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資金股權投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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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金股權投資范文1

這一切,是在以民營醫院為主體、市場化為主導、競爭充分的醫療服務市場格局下完成的。

與其他地區相比,宿遷今天這個以民營為主體、市場化為主導的醫療服務供給格局在“使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方面并不比那些公立醫院占主導地位的地區差。就這個意義而言,宿遷已經不再需要公立醫院。

宿遷市縣、區政府成立衛投中心的原因,不是因為宿遷需要重建公立醫院,而是為了拿到上級政府“補供方”的財政投入資金,這些財政資金原來的去向是“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而宿遷已基本實現了醫療機構民營化。于是乎,上級政府竟然以此為由,拒絕把這些財政資金投入到宿遷。宿遷感到不公平,想要拿到這筆資金,所謂宿遷“新問題”正源于此。

新醫改的根本目標是“使所有人民群眾都能享有基本的健康權利”及“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立醫院也好、民營醫院也罷,哪種辦醫形式更有利于實現上述目標,我們就應該采取哪種形式。顯然,投入到醫療衛生事業的財政資金是服務于這一根本目標的,而并非僅僅為了養活公立醫院,更不是為了讓某些部門謀取自身利益和權力。由這樣的視角我們就會清楚地看出,宿遷今天遭遇到的問題,將我們現行行政體制所存在的弊端、將所謂的“補供方”政策所存在的內在矛盾真真切切地體現了出來。

宿遷不需要公立醫院,絕不意味著宿遷城鄉居民不該“享有基本健康權利”。沒有公立醫療機構可供投入,財政資金的投入方向就應該是增加城鄉居民醫保財政補貼,即所謂的“補需方”。要知道,宿遷的新農合人均籌資額還處于全國較低水平,財政若有能力,更應該投入到新農合中去,那對城鄉居民來說,是實實在在的好處。

更為根本的問題是,除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等需要政府直接舉辦的醫療機構,大部分地區并不需要政府投資興辦公立醫療機構。高州人民醫院等公立醫院的成功實踐已經表明,即使是公立醫院,也不需要政府直接投資。

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財政“補需方”比“補供方”公平得多、也有效率得多。不管是公立醫院還是民營醫院,均應該通過提高醫術、改善服務、降低收費等一系列公平競爭手段,通過吸引患者來間接賺取財政補貼。簡言之,在“補供方”的情況下,醫院只要讓行政主管部門滿意就能夠獲得盡可能多的財政補貼,而在“補需方”的情況下,醫院只有讓患者滿意才能掙到足夠多的收入。

顯然,讓包括財政補貼在內的醫保資金跟著患者走,讓各類醫院通過公平的市場競爭,爭取患者從而獲得收入,更有利于解決看病難和看病貴問題。

此外,所謂通過政府直接補貼公立醫院,從而保障公立醫院的公益性,實際是經不起推敲的說法。

當然,我們理解宿遷的無奈。地方政府沒有能力改變凌駕于其上的行政體制和醫療衛生體制,它甚至很難拿到那筆定向投入于公立醫療機構的財政資金,更遑論主動提出變更這筆資金的用途,由“補供方”變更為“補需方”,盡管這樣做更簡便、更有效率,而且也更符合宿遷城鄉居民的利益。

也許是不得已,宿遷市政府試圖通過參股、借款等形式,將財政資金投入到民營醫療機構中去。

不過,這種做法存在許多困難和障礙,以及潛在的危險。

首先,政府若以借款形式將財政資金投入到民營醫院,借款是否收息?收息謀利尤其是從醫療機構謀利不是政府該干的事,無息借款意味著財政補貼私人,必然成為人人爭奪的肥肉,從而容易滋生腐敗;其次,若以股權形式投資,非營利機構本就不會分紅,那所謂的國有資產增值根本就沒有道理,連國有資產保值都是很不靠譜的事;再次,作為社會管理者和醫療行業的監管者,政府自然擁有通過法律手段、以及適當的行政手段,保證醫療機構維護社會公益的權力,并不需要通過股權投資來謀求這種權力。而如果政府通過股權投資介入民營醫院的管理層選擇和經營管理決策,那完全是用己所短,取代民營醫院所長,必然會遭遇民營資本的抵觸。同時,也會極大地打擊社會資本進入醫療行業的信心。

