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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法律法規范文1
提高農業資源的使用效率是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和進步的重要舉措,因此提出針對性的措施較為關鍵。當前我國農業資源的利用還有待提高,尤其是針對土地資源、農業生態以及法律法規建設等問題要進行深入的研究。為此本文針對農業資源的內涵及研究意義展開了論述,并對我國農業資源利用現狀進行了逐步地分析,最后針對我國農業資源利用上的不足提出改善措施。
關鍵詞:
農業資源;利用效率;措施研究
一、農業資源內涵及其研究意義
(一)內涵
人們在進行農業生產活動時所運用到的各類資源統稱為農業資源,其主要包含了農業自然資源以及社會上的各類資源。農業自然資源是指自然界中原本就天然存在的,例如水資源、土地資源以及物種資源等,這些資源對于農業生產和發展來說是最為基本的條件。而社會資源則是指能夠為農業生產提供各種需要的資源,其主要包括了生產技術、生產設備以及投入資金等。
(二)研究意義
加強農業資源的合理應用對于實現現代化農業發展有著意義非凡的作用,為此針對如何提高農業資源利用效率進行研究是十分有意義的?,F代化農業的發展離不開豐富的農業資源,而作為農業發展的基礎和重中之重,資源的保護和充分利用應作為日后開發的重點。但是從當前的實際狀況來看,我國農業資源的利用還不夠充分,尤其是土地資源逐年下降、農業生態環境日益下滑、農業資源的相關法律尚不健全和完善等。因此針對這些現存的問題,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措施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農業資源的利用現狀
從大體上來看我國農業資源正朝著逐漸減少的形式發展,尤其是在耕地資源的總量上更是處于下降趨勢。農業生態環境的惡化也給我國農業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環境保護成為現代化農業發展的重心。農業資源相關法律也需要逐步完善,法制的構建對于實現農業資源的合理利用有著不可取代的作用。
(一)耕地資源總量逐年下降
隨著對土地資源的隨意開采和使用,這些年耕地資源的總量呈不斷下降的趨勢。從數據上來看以往人均耕地數量可以達到0.106公頃,但是隨著非法占用耕地進行項目建設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現如今人均耕地數量已然下降到0.094公頃,并且耕地總量大約減少了850萬公頃。加之從21世紀開始我國的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長率為7.66%,高速增長的人口也給土地資源的占用施加了巨大的壓力。這些數據表明耕地資源的保護和有效利用迫在眉睫,因此提出科學利用耕地資源的舉措是關鍵。
(二)農業生態問題日益嚴重
農業資源的浪費以及對自然資源的肆意開發,使得農業生態環境逐漸惡化,現如今我國農業生產活動已經形成邊使用、邊改造的局面,而這種情形的形成也是因為我國缺少對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從數據上來看我國的水土流失總面積已經超過了350萬公頃,每年平均新增水土流失面積超過了2萬公頃,同時我國的土地荒漠化面積已經增加到262萬公頃。這些數據裸地反映我國農業生態問題的嚴重化,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措施成為當務之急。
(三)農業資源相關法律不完善
不僅如此農業資源的相關法律和法規建設工作還有待完善,這主要是因為異地開發、農用后備資源拍賣、掠奪式資源利用等現象較為普遍,因此導致農業資源的大量浪費。促進現代農業的發展必須要逐漸構建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只有這樣才能夠解決資源流轉和有償使用等問題。
三、如何做好對農業資源的高效利用
加強對農業資源的合理利用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分析和考慮,尤其是針對耕地資源浪費、生態環境惡化以及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等問題。因此本文針對這些尚存的農業資源利用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希望能夠對促進我國現代化農業的發展有所啟示。
(一)科學利用耕地資源
要想進一步做好對我國農業資源的高效利用,必須要制定合理且科學的計劃從而充分利用耕地資源。從具體的實施方法上來看,其可以運用現代化的科學技術通過綜合治理和耕地改造,建立起高效農作物生產基地,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實現耕地的高效利用,同時也會因此創造出更多的財富。應該積極建立耕地保護區,并積極種植樹木從而減少土地荒漠化現象。耕地資源的保護和充分利用,可以不斷促進現代農業的進步和發展。
(二)積極發展生態農業
生態農業工作的開展對于實現農業資源的有效利用有著重要的幫助作用,為此積極發展生態農業是當前的工作重點之一。發展生態農業應充分保護農業資源,并以環境優化、提高經濟效益為出發點,不斷開展生態農業降低環境污染,逐步推動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例如在水資源的保護上,其可以大力發展節水農業或者通過地下輸水管道來實現對水資源的充分利用。生態農業的建設是當前現代化農業的重點項目,必須要給予充分的重視。
(三)進一步加強交流合作
交流合作工作的開展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進農業技術的發展,同時技術上的交流也可以實現農業資源的充分利用。因此在具體的研究中要堅持“走出去”、“請進來”相結合,不斷學習國內外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實施農業資源的高效利用。加強法律法規建設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對于解決和約束我國農業資源不合理現象有著極大的幫助作用,為此加快法律法規工作的落實十分關鍵。首先應加強對農業資源的產權相關制度的落實和完善,其次要建立農業資源綜合管理制度,并且要保證農業綜合性法律法規的地位,切實地將法律落實到實際的工作當中。
結束語
如何做好對農業資源的高效利用是現代化農業發展的研究重點,為此本文提出了若干針對性的措施,希望能夠對我國構建現代化農業生產有所幫助。其中科學利用耕地資源、積極發展生態農業、進一步加強交流合作、加強法律法規的建設等,這些都是提升我國農業化發展水平的重要舉措。因此在今后的農業發展進程中要不斷探索和實踐,并將最新的理論成果切實地落實于實踐當中。
