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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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字】國土資源;規劃;措施

中圖分類號:G32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國土資源(territorial resources)是指在一個國家領土范圍內,所包含的所有資源(社會資源、自然資源、經濟資源等)。國土資源按照存在形式的不同,分為土地資源、礦物資源、水資源、生物資源、海洋資源等等。國土資源是一個國家及其居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對整體國民經濟協調、持續發展有巨大影響,為進一步提高國民經濟協調、持續發展的水平,加強國土資源的規劃管理研究有極其重要的意義[1]。

1.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必要性

國土資源是社會持續發展的基礎,合理地規劃管理國土資源尤為重要。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是指在保護國土資源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開發與利用,以便促進社會、環境、資源、人口及經濟的協調發展。

國土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土地保障,通過合理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有利于人類生存環境的調節,中國屬于人口大國,如若國土資源沒能得到合理的規劃及管理,社會將會陷入一片混亂,且直接影響到人類的生存問題。因此,只有進行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才能保證社會各方面的協調發展。

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有利于提高國民經濟水平,帶動整個國家經濟的迅速發展。國家利用資源優勢對天然礦產資源進行開采,充分利用礦產資源帶動經濟增長。只有進行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才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性發展。

2.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現狀及問題

2.1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也緊跟社會發展的腳步不斷進行改善,相關的國土資源相關法律不斷的出臺及更新,這其中就包括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從傳統的計劃分散管理,改進到目前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統一集中管理。目前,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始終與國土資源的開采利用方面存在很多的矛盾。比如,耕地保護和建設用地之間的矛盾;國家征用土地建設與園林保護間存在的矛盾。這些矛盾都會導致資源利用、分配的不平衡,進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受到影響。

2.2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2.1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體系較落后

中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起步比較晚,同時發展也比較緩慢,因此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制度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尤其是陳舊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體系在現代科學發展觀的嚴格要求下還存在許多問題。由于國土資源體系的落后,導致國土資源難以實現市場的優化配置,違法、違規的用地、亂開采資源的現象層出不窮。沒有一個完善、先進的體系,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中監察力度也難以提升;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方法、措施也相對落后,直接制約中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2.2.2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相關法規不夠完善

與國外發達國家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水平相比,中國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不僅體系比較落后,且發展也不平衡。由于國家對國土資源規劃的重視度還不夠高,因此有關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制定還不夠完善。即使制定了與其相關的《國家國土綱要》、《國土規劃編制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及要求,只是對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作了簡單說明及初步規劃[2]。沒有實際操作性的法律法規,對于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及措施。這種不夠完善的法律法規,對于中國政府征用土地與農民耕地件的矛盾沖突、建設經濟開發區用地與居民住宅拆遷等問題,沒有實際性的明確規范,進而導致一些沖突事件的發生。目前中國還未建立完善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法規,因此,國土資源在市場經濟中仍然沒有得到合理的優化配置,且經常因此引發各種社會矛盾。

2.2.3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實施力度不夠

在國土資源規劃化管理中,具體實施階段是最關鍵的,但在中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中,實施的力度仍然比較薄弱[3]。城市、農村、城鎮的國土資源開發都顯得極度不平衡。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相關職能部門未能做到國土資源統籌性的規劃,及資源開采,利用實施過程中沒有進行的嚴格監督控制。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實施力度的薄弱,導致一些城市經濟開發區建設肆意地破壞農業耕地及自然環境保護區等等。除此之外,一些礦產開發商也會利用國土資源在規劃管理中,監控方面的不足來進行違法違規開采,導致水土流失、山體崩塌,泥石流等現象發生。因此,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實施力度的薄弱,導致資源利用開發是不合理、不健康,一些可控性的自然災害頻頻發生,后果不堪設想。

