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監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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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監管

保險業務監管范文1

為了指導各國保險監管當局在監管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的國外業務經營時進行有效合作,以增強保險監管的有效性,使投保人和潛在投保人了解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曾經專門頒布了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跨國業務的監管原則。

(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

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復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并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的規章約束。分支機構通常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借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

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應用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沖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么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么容易對大范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盡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筑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于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就顯得非常重要。

(三)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國監管者協商決定

東道國監管當局需要就許可證申請的某些方面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它在授予許可證之前應該進行必要的核實工作,以確保申請者的總部或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當局沒;有不同意見。這一過程為母國監管當局提供一個機會,使它能夠把不同意其所監管的保險機構跨境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理由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可以建議東道國監管當局拒絕頒發許可證。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沒有得到母國監管當局的肯定答復,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復時,應考慮選擇拒絕許可證申請、加大監管力度或對授予許可證提出附加條件等,并且應該將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報給母國監管當局。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對那些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沒有受到謹慎管理的國外保險機構,或者沒有明確的母公司對其負責的合資公司進行許可審查時,應特別謹慎。是否授予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作出。同時,母國監管當局也應當掌握它們的保險機構所屬的所有跨境機構的情況。

(四)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

是否允許國外保險機構在某一轄區提供跨境保險服務,通常涉及該轄區的法律問題。當消費者能不受任何約束,自愿、尋求國外保險服務時,一般認為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當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時,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需要了解該國外保險機構在其轄區內推銷保險產品的真實動機,并進行核實,以確保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受到了謹慎的監管。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專門的許可證審核程序,或采用具體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本國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母國監。管當局對確保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負有主要責任,而東道國監管當局則應非常認真地考慮母國監管當局對保險機構擬開展的跨境經營活動提出的保留或反對意見。母國監管當局如果認為其轄區內的保險機構沒有充足的財務能力、或者沒有對其業務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它就應該阻止該保險機構到境外推銷其保險產品。

二、關于跨境保險活動相關國家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交流問題

(一)母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母國監管當局的主要希望是能夠及時、充分地得到保險機構總部或母公司的有關信息。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而又可以核實的報告體系,要求任何一個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應向其總部或母公司報告,并且還必須有滿足特別信息需求的可行辦法。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要求保險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設在國外的機構應向總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綜合性的報告,以便母國監管當局能夠對該保險機構的總體財務狀況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某一外國保險機構出現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應主動通報母國監管當局。因為東道國監管者通常處于發現問題的最佳位置,所以應該主動采取措施。母國監管當局有可能希望對其國外保險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當母國監管當局需要跨境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應當允許。如果母國監管當局暫時不能進行跨境檢查或者不擬啟動跨境檢查程序,它可以向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咨詢,請求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該保險機構跨境活動的情況進行核實或做出評價。當東道國監管當局決定撤消某國外保險機構的許可證或采取類似行動時,它應在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事先向該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發出預警。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向母國監管當局通報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險業務活動引起的問題。

(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國監管當局對母公司或整個集團的審慎監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東道國在對國外保險機構實施監管的效果就會更好。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對其保險機構跨境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監管措施,讓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各種信息要求,如當地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在集團內的作用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東道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監管的其他相關信息要求。當母國監管當局對某一特定轄區的監管標準有疑問,并因此而準備采取可能對該轄區國外保險機構產生重要影響的措施時,它應事先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和協商。一般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讓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跨境保險機構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時期,如某一保險機構將發生產權變化或面臨問題時,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充分溝通也會對雙方都有利。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有關在東道國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的各種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問題

進行監管信息的自由交流可以增強監管者之間的有效合作。當然,這種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護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條件限制。不同轄區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規則,這對監管信息的傳遞可能造成一定障礙。如果轄區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監管當局不能對其他監管當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這些轄區的監管當局則應考慮著手審查其保密要求,總的原則是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與監管金融機構有關的目的;應允許信息雙向流動,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詳細特點嚴格對等;所傳遞信息的秘密性應受到法律保護。當然,所有保險監管當局都應該遵守職業保密制度,對其活動過程中,包括進行現場檢查時所獲得的信息保密。獲得信息的監管當局如果準備根據所獲得的信息采取行動,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提供信息的監管當局協商。至于被監管機構的信息被監管當局之間交流以后,是否應把監管當局之間溝通的情況通報給被監管機構,目前仍是討論的問題,實踐中往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關于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問題

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確保金融集團內部有關機構的監管當局能夠有效行使他們的職責,對這些機構是否得到審慎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對這些實體構成損害等問題做出評估。同時也可以促進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和信息交流,從而實現有效監管。

