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倫理與法律的區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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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倫理與法律的區別

工程倫理與法律的區別范文1

全文共6288字。

如果說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著石頭過河”的方法,居于指導地位的是實用主義、經驗主義和功利主義 思想的話,那么,我們有理由可以相信,2001年最高法院肖揚院長提出要樹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則可以說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這一要求的提出,彌補了前期法院各項制度建構和改革理念準備不足的缺憾。同樣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僅在低層面上推進,而未注意到系統改革的跟進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帶來的效用正在逐步減弱。最高法院提出的《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應時出臺,這涉及法院審判主體改革問題,屬于諸項改革的關鍵之處,屬“點睛之筆”。因為在各項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維方式的準確定位,無疑是法官隊伍職業化的重要一環。筆者擬從法官思維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對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現狀及原因的分析,進而探索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應具備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問題,并借拙文為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工程添一磚瓦。

一、 法官思維方式的概念

先來了解一下思維的定義。所謂思維,一般意義上應該指依照邏輯推理來觀察、認識、判斷的客觀事物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并以語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現 。

目前許多學者分析論證時往往將法官思維方式與法律思維方式等同起來,筆者對此不敢茍同,因為法律思維方式,可以說是最近幾年才被我國法理學理論界學者從西方法學引進并加以闡述的概念,它是指人們在長期法律實踐過程中,隨著對法律品性認識的不斷提高,系統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漸形成的法律思維方法??梢哉f,法律思維的形成是法制(治)進化的標志,因而它要求人們使用法律思維方式來理解法律規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實。說到底,它就是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職業法律群體的科學思維方式。法官思維方式則是指法官在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過程中,為了公正、公平地處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勢,它的踐行主體是法官,并不涵蓋法律職業群體,這類思維方式會隨著法官個體因素的不同、法官所處的時代背景和社會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異,是一種不斷發展和變化著的法官這一特殊群體的思維方式。

二、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的誤區及原因

記得有位學者說起過這樣一個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審理老年夫婦離婚案件時遇到一個難題,如果嚴格依法判決,房屋只能判歸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頭無家可歸。女法官腦海里想起自己是優秀黨員、“三八紅旗手”,于是決意將房屋一分為二判給兩方當事人。這樣的判決,在許多媒體或者老百姓眼里,無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決,甚至許多法官也會支持或同意這樣的判決。然而這其中也折射出當前我國法官的思維有一種平民式的實質性思維傾向。這里所謂實質性思維,又稱實質主義思維,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內容、目的和結果,而輕視法律的形式、手段和過程,也表現為注重法律活動的意識形態,而輕視法律活動的技術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實,而輕視法律內的邏輯。與其相對的是形式主義思維。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第一,在法律與情理關系上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為本”思想為指導來分析處理案件,其斷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則是“法本原情”、“原情論罪”,使每個案件的處理在規則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慮了事實的個別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與法律字義面前,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則作為依據,運用簡約、樸實的平民化而非職業化語言,依靠直覺的模糊性思維,而不是靠邏輯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違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規定也可以。這是反形式的思維。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釋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據目的需要進行“超級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傾向,把民意作為衡量判決公正與否的重要標準。而這種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實體輕視程序。傳統法官對糾紛的解決首先考慮實體目標,而非程序過程。

對上述我國法官思維方式存在的誤區,究其原因,筆者認為:

首先是泛倫理化思維方式的影響。中國是一個受五千年儒家文化倫理思想影響的國家,古代中國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和諧秩序,而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國人看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主要是一種倫理關系。把政治理解和構造為“倫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構造為倫理型法律。泛倫理化的思維方式深刻地影響著中國古代的法律實踐。并延續至今,道德倫理觀念可以說在每一個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導致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思維方式的泛倫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影響。所謂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問題)都僅僅從政治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觀察、思考并提出解決辦法。這里所說的政治立場、觀點和方法,是指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過程中所形成的定勢化的政治理論、路線、方針、政策。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對法律理論和實踐具有廣泛而深刻的影響,不僅支配著很多人對法律性質、任務的認識,而且對國家法律體制的構造、司法機關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風、司法人員的選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響。譬如,在對法律的性質的認識上,強調法的政治性質,而忽視法的其他屬性;在對法治的認識上,之所以強調法治,是認為法治是實現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務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獨立自存的價值;在解決問題的思路上,習慣于以政治運動的方式來解決諸如反腐敗、執行難等法律問題;在司法人員的選拔上,強調其政治素質,而忽視法律專業素質。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邏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而僅僅從政治的觀點和思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使法律認識和實踐蒙上一層濃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訴訟觀念的影響。主要是法律工具主義觀念。這種觀念片面強調法律是達到某種社會目的的手段,強調法律僅僅是治理社會的工具,忽視了法律作為最高標準的價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須服從合法性標準的指引。這一觀點的發展就是把訴訟程序作為實現實體的工具,強調了訴訟程序對于實體的有用性和訴訟程序的技術性。 程序工具主義理論影響司法界最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員養成“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同時,在片面的工具主義法律觀念的影響下,離開合法性這個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響。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趨勢、審判權易受到行政機關的不正當干預、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選機制不健全等方面。

綜上,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觀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導致我國法官存在實質主義思維方式的傾向,甚至在一些地區可以說是法官思維方式的主流。

三、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現代司法理念?現代司法理念是指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包括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等。 現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靈魂,是法律文化的積累,是司法客觀規律的集中反映,它雖然不包括具體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論,但它是促使法官這一群體向職業化邁進的總的指導思想。因此可以說,什么樣的司法理念,決定了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同樣法官的思維方式也反映了該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應是怎樣的呢?

簡單地說,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應是與大眾思維方式相對應的法律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方式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規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法律技術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思維方法。 一般認為,法律思維方式相對于大眾思維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種規范性思維方式。強調的是只有規范的行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思維方式不符合法律規范要求并作出不規范行為的人,發生糾紛或出現違法行為時,必然是以犧牲自己的利益為代價。

其次,它是一種站在人性惡的立場上思考社會現象和預測人的行為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律的出臺是以調節各種利益關系、克服人性的弱點為目的的,它強調人們思考一切問題應從人性“惡”的角度著眼,并通過法律去規范和約束,以防止各種“惡”的情況出現。

再次,它是一種求實的思維方式。它強調證據的重要性,這與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維方式有本質的不同,因為法官思考的問題總是時過境遷的事實,不能還原,法官也不能大膽設想,只能根據證據來分析、來判定。即法官必須以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四,它是一種利益性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治國家的法律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是為維護人的權利而制定的,從而滿足人們趨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強調利益基礎上權利義務的對待性。

最后上,它在審判活動中就是一種確定性的單一思維方式。這是指用法律思維方式思考某一問題時,對事實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斷,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斷。

既然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是法律思維方式中的一類,那么,它是否有獨特之處?一位與海瑞同時代的英國著名法官曾經說過,法官具有的是“技術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也就是說法官思維方式,是根據法律的專門邏輯進行的,這種獨特的思維方式是在現代司法理念的指導下,經過長期的專業訓練養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眾思維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職業群體思維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運用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也有學者將之稱為轉化性思維方式。