3.加強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措施

3.1 創新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體系

針對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體系的落后情況,創新和改進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體系,對國土資源的持續開發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國家在進行國土資源體系的建設時,應結合社會、經濟、資源、人口等多方面的實際情況,建立一套完善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體系。比如,目前面臨自然災害頻發的現象,應對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中的災害預測、防治體系進行創新與改進。對于土地、礦產資源的亂開采現象,應該對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監控體系進行完善,以便更好地進行資源合理利用方面的監控管理。

3.2 完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國土資源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在社會發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國土資源的規劃管理必須在法律的嚴格監控保護范圍內進行。國土資源的相關法律法規是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合理、有序進行的保障。逐步完善礦產、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方面開發利用及保護的法律法規,可以加強國土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國家應該對國土資源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國土規劃法》、《國土規劃編制辦法》等進行修訂,確保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及保護有法可依。同時在修訂和改進國土資源相關法律法規時,還可以吸收國外先進的相關法規制度,結合本國國土資源情況,科學地完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對更好地進行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提供基礎性的法律支持。

3.3加強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實施力度

國土資源的規劃管理關系著社會各方面的持續發展,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載體。因此,應結合政府和人民的力量加強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提升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力。在城鄉統籌發展規劃、經濟開發建設、自然環境保護區建設等方面,加強規劃管理的實施力度。比如在資源開采、土地建設時,應該以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準則,科學合理地加強強制力實施的力度。

另外,在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監控方面,作為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執法監控機關,應積極履行國土資源管理的監控職能,加強監管力度。對于一些亂開采、強建設的開發商及破壞自然環境的組織或個人予以強力的監管、懲治。在提升監控力度方面,國家還可以賦予公民監督的權力,利用民眾參與的力量,科學、有序地進行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還可以減少社會矛盾及沖突事件的發生。

4.結束語

面臨21世紀經濟市場化、資源全球化的挑戰,有效地進行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提升經濟發展水平,是社會持續發展與進步的基礎。要做到科學、有效地進行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必須建立先進的管理體系、完善的法律法規并加強實施管理的力度。通過這些方面的改進,更好地處理國土資源開采、土地征用、環境保護之間的各種矛盾。加強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促進資源與經濟以互利共贏的方式協同發展,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1]盧孝忠.國土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幾點思考[J].科技致富向導,2011,8(22):149-152.

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范文2

全國土地日

市國土局:

根據XX市國土局《關于轉發開展第15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精神,現將我局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情況匯報如下: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按照省、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求,我局黨組高度重視,認真準備,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和部署開展宣傳活動的內容和具體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長為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此次宣傳工作。并行文下發《關于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文件到全縣各鄉鎮土管所,要求認真開展緊扣主題、講求實效、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二、宣傳活動形式多樣

(一)我局從6月20日起就開始到全縣各鄉鎮督促和指導宣傳工作,并根據各鄉鎮實際情況,本著求真務實的精神,在所轄區的繁華地段、集貿區、村莊交通道張貼和懸掛宣傳標語。部分鄉鎮土管所還組織召開了群眾座談會和村級土地信息員聯席會等,充分宣傳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關規定,在建制鎮還設立“6.25”土地日宣傳咨詢臺,接受群眾的咨詢、做好解釋工作。

(二)為了使我縣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個新的臺階,我局以“6.25”土地日為契機,一是及時編印了《國土資源管理法規宣傳手冊》500余冊,分別贈送給縣委、縣政府、人大、政協、縣直各單位、各鄉鎮主要領導,使領導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時印發了旌德縣第15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材料,重點宣傳了“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農轉用報批手續,什么是建設用地、宅基地的審批,鄉鎮企業建設怎樣用地”等內容。三是在縣城繁華地段設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規及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咨詢臺,發放宣傳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詢70余人次,宣傳展板8塊。四是在縣城梓山廣場、西馬路、和平路懸掛了“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科學發展”等土地日宣傳標語。五是集中3天時間利用宣傳車到全縣10個鄉鎮及縣城主要街道來回循環播放有關土地法律法規知識,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重要決策性文件。六是通過旌德移動公司發送手機短信,“土地日”宣傳標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亂占耕地現象”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經濟長足發展”。七是通過旌德縣電視臺在黃金時間播放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專題片,并在播放贊助電視劇的時間內播放滾動字幕廣泛向人民群眾宣傳。八是為進一步暢通法律法規宣傳渠道,擴大宣傳面,我局還在網站上將所有行政法規、國土資源法規、政策,各項制度,涉及與老百姓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公開的內容公開,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可以點擊查詢。確保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們對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這一基本國策的法律意識。

