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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行政法律法規范文1
(一)行政合同違約責任現狀
我國的行政合同理論起步很晚,至今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和制度保障機制。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政府為代表的行政主體基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不斷地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形成各種形式的合作與利益關系,而在此之中,行政合同作為一項重要的合作手段被越來越多的運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之中。由此引發的各種合同責任也成為了理論和實踐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目前,我國對于行政合同沒有專門的立法,這一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合同當事人在一方違約時難以采用有效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基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現有的民商事立法中關于合同的規定難以行之有效的對其進行有效規制。因此,行政合同當事人權利救濟的制度構建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下面我將僅就行政主體違約責任進行簡單的性質研究。
(二)行政主體違約責任性質的性質研究
關于行政主體的違約責任的性質,理論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從民事侵權理論的角度出發,認為行政主體違反合同約定時對合同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因此,應認定為一種民事侵權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合同從本質上講為一種合同,行政主體違反合同約定應視為一種民事上的違約責任。第三種觀點將行政合同視為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認定為一種行政侵權行為。通過對行政合同的性質分析,我認為以上三種觀點均不能準確說明行政合同違約責任的性質。首先,行政合同基于其主體的特殊性以及當事人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使其有別于民法上基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行為而產生的侵權法律責任和基于平等主體之間經過協商合意形成的民商事合同責任。其次,行政主體的違約責任多產生于享有特權的行政主體,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適當履行,使得相對人的權益受到損害,而這一特征又使得行政主體的違約行為與一般意義上的行政侵權行為相區別。綜上所述,行政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同于民商事法律意義上的違約責任,也不屬于一般意義上的行政侵權責任,其性質應認為是一種行政法律責任。下面將對行政主體的違約責任與行政違法進行比較研究,以確定其性質。
(三)行政主體違約責任與行政違法的比較研究
關于行政違法的概念,我國理論界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雖在違法主體認定上存在不同,但均承認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此處為將行政主體的違約責任與行政違法進行比較,特將行政違法的主體限定為行政主體或經行政主體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因此,我們可以將行政違法定義為行政主體以及經行政主體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總結出行政違法行為具有如下特點:第一,行政違法的行為主體為行使國家權力的行政機關或者經國家機關授權的其他單位或組織。第二,必須有違反行政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行為。第三,行政違法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通過對于行政違法行為的概念和特征的表述,我們可以分析得出行政主體的違約責任與行政違法責任具有很多的相同點。首先,其主體均為行政機關以及經行政機關授權的組織。其次,從性質上講,兩種責任的產生都是基于一定的行政行為,均為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再次,其行為對相對人造成了不利影響或使得當事人的人身及財產權利收到額直接或間接損害。最后,均應承擔由此行為而帶來的不利后果。通過對行政違約責任與行政違法責任的對比,可以看出兩者具有很多的共性。那么,我們會產生如此疑問:行政主體的違約行為可否認定為行政違法行為的一種?從前面的分析論述中,我們認為行政違法行為必須違反行政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但目前我國在行政合同領域存在著立法上的空白,不僅沒有專門的行政合同立法,就連其他相關的現行行政法律法規中也沒有對行政合同作出相關的規定,正在籌劃中的《行政程序法》雖然對行政合同做出了規定,但其尚處于草擬階段,何時能夠施行還沒有結果。因此,基于這一立法上的缺失,行政合同在制定、履行以及權利救濟方面便無法可依。這也使得行政主體在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損害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利益時,無法認定其行為為行政違法行為,其賠償的標準也只能依照民商事合同的賠償標準來進行。
對于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對人權利救濟的思考
(一)一般救濟方式
