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常見法律糾紛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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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常見法律糾紛范文1

關鍵詞:合同;糾紛;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G633.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8-0256-02

1 引言

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受多種因素影響,且工程本身情況復雜多變,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預料不到的問題,合同雙方從維護各自權益的角度出發,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就難免產生糾紛。及時分析研究這些糾紛產生的原因并制定出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措施,對于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工程施工常見的合同糾紛

2.1 建筑工程質量糾紛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或達不到設計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種常見的糾紛。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必須分清責任,特別是在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之后,更要明確責任。

2.2 工期糾紛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完工并交付使用,給甲、乙雙方造成經濟損失,也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種常見糾紛。

2.3 工程價款及結算糾紛

這種糾紛往往是合同造價低于工程實際造價,或由于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引起變更,承包人無法在原合同約定的價款內完成工程建設,而向發包人要求補償,或發包人以正當或不正當的理由拒絕補償而引起的糾紛;也有發包人由于資金籌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糾紛。工程結算糾紛包括計價方法、工程量和材料價款大幅上漲引起糾紛等。

2.4 分包引起的糾紛

某些合同簽訂時對于是否允許分包并未作出明確規定,而承包商則利用合同漏洞,在沒有征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了工程分包,導致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糾紛也是近年來施工企業遇到較多的法律糾紛,承包人將部分工序分包給第三人承擔,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術、施工能力不足等,質量、工期等達不到分包合同的約定要求,就可能導致糾紛。特別是工程價款糾紛,是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最容易發生的糾紛。

2.5 延期付款利息糾紛

盡管有明文規定業主拖欠工程款應付延期利息,但執行起來卻非常困難,特別是延期利息數額巨大之時,雙方糾紛就更容易產生。比如合同約定工程決算完畢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遲遲不報送決算文件,或報送決算文件不齊全,或所報決算文件雙方爭議過大,導致決算工作無法進行,進而剩余工程款無法支付。特別是爭議過大時,究竟是誰過錯導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爭議所在。

2.6 違約發生的糾紛

承包方的違約主要表現有工期違約、質量違約等。發包方主要表現在不能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未能提供施工進場的條件、中期擅改設計等導致的工程造價增加或者其他損失的,承包人最終都以工程索賠的形式加入工程結算書中,而發包人往往對有關款項不予認定,從而產

生糾紛,這種糾紛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比較常見。

3 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原因

(1)訂立合同時草率,不規范,內容不完備。

合同約定的條款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這往往是引發合同糾紛的主要根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和承包商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應予以高度重視。在起草合同時,應由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管理人員共同斟酌確定合同的內容、條款、細則,但有些建設單位重視不夠,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管理人員很少參與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領導直接操辦,這就使合同在簽訂過程中就存在諸多缺陷、漏洞。

(2)甲、乙雙方不嚴格履行合同條款。

發包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按時撥付工程款,擅自將工程肢解發包給第三方,甚至無資金建設項目,勢必會引起糾紛。承包人對發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條件和霸王條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無效,因怕失去承攬工程機會,往往采取默認的態度,當合同價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負、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證時自然就形成了糾紛。

(3)施工過程管理不善。

一是開工準備不充分,“三通一平”習慣上都是由建設單位負責完成,而雙方又未正式簽訂書面協議或合同,往往是建設單位某個領導或某個施工管理人員,現場劃個圈,口頭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內容,發生的經費也口頭承諾竣工時結算,這就給竣工結算埋下了糾紛的隱患。二是設計變更普遍,隨便增加面積、改變結構、改變用途,簽證混亂。工程在建設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些設計變更、工程簽證,若程序不合法、手續不齊全、簽字不及時,引起變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結算依據,待工程竣工結算是再補充,容易引起意見分歧。

(4)引起工程質量糾紛的原因。

一是發包方的原因,如設計本身有缺陷、勘察資料與實際地質情況不符、提供的原料、設備不符合質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術力量不足,技術方案不合理,組織措施不力等。三是因為招標過程中大多數甲方為了保證施工質量,都會提出很高的質量等級。四是發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現的質量糾紛。五是承包人或發包人分包工程項目,因分包項目質量達不到要求而引起整個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質量糾紛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糾紛的原因。

一是發包方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要求提供場地、資金、設計技術資料等,包括未能與地方政府就征地、拆遷等問題達成協議,導致不能按期開工或開工后被迫停建、緩建,不僅工期推遲,還將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窩工的經濟損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組織不力,勞力、設備不能滿足工期要求而導致工期滯后。三是因招標時甲方不合理地壓縮工期,施工單位為了迎合招標,被迫響應工期要求,在遠低于定額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為奇。

4 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針對上述這些合同糾紛的表現及產生的原因,妥善處理糾紛必須要堅持以下幾個基本原則:一是維護合同條款原則,雙方均應遵守合同條款,這既能體現合同的嚴肅性,也支持了合同訂立當初雙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實、重證據原則,對有些內容,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詳細,這就要求重事實、重證據,按實際發生處理。事實和證據包括:補充協議、現場簽證、實物量。有文字證據的,依照文字證據處理,缺少文字證據的,以現場實測實量為準。三是堅持公開公正原則,要做到調查取證公開,雙方到場,政策規定公開,處理程序、內容、結果公開,讓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維護公平競爭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處置合同糾紛,有利于建筑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建筑業發展。

5 預防施工合同糾紛的對策

(1)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管理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前提。

工程招標階段,制定科學合理、詳細慎密的招標文件是關鍵所在,首先工程造價要把握在一個合理范圍內,既要保證承包人的合理利潤,又不至于給發包人造成額外損失;其次是確定合理的質量目標和工期目標;再次是在議標、定標時,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不搞權錢效易,對資格審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質量低劣的隊伍堅決排除,選擇一個好的施工隊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視施工合同簽訂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基礎。