法律術語有三個功能,即交流功能、轉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許有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法官用大眾化的語言來分析、判斷不就更貼近人民群眾嗎?這是一個認識誤區。其實法律是一門專門的技術,其中法律術語則是這門技術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區別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術語可以幫助法官之間、法官和其他法律職業群體之間交流時及時抓住問題的要害,使爭議點凸顯,從而提高司法效率。轉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會現象,不論是具體還是抽象、不論是春秋大義還是雞毛蒜皮,經過法官的思維,都可以轉化成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機關公務員,它沒有必要通過貼近民眾來贏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與民眾保持一定距離,否則會使人們對司法的廉潔性發生懷疑。法律語言還能阻隔非專業思考方式的干擾,法律的發展日益與道德與政治因素相疏離,也主要是由于法律專業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動的專業化又取決于一種專門的技術知識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嚴守程序邏輯,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維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在思維中占據優先地位,法官以程序為依托進行思考。例如對足球“黑哨”事件,依大眾思維會考慮這些沒有職業道德的裁判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而這起事件讓法官來思考,則會考慮司法介入的程序問題,因為沒有相關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責任無異于空談。西方有法諺:法的生命在適用。這其實是和經典作家關于審判程序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的表述不謀而合。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是對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為理性選擇的保證;其三將是其作為國家與公民個體間聯系紐帶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進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觀事實的真。在科學研究中,學者們總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觀事實后下結論,在沒有發現真理的情況下,是不能也是不應當產生結論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動中,即使在影響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查證不清的情況下,法官仍然要對案件事實作出最終的判斷,因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對行為進行價值評判。法官當然要以合法性來思考問題,才能保證對每個案件均能做出及時的裁斷。他只考慮以證據推導出的案件事實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實的客觀真實性。因此,實際發生的事實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實”,法庭上的事實只是法庭上證據證明了的情況。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維遵循“保守”和“穩妥”。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認為:“國家法官只不過是講法律的嘴巴,僅是被動物,沒有能力削弱法的強制性和嚴格性?!泵绹蠓ü亳R歇爾則把法官說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說明了法官的思維方式應遵循“保守”和“穩妥”。

一切規則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實都是以前發生的,法官從來沒有執行過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見過明天發生的案件。法官對待社會問題也好,對待法律問題也好,其態度是保守和穩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樣預測未來、設計未來,過于激進地思考問題,這會使整個社會的法治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法官的權威來源于理性的思維、超然的態度和獨立的地位,他們從事法律活動具有被動性,主要表現為法官以“不告不理”為原則,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由于法官從事的是根據既有法律判斷現存矛盾和沖突的工作,而且他還必須運用法律術語在程序內進行思考。所以法官會在思維方式上表現為在分析處理法律問題時應當盡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則解釋和適用法律,以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而不是任意改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較為穩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維方式的這一特性與法律的內在品質──穩定性有著天然的聯系。

第四、法官思維方式具有規則性。也就是說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規則為標準而對于人們行為的判斷。因此,法律規則及其邏輯當然就成為了法官思維不可缺少的內容。規則性思維要求法官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雖然規則性思維并不絕對排斥情感因素,但它與道德思維、宗教思維的情感傾向有著嚴格的界限。道德思維是一種以善惡評價為中心的思維活動,而法律判斷是以事實與規則認定為中心的思維活動,因此法律思維首先是服從規則而不是首先聽從情感。法官也擁有情感并捍衛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規則的范圍內,在法律術語的承載下,來謹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問題。事實上西方法律家的技術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鮑西亞在威尼斯的法律規則之中運用嚴格的邏輯推理說服夏洛克放棄訴訟請求,兼顧了法律邏輯與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維方式是一種確定性思維,判斷的結論問題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

盧梭說過:“法律規定了一定行為與一定后果之間穩定的因果關系,將人類一定行為固定化、法律化了?!?法官的思維具有確定性是法律內在的品質──確定性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訴訟性質所決定的,訴訟的性質要求一方勝訴,另一方敗訴,所以法官的判決總是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法律必須對許多不允許妥協的問題作出決定。

工程倫理與法律的區別范文2

 

把系統論方法運用于法律領域的先驅者是控制論創始人維納。他在《人有人的用處——控制論與社會》(1952年)一書中,專章討論了法律問題。在他看來,法律的本質是一種信息通訊,是人們進行減熵努力的必要手段。運用這種手段可以消除紛爭和混亂,保持和提高人類社會的組織化程度。維納提出,“法律可以定義為對于通訊和通訊形式之一即語言的道德控制,當這個規范處于某種權威有力的控制之下足以使其判決產生有效的社會制裁時,更可以作如是觀。”“法律是以所謂正義得以申張、爭端得以避免或至少得以仲裁這樣的方式來調節各個人行為之間的‘稱合’過程的”。維納把法律的理論和實踐分為兩個方面:(1)關于法律的一般目的卻關于芷義的概念;(2)關于使這些正義概念得以生效的技術問題。他認為正義問題是一個道德觀念胡選擇問題,這種選擇在不同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會十分不同,但各有其必然性。在選擇的前提下,就要解決使它生效的技術問題——將道德原則法律化,即依照道德觀念對語言進行控制。作為人際澈訊形式之一的法律語言必須明確、無歧義、可重復,以使人們不致發生誤解和混亂(即一個給定社會的“熵”值不致增加),每個公民都能預先確定他的權利與義務,即使在與別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沖突時也不受影響。因此法律的技術問題就是通訊和控制問題。鍾納關于控制論的社會效用的觀點在今天看來或許被某些人指為保守,但是他明確地把法律分為正義選擇與技術處理兩個方面的見解,仍然沒有失去其方法論意義。

 

布爾丁(K.Boulding)的《糾紛的一般理論》是較早應用系統論方法的具有法理學意義的專著。書中提出了關于糾紛的各種理論模型并分析了它們在具體糾紛中的適用,具有較大的理論參考價值。例如他提出的“力量均衡曲線”描述了當事人互相服從的情形,對于我們認識法律的性質頗有啟發。但他在研究糾紛解決問題時,以完備的法律制度為背景,著重于對選擇的條件和要素進行分析,而沒有論及立法和司法廣瀨和子所著的<糾紛與法——用系統分析方法研究國際法社會學的嘗試》(1970年)一書,補充了布爾丁的究。作者以帕森斯的“行動系統”理論為核心展開分析,把法律實效性、糾解決過程和法律解釋機構都收入視野,并對蘇伊士運河公司國有化紳紛的苛法過程作了實例研究。作者以一系列聯立方程組對法律解_機制迸行了典型的系統分析,播述了糾紛過程(在更一般意義上則是社會對法律)的反饋機制。從這種分析中,我們可以獲得一種簡潔嚴密的科學美感,可以體會到系統論方法和數學思維在社會現象研究的精確化以及論證推導方面的潛力。但同時也應注意到,這種分析是以一定的理論假設或結論為出發點的,還不免給人以某種理論的符號翻譯技巧的印象。

 

它力圖用比一般語言更為簡潔嚴密的方式來描述法律現象中某些內在的函數關系。然而目前這種方法的實用價值卻十分有限。首先,將法律現象加以量化的原則和標準很難確定,因而函數式中的變量無法具有實際意義;其次,它能否解決法學的特殊問題,即^效地確定法律的“應然性”與“實然性”的相互關系,仍有待于探討。

 

此外,我們還接觸到一些部門法研究的材料。例如盧曼進行了以系統論為基礎的整體法學理論的研究嘗試,其特征是采用系統論的思維方式、沿著法律歷史發展的一般圖式展開論述。①棚瀨孝雄等人利用系統論觀點研究破產制度的社會機能、從變換控制和輸入控制著手尋求處理破產案件的適當司法程序。?再如舒伯特(G.SchherU運用控制論方法論證一般審判過程,提出關于司法政策的整體模型。③又如沙弗爾(W.S-haffer)關于刑事審判系統動力學的研究,④布盧姆斯坦(A.Blumstcin)等人關于系統動態模型在刑事政策研究中的運用,⑤等等。似乎系統論方法在犯罪學方面應用得更為廣泛和有效一些,這和芝加哥學派率先采用數學方法研究都市犯罪問題不無關系。

 

這里還有必要提及蘇聯學者的有關見解。在糾正了五十年代輕率批判控制論的錯誤之后,蘇聯法學界自六十年代以來對系統論方法的引進日益持積極態度,但是—般說來這方面的研究并不深入。亞維奇(幾Sbhh)于1980年發表的《法的一般理論》一書具有某種代表性。?作者認為,在法學研究方法論中“系統分析在當代已被提到首位”。法的系統分析的最大特點是對法律現象進行發育的、整體的、結構的、功能的考察。圖曼偌夫我國法學界引入系統論方法的努力起步較晚,目前尚處于探索性階段。有的研究者提出可以把它分為三個層次:即法制系統學、法制系統技術學和法制系統工程。它們分別研究:(1)法制系統科學的一般原理、概念和方法;(2)運用系統技術進行法學理論的建構;(3)見諸立法、司法、守法等法制實踐具體問題的技術手段。從已經公開發表的論文來看,基本上還屬于第一層次即一般方法論的探討,有關法學理論建構和法制實踐應用方面的具體研究則十分少見。

