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存在的問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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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存在的問題

法律存在的問題范文1

近兩年,我國法律援助事業正蓬勃發展,當事人懂得了用法律援助的手段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也應當看到存在問題的一面,如法律援助專職人員缺乏;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不足;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不高;接受指派擔任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員積極性不高;與法律援助工作相關的部門之間配合不力;有些當事人對法律援助案件期望值過高,案件辦理完畢后感到失望;有的基層法律工作者不重視法律援助工作,卻不斷申請法律援助補貼;有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打著法律援助的旗號辦理有償案件;有些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也來申請法律援助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法律援助的社會效益不能充分體現,法律援助制度的優越性不能充分發揮,甚至有可能偏離法律援助發展的正確軌道。

針對上述問題,可從以下幾方面多做工作,以實現深化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項目標。

1、要對法律服務人員進行正確引導和有效監督。重視運用不同層次的法律服務人力資源,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動,來降低辦案成本,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逐步擴大符合條件的受援人覆蓋面,使法律援助資源更貼近困難群眾,增強法律援助的社會效果。兵團有許多農牧團場、連隊都掛牌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點),依托法律服務所和調解委員會等組織,直接面對職工群眾提供法律援助,這完全符合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方向。但我們也看到,有些法律援助工作站(點)有其名無其實,忽視或不履行上級要求的法律援助業務。為此,司法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工作人員和其他法律服務人員的業務引導與監督,要制定中、長期法律援助工作計劃,要用多種方式和切實有效的措施,堅持不懈地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同時要支付給工作站(點)工作人員和其他法律服務人員足額的法律援助業務補貼,以調動他們開展該項業務的積極性。對于不重視法律援助工作的站(點)工作人員和其他法律服務人員,一方面,應取消其法律援助業務補貼,另一方面,應在本地區通報批評,堅決取消其評選各類先進資格和暫緩為其年檢注冊。

2、要重視非訴訟法律援助手段。如今部分困難群眾不愿意采用打官司的辦法來維權。作為法律服務人員也不希望法律援助的形式僅限于訴訟。因此,開展法律援助業務還是要注重非訴訟,如調解、和解等解決方式。法律援助服務人員應通過自身多年的司法實踐經驗,盡量用非訴訟的方式使問題解決,糾紛化解,讓經濟困難的群眾享受到國家法律援助資源帶來的益處,將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

3、要建立質量目標考評體系。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有較科學和完善的一套法律援助管理制度;根據不同的法律援助案件,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形式;有投訴、調查和懲處的具體法律援助操作規則等。從而使法律援助業務有一個全面提升,打消當事人的顧慮。

4、要設編增員,健全機構。解決法律援助缺編少員的問題,意義重大。應爭取國家設立法律援助專項編制,自上而下解決這一問題;地方政府應增設編制,以體現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重視;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調劑合適的人員從事法律援助專職工作等。

5、要有責任感和使命感。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援助機構要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堅持不懈地履行好職責。法律援助需要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視與呵護,需要我們以創新的思路、扎實的作風、無私的奉獻精神和科學的長效機制,組織開展好法律援助工作。要堅守公平、正義與法治理念,宣傳貫徹好法律援助制度,使法律援助覆蓋面不斷擴大,使更多的困難群眾能夠通過法律援助來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真切感受到法律援助帶來的溫暖。

法律存在的問題范文2

【關鍵詞】退耕還林;問題;法律手段

一、退耕還林工程概況

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人們認識到要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 退耕還林工程實施以來,進展順利。據統計,1999年以來,國家共安排退耕還林工程任務2.27億畝,其中,退耕地造林1.08億畝,宜林荒山造林1.19億畝。國家累計投入495.8億元,其中種苗造林補助費等基建投資118.2億元,補助退耕農戶生活費39.2億元、補助農民糧食折合資金338.4億元(糧食483.4億斤)。 同時工程取得了明顯成效,實現了經濟與生態的雙贏。首先“綠了山”,生態環境得到改善,工程區林草覆蓋率平均增加2個多百分點,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減輕,自然災害發生頻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工程實施使9700多萬農民從補助中直接受益,人均獲得生活費補助40元、糧食補助494斤,林業的發展為農民提供了就業機會,增加了收入,各地積極探索生態經濟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設基本農田,培育綠色產業,發展特色經濟,拓寬了增收渠道,提高了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另外還“育了人”,全民生態意識明顯增強,通過工程實施,人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遏制生態災難、維護生態安全已成為社會對林業的主導需求,在基本生活條件得到滿足后,人民對美化生活環境有著強烈的愿望,參與退耕還林生態工程建設的積極性提高。

