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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審計案例分析范文1
關鍵詞:深基坑支護,安全施工, 工程管理
前言
隨著城市建設不斷地擴大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深基坑支護工程研究已發展成為一門新興課題。在深基坑支護工程中,由于設計不合理,或施工不當,或自然災害等原因,經常發生基坑垮坍、建筑物及路面塌陷或開裂、基底隆起等等工程事故,直接影響施工進度和工程造價,甚至危及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越來越多的人已認識到,深基坑支護工程是一項風險性工程。作為施工人員,應竭力避免事故的產生。以下從施工的角度來分析深基坑支護的施工安全問題,并提出解決辦法。
1 深基坑支護安全問題的原因分析
1. 1 施工技術方面分析
深基坑支護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在施工中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比如施工中發現的地質情況與原設計不符或相差較大,仍按原設計施工;又如噴錨網支護施工遇流砂、軟土層,因其自穩性極差,一旦開挖即刻坍塌,而又未能采取新的措施。地質條件的復雜性使工程施工未能達到設計要求,而監測等施工動態反饋
信息有誤或反饋不及時,施工中盲目遵循原設計方案,開挖過程沒有定期或根本沒有對基坑的沉降量和位移量進行觀測或未對所測資料及時分析、研究。深基坑支護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施工千變萬化,未能充分考慮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突發因素,并制定相應的有效應急措施。如基坑開挖過程中,對周邊可能施
加的動荷載未加考慮
由于地下水處理不當,導致深基坑工程的事故屢見不鮮。地下水位降低了,對基坑支護有利,但對周邊環境不利。如不采取降水措施,對保護周邊環境有利,卻對基坑支護不利,這種矛盾性,使地下水處理有一定難度。處理不當,易引發工程事故:如佛山某工程,采用雙排攪拌樁止水加噴錨網支護的復合支護結構,由于攪拌樁止水效果不理想,基坑開挖至5 m 時開始出現漏水涌砂現象;開挖至8 m 時,涌水涌砂現象更趨嚴重,引起周圍地面塌陷、開裂,工程無法繼續施工,后在攪拌樁采取高壓旋噴止水才解決了問題,但已大大提高了工程成本。
在深基坑支護工程中,開挖和支護是密切相關的,由于兩者缺乏協調,容易誘發工程事故的發生?;訃o屬臨時性支護,由于維護不當可誘發事故發生。比如基坑放置時間過長,不利基坑安全穩定;基坑坡頂荷載超出設計要求,重型機械離基坑太近;未能及時構筑基坑排水溝和集水池,基坑內大量積水;錨噴支護中,錨桿頭被當作腳手架或懸掛重物,造成錨桿失效;支護面層遭切斷或被施工機械撞壞。
1. 2 施工管理中質量監控方面分析
由于現場環境的復雜性,給施工作業帶來諸多不便,因為管理人員思想不夠重視,缺乏有效的質量監控體系,影響施工質量,造成工程事故。比如:不按規范和設計要求施工;施工中隨意改變設計方案,不按圖施工;在注漿法施工中,注漿壓力達不到設計要求,使錨桿抗拔力大打折扣;偷工減料,使用材料不合格;在錨噴支護中,隨意減短錨桿長度;護坡樁樁徑不夠或插入深度不夠;使用水泥、鋼筋等材料不合格,造成錨拉力不夠、止水無效等。有些施工單位片面要求施工進度,為追求經濟效益盲目加快施工進度,而忽視了質量為本的方針,使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要求。另外,由于施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員工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管理松散,也易出現人員傷亡事故。
2 深基坑施工的安全工作
2. 1 在技術方面應做的工作
1) 組成從項目經理到施工班組長的技術交底班子。充分認識深基坑支護設計與施工所要達到的目的和作用,并讓每位參與者都熟悉施工的每一個環節,嚴格執行有關規范,做到監督和管理的作用,確保施工技術方案的實施。
2) 按圖施工,動態監控。深基坑支護工程主要以擋土、防水等為主要目的,而設計的單一或復合擋土支護結構,有理論依據和可行性,必須尊重設計、按圖施工,但施工中的不確定因素及設計所依據的資料有可能與實際情況不一致,要求在施工中必須依據實際的情況,相應作出一些調整,達到規范要求。
3) 重視信息法施工,強化信息反饋施工的技術分析與管理。深基坑支護工程是包括基坑的開挖、支護、防水及環境保護于一體的復雜系統,單靠數學力學法難以對系統的變化性狀作出足夠準確的預測,只憑施工經驗亦是有一定限制。因此,只有利用監測信息反饋分析才能較好地預測系統的變化趨勢,監測方案應在做施工設計方案時一同考慮,定出監測內容與要求,做到及時收集、整理、分析有關動態性,從而為及時修改設計方案及施工方案等提供準確的數據。當出現險情預兆時可提高警惕,以便及時采取措施。
2. 2 在質安管理方面的工作
施工中應及時做好材料送檢工作,所用材料必須有出廠合格、送檢合格后方可使用,杜絕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立以人、物為中心的安全管理體系。建立以項目經理為核心的安全管理體系(從技術上、生產安全上) 選任得力、專業性強、安全意識強的人作安全員,并相應明確安全職責,簽訂安全合同書。做好安全教育
工作,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做好“五同時”教育工作,將各項安全工作落實并強化到人,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制定并做好質量安全檢查措施,列表列出常見施工事故和施工質量隱患或通病的出現部位,產生原因,預防和補救措施。對深基坑不安全或有安全隱患部位,應明視掛牌,提醒工人注意安全。
2. 3 施工質量與施工組織
圍護結構的施工質量及土方開挖的合理組織也是開挖成敗的關鍵之一。良好的施工質量和合理的施工組織可以彌補設計上的某些不足,反之,低劣的施工質量和錯誤的施工組織會使合理的設計付諸東流,在這方面有著許多深刻的教訓。除施工質量外,施工組織也不可忽視,土方開挖前應制訂。開挖方應嚴格按設計程序進行開挖,在開挖過程中應嚴格按“先撐后挖”的原則。工程實踐證明,開挖順序不同,支護結構的位移也不同,不合理的施工順序會大大增加支護樁墻的位移,甚至出現險情。
此外,施工前要充分估計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當出現險情時,準備可供選擇的應急措施,以免險情出現時,措手不及,延誤搶險時機,導致工程失敗,造成嚴重損失。
2. 4 施工監測與信息化施工
支護結構設計成功與否,要通過施工實踐來檢驗,而施工過程中支護結構的受力與變形狀態要通過監測手段來了解??梢哉f,監測工作是支護結構安危狀態的眼睛。它的重要性已為多數的設計、施工及建設單位所認識。因而投入一定的資金進行施工監測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保證了施工安全。但也有部分建設單位對此重視不夠,認為監測工作可有可無,不愿投入資金,馬虎應付。有些監測單位素質不高,,不按時觀測,不能提供準確的信息,以致在支護結構處于危險狀態還未能提供預報,造成事故。一些深基坑支護工程發生坍塌事故,除施工質量的原因外,監測單位未能及時提出預警,以致延誤搶險的時機,也是事故及發生的重要原因。
施工監測工作的有無及好壞,不單是影響到基坑自身的安全,更重要的是它還影響到基坑周圍環境的安全。如鄰近的房屋、道路、地下給排水、供氣、通訊等設施的安全都依靠監測結果來維護。有些情況下,基坑開挖的失敗對鄰近環境造成的損害、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會比基坑工程本身更為嚴重。有時支護結
構的位移并未引起支護的失穩,但卻引起周圍建筑的不均勻沉降、裂縫及傾斜等,這些都需要由監測結果來判斷與證實。施工監測的意義還不止于此,監測結果作為一種信息反饋還具有更重要的意義。它可以對設計結果進行檢驗,以致修改設計方案,施工前期的信息反饋可作為修改后期支撐方案的依據。例如,當前期開挖和第一道支撐后支護結構的位移較小,就可以考慮是否削減下一道支撐的數量以降低造價,反之,當前期開挖中支護結構的位移和內力比預計大得多,則應考慮是否加強下一道支撐以策安全。這就是動態設計及信息施工,是一種很有發展前
途的技術,應積極推廣。
另外,在基坑開挖監測中還要逐步積累資料,以便制訂適合本地區軟土的基坑支護結構位移沉移控制值。當基坑開挖過程中,位移或位移速率達到多大數值時就應發生預報,超過多大數值就瀕臨坍滑破壞。這些控制值對今后的深基坑設計施工將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2. 5 降水排水及止水問題