更為關鍵的是,假如宿遷各級政府通過參股獲得了醫療機構的控股權,并通過這種控股權獲得醫院的人事任免權和經營決策權,所謂的民營醫院實質上就重新倒退成傳統的公立醫院。如此一來,宿遷醫改后自然實現的“管辦分開”格局就會喪失,“管辦不分”歷史就將重演。如果這樣,可以斷言,宿遷醫改可謂功虧一簣。

我們當然不希望看到這樣的局面。

財政資金股權投資范文2

過去30年世界經濟快速發展,但也由此導致了很多問題,并迫使各國政府不斷加強對經濟的干預。政府就像經濟危機的救世主,認為自己能拯救世界經濟。但實際上,這種拯救只有短期效果,只是將經濟危機的爆發推遲而已,并不能消除危機,反而會使危機越來越嚴重。世界從未像今天這樣,如此需要重申經濟自由的意義;中國也從未像今天這樣,如此需要強調經濟自由的保障。中國正處于經濟轉型升級的攻堅期,在此階段,如何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明確政府行為的邊界,努力營造良好的、公平正義的市場經濟環境?弗里德曼的智慧也許值得各級政府借鑒。

幸運的是,我們的中央政府已經看到了市場機制的重要性。7月23日,在湖北省武漢市主持召開的部分省市負責人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要進一步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形成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他再次強調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要把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作為下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取向,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著力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要進一步提高宏觀調控水平提高政府效率和效能,以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為抓手,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對于股權和創業投資行業來說,自由市場機制更加重要。股權和創業投資行業無論在國外還是國內都屬于一個市場充分競爭的領域,雖然在其發展的過程中或多或少地會出現這樣那樣的不規范行為,但都可以通過市場的自動調節加以糾正。對于偶爾出現的結構性泡沫和市場失靈現象,也只有通過經濟手段加以引導,才能取得最好的政策效果。

財政資金股權投資范文3

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一般被認為由于自帶“官范兒”身份而與一般的市場化基金不同。

但事實并非如此。含著金湯匙出生的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確實在信譽度和投入項目等領域有自己的天然優勢,但優勢同時也是劣勢。例如長年以來大眾對政府信用的傾斜,對政府投資“只賺不賠”的慣性思維,這其實都對政府投資引導基金近年來的發展帶來了影響。

打破慣性思維

政府引導基金和政府投資基金,這兩個看起來極其相似的專業名詞之間的關系,很多即使是在財政部門工作多年的“老財政”,也不一定很清楚。

廣東省財政廳財政科學研究所許航敏博士表示,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是體現政府意志的新型政府投融資平臺,主要通過引導基金、產業直投、PPP等業務實現政府投資引導的目的。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應做出相應定位,即“國有股權和閑置資產的投資管理、政府的市場融資平臺、政府的投資顧問”,真正成為政府的“投資理財專家”。而這種做法,在廣東省的很多區域早就已經推行多年。

但政府投資基金是否應該同時具有引導和投資兩方面功能?山東某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經理表示,這兩點在工作中應當嚴格分開。“從市場意義上講,政府投資基金和其他市場化運營的投資基金沒有根本性的不同。尤其是在產業直投方面,選擇的業務和項目與其他市場化基金應當是完全相同的?!?/p>

當記者問及既然是政府投資基金,是否確實如一些號家所說,要比市場化基金的投資領域更加“靠譜”時,該基金經理對此表示理解,但否定了這一推論:“我理解這種想法,政府投資基金畢竟是政府的錢,那么政府的錢也就是納稅人的錢。拿著納稅人的錢去投資,確實有一些專家,包括一些領導也對這種做法有過意見?!?/p>

