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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范文1
[關鍵詞] 自主創新 知識產權保護 良性循環
一、創新與自主創新
1.創新的定義
創新,英文為Innovation,起源于拉丁語。原意有三層含義,第一,更新。第二,創造新的東西。第三,改變。
創新作為一種理論,起源可追溯到1912年美籍經濟學家熊彼特的《經濟發展概論》。熊彼特在其著作中提出:創新是指把一種新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結合”引入生產體系。
創新的概念經過近百年演化,不斷被賦予了新的內容和特征。一方面,在涉及范圍上更加廣泛,由原來的技術創新不斷擴展到制度創新、經營創新、理論創新、教育創新、分配創新等多個領域;另一方面,在涉及層面上也不斷延伸,由原來的關注實物層面創新不斷延伸到關注思維層面創新、理念層面創新、進程層面創新等多個系統層面。
從命題研究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在此不宜將創新概念集中在某個特定范圍或者某個特定層面,應在堅持以技術創新為主要創新突破點的前提下,從更寬泛的角度來定義創新,即創新是主體根據動機需要,運用一定的手段,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對某個對象進行創造或重大改造所開展的一系列活動及活動結果的總和。
2.自主創新的定義
自主創新概念的提出,是為了保證國家在技術、經濟乃至政治等方面的獨立主導權,在提出創新概念的基礎之上又進一步對“自主”因素加以強調。從概念提出的本意和實際運行效果來看,自主創新與當前我國所提出的創新概念在本質上是統一的,我們所鼓勵的創新就是依靠自身實力開發,并對創新成果具有控制權的自主創新。正是基于這一點,創新和自主創新的概念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被互相替用,但應該明確我們所提的創新就是自主創新。
一般認為,自主創新包括三種模式的創新,即原始創新(original innovation)、集成創新(integrative innovation)以及模仿創新(imitative innovation)。其中,原始創新是核心技術的創新和突破,而自主創新就是要把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吸收再創新結合起來。
二、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1.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最早起源于17世紀,主要倡導者是法國的社會學家卡普佐夫,后來經過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等人的論證和發展而不斷被廣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公約》將其解釋為: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所產生的權利。
WTO《知識產權協議》規定保護的知識產權權利范圍包括七項,即著作權與相關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未披露的信息權。
知識產權是典型的私權,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它與物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又有一些獨特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對象的無形性,范圍的地域性以及時間的有效性等三個方面。正是由于知識產權的這些獨特屬性,在當今復制與傳播技術日益發達,知識產權本身又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背景下,該項權利不斷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項權利中最需要關注和保護的重點所在。
2.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為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但這種局限于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的保護體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不能構成知識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就有必要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展到更廣的意義層面。
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這樣更廣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全面的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具體來講,知識產權保護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其二,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其三,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其四,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其五,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 其六,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三、實現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國家層面對促進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和鼓勵自主創新