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退耕還林工作開展以來,總體上進展順利,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

1.對退耕還林目的認識不足,規劃和計劃不當,盲目擴大試點范圍,增加了財政壓力與實施難度。退耕還林主要是針對西部的生態改造,國家對退耕者補助糧食、現金、種苗費等,通過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來達到使其還林的目的,是“以糧食(金錢)換生態”,也是對人民既得利益的補償。

2.對退耕還林政策把握不準,造林質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態條件惡劣,種苗量不足或質不優,加之“有人栽,無人管”,林糧間作,管護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區,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經濟利益,還林時經濟林、生態林比例不合理,經濟林比例偏高,難以實現生態目標。

3.有關配套政策法規落實不到位,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利于退耕還林的順利實施。如基層管理不規范,補助兌現環節出現了違法違紀現象。補助糧以次充好,質量不合格;退耕還林資金管理不嚴,存在弄虛作假、虛報“造林實績”冒領補助金現象,發生截留、挪用、擠占、套取和貪污行為,影響了工程建設。

三、加強法律手段,推進退耕還林

退耕還林是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提高西部地區人民生活水平,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工程,利在當代,功在千秋。法律是國家林業政策與工程實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國將退耕還林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保證決策措施落到實處。

法律具有的強制規范性、連續穩定性等,使它在保障退耕還林工程實施、保護和管理林業資源、懲處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維護所有者及使用者權益方面有著引導、制約、促進的作用,因此,在退耕還林過程中,應梳理現有法規,使之相互補充、配合協調;同時,針對存在的問題,必須完善法律、嚴格執法,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普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傳普及《退耕還林條例》、《森林法》等法規,加強全社會的林業法制教育,讓干部群眾真正懂得退耕還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復生態的多樣性和綜合平衡,這是經濟增長和社會持續發展的前提;引導人民不斷增強生態文明意識和法制觀念,為退耕還林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同時使之弄清各自的權利義務,更好地依法行政、執法守法護法。

2.依法編制規劃計劃??茖W合理合法的規劃和計劃是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工程取得應有成效的基礎?!锻烁€林條例》第5條規定了“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并設專章對規劃的機構職責、范圍、內容、程序、期限以及計劃、實施方案、作業設計等作了詳細的規定。

3.依法育林,保障質量。針對造林質量不高的狀況,應落實法律,搞好種苗供應,落實管護責任,嚴格驗收?!锻烁€林條例》第三章“造林、管護與檢查驗收”對種苗來源與供應方式做了規定,同時應加強已有《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建設種苗管理辦法》、《種子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法力度,規范種苗生產供應行為,保障種苗供應的質量。在還林中還要“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堅持生態優先”,“退耕土地還林營造的生態林面積,以縣為單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還林面積的80%。”

結束語

當前,退耕還林的可持續性正越來越受到各方面的考驗,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熱情參與,對其進行客觀、公正、全面、綜合的評價,已是現實狀況和社會發展的強烈要求。

【參考文獻】

法律存在的問題范文3

【論文摘要】:由于其還處在嘗試階段,目前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的一些基本問題尚沒有規定或規定仍有不合理之處。還存在一些法律問題:設立門檻高、監管主體不明確、風險控制能力低等。這會成為制約其發展的瓶頸。為了推動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持續發展,提出有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建議: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明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提高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等。

2005年,小額貸款公司在內蒙古、山西、陜西、貴州、四川五省啟動。2008年5月中國銀監會、央行聯合出臺《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以試點的形式迅速發展。2009年4月,中國銀監會了《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國已設立小額貸款公司2348家。經歷了幾年的實踐工作,小額貸款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對改善農村金融服務、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1.小額貸款公司的現狀

1.1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與結構

小額信貸,是指專門向中低收入階層提供小額的持續的信貸服務活動。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并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對其資產享有收益權,并享有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到法律的保護。

