和行動計劃編制,環境審計小組中通常有技術人員、工程人員和學者等。在印度,企業環境審計需做出特別的努力去平衡企業管理層、監管部門、其他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對環境審計的期望,要實現環境審計目標很重要的一點是管理層的承諾和支持。

印度企業環境審計內容主要包括:(1)能耗。收集審查能耗、成本、生產量等數據,掌握能耗和單位產品能源成本趨勢,發現潛在的能耗節約點;(2)水。評價輸水設備運行情況,以及水處理廠的績效,檢查各過程的水耗和節水措施;(3)環境質量。對工廠周圍的空氣質量進行評價,監測暴露濃度,檢查噪音水平和固體危害物處理;(4)健康和安全。通過問卷收集了解企業員工健康和安全狀況,利用軟件評估傷害距離,并提出改進建議。印度企業環境審計能有效地取得廣泛的目標,如污染控制、節約資源、最小化健康和安全風險、在保護環境的同時提高生產力,是一項有價值的減少成本的制度安排,其區別于傳統的末端治理措施(Badrinath&Raman,1995)。

二、巴西環境審計制度狀況

1988年巴西新聯邦憲法規定:“人人有權擁有一個健康和平衡的環境”,憲法中有專門一章論述環境保護,為公有和私營部門的行為制定了指南,且規定了破壞自然環境行為的各種懲罰措施。環境保護由此在巴西日益受到重視,聯邦、州和地方已廣泛存在與環境有關的立法。巴西屬于聯邦制國家,巴西審計法院負責對聯邦政府的監督,無權審計州和地方政府,除非各州和地方政府通過協議或類似文件獲得了聯邦撥款。由于巴西憲法(1988)對環境保護的規定和巴西審計法院組織法的存在,巴西審計法院才得以克服壓力,有權對聯邦政府進行環境監督,干預環境領域決策和環境項目執行,這些行動主要基于對與環境問題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聯邦機構年度賬目的審計和分析上。對于巴西簽署的國際環境協議和條約,只有經總統簽字和國會批準才能成為法律,審計法院也才會對其遵守情況予以審計。審計法院不直接對環境成本效益進行計算和報告,但可以對聯邦環境機構進行績效審計,評價其使用的技術方法,在必要情況下,對改進程序提出適當的建議。經過調查,審計法院對系統地審計已識別的環境問題排列秩序,在工作計劃中擬定一些領域執行協調環境審計,如森林政策、農業與森林政策的連接、水資源和衛生系統等。在森林政策方面,審計法院主要調查推進森林資源可持續使用的行動是否適當,評價保護部門的成功經驗,及政府機構在森林地區調整農業績效和相關活動引致的環境影響?;谒Y源對人民生活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也是巴西審計法院的優先審計領域,由于污水處理對水體質量影響大,審計法院對水資源管理狀況進行綜合診斷,向適當的公共管理者提出若干建議。審計法院還調查戰略環境評價工具的使用情況,以為國會起草相關環境法律提供技術信息,并協助執行機構執行這些規范(Campelo,2004)。

1991年,巴西里約熱內盧州大會批準1989號法律,對強制性年度環境審計予以規定,環境審計所的文件需要向公眾公布。隨后,其他州和市法律相繼頒布類似法律規定。這些強制性環境審計的法規內容包含環境審計頻率(1~3年不等)、審計類型(外部或內部審計)、所覆蓋活動類型、社區協商、審計員注冊、最終報告的公開性和懲罰等。這些強制性法規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環境審計在巴西的普及,但由于涉及到企業的能力和意愿,對審計頻率和審計結果公開引起了很大爭議(Rovere & Avignon,1996)??鐕驹诎臀鞯倪M入帶動和促進了巴西企業環境審計的發展。另外,巴西企業實施環境審計有來自各方的壓力,如非政府組織的行動,環境機構對獲取和維持環境許可證的相關規定,依照“環境調整承諾”和司法判決確定的義務,國內外市場利用環境審計增加競爭力的需求,國際銀行貸款要求,商業或企業協議規定,供應商選擇條件,以及EMAS和ISO 14000系列等環境管理系統標準認證的推廣等。多種強制性和自愿性因素共同作用促使巴西企業環境審計制度建立和發展。