施工合同是承發包雙方為完成建筑安裝工程,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的核心依據。重視施工合同的簽訂,規范合同條款約定為整個合同的實施奠定了良好基礎。訂立合同應注意:①語言表達要準確、嚴密、詳實,才能讓合同執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會導致產生完全不同的解釋,任何模棱兩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為日后雙方爭論的焦點。②合同主要條款:承包范圍、承包方式、質量要求、工期要求、計價方式、結算方式、進度款與結算審核期限、付款方式、雙方權力義務、雙方違約責任、設計變更與現場簽證的程序和資料移交等要約定完整。③合同簽訂時雙方應處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應具有公平性,合同條款應遵循對等原則,嚴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違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糾紛。

(3)認真履行合同,做好現場管理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重中之重。

施工合同簽訂后,關鍵在于雙方共同履行,出現一些與簽定合同時的估計相差較大的情況,應及時簽定補充合同協議,以彌補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時可以補充合同的形式調整合同價款,并以補充合同價款形式作為中期進度付款結算的依據,以免追加合同價款太大難以執行。除此之外,①關于變更及簽證,要明確工程變更、簽證的管理程序,各個環節各負其責分別把關,相互制約。及時督促完善項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記錄,要嚴格簽證權限制和簽證手續程序,及時辦理現場簽證。②業主對工程項目各階段的實施應安排合理的時間,準備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場地 ,技術資料和圖紙,及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③及時掌握市場材料、設備的價格波動,材料價格市場異常波動對承發包雙方都存在巨大的風險。

6 結語

綜上所述,只要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管理,重視施工合同簽訂,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締約雙方嚴格履行合同,并在糾紛發生后,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互諒,互讓,爭取恰當地處理合同糾紛,就能實現甲、乙雙方的雙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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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常見法律糾紛范文2

關鍵詞: 合同相對性;仲裁;建設工程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671-1297(2008)11-118-02

一、合同相對性原則

合同相對性原則最早起源于羅馬法,后被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所繼承,兩大法系之所以將相對性原則作為合同制度的基石主要是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基于“契約是當事人的合意,第三人既未參加,自不應對之產生任何影響?!焙贤鄬π栽瓌t的內涵主要包括了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相對性和責任相對性三個方面。主體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訟。一方面,只有合同當事人彼此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另一方面,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請求和提訟。內容相對性是指除了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權利義務,并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除了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合同責任以合同的義務為前提,合同義務的相對性決定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所以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當事人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當事人之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合同法雖然沒有把合同相對性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在合同法中予以明文規定,但合同相對性這一重要規則的基本內容的確散見于合同法其他相關規定之中。我國在制訂合同法時考慮到在現實市場關系中合同關系日益趨于復雜,所以,在規定了合同的相對性相關內容的同時,也規范了合同相對性的例外,這些例外規定無疑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和發展。

二、合同相對性原則在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突破

在我國建設工程領域,有些建筑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為謀取利益,允許其他人掛靠他進行工程承包施工,實踐中常見的掛靠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1、沒有建筑活動資質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等,掛靠具有從事建筑活動資質的建設企業承攬工程。2、具有建筑活動資質但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掛靠資質等級高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攬工程。3、不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掛靠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攬工程。由掛靠所產生的各方當事人相互之間形成的復雜法律關系是否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呢?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發包人與被掛靠人簽訂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但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沒有簽訂合同,兩者之間沒有法律關系,不是合同當事人。但20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上述規定實際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實際施工人應包括掛靠人,因此發包人也可以向非其合同相對人的掛靠人主張權利。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的,掛靠人可以向非其合同相對人的發包人主張權利,發包人應在其欠付范圍內承擔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當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會遇到法律障礙,將誰作為實際施工人存在困難。很多沒有資質的施工隊掛靠在有資質的企業名下去承攬工程,然后再向有資質的企業交納一定的管理費。一旦發生法律糾紛,由于很多沒有資質的施工隊和出面承攬工程的有資質的企業之間或者沒有合法有效的分包或承包合同,或者以勞務合同之名行施工合同之實,或者根本就沒有任何書面合同,有的更是無固定地址、無固定人員、無資質的施工隊伍,如果實際施工人怠于履行義務,或刻意逃避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發包人要舉證實際施工人的主體資格無疑會有一定的困難。

三、合同相對性與仲裁選擇在建設工程領域的糾結

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的充分有效的合意是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前提,也是仲裁機構取得管轄權的基礎。當事人仲裁合意首要地、集中地體現就是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本質上就是一種合同,它也必然具有合同的一些基本屬性,合同的相對性就是其中之一。傳統的仲裁理論所堅持的論斷:仲裁協議僅對簽署了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有約束力,一方當事人如果沒有在書面的仲裁協議上簽字,就不受仲裁協議的約束,這成為合同相對性在仲裁協議上的充分體現。

