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的交易規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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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的交易規則

融資融券的交易規則范文1

轉融業務完整實施最大的得益者莫過于券商,加上周三公告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不僅降低了證券公司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準入門檻,而且簡化了行政審批程序。兩重利好推動下,本周券商股全線飄紅,主力資金也大幅涌入,券商板塊指數全周漲幅超過8%。方正、招商證券股價則創出年內新高。

轉融券是否做空的利器

轉融券屬于今年市場預期推出的主要品種之一,此前,轉融資業務已于去年8月30日啟動。當時管理層考慮到市場低迷的原因,沒有同步推出轉融券業務,市場回暖使得轉融券業務提前上路。

轉融券給市場帶來的最直接影響是,相比于傳統融券業務,轉融券能提供更多的做空頭寸。因為在現有規則中,證券公司僅能向投資者融出自有證券,其標的和數量都有很大局限。據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A股市場融資余額占融資融券余額的95.75%。而在轉融券業務推出之后,證金公司可以將自有或依法籌集的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券業務。當證券公司自有證券不足時,可以通過證金公司向上市公司機構股東借入證券再進行融券業務,因此將擴大融券規模。

融券規模擴大也讓市場憂慮轉融券業務會讓大盤大跌,其實融資融券業務與市場大漲大跌并無必然聯系。以去年推出的融資業務來看,當時轉融資業務推出時的指數點位為2053點,隨后幾天指數雖然出現小幅反彈的走勢,但是指數依然維持弱勢震蕩的格局。截至去年12月初,指數才探出1949低點??上攵M管轉融資業務的推出起到維系市場穩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它對指數的促進作用也不會在短時間內見效。同樣,融券業務也不會構成市場大跌。

另外,對于融券者而言,按照目前的融券價格與手續費,必須獲得10%左右的收益才能獲利,這對于做空者是個極大的考驗,除非胸有成竹,否則不會輕易出手。

根據資料顯示,試點初期,轉融券的標的證券為90只股票,總流通市值約占A股流通市值的50%!試點初期定為90只股票,且以權重品種為主。而作為一種做空工具,它對高估值和虧損類品種將造成較大的影響。如今,管理層以占比市值較大的品種作為試點,也顯示出維系市場穩定的意味。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之前融資融券的規則,目前轉融資設置三個時間檔,而轉融券則設置了五個時間檔。這樣一來,也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融券的交易操作。可想而知,隨著未來轉融券的標的證券增多,市場做空的力量也將隨之增加。

轉融券喜大欺小

雖說轉融券對刺激市場做空的關系影響不大,但是市場交易規則的偏向性等因素也必須值得投資者的關注。轉融券業務的門檻限制以及交易規則是明顯偏向于大資金大機構。而作為一般股民,只能依靠單向做多實現盈利,這也是投資者擔憂的主要問題之一。

以2010年4月份推出的股指期貨為例,當時該品種是打著“穩定市場,與國際接軌”的旗號。然而,數年過去,投資者大呼股指期貨對股市沒起穩定器的作用,反而是助長助跌。的確,股指期貨具有價值發現和套期保值等功能,但是由于門檻過高以及設計規則偏向性等問題的存在,股指期貨已然成為大資金大機構可資利用的有利工具。而87%的中小散戶則被拒之門外,由此成就了大資金一統大局的局面。

隨著境內外股指期貨的推出,以及個股局部做空的放開,A股對沖時代早已到來。未來將是數量型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的天下,多數個人投資者將在一波波洗牌中被清除出局,個人投資時代逐漸過去。

創新領先的券商最受益

目前證券公司僅可用自營股票從事融券業務,一方面在融券過程中,證券公司與客戶存在明顯的利益沖突,另一方面多數券商可提供的券源也相對較少。即使通過股指期貨等金融工具對沖,券商也面臨成本較高及風險難以完全消除的窘境。此次轉融券如能順利成行,將真正使得融券業務由高風險的買方業務成為中低風險的資本中介業務,從而有效打破融資融券業務發展瓶頸。

此次轉融券,最大的受益者是證金公司與券商,而出借者與借入者都要承擔市場利率、收益風險。

轉融券期限分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個檔次,對每個期限檔次實行有所差別的利率結構。證券金融公司從證券出借人融入證券的費率定為3天期1.5%、7天期1.6%、14天期1.7%、28天期1.8%、182天期2%;證金公司向證券公司融出證券的費率定為3天期4%、7天期3.9%、14天期3.8%、28天期3.7%、182天期3.5%。根據目前券商普遍的融券利率9.86%來計算,即使券商從證金公司融券成本為最高的3天期4%,新增的每一筆融券業務都將為券商帶來接近6%的年化收益,而證金公司則可獲得從2.5%到1.5%的收益,券商被戲稱為“日進斗金”。值得關注的是,融資與融券都是短期滾動收益,資金使用效率極高。

券商在轉融券業務中將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他們一方面要從證金公司融出證券供客戶進行融券,另一方面還要將托管在公司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股票出借給證金公司。

融資融券的交易規則范文2

融資融券是把雙刃劍

上海證券策略分析師屠駿表示,預計在融資融券推出的同時,“T+O”可能也會推出。

由于融資融券將擴大券商的業務范圍,增加收入渠道,10月6日滬深股市券商板塊大放異彩,作為融資融券試點券商熱門候選的海通證券更是強勢漲停。然而,券商板塊的集體漲停并未能“單騎救主”,大盤超過5%的跌幅讓市場開始質疑融資融券的實際利好程度。

“融資融券是一把雙刃劍,對券商無疑是一個利好政策,但在活躍證券交易的同時,也加大了交易的風險,這需要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眹抛C券分析師王軍清對于融資融券的影響作出了如上表示。

市場將融資融券看作是一張利好救市牌,最大的期待莫過于它的開閘為市場帶來的增量資金。但海通證券行業分析師謝鹽卻認為,該業務最初的規模不會超過1000億元。截至2008年6月末,證券行業的凈資產為3386億元,融資融券業務推出后,其規模占凈資本的比例可達到30%。謝鹽推算,這為證券市場提供的增量資金將不足1000億元。

管理層還有6張牌

“融資融券帶給市場更多的是信心的提振,選擇在這個時間開閘顯示了管理層‘托市’的信號,但A股要面對的是全球市場遇冷的局面,在這個大環境下很難獨善其身。”深圳一家基金公司市場總監指出,“哪怕是券商股,可能短期也難逃高位拋售的命運。”

融資融券“出手”后,管理層手中還有多少張救市牌呢?業內人士預計,目前,管理層手中至少還有6道“鐵令”可以起到救市維穩的作用。比如,有效管理大小非,部分市場人士建議,可以將流通股體量不同、估值不同的“大小非”置入另一個市場,減少對二級市場的沖擊。其次,有關取消紅利稅的呼聲也逐漸高漲,該政策不僅能提振信心,還能為市場帶來部分增量資令。另外,新股行制度的改革,股指期貨的推出、降低財政稅收、國資委進一步支持央企增持股份等等,都成為了市場猜測下一張牌的熱門候選。是最大受益群體。

據上交所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副總經理劉嘯東之前的表述,融資融券標的股首選上證50公司。

東海證券判斷,根據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標準,標的證券必須是基本面優良的大盤藍籌股,具備高流動性,不存在縱的跡象,主要應產生于滬深300成分股之中。在當前市場估值合理的背景下,短期對標的股票的影響較為中性,“而對在上證50中占多數席位的銀行板塊而言,將產生一定的有利影響?!?/p>

此外,有分析人士指出,由于融券融券業務開展后將引入做空機制,雖然短期內對績差股的直接影響較小,但由于投資者預期市場投資偏好和風格將會發生變化,因此融資融券推出前后可能會對績差股形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上海證券分析師蔡鈞毅指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將使獲得這一資格的券商增加一種新穎的業務模式和盈利渠道,“不過業務開展初期相應業務規模不會很大,對券商利潤的貢獻有限。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有利于相應券商的品牌提升,也有利于其吸引增量資金開戶,增加經紀業務交易量。”蔡鈞毅進一步判斷,對于其他沒有獲得業務資格的券商,長期看他們仍將面臨客戶資源流失的壓力。

“不論最終出臺正式規定時對凈資本的要求如何,凈資本較大的創新類券商將最有可能成為試點券商,相應的上市券商有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國元證券。”東海證券稱。

而根據海通證券研究所預測,融資融券推出后,融資融券規模占凈資本的比例可達到30%;2009年的短期借貸年化利率約為8%,由此可以測算出證券業在2009年的融資融券利差收入約66,03億元。在假設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龍頭券商中信證券在2009年的融資融券利差收入約11.75億元。

海通證券特別提到一點,“大小非”解禁后有相當多的解凍股權需要市值管理,而之前這部分券商托管資產未能給券商帶來收益,融資融券推出后,這部分托管股權可以實現融券借貸,從而增加券商的市值管理收益。

推出轉融通制度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近日表示,在實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工作的同時,抓緊轉融通制度的設計和準備?!叭绻圏c情況非常平穩、非常好,而且市場又有這個需求,那么可能就要啟動轉融通制度審計,如果在轉融通制度下就需要有一個公司了。”融資融券業務試點之初,由于嚴格控制規模,資金供需矛盾不會表現得特別突出。但是作為一項長遠的制度設計和業務安排,轉融通制度的設計和準備充分考慮到了這一業務未來的發展。

該人士分析,轉融通制度一旦確立,很可能意味著國內的融資融券業務將采取集中授信的專業融資公司模式,即證券公司通過專門的金融機構一證券融資公司進行融資融券。“這里面包含兩層意思:一方面該公司可以通過自身的信用幫助證券公司融資;另一方面,養老基金、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可以通過其出借手中的股票,幫助證券公司融券。而轉融通制度的建立和專業金融公司的加入,融資融券業務的規模也將得到迅速擴大?!?/p>

名詞解釋

何謂融資融券?

“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又稱“證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四種。市場通常說的“融資融券”,是指券商為投資者提供融資和融券交易。簡而言之,融資是借錢買證券;而融券是借證券來賣,然后以證券歸還,俗稱“賣空”。

融資:即投資者可以憑借自己已經買的股票到券商那去借錢,到期償還本息。

融券即投資者向券商借證券(股票)來賣。然后以證券歸還。券商出借證券給投資者出售,投資者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并支付利息。

同時,權威人士還透露。轉融通制度建立后,除了養老基金、保險資金外,國有上市公司大股東也可以在符合國資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將所持股份按一定比例參與轉融通。

銀河證券證券行業分析師遲曉輝表示,目前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具較為缺乏,無法有效地為股票資產保值、增值。而轉融通制度的建立,將使得以保值為目的變現拋售行為有所減少,或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大小非”的變現沖動。同時,通過融資融券業務做大市場總盤子,也有助于消化“大小非”減持帶來的沖擊。

“T+O”配套推出? 早在2006年討論融資融券實行辦法時,就把“T+O”作為配套交易規則。因為融資融券業務的啟動在某一層面上是加大了市場上的股票和資金供給,“T+O”有利于消化這些新增的股票和資金。

既然傳說中的融資融券利好已獲兌現,那么被傳極有可能配合融資融券一起推出的“T+O”是否會成

為監管層后續的首選救市牌呢?