一是要不斷調整知識產權保護范圍,逐步完善知識產權法相關細節,使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能夠符合實際,便于執行。 二是要逐步引入反壟斷法和反限制自由競爭法,從立法角度避免知識產權保護過度損害自主創新所需的創新資源和創新基礎。三是要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與完善,使修改后的國際知識產權相關立法體現國家利益。四是要立法保障有關鼓勵企業創新的制度能夠堅決貫徹實施。
(2)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開展自主創新
可以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的政策支持,如:政府資助、創造購買、明確導向、專利制度、稅收優惠、直接投資、集合創新、金融政策優惠等等。通過政策引導,使企業更加自發的開展自主創新,既提高了企業的研發與經濟實力,也增強了我國的綜合國力。
(3)改革科技創新體制,加強科技管理水平
現有的科技體制和管理手段過分依賴于政府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帶有封閉性,既不能充分調動研發人員積極性,又使研發成果難以順利轉化為生產力,弱化了國家對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改革科技創新體制,第一要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第二要加大創新獎勵制度的激勵性;第三要重視人才培養和基礎設施建設;第四要建立計劃制定、計劃執行和成果評價三權分立、互相檢驗、互相監督的制度 。
2.企業層面對促進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重視靈活的自主創新
企業應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知識產權戰略,從戰略的高度重視自主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并將其作為關系企業生存與競爭能力的重要因素。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確定,首先要明確企業的技術實力和競爭實力,明確企業所處的產業特點和經濟環境,然后通過綜合分析得出適合企業未來幾年發展的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既要高層領導的充分重視和參與,又要明確自主創新的重點領域和創新方式,還要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與手段,是一項綜合性的戰略制定工作。從內容上劃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包括知識產權開發戰略、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知識產權經營戰略、知識產權管理戰略等。
(2)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建設
知識產權戰略一旦制定,在執行層面上就要依賴于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對戰略的推進。大型跨國公司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往往有比較成功的經驗和獨到之處,他們通常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統一負責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事務,機構人員由研發人員、法律事務專家、營銷人員、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等共同組成,并可根據知識產權內容或地域劃分為不同的二級單位。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方面,跨國公司一般都有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價值評價制度、知識產權控制制度、知識產權激勵制度等。我國企業應努力學習發達國家在該方面的經驗,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
(3)高度重視知識產權訴訟工作
高度重視知識產權訴訟工作,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要積極應對被告侵權訴訟。許多侵權訴訟可能是因為企業實際侵權導致,對于這類型的訴訟應積極通過與權利人進行協商解決,力爭以市場換技術的方式取得庭外和解;還有一些企業并不一定構成侵權或者說存在爭議,這就需要企業聘請專業的知識產權訴訟律師,有針對性地收集不侵權證據以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二,要積極通過訴訟保護企業自主創新成果。對于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平時應注重證據的收集,一旦該侵權行為對企業的經濟利益和聲譽構成實質性的損害時,堅決對該行為提訟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鄭成思:WTO知識產權協議逐條講解.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范文2
1.信息量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下,信息量是結合公司的實際和行業會計規則,反映公司涉及會計信息的貨幣形式的經濟活動的重要指標。
2.非定量的信息
非定量信息的變化,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會計政策,會計準則和會計變更等信息。
3.經營期間的重要事項
這包括直接影響財務報表事項,期間嚴重改變資產負債表評估的事項,嚴重影響股權事項或對未來收入和未知或不確定的事項以及估值的影響。
4.公司的商業信息
