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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強制作用范文1
本文對于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是以民商法的規制為主要依據的,在格式合同免責條款中,各項內容的有效使用也能夠極大的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改善。希望本文的論述能夠對民商法有極大的促進性作用,以下對此進行詳細的敘述分析。
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民商法規制的依據分析
格式合同當中有很多免責條款,這些條款的建立主要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性,并且制定了很多免責的款項,從廣義上講就是完全的免除法人的一些責任,或者限制法人責任,狹義上的分析就是完全免除責任。格式合同的條款是由一方的法人在第三方的監督下制作成功的,但是合同中的內容并沒有經過雙方的上衣,這樣就會有損害一方情況的現象產生,特別是在一些免責條款上,更會傾向于制定方利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市場經濟地位優勢的方面就會存在霸王性太寬,以此極大的削弱了一方的利益,另一方對這樣的條款也不得不接受,可以選擇的路徑只有合作和放棄。例如,在土地管理過程中,在工程施工時對于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在分配上就不是十分妥當和平等,因此在這樣的背景狀態下,強勢的一方就會想到自己的利益,弱勢群體要想合作就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順從的無聲無息。在現代化法治社會和法制生活中,這樣的現象嚴重的違背了公平和正義,因此需要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在民商法的規范中進行修訂和完善,促進商業的更好發展。
民商法規制在格式合同免責條款中應用的途徑分析
強制性條款規制和任意性條款規制的途徑。強制性條款就是在法律的范圍中進行強制性執行的相關規定,具有強制性,并且也不依賴于人的意志發生轉移。強制性條款主要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種是在民法方面,這是我國的基本法律,所管轄主要有民商法規方面的內容,這也包含合同法在內。民法范圍內的相關事宜要遵守憲法的規定,同時還要準手民法方面的規定,對于民事行的一些誠信性原則和誠信性規定要予以履行。免責條款屬于民事行為,并且也有自己的特點,它的作用是免除一方的責任,并且在此基礎上尊重民事法律的行為,增加了效果的發生難度以及法律的運行成本,這樣給一方利益的維護也鑄就了一道防線,這樣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規制中的民法方面也是主要途徑之一。除此之外,還有合同法,合同法能夠直接免責法律條款中的一些實際性效力,能夠對免責條款中的一方造成傷害,或者故意給對方的財產造成損失,宣布免責條款無效,并且對此進行直接的規制。
強制性條款的規制,主要是用在人們能夠直接看到民商效果的基礎上,對于一些不公平的現象進行約束,然后對于已經產生疏漏或者不可預見的部分就需要使用任意性的條款進行規制。任意性條款具有一定的彈性,每一個國家在民商法中都需要對任意性條款的作用進行關注和重視,也可以通過強制性的條款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任意性條款和強制性條款相對比來講,也是相互作用和也是相互補充的,能夠維護法律上的平衡性。強制性條款的規則極大的體現了法律的強制性和法律的威嚴性,這也充分的彌補了一些法律的空白和漏洞。強制性和任意性之間的結合能夠讓法律的剛性程度得到一定的緩解,極大促進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并且維護群眾的利益不受到傷害[1]。
條文性規制和開闊性規制的主要途徑。條文性的規制在法律上需要作出一定的取舍,使用條文性規制能夠更加明確 的對合同中一些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列舉出允許的內容和不允許的內容,但是在此其中也難免出現一些遺漏,不能把所有的條文都進行規制,這就是法律的局限性和有限性。為了避免和減少這種局限性的產生,概括性的規制就產生了,對于一些不能細化的條文內部蘊含的抽象內容進行了概括。條文規制和概括性規制兩者是相互補充的,并且兩者一個對于細致的明文進行規定,另一個是更加籠統性,更加模糊性以及概括性等等的條文,但是最后的目的都是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進行規制。在免責條款當中,有一些合同關系具有較大的復雜性,還具有多樣性。條款規制往往不能夠在一個法律中就能夠完全達到免責的目的,如果是概括性的規制則能夠達到這個目的,概括性規制不是針對個別的合同的進行規制,而是面對所有合同。例如,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已經明確的固定,如果當事人訂立并且履行了合同,那么就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以及行政法規等等,在社會道德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工作行為,不能出現擾亂公共秩序的現象,也不能損害公共利益。這種規定能夠把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放在法律條文當中,對社會公德的內容以及相應的條款進行制約。人們在履行自己職責的過程中不可以損害公共利益,也不能損害他人的利益,對于合同免責條款的相關規制也要從更多角度更多層次以及更多的途徑方面進行解析,這樣才能讓法律更加健全,民商法的使用也更加完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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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法院民事 審判 法院執行