有券商業內人士透露,早在2006年討論融資融券實行辦法時,就把“T+O”作為配套交易規則。因為融資融券業務的啟動在某一層面上是加大了市場上的股票和資金供給,“T+O”有利于消化這些新增的股票和資金,“上證50和上證180將成為首先試點”。

也有分析師表示:“這種配套的可能性相當大。且‘T+O’試點標的證券和融資融券業務所選標的證券可望保持一致?!?/p>

而宏源證券唐永剛則認為,目前市場的惡炒氣氛依然濃厚,“尤其是權證在節前被哄炒,石化權證甚至被炒至爆倉, T+O’的開展可以分散囤積在權證板塊上的資金。”

唐永剛的觀點是,如果現在點位較高,那么將擴散風險;但現在是投資氣氛極度低迷,如果能擴大權重股交投的話,那將提升市場活躍度。而隨之帶來的賺錢效應將會對場外資金產生新的吸引力。

股指期貨緊隨而至?

一直被市場人士看成是為股指期貨鋪路的融資融券業務終于被提上議程,而股指期貨會否緊隨而至,這一問題再度引人遐想。

雖然股指期貨的推出能夠完善股市做空機制,避免目前的單邊上漲或下跌市,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但好“工具”也不是“萬精油”,只有在合適的時候推出才能獲得最好的效果。而其認同的“合適的時候”指的就是市場制度健全之時。對于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的推出順序,一直呼吁建立融資融券機制的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印花稅委員”賀強教授仍然保留自己一貫的觀點:應該先推出融券、再推出股指期貨、最后推出融資,這樣可以最有效的規避風險。

“必須以市場穩定為前提,才能推出股指期貨和創業板。”在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看來,雖然股指期貨的推出能夠完善股市做空機制,避免目前的單邊上漲或下跌市,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但好“工具”也不是“萬精油”,只有在合適的時候推出才能獲得最好的效果。而其認同的“合適的時候”指的就是市場制度健全之時。

在曹鳳岐看來,政府應該花更多的精力去治理市場,由“救市”向“治市”轉變,眼下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對新股發行制度、包括大小非解禁在內的交易制度等的健全與完善。

“不過,改革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更何況新股發行定價問題涉及機構巨額利益,改革并非易事。”國都證券分析師邊風煒直言。

相關鏈接

融資融券四大作用

一是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將更多信息融入證券價格,可以為市場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動,當投資者認為股票價格過高和過低,可以通過融資的買入和融券的賣出促使股票價格趨于合理,有助于市場內在價格穩定機制的形成。

二是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資金和證券供求,增加市場的交易量,從而活躍證券市場,增加證券市場的流動性。

融資融券的交易規則范文3

[關鍵詞]證券公司;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交易是境外證券市場普遍實施的一種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證券市場基本職能發揮作用的重要基礎。融資融券交易機制具有提高市場流動性、緩沖市場波動、發現市場合理價格的積極作用,是完善證券市場機制,優化金融市場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徑。我國融資融券業務的逐步開展,對推動我國資本市場向更高層次的發展、提高投資者參與市場的積極性并促成券商經營模式的轉變、增強證券公司盈利能力具有顯著意義。

一、融資融券的含義及特征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的定義,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人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根據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中的規定,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蛏钲谧C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融資融券交易的特征有:雙向交易、保證金與杠桿。融資融券結束了我國A股市場只能進行單邊交易的格局,為投資者提供了賣空渠道,改變現有盈利模式和市場結構。同時保證金模式為投資帶來杠桿效應,當然也帶來相應的風險暴露。

二、發達國家或地區融資融券市場發展狀況

(一)美國融資融券市場發展狀況。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證券賣空交易開始發展成為大量日間交易的、由專業機構服務的市場。華爾街上許多龍頭公司不僅獲得了跨越式的利潤增長,而且激起了1929年崩盤及以后一系列的蕭條之后大量極佳的投資機會。飛速發展的經濟燃起了華爾街上的證券投資熱情,大量的個人投資者和退休基金沖進了市場,許多公司利用股價的上漲而發行混合型證券,如可轉換債券,有的公司利用上漲的股價作為資金而參與市場并購浪潮,也帶動了套利交易的發展和AmericanDepositaryReceipts(ADRs)的流行。

20世紀70年代早期,由于期權交易的繁榮和B-S期權定價公式在資本市場上的廣泛運用,以及基于期權的股票借貸行為管理,使得賣空交易得以進一步發展。另外,在供給面上,70年代美國證券托管銀行開始為保險、公司投資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證券出借服務,很快法律也允許養老金參與證券賣空來獲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國大部分的機構投資者都使用賣空交易,證券賣空也已經完全制度化。1980~2007年紐約交易所客戶信用交易融資余額由1470億美元增長到39787億美元,年均復合增長率12.5%。美國采用的是分散化的信用交易模式,也是典型的市場化融資融券模式。由于美國有發達的金融市場、貨幣市場和回購市場,因此美國對信用交易主要依靠市場因素,對券商的借貸關系并不積極主動地干預,采取了市場化的授信模式。美國《1933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了市場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聯邦銀行借款借券??v觀美國融資融券的悠久歷史,融資融券制度為完善美國金融市場、長期穩定市場波動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市場化的分散信用交易制度下,金融機構間的合作優勢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從證券公司的角度來看,融資融券業務的穩定發展給證券公司提供重要的利潤來源;但是關于賣空交易,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待于完善。

(二)日本融資融券市場發展狀況。日本于1951年推出保證金交易制度,保證金率及相關的管理由大藏省進行。1954年日本通過了《證券交易法》,在規范了之前的買空交易的同時,又推出融券賣空制度。很快又成立了日本證券金融公司,專門負責提供信用交易的資金。這標志著日本的賣空機制正式確立。1960年,日本規定允許證券金融公司向客戶提供債券交易融資,這成為證券金融公司發展的一個新的里程碑。7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債券市場的發展,債券交易融資規模一直不斷上升,使原本占主導地位的股票融資交易發展呈下降趨勢,80年代末跌至最低。90年代后融資融券交易占市場總交易額的比例一直在20%左右。在1997年、1998年和2001年,日本又分別對信用交易規則進行了大量的修改,雖然日本股市一直低迷,但是融資融券的比重一直比較穩定,而且個人投資者占信用交易的比重呈不斷上升之勢。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體系上的主銀行制度,為防止銀行資金在證券市場中可能的滲透性,日本實行了以證券金融公司為主的專業化授信模式,日本《證券交易法》專門規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日本現在主要有三家證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證券金融公司、大阪證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證券金融公司,這三家公司在日本信用交易市場中處于完全壟斷的地位,他們提供股票抵押貸款、股票融資和債券融資等方面的融資融券服務,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為中介客戶融資融券,并且可以從證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資金或借款。日本融資融券發展歷史也較為悠久,由于采取了政府專門監管下的專業證券金融公司經營,從而避免日本主銀行體制可能帶來的過分滲透。另外,債券的融資融券交易是日本的一個特色。

(三)香港融資融券市場發展狀況。1994年1月,香港的融資融券機制正式出臺,聯交所推出受監管的股票賣空試驗計劃,選擇了17家總市值不少于100億港元及流通量不少于50億港元的股票進行賣空,采取類似美國的報升規則,規定其只能以不低于當前最優價的價格賣空。1996年3月,聯交所推出一項修訂計劃,增加可賣空股票的數目至113只,并取消賣空的報升規則限制。1998年9月,限制賣空規則又被恢復,同時規定豁免此規則限制的情況。香港證券市場的成熟度較高,其融資融券的主要模式是分散的信用模式,具有信用交易辦理的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資金或銀行抵押貸款為客戶提供借貸資金。香港的授信中介是中央結算公司,它提供自動對盤系統對賣空交易進行撮合成交。中央結算公司建立了股票借貸機制,首先選擇可供借貸的證券,建立借貸組合,然后提供給信用交易辦理券商,再由券商提供給投資者融券服務。中央結算公司在融資融券交易中具有較強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資者服務,而是由券商向投資者提供服務,所以,香港市場是一種分散化的市場授信模式。

三、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對證券公司的影響

(一)融資融券業務推出的積極影響。一是信用交易的推開將增加證券公司的利息收入。在融資融券業務推出的初始階段,證券公司利用自有的資金及證券,通過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直接從中收取利息;而在此后,隨著證券金融公司的介入和“分散信用”模式的推進,證券公司可以從更大規模的交易中賺取利差。因而,融資融券業務的信用交易為證券公司增加了新的盈利渠道。據相關資料顯示,美國融資融券業務所帶來的利息收入約占證券公司全部營收的15%左右,日本、臺灣等國或地區的融資融券業務所帶來的利息收入也占到全部營收的10%左右。從我國內地開展試點以來的情況看,若以8%作為融資融券的統一利率水平,日交易額為1000萬元,每年250個交易日,則融資融券業務每年可帶來2億元的利潤,若以6家試點證券公司及另外5家參與試點聯網的證券公司凈資本的20%為融資融券年交易規模計,則每年可帶來約30億元的利息收入。

二是融資融券業務促進了證券交易活躍,將增加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傭金收入。在融資融券業務推出之前,我國證券市場一直都是“單邊市場”,缺乏有效的做空機制。當行情出現持續下跌時,投資者則紛紛遠離市場,證券公司傭金收入也隨之大減。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在為市場提供做空機制的同時,還可與股指期貨相配合,為投資者提供更為完備的套期保值渠道,能夠降低投資者參與市場的風險,提升投資者參與市場的積極性,極大地吸引了場外資金進入市場交易。因此,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傭金收入也必然增加。特別地,在行情看跌時,若沒有融資融券這一做空機制,交易活躍程度將受到較大沖擊,但利用融資融券工具,投資者可以將融入的證券先賣出,在價格下跌后再買人證券用于償還以實現盈利。因此,交易的活躍程度將不會受到顯著影響,從而證券公司的傭金收入也將得到較大保障。

三是融資融券業務推動投資者專業性程度的上升,將增加證券公司的中間業務收入。由于融資融券業務要求投資者對市場行情能有較為準確、全面的把握。因此,投資者在作出并執行融資或融券決策前必然會尋求相關專業建議,這將給證券公司為投資者提供更專業、優質的咨詢服務創造新的契機。同時,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業務中還可提供專業的財務顧問服務、資產管理服務等,這些中間業務的提供也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證券公司的中間業務收入。