 

二、系統法學研究必須解決的技術性難題

 

任何一種研究方法都難免有其自身的局限。作為一種新的探索,法學的系統論研究面臨著一些技術性難題。它們主要是:

 

1.技術工程系統與法制系統的差異

 

人們常常使用“法治系統工程”這個詞,但似乎很多人都忽略了用工程學眼光看待法治系統的潛在危險。由于法治系統以及整個社會系統與技術工程系統有著本質的差異,所以對它們進行系統分析時應該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技術。參照國外有關研究并針對法律現象的特殊因素加以發揮,我們可以把法治系統與技術工程系統的主要區別概括為表1所列舉的內容法治系統除了國家控制機制外,還有社區控制機制,個人也可以利用法律來爭取自己的權利,達到一定目的。法律除了控制功能以外,還有評價、認識、教育、媒介、標志等多方面的功能。所以法治系統的目的往往是復數的,與工程系統相比有所不同。工程系統分析的手段很難直接用于法治系統的分析。如果要對法治系統進行研究,必須首先開發新的系統分析技術手段,而這項工作又必須以對法律制度及其機制的透徹把握和數理學科的髙水平應用研究為前提。

 

2.法律現象的數學化和定量分析

 

馬克思早就說過,一種科學只有成功地應用數學時才算達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但是數學方法目前尚不能傳達諸如法律行為的復雜動機和主觀惡意程度等微妙差別。只有了解數學方法的優點和局限,我們才可能正確理解法律研究數學化的問題。

 

人們往往以法律現象的各個項目未必都能數量化為由,對法律的數學性研究表示異議。其實數量化只是數學化的特殊方面。數學的對象不限于實數及其集合,也不限于復數1素數、群或域?,F代數學己經以廣泛的集合抽象為研究對象了。在這種意義上,從公理體系的角度對法學進行數學整理是可能的。但回到系統論立場上來看,對法律系統的預測、最優選擇和有效控制卻并非僅有數學公理體系就能奏效。換言之,如果要用系統論方法研究法學,則無法回避法律現象的定量化問題。進行系統論研究的人都很清楚,如果要建立社會系統的模型,那么對于計量性的要求是極高的。

 

在目前階段,法律現象大部分不能用實數來表現,即使能用實數表現也未必是連續性的。可以用微分方程等數學手段進行計量研究的只是極個別的場合。妨礙法律現象定量化的除了法律所涉及的人的行為的心理性因素外,還由于法治系統的狀態變量的維數過大。為此,人們只好把法治系統的狀態變量置入“黑箱”,通過“黑箱”輸出的可觀測到的變量即社會指標來把握它。但是社會指標的維數無論如何總是小于狀態變量的,以偏概全幾乎成為宿命的弊端。為了盡可能接近對狀態變量的正確估計,就需要在適當期間內連續觀測社會指標的變動過程,由此推定某一時點的狀態變量的值。一般說來,用系統論方法研究法律的目標與其說是確定的狀態變量值,不如說是給出狀態變量值的范圍或臨界值。對于不能用實數表現的變量,固然可以借鑒心理學中把變量和實數連接起來的作法(如知能指數),通過統計學的方法添加數值。但是這樣—來,出現無意義結果的頻率將增高,并且會失去許多統計學所期待的性質。

 

3.系統論在價值判斷(包括意識形態)方面的局限性

 

系統論在價值判斷方面的局限性是必須給以正視的。對法治系統進行研究時應當考慮與價值有關的兩個問題:(1)對法治系統本身所選擇或所包含的價值判斷(如法律意識1倫理觀念等)的技術處理“2)應用系統論方法進行研究和社會控制時對價值判斷所施加的影響,也就是對價值判斷的選擇或對既定價值判斷的修正問題。

 

對前一個問題似可采用“黑箱”方法來解決。有的研究者從對“法律”和“意識”的系統分析分別入手來把握法律意識的涵義,表明法律意識受到政治意識和社會意識的深刻影響,在它引導法律行為時述會受到個性、偏好、情緒以及狀況因素的干預。以此為基礎可以提出法律意識與整個法治系統的關系模型。但也只能是大致說明法律章識主要與哪些因素有靜態關系,并不涉及它們之間關系的詳細結構和動態機制,也不解釋它們為什么和怎樣發生關系。①更詳盡的分析要牽涉龐大的變量,故爾只圩把視點局限在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為之間的相互關系上,采用“黑箱”方法提出兩者的關聯模型。根據哮一模型來設計問卷并進行調查和統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達到計量和預測的要求。但是,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為的統計數據中&乏可以連續觀測的社會指標,因而其可靠程度并不很高。

 

現在我們轉入對后一個問題的討論,即系統論方法對法律和社會價值判斷的影響效果。民主德國學者克勞斯正確地指出,如果把系統論的模式機械搬用于社會問題,或者甚至試圖用系統論取代社會科學,那是缺乏科學根據的。系統論忽視了具體的歷史的個人,'并且舍去了各個系統所特有的歷史性、物質性和社會性本質。對于象法律這樣具有鮮明的意識形態色彩和耷滿各種利害沖突的社會現象,舍棄本質問題而片面追求所謂純粹的技術性與客觀性,勢將導致凱爾森那樣的歧途。應當明瞭,系統控制過程中目標函數的不同可以導致結果的迥異。因而我們首先需要考慮和革新的是如何進行價值判斷,進而選擇什么樣的目標函數——譬如在制定一項法律時(我們姑且假定它是破產法),是應當選擇社會安定優先呢,還是應當選擇經濟效率優先?若要兩者兼顧,那么又應當怎樣配置其關系?訴諸系統論方法本身并不能很好地解決這方面的狗題。

 

4.社會控制與民主改革的關系

 

“法治系統工程”的著眼點顯然在于對社會的有效法律控制,作為一種理論這本身無可厚非。然而分.析一些有關法律控制的規范模型,可以發現它們有一個共同特征:都把個人單純作為社會控制的客體,把法律的制裁性作為整個法治系統的全.部支撐>點,而制裁力量又來自社會群眾對行為模式的簡單認同。因此,片面強調社會控制'在?邏輯上會導致片面強調制裁理論。制裁固然是法律的一個重要《性,然而最終支擇法律權威性的卻不是制裁,而是法律的社會必要性和法律本身的正當性。我們認為,這種制裁理論與認同模型在相當程度上與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觀念明通暗合,具有某種保守性(即簡單的趨同性)。在大力推進以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為中心的改革事業中,它未必有利于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競爭心理、創新精神$民主觀念的培養。因此,對于社會控制的片面強調與“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改革方針有不甚協調之處。

工程倫理與法律的區別范文3

【關鍵詞】司法和諧;法治理念;法院文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諧” 理念,并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努力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著力維護和諧的司法環境。司法和諧是構建和諧社會這一偉大系統工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種法律理念的提出,司法和諧有深刻的社會背景,也有深遠的社會意義。本文重點探討的是,司法和諧的內涵所在以及如何實現司法的和諧。

一、和諧理念的傳統性和現代性

和諧文化是我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我國古典哲學的主要派別都表達了對“和”的推崇和向往。孔子將“和而不同”作為理想人格的標準,孟子強調“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莊子·齊物論》),從個群關系、人我關系的角度,追求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并提出一系列旨在實現人際與社會和諧的道德原則以及建設大同社會的遠景理想。道家的核心思想是“道”,而“道”的重要特征即是“和”,從主客關系、物我關系的角度,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重視順應自然、遵循自然規律,與自然和諧相處,以達到“天地與我并生,而萬物與我為一”(《莊子·齊物論》)的境界。老子提出:“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道德經》),莊子則提出:“與人和者,謂之人樂;與天和者,謂之天樂?!保ā肚f子·內篇》)宋明理學對古典和諧思想予以辯證綜合,或從物我和諧推及人我和諧,或從人我和諧推及物我和諧,同時十分看重人與自然的和諧,認為這是全部人生和諧的現實基礎,是人生修養的終極目標與境界。

