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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范文1
茶文化,可以由廣義力一面分析,其是茶葉在生產、銷售或者關于茶的活動中所包含的精神內涵即為茶文化,例如將茶為依托的制度、行為、心態、物態等文化。將具有文化內涵的茶產品進行生產、流通,以及以茶文化為主的服務行為即為茶文化產業,茶文化產業含義非常廣泛,包含多個行業,包括茶文化有關系的產品及服務,通過茶產品與服務進行生產、交換、分配以及銷售、消費等。換句話講,就是可以體現出茶文化特點有關的產業,都可以稱之為茶文化產業。由茶文化產業的內涵可以知道,茶文化產業是建立在文化內涵的基礎上,只要是有茶文化印跡的產品,都可以稱之為茶文化產業。不管是傳統的茶文化,還是現代創新的茶文化,都是茶文化產業組成的重要部分。把和茶有關系的產品進行生產、包裝,在原有的文化基礎上,將現代文化內涵融入產品中,就可以創造出創新式的茶文化產業,這也展示出傳統文化繼承的一個重要力一式。
茶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間題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我們國家經濟市場充分體現出其專業性、正規性、法制性的特點。對于某些沒有根據市場規律從而進行野蠻發展的企業,不斷被市場所淘汰。所以,對于茶文化產業的發展,應對其文化價值與功能加以重視。我國與茶文化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制度被有關部門及茶企業所關注,同時,對于相關法律制度,不斷被更多茶企業所認同并運用。我國雖然制定了有關法律,但是,對于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機制還不完善,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從而影響了我們國家茶文化產業的發展,例如,大部分茶企還沒構建一套茶知識產權建設體系,缺少建設體系的相關知識與能力,所以,未能制定出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的企業品牌發展戰略。因為我們國家茶品牌發展剛少始起步,我國相關法律制定部門與實施部門對于茶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機制缺乏相關經驗,大部分在法律的制定與執行力一面,都是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無法對茶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進行準確定位,所以,進行法律制定與實施時,難免產生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尷尬現象。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力一面。
第一力一面,對于某些地力一與層面,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保護,在茶行業中,冒牌產品層出不窮,尤其在我國低檔茶葉市場別突出,對我們國家的茶品牌帶來了一定的沖擊。例如,有的商家利用不法手段,盜取一些知名度較高的茶品牌,從而生產更多的山寨茶進入市場,使該茶品牌遭受巨大的損失,這個損失不僅僅是經濟上的損失,還會破壞企業形象,以及降低品牌的美譽度。同時,有些商家“投機取巧”,利用仿造手段來謀取不法利益,這樣的情沉不僅在茶行業中存在,同時也出現在其它食品行業中。有的商家把一些知名度較高的品牌進行模仿,使消費者無法區別品牌的真假性,例如把“六個核桃”變成“大個核桃”,把“康師傅”變成“康帥傅”等。像這樣利用相近字以及增加前綴后綴的冒牌模仿,在茶行業中也非常多。另外,有的商家鉆法律漏洞,然后在一些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地區,例如臺灣、香港等,注冊一個和知名茶品牌相似的品牌名字,同時根據品牌包裝進行模仿,使購買者無法分辨真偽。對于這種情沉,侵犯到了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只為企業帶來損失,更為整個茶行業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因此,針對這種問題,我國應制定有關法律,以此來維護茶文化產業主體的利益。
第一面,我們國家茶企業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品牌資源利用與整合的距離相關甚遠。通過相關調查數據得知,目前,我們國家進行茶產品生產與加工的企業超過了六萬多家,不過,中請與注冊品牌的企業只有不到五千家,比例嚴重失調。企業缺少商標沒有自己的品牌,使企業無法在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缺少法律的保護,就意味著容易受到各種不法行為所傷害。對于這一力-面,英國立頓茶品牌做得非常出色,對于我國企業可以進行借鑒,該公司進行品牌建立之時,就意識到知識產權對公司發展的重要性,并重視法律保護機制的作用,在建立立頓品牌后,同時又建立許多子品牌,包括立頓奶茶和立頓果茶等多種子品牌,同時中請注冊了商標。立頓公司的茶品牌受到法律保護,有著自己獨特的品牌價值,使消費者更加容易辨認真偽,被市場所認可。該公司堅實的品牌基礎與法律基礎,值得我們國家茶企業借鑒。
利用知識產權保護促進茶文化產業發展的建議
3.1建內部制度,完善法律機制
第一,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和應用。進行少「發茶文化時,茶企業要有強烈的法律意識與思想,保護茶文化在少「發時的法律權責,以及使茶文化的少「發與挖掘能夠達到經濟價值的最大化。不管是茶文化的創始人還是權屬所有者,都要對茶文化的價值與內涵深入了解,在茶文化少發過程中,應利用權責清晰界定有關環節因素,使茶文化在少發時,如果產生責仟問題,可以有據可循。
構建責任追究機制,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進行茶文化有關組織與機構,應提高茶文化活動監管力度,制定有效預防力一案,使茶文化時可以有效預防問題發生。另外,當問題發生時,應對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研究導致問題出現的根木原因,對問題進行處理時,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提高責任意識,使人員深入了解制度在茶文化發的重要意義,另外,在這過程中,也是7F發人員對茶文化化保護的一個過程。
第三,完善茶文化法律,從而將茶文化法律保護范圍擴大。對茶文化保護,首先政府要發揮其職能,建立相關法律體系并進行完善,將法律制度、監督管理、履行職責進行完善,從而為茶文化保護打造堅實的法律制度基礎;其次,茶文化企業不僅要重茶文化的工作,更要重視視茶文化的保護工作,企業是茶文化主體,企業應重視茶文化的保護才能使茶文化保護工作更好地發展。
3.2商標權保護
在茶文化產業中,企業商標是企業文化重要體現,文化品牌又是文化產業發展的形象,企業對茶文化進行創新,使茶品牌展示出先進、創意、永久性的特性,而企業通過品牌來促進發展又是茶文化發展的創新性策略。我國于2013年8月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同時于2014年5月少「始執行,對我國茶文化產業實施品牌戰略起到促進作用。
第一,集體商標保護。傳統茶文化注冊商標中請人有不特定性的特點,是某個地區群眾傳統下來的文化并不斷進行優化的勞力成果,對于產權而n,并不是個人的,而是屬于該地區所有的人們。我國傳統茶文化產業商標充分展示出其地域特點,因此,可以中請集體商標,以及地理標志權。例如永春佛手、信陽毛尖、群山銀針、漳平水仙、武夷水仙等,通過地域標志產品以及地理標志商標進行中請注冊。針對集體商標,當地相關部門要提高品牌名譽的保護意識,建立商標管理部門以及成立協會,制訂品牌質量標準,實施生產可追溯制度,提高集體商標茶產品質量,從而促進茶文化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立體商標。即商品外觀包裝設計注冊為商標,例如知名度較高的可口可樂,其是通過玻璃瓶形狀進行設計,并中請注冊立體商標;以及眾所周知的“zippo”打火機,其外觀被設計成圓弧形蓋,在打火機的側面,沿邊設計凹槽的形狀,并成為其立體商標。立體商標中請為立體商標保護,保護有效期為十年,并且到了期限后還可以中請續延,但是,如果只是作為外觀設計中請專利保護,雖然有十年的期限,但到期后無法續延。茶文化產業中的企業,可以制定立體包裝力-案,把立體包裝作為立體商標,同時進行中請保護。由此可見,將商標保護范圍進行擴展,把茶產品具有地域性商標以及立體商標進行有機結合,對其商標權進行保護,不僅是品牌的一種,同時也是文化的創新。
3.3專利權保護
對于茶文化的文化不只是單純地對傳統茶文化進行模仿,是要通過我們的能力與靈感,通過創新為核心,從而實現有著經濟價值的茶文化產業。茶文化首先要建立在現代化技術的基礎上,而茶文化產業的發展是建立在專利法的基礎上。企業要提高茶文化的專利權的保護意識。我國產品專利權保護有效期最長為十年,對我國民族傳統下來的文化工藝,是上千年民族群眾智慧與勞動的結晶,如果成功中請專利并在十年以后,該文化工藝會進入共享領域。因此,我國傳統的茶產品制作技術雖然可以獲得專利權,但是,在十年以后,茶文化遺產有的會消失,有的己不具備該地區特色以及民族特色,這種專利保護力一式無法使幾千年繼承下來民族傳統文化得到有效保護。所以,建議未來進行《專利法》的修定時,可以根據民族傳統文化的特點來修改保護有效期,對于茶傳統文化產業的核心技術,所有權者可以利用商業機密力一式進行長期保護,對于一般技術,可以利用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長期保護。例如眾所周知的知名品牌可口可樂,由于該公司重視專利權的保護,其核心技術到如今還是無人破解,這也是商業機密保護的重要體現。