1.2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意義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解決一些小額、分散、短期的資金需求,是專門面向農村和中小企業開展貸款業務的公司。其存在和發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小額貸款公司具有機制靈活、手續簡便、無需抵押、無需擔保、放貸速度快等商業銀行無法比擬的優勢,可以更好地為農村和中小企業提供金融貸款服務,解決其生存和發展過程中融資難的問題。第二,小額貸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導、吸引民間資本,解決民間信貸混亂的狀況,實現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過渡。第三,有利于加大扶貧力度,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社會的繁榮穩定發展。

2.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

小額貸款公司近年來實現了爆發式增長,是目前我國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補充力量。但在其經營中也存在一定法律問題。

2.1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存在法律漏洞

銀監會和央行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睆男问缴险f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資格批準屬于一項行政許可。結合《意見》的規定,使這一行政許可缺少了法律依據。因為依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設立行政許可的主體,應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若以上主體都沒有規定,確需要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設立臨時性行政許可。小額貸款公司僅由《意見》來確定行政許可是缺少法律依據的。

另外,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門檻偏高。據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不低于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連續盈利且利潤總額在1500萬元(欠發達縣域不低于600萬元)以上”,上述規定保證了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但讓很多投資中介望而卻步。這就導致許多投資中介無形中向地下錢莊方向轉化了,這將不利于我國金融的穩定發展。

2.2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不明確

《意見》稱“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城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即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并承擔可能出現的試點失敗的損失,但以上主體都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在實踐過程中,“相關機構”到底是指哪些機構,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而且,監管缺乏統一的科學標準,各地對監管主體到底從哪些方面進行監管沒有統一口徑。上述諸多問題、造成了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多頭監管或監管空白,使監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個新興事物一旦監管出現了混亂,就會使競爭無序化,甚至導致一些不法分子鉆法律的空子,對于小額貸款公司來說,阻礙了其發展,也不利于國家經濟的穩定與發展。隨著試點的運行逐步走向軌道,這種監管模式需要得到進一步的修改。

2.3小額貸款制度存在風險

2.3.1小額貸款資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一方面小額貸款資金管理的難度大,貸款發放面向千家萬戶,資金數額較小,并存在任意信貸和人情信貸的問題。另一方面,有相當一部分農戶把小額信貸資金隨意挪作他用,甚至當作無償的扶貧款,對如何利用小額信貸資金卻缺乏技術上的支持和信心。

2.3.2小額貸款資金的回籠缺乏可靠的保障機制。小額貸款資金的回收情況,取決于農戶的收益。由于對項目的了解不夠深入,項目無法按照原來的設想實施,或者遭遇自然災害,造成了無法承受的損失,農戶就沒有辦法如期償還貸款,小額信貸資金的回籠也就難以保證。

2.3.3小額貸款的運作缺少有效的補償機制。在我國小額貸款的利率受到嚴格的限制,該利率通常低于正常商業貸款的利率,這與小額貸款公司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壞帳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額信貸運作難以有效的補償。要想使小額貸款公司能夠持續發展,還需政府提供補償金予以支持。

另外,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對象是三農產業和小企業,服務對象的規模偏小,他們大都信用等級差,資質不佳。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小額貸款公司自身規章不健全,管理不規范,工作人員缺少必要的專業知識,在面對農村整體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環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顯得更加單薄了。

3.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建議

3.1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具體性質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已經有5年,小額信貸機構的試點辦法公布也已3年。但是社會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認識到仍未形成共識。到目前為止,小額貸款公司還不作為金融機構,所以,不能享有國家農村金融的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例如,同樣做農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會得到包括減免營業稅等等,但是小額貸款公司,對于大多數省份來說沒有這樣的優惠。據業內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貸公司包括營業稅、所得稅等等,稅率高達33%。而社會和政府又期望小額貸款機構承擔起擔子不輕的社會責任。性質不明是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的第一大風險。所以,需要明確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的性質。

3.2為小額貸款公司專門立法

小額貸款公司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在我國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有關法律還很不完善,這就要求社會各方面為其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加快《小額貸款公司法》的出臺。

目前央行、銀監會聯合的《意見》和銀監會制定的《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運作提出了具體指導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階過低,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隨著試點的運行,國家應視情況出臺《小額貸款公司法》等高位階的專門法律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

在立法中應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規范設立制度,確定具體主管機關。并且,在出臺專門法的同時,國家應注意各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對其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應該進行必要的修改,以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的進一步發展。