可以看出,和諧是我國古代哲學對人與人、人與自然關系的理想化描述和向往,甚至把和諧作為社會關系的本質來看待。我國古代是典型的農業社會,社會資源的流動相對滯后,“熟人社會” 是主要特征。熟人社會對利益紛爭的解決有獨特的要求,除了案件本身的是非外,還需要考慮許多案外的因素。這些因素不是審判機構強加的非理性因素,而是對當事人長遠利益的更加周全的平衡。這必然在我國古代的司法領域得到體現,民事糾紛多數在鄉里組織或家族內部解決,而那些訴訟到官府的民事案件往往是因為當事人之間比較大的分歧或者其中某個當事人的主觀惡性比較大,使得國家司法權力的介入成為必要。

今天,我們提出建設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對社會發展規律的進一步深刻認識,是對當前社會矛盾進行科學判斷做出的科學結論,也是對傳統和諧理念的繼承和發展。這種繼承性,在于對古典哲學基本理念的認可,對人與人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應有的基本的傳遞性認識;發展性,在于在我國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的時期,如何賦予和諧理念新的內容和時代特點,特別是用和諧理念解決現代社會中出現的新矛盾和新問題。和諧社會,是理想也是過程。其理想性,在于為我們各項工作提出了目標和標準,是否有利于社會和諧是衡量工作效果好壞的重要指針。其過程性,則在于和諧的實現需要做好艱苦細致的細節性工作,需要對和諧理念有正確地認識,并在工作實踐中有準確地運用,特別是要把握和諧的追求與原則的堅持之間的辯證關系,簡單犧牲原則的工作方式不利于和諧的實現,反而會增加矛盾、危害和諧。

二、司法和諧的具體含義

從語言學的角度,司法和諧的主體是司法,目標是司法活動的和諧、司法效果的和諧。所以,對司法和諧的觀察分析都是從司法的角度出發的。必須把握司法本身的發展規律來促進和諧的視線,否則和諧將喧賓奪主,抹煞法律本身的權威,對法治進程提出挑戰,而不是促進,這是我們在提倡司法和諧的時候尤其要注意的。

司法和諧的內涵應該包括這樣幾個層次:

第一,堅持以人為本。司法審判的主體是人,包括法官和當事人;對象是人與人之間產生的各種矛盾糾紛。法律的制定,我們拋開法律宏觀層次上的含義,而從具體司法活動角度來看,就是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建立規則,為實現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確立標準,為矛盾得以解決提供依據。那么,我們提倡司法和諧,實際上歸根到底是實現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案結事了,是對我們審判工作提出的具體要求,就是說案子結了以后,矛盾也得以解決,合法權益得到維護,違法或違約行為擔負應有的責任。實際上,在“案結事了”后面應該加上“人和”這一要求,因為“案結事了”仍然主要著重于案件本身問題的解決,而“人和”更關注人際關系的修復,這種修復不是補償性的修復,而是再生性的修復,達到鳳凰涅磐重生的效果。

第二,堅持法治至上。當事人通過法律來解決矛盾的時候,說明矛盾已經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通過協商等自途徑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當事人尋求法律的救助,說明雙方的分歧無法在內部得到彌合。法律解決問題,力圖實現社會正義,但是無法使每個當事人都能夠滿意。法律的作用在于盡可能的還原事件的真實,在此基礎上按照既有的法律規定來分配權利義務,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而和諧的視線,也必須遵循法治的原則,建立在對法律的尊重上。也就是說,法律判斷的結果應該是促進和諧的出發點,而不能拋開法律判斷而空談司法和諧。正所謂“堅持法治,則和諧生;拋棄法治,則和諧亡。”

第三,堅持和諧理念。理念是一種向往、一種追求。司法活動中的和諧理念就是在“定分止爭”的同時,要強化“說理”的過程。這種說理主要包括:一是法理,告訴當事人法律規定的同時,要盡可能以通俗易懂的語言說明法律為什么這樣規定;二是事理,告訴當事人法院認定事實的標準是證據,沒有證據支持的實施法院不予以認定;三是倫理,告訴當事人矛盾產生的根源在哪里,特別是在人際關系準則方面應該吸取的教訓。

三、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的辯證關系

討論司法和諧,就必須正確處理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的梳理從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和諧的本質意義和發展方向。這一點,在前面有所提及。

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都是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在東方社會治理中,法律制度和以和諧理念為代表的道德方式為互相補充和促進的管理模式,他們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和不同領域實現對社會關系的控制、引導。我國漢代法律儒家化以來,“春秋斷案”,儒家經典思想對司法活動的影響是明顯和根本的。比如,親親得相首匿制度,就是對家庭和家族和諧關系的保障??梢哉f,和諧理念從某種程度上成為司法制度的精神指引,而司法制度為和諧理念在社會關系中的實現提供了途徑。

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既然都是社會治理的有效方式,必然有其相同的價值取向。這種價值取向將化解它們在具體運作過程中的沖突。至少在如下方面,兩者存在統一性:第一,就是對利益的尊重。定分止爭,是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共同的基本任務,只不過在實現手段方面有所差異。法律制度通過對社會活動中權利義務的界定,來實現利益的分配的;而和諧理念并不過分重視外在的是非是否明確,更多的從內在的道德立場來平衡利益的不同,使各方利益都得到重視和實現。第二,就是承認差異性。公平和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主題,而效率的實現就是承認差異性為前提的,不同的勞動付出得到不同的報酬回報。和諧理念的出發點就是和而不同,差異性更是其背景性條件。第三,目標的一致。盡管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在形式上有很大差別,但是作為上層建筑,都是對社會關系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通過落實法律制度或貫徹和諧理念,來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

既然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具有互相補充性的特點,那么,必然是因為各有所長短。對于法律制度而言,規范性是它生命,也是形成權威的重要形式。法律對是非的判斷,主要考慮行為本身的權利義務分配情況。當需要追究某個人的法律責任的時候,不是建立在他本身正當性與否的判斷上,而是建立在對他所做的某種行為的評判上。法律行為,是法律制度的規范對象,正如人們常說的:“對事不對人”。與之相比,和諧理念更關注對人們內心世界的考察,尋求其內在動機的正當性。對人本身的關注,是和諧理念的重要特點。在此基礎上,對行為的評判具有更多的人文色彩,把行為本身的社會性考慮得更加全面。這種思維模式,把行為與具體的社會情境結合起來,在考問行為本身帶來的利益變化時候,同時關注利益變化背后的因素,對這種利益變化的合理性進行判斷。從邏輯學的角度來看,法律制度主要從形式邏輯的角度進行推理,按照權利義務來分配責任和利益;而和諧理念則關注內在的價值判斷。人們發生某種行為,必然有其本身的價值標準,尤其是在熟人社會里,行為外因素對行為本身是否正當性的影響非常明顯。如果我們孤立地去評判某個行為的是非,實際上是割裂了事物的內在關系,是不符合辯證法的。

四、和諧理念對法治建設的雙重作用

前面我們著重關注的是和諧理念對法律制度的補充,以及其發揮的獨特作用。這種獨特作用主要體現在對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邏輯判斷上。因為法律本身的規范性要求,導致這樣的情形:盡管立法者盡可能地考慮各種因素,但是具體案件總是存在諸多的不確定性,在規范的法律制度面前,個案正義的實現總會遇到與以社會整體正義為名義的“法律正義”的沖突。一般的做法是,就是要犧牲個案正義來實現法律正義。這在法律形式上無可厚非的,但恰恰是對法律內在價值的違背。前面提到,法律追求公平和正義,但是公平和正義不僅僅是形而上的東西,實際上存在于眾多的普通案件中。案件當事人正義的實現,才是法律正義的真正實現。