第四,核心技術商業秘密在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其也是企業的無形財產。所以,我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機制還沒有完善的情沉下,核心技術的掌握者要重視核心技術的保護,制定多種保護對策,從而保護傳統工藝技術以及核心技術不受泄露。在進行專利權保護與地域性標志權保護的基礎上,還可以進行核心技術的保護。針對核心技術保護的法律,我國早在1997年就出臺《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其中規定了:“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保護或者保密制度,切實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管理。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制作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泄露在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绷硗?,在2011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其中規定提出:“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蔽湟纳酱蠹t袍與福鼎白茶,都將自己傳統制作工藝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中請保護。
3.4著作權的保護
第五,著作權即為版權力一面的保護。著作權可以保護茶文化產品,以及不僅有文化創新理念,同時又有內涵的表現形式。利用著作權來保護茶文化產業時,其著作權使用程度非常高。著作權可以保護茶文化的創新理念,可以充分保護茶文化產品中的創新產品。著作權的登記都是自愿登記,沒有經過登記的原創著作權者人,不在法律保護范圍內,更容易被抄襲與復制,無法進行有效保護。所以,對于茶文化產業中的原創作者,應及時對著作權進行登記注冊。著作權的保護期是有限的,但是,由于茶文化產業是具有民族傳統特點的產業,如果其保護期是有限的情下,無法有效保護茶文化創新性產品。所以,建議將保護期限進行延長,或者是無期限。在著作法運用的基礎上,對茶文化產業進行多力一面的保護,例如具有文化特色的創新思想,通過有效措施進行保護。為明確權利主體,應及時版權登記,從而為茶文化產業的發展打下牢固的基礎。
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范文2
我國過去不承認知識產權領域存在法律沖突。這是因為我國當時未加入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學術上也有受前蘇聯影響的因素。80年代中期以后,我國較多的學者開始注意到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法律沖突問題。
在世界性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問世之前,對知識產權還談不上廣泛的國際保護。因為.此前各個國家一般僅對本國國民的知識財產提供保護,而對外國知識產權僅接互惠原則保護,單方面對外國知識產權提供法律保護僅局限于個別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多數國家還未賦予外國國民享有相應的民事法律地位,因而難以產生大量的具有跨國因素的知識產權法律關系。所以,法律沖突現象還是個別的。但是,當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出現以后,這種情況發生了根本的改變。公約所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使一成員國的國民在其他所有成員國內享有與該國國民相同的權利,從而取得了相應的民事法律地位,導致跨國知識產權關系的大量產生,為法律沖突的產生提供了前提條件。由于各國法律對取得知識產權的條件、審批程序、保護范圍、保護期限、保護方法和保護體制等方面的規定不同,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沒有也不可能完全統一各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國內法,因而在規定了若干統一保護標準時,又確立了以國民待遇為基礎的獨立保護原則,允許各國自行其事,這就使得法律沖突的產生有了現實的肥厚土壤。
世界上幾乎所有重要的國家都是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成員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國際私法的重要規則首先是產生于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是國際條約所確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的產物。對于條約中不存在統一的實體規則的問題,需要借助于條約內的和各國國內法上的沖突規則來解決。國際私法規則特別是其沖突法規則,不管其是來源于國際條約還是國內法,都起著不可或缺的連接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和國內保護體系的媒介作用。
關于知識產權法律適用,歷來有以普遍主義為基礎的來源國法說和以屬地主義為基礎的保護國法說。目前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尤其是在實踐上,保護國法說占統治地位,但來源國法說也有其市場。
保護國法主義
在知識產權法律適用方面目前占據統治地位的主張是保護國法主義。這種主張的理由主要以國際條約的規定為根據。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等均以國民待遇為基礎?!栋屠韫s》和《伯爾尼公約》所確立的內外國人平等的國民待遇原則是保護國法主張的有力根據。保護國法主義主張,按照《巴黎公約》第2條和第3條以及《伯爾尼公約》第5條,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只能依被要求保護國法而定,而不能依其它法律如來源國法而定。按照這種見解,依保護國法所產生的工業產權,不僅包括狹義的工業產權,即關于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的權利,而且包括《巴黎公約》第2條和第3條范疇內廣義的工業產權,例如原產地名稱權等。工業產權的成立由屬地法即權利授予國法或注冊登記國法決定,工業產權的效力存續及消滅僅及于授予國或注冊登記國的領域范圍內;關于工業產權的禁止請求和損害賠償請求也依保護國法。這樣,一項由德國國民作出并首先在德國受專利保護的發明是否能在荷蘭或英國被利用應依授予該發明以專利的荷蘭法或英國法。就著作權而言,由于它一般是自動產生的,按照保護國法主義,作品來源國以外的按《伯爾尼公約》負有義務的所有其他成員國的保護就是保護國法的保護,作品在這類國家的的保護當然由這些國家的法律規定。這方面的例子,如由法國作者創作的作品首次在法國出版后,在比利時或意大利被復制,那么該作品在比利時或意大利的法律地位應依比利時法或意大利法而定?!恫疇柲峁s》多處使用了“保護國”這一提法。公約第5條第2款規定.除公約另有規定外,受保護的程序以及救濟方式完全適用保護國法。第6條之2第2款和第3款規定,作者死后其精神權利的行使以及其救濟方法由保護國法確定。第7條第8款規定,保護期的確定由保護國法決定。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電影作品的所有權由保護國法確定。第14條之2第2款C段還規定,保護要求國可以規定專門合同的合同形式。即使權利人的經常居住地有不同的規定,保護要求國也可以規定,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保護國法主張中最重要的概念是“保護國法”。保護國法被解釋為在其領域內關于有關知識財產被使用方面出現了什么問題,而這類問題由其加以規定的國家的法律,也即是在其領域內被要求保護有關知識財產的國家的法律。它指的究竟是法院地法還是侵權行為地法這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在實踐中法院地法與侵權行為地法經常是一致的。在大多數情況下,被侵權者都會在侵權行為他國法院提訟。該地往往是被告的戶扭地或主要營業地。有關法院也會感到無需什么解釋而適用其所在地法或侵權行為地法是順理成章的。