判斷仲裁協議對糾紛當事方是否具有約束力是仲裁庭對當事人以及仲裁請求行使管轄權的前提。仲裁意思自治原則和仲裁協議的相對性是傳統標準的理論根據。傳統的仲裁協議對當事人效力范圍的判斷標準是把簽署了有效仲裁協議的簽字人和協議可以約束的人聯系起來。這一傳統標準在實踐中更被簡化為,只有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或者仲裁協議的簽字人才可以成為仲裁程序的適格當事人。以傳統標準解讀仲裁協議的約束力范圍無法適應合同關系動態變化的交易現實。在、合同轉讓或承繼、法定連帶責任、合同相對性例外等情形下,簽署合同的人和法律上享有合同利益或負擔合同義務的人常常處于分離狀態。我國建設工程領域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就與仲裁協議的合同相對性產生了糾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在發包人和總承包人間存在仲裁條款,而發包人和分包人、實際施工人之間往往沒有合同關系,更談不上書面仲裁協議的情況下,發包人按照《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將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申請人提起仲裁,很可能會引起管轄爭議,根據民訴法和仲裁法的規定,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不能參與仲裁。在發包人與總承包人間是仲裁條款的情形下,還可能因為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之間產生了糾紛,進行訴訟或仲裁,而由于發包人與總承包人間的糾紛在程序上無法突破仲裁協議的相對性,會導致不同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結果在法律適用上的失衡或矛盾,影響法制的統一。這是正向的建設方向施工方主張權利面臨的問題,反向來看,若是施工方向建設方主張權利,似乎問題更多。如果實際施工人、總承包人、分包人間存在仲裁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即便是存在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情況,實際施工人、總承包人、分包人間存在的仲裁條款對協議雙方是有約束力的,按民訴法和仲裁法的規定,只能進行仲裁。實際施工人若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以發包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當事人,也極可能遭遇管轄異議。如同正向的建設方向施工方主張權利一樣,也可能在發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之間或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產生了糾紛,進行訴訟或仲裁,而由于在程序上無法突破仲裁協議的相對性,也會導致不同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結果在法律適用上的失衡或

矛盾,影響法制的統一。

四、問題的解決思路

建設工程常見法律糾紛范文3

近年來,因建筑物遮光造成的日照侵權糾紛在中國各大城市日益增多,正在上升為一種新類型的法律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從2001年到2009年的8年之間,我國城鎮人口由48064萬人增長到62186萬人,累計增加14122萬人;城鎮人口占當年總人口的比例也由37.7%增加到46.6%,增長了8.9個百分點。[1]而用于城市建設的土地卻是有限的,土地供應嚴重不足,建筑密度和高度迅速增加,日照侵權糾紛大量發生。這些糾紛造成的社會影響巨大,也引起媒體的高度關注。既給受害方帶來巨大權益損失,也給政府規劃部門帶來大量繁瑣工作,增加了司法成本支出。從實踐中發生的日照侵權糾紛看,數量最多、最復雜的當屬城市規劃中的日照侵權糾紛,此類糾紛既涉及民事侵權問題,又涉及行政許可問題,兼具民事和行政性質,法律關系復雜。而我國國家和地方關于日照侵權糾紛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關于日照侵權的性質、侵權認定、賠償標準等關鍵問題均無統一法律依據,各地法院裁判此類糾紛時適用標準難以統一,甚至無法可依,各地法院判決結果差異巨大甚至大相徑庭,不能使當事人信服,很難徹底平息糾紛。因此,在法律規定不健全條件下,探討如何解決已發生的日照侵權糾紛,是緊迫和現實的選擇。

二、日照侵權糾紛中適用調解的必要性

日照侵權糾紛解決方案主要是判決和調解。作為兩種常見的糾紛解決方案,判決和調解各有利弊。判決是法院嚴格依據相關法律進行的,具有很強的剛性,非黑即白,對具體案件,法官或法院必須體現出一種鮮明態度,給出一個傾向性意見;而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訴訟調解,是在各方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在相關部門主持下,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前提下,當事人相互之間進行的利益協調。與判決相比,調解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協商性、開放性、靈活性、保密性、高效性和成本低廉等比較優勢。”[2]可見,調解作為糾紛解決方式,更具柔性,案件解決空間大,通過當事人自愿、充分的協商、相互的妥協,更容達成相互諒解,如果運用得當,更易實現案結事了?;谂袥Q和調解兩種方式的特點,筆者以為,對于日照侵權糾紛,其更適于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原因如下:

(一)日照侵權糾紛涉及利益主體多,法律依據不完善,判決結果難以服人

一般來說,日照侵權糾紛涉及三種利益主體、三種法律關系。見表1、表2:三種利益主體,即代表城市發展利益的建設規劃部門(下面用A代替);代表商業利益的房地產開發商(下面用B代替)和代表公民個人利益的采光受侵害的業主、相鄰權人(下面用C代替)。三種法律關系,即A與B之間的行政許可關系;B與C之間的民事侵權關系;A與C之間的行政許可關系(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行政許可)。在這一復雜的相互關系中,作為房地產開發商的B向作為建設規劃部門的A申請建設工程的行政許可,取得合法手續,進行房地產開發,但經過行政許可的合法建筑卻侵犯了作為相鄰權人C的采光權。在此過程中,A按照法律、法規和各項技術規范進行城市規劃,目的是在有限的空間內對城市的未來進行合理布局,代表的是城市的發展利益,也可理解為一種公共利益;B經過行政許可進行工程建設,目的是取得商業利益,并使之最大化;C則是受害者,其日照權益因以上的行政許可行為而受到侵害。上述三種利益之間沖突劇烈,尤其在侵權建筑已經建成,糾紛進入到階段,即訴訟階段后,此類糾紛因民事、行政交織,其表現形式極其多樣化。例如,A的行政許可形式合法,則A依法不應承擔責任,B則聲稱有A的許可,是“合法”開發”,何來侵權?但C的日照權卻被“合法地”侵犯,C利益受損,卻得不到賠償(或“補償”),自然不服判決。個案中還會出現其他多種表現樣態,這與此類糾紛利益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有關。而且,由于涉及日照侵權糾紛的理論研究和法律規定很不完善,例如,關于日照權益的性質,就有“不動產相鄰權”[3]、“采光人格權”[4]、“采光役權”[5]等理論學說;關于日照侵權的認定,究竟以日照間距為標準還是以日照時間為標準還是兩者兼具,是否符合建筑日照標準就不侵權?日照時間和日照間距的實際測算如何進行?關于賠償額(補償額),是以受侵害房屋的價值貶損為標準,還是以因被遮光而增加的煤、電等能源的消耗為標準,是否應考慮受侵害業主的精神損害賠償等問題,現行法律規定要么不統一,要么不明確。比如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等只是規定日照權益應受法律保護,但如何認定日照侵權、侵權賠償數額等均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建設部的技術規范規定亦不明確,且各地地方標準不一,可操作性差。致使法院判決缺乏權威性和說服力,很難做到辯法析理,以法服人,往往不能息訟止爭。在這種情況下,若能充分發揮調解的比較優勢和功能,在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在既認事實的基礎上,在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前的萌芽和發展階段,相關行政機關就以調解方式介入,使各方當事人達成比較一致的意見。通過調解結案,矛盾沖突可能就不會加劇,也可能就不會發生訴訟,這將為社會節約大量的成本,取得多方共贏的結果。