在基坑開挖,降水排水及止水(以下簡稱水處理) 對工程的安全與經濟有重大影響,多數基坑工程事故與水都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水處理的主要目的是:1) 在基坑開挖過程中,坑內保持干燥,使土方工程得以順利進行;2) 防止坑底出現流土(流砂) 及坑底土泡水軟化,降低強度;3) 坑外土層降水后減少對圍護樁墻的
水壓力,提高支護穩定性;4) 降水或止水可防止坑外土粒流失,引起地面沉降而影響鄰近建筑安全。對于不同的地基土層和具體工程,以上4 點中各點的重要性有所不同。
工程審計案例分析范文2
一 、引言:《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一個被忽略疑問的再次提示 英國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但要伸張,而且必須眼見著被伸張(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對于成年人刑事案件,公開審判是原則。“當政府全力對付一個人時,公眾注意是對專斷和不正義的一個有效制約。”[1]然而,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是原則。“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審判,在實體上,程序上均有所不同,特別是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不注重如何處罰,而注重如何保護,故其審判不采公開主義,以免因審判公開,致影響少年之名譽、自尊以及隱密之私權。”[2]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國際法中素有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規定。審判不公開包括審理不公開和宣判不公開。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不公開原則,但規定其宣判應當公開。 但其中一直存在著一個顯著的疑點,即其不公開審理的時間界點應當為“審理時”抑或為“行為時”的問題?!缎淌略V訟法》中雖未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時間界點,但從文辭表述中可以推理出不公開審理的時間界點應該是“犯罪時”(即行為時),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相關司法解釋卻將其界定為“審理時”,該解釋頗有“空穴來風”、理論依據不足之嫌。該問題一直未引起學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應有重視。對于上述司法解釋,筆者素存質疑,但一直怠于深究。最近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此頗具疑問的司法解釋上升為正式的基本法律規定。這再次提示筆者:該問題及其相關理念的確需要予以認真探究,并予以適時糾偏。
二 、問題的由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法律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及其問題:一個大體合理的規定
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問題,我國1996年頒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于該規定,筆者認為有三個重要問題值得注意: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高維儉,梅文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審理時”抑或“行為時”?——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一個持續謬誤的糾偏探討其一,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不公開審理應當以“犯罪時”為準,即只要某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受指控行為實施于其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期間,則該案的審理應當不公開。這是從上述規定的文辭表述中得出的當然解釋。
其二,該規定的文辭表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有所不妥,即存在著有罪推定的嫌疑,即在尚未審理前就已假定其“犯罪”了。
其三,該規定對未成年期的兩分法及其不同待遇。對此,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我國現行制度對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實行區別對待是合理的,對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應否不公開保持一定的靈活決定余地也是必要的[3]。但筆者認為,其合理性問題值得進一步商榷。對此,下文“基本原理”部分將有進一步的深入分析。
(二)司法解釋(2001年)的相關規定及其問題:一個缺乏推敲的曲解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過本院院長批準,并且應限制旁聽人數和范圍。”
該司法解釋的最為顯著之處在于:將不公開審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確定為以“審理時”為準。對此,相關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多將其引以為理所當然[4],而鮮有質疑者。但筆者認為,該司法解釋非常值得質疑。
其一,《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根本未提及“審理時”,且從其文辭表述的字里行間中也無從推導出以“審理時”為準的意思來,故而該司法解釋頗有“空穴來風”之嫌。更為重要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使用了“犯罪”字眼來修飾案件,從法條表述中不難推出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不公開審理應當以“犯罪時”為準的理解,故該司法解釋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實質的修改,并因此而有悖于法。
其二,“審理時”的司法解釋是否有其合理的相關法學理論根據呢?對此,相關的著述或語焉不詳司法實踐中對于上述年齡指的是“犯罪時”亦或“審理時”有不同看法,希望對此給予進一步明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院1985年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三)》第42個問題的答復,《若干規定》第11條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年齡,是指“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6周歲的”。即將其依據于1985年的《答復》,而并未闡釋其確切的法理。 ,或理由難以成立。其主要理由大體有:其一,訴訟權利說,即認為獲取公開審判是“審理時”已成年的被告人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應當予以保障;其二,訴訟行為能力說,即認為“審理時”已成年的被告人已經具備了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完全的訴訟行為能力,并足以應對公開審判所可能帶來的心理壓力;其三,訴訟待遇過期說,即認為“審理時”已成年的被告人已經不能享有對未成年人予以不公開審理的特殊訴訟待遇,其特殊待遇已經過期??偠灾鲜鲇^點及其理由皆以訴訟權益的問題為立論的出發點,而對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核心要旨——對被告人及相關主體的實體權益(秘密或隱私)的保障問題有根本的忽視。對此,下文將有進一步的論說。 筆者對此持明確的否定觀點,其分析理由見下文。
(三)最近《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相關規定及其問題:一個升格性的持續謬誤