他表示,在政府投資基金成立初期,一些主管領導甚至給投資基金設下層層關卡,“比如,首先有些領導表示這個投資基金‘不能賠錢’。我說既然是市場行為,就要服從市場機制,如果投資失誤就得認賠。其次,有些領導說那好有賺有賠,先讓和我們一起的社會資本賠,然后我們再賠。或者讓社會資本賠大頭,我們賠小頭?!?/p>

“那誰還和你一起投?!彼硎?,最初的這種“保底”政策,給政府投資基金和社會資本之間的合作造成了很大影響。而且在看到政府投資基金也像普通基金一樣會“賠本”之后,社會資本就逐漸降低了對政府投資基金的預期。

“我覺得這是一件好事?!彼硎荆罢顿Y基金和普通基金不一樣,這是首先要破除的一個迷信。說的很簡單,但我們花了很長時間做這件事?!?/p>

那么政府投資基金如果從定義上和普通社會資本掌握的引導基金沒有過大的區別,那么它的優勢是否就不存在了?事實并非如此。

多重定義

除了和市場化投資基金擁有相同的直投屬性,多地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員均表示,政府投資基金的另外一個重要屬性,就是產業引導屬性。

“有些同行會以我們的投向作為接下來地方經濟發展的一個參數。”該基金經理表示,由于政府投資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屬于政府行為,它所投向的產業會引導其他基金,尤其是產業投資基金向該產業明顯傾斜。

“其實我們有時候也挺煩惱的。”他表示,政府投資基金從根本上來說也是逐利的,它雖然不像一些基金投入的那么激進,但試探性的投入也是必須的?!岸艺f實話,基金的項目盈利比例并不像外界宣傳的那么高?!彼f,在過去的兩年里,盈利的項目基本上只占投入項目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雖然如此,由于基金的高回報率特點,即使是這樣,在業界中該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的投入產出比也遠高于同行。但一些跟投的基金就沒有這么幸運了。“所以也有一些基金抱怨說我們‘坑’了他們,我們也很無奈?!?/p>

引爆,并非支撐

從今年全國“兩會”時期的經濟方針和政府工作報告中,我們都能明確得到一個信號:我國的經濟,處于一個減速階段。也正因此,各地都在尋找一些手段,讓財政收入不至于有明顯的下降。

但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是否是一個財政收入保值增值的手段?本期采訪到的JL位基金經理均表示,不要對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有這么重的期望,它只是一個經濟的“引爆”手段,而非“支撐”手段。

總體來說,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是一個讓財政收入增收的點,但在此基礎上,它不可能成為地方經濟長期的、穩定的收入來源。

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所投放的產業卻很有可能是地方經濟未來的起爆點。或許就像文初廣東省一些地方財政對政府投資基金的定位一樣,它的目的只是通過業務實現政府引導投資,但地方經濟之路,他們只是,也只能是開了一個頭而已。

2015年6月30日,重慶市舉行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專題匯報會,市長黃奇帆在會上對重慶市在這方面的經驗進行了總結。

財政資金股權投資范文4

(一)高新技術產業快速發展,為投貸聯動提供了基礎

近年來,寧夏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迅速,在促進優化產業結構,輻射帶動區域發展,培植產業集群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高新技術發展對融資服務提出了新需求,為開展投貸聯動提供了標的。

(二)金融與科技結合日趨緊密,為投貸聯動創造了條件

近年來寧夏金融發展迅速,金融業實現增加值占GDP比值逐年升高,本地法人金融機構實力也不斷提升,科技與金融的結合日趨緊密。一是商業銀行紛紛設立專業性科技支行,支持科技企業發展。近年來,寧夏銀行業機構共組建科技支行4家,結合科技企業輕資產、高成長性的特征,創新支持各類科技企業加快發展。二是組建綜合性科技金融服務平臺。政府每年拿出一部分科技資金建立擔保資金池,商業銀行按照大10倍提供融資擔保貸款。同時,對企業貸款開展研發活動給予貸款貼息和擔保費補貼,形成政府、企業、銀行、擔保公司風險分擔合作共贏機制。三是各類股權投資機構與銀行的合作日益增多,近年來自治區、各市財政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創新創業投資等政府性引導基金,已經開始涉足投貸聯動,通過對投資項目進行篩選和推薦,根據綜合成本和期限的要求,編制整體投融資規劃,與商業銀行開展戰略合作。