采用保護國法的國內立法的例子很多?!斗▏穹ǖ洹返?305條規定,工業產權由注冊或登記地法規定。1978年澳大利亞《國際私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無體財產權的成立、內容和消滅,依利用行為或侵害行為發生地國法。1979年《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34條規定,無形財產權的創立、內容和消滅,依使用行為或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的法律。1979年《匈牙利國際私法法典》第3章規定,著作權依被請求保護國家的法律;創造人和發明人的權利,按照專利、商標和模型已注冊國家的法律予以保護。1984年《秘魯民法典》第2093條規定,涉外知識產權的物權的存在和效力,適用國際條約和專門法律,如后者不適用,則適用此類物權登記地法;承認和行使此類物權的條件,由本地法規定。1987年12月瑞士《國際私法》第11條第五項規定,無體財產權服從于該無體財產被要求保護國法。
在西方理論界,保護國法為許多學者所主張。沃爾夫認為,任何國家關于專利、著作權等問題均不適用外國法,或者說,根據外國法創設的這些權利不予承認。創設專利權的法律同樣適用于這種權利的轉讓問題,著作權、商標和外觀設計的權利也一樣。即使對這類權利的轉讓是在外國進行也不適用行為地法而適用權利所在地法。努斯保姆認為,由創作而來的無體財產權,適用各個國家同內法。在有關國家的登記注冊成立的專利權和商標權適用該國的法律,在數個國家注冊成立的專利權只在該數國根據各該國法律有效。按這種屬地主義.在內國發生的對外國無體財產的侵犯與在外國發生的對內國無體財產的侵害一樣,不產生請求權。權利在哪個國家授予,該國就是權利所在國。
主張適用保護國法的理由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工業產權的產生是以授予行為為前提,其保護理所當然地應以該國法律為準;應允許法官拒絕適用他所不熟悉的外國法;對于來源于不同國家的智力財產.在同一國65家應避免對于同類行為給予不同的待遇;在著作權方面,可以避免讓作者通過選擇作品首次出版地來選擇作品的適用法。
三、來源國法主義
與保護國法主張相對應的是來源國法的主張。在學說上徹底的來源主義主張是法國的巴丁的見解。巴丁認為,關于無體財產權,要考慮到其在法律上的穩定性,把它同特定的地域統一地聯系起來。例如,專利依最初授予專利國法,在這種情況下不可否認后來授予專利的法律是保護的前提條件,但是,關于權利存在與否以及權利的存續期間則依最初授予專利國法。這類來源國法,在外觀設計是最初登記地法,商標是最初使用地法。關于著作權,要將已發表的作品與未發表的作品加以區分。著作權的存在與否及其范圍,發表了的作品依最初發表地法,而未發表的作品則依作本國法。
主張適用來源國法的理由可以歸納為:適用外國法的困難不應被夸大,也不應使這種困難在法律選擇上起決定作用;應在不同的國家避免給相同的知識財產以不同的待遇;與其許可侵權人有機會選擇適用法,不如允許知識財產的創造者選擇,因為前一種允許更為不合理。
在適用來源國法的主張方面經常被舉出的一個例子是有關商標權的?!栋屠韫s》第6條之5a項規定,商標應“按原樣注冊”。在《巴黎公約》訂立的當時,普遍認為商標權應依商標所有者的屬人法決定,也就是依來源國法決定。1927年9月一家德國法院在其判決中認定,商標權同個人的人格權結合在一起,它具有人格權的性質,其效力應不只及于權利授予國的范圍之內。德國法院此前的司法判決均認為,一個外國權利人在外國受到保護的商標如果在內國同時受保護,那么內國的商標權從屬于作為來源國的外國商標權。另外,關于商標的國際注冊,從沖突法的觀點提出的問題是,國際注冊商標是否依賴于來源國的保護,回答也是肯定的,因為按《馬德里協定》,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首先在來源國注冊。關于著作權,《伯爾尼公約》規定適用來源國法的地方不在個別。第2條第7款規定,一國對于被視為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將依賴于該作品來源國的現有保護;第6條第1款規定,一國對于某作品的保護范圍,在該作品來源國對其實行某些限制的情況下,也將依賴于來源國現有的保護;第7條第8款規定,一國對作品的保護的期限,應依賴于來源國的保護期;第18條第1款規定,保護國對公約對其生效前所產生的作品的保護期應依來源國法確定。
規定全部或部分適用來源國法的國內立法有:《法國民法典》第2305條規定,文化及藝術產權由作品的首次發表地確定。1978年澳大利亞《國際私法》第34條第2項規定,雇員的發明和雇員的著作等與雇員職務有關的無體財產在使用者與雇員之間、雇員相互之間的關系方面適用雇員關系的準據法?!稓W洲專利公約》第60條第1款第2項規定,在雇員為發明者的場合,其享有歐洲專利的權利方面由雇員經常提供勞務地國法決定,如不能確定時,則依雇員所屬企業所在地法。
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范文3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啟示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現狀
1、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便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根據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并通過借鑒國際公約、條約規定和其他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立法方面的現金經驗,不斷建立和完善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部分組成,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另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和法規。
2、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從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已經先后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或條約。此外,中國還積極研究加入其他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3、開展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宣傳活動情況當前,中國政府圍繞著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采取了一系列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通過采訪、電視廣播、定期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了相對廣泛宣傳和教育。另一方面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納入到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并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了公共課曝光,意在起到震懾犯罪、警示違規的效果。
4、知識產權的執法情況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一方面,根據專利法相關方面的規定,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另一方面,中國政府為有效實施著作權法,專門成立國家版權局,各省市也相應地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另外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自1982你那《商標法》制定以來,雖然中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2、懲罰力度不夠及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普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額較低,難以對企業和個人起到威懾作用。隨著中國市場經濟地位逐漸被接受和國內經濟的不斷成熟,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已經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區,模仿、盜用那些經濟發達地區的知名品牌,制造
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范文4
一、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的過錯認定
