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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倫理案件分析范文1
【關鍵詞】建筑工程;安全監督;尋租;租金
一、“尋租”理論的概念
尋租有多重定義,塔洛克認為:“尋租是人們為獲得壟斷或取得政府其他庇護而從事的活動”。布坎南認為:“人民憑借政府保護進行的尋求財富轉移而造成浪費資源的活動。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政府運用公權力對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和管制,阻礙市場自由競爭,從而創造了少數特權者取得超額收入的機會[1]。
二、“尋租”產生的條件
尋租產生的條件是政府干預市場的行為,從政府的角度講,其通過提高企業準入門檻,變相插手市場競爭,獲得本部門的私利益。從企業的角度講,在政府干預的條件下,“尋利”的企業發現“尋利”困難的,轉而進行“尋租”活動,取得額外的收益。
在我們安全監督過程中,存在這樣的現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頒布以后,所有建設領域施工企業都需要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允許承接工程,個別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就會通過各種手段引誘安全監督機構的相關人員“法外開恩”,給予辦理該證件。
三、安全監督中“尋租”的特點
(一)“尋租”造成社會資源浪費
隨著新工藝、新設備的普及,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必然縮短,因此,在市場競爭的作用下,企業的技術優勢逐漸喪失,由此創造的利潤點也會逐漸喪失,這時企業又不得不重新投入大量資金搞創新,尋找新的利潤點。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并不完善,市場自動調節功能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此時政府就會依靠掌握的權利干預市場資源配置,結果就會產生額外收益,就會產生越來越多的尋租現象。
在這充斥著權利干預的市場中,施工企業試圖用自己掌握的資源在第一時間獲得政府許可,同時設法阻止其他企業獲得政府許可,以期在首次分配中獲得足夠的市場份額。對于已經擁有許可的企業來說,他們會想方設法保護其獲得的權利;對于沒有獲得許可的企業,他們會想法獲得許可。這些活動都需要費用,它們的支出也無法減少或者消除政府人為制造的稀缺,因此它們是社會福利的凈損失,是非生產性的[2]。
(二)“尋租”具有連鎖效應和擴散性
我們的安全監督體現出下面三個層次:
第一、獲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尋租。在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初期,這時整個建設領域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需求量較大,因此,安全生產許可證就成了稀缺物,證件的實際數量與市場需求的數量之間的差值就是尋租的空間。這一層次的尋租可以通過競爭的方式獲得優先辦理權。如果整個競爭過程是公開公正的,那么證件辦理的先后順序就是尋租的空間,這一競爭過程是需要花費精力和費用的,這部分費用為非生產性支出,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制度的完善,各施工企業都辦理了安全生產許可證,那么第一層尋租的空間就不存在了。
第二、對安全監督機構管理人員的尋租。前面我們提到過,第一層尋租的空間消失,聰明的企業會尋求第二層尋租。也就是對政府肥缺的尋租。施工企業看到了安全生產許可證作為建設領域必不可少的行政許可,安全監督機構就成了肥缺,有眼光的企業家就會在部門內部尋求“共謀人”,對該工作人員許以利益誘惑,他們在監督過程中,就會降低檢查標準。施工企業就會降低用于安全生產的資金的投入。
四、尋租的治理
要想從根本上治理“尋租”現象,首先,需要明確尋租的本質:提到尋租就需要談“設租”,尋祖與設租本是一對共生體,兩者結合就構成“錢權交易關系”,即尋租——設租關系。
在尋租——設租關系中,有尋租者和設租者這樣兩種行為主體,雙方利用自己掌握的資源各取所需,最終實現某種既得利益的取得或重新分配。但雙方用來交易的載體是不一致的:尋租者利用的是貨幣或實物,設租者利用的是既已掌握的權力。尋租——設租關系建立之后,“錢”與“權”發生易位,行為主體雙方都有益、但給社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后果。 作為一種交易關系,尋租——設租關系與—般的商品交易關系有很大的差別。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體系中存在一定數量的尋租——設租關系,這種關系嚴重制約了建設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對政府的公信力造成嚴重挑戰。要想解決好這一問題,我們需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要解決有租可尋的問題;二是要解決雙方如何達成協議的問題;三是要解決風險的分擔問題。反尋租模型就能夠非常有效解決以上三個方面問題。