3.3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

第一,必須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監管主體。由法律授權的主管部門主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公司運行及退出的全部運作過程進行監管。目前,試點中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機構大至有以下幾種:一是由金融辦負責監管;二是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三是新設立獨立的機構負責監管;四是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隨著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經驗逐漸豐富,政府應衡量各種監管主體監管的利與弊,以法律的形式將其確定下來,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

第二,加強行業自律。政府監管雖然重要,但隨著小額貸款公司的逐漸成熟、經驗的積累,政府應該弱化其監管的力度,能夠起到宏觀調控作用即可。而行業監管則應逐漸成為監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國小額信貸機構聯席會成立,其是由全國小額信貸機構自發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組織機構。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國小額信貸行業的規范和可持續發展。今后應當以小額信貸機構聯席會作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監管主體,使其發揮更大的監督作用。

第三,強化合作銀行監管和社會監督。合作銀行也掌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往來運作的全部信息,各地在選擇合作銀行時,同時確定合作銀行具有監管小額貸款公司的責任。同時加強社會監督。即地方政府可建立有獎舉報的制度,對于存在非法集資、暴力催債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有獎舉報,調動社會監督的積極性。

法律存在的問題范文4

(一)當前中職學生的法律信仰缺失。法律信仰是指基于社會主體通過對法律現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內心對法律的認同,對法律的堅定信念和尊重,是公眾自覺守法的升華。生活中一些特殊人群的奢侈腐敗,權錢交易,導致當代中國法律不僅沒有被普遍認同,反而成為了社會公眾嘲弄的對象,甚至走向對立,導致部分中職學生崇尚權力,迷戀金錢,認為有了權力和金錢就能為所欲為,從而顛倒是非,不惜以身試法,如用刀捅人、偷盜等,從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當前中職學生的法律觀念淡薄。他們有的只對與自己切身利益有關的法律知識感興趣;有的動輒惡語相對,看不順眼就動手,漠視對方的權益,無事生非,造謠中傷;有的當自己的權益被他人侵犯時,又只是忍氣吞聲;并普遍認為自己很難遇到法律問題。在對中職學生法律意識的調查中,我們設計了涉及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訴訟法及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等內容的調查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法律意識強的占13.3%,法律意識較強的占28.6%。法律意識一般的占32.1%,法律意識弱的占26%。由此可以推斷,中職學生對法律的了解不多,對法律的掌握不深,對法律的運用少,法律意識淡薄。據網上調查資料顯示,在中職學生中,有違法傾向(強行索要、毆打他人)的約占27%,有厭學傾向的占40%,其他不良行為的約占13%,問題學生中女生約占15%,此外,還有部分學生與社會人員往來密切。

(三)當前中職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普遍不高。中職學校是以技術教育為主的學校,法律教育作為公共基礎課程來開設,中職學校普遍在第一學期開設每周兩課時的法律課,由于課時量小,法律教學只能蜻蜓點水,對學生的法律教育無法深入持久,法律教育對學生沒有實現潛移默化的作用,導致學生對法律缺乏信任感和依賴感。同時受應試教育局限,他們所知道的法律知識,也僅限于課堂上教師灌輸所得,他們認為“只要不違法犯罪,知不知法無所謂”,因而將學習法律看著是一種負擔,從不會主動積極地學習法律,關心法律事件。殊不知,中職生法律素質的高低,不僅關系到他們自身的命運和前途,而且關系到中華民族的振興,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關系到偉大中國夢的實現。

(四)當前中職學生重視自身利益,忽視自身責任。部分中職學生只關注自己的感受而很少考慮別人的感受;希望得到別人的尊重,卻很少去尊重別人;希望得到別人的關心幫助,卻不愿意去關心幫助別人。不少學生認為“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價值觀問題突出。人際交往中以自我為中心,自私自利心理普遍。不僅如此,這些學生還缺少禮儀熏陶,對同學、師長甚至父母,都不夠尊敬。在路上相遇,很少會主動向師長問好;在家里,對父母呼來喝去;在校園,買飯插隊,廢物隨處亂丟,課桌上亂寫亂畫,墻壁上亂踏腳印。