對于知識產權法律明確規定(主要是采取列舉方式)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如果行為主體和行為內容都是單一的,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和適用法律就比較簡單,基本上是采取“對號入座”進行認定和處理。但現實生活的紛繁復雜,使知識產權審判工作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往往也是錯綜復雜的。例如由于知識產權本身的特點,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主體和行為內容往往都不是單一的,許多情況下都是存在多個侵權主體和多個侵權行為,但他們之間又不一定是共同侵權行為,而且有時行為還可能是不規范的,因此在侵權認定和實體處理上都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特點,在具體問題上存在一些難點。這些情況引起了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歸責原則的爭論,例如在知識產權浸權行為的認定上是否還要貫徹過錯責任原則,有無無過錯責任、是否可以采取過錯推定的辦法等等。
筆者認為,就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而言,根據我國法律體系目前仍屬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責任范疇。民法通則第106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上,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就應當依照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責任構成的規定處理。目前在民法通則和知識產權專門法中沒有規定侵犯知識產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么就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但針對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具體情況,可以對一些難以確定當事人主觀狀態的行為適用過錯推定的原則。例如出版社因出版了有少量抄襲內容的作品發生侵權,如果從主觀上不能明確認定出版社是明知的,就可以根據抄襲行為和出版行為的具體情況來推定其有無過錯。另外,對于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也存在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進行推定的問題。例如我院審理的美國二十世紀??怂闺娪肮镜劝思矣耙暪痉謩e訴北京市先科激光商場、北京市文化藝術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電影作品著作權糾紛共計十六案,是中美兩國政府1992年簽署《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生效后中國法院受理的首批美國公司狀告中國公司侵犯電影作品著作權的重大涉外民事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美國影視公司對其電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受中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兩被告銷售的上述激光視盤系他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復制的,故該激光視盤屬于侵權復制品。兩被告作為音像制品的專業銷售商,銷售侵犯外國作品著作權的激光視盤的行為主觀上有過錯。同時,兩被告的銷售行為客觀上也損害了上述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著作權法第45條第5項的規定,判決兩被告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的認定和處理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199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將本案作為全國法院審理的典型知識產權案例進行。
本案關于侵權行為的認定就涉及過錯推定的問題。原告僅起訴銷售商,這涉及能否單獨追究銷售行為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此前在著作權司法審判中還沒有先例。從本案看,原告指控的主要事實清楚,即被告銷售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電影作品激光視盤,該激光視盤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侵權復制品。對此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作為音像制品的銷售商,其銷售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這就要審查被告銷售侵權視盤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這涉及到被告對經銷的激光視盤是否有審查其版權合法性的義務。這是被告堅持其不構成侵權的最主要理由。在本案中,侵犯著作權的主觀過錯的判斷要分析其行為時的主觀狀態和法律賦予它的有關義務。被告作為音像制品的專業銷售商,應注意著作權法律和國家有關部門對銷售音像制品的規定。特別是在中國加入有關國際著作權公約、條約后,有關音像制品的銷售商不僅要遵守行業管理規定,而且要注意銷售的音像制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對于外國作品,銷售商更應該加以注意。盡管被告銷售的激光視盤屬第三方提供的正式出版物,但其以此作為免責的理由不能成立,仍應認定被告銷售侵犯外國作品著作權的激光視盤的行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有主觀上的過錯。
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
一般情況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具有財產性質的民事法律責任,具有財產給付的性質。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一種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也具有這種性質。但隨著人身權納入民法的保護范疇,非財產責任也已經成為民事責任的重要內容。因此,知識產權作為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性質的民事權利,在發生侵權損害賠償時,必然存在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的適用問題。有人認為,知識產權中只有著作權才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但筆者認為實踐中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并不僅僅產生損害財產權益的后果,相反往往產生損害權利人人身權益的后果。如果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人身損害,行為人當然應承擔侵犯人身權的法律責任,例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因此,在審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應將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的適用都作為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這一原則雖然沒有在知識產權各專門法中都作規定,但在民法通則第118條中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已經有了明確規定。當然在具體適用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時,還應當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要審查是否存在人身權和財產權都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
三、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
(一)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的適用:
非財產責任的適用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確定是否適用和如何適用非財產責任。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的非財產責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著作權法規定的非財產責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專利法和商標法僅規定專利權人(商標權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有關專利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沒有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非財產責任,但如果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權利人的商業信譽造成了損害,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非財產責任。根據這些規定,筆者認為,如果各專門法對侵權行為的非財產責任沒有規定的,就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