(一)反尋租模型分析
現實生活中,由于個別干部政治素質不堅定,責任意識較差,經受不住物質的誘惑,就容易利用手中的權利誘導相對人前來尋租,因此,欲反尋租必先反設租。
設租活動的產生源于權力個體利用權利之便謀取工資收入之外的額外收益。因此,反設租活動的基本思路是:使設租者的私人成本超過私人收益。
如果以W和B分別表示工資性收入和設租產生的額外收益,則設租者的私人收益可表示為W+B。若設租活動受到查處的概率為P
(0
(1-P)(W+B)>W ①
或者說,反設租的條件是:
W>(1-P)(W+B) ②
如果設租活動受到查處,不僅設租收益被剝奪,而且給設租者降職減薪,那么,公式②就要修正。若以W0表示降職前的薪水,以W1表示降職后的薪水,則反設租的條件是:
W0>(1-P)(W0+B)+W1P ③
如果設租活動受到查處,不僅額外收益被剝奪,而且降職減薪,還要對設租者處以罰款和監禁。此外,設租者還將喪失名譽,受到輿論譴責或社會歧視,那么,公式③也要修正。若以M表示懲罰損失,則反設租的條件是:
W0>(1-P)(W0+B)+W1P-MP④
將式④變形后得到:
(W0-W1)+M>B(1/P-1) ⑤
⑤式中的左邊是設租的私人成本,它由薪水損失(W0-W1)和懲罰損失M兩部分組成。⑤式中的右邊就是設租誘因,它是由一定概率計算的設租者的私人收益。設租誘因取決于查處概率P和額外收益B,前者與誘因成正相關關系,后者與誘因成負相關關系。假定查處概率P是個常量,則設租誘因直接取決于額外收益B的大小。
設租活動受查處的私人成本由薪水損失與懲罰損失之和(W0-W1)+M構成。在降職前的薪水W0既定的條件下,降職后的薪水W1與受查處后的私人成本成負相關關系,如果設租者受查處后被解雇且失去重新就業的資格,則薪水損失等于降職前的全部薪水;如果設租者受查處后可重新就業且薪水很高,那么就可能沒有薪水損失。懲罰損失M與受查處的私人成本成正相關關系,懲罰損失M越大,設租的私人成本就越高,如果私人成本與私人收益一致,設租的空間就不存在了。
(二)反尋租模型的結論
如果政治市場和經濟市場都是完全競爭的,那么,每個人若是從事正當合法的活動,就能得到全部市場利益,而若是他從事設租活動,他也必須承擔全部市場成本。在這種情況下,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是一致的,遵紀守法、履行職責能夠帶來預期的契約收入;相反,設租行為一旦被查處,就會由當事人承擔全部成本[4],因此,理性的選擇是正當合法地履行公職。
由此可見,治理設租活動,關鍵是要完善政治市場和經濟市場,盡量使從事公職行為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保持一致,要狠抓干部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通過完善部門內部約束制度,加大對干部違規行為的問責和懲罰力度,確保干部隊伍對制度、對崗位存在敬畏之心,使其不敢違法違規。
參考文獻:
[1]林立.尋租視角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研究[J].2007,S1:1-2.
[2]苗雨.論我國政府責任實現的法制困境與出路[D].山東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2: 288.
工程倫理案件分析范文2
案例:女A(家庭主婦)、男B(銀行職員)于2006年結婚,婚后一段時間內兩人感情不錯,并與2008年生育一子。隨著日子的推移,男B對妻子逐漸變得冷漠,很多時候都不理不睬,甚至有時候在女A抱怨時,男B會出手打女A并夾雜著言語上的侮辱。而隨著男B工作的繁忙,晉升壓力的增大,甚至有時候會以工作為由好多天不回家,女A非常痛苦,但她覺得這是家務事,如果大家知道這事她會很沒面子,所以沒有敢對任何人說。不久,女A從朋友那里得知自己的丈夫有了外遇,這使她陷入深深的痛苦中,心中對丈夫萌生恨意,為報復丈夫她故意出軌,但是這讓她自己的內心更加痛苦,丈夫知道后對她的身體和言語的攻擊更加頻繁,女A經常被打傷。而女A考慮到孩子也考慮到自己沒有工作的處境,她很后悔出軌但不想與丈夫離婚,在一次被打很嚴重時,當地的反家暴社會工作機構介入,將女A救出,安置在受爆婦女避難所,但是,女A在數日后向社工提出自己要維持自己的婚姻,不想讓丈夫有不利影響,并想回到丈夫身邊。
一、社會工作者在此案例中會遇到的倫理兩難
(一)服務對象的利益與服務對象的自決