二、當代中職學生法律意識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學生自身心理因素的影響。這是中職學生法律意識薄弱的主要原因。中職學生處于青春期,情緒不穩定,情緒的自我控制能力較弱,容易出現偏激的情緒和極端的行為,沖動而缺乏理智,對人對事的態度冷漠,近乎“冷酷無情”。加之在家庭生活中長期以自我為中心,養成的隨意支配,指使別人的習慣,面對學校的制度和國家法律不能適應,客觀上對法律和制度產生抵觸。

(二)社會消極文化的影響。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權力濫用而滋生的腐敗現象普遍存在,加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法律效力低下等問題,使部分中職生面對社會的主流與支流、精華與糟粕、真善美與假惡丑等問題分辨不清,追捧“金錢萬能,享樂主義”。

(三)中職學校對中職學生法律教育的薄弱。受中職學校教學計劃的限制,學生不能系統學習法律法規,導致中職學生整體上法律知識水平不高,與社會接觸出現許多法律盲點。課堂教育形式單一,教師以講解、案例分析為主,學生被動接受知識,因而缺乏學習興趣,部分學生上課還打瞌睡、玩手機、吃東西。

三、培養中職學生法律意識的必要性

中職學生作為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的年齡大都在十四到十七歲,社會閱歷淺、經歷少,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處于模糊階段。從知識經歷上看,他們之前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制教育,對法律一知半解。從心里素質上看,他們的情感和思想還很脆弱,心理承受能力較差。從社會關系上看,他們是家中的寵兒,中考、高考的失敗者?;谏鲜龇治觯新殞W生確實需要加強法律意識的培養,提高對法律的認識水平。

四、提高中職學生法律意識的對策

首先,培養中職學生法律意識的認同感和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中職學生樹立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的基礎,學生如果缺乏對法律的信仰,法律規范就不能轉化為內在的動力,不能轉化到自發的行動中去。法律雖然是一些條文和規則,但法律條文和規則背后深深隱藏著道德關切,寄托著深切的信仰。當學生在對法律產生認同并建立了法律信仰之后,遵守法律條文和規則就會成為學生的自覺行為。在對中職學生進行法律知識的教育過程中,應當注重要求學生運用現念來評判和思考法律條文體現的價值觀、現代社會正義觀、民主與平等、對青少年的保護、對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保護。只有這樣,才能使學生對法律的感情和發自內心的對正義的信仰達到一種心靈的契合,中職學生才能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最終完成對法律意識的理念升華。其次,提高中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促進法治教育的自覺性。只有中職學生對社會產生高度的責任感,他們才會自覺自愿地接受社會的約束。加強中職學生愛國主義思想教育,引導中職學生正確認識自我,認識社會,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以及正確的人生追求目標,是促進中職學生法治教育自覺性的重要保障。再次,借助校園文化努力營造良好的校園法治環境。校園文化是以學生為主題,以校園為主要空間,以育人為主要對象,以精神文化、環境文化、行為文化和制度文化建設等為主要內容,以校園精神文明為主要特征的一種群體文化。它包括校園建筑設計、校園景觀、綠化美化這種物化形態的內容,也包括學校的傳統、校風、學風、人際關系、集體輿論、心理氛圍以及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和學校成員在共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非明文規范的行為準則。健康的校園文化,可以陶冶學生的情操、啟迪學生心智;健康的校園文化,是宣傳法律知識的重要陣地;健康的校園文化對于提高師生員工的凝聚力,培養良好的校風,培養“四有”新人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編輯校園文化故事集,組建學生社團,開展豐富多彩的社團活動,3.5學雷鋒活動,3.15消費者權益日宣傳活動,5.25心理健康教育月活動,12.9愛國主義教育活動,法制安全教育月活動,廉政文化進校園活動,校園大合唱,校園歌手,朗誦演講,繪畫比賽,體育比賽,“藝術節”,“技能節”,“體育節”等活動,舞動青春,放飛夢想,在師生合力中湊出動人的樂章,錘煉、熏陶學生的綜合素養,使學校形成十分濃厚的校園文化育人環境。潤物細無聲,潛移默化學生的道德觀、價值觀和自律行為。最后,打破傳統的教學模式,注重知識的應用性和實踐性教學。課堂教學是對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的最有效的途徑,教師通過有代表性、貼近學生生活的案例或社會關注的重大事件等,運用多媒體課件教學,增強教學的直觀性,引起學生的共鳴,使學生主動接受教育,增強教學效果。堅持課堂教學創新,讓學生在做中學,在解決問題中成長。運用情景教學模式,如情景劇,庭審等活動,讓學生身臨其境成為學習的主體,煥發出無限的學習熱情。