民事審判權是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并通過審理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權力。實質上,民事審判權是民眾賦予國家通過法院來行使的一種權力,是服務于當事人訴權的一種權力,是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得以實現的手段。民事執行是人民法院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程序,依靠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實體義務的訴訟活動。執行主體是指在執行法律管轄中,依照執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并能夠引起執行程序發生、變更或終結的組織或個人。
一、法院裁判文書的制作
首部、正文(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尾部構成,這意味著對于這三部分寫作的基本要求。首部均由標題、案號、當事人及訴訟參加人基本情況、案件由來和審判經過構成。要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相對應,不得漏判和超訴訟請求判決,不得判非所請。判決內容較多可以分條或分項敘寫,如涉及本金和利息給付的,可將本金的給付和利息的支付分項判決。無論何種履行,均必須寫明履行期限。且應當載明當事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后果,如明確規定“不按期履行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幾條的規定辦理”訴訟費用的負擔(二審維持原判的,只對二審案件受理費作出決定,改判的,應當分別對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具體數額、承擔者判明)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一審,二審應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一)裁判理由要充分
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二)裁判理由充分的效能分析
對于當事人的權力維護來說,充分的裁判理由是關鍵。首先明確的是,判決書的形成是基于法官在法律的推理下形成的。于是,一份合法和合理的判決書是以法律的邏輯性為依托的。其次,法律邏輯是一種思維規律的反映,這就強調了說理部分要做到嚴密而充實,在推理下論證才可以讓人信服。在整個的推理過程中如果給民眾留下思考的余地,那說明審判書存在缺失,仍需要完善和改進。
在充分的裁判理由之下,法官在案件認定和審判開展,都可以有較好的對待,這是杜絕司法腐敗的重要方面。就實際而言,說理部分的不嚴密性,主要表現在:(1)法官職能的欠缺;(2)法官的故意行為。而第二種行為的發生較為普遍,是司法腐敗的重要體現。且裁判理由在表述上存在模糊點,這樣容易把本質性東西蒙過去。同時,詳細的判決理由不僅是審判的需求,而且是法官個人風采的自我展現。在判決書中,要注重其格式的規范性,其中有固定的格式部分,也有法官發揮自我才華的地方。目前,我國還未實施判例法,而判決書是要求公開的,這樣就可以讓當事人看到,也可便于律師的查看。所以,法官裁判理由的充分與否,大家心里都是有桿秤。
因此,充分的裁判理由,對于提高法院的職業素養非常重要。在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下,法官作為法律的踐行者,要尊重法律的神圣性,不能利用法律空子,用含糊的表達來形成判決。這是對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對法官職責的褻瀆。同時,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的進程加快,法官的社會價值逐漸提升,起著維護社會正義,弘揚法律威嚴的一線衛士。
(三)判決書應該涉及合議庭的不同意見
目前,我國判決書在公布最終法院意見時,僅是“本院認為”的方式,使得判決書在意見層面上,看不出意見是否是公眾的還是少數人的。我國在民事訴訟中,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公開審判”的原則,但在合議庭的意見上,存在審判秘密,所以最終的公布是審判結果而不是具體的意見。其實,在合議庭的判決中,將少數意見寫入其中是促進法律公平性的關鍵。且對于真理的不清晰性、不辨不明性,將少數人的意見列入判決書中,也是促使不同意見群體的思考,而對于多數意見在采納的過程中,也要加以理性的思考,這樣才能使得審判符合民眾的心聲,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二、法院執行方面
(一)執行的原則
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為根據的原則,例如法院制作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支付令和決定書。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所指向的對象。被執行人的人身則不能成為執行標的。例如,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與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相結合的原則。例如,法院制作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和執行令。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適當照顧被執行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例如,法院制作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二)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是人民法院內部設置的專門負責民事執行工作的機構?;鶎尤嗣穹ㄔ?、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執行員、書記員與司法警察是執行機構的組成人員,執行員的任務是采取并實施執行措施;書記員的任務是作好執行過程的記錄;采取重大執行措施時,應有司法警察參加,司法警察的任務是維持執行秩序,協助執行員完成執行任務。
