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救助總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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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救助總結

法院司法救助總結范文1

由于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的發育、完善和健全需要一個過程,對各種經濟活動的管理監督還不到位,市場交易風險較大。同時,各種社會保險正在建立健全,化解社會風險的能力有限,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滯后,當事人履行生效判決的自覺性不強,大量難以調和的社會矛盾糾紛通過訴訟渠道進入法院。我們知道,訴訟案件數量的增長與執行案件數量成正比關系,訴訟案件的化解難度與執行案件的執結難度也成正比。基層法院每年均有20%左右的案件難以執行,中級法院約有30%以上的案件得不到的有效執行。因此,“執行難”和“難執行”成為一個普遍的社會問題。去年以來,全市法院開展“執行年”活動和“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執結了一大批案件,當年新收案件結案率達了85.8%,舊存積案結案率為75.3%,執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從執行工作的良性發展和長效機制來看,“執行難”和“難執行”的問題依然嚴峻。一是從法院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難來看,有40%以上的案件都存在“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的問題。

二、案多人少,效率不高的問題

案多人少,法官斷層,辦案效率不高,已經成為制約全市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全市法院現有中央政法專項編制工作人員336人,法官226人,書記員63人,專職法警31人,另有合同制法警及其他工勤人員95人。其中市中院中央政法編制93人,后勤服務編制8人,空編11人,退居二線和長期有病占編不在崗的8人。三年來,全市法院調離工作人員36人,退休14人,辭職4人,載止目前全市法院中央政法專項編空編74人。法官人數逐年呈下降趨勢,而案件卻呈大幅度上升趨勢,自20*年到2009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50596件,案件爭議標的額約占全市gdp的3%左右。其中,20*年受理案件12053件,20*年受理案件15111件,20*年受理案件18109件,2009年1-3月受理案件5323件。尤其是20*年以來,各基層法院受理案件數猛增,平均增幅達24.6%,青銅峽和利通區法院增幅達45%以上。以上情況給全市法院的發展帶來嚴重困難:一是辦案力量嚴重不足,法官斷層嚴重。全市法院20*年受理的案件數與十年前同比增長90.2%,法官人數卻同比下降了12.4%。去年,各基層法院合議庭法官人均審理案件數過百件,有9個基層法庭是“一人庭”(一個法官帶一個書記員)。二是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群眾的司法需求更加多元化、多樣化,處理案件難度不斷增大,法官處理完畢一件案件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均比過去增加。全市法院案件辦理呈現出收案多、結案多、余案也多的現象,民商事案件的實際結案率88.6%,有的案件出現超審限,有的久拖未結。三是案多人少,致使一線法官超負荷工作,工學矛盾加劇,近十年以來,有66%的基層法院法官由于工作忙,未離崗進行過系統的業務培訓,新的審判理念更新慢,新的法律知識學習少,人員素質不能適應當前審判工作需要,成為案件審理質量不高、工作效率低的重要因素,影響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形象。

為了有效應對和解決這個突出矛盾,全市兩級法院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深挖工作潛力,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從工作機制改革和加強管理入手,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把爭取支持和提速增效并重,作為緩解矛盾和解決問題的思路。一要應事實求地向地方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匯報工作,反映困難,爭取黨委的領導和其他機關的支持,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近三年來在各級黨委和政府部門支持下,法院人員編制得到了一定的補充,調入6人,公務員招錄27人,特別是今年以來,為了應對案件“井噴式”增長,市委、政府主要領導多次聽取匯報,調查了解隊伍建設情況,解決實際問題,在全市其他機關未補充人員的情況下,同意今年優先補充司法機關人員,其中解決法院中央政法空編60名,這將極大地緩解案多人少矛盾。二要實行案件繁簡分流,訴調對接,縮短案件審理周期。在立案階段,認真準確地審查判定法律關系,對事實簡單,債權債務關系清晰,證據確鑿的案件,在排期審理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根據案情及時作出裁判。對一些不需要進入訴訟程序可以化解的案件,在立案庭設立調解室,做好訴前調解工作。

為了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基層,化解在鄉村,調動社會力量,把調解關口前移,聘請有經驗的鄉村干部和民族宗教人士作為法院的特邀調解員。今年初在全市法院工作會上推廣了紅寺堡法院的這一經驗,他們把600余件民商事糾紛案件解決在了進入訴訟渠道之前,前不久,青銅峽法院制定了訴前調解員制度,在不同行業聘請了103名具有法律知識、社會威信高、品德好的公民擔任法院的訴前調解人員,協助人民法院做好調解工作。三要提高案件審理質量,降低上訴率、申訴率和發回重審率,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在全市法院開展以優化審判管理資源,規范辦案流程和實行責任追究為主要內容的“審判執行質效年”活動,不斷提高案件的審結率、執結率和息訴服判率。市中院加強對民商事案件的指導工作,按案件分類成立了指導組,對一些典型案件審理經驗進行總結,對發回改判的案件實行“一案一總結、一案一剖析、一案一問責”,舉一反三,杜絕審理案件中的隨意性,促進案件質量提高。四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做到案結事了。進一步落實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綱要和自治區高級法院制定的《**法院五年發展規劃》,推進全市法院法官職業化培訓計劃的落實,通過對法官的業務培訓,親民愛民理念的培養,提高法官綜合運用法律解決糾紛的司法能力,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五要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不斷完善案件管理系統,逐步實行案件質量微機化監控,實現程序化、科學化、自動化、客觀化,把靜態監督和動態監督有機結合,杜絕案件超審限現象。六要進一步完善保障機制,提高法官政治生活待遇,對法院工作人員實行科學的分類管理機制,激勵調動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和積極性,把辦案質量和效率切實與個人的年終考核和干部選拔任用相掛鉤,進一步促進法院效能建設。