法律存在的問題范文5

【關鍵詞】農民工法律援助 現實依據 理論基礎

我國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原因

農民工權益屢遭侵犯。農民工群體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然而他們的合法權益屢遭侵犯,比如工作時間太長,休息權受到侵害;遭欠薪、同工不同酬、加班不給加班費或少給加班費等現象,凸顯其勞動報酬權得不到有效保障;工作環境惡劣,保護措施不得力,嚴重危害著農民工的生命權,頻頻發生的礦難事件一再證明了農民工生命權受到嚴重的危害;五險一金缺位,凸顯其社會保險和福利權未得到保護;農民工子女在城里就學難,凸顯其文化教育權利受到不公正對待。

農民工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現實基礎與理論依據。一方面,農民工法律援助在我國具有重大的現實基礎,體現在三個方面: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是我國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對農民工實施法律援助,體現了我黨對三農問題的重視,有利于提高和擴大黨的公信力、鞏固黨執政地位,有利于法治型政黨建設的推進;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有利于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有利于城鄉統籌發展和國民待遇一體化。

另一方面,農民工法律援助在我國具有充分的理論基礎。隨著公民社會和現代文明發展,重視保障人權、堅持公平正義和法律救濟已成為我國的堅定選擇,要求從法律上保護每一個農民工的權益和權利,切實維護他們享有事實上的平等和國民待遇。

具體而言,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法理依據: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是維護農民工真正平等權的迫切需要,是我國憲法公平精神的體現和要求;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是保障農民工各種人權的需要,是我國憲法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體現和要求;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是我國政府和國家對公民權利進行依法救濟的需要和體現,是我國憲法保護公民權利和國民待遇的體現和要求。

農民工法律援助面臨的問題和存在的困難

立法領域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在宏觀層面,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立法指導思想還不明晰,對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沒有做出明確擴大的法律規定,法律援助主體、條件和義務方面的規定表達不清楚,法律援助的責任僅僅定位在政府;法律援助的立法地位局限于政府出臺的條款,已經出臺的農民工法律援助規定過于籠統,缺乏真正符合各地實際的條款。在微觀層面,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標準偏重于其經濟方面;對援助對象的規定要求過于嚴格,要求受助者同時具備經濟和案情標準,導致各地農民工法律援助運行起來很難做到全覆蓋。同時,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范圍的規定不過于狹窄,使得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沒有滲透到國家法制運行的各個環節。

農民工法律援助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和障礙。一是國家在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存在各種問題,二是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影響其法律維權的能力和享受法律援助的效果。具體表現在:第一,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機構建設及其跨界協作不夠,致使農民工法律援助一體化運行受阻。比如: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專門機構建設在經費、工作人員、機構數量及其分布上均存在一定的問題;同一區域各部門在法律援助上的協作機制尚未健全,在具體運行過程中缺乏一體化的協作機制,導致農民工為了一個小案件來回奔走于各有關部門,增加了農民工的維權成本;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異地跨界協作機制還沒有形成,導致農民為解決一個問題往返于不同地方。這些都嚴重影響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執行效果,不利于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第二,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不得力,影響法律援助效果。首先是農民工法律援助渠道存在一些阻礙,比如農民工發生意外工傷時,因為缺乏勞動關系等證明材料,導致其無法進入正常的依法維權程序;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和法律意識淡薄,導致其會因錯過時效而不能依法進入仲裁程序;少數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鑒于地方政績考慮,在外地農民工與本地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采取推諉敷衍態度;農民工文化素質低,法律知識缺乏,導致不能及時用法律手段維權。其次是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經費保障不到位,目前各地在預算法律援助經費時,沒有統一明確的標準,不能保證法律援助機構全面開展工作;加之法律援助經費缺乏政策和制度的安排,因缺乏專項經費供給,難以及時解決外出務工人員的法律援助申請。最后是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宣傳工作力度不夠,重點不明顯,形式缺乏多樣性,導致真正貼近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宣傳很不到位,欠缺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的宣傳機制。