服務對象自決是工作者對服務對象做出選擇和決定的自由和需要的實際認同,服務對象有自己做出決定的權利和能力,作為社會工作者不能剝奪服務對象的做決定的權利,亦不能將自己視為權威替服務對象做決定。但是基于本案例,女A受傳統的社會性別意識和“家丑不外揚”等觀念的影響,在遭受暴力后的表現極為被動,不愿公共力量的介入,即使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依法主動介入或提供保護措施,女A卻為施暴者男A尋找合理的理由,這時出現介入與被害人期待沖突。對于女A這樣的服務對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將會面臨著保護服務對象利益與服務對象自決原則之間的相互沖突,從保護服務對象利益出發,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既要充分運用專業知識和技巧幫助服務對象,又須考量服務對象的自決權。同時,當服務對象女A的自由選擇并不利于她本人利益時,很有可能將自己再次陷入家暴的危險,生命健康安全會受到威脅。而社會工作者能否以保護服務對象利益為由去干預服務對象的自我決定?女A為受爆者,卻在被救后任然想 回到丈夫身邊,雖然社會工作者知道女A很大程度上會再度遭受暴力,甚至會有生命危險,但女A拒絕接受意見一直想重回男B身邊,在此情境下,否應該介入,以及如何介入,是社會工作者面臨的最主要的倫理困境。
(二)社會工作者個人價值觀與專業價值觀的沖突
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的介入家暴過程,也是專社會工作者和服務對象建立良性互動的開始,互動的基礎建構在雙方價值觀的溝通和理解之上。在社會工作實務過程,一些學者強調專業人員應秉承價值中立原則,避免個人價值和情感的涉入。而在家暴實務工作中,可能會面臨著來自社會工作者本人的價值觀沖突引發的倫理兩難。這在本案例中可能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服務對象女A為家暴受害人,但是她自己也有出軌行為,并且這一行為讓她自己陷入了更加嚴重的家庭暴力中。如果社會工作者個人的立場是對婚外戀情持反對態度的,那社會工作者對夫妻或家庭倫理的看法,會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其介入的態度和行動。其次,女A傳統觀念較強,竭力地遷就她的丈夫,性別意識缺乏。如果社會工作者是激進的女權主義者,那么也會影響到在介入中對服務的看法和態度,進而影響介入行動。
(三)保密及隱私的價值兩難
由于家暴事件大多發生在家庭私生活領域,在介入進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服務對象的家庭隱私問題,如何保護其隱私,是家暴社會工作者要特別注意的問題。同時,家暴介入是一項系統工程,社會工作者有可能要與婦聯、司法、醫療等機構的合作,在與同事或其他領域合作時,如何界定共享受害人的隱私資料的范圍和程度,如何在幫助服務對象與保護其隱私間取得平衡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到倫理抉擇。
本案例中女A覺得丈夫打自己是家務事,如果大家知道這事她會很沒面子,也沒有敢對任何人說,所以她認為這是自己生活的隱私。因此,當社會工作者在介入時就要面臨如何在尊重女A隱私權和使得女A得到更好的資源與幫助之間做平衡,這將會讓社會工作者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倫理抉擇的困境。
二、社會工作在介入本個案時應遵循的倫理價值原則
(一)保護生命原則
無論何時,人的生命都是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的。在遇到倫理困境時,社會工作者應該始終將保護生命放在第一位。在家暴案件中,受暴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脅,因此,最緊迫的任務就是保障受暴者生命安全。在本案例中,服務對象女A遭受了家暴,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威脅,因此,社會工作者在介入時要考慮到服務對象女A的人身安全,其他的事情都要讓位于對生命的保護,而女A立即回家的要求還是需要社會工作者繼續與其商定,以避免她回家后繼續遭受家暴。
(二)基于對服務對象負責的自決原則
服務對象的自主權是社會工作的重要價值觀,每一個個體都有其獨特的需求和想法,強調自決有助于提高服務對象對自身價值的認識,培養服務對象的獨立自主性。自決包括積極的自決和消極的自決。消極的自決指不在壓迫下被動的行動,意味著不強迫服務對象接受特定價值或單方面為服務對象做出決定;積極的自決是與知情同意聯系在一起,是指服務對象在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做出的理性選擇,具體地說,服務對象的選擇是在信息充分并能有效理解的基礎上做出的,為避免由于信息缺乏可能引發的選擇盲目性,社會工作者要盡其可能詳細地提供相關信息。在家庭暴力實務工作中,社會工作者不僅要注意到服務對象的消極自決權,也要積極維護及爭取服務對象的積極權益,協助服務對象獲得有利的信息與資源、包括協助服務對象獲得法律上的援助或心理上的調適等。