對于行政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理論界通過結合傳統民商事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認為包括協商、仲裁、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協商與仲裁作為傳統民商事合同中較為常用的糾紛解決方式,對于合同糾紛的解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協商的實現是基于傳統民商事主體地位平等,而行政合同由于主體的特殊性使得合同當事人雙方處在一種不平等的地位。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上的優益權使得其在設立、履行、變更、中止行政合同的過程中處于絕對主導的地位,這種地位上的不平等也使得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無法實現。對于采用中立第三方的方式進行的仲裁方式,由于目前我國仲裁僅限于民商事法律關系,對于行政合同方面沒有相關的規定。若采用傳統的仲裁方式,仲裁機關裁決基于自身強制力不足的弱點,對于國家權力行使者的行政機關難以產生有效拘束。因此,若要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必須建立起針對行政合同以及其他行政行為的仲裁機制。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目前我國行政相對人權利救濟制度中最為行之有效的救濟手段?!缎姓妥h法》與《行政訴訟法》均未將行政合同糾紛明確列為其受案范圍,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默認了行政合同爭議可以成為其受案范圍。如《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1項規定了“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一款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兩個兜底條款的規定為行政合同爭議采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提供了可能,但由于沒有具體的制度設置,其在具體運行中還存在著很多阻礙。完善我國的行政合同救濟制度,應當將行政合同明確規定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收案范圍。
常用行政法律法規范文2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市政府關于2011年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要點,結合“六五”普法工作目標任務,加強城管執法的法律法規知識學習,全面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努力打造一支素質高、業務精、能力強的城管執法隊伍。
二、學習培訓內容
(一)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關于加強法制政府建設的意見》。
(二)行政法基本知識以及《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常用法律知識及相關司法解釋。
(三)城管執法基礎常識、執法技巧及《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常用法律知識和其他與城管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
(四)我大隊編制的《城管執法職責與城管執法常見違法行為適用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小冊子。
(五)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案卷的制作及歸檔管理等。
(六)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通告、協議書及便民提示的擬定等內容。
三、培訓形式
(一)堅持自學。以個人能夠熟悉及熟練運用為目標,抓緊抓好對城管行政執法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以《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安排好個人學習。
(二)中隊組織。以中隊、科室自行組織、自學為主的形式,了解并掌握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相關意見、市政府關于依法治市、“法治”建設的工作思路及“六五”普法工作的目標任務,全面加強我大隊法制建設。
(三)執法培訓。由法制科組織,大隊領導及其他中隊、科室負責人參加授課,講解相關執法知識、執法行為、執法技巧,以此提高執法效果。
(四)集中授課。定期邀請部分法律專家專題授課,講解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五)座談交流。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適時組織中隊、科室負責人及業務骨干針對城管執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工作經驗、執法案例以及隊伍建設中好的經驗和做法進行討論,加強溝通、相互交流、取長補短、共同提高。
(六)定期考試。針對學習及培訓情況,結合執法工作實際,定期組織集中閉卷考試或開卷考試,以此提高學習培訓效果。
四、具體要求
1、加強日常學習和法律法規培訓是提高執法效能、推進城管執法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的有效途徑和重要保障,各中隊、科室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充分利用各種機會,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大張旗鼓的開展學習培訓活動,在大隊上下營造講學習、愛學習、都學習的濃厚氛圍,形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和風氣,全力打造“書香機關”品牌。
2、各中隊、科室要制定學習計劃,合理安排學習時間,確保學習質量,要建立個人學習筆記和學習檔案,法制科將定期對各中隊、科室的學習情況進行抽查或檢查,對敷衍了事、弄虛作假和學習記錄不全的中隊、科室,將根據考核實施細則酌情扣分。
常用行政法律法規范文3
全國相關的金融機構陸續成立了專門的安全防范機構,并重點加強對系統需求設計、投產、推廣和軟件開發等重點程序的監管和保護以及風險防范;在系統設計開發、防火墻選用、認證密碼等方面加大了投入。但是,當前的金融電子行業仍然存在著一些隱患,具體是傳遞信息的安全隱患和業務系統維護的風險防范隱患。
二、信息安全防護措施
(一)行業自律