(二)融資融券業務推出的潛在風險。融資融券業務對證券公司帶來的潛在風險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融資融券業務的操作風險。主要指證券公司在動用自有資金或者證券為投資者融資融券過程中由于市場行情判斷措施所引起的風險,例如股票上漲誤判為下跌時,錯誤融出資金。這種風險主要是由于證券公司對此業務的研究不夠深入以及相關人員對市場行情判斷出現較大偏差產生的,是一種或有損失。理論上講,如果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量充足,則其資金的融入融出和股票的融入融出可以實現動態平衡,因此在整個業務的發展過程中實現股票風險和資金風險的自我對沖。但在我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試點期間,由于只允許證券公司利用其自有資金和證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因此,證券公司很難具有充足的資金和股票規模,同時其研發能力和研發素質較發達國家相關機構相差甚遠,因此潛在的操作風險較大。

二是證券公司的流動性風險。融資融券的信用交易特征具有放大證券交易量的效應,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所需資金主要是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當資金向客戶融出時,在一定時期內就被客戶所占用,在現階段,由于證券公司從外部獲取的資金規模有限,且期限有嚴格限定,因此隨著融資融券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如果到期資金被客戶大量占用,而證券公司無法擴展其他有效的籌資渠道,將會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

三是客戶的信用風險。信用風險的發生主要是由于客戶在其賬面損失超過繳納的保證金后由于實施違約行為而產生的風險。在融資交易中,證券公司以自有或籌措的資金提供給客戶使用,希望獲得相關的利息和手續費收入,客戶則希望通過融入的資金獲取股票市場中的收益,證券公司和客戶是在承擔巨大風險的前提下獲得這種利益的。如果證券市場出現大規模的下跌或投資者操作出現失誤,通過信用融入資金的投資者將會遭受超過保證金數額的虧損而不履行還款協議,因此證券公司將存在可能無法追回巨額款項的可能。

除此之外,融資融券交易對證券公司的內部風險管理是一次考驗。作為一項新業務,其推出必然會對證券公司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形成沖擊。若證券公司不能對內部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及時有效的完善,則可能對證券業的健康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四、完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對策建議

一是戰略上要充分重視融資融券業務。由于融資融券業務無論是對整個資本市場,還是對證券公司的經營模式、經紀業務競爭格局和投資業務、營業收入等都有相當的正面影響,因而,證券公司必須在準確把握其風險的基礎上,從戰略高度對此業務予以重視。

二是證券公司應努力提升核心競爭力并積極尋求外源性融資擴大自身規模。對于非試點證券公司,由于營業網點相對較少、經紀業務規模小等原因,應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并以此提升核心競爭力的規劃;與此同時,積極實施股份制改造,尋求外部融資并選擇合適的時機實現首發上市,同時大力拓展經紀業務的規模和質量,搞好綜合投融資業務,并據此轉變自身的經營模式,為融資融券業務的大規模展開創造堅實基礎。

融資融券的交易規則范文4

[英文摘要]:

[關鍵字]:證券信用交易/法律規制/融資/融券

[論文正文]:

2006年7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并于8月1日正式實施,這標志著備受投資者關注的證券信用交易方式正式登陸我國證券市場。雖然證券信用交易在海外發達國家或地區的證券市場上歷史悠久,且有成功的發展經驗與監管經驗,但在國內尚屬一項制度創新。為保證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成功實施,有必要對海外證券信用交易規制進行比較研究,并從中探尋出對我國有益的經驗以便借鑒。

一、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透析

(一)證券信用交易的內涵

證券信用交易是海外證券市場普遍而成熟的一種交易制度。在對“證券信用交易”的認識上,各國或地區的定義略有不同。日本《證券交易法》規定信用交易是指:證券商對客戶授予信用而為有價證券買賣及其他之交易。我國臺灣地區所謂的“證券交易法”則將信用交易稱之為“有價證券買賣的融資或融券”,即指客戶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借入證券賣出的交易活動,又稱為融資融券交易。

在法學理論上,證券信用交易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證券信用交易可包括其所涉及之買賣雙方給予的信用(如期貨交易、期權交易)、由證券商給予顧客之融資融券的信用(如融資融券交易)、由銀行貸款給顧客從事購買或持有證券或給予其他以證券為擔保之貸款及證券買賣之選擇權(如證券抵押貸款)等;從狹義上說,證券信用交易則是指證券商或證券金融機構對顧客的融資融券業務。本文所指的亦是狹義上的證券信用交易,主要包括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種形式,以下分述之。

融資交易即“借錢買證券”,也叫保證金多頭交易,是指當投資者預計證券價格上漲并想買入證券時,通過證券信用交易方式,按照初始保證金[i]的水平預交一部分價款,其余差額由證券商墊付,同時買進證券,等證券價格上漲后,再高價賣出證券將所借價款還給證券商,從中賺取收益的交易方式。在這種交易方式下,投資者所購證券需作為所融通資金的擔保存于證券商處,如因證券價格下跌,擔保品的價值降低而使其達不到維持保證金[ii]水準時,投資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交維持保證金,否則證券商有權處理擔保品;融資期限屆滿后,客戶必須償還證券商墊付的款項及其利息,也可以隨時委托證券商賣出融資購進的證券,以所得價款償還。

融券交易即“借證券來賣”,也叫保證金空頭交易,是指當投資者預計證券價格下降時,借助信用交易方式,向證券商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后由證券商墊付證券,同時將證券出售,等價格下跌后,再低價買進證券還給證券商,從中賺取差價收益的交易方式。在這種交易方式下,投資者賣出證券所得價款不能提取,必須將其留存作為融券的擔保,如委托賣出的證券的價格上漲,投資者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要求追加保證金,當證券價格下跌到投資者指定的價位時,證券商將會為投資者買回證券;約定期限屆滿時,無論證券價格是否下跌,投資者都必須償還證券。

目前,在海外主要證券市場上,證券信用交易業務是證券公司的一項常規和成熟業務。據統計,國外證券商通過融資融券取得的收入在其總收入中占比都達到15%以上的水平,美國證券行業信用交易的保證金貸款收入占手續費收入的38%左右,日本信用交易量占總交易量的百分比為20%。[iii]由此可見,證券信用交易已成為海外證券市場的一種常規交易方式。

(二)證券信用交易主要法律要素

基于交易的信用有三個要素,即信用關系主體、信用載體及信用制度規則,[iv]引申到法律層面上,證券信用交易體現為如下三大法律要素

1。信用交易法律關系主體

信用作為一種隱形契約,其特征表現在它是維護交易雙方利益的,但并沒有出現在交易雙方的正式契約中,而是作為一種雙方心照不宣的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制度規則隱含在正式契約中。信用交易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就是交易活動中的交易雙方,其中,轉移信用的一方交易者為授信者,而接受信用轉移的另一方交易者為受信者。根據信用這一隱形契約,授信方取得一種權利,受信方承擔相應義務。在實際操作中,證券信用交易法律關系的主體至少包括如下三大類:(1)信用的提供者,主要包括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銀行;(2)信用的接受者,主要包括證券商、投資者個人和機構投資者;(3)信用的監管者,包括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業自律組織、中央銀行等。

2。信用交易法律關系客體

信用以及信用關系在交易中是通過信用客體反映出來的。這一客體可以是內化在交易雙方行為中的價值準則,也可以是帶有非正式契約性質的口頭承諾或者基于完備的制度規則的各種信用工具。證券信用交易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可以作為信用交易對象的證券,包括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同時也并非所有的證券都可以成為證券信用交易的客體,一般而言,只有在交易活躍的全國(地區)性證券市場交易的證券才可以成為交易的客體。

3。信用交易的制度規則

證券信用交易的發生和完成都是通過一定的契約關系得以表現的,而這些契約的履行和遵守都必須依靠一套完整的信用交易制度規則,否則雙方無平等對話的基礎,信用交易就無法完成。在信用交易中,制度規則主要包括正式制度規則與非正式制度規則。正式制度規則主要包括保證金比例的規定、信用交易賬戶的設置、融資融券額度、融資融券期限、資券來源、償還日期和利息等;非正式制度規則主要包括各個國家或地區對證券信用交易的監管哲學及監管模式等。

(三)證券信用交易的法律關系

證券信用交易作為一種重要的證券交易方式,其運作中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在證券信用交易產生的各類民事法律關系中,最為重要的是以下三類: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的委托法律關系、借貸法律關系及擔保法律關系。

1。委托法律關系

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是投資者進行證券信用交易的前提。投資者欲向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必須先按證券公司的要求開立保證金賬戶,并存入一定金額的保證金(資金或證券均可),再委托證券公司為其融資融券。需要說明的是,這種保證金賬戶不同于投資者進行一般證券交易時所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保證金賬戶是為了保障證券公司在證券信用交易中所享有的債權的實現所設立的,為證券信用交易所獨有。因此,投資者在證券公司處開立保證金賬戶,從而形成雙方之間的委托關系,它是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資金或證券的前提。

2。借貸法律關系

在證券信用交易過程中,證券公司按照證券信用交易合同的約定,借貸一定資金或證券給投資者,投資者在完成證券交易后,負有向證券公司返還相同數量的資金或證券及約定利息的義務,因此,雙方之間形成了以一定資金或證券為標的的借貸法律關系。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是證券信用交易中的基礎法律關系。在該種合同層次上,證券商有權在合同屆滿后收回所借出的資金或證券,并要求投資者支付利息;同時,證券商有義務按照合同的規定向投資者借出確定數額的資金或證券,投資者對所借入的資金或證券享有使用權,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歸還所借入的資金或證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3。擔保法律關系

投資者向證券商交納保證金后融資買入證券或者融券變現價款,從而使證券商對保證金和證券、價款享有一定的質權。投資者進行證券信用交易,除必須交納保證金外,其融資所購入的證券或者融券所賣出的價款也必須存放在證券商處,從而在當事人之間形成質押。如果證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這種擔保法律關系依法有效,那么證券商就有權在投資者賬戶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強行平倉或者將投資者資金賬戶上的資金劃入公司賬戶,同時負有妥善保管、保證投資者賬戶上的證券不因其保管不善而滅失的義務;投資者則有權要求證券商妥善保管作為質物的證券,并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有義務及時追加資金作為相應的擔保。另外,在一般擔保法律關系中,擔保權人不能對擔保品進行使用收益。而在信用交易中,授信人可以將融資的擔保證券作為融券的標的出借給其他投資者,或者用于向金融機構貸款、融資的擔保;對于融券的保證金及賣出價款,既可以向其他投資者進行融資,也可以作為向其他金融機構融券的擔保。

二、海外證券信用交易的立法監管

證券信用交易最早產生于17世紀初的荷蘭阿姆斯特丹。[vii]經過300多年的發展,在證券市場比較成熟的國家或地區,證券信用交易在金融活動中不斷得以發展和完善,同時也日益形成了較為規范與完善的法律規制體系。以下選取美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證券信用交易監管法律體系予以簡介。

(一)美國

作為全球最為發達的證券市場,美國證券信用交易的法律監管體系充分體現了立法、監管、自律三位一體的特色。這種結構充分顯現了市場化融資模式的特點:監管機關主要在立法、規則等方面提供強制性管理,而其他方面則由民間經濟主體根據市場經濟原則來決定。在這種監管模式下,證券信用交易呈現分散授信的特點。