(二)日照侵權糾紛數量眾多,法律關系復雜,技術性強,訴訟成本高

近年來,日照侵權糾紛越來越多,從大城市到中、小城市,已逐漸成為一種常見、多發的糾紛類型;而且如前文所述,日照侵權糾紛法律關系復雜,既涉及行政法律關系,又涉及民事侵權法律關系,案件往往要經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每種訴訟再經過一審、二審,當事人還可能申請再審,訴訟的經濟成本、時間成本非常高昂;日照侵權糾紛還涉及建筑、城市規劃等專業知識,技術性強,如建筑的間距標準、日照標準的確定,日照侵權的認定往往還要做實地測量、鑒定,且因為各地氣候條件的不同,涉及采光的標準不僅有國家標準,還有很多地方標準等等。上述因素導致日照侵權糾紛訴訟成本高,不但當事人難以承受,法院也增加訟累。更為重要的是,即便所有程序走完,糾紛最終也未必能徹底解決,即使“息訟”,也難以“止爭”。與之相比,調解不僅可在較短時間內、花費較低成本解決糾紛,而且更為徹底,更能有效地“止爭”,更能契合建設和諧社會的理念和原則。

(三)日照侵權糾紛涉及大量群眾利益,容易導致,社會影響大

從實務中來看,日照侵權一旦發生,往往涉及大量業主,比如一棟樓上連續幾個樓層的業主甚至整棟樓、整個小區的業主。他們往往會共同提訟,維護自己的權益。如2001年發生的“深圳陽光權第一案”,由于規劃許可的建筑“深圳市園嶺社區服務中心大樓”距“國城花園”業主的大樓僅12.81米,如其建成,“國城花園”絕大部分業主采光權將受影響,于是,“國城花園”500多戶業主將國土規劃局訴至法院。[6]而且日照權益涉及人的切身生活利益,解決不好,往往會引發不斷地上訪、申訴等,在給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同時,也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如北京宣武區的12戶居民因住宅被商鋪遮擋,終日不見陽光,為了維權,從1996年到2009年的13年里不斷地訴訟、上訪,問題依然得不到解決。[7]近年來,類似報道時常見諸報端,社會反響極大,不僅受害人權益無法保護,也給社會增加了訟累。若能通過調解解決這些糾紛,則更容易做到案結事了,消除社會不良影響,減少構建和諧社會的阻力??梢姡c判決相比,調解對日照侵權糾紛的解決更具優勢,因而是必要的。而在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訴訟調解三種具體的調解方式中,由于日照侵權糾紛中行政因素的大量存在,行政調解在日照侵權糾紛的解決中理應發揮更大作用。因此,本文將重點從行政調解的角度給出具體適用方案。

三、行政調解機制在日照侵權糾紛中的具體適用

在訴前階段,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主動、提前介入,以行政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日照侵權糾紛一般均涉及建設、規劃部門,且糾紛往往以行政訴訟開始,而涉嫌侵權的“合法建筑”正是在規劃部門審批下產生的,建設、規劃部門在日照侵權糾紛中具有雙重身份,既作為糾紛一方當事人,又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其有權力更有義務解決糾紛。而且,建設、規劃部門擁有糾紛解決中的技術優勢和特長,更利于糾紛解決。具體來說,在糾紛的萌芽階段,即土地、建筑規劃方案尚未公布,或者雖已公布但尚可修改的階段,侵權建筑尚未動工,只是在利益即將受侵害的民眾得知日照權可能被侵犯的事實后,可以通過建設、規劃部門的介入,或者通過技術手段,調整土地、建筑規劃圖,避免遮光發生或減少遮光范圍,從而避免或減少糾紛,此為最佳方案;或者在建筑、規劃部門主持下,使侵權方和受害方達成賠償(補償)協議,解決糾紛。而且,在此階段,建筑、規劃部門對于糾紛解決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可見,建筑、規劃部門在規劃階段就應該依法向相關公眾公開相關信息,聽取公眾意見。另外,我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比照涨謾嗉m紛中侵權建筑的審批建設依法屬于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申請人房地產開發商與采光權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故建筑、規劃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立法機關之所以有上述詳細的法律規定,就是為了將矛盾提前化解,減少此類糾紛的出現,避免侵權建筑成為既成事實而使矛盾激化。如果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過程中未依法履行上述相關程序,則有義務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對糾紛進行調解,以化解糾紛。在糾紛的發展階段,即土地、建筑規劃方案已經確定,無法再修改,且遮光建筑已經動工或在建造過程中,此時拆除遮光建筑既無依據又不合理,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在建筑、規劃部門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使開發商和被遮光的受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以平息糾紛。在糾紛的階段,即糾紛進入訴訟程序,此時起主導作用的就是受訴法院,在此階段,主審法官可以在庭審的前、中、后各個階段,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通過訴訟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但即使在此階段,行政機構還可以繼續發揮其應有作用,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結案。當然,在這一階段,行政調解發揮作用應以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為限。