三、印巴環境審計制度發展經驗啟示

(一)在各類審計業務中充分考慮環境事項。印度從各類審計整合環境問題的視角編制指南值得借鑒。在我國,政府審計機構人、財、物有限,每年能夠實施的專項環境審計數量不多;另一方面,環境會計研究方興未艾,但一直未取得實質性進展,企業所提供的環境會計信息零散且缺乏規范,僅少數企業單獨環境報告,注冊會計師實施專項環境審計的成本和難度都比較高,依靠專項審計形式來顯示和發揮環境審計的作用是有限的,環境審計要常態化與持續發展作用,一個切入點就是將環境審計嵌入到各類審計之中,即在各類審計中關注和整合環境問題,如在企業內部控制審計中,關注環境風險控制設計及運行的有效性。審計人員應增加對環境問題的敏感度,在各類審計中有意識地識別環境事項,多角度關注環境問題,豐富環境審計方式,在日常審計中推進環境審計范圍和內容的深度和廣度。

(二)使環境審計制度成為企業增值手段。作為發展中國家,謀發展是首要任務,面對環境問題,既不能只顧經濟增長而對其漠然處之,也不能為了保護環境而停止經濟增長,經濟不振或長期貧困則更無力去解決環境問題甚至會引致新問題的產生。對于企業,獲取經濟利益是其生存基礎,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相互增進,共同獲取是企業追尋的理想狀態。環境審計制度要在企業中長久運行,該制度不僅要能確保企業環保責任的履行,對企業還應有經濟意義,要注重調整審計內容,著力于降低企業資源消耗,改進企業廢水、固體廢棄物、廢氣等主要污染物的處理效率和效果,為企業增進環境績效的同時帶來經濟利益,成為企業有力的增值手段。

(三)適當應用強制性法規。巴西環境審計制度的一大特點就是強制性,在環境意識較為薄弱,各類組織對環境審計認知不足的情況下,適當使用強制性法規能促進環境審計的推廣,加快制度安排的速度,但對其適用范圍和內容應有所斟酌,過于激進可能導致制度安排無法自我完善。如審計頻率要求過高,制度執行成本過大,審計頻率過低,則可能達不到制度安排預期的效果,而審計結果的全部公開會有商業機密泄露的擔憂,對此類制度細節都需要慎重考慮。強制性環境審計制度的適用范圍可著重于有經濟能力承擔制度執行成本,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上市公司,而不是對所有企業統一實行,此安排一方面可以使強制性法規能夠現實推行,促進此類公司升級轉型,控制住大污染源;另一方面有助于培育市場對公司環境信息的靈敏度。另外,強制性環境審計制度還需與其他制度措施相配合,相互補充,協同發力。

主要參考文獻:

[1]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 of India.Environmental Auditing in India[R].http://cag.gov.in/.

[2]S.D.Badrinath,N.S.Raman. Environmental Audit:Indian Scenario[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1995.6.

[3]V.Campelo.Getting Started-A Brazilian Perspective on Environmental Auditing[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uditing,2004.4.

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范文4

關鍵詞:政府投資審計;合同;爭議問題;處理

Abstract: As owners, construction units, the signing of the contract, pay attention to professional level degree of influence factors, has led to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contract does not exist in the specification, not tight phenomenon, thereby increasing the engineering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 caused the audit risk.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dispute, auditors are timely, appropriate, reasonable is to ensure that government investment audit quality, audit risk prevention,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key audit.