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范文3

一、工作目標

工作組的工作:1.使非采群眾進一步了解有關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停止非采行為;2.增強廣大群眾耕地保護意識,勸導群眾不得擅自改變耕地用途,不得擅自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金;3.增強環境保護意識,維護好我縣青山綠水。

二、工作時間

自年3月1日至3月31日,為期一個月。

三、組織保障

為確保派駐工作組取得實效,強化工作協調,決定成立派駐禁止采金采砂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四、工作方式及步驟

(一)宣傳發動。于年3月1日在鵝湖鎮召開動員大會,動員部署派駐工作。同時,由整治辦牽頭,在全縣組織開展一次聲勢浩大的宣傳活動。

(二)宣講政策,調查摸底。從年3月1日至年3月15日,時間十五天。

通過走村入戶,向群眾特別是非采人員宣講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調查了解非采人員情況及農戶出租耕地情況,勸導非采人員停止非采行為,恢復采挖點原貌,現有采挖設備自行作相應處置。對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金采砂的農戶進行政策宣講,勸導其停止非法出租行為。

(三)舉辦學習班。從年3月16日至年3月17日,時間2天。

由有關鄉鎮組織,工作組組織人員授課,將所在鄉鎮非采人員全部集中組織一次學習,重點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同時表明政府狠抓非法采金采砂的態度,學習班各工作組組長和鄉鎮黨委書記作主旨講話。通過學習,了解政策,督促其自覺停止非采行為,學習班結束后,原從事非采人員要與鄉鎮政府簽訂停止非采責任狀,明確不再從事非采,明確非法采金設備(挖機、滾筒)自行處置時限。

(四)總結清理。從年3月18日至年3月31日,時間十三天。

各工作組對階段工作進行跟蹤清理,對非采人員的采挖設備自行處置情況逐戶跟蹤登記,對采挖點恢復原貌情況逐點現場勘察登記。對未落實到位的,對非采人員及非采設備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同時,全面總結下一個月的工作,對下步工作提出建議。

五、相關要求

(一)本次各工作組所抽調人員必須全力以赴,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

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范文4

歷年曝光的重大土地違法案件集中反映出這樣一個問題:發案時沒有得到及時舉報或制止。許多違法案件往往土地部門發現時為時已晚,違法已是既成事實,處罰起來,違法單位要承受很大損失,同時也給土地執法增加了難度。目前各地都建立了村級土地協管員組織,照理說有些違法案件在萌芽狀態就可以及時制止,但由于村級土地協管組織制度不完善,缺乏統一管理機制,未能充分發揮其真正作用,形同虛設,不能及時發現或發現后不及時向土地部門報告,導致貽誤了制止違法行為的良好時機。如何做好農村土地協管組織的管理,充分發揮他們的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對于土地執法工作至關重要。

首先,應明確村級專職土地協管員的工作職責。具體應該包含以下內容:宣傳土地、村莊規劃建設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土地部門做好對基本農田、耕地的管理,勸阻并及時向國土資源所、村鎮建設站、環保部門報告違法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等行為;協助土地部門做好所轄村日常用地檢查、監督、調處等工作;協助土地部門做好個人建房、用地、規劃、農村土地登記發證、征地等與國土資源管理、村鎮建設相關的工作等。