(一)對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內容

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品行和能力是審慎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確保被監管機構得到審慎穩妥的管理和指導的責任根本上屬于被監管機構自身,監管當局期望這些機構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經理、董事以及持股超過一定數額或者對業務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能夠達到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以及其它要求。對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在這些方面進行考查是監管當局為了確保被監管機構能夠以穩妥和審慎的方式進行經營的常用監管機制。如果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不能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標準,監管當局一般可以動用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補救措施。金融集團所屬的不同機構,往往要分別接受不同機構的監管,各監管機構分別依據相應的法律和規定對管轄范圍內的機構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考查。在行使職責時,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應當進行積極的協調與溝通。稱職性考察通常要評估經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們完成崗位職責的能力,而適當性考察則主要是評估他們的品行操守。在確認能力方面,監管機構通常審核其正式的資格證書、以往經歷和一貫表現。在評估品行和操守時,重點是犯罪記錄、經濟狀況、因債務引起的民事訴訟、拒絕加入專業組織或被專業組織開除,其它相似行業監管當局進行的處罰,以及過去的不良商業行為。有關評估主要股東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因素包括商譽、財務狀況,以及他們的權益是否會對被監管機構構成負面影響。

保險業務監管范文2

關鍵詞:勝利油田;改制企業;社保保險;業務管理

近年來, 各地大力進行產業結構調整, 實行企業改制。 這兩年也是勝利油田改制分流最關鍵的時期。主輔分離、改制分流是油田推進戰略性結構調整的重要措施, 是勝利油田的一項重點工作。但企業不論如何改制, 都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這是不可改變的。 然而, 有少數企業改制后, 不正常參加社會保險, 從而引發一些社會問題, 同時也為我們提出了如何對改制企業的社會保險進行管理的問題。

一、勝利油田改制企業社會保險的現狀

勝利油田企業改制是最近兩年才開始的, 改制企業都是委托勝利油田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為其代辦社會保險業務, 同時指定某個保險事務所為業務代辦點, 對其社會保險業務進行管理和服務。改制企業員工與勝利油田其他企業職工一樣享有相同的社會保險待遇, 也承擔相同的保險義務??偟膩碚f, 在勝利油田社會保險中心的管理和服務下, 在各改制企業的共同努力下, 改制企業的各項社會保險業務都正常開展起來了。

二、勝利油田改制企業社會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勝利油田改制企業的社會保險業務雖然都正常開展起來了,但也存在不少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

1、改制企業領導對社會保險不夠重視。 在改制企業中, 普遍存在著一種現象, 就是“重效益, 輕社保, 重眼前, 輕長遠”。 大多數改制企業的經營者認為:“在自己的經營期間, 只要將眼前的效益搞上去, 讓員工拿到更多的現錢, 就可以了,而不必管員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高低以及員工退休后的情況如何”。

2、改制企業社會保險工作人員業務不精。在改制企業中, 由于把經濟效益放在了第一位, 就導致了社會保險崗位及工作人員的定編偏低, 且多為兼職。人員少, 工作量大, 且經常更換人員, 難以避免地影響正常的社會保險工作。

3、對改制企業社會保險的監管力度不到位。改制企業員工參保手續的審核、繳費基數的核定、崗位工種的界定以及人事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的保管等方面都存在著不同的問題。

4、對改制企業社會保險業務的管理難度正在增加。改制企業的員工流動性更強、崗位更不固定、收入差距更大、就業形式更加靈活, 這就對社會保險I務的管理和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保險中心與改制企業之間協調、溝通不夠, 保險信息不暢通。社會保險涉及范圍廣, 情況復雜, 及時將社會保險新的政策、文件和各種信息, 傳達到改制企業是順利實施社會保險的重要條件和關鍵環節。目前, 這些做得還都不到位。

三、對加強勝利油田改制企業社會保險管理的建議

筆者通過對勝利油田改制企業社會保險特點的分析, 在反復學習上級文件, 研究相關保險政策的基礎上, 對改制企業社會的管理與服務方面提出以下建議:

1、協調好保險中心與改制企業之間的關系, 創造和諧社會保險環境。社會保險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 需要保險部門與改制企業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通過協調, 確保各改制企業社會保險崗位明確、人員穩定、責任落實。其中領導重視是關鍵。