行業或是客戶自身的信息包括最敏感機密部分對金融機構而言往往是公開的,金融機構可以輕松的獲取這部分信息,其中有部分信息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對信息保護,行業的自律有著相當重要的意義,政府的監管只是被動的行為,防患于未然更多的在于金融結構的自律行為。電子金融行業需制定一個有效的行業自律規范,從行業內部規范從事人員的行為總則,爭取將非法信息來源斬斷。國外大多數國家在立法上對行業自律機制給予較高的肯定,我國其實也可以借鑒,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在信息安全上的作用。
(二)金融信息監管
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是做好信息安全工作的基礎。我國在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建設方面已經做了很多工作,如今與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三個層面。但是,我國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仍然不夠完善,管理機構存在多頭管理,要求從金融信息監督開始為信息安全做好第一步。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對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尚處于起步階段,應在《人民銀行法》等相關法規中將網上銀行明確納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監管的對象。其次,金融服務業消費者安全保障的投訴與受理機制欠缺,監管機構中缺乏專門負責金融消費者安全保障方面事務的部門,對于投訴問題沒有從自律或者強制性法律機制角度進行規范。建議在我國因成立一個獨立的電子金融監管機構,它獨立于各個行政體系,采用直接負責制,這是由于電子金融領域如出現信息安全事故,它所牽扯的相關行政部門較多,地域范圍較廣,現有職能部門無法對它進行有效的監管,該機構應對電子金融機構信息可審查,可回溯并構建一個評價體系,將其評價結果對外公示,對于那些信息安全保護不當的機構應給予懲罰,改變我國對信息泄露或是保護不當的金融機構只罰不懲的局面。
(三)信息安全體系
電子金融主要的運行手段是基于計算機網絡或是通信網絡,必須要技術層面上保護其安全,傳統的金融交易手段是基于柜臺式、盤點式,早期電子金融只是較為粗獷的將原有的業務照搬于網絡環境中,又由于網絡是個開放的平臺,所以造成了較多的信息安全事故,在近幾年的發展中有了迅猛的進步,但還存在諸多問題:用戶認證手段單一、支付手段繁雜、內網權限過大、設備更新過于頻繁、客戶端保護不夠、異常行為監管不到位、標準不統一等問題。現應構建一個統一標準網絡信息安全體系。將用戶權限分割,將用戶不常用或是對其信息保護有隱患的功能部分需轉為傳統的柜臺辦理,用戶可對其權限進行縮減,提供用戶常用功能及其權限。用戶認證需多層次的,一般的安全層次認證簡單快捷,高層次需提供較多有效憑證方可使用。網絡模型要做到有效的內外分離,對外網要設置多層安全防范,不能以單一的防火墻形式存在,應具有動態更新、行為分析、危害恢復等功能。對內網必須將權限分割,無單一權限,在很多核心內容上應采用多人協同開啟權限功能,防止某一個體權限過大造成過多損失等??蛻舳藨摳郊訉蛻舳税踩谋O察,如發現客戶端存在隱患則盡到提醒義務,保護客戶信息安全。
常用行政法律法規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食品標識的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全國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標識的標注內容
第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七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
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第八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注: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產基地,應當標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者僅標注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四)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第九條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標注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
第十三條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
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六條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一)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三)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第十七條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第十八條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六)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食品標識的標注形式
第二十條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一條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注。