其次,嚴格選派專職土地協管員。一般每一行政村應配備一名專職土地協管員。配備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公開競聘。土地協管員的選擇原則上采取自愿報名,公開競聘的方法。首先是對招聘土地協管員的人數、條件、責任、待遇進行張榜公布,在規定時間內報名;其次是由村兩委班子、村民小組召開會議,根據報名人員的條件進行綜合評價,逐個篩選,對選定的土地協管員張榜公布,并報鄉鎮政府批準,在縣國土局備案;二是組織確定,由村民或村兩委推薦確定土地協管員,選定后征求本人意見,本人同意后張榜公布,報上級批準、備案即可上崗;三是村干部兼職,土地協管員工作直接由村兩委干部兼職,村干部平時輪流進行土地巡查,同樣也須報鄉鎮批準,到縣國土局備案。

再次,要加強對專職土地協管員的責任管理。一是加強培訓,嚴格上崗制度。縣國土局負責對專職土地協管員的業務培訓,一般每年不少于兩次。培訓內容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現行政策等,考核合格后發給上崗證,方可上崗。二是簽訂責任狀,加強對協管員的監管。縣土地保護領導小組與各行政村協管員簽訂土地保護管理責任書,由村干部或鄉鎮國土員對其工作進行日常監督。三是加強對協管員的日??己?。由各國土中心所會同鄉鎮政府、村兩委干部、村民代表組成考核組,對本轄區協管員工作進行考核??己私M按《專職土地協管員管護責任》和《專職土地協管員考核辦法》進行臺賬記錄查看,現場踏勘,結合平時的監管、抽查情況進行綜合測評。測評后報縣土地保護管理辦公室進行抽查考核,最終確定考核得分和意見。對等不稱職的協管員要及時更換,對工作表現好的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農民集中居?。煌恋刎敭a權益侵害;原因分析;解決路徑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7-0079-02

“農民集中居住”,其本質是通過農村宅基地復墾與農民集中居住而進行的一種土地發展權轉移,涉及到國家、地方政府和被拆遷農民三者的切身利益。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集約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農民生活、生產環境,加快農村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產業化的進程,但是在實施過程中,許多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從自身利益考慮,以簡單行政命令代替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沒有充分考慮農民的意愿,強行的、違規的“集中居住”行為不僅反映出地方政府在新農村建設規劃中存在的若干不良傾向,還侵害了農民在土地上的財產權益,造成很多隱患。本文試從農民集中居住政策推行對農民土地財產權益侵害的現狀分析、原因論證、對策探索等角度探尋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的合理路徑。

一、現狀概述

近年來,隨著農村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勞動力大量向城市涌入,土地發展權流轉推進速度明顯加快,但存在不少違背農民意愿、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有些地方政府利用農民維權意識淡薄、法律知識匱乏的弱點,通過私下與農民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或半強制地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按較低的補償標準支付補償費獲取土地后,又高價賣出,既損害農民合法的土地財產權益,又無形中造成農民間接財產損失,即農民需支付更高價購買新房,損害事實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剝奪農民宅基地缺乏法律依據

我國《物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彪m然依據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是農村宅基地的繼承、轉讓和抵押已成為實踐中不斷發展的客觀事實。長久以來,在民間就一直有宅基地繼承的傳統,因此廣大農民早已習慣于把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看作自己的私有財產。事實上,國家也正通過相關法律的制定來進一步保障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民土地財產權利。而在政策推行過程中,政府往往只對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積給予安置補償,對宅基地本身則不予補償或補償很少,這就嚴重侵犯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依據法律既然國家不是農村宅基地所有權的主體,就不應享有對其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除非是為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現實生活中,大多數政府推行集中居住都是出于自身經濟利益、政績利益考量,因此,其處分宅基地的行為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據。

(二)難以解決集中居住區的產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由于集中居住區樓房多建在承包地上,農民就無法獲得“集體土地使用證”,甚至這些房屋的合法性都存在問題,農民在“被上樓”過程中失去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的使用權,新搬進的樓房又無法取得合法的產權,農民得到依法規劃的居住用地的合法權利未得到充分保障,財產權受到嚴重侵犯。