但是,和諧理念也并不是萬能的。在深刻體會法律本身在審判實踐中的不足的時候,我們需要和諧理念的價值指引。而和諧理念是否就完全是法律制度的精神導師呢?答案是否定的。社會生活的復雜性為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的結合提供了實踐依據,但問題的難點就在于如何把握它們的結合。現在我們強調要構建和諧社會,這就需要和依法治國的方略結合起來,而不是無原則的一團和氣。在和諧理念運用到審判實踐中的時候,至少需要注意如下問題:一是容易形成雙重標準。和諧理念強調對行為外因素的分析和關注,但是,對于同一類型的案件,當事人行為外的因素可能千差萬別,在這種情況下,對行為外因素的關注可能導致同一類型的案件會有不同的審判結果,人們就會對法律平等性產生疑問。二是為“和諧”而犧牲法律的成本問題。審判的實質是解決利益的沖突,而不是在于追求利益的絕對平衡。與審判活動相比,法律本身還要肩負實現社會正義的重任。而正義,就是得到應該得到的。在和諧的旗幟下,問題的解決往往是利益妥協的產物,而不是各得其所。三是司法和諧與和諧司法的區別。 肖揚同志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了新時期民事審判的八項指導原則,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堅持司法和諧,注重創建和諧的司法環境”。在這里,這個原則沒有被表述為“和諧地司法”,而是“司法的和諧”?!八痉ê椭C”,是法律自恰性的延伸,是社會和諧在司法領域里的表現,是一種理想的司法效果。而“和諧司法”的實質,則是以目的來導引方法,以結果(效果)來規制程序,完全顛倒了司法審判程序正義跟實體公正之間的關系。

五、實現司法和諧的基本路徑

如何實現司法和諧還需要長期的過程。因為司法和諧作為系統工程,需要不同方面、不同層次的因素的合力,特別是社會法治環境、公民素質培育、傳統文化繼承和發展等宏觀因素更需要做好長期的細致工作。這里主要從司法審判的微觀角度來闡述實現司法和諧的幾點努力努力方向。

首先,加強法官綜合素質的培訓。我們強調法官的獨立辦案能力,但是必須建立在法官具備過硬的綜合素質的基礎上。近幾年來,通過各種途徑的努力,我國法官隊伍素質有了明顯改善,業務水平明顯提高。但是,司法和諧這一目標要求法官絕不僅僅業務理論的提高和加強,更關注的是一種司法智慧的養成。法官不是法律的“傳聲筒”,而是有聲有色的傳播者,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斷,甚至有獨特的人格魅力,把當事人的矛盾糾紛解決在法律的基礎上,又延伸到法律之外更深的層次上,使當事人有所反思,而不是有所埋怨。

其次,處理好判決和調解的關系。判斷力是法律的本質屬性之一,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要謹慎使用判斷的權力。在判決的背后,隱含的意義時;法官無法說服當事人認識自己的權利義務和是非曲直,不得不通過法律的強制性來分配他們的責任。判決的有它的優勢,如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也有明顯的劣勢,就是往往不能使當事人心悅誠服,甚至會產生對法律權威的不信任,對法律匡扶正義功能的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把調解機制引入訴訟程序中很有必要。調解本身具有靈活性的特點,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可以在闡明法理、事理和倫理的時候,隨時向當事人傳達調解的信息,使當事人對調解有由淺入深的認識過程,最后主動、自愿達成和解。

再者,建立和完善庭外調解機制。有人交往的地方就有矛盾的產生,但是矛盾產生了未必一定要到法庭上解決。通過基層調解組織解決矛盾,也是實現司法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家庭內部糾紛、小額經濟糾紛,完全可以通過基層自治組織來協調解決。筆者曾遇到這樣的案子:當事人因為300元的欠款而到法院打官司。這無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司法成本,浪費了司法資源。目前,我國各地基本建立了村(居委會)、鎮(街道)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多是具有豐富基層工作經驗的法律從業者,對地方社會狀況、人員構成以及風俗習慣等都非常熟悉,具有解決矛盾糾紛的明顯優勢。因此,發揮基層調解委員會的作用是實現庭外調解的重要環節。作為法院系統,應該從立案的環節就加強庭外調解意識,對標的小、情節簡單的經濟案件以及家庭糾紛矛盾糾紛案件,要積極引導、協調居住地調解組織予以解決。

六、司法和諧在具體審判領域中的要求

司法和諧,是對司法活動效果的理想化的追求。但是仔細探究起來,它在民事、刑事和行政審判領域又有不同的具體要求。落實司法和諧,必須結合各審判領域的不同特點來進行。

在民事審判中,司法和諧具有更加典型的意義。首先在于民事糾紛中有相當部分發生在熟人之間,某種糾紛的解決除了維護當事人當前的利益以外,還可能影響到他們以后的社區關系。簡單判斷熟人案件可能很簡單,但是能否對他們以后的人際關系、社區關系產生積極影響,也就是達到前面提到的“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就要考驗法官的審判功力了。對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案件,當事人眾多、社會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證據形不成優勢、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法律、政策規定不明確的案件,要注意充分運用調解方法加以解決。要發揮人民調解、仲裁調解、行政部門調解等矛盾調處機制的作用,充分發揮案件人和律師的積極作用,把司法調解與多元化糾紛調處機制有機結合,發揚司法民主作風,貫徹司法民主原則。

在行政審判領域,司法和諧的特殊意義在于如何處理好民與官的關系。民告官案件的根源很復雜,但是直接原因在于政府行政行為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F行法律賦予法院的對于行政行為的審判權主要在于對其合法性的判斷,相當部分的自由裁量名義下行政行為不屬于法院的審判對象。那么,通過引入司法和諧的理念,似乎可以賦予法院這樣的功能:對存在欠缺的行為,在民與官之間進行居間協調,達成民與官之間的溝通和諒解。

工程倫理與法律的區別范文4

[文章編號]1009-2234(2007)06-0074-02

誠信作為一個社會、一個國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道德基石,是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道德基礎。傳統文化中蘊涵的豐富的誠信思想,使古老的中華民族擁有了相對和諧的人文生態和相對穩定的政治經濟秩序。因此,必須努力汲取傳統誠信思想的精髓,批判地繼承這一道德文化遺產,從而全面建構和諧社會的誠信體系。

一、中國傳統誠信思想述要

誠信是整個倫理道德體系的基礎,是道德修養中最關鍵的一環。中國傳統誠信思想既是儒家倫理的重要規范,又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精華,其要義主要有兩方面:

(一)誠信是個人立身處世之本

誠信是個人修養的基本原則。一個人能否做到誠實守信,是檢驗其是否為君子的基本道德標準,是關系到個人事業能否成功的大事。

對個人而言,誠信是為人之本,是每個人都應有的基本道德品質。荀子說:“君子養心莫善于誠,至誠則無他事矣?!?《荀子?不茍》)《中庸》在闡發“誠”的內涵時說:“誠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從容中道,圣人也?!?《禮記?中庸》)意思是說,誠是客觀世界的本然狀態,達到“誠”是做人的奮斗目標,天生誠實、信守諾言的人,不需勉強就可做到適中,不需思考就可做到恰當,從容不迫,符合中庸之道,此乃圣人也。孟子更把“誠”看作是人應走的正道,認為“思誠者”是“人之道也”。(《孟子?離婁上》)

誠作為最高的價值本體,付諸于道德實踐就表現為“信”??鬃又赋觯骸叭硕鵁o信,不知其可也?!?《論語?為政》)孔子認為君子的標準之一就是“信”和“守信”,他認為作為君子的基本道德標準――“信”是自己對別人、對社會的一種承諾,若想成為君子,決不可以失信。因此,孔子曰:“言忠信,行篤敬,雖蠻貊之邦行矣;言忠不信,行不篤敬,雖州里行乎哉?”(《論語?衛靈公》)意思是說,說話做事不誠實守信,可以行萬里而無難;說話做事不誠實守信,則寸步難行。墨子則強調 “言必信,行必果?!?《墨子?兼愛》)十分重視言行一致。

對個人而言,誠信又是處世之本,是個人事業成功的道德保證。子曰:“君子進德修業,忠信,所以進德也。修辭立其誠,所以居業也,是故居上位而不驕,在下位而不憂?!?《乾?文言》)宋代朱熹把忠誠、守信看作是個人在社會中安身立命的根本,“人惟在忠信……人若不忠信,如木之無本,水之無源,更有甚的一身都空了。”(《朱子全書》)陸九淵則把誠信看作是區別于動物、人之所以為人的標志,“人而不忠信,何以異于禽獸者乎?”(《陸九淵集?主忠信》)王安石斷言:“人無信不立?!?《辭同修起居注狀?第四伏》)在社會交往中,人們只有嚴格遵守誠信才能最終取得事業的成功,所謂“信以立之”就是這個道理。誠信是做人處世的道德標準,沒有誠信則無以立足于世。