在本案例中,社會工作者應當歲服務對象女A的自決負責。社會工作者應當協助服務對象女A認清自己的處境,認識到自己的選擇可能產生的一些結果,澄清自己的目標和內心的愿望;同時,社會工作者應幫助服務對象提升性別意識和做決定的能力,這樣才能有助于其更好地做出決定,實現真正的自決。
(三)尊重女性的價值與尊嚴
尊重人的價值和尊嚴是社會工作恪守的價值理念。家庭暴力問題和社會中“男尊女卑”的傳統思想有很大的關系,對女性的發展有著嚴重負面影響。社會工作者應該有一定的社會性別視角,能夠運用女性主義的相關理論,站在女性的立場,維護女性的權益。因此,對社會工作者而言,促進服務對象的福祉是其重要的使命,尤其是關注女性的權利,尊重女性的尊嚴和價值。社會工作者在處理家暴事件時,要能充分關懷和尊重受害女性,理解受暴女性的感受與情感,給予她們人性的關懷。當社會存在著歧視女性的現象時,社會工作者要扮演倡導角色以免女性受到額外傷害。
本案例中,家暴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傳統的“男尊女卑”思想影響,以及在此思想基礎上形成的婚姻家庭觀念和相處模式的結果。女A沒有自己的工作,將所有的精力都注入到家庭中,而其丈夫也是一定要成為“成功的男人”以更好地養活家庭并主宰家庭。這樣的一個結果就是,男B隨意對女A施暴,而女A只是將其看作家務事并持續地忍耐。因此,社會工作者一定要有社會性別視角,能夠對服務對象給予足夠的理解和認同,避免將所有問題個人化,避免先入為主的偏見,確保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和價值得到肯定和尊重。
(四)獲益性原則
獲益性原則是指增加服務對象的福祉。社會工作者做出各種努力都應是不斷促進服務對象在其文化和社會環境中獲得成長、發展。在此類的家暴案件中,社會工作者在介入時應當既顧及到服務對象的眼前利益,又要放眼服務對象的長遠利益。因此,在本案例中,社會工作者一方面要讓受爆婦女A免于繼續遭受暴力,另一方面也要與其一道,提升能其各方面的能力,使其獲得成長,在社會中更有優勢。
(五)保密與隱私原則
社會工作的最基本原則之一是對個體隱私權的尊重,這也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象征。家庭暴力涉及到家庭這個高度隱私的領域,國家在司法層面對于家庭的隱私都加以特別保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中規定:“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或有經當事人申請,并經人民法院決定的離婚案件采取不公開審理。”這一規定體現了對當事人隱私權的尊重和保護。同樣地,在家庭暴力社會工作實務工作中,社會工作者要特別注意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和信息,在未得到服務對象或服務對象的法定人許可的情況下,社會工作者不得泄露服務對象的隱私資料,即使法律規定需公開的資料,也應建立在服務對象的知情同意的基礎之上。在與同事及其它領域合作需公開的資料,社會工作者都要事先予以仔細考量,以免對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造成無謂的干擾和傷害。
三、抉擇的相關事宜
社會工作者在遇到倫理困境時在基于一定事實的情況下,有必要在一定的原則基礎上進行抉擇過程。本案例的抉擇步驟也是遵循相應原則的結果。
首先,社工應將保護生命原則放在第一位。本案社工在面對服務對象自決與服務對象利益這樣的困境時就有了一些必須要考慮的因素即服務對象的生命安全。若果讓服務對象自決,她會選擇回去,而回去服務對象可能會繼續遭受家暴,帶來生命的威脅,更多的利益將無從實現。所以此時社會工作者要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限制服務對象的自決,與此同時還要繼續與服務對象協商,同其一道對其所處的現實情況進行理性分析,在服務對象女A能夠做出對其自身有利并且較為理性的決定時再由其自己做決定。
工程倫理案件分析范文3
學術界對會計倫理的關注,主要集中于會計倫理的研究起點、研究對象、具體構建和實施機制幾個方面。理論界對會計倫理的研究雖然進行了初步的嘗試,但主要集中在會計信息失真現象的倫理分析,及會計倫理的基本原則、基本規范體系建設、研究對象等方面,但并未形成一個清晰的結構研究框架,如何基于現有會計倫理中現實問題,基于實踐角度對會計倫理進行制度與實踐的研究,還相對缺乏。
一、會計倫理問題
近年來,企業市場上會計造假事情頻發,越來越嚴重的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擾亂了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主旋律中出現不和諧音符。同時,隨著中國企業日益卷入到全球化進程之中,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化的呼聲日益高漲,為了順應這一趨勢,我國已頒布新的會計準則,新的會計準則中專業判斷因素增多,更加注重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水平,因此,會計倫理的研究順應了時代的潮流,成為了會計學術研究的一個熱點。