(三)事后補償機制致農民經濟利益受損

雖然各地農民集中居住后的居住形式不一,但在政府直接的拆遷補償上卻存在類似的問題,即大多數采取對原房屋與宅基地實行一次性現金補償,而實際補償額往往不能夠購買集中居住地新房,且新房面積很小,令部分農民覺得得不償失?!罢負Q房”實際上是農民以具有獨立產權的宅基地換取沒有產權的住宅。因此,單純地以擁有獨立宅基地的房產換取沒有獨立宅基地的房產對于農民是利益損失。況且,農民擁有宅基地,可以自由從事生產,種植蔬果、蔬菜,豐衣足食,農民“上樓”后,無法繼續務農,由于又缺乏二三產業的扶持,農民失去重要的收入來源——土地,農民收入不會立即提升,水果、蔬菜都要去買,生活成本大大增加,與農民不穩定的收入存在沖突,又使得農民遭受巨大的間接經濟損失。

二、農民土地財產權益侵害現象的原因分析

農民集中居住政策對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利用土地資源、集約基礎設施以及推進新農村建設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但由于其中涉及到包括農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乃至地產開發商等多方利益,且多方利益互相斗爭,農民這一處在斗爭鎖鏈最弱一環的群體,其利益必然會遭到嚴重侵害。其具體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城市建設用地指標緊缺

我國現在正處于這樣一種矛盾狀態中:一方面,政府要加快城市化建設和推進現代化,這意味著需要大量的城市建設用地來促進工業、商業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和居住區,另一方面又必須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我國目前耕地數量已經逼近18億畝,使得政府在征用農用土地時需慎之又慎。據調查顯示,許多農民工在城市打工積攢了一些錢,因為不能在城市安家,首要的選擇是回到自己的村莊或集鎮建房,以縣為單位來計算,每年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主要是農民建房)至少是城鎮新增建設用地的10倍以上,城市建設用地指標緊缺,耕地的18億畝紅線又不能突破,于是利益的相關者都把目光瞄向了農民宅基地,以至于在推行農民集中居住過程中出現了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遭到嚴重侵犯的現象。

(二)地方政府自身利益考量

毫無疑問,農民集中居住過程中,從資源利用和改善民生的角度來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被集中居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同時有利益就有沖突,三者在具體利益分配的過程中難免也會產生沖突,地方政府作為政策的直接執行者,有時為了自身利益,就必然會侵犯到農民的相關財產權益。

在推行農民集中居住過程中,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與被集中農民的利益產生沖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對宅基地和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上,地方政府并沒有考慮農戶的實際生活狀況,使得農戶的生活水準急劇下降和惡化;第二,在土地增值收益上,農民的利益被剝奪。

除了合法推行農民集中居住政策以外,有時地方政府為了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開始以集約利用土地為名,不顧當地的實際情況,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推行農民集中居住政策,然后將集約到的農民宅基地置換為建設用地指標,甚或以市場價值出售,獲利頗豐;還有的地方政府為了取得舊村改造、新村建設的斐然政績,因此便不顧當地是否已經具備集中居住的條件而強制推行,而這顯然違背了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

地方政府在對自身利益考量的情形下,在政策執行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異化,以致于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中央出臺的相關政策與規定無疑是為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的,然而,正如亞里士多德關于“法治”的解釋,其包括兩層含義:制定出的法律是良好的,并且,良好的法律要得到普遍的施行。同理,光有中央良好的政策是遠遠不夠的,政策制定出來就要不折不扣地施行,不能將之束之高閣,“說一套,做一套”。中央文件之所以不能很好地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關鍵是地方的不執行,而農民又不熟悉文件,這樣在信息不對稱的狀況下,吃虧的必定是農民。