第三,農民工法律援助覆蓋面有限和服務形式單一,導致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惠及面大打折扣。由于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農民工數量及其糾紛不斷增加,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類型日趨復雜化和多樣化。加之法律援助本身經費和工作人員極其有限,導致各地普遍存在法律援助范圍比較狹窄的問題。另外,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服務形式還是農民工單向行進占多數,主動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較少,雙向互動法律援助形式沒有建立起來。這些均嚴重影響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惠及面的進一步擴大。

第四,農民工自身素質不高,導致其法律維權能力和意識不強,影響了法律援助的順利運行。比如農民工傳統農民意識觀念強,擔心強勢對手、不完善的法治環境及高額訴訟費用,要么采取妥協退讓辦法回避,要么采取激進手段維權;農民工整體文化素質不高,對國家法律理解不完全,可能會增加法律援助的障礙,采取上訪辦法,加大法律援助主體的心理承受能力;許多農民工不知道提供法律援助的機構職責與運行程序,從而不能有效地借助法律援助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多數農民工對于用工合同等不夠重視,導致需要法律援助時,沒有辦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上這些情況均加大了對農民工法律援助難度,使得農民工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法律援助或者主動提出法律援助。

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完善的對策建議

在法律援助的立法體系和內容上,構建一整套系統化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規體系。

一是積極借鑒國外經驗,從國家層面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各項內容和環節進行專項立法,全力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法規體系。

二是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范圍和內容,立法時要特別防止和避免與國家已經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和糾紛。

在各項法律援助運行領域中,健全和落實農民工法律援助各項機制。健全法律援助體系,促使農民工法律救助一體化運行,力求農民工法律援助實現全覆蓋。首先,建立針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專門執行機構,這樣才能提高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升法律援助的執行力。其次,建立健全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一體化運行機制,進一步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一方面建構一個區域各部門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通力協作運行體系,力求本區域對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無阻力;另一方面,對外地農民工還必須建立健全與農民工家鄉所在地各部門的聯系,降低農民工維權的成本,形成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跨區域各部門協作運行機制。

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專項經費保障機制,促使以國家撥??顬橹鳌⑸鐣I資為輔的專項經費使用制度化。加強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投入,促使農民工法律援助順利運行,不能讓它成為制度擺設。為此,中央和地方財政應通過立法的形式把農民工法律援助專向經費的支持和使用固定下來,從財力上保證法律援助維權工作的順利開展。

構建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宣傳培訓機制,提高農民工法律意識,引導他們善于借助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政府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職能,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注重其針對性和實效性。司法行政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協調,積極探索農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和新舉措,把宣傳重心放在近年來國家及本地區出臺的與農民工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或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先進典范等,制定針對農民工的宣傳計劃,編印與農民工權益保障相關的法律知識小冊子,以農民工涉法糾紛類型劃分不同主題,制作圖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宣傳資料,免費發放給農民工,提高他們的依法維權意識,增強其維權能力。此外,還務必深入到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地區和行業進行普法宣傳,加強對用工企業的法制培訓和指導,促使企業依法使用農民工,在全社會營造關愛尊重農民工的氛圍。

在執法領域中,各地各部門務必要認真落實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各項法規,切實履行職能,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援助形式,加強為農民工解決困難和問題的各項法律援助,依法保障農民工的各項權益落實到位,從而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實際效果,讓農民工權益等問題處理走上法制化運行的軌道。

法律存在的問題范文6

關鍵詞 保險中介人 保險人 法律監管

一、我國保險人的法律地位

保險人作為保險中介的主體,又因為其身份的特殊性,可以直接為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無需過于繁瑣的過程來約束,最后還能從中獲取該有的經濟利益,充分發揮聯系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橋梁的任務。根據相關資料顯示,我國目前通過各種保險人所獲得的保險業務收入占保險業務總收入的五成左右,這就說明保險人是我國目前保險中介市場上人數最多、帶來銷售額度最多的一部分。因為保險人的銷售活動涉及各行各業,甚至覆蓋到城市鄉村的每一個角落,進一步為社會各層次的保險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險服務,從而為我國保險市場發揮了巨大的社會效益。保險人直接并且有效地向被保險人宣傳和普及保險知識,對增強整個社會的保險意識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進一步促進了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最后,保險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其工作需求較多,這就帶來了更多的就業機會。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不斷發展,保險人的隊伍將日益壯大,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的就業形勢,降低我國的失業率,對我國的經濟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我國保險人法律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違反法規成本較低,懲罰力度不足