建設工程常見法律糾紛范文4

關鍵詞:建筑施工;法律;風險;企業

我國國有建筑施工企業的競爭呈現激烈性增長的趨勢,由于市場的飽和性,以及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微觀經濟形勢的變動,國有建筑施工企業力圖不斷擴大自己企業所占用的市場份額,這種情況下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律風險就被提上了建立一個強有力機制的日程。企業在進行占領市場的同時必須要注意自身法律風險的規避,這樣才能夠達到企業發展戰略規定的目標。本文將先淺談國有建筑施工企業的現狀然后提出一些自己對于改進這些現狀的建議。

一、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原因

(一)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對于我國企業以及市場的意義

建設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企業進行建設風險防范機制的一部分。大多數企業只利用“對沖”、“遠期合約”“FRA”“現貨買賣”等手法進行金融方向的風險管理,卻忽視了法律風險的管理。因此如若企業將法律風險作為一項工程在進行,相信對于企業的管理體系百利而無一害。良好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不僅能夠降低企業的法律糾紛訴訟,還能夠提升企業的自身價值,提高企業的聲譽進而為企業吸引更多優質客戶。對于企業長遠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同時培養企業的法律意識也對于我國司法制度的建設有著重要意義,企業遵法守法防法自然會樹立對國家司法的威信。

(二)工程項目的競爭日益激烈

建筑市場是一個利潤可觀的市場,城鎮化建設的熱潮剛剛興起,城鄉規劃的機遇一觸即發,因此鼓舞了大多數企業進行投資進攻這個市場。企業的數量逐漸增多,工程項目的競爭也就越來越激烈,為了能夠投招標成功,企業或主動或被動的會采取一些違法的手段進行不恰當的競爭。同時工程項目競爭的激烈會使企業不斷進行自身的企業擴張。盲目的在各個領域設立自己的分公司,力圖通過分公司的設立來不錯過任何一個競爭機會。然而卻疏于管理,沒有進行充分的調研。

(三)企業自身管理的不適宜

正如前文所說,目前企業進行風險管理時,大多數只進行金融風險管理,卻忽視了法律風險管理。比如杭州11.15地鐵工地重大塌陷事故就是因為企業只想著快速完成工期因此逐步推進地鐵項目,卻不在意自己這種行為對于法律條規的觸碰。這樣單一的管理方式使企業的整體效率底下,呈現出不健全的企業發展形態。同時還要注意企業公章印鑒方面的管理,不能混用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印鑒。

(四)企業單一追逐利益的心態

大多數企業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合同所規定的相應條文,進行分包,轉包等不合時宜的行為。比如杭州11.15地鐵工地重大塌陷事故就是典型的因為著急項目工程的完成而進行了工程的多次轉包分包。為了追逐利益而快速完成工期這樣的行為會使一些本不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使項目的營利性與安全性相違背。

(五)建筑施工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建筑行業是一個涉及到民生、經濟、就業等多層次的行業。這么重要的行業,我國在上世紀進行改革開放之前竟然沒有相應的法律發條進行規范。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法律建設也不斷進步,出臺了諸如《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調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等相應法律法規進行建筑施工行業的法律管理,發條法規數量很多,但是實際進行實施的時候卻不夠具體,效率并不強??沼蟹l,卻沒有落實的有效性,導致分包轉包的情況、拖欠工資的情況、包工頭跑路的情況十分之多。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層次

(一)項目工程進行競爭投標招標時的法律風險

我國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對建筑行業的投招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在企業進行投招標過程中必須秉持著公平公正公開的透明原則進行活動的繼續和安排。目的是為了促使公平競爭,防止招標過程中的以及不完全競爭市場的壟斷市場的現象。但是為了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國的一些建筑公司故意將一個完整的工程項目分割成數個項目跳過投招標這一過程直接將這些項目分配給那些塞給自己錢財的但是實際不具備施工能力的小公司。這是嚴重違反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行為。這種跳過投招標進行分包轉包的行為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這種行為會讓建設單位獲得巨大利益,但這種利益是非法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這種情況下,會嚴重增加企業的法律風險。

(二)約定施工合同的不一致性

“黑白合同”的現象比比皆是。建筑單位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會與承包商施工企業簽訂條款不同的合同。明面上,這一份合同是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項目合同,符合法律法規是公開透明的但是實際上雙方卻均不遵守這份合同。私下有簽訂了另一份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等法律發條規定的合同。這樣一來,哪個合同具有實際法律效力就成為了我們要思考的問題。實際的法律中,也很難進行判斷。這就對建筑施工整體市場造成了法律風險的沖擊。尤其是當出現拖欠工資、工人受傷索賠的情況時,由于合同約定的不同這就讓諸如此類的問題解決辦法不恰當。我國通常認為符合國家《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調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等相應法律法規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另一份不透明的合同也是合同,也是在雙方知情下進行協商的結果,如果這份合同無效又對承包商的利益失去了保障。這種法律風險是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避免的。