Key words: government investment audit; contract; disputes; processing

中圖分類號: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其作用及其重大。但從目前來看,由于業主、施工單位等合同簽訂人員專業水平、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影響,導致了政府投資項目合同中存在不規范、不嚴密等現象發生,從而加大了工程結算中的爭議,引起了審計風險。

針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中存在的不規范、不嚴密等現象,審計人員進行及時、妥當、合理的處理是保證政府投資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確保審計順利進行的關鍵。為此,結合自身工作實際,談一下政府投資項目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及處理合同問題的技巧和方法。

一、政府投資審計中合同簽訂存在的常見問題

(一)合同訂立不夠規范。目前我國的《建筑施工合同》借鑒了國際上廣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款,主要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但卻存在個別項目簡單地草擬合同書,僅說明工程開工竣工日期、付款方式等內容,合同條款不全面、不完整,涉及工程結算的條款不具體。以上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嚴重影響了政府投資項目的質量,容易引起結算中的爭議,影響了政府投資審計效率。如在某道路項目合同中對結算的重要條款一字未提,從而造成了結算中人工及定額執行的爭議。

(二)合同涉及結算的條款及定額的套用明顯高于相關規定、工程量清單單價明顯高于市場單價。如在某項目審計中發現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將本屬于部分仿古的建筑工程全部執行2008年《山東省仿古建筑工程計價定額》,造成多計工程造價200萬元。

(三)合同簽訂的總價包死價格明顯高于正常價格。建設單位合同的簽訂者因項目專業性強、施工單位壟斷性強等原因,在無法掌握市場行情的情況下以總價包死的方式簽訂的合同,出現簽訂的總價包死金額高于正常市場價格的情況。如某項目合同總價包死2800萬元,審計經過測算該項目造價應在2300萬元左右,總價包死金額大于正常價格500萬元。

以上合同中出現的這些問題,引起了工程結算中的爭議,合同中這些嚴重影響工程價款的條款,投資審計人員如果處理不好,有可能引起矛盾甚至糾紛,從而引起審計風險。

二、政府投資審計中常見合同爭議問題的處理措施

針對項目中合同爭議問題特別是涉及工程價款問題的處理,我認為應從下面幾個方面考慮:

(一)針對合同爭議問題要充分考慮審減行為的適當性,并得到相關單位的一致認可。

針對合同中明顯的結算漏洞及明顯的高于定額規定的條款,審計機關的審減行為必須是在對相關事實科學的和權威的評價的基礎上作出的,而這些條款往往因為負責簽訂合同的建設單位人員不懂定額而造成的失誤,這些失誤影響的造價往往是幾百萬、甚至幾千萬。審計人員應在規避審計風險的情況下,設好最后一道關口。所以審計人員應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找出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及相關依據,有理、有據地與建設單位溝通,爭取建設單位的支持,在建設單位的支持下,得到施工單位及相關單位對結果的一致認可,從而在規避審計風險的情況下,最大限度的節省了資金,也維護了審計機關的良好形象,但在這個過程中可能要付出很多的精力和時間,多次進行溝通和協調,做好施工單位的思想工作,但取得的成果往往是最顯著的。

(二)針對合同爭議要正確行使審計機關審計監督行為,保證審計監督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

審計人員要正確行使審計機關監督行為,不能超越職權對不屬于自身職責范圍的事實和行為進行評價和處理,保證審計監督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針對不合理的合同條款做出的造價核減,如果多次溝通不成,施工單位遲遲不在定案表上簽字認可,這時審計人員不能將自認為正確的審計結果以審計報告及審計決定的形式出具,否則的話,很容易引起工程中的訴訟。審計機關只能根據有權機關的判定來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政行為,如果單方面的推斷合同條款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進行審計監督,與建設單位、施工等單位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機關依據職權進行監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強制性,而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經濟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是公法與私法的問題,一旦沖突,法院在訴訟中的判決,往往是遵照合同簽訂的結果,所以審計人員在面對法制不健全的情況下,要懂得保護自身,審計人員應該將這些事實或者行為的證據通過法定程序移交給有權機關,由其對相關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判定,或以審計報告及審計決定的形式要求建設方通過法律途徑變更項目價款,即要求建設單位提出撤銷合同和確認無效合同的申請,從而有效避免了審計機關面臨訴訟的風險。