財產責任的適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就是賠償損失的確定問題。雖然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有其特點,在確定賠償時要加以考慮,但在原則上它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確定損害賠償沒有實質區別。對財產責任的適用,本文后面將專門論述。
需要說明的是,法院審理的各類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在定性上主要適用知識產權各專門法的規定。實踐中在確定民事責任和適用民事責任的法律條文時,專門法往往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夠明確具體。例如,專利法沒有侵權民事責任形式的規定,在處理專利侵權時就要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責任形式的規定。關于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各專門法也沒有規定,也要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在具體適用中的幾個問題:
(1)停止侵權責任的適用:①如果侵權行為已經停止,是否還要判決停止侵權?如果侵權行為已經完全結束,沒有再進行的可能,就可以在審理查明部分說明侵權行為已經結束,而不必在判決主文里判決被告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如果侵權行為還可能延續或者侵權損害還存在,就應當判決被告承擔這一義務。實踐中的問題是不分情況,一概適用,這應當糾正。②根據各類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特點,判決停止侵權的內容應當是具體的,而不應是籠統判決停止侵權,應當判決被告停止某具體行為,例如停止出版發行、刪除侵權內容、銷毀侵權產品等。
(2)賠禮道歉與消除影響在民法通則中是兩種獨立的民事責任形式,主要在侵害人身權的民事責任中適用。在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適用中,在判決主文里很少區別二者,往往作為一項責任內容適用。這主要是由于在知識產權案件中,賠禮道歉與消除影響幾乎都是要求侵權行為人在新聞媒體上履行義務,所以容易把二者合并在一起適用。應當注意的是,賠禮道歉與消除影響的責任并不是必須在新聞媒體上履行。實踐中還要注意明確不履行此責任的法律后果和具體執行方式、手段。
(3)賠償責任是明確“賠償”、“賠償損失”還是“支付”;侵權之日至判決之日期間的利息是否考慮,判決后不履行的責任是否明確,如果考慮,適用什么標準,同期貸款利率是否合適?雖然法律規定是賠償損失,但實踐中確定的賠償額有時并不是原告的損失,所以筆者認為宜將賠償責任明確為給付義務。為了體現司法保護力度,在必要時,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可以將侵權之日至判決之日期間應付賠償額的利息作為原告損失判決被告承擔。判決后不履行的責任可以通過執行程序解決,可以不在判決主文中涉及。
(4)訴訟費的確定和負擔:應當貫徹誰敗訴誰承擔的原則。問題是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關于賠償損失的舉證有實際困難,其提出賠償損失的數額往往與實際相差很大。如果法院判決只支持一部分,超出法院支持部分訴訟請求的訴訟費是否由原告承擔?如果由其承擔,其勝訴的價值顯得沒有意義。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曾嘗試,如果確認原告不屬于濫用訴權的情況,只判決賠償損失部分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超出判決賠償部分的預收訴訟費則退回原告。如果原告對賠償損失的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并堅持起訴的訴訟請求,那么訴訟費就應按起訴的請求確定,并根據其勝訴情況確定訴訟費的承擔。
四、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賠償損失”的適用問題
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損失問題,是目前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遇到的一個最棘手的問題,又是一個直接決定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說,它對知識產權法制建設都會產生影響。
(一)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賠償損失”的適用現狀
現在實踐中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原則、方法尚在摸索中,存在許多難點:是完全執行填平原則,還是考慮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增加懲罰的因素;如何考慮損失原則和獲利原則的一致性;在以許可費作為確定賠償額的依據時,如何確定許可使用費的適用條件和標準,有無評估問題;在無法確定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是否應當允許法官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這在實踐中主要是“酌情賠償”。但在適用“酌情賠償”時應對“酌情”的含義和準確性要加以考慮。專利、商標侵權案件中對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有司法解釋,筆者認為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可以參照這些規定。
當事人在訴訟中請求的范圍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商譽損失,間接損失,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差旅費,消除侵權影響的費用(廣告)等。哪些請求合理,哪些應予以支持以及支持的標準都需要明確,以便保證審判工作中執法標準的統一。對于間接損失,如何在證據上確認,是否可以依一定事實和法律規定推定。因為侵權行為造成的間接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侵權行為往往導致權利人競爭優勢的喪失或削弱,直接意味著權利人可得利益的喪失或減少。這種損失往往不是被告非法獲利所能抵償。
原告敗訴的責任,被告是否可以反訴,能否判決原告賠償被告的損失。我院在審理火星人公司訴尚洋電子公司侵犯軟件著作權一案中,認定原告錯誤指控被告侵權,其行為屬濫用訴權。根據被告的請求,法院在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同時,判決原告承擔被告因訴訟遭受的損失。雙方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未提起上訴。這是我院在促使權利人正確行使權利和公正保護當事人雙方權益方面所作的一次嘗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對于這種賠償的依據和范圍還需要明確。
(二)確定知識產權侵權賠償責任的一些設想
從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出發,在審判實踐中要加大對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在確定侵權賠償額上必須體現出來,以鼓勵權利人積極保護知識產權,從而樹立全社會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促進科技、文化和經濟的發展。
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范文5
【關鍵詞】知識產權 刑法保護體系 經濟分析 法社會學
一 引言
知識產權作為介于人身權和財產權之間的一種特殊權利,僅就其財產權性質而言,隨著信息時代的來臨,其在社會財富創造中所占的貢獻比率將越來越大,從而使得知識產權在財產形式中占據的比重也將越來越大。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理應遵循社會發展的規律,隨知識產權地位的變化和發展,及時做出適應性的反應,以更好的調整知識產權開發、利用等領域的社會關系結構變化,適應轉型時期的現實發展需求。