沒有有效的查找被執行人下落的手段,有的行政執法部門或負有社會管理職能的部門法制觀念淡薄,不能積極協助法院查找執行財產,特別是一些機關、事業單位為被執行對象的部門對法院執行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法院獨撐局面的狀況還沒有根本改變,解決“執行難”問題還沒有營造出良好的社會環境。二是執行工作體制機制不適應執行工作的需要,上下級執行機構的權屬、職能關系不明確,執行案件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三是制度不健全。沒有執行風險評估制度和執行風險救助制度,對長期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無法終結。四是市場交易風險和管理機制不健全,導致大量案件難以執行。據統計,因被執行者無財產、下落不明、企業倒閉、歇業等客觀原因,導致執行不能的案件,約占整個“執行難”案件的63%。五是司法救助基金無法落實,當出現被執行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而造成申請人生活困難時,法院沒有能力幫助和解決,申請人把矛盾焦點轉向法院,因執行不能而引發涉法上訪,因執行問題引發的涉法涉訴案件,占全部涉法涉訴案件的76%。

面對執行難和難執行的問題,各級法院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執行體制改革,創新執行工作措施,全力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我市兩級法院在執行工作中,也探索了許多行之有效的辦法:一要建立新收執行案件科學管理機制,爭取杜絕出現新的積案。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無財產可供執行和分期履行執行義務的案件分類造冊,把“執行難”、“緩期執行”和“執行不能”區分開來,防止“前清后積”現象。二要積極探索建立黨委政法委組織協調、人民法院主辦、紀檢監察、公安、工商、稅務、國土資源、房產、金融機構等部門參與的有組織形式、有工作內容、有操作章程和信息交流暢通的執行工作聯動機制,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義務的納入征信系統,限制投資、經營承包、出境、高消費等,將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范圍。三要總結推廣好的執行工作經驗。在去年執行年活動中,全市法院實行了立案、審判、執行、執行聯絡員、申請人的“五方聯動”機制,采取了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方式調動執行申請人協助法院查找執行財產和被執行人的積極性,對不主動履行生效裁判的“老賴”在新聞媒體曝光,對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對有阻力的執行案件采取提級執行、交叉執行、指定執行,實施“陽光執行工程”,把執行規定、執行排期、執行過程、執行措施、執行進度、執行結果全部公開,置于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下,建立《執行日志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在破解執行難問題上取得了突出成效。四要積極探索困難群體司法救助措施,爭取多途徑的執行司法救助方法,取得黨委、人大、政府的支持與資金幫助,提出了建立對特困申請執行人的生活救助基金意見。最近自治區人大已制定了執行工作司法救助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五要加強上下級法院執行領導體制建設,完善執行案件評查和執行效能評比,將執行工作納入法院質效評估體系綜合考核,促進執行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據高級法院《執行工作考核辦法》,我們將制定細化轄區法院執行工作的考核細則。六要按照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要求,邊學邊改,認真查找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樹立為民、利民執行理念,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確保執行工作的廉潔與公正。

三、隊伍素質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的問題

我國從傳統的計劃經濟轉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利益格局多元,社會分配多樣,經濟關系多種,文化生活多面,人們的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差異性明顯增強,人們的物質文化需求不斷提高,受各種觀念影響的渠道明顯增多、程度明顯加深,統籌兼顧各方面利益難度加大。法官隊伍是社會的整體的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會受到社會思潮的影響,法院隊伍建設面臨形勢嚴峻,法官中出現問題的人數越來越多,司法腐敗現象屢見不鮮,這些現象極大地損害了司法權威,損害了人民法院形象。近五年,**市法院系統受刑事處罰的人有3名,受到黨政紀處理的11人。去年舉報法院工作人員的共有55件(次),經查證有2人因違規辦案受到處分,其他多是反映法院工作人員紀律作風、思想作風、辦案作風問題的。從120多份調查問卷中看,究其原因,一是法官隊伍的思想觀念與職業道德要求不相適應。一些法官沒有正確的權力觀和政績觀,把獨立行使審判權與人民的群眾對立起來,沒有真正認識到權力來源于人民,司法為民的意識淡漠,對當事人存在生、硬、冷、橫現象。二是沒有擺正規范司法與服務大局的關系,存在案件處理上的片面化、極端化和機械化問題,不能很好地把辦案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統籌兼顧。三是缺乏與時俱進,求實創新精神,程度不同地存在老法官憑經驗辦案,年輕法官唯書本審判的情況。四是一些法官存在作風不實,責任心不強,滿足現狀,敷衍塞責,存在辦案暇疵較多,質量不高的問題。五是有的法院工作人員宗旨意識不牢,職業紀律觀念不強,存在接受當事人吃請現象,甚至有,辦理人情案關系案的現象。

法院司法救助總結范文2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用工需求的突增猛長,勞資糾紛日益凸顯,隨之而來的則是部分企業和無良企業主無故拖欠大量務工人員工資的境況,惡意欠薪已逐漸發展為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穩定的重要隱患?;诖耍P者對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近年來追索勞動報酬案件執行情況進行了初步梳理,在大量執行實務的基礎上加以總結和分析,尋求解決良策,以期對深入解決企業欠薪問題,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所現實助益。

江都法院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執行的基本情況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即欠薪,是指用人企業或用工個人在勞動合同規定的發放薪酬的條件成就時,故意拖欠、克扣、甚至逃避支付職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其反映到訴訟領域的案由即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近年來申請至全國各地法院的追索勞動報酬執行案件數量呈現不斷上升趨勢,久治不絕,且案件牽涉到農民工、社會困難群體等弱勢主體生存利益,社會關切度高。