會計倫理追求的目標是“會計善”或“會計應該是什么”,會計倫理對會計行為的約束主要是一種非正式約束,強調會計倫理建設將給會計職業判斷過程中注入更多的倫理精神和價值色彩,在某種程度上為會計的職業判斷增加新的約束,使會計人的職業判斷能力得到倫理提升,為新準則的順利實施和執行提供思想武器。
會計準則的制定是以一定的倫理道德預先設定為前提條件,然后根據預設的倫理道德制定出合乎道德、合乎義理的會計準則,而且會計準則是否合乎道德、合乎義理必須用倫理道德標準來評價。當前我國會計準則中倫理意義的模糊乃至缺失,使得會計準則的調整問題更為凸現。
(1)道德失范。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過分關注資金利益,從而使會計人員在領導的示意指示下,做出有悖于會計職責道德行為的事情。這種不堅守職業道德,違背會計真實性原則,偽造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的虛假會計信息,是一種為追求私利的行為。功利主義會計準則價值觀成為會計準則不公正性的價值觀根源。從目前的會計準則體系的價值取向來看,其顯然是偏向于財務資本所有者,資產負債表中沒有人力資本的項目就是很好的例證,顯然這是有違利益相關者理論的
(2)缺乏公正。由于法律責任體系的不完善,致使違法所得遠遠大于被發現后懲罰所失,難以對違反會計準則行為做到有效的懲戒,在很大程度上激勵了會計信息提供者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行為。會計準則的公正性不僅取決于會計準則本身的公正性,而且取決于會計準則實施過程中的矯正正義。矯正正義的缺失是我國證券市場中虛假會計信息泛濫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會計倫理問題產生的原因
(1)理論的欠缺。由于歷史上國家會計業對會計倫理問題的不夠重視,使得理論研究一直十分薄弱。由于我國現階段舊的倫理道德觀念和行為規范被普遍否定,逐漸失去了對社會成員的約束力和積極的價值引導作用,而新的道德觀念和行為規范尚未形成,或者說新道德的傳播及其為人們普遍接受并發揮作用是一個緩慢的過程,因此在倫理道德層面出現了激烈的碰撞和沖突,也使得社會成員的行為處于一種規范真空或規范沖突的社會狀態中。
在我國社會中應世道德還沒有占據主導地位,過時道德還相當活躍地發揮著影響,趨前道德作為道德理想的引導和激勵作用還未發揮出來。不良的社會道德背景都極大地促使會計倫理危機惡化,助長了會計失信,侵蝕了會計領地。
(2)自身道德規范。會計人是否擁有正確的價值觀和在道德決策中堅持貫徹這種價值觀的個人性格特征、道德發展水平的高低以及道德責任意識的強弱無不影響著影響會計人的倫理行為。因此這需要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不能無視道德約束,重利輕義,否則將導致企業違法違規和違背社會倫理的經濟案件的發生,這不僅使企業自身陷入困境,而且直接引發了社會動蕩。令人憂患的企業倫理環境在某種程度上導致會計人員倫理標準的模糊化和道德行為的敗壞。因此,現階段會計倫理建設有待于企業倫理精神的培育和發展。
三、會計倫理建設
(1)建立監督管理體系。從企業自身出發,在爭取企業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建立監督管理部門,對會計工作進行監管,對發現的違反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行為進行嚴懲,并作出引導和規范。
(2)加強會計人員的道德建設。會計倫理機制的實施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主張強化會計倫理、職業道德的重要性并非否定制度建設的必要性。會計倫理的實施應采取會計道德教育、法律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會計道德評價,會計倫理信息披露,倫理道德鑒證服務等多種形式,藉以培養會計人強烈的倫理意識,引導和規范倫理行為,使倫理規范成為廣大會計人的行為指南,從而促使多種會計倫理關系達成和諧穩定的局面,最終使得會計倫理道德水準逐步邁向理想狀態。
四、結束語
工程倫理案件分析范文4
論文摘要:社會工作的開展,除了進行一般的照顧、治療工作外,更應該具有社會建構的目標屬性。一般情況下,社會工作者會在具體的工作中遇到許許多多關于案主的法律問題。在這其中,個案記錄或具體的見聞在司法過程中將會對案件的走向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同時,社會工作介入司法領域將會對案主及其自身權益產生積極影響。社會工作者作為專家證人在英美法系國家一直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們國家,隨著社會工作的不斷發展和司法體系的不斷完善,此種制度也可以成為一種有益的嘗試。