長久以來,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形式主要集中于民商法范疇,這是與當時的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在過去很多年里,知識產權在社會經濟中的貢獻率雖然占據較大份額且一直處于上升趨勢,但遠遠沒有達到現今的發展層次和水平,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也未曾達到現如今這般頻繁而嚴重的境地。進入轉型社會以來的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一系列變化,社會勞動的主要方式由原先的體力勞動為主向智力勞動為主轉變。根據經濟學“勞動創造價值”的通說理論可知,智力勞動所創造的成果――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價值創造點。因此,侵害知識產權所造成的危害性也日益增加,這不僅是侵害單位數量的知識產權價值量的增加,還包括因為知識產權價值的增長導致侵害行為數量的上升??偠灾F今的情形是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遠遠跟不上社會發展的要求。因此,這就要求適時更新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總體架構。筆者認為其中至關重要的一點在于應當建立起一套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現實發展的刑法保護體系,以期借助刑法的威懾力來遏制那些嚴重侵害行為的發生。
但是,任何法律體系的重構都必須充分考慮到社會關系的發展變遷,還應全面考慮法律調整的經濟成本。這兩項要求反映到知識產權的刑法調整領域,就表現為分析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社會效應,即宏觀上的效應分析,后者表現為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所耗費的成本,包括權力機關運行的成本與社會自我調節的成本,這就是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經濟分析,也可以視為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社會效用的微觀分析。這兩個層面的分析,為我們思考構建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明晰了研究視角和研究脈絡。
二 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及其經濟分析
密爾在分析法律調整社會關系必要性的時候曾經指出,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的時候要考慮到必要性、可能性等幾個方面:必要性是指社會關系足夠重要,這一點在引言中已經做出了較為精確的分析;可能性是指要分析法律調整社會關系所能得到的社會效果,主要是調整的成本和對抑制違法犯罪現象的作用。下文即結合我國的立法現狀,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必要性進行分析。
1.知識產權犯罪成因分析
首先,是經濟利益的驅使。根據經濟學一般理論,勞動是社會財富得以產生的源泉,世界上的一切價值都凝結了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這就是由大衛?李嘉圖等人發現的著名的勞動價值論。在過去的很長時間之內,體力勞動占據了社會勞動的主要地位,而知識所創造的價值在社會價值總量中占據的份額較少。因此,對于知識產權的侵害并不能為侵權行為人帶來足夠多的利益。但是,近數十年以來,智力勞動在社會總的勞動形式中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相應的智力勞動所產生的成果的價值量也大大增加。因此,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案件的數量逐漸增多,而且所造成的損害也大大增加。概言之,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幅度增加了,已經到了適合采取刑罰措施進行調整的階段。2006年末,美國電影協會在與中國有關機構交流時談到:盜版等侵權行為每年所帶來的暴利已高達數十億美元,同時造成版權人的經濟損失不可估量,其社會危害程度已經堪比販賣等高危犯罪行為。但是,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犯罪,刑法規定的懲罰措施卻較輕,顯然有違罪行相適應原則。經濟學中的理性觀點認為,當某項投資的風險或成本明顯優于其他投資時,該主體必然會選擇進行這項投資。這也完全可以適用到知識產權侵權方面。從行為人角度來看,實施侵權行為完全就是一種必要的投資行為,而法律后果大致可以當作其投資的風險和成本。當法律后果中的懲罰過輕的時候,也就是違法成本過低的時候,主體選擇犯罪的幾率將會大大增加。從這一點,可以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罪的高發這一現象。
其次,是文化觀念方面的原因。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知識從來就不是財富,知識如果想要轉化為財富,則必然需要受到專制權力的青睞,直到發明創造者掌握權力之后才能獲得相應的報償。故知識產權犯罪并不廣泛的被認為是違反道德的,在缺乏道義性基礎上制定的刑罰措施,自然難以得到較高的社會認同,而對社會調整和規范的可能也相應的比較乏力。
2.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公共成本
從法社會學角度來看,要正確的認識產權刑法保護規律,不僅要充分了解知識產權犯罪的成因,以對癥下藥,同時還必須認識到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成本問題。任何法律制度的執行,都必須通過公共機關,而公共程序的啟動,必然會消耗大量資源。尤其是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救濟程序,不僅伴有公安機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各個證明環節的調查取證,還包括法院對訴訟雙方提交證據的審查,有些情況下還伴有檢查機關的審查。
知識產權案件的證據搜集一般來說都是十分艱辛的,因為知識產權本身具有易傳播、舉證難等特點,不法行為人在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之后,往往可以迅速的將贓物轉移或者分銷他處,使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根本無法展開。而根據法律的規定,侵害知識產權一般要達到一定的金額之后才能進行刑事立案,甚至是根據不法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收益來衡量是否入刑。這樣就產生了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首先是公安機關在偵查的時候難以掌握侵權行為所侵犯知識產權的真實狀況。而且,知識產權方面證據的審查,也往往是十分專業的,需要較為專業的知識和手段來進行,這意味著法院在認定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事實狀況的時候需要花費重大成本。
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公共成本不光包括上述可以看見的直接成本,還包括一些看不見的社會犧牲。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正處于較為關鍵的階段,很多企業都處于轉型升級時期。根據發達國家以及臺灣、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發展經驗,在此階段中知識產權侵權的現象必然會大量出現,即大量企業通過仿造外國名優產品,積累資本并吸收外國先進科學技術。落后國家要在短期之內趕上發達國家,就必然要采取科技強國的戰略,盡可能的引進發達國家的先進科學技術,甚至在國內吸取發達地區的先進科技。簡單地說,就是落后國家要通過較為低廉的成本盡快的推行先進科技,以發展本國生產力。但是,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從宏觀上講意味著國家盡快推行先進科技的成本將大幅增加,從微觀上講意味著企業在轉型升級過程中要花費更多的成本。企業轉型升級,首先就是要引進先進的科學技術,淘汰落后產能。這也將是中國在此發展階段所必須面對的問題。當法律調整社會關系所耗費的成本過高時,這種調整方式是否應當考慮改變甚至取消,或者通過刑事司法程序得以緩沖,這都將是知識產權刑法調整中所要考慮的。
3.知識產權救濟的個體成本