2013年以來,江都法院共受理追索勞動報酬執行案件112件,基本表現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形式。案件結案方式上,強制執行執結的28件,和解方式履行的23件,終結執行程序的18件,目前在手案件43件。當前追索勞動報酬執行案件的特點主要表現為:

1、欠薪案件數量多。2013年以來,共受理各類追索勞動報酬執行案件逾百件,在所有執行案件中占有一定比重。隨著金融危機的后續影響,經濟的下行壓力,傳統產業倒逼轉型升級,欠薪案逐年遞增,呈高發蔓延態勢,成為司法頑疾。

2、欠薪主體多元化。追索勞動報酬案件涉及到企業和個人,其中企業59件、個人53件。比較集中的是揚州市江都區大運豆制品有限公司15件,揚州市辰隆燃氣焦化設備有限公司、郭繼榮11件,葛志春、楊明妹12件,周興軍7件,王勇7件。行業集中明顯,從總體上看,中小加工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租賃型企業、建筑企業以及個體戶、個人作坊等依然是欠薪案件的主體。

3、欠薪緣由復雜性。有的企業因對外負債較多瀕臨破產而無力發放工資;有的企業因資金周轉困難而暫時無法發放工資;有的企業或個人與工人存有矛盾而拒付工資;有的因產業或市場因素影響陷入經營困境而拖欠工資,甚至攜款逃匿轉嫁危機,從而誘發群體性討薪糾紛。

4、案件矛盾尖銳性。訟爭到法院的群體性追索勞動報酬案件,多為勞資雙方多次交涉未果,矛盾沖突較為尖銳的糾紛,勞動者為了達到討薪成功的目的,往往采取極端手段來表達自己的訴求,案件涉及的工人人數眾多,數額大,欠薪追討的申請執行人多數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民工,企業欠薪后轉移、隱匿財產或者責任人逃匿,工人維權能力薄弱,使得整體勞資關系形勢緊張。

5、案件社會危害性。就業是民生之本,拖欠勞動報酬侵犯了勞動者獲得應有的勞動報酬的權利,切斷了勞動者應有的生活來源,容易激化社會矛盾,誘發和極端討薪事件,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無形中挑戰了誠信體制和法治建設的基礎,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執行的困難和問題

(一)現行立法的缺陷

根據當前的法律設置,勞動者在處理被拖欠薪金的爭議中的權力救濟途徑有以下幾種:一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二是由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調解,三是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訟。對于惡意欠薪的行為,中國當前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以及其他有關勞動者薪酬的規定,無不強調勞動者有取得報酬的權利,但對勞動者工資關系的規定較為原則,不易操作執行。立法滯后,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造成處罰手段乏力,對惡意欠薪行為缺乏相應的懲治力度,最終導致政府出于社會穩定大局及民生考慮不得不為欠薪者買單,將欠薪的違法成本轉嫁到公共財政身上。

(二)違法者欠薪成本低。

欠薪現象之所以長久得不到根治,欠薪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所付出的代價與所獲得的利益相比,違法成本較低,一些私人老板甚至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作為謀取高額利潤的慣用手段。從總體制度環境看,討薪難是因為我國工資支付的法律制度還不夠明確,約束力不足,缺乏一個剛性的、明確的工資支付制度。《勞動法》雖有明確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钡趯嶋H操作中,違反此規定的企業老板,即使被查處也只需要支付工資和賠償金,一般的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不觸及刑法,違法代價很低,難以得到制度層面的遏制。

(三)司法救助力量薄弱

現行司法制度中適用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救助途徑比較單一,主要依靠執行救助基金。執行救助基金,是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確無履行之能力,針對申請執行人為特困人員進行救助的專用基金,主要適用于涉及民生類的執行案件。執行救助基金總量微薄,而且還要兼顧分配贍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各類型的涉民生案件。面對群體性欠薪事件,執行救助基金額度有限,也僅能對欠薪案件的執行起到輔助和減壓作用。

(四)惡意欠薪罪入罪門檻較高

通過行政或民事手段難以解決惡意欠薪行為,有必要采用刑法加以規范調整,惡意欠薪入刑符合社會的客觀需求,刑法的嚴厲懲罰性亦是惡意欠薪行為定罪入刑的立法初衷。日常辦案過程中,惡意欠薪案件取證大多需要公安機關介入,而公安機關立案有著十分嚴苛的條件,“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等犯罪客觀要件標準把握嚴格,特別是“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條文理解,排斥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公安機關對惡意欠薪的偵查標準較高,立案積極性不足,使得不少惡意欠薪案件被排除在刑事程序之外,起不到刑法震懾典型的積極作用。

三、解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執行案件的意見建議

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嚴重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也是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之一。如果這種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打擊,那么法律的權威和社會公眾對穩定生活的向往將會受到巨大影響。從江都法院受理的追索勞動報酬執行案件的分析情況來看,欠薪案件執行工作難度依然很大。為遏制惡意拖欠工資的失信行為,有效規范勞資市場秩序,從根源上解決欠薪難題,筆者特建議:

(一) 加強立法完善

社會發展日新月異,盡管我國出臺了一系列勞動法律來規制惡意欠薪行為,力圖構建全方位的法律體系來保護被侵害的法益,但實務操作中始終對惡意欠薪缺乏相應的懲治力度。我國可以選擇性借鑒其他地區和國家的成功的立法例來完善本國的立法,出臺符合國情的相關司法解釋、執法細則和配套措施,使刑事司法與民法、行政法相互銜接、有機補充,形成一條嚴密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有效防治欠薪行為。