2、加大對改制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 對改制企業的監督管理主要是嚴把改制企業參保中的五關: 一是嚴把人數關, 認真審查新參加工作員工的投保資格, 按規定嚴格辦理員工退休的手續, 確保參保人數的準確無誤;二是嚴把繳費基數關, 改制企業員工嚴格按照上年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不得隨意增大或減?。蝗菄腊驯kU基金關, 確保保險基金及時、足額到位;四是嚴把崗位關, 規范改制企業員工管理崗位、操作崗位的界定以及特殊工種的確定;五是嚴把檔案資料關, 對改制企業的人事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等資料要嚴格檢查, 確保保險檔案資料的安全、完整、準確。

3、深入研究新的保險政策, 更好地為改制企業服務。社會保險業務專業性很強,新的政策不斷出臺, 在社會保險工作中要有深謀遠慮的思想, 對新的政策進行認真研究,充分利用上級政策, 最大限度的為改制企業服好務。切實起到為改制企業保駕護航的作用。

4、認真學習理論, 強化業務培訓, 提高業務人員的綜合質量。社會保險工作政策性、專業性非常強, 要干好這項工作, 人員培訓是關鍵。應盡最大可能為改制企業的社會保險工作人員提供培訓機會, 要通過學習、培訓使工作人員理論精通, 業務熟練。

5、建立溝通機制,建全信息反饋網絡。要在保險中心與改制企業之間建立暢通的信息渠道,指定專門的信息溝通人員, 制定相關的溝通管理制度, 保證雙方的保險信息暢通, 確保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到雙方的決策層。

6、對于經濟效益好的改制企業, 應引導企業參加補充保險或實行企業年薪制,以便引進或留住企業急需的人才。同時, 鼓勵職工自愿參加商業保險, 進一步提高改制企業員工的保障水平。

參考文獻

保險業務監管范文3

財務管理是對企業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評價,是監督企業經營管理各個環節的有效工具,更是企業進行預測、決策,實施戰略管理的基礎和依據。隨著網絡經濟的蓬勃發展,傳統的保險業面臨新的挑戰和機遇,傳統的管理模式和經營模式都將發生變化,有形作業將逐步被無形的數字化作業模式所取代。保險業面臨著快速變化的市場環境,以顧客為中心,為顧客提供優質服務,對顧客的要求快速響應等一系列要求迫使企業不斷進行管理創新和組織變革。

保險業財務體制要適應企業管理體制的變革而進行變革,如何設計財務管理體制才能滿足企業經營管理的需求,探索適應網絡經濟下財務管理體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商業銀行財務管理水平的高低,必然影響其自身財務狀況。

西方發達國家銀行發展的歷史經驗表明,科學的財務管理體系有利于銀行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于銀行效益的提高和風險控制,通過有效的財務管理,不僅使商業銀行創造最佳的經濟效益,而且為商業銀行的發展壯大奠定堅實的基礎,從而提高銀行競爭力。從成本節省到成本避免。傳統的成本降低基本是通過成本的節省來實現的,即力求在銀行的各項業務經營過程中不浪費資源和改進工作方式以節約成本支出,這些成本控制手段往往成效不大。西方銀行主流的財務理念之一,即戰略成本管理理念就是銀行尋求新的降低成本的方法,力圖從根本上避免成本的發生。成本避免的思想根本在于從管理的角度去探索成本降低的潛力,認為事前預防重于事后調整,避免不必要的成本發生。

二、金融保險業加強財務管理的對策

(一)調整業務結構,轉變收入增長方式。在資產戰略上:提高信貸資產貢獻率。

要將調整信貸結構,積極開拓信貸市場作為改善信貸資產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的切入點。從明確“保、挖、搶、退”的領域和范圍入手,一方面突出重點客戶,加強貸款營銷,開拓信貸市場;另一方面要加快退出低效和過熱過剩的市場行業,提高資金使用價值的效率效用,通過有效投入和更多的產出以求效益最大化。在負債戰略上:積極優化負債結構。優化負債就是要做到資產和負債的匹配與對稱。保持總量上的平衡和分量上的對稱,優化的目的就是以來源定運用。負債業務的質量結構是銀行合理安排資產業務的關鍵一環,只有規模還難以保證銀行的有效運營。例如在銀根收緊的情況下,過多的負債意味著成本的增加和利潤減少,因此有效負債取決于期限、流動性及利率的合理安排。在中間業務戰略上:整合提升業務價值量。中間業務是在資本約束條件下提高收益的重要手段,是實現從單一性經營向多元化經營模式轉變的綜合樞鈕。應認真研究形成中間業務與資產業務、負債業務的聯動效應,從客戶和產品等多個維度來挖掘中間業務的增長空間,提升中間業務的價值含量和盈利水平。