最近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274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 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對于該規定,筆者認為,其適當地解決了《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中的上述三個問題中的后兩個問題,但卻更為明確地凸顯了上述的第一個問題——以“審理時”為準,而非以“行為時”為準。筆者認為,該規定是對上述司法解釋謬誤的持續,而不得不予以明確的批判和適時的修正。
(四)國際法的相關規定及其精神:一些合理的參考依據
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由于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殊情況下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對刑事案件或法律訴訟的任何判決應公開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訴訟系有關兒童監護權的婚姻爭端。”該規定是關于司法審判公開制度或原則以及作為其例外的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國際法依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不公開審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對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要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權益,是少年司法的一項世界通行的基本原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的體現。該制度另有多項國際法的規定予以應和: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第2款(b)項(7)規定:締約國應當確保任何“兒童的隱私在訴訟的所有階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再如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8條規定:有關司法機構“應在各個階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隱私的權利,以避免由于不適當的宣傳或加以點名而對其造成傷害。原則上不應公布可能會導致使人認出某一少年犯的資料”;該規則第21 條規定:“對少年犯的檔案應當嚴格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應僅限于處理手頭上的案件直接有關的人員或者其他經正式授權的人員才可以接觸這些檔案。少年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中加以引用。”
總而言之,國際法相關規定的基本精神在于:其一,司法訴訟中的“兒童隱私”(包含“少年犯享有隱私的權利”)應獲全面尊重,以免公開(尤其是點名道姓)所可能造成的不當傷害;其二,其隱私權及于司法訴訟的所有階段,并當然地覆蓋了審判階段,即應當對其予以不公開審理——而公開審判將難以避免地危害其隱私權;其三,對少年兒童隱私權的保護是全程性的,即不限于訴訟階段,還及于訴訟后階段,如“少年犯的檔案應當嚴格保密”,并“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中加以引用”。
三 、問題的分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一)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基本價值訴求:保護秘密、隱私等實體權益
不公開審理制度的適用對象具有特殊性,其包括兩大類:其一,具有特殊保密需要的公共利益,如《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在我國,其主要為“國家秘密”。其二,具有特殊保密需要的私人利益。在我國,其主要包括商業秘密、離婚等個人隱私、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不良身份信息等。概言之,作為公開審判制度原則例外的不公開審理制度,其實質即在對公開審判制度與相關法律利益的特殊保密需要之間進行了價值權衡之后,作出的對后者的傾向性抉擇。申言之,其所犧牲的是公開審判的程序性權益,而其主旨則在于對相關實體權益(即秘密權和隱私權)的特別保護。可以說,歸根結底,所謂的程序性權利,皆為對相關實體性權益的程序安全保障。其所強調的是技術性規范。其在根本上是以相應的實體性權益為基點的,并以相關實體性權益的權衡為轉移。
(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未成年人的一種特別隱私
筆者認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及其相關身份信息)實質上是該未成年人的一種特別隱私。其理由主要有兩方面:其一,上述國際法規定的“兒童隱私權”和“少年犯隱私權”即有此意,可為依據;其二,作為青春期特殊風險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顯著的可寬宥性——這是世界范圍內的人們和法律所普遍認同的理念。由此,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規定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該原則意味著“懲罰”是輔助手段,是為“教育”的主旨服務的,因而“懲罰”之惡害應當是盡可能少的。于是,將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定位為一種特殊的隱私,盡量以制度的形式(包括不公開審理制度、檔案保密制度等)避免其為公眾所悉知,并“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中加以引用”,便成為了該基本原則及其寬宥理念的題中之義。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與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度的一致性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第3款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上述兩條規定基本相同,共同確立了一項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護的制度,即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度。這一制度實際上是一項全局性的制度,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開審理制度理當納入其邏輯范圍之中。
究其法理,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度乃是緣于少年法的根本宗旨——保護、促進少年未來健康成長,以及其“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申言之,通過追訴、審判和執行,通過適當的“懲罰”(此為輔助方式),未成年犯已經可以受到適當的“教育”(此為主導目的),那么基于保護、促進少年未來健康成長的根本宗旨,避免其犯罪身份信息公開所可能造成的對其未來健康成長的進一步阻害,乃是“兒童最佳利益原則&rdqu o;的當然之義。同時,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所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報告義務的免除制度,其內在理念也與上述制度的理念一脈相承。
另外,對于上文所提及的《刑事訴訟法》關于“對未成年期的兩分法及其不同待遇”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規定,筆者認為,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其一,從相關基本原理以及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精神來看,這兩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應當獲得同等的保護待遇;其二,從相關國際法來看,其規定并未對這兩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予以分別;其三,從司法實踐來看,這種差別待遇并無必要,反而會引起不必要的爭議與麻煩。
