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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監管條例范文1
摘 要:市場主體作為農業投資的一種類型,作用日趨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以及地方農業投資條例的有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場主體的農業投資,但卻還不夠完善。結合河南省中原經濟區市場主體投資農業的現狀,分析其存在的問題,主要從農業投資階段、收入階段、國家征收征用階段提供法律保障。
關鍵詞:中原經濟區;市場主體;法律保障
從經濟學的意義上講,投資是對資本的運用,人們為得到未來收益或是實現預期目標,將一定資本投入到經濟運行過程中的活動; 從法律的意義上講,投資是投資主體對其對象的直接資金投入。 而本文中的農業投資不僅包括直接的資金投入,還應包括生產過程中提供基礎設施以及其他物質條件等的投入。據此,農業投資主體應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外資、農戶、企業、農村集體組織等,其中農戶、企業和農村集體組織等統稱為市場主體。 未來中國農業的投資主體格局將會是以農戶和企業投資主體為核心,以政府投資主體為后盾、以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投資主體為補充的新型農業投資??梢?,市場主體在農業投資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中原經濟區市場主體投資農業的法律現狀
2011年9月28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設中原經濟區》行政規章中,將中原區定位為國家重要的糧食生產和現代化農業基地,這將對中原經濟區農業投資進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中原經濟區2011年財政支出中,農林水務支出3134萬元,比上一年增長21.71%。 同時中原經濟區通過農機購置補貼、開展新生代農民工培訓班以及供水一體化等措施,來促進市場主體對農業的投資。然而,近年來的“坑農”、“害農”“強制拆遷”等,嚴重損害了市場主體對農業投資的積極性,因此,加強市場主體投資農業的保障措施是必需的。
在立法方面,鄭州市人大常委會為保障農業投資穩定增長,規范農業投資管理,在1999年制定了《鄭州市農業投資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條例的規定,主要分為以下幾部分:農業投資應遵循的原則,農業投入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監督,法律責任。然而,本條例的規定還不夠完備。例如,在農業投入資金的籌集部分,從條例的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可以看出,都是強調政府財政對農業的基礎性投資。而市場主體作為農業投資主體中的主要組成部分,在條例中卻沒有被強調。
然而,我國現行《農業法》對農業投資有所規定,但是規定都比較原則和抽象,缺乏現實的操作性。例如我國《農業法》第六章的支持保護中,有提到對于農業投資主體的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社會化服務以及災難救助等措施,可是這些如何去實施,又是怎樣一個標準缺乏明確的界限。因此,鄭州市人大常委在以《農業法》的基本原則為依據的同時,細化鄭州市農業投資方面的立法規定。
通過對中原經濟區市場主體投資農業的法律現狀分析,本文主要從投資階段、收入階段及征收征用階段采取措施,保障市場主體在農業投資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二、投資階段的保障措施
(一) 轉變投資觀念,加大市場主體的農業投資
轉變投資觀念中主要要認清楚兩個事實——政府投資的引導地位和外商投資的有限性。
首先,政府投資。近年來隨著我國進入工業反哺農業、城鄉統籌和新農村建設的關鍵時期,政府在農業投資中的地位明顯上升。例如,下表為農林水事物國家財政投資比重(如圖表1.1)。
年份 國家財政總投資(億元) 中央財政投資(億元) 地方財政投資(億元)
2007 3404.7 313.7 3091
2008 4544.01 308.38 4235.63
2009 6720.41 318.7 6401.71
2010 8129.58 387.89 7741.69
表1.1《中國統計年鑒》
雖然政府對農業投資的比重在不斷增加,但我們應清楚認識到政府的另一個重要職責——引導其他投資主體對農業的投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37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采取財政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等措施,從資金投入、科研和技術推廣、教育培訓……”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38條第2款:“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于農業的資金應當主要用于: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農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可以看出政府要通過建設基礎性設施(基本建設、大型水利等)、改善生態環境、開發科技和推廣科技、以及提高農業生產者素質等,來保障其他主體對農業的投資。
其次,外資投資的有限性。改革開放以來,大量外資被引進,但由于農業生產周期長,投資主體要面臨雙重風險(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加之投資收益低,因此長期以來,外商對于農業的投資熱情是有限的。我國農業利用外資直接投資的項目數和協議金額占國民經濟利用外資的總項目、總金額的比重長期徘徊在2%—3%。2007年農業外商直接投資合同項目的比重為2.77%,實際使用金額比重僅為1.24%。
因而,我們要轉變觀念,不能僅依賴于政府和外商對農業投資,要加大刺激市場各類合格主體對農業投資的積極性,增加其投資所占比重。
(二)制定《農業投資法》刺激市場主體農業投資
市場主體監管條例范文2
一、工作任務
負責加強配合,對政法干警本人及家屬違規從事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篩查,共享相關信息,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相關違規經營活動。
二、組織領導
(一)配合開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專班
1、信息篩查組
組長:
成員:
工作職責:負責對政法干警本人及家屬違規從事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信息篩查。
2、違規經營查處組
組長:
成員:
工作職責: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相關違規經營活動。
三、工作措施
1、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市場主體登記法律法規,嚴把市場準入關。
2、配合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對政法干警本人及家屬違規從事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篩查,共享相關信息。