(三)“承包”“分包”的不一致性

杭州11.15地鐵工地重大塌陷事故主要是因為將自己進行承包的地鐵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多達四次的分包。這種行為使被分包的工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出現了遇難失蹤的數個人,但是卻因為合同簽訂的延遲性而使賠償問題不能夠及時有效的進行處理。我國的法律明確指出不能進行違法分包的行為,這種行為使工程質量降低,造成了重大的安全隱患。

(四)“分包”“轉包”的不一致性

分包不全都是違法的,只要被分包的單位有資質進行分包不會導致安全隱患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打著分包的名義進行轉包就是被明確禁止但是卻有實際存在的行為。轉包缺乏對被轉包公司的調查,這會造成很多的不穩定因素,同時存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五)企業私人印鑒以及公章運用不重視

在簽訂合同時我們需要印鑒進行刻章。但是這種公章的雕刻是需要進行備案的。不能隨便使用雕刻的。但是實際過程中卻多出現印鑒亂用的情況。這一定程度加劇了企業的風險。比如李四是工程公司的負責人,張三是李四的員工。張三為了迅速簽訂合同,在李四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李四的印鑒進行合同的簽訂。最終這份工程出現了巨大安全漏洞。張三謊稱自己是經過李四允許才那李四的印鑒進行合同簽訂的,將責任問題轉接給李四。李四由于自身公章管理不當但是卻百口莫辯。最終李四也擔任了一部分的責任。這種法律風險對于公司的影響可想而知。

(六)工程項目過程中的安全問題

第一,開工日期是在合同中已經進行約定的。這種約定能減少逾期完工情況的發生。在實際進行工程項目中,首先會出現提前進行動工的情況,這是因為承包商想要及早竣工。因為在進行開工之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證、技術資料等等多個要求。但是建設單位如若缺少以上的物資又想提前竣工,所以會進行提前施工。那么項目的實際運行日期又如何確定,這為項目是否逾期的確認提供了難題。這就對承包商的工程款的結算出現了巨大安全風險。第二是施工安全的問題。建筑單位在進行施工時按規定是要進行保險活動的比如防火等保護措施但是實際中這些措施卻不被重視。這會使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變大。那么在法庭上,這種由于自身不注意而引起的事故發生如何索賠就成了問題。第三就是工程施工材料的選擇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大多數企業為了節約成本會進行偷工減料采取不合適的材料進行施工,這會加大安全風險。以上這些對于企業來講無疑是巨大的法律風險。

(七)勞動合同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在進行施工中通常是需要短期用功的,因此勞動合同法便不完全適用。同時勞動的工人人數巨大,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按月結算工資明顯不實用。因此大部分只會發放員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資,全部工資等工期竣工才會發放。同時工人數量的巨大也使企業為工人進行保險的購買的資費變得巨大。那么勞動合同應該符合簽訂呢?如果只顧實用性,如若出現包工頭跑路問題,對于企業的影響是十分巨大的。這樣的法律風險如何進行完善成為巨大問題。

三、建設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舉措

(一)采取合適的競爭機制

前文已經提及,目前的市場競爭十分激烈,傳統的競爭方法已經不實用并且容易滋生因此我們需要采取更加合適的競爭機制。透明化投標招標過程。比如在競爭的適合引入官員查明全程監督,來加強其透明性。

(二)加強企業自身的管理文化,健全其管理機制

企業如若想要進行長遠發展就不能僅僅一盈利這一個目標進行運作,更需要一套完善完成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華為公司建立狼的文化對企業員工進行培養,這個文化理念使公司越來越富強終于激進了500強,任正非曾經說,一時的利益很難和長遠發展做平衡,但是長遠發展卻能使公司獲得更大的利益。

(三)鼓勵企業設立長遠目標

企業只看重眼前一時的盈利是常見現象,但除了一時的盈利更重要的是進行名譽或是戰略精神的培養。企業應該設立一個長遠發展目標,在企業的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都進行目標的設立才能使企業得以流傳。而建筑行業更是如此,不要只看重眼前一個工程項目,而是要做好自己的技術,用合格的材料來打造符合要求安全隱患低的工程來提高自己的聲譽,從而有利于自己去得到更多的項目才能實現更多的盈利。

(四)出臺政策培養企業相應法律意識

企業應該自身意識到法律對于企業安全以及長期運作下去的重要意義。如此才能進行法律風險的建設。比如上文提及的杭州11.15地鐵工地重大塌陷事故,明知自己多次轉包非法分包是不合理的但是卻莫不在乎依然我行我素,最終對企業造成巨大影響。糾結原因還是因為企業法律意識的單薄,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在乎盈利與守法中間的那條界線。因此建議企業內部可以定期開展法律講座進行法律知識的補給。同時企業高管更應該定期進行自我法律相關知識的培訓,和相應由于不守法而導致工程失敗案例的學習。

(五)國家方面建設更完善更有針對性的法律條文

我國建筑行業相關的法律建設已經有很多法律條文出臺了,但是法律的使用效率卻并不高。這主要是因為第一法律本身的漏洞。第二是實施過程中的不具體。因此我建議我們修正我國的《建筑法》,對于法律工程中存在的諸如勞動法不適用于建筑工人的這種情況加以改善。

(六)鼓勵企業進行法律顧問的設立

出現火災才想起要去買保險是無用的,同樣企業也不要在出現法律糾紛時才想起找法律顧問,提前進行法律顧問的選擇可以使企業規避更多法律風險。建設工程對于工程的建設是非常熟練的;但是卻不了解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比如A公司被B公司告上法庭,如果A公司臨時再去找律師,而打官司時間已經迫在眉睫那么對于A公司來說很難找到一個合適了解自己公司又對法律十分了解的律師,反之如果公司本就又法律顧問就可以立刻進行相關事件的分析。將損失最小化。因此會出現一些本來可以避免的糾紛。造成名譽與金錢上不必要的損失。建議企業找一個專業的法律顧問,這個專業不只是法律知識的專業更重要的是對建筑知識也要有所了解。這樣才能夠時所選擇的法律顧問更加適合企業所需要。

四、結語

本文是筆者的一些粗略見解,不同的建筑工程風險也不同,建筑工程單位應該結合實際進行分析,選取最合適的適合自己的方案。

作者:趙濤 單位:中20局集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管榮齊.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與完善[J].金融經濟,2007(4).