(四) 不公開審理的犯罪學原理:標簽理論和改善機會理論
1.標簽理論
標簽理論,或稱社會反應理論。該理論試圖說明:人們在初次越軌或犯罪行為后,為什么會繼續進行越軌或犯罪行為,從而形成犯罪生涯[5]。如果某個人一旦被貼上犯罪行為的標簽,對其未來行為可能產生兩個方面的負面效應:其一,從犯罪社會學的角度來看,作為一種社會反應,犯罪行為人會被社會貼上犯罪人的標簽,這種標簽具有重大的烙印作用以及促成其未來犯罪的影響作用;其二,從社會心理學角度來看,作為社會控制手段的“貼犯罪人標簽”的結果,行為人可能以犯罪人的標簽塑造自我,從而投身于犯罪生涯。根據該標簽理論,“當少年被其(有意義的他人或重要他人)如教師、警察、鄰居、父母或朋友等貼上負面之標簽,并描述為偏差行為或犯罪之后,他就逐漸成為偏差行為或犯罪者……基于此,少年犯或虞犯行為之產生,肇始于少年周遭家人、師長、朋友之負面標簽與烙印”[6]。 讓涉案未成年人在眾目睽睽之下,在公眾和新聞媒體參與之下接受審理,是一個公開責備的過程,是一個為少年貼壞標簽的過程。“不要公開責備少年,為少年加上壞的標簽”[7],對于少年犯罪之處置上,應著重于去除負面標簽、去除烙印著手??傊瑢ξ闯赡耆诵淌掳讣斢枰圆还_審理,以實現去標簽化或去污化的保護目的。
2.改善機會理論
“……成長,是一個學會自由抉擇我們生活道路的過程。然而,學會自由抉擇唯一道路,即自由抉擇以及承受相關抉擇后果的親身體驗。……缺乏經驗的年輕人在做決定的過程中,會犯下更多的錯誤,這是不可避免的結果。這些是在一個自由社會中成長的必要風險。”[8]此外,少年犯罪病理學理論認為:青春期是某些犯罪行為的高發時期,青春期少年的犯罪行為是該人生特殊階段的短期現象,常常能夠得以“自愈”,而治療其犯罪的良藥即正常的社會成長。因此,少年法院的政策,即懲罰違法犯罪者,但不犧牲其懲罰對象的長期性的人生機會和發展機遇[8]158。對此,相關的國際公約也有類似表述,如《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規定:“1.締約國確認被指稱、指控或認為觸犯刑法的兒童有權得到符合以下情況方式的待遇,促進其尊嚴和價值感并增強其對他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這種待遇應考慮到其年齡和促進其重返社會并在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的愿望……”。 對未成年被告人實施不公開審理,保護其隱私,予以其正常發展的機會,完成正常的社會化過程,并使其在未來能夠融入正常社會,從而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
四、問題的結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應以“行為時”為準
(一)“審理時”的理念偏誤——對相關程序制度的偏狹理解
總體而言,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定位為以“審理時”為準,其根本的理念偏誤在于對相關程序制度的偏狹理解,即未能正確、深入、系統、全面地理解相關制度的理論實質與制度體系。具體而言,其偏誤有三。
偏誤之一:沒有理解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實體權益特別保護的價值訴求。不公開審理的價值包括程序性價值和實體性價值。前者指不公開審理程序本身的價值;后者指通過不公開審理所要實現的保護主體實體權益的價值。當相關的立法者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定位于以“審理時”為準時,其實際上偏狹地將該制度理解為了一種純粹的程序權益,即注意到了不公開審理制度本身的程序性價值,但忽略了其實體性價值。于是乎,便得出了類似“既然業已成年,便不能再享有此不公開審理的程序權益”或“既然業已成年,便應當享有獲得公開審判的程序權益”的結論來。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如: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有利于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名譽、自尊心和人格尊嚴,防止公開訴訟給他們造成的不必要的心靈創傷和過大的精神壓力,有助于他們接受教育和挽救,重新做人[9]。該觀念實際上將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價值定格為了一種單純的程序性權益,即為“防止公開訴訟……造成的……創傷和……壓力”而對未成年被告人設置的特別保護制度。固然對業已成年的被告人實行公開審理無損不公開審理制度的程序性價值,但對實施被指控行為時未成年而審理時業已成年的被告人實行公開審理卻違背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實體性價值追求。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核心價值訴求乃是對諸如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實體權益的特別保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核心價值訴求乃是在于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保密,即將因未成年時期的行為而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的具體身份信息作為一種特別的隱私權來加以特別的保護。
偏誤之二:沒有認識到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特別隱私的實質。參考上述的相關國際法規范,結合上述的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價值訴求論說,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實質即該未成年人的特別隱私。“隱”其未成年時期犯罪記錄之“私”密,即為貫徹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宥和特別保護的刑事政策精神。換言之,未成年時期犯罪記錄的特別隱私有必要通過相關的程序制度來予以保障,而不公開審理制度即為其中之一。其要點在于未成年時期的犯罪記錄的特別隱私,而非在于“審理時”業已成年的訴訟能力、訴訟權益或訴訟待遇之類的問題。
偏誤之三:沒能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與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 度的內在一致性。如上文所論,二者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和包容性。那么,倘若被告人“行為時”未成年,而“審理時”已成年,便對其予以公開審判,其結果必然是:該被告人的未成年時期的犯罪記錄將公諸于眾,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度的全局性制度設計將在審判環節(通過公開審判)被打開一個巨大的豁口,從而有悖于相關刑事政策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別保護精神。
對此,諸多國家(包括德國、英國、日本、法國等等)的相關法律規定皆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時間界點定位于“犯罪時”(即“行為時”),而未見有將之定位于“審理時”者[3]96-101。
(二)“行為時”的理念蘊涵——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別保護政策以及無罪推定
筆者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應當定位于以“行為時”為準。其“行為時”的理念蘊涵包括:其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以“行為時”為準,體現了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別保護政策。也就是說,未成年人不公開審理制度的要旨在于對被告人未成年時期的刑事違法行為(一種特別隱私)的保密。如上所論,不再贅述。其二,“行為時”而非“犯罪時”的表述,體現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法原則。也就是說,相關立法不宜表述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否則,尚未審理,便將前提設置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頗有有罪推定之嫌。