(三)農民維權意識不強

政府面對的群體是弱勢的農民,他們文化程度不高,公民的主體意識不強,長期以來便形成了“惟命是從”的習慣,對于政府的政策,無條件執行,即使有怨言、有不滿,大多都找不到合適的途徑去發泄,當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通常采取極端的方式解決,或大吵大鬧,或忍氣吞聲,不會理智地付諸法律。這也與這一群體的文化特征有關,他們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淡薄,維權意識更是缺乏,不懂得用法律武器合理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筆者在與農民訪談的過程中發現,多數還算富裕的農民是覺得對政府失望,覺得就算控告政府,也只是“雞蛋碰石頭”——徒勞無益,與其多次碰壁,不如忍氣吞聲,花錢買省心。而集中居住后,那些無力購置新房或者難以承受集中居住后生活成本的增加的農民,更多的也只是埋怨、責怪。

三、農民土地財產權利侵害現象的解決路徑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并沒有法律法規詳細規定農民集中居住的相關問題,而僅有《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有關于征收土地的補償問題的概括式規定,此外,江蘇省有一些零星規定和政府通知、意見,規范層次太低且缺乏系統的法律規定和嚴格的責任要求,可操作性差。農用地補償尚有《土地管理法》等予以規定,宅基地的補償則幾乎沒有法律法規可以參照,這一塊的空白還亟需填補。建議國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農民宅基地以完整的物權,同時規定宅基地進入市場的流轉辦法,打破宅基地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中轉移的限制,確保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農民是我國最重要同時也是最薄弱的群體,其土地財產權益是推行集中居住政策過程中必須首要考慮的因素。農民集中居住政策在江蘇已推行近12年,在全國各地也有多個省市實行,且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也會持續進行,出臺相關具體的法律或法規對其進行調整已是刻不容緩的事實。政府需要有這樣一部法律法規來規制其權力行使,防止出現如前文所述執行異化導致農民土地財產權益受損的情形發生;農民更需要這樣一部法律來保障其權利,在權利受到侵害時能指導其尋求司法救濟。

(二)完善監督機制

為了保證地方上在實行“農民集中居住”對省政府的相關法律規定能夠貫徹施行,應該完善推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機制,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的基礎上,地方政府應接受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被集中農民的監督。有學者建議,地方政府的相關補償措施應該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行,而且省人民政府應該派遣專職官員到被征地地區監督,確保按有關措施得到貫徹施行。

(三)加強農民法律維權意識

農民的權益不僅需要政府來保護,更需要農民發揮主觀能動作用,舉起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快迅速有效地找到救濟的途徑,從目前狀況來看,農民的法律維權意識亟待加強,而引領農民樹立維權意識則主要靠加大宣傳力度來實現,可以采取以下具體措施:第一,制作一些固定的法制標語、橫幅、宣傳板等;第二,下發免費的法律知識手冊,運用漫畫的形式讓農民快速學習法律知識;第三,創建一些縣法制培訓中心、鄉鎮分校、村內小組學習室等,讓基層干部和農民隨時隨地了解法律,還可以鼓勵大學生成立志愿服務隊伍,下鄉或進集中居住社區宣傳普法。

除此以外,政府也要加強與農民的溝通工作,深入貫徹國家政策,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推廣先進有效的維權模式,借鑒有益于農民維權的經驗,并完善維權機制,提高維權效率也是非常重要的。

四、結語

中國“三農”問題,沉疴已久。我們的調研微不足道,當然難以撼動復雜的利益格局,而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住房問題,除了嚴肅認真的考察、調研,更需要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完善監督機制,建立事后補償機制以及增強農民維權意識等。

參考文獻:

[1]鄭風田,傅晉華.農民集中居住:現狀、問題與對策[J].農業經濟問題,2007,(9).

[2]張穎舉.農民集中居住的利益沖突與協調機制構建[J].理論導刊,2011,(10).