作者:熊蘇雅 單位:西南大學重慶市北碚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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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堅決糾正和逐步解決農村承包耕地管理中出現棄耕撂荒、毀損耕地等現象和問題,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穩定農村生產經營,促進“三農”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情況
全鎮農業人口2.9萬人,耕地面積1.1萬畝,人均耕地0.37畝。據不完全統計,全鎮常年棄耕撂荒耕地面積將近1000多畝,占耕地總面積的10%,若加上改變用途和損毀耕地,面積更大、比例更高,對農業生產經營十分不利。
三、工作目標
加強農村耕地承包管理,規范耕地承包流轉,提高耕地利用率,全鎮范圍內拋荒撂荒現象得到根本好轉。
四、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農村耕地撂荒集中整治工作的領導,成立鎮農村耕地撂荒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五、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8月1日至8月30日)。主要任務:一是召開全鎮農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會議,安排部署農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二是鎮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方案,明確責任;三是發放《致全鎮農民朋友的公開信》,充分利用各種宣傳載體,加大對農村耕地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特別是對長期外出務工的農民工,要想法設法將政策送達到其本人。各村于8月30日前將宣傳啟動階段的工作開展情況報鎮農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調查摸底階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村要深入各農戶和田間地頭,對土地棄耕撂荒土地的承包人、地塊名稱、面積、四至座落、流轉或撂荒年限等基本情況進行逐一登記造冊,并于9月10日前將撂荒摸清的情況匯報材料及整治工作方案報鎮農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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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辦法》和市政府《關于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嚴格土地執法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政策要求,結合我鎮實際,現就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構筑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
1、落實班子成員領導責任。主管工業經濟、新農村建設、城鎮建設的班子成員和各片長是其主管范圍內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行政責任主體。主管工業經濟的班子成員負責工業集中區規劃區域及鎮招商引資落戶項目用地的土地管理工作;主管城鎮建設的班子成員負責城鎮規劃區域(不含工業集中區)的土地管理工作;主管新農村建設的班子成員負責城鎮(含工業集中區)規劃區域以外范圍的土地管理工作,各片長負責分工片相關村(社區)區域范圍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2、強化村(社區)直接責任。村(社區)干部是所在村(社區)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村(社區)黨總支書記是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村(社區)村(居)委會主任是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具體責任人。
3、強化職能部門的監管處置責任。國土資源所要認真執行耕地保護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優化土地利用規劃,建立完善基本農田等數據庫資料,加強用地計劃管理和用地行政許可服務,指導村(社區)制定切實可行的違法用地監管措施并共同落實,會同村(社區)及城管執法中隊對違法用地進行巡查處置。城管執法中隊要加強日常巡查工作,對村(社區)及其他部門發現的違法用地建設行為要及時依法處置。
二、扎實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工作舉措
1、規范用地標準。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產業、供地、環保等法律法規政策,投資強度、產出強度等指標必須達到相關政策規定標準。
2、規范用地程序。新落戶項目(含改、擴建項目)必須報經黨委、政府同意后方可簽訂合作(用地)協議,二三產業項目須辦理聯合預審查等報批手續后方可按批準的方案進行建設,農業項目須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業項目審批程序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辦理用地手續后后方可按批準的方案進行建設。農民建房須按《關于加強村莊建設管理科學推進新型集中居住區建設的實施意見》和《市新型集中居住區建房審批管理試行辦法》等文件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按批準的方案進行建設。