知識產權的救濟成本,對于權利個體而言是一筆不小的花費。以企業為例,企業在得知自身知識產權利益受到侵害后,勢必會選擇盡快采取救濟措施,以最大限度控制并挽回侵權損失。但這類圍繞經濟利益而產生的侵權糾紛顯然很難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得以妥善解決,不論是取證、和談還是損失計算等,都很難由當事雙方自行處理?,F實中的大量維權實例也說明,借助司法訴訟的公力救濟方式是實施救濟的主要途徑,有些比較嚴重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更是需要通過刑法保護才得以救濟。但通過走這些公力救濟程序,從整個程序一發動,就意味著大量的時間成本。因為公力救濟機關鑒于職責所在,需要保證處理過程的正義合法,追求處理結果的和諧公正,每個步驟都被要求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事,訴訟各方主體也應當按照法定的時限、時序、關系、方式和方法來進行法律行為。所以,在通常的知識產權的公力救濟程序中,企業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會花費大量時間,少則幾個月,多數情況則是以年為單位進行計算。這些現實,在視效率和效益為生命的企業看來,真的是說不出也拖不起的一種傷痛。
三 以實用主義為指導重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
1.重新認識刑事法在知識產權法律關系調整中的地位
從整體上看,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是從無到有、逐漸完善的過程。1979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違反商標法律法規規定侵害他人商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早在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就將下列行為納入犯罪行列:偽造商標、未經允許而制造該種商品或銷售這些商標標識,假冒或者銷售其他企業注冊商標商品,規定應當追究這些行為的刑事責任。從而形成了“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等一系列罪名。
現行的1997年頒行的刑法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做出了進一步完善規定。首先,大大增加了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范圍。涵蓋了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權等多種知識產權,包括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直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其次還加重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法定刑。針對假冒專利、銷售侵權復制品等情節較輕的行為,規定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存在數額特別巨大及其他嚴重情節,則適用加重處罰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從上述有關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變遷中,我們可以基本勾勒出刑事法的在知識產權法律關系調整中保護力度和作用地位的變化。即從現實需求和立法理念等層面看來,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呈現出一種逐步增強的態勢。
如何確定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程度,這需要首先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分析。前文已經初步論述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成本問題,即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可能會犧牲企業發展的機會,尤其是在當今大量企業進行轉型升級的時刻。與此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中國目前還存在很多較為嚴重的犯罪無法偵破,國家司法資源本來就較為緊缺,而在這個時候貿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必然會導致原本已經十分緊缺的司法資源變得更為緊張。但是,不可忽略的是,知識產權的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確實在日漸提升。筆者認為,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應當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但是這種變化還應當充分考慮到其運作成本以及將對社會造成的各種影響,即法律的發展和變革應當以本土適應性為原則,而不是一味的求新求異。
2.確立合適的知識產權方面的刑事司法政策
立法屬于宏觀領域內的各種價值的博弈與選擇過程,在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的立法上,體現了刑法保護知識產權運行秩序與控制司法成本與社會成本的沖突與調和。但是,立法的過程可能由于某些原因而不能正確的反映這種博弈的真實狀況。這包括立法者對規律認識的不足,因而未能做出科學的規定?;蛘吡⒎ㄕ咭呀洺浞挚紤]到了這些因素,但是出于某些特殊情況的權衡,如政治上、經濟上等方面的考慮,而進行了適當超前或者落后于社會實際需要的規定。尤其是忽略了法律的本土適應性,波斯納大法官反復強調說,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在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上,國家的很多立法都是迫于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的壓力,才多次加強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力度。但是,這些規定可能并不適合中國的本土國情,需要我們對此類案件刑事司法判例的社會效果來進行深入研判?,F實中,侵犯知識產權取證難、耗時久,裁判難以執行,這些都反應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方面的失誤。但是,驟然改變刑事法律規則顯然不可能,而只能通過刑事司法政策中進行微調。根據我國通行的做法,即利用刑事政策來緩沖不適當的實體法規則。當然,這里的調整并不是絕對的下降,因為社會畢竟在發展,人們的觀念畢竟在改變,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也逐漸在提升,企業的轉型與升級正在完善,所以表面上的提高其實已經降低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程度,從而使得刑法規則更好的適應社會需要。
與最開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出版物案件解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若干規定》這兩份規范性法律文件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侵權案件的解釋(一)》稍微降低了四種知識產權犯罪的入罪標準:“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兩項罪名的量刑標準:“非法經營數額”由10萬減少為5萬,或“違法經營所得數額”為3萬。侵犯著作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非法經營數額”20萬降低為5萬,或“違法經營所得數額”為3萬。這樣的調整使得大量侵犯知識產權的一般違法行為進入了刑事犯罪領域,加強了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
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政策大致趨向逐漸嚴格,這種嚴格的保護傾向還是充分考慮到了法律運作的社會成本的,較多的人反復呼吁降低侵害知識產權罪的起刑點,美國企業與企業也時常敦促中國加強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但是我國還是采取漸進性的改良措施。針對人們道德觀念上暫時未能認識到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主觀惡性,刑事司法政策對此采取了變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侵權案件的解釋(二)》首次規范了知識產權刑罰中的量刑問題,重點強調了“緩刑”和“罰金刑”的適用。
四 結語