(三)立法的及時修正
基于對我國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時間界分規定的持續謬誤的批判,筆者認為,其時間界分應當以“行為時”為準,而非以“審理時”為準。進而,相關的立法應當得到及時的修正。筆者認為,相關立法的嚴謹表述可以是:“被告人受指控的行為實施于未滿18周歲時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其宣判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公開該被告人的真實姓名以及可據以推斷其真實身份的相關信息。”
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開宣判制度的問題,筆者認為,該程序制度的要旨在于尊重公眾的知情權。申言之,該制度旨在平衡未成年人特別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之間的矛盾關系,其結果是:公眾得以悉知相關的案情,但未成年被告人的具體身份信息得以保密。
五 、余論:未成年人的特別隱私權保護不限于刑事案件被告人 基于上文關于未成年人刑事違法行為的特別隱私權的保護制度及其理念的論說,參考上述的相關國際法規范,未成年人特別隱私權的保護不應當局限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言之,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抑或行政案件,但凡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可能影響其未來健康成長的不良身份信息,皆為其特別隱私權的范疇,應當予以適當的保密,以全面貫徹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政策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精神,且無論該未成年人是被告人,還是被害人、當事人或其他涉案人。
然而,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的相關專門法律制度尚不夠系統完善,亟待進一步加強重視。為此,相關的專門法學理論——少年法學理論的研究亟待深入開展和系統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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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審計案例分析范文3
關鍵詞:建設項目;工程造價;預算編制
引言:以下八種問題的匯總和歸納,為我單位就如何加強建設工程造價控制提供了強有力的典型的反面案例,也及時跟大家敲響了警鐘,查擺問題很及時,都是自己身邊發生的項目,都是自己經手的事情,只是各項目情況不一樣,出現的問題也不一樣,沒有引起大家的高度警惕,在此之前大家都認為工程造價是區財政局最終審核把關的事情,是財局的管理職責,審計發現的造價審核問題與業主關系不大,業主可以不負任何責任。其實這種認識是根本錯誤的,工程造價控制是項目投資控制的主要有效途徑和辦法,只有工程造價控制好了,項目的投資控制才能控制好,才不會出現“三超”的現象。
1.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1工程施工招標預算措施費計算依據不足,與實際發生不符
案例分析:研發孵化區某標建筑安裝工程
招標預算“措施項目費”項下計有“鋼板地基處理費” 128.25萬元。
招標單位(招標預算編制單位)解釋是考慮由于地下室基坑地基軟弱,樁機進出場困難,擬用鋼板鋪設路面,其用量按地下室建筑面積的30%計共1794.51m2,按15mm厚普通鋼板計算重量共211.393噸,但無施工措施方案。
經查,建設業主未建立針對招標預算特殊措施費審核、審批的內控制度。審計認為采用鋼板鋪設路面并非最合理、最經濟的解決軟基礎上機械進出場的措施方案。對于涉及投資多達100多萬元的措施費用,在未經多方案比較、未編制措施方案、未報建設業主審核批準的情況下,僅憑招標預算編制單位編制人的個人理解和計算,就計入招標預算的做法,抬高了招標預算和投標最高限價,在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情況下,投標單價被人為抬高,造成了財政投資成本增加。
就鋼板鋪設路面措施費計算本身而言,也存在不合理的問題,其一,按地下室建筑面積的30%計算鋪設面積,未考慮周轉因素,鋼板用量明顯偏大;其二,計算鋼板重量時按15mm厚普通鋼板折算,而單價按5~8mm厚花紋鋼板計算,單價差193.80元/噸,共多計價差4.1萬元,也未考慮鋼板折舊的殘值回收。
1.2工程施工招標預算編制、審核把關不嚴,抬高投標限價
案例分析:某總部經濟一期項目在施工總承包工程招標預算中已計列了各專業工程的總承包服務費,但又在幕墻工程招標預算中重復計列了總包服務費202萬元。
上述做法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30號令)第三十四條“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的規定不符。
1.3施工現場管理與工程審核工作脫節,造成結算多計工程款的問題較為突出
案例分析:某新村建設工程。
(1)園林建筑工程合同(投標)價中3座連排木涼亭經設計變更修改為2座,1座砼涼亭設計變更取消,但原結算未作相應調整。此項共多計工程款11.27萬元。
(2)經核對永久供水工程施工合同查實,合同(投標)價內的由市政管網接入至水泵房的室外供水管,是由承擔永久供水工程的施工單位完成的,但原結算未予核減。多計工程款6.32萬元。
(3)有2個增加項目,原結算未按實際竣工實物或實際施工方法計價。
①水圍基(分單、雙層)原結算綜合單價為159.65元/米(單層)、191.70元/米(雙層),包括了木門制作安裝工作內容,審計組經核對施工圖并實地勘察,未見木門。據此,審計依據竣工實物對水圍基綜合單價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綜合單價應為60.03元/米(單層)、93.79元/米(雙層)。此部分多計工程款46.44萬元。
②連接某市政路排水屬增加工程,土方部分原結算按人工開挖后全部外運18公里堆放,埋管后再挖、運回填的方案計價,土方綜合單價為132.46元/立方米。審計經查竣工資料和調查監理單位核實,實際施工為機械開挖,90%外運堆放,10%現場堆放。據此,審計對土方綜合單價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土方綜合單價為81.86元/立方米。此部分多計工程款 57.19萬元。
1.4重復簽證或簽證把關不嚴,造成的多計工程款
案例分析:某市政道路工程。
(1)原結算中有1增加渠箱鋼筋工程量的簽證,理由是由于招標施工圖工程量表少計了工程量,施工單位要求進行調整所作出的簽證。經審計復核后認為招標工程量清單不存在少計鋼筋工程量的情況,不應另作簽證。此項多計工程款43.01萬元。
(2)原結算中有兩個不同的簽證均為增加埋設1根?75PVC管及檢查井項目。經代業主確認,由于項目責任人變動,工作銜接失誤而造成重復簽證。此項多計工程款11.44萬元。
(3)原結算中的有1簽證為路基范圍“除草皮”工程量簽證,原結算據此調整。審計查實,“除草皮”工作內容已包括在中標價“清除表土”項目工作內容中,不應另行簽證。此項多計工程款4.77萬元。
1.5工程結算未按設計變更調整或竣工實物與結算不符,造成多計工程款的問題較為突出
案例分析:某體育設施工程。
(1)原結算室外球場側墻石材墻面,實際為抹灰面油漆,此項多計工程款35.94萬元。
(2)原結算1000×2000mm鋁單板天花,實際為石膏板天花,此項多計工程款23.86萬元。
1.6工程量嚴重不實或重復計算,造成的多計工程款
案例分析:某市政道路綠化工程。
道路兩側綠化帶鋪植草皮(馬尼拉草)合同工程數量為132 394m2,原結算為183415m2;審計根據竣工資料中經現場監理人員驗收的《植物材料進場簽證記錄》統計的工程數量為92632 m2。經對工程現場勘察并延伸調查交付養護情況,區建設部門提供的委托區市政工程公司復核的工程數量為111539 m2。承擔施工和養護的是同一綠化公司。審計認為區建設部門提供的工程數量更接近實際情況,據此確認鋪植草皮工程數量為11539 m2,原結算多計工程數量71876 m2,按結算單價11.83元/ m2計算,此部分多計工程款85.03萬元。
1.7材料單價與市場價格嚴重偏離,造成的多計工程款
案例分析:某辦公大樓工程。
原結算網絡系統部分的光纖跳線、尾纖、配件等材料單價大大超過同期市場價格,經審計組現場多次查看核實,這些材料使用的都是國產品牌。如ST—單模光纖尾纖使用的是國產“關鍵電子” 品牌,原結算按1203元/米計價,實際同期市場價格僅為10.61元/米,兩者相差112倍之多。此部分共多計工程款32.15萬元。
1.8未嚴格按規定、合同約定、簽證審核結算,造成的多計工程款