概而言之,“誠”是人的德性內化,包含著對自己良心的不欺,在無人監督或可以不受輿論譴責的情況下,仍真心實意地加強個人道德修養,存善去惡,言行一致,表里如一?!靶拧笔堑滦缘谋碚?,人誠于內必顯于外,心有誠意,口則必有信語,對他人不存詐偽之心,不說假話,不辦假事,開誠布公,取信于人。“誠”是“信”的依據和根基,“信”是“誠”的外在體現,二者相互貫通,互為表里。

(二)誠信是國家長治久安之基

誠信是國家治理的基本原則。一個國家能否立信,從而取信于民,贏得天下太平,是關系到國家政權穩定、和諧乃至興衰存亡的大事。

對國家而言,誠信是穩定之基。晉文公說:“信,國之寶也,民之所庇也?!?《左傳?僖公二十五年》)他將誠信、信德看作治理國家、庇護人民的法寶?!墩撜Z》中子貢問及孔子統治者應該如何治理政事,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之,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弊迂曉唬骸氨夭坏靡讯ブ?,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論語?顏淵》)孔子的這一主張,雖然有偏頗之處,但他認為,取信于民是處理好政事、治理國家的基本條件,是關系到國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是國家穩定的基礎,不失為歷史經驗的有益總結,是有其可取之處的。

對國家而言,誠信又是發展之基。中國古人講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認為統治者治理國家既要使國內秩序井然,百姓安居樂業,又要保持國與國之間的友好相處,實現天下太平。如何實現這一理想呢?這就要求國與國之間以誠信相交,信守承諾。只有這樣,才會帶來天下太平,百姓才能真正享有安靜祥和的生活。管子后學認為:“誠信者,天下之結也?!?《管子?樞言》)意思是說,誠信是天下人團結一致的根本,有了誠信,天下人就團結好了。而且中國歷代都把與周邊部族結成同盟、建立信任關系,視為謀求民族繁榮興旺、國家生存發展的重要保證。

綜上所述,古人將誠信視為自然和諧之道、社會和諧之道、是天人和諧之道,誠信是人與自然、社會、他人和諧共生的道德紐帶,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只有恪守誠實守信的道德原則,才能維持相互間的穩定與和諧。誠信是和諧的必然要求,和諧是誠信的最終歸宿。因此,傳統誠信思想對于全面建構和諧社會的誠信體系具有極其重要的借鑒意義。

二、全面建構和諧社會的誠信體系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現代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當前我國社會由于誠信缺失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表現的尤為突出。因此,加強誠信建設,全面建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誠信體系,勢在必行。由于現代社會誠信體系是一個各系統互相支持、有機配置的完整規范復雜的體系,因而只有汲取中國傳統誠信文化的精髓,才能全面建構和諧社會的誠信體系。

(一)加強誠信道德建設

加強誠信道德建設,需要經濟、法律、社會等方面的密切配合。主要內容有:第一,盡快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為誠信道德奠定堅實的經濟關系基礎。誠信道德通過教化來引導和規范人們的行為,是軟約束,它需要市場體系、市場關系的進一步完善。社會信用體系以“制度性”和“規范性”來規范經濟活動,從根本上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平。第二,大力加強法制建設,為誠信道德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誠信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社會。加強公民的誠信道德建設,需要法律與道德相互配合,優勢互補,使誠信真正成為公民的道德自律。如果缺乏對失信者懲罰的法治體系,或者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誠實守信者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失信違法的行為可以不受法律的懲處,誠實守信的道德風氣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來的。第三,必須把誠信道德建設與社會管理結合起來。建設誠信社會,要加強社會管理薄弱環節的建設,逐步完善誠信教育與社會管理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長效運行機制,綜合運用教育、法律、行政、輿論等手段,有效地引導人們的價值取向,規范人們的行為??傊\信既是道德建設,也是法制建設;既是意識形態領域的工程,也是完善經濟制度和社會管理的任務。加強誠信建設,需要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從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各方面綜合努力。

(二)培育公民誠信人格

培育公民誠信人格,需要大力加強各個層次、各個方面的道德建設。包括:第一,加強社會公德建設。社會公德是全體公民在社會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它涵蓋了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在現代社會,公共生活領域不斷擴大,人們相互交往日益頻繁,誠信道德在維護公眾利益、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只有人人講誠信,給他人以信任,公共生活領域中的和諧人際關系才能形成。第二,加強職業道德建設。職業道德涵蓋了從業人員與服務對象、職業與職工、職業與職業之間的關系,是所有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以誠為本的經營宗旨和愛崗敬業、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規范,不僅有利于建立企業與消費者的信任關系、政府與公民的信任關系,而且是一個企業發展的無形資本,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根本。第三,加強家庭美德建設。家庭美德是每個公民在家庭生活中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以誠信道德為重點,調整夫妻、長幼、鄰里之間的關系,有利于形成相互信任、互敬互愛、長幼有序、融洽和諧的關系,從而建立一個穩定社會的微觀基礎。以誠信為重點的道德建設,最終是要塑造具有誠信道德的公民人格。誠信是個人的立身之本,是做人的首要德行。公民有了誠信這種高尚的道德人格,社會也就有了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有了和諧的人際關系。同時,必須建立個人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個人信用查詢體系,從行為上進行控制,從正反兩方面塑造誠信個體。

(三)推進政府信用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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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廣告語言;失范;倫理問題

語言是人類思維的載體,是人們對客觀世界的主觀意識的外在表現形式。語言背后隱藏著許多價值、動機、行為的準則。語言的使用體現著個人或社會的道德意識、道德標準以及道德評價的取向。道德觀念需要通過語言才能表達出來,人與人之間道德觀念的互動以及社會道德觀念的形成和變化都離不開語言的傳遞。語言又是一種社會行為,語言行為需要道德的審視和制約。言語動機的善惡、話語信息的虛實及其社會價值,都會自覺不自覺地接受言語主體和社會公眾的道德評判。一個社會公眾的言語素養也是整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現。

一、廣告語言中倫理失范問題的具體表現

廣告語言倫理是指關于廣告語言在傳播過程中所應該遵守的倫理原則和規范,廣告語言倫理是廣告語言的價值制導,為廣告語言在傳播過程中的運用提供善的價值坐標。

(一)廣告語言的欺騙與誤導問題

有些廣告刻意隱瞞產品或服務自身的缺陷,有些廣告則有意夸大產品或服務的優點和功能,利用產品本身信息與消費者信息之間的不對稱,用不完全、不完整的產品信息混淆消費者的判斷,誘使消費者購買產品。廣告中,尤其是直銷廣告,通常會夸大產品效果,例如介紹手機的字體如何大,可以語音識別(直接讀名字就可以撥打電話),事實上并非如此,致使多數人受騙。名人代言失范廣告的情況也慢慢突顯出來,名人有廣泛的知名度,使企業的產品與名人之間形成了某種聯系,該產品的知名度自然會隨之擴大。如:“鞏俐給希望小學寄三精牌葡萄糖酸鈣口服液”,而后發現她并沒有捐贈過這種口服液。虛假、夸大、主觀的語言是媒體語言失實的表現,失實的大眾媒體語言違背了新聞真實性的原則,新聞真實性在淺層意義上是一種業務要求,在深層意義上則應該是一種道德要求?!罢妗笔堑赖碌囊粋€基本范疇,失實的大眾媒體語言卻與這個最基本的原則背道而馳,完全違背了媒體傳播者所應遵循的實事求是的原則。該類廣告是形形,數目驚人,在經濟生活中無孔不入,不僅欺騙和誤導了消費者和合法的經營者,給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沖擊,也破壞了公平誠信的倫理規范。