1。有關法律規范

在美國現行體制中,規范證券信用交易活動的最基礎性規范是《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7條規定:“聯邦儲備委員會有權調查和維持保證金比例,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經會員做交易的證券商,對上市證券及柜臺市場的保證金交易非依規定不得給予信用;銀行及其他證券商對購買與持有證券提供信用時不得違反規定。”在此基礎上,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授權,還專門制定了規制證券信用的四個規則:(1)T規則(RegulationT),適用于證券商。它規定證券商對顧客信用交易的貸款不得超過供抵押證券的最大貸款價值。(2)U規則(RegulationU),適用于銀行。它規定商業銀行以直接或間接的證券擔保方式提供的用于購買或持有政府的債券,其數額不得超過證券的最大貸款價值。(3)G規則(RegulationG),適用于證券商和銀行以外的其他貸款人。它規定凡直接或間接以上市證券為擔保提供的用于購買或持有證券的貸款都要受法定保證金比率的限制。(4)X規則(RegulationX),適用于借款人。它規定貸款方違反上述規則時,借款人向其借款也屬違法;為防止投機者從國外借款以逃避國內管理,它規定向國外借款亦受保證金比率約束。1998年4月1日,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實施了新修訂的證券信用交易法律規制,對T規則、U規則和X規則進行了調整,同時廢止了G規則。[viii]以上兩部法案及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制定的T規則、U規則和X規則共同構成了美國信用交易制度監管的法律基礎。

2。有關資格限制

(1)客戶資格。美國的證券法規并不要求開立信用賬戶的人具備特殊資格,其對開戶的規制主要表現在資金要求與程序要求上。其中,資金層面一般由各交易所自行規定,如紐約證券交易所要求客戶開立信用賬戶至少在其賬戶中維持2000美元以上的凈值,即除非客戶在其賬戶存有相當的資金,否則紐約證券交易所會員不得對其提供任何授信,以防止該客戶賣空。在程序方面,美國規定,客戶開立信用交易賬戶時需填寫社會安全卡號碼、姓名、住址等資料,并簽訂融通協定(CreditAgreement)、質押協定(HypothecationAgreement)以及同意出借協定(LoanConsentAgreement)。

(2)證券商資格。根據美國的有關規定,持有客戶有價證券的證券商只要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5條有關凈資本的規定,就具有辦理信用交易的資格。而非持有客戶有價證券的證券商只能以持有客戶賬戶的證券商的名義收受客戶款項和證券,所以也被稱為引介證券商(introducingbroker-dealer)。

(3)證券資格。根據T規則第220。2條的規定,可作為信用交易的有價證券包括:已在國家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權益證券和債券證券);店頭可融資股票(經美國聯邦準備制度理事會認可的有價證券);店頭可融資債券以及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注冊的開放式或單位投資信托基金。

(4)保證金規定。證券信用交易的保證金分為初始保證金與維持保證金?!?934證券交易法》第7條規定了聯邦儲備委員會有權調整初始保證金與維持保證金的比例。據此,聯邦儲備委員會制定了T規則,規定每一賬戶最大放款額度為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有價證券總市值之50%。如果客戶欲超越授信額度買賣證券,必須在T+5日內將超越逾額一半的資金存入信用賬戶。對于維持保證金,T規則未作規定,目前主要由各證券交易所自行確定。如紐約證券交易所規定融資的擔保維持率為市價的25%;融券的擔保維持率為市價的30%,如市價低于5元,則融券的擔保維持率為市價的100%。實務中,各證券商一般將兩者的擔保維持率同時提至30%。

(5)融資資金來源。美國證券商對客戶融資資金的來源主要有:各證券商自有資金;信用賬戶中的貸方余額,即客戶融券放空所繳納的保證金及賣出所得的價款;證券商向各商業銀行貸款。證券商可將融資客戶的證券質押給銀行向其貸款,但根據U規則的規定,其貸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質押證券價值的50%。

此外,《1934年證券交易法》還確定了若干質押原則,主要有四:一是除非證券商受到客戶的個別授權并載明于質押協定,證券商不得將其個別客戶的有價證券混合向銀行質押;二是絕對禁止證券商將客戶賬內的有價證券與自有賬戶的有價證券混合向銀行質押;三是證券商向銀行質押的有價證券總值不得超過客戶賬戶借方余額的140%,超過140%的部分為超值保證金有價證券,該超額部分的有價證券應當分離保管;四是客戶賬戶借方余額是客戶對證券商的總負債,因此,證券商以客戶有價證券向銀行質押所取得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該負債金額。

(6)融券的借券來源。美國證券商對客戶融券的借券來源主要有:客戶保證金賬戶因融資買進為擔保的有價證券;證券商自有庫存及投資買進的有價證券;通過借貸制度向其他兼營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證券商或有價證券保管業務的商業銀行借貸的有價證券,但必須以現金、有價證券、可轉讓銀行存單、不可撤銷信用證等作為擔保;客戶現金賬戶中的有價證券以及客戶的超額保證金有價證券,但前提是證券商與客戶已達成協議,并約定向客戶支付一定的對價。

(7)對賣空行為的監管。為防止利用信用交易壓低證券價格、操控市場行為的發生,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于1938年制定了X規則。X規則第10A-1、10A-2條規定,禁止經紀人或者交易商以低于最后一次交易的價格進行賣空,除非最后一次交易的價格高于前面的價格,否則將不允許按與最后一次售價相同的價格進行賣空。也就是說,融券賣空者賣空的價格至少要比近期的售價高。這樣的規定有利于防止市價走低時賣空者的拋售行為,從而避免“跳水”情況的出現。

(二)日本

日本的證券信用交易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為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個層次為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融資融券的信用交易。前者被稱為“信用交易”,即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設賬戶并按規定交納一定比率的保證金后,可以自證券公司處融資或者借券進行交易。投資者既可以以自己所擁有的現金或者股票償還債務,也可以做相反的買賣計算差價來結清頭寸。這一交易形式與美國的保證金交易并無不同。后者被稱為“貸借交易”,即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后,若在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時自有資金不足或者股票不夠,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融通。在證券信用交易監管方面,日本的監管體制呈現出濃厚的政府監管色彩。這種監管模式,有利于證券監管部門及時掌握證券市場信用交易的動態,也為政府及時進行宏觀調控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在此監管模式下,證券信用交易呈現出集中授信的特點。

1。有關法律規范

與美國相比,日本的法律監管體系要簡單得多。日本1954年正式實施的《證券交易法》[x]肯定了證券信用交易,此后經多次調整,逐步形成了獨具特色的證券信用交易制度。日本《證券交易法》第49條、第51條、第54條、第130條、第156-3條、第156-7條、第156-8條、第205條、第208條都對證券信用交易作了規定,輔之大藏省[xi]制定的《有關證券交易法第49條所定交易及保證金》和日本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受托契約準則》、《信用交易及借貸交易規則》等規章,再加上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制定的相關管理辦法,構成了日本證券信用交易的法律規范體系。

2。有關資格限制

(1)客戶資格。一般而言,日本本國公民凡經辦妥信用交易賬戶開戶手續并能繳納一定金額保證金的,都可進行信用交易,不受任何限制。日本本國投資者申請開戶的,應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填寫并提交不同格式的“信用交易賬戶開設申請書”,經證券公司或其分公司經理嚴格審查核實后,由客戶在“信用交易賬戶設定的約諾書”上簽名蓋章,方完成開設信用交易賬戶的手續。在日本,由于對開戶資格的審查十分嚴格,因此實際上多為證券商主動選擇條件優良的客戶,而很少有客戶主動申請開立信用交易賬戶的。

(2)證券商限制。在日本,只要證券商的自有資本比率大于120%,就可以承做信用交易。自有資本比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自有資本比率=自有資本/風險性資產(市場風險+交易對象風險+基礎風險)此外,一些證券商還要受“貸借交易基準額算定基準”的限制,并根據這一基準計算其可融資的額度,從而避免信用過度膨脹。

(3)證券資格。日本證券界的大多數人認為,信用交易不適宜于小額資本公司的證券,資本較大公司的股票才適合進行信用交易。因而,法規對能進行信用交易的證券種類作了較嚴格的限制。目前日本信用交易的證券僅限于上市股票中有股利分配的優良股票,如東京證券交易所規定,可以進行信用交易的股票以第一市場上市股票為限,第二市場(創業板)上市股票、外國法人發行的股票、新股認購權證以及附新股認購權的證券都被禁止從事信用交易。貸借交易的標準則更為嚴格,第一市場中的上市股票雖可為信用交易,但其中證券金融公司可為融資融券的股票要比實際數量小得多。

(4)保證金規定。為抑制資本過少者進行信用交易,日本于1969年出臺了最低保證金制度,規定委托保證金最低額度為15萬日元,1972年又提高為30萬日元。委托保證金可用現金,亦可采用證券折價方式。但保證金中現金須占一定比例,且有關部門會根據市場情況調節現金在保證金中所占的比例以及證券折抵成數。日本《證券交易法》第49條規定了最低法定保證金比例為30%,具體比例由大藏省確定。此外,各證券交易所可以在大藏省所定比例之上,根據市場情況對全部或部分股票的保證金比例進行調整,報大藏省核準后實施。由于初始保證金比率被大藏省作為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手段,因此變動比較頻繁。從1986年至1990年,初始保證金變動了10次,幅度從30%-70%不等。而維持保證金則被控制在20%左右,并且當借方信用賬戶中的現金、證券凈值低于該比例時,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繳足。

(5)融資融券額度。日本證券公司對客戶辦理信用交易融資融券沒有限額,客戶按照要求交納了委托保證金就可以給予其融資融券。相反,證券公司向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融券則受額度限制。證券金融公司根據《貸借取引基準額度算定基準》,通過對市場上供需的適度規模、證券市場狀況及金融情勢等的分析,確定給予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基準分配額、短期分配額、預備分配額,并根據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信用交易狀況隨時進行調整。但當股票發生下列情形,即被認定為“注意股票”,證券交易所將每日公告其融資融券數量及余額:信用交易融券總余額占融資余額的60%;信用交易融券總余額占上市總股份數的10%,且融券總余額在500?1500萬股;信用交易融資總余額占上市股份數的20%(上限為3000萬股,下限為800萬股);某種股票每日股價變動達到漲跌限制幅度50%且持續2-3日以上;市場成交量占上市股份總數的20%左右并持續2-3日以上。如果“注意股票”被公布后,其市場狀況及信用交易情形沒有發生改觀,證券交易所將公布及實施適當限制措施,包括提高保證金率或現金擔保率或降低抵繳保證金股票的折價成數等;若仍無法抑制股價的暴漲暴跌,則停止該股票的信用交易。

(三)我國臺灣地區

我國臺灣地區的證券信用交易制度雖然建立較晚,但卻是世界上證券信用交易最為發達的市場之一。自1980年臺灣地區第一家證券金融專業機構??復華證券金融公司??創立以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臺灣地區整個證券市場之信用交易比例不斷提升。臺灣地區的證券信用交易雖然承襲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但其顯著特點是形成了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均可融資融券的“雙軌制”模式。