(二)黨委政府統籌督導

對于法院受理的追索勞動報酬執行案件,考慮到我國各地區勞資市場的實際狀況,以及欠薪案件的特殊性,定期提請當地黨委政府召開專題會議、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此類面廣量大、涉及地區發展與穩定的案件的處理方法和特色途徑,整合各職能部門資源,完善工作推進機制,建立健全工作目標責任制,確保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對工資拖欠問題高發頻發、舉報投訴量大的地方、企業及重大群體案件進行掛牌督辦、重點督查。

(三)加強欠薪案件源頭治理

強化各級領導的法治思維,充分認識解決欠薪問題的重大意義,堅持屬地管理、突出重點、分類治理、標本兼治的原則,成立欠薪案件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部門聯動,綜合施策,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共同做好解決企業欠薪工作,建立健全預防拖欠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加強普法宣傳,輿論引導,引導職工理性有序維權,設立案件受理綠色通道,同時完善工會職能,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發現欠薪苗頭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出風險預警,對發現的拖欠工資行為依法進行處理,提高企業失信成本,引導企業依法誠信經營。進一步完善工資保障制度,適當提高工資應急保障金的征收標準,完善多元化救助機制。

(四)勞動監察部門依法行政

欠薪案件司法途徑解決成本高、周期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擔負起牽頭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檢查保障工資支付的主要工作,受理并依法查處拖欠工資舉報投訴案件。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制度,突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和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渠道和勞動保障維權電話等基本信息,全面構建工資支付監測信息網。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確保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聯動,依法嚴厲打擊惡意欠薪犯罪行為。

法院司法救助總結范文3

論文關鍵詞 司法警察 法院 新條例 暫行條例 訓練大綱

2012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正式實施,1997年頒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廢止。新《條例》分為總則、職權、組織管理、警務保障、附則等5章34條,相較于《暫行條例》,重點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職權、組織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修訂、規范,是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實行十幾年來的成果總結。新《條例》的實施,有助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務工作沿著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前進,促進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專業化、正規化、職業化建設。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擔著“維護審判秩序”、“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執行死刑”、“執行司法拘傳拘留”等職責,“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司法力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的警種之一”,從這些規定來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代表著法律的公正,稍有不慎,就會損害職業形象,褻瀆法律的尊嚴。

作為一名基層法院的司法警察,十幾年來一直工作在執法第一線,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有切身的感受,在新《條例》出臺之際,本人不揣冒昧,談一談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隊伍建設。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現狀

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巨大的成績,國家從“一窮二白”的困境中走了出來,人民生活變得相對富裕。與三十年前那種簡單的社會結構相比,現在的人們復雜得多,涌現出各種不同社會矛盾,整個社會“處于走向現代化”前的矛盾聚集階段。矛盾的增多帶來了訴訟案件的增多,這給人民法院的工作帶來了空前的壓力,也給司法警察隊伍帶來了一些問題。

(一)司法警察警力嚴重不足

根據有關文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數應為本院在編人員總數的12%,而目前大多數法院的警察人數大都沒有達到個數目。司法警察不足,而訴訟案件增加了好幾倍,這種現狀嚴重影響了法警工作任務的完成,造成司法警察超負荷運轉的局面。遇到刑事審判案件集中時,法院往往向武警部隊救助,由武警押解犯人或被告到庭審判。司法警察警力的不足,也導致了法院“執行難”、“法律白條”等問題。

(二)司法警察的職責不明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雖然規定了司法警察的職責,但在法院的執行過程中大為走樣,司法警察每天都在院領導眼皮底下過工作,他們就像一塊磚,院長、法官有什么需要,他們就被派去做什么,很多法院的司法警察承擔著司機、文書保管、會計、收發等工作。這種做法嚴重影響了司法警察的專業性建設,大大降低了司法警察的職業品格,導致很多從業人員職業神圣感降低。

(三)司法警察管理體制不流暢

現在的司法警察管理體制是《暫行條例》的產物?!稌盒袟l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管理”。這只是一個大的原則,究竟如何管理、如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相應的細則出臺,這就造成了各地法院按照自已的需要進行管理,結果是上級管不了下級,上級領導想管下級法院警察,也無從管起,下級法院警察更多地看本法院領導眼色行事。甚至出現上級法院只調下級法院警察干活,其它事不聞不問,下級法院警察借故推脫上級法院交給的任務的現象。

(四)設備落后法警戰斗力偏弱

相對來說,司法警察主要由人民法院系統管理,法院是標準的吃財政飯的部門,不可能有額外的收入,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的設備老舊,很多法院司法警察除了手銬之外,再無其它執法工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訓練大綱》,但限于人手不足、經費有限,司法警察的訓練處于空白狀態。法警的戰斗力不強,導致近幾年不時發生罪犯在庭審途中脫逃的現象。

二、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

任何問題的產生都有它的原因,作為這支隊伍的一員,我認為,造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如此現狀,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不明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究竟處于何種地位,我國的法律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設法警若干名”,設立若干名法警做什么,并沒有一個細則對此詳細說明,法警與法官、書記官有何區別,也沒有一個比較好的解釋?!度嗣穹ㄔ核痉ň鞎盒袟l例》的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職責”,但法警如何在法官的指令下執法,也沒有一個詳細的說法。

(二)法院領導不重視法警工作

對于法院領導來說,法院的主要工作就是判案,法官、執行員、書記員才是法院的主體,司法警察屬于法院的輔助人員,這種見解直接導致了法警地位的下降,出現法警當司機、會計等現象也就不足為怪。近幾年,“執法難”問題突出,法院領導才想起了法警,但是如何讓法警提高執法效率,很多法院領導并沒有什么高招,執行難問題仍然不斷蔓延。