(二)建立高度集中的管理信息系統,為構建財務管理體系打下堅實的基礎。

財務管理體系要求的信息量之大,是傳統的財務會計資料所不能提供的??梢哉f,沒有會計核算的電腦化和網絡化,現代財務管理制度在一個企業中得到有效的推行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充分發揮會計核算電腦化和網絡化的優勢,根據財務管理的需求,利用數據庫建立信息代碼庫,每筆業務都具有一個多元化的代碼組合,便于電腦隨時按類別提取統計,擴展各個業務核算系統、管理系統的數據收集、分析整理和輸出功能,實現會計信息加工處理能力質的飛躍,不斷滿足財務管理龐大數據信息的需求,是商業銀行建立現代化財務管理體系的必須選擇。

(三)實行“矩陣式”、“扁平化”的財務管理模式,優化資源配置,嚴格控制財務風險。

保險業務監管范文4

關鍵詞:施工企業內控;勞務分包;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TU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5-000-01

引言

當前全球金融危機蔓延,建筑業投資主體多元化、參與主體多元化,導致建筑市場競爭日益激烈。誰擁有豐富的勞務工資源,將是未來建筑市場競爭的核心。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對勞務分包風險的識別與防范,減少或避免損失,保障預期目標的實現,是施工企業取得競爭優勢,繼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一、勞務分包的風險識別

風險識別在于收集資料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運用各種方法對尚未發生的潛在風險以及客觀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系統歸類和全面識別,加以整理,歸類并做出判斷,進行分析和提出風險管理的對策。只有正確地識別風險,才能正確分析風險,進而才能合理應對和控制風險帶來的影響。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全過程中常見的勞務分包風險類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勞務分包現狀及風險分析

勞務分包目前是建筑企業普遍采用的勞務用工形式;但勞務分包掛靠現象嚴重,無資質及資質低的分包隊伍占據相當大的一部份市場,由此給建筑施工企業造成了管理層級增加,資金成本及工程成本增大,加大了建筑施工企業管理風險系數。

(二)勞務分包隊伍的風險

1.勞務分包隊伍選擇的風險

對于勞務分包隊伍的選擇,很多施工企業的處理比較隨意,沒有明確的選擇標準,缺乏對分包隊伍招標制度的執行力度。

2.業主或行政部門強行指定勞務分包的風險

業主或行政部門強行指定勞務分包,業主為了降低成本或額外的收益,行政部門為了保障當地的勞務公司;建筑施工企業難以對分包隊伍進行有效控制,施工協調難度大、工期延誤,無形中增加了過程中管理成本的風險。

(三)勞務分包單位內部組織管理風險

相關勞務單位內部組織機構、單位管理制度、程序是否完善,勞務公司的內部是否存在運營風險,項目經理多處掛名、技術、質量、安全人員不健全,造成施工現場混亂,工程質量進度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勞務分包合同風險

勞務分包合同訂立不規范,合同的內容、形式不合法以及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不明,容易雙方權利與責任不清;導致分包結算產時,發生糾紛;比如:沒有及時簽訂合同、合同文本與合同條款帶來的履行風險等等;

(五)勞務分包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的風險

施工企業在勞務分包進場后,由于管理粗放,缺乏過程控制,技術交底流于形式,對勞務分包的監管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的現象;如:勞務分包再分包風險、勞務分包缺乏科學合理配置現場作業面的風險、勞務分包施工過程中的風險、勞務分包的變更,簽證、結算風險;

二、建筑施工企業勞務分包風險管理策略

(一)建立勞務分包風險管理體系

針對勞務分包風險所涉及的各管理及業務流程,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勞務分包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并據此確定風險的預警線及建立企業內部勞務分包風險管理體系。制定勞務分包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要把關鍵環節作為控制點,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二)風險管理方法

企業針對不同的勞務分包風險,可以采取風險規避、風險轉移、風險承擔、風險控制、風險利用等方法。在制定勞務分包風險應對計劃時既要考慮風險的嚴重性、也要防止單純為規避風險而放棄發展機遇的做法。

三、勞務分包隊伍風險的防范

只有加強了對勞務分包的科學管理,制定出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勞務分包程序,形成一套比較完善規范的勞務分包管理模式,與優質的勞務分包單位形成戰略合作關系,避免因工程勞務分包流失帶來的風險,實現戰略合作方“雙贏”的格局。

(一)勞務分包隊伍的風險防范

1.勞務分包隊伍選擇的風險防范措施

勞務分包隊伍選擇是勞分包合同履行的關鍵,除了對分包隊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等證件審查外,從中選擇與企業有過良好合作的隊伍,建立長期而穩定的合作關系;建立淘汰機制,定期進行考核,對于考核不合格的勞務隊伍,及時清退;對于優秀的分包隊伍,作為優質資源儲備。