(三)加強執行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比嗣穹ㄔ褐谱鞯木哂胸敭a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復雜、疑難或者被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執行。被執行人或其擔保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擔保物的種類、性質,將擔保物移交執行法院,或依法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債務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直接執行債務人的擔保財產或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四)法院執行的注意點
在法院執行階段,法院具有釋明義務,就相關事項進行說明和解釋。雖然在實際中,諸多案件是以和解結案的。但相關協議制定并法院裁定之后,被執行人沒履行問題出現。就當前的法律而言,在法院恢復執行和申請期限等問題上,當事人都不是非常的清楚,而申請期限已過,已有的申請權力就會失效。在這點上,諸多的人利用這個控制,擺脫了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應該就相關事項進行明確,以公正的立場處理好民事問題,這樣不僅可以有利于案件的及時處理,而且是普法的一種有效手段。
法律的強制作用范文3
關鍵詞:法家思想、現代法治建設、影響
引言
眾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國”,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那么,對于中國今天的法制現代化事業來說,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價值的傳統文化資源?本文首先探討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進步的、積極的意義,與我們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傳統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須接受改造,才能在現代生活中繼續發揮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簡介
法家在先秦諸子中是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一派,對法學也最有研究。他們對法的起源、本質、作用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乃至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來立法,也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稱為“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①”韓非進一步把“好利惡害”的人性發展為自私自利的“自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相應變化,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
按照法家說法,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
在這里,想從另一個角度談談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為治國方略的形式意義。法家強調法具有一種普遍的制約作用,它要約束的不僅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強調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運作有高度的可預測性,認為這樣有利于防止徇私。這些都表明了法家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張“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但其“法”、“術”、“勢”沒有任何終極價值內涵,只是治理國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終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這些都充分說明法家對以“法” 治國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積極影響