(三)法院的經費緊張

法院是靠政府的財政拔款來維持運營的,作為法律的代言人,法院不可能通過其它途徑來增加自己的收入。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法院所承擔的工作也在快速增長。很多法院領導為了保證主要工作能順利進行,經常把法警建設的費用劃作他用,有些地方的法警,甚至連人民警察的崗位津貼都被法院挪作他用。

(四)法警的自身素急待提高

無庸諱言,造成司法警察隊伍問題的原因,與法警本身有很大關系。前些年,我國法院的司法警察,好多人是從司機、收發員、會計、行政干部轉崗而來的,也有的是從法官、書記員系統淘汰而來的,專業才能無從談起,個人素質不高,也導致執法能力低下。

三、建設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措施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一直站在執法的第一線,他們的一言一行關系整個法院的形象。建設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提高法院的辦事效率,破解執行難等難題。

建設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應從以下幾點著手:

(一)認真學習落實新條例,明確法警的職權職責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是對暫行條例實施了十幾年的一個總結,解決了暫行條例存在問題:在職責職權方面,對司法警察執行安全檢查、配合民事執行等職責的定位做出了相對細化、準確的表述;明確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具備的7項職權,尤其是明確了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職責的具體情形,解決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地位問題與工作問題,為司法警察的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提高法警的個人素質,將不合格者淘汰出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規定,今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是使用國家專項編制的人員擔任,并實行警官、警員職務序列。在司法警察的管理章節中,新條例對新入職的人員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部門應根據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的原則,對所有的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大規模的考核,不合格者轉崗或退休,提高司法警察的戰斗力。

(三)落實司法警察經費來源,提高警用裝備水平

《人民法院司法警條例》第四章規定,司法警察經費要納入法院的預算、警用裝備要現代化,并用一定篇幅對司法警察的工資福利等做出細化和明確。根據這些條款,司法警察的工作納入法律條文,有效地制約了各級法院領導隨意施政的行為。作為司法警察的從業人員,要通過認真學習新條例,爭取更好的工作環境,提高法院的警用裝備水平。

(四)認真學習訓練大綱,提高隊伍的專業化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法警工作需要,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訓練大綱》,明確教育訓練的課目和課時,各級法院也相應制定教育訓練計劃。在新條例實施的大環境下,司法警察應根據教育訓練大綱的要求,進行學習和比武,豐富自己的法律知識,尤其是要學好程序法;提高自己的競技格斗能力,讓自己真正成為一個警察。

法院司法救助總結范文4

1.反對現行附帶民事賠償范圍規定的理由及分析

2013年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限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與民事侵權中的損害賠償范圍相比,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均未納入賠償范圍。于是類似上述案例中實際賠償數額與請求賠償數額差距過大的情形頻頻見諸報端。針對這些情形,重慶巴南區法院劉秀榮副院長建議,為體現法制的統一性,維護被害人的權益,刑事、民事同等保護,應擴大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與民事侵權同一標準。[1]宋高初副教授認為,為了體現司法為民、訴訟效益的價值考慮,應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物質損失賠償金,從而可以納入附帶民事賠償范圍。[2]梳理之后可以發現,無論是實務界人士、還是理論界學者,反對現行附帶民事賠償范圍的理由更多涉及的都是規范分析、理論說明、價值取向,并沒有考慮擴大賠償范圍的現實基礎。然而筆者認為,法律制度作為一個世俗性的制度,調整的是人們共同的行為模式,任何完善措施、構建意見均應建立在社會實踐的現實基礎之上。正如蘇力所言,由于法律本身的世俗性和實踐性,法律真正要考慮的并且首先要考慮的是它是否可行。[3]另外,社會控制是一個整全的系統,應更多的考慮多元的社會控制方法,而非僅僅依賴于成文法的完善。上述學者突出的缺陷就在于這兩個方面,沒有從社會因素中論證他們建議的可行性,及其是否能夠通過其他途徑達致解決同一賠償救濟問題。

2.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經濟情況

案件判決的執行最終會落實到個人,能否擴大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必須考慮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筆者對被告人罪名和被告人的職業情況進行分析,可以得出被告人的經濟水平普遍不高,無力承擔擴大附帶民事賠償范圍的責任。被告人的經濟狀況將是擴大附帶民事賠償范圍的最大障礙。2.1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罪名分析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合理性的實證分析廣東省佛山市2002至2007年審理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罪名最多的前五名分別為故意傷害罪、交通肇事罪、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占了21.4%、19.0%、18.0%、9.8%、8.0%。[4]這一數據也可以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附帶民事案件中得到印證。2004年至2006年,山東省高院審理的刑附民訴訟案件的罪名前五名均為故意傷害罪、交通肇事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5]因此,可以將附帶民事訴訟的多發、常發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暴力犯罪,即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另一類是交通肇事罪。前一類暴力犯罪的被告人一般都是經濟收入低、法治意識淡薄、教育程度低的人群。很多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尤其是搶劫案件的犯罪人,就是為了獲得錢財,當然就更沒有足夠的財產來支付民事賠償。

2.2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的職業

被告人的職業也可以從側面反映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的經濟狀況。浙江瑞安市法院曾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職業狀況做過統計:2007年至2010年中,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將近三分之二的人員是無業或務農的低收入群體,其次從事的職業是務工。[6]由此可知,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所犯罪行大多數為暴力犯罪,且多數從事的職業薪水不高,經濟狀況較差。這些情形是擴大附帶民事賠償范圍不得不考慮的現實基礎。如果忽視這些要素,大幅度增加賠償數額,超出了被告人的承受范圍,將會導致判決的執行十分困難,出現大量的“打白條”現象;另外,沉重的經濟負擔會弱化被告人改造的積極性,不利于其再次融入社會。因此,擴大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對于暴力犯罪不具有現實的可行性。