公司的商業信息是一種信息聚合的結果。從現有的財務報表中的數據來看,很難準確地揭示公司整體業務的管理及未來發展趨勢。因此,上市公司必須在對外公布的數據和信息中統一口徑,以滿足信息披露原則。
二、目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目前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來看,由于會計信息披露涉及到上市公司的經營效益的分析與核算,如何給投資者提供優良的經營記錄成為了上市公司關注的問題。但是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上市公司的業績有可能未達到預期水平,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勢必不會引起投資者的關注。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上市公司會對會計信息進行調整,由此出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會計造假嚴重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為了迎合投資者心理,出現了隨著篡改會計信息數據,導致了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同時還存在一定的會計造假行為,嚴重影響了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對投資者造成了嚴重的誤導,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對于這一問題,證監會必須加大查處力度,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有些上市公司雖然在會計信息披露時沒有隨意篡改會計信息數據,但是卻存在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的現象,在會計信息披露時,只將會計信息中的業績優良部分的信息披露出來,對于業績較差的部分不予公布。這種有選擇的披露方式不符合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必須得到有效制止,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必須保證準確全面。
3.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
按照證監會的要求,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應按照固定時間進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或取消。但是在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的實際過程中,有些上市公司會以各種理由推遲會計信息的披露,導致了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使投資者不能及時看到上市公司的業績,影響了投資者全面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
三、上市公司做好會計信息披露工作的具體措施
1.盡快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上民事賠償的立法
完善我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的立法,有助于約束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行為,使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相對準確。一旦上市公司由于會計信息披露不準確,影響了投資者的收益,投資者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手段申請上市公司予以賠償。
2.加快改革,提高認識,按證券市場的規律辦事
為了保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正確性,應積極推動上市公司改革,加強對會計信息披露的認識,并且按照證券市場規律辦事,采取具體措施,加大對上市公司的管控力度,滿足證監會要求,使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滿足實際需要。
3.制定科學、配套的會計規范體系和審計執業規范體系
從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實際過程來看,應在證監會的倡導下,制定科學、配套的會計規范體系和審計執業規范體系,保證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能夠在科學合理的范圍內進行,既滿足證監會要求,又能夠達到上市公司的實際管理要求。
4.加大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
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范文3
【關鍵詞】氣候變化;立法模式;啟示
在哥本哈根會議召開之前,全世界都對它寄予了無限的期望。然而,隨著哥本哈根會議的結束,人們的期望逐漸轉化為失望。僅具有政治指導作用的《哥本哈根協議》使人們陷入了對未來簽署的具有約束力的2012-2020年中期減排目標的不確定性的憂慮之中。但是,無論如何,根據《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規定,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承擔不同的責任和義務,這些不同的責任和義務成為影響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決定性因素。
一、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及模式
各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的不同,決定了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不同的立法進程以及形式和內容。