法家的階級基礎是新興地主階級,它是伴隨著新興地主階級形成而后產生的,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言人。它對我國奴隸制的轉化和封建大一統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后世法治的發展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2. 1 法家重視法的客觀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經認識到,法是用以規范和衡量人們的行為的客觀的、公正的準則,并因此把法比擬為度量衡?!豆茏印氛f:“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法律的強制作用范文4
0 引言
隨著新農村建設進程的速度加快,社會的各種矛盾日益復雜,維護村民的權益固然也非常重要。村民法律意識的現狀不僅會直接影響著村民的切身利益,也對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隨著農村經濟建設的發展,涉及村民利益的糾紛逐漸增多,如果沒有妥善解決好這些問題就可能就會演變成基層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本文以貴州省榕江縣三江水族鄉分從村的調研為基礎,對新農村建設進程中村民法律意識狀況等進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對策與建議,以期對提高村民法律意識有所助益。
1 分從村基本概況
分從村位于榕江縣西部,屬三江水族鄉所轄,全村共有四個自然寨,六個村民組,三百余戶,人口1200有余。轄區內居住著苗、水、瑤族居民,其中,苗族人口約占90%。全村主要以發展農業、林業、畜禽養殖業為主。
由于該村村民的文化素質普遍偏低,高中畢業的村民占總人口的0.5%,初中畢業占10%,小學文化程度占40%,文盲占49.5%。45歲以上的村民受教育程度是偏低,文盲主要以女性居多。2 村民對法律的了解狀況
對事物認識是了解事物的基礎,村民對法律的概念缺乏認識就分不清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及民族習慣法的區別,容易產生混淆。盡管學界對法律的含義理解不盡相同,但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以維護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村民對法律的了解程度,是推進農村法制進程和實現依法治國的基礎方略。
法律意識是構成一個國家法治的重要內容,在法治環境中處于重要地位,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了解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就是調查實證。
筆者對該村的村民共300人進行隨機訪問,問:您知道什么是法律嗎?村民對法律不了解的達到20%,其中主要是女性居多,60%的村民還是知道國家法律的制定,具有強制力,但是不能具體的說出法律的基本概念。這表明,大多數村民已經知道法律的概念。少部分的人是由于文化水平較低,年齡較大等因素不能說出法律的基本概念。
由于在社會生活中存在著不同類型的法律規范,從村民對這些法律了解情況就可以看出對哪些法律是比較熟知的,對哪些法律是比較陌生,可以體現出村民對法律的熟知情況。筆者對該村200位村民進行調查。
20%的男性村民主要對計劃生育法、婚姻法、刑法有所了解,而對憲法、農業法律法規、農村土地承包法幾乎是不了解。該村苗族村民在古代主要是用民族的習慣法來約束民族內部的村民的行為規范。因為,計劃生育法、婚姻法、刑法在村民的生產生活中關系比較密切,而其他方面的法律則可能是在平時的生活中很少涉及,使得村民極少關注。
一位王氏老人告訴筆者:“在古代,我們苗族村寨主要是由苗族寨老主持村內事務,村民發生糾紛或者其他盜竊事件等,都由寨老主持村內有威望的老人召開會議,來處理這些事務?!彪S著社會的發展,民族習慣法已不能作為法律來維護村民的權利和義務了,但村民們可能還是受到傳統意識等方面的影響,對法律的內容了解甚少。少數民族農村村民法律意識高低,除了受經濟和文化素質因素影響外,還受到民族傳統習俗等因素的影響。
3 村民了解法律的主要途徑
李育全在研究中指出:“當前,村民了解法律的途徑十分單一,主要是依靠聽人說,其次是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網絡等媒體的宣傳?!贝_實,當前農村村民了解法律的途徑是非常單一的,分從村由于信息相對閉塞,部分村民只要通過廣播電視對法律知識有所了解,從報紙了解甚少。
通訊信息的落后,直接制約了村民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和了解。筆者對該村200位村民進行調查。該村村民可以通過多種方式來了解法律知識,30%的村民通過新聞媒體如廣播、電視、報紙等了解法律,50%的村民通過別人對法律或者法律事件進行評價而了解法律有人自己主動學習法律。村民因通訊條件和文化素質的落后,難以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學習法律,了解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是通過廣播電視和聽別人說為主,而通過報紙、普法宣傳、自己學習的途徑了解法律知識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少的。
從調查中發現,因少數民族農村信息的閉塞,村民通過傳統的方式來了解法律知識居多,村民主動去學習法律的極少數。這也說明村民對法律知識在生活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主要是平時對法律的需求少,大部分村民不是為了滿足自身的需要去學習法律知識,而是被動的接受。從而,也就影響了該村村民整體法律意識的提高。
4 村民對法律的權利與義務的處理
自古以來,農村社會常被認定為“人情社會”,這是因為農村社會主要是靠人情、倫理、民族習慣法等來調整的。要了解村民對法律的認識,就需調查村民對人情與法律之間關系的態度,筆者對該村260位村民進行了調查。該村村民認為法律重要的人數所占調查人數的60%,認為人情重要的占31%,弄不清楚的占9%。說明在村民心中法律是大于人情的,這較傳統社會中“人情至上”理念是一大進步。但不能忽略還有部分人認為人情大于國法的觀念,出現此類的觀念與少數民族人情觀念等因素相關。