建設工程常見法律糾紛范文5

BT為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的首字母縮寫,就是建設與轉讓相互配合的一種融資模式。是指政府機構為了緩解自身資金緊張壓力而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一些基礎性設施建設的融資模式,核心內容就是將公共工程項目私營化,一般是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來實現的。BT模式是在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運營-移交)的基礎上演變而來的,是比BOT模式更加成熟的一種模式。其中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主要是一些公益事業性非經營建設項目,其中包括一些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一些公共的房屋建設,譬如學校,醫院等[1]。

二、政府實施BT融資模式的方式

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對于城市的發展和社會進步是必不可少的,一個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好壞與其城市化進程的速度和質量是直接相關聯的。然而一個城市所有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來源僅僅依靠政府的財政支出是難以實現的。BT模式的出現減輕了政府的資金緊張壓力。政府實施BT融資模式的方式主要有:(1)地方投融資平臺單位受政府部門的委托而與其他的項目投資人形成BT合作的關系,這是BT融資模式最常見的一種合作方式。這種合作關系的實現主要方式為由政府出面委托相關部門作為項目的業主,后期就由相應的項目業主負責管理項目后續的招標工作,選擇合適的投資人,然后組建項目公司再進行最后的投資建設工作,同時政府應提供項目的建設工程。(2)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與地方投融資平臺公司共同承接項目,形成BT合作關系。這種BT融資模式是由政府部門和投融資單位共同承擔后續的招標以及建設工作,是一種共承擔的方式。(3)政府主管部門直接與一些大型的建筑公司等外部投資人建立BT合作關系,這種合作關系中,由建筑公司自行尋找投融資資金渠道,或者由建筑公司單獨融資,然后再執行后期的建設工作,待項目完成后,經過法定的驗收程序合格后,再由相應的項目投資人按照約定的程序將項目移交給所屬機構或者政府。最后由政府分期付清相關費用。

三、BT模式中存在的問題探討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

由于BT模式是一種合同式的投融資模式,目前我國并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有所規范。但是在此模式下進行的項目必然會涉及投融資、施工、移交付款等方面的約定,如若投資方,融資方以及建設三方中的一方未履行其職責,相關法律的缺失必然會導致經濟法律糾紛問題的出現。

(二)協調溝通難度大

BT模式的運作過程主要有:項目的確定階段、前期準備階段、合同確定階段、建設階段以及移交階段。因此,采用BT模式的項目一般其前期歷經的時間較長。中間環節的增加也使得融資成本上升,BT模式中投資方,融資方以及建設三方之間的協調溝通難度也隨之加大。

(三)適用范圍、審批程序權限不明

BT模式在我國目前還書序新生事物,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還并不完善,由此導致在實際的生活中,有很多單位都濫用BT模式,譬如一些建設資金可以短期回收且投資額較小的項目就無需采用BT模式。采用BT模式模式的項目需具備兩個基本條件:投資規模大(一般是指一些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政府當前的財政資金無法滿足投資需要。

四、完善項目運用BT模式的對策

針對BT模式以上的弊端,提出以下幾點對策[2]:

(一)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

針對BT模式在政投項目中的應用愈加廣泛,國家應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以對BT模式中的融資、監管、建設以及參與的各方給予明確的權利及義務,以使BT項目的操作過程標準化,使其有法可循,有法可依。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有助于避免經濟糾紛案的發生。

(二)強化BT項目質量管理

為使BT項目能夠低投入、高效率的完成,政府應該在招標前對項目的質量、技術標準、質量檢驗等提出明確的要求,并在后期合同中作明確的說明。BT項目投資人也應對工程的質量做出相應的擔保,同時,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政府可隨時對項目進行中的某些環節進行質量抽查,如若發現不合格的情況要及時通報并要求施工方及時整改,以確保項目完成的質量。而且,項目有關負責人應多多接觸交流,就項目中出現的實際問題進行協調溝通,以利于實時突發狀況的解決。

(三)嚴格控制BT項目適用范圍,明確BT項目申報程序

針對BT模式濫用的情況,相關政府應在對自身的財力水平進行衡量的基礎上,盡快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對BT項目的適用范圍以及項目的申報程序給予明確的說明,所有申報的BT項目都應該經過相關單位的嚴格審查,杜絕BT模式濫用的現象以節約政府的財政資金。

建設工程常見法律糾紛范文6

【關鍵詞】 工程造價控制;合同管理;建設施工

1 引言

工程造價的含義從廣義上來說就是工程項目從開始籌劃直到竣工為止全過程中建設項目所花費的費用總和,它是直接設計合同管理的主要要素之一,從經濟學的觀點上看工程造價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問題,承包商就是要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少支多收,用最經濟、速度最快、最合理的人力和資源來配置以收到最佳的效果。