(二)廣告語言歧視問題

近年來,廣告的語言歧視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廣告中的語言歧視是指傳媒不能夠平等地對待分布于不同社會地位上的人群,對女性形象的扭曲的性別歧視廣告是歧視廣告中最常見的現象。這類廣告扭曲女性形象,既傷害了婦女的自尊心,又會對社會道德造成消極影響。比如太太口服液的廣告語中就說到“婚姻出現不信任,因為女人不自信”,廣告中出現很多婚姻問題都是女人導致,以此來歪曲女性形象和貢獻。歧視是一種個人偏見,是一種不符合倫理道德的態度。帶有歧視性的廣告語言違背了大眾媒體客觀性和正義性的角色特征,給弱勢群體的心靈帶來巨大傷害,也助長了社會對弱勢群體的偏見。言語歧視是廣告語言倫理背離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這些不道德的言語現象是傳播者言語行為的實施結果,體現了傳播者言語道德意識的淡薄和整個社會言語道德評價的缺失。

(三)廣告語言誘發不良價值觀的問題

一些廣告違背民族傳統美德和過分強調物資享受,提倡“享受”、“奢靡”等生活方式誘發不良的價值觀。比如近年來,標志著封建沒落皇權的人物和事物的名稱便卷土重來。乾隆皇帝、慈禧太后、文武百官樂此不疲的推銷各類現代商品,不時地看到極其奢侈的皇帝御宴,極其珍貴的朝廷貢品。這些廣告刻意復古,宣傳了封建社會的帝王權貴,豪門氣派,窮奢極欲,男尊女卑以及封建制度的思想,陳腐落后,低調俗氣;還有近年來頻頻的炫富廣告,過分宣傳享樂主義、貴族化的生活方式,如:“王者氣派”、“貴族風范”等,都與百姓的日常生活相區別,人為地夸大社會分化的表現,激發了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阻礙構建和諧社會;再有廣告中刮起的送禮風就是物質主義的一種表現,“送禮就送腦白金”,“無“禮”寸步難行”,無疑滋長了金錢萬能,,收受賄賂,請客送禮,溜須拍馬,不干實事的歪風邪氣。

二、廣告語言存在倫理失范問題的原因

(一)傳播者重利輕義的價值取向

為了吸引受眾眼球,廣告不得不想法設法在語言方面大做文章,制造新奇、驚悚、低俗的報道,迎合社會中普遍存在的低級趣味,這樣才能贏得更多的受眾的目光,才會有更多的廣告商愿意掏出更多的錢在此投放廣告。當今社會重視物質文明建設,忽視精神文明建設的大環境,使得傳播媒體重視眼前利益,忽視社會責任,不惜犧牲媒體自身的良知和品味去迎合受眾的低級趣味。用華而不實、粗俗低下的語言來吸引受眾的目光。廣告語言中的不道德現象的產生與傳播體系中的各環節都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其根本原因還是傳播主體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對義利觀的錯誤把握,在對義與利的價值取向的選擇中,傾向于對利的追求,忽視了義的職責。盲目地用各種不道德的言語表達形式去吸引受眾的眼球甚至制造受眾的需求。

(二)社會環境的影響

當前我國社會處于一種轉型時期,我國經濟建設飛速發展,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在精神領域,我國社會道德狀況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突出一點是許多傳統的道德觀念受到了極大的沖擊,人們久已習慣的道德信念、善惡標準乃至話語的方式都受到了挑戰,有的被沖擊乃至顛倒。人們的道德行為表現出現了空前錯綜復雜的局面,不少人的道德意識也處在極度混亂迷惘的狀態。市場經濟體制下,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的抬頭,腐敗現象的增加,地域經濟不平衡,一部分人人格、國格的喪失,以及社會道德心理的失衡等等,就使得道德規范失去約束力,給語言文明建設帶來了沖擊。這種文化影響到了廣告的言語行為領域,使得低俗的、撩撥受眾欲望的廣告語言越來越肆無忌憚。廣告傳播活動是社會生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它的發展必然會受到整體社會道德風尚的影響。社會整體道德環境的滑坡必然會影響到媒體從業人員的價值觀念和行為,使傳媒道德出現一定程度的滑坡,使廣告在傳播內容的選擇和形式的表達上出現了諸多不道德的現象,具體表現為廣告語言的道德失范。廣告語言不道德現象是對不良的社會環境的折射。

(三)法律、法規不完善及監管力度不夠

不道德的廣告語言的社會控制還比較薄弱,主要是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對于廣告語言的道德失范問題,目前我國仍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即使有相關的法規,也很難對其把握和控制。我國廣告專職監督機構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他們往往只注重廣告經營的審批和監督,忽視了廣告語言方面的監督檢查,管理部門對這類問題的檢查、監測、查處、追究的力度不夠,使得這類問題屢禁不止。

三、加強廣告語言倫理建設的具體措施

(一)加強廣告行業自律建設

《論語》中曾講到:“有德者必有言?!本邆淞己玫牡赖缕焚|的人,其語言行為也會符合社會的要求。要想使傳播的內容符合語言倫理的要求,傳播者首先應該具備良好的道德情感。廣告主體的道德情感都是通過廣告從業人員的道德內化而形成的道德自律產生。廣告從業人員還應該具有更高的職業道德水平,在道德行為上具有更鮮明的典范性和社會導向意義。廣告從業人員在使用語言進行信息傳播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廣告語言倫理的基本原則,即遵循對語言文字的使用要采取謹慎的態度,“慎言”是中國自古以來言語行為中的一條重要的倫理規范,它是指言語行為主體要謹慎言辭,即要注意說話的內容、態度、場合、時機,以免造成錯誤或危害。對于在廣告這個特殊的場合傳播的語言,就更應該持謹慎的態度。廣告傳播者對在使用語言的過程中要字斟句酌,精心挑選和使用,都要注意加強自己語言的規范性,成為語言規范的表率。還要注意語言的文明度,使用真實、公正、健康、有益的語言??傊?,廣告從業人員要加強自身的言語道德修養,為公眾提供一個平衡、健康的話語環境,為整個社會的言語道德水平的提高提供保障。

(二)整治和優化社會道德環境

《論語》中提到過:“邦有道,危言危行”,意思是說,國家太平、社會秩序井然的條件下,人們的言語和其它行為都會正直。可見,良好的社會環境對人們言語行為具有熏陶作用。文明先進的社會環境為公眾的言語行為提供良好的道德和審美基礎。良好的社會環境也會為公眾的言語行為秩序,為公眾言語交際行為提供積極健康的動機、內容、方式和途徑。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為社會整體言語行為提供了良好的土壤,為人們具有良好的言語道德行為提供了保障。社會整體的語言素質的提高又有利于廣告語言道德素質的提高,有利于加強對廣告語言的道德評價和監督,從而督促廣告語言遵循倫理原則和道德規范。廣告語言道德水平的提高還依賴于整個社會道德水平的提高。社會中的道德失范現象是廣告語言道德失范的前提,整治和優化社會道德環境對于提高廣告語言道德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整治和優化社會道德環境要求在社會中樹立正確的價值取向、積極倡導和推廣文明的道德行為,在全社會形成高尚的道德風尚,堅決抵制不道德的行為。向社會成員傳遞正確的價值導向,提高人們的道德意識,培養人們的道德素質,使得人們的道德修養在潛移默化中得到提高,從而使整個社會道德環境得到優化。語言道德環境是社會道德環境中與廣告語言密切相關的部分,整治和優化社會語言道德環境是廣告語言倫理建設的重要保障。

(三)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和行政監管力度

法律、法規建設和行政監管是政府部門的職責。政府部門對廣告語言倫理問題的監管主要包括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政府部門的監管具有強制性,容易對這些問題形成威懾,是一種有效的他律手段。倫理畢竟是一種軟性的控制手段,它還需要硬性的法律的支撐。法律法規的制定是對廣告言語行為及語言內容的管制,是最起碼的廣告語言道德規范。法律具有強制干預性,能夠為純潔、健康的廣告語言環境提供一個外在的保障。除了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外,規范廣告語言的不道德現象,還依賴于政府部門對這方面問題的監管。政府部門應充分認識到這方面問題的嚴重性,加大對廣告語言的管制工作。行政部門要明確監管責任分工,把監管責任工作落實到位,這樣才能對失職行為形成有效的監管和懲處,才能對廣告語言道德的他律起到更好的效果。