法律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系的內容,表現為任何一種法律關系都是既包含了法律權利在內,又包含了法律義務在內的社會關系。在新農村建設中,村民對法律權利義務的認識程度,直接關系到村民能否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規范其行為,履行應盡的義務,依法正確解決生活中遇到的矛盾糾紛和維護自己的權利意識。筆者對該村的100位村民的維權意識進行調查。
50%的村民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會尋求去救濟和維護;也有部分人可能因自己的權益受損的程度相對較小時,就會選擇自行解決;10%可能只有當自己的權益受損的程度相對較大時,才會通過外接的力量即“打官司”解決。
5 提高村民法律意識的對策與建議
5.1 加強少數民族地區村民的普法教育
在西部少數民族一部分農村地區,村民的文化素質都相對偏低,對法律知識都缺乏了解。國家相關部門應該組織村民在閑暇的時間進行法律學習,并邀請基層政法工作者或律師來對村民關注的法律問題進行講解。其次,豐富普法宣傳形式。在調查中發現,村民主要通過廣播電臺報紙等媒體來了解法律,那么就發揮媒體在普法宣傳中的重要作用,制作優質的法制節目、法制專欄,通過典型案例形象生動的宣傳法律。建立普法宣傳欄、法制黑板報,發放法律宣傳冊等,讓村民能夠就近獲取法律知識。同時,發揮律師和高校在普法宣傳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的強制作用范文5
稅法是調整經濟分配關系的法律。因此,必然會產生種種經濟職能,從而使稅收的經濟功能在法律形式的保障下得以充分發揮。保證國家財政需求是稅收最根本的職能,稅收制度成為法律,是國家及時、穩定取得財政收的一大重要保證;調節宏觀經濟是稅收的基本職能之一,稅收采用法的形式,可以將稅收的經濟優勢與法律優勢結合起來,使稅收杠桿在宏觀經濟調控中更為靈敏、有力;稅收采用法的形式,使其對經濟活動的監督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成為法律監督的組成部分,其約束力無疑在為增強了;在對外經濟效中,稅法是維護國家權益的基本手段之一,稅收采用法的形式,無疑有助于提高稅收維護國家權益的權威性和總體效力,便于在簽訂有關雙邊或多邊國際稅收協定時堅持國際通用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對等處理稅收利益關系。
在這里,我們不禁會問:征收的稅國家用在哪兒呢?作為納稅人的我們得到了哪些好處?現代社會運行一個基本常識是,良好的公共服務和社會公正是人民所需要的,人民因此而納稅。因此國家、政府與納稅人之間,就天然存在著一種權責對等的契約關系。換言之,納稅人繳納了稅款,也同時獲得了權利。而這種權利主要體現于兩個層面,一是體現于納稅人與征稅機關的關系。二是從納稅人與國家關系的角度而言,體現于憲法所規定的納稅人權利。如:城市綠化、經濟建設、社會文教、國防建設、行政管理等等。這些都與我們日常生活所相聯系的。關稅的征收,對于國外傾銷產品起到削弱的作用;對于出口產品免稅進入國際市場,加強管理競爭力;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外國大財團來華設廠投資,增加我們的就業機會……我想這就是做為納稅人最能體會的好處。
對于我市國稅工作,敝人提出以下幾點愚見:
首先,對于工作在稅務征收前線的稅務工作者們要樹立良好的形象。稅務工作者從事稅務工作,對于國家稅務機關來說稅務工作者代表國家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征收關鍵在于稅源控管,是國家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橋梁,對于納稅人來說是對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的監督。一個企業的形象在整個社會中是不容忽視的,在企業中工作的我們,“企業形象”并不單單是一個很講究的外表,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標志,更重要的是企業的服務態度。對于我們打工者來說是相互依存的。建議:設立導稅服務崗,并實行輪崗制度,定期對前線工作的稅務工作者進行業務能力培訓;及時培養具稅務專業的年青稅務工作者接班人。樹立一個公正、廉潔奉公嶄新的國家稅務機關形象,與納稅人之間的距離拉得更近。
其次,對于在征收過程中,難以避免在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與納稅人理解的矛盾,缺乏一個完全具備企業財務與國家稅務的“稅官”來分析、判斷。這種情況常常是使企業的負責人認為稅局要的是多征一點稅,而企業負責辦稅的人員兩頭受氣。建議:設立“稅官”,使國家稅收法規更明晰,及時糾正納稅人的誤解。
再者,對于一些由國稅局出具完稅證明的申請或免稅證明申請,應由內設部門完成資料及申請表的內部傳遞工作,節省納稅人的時間。建議:可否集中交專管員處,再由內部各相關部門之間傳遞。
法律的強制作用范文6
【關鍵詞】制定法 判例法 先例 參照
一、制定法的缺陷——借鑒判例法的必要性
由于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所決定,我國秉承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尊崇成文法的權威地位。然而大陸法系理性主義的思維對構建完美無缺的法律體系的設想被社會實踐證明是不現實的,成文法的運行暴露了若干與生俱來的局限。
第一,成文法律的模糊性。語言的表達能力是有限的,現實中始終存在嚴格和明確的語言分類所無能為力的細微差異與不規則的情況,語言本質上的局限決定了以此為載體的法律無法完美精確地表達立法意圖,加之立法技術水平的限制,不可避免成文法律的模糊、歧義。
第二,成文法律的滯后性。社會條件的成熟、民眾觀念的認知、法律條款的嚴謹性、修訂程序的嚴格性等條件無一不影響著法律的變遷,法律的穩定性特質決定了法律對時代進步的回應往往是緩慢而漸進的,社會發展對舊法的淘汰和新法的催生往往不是激進式的巨變,而是量變到質變的過程。
第三,成文法的不周延性。立法者智慧和見識的有限性決定了法律無法涵蓋一切社會關系,即使竭盡所能地去預見,也無人可以改變法律中存在星羅棋布的漏洞和盲區。
二、我國借鑒判例法的現實路徑與制度選擇