1。有關法律規范

臺灣地區的證券信用交易法律監管體系基本上是由臺灣地區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來實施法律監管。至今形成了以所謂的“證券交易法”(第43條、第60條、第61條、第175條、第177條)為基礎、以“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兩部行政法規為雙翼、以臺灣地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和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所制定的“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等具體規定為補充的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監管體系。臺灣地區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等機構圍繞上述大量的操作辦法和管理規章,從證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投資人、銀行四個主體業務的各個方面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同時,證券金融公司依據上述規范制定的具體操作規則,如“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等,對證券信用交易活動亦有指導作用。應該說,臺灣地區有關融資融券的法律、法規以及業務規則是非常完備全面的,這為臺灣地區證券信用交易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法律與制度基礎。

2。有關資格限制

(1)客戶資格。在臺灣地區開立信用交易賬戶須具備以下條件: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的居民或以法律組織登記的法人;開立受托買賣賬戶滿6個月;最近一年內委托買賣成交10筆以上,累計成交金額達所申請融資額度的50%;年所得與各種財產合計達所申請額度之30%。程序方面,投資者開立信用賬戶時應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原件或法人證明文件到證券公司簽訂“信用賬戶申請書”和“融資融券契約書”,并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一起由證券公司初審后轉交證券金融公司。開立信用賬戶后,投資者才可以委托該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2)證券商資格限制。在臺灣地區,證券公司須獲得許可證方可直接給客戶提供融資融券的服務。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具備以下條件的證券公司才能直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公司凈值新臺幣2億元;經營有價證券經紀業務屆滿兩年;最近兩年度結算有營業利潤及稅前純益;最近三年未受臺灣地區“證管會”停業或撤銷分支機構的處分;最近三年未曾受證券交易所停止或限制買賣的處分;已訂立業務章程,并設置專賣單位,指派專任人員不得少于5人;增提營業保證金至新臺幣1。5億元。(3)證券資格。臺灣地區對適用信用交易的證券作了嚴格的限定。能成為信用交易標的的證券一般包括以下兩類:一類是股票上市半年以上、每股市價在票面價值以上并且為第一類上市普通股股票,或者最近一年營業利益及稅前純利占實收資本額的比例均達6%的第二類上市普通股股票;另一類是受益憑證上市滿半年,由證券交易所報經主管機關核準公告可為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

(4)融資融券余額限制。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所特別明確規定了融資融券股票的全市場余額限制,即每種股票融資余額和融券余額都不能超過其上市或上柜總股數的25%。單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余額不能超過其凈值的250%,對每一證券的融資余額不能超過其凈值的10%,融券余額不得超過其凈值的5%。當某種證券的融券余額達到融資余額時,證券金融公司或者辦理融資融券的證券公司應立即停止融券,否則將受到違規處罰。

(5)保證金比率調整。臺灣地區的信用交易保證金比率由“證管會”在“中央銀行”授權的范圍內,視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的漲跌幅度進行逐級調整??偟膩碚f,臺灣地區保證金比率的調整十分頻繁,而且其融資保證金比率隨股價指數的上升而上升,融券保證金比率則隨著股價指數的上升而降低。

三、海外證券交易規制的比較研究

在海外發達及新興證券市場上,由于證券信用交易有極強的路徑依賴,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文化背景、法律背景以及政府理念及市場完善程度的不同,決定了不同交易模式與監管模式的選擇。對海外證券信用交易規制的比較研究,有利于梳理出海外不同證券信用交易規制的特征,并提煉出對我國有益的經驗。

(一)海外證券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較

證券信用交易包括證券公司向客戶的融資融券和證券公司為獲得資金、證券的轉融通兩個環節。這種轉融通的授信有集中與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的模式下,這種轉融通由專門的機構如證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授信的模式下,這種轉融通由金融市場中有資金、證券的任何主體提供。根據轉融通授信模式的不同,證券信用交易分為以下三種模式

1。分散信用模式。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在這種交易模式中,監管當局在活躍市場的同時,從有效防范風險的目標出發,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交易規則。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圍內,證券信用交易完全由市場的參與者自發完成。在證券信用交易的資格上,幾乎沒有特別的限定,任何人只要資金富裕就可以參與融資,只要是證券的擁有者就可以參與融券。在這種證券信用交易的模式下,無論是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還是證券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的轉融通都是由各市場主體通過市場化的自發方式進行的,不需要設立專門從事信用交易融資的機構。但是,該模式建立的前提是必須擁有一個高度發達的金融市場。

2。集中信用模式。這種模式以日本、韓國為代表。在這種模式中,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證券抵押融資上被分隔開,由證券金融公司充當中介,證券金融公司居于排他的壟斷地位,嚴格控制著資金和證券通過信用交易的倍增效應。[xiv]也就是說,在證券公司對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的同時,設立半官方性質、帶有一定壟斷性的證券金融公司為證券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以此來調控流入和流出證券市場的信用資金和證券量,對證券市場信用交易活動進行靈活機動的管理。這種證券信用交易制度最大的特點,就是證券抵押和融券的轉融通完全由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來完成。這種職能分工明確的結構形式,確實便于監管證券信用交易,也與金融市場的欠發達相適應。其缺點是禁錮了其中每一個層級的多元化發展,損失了一定的效率。

3。雙軌制信用模式。這種模式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臺灣地區的證券信用交易制度采用的是雙軌制,即證券金融公司與未自辦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存在關系、與自辦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存在轉融通關系。另外,因為資金與證券的調度,證券金融公司之間也可以有轉融通的關系。所謂的“雙軌”即:第一軌是由證券金融公司與委托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以便前者為后者提供融資融券服務,而未自辦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則居于“”地位。凡這類證券公司可與證券金融公司簽訂《契約》,由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第二軌是由自辦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對投資人融資融券,若其資金或者有價證券不足時,再向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轉融通。凡這類證券公司可與證券金融公司簽訂《轉融通契約》,由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資金和轉融通證券。我國臺灣地區采用雙軌制信用模式是源于并不完全成熟的證券市場環境,同時其監管層防止市場劇烈波動、抑制信用交易中過度投機活動的監管理念,也在客觀上促使他們對信用交易實行更為嚴格的監管。

(二)海外證券信用交易法律規制的比較

在海外證券信用交易模式呈現多樣化分野的同時,在不同交易模式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證券信用交易法律規制也呈現不同的特色。

1。美國證券信用交易法律規制的特點

美國證券信用交易的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集中立法管理型的特點。其法律規制的詳盡完備、監管機構的各司其職、證券市場的高度發達、金融體系的相對穩定,促成美國建立了世界上較為成熟的證券信用交易制度。在一貫秉持自由競爭市場化原則的美國監管者眼中,他們信奉市場是最好的管理者,只是在自發形成的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基礎上,從活躍市場和有效防范風險的目標出發,通過法律和規則的形式,對證券信用交易制度在總體上進行規范和管理。在法律和規則所限定的范圍內,證券信用交易則完全由市場的參與者自發完成。美國市場化的運作模式并不意味著美國的證券監管部門對信用交易持放任態度。相反,美國是世界上信用交易監管最為完善的國家之一,頻繁而巨額的信用交易活動沒有導致市場危機的發生,這從側面體現了美國信用交易制度的完善和監管措施的得力。

2。日本證券信用交易法律規制的特點

相較美國而言,日本證券信用交易的監管模式就顯得謹慎得多,其在風險控制方面采取了諸多措施。由于日本采用的是單軌制證券信用交易模式,證券市場與貨幣市場之間的渠道并未完全開通,聯系二者的是證券金融公司,因此,這種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非常有利于政府監管部門進行總體上的監控。與這種集中授信模式相對應,日本證券信用交易立法和監管的目的在于防止市場的劇烈波動、抑制信用交易中的過度投機活動,相對而言具有較為濃厚的政府管制色彩。在具體運作上,日本證券主管部門直接介入證券信用交易的各個具體環節進行管理,重資格審批與額度控制的硬指標,如日本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有額度限制、設立“注意股票制度”、強調信用交易相關資料的揭示等。

3。我國臺灣地區證券信用交易法律規制的特點

與日本的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相似,我國臺灣地區承襲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設置了證券金融公司,但臺灣地區的證券金融公司突破了日本封閉的融通模式,將證券信用交易的服務范圍擴大到普通投資者,形成了雙軌制證券信用交易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投資者既可以通過有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開展信用交易,也可以直接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證券信用交易。近年來,臺灣地區證券市場雖獲快速發展,但其新興市場特征明顯。為防范證券信用交易風險的出現,臺灣地區的證券監管當局秉持了其一貫的謹慎監管原則,在構建證券信用交易完備法律體系的基礎上,特別強調風險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在客戶資格、證券商資格、證券資格、融資融券余額限制等方面均有嚴格的規定,從而大大提高了入市的門檻,充分規避了證券信用交易的風險放大效應。

四、簡短的啟示

考察海外發達國家或地區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形成歷史,我們可以看到,由于世界各國或地區經濟發展的階段和水平不同、社會經濟體制和歷史過程的差異,形成了各具特色也是最適合自己市場實際情況的證券信用交易模式,而在不同交易模式的基礎上形成了不同的監管特色。應該說,不同的交易模式各有其特點與合理性。在金融市場發達、體系完備的國家或地區,市場化模式具有更大的效率優勢;而在金融市場基礎薄弱、配套制度不夠健全的國家或地區,專業化的集中授信模式則更有助于防范風險,并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健發展。但從根本上講,并沒有哪一種模式能夠完美無缺地適用于任何證券市場。一個國家或地區采用的信用交易模式,必然是與該國或地區的社會、法律、文化背景以及市場監管理念相契合的。

因此,我國證券信用交易模式與監管模式的選擇,也應在考察海外證券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本土化的選擇。需明確的是,在進行本土化選擇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1)在我國證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選擇上,可充分借鑒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成熟經驗,同時亦應結合我國新興證券市場的特點,選擇符合我國實際的本土化的交易模式??紤]到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仍處于新興加轉軌階段,市場運行機制尚不健全,法律監管體系還不完善,各市場參與主體尚未成熟且很難準確把握各自在市場中的合理定位,證券市場存在較大的系統性風險,信用機制也還沒有真正建立,[xv]我國目前還不宜移植分散授信模式。如果我們硬要把高度市場化的分散授信模式簡單移植過來,那么其結果必然是“水土不服”。雖然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散授信模式并不適合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但該模式仍然是全球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發展的趨勢,美國也是證券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的典范。這種模式制定了簡單但嚴格的法律約束體系,鼓勵各種金融機構激烈競爭,以推動信用交易的發展,這就為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指明了方向,也是該模式值得我國證券信用交易制度借鑒的地方。與分散授信模式相比,由于國內證券市場的情況與日、韓等國相仿,因此,集中授信模式更適合目前我國市場的現狀。但我國的證券市場十分復雜和獨特,簡單地模仿日、韓等國的模式同樣也行不通,必須在制度的設計上進行本土化的創新,以避免證券信用交易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南轅北轍的情形。