(一)英國的專門立法模式:《氣候變化法》
《京都議定書》要求英國減排8%,這一規定對英國產生了巨大影響。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英國于2001年開始征收氣候變化稅;2002年,英國建立起了世界上第一個國家碳排放交易體系,成為最早實施溫室氣體排放貿易機制的國家;2003年,英國政府了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2008年,英國通過了《氣候變化法》;2009年,英國又通過了《英國低碳轉換計劃》。由此可以看出,英國通過一系列政策與立法來應對日益嚴重的氣候變化問題。而且到目前為止,英國是歐盟成員國中唯一制定了專門的《氣候變化法》的國家。[1]
英國《氣候變化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為2050年溫室氣體減排確立目標,即規定2050年英國碳排放總量應當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80%;第二,建立專門的應對氣候變化機構——氣候變化委員會,其職能是就實施減排目標和碳預算向政府提出專項建議;第三,建立碳預算體系,確定從2008年到2012年為第一個預算期,此后每四年為一個碳預算期,以求確保每個預算期的碳排放量不超過碳預算;第四,授權建立減少溫室氣體或限制排放的貿易計劃;第五,規定適應氣候變化的措施;第六,對國內廢物的減量化和再循環利用實施財政刺激計劃;第七,關于生活垃圾的收集;第八,修改《2004年能源法》中有關可再生能源運輸燃料義務。從英國《氣候變化法》的這些內容來看,它試圖避免與相關能源立法的重復,在涉及能效、節能、發展可再生能源等有關減緩氣候變化的措施上不進行重復的規定,它側重于規定減排目標、機構以及碳預算、碳貿易體系、氣候變化的適應問題。
(二)美國的綜合立法模式:《清潔能源與安全法》
1997年,美國的克林頓政府簽署了《京都議定書》。考慮到國會的批準障礙,克林頓政府索性沒有把《京都議定書》提交國會。2001年,美國的布什政府宣布反對《京都議定書》,同時提出了自己的新的氣候變化戰略。這一戰略拋開《京都議定書》,單獨為美國設定溫室氣體減排目標,鼓勵美國企業自愿報告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增加對進行氣候變化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資金支持。奧巴馬政府執政以來,美國對氣候變化問題開始顯示出一種積極的態度,并把“新能源”、“綠色經濟”作為振興經濟的切入點。在立法上,美國國會中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提案大量出現,最引人注目的是2009年美國眾議院以微弱優勢通過了《清潔能源與安全法》。這一法案主要包括八個方面:(1)清潔能源;(2)能源效率;(3)全球變暖減緩;(4)排放貿易;(5)溫室氣體的標準;(6)向清潔能源經濟的轉換;(7)氣候變化的適應;(8)農業和森林的相關抵消。這些方面都直接或間接地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
(三)日本的政策型立法模式:《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
日本于《京都議定書》簽訂的第二年就頒布了《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并進行了三次修改,目前日本正在對《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進行第四次修改。從《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的具體內容來看,它規定了國家、地方公共團體、事業者以及國民之職責,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方針與政策,國家、地方公共團體、事業者應對氣候變化之計劃。但是,該法的各項規定都是原則性的,基本上是一種政策性的宣示。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的內容與英國、美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完全不同,它沒有涉及《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條款,更沒有涉及氣候變化之減緩與適應等具體措施,只是在宏觀上確立了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政策,至于如何應對氣候變化,該法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
(四)菲律賓的政策型立法模式:《氣候變化法》
菲律賓是發展中國家中較早頒布專門的氣候變化應對法的國家。菲律賓《2009氣候變化法》的主要內容包括:(1)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即降低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并將氣候政策與其他政策進行整合,增強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2)成立氣候變化委員會,委員會由各部部長組成,委員會在總統辦公室下設,負責協調、監督、評估與氣候變化有關的規劃和行政計劃;(3)氣候變化的框架戰略與計劃;(4)國家氣候變化行動計劃;(5)政府機構的角色;(6)氣候變化基金的分配。從整體上看,菲律賓《2009氣候變化法》主要是原則性的,致力于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高層次決策機構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與計劃的制定,幾乎沒有涉及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減緩性措施和適應性措施,與日本的《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比較類似,屬于典型的政策型氣候變化立法模式。