莫勒斯(Morales)與西佛(sheafor)認為,對人提供照顧(Caring)、治療(curing)與改變社會(Changing The Society)是社會工作者存在的三個主要使命或宗旨(3C's)。而實際上,我們發現:我們國家社會工作的開展,更多的是強調照顧和治療的“使命”,很多情況下缺乏改變社會的實際機制。在總結最近幾年各個領域社會工作開展情況時,我們發現:隨著社會問題的不斷凸顯,社會工作在進行社區發展、社區服務以及進行弱勢群體關懷的過程中不斷地遇到各種各樣的與法律有關的問題。這些問題,有的凸現出立法的漏洞,有的凸現出法律運行的具體缺陷……這些問題,于一個單純的社會工作者來說,可能是難以解答和進行更深層次討論的;于一個單純的法律人來說,又是在書本中很難發現的。當兩者有效結合在一起,共同進行活動的時候,為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
一、社會工作的建構性檢視
(一)定義中的建構性取向
國際社會工作者聯會和國際社會工作教育協會在2001年對社會工作所下的定義指出:社會工作提倡社會轉變,解決人際關系問題以及個人的權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類的福祉。社會工作運用人類行為和社會系統等理論,在人與環境互動中作出介入。而人權及社會公義等原則乃社會工作的基礎。在這個定義之下,其更多的是強調社會工作所應該具有的社會作用,而這種作用更多的體現為“轉變社會”和“改善人類福祉”的作用。按照A·T·莫雷爾和B·w·謝福的觀點,“社會工作實踐由社會工作價值、原則和技術的專業應用所組成,以便實現下述一個或多個目的:幫助人獲得有形的服務,對個人、家庭和群體進行輔導和心理治療,幫助社區或群體提供或改善社會和健康服務,并參與立法過程?!?/p>
在這里,莫雷爾和謝福特別提到了社會工作在“參與立法過程”中的目的性取向。此種目的,實際上也即一種建構性的目的,旨在具體的服務和照顧中獲得更多的社會建構啟示和具體實踐。在我們國家,學者對社會工作所做的定義也同樣沒有忽視社會問題及社會工作的建構性問題。
(二)行動研究理論的視角
行動研究的先驅人物,社會心理學家Kurt Lewin指出,社會科學的研究不只是要獲得理論知識,同時還應該透過行動研究形成社會情境中有效的管理或行動策略,以達成預先設定的變革目標。從理論上來說,研究不應該僅僅局限于追求邏輯上的真,而更應該關懷道德實踐的善與生活取向的美,理性必須返回生活世界才能獲得源頭活水,研究是為了指導人們立身處世的生活實踐。就社會工作來說,(在上文我們已經提到)目標不僅僅是照顧和治療,更多的應該體現在社會變革上。照顧和治療只是一種短期的、應急的目標,而社會變革則是長遠的、可持續的目標。在行動研究理論之下,實踐性的行動研究(Practical Action Research)和解放性的行動研究(Emancipatory Action Research)對社會工作是十分受用的,特別是其在社會建構目標指引下的具體實踐。
實踐性的行動研究旨在發展案主的實踐推理能力,經由厘清有意義溝通與對話的條件,生成詮釋性理解的知識,這個知識能形成或指導實踐的判斷。
解放性的行動研究旨在創造一個有批判性的分析環境,讓案主能在完全授權的情況下,超越主觀的認知,使獲得客觀的解放型知識來進行溝通或社會行為,實踐進行批判與反思,進一步創造一種可能的改變與進步。而Hart和Bond則將之成為“賦加權力型研究”,指出這種研究與社區發展緊密相關,以反壓迫的姿態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搖旗吶喊。研究的目的是結合理論與實踐來解決社區的具體問題,研究者協助參與者確認研究的問題,提高彼此相互合作的共識。
在面對具體的案例和案主的時候,社會工作者基于行動研究,已經不僅僅是一名單純的“服務者”、“傾聽者”、或救助者。他(她)的“判斷”、“反思”將會成為社會建構過程中一種極為重要的資源,而且將會對案主產生直接的影響。
二、法律問題與社工介入的可能
目前,國外以及香港、臺灣地區的社會工作實務和教學都將社會工作中的法律問題作為一個重點來開展。實際上,社會工作與法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首先,社會工作過程中的弱勢群體需求評估對立法和政策的推進有著重要的影響;其次,社會工作者的個案記錄往往成為司法過程中的重要證據;再次,法律的介入可使社會工作的領域更為廣闊。
相比于其他問題,社會工作者的個案記錄和證據表達問題又是此領域最引人關注的問題。臺灣學者陳慧女指出:法律與社會工作之實務可以在以下領域展開:社會工作的臨床評估;兒童虐待、疏忽、目睹家庭暴力之評估;兒童、少年、成人害被害人之評估;婚姻暴力被害人之評估;害、婚姻暴力、兒童虐待加害人之危險評估;兒童及少年監護權、探視權、收出養之評估;少年犯罪行為之評估;老人虐待與疏忽之評估等。臺灣大學《實習過程中與法律相關之注意事項》一文中指出:“社會工作者必須對于法院的運作體系有所熟悉,同時也必須知道在法庭上作證時應有何種適當之舉動。社會工作實務者與學生必須假定其所撰寫之專業服務紀錄、個案紀錄、個案報告或聯絡信函等,皆有可能成為法院傳票要求檢視之特定文件;也有可能是檢察官或律師搜集和檢視之文件;且可能在法院里當庭閱讀之文件。當我們在撰寫上述這些文件時,必須相當留意撰寫紀錄之內容,以及我們如何責成文字上的表達?!逼鋵崳@也就是對社會工作者提出了一個更高的要求:除了幫助人們解決實際困難,還必須要在政策,特別是司法領域承當更高的社會責任。而這一點,可以說,會對那些受到侵害的人產生更為積極的影響。