(2)作為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創新,證券信用交易在現階段我國證券市場上的適時推出,對我國整個金融業尤其是證券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證券信用交易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信用交易與現貨交易的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證券的供求彈性,有助于穩定證券價格,完善股價形成機制,為投資者提供新的盈利模式和規避投資風險的渠道;另一方面,證券信用交易又具有投機特性,其中隱含著諸多的風險因素,如不規范的信用交易操作會造成金融體系的風險、證券信用交易的助漲殺跌效應會導致股市波動幅度加大、證券信用交易創造的虛擬需求會引發銀行擴大信用規模、證券信用交易的投機性會增加投資者及券商的風險,等等。因此,證券信用交易并不僅僅是一種簡單的交易創新,更是證券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性變革。為防范證券信用交易風險的出現,我們需積極借鑒海外證券信用交易監管的成功經驗,構建我國證券信用交易的法律規制體系,并積極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設,以促進證券信用交易在券商第三方存管全面完成之后健康、平穩地推出。

注釋

陳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學院教授、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律與比較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i]在證券信用交易開始前,投資者只有按證券商所確定的融資融券的保證金標準交足保證金后才能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ii]在證券信用交易開始后,證券商為規避信用風險的產生所確定的維持正常交易的保證金水平。

[iii]參見王躍東:《融資融券業務簡述及對市場的影響分析》

[iv]參見張亦春等:《中國社會信用問題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7頁。

[v]參見吳弘主編:《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法律調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頁。

[vi]參見繆志心:《法律視角下的中國證券信用交易制度構建論》,碩士學位論文,華東政法學院,2005年4月,第4頁。

[vii]參見陳建瑜:《我國開展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問題研究》

[viii]1998年4月1日,經修改的T規則、U規則、X規則開始生效。其中,T規則用來規范經紀人和交易商提供的信用;U規則在1998年4月1日以前僅規范銀行的信用,在1998年4月1日以后,U規則經修改后用來規范銀行、證券商和其他美國的貸款人,同時廢止了G規則;X規則是規范美國公民或相關組織得到來自國外的信用購買或持有美國證券的保證金規則。

[ix]參見任彥:《論我國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碩士學位論文,對外經貿大學,2006年4月,第11頁,第20頁。

[x]該法是在參考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和《1933年銀行法》的基礎上形成并從1954年起正式開始實施的。

[xi]現稱財務省。為簡便起見,下面仍以大藏省為名。

[xii]參見滕必眾、田莉:《證券信用交易的國際比較及其在中國的發展》《,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4年第10期。

[xiii]參見任彥:《論我國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碩士學位論文,對外經貿大學,2006年4月,第11頁,第20頁。

[xiv]參見陳紅《:我國證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選擇與制度規范》《,管理世界》2007年第4期。

融資融券的交易規則范文5

一?中國證券市場對證券信用交易的制度需求

盡管證券信用交易具有雙重性,但我國的現實則是因缺乏做空機制而使投資者被迫“用腳投票”,證券市場既喪失對公司治理的監督作用,又沒有國民經濟“晴雨表”的功能,因此引入證券信用交易制度成為我國證券市場改革與發展的現實選擇?

(一)增強市場流動性,保持價格連續性,平衡證券市場運行機制

理論分析及海外的實踐表明,成熟?有效的證券市場應該是一個做多機制與做空機制相互制衡的市場,并且,這種證券市場本身就具備價格穩定器的作用,證券信用交易制度不僅不會加大市場風險,相反還有助于降低市場風險?這是因為,如果能夠建立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當市場過度投機導致股票價格下跌時,投資者預計股市將上升,就會提前購買股票,增加市場需求,從而托住股價的跌勢;而當價格的上漲過分偏離其投資價值時,空頭就會尋找時機對沖平倉,增大股票的供應,使其不至于過熱?正是由于多空雙方不斷地尋求市場價差套利,使市場趨向帕累托均衡,市場本身便具備了價格穩定器的功能,能夠抑制股市的暴漲暴跌?因此,證券信用交易制度可以增加市場的流動性,保持價格的連續性,平衡價格的短期失調?

(二)規避投資風險,促進機構投資者的發展

我們知道,沒有風險和市場投機的證券交易從來都是不存在的,但并不會因此懷疑證券市場存在與發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正是為了適應不同類型投資者的需要,證券市場才逐漸形成了多種可供選擇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雖然證券信用交易風險較大?不符合風險回避型投資者對交易方式的選擇標準,但它為投資者提供了進行多樣化投資的機會和風險管理的手段,能滿足風險偏好型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和風險偏好?畢竟,證券信用交易能夠使投資者以超出自身所擁有的資金量進行證券交易,甚至可以使其在沒有相應證券的情況下通過從證券公司借入證券來從事證券買賣,投資者手中掌握的資金或證券的數量不再成為制約交易規模的重要因素?這不僅使預期的交易能夠順利進行,而且能夠以較大的杠桿效應獲得用較少資本取得較大利潤的機會,既可通過“股票持倉+賣空”組合規避股價下跌風險?鎖定投資收益,又可通過“股票持倉+融券”組合改善盈利水平,還可以利用融資買空的財務杠桿效應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進而提高投資者抵抗股市中短期波動風險的能力,增強投資者堅持價值型投資理念的信心?

事實上,只要承認不同類型的投資者所產生的市場均衡和功能協調機制對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只要承認證券市場需要風險偏好型的投資者,就不能?更不應該否定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效性?同樣道理,既然管理層一直強調機構投資者對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重要作用,并通過各種制度及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盡可能不斷地擴大合規資金進入股市,就必須考慮其投資工具及交易制度問題?但實際情況是,本就稀少的優質股票隨著證券投資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充凸現投資“瓶頸”,滿倉持股的基金往往因股市綿綿下跌而深陷“流動性陷阱”,大大影響了基金投資的收益?在保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QFII等新增資金快速入市的情況下,機構投資者的博弈及投資理念的一致性進一步加劇了主流熱點籌碼的稀缺性,“羊群效應”不斷被放大,機構投資者重倉股高度集中的市場風險特別突出?在極端情況下,將導致虛高的股價泡沫,損害市場運行效率,使我國股市變得更加脆弱?這決定了我們應從實際出發盡快建立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為機構投資者構筑一個有效的市場避險機制和廣闊的成長空間?

(三)增強證券公司資產的流動性,促進證券公司盈利模式創新,提高證券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證券業是一個資本密集型產業,資產規模直接決定了證券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市場競爭力,而我國現有的融資渠道卻因證券公司自身存在公司治理?盈利模式?風險控制和職業道德方面的缺陷以及政府管制行為,不能滿足證券公司對資金的需求?尤其是2001年6月14日以來我國股市的持續低迷,致使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利潤直線下降,自營?委托理財業務虧損嚴重,南方證券?華夏證券等證券公司以不同的方式被動退出,市場沖擊很大,迫使中央銀行采取多種政策措施對證券公司提供流動性救助資金,并由此引發新的道德風險?

有鑒于此,引入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絕不僅僅是在不影響對相應股票的最終所有權的前提下,借助于保證金空頭交易,盤活證券資產,為證券公司提供一個重要的收入來源,更主要的是通過建立一條通暢的融資融券渠道,變對證券公司的被動救助為證券公司主動去創造市場,改資金救市為制度“救”市,轉變證券業盈利模式,使風險與收益狀況完全取決于證券公司的競爭力,改善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機制,實現對證券公司的綜合治理?

(四)規范地下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引導銀行信貸資金有效流入股市,實現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

從理論上說,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是兩個既相對獨立又緊密相關的金融子系統,而證券信用交易是有效連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進而促進儲蓄向投資有效轉化?實現金融市場均衡發展?釋放金融市場風險的重要渠道和機制?因此,盡管長期以來我們基于金融市場風險管理水平對證券信用交易一味地持排斥和否定態度,《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證券信用交易,政府監管部門則通過各種形式的會議和文件強調證券公司不得為客戶融資融券,并不斷地查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行為?但是,因我國證券市場只能單向做多的交易規則封閉了市場投機正常存在?正當發揮建設作用的活動空間,造成本來可以?而且應當參與投機的投資者被排斥于市場之外?而基于利益與競爭的驅動,銀行信貸資金違規入市?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及向投資者“透支”?“三方協議貸款”始終或明或暗地存在且屢禁不止,并憑借其交易平臺反向做空獲利,使投機步入地下?走向非法,引致我國證券市場向不利于規范化市場制度建設的破壞性方向發展?特別是隨著我國證券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證券公司為了吸引客戶,提高證券買賣業務量,增加傭金收入,往往把對客戶提供信用交易服務作為不正當競爭的重要手段?

這種地下融資融券交易不僅造成我國證券市場投機性過強,而且往往引起證券市場的暴漲暴跌?當監管部門放松監管時,大量資金就會涌入股市,推動股價猛烈上漲,而當加大查處力度時,又會有大量的資金從股市中撤出,導致股市劇烈下跌,并因這類借貸關系屬非法,一旦發生訴訟,雙方權益均不能受法律保護,從而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維持正常的市場秩序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這種狀況說明我國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具有相互滲透的需要和沖動,人為割裂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和矛盾,反而會引發更大的風險和危機?理想的辦法應當是放開對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管制,引入證券信用交易制度,使信貸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成為一種合法?公開?透明?有序的活動,以此避免股市的大起大落,同時利用信用交易的資金和證券流動渠道,變信貸資金流入股市的各種暗道為明渠,規范資本流動,提高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率,緩解和釋放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實現漸進的混業經營制度變遷?

(五)提高證券市場效率,完善宏觀調控,改進證券監管

國內外證券市場的實踐表明,只能做多的交易規則會將擴容與資金承受能力之間的關系人為對立起來,形成一旦加大擴容速度和力度,便擔心市場失血過多,不得不控制發行規模,放慢市場擴容的惡性循環怪圈,市場調控機制拘謹而無奈;相反,做空機制則能夠使股票市場上的供求關系在一個更為動態的過程中實現良性的平衡與互動,不論上行或者下行都會產生獲利機會,雙向操作所具有的自由度令投資獲利空間趨于對稱,完全可以在不影響現有市場格局的條件下,以最低的代價?最小的市場阻力推進IPO股票發行,加大市場擴容速度與力度,使擴容與市場承受能力之間的沖突?發展與穩定之間的矛盾得以統一而兩全?

正是因為缺乏做空機制,新股發行成為我國證券市場運行中的“籠中之虎”和高懸于投資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市場欣欣向榮之際往往是擴容山雨欲來之時,而一旦市場低迷不振,擴容便告平息,管理層只能依靠平衡發行盤子?上市規模?減緩擴容速度和力度的剛性手段進行調控?雖有短期效果,從長期來看卻有非常明顯的副作用,只能成為收效于一時?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計?筆者認為,如果我國證券市場能夠引入做空機制,改變投資者被動單調向上的簡單操作為多元立體化的全方位操作;變暗投機為明投機,讓賣空者去打擊市場中過度投機的行為,使市場本身對惡性炒作產生抑制,實現市場監管市場;變運用行政手段直接調控的剛性模式為間接調控的彈性模式,使制度建設走向成熟規范,提高監管效率?