3、加強用地監管。主管工業經濟、城鎮建設、新農村建設的班子領導負責結合分工工作實際,制訂完善日常巡查、督查監管、查處執法聯動機制,落實機關工作人員和村(社區)通過排查、巡查發現、制止、上報違建的責任和城管執法中隊對違建進行查處、控制并拆除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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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牢固樹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規的意識,增強法制觀念
各村(居)、鎮直各單位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宣傳活動,深刻認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必須以不遺患于子孫后代的高度責任感和緊迫感,堅決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嚴格依法管理土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占地的單位和村(居)主要負責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二、嚴格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1、嚴禁非法買賣土地。加強建設用地的管理,農村村民新建房房屋用地要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在本村公示,禁止擅自將土地出賣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各村如有閑置廠房或土地可盤活利用,絕對不準以招商引資為名,擅自非法批準征用、租用、占用土地。
2、不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挖塘、賣土、種樹和其它破壞耕作層的活動,嚴禁以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為名占用基本農田建養殖用房等永久性設施。
三、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土地管理工作責任
1、各村(居)要加強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村黨支部(總支)書記是主要負責人,村委會主任是直接責任人,必須及時發現、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并及時報告鎮政府,同時到鎮國土所、規劃所進行登記。轄區范圍內發現1起違法用地在規定期限內處理不到位的,對責任人予以誡勉談話,2起以上處理不到位的予以降職乃至免職處理。
2、鎮國土所、規劃所等職能部門要加強巡查,一旦發現苗頭,要立即采取措施,將違法用地行為遏制在萌芽狀態。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發現的違法用地行為,鎮國土所及時上報縣國土主管部門,鎮規劃所及時上報縣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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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農村公路建設中存在的資源環境問題
1、耕地資源流失問題
當前,我國農村公路建設目前已進入一個高峰期,“十一五”期間將投入數千億元用于農村公路建設。在實現“村村通”公路建設熱潮中,中國農村村鎮建設缺少規劃,人口居住分散,自然村布局零亂等現狀,造成我國農村公路建設的較大土地資源壓力。
目前,農村公路建設中耕地資源浪費的現象屢有發生。其原因主要有:某些施工責任方違法或違規,使得施工主體工程濫占和分割土地,由此增加了填挖土方工程量,造成對耕地資源和施工場地地質地貌的破壞;第二,某些地方政府為了打造其表現政績的所謂“形象工程”,在當地公路規劃和設計階段,未能做到因地制宜,不顧環保因素和經濟因素,盲目追求建設的高標準。在規劃和設計公路時往往廢棄舊道,甚至有些施工者,為減少土石方、減少用工、節省資金投入而多占良田沃土,增加臨時用地,導致不必要的耕地浪費。這不僅影響到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也會引發其它經濟發展環節的連鎖反應,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帶來額外的壓力。因此,必須采取可行措施,確保耕地資源不流失少流失。
2、水土資源保持問題
隨著我國農村經濟建設取得突出成就,逐步凸顯的環境資源問題也正在破壞著我國農業的基礎條件。公路建設對水土資源的破壞表現為:違反水土保持規定,在施工過程中使有害物質進入土中,干擾地表水、地下水流向,改變地下水資源埋藏和運動的條件,導致水流與數量的變化;在公路建設過程中,由于承包商或施工方在設計規劃、資金籌措或不嚴格執行相關法規等因素,不顧及路域地形地貌,任意挖砂、采石、取土,使得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地質結構遭到破壞,極易形成塌方、泥石流等安全隱患。加之對水土流失疏于防護,流失的棄渣、礫石、棄土、廢水等又對路域耕地造成侵蝕。
3、動植物資源保護問題
我國農村公路的建設和運營還可能導致周邊自然景觀失去原始狀態,破壞生態系統的功能結構和多樣化物種的生存環境,打破相對穩定的生態系統,導致生態平衡的喪失。因此,在山區地帶的開辟新道過程中,應注意保護當地動植物資源,特別應保護珍貴樹木和古木。在山區公路建設工程中,應結合當地實情,遵循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觀,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保護當地動植物資源。我國《森林法》對于森林保護也有詳細的規定:對于建設過程中需采伐林木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數量進行采伐。公路建設對自然生態系統的擾動,對動植物資源的負面影響,應納入我們制定對策的范圍,以有效扭轉當前農村公路邊建設、邊破壞的被動局面。
二、應對農村公路建設資源環境問題的對策
1、科學規劃并制定環保評價制度
堅持科學發展觀,改變農村公路與環境保護脫節的現狀,就要把生態保護觀念融入到建立科學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去。公路建設應實施規劃環境評價,把環境目標作為農村公路項目規劃和項目決策要素之一加以考慮,從建設伊始就對當地農村交通發展決策和布局做出環境影響評價,最大限度避免和減少因公路建設造成的負面環境影響。評價細則應包括:生態工程評價、土地資源評價、礦物資源評價和科學管理評價等指標體系,抓好公路建設事前評價和營運期事后評價,建立全程動態評價系統。