2.業主及行政部門指定勞務分包的風險防范措施

要求業主及行政部門大力支持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指定分包;要求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工期、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風險所產生的違約責任;對指定分包單位宣貫勞務分包管理的相關管理制度和流程,將其納入到施工單位的管理體系中來。

3.建立勞務分包信息化管理

建立勞務分包隊伍信息庫,重點收集各地勞務分包隊伍的資質、專業、規模、業績及良好的施工記錄,建立企業內部勞務分包隊伍的信用等級、風險系數等關鍵指標,能夠有效對勞務分包隊伍進行篩選。

(二)勞務單位內部組織管理風險防范:

重點檢查勞務分包單位的內部機構設置是否完善,各相關職能是否齊全,職責是否明確。主要以勞務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作為依據,核對現場實際進場的組織機構、人員、設備與勞務分包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確定的是否一致。

(三)勞務分包合同風險防范措施

施工企業要切實做好合同簽訂過程中對勞務承包人的資質審查工作,杜絕直接與“包工頭”簽訂合同的形象。在分包合同洽談過程中,要求勞務分包單位要為勞務工人繳納意外保險,并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勞務分包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的風險防范措施

1.勞務分包再分包風險防范措施

嚴把勞務分包隊伍進入門檻,選擇有相應資質和實力的勞務分包企業,在合同條款中明確不得再轉包工程;明確相應違約責任。

2.勞務分包缺乏科學合理配置現場作業面的風險防范措施

在施工過程中要精心組織、統籌安排,相關管理人員要督促勞務分包單位合理劃分施工標段和內容,各施工班組間工作要難易結合,避免差別化對待。

3.勞務分包施工過程中的風險防范措施

在開工前,要求勞務分包單位實行實名制管理,對勞務人員實行備案制,集中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對于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并經崗前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施工。

4.勞務分包的變更、簽證、結算風險防范措施

保險業務監管范文5

    論文關鍵詞 金融同業 銀行保險 業務創新

    一、商業銀行保險業務概述

    (一)銀行保險業務的含義商業銀行的銀行保險業務是指銀行與保險公司采取相互融合滲透的戰略,充分利用雙方的優勢資源,通過共同的銷售渠道,為共同的客戶群體提供兼備銀行和保險特征的金融產品,以一體化的經營形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種綜合化的金融服務。銀行保險業務是經濟全球化、金融一體化以及金融服務融合創新的產物。

    (二)銀行保險業務的模式國外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主要歷經了三種模式:一是銀行保險模式;二是合資聯盟模式;三是銀行與保險公司的金融集團化模式。

    銀保業務模式本質上是一種保險產品分銷模式,即保險公司開發銀保產品并提供給銀行,銀行銷售后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該模式主要參照以下程序運作:銀行作為兼業機構,通過柜面、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渠道,在授權范圍內為保險公司推銷人身保險產品和財產保險產品,并為銀行法人客戶和個人客戶提供保險業務咨詢、投保支持等服務的業務,簡稱銷售業務。這種業務模式目前仍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主要采用的銀保業務模式。

    合資聯盟模式是指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協議契約下,為達到共同占有目標市場、擴大自身規模等目標,通過入股、參股等方式在資本層面融合合作。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本著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原則,相互提供金融服務、相互融通資金。

    金融集團化模式是指銀行與保險公司通過交叉持股、互相兼并、收購,或通過銀行直接成立旗下保險公司等方式,實現銀行和保險公司更高程度的混業經營方式,這一模式是銀保合作的高級模式。

    二、我國商業銀行保險業務創新的必要性

    (一)銀保業務創新是解決目前商業銀行銀保業務發展存在問題的重要措施近年來,伴隨銀保產品合作規模的不斷擴大,許多潛在的問題逐步暴露出來,引起了金融監管部門的關注??傮w來看,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銀保業務存在以下三方面主要問題:

    第一,現有銀保產品結構單一,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保險公司的產品主要是五年期、十年期躉交或期交分紅產品,各公司為搶奪客戶提高市場占用率,在銷售時常將客戶的注意力吸引在產品的收益率上,這使得銀行保險產品與債券、基金等投資理財產品在相同的領域競爭,銀行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被弱化。

    第二,銷售行為不規范,誤導銷售導致的客戶投訴時有發生。銀保銷售人員有時為了片面追求銷售業績,常出現一些誤導現象。例如將保險與定期儲蓄產品相比,甚至將保險直接說成“高利率的儲蓄產品”,套用定期存款的本金、利息概念介紹保險產品。如果客戶中途兌付或者滿期贖回時發現收益比銀行存款低,就會產生上當受騙的感覺,極易誘發糾紛和投訴。