2.3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情況

在附帶民事案件常見的五個罪名中,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較為特殊。在一般情況下,此類被告人的經濟水平較暴力犯罪的優越。但通過對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規定進行整體分析,可以發現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個人情況亦不能支持擴大附帶民事賠償范圍。該罪的特殊性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1)部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經濟水平很低。交通肇事罪與一般交通事故的關鍵區別在于交通事故是否重大,重大事故的情形之一是指無能力賠償的直接損失在30萬元以上。而且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之一是無能力賠償的直接損失在60萬元以上。因此,并非所有的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都有寬裕的財產,部分被告人正是因為財產不足才被定罪或加刑。(2)作為過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易獲得諒解。交通肇事罪區別于第一類暴力犯罪的另一重要區別在于它是過失犯罪,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敵對情緒不深,更容易通過賠償、補償、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從而得到減刑處理。筆者分析了北大法寶最近20起交通肇事罪案件,其中有18起案件的判決書中明確指出,因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補償,取得了被告人的諒解,從而得到減輕處理。②因此,無罪或減刑的利益會促使被告人積極對被害人進行經濟賠償。

3.經濟補償被害人的其他途徑

社會系統有多元的救濟途徑,這同樣也是持反對觀點的學者、人士所忽視的。在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今天,并非只有簡單直接的修改賠償范圍法律規定才能解決被害人的經濟賠償問題。現實中,對被害人進行經濟救濟,有兩條途徑比較成熟,即已經提及到的被害人諒解制度以及正在發展的司法救助制度。

3.1被害人諒解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了被害人諒解制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成為司法判決中的酌定從輕、減輕量刑情節。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諸多的賠償方式中,給予被害人經濟賠償是取得被害人諒解最重要的方式。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能夠書面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一般都能夠得到減刑的處理,這在上述交通肇事罪的分析中已有所體現。而且,針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或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更是有助于從輕或減輕處理。[7]因此,被害人諒解制度相對于擴大附帶民事賠償范圍更能為被害人提供經濟補償或賠償:首先,更輕的刑事責任會提高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的積極性;其次,是否諒解的決定權在被害人一方手中,而且還能主動地提高、減少賠償數額;最后,賠償主體、補償主體不限于被告人,被告人的家屬、朋友或其他人員均可以成為賠償主體,這在現實中具有重要意義。

3.2司法救助制度

由于被告人經濟水平不高導致被害人難以獲得足夠的經濟救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面臨的普遍問題。在不能擴大被告人承擔經濟賠償范圍的前提下,由國家拿出財政資金提供司法救助是可行之舉。這不僅是英美德法等大多數國家主要采用的解決辦法,也是我國近些年在積極推進的救濟途徑。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印發的《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明確了救助范圍、資金保障、救助機制等相關規定。目前,各省也在逐步探索司法救助的具體操作辦法。如2015年3月,廣西高院公布施行的《實施國家司法救助制度辦法(試行)》將遭受犯罪侵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且生活陷入困難的八類人員納入救助范圍。緣此,利用國家財政資金補償未獲得足夠經濟救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僅符合刑事案件被告人經濟能力不足的現實,又能夠保護被害人的實體利益,防止社會不和諧因素的產生。

4.總結

法院司法救助總結范文5

一、漳浦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基本工作情況

該院交通巡回法庭2008年成立以來,共受理交通事故責任案件1371件,調解撤訴結案1367件,調撤率達99.7%,有效整合了司法、行政、社會資源,提高了審判質量和效率,為化解人案矛盾、構建和諧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處理機制,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使大量有可能進入普通訴訟程序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訴前得以化解,進入訴訟程序的糾紛也最終大都以調解的形式結案,為當事人提供了快速、高效、便捷、公正的法律審判服務。具體情況詳見下表所示。

漳浦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收結案情況表

項目

年度受理數

(件)判決

(件)調解撤訴

(件)調撤率

(%)2008年191418798%2009年2420242100%2010年2410241100%2011年4230423100%2012年上半年2740274100%累計13714136799.70%二、漳浦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具體工作做法

(一)強化服務意識,構建長效機制

為更好開展交通巡回法庭工作,今年初的聯席會上,該院與交警部門形成共識,成立以法院分管副院長為組長和交警大隊分管副大隊長為副組長的訴警銜接聯動工作協調小組,負責聯動工作中的溝通、協調,建立了以"交通巡回法庭"為平臺,"民一庭"為依托、"訴警銜接聯動工作協調小組"為紐帶的法院交警銜接聯動、三點齊頭并進的工作機制。同時建立訴警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由民一庭和交警大隊事故股相關人員組成,并定期召開聯席會(每季度一次),總結銜接聯動工作經驗,研究解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使交通巡回法庭工作規范化、常態化開展。原來由五名法官,每人每星期固定一天到交通巡回法庭辦案,人員流動性大,造成訴警之間配合脫節,當事人無所適從,經過聯席會議討論后,改為每個法官輪流到交通巡回法庭辦案一周,今年民一庭成立專門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庭內小組,相對固定的派駐該組成員到交通巡回法庭值班,實現咨詢、立案、送達、開庭、判決、執行“一站式服務”,使有限的審判資源得以公正高效地利用。