二、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啟示
從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情況來看,不同國家均根據各自的利益和具體情況選擇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不同內容的氣候變化應對法。
(一)是否制定專門的氣候變化法與一個國家現有的立法狀況關系不大
美國、日本等國家有十分健全的能源法體系和環境法體系,并對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也有完備的立法,但是,這些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氣候變化法。同樣是歐盟國家,也同樣有完善的能源法、環境法和可再生能源政策與法律體系,英國制定了專門的氣候變化法,德國卻沒有制定專門的氣候變化法??梢姡粐鴩鴥痊F有立法狀況的完備程度與是否需要制定專門的氣候變化法沒有直接關系。
(二)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法律措施是否得力與一個國家立法的多少無關,而與一各國家立法中所確立的具體制度的有效性有關
就英國與德國比較而言,英國有專門的《氣候變化法》,而德國卻沒有,但不能因此就認為英國應對氣候變化一定比德國做得好。英國雖然早就率先提出了低碳經濟的概念,并于2002年實施了《可再生能源義務令》,但是,由于英國所實行的是依靠市場運作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因而“在可再生能源領域成就甚微”。在英國生產的全部電力中,來自可再生能源的只有2%。根據它的規劃,2020年,英國只有5%的能源來自可再生能源,僅相當于歐盟目標(20%)的四分之一。[2]而德國則不同,德國于2000年頒布了《可再生能源法》,該法的制度核心是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實行由政府補貼的固定價格,這項制度遠比英國的配額制有效。[3]
(三)是否制定專門的氣候變化法與一個國家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大小和國家對氣候變化的態度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
從已經制定了專門性的氣候變化法的國家來看,英國、日本和菲律賓是島國,受氣候變化的影響不言而喻,因而應對氣候變化的態度最積極;美國雖然國土面積大,但是海岸線也長,東部和西部各州以及沿海發達城市如紐約、洛杉磯等受氣候變化影響較大,因而美國東部和西部各州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問題上態度十分積極,甚至提訟要求美國環境保護局對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加以監管。[4]
(四)應對氣候變化的專門立法沒有統一的模式,繁簡程度完全取決于各國的選擇
美國的《清潔能源與安全法》顯然是一部比較繁雜的立法,它非常全面,幾乎可以涵蓋氣候變化應對的方方面面。英國的《氣候變化法》則較少涉及有關氣候變化的減緩措施,其主要目的表現在建立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日本、菲律賓的氣候變化法屬于一種政策性宣示,內容比較簡單,其規定也主要是原則性的,基本上沒有涉及具體的制度、機制和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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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范文4
【關鍵詞】社區矯正;刑罰方式;矯正措施
社區矯正是西方國家首先推行的一種刑事執法模式。作為舶來品,在我國發展的時間不長,我國于21世紀初開始探索社區矯正,2002年在上海開展了相關試點工作。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率先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蘇、浙江、山東6省市進行社區矯正試點,標志著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的正式啟動。201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將各地在實踐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體制機制、矯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來,上升為統一的制度,使之成為社區矯正工作的操作規范和基本依據,為社區矯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隨著試點的擴大和工作的展開,社區矯正在取得驕人成績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社區矯正的開展在我國是新鮮事物,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們認真的分析,總結具體實際的對策,促進矯正工作順利的開展。
一、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針對性的矯正計劃和實施方案
我國目前的社區矯正正處在試點階段,雖然各地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提出了一些矯正計劃和實施方案,但都大同小異,缺乏針對性。一般是文件―會議―領導視察模式。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多年的跟風、會議習慣使然,再加上計劃和模式制定者知識面狹窄,怕吃苦,缺乏調研,只好復制其他地區的模式。
(二)社區環境未能滿足社區矯正的需要
由于我國社區矯正處于起步、試點階段,人們對其還不是很了解,社會上許多人并不了解其真正內涵,導致對其存在一定偏見。加上我國從古至今重刑思想的影響,讓人們感覺犯了罪就要受到懲罰,就要關在監獄,對社區矯正人員從思想上存在偏見,在行動中遠離和排斥。但對于社區矯正人員及其家屬來說,又希望刑罰的嚴厲程度能有所降低,能給他們一個更加輕松的改造環境。社會對刑罰的期待和觀望中存在著的另一個問題是,刑罰的社會心理的矛盾和不和諧,即在若干情形下,社會及其成員會對刑罰產生不同的心理期待,而這又是刑罰所不能兼顧的。