(三)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從源頭上解決合同爭議問題。

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范文5

關鍵詞:公路工程 業主審計 效力 認定

近年來,公路工程項目業主審計越來越多也越來越嚴格,如果審計中審計報告核減工程款比較多,就會對被審計單位造成影響,嚴重時甚至催跨一個企業,如何認定業主審計的效力對施工單位非常重要,為了說明這個問題,筆者先介紹處理過的兩個案例:

1.案例一

2002年8月,廣東某施工單位(以下稱施工單位)中標一南方城市公司(以下簡稱業主)組織實施標的高速公路路面工程M合同,并于同年8月13日雙方簽訂《合同協議書》,合同總價為人民幣262764438元。隨后,施工單位組建項目經理部,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按照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要求,完成了所有工程施工任務,并與2003年12月交付業主管理。2006年9月,業主所在市審計局對施工單位所完成的工程進行審計,最終審減工程總造價4415437元。施工單位不同意業主根據審計決定扣減工程款,在與業主多次協商無效的情況下申請仲裁解決。仲裁請求包括1、要求業主支付未付工程款4911097元;2、 要求業主支付工程款利息;3、要求業主承擔仲裁費及律師費。

仲裁結果為:第一、業主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4911097元;第二、業主承擔仲裁費44158元。裁決庭評議的意見為:第一、認定雙方合同合法有效應認真履行;第二、審計結論不作為結算依據;第三、業主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應承擔仲裁費。

2.案例二

2002年1月,施工單位A公司和業主B公司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施工A公司承包全長3757.14米工程施工,工程項目分道路工程、雨污水管道工程、橋梁工程和駁岸工程四部分,工程造價為人民幣85060529元。合同還對工程的開工竣工日期、工程款的支付、質量與驗收、合同價款及調整、工程變更、竣工驗收、竣工決算、爭議的解決等事宜,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合同簽訂后,施工單位即嚴格按合同要求開始組織施工,于2003年6月,A公司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并于2004年1月14日通過了竣工驗收,工程竣工質量等級評定為優良。A公司送審的工程決算總造價為人民幣 99213715.89元,B公司累計支付的工程款為87692289元(含工程質量保修金),根據決算總款尚差11521426.89元。2004年11月業主B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委托C工程造價事務所進行審計,2006年11月C事務所審計報告核減變更造價11521427元。2007年4月A公司將爭議提請W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請求①業主支付工程款11521426.89元;②業主承擔逾期付款利息及仲裁費。仲裁庭意見為:第一、確認雙方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并履行;第二、不能推定業主認可了決算報告造價;第三、關于委托審計的問題,C事務所審計報告沒有得到A公司的確認,審計報告對A公司不發生效力。仲裁庭為了得出一個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造價鑒定結果,決定由仲裁庭另行委托合格的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裁決結果為:①業主B公司支付施工單位A公司工程款5683316.83元(其中確認的變更工程造價為10101454.41元);②仲裁費73145元,由A、B公司各半承擔。

以上兩則案例均是發生在施工單位與業主間,糾紛引起的原因都是由于業主審計執行審計結果進行扣款而施工單位不同意扣款,以上兩案例可以將業主審計分為以下兩類:國家審計機關對業主的直接審計;業主合同約定的社會審計。對兩種審計的效力,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認定:

2.1國家審計的效力

國家審計只是審計工作的一種形式。審計工作一般分為三種: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與之對應的職能部門為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事務所。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事務所三者存在的區別主要是: ①設置的法律依據不同。審計機關是根據憲法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是根據法律(審計法)設置的。審計事務所是依法批準組織成立的。 ②組織機構的性質不同。審計機關是各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內部審計機構是各單位的職能部門。審計事務所是具有集體組織性質的事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 ③法律地位不同。三者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現在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這一關鍵性環節上。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公證證明作用。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則不能對外,不具有公證證明作用。審計事務所對承辦審計機關委托的審計事項所作的《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委托的審計機關審定。《審計結論和決定》,則由委托的審計機關作出。④任務或者業務不同。審計機關的任務,是代表國家實行外部審計監督。內部審計機構的任務,是對本單位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審計事務所的業務,是向社會承辦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事務所三者的關系是:在國家審計體系中,審計機關是領導管理機關,同內部審計機構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同審計事務所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審計機關在業務上指導內部審計機構,在行政上管理審計事務所。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范圍內的事項,委托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審計。