(二)強化訴警配合,推動和諧解紛

一是加強調解配合。在已形成的“交警行政調解——申請協議確認或請求司法救濟——交通巡回法庭審查辦理”的流程中,對于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成功的案件,若當事人要求確認交警部門主持調解達成的協議效力,申請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的,駐交通巡回法庭法官在收到申請后當日審查,及時辦理,并制作民事調解書。對交警部門主持調解達成協議而一方不履行的,交警部門引導當事人到交通巡回法庭請求處理,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注重作好與行政調解的銜接工作,在訴訟中盡量以當事人在交警階段達成的協議內容為訴訟調解的立足點,使調解工作在一定的基點上展開,大大提高了調解效率。交警大隊調解未果的,交通巡回法庭視情形開展訴前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兩部門邀請對方相關人員協助調解。對要求的,由交通巡回法庭辦案人員采用向立案庭電話報案的方式簡便立案,及時受理、及時調解,立案庭對案件情況和審理進度,通過電腦進行全流程跟蹤管理,督促快審快結。

二是加強訴前保全工作配合。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交警部門已不能再以扣押肇事車輛為由要求肇事方押款救濟受害方,導致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對肇事車輛的保全銜接存在較多問題,往往是進入訴訟程序,交警部門已經將車輛返還肇事當事人,法院再對車輛進行財產保全時有較大的難度,加之當事人對處理程序的相關規定不甚了解,一般不能及時申請訴前保全,給案件的審理、執行造成一定的難度,有的肇事方在事故發生后轉移、藏匿、毀滅財產,致使法院裁判難以執行。為此,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經常與交警部門同志加強溝通,交警部門對受害方損傷嚴重,急需醫療費用救助的案件或造成人員死亡有可能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件,告知受害人到交通巡回法庭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及時作出訴前財產保全裁定后,及時送達當事人和告知交警部門,同時由交警部門協助保管扣押車輛至法院對扣押車輛作出處分為止。

三是加強救助措施的配合。雖然交警部門在處理部分交通事故受害方急需醫療費用時,可以要求車輛保險公司先行支付醫療費用,但保險公司也只是依據保險合同規定在強制險的醫療費10000元中先行支付,這對于那些家庭經濟困難受害方也只是杯水車薪。為加強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力度,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積極與交警部門辦案人員配合,對交警部門已認定事故責任明確,且肇事方或肇事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的案件,及時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先予賠付。

四是加強宣傳配合。為了增強大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從源頭上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交通巡回法庭每月每個法官至少一次在交警大隊巡回開庭審理一起案件,并盡可能要求已發生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旁聽,了解法院審理案件程序和賠償標準,促進調解,化解矛盾。同時,還與交警聯合加強法律宣傳釋明工作,積極向駕乘人員宣傳法律法規,解答相關法律問題,使之提高法制意識,在遵章守法、注意安全的同時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在每季度召開聯席會上,及時與交警部門就有關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信息及最新動態進行溝通,以加強雙方干警相互間的配合。

三、進一步完善交通巡回法庭工作的對策建議

(一)創新調解方法,形成化解糾紛合力。一是構建“一元引導,多元互動”調解機制。建立以司法調解為主導,與交警調解、人民調解良性互動銜接,并與醫療、保險機構等相關部門密切溝通、銜接,形成“一元引導,多元互動”多元化解決糾紛新機制。由交通巡回法庭與事故中隊、基層司法所建立交通事故案件協調化解聯動機制,在交通巡回法庭內設立訴調對接工作室與人民調解工作室。事故賠償糾紛發生后,先由交警進行行政調解,對調解不成或只達成部份調解協議的案件,由交警移送或當事人申請交通巡回法庭受理。交通巡回法庭則予以訴前預立案,直接調取交警前期工作的相關信息資料,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調解,對交警已形成的調解內容予以法律確認,對未達成協議的事項再行調解,創新法院、交警與當事人之間的零距離無縫調解機制;對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較大、爭議較大,雙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及發生于村道、事后報案或意外事故導致交警對事故責任難認定甚至無法認定的特殊交通事故糾紛,結合人民調解的地緣、人緣優勢,邀請村調解委員會或基層司法所協助參與調解;同時,與醫療、保險機構及時溝通、銜接。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巡回法庭與交警及時與醫院溝通,督促肇事方預付相應的醫療費用,并通知保險公司預賠相應的交強險款項,保證受害方獲得及時救助。 二是創新QQ群網上便捷調解模式。由交通巡回法庭法官與涉案保險公司人共同設立QQ群,借助網絡信息化的快捷、便利優勢,與保險公司保持在線互動,通知開庭,協商調解方案,通過遠程媒體溝通增強調解意愿,進一步提升案件調解的成功率。

(二)創新法律宣傳方法,提高宣傳針對性。一是共同開展巡回審判進企業、進校園活動。由交通巡回法庭在交警部門的密切配合下,選取酒后駕駛、超載、闖紅燈等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件,共同到出租車公司、公交公司、長途汽車站以及學校等單位開展巡回審判活動,通過活生生的實例提高廣大駕駛員以及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二是聯合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周”活動。由交通巡回法庭聯合交警部門不定期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周”活動,認真接受群眾咨詢,主動發放宣傳材料,進一步提高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

法院司法救助總結范文6

一、隊伍建設現狀

*縣法院建于1955年4月,至今已有52年的歷史,隨著時代和社會的發展,*縣法院的各項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及物質裝備建設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進步。目前現有在編干警66人,由維、漢、回、哈四個民族組成,其中維吾爾族35人,占全院干警總數的53.03%,漢族27人,占全院干警總數的40.91%,回族3人,占全院干警總數的4.09%,哈薩克族1人,占全院干警總數的1.52%;大專以上文化程度64人,占全院干警總數的96.97%;黨員44人,占全院干警總數的66.67%;干警中副處級干部2人,正副科級22人,具有審判員以上職稱40人,院機關設有行政辦公室、政工科、研究室、監察室、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刑事庭、監督庭、執行局、法警大隊十二個庭室,下轄火車站、魯克沁兩個中心人民法庭。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如何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為新農村建設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成為*縣法院工作中面臨的十分重要的課題。