3、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政法干警本人及家屬從事、參與相關違規經營活動。
四、工作要求
一是要強化思想認識。要充分認清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緊迫形勢,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決策部署上來,積極配合抓好這一重大政治任務。
市場主體監管條例范文3
第一條為推進商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商務領域信用信息歸集和公布工作,實現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商務部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在依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使用、公開和保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市場主體”,是指在國內外市場流通領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商務領域信用信息”,是指本廳機關各處室、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過程中,產生、記錄、歸集的市場主體獲得行政許可或經營資質、違法違規處理情況和其他能夠反映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
第五條廳信用工作辦公室根據廳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決定,統籌建立“甘肅省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在商務領域內共享和向社會公開,為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市場監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務,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范圍
第六條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由市場主體基本信息、行政許可資質信息和違法違規信息構成。
第七條市場主體基本信息是指能夠確認、區分市場主體身份的信息,具體包括:
(一)注冊登記、備案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變更、注銷或者撤銷情況,包括:工商年審信息、稅務登記信息、注銷登記信息等項目。
(三)其他能夠對市場主體進行身份識別的信息。
第八條行政許可資質信息是指市場主體獲得的專項行政許可和資質認定的信息,具體包括:行政許可或資質證書編號、名稱、等級、序列、專業、資質內容或許可范圍、發證日期、發證單位、有效時間、失效時間等。
第九條違法違規信息是指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相關高層管理人員受到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受到其他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和司法機關作出的違法違規判決并通報相應商務主管部門的信息,包括:處理單位、處罰種類、處理時間、處理原因、處罰依據、處罰內容、處理文號等項目。
第三章信息的歸集
第十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負責各類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維護等工作。本廳各直屬單位負責歸集由商務廳產生或獲得的信用信息;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歸集本轄區內產生或獲得的信用信息。具體歸集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要及時、準確地向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信用信息,指定專人維護、更新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中本單位負責的信息數據。
第十二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歸集的信用信息必須以最終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作為依據。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主要包括: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文書或審核的市場主體年檢報告書等。
(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做出的行政許可、資質審核文件。
(三)各級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做出并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決定、處理文書等。
(四)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做出的已產生最終法律效力的判決、裁決書。
(五)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前款規定的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信息提交前審查、備案,保證文書的真實性。
第四章信息的共享和應用
第十三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及駐外經商機構根據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可以登錄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查詢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充分應用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結合具體的法定職能,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分類監管,在日常監管、行政審批和表彰評優等工作中,應當對沒有違法違規記錄的市場主體,給予便利或獎勵;對有違法違規記錄的市場主體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及駐外經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目的使用信用信息,服務于管理工作和提高行政效率,不得濫用信用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用信息。
第五章信息的公布和查詢