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注,但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第二十三條食品標識應當清晰醒目,標識的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第二十四條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食品標識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第二十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時,食品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時,其標識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標注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未附加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標注應當標注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五條,未按規定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標注凈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其標識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
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按規定標注食品營養素、熱量以及定量標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食品標識標注禁止性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食品標識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從事食品標識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包庇放縱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進出口食品標識的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常用行政法律法規范文5
1 工商管理中的系統性風險產生的原因
1.1 企業內部的原因
一方面,企業工商管理人員忽視其本身法律責任意識。在部分企業中,工商管理人員在進行行政執法以及市場監管過程中,自我保護意識薄弱,不明確工作的職責,其工作標準與工作計劃不清晰明確,進而造成起工作效率低下,意外狀況的發生;另一方面,企業工商管理人員綜合素質有待提高。由于市場具有復雜性以及多變性,工商管理人員監管的范圍較為廣泛,大多數的管理人員的專業監管知識與技術較薄弱,而且相關的指導性法規不健全,常常會導致管理人員在行駛職責時,犯一些技術性的錯誤。
1.2 企業外部的原因
造成企業工商管理系統性風險的外部原因主要包含:法律法規不健全與外部環境壓力大。其中行政法規是社會發展與實踐的產物,對于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應該根據具體措施進行及時的調整。然而現階段,工商管理制度對管理人員的職責劃分不明確,造成部門之間工作劃分不清晰,工作效率低下,進而增加了企業的系統性風險。
2 工商管理中系統性風險的種類
2.1 工商管理中的社會風險
所謂社會風險,主要是指執法人員在工商管理過程中,因為自身以及環境的原因形成的現在的風險。比如:工商管理人員在對市場產品銷售類型進行監管時,在對商販進行營業執照檢查的過程中,由于商販的反抗而發生意外行為,造成工商管理人員人身安全的風險危害。
2.2 工商管理中的能力風險
由于企業中工商管理人員自身綜合素質以及監管能力較低,造成在進行實際的監管過程中出現諸多的潛在風險。比如:工商管理人員不能夠依據市場指標以及法律規范對管理工作進行高效、及時的完成,而造成的系統性風險。
2.3 工商管理中的程序風險
企業工商管理人員在實行其職責過程中由于沒有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而導致的系統性風險。部分管理人員甚至為了達到工作目標,模式職業道德,采取捷徑路線,做出的違反行政法規,造成的系統性風險。
3 降低工商管理中的系統性風險的有效措施
3.1 建立健全工商管理系統性風險
預防機制企業建立健全工商管理的系統性防范機制是在進行工商管理工作的制度保障。由于工商管理中系統性風險存在的客觀性,風險的發生概率與工商管理人員的主觀性具有緊密的聯系。對于企業來說,只有具備了完善的工商管理系統性防范機制保障,同時加強對工商管理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強工商管理人員對系統性風險的認識,才能夠真正的提高企業的系統性風險的防范能力。
3.2 增強工商管理人員的執法意識
企業應該規定工商管理人員樹立一切人民工作的理念,增強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意識。首先,工商管理人員應該對自身的職責以及范圍進行明確,對人民群眾在執法過程中的地位進行深入的貫徹落實,進而保障其合法權益。此外,工商管理人員還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自身的局限性進行及時的糾正,鑒定自身的道德底線,對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的遵守,針對不合理的執法現象,向有關部門進行及時的報告。
3.3 提高工商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企業對于工商管理人才的需求來那個也越來越大。在企業現代化的發展進程中,面臨著人才短缺的問題,其中工商管理人員素質程度較低嚴重的阻礙著企業進一步的向前發展?,F階段,企業為了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就必須對企業的人力資源進行嚴格的管理,對工商管理人員隊伍進行全面的建設。定期對工商管理人員的信息分析、收集以及管理的能力進行培訓,推動企業的工商管理工作朝著更加合理、科學以及規范化的方向前進,進而提高企業對市場性風險的預防能力,促進企業迅速健康的發展。
3.4 完善工商管理系統性風險監控制度
在實際的工商管理工作中,為了確保企業對工商管理中風險預防的有效性,企業應該對工商管理系統性風險監控制度進行完善。由于風險監控的核心目的是對企業風險的發展狀況進行監視,提高風險對策的有效性,對新的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F階段,企業常用的風險監控方式主要有:技術指標、風險審計以及偏差分析。
3.5 強化對工商管理部門的內部協調