二、充分認識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自覺服務的意識。

站在全局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縣是農業大縣,絕大多數人口分布農村,農村人口占的比例大。城鄉發展不平衡,城鄉之間還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事實證明,沒有廣大農村鄉鎮的全面發展,*縣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也不可能完全實現。因此,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戰略任務。為盡快縮小城鄉差別,努力實現城鄉一體化,縣委根據*縣實際,提出了“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城鄉聯動”的方針,抓住農民持續快速增收,提高農民素質,培養新型農民和加強村鎮建設改善人居環境三個關鍵環節,堅持政府主導、群眾主體的原則,建立多種模式,分類指導,推進三產聯動,實現農業產業化、新型工業化及城鎮化“三化”互動,最終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大融合、大發展,從根本上縮小城鄉差距??h法院立足*縣工作實際,從區情、縣情出發,以與時俱進的思想觀念、飽滿的精神狀態、高昂的工作熱情、務實創新的工作作風,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保駕護航,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服務新農村建設,積極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前,*縣新農村建設正在全縣鄉鎮按計劃分步實施,扎實有序鋪開,發展勢頭良好。自治區已將*縣列為新農村建設試點縣,將連木沁鎮列為試點鄉鎮,將連木沁巴扎村列為試點村,同時*縣確定魯克沁鎮、吐峪溝鄉、迪坎鄉為全縣試點鄉鎮,另外還確定了3個示范村,20個建設村??h法院應抓住這一有利時機,乘勢而上,加快發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搞好各項審判工作,積極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為新農村建設貢獻力量,并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維護農村社會安全穩定,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穩定是前提和基礎。依法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確保社會穩定是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務??h法院必須繼續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認真貫徹中央關于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部署,堅決打擊農村黑惡勢力犯罪,重點打擊以及其他坑農害農,制售假農藥、假種子、假化肥、劣質生產資料和農機具,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犯罪,保障農村群眾安居樂業。運用刑法武器,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投毒、故意傷害等刑事犯罪,做到從重從快,切實增強農村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二)切實加強訴訟指導,確保農民群眾正確行使權力。針對*縣農民群眾文化程度、法律意識的現實情況和土地、鄰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農副產品購銷等案件的多發性,不斷加強和改進訴訟指導、舉證規則和訴訟風險提示及法律釋明工作,通過網上立案、巡回法庭等方式及時受理農牧民群眾的各種訴求,耐心向當事人講解有關的訴訟常識,告知其法定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提示其訴訟可能存在風險。善于做群眾工作,善于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農村當事人講理釋法,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理解法律,對待糾紛。大力加強訴訟調解工作,充分發揮調解的作用,能調解的盡量調解,盡量以調解的方式結案,認真落實“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目標要求,把握好涉農案件當事人利益的均衡點,提高調解水平。鄉鎮基層法庭要充分發揮前沿陣地作用,大力推行上門立案、電話預約等便民服務措施,把庭開到田間地頭,邀請村干部或基層人民調解員參加調解,就地化解矛盾,努力做好法律服務和法律宣傳等項工作,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爭使矛盾和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真正做到定紛止爭,維護*縣農村的社會穩定和諧。

(三)妥善快速審理好涉農案件及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農村建設、農業發展和農民生活有著特有的規律和特點,涉農訴訟糾紛針對審判效率也有著特殊的要求。特別是對于具有農業生產季節性強等因素的案件,如每年3-5月間,*縣各鄉鎮農村出現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不斷,當事人到*縣法院后,因時值春耕季節,應快立案、快審判、快執行,盡量簡化訴訟程序,減少訴訟時間,使農村當事人盡快從訴訟紛爭中解脫出來,確保農時,不誤生產。另外,每年不少的農民工進城務工,老板拖欠農民工工資案時有發生,一到年終,農民工拿不上錢,到*縣法院訴訟的也比較多,法院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給予高度重視,優先辦理,快審快結,確保農民工能夠及時地拿到工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主體是農民,而活躍在城鄉各地,從事各行各業的農民工則通過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有效實現形式,發展農村經濟,促進鄉村文明,已經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生力軍。努力加速“農民變工人”、“農民變市民”進程。向農民工廣泛宣傳,普及勞動法等基本法律知識,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在廣大的農村,通過加大對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廣泛宣傳,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如何解決,教會他們如何依法維權,讓他們知道只有通過合法正當的途徑,才有可能成功地維權,討回自己的工資,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四)落實司法為民要求,方便群眾訴訟依法維權。司法為民是*縣法院的工作宗旨。把司法為民的要求落實到廣大農村,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服務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司法為民方面,一是要方便農村群眾訴訟,從立案、繳費、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入手,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困難農牧民,依法予以減、緩、免交訴訟費,確保當事人能夠打得起官司;切實保證當事人法定的各項訴訟權利,確保有理有據的當事人能夠打得贏官司,體現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人文關懷。為農民當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務,進一步推行小額訴訟速裁制度,大膽改革民事審判方式,繼續加強速裁法庭工作,實行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雙方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涉農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化辦案程序,降低訴訟成本,縮短辦案周期,提高審判效率,方便群眾訴訟,減少當事人訟累。大力弘揚“馬錫五”審判方式,針對*縣轄區面積大、邊遠鄉鎮農民訴訟不方便的特點,因地制宜,堅持巡回審判制度,每年制定巡回辦案計劃,每月選取土地承包合同、贍養、撫養、相鄰關系等農村群眾十分關注、社會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件2-3件,排期開庭到鄉鎮、村委會,巡回辦案,就地審理調解宣判,以案說法,對農牧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為農忙或邊遠村隊來往不便的農村群眾打官司提供便利條件,讓農牧民群眾實實在在的感受到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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