(三)對罪犯權利的忽視
在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中,只有家、國,而沒有個人,更不用說在他們看來是罪犯的權利訴求了,在普通大眾看來,罪犯要求的權利,是他們不好好接受改造的表現,是思想不端正、動機不純。現在將損害他人利益的罪犯放到社區中進行矯正,要求大眾尊重罪犯所擁有的權利,或許對他們來說有點要求過分。
(四)缺乏對未成年犯罪人實行社區矯正的具體措施和配套措施
作為社區矯正對象之一的青少年,由于其年齡、受教育程度、心智、身體發育情況等原因的不同,對其進行社區矯正需要專門的措施和方法。雖然在社區矯正實施過程中,有專門針對青少年的矯正措施,但這些措施大多過于籠統,不夠具體、專門性和針對性。而且,在實施的過程中,也缺乏實際的操作經驗。這就使許多青少年改造的效果不理想。
二、完善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加大宣傳,整合社會資源,動員人們參與
1. 改變我國傳統文化的影響。由于我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人們對社區矯正工作往往帶有一種偏見,認為這種工作不光彩,整天和犯罪者打交道,對自己影響不好,所以往往不積極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更有甚者抵制這個工作,認為矯正對象在自己社區會產生一系列問題。在公民參與方式上,具體包括政府主導發展模式和非政府主導發展模式。政府主導發展模式大多依靠立法、輿論與恢復性司法活動,非政府主導模式則更加強調喚起社會公眾的責任感,依賴大眾運動和使用大眾媒體。
2. 創新工作的方式,建立各種激勵機制。通過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保證社區參與者的積極性,讓他們在快樂的感受中服務他人,接納受矯正對象,才能使社區矯正事業采取發展下去。
(二)完善社區矯正各種程序
1. 人身危險評估程序?!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對宣告社區矯正的對象前進行人身危險性評估,首先能夠對參與矯正的對象進行科學,使那些真正需要矯正的人得到矯正;其次能夠降低再犯罪率,人身危險性小、再次犯罪率低的人進入社區進行矯正,能真正體現社區矯正的初衷;最后能夠給矯正對象所在社區的其他群眾提供一個穩定、放心的生活環境,反過來爭取他們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支持,促進矯正工作的開展。
2. 建立社區矯正聽證程序。建立社區矯正聽證程序,能夠保障社區矯正的適用、撤銷、中止的公正、透明。對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進行社區矯正或者撤銷社區矯正進行聽證,能夠避免一些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杜絕或減少不該獲得矯正的人獲得矯正機會,使那些真正符合社區矯正、需要社區矯正的人得到矯正的機會,營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環境,促進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
3. 被害人參與社區矯正決定程序。由于中國禮法情結濃厚,犯罪者必須受到懲罰,必須被限制自由或進行拘禁已經成為廣大人民群眾的共識。如果犯罪分子進行社區矯正沒有被害人的參與,不但會讓社區群眾對刑罰產生一定誤解,而且會使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接受,會引起不斷上訪等一系列問題的產生,甚至引起受害者和矯正對象的沖突,引發新的犯罪。
(三)堅持以幫助教育為主的原則
刑罰執行的教育性原則,也可以說是培養罪犯重新回歸社會從事正常社會生活這一過程所必須遵循的原則。教育性原則是建立在“人是可以改造的’這一基礎之上。罪犯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社會的一群弱勢群體,雖然他們給社會或他人帶來傷害,但他們需要社會和工作者的幫助。作為社區矯正人員應該以幫助為主要目的,使矯正對象在受教育的過程中真正反思自己的錯誤,理解人生的意義和目的,重新找到正確的生活方式,并且可以適應社會生活。在社區矯正過程中貫徹幫助教育性原則,實際上也是幫助罪犯重新找到正確的人生觀以及生活方向。在教育的過程中,一方面要把灌輸、批評、轉化、矯正四個環節緊密地結合起來,以保證教育的效果。另一方面,在進行教育時,要注意教育手段的技術化、科學化以及現代化。
關于社區矯正,以法律的形式來加以規定卻是歷史上的第一次突破。社區矯正在法律上做出規定,不僅僅只是主管部門、執行機關的變更,更是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的創新和刑罰執行方式的改進。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社會矯正已經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不斷涌現出各種具體的模式,像山東日照五蓮社區矯正模式,湖北荊州社區矯正模式,浙江蕭山社區矯正模式等??傊?,通過全國社區矯正的進行,許多矯正對象逐漸放棄了自己的不合理的信念,改變了以往的行為方式,遵守各種矯正規定,真正從內心對自己的過錯進行反悔,慢慢的找到正確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向。矯正過程中暴露出的具體問題也在全國社區矯正工作者努力及相關單位和大眾的大力配合下,也在逐步的加以解決。矯正對象需要國家的重視,需要社會的關愛,需要人們的理解,讓我們一起來創造社區矯正中國發展新階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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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順安.論社區矯正的利與弊[J].法學雜志,2005(4).