    第三,銀保產品缺乏有效的監管。在我國現行金融體制中,銀行、保險實行分業經營,并分別由銀監會、保監會監管,銀行與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相對獨立,這使得金融一體化產物的銀保產品缺乏有效的監管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與此同時,銀保產品的發展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環境也難免遇到瓶頸和障礙。

    以上問題暴露出我國銀行業和保險業還處于發展不成熟階段,對于產品和客戶的經營能力不強,需要在創新中不斷謀求發展,只有很好的解決了銀行保險業務的創新問題,才能推動商業銀行銀保產品較快的發展到具有成熟的產品體系、強大的經營能力的較高級階段。

    (二)銀保業務創新是進一步拓寬商業銀行收入渠道,增強綜合盈利能力的有效途徑據中國農業銀行年報批露,2010年末,農行共與44家保險公司簽訂了全面合作協議,全年共實現新單保費收入1024億元,實現保險業務收入43億元;2011年,上線農行銀保通系統的保險公司達32家,農行實現新單保費928.62億元,實現保險業務收入42.16億元;2012年,中國農業銀行與銀保通系統上線的38家保險公司合作,全年共實現新單保費900.3億元,實現保險業務收入38.32億元。

    從以上數據分析可知,2012年與2013年農行保費收入均有所減少,分別比上年下降9.31%和3.04%,2012年保險收入與2012年相比下降10.88%.三年來,中國農業銀行利潤一直保持快速增長的態勢,而保險業務收入卻呈現持續下降,這充分反映了傳統銀保業務對農行利潤的貢獻度在顯著下降。

    來自銀行業協會公布的數據,2012年至2014年,中國農業銀行保險業務收入市場份額一直穩居四大行第一。這說明但受資本市場持續低迷、以及銀監會90號文嚴格監管銀保業務等因素影響,商業銀行的傳統銀保業務產品——保險業務同時受到了沖擊,此項業務收入在不斷減少,因此商業銀行亟需通過創新發展新的銀保產品來拓寬銀保合作渠道,以實現提高銀保業務收入的終極目的。

    (三)銀保業務創新是我國商業銀行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金融集團競爭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對金融創新的需求是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外在動力。在經濟全球化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世界經濟格局中,我國金融市場已逐步加快對外開放,越來越多的全球性金融機構陸續進入國內金融市場,同時我國商業銀行也加快了進軍國際金融市場的步伐。為了應對開放的金融市場,確保我國商業銀行的基礎性優勢地位,必須加強我國銀保業務創新力度,增強銀保業務的技術含量,從而增強我國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

    三、商業銀行銀保業務創新模式設想

    (一)借鑒國外銀行先進經驗,建設新型銀保合作模式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目前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是金融界的共識,銀行保險業務的管理者也同樣清醒地認識到我國銀行保險業務還很年輕,從它誕生以來還沒經歷過一個完整的經濟周期,尤其是在現階段銀行保險業務開始出現萎縮的情況下,必須考慮主動調整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策略。

    從世界主要國家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經驗來看,合資聯盟模式與金融集團化模式能更好的推動銀行業與保險業深入發展,實現共贏。

    也正是因為經營模式的不斷創新,才帶來了法國等國家銀行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而我國銀行保險受監管政策和歷史等因素的影響經營模式還處于初級階段,現階段的銀保合作模式暴露出的合作不夠深入、銀保產品售后服務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弊端迫使我國商業銀行將建立銀保合作新模式提上了議事日程。實現我國商業銀行銀行保險的創新發展,必須轉變現有的銀行保險經營模式,逐步采取合資聯盟模式和金融集團化經營模式。

    (二)細分市場開發創新,研究設計多元化的銀保產品銀行保險業務的創新,首先就是產品的創新。目前結構單一、同質性高的銀保產品已經不能滿足客戶的綜合保險需求,更不能滿足客戶多元化的理財需求,因此需要根據不同客戶群體的需求細分銀保市場,開發創新出多元化、滿足各個客戶階層的銀保產品。

    銀保產品的創新應由商業銀行基于產品設計所契合的精算和風險承受能力,結合投資管理能力開發適合銀行渠道銷售的保險產品,提高銀保產品的吸引力。特別要加大銀?;旌袭a品和綜合性金融產品的開發力度,以滿足客戶的多層次理財需求。商業銀行要將存款計劃、投資產品等因素融合于產品開發中,豐富產品類型,提升銀保產品的技術含量。結合銀行的信貸業務為貸款客戶開發出配套的保險產品,從而實現銀行傳統主流業務與保險的充分融合,豐富銀保產品的種類和適用性。如2011年10月,上海銀行和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以及太平洋保險公司聯合開發推出的科技中小企業履約保證保險短期貸款業務,就是銀行業務與保險產品的積極創新成果。