案例分析:某新村建設工程
室外排水工程,招標圖設計為DN200~800砼管,施工圖變更增加了DN1000、DN1200砼管。合同(投標)價中均以每米管長綜合計價(包括土方、管道基礎、管道安裝等工作內容),其中,土方開挖按42.02元/立方米、土方回填按11.70元/立方米計價。而原結算將土方、管道基礎、管道安裝拆開分別計價,其中,土方開挖按52.42元/立方米、土方回填按11.95元/立方米計價,較合同(投標)價,土方開挖增加10.40元/立方米、土方回填增加0.25元/立方米計價。審計認為,原結算將合同(投標)價以綜合單價計價的項目拆開,并提高土方開挖、土方回填單價的做法違背了招標文件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應予核減。此部分多計工程款56.6 萬元。
2.解決措施
2.1預算編制單位編制招標預算價時不能參考概算或憑經驗估算措施項目費,不能將不會發生的措施項目費列入招標預算中,建設業主也要認真審查;招標預算審核時對措施項目費工程量要根據計算依據進行審核;更為重要的是,各建設業主都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招標預算措施項目(包括臨時工程)費編制、審核的規范和程序。
2.2加強主要承擔工程結算初審、終審單位的造價人員的業務素質;加強工程施工招標預算編制、審核人員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及責任心。
2.3現場監理、業主或代業主的管理人員要技術和現場管理、造價控制同時監管,對涉及工程造價變化的情況主動與造價審核人員溝通;另一方面造價審核人員要勘查現場、查看設計變更文件、與現場監理和管理人員溝通,施工現場管理與工程審核工作相結合
2.4現場監理、業主和代業主現場管理人員要研究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相互溝通,提高業務素質和責任心。
2.5現場監理、業主和代業主現場管理人員要嚴格按設計監督施工;對未按設計施工或設計變更取消或減少的項目的情況主動與造價審核人員溝通。
2.6造價審核單位要嚴格實行三審復核機制。
工程審計案例分析范文4
1.審計教育方法以教為主,學為輔,審計理論理解難度大。
審計學是一種行為科學課程,很多理論來自實踐經驗,如應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進行測試,或者如“存貨盤點后,注冊會計師應進行抽點”。這些經驗,如果只通過老師課堂講授,學生很難以理解其中的原因。例如,為什么審計人員去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要先調查其內部控制是否有效。另外,教材中的術語,雖然與審計準則保持一致,卻不符合漢語表達意思,如“鑒證”“管理層認定”,若沒有案例來加以形象化,僅靠學生死記硬背,也不能完全理解其真正含義。
2.審計思維并沒有真正培養起來。
審計工作是提出問題,分析問題,選擇恰當的審計程序搜集證據得出結論的一個系統工程。由于教學過程中,案例分析不占主要部分,學生很少有機會從案例分析中,自主的提出自己的問題,并加以分析?,F有的案例也是以會計錯誤為主,以更正會計分錄為案例的主要內容,這其實偏離了審計教學的核心思想。
二、案例教學法在審計學教學中的運用
通過筆者的實踐教學,審計學案例教學法主要運用在以下4個教學環節,有較好的效果:
1.導入新課環節。
教師可以在每次新課開始前,通過與本節相關的案例,來引起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在介紹案例的同時,可以提出問題,讓學生帶著問題來學習新課,例如:介紹審計工作的性質時,可以先介紹“南海公司事件”,提出“查爾斯.斯奈爾的工作與一般會計人員有何不同”“為什么社會公眾需要注冊會計師”等問題,引起學生對審計工作的關注。
2.課堂講授環節。
教師在闡述理論后,可以利用案例,解釋審計理論。例如,“了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和“內部控制測試”是審計的兩個不同環節,前者是風險評估的必須程序,而后者則要依據風險評估程序結論,選擇是否進行“內部控制測試”程序,這兩個知識點,學生非常容易混淆,有的同學認為審計工作總是前后重復,其實,只要教師描述一個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現狀,讓學生分析為什么必須了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讓學生討論如果不進行這一環節,會帶來什么樣的審計后果,就能讓學生掌握第一種程序的必要性。在此基礎上,教師引導學生進一步分析該案例,探討審計人員是否有進一步進行控制測試的必要性。如果審計人員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后發現其極為混亂,就沒有進行“控制測試”的必要。學生因此能分清兩種審計程序的不同之處。
3.課堂練習環節。
課堂練習應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讓學生獨立提出問題,結合所學的審計學、會計學等相關學科知識,來分析案例所存在的問題,以及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最重要的是要讓學生自己提出可行的審計程序,來證實他們自己找到問題。學生要設計有效的審計程序,必須先查閱課本,將課本列示的審計程序加以篩選,并要求結合審計工作底稿模板寫出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在這個過程中,教師可以指定小組對案例展開討論,以培養學生的職業判斷能力、處理問題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
4.教學實踐環節。
審計學教學應有配套實踐軟件,可以通過實踐軟件建立模擬會計師事務所環境,給學生設置好一個被審計單位及其全部會計資料和相關信息。讓學生在課程實踐環節,獨立系統地完成整個審計流程。該被審計單位的資料中應設置多個會計陷阱供學生審查。筆者學校采用《審計之星》教學實踐軟件,學生上機既可以了解計算機審計流程,又能利用軟件提供的審計案例進行全面的審計分析工作。達到了較好的學習效果。
三、利用案例教學法解決審計教學存在問題的體會
1.利用案例教學,提高教材的可理解程度。
由于審計教材前半部分均是審計理論,概念較多,筆者結合小案例帶動審計理論的理解。再通過課堂討論,提高學生學習審計的積極性。
2.審計教學課時安排上,增加了課堂練習,課后實踐上機的課時。
教與學力爭平衡,學生喜歡在課堂上討論案例,有時候會相互質疑,在討論的過程中,教師再適當的插入講解所學過的知識點,學習者能夠加深對理論理解程度。
3.通過案例教學。
工程審計案例分析范文5
Abstract: Auditing courses is main professional technology curriculum of higher vocational accounting audit specialty, accounting computerization specialty, financial management specialty, assets assessment specialty and management specialty. For the above specialty, they all contents the audit basic knowledge and financial auditing practice, the audit practical skill foundation that people engaged in auditing have to master. The applied and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of audit make its teaching and study difficult, and teachers are difficult to grasp the scale of the course teaching. Therefore, to realize the teaching goal, guarantee the quality of teaching, we must be clear about the teaching goal orientation, based on this, determine proper teaching structure system. This study aims to discuss how to be clear about audit teaching target positioning, and construct the corresponding audit teaching model, from audit course teaching, hop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peer.