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范文5
【關鍵詞】食品安全;現狀;監管制度;對策
食品安全是關乎國民健康的大事,而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卻不盡人意,如何才能讓人民吃得放心值得我們去深入研究。
一、我國食品安全現狀
當前,人們的生活方式正隨著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而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從過去單純地追求“吃飽”向“吃好”、“吃健康”轉變。因此,在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及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越來越讓人們對食品安全心有余悸。歸根結底,食品安全問題還是食品的質量不過關,而食品質量涉及大眾,關系民生,與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息息相關。隨著我國國民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不斷改善,消費者對食品的質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近幾年來,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如蘇丹紅一號、“紅心”鴨蛋、北京“福壽螺事件”、廣東“云斑裸頰蝦魚”事件、大閘蟹涉癌、致癌“民工糧”、毒甲醇終變奪命毒酒、甲醛銀魚事件、奶粉腎結石事件、橘蟲事件、雞蛋三聚氰胺、大頭娃娃事件等。無疑又掀起了另一輪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反思??v觀舉國上下的食品安全危機事件,很少以單個個體發生,大部分都是群體發生,一旦爆發,所涉及范圍非常廣泛。例如奶粉腎結石、瘦肉精、塑化劑等等事件,覆蓋面基本涉及了一個地區或全國大部分地區。同時,在事件發生的時候,往往會受到群眾爆發性的關注。消費者對此產生的恐慌心理往往也要大于事件本身。所以,從危機事件所覆蓋的范圍和群眾關注的程度來看,食品安全事件具有強烈的爆發性。
二、西方發達國家對食品安全監管的措施及對我國的啟示
作為一種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食品主動召回方式在美國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美國聯邦的法律體系中,食品召回的方式是主動召回。在美國負責監督食品召回的有兩個行政機關,分別是美國聯邦農業部,以及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前者的規制權力來源于《聯邦肉產品檢疫法》與《聯邦禽類產品檢疫法》。不過負責具體事務的主要是它的下屬機構即食品安全與檢疫司,食品監管范圍包括了肉類、禽類與蛋類產品。后者的權力來源于諸多的法律,如《聯邦食品、藥品與化裝品法》等。對于這兩個行政機關而言,最為重要的監管工具就是食品召回的方式。當食品安全與檢疫司獲知不安全的肉類或禽類產品在市場上流通時,會啟動初步的調查行為用以決定對該產品是否予以召回。如果決定有必要予以召回,其所屬的召回委員會(一般由食品安全與檢疫司所屬的科學家、技術專家、相關領域的檢查人員、執法人員以及溝通方面的專家)來評估信息的可靠性、食品衛生的風險、召回的等級等問題。該委員會也會就召回的廣度與范圍提出自己的建議。食品安全與檢疫司與即將采取主動召回的企業將采取有效的確認程序,用來決定召回告知的充足性與成功召回產品的充足性。食品安全與檢疫司向公眾告知采取產品召回措施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新聞;二是召回告知報告。另外,食品安全與檢疫司還在自己的網站召回的報告以及向全國的食品安全與公共衛生部門發送報告。這些作法對于中國《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運作具有借鑒意義,從而促進有關部門在執法時注意企業責任與政府責任的平衡,尋求企業與政府的協作。
三、加強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對策
加大監管力度,重點是要深入開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頓。深化食用農產品和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的整治,堅決查處食品非法添加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規范生產經營秩序,深入開展食品安全綜合治理,強化全鏈條安全保障措施,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另外,對各種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要嚴厲打擊。各級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進一步改進執法手段、提高執法效率,依法從嚴處罰違法違規企業及有關人員,確保對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追究到位。
嚴格實施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對食品生產經營新業態要依法及時納入許可管理。加強監督抽檢、執法檢查和日常巡查,完善現場檢查制度,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銷毀管理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加快食品安全立法進程。解決食品安全的辦法就是用政府食品監管這只“有形的手”去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為進一步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提高食品安全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動我國食品產業的健康發展,食品企業要誠信經營、行業協會要嚴格自律,在鼓勵公眾理性消費、鼓勵社會監督的同時,創新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加大政府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無縫對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充分挖掘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管資源,實現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分工負責和職責明晰,立法者堅持和完善多元監管體制,理清監管部門的法定職責。
要動員全社會參與。食品安全不是一個人一個部門的事,而是全社會的事,需要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要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的措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細化具體措施,完善工作機制,實現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同時,加強宣傳和科普教育。將食品安全納入公益性宣傳范圍,列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和中小學相關課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組織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參與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強大的社會合力。