    (三)利用IT網絡技術,提高銀保產品運營效率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建立深層次合作模式的基礎上,要積極加大對信息技術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現代IT網絡技術的最新成果,在保證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基礎上,規劃實現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的數據聯網,加快業務信息的處理速度,提高作業效率,為銀保產品的發展提供高效快捷的技術支持。

    借助信息技術成果,建設網上業務平臺。開發在線投保、在線賠付等快捷服務,讓客戶借助電腦或IPAD、手機等移動終端就能實現銀保產品交易。通過網上業務平臺的建立,確保不同的客戶群體便捷的實現各自的產品需求,完成個性化的保險產品定制,充分提高銀保產品的營運效率。

    四、商業銀行銀保業務創新中風險防范

    (一)構建完善的銀行保險監管體制,充分防范化解風險與歐洲主要國家的銀保混業經營監管相比,我國的保險業與銀行業實行的是分業監管。自2009年開始,我國的分業經營監管政策有所松動。2009年1月,銀監會和保監會簽署《關于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符合有關規定及有效隔離風險的前提下,可開展相互投資的試點。同年4月,保監會批準交通銀行、北京銀行參股保險公司的方案,隨后它們被報至國務院。截止2013年初,五大國有銀行各自控股一家保險公司的格局已經形成。監管部門也出臺了一系列配套監管政策,銀行保險金融集團化合作模式的混業經營監管體制已初步形成,并將緊隨銀行保險業務的進一步融合與發展不斷得以完善。

保險業務監管范文6

嚴格定義

《大病保險業務辦法》明確了大病保險的定義,“所稱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指為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城鄉居民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具體做法是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通過招投標方式向符合經營資質的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大病保險?!?/p>

與2012年9月下發的《關于規范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相比較,此次對大病保險的定義更加科學和合理,2012年9月的征求意見稿中所談到的大病保險的定義是這樣規范的:“是指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對城鄉居民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進行補償,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相符合經營條件的保險公司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p>

首先,《大病保險業務辦法》明確提出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城鄉居民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它的發生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產生的,也就說它的產生是建立在基本醫療上的第二次費用,沒有基本醫療就不需大病保險,它的產生是基本醫療的報銷后剩余的部分的再次費用的發生。其次,明確指出是制度安排,“制度性的安排”意味著是政策性的、帶有強制性的安排,也就是說,大病保險列入了國家的戰略安排中,是一項關系到廣大老百姓制度。

第三,定義中也明確指出,大病保險費用的作用是基于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補充,是第二次費用,是對基本醫療的補充,也就是說,在基本醫療上線超出的部分才能實施大病保險。

第四,明確了大病保險的業務開展是通過招標方式產生的。通過招標的方式是確保公開、公正的陽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這項事關人民福祉的政策在人民的監督下運行。

在《大病保險業務辦法》中,第一章的總則中還明確了實施的地方部門,“本辦法所稱投保人為地方政府授權的部門;被保險人為大病保險開展地區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或城鄉居民醫保的全部參保(合)人;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蓖ǔG闆r下,大病保險實施的具體辦法一般由省政府牽頭,省內相關職能部門具體參入,相關職能部門一般是衛生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和保監局三家共同參入進來聯合辦公,確立相關的保險人資質,最后由保險人承辦的過程。監督則由三家單位共同組成的部門聯合實施。一般情況下,由省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省的實施大綱,具體的落實辦法都是由衛生部門、勞動社保部門和保監局落實,各地市州還要根據當地的情況確立投保費用,然后,各地市州或縣級以上政府全程監督。

嚴格投標管理

《大病保險業務辦法》的第三章單獨提出了投標管理和相關政策。

保監會所制定投標資質為,保險公司總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基本條件:“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億元或近三年內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專業健康保險公司除外;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專業健康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于150%;在中國境內連續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險經營管理經驗;依法合規經營,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能夠對大病保險業務實行專項管理和單獨核算;具備較強的健康保險精算技術,能夠對大病保險進行科學合理定價;具備完善的、覆蓋區域較廣的服務網絡;配備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人員隊伍,具有較強的核保、核賠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具備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能夠按規定向保險監管部門報送大病保險相關數據;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p>