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土地復墾條例;新變化

土地復墾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生產建設和生態環境破壞的必然產物。它涉及生態、環境、法學等多門學科,而且土地復墾的過程也是恢復生態系統、保護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的過程[1]。由于土地復墾工作的綜合性特點,復墾過程需要多方向同時治理,以達到綜合治理的效果。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制度體系顯得尤為重要。20世紀70年代后期,世界各國相繼制定了專門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土地復墾規劃內容、驗收標準、復墾資金來源、各政府部門的職責及復墾技術作了詳細的規劃[2]。由于其完整的規劃體系及嚴格的執行制度使得大多數發達國家土地復墾率達到50%~80%左右[3]。我國土地復墾工作起步相對較晚,為了加強土地復墾工作的開展,國務院于1988年制定了《土地復墾規定》(簡稱《規定》),由于相關規定的不健全,使得我國平均土地復墾率低于20%,有的地方甚至不足10%,這些都與我國“建設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目標相背離。

1 我國《土地復墾條例》新的變化

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建設占用耕地需求不斷增大,然而實踐過程中經濟建設損毀和環境破壞土地嚴重,為了使土地復墾工作順利進行必須加大資金投入、明確復墾義務人和加強公眾參與力度,于是原有的《土地復墾規定》必須加以修改[4]。經過多年的論證分析,2011年3月5日,正式頒布實施了《土地復墾條例》,遵循原《規定》合理部分的同時,修改和增加了相應的條例,使其更能夠符合現今中國的土地發展狀況,并在2012年12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明確了詳細的實施細則。首先對《土地復墾條例》新的變化作如下總結:

1.1 定義的變更 《土地復墾條例》第2條對土地復墾的概念進行了重新的定義:本條例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以及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或者恢復生態的活動[5]。相對與《規定》中的定義而言,增加了歷史遺留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地的整治,同時要達到恢復土地的生態活動能力的目標。增加了復墾土地的類型,擴大了復墾土地的面積,由簡單的強調破壞土地的恢復上升到生態修復,在原有的經濟效益的基礎上增加了土地復墾工作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增加土地復墾范圍的同時提升了復墾的宗旨。

1.2 強化了土地復墾責任主體 《土地復墾條例》規定,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生產建設損毀土地的土地復墾義務責任人由造成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同時復墾義務人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落實復墾費用、實施土地復墾工程和投資預算、報告有關情況,并對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給于處罰,同時對在土地復墾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于表彰或者獎勵?!稐l例》中對歷史遺留廢棄地和自然災害毀損地能夠復墾的,首次提出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復墾,有效明確了這部分損毀土地的責任主體。

1.3 加強了土地復墾監督管理體制 《土地復墾條例》把土地復墾方案作為申請工礦用地或建設用的必要程序,同時也是監督復墾義務人履行復墾義務的重要依據和手段。規定中指出,在申請建設用地等使用權前必須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未按要求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或者方案不符合要求時,不得頒發采礦用地許可證或不得批準建設用地。對于土地復墾工程建設費用應設置專項土地復墾資金,并將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資金的使用要按照土地復墾方案規劃中提取。同時相關主管部門應督促復墾目標在規定的時間保質保量的完成,如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質量不達標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土地復墾費,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使監督管理部門起到應有的作用。

1.4 支持土地復墾科研創新,明確法律責任 國家鼓勵并且支持與土地復墾相關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特別是對于歷史遺留和自然損毀地,其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明確,應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利益主體投資和政府的資金投入等多種籌集資金的渠道。這樣既落實了土地復墾義務,又激勵了社會投資主體及地方政府的參與,同時使土地權利人獲取應有的利益?!稐l例》中首次規定了國家監管人員不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不按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繳納復墾費用、非法使用復墾資金等根據情況不同給予不同形式的懲罰,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2 《土地復墾條例》存在的不足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現《條例》相對以前的《法規》,從基本概念到資金管理形式、公眾參與的鼓勵方式、政府的監督機制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上都更有針對性、更全面完善。這對于現今我國土地復墾現狀有很大的作用,對相關法律體系的完善更加明確,為了保證土地復墾的有效實施所頒布的《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也明確細化了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和歷史遺留地與自然災害損毀地的土地復墾方案的目標、任務、生產建設過程中應遵循的原則、土地復墾專項規劃的內容、復墾驗收原則、土地復墾激勵措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等。對于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提供了有效的依據和重要的指導。但是相對我國土地復墾工作的復雜、長期性,《條例》并未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土地復墾法律體系的現狀,現存的很多實際問題也需要解決。