第十六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可以確定本部門產生的每一項信用信息公開的內容和范圍。原則上,市場主體的工商執照或其他行政許可和資質證書中列明的基本信息和資質信息,以及全部違法違規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向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提交信息的同時,可以通過本單位網站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以下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二)來源于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且還未對社會公開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內容。
第十八條違法違規信息向社會公開的期限為3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開期限自該項信息所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時間算起,期限屆滿后,不再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被公布的市場主體認為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數據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記錄的申請。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應當核實信息記錄,信息確有錯誤的,及時變更或解除該記錄;如果是記載信息的法律文書有誤的,告知申請人向作出法律文書的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在接到申請書后的1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章責任制度
第二十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制定關于提交、維護、管理、利用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的內部工作程序,以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利用職務之便,違法公布、利用市場主體非公開信用信息,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損害市場主體信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禁止公開的信息,或者捏造、散布虛假信息,要按照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直接責任人員要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市場主體監管條例范文4
一、本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檢基本情況
(一)抽查事項: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相關內容開展檢查。
(二)抽查對象: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按一定的比例抽取。
(三)抽點為:建筑行業、餐飲行業、制造行業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四)執法人員:進行抽查的執法人員從縣人社局執法人員數據庫中隨機抽取,組成檢查組。
(五)抽查時間和頻次:從年初至年末、全年至少一次聯合抽查。
(六)抽查方式。采取實地核查為主進行。由參加抽查人員,按照本部門監管職責對所抽取企業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的事項記錄在案。
(七)“雙隨機”方法: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計劃,制定自己部門內部的檢查人員名錄庫、檢查對象名錄庫、檢查事項清單,確保雙隨機抽查在系統順利開展。
二、工作流程
(一)開展現場檢查。根據全年工作進展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要求,重點檢查全縣用工勞動密集型企業。
(二)檢查結果。抽查結束5個工作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雙隨機”公布抽查情況。
(三)對在檢查現場發現的不屬于本職權監管范圍其他問題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三、實施程序及要求
(一)公開透明。在隨機抽取被檢查市場主體和執法檢查人員時要公開透明。
(二)認真準備
(1)實施抽查時要根據隨機檢查市場主體近期的投訴舉報情況,并通知隨機的檢查人員。
(2)檢查人員要查詢被檢查市場主體自主公示信息、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等,可以先行與企業取得聯系,告知檢查事項,預約檢查時間,同時告知企業應當提供的備查材料,包括營業執照、章程、財務報表和賬簿、相關行政許可證明等,并要求企業相關人員到場配合檢查。
(三)嚴格程序。檢查人員要嚴格按照實施方案和要求開展檢查,如實記錄檢查過程,填寫檢查情況并要求企業或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企業蓋章,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要注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發現被檢主體經營不規范時,要當場進行糾正;有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且未造成不良社會后果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
(四)加強部門聯動。推進跨部門雙隨機聯合抽查監管工作。在開展抽查過程中,可根據單位監管領域和重點監管內容,發起“雙隨機”跨部門聯合抽查,制定跨部門聯合抽查實施方案,向市監局、法制辦提出申請,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開展跨部門聯合抽查。
(五)做好檢查結果運用。
(1)檢查人員要綜合實地核查、書面檢查和專業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等對被檢查市場主體逐戶出具檢查意見。檢查意見有:“未發現異?!薄拔窗匆幎ü緫敼镜男畔ⅰ薄肮拘畔㈦[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不予配合情節嚴重”“辦學行為涉嫌違反教育教學法律法規,需進一步調查處理”等情形。
市場主體監管條例范文5
一、重點行業監管存在的問題
對現行法律法規及重點行業監管制度與方式作一分析研究,就不難發現當前在重點行業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行業劃分不科學。目前被工商部門劃分為重點監管的行業大都是多年來一直被列為專項整治的行業。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中許多行業只是在市場準入時涉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而日常監管的職責或主要職責并非屬于工商部門。按照行政機關“職責法定”的原則,顯然現行重點行業的劃分容易造成工商部門日常監管中該管的“缺位”,而不該管的“越位”。