總之,廣告語言倫理問題雖然只是廣告倫理在微觀層面的表現,但卻需要社會的共同努力來解決,廣告語言倫理的實現要通過媒體行業的自律和整個社會的他律來完成,廣告語言倫理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這個系統工程的不斷加強和完善不斷推動著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

參考文獻

工程倫理與法律的區別范文6

關鍵詞:市民社會民法經濟法

一、經濟人的個人利益責任理念與民商法

民法起源于羅馬法,是調整社會普通成員之間關系的法律。在這個法律中,以個人利益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為理念,當事人之間處于平等地位,民法也可以稱為市民法。在市民社會中,個人是存在的最小和最基本的單位,一切均是以個人為基礎而進行的。“給每個人應得的部分”是民法的基本理念,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私權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民法所調整的一切僅限于私權領域,它首先要關懷的仍然是個人,進而私人利益則成為最關心的事,作為市民社會中的人,是以實現私人利益為奮斗目標的。在這里,從未有人會在主觀上將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作為其行為的目的,在考慮個人利益的同時考慮與國家整體利益的平衡協調發展,為了實現私人利益,市民間必然要進行經濟交往,在于物質上的交換過程。

(一)“平等主體契合約自由”表象下的強弱博弈

在商品經濟發展為現代市場經濟的情況下,民法不僅成為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也成為最能反映個人本位的基本法。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交易雙方必須承認自己對方的所有權,實現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雙方都是完全出于個人內心的自愿平等交易。因此,市民社會奉行“私法自治”原則,認為在市場機制“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下,可以使人們在追逐私人利益的同時滿足他人的利益,“自由放任”可以使財富增殖、經濟發展。平等主體之間通過自由契約可以很好地協調彼此的行為,民法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終也只能是保證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核心又是不損害其他人利益。

然而,這只是一種虛幻不切實際的自由市場經濟狀態,即在理論條件假設下可以有市場完全競爭狀態?,F實經濟社會中不僅有許多法律關系并不真正的平等、自愿,而且為了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不惜用:(1)欺詐、脅迫;(2)惡意患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些違反憲法、法律,違反公序原則的手段使自由競爭的環境朝著壟斷的方向發展,按照傳統規制理論,壟斷必然帶來低效益,阻礙社會的整體經濟和技術進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所以這種壟斷行為應當受到規制。但是,因為一個普通的經營者走向的每一步(趕走或合并其他競爭者)都是通過“合法”的(民法)交易來實現的,他實力的增長是他“應得的部分”。顯然,在這種情況下,民法沒有能力阻止壟斷,表面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實際上是強弱懸殊,“契約自由”的背后掩蓋著雙方地位不平等、實力相差懸、信息不對稱、失業、收入分配不公、經濟危機等等。社會處于激烈的利益沖突之中,如壟斷企業與中小企業,經濟者與消費者,勞資雙方,還有上市公司、券商和大的機構投資者與小投資者之間。

(二)“自利”驅使下的經濟人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損害的類型表現

1.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違背自由市場經濟競爭的理念,間接地破壞了公平競爭經濟秩序,引起“自利”其他人的不滿,從而損害了組成國家整體利益基本單位的其他個體的利益。

2.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盲目擴大再生產,盲目投資,置于市場需求而不顧,有時甚至還生不符合產品質量的假冒產品,造成社會供需的失衡,造成產業結構不平衡;對社會財富分配公平問題,對社會通貨膨脹、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問題漠不關心。

3.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對投資風險大,低收益回收時間長的有利于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的社會教育文化體育事業,社會公益事業、公共工程項目建設和社會福利事業從不考慮。

二、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與經濟法

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責任觀念對自由市場經濟觀念的推動。經濟法是國家出于整體經濟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規范,德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經濟法這一概念的,為了進行戰爭,德國對戰爭中的重要物資實行國家統配制度,并由國家統一規定商品價格。這期間,德國頒布了《關于限制最高價格的通知》(1915年)。1923年還頒布了《防止濫用經濟勢力法》這些立法的特點是,它們突破了私有利國家經濟制度三大支柱之一的“合同自由”原則,確認了國家對私人經濟干預的權力,從而使市場經濟接受自由競爭這只“看不見的手”的調節外,還得接受國家這只“看的見的手”的調節、管理和規制。

當市場經濟高度發展到19世紀末左右的時候,社會化使分工愈益細化,使每個社會成員都處于分工體系中,因為只有分工明細,生產效率才能提高,產生的社會價值也越多,他們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履行著不同的社會經濟功能,不僅使人們之間的相互依賴、相互聯系的程度增強,也使個體之于社會整體緊密相關,在競爭激烈的條件下,國家衰亡,則個人生活地位亦隨之淪落,個人利益的實現對其所處的社會高度依賴,人作為社會的人,即人的社會屬性更加彰顯。這一方面使個人行為影響的外部性越來越大,另一方面在這樣的經濟條件下,個人的成功與福利不僅與自己的勤奮有關,而整體經濟的發展取決于兩個基本條件——動力和協調,這兩個條件市場自發調節可以予以一定程度的滿足,但市場往往出現“失靈”。同時,市場對當時社會經濟面臨的主要問題,即因社會經濟各部門的結構不合理而導致的供需矛盾以及由此引發的周期性經濟波動、失業,市場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的解決也無能為力。這就需要一個能代表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組織,根據整體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個體的經濟行為予以干預以解決這些社會經濟問題,在現代民主社會,國家的構成及社(下轉第12頁)(上接第7頁)會公共管理職能的凸現,使其成為社會經濟整體的代表。經濟法的社會觀念是一種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責任觀念,經濟法對人的理念注重人的社會屬性,即把人作為“社會人”看待。

總的來說,經濟法應對“自利”驅使下的經濟人的利益和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協調平衡發展的形式,經濟法可以由國家通過制定法律規制市場主體濫用權力的方式,使市場自由競爭,也可以通過規定國家主體與市場主體通過進行直接投資經營或間接投資經營形式提供公共產品和調節經濟的方式,還可以通過國家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正確的引導和調控的方式,以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責任觀念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三、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意思的限度

民商法強高意思自治,民法相對關系均可由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而設立、變更和消滅,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更強調通過雙方的合意排除法律的限制,以達到雙方滿意的限度而利益平衡,而經濟法更注重的是國家通過制定法,規制企業和個人為國家整體利益做出必要犧牲,如國家制定的《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管從立法的效率,還是產生的效果方面,對維護消費者的個人利益和不斷提升一個國家的產品質量和產品競爭優勢,是民法通過侵權保護所不及的。

(二)權利保護的特點

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民事權利都平等的受民法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對所有的人賦予相同的權利與義務;經濟法更從國家、企業、個人三者角色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即根據市場主體的經濟境遇、所處環境、地位不同,而賦予不同的權利一義務主要表現為壟斷行業中的企業與普通行業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

(三)目標內容

民商法的個體主義觀念和方法論以及由此產生的個人本位的特性,表現出民商法主要重視短期的個人經濟利益、鼓勵追求自身財富的最大化,個人主義認為,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高級動物,自己的利益選擇只能由自己決定,社會實際是由個人組成的社會,因此,民法主要保護個人意志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經濟法更注重統籌協調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個體利益,認為人處于社會統一的相互聯系中,人是社會歷史中的人,人從不斷發展著的人類社會所積淀文明中而獲益,人就不得不為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承擔義務,因此,經濟法兼顧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目標,即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共同發展的角度出來,來調整具體的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實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四、結語

綜合以上分析,在一個法治環境下發展的市場經濟,社會中的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相互滲透,誰也離不開誰。在市場經濟存在缺陷的情況下,需要國家的公權利作為一種外部力量和“看的見的手”協調國家的社會經濟生活,此時,才能使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促進國家利益的最大化,從而說明民商法與經濟法是互補關系。

參考文獻:

[1]馮玉軍.法律與經濟推理.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

[2]張德峰.從民商法到經濟法;市場經濟倫理與法律的同步演進法學評論.法學評論.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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