為了降低系統性風險對企業的危害,工商管理中的上級管理部門應該對其自身作用進行充分的發揮,強化對企業基層的考察工作,盡量做到對基層詳細的了解。同時對基層兩道的工作采取鼓勵與支持的態度,協助基層領導解決工作中的難題。此外,企業應該要求基層工商管理人員還應該積極的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能,對企業經濟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進而提高對系統性風險的規避效率,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常用行政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預付型消費卡;法律問題;合同救濟
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2-058-01
一、預付型消費卡的含義和性質
(一)預付型消費卡的含義
預付型消費卡作為一種高效的支付結算工具,在我國已經成為經營者招徠客戶獲取穩定客源和謀取利潤的常用方式,我國目前法律法規沒有對預付型消費卡做出明確的規定,多數學者認為預付型消費卡是由商家或著第三方負責辦卡、發卡,由消費者提前向卡里存入一定數額的現金,持卡人每次到商家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只需刷卡或者記錄,不必支付現金,而且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享受一定的優惠。屬于經營者自己直接發行的私人型預付卡,將預付卡界定為是將用款金額事先存入卡片中,并在使用中逐筆消減金額,沒有獨立對應賬戶的支付卡,它多用于小額交易。
(二)預付型消費卡的性質
經營者發行預付型消費卡,是發卡人。消費者購買,消費者就是持卡人,發卡人和持卡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可以被認定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消費者預先向商家或第三方支付一筆現金存入卡內,然后在一定的期限內享受發卡人提供的連續性的商品消費或服務消費,消費者支付行為是履約行為,而合同在現金交付之前即已成立,預付卡的存在表明消費者享有一定期限內要求商家為其提供服務約定的商品或服務,并保證其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
二、預付型消費卡存在的問題
(一)格式條款
發卡人與持卡人之間有了書面合同,并不意味著可以解決一切糾紛,由于發卡人與持卡人之間的合同往往是發卡人單方面制作的格式合同, 因此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存在著,商家利用其優勢地位,在預付卡上標注“商家有最終解釋權”、“本卡恕不退款”、“遺失不補”等等一些聲明,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消費欺詐
現實中的消費欺詐多表現在:宣傳與實際服務不符,很多經營者為了增加資本,以很低價位的服務誘使消費者購買其消費卡,但是真正到提供服務時,經營者往往會違反其承諾,反而把責任推卸到消費者的身上;經營者在收取費用時未盡到充分義務說明情況,等收費以后,又向消費者提出新的要求和收費款項;經營者還會經常違反承諾,隨意的變更消費價格,只要經營者需要更多的資金來維系經營,他就會想盡辦法在消費者身上訛詐;還有就是社會上很普遍的一個問題,消費者在辦理消費卡之后,經營者往往會“人間蒸發”,使消費者拿著空卡而無處尋求救濟,可能是一些經營者搬遷、歇業、停業,但是沒有及時的通知消費者也是一種欺詐。
救濟困難
三、救濟路徑
(一)規范合同的形式
在購買預付卡時,持卡人要與發卡人簽訂書面合同,雙方之間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最好通過書面的協議展現出來,那樣對于將來可能產生的糾紛,諸如格式條款的認定、合同的違約責任、債務承擔、債權讓與, 欺詐合同效力的認定,等等一系列的問題的解決都能夠有保障?!逗贤ā返?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钡悄壳暗念A付卡買賣,不訂立書面形式的占大多數,而預付卡陷阱很多的原因也和政府的不到位有關,因此政府應該制定行政法規,保護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應規定在出賣預付型消費卡時,發卡人應當與買卡人訂立書面的合同。
除了要規范合同的形式,還要規范合同的內容,發卡人和持卡人之間訂立的書面合同,往往是由發卡人單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一些格式條款仍然會在現實中大大的危害消費者的權益,《合同法》的一些規定顯得有點原則性,具體實施可能不太容易進行,就像本文開始介紹的,《合同法》認定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五種: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在預付卡合同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應該就是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但是對于怎樣認定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目前還沒有具體的辦法認定,對于在預付卡中存在的問題,可以進行適當的監管,對發卡人不能制定的事項進行規定。
(二)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一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目前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無效的認定,主要體現在第52條,第53條上,而第39和第40條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是對格式條款有效的認定,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按照通常的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應該說從總體上看,我國對格式條款的規制主要有立法規制體系、司法規制體系和行政規制體系,上述《合同法》的條款就屬于立法規制體系,而行政規制體系體現在《合同法》第127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對合同的監管。司法規制上看,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合同法》都為法院利用彈性條款對格式條款就行規制留有足夠的余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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