(二)監管內容不科學。從立法層面上講現行法律法規對重點行業的監管內容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有些僅在理論上作出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如危化行業企業經營范圍的檢查,檢查人員充其量只能通過一些票據、合同來檢查企業是否按照核定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如果要通過對化學品實物實施檢查,無論是檢查人員的專業知識還是檢查的技術手段都無法滿足要求。因此,對哪些內容實施了什么樣的檢查則算是履職到位了,是基層在日常監管中普遍感到困惑的問題。
(三)監管方式不科學。在對重點行業日常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基本依靠監管人員“入戶式”檢查、行政執法單位之間各自為陣、現代信息技術應用不夠等問題,充分反映出“粗放型”的監管方式是對重點行業監管效能低下的一個主要原因。
二、重點行業監管的思路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和責任,科學劃分重點行業,依法確定監管內容,進一步增加日常監管的科學性,努力實現履職到位,履職盡責。
在重點行業的監管思路上,應當遵循三項原則:1.依法確定的原則。這是科學劃分重點行業最基本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就是要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管職責的行業確定為重點行業,如涉及安全生產的化學危險品經營的企業、農資經營的企業、食品經營企業等。2.符合實情的原則。目前按照《重點監管行業目錄》劃分的重點行業,由于不同的行業對工商部門的監管責任是不一樣的,按照統一的要求實施監管在實踐中往往不能起到突出重點的效果。因此同樣是重點行業,在實際操作中監管的內容應當是不同的。3.適時調整的原則。重點行業的劃分應當遵循適時調整的原則,這是因為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一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必將會作出調整,二是各地區的行業特點與結構及國家對經濟秩序的監管重點都會發生變化。因此工商部門監管的重點必然要作相應的調整。
按照新的監管思路,蘇州工商局于2006年在推行,網格化監管模式中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前置許可項目規定以及工商部門的監管職責,將原15個重點行業的監管分成為兩大類:一類是工商監管的責任僅僅涉及市場準入時監管:另一類是對重點行業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管責任與工商部門密切相關的。對兩類不同的重點行業在監管頻次與監管內容都作了相應調整。
一是通過登記與年檢加強對僅涉及前置許可項目行業的監管,現有的重點行業中有些雖然也涉及安全生產,但是根據工商部門職責只是體現在對前置許可證的把關上。如對煤氣、交通運輸等企業的監管,工商部門的監管內容重點應放在市場準入上,加強事前監管:而事后的監管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則沒有必要規定每個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因此,對這類重點行業的企業我們在監管實踐中除了登記注冊時把好市場準入關,制定日常監管規范時除了正常檢查外,只要求依據新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在年檢中實施監管。
二是規范檢查內容加強對監管責任屬工商部門的重點行業的監管。這類重點行業的監管責任依據法律法規屬工商部門。因此應當是工商部門投入人力、時間最多的監管內容。在制定監管規范時,對不同重點行業的不同監管內容實施科學的分類,以便實施不同的檢查方法,其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增強日常監管的有效性。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目前這類行業只涉及食品銷售等6個行業,因此分別依據相關規定調整了監管的具體內容。
1.食品銷售企業。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中規定,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依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工商消字[2005]第75號)及《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及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工商消字[2006]第80號)的規定,在對食品銷售企業實施檢查時除了檢查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要求外,重點檢查以下內容:①檢查所有銷售商品索證、索票和建檔備案情況,檢查商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檢查問題商品的退市、召回賠償等制度;②檢查食品包裝,看標識是否真實,質量、原料等表述是否確切。是否有“三無”、仿冒或過期失效食品存在;③檢查商標,看注冊商標是否標注準確,未注冊商標是否存在冒用注冊商標行為,是否有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④商品名稱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同類商品商標名稱行為,代加工食品是否有合同、是否提供相應的資料(執照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復印件);⑤商品廣告有無虛假、誤導宣傳等。
2.商標印制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查處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對注冊商標印制行業企業除了檢查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要求外,重點應檢查:①所印制的商標樣稿是否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②被許可人印制商標標識的,是否有明確的授權書,或其所提供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制商標標識的內容,被許可人的商標標識樣稿是否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③對印制未注冊商標的所印制的商標標識是否違反《商標法》第10條的規定;④所印制的商標標識是否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使用注冊標記:⑤檢查商標印制承接審查制度、商標印制登記制度、商標制版、印制管理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廢次商標標識銷毀制度、商標印制歸檔制度。