與保險中介機構收取的大額年保費收入相比,法定百萬元的風控保證金對保險中介機構而言實為過低。對于我國保險人來說,法律監管力度不足,違規成本較低,所以在營銷的過程中,保險人不顧法律約束,以個人利益為主,難免會出現一些違反規定的事件發生。監管機構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輕處罰不僅是對違規者的縱容,更是對其他依法主體積極性的嚴重挫傷。換句話說,對于一個觸犯了法律的人來說,不采取相應同等的懲戒措施對其進行懲罰,其可能還會做出觸犯法律的行為。保險人作為保險中介人,在獲取利益時觸犯了監管制度而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其還會從相同的途徑繼續做出違規行為。所以,在我國目前的保險中介市場中,尤其是對于保險人,因其違規成本較低,懲戒力度不夠,嚴重影響了保險中介市場的正常運行。

(二)保險人法律監管制度不完善

目前,在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上,保險人的這種法律監管制度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個人保險制度方面。個人保險人規范制度不完善,導致我國個人保險廣泛而不集中。加之保險人受培訓制度過于注重形式化,即便我國相關保險法律制度設置了大量條款來限制保險人,但卻忽視了對保險人的行為規制和監管。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制定的相關法律監管制度與政策只是適應所有保險人,并未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來約束作為保險中介市場主體地位的保險人,這種情況是無法強制約束保險人的。

(三)保險人的法律監管力度不大

保險行業的特點決定了保險機構的分布比較零散,而保險的業務渠道又主要集中在像銷售經營這種最基層業務上,根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置,基層區域恰怡是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盲區,由此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必然無法對保險機構實行全面、直接的管理,監管力度受限。保險人作為保險中介的主體,又是保險行業的基層工作者,他們因其地位的特殊性恰巧處在保險監管機構的盲區,這就給保險人的違規行為提供了條件。

(四)保險人監管不明確

保險人監管不明確主要是因為我國尚沒有完備的征信系統,普通的投保人無法知悉保險人的資質及誠信情況,監管機構也未主動將保險人的情況向公眾公開,導致保險人的諸多違法行為。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本身就存在信息不對稱性,保險人作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橋梁,采取不透明的傳達行為更加深了二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三、完善我國保險人監管的建議與對策

(一)改變我國現有的保險人監管模式

目前,我國對于保險人的監管模式還是單一的監管模式,這種監管模式單一,且監管力度不足,所以應該由單一的監管模式轉變為多元化的監管模式。此外,單一的形式在某一方面還是比較苛刻的,所以應該從嚴格的監管模式轉變為適度寬松的監管模式,通過引入社會評價體系提高保險人法律監管的透明度。

(二)構建完善的法律監管制度

在保險監管的過程中,應該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將最大誠信原則納入保險監督立法體系,保證保險人的誠信作為。完善我國目前保險人市場中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我國保險人進出市場門檻較低,流動性較大,這給市場帶來了很大的壓力,也給培訓帶來了不便,所以要適度加強保險市場進出機制監管,嚴格約束保險人。構建市場主體制度,明確保險人的法律地位,保險人作為保險中介的主體,要明確自己的地位,按照法律規定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構建保險人執業法律制度。保險人作為保險中介市場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應該明確自己的執業行為,按規定辦事。

(三)保險公司加強對保險人的有效監管

保險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但其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應加強董事會的行為規制,賦予監事會更多的監督權,限制股東的控制權,構建一個法律關系清晰、管理責任明確、效率與公平兼、合法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夠保證公司穩健、合規經營,減少公司違規風險。

四、結語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不斷發展,保險人雖然發展得比較早,但還是應順應時代的發展,加強自身約束,規范自己的行為。對于出臺的各種關于保險人發展的相關政策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對其進行改進,在提高保險人道德素養的同時,通過法律監管制度來約束保險人的行為。因此,我國政府應該根據我國現有的保險市場中保險人存在的法律制度監管的問題,制定一系列完善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的相關對策,避免發生因保險人不遵守相關法律而帶來的不良后果,影響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

(作者單位為遼寧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1] 楊誠.我國保險人監管機制研究[J].華章,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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