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的建立與完善,需要對其社會效果進行經濟分析,充分的考慮其實施所將帶來的社會成本與個人成本,以使得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既能保護好知識產權的運行秩序,又可以較好的適應社會各方面的實際需要,尤其是使法律規則與公眾的道德觀念相適應。而且,在確定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時候,也應當考慮到立法所面臨的較為特殊的情況,關注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社會效果,這樣才能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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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范文6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貿易
在中國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中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現狀
1.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便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部分組成,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另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和法規。
2.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從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已經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或條約。此外,中國還積極研究加入其他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3.開展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宣傳活動情況:當前,中國政府圍繞著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采取了一系列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通過采訪、電視廣播、定期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了相對廣泛宣傳和教育。二是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納入到全國法制宣傳教育中,并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懾犯罪、警示違規的效果。
4.知識產權的執法情況: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一方面,根據專利法相關方面的規定,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另一方面,中國政府為有效實施著作權法,專門成立國家版權局,各省市也相應地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另外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鹤?982年《商標法》制定以來,雖然中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但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將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2.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強和專業人才不足:有關部門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種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業協會方面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差異。由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國內企業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暢,從而出現了企業遇到問題不知該找誰的現象。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專業人才比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國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知識的專業人才十分緊缺,國內也沒比較成熟的培訓課程以及相應的師資力量。另一方面,中國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術的專業司法人才。
3.專利保護結構不合理:當前,中國現行的專利申請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個類別,這其中以發明最能夠代表專利的水平和質量。然而在專利申請的數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卻是外觀設計方面的專利,發明僅占27%。一些發達國家的專利保護結構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發明創造,最少的則是實用新型方面的專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中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中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在關鍵技術上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5.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更短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雖然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中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中國的啟示及建議
1.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中國是WTO 成員,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 對中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第一,轉變觀念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萍家匀藶楸?。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其次,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2.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進來措施,選拔一批優秀的青年執法者,并通過赴知識產權保護先進國家留學或者去國內知名高校進修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或者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對執法工作者傳授有關理論知識等方法。通過加強對知識產權相關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從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加強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公眾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同時,使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外資的進入和當地經濟的發展,進而有利于打破在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
3.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場的開放使中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中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在資金上,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3)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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