同時,“辦法”還規定:“同一保險集團公司在一個大病保險統籌地區投標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子公司不超過一家。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整合資源,加強指導,統籌協調子公司做好大病保險業務?!?/p>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含計劃單列市分公司、總公司直管的分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總公司具有開展大病保險業務資質;總公司批準同意開展大病保險業務;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在開展大病保險的地區配備熟悉當地基本醫保政策,且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服務隊伍,能夠提供駐點、巡查等大病保險專項服務;當地保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p>

中國保監會在第一時間“公布并及時更新具有資質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名單?!薄洞蟛”kU業務辦法》還說,“保監局根據本辦法和中國保監會公布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名單,公布并及時更新具有資質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含計劃單列市分公司、總公司直管的分公司)名單?!?/p>

明確了投標資質后,保監會還公布了具體的投標辦法,這個辦法應該是保監會近年來第一次,具體流程法如下: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投標文件應根據招標人提供的基本醫保經驗數據及提出的管理服務要求,科學預估承保風險和管理服務成本,合理確定保險費、保險金額、起付金額、給付比例,同時包括大病保障對象、保障期限、責任范圍、除外責任、結算方式、醫療管理和服務措施等內容。投標文件應經保險公司總公司批準同意,并由總公司出具精算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和相應授權書。

投標人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惡意壓價競爭,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中標,不得泄露招標人提供的參保人員信息?!?/p>

投標人應在投標7個工作日之前,向當地保監局報告擬投標大病保險項目的名稱、招標人、投標時間等基本情況。

保監局應全程跟蹤招投標過程,監督保險公司依法合規參與大病保險投標。對投標價格明顯偏低的,保監局要進行綜合評估,禁止惡性競爭。

投標人在中標后,應按照招投標文件內容規定,與投保人簽訂大病保險合作協議。大病保險合作協議的期限原則上不低于三年,大病保險合同內容可每年商談確定一次。

大病保險合作協議簽署后,應在一個月內由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含計劃單列市分公司、總公司直管的分公司)報送當地保監局。

規范作用流程的目的是為了置該政策于監督下,對此,保監會可謂用心良苦,因為這種做法無疑是從另一個方面是為了扭轉保險業的形象問題。

規定事無巨細

該“辦法”不僅規定了投標管理辦法,還規定了相關的配套辦法,可謂是細無巨細。例如:

《大病保險業務辦法》在《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對大病保險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作了明確規定,要求開辦大病保險的保險公司必須償付能力充足;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備較強的健康保險精算技術;并需配備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業人員;具備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保險公司在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開展大病保險業務過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或違規支付手續費、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險監管機構三年內不將其列入大病保險資質名單。

《大病保險業務辦法》對保險公司的投標行為進行嚴格監管,要求投標文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同意,并出具精算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和相應授權書。嚴禁投標人弄虛作假,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惡意壓價競爭,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泄露招標人提供的參保人員信息等行為?!掇k法》還要求保監局全程跟蹤投標過程,監督保險公司依法合規參與大病保險投標。

《大病保險業務辦法》對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進行了規范,要求保險公司制定大病保險專屬產品,并根據投保人提供的基本醫保經驗數據,建立大病保險精算模型,科學制定產品參數、厘定費率,審慎定價。要求保險公司與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合作,實現大病保險信息系統與基本醫保信息系統、醫療救助信息系統和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的對接,嚴格用戶權限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大病保險業務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大病保險服務能力建設。建立大病保險專業隊伍,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為被保險人提供咨詢、查詢服務,根據被保險人分布情況,設立服務網點,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供便捷服務。加強大病保險與基本醫保、醫療救助的銜接,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和異地就醫結算服務?!洞蟛”kU業務辦法》在《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規定保險公司應在醫保主管部門的授權下,依據診療規范和臨床路徑等標準或規定,通過醫療巡查、駐點駐院、抽查病歷等方式,做好對醫療行為的監督管理,及時將發現的冒名就醫、掛床住院、過度醫療等違規問題通報投保人和政府有關部門,并提出相關處理建議。

《大病保險業務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對大病保險單獨核算,加強資金管理,嚴格核定業務成本,據實列支大病保險經營費用支出,加強費用管控力度,降低大病保險管理成本,提高經營效率?!洞蟛”kU業務辦法》特別要求保險公司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與投保人協商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賠付率、費用加利潤率。建立動態風險調整機制,根據實際經營結果、醫保政策調整和醫療費用變化情況,通過調整下一保險期間保險責任、保險費率等方式,對保險期間的超額結余和政策性虧損等盈虧情況進行風險調節,確保大病保險業務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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