香港社會福利署的《多專業個案會議及照顧兒童法律程序》一文指出,在調查過程中或進行個案會議期間,如受虐兒童被評估為需要法律保護,應由社會福利署的負責個案社工或警方引用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所列相關條文處理。相關機構會提供跟進服務。對于不被評估為虐待兒童,但須引用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的個案,而該個案并非其它服務機構的已知個案,家庭服務中心會負責進行照顧兒童法律程序。實際上,在社會工作過程中,特別是在此類兒童保護的案例中,對社工在法律方面的要求顯然要更高,而且也更為細化。在美國,1989年的“約西亞兒童虐待案”中的相關事實則可以使我們對社會工作在司法過程中的作用有一個更為清楚的了解。
1982年1月,DSS在知道約西亞遭到父親的虐待后,工作人員與孩子的父親進行了面談。一年之后,DSS又一次接到醫生的電話指“懷疑孩子受到了虐待”。而這一次,他們從威斯康星青少年法庭得到指令把孩子暫時交給醫院監護。三天之后,DSS特意召集“兒童保護組”開會討論約西亞的問題,該組由兒科醫生、心理學家、偵探、律師、專案工作人員以及一些醫院員工組成。小組討論并提出了解決方案。
本案雖然最后是由于在DSS是否應該做出救助的問題上產生爭議。但在案件訴諸法庭之前和之后的有關爭議情況可以使我們對社會工作在司法領域的介入有了更為深刻的理解。而且,此種“介入”的意義正如對本案提出異議的布雷蘭等三位大法官所言:如果DSS的人不能盡責的話,類似約西亞這樣的受虐待的孩子的境況會變得更加糟糕。由此可見,社工的及時介入,以及在司法領域中的作用發揮將會極大地彌補司法程序中的某些空白。
三、專家證人制度概述
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制度產生于14世紀的英國,一直以來都是英美法系國家證據法有的一種法律制度。專家證人是指:對該問題或與該問題相關聯的事宜所具知識或經驗,能令其對該問題或該等事宜的意見可被接納為證據的人。②專家證人與一般證人,與鑒定人,與專家輔助人都是不同的,而將幾者加以區分將會使我們對專家證人制度有更為深刻的理解。
(一)專家證人不同于一般證人
一般證人主要是陳述事實,而專家證人可以發表意見。一般情況下,對事實的把握是為后邊的推論或進一步證明作準備的,而由專家證人所作的意見可以直接作為證據被法官所采納,對案件產生的影響比一般證人要大。
(二)專家證人不同于鑒定人
首先,主體來源的范圍。鑒定主體必須是取得官方資格,或擁有官方承認的某種資格的人。而要取得這種資格,則不僅必須擁有一般人(包括法官)所不具備的專門知識,而且還往往必須通過某種考試或考查才能夠實現。而專家證人的選任范圍要廣泛得多,只要滿足“具有相關知識和經驗”、“意見有助案件解決”等要件即可。
其次,主體選任的權限。一般情況下,選不選專家證人,選擇具有何種資歷的專家證人,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法庭不加干涉(除少數情形下由法庭選定外)。而鑒定在很多情況下,由于案件的需要則需要法庭介入選定。
再次,主體的傾向性。專家證人由當事人聘請或選定,因此專家證人會作出相對傾向于本方的意見。實質上也就是一種濃厚的對抗性意見。而鑒定人往往是中立的,采取的是科學的結論和評判。
(三)專家證人不同于專家輔助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體人員進行詢問。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由各方當事人自行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有關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員進行詢問?!贝藯l規定類似于專家證人的規定,但又不是實質意義上的專家證人之規定。之所以類似,是因為此類人員是由當事人申請,有一定的自由選任性。但兩者又是有著很大不同的。很多學者將此條規定中的主體稱為專家輔助人。
首先,專家證人提供的是意見,并且是結論性的。但專家輔助人進行的是說明,并且還要有“對質”、“詢問”等過程。
其次,專家輔助人必須是在“經人民法院準許”的情況下進入到案件審理過程,而專家證人的選任就要更為自由。
因此,專家證人制度是一種極富特點,并且在效率方面極具優勢的制度設計方式。對于完善司法程序、維護司法權威和公正是頗具意義的。就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這一制度已經在理論和學術上引起了一定的關注,但如何具體的對其加以操作又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我們認為,社會工作在我國的不斷發展為這一問題提供了更為廣闊的視野。
四、社會工作者何以成為專家證人
(一)社會工作者能稱為專家嗎?