我國的司法改革首先應當準確掌握改革的條件和環境,不能盲目照搬。成文法作為我國的基本法律淵源,已構成一套初具規模和相對完整的法律體系。在既有制度的框架內和司法體制基礎上引入先例參照制度,確立成文法為主、判例為輔的格局,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的價值。先例參照制度指法官在審理案件中適用制定法時應參照被確定為先例的同類案件,它與判例法的根本區別在于,先例參照制的法律淵源為制定法,確定為先例和正在審理的案件都只能根據制定法的規定做出判決,不得突破法律設置實體和程序的權利義務。而判例法的生命在于遵循先例,當包含先例的判例與正在審理的案件的實質事實相同時,對該案的裁判就應當相同,即適用先例所確立的法律規則。其次,先例參照制只是“參照”先例,并不在判決中引用,而判例法則直接引用并據此判決。再次,前者的參照無強制拘束力,而后者以先例拘束為原則。一言蔽之,先例參照制度只是輔助制定法實施的審判制度,具有明確的現實針對性,是對理論和現實發展的需要的回應,代表了中國司法和法制發展的方向。然而,如何使借鑒來的制度本土化,最終構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先例制度,服務于我國的法制建設,才是此項改革的核心和關鍵。
不將先例列為法律淵源,只把先例作為參照物來“微調”審判實踐,輔助制定法的適用,或許是最佳的選擇方案。即確保成文法主導地位不變,在審判制度中引入先例參照制度作為輔助機制,后者以前者為依托,又輔助前者的實現,這樣既可以確?,F有法律體系基本框架的相對穩定,又能達到完善的效果。如果難以割舍既有的成效,又想左右逢源,很容易盲目引進性質相抵的不同制度,形成無法調和的內在矛盾,導致進退失據。如果將先例列入法律淵源,極易導致整個法律體系的調整、再定位所觸發的環環相扣的連鎖改革,造成從一塊石頭的調整演變為整個城堡的重建的局面。我國的社會政治經濟狀況決定了應當繼續以法、德司法體制為參考架構,在此基礎上適度借鑒英美法,才能真正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實現司法改革的最終目的。
三、先例參照制度的具體設計
(一)先例的創制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
人們已經過于習慣了下級法院逐級向上級法院請示,最終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針對某類案件做出最終規定的做法。這種習慣了的思維模式導致了很多人持有先例欽定的觀念,忽視了基層法院作為一級審判組織與上級法院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每個法院、每個法官對案件的審判權力和對法律適用的權力是平等的,他們都沒有造法的權力,他們確立先例的最大區別在于拘束力和拘束范圍大小不同。設立先例參照制度是為了更規范、準確地適用法律,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對于審理80%以上案件的基層法院,等待著最高法院對數量巨大、類型繁雜的案件制定足夠的先例來規范,是不現實的,而由基層法院創制先例規范本院法官對法律的適用和自由裁量權,對最大限度地、高效率地實現“相同案件同樣對待”無疑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先例的遴選標準和類型
先例的遴選是嚴格的,必須符合以下標準:一是必要要件,針對因法律條文的概括性和模糊性而存在較大自由裁量幅度的案件,才有必要確立先例加以引導,規范法律的適用。二是合法要件,作為先例的判決在程序和實體上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否則以先例為參照物做出裁判無疑是重復錯誤,其后果好比污染了水源,必須加以杜絕。三是合理要件,先例應保證法律原則與具體案件的貫徹融通,立法精神與裁判度量的協調一致,合乎公平正義,確保先例效力的穩定持久。四是邏輯要件,法官應運用演繹推理的邏輯思維,以法律規定為大前提,以具體的案件事實為小前提,合乎邏輯地推理出包含法律適用規則的結論。先例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新類型案件;明確法律、澄清歧義、成功貫徹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則的案件;在審判技巧、運用證據、適用法律方面有指導意義的案件等類型。
(三)先例的形式
先例來源于案件審理過程中形成的判決,不同于最高法院對下級法院審理的案件的批復,也不單純地等同于判決書,先例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對案件必要事實的分析說理,第二是法律適用部分(蘊含在判決書中)和先例點評部分(由審委會做出的闡明案件判決要旨、規則的部分)。后者對日后同類案件的審理起著關鍵性的指導作用。
(四)先例的制作程序
先例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上級法院制定公布的先例,自動成為下級法院可資參照的先例;二是本院自己經過特定程序確立的先例,具體是由各個審判業務庭將挑選的符合條件的案例報送本院研究室初審,再由研究室將通過初步論證和審查的案例定期送到本院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根據先例的標準對案例的類型、程序和實體處理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核,最后確定的案例成為本院先例。審判委員會是法院組織法規定的法院內部最高審判組織,由本院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豐富審判經驗的資深法官組成,由審委會遴選先例,其實是將審委會對本院審判業務的指導進一步具體化,更有利于對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進行指導和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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