3.農藥生產、化肥、種子經營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完善化肥、農藥、農膜專營辦法的通知》(國發[989]87號)以及《關于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國發[1998]29號)的有關規定,對農藥生產、化肥、種子經營企業除了檢查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要求外,重點應檢查:①查看市場主體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查看企業所使用包裝是否有真實的廠名廠址,有無合法來源,有無經銷“三
無”產品;②適時抽檢有關產品(商品),看產品(商品)質量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及銷售假冒偽劣產品:③企業是否有商品侵權行為;④查看企業廣告行為,看企業是否有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行為。
4.化學危險品生產經營企業。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第5條第七項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我們對化學危險品生產經營企業除了檢查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要求外,重點應檢查:①化學危險品生產單位查《危險品安全經營許可證》是否超范圍生產;②化學危險品銷售企業查看《危險品安全經營許可證》、進(銷)貨的規章制度、進(銷)貨臺賬、進(銷)各方經營資格、是否超范圍經營。
5.直銷企業。根據《直銷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制度的規定,對直銷企業除了檢查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要求外,重點應檢查:①直銷企業的經營資格;②直銷的品種是否屬核準的經營范圍;③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④從業人員是否具備條件;⑤直銷企業是否建立完備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⑥直銷企業是否按規定向社會公示相關內容。
6.廣告經營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廣告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廣告經營企業除了檢查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要求外,重點應檢查:①廣告審查員資格;②廣告專業人員資格;③廣告業務承接登記臺賬是否建全;④廣告業務審查記錄;⑤是否開展超廣告經營范圍活動;⑥是否存在虛假違法廣告。
三、提升重點行業監管效能的途徑
在科學確定了監管重點與內容后,必須尋求科學的檢查方式。隨著監管外部環境的變化及工商監管手段日趨信息化,對重點行業的監管模式及具體檢查方法作必要的改革,以提升監管效能。
(一)深化經濟戶口管理,推行網格化監管新模式,蘇州工商局對多年來全系統經濟戶口管理中建立的片區管理制、巡查制作了認真分析,提出了符合蘇州實際的經濟戶口管理網格化監管模式。所謂網格化監管就是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基層工商分局(所)現有管轄區域合理劃分成若干個監管責任區域,根據市場主體的經濟戶口管轄原則,將日常巡查、案件查處、投訴處理、食品安全、催繳規費等各項監管工作納入監管責任人的職責范圍,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律和社會力量參與監督的“三位一體”監管機制。
網格化監管是經濟戶口管理監管方式上的一次變革,推行網格化監管模式在增強重點行業監管效能上有著一定的現實意義。首先是解決當前市場主體快速增長與監管力量相對薄弱這一對矛盾的有效手段。蘇州工商系統目前共有各類市場主體34萬多戶(其中個體工商戶22萬多戶),以全市工商系統監管人員1000人計算,人均管理市場主體達300多戶,而如果只計算實際在基層一線直接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就僅有600多人,平均每人要監管500多戶?,F實說明,如果我們依然采用過去那種“地毯式”的逐戶檢查和簡單反復的專項整治,是與新的監管任務不相適應的。少數基層工商分局(所)在監管中出現的“巡而不查、查而不記、記而不實”等流于形式、疲于應付的工作現象,客觀上已造成了工商職能的缺位和管理到不了位的狀況。網格化監管模式之所以能夠改變這種現狀,其一,通過網格化監管模式的過程管理和信息化的技術支撐。保證了屬地監管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實現了“戶口清、狀態明、分類準、檢查實、制度全、聯動好”的經濟戶口管理目標:其二,由于網格化監管模式重新調整了監管人員的職能,下移了責任中心,進一步強化了監管人員的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有效地規避了對重點行業監管不到位、案件舉報處理不及時等帶來的問責風險和監管行為缺位等問題。
(二)充分整合監管資源,加強對重點行業的監管。近年來,蘇州工商局系統各級工商部門結合經濟戶口管理在整合資源加強對重點行業的監管上作了有益的探索。一是利用政府信用平善聯動機制加強對重點行業的監管,制定了《企業信用聯動監管規定(試行)》,通過蘇州信用網加強與政府其他監管部門的監管信息共享,掌握了對重點行業的監管依據:二是網格化監管中建立工商監管與行業協會自律和社會力量參與監督的“三位一體”監管體系,加強了對重點行業的監管力量。
(三)充分利用現代技術,加強對重點行業的監管。蘇州工商局系統在利用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系統加強對市場主體監管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重點行業的監管。為了解決農村地域廣闊、企業地址無法確定的監管難題。吳中工商局開發了經濟戶口管理電子地圖系統,大大降低了日常監管中尋找企業的難度,提高了效率。蘇州高新區(虎丘)工商局在成功開發了“高新區食品質量安全監控系統”基礎上又開發了蘇州高新區(虎丘)工商局網格化監管系統,這兩個系統的開發有效地促進了對重點行業的監管。蘇州高新區(虎丘)工商局管轄面積258平方公里,其中有21個集貿市場。過去僅僅依靠跑市場、看臺賬等傳統檢查方式監管市場,不但人手不夠,而且效率低下。因此,食品經營行業的監管成了他們的一個監管難題。通過“高新區食品質量安全監控系統”,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食用農產品的農藥殘留、甲醛等有害物的殘留狀況實行了全程監控。如今這個工商部門根據系統自動形成的數據及走勢圖,將有限的人力與時間投入到問題較多的食品品種及市場上,大大增強了監管的針對性。
市場主體監管條例范文6
監管金融產品創新,應該充分尊重創新主體的收益,同時通過在相關主體之間合理匹配責任來防范和化解風險。權利和責任的匹配過程,實質上就是堅持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的過程。與監管實物產品創新不同的是,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要求監管部門深入到產品構造內部,把握創新中各個相關主體的行為軌跡和動力,制定切實有效的監管措施。就這些熱點問題,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展戰略委員會主任、中山大學嶺南學院金融學教授巴曙松博士與天則經濟研究所楊如彥博士進行了探討。
數字財富: 激勵相容的監管有什么樣的基本特征?