二?中國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合理設計

客觀分析,我國證券市場引入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首先,隨著我國證券市場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投資者的風險意識不斷強化,自我控制能力日趨提高,為開設證券信用交易提供了理性的市場需求?其次,由于市場化和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基本取向,從根本上結束了過去那種由于監管思路不清晰而陷市場于經常性波動中的被動情況,出現因監管政策變化而導致市場激烈動蕩,甚至逆轉的可能性明顯降低?政府監管的理性化為證券市場穩健運行提供了制度保證,為開展證券信用交易提供了適宜的市場環境?尤其是考慮到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是向著我國證券市場市場化方向邁進的最重要和最基礎的制度建設,能夠形成完善我國證券市場功能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制度基礎,重建市場預期,恢復市場信心,進而從根本上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為我國證券市場引入證券信用交易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和市場條件?

(一)信用交易模式選擇

國際比較研究表明,證券信用交易具有雙重性,因不同國家及地區證券市場完善程度的差異,對證券市場發展具有不同的作用?筆者認為,我國不宜采用證券金融公司主導的集中信用模式作為過渡型制度模式,而是應吸收市場化模式和專業化模式的優點,在把市場化信用交易模式作為總體目標的前提下,將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許可證制度作為過渡模式,嚴格規定股票信用交易主體的市場準入條件,只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新類證券公司才有資格申請從事融資融券業務,同時要建立信用交易資信評估制度,使證券公司增強風險意識,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機制,謹慎選擇客戶,防范違約風險和操作風險,有效承擔信用交易中介功能?

(二)證券資格認定

由于不同股票的質量和價格波動性差異很大,并直接影響到信用交易的風險水平,并不是所有的股票都適合做融資融券交易,需要對其進行資格認定?資格認定權應歸屬證券交易所,應根據股票的市場表現和上市公司的情況隨時修訂具有融資融券資格的股票名單,現階段可以上證50?深證100成分股及掛牌基金作為融資品種?

(三)證券公司信用額度管理

除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外,筆者認為,應通過資本凈值比例管理加強對證券公司的信用額度管理,規定證券公司的最低資本充足率為8%,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的總額與其資本凈值的最高倍率不得超過200%,在單個證券上的融資和融券額分別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的10%和5%?

(四)市場整體信用額度管理

對市場整體信用額度的管理包括對融資保證金比率和融券保證金比率的動態管理兩個方面?借鑒臺灣的經驗,證券公司在融入資金購買證券時,必須繳納60%的保證金,并把購得證券交給商業銀行做抵押?當證券價格下跌導致保證金比率低于60%時,商業銀行將停止向該證券公司繼續融資;當保證金比率低于30%時,商業銀行將通知證券公司補交保證金,否則將強行賣出抵押證券?擔保證券的折扣率與證券的類型有關,政府債券可按10%計算,上市股票應按30%計算?融券保證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證金比率和常規維持率,可分別定為70%和30%,其含義與融資保證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規比率一致?

(五)單只證券信用額度管理

為防止股票被過度融資融券而導致風險增加,應限制單只股票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規定當一只股票的融資融券額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5%時,交易所應停止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當比率下降到18%以下時再恢復交易;當融券額已超過融資額時,也應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復平衡后再重新開始交易?

(六)投資者信用額度管理

首先,規定最低保證金,設定投資者進入證券信用交易的門檻,只允許具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及資信能力的投資者開設信用賬戶從事證券信用交易,并根據投資者的資信狀況設立不同等級的交易限額?其次,考慮到期限過短可能會加大交易的投機性,造成市場的大幅波動,而期限太長又會加劇證券市場的風險,建議以一個季度為期限選擇股票信用交易合約?再次,建立股票信用交易擔保制度?客戶在申請融資時,除了按規定向證券公司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外,還要以融資買進的全部股票作為擔保品進行抵押;同樣,在融券時,應按規定的比率向證券公司繳納一定的保證金,要以融券賣出的全部價款作為擔保品進行抵押,以預防可能的未來風險?此外,建立信用交易的資信評估制度?資信評估機構將把信用賬戶分為良好?預警?惡化三種狀態,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信用交易主體的資信等級?這是準確評價交易主體的資信狀況,授予證券公司信用交易業務的資格和對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的重要依據,以此實現證券信用交易風險的動態控制?

(七)抵押證券的存管

投資者交付證券公司的資金和證券都是對證券公司的擔保物,證券公司應將其分別存入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開立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和在登記結算公司開立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中,保證在第三方機構的有效監控下安全運行?

(八)證券信用交易的監管

考慮到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及其效用的有效發揮是以市場預期機制的形成為前提的,沒有一個合理和有效的預期機制,做空機制可能對市場的正常運行起破壞作用或紊亂作用?要形成有效的預期機制,必須從整體上推進我國證券市場制度的創新,制定與新《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信用交易實時控制規則和業務操作規范文件,使制度約束成為市場運行的常量而非變量?此外,由于市場波動與保證金比例呈同方向變化,保證金比率在證券信用交易中具有杠桿效應,對保證金比例的調控應成為我國證券信用交易監管的有效手段?

參考文獻:

[1]陳曉舜.證券信用交易制度與風險控制[J].證券市場導報,2000,(12):10-20.

[2]謝太峰.關于建立股票信用交易制度的思考[J].財貿經濟,2002,(7):11-14.

[3]黎元奎.建立我國股市融資融券制度的動因分析與模式選擇[J].武漢金融,2004,(5):37-40.

融資融券的交易規則范文6

關鍵詞:融資融券;商業銀行;業務經營;資金融通渠道

文章編號:1003-4625(2008)12-0030-05中圖分類號:F832.33文獻標識碼:A

一、融資融券業務推出的背景

“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交易所上市證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融資融券業務包含了兩層信用關系,一是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二是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

長期以來,由于沒有賣空機制,我國證券市場存在明顯的單邊市特征,這種制度性缺陷導致市場做空力量缺乏,投資者買進股票的力量長期壓倒賣出股票的力量,市場供求長期失衡。另外,盡管我國的各級規則及法律都明確禁止信用交易,但券商和投資者基于利益驅動,地下信用交易屢禁不絕。大量地下信用交易的存在不僅增大了證券市場潛在的風險,也給監管機構的監控帶來很大困難。我國證券市場的單邊市特征和地下金融的現狀迫切需要引入信用交易制度,以完善我國證券交易機制,同時,信用交易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打通我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的資金融通渠道,在銀行、證券公司和投資者之間建立起安全、健康、通暢的資金聯系。

對于融資融券業務,從監管層到券商都籌備已久,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修改了舊證券法中不允許證券公司向客戶進行融資融券的規定后,監管層相繼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關于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關于調整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和《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深交所、上交所也相繼制定了《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

這一系列管理條例和指引的出臺,對融資融券業務的定義、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具備的條件,以及證券公司如何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等細節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也意味著融資融券業務的制度環境日益成熟。在政策面的明確支持鼓勵下,多家創新類證券公司相繼提出了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相關的業務、技術籌備工作也在加緊進行中。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已指日可待。

二、海外成熟證券市場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較及我國信用交易模式的選擇

(一)海外成熟市場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較

融資融券業務是海外證券市場普遍實施的一項成熟交易制度,其證券信用交易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種典型模式:

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典型的市場化融資模式,也被稱為分散授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信用交易高度市場化,對融資融券的資格幾乎沒有特別的限定。在進行信用交易時,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由證券公司直接對其提供信用,當證券公司的資金不足時,通過金融市場融通或拆借取得相應的資金;在證券不足時,可直接從保險基金、投資公司或院校投資基金等長期投資者處融得證券。在分散授信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風險表現為市場主體的業務風險,監管機構只是對運行的規則做出統一的制度安排并監督執行。

二是以日本為代表的專業化的融資模式,也被稱為集中授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證券信用交易的轉融通業務主要由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負責。證券金融公司在證券信用交易中居于壟斷地位,證券公司向投資者融資融券后,若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時自有資金或股票不足,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融通。而證券金融公司可通過短期資金市場、日本銀行和一般商業銀行來籌措資金或股票。這種集中授信模式有明確的層級性,包含“客戶――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大藏省”四個層級,職能分工明確,便于監管。

三是以中國臺灣地區為代表的雙軌制專業化模式。臺灣地區證券信用交易最初承襲了日本的集中信用模式,其信用交易轉融通市場由復華證券金融公司獨家壟斷,在21世紀80年代后,隨著臺灣金融自由化風潮興起及貨幣、外匯和證券市場的迅速開放,當局放寬了對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限制,相繼成立了富邦、環華和安泰證券金融公司,共同經營資金證券轉融通業務,形成了既有壟斷,又相互競爭的市場格局。證券金融公司的股東構成也已從最初的復華證券公司的政府控制,轉變成為由多家銀行、證券公司及其他投資人組成的多元化投資主體。另外,從證券金融公司的經營范圍來看,由于證券公司越來越多地利用貨幣市場的融資工具進行融資,其對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業務的信賴性逐步下降,臺灣當局進一步放寬了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經營范圍,允許其直接為個人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業務。這種雙軌制的授信模式提高了市場化程度和運行效率,同時降低了運作成本,但相比集中授信模式來說,監管層的集中調控力度也相對較弱。

通過對美國、日本、中國臺灣地區信用交易模式的考察和比較,可以發現,證券信用交易完全是為了適應市場的需要而產生的,因而信用交易的模式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經濟發展狀況,金融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的發育程度、社會信用水平、券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和內部控制的水平,以及社會文化習慣等因素。

(二)我國信用交易模式的選擇

關于我國的融資融券信用交易采用何種模式,業界一直爭論頗多,證監會在《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中也未明確說明,但在近期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對券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資金來源和證券來源做了如下規定:“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第五十一條)。”“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自有資金或者證券不足的,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入。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第五十六條)?!?/p>

從上述兩條規定可以看出,在目前情況下,我國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還是不能直接發生資金融通關系,而是必須通過專門設立的證券金融公司,作為外界信用導入的橋梁集中統一向各證券公司提供信用。在信用交易體系中,第一層面為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的信用;當其自有資金或借券來源不足時,轉向證券金融公司融通,此為第二層面;最后,證券金融公司在資金或證券不足時再向各商業銀行、拆借市場借貸,公開市場拆借或進行公開市場操作來獲得其所需的資金和證券,從而使證券市場與外界的貨幣市場有機地聯系起來。這種信用交易制度,有利于主管部門統一、集中地調控證券市場的資金流入量和流出量。