2.1 我國土地復墾法律體系不完善 雖然現行的很多法律法規中都相應的對土地復墾有初步的定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七十四條和七十五條規定對破壞土地應進行復墾,對不履行義務者給于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第十八條、二十八條、四十一條和四十四條作出了同上類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第十七條和三十一條對采礦權人應履行的義務作出了詳細描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對損毀的土地資源的恢復、治理辦法、資金籌措方式等都有不同形式的規定;還有比較廣泛的地方性規章或規定都為土地復墾工作提供了相應的依據。但是,在這么多不同形式的法規中,除《土地復墾條例》比較全局性的針對土地復墾項目制定外,并沒有專門的土地復墾法律,不同的損毀土地復墾只是零星的出現在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這些法規對土地復墾的規定相對比較簡單,隨著經濟建設的增大,用地需求的緊缺,使得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不能在較高層次解決土地復墾問題。地方性的規章沒有深入實踐,未能依據不同地區地質、地形條件、采礦用地規模等出臺相應的復墾規章。這些都說明我國土地復墾法律體系的不完善性。

2.2 專門的土地復墾管理機構缺乏 土地復墾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因此需要有專門的管理機構來執行此項工作,但我國到目前為止并未設置此類型的專業機構,相關工作基本都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的耕地保護部門負責。由于土地復墾涉及的學科較多、領域比較廣,使得單一部門開展工作時相對比較困難,一是缺乏專業性和技術指導,二是與其他相關學科領域的協調機制較弱,最終導致土地復墾工作開展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和低效性。

2.3 土地復墾法規缺乏針對性 我國土地面積較大,地形比較復雜。而政府并未針對不同地區出臺不同性質的土地復墾法規,如西北地區水資源短缺,氣候惡劣;礦山開采地區荒漠化嚴重,存在一定的地質災害等,這些都沒有很好的土地復墾技術支持,這與我國在土地復墾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方面的不足有關,這些都使現存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顯得很“脆弱”。

2.4 公眾參與形式缺乏多樣性 雖然《土地復墾條例》中規定了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但是具體的參與形式、程序并未明確規定,使得公眾并未參與決策過程、參與功能并不明顯,缺乏群眾基礎。

3 結束語

面對目前我國嚴重的人地矛盾問題的嚴重性,土地復墾是解決用地不足的有效手段,同時對保護土地也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體系,加大土地復墾工作的資金投入,研究先進的復墾技術,加強政府的管理機制,鼓勵公眾的參與力度變得尤為重要。

近年來,雖然我國已形成一些比較成熟的復墾方法和技術,但由于土地復墾工作起步相對較晚,各項管理機制、法律法規不健全,并且待復墾面積大,復墾資金投入不足,加之公眾認識度不高,使得土地復墾率一直較低。為了緩解這種矛盾,近兩年國土資源部和地方政府不斷補充和完善土地復墾的政策法規,但由于損毀土地類型較復雜,歷史遺留問題較多,并且復墾技術理論研究又落后于實踐工作,至今仍然未形成一套完整、適合的土地復墾體系來指導土地復墾工作。要健全科學使用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就要適應土地復墾工作范疇的擴展和工作要求的提高,加強管理技術體系,優化和補充復墾技術研究,加大公眾參與力度,完善資金來源與使用程序,細化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復墾方法,投入土地復墾工作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改善我國土地復墾的現狀。

參考文獻

[1] 田新凱.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問題研究.山西財經大學,碩士,2012.

[2] 路文麗,郭穎良,譚鋒等.土地復墾體系構建研究[J].現代農業科技,2012(6) .

[3] 金丹,卞正富.國內外土地復墾政策法規比較與借鑒[J].中國土地科學,2009,23(10) .

[4] 鄖文聚,范金梅.中國資源枯竭城市土地復墾研究[J].中國發展,201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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