楊如彥:我覺得,所謂激勵,就是在總結以往創新實踐的基礎上,了解創新主體的行為軌跡,在源頭上防范風險,鼓勵善意創新。所謂相容,是說監管的目標要與市場主體創新的目標相互認同,監管部門要充分相信市場主體在創新方面的善意,市場主體也不必把監管部門的管制看作是需要克服甚至逃避的障礙。在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下,市場化的監管框架更容易落實。
巴曙松:具體來說,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強調緊緊依靠市場監督,通過權利與義務、風險與收益的合理分配來引導創新向正確的方向發展。監管部門的任務主要是協調市場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風險與收益的搭配,這些因素在不同主體之間搭配好了,市場的穩定性就能提高,系統風險就能降低,公信力就能得到提升。在金融產品創新方面,每一個新產品的出現,都是市場里各個主體之間重新分配風險與收益的過程,監管部門應該在理解市場主體行為邏輯的基礎上,找到風險源頭,用恰當的責任形式,促使監管有實效。
楊如彥:在新型市場尤其要強調的是,監管要實現市場主體的目標與監管目標一致起來。如果說,激勵主要在于明確監管的獨立性,那么,相容則主要在于明確監管的親和力。在面對一種金融產品創新的時候,一般會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一種是堵塞,另一種是疏導。堵塞的方式在不成熟的市場里比較多見,比如美國在本世紀初,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曾經采取過一概禁止的辦法,但效果很差。
數字財富:為什么激勵不相容的監管不僅會抑制創新,也會抑制市場發展?
巴曙松: 對金融產品創新用堵塞的辦法一概禁止或者一概鼓勵,之所以效果很差,主要原因是沒有理解創新的必然性。創新是時時會發生的,這一點甚至并不以監管部門的規定而有所改變。只要市場有需求,存在盈利空間,創新產品就一定會被供給出來。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變創新主體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創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決問題,只能用疏導的辦法,理清創新線索,促使監管目標與創新目標一致起來。
楊如彥: 而且,在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下,監管部門一定要防止自己孤軍深入。所制定的監管規則,一定要讓監管參與主體和市場參與主體都有積極性去主動執行它。例如,中國證監會的一些領導同志強調共同治理,就是調動幾個積極性的意思。當國有資產管理體系改革到位以后,地方政府行使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的動力和理性都會增加,在監管框架中及時吸收他們加盟,是實現激勵相容監管的一個重要環節。銀監會成立以后,分業監管的格局基本形成,應該合理匹配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的權利責任,實現監管部門之間的目標相融。尤其是短期目標,也要做到盡力相容。
在目前的市場發展階段強調相容,還要強調規范不能以發展為代價,不能因為要實現一時的政策目標,就竭澤而漁。如果把投資人和其它市場主體都管跑了,監管一定是失敗的。
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以前也曾有過實踐。比如,我們曾經著意強調要加強市場主體自律。但那時強調自律,是強調市場主體的自覺自律。現在是強調激勵相容,強調依靠法律規則促進當事人自律,或者干脆說,是依靠法律規則迫使當事人自律。
巴曙松:事實上,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在西方已經有比較成熟的經驗可以總結。西方金融監管模式經歷了如下過程:行政命令式監管標準化方法監管現在普遍采用的內部模型監管。但它們都是從監管當局的角度單方面提出的監管措施,都有缺陷。其中最嚴重的缺陷是,在這些監管模式中,監管機構的好惡表現得太突出,不利于促使市場主體對法律和監管規則產生認同感。
我們知道,如果缺乏認同感,市場主體肯定會在趨利動機的引導下,實質性違反規則,或者陽奉陰違。舉幾個例子:在2002年,監管規則要求上市公司不能為其母公司提供貸款擔保,以便避免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但上市公司對這個規則缺乏認同感,認為它是一個需要加以克服的障礙。結果作為一種創新,上市公司開始交叉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又比如,利率管制要求市場主體絕對不能對委托人提供明示的或者暗示的保底收益,于是作為一項創新,信托公司便普遍用優質資產打上一個很低的折扣,為資金信托擔保。因為折扣很低,結果是與保底收益的正式承諾效果完全一樣。
所以,監管政策目的的達成,一定要有監管對象的配合,要他們認同。
數字財富:為什么要對金融產品創新行為實行激勵相容的監管?