2、落實環保資金確保技術支持到位
當前,我國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投入、地方政府配套、社會捐助及群眾集資等,而實際情況是國家投入資金有限,其余渠道資金數量難以保證,造成修建環保型公路標準難以達到。基于此,應從資金規劃階段著手,使環保用資金??顚S?,并要求各級財政撥出資金設立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專項基金,同時注重完善環保資金使用監管流程。其次,應從保證公路建設生態資源保護的技術支持角度著手,確保農村公路施工的技術水平。注重引M公路環境工程專業人才,逐步提升環保技術開發和實際應用能力。
3、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切實制定當地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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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糾紛;新農村建設
中圖分類號:S-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3-019-01
一、經濟原因
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增值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糾紛案件增多的直接原因。
1 在工業化、鎮化加快的情況下,占地過多過快,征地補償仍然是城鄉二元化的,這不僅加劇了城鄉收入差距,而且造成了農民心理不平衡,導致農民與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F行征地辦法,基本都是給予失地農民一次性補償。集體土地被征收以后,往往能為征地一方帶來很大的增值收益,而被征地一方所獲得的補償相對較少。集體和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不斷降低,直接原因在于征地補償標準提高幅度遠跟不上上漲幅度。依照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年產值的4-6倍;三是被征用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當地政府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所做的補貼,總和最高不超過具體地塊平均畝產的30倍。但因農地產值相對不高,導致補償費用偏低,按照法定標準計算出來的補償費有限,抗風險能力差,難以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而且相鄰地塊的征地補償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宅基地的補償則沒有明確的統一標準,在實踐中,有些地方按著附著物補償,而有些地方則單獨補償。
2 土地既是農民的生活資料,也是生產資料,如果土地不被征收,農民可以自己耕種,還可以得到國家補貼,取得不錯的收入。而土地被征收,征地補償費用僅考慮被征收的土地原用途和原價值,不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增值價值及預期收益,補償標準過低,計算依據不合理。
3 政府征用土地時,土地補償費集體占了大多數補償款,由集體統一支配。而政府對集體如何使用土地補償款缺乏細化,缺乏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致使鄉、村層層克扣現象比較普遍,再加上缺乏嚴格的財務監管監督機制,補償款發放存在漏洞。
二、政策及法律法規,現行有關土地方面的政策及法律制度設計缺失,是土地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
(一)政策調整
農業政策的調整,是導致農民收益的變化的根本原因。改革開放后農村實行了,農民承包土地30年、50年不變的政策已深入人心,但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各級政府提高征收各種稅費標準,加上物價上漲等因素,農民種地無利可圖,打擊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國家適時進行了政策調整:讓農民重新看到了種地的益處;免征各種稅費,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對種地農民實行政府補貼,提高種地農民待遇。加上糧食價格的提高,外出務工農民即使不出家門,土地也會給自己帶來比較滿意的收入。
(二)法律、法規頻繁修訂
法律和政策的契合不協調是糾紛產生的法制性根源。自實施到現在,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政策、條例、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民法》、《土地承包法》等,有關的政策條例不勝枚舉。由于國家整體處于社會轉型、經濟轉軌過程中,使得已有的法律、法規很難適應現實的變化,經常被補充和修訂。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1988年、1998年、2004年被三次修訂,每次都有新增添的內容。法律、政策的靈活性和多變性與土地變動滯后性和緩慢的過程產生矛盾。針對這種情況,即便是專門從事土地問題研究的人員也難以完全理解法律的真正意義。
三、社會保障缺失
“地不要人”是不少地方的征地補償方式。被征地農民一次性拿到補償款,如同國有企業職工買斷工齡一樣,實質上都是失業,但是工人享受社會保障,被征地的農民卻沒有。在城市化進程中,出現大批種田無地、上班無崗、社保無份的“三無”農民,他們失去了生存、就業、養老的根本保障,沒有辦法融入城市,也沒有生活的最低保障,從而引發社會問題。
四、征地理由不充分
政府在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利用“公共利益”一詞的模糊性,隨意將征地原因解釋為“公共利益”。沒有及時向農民宣傳好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將補償標準及辦法及時公開的向被征地農民展示。按照現行法規,土地使用權歸農民,而產權屬于村集體,在征收及補償的程序上不完善,農民缺乏有效的參與。在“雙主體”制度下,強勢“集體”往往會導致失地農民“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