關鍵詞: 審計課程;教學;目標體系;構建
Key words: audit;teaching;goal system;structure
中圖分類號:G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34-0235-02
1 問題提出與研究宗旨
自20世紀70年代后期,隨著我國經濟調整、恢復,審計學課程逐步在部分高校開設。80年代初,隨著我國注冊會計師制度的恢復、國家審計機關的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建立,推進了我國高校、大專、中專等各類各層次學校審計教育的發展,并伴隨我國經濟體制、政治體制的改革和發展不斷拓展、提升。為不斷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各校在專業設置、課程架構方面不斷進行了大膽創新、探索。至今,審計學課程在各類院校、不同學歷層次的有關專業中得到較快發展,相互借鑒、相得益彰,形成了各具自身特色的課程設置與教學構架。在課程設置上,針對審計學專業的特點與要求,從審計學課程中分離出審計學原理、財務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基建工程審計、審計案例和審計理論專題等審計類課程。針對會計類相關專業特點與要求,在課程設置上則構建了以審計學基礎或審計學原理與財務收支審計為核心內容的審計學課程體系,并輔之以一定的審計案例教學。進入21世紀,隨著我國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的推進與改革,適應社會需求、培養具備較強應用能力與素質的人才要求,各校在審計教學中積極變革、探索與推進審計實踐性教學,創新審計教學特色。尤其是高職高專院校,圍繞培養具備較強實踐應用技能的審計人才,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與嘗試,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十一五”期間,全國教育界主推精品課程建設,審計學課程建設也在眾多高校研討建設與不斷完善之中。在高職高專院校,審計學課程大多在會計專業、財務管理專業、會計與審計專業、資產評估與管理等相關專業開設,多數以“審計學基礎+財務收支審計實務”為課程主體構架內容,有的輔之以審計案例教學,有的再輔以審計實務訓練。盡管各校在審計教學構架與教學組織中存在著差異,無可厚非,但如何才能有效地構建恰當的審計教學體系,尤其是其中的實踐教學體系,有機地將審計理論性教學與實踐性教學緊密結合,是目前審計學教改與打造精品課程的難點?;趯徲媽W課程精品課程建設角度,總結與探索二十多年來審計教學的得失,并借鑒同行的研究成果,擬就審計學課程實踐教學體系構架建設的主要思路、模式、內容、組織等提出自己觀點,供同行榷磋。
2 審計教學的目標與內容定位
審計是綜合性、應用性、層次性較高的領域,這種地位的特殊性,實質上決定了審計從業者必須具備較高的、綜合的、知識能力的特殊性決定的在高職高專院校相關專業中,審計學課程通常是定位在以會計學基礎、財務會計、成本會計、管理會計、經濟法、納稅會計實務、企業管理、統計學基礎、財務管理、會計電算化等課程為先修課程的后續課程,一般都在高年級后期開課。然而,定位審計教學目標必須基于審計課程教學基本目標、教學特點與規律的考慮,才能正確認識與把握審計的教與學。
2.1 審計課程教學基本目標 審計課程教學基本目標,實質上是由審計工作及其應具備的知識能力的特殊性決定的。從審計實際工作角度看,從事審計工作需要不同職業能力層次的人員,以保障不同崗位審計工作的需要。就高職高專相關專業培養的人才層次而言,其培養目標應恰當地定位于審計助理人員崗位。在這樣的崗位目標下,審計課程在教學定位上體現出如下特點與規律:
①要求教學對象在具備相關專業基礎、專業課程知識基礎上學習審計知識,并要求掌握較全面、較扎實的審計實務技能。②審計學科的實踐性很強,技能應用素質要求高,不僅要注重案例教學,還需要強化一定的實訓環節教學。③審計學教與學難度較高,教學不易把握,學生不易理解,更不易掌握,更需要通過加強實踐教學幫助學生在消化、理解的基礎上,實現掌握必要的審計實務技能。④審計課程教學內容大多主要定位審計基礎知識與財務收支審計實務知識上,需要有一定的實踐支撐,否則在短期內要較好地加以掌握是不易的。⑤審計課程作為一門專業性較強的專業基礎課和專業必修課,其教學要求任課的專業教師應具備相當的審計實務技能與實踐教學經驗,比較熟悉審計實務,具備一定的審計經驗,避免講課空洞、枯燥無味,并防范因教學難度較大導致對學習者厭學情緒的滋生或加重。
2.2 審計課程教學內容定位 在高職高專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由于整體課程教學內容構架和教學時數限制,加上審計課程具有后續課程特點,審計課程的教學內容與時數必將受到一定的約束,不可能賦予更多的內容與時數。因此,基于高職高專特點與上述審計課程教學基本目標定位,筆者認為,審計學課程的內容應主要定位于審計基礎知識與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實務知識兩部分,不宜再過多過寬。
在審計基礎知識方面,應主要以認知審計領域、理解審計基礎理論、熟知審計基本工作程序和方法、審計基本作業規范、主要作業方式和要求等為重點教學內容。
在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實務方面,應以企業財務報表審計實務要求為基準,圍繞其審計實務主要作業程序、作業內容、作業方式方法、常見錯避問題分析處理等為重點教學內容。
在具體教學方式方法上,可依據不同專業特點與目標要求,圍繞教學內容實施和強化一定的案例教學與實務訓練。
在具體教學模式上,可依據學校條件、專業特點等建立有針對性、有特色的實施模式。
3 審計課程教學體系基本框架體系
基于上述審計課程的教學思考,筆者通過多年審計教學總結、體會認為,高職高專審計課程教學可構建如下的基本框架體系(見下圖1)。
上述從“審計崗位職業能力”打造角度提出的審計教學體系框架,體現了如下主導思想:
①以“審計基礎知識+實務案例分析應用”結合模式為審計實務知識應用基礎構架學生必須掌握的審計實務知識體系。②以“審計實務知識基礎+審計實務技能訓練”結合模式為審計實務技能培養方式構架學生必須掌握的審計技能素質。③兩項模式的組合形成一種整體的審計課程教學系統框架,并通過循序漸進的教學進程使之形成必備必要的審計知識能力的有效培養模式,這種模式可以有效突破以往長期困擾提高審計教學質量的難題。