2 施工合同的概念及加強施工合同管理的意義

施工合同是承包單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最高行為依據。工程中的所有動作都是為了履行合同內容,合同貫穿于工程施工的全過程,而合同管理是施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最有效的途徑。項目合同管理的時間范圍就是指從合同談判的初期開始,直到保修日結束為止?,F在對施工合同的管理要求更加嚴格了,合同中的條款應該清晰、周密、詳細。合同簽訂以后,合同的甲乙方必須監督著施工的全過程,嚴格的執行合同中的內容,并且要注意做好合同文件的管理,對于合同原件、補充合同、會議紀要、工作聯系單、簽證、設計變更、圖紙等工程記錄必須要妥善完整的進行保存,同時要求對合同的動態執行情況進行分析,確保合同能夠有效的履行。

加強施工合同管理的意義在于:它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素,也是企業能夠在市場競爭中取得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措施;加強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國際化發展的必然要求;施工企業在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基礎上也直接提高了企業自身的管理水平。

3 工程造價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

3.1 合同簽訂時顯失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及承包單位應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目前施工合同中的絕大數條款是對發包方制定,其中大多只強調了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對業主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當雙方發生了沖突時,合同對業主違約和賠償方面的制約不夠具體。因當今建筑市場上的競爭激烈,很多承包人在合同簽訂時都是處于弱勢地位,承包商對合同中這些問題都不敢要求業主清晰明確的約定。至使問題一旦發生,找不到有效的解決方法時,承包商就要承擔相當的經濟損失。

3.2 缺乏專業的人才

建設合同要求的方面很廣,不僅僅要求合同管理人員有良好的法律知識,還要求他們應該有很好的工程造價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因此這種高要求就導致了人才的緊缺。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因為缺乏專業性的技術人員管理相應的合同或合同管理者缺乏專業性的知識而將合同簡單化,并且目前有法不依的現象非常的普遍,簽訂合同的雙方不認真履行合同內容,合同管理人員隨意修改合同條款,一旦發生糾紛時就會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3.3 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等價有償的原則

簽訂合同的甲乙雙方在原則上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任何主從關系,而自覺執行合同中的條款,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是合同雙方一切行為的最高準則。在實際的施工中,施工合同的大部分條款是對發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對業主的制約條款很少,特別是違約賠償的約定不詳細,違背等價有償的原則。

3.4 缺乏合同管理體系

很多的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機構不健全,對合同的審查和監督不完善,不重視合同歸檔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的管理手段落后,很多施工項目的合同管理不集中,特別是中小型施工單位,重視公關和預算管理,輕視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沒有專門的部門從事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的歸檔程序沒有明確的要求,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嚴格監督,合同履行后沒有全面評估和總結,合同管理粗放,缺乏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

4 加強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合同管理里是一門科學,它也是實現對工程造價控制的重要措施,科學規范的合同管理可以維護發包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使雙方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減少法律糾紛,促進工程順利實施最終達到工程造價的順利實施。面對施工合同管理的現狀,我們應該提出一些有效的措施來加強合同管理,有效地控制造價。在具體的施工合同管理中,主要的加強措施有以下幾點:

4.1 認真制定合同,實現合同的程序化、規范化、合法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對工程造價的確定和控制的有效措施,這是合同雙方關心的重點,也是招標工作的主要內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各工程的特點和招標文件以及發包人承包商雙方談判結果起草,合同文本應選擇國家通用的合同文本。合同中的條款要準確表達雙方談判的結果,文字表達清晰嚴謹。在合同履行之后,當出現與預算相差很多的情況時,應及時的簽訂補充合同以彌補原合同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

4.2 嚴格的執行合同的內容

充分發揮現場項目工程師的作用,支持他們嚴格執行合同,合理安排施工,確保合同能夠有效實施。嚴格控制施工質量,減少返工、設計的變更和修改,控制除合同以外增加的額外費用,未經批準的項目費用一律不準簽證和支付。

4.3 公正的處理索賠與反索賠

索賠時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一方主張權利的要求,因為工程合同一旦簽訂就確定了結算方式,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設計變更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因此就要求深入理解合同的每個條款,尤其是索賠和反索賠是合同的重要內容。根據事實證據和合同條款,另一方做出承認并予以賠償相應的工期和費用。當然也可以采取反索賠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因索賠而引起工期或費用的增加會成為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查對象。因此,施工單位為了能真實反映出索賠情況,應建立起完善的工程索賠臺賬與檔案,對索賠發生的原因、時間、索賠意向提交時間、結束時間、申請金額、監理單位審核結果、業主批復結果等內容予以重點關注。并嚴格按照合同內容,對合同要求工期內產生的每一筆索賠及時備案登記,在竣工時形成一冊完整的臺賬來作為工程結算的重要資料。在此過程中,應嚴格遵循合同管理要求,切實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以科學的管理程序控制好索賠管理工作的開展。

4.4 創造合同活動的良好外部壞境

大力倡導誠信原則,不管是業主或者承包商都應遵守這個原則,一定要杜絕為了眼前小利益作出不誠信的行為。要加強政策引導和支持,加快各種擔保和保險制度的推行,轉移風險也是值得借鑒的。

4.5 加強合同后評估工作

合同后評估是合同管理的最后總結階段,通常都不引起人們的重視,但往往這個階段很重要,它是對整個工程的一個評估,也為下一個工程項目提供可借鑒的經驗。因此,應嚴格合同管理,對合同規定與條款的多項履行情況進行嚴格審核,真正做好建筑工程驗收工作,切實控制好工程造價。

結語

綜上所述,加強施工合同管理對施工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控制施工階段工程造價的最有效的措施,必須認真的加以研究,只有這樣才能使工程建設以最少的投資實現最大的投資效益。同時,參與工程建設的各個單位應認真履行施工合同中的各項規定與條款,加強合同管理,以相應的造價控制措施與方法認真處理合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嚴謹的工作態度使工程造價得到有效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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