(三)政府相關政策落地,為投貸聯動營造了良好環境

近年來,自治區相繼出臺的《關于印發寧夏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關于寧夏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實施方案》、《自治區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寧夏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文件,為科技型企業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政策基礎。

二,投貸聯動探索中存在的問題

(一)投貸主體均在銀行端,缺乏有效風險隔離

從投貸模式看,投貸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決策均集中于銀行,易加大風險集中。尤其是缺乏集團專營機構的中小銀行,其投、貸運作僅是在銀行內部由不同部門負責,而同一機構部門風險文化大體趨同,對風險識別存在一定的局限;加之投貸主體缺乏獨立性,影響資金獨立運營、獨立決策、獨立核算,難以有效隔離投資風險與信貸風險。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傳統上缺乏熟悉資本市場的人才,對初創型企業的風險評估技術尚處于起步階段,如何有效管控投資風險對商業銀行來說是一個較大的考驗。

(二)銀行缺乏股權投資資質,難以實現真實股權投資

在國內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現行體制下,商業銀行從事股權投資受到法律和監管規則的限制。俯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限制了商業銀行以自有資金直接進行對外開展股權投資。盡管商業銀行理財資金以曲線方式規避監管開展了部分股權投資活動,但理財資金很大程度上尚未打破剛性兌付,風險容忍度較低,導致開展的股權投資普遍為明股實債模式,若沒有財政資金進行風險緩釋,很難做大投資規模。另一方面,銀行本身作為“投”的主體不合格,通過復雜的交易結構來實現直投,關聯主體多、鏈條過長,容易造成監管上的盲點。

(三)銀行審慎經營理念阻礙投貸聯動業務發展

傳統的銀行信貸文化強調低風險,追求穩定的回報率,尤其是在經濟下行的宏觀環境下,不良風險持續暴露的壓力促使商業銀行維持更加穩健的經營。在此背景下,銀行機構在選擇融資支持企業時,更加注重其盈利指標,并且多數銀行傾向于在存量信貸客戶中擇優追加支持。這一經營理念實際與風險投資的初衷有所背離,很多高科技創新企業尤其是初創期企業具有高成長性,但其早期的盈利狀況并不樂觀甚至持續虧損,按照商業銀行的準入標準,該類企業融資需求難以被覆蓋。如何平衡股權投資的覆蓋面和資金風險管控是商業銀行面臨的一大考驗。

(四)區域金融環境有待繼續完善

地方金融要素市場發展滯后,投貸聯動缺乏必要的退出渠道。投貸聯動最終需要實現股權的成功退出并獲取收益,但寧夏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正處于起步階段,市場活躍度較低。同時,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和體系發展滯后。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在金融領域實力不強,為創新型企業、科技企業提供專門服務的擔保、交易、法律咨詢的專業機構更少,金融中介服務發展滯后,可能使投貸聯動具體操作面臨一定障礙。

三、加快推動投貸聯動業務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和監管法規

一是建議加快修訂俯業銀行法>等法律規范,特別是《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等一系列不適合當前銀行機構未來創新方向的條款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向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為商業銀行開展“自投自貸”模式的投貸聯動業務破除法律障礙。二是加強對商業銀行股權投資及關聯貸款的監管,如采取比例控制等原則,對商業銀行投資總規模和集中度進行相關限制,同時借鑒國際經驗,按實際投資額提取一定比例的撥備,并以商業銀行資金占整個股權基金的比例調險資產計量權重,以達到加強風險管控的目的。