巴曙松:當前之所以要特別強調對金融產品創新行為實行激勵相容的監管,主要是由我國資本市場產品結構的特征決定的。
我國金融產品品種單一,結構雷同是很多人的共識。其主要表現為:一方面現有金融產品收益的平均水平太低,影響了我國資本市場對資金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從收益分布看,變化屬于跳躍式的波動,即在國債、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產品之后,缺乏過渡性產品,適合中小投資人投資的產品立即就變化到了可轉債、基金等,弄得一大塊場外資金找不到適合自己風險偏好的金融工具投資。而且,這兩個表現之間相互影響,并加劇了這種兩極分化趨勢。比如,單一品種時,大多數資金集中在銀行。從平均的水平看,銀行較低的收益拉平了其它證券的收益水平。反過來,由于平均收益水平較低,從市場來觀察,這個市場是缺乏吸引力的,這進一步使得一些產品創新缺乏需求的拉力。
楊如彥: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有這樣一種產品結構,使得監管部門在實施監管時面臨著很多目標。比如,既要提升市場公信力,又要促進市場繁榮,這兩個目標有時候是矛盾的;強調繁榮的時候用藥過猛,會引發系統風險,導致不規范的創新;強調公信力建設時如用藥過猛,又會進一步束縛手腳,變成固步自封。解決的辦法就是要突出激勵相容,依靠市場來推動創新,同時依靠市場來強化監督。
巴曙松:實施激勵相容的監管之所以必要,還有一個原因,即依靠市場進行監督,意味著監管在注重法律規則完善的同時,應該同時注重微調。既不能搞政策傾銷,也不能無視矛盾。
事實上,2002年金融監管的政策演進,很多環節是符合激勵相容監管理念的。在監管法規的制定方面,主要通過3個途徑推動創新:
一是放開一些傳統上有爭議的金融子行業和領域。比如信托業在規范的基礎上恢復業務,銀行離岸業務的重新開通,等等;
二是向投資人和融資主體揭示新的商業機會。比如,銀行中間業務的有關實施規則,以及允許境外機構持有中國基金股權等;
三是肯定那些已經存在,但又“無法可依”的經營行為。比如,對銀證組合業務的肯定,等等。
若分工具說,除了可轉換債券外,其它子行業的監管法規都采取了積極進取的姿態。如信托產品,由于央行規定信托產品的設計和發行實施備案制,信托公司可以根據“法不禁則行”的理念自由發揮,這為信托公司根據客戶需求,創新性地開發產品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上驳氖牵杂啥容^大并沒有讓信托公司信馬由韁。為了爭取投資人,信托公司在控制產品風險方面傾注了極大的熱情。
楊如彥:當然,信托公司享有的產品設計靈活性,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也出現了一定的問題。比如,人民銀行為了控制資金信托業務的風險,在《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發行只能采取“私募”的形式,每一信托產品的合同數不能超過200份。但由于信托產品對應的項目通常是基建項目,規模通常上億元,為了滿足項目的籌資需要,也為了滿足人民銀行“200份”的硬性規定,一些公司采取了同一項目通過劃分為不同期的信托合同來規避,這實質上是變相的公募。
對處于發展初期的信托行業而言,由于產品開發和風險控制措施方面的經驗不足,很有可能導致局部的違約風險擴散面過大,影響行業整體的發展。針對這一情況,人民銀行于2002年10月8日以314號文對200份作了更加嚴格的界定。
此后,信托公司嚴格遵循人民銀行的規定,又陸續推出了若干產品。如外貿信托的“融資租賃信托”,平安信托的“汽車消費貸款信托”。它們共同的特點是,將眾多單一的小額項目匯集成一個總的資產池,根據項目期限和現金流形成不同的資產包,用于發起資金信托。這一做法為信托業開辟了一條類似資產支持證券化業務的新模式。
巴曙松:當然,問題是會不斷出現的,關鍵在于監管部門通過調研了解市場主體的行為規律。比如,基金和保險在產品銷售技術上的創新。目前看,有兩個發展趨勢,一個是突出產品特色,這是好的趨勢;另一個是與銀行、證券等網點較多的機構聯合銷售,這是一個發展方向。但是在缺乏防火墻和有效的監管制度的前提下,這樣可能會潛藏著風險。一些銀行為了爭取以后的業務機會,在自己的傳統業務中搭售基金和保險產品,甚至用金融產品發放職工福利,這都可能會引發新的風險――這也更加證明,監管部門的確應該盡可能多地了解自己的監管對象。
楊如彥: 新興市場的擴張,必然伴隨著投資人基礎的拓寬。當新的投資主體進入市場后,其行為軌跡會和以前的投資人有所差異,對產品創新會有新的更大的需求。實施激勵相容的監管,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的信心,維護市場公信力。
以2002年為例:4月15日,銀行間債券市場從準入制變更為備案制,銀行間市場開放;10月24日,39家商業銀行獲得開辦債券結算業務資格,普通企業投資者得以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11月5日,QFII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進入債券市場等;《關于規范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出資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了機構轉讓股權的一些規則,突出強調了出資人與受讓人必須一致,從而為一些合法經營者進入基金行業提供了法律依據。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則強調了參股國內基金管理公司的國民待遇問題。另外,QFII規則也進一步繞開外匯管理規則,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管理法規的限制,在夾縫中尋求引進外資的途徑。