總之,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社會和諧穩定。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創新建設的力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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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范文6
【關鍵詞】探視權;不足;完善
一、探視權的含義及特征
探視權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現已為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立法所接收。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探望自己子女的權利。探視權有以下特征:
(一)探望權的主體為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我國婚姻法僅僅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尚未規定子女對父母的探視以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探視。
(二)探視權是基于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權利,具有不可移轉性。探視權是基于婚姻關系以以及血緣關系而形成的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移轉或讓與給他人。
(三)探視權內容的非財產性,探視權的內容包括父母子女的見面交往等等。
探視權是一種身份權,不是財產權,其不含有財產權內容,是一種身份利益。
二、我國探視權法律制度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一)探視權的內容規定不明確。探視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應當有可供執行的詳細規定,但是我國婚姻法僅僅對探視權進行了比較籠統的規定,并未明確規定規定探視權的權利范圍或者義務履行方式等等。探視權的行使涉及到諸多問題,如探視權的實現方式、行使時間、地點的選擇以及探視權受到限制后的救濟問題,而在實際生活中,離婚后的夫妻一方往往比較憎恨對方,一般會以各種理由阻擾對方行使權利。
(二)探視權的主體較為片面。婚姻法僅僅將探視權的主體規定為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其他如與子女生活緊密聯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兄弟姐妹則未規定。而依照中國的傳統,祖孫之間、兄弟姐妹之間這些近親血緣關系并不能因為父母離婚而割裂。另一方面,我國婚姻法對于探視權的規定,僅僅停留在父母的權利這一方面,這種立法體現了單一的價值取向,而探視權應當是雙向的,應當是父母和子女都享有的權利。因此,子女對父母的探視權也應當列入立法之中,但是很遺憾,我國婚姻法并未規定此類。
(三)探視權的行使規定過于籠統。首先探視權作為一種對象性權利,其行使需要義務主體密切配合方能圓滿。而婚姻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協助義務人,僅僅規定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此類人員一般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但這些人往往會阻擾對方行使權利,而法律并未規定該種情形的救濟措施。其次,對于探視權的執行法律并未規定具體措施,對于探視權的行事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F實生活中,由于探視權是一種執行繁瑣、需要反復實施的權利,當事人往往難以達成一致,需要法院的自由裁量,而法院一般本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原則,判決含糊籠統,難以執行。
三、探視權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探視權的內容規定細致化。探視權作為權利與義務的綜合體,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其具體范圍。探視權的權利內容主要包括會面權、交往權、教育權、知情權等等。由探視權人與監護人共同協商確定會面交往的地點、期限,周期等等要素。另一方面,權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在行使探視權之時應當不影響子女與其監護方的正常生活和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具體而言,其義務包括以下幾點:(1)不得影響對方探視權的行使;(2)不得在探視期間離間子女與監護方的關系;(3)探視期間應當充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
(二)適當擴大探視權的主體。首先,探視權的作用在于維系離婚后父母子女的特殊關系,保障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關心,以及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應當突破僅從父母權利保護的角度,更應當實踐“兒童最大利益”的原則。因此,探視權的主體不應當將未成年子女排除在外,未成年子女雖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在他具有特定的人格以及情感的需要,不可完全忽視他們的一直,有必要將其納入為探視權的主體。當然,為了更好的執行探視權,對于未成年子女行使探視權應當做出一定的限制,以民法上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區分作為界限,規定10歲以下以及有精神疾病的未成年子女不具有健全的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探視權對其不作出規定,而對于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探視權的執行上給予其充分的尊重。其次,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應當享有探視權,父母的離異對于未成年子女的傷害是巨大的,從其子女的身心健康出發,直系親屬的撫慰是必要的,而從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的角度出發,此類人員亦是情感需要,因此此類人員應當享有探視權。
(三)完善探視權的行使規定。首先,明確規定探視權協助的主體范圍,我國婚姻法規定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而此類人員在實踐中往往難以認定或者相互推諉,建議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確定該類人員的構成,具體而言包含以下人員:與子女生活的監護人員、子女所在學校的單位人員、村委會或居委會以及相關的社會福利保障部門。其次,規定可以運用強制措施,在實踐中,探視權執行的繁瑣以及長期性需要強有力的保障措施,對于阻礙探視權執行的應當可以運用強制措施。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