(二)建立健全配套體制機制

一是加快設立各層級政府背景的產業引導基金,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放大作用,撬動社會資本流人,合作建立面向各類特定產業主體的股權投資基金。二是鼓勵區域內風投機構,特別是政府背景風險投資機構,加大對轄區內創新型企業的股權投資力度,為銀行與風投機構合作開展投貸聯動業務營造外部環境。三是完善投貸聯動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完善投貸聯動的風險補償機制。對開展投貸聯動的商業銀行給予一定的投資風險緩釋措施或貸款損失風險補償,撬動更多銀行參與投貸聯動模式。四是加快發展區域股權市場,利用好基金類金融工具,引導更多資金參與投貸聯動業務。同時要抓緊培育科技企業融資相關的專業中介機構,優化區域金融環境。

(三)鼓勵商業銀行規范有序地開展投貸聯動試點

可選取地方法人銀行機構,以“貸款跟進”、“財務顧問”探索開展投貸聯動,與股權投資機構開展更深入的業務創新。條件成熟后,積極爭取國家層面的試點,以本地法人銀行集團設立股權投資性質的子公司,實現集團內投貸聯動。[本文轉自WWw. dYLw .nEt 財務管理畢業論文]

財政資金股權投資范文5

一、收入類納稅調減項目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等應該作為納稅調減項目,主要包括:

(一)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二)免稅收入

新企業所得稅法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本身即不構成應稅收入,而后者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屬于稅收優惠項目。具體包括以下四項:

1.國債利息收入,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減計收入

減計收入項目包括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其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其中,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四)減免稅項目所得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項目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六)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扣除類納稅調減項目

(一)特殊項目計稅成本

.因視同銷售、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一控制的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的資產,其資產的計稅成本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往往高于其會計成本,如果企業根據會計準則的要求,按賬面的會計成本計提折舊或攤銷,則會造成因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而多繳了所得稅。

(二)以前年度未抵扣部分可結轉扣除的項目

1.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結轉扣除。

2.超過工資、薪金2.5%的職工教育經費未抵扣部分,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當年應納所得稅額,當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4.境外已納稅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的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5.企業股權投資損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明確,在2007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但企業所得稅法對此尚未做出明確。

(三)加計扣除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一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二是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四)工效掛鉤

企業本年度動用以前年度工資節余部分,因以前年度工資基金已作調增處理,故本年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三、資產類納稅調減項目

(一)固定資產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具體包括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二)無形資產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四、以前年度提取的減值準備本年轉回

以前年度提取的各項減值準備已作納稅調增處理,本年度部分或全部轉回,需作納稅調減。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應計提應收賬款減值準備、短期投資減值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等八項減值準備。而稅法規定,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所以在計提年度,企業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在以后年度轉回時要作納稅調減處理。

五、本期已轉銷售收入的預售收入的預計利潤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將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其結轉的預售收入已按稅收規定的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應作調減處理。

六、其他納稅調減項目

1.實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發生稅法上的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銷售收入、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收入、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會計核算與稅收規定不同產生的差異要作納稅調減;

2.實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以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會計核算與稅收上的差異作為納稅調減項目;

財政資金股權投資范文6

“基金”已是當下最時髦的金融名詞之一。各類“基金”不僅僅是一種金融投資和獲取利益的工具,其觸角更是深入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近年來,我國各級政府也開始介入基金市場,借助基金模式搭建政府融資平臺,推動金融創新和產業創新的融合,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區域經濟發展,實現保持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的特定經濟和行政目的。基金市場不斷發展壯大,但是基金運營管理的風險仍值得特別關注和研究。因此,本文結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的優劣分析,探討政府投資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關注的法律問題及建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及優劣分析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四種:公司制、信托制、契約制和有限合伙制。從法律規定與實踐運作經驗角度分析,四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和不足具體如下:

(一)公司制。即按照《公司法》組建投資公司,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會與監事會,再由董事會委任某一投資管理公司或由董事會自己直接來管理基金資產。該類基金的優點:一是具備較完整的公司框架、組織結構和規章制度,普遍運營比較規范;二是投資人成為公司股東,私募基金重大事項和投資決策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且受到《公司法》保護,因而投資比較放心。不足之處:一是投資者籌資壓力較大且可能閑置。因按《公司法》規定,投資公司首次繳付的出資不少于注冊資金的20%,其余必須在5年內募足,且在5年內何時募足必須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投資者必須按時籌資。而在無合適項目時募集來的資金可能成為閑置資金。二是存在雙重稅賦問題。公司制基金股東,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組織。基金公司進行權益性投資獲得股息或財產轉讓所得時,基金公司首先要繳納最高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這部分所得在股東分紅或股東再轉讓私募股權基金公司股權時,還要再次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股東是企業,還可能要再次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這就意味著PE基金一項收入至少要由不同主體繳納兩次所得稅。三是基金管理人承擔有限責任,不利于建立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激勵制度,不利于調動基金管理人進行項目投資運作的積極性。

(二)信托制。即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簽訂協議組織一個信托計劃,并成立信托公司管理籌集的資金,信托計劃實際上就是信托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具有特定資質的信托公司專營。同時,信托公司一般不負責基金管理,而是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費和業績提成。該類基金的優點在于信托產品是一種標準的、受到較嚴格監管的金融產品,投資者保護程度相對較高。不足之處:一是信托公司取代原始投資者行使投資者權利,從而徒增一層法律關系與一個中介費用;二是信托產品只能一次性募集,會出現暫時的資金閑置。

(三)契約制。即基金管理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委托協議,為投資者提供委托理財服務。一般不依照《公司法》成立公司,也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處于一種“暗箱操作”的狀態。該類基金的優點:一是投資決策的效率一般較高。投資者只是希望委托專家理財,一般對基金運營及重要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受托管理機構集基金資產經營權、所有權和處置權于一身,可自行決策投資產品;二是基金運作一般采取“一事一議”,具有節稅效果。不足之處:投資者只能主要依據發起人事先擬定的契約來約束受托管理機構,基金本身無法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但是契約關系不夠穩定。容易滋生法律糾紛,司法實踐中對保底條款認識不一,可能會被認為是擾亂金融秩序而被認定無效,不利于各方權益的保護。因此,此類基金在實踐中有逐漸萎縮之勢。

(四)有限合伙制。即依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私募基金。該類基金的投資者能夠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資金并承擔有限責任,而不具體負責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則以少量資金介入成為普通合伙人并承擔無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資金的運作與管理,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收取管理費。該類基金主要有以下優勢:一是避免雙重納稅。合伙企業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獨立的納稅單位,因而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待遇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即自動享有。投資者只需按照應分得的投資收益繳納相應的所得稅,二是資金募集靈活方便,可避免資金閑置。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币话悴恍枰淮涡岳U納出資。國外此類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經常采用call capital機制,即基金在決定投資項目之后,給投資人一個撥付資金的時限,投資者只要約定的時限內,向基金撥付資金即可。這樣意味著如沒有選好投資項目,可暫行不出資,因而能夠較好地避免資金閑置問題。三是激勵機制比較完善。按照有限合伙基金的利益分配機制,有限合伙人雖然投入99%的資金,但只能分得80%左右的利潤,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雖然只投入1%的資金,但能分得20%左右的利潤。這樣能夠有效激勵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去實現基金增值。而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利于增強基金管理人的責任心,促使基金管理人盡心盡力地管好用好基金。四是投資者權益保護較為妥善。有限合伙協議一般都設定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披露經營信息及投資者隨時查閱會計賬簿權利等內容,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管理人選擇的投資事項進行審議,多數以上通過方能形成投資決策,避免了投資決策草率和獨斷;基金管理人定期披露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信息,能夠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強化了有限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人的監督,更加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因此,在實踐中合伙制被認為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優選擇。