4 審計教學中應關注的環節
上述對審計課程特點與教學模式的定位剖析,揭示了高職高專審計課程教學的特點與規律,在實施應用中應重點關注如下兩方面環節的教學:
①注重審計案例分析的教學。即在課堂理論知識性教學中,充分引入審計案例,通過引導學生進行審計案例的研討、分析與解析,強化學生對審計知識的理解、掌握與應用,同時為審計實務技能訓練奠定必要的審計實務應用基礎。
②推進和實施審計實務技能的模擬訓練。即在審計教學中實施以財務收支審計為主要內容的仿真性模擬訓練,使學生通過較全面、較完整地模擬財務收支審計全過程的實務作業,達到熟悉、掌握必備的審計實務技能。
通過實現上述審計課程的實踐性教學過程,即可為學生盡快融入校外社會實踐、頂崗實習奠定堅實基礎,進而實現審計崗位職業能力的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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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審計案例分析范文6
【關鍵詞】災后重建,全程跟蹤審計,審計主體
汶川大地震對陜甘川三省省帶來了嚴重的破壞和損失,連接綿陽、安縣以及北川的永安大道也不可避免,審計人員在跟蹤審計中發現,負責建設的綿陽市投資控股集團把修路的錢劃走了1.4億元準備挪威他用。不僅如此,審計中還要檢查支出的資金是否與實際工程量吻合。在什邡市審計局板房搭建的―個會議室里,堆了幾十個裝有什邡市廣青路工程審計資料的麻袋。地震后,負責援建什邡的北京市接過了這個項目,繼續對道路進行修建。什邡市審計局曾令貴介紹說,這條路,路基是震前由什邡施工的,路面則在震后交由北京援建,他們之間的工作量如何計算是個難題。地震前路基的施工量還沒有付費,這部分是不能用重建資金來支付的。再有,地震之后,重建的材料費、人工費在每個不同時期也不一樣。此外,這個項目還涉及26個施工合同段,每個施工合同的工程量要核算清楚也是千頭萬緒商情。
一案例分析
1 審計成本難以控制
災后重建審計對象的復雜性等特征其決定了其需要耗費大量的財力、物力、人力等,審計成本很高,為了對永安大道恢復項目進行審計,審計機構必須派審計人員親臨現場調查,并且由于該項目工程量的核算清楚已是千頭萬緒,為了核清這筆賬,什邡審計局聘請了大量工程造價師進行復核工程量,耗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成本難以控制。
2 審計資源難以整合
災后重建資金審計的審計對象、參加審計的部門較多,要想順利的進行災后重建的資金審計工作,避免重復勞動,必須合理配置審計資源,整合各方的力量,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臺,達到審計資源共享等,在對永安大道重建工作的審計時,不僅涉及負責重建項目的綿陽市投資控股集團,還涉及撥付資金的地方政府以及對口援建的遼寧省政府等,且參加該項目審計的不僅僅只有案例中的重慶特派辦,還有來自對口援建地區各地的審計人員,由于審計環境的惡劣和信息的交流困難,難以避免的帶來了審計工作的漏審、重復審的問題。
3 災后重建審計規范的建設落后,審計沒有完備的理論規范可以遵循
災后重建資金審計屬于非常規I生的審計,從我國目前形成的相關審計規范來看,雖然國家為了更好的進行賑災資金的審計監管,陸續的了相關的審計意見和政策,但是還尚未形成健全的體系標準。案例中永安大道的重建路基是震前由什邡施工的,路面則在震后交由北京援建,他們之間的工作量如何計算,再有,地震之后,材料費、人工費的價格在各個不同時期也不一樣,難以進行明確的計算衡量。這一系列問題在已的審計規范、意見等中并未進行具體的闡述,審計主體在進行審計工作時,只能依賴自己的主觀判斷或者第三方專家的幫助,對審計的可靠性帶來了不利的影響。
4 審計人員的知識儲備不足以應對部分審計問題
災后重建資金的審計內容廣泛,在審計過程中可能涉及很多其他自然科學領域,從而對審計人員的知識儲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例中,對永安大道的審計需要對永安大道這個重建項目的質量和進度進行衡量,即使可以借助相關技術人員的幫助,但是也需要審計人員對相關技術數據能夠理解,但是審計人員對工程類的知識儲備畢竟有限,這就對永安大道的審計帶來了難以避免的困難。
二優化災后重建資金審計工作的建議
(一)重視抗震救災各方機構的協作,整合審計資源
抗震救災審計主體繁多,需要整合各方的審計力量,其中包括政府、紀檢、監察、社會審計機構等部門,所以需要利用網絡搭建良好的災后重建審計交流的平臺,參加審計的成員可以在此平臺進行有關審計范圍,審計重點等的交流,以便有選擇地針對災后重建的重點環節以及關乎民生的重大項目進行審計。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災后重建資金審計制度
為了更好的進行災后重建資金審計工作,我國頒布了《公益事業捐贈法》、《關于做好抗震救災金融服務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等多項法規,但上述法規對抗震救災資金審計的具體實施辦法規定不夠完善,且沒有一部法律綜全面的對災后重建資金審計進行規定,所以應該在綜合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并歸納整理賑災過程中出臺的一系列的賑災資金管理辦法的基礎之上,由財政部、審計署、慈善界等聯合成立專門機構,制定一部專業化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災后重建資金審計準則》。
(三)建立和完善媒體群眾的監督機制
群眾監督可以協助審計部門進行有效的災后重建資金審計,幫助審計主體發現更多的資金運用的問題,首先,應在審計部門外部,應建立一套信息舉報的暢通渠道,如審計署向社會地震救災款物審計舉報電話和網址,并在審計部門內部派專人負責整理這些舉報信息的匯總,做到當天信息當天匯總處理。其次,審計過程要公開透明,定期向社會公布審計情況,并且允許媒體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