關于證券金融公司的組建原則和經營范圍,目前還無法從公開的資料中得到相應的信息,但從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授信機制的發展歷程和現狀來看,由政府出資設立單一壟斷的證券金融公司無法適應在金融自由化和創新大背景下的證券市場的發展,在信用交易的轉融通市場,必須形成既有明確分工,又相互競爭的市場化格局,才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進業務發展。

三、融資融券相關業務規則解讀

(一)融資融券業務參與主體資格認定

1.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應具備的條件主要有: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的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經證監會認可,并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等。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財務狀況良好、內部管理規范,凈資本水平居于前列的創新試點類券商將優先獲得融資融券業務資格。

2.客戶參與融資融券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客戶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一家證券公司融入資金和證券。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征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及風險偏好。對于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二)融資融券相關機制

1.現金賬戶和信用賬戶分別設立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同時,應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擔保資金賬戶。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應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實現現金交易賬戶和保證金交易賬戶的分立,以便于清算和信用監控機構隨時掌握證券信用狀況。

2.可用于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資格認定

作為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須為經交易所認可的,符合《上海(深圳)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規則》規定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和其他證券。交易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選取并確定標的證券名單并向市場公布。

3.對市場信用額度的管理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融資保證金比例不低于50%,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蛻艟S持擔保比例不低于130%。

券商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及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一定折算率進行折算,其中,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國債折算率不超過95%;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4.對證券機構信用額度的管理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符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對單個客戶的融資和融券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分別按對客戶融資和融券業務規模的10%計算風險準備。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售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自有資金或者證券不足的,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入。

5.對單只股票的信用額度管理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或融券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并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

四、融資融券業務對市場及參與各方的影響分析

(一)融資融券業務的市場效應

1.融資融券交易對于增加股市流動性,活躍交易具有明顯作用。據有關資料顯示,美國和日本的證券信用貸款規模一般低于證券市值的2%,但是信用交易的規模占證券交易金融的比重卻達到16%-20%。而臺灣地區證券融資融券交易的規模則占到總交易量的40%以上。

而在我國現階段推出融資融券業務,受多種因素制約,預計短期內信用交易規模與成熟市場相比會有一定的差距?,F階段我國信用規模的主要限制因素有:一是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主體資格受限,目前僅限于在符合條件的創新類券商中開展,而創新類券商在經紀業務市場所占的交易量份額僅為50%;二是可用于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券種有限,僅限于符合交易所規定的券種;三是券商的轉融通渠道尚未有效打通,目前證券金融公司設立的政策還有待進一步明確,券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僅限于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業務規模受限。

2.融資買空與融券賣空交易對市場波動性水平均沒有顯著影響。海通證券研究人員在對中國臺灣地區融資融券的市場沖擊進行研究①后發現,證券市場中引入信用交易機制后,融資買空與融券賣空交易并未加劇證券市場的整體波動性水平。在信用交易機制引入的同時,若輔之以證券監管部門的適當監管措施(如限制信用交易的開戶年限、交易金額、股票種類、保證金比率、融資融券利息等),信用交易并不會對市場整體波動性水平產生顯著影響。

3.融資及融券保證金率的調整,會對融資融券交易額產生顯著的影響,并進而影響市場整體流動性水平。因此,融資融券業務推出后,保證金率的調整將成為監管層對證券市場進行調控的一項有力工具加以運用和實施。

(二)融資融券業務將催生證券金融公司這一新興金融機構

在目前金融分業經營模式下,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所需的資金和證券,仍不能直接從商業銀行或證券持有人處直接融得,而必須經過證券金融公司進行轉融通。融資融券業務的開展將催生證券金融公司這一新興金融機構,并成為金融分業經營模式下,連接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橋梁。

對海外市場信用交易模式的利弊分析表明,由政府出資設立單一壟斷的證券金融公司無法適應在金融自由化和創新大背景下的證券市場的發展,在信用交易的轉融通市場,必須形成既有明確分工,又相互競爭的市場化格局,才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進業務發展。

因此,未來即將在信用交易市場占有重要地位的證券金融公司,將有可能由各家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其他投資主體共同投資組建,監管層在證券金融公司的組建問題上,可能會對參與投資的主體資格進行嚴格界定和審查,同時,本著審慎監管的原則,控制證券金融公司的總體數量,根據證券市場發展需要,逐步批準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金融公司從事信用轉融通業務。

另外,由于目前融資融券僅限于在創新類券商范圍內發展,這一規定將使其他綜合類和經紀類券商的經紀業務市場份額面臨進一步的萎縮,因此,未來融資融券的政策走向,應以市場公平競爭為原則,通過制度設計,也允許非創新類券商參與融資融券業務。具體來說,可以放開證券金融公司的經營范圍,允許其向非創新類券商的經紀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同時,非創新類券商履行客戶介紹和賬戶監管職能,并從中獲取一定的傭金收入。

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和融資融券業務推進的狀況,未來證券金融公司的組建和業務開展可能會采取如下的分階段逐步開放的路徑:第一步,由符合監管層要求的商業銀行、券商、保險公司及其他投資主體參與組建3-5家證券金融公司,業務范圍限制在為有融資融券資格的券商提供信用轉融通服務;第二步,允許證券金融公司向所有券商和機構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第三步,允許沒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券商證券金融公司與投資者的信用融通業務,券商履行客戶介紹和賬戶監管職能,并從中獲取手續費收入。

(三)融資融券業務對市場各參與主體的影響

1.對證券公司的影響

(1)有利于為證券公司提供新的盈利模式,促進經營模式轉型。

證券公司通過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從中獲取利息收入和手續費收入,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另外,信用交易可以使投資者進行雙向交易,改變原來證券經紀業務只在牛市中賺錢,而在熊市中交易量稀薄,收入急劇減少的情況,使證券經紀業務收入能夠保持一個相對穩定的水平。

(2)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將增加券商的融資渠道。

目前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來源渠道除了增資擴股和發行金融債券外,僅限于銀行間同業拆借、股票質押貸款、國債回購等有限的融資手段,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使得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轉融通交易從證券金融公司中融得資金和證券,拓寬融資渠道。

(3)獲得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券商的市場占有率將進一步擴大,形成強者恒強的局面。

目前允許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券商僅限于符合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創新類券商。根據中國銀行業協會數據顯示,2007年,全國證券市場股票、基金、權證、債券的總交易額為986454.3億元,而其中,22家創新類券商的交易總額達到493492.1億元,占市場交易總額的50%。融資融券業務推出后,將引發有信用交易需求的客戶向有業務經營資格的券商轉移,經紀業務將進一步向創新類券商集中,以經紀業務為主要業務的經紀類券商和綜合類券商的經紀業務市場空間將進一步被壓縮,形成強者恒強的局面。

2.對投資者的影響

(1)融資融券業務推出將為投資者提供合法的資金融通渠道。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這一規定,人為割斷了商業銀行與證券市場的資金借貸聯系。投資者需要融資,只能通過地下信用交易,如透支、“三方協議存款”、改變銀行貸款用途等方式來實現。地下信用交易的大量存在,一是增加了銀行和券商的信用風險,二是銀行、券商和投資者的權益不能得到法律保護,三是監管層每一次對違規資金入市的查處都會帶來股市的振蕩。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將為投資者提供合法的資金證券融通渠道,同時,保證金交易規則的設定也能使券商的信用風險得到有效的控制。

(2)為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投資機會和風險回避手段,但信用交易的引入也有可能在放大交易能力的同時放大風險。

在沒有證券信用交易制度下,投資者只能做多才能獲得投資收益。在熊市中,投資者除了暫時退出市場外,沒有任何風險回避的手段。證券信用交易使投資者既能做多,也能做空,不但多了一個投資選擇以贏利的機會,而且在遭遇熊市時,投資者可以做空以回避風險。

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可使投資者獲得超過自有資金一定額度的資金或股票從事交易,利用較少的資本來獲取較大的利潤,但信用交易的本身在放大收益的同時也放大了風險。

3.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1)增加銀行的資金存管和清算業務。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這在一定程度上將增加銀行的資金存管和清算業務。

(2)資金轉融通業務將為銀行提供新的業務機會和利潤增長點。

商業銀行未來可能通過參股證券金融公司介入信用交易的轉融通業務,獲得穩定的投資回報,另外,與證券金融公司之間的資金融通業務,也為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提供了風險可控,收益可觀的渠道,并實現資產和負債的合理匹配。

五、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

面對融資融券業務推出對金融市場格局產生的重大變化,作為市場參與主體的商業銀行,應早做規劃,積極應對,爭取在市場格局的變動中,進一步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尋找和發現新的業務創新機會和利潤增長點。

(一)密切關注有關證券金融公司組建的政策動態,積極尋求介入機會

證券金融公司的產生將成為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之間資金融通的主要渠道,因此,將對同業業務的市場格局產生重大影響,對此,商業銀行應當予以密切關注。

1.參與證券金融公司的組建。從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的證券金融公司的組建模式來看,商業銀行均參與其中,并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未來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組建將離不開商業銀行的參與,因此,商業銀行應加強對證券金融公司組建的政策動態的研究和跟蹤,積極尋求可介入的機會。

2.調整資金運用策略,應對同業拆借市場格局變動。證券金融公司的產生將會對現有的同業拆借格局產生一定的影響,銀行資金可通過證券金融公司融入證券公司,未來同業拆借市場上的一部分券商授信業務將有可能轉由證券金融公司來完成。為此,商業銀行應適時在資金運用安排上做相應的調整。

(二)積極應對融資融券業務開展帶來的第三方存管業務格局變化

投資者與券商開展融資融券交易,必須在該券商開戶并交易半年以上,且只能和一家券商開展融資融券交易。而融資融券試點券商僅限于符合規定的創新類券商,因此融資融券推出后,有信用交易需求的客戶必然會將證券賬戶轉移到有業務資格的券商處,這將引發證券經紀業務進一步向大型創新類券商集中,無業務資格的中小型券商將無法避免此類客戶的流失。

由證券賬戶的遷移所帶來的第三方存管賬戶的遷移將對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產生影響,對此,商業銀行應引起重視,加強對有信用交易需求的第三方存管客戶的營銷,避免市場格局變動引發的客戶和資金流失。

(三)在理財產品設計中引入信用交易機制,提高理財資金的收益水平

融資融券業務開展后,提供信用交易的機構能為新股發行上市提供融資支持,使機構和一般投資人獲得所需要的資金,從而在一個低風險的水平上,保證發行的成功。

而目前商業銀行理財系列產品中直接投資于證券市場的理財產品主要是與信托公司合作的新股申購信托理財產品,在融資融券業務推出后,可以嘗試在新股申購時引入信用交易機制,以所認購的新股作為擔保品進行融資,以擴大新股申購的資金規模,提高理財資金的收益水平。

參考文獻:

[1]陳建瑜.我國開展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問題研究,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研究報告[Z].2004.

[2]鄧蘭松,陳道江.證券金融公司:制度分析與模式設計[J].上海經濟研究,2004,(7).

[3]巴曙松等.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的比較研究[J].杭州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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