政府投資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關注的問題及建議

當前我國大力發展私募股本市場或產業投資基金,各地政府也紛紛參與主導設立了創投引導基金。北京市在電子信息、高技術服務、生物醫藥、

新能源與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業等領域,探索設立或正籌劃設立“北京服務?新首鋼股權投資基金”、“北京創新?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投基金”、“小城鎮建設發展基金”等北京市探索設立或正籌設多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投入約13億元,籌集社會投資約110多億元的基金規模,積極扶持相關產業、領域的大發展。當然政府投資設立私募基金一般不在于追求高額利潤,而在于實現特定的經濟和行政目的。但是政府部門作為行政機關,直接介入市場經濟活動,參與社會投資主體的商務談判等,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從防范和化解政府投資行政風險的角度,政府在運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規范私募基金設立程序和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2005年11月,國家發改委牽頭十個部委共同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暫行管理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備案監管進行了具體規定,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2006年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有限合伙企業擁有了合法地位。因此,政府投資設立基金在組織形式,原則上可以選擇公司制、信托制、契約制和有限合伙制中的任何一種,但是從上述對四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和不足分析看,建議可以將有限合伙制作為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的首選模式。

(二)基金投資期與回收期的確定。

基金投資期與回收期的設置是國際上產業投資基金的通行做法。政府設立產業投資股權基金雖然不是為了追求高額利潤,但是也應當設定合理的投資期和回收期。因為投資期固定能夠有助于促使基金管理人及時選擇適合的投資項目、提高投資效率,同時可以限制基金投資者所承擔的出資責任。投資期和回收期是計算基金管理費的基礎,政府要想用少量的財政資金吸引其他社會投資者,應當充分考慮其他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問題。從國外經驗看,基金管理費的收取基數,在投資期通常是基金投資者認繳的資金總額,在回收期通常是基金投資者實際出資總額。因此,政府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時,應當考慮是否設置基金的投資期和回收期及具體時限。如以基金存續期10年為例,投資期可設為7年,回收期為3年。

(三)基金收益分配機制的確定。

基金的收益分配既關系到基金投資人的投資安全,又關系到對基金管理人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問題,因此通常是基金(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談判的重點問題之一。按照行業內通行的做法是,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以8:2的比例享有相關績效分成。對于政府引導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來說,因政府為實現推動區域發展、產業發展等特定經濟目的,一般可不注重收回投資,但是可以將有關投資收益作為平衡其他社會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的調節器,激勵基金管理人努力實現政府特定的目的。如政府可與基金管理人約定,當基金收益高于預期目標(一般可設定為10%)以上時,政府投資應分得的收益成立政府推動產業發展“資金池”,這些資金既可以持續地跟進對基金后期的滾動投資,也可設定獎勵基金,以此作為定期考核、評估基金績效時對基金管理人的獎勵基數。當基金收益低于預期目標時,政府可不提取投資收益,適當讓渡給其他投資者。

(四)基金退出渠道的選擇。

“退出決定進入”是PE投資行業奉行的最高“法則”。PE投資基金的收益方式或目的就是要實現循環投資,即“投資――管理――退出――再投資”的循環過程,其中退出是實現資本循環流動的關鍵環節,這也是政府投資設立PE投資實現政府資金“以小博大”的主要動因之一。只有建立暢通的退出機制才能為私募基金提供持續的流動性和發展性,更好地實現投資者出資投入基金的目的。因此,在基金作出投資決策前就應當充分考慮退出渠道,甚至在政府引導設立基金之初時就應當根據退出渠道設定合理的基金存續期限。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國私募基金主要有首次公開發行(IPO)、并購、回購和破產清算四種退出方式。在政府設立PE投資基金運作過程中,政府雖然對基金投資決策有一定話語權,但是政府并不是控股的投資者,基金運作的風險對政府來說實際上難以控制,因此,建議政府不必要限定基金的退出渠道,可以同意基金采用任何合法的退出機制,以此激勵基金管理人運用適當的退出渠道來實現相應的投資目的。

(五)建立高效便利的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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