在前面的案例一中,仲裁庭認定審計結論不能作為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單位間的工程款結算,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號電話答復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2001]民一他字第2號 2001年4月2日)原文如下:

法院審計存在的問題范文6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 法律責任 改進措施

美國安然事件、中國“銀廣夏”、“鄭百文”事件等一系列震驚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乃至全世界的案件發生后,使人們對會計工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產生了更為深重的疑慮,從而引發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公允性的合理懷疑,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已成為一個倍受全社會關注的議題。制定注冊會計師執業法律責任是為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作用,嚴肅注冊會計師職業行為規范。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內涵及相關規定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處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責任。根據《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絕對保證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內容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相符合,若不相符合,則注冊會計師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合理保證是只要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只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責任。合理的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信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而不對會計報表的正確性和完整性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證。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1.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

(1)被審單位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一些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某些嚴重錯誤和舞弊的行為而注冊會計師未能查出,一旦給他人造成損失,注冊會計師往往會遭到控告。但是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關鍵是要看未能發現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是否重大。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一錯誤與舞弊》對錯誤與舞弊的概念進行了專門定義。錯誤,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錯報或漏報,即被審計單位由于疏忽、誤解等原因,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產生了錯報或漏報。舞弊,是指導致會計報表產生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即被審計單位故意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造成錯報或漏報。

(2)被審計單位經營失敗。經營失敗是指 由于巨額虧損、資不抵債等原因而無力持續經營的情形。反映經營風險的極端情況就是經營失敗。審計失敗則是指審計人員未按照審計規范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而簽發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通常表現為在企業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漏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發表了無保留審計意見。出現經營失敗時,審計失敗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人員的因素

我國絕大多數事務所都采取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幾十萬元的注冊資本承擔的卻是涉及幾個億、數十億金額的業務。在這種情況下,事務所的敗德成本很低,潛在收益卻很高,難以保持獨立性。一方面,被審計單位為了取得對自身有利的審計結果,事先已與受托的事務所有了某種默契。另一方面,事務所以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標,為爭取客戶,往往降低審計質量,出具虛假報告。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低下導致審計欺詐的存在,專業勝任能力不足對所審計交易事項缺乏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對客戶舞弊的研究與重視不夠,收集的審計證據明顯不足。

3.法律環境不夠完善

在西方,審計準則是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在我國,審計準則的地位在法律上卻沒有得到確認。目前我國關于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裁定和執行權歸屬于人民法院?!丢毩徲嫓蕜t》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作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而且涉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訴訟案件往往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法院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4.社會經濟環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期望值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各方使用者都希望注冊會計師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所有錯弊,不斷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會計記錄差錯、管理舞弊等都應承擔檢查和報告責任,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事實上,由于審計時限、方法和抽樣技術的制約,加之成本的限制,要求注冊會計師發現所有舞弊是不現實的。

三、解決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問題的思路

1.優化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環境

(1)完善相關法律規范。財政部應當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積極與有關司法部門進行協調,以保護注冊會計行業的合法權益。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最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是《注冊會計師法》,由于該法頒布較早,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對民事責任的規定相對薄弱,缺少關鍵的過錯和因果關系要件;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模糊等,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條款,在法律責任對象、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2)進一步發揮注協的管理功能。注協應強有力地發揮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功能,通過一系列審計訴訟案例法律問題的實證研究,積極參與審計相關法律條款的制定并提供建議,適度地確定審計相關法律責任,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3)成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專業鑒定委員會。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的發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無疑將成為最終的裁判機構。但當涉及的訴訟案件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時,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做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4)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獨立審計準則是規范注冊會計師審計服務的質量標準,是判斷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唯一技術依據,特別是對公允性、合理保證等概念的闡述。如果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計結論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就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最重要依據,否則根本不能起到保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5)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財政部、證監會、注協及其相關部門應密切關注證券市場,發現違規造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冊會計師,要嚴懲不貸,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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