巴曙松: 為了讓更多的市場主體進入債券和基金市場,法律規則還出臺了一系列讓利性質的規定。國債市場的一個顯著例子是:免征國債利息的企業所得稅(3月25日)和降低費率(10月14日)。同時,默認或者用豁免的辦法主動突破以前的法律限制。比如在企業債市場,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但在2002年發行的“02中移動”募資用于收購兼并,“02金貿債”募集資金用于調整企業負債結構及工程尾款,“02廣核債”募集資金用于償還國開行提供的搭橋貸款。這些募資用途方面的創新,都經過特案特批獲準。另外,《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但由于我國銀行相關利率規定最高期限為5年,因此近期發行的一些長期企業債券利率仍按“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標準”,由監管部門審批決定。
法律對市場準入限制的放寬,連同讓利優惠一起,使得各類市場主體逐步認識到一些以前沒有發掘到的商業機會。比如,債券市場準入限制的放寬,使得一些現金流量較大的企業可以經由債券市場獲得短期固定收益,方便了資金的流動性管理,等等。
楊如彥:目前,放開市場準入只走了一半的路,這些投資人進入市場后,其風險-收益偏好會表現出不同的特征:一方面它們會主動要求金融產品提供者進行產品創新;另一方面,監管面對的情形會更加復雜。要確保市場繁榮規范,激勵相容的監管方式和理念就顯得尤為必要。
數字財富::在分業監管框架下,如何在金融產品創新中實現激勵相容?
楊如彥:監管模式有分業與混業之分,市場主體的經營模式,也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之分。有人主張,分業經營一定要對應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則對混業經營發揮的作用最直接。其實這是一種誤解。
事實上,混業監管還是分業監管,在模式上并無優劣之分。不同經營體制與不同監管體制的各種組合都有成功的實例,關鍵是根據自身國情選擇最適合的模式。
美國從1999年開始實行金融業綜合經營,但仍保持其監管體制的兩個特點:一是聯邦、州兩級監管。二是多重機構分業交叉監管。從表面看,美國金融業的監管體制顯得繁雜、重疊,僅聯邦級別監管主體就有5個,還有各州的銀行監管廳。多年來,對美國銀行監管體制的批評從未間斷,主要是認為這種復雜的監管體制造成不必要的政府開支和資源浪費,也給被監管對象帶來額外的成本負擔。但在美國現行的以三權分立和聯邦體制為基礎的政府框架下,這種監管體制還是行之有效的,對美國金融業的監管也是成功的。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就反對統一監管機制。他認為,建立兩個以上的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有良好的競爭機制,促使金融監管工作不斷改善和創新。
巴曙松:分業監管的框架確立以后,產品創新涉及哪個領域,就由哪個領域的監管部門來實施監管,這是基本框架。但創新從一開始就會伴隨著不同子行業之間的交叉創新,給分業監管帶來難度。所以,要格外強調金融市場的共同治理,避免一個監管部門孤軍深入給市場創新造成扭曲。
楊如彥:確實如此。比如,資產管理業務領域是未來產品創新的一個熱門領域,目前迫切需要規范私募性質的集合理財業務,或者就是需要一個規范私募基金的法律和監管規則。
私募集合理財的風險源頭在信息分布狀態上。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告訴我們,用堵塞的辦法一味禁止,效果并不理想,更好的辦法應該包括這樣幾個要點:
對進入私募基金的市場主體在承擔責任的能力方面給予規范;一些明顯沒有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投資私募基金,這是美國的做法;
告知私募基金的潛在投資人,關于兜底收益的契約是無效契約,可以要求所有有可能經營這一業務的市場主體不間斷地公示這個信息;
法律嚴格禁止用私募基金的工具洗錢。提示那些進入私募基金的人,行為的風險是巨大的,并且這些風險只能自己承受,需要慎重抉擇。
巴曙松:值得注意的是,在分業體制下的金融創新,往往首先表現為跨金融機構之間的創新。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在合作中整合資源,積極進行功能互補。在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中,不同金融環境下的、不同金融機構的比較優勢差異正是推動原有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不同環節和功能重新分解和組合、進而由不同的機構來分擔其功能的動力所在。應當說,這種基于比較優勢的競爭和調整過程,本身就是一個金融創新的過程,也是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的過程。
數字財富:為什么在把握金融工具創新時要特別關注監管機構的理念及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