以艾滋病檢測為例,當某案主來到機構,機構會指派其中一名咨詢員全程陪同。整個過程是這樣的:第一步:提供免費的檢測前心理咨詢。第二步:提供免費快速檢測。第三步:結果呈陽性的話,7個工作日內陪同到疾控中心進行確認檢查。第四步:陪同到疾控中心做免費CD4細胞檢查。第五步:CIM細胞低于400的人,陪同到相關醫院進行免費體檢。第六步:轉介并幫助其獲得免費抗病毒藥物。第七步:提供服藥依從性支持。
從整個過程來看,從心理咨詢開始到最后的藥物依從性支持,整個過程都是在相關的社會工作者輔助和指引下進行的。在這一過程中,此名社會工作者是最了解案主情況的。而且,不管是到哪一個機構進行檢測、體檢等,社會工作者都陪同在身邊。因此,社會工作者不僅僅是一個具備此方面知識的人,同時也是清楚記錄整過程的人。而在其他領域,比如兒童保護、家庭暴力等工作中,社會工作者更能清晰地記錄下發生的許多事情,這些事情是一般人所不能發現和記錄下的。況且,社會工作者在介入之前已經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了解和考察,這使他們在面對具體問題的時候能夠更為清楚、合理地分析具體問題的基本情況。這些記錄以及社工的具體分析對于具體司法程序的開展是極具意義的。
(二)社會工作者職業倫理的要求
職業倫理是一個專業在實務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對于社會工作這樣一個時時刻刻在與人打交道的工作來說,各個國家都十分重視專業職業倫理的建設和倡導,而社會工作在社會建構方面的工作倡導又是近年來引起人們廣泛關注的焦點。
《美國社會工作者協會(NASW)倫理守則》指出:社會工作者在社會變遷方面首要的努力應著重于:貧窮、失業、歧視及其他形態的社會不公正。當社會工作者必須無決定能力的案主時,社會工作者應采取合理的步驟以保障此案主的利益和權利。社會工作者應采取行動以防止和消除那些源自于民族、種族、國籍、膚色、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狀況、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礙所造成的支配、剝削和歧視?!都幽么笊鐣ぷ魅藛T協會倫理守則》指出:法庭許可有裁判權的法官可以命令社工員提供其評估給法庭。當法庭需要該資料時,社工員可以向其解釋案主拒絕提供的理由。社工員應該促進社會工作的正義?!杜_灣社會工作倫理守則》指出:(社工員)應以負責態度,維護社會正義,改善社會環境,增進整體社會福利。闡明社會工作者對社會的責任:社會工作應增進社會的一般福利,致力于歧視的防止與消除,確保人人可公平的獲得所需資源、服務和機會,倡導社會狀況的改進。
應該說,以上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社會工作倫理要求都將社會工作者在法律領域的社會責任上升到了一個極高的高度。這是符合現時社會工作發展要求的。而且,我們發現,像加拿大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對社工作為專家證人作出了直接性的要求。此種趨勢將會對各個國家產生極大的影響。
(三)社會工作者作為專家證人與危機處理
危機處理的理論產生于20世紀四十年代,早期的臨床研究為此理論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如Lindemann在1944年Coconut Grove大火后,從事的關于火災后悲傷反應的研究以及Reubin Hill于1949年進行的因戰爭所造成的家人離散與重聚以及家庭壓力的研究。危機處理理論關注人在壓力事件之下的危機狀態,并試圖通過適當的危機處遇方式來預防、重建、改善和維持人的生存和發展。
從社會工作的角度來看,對于很大一部分的社會工作,如農村社區發展、青少年教育、流動人口知識普及等都是采取一種較為緩和的發式展開。這些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具有強烈的緊迫性和危機性。而對于像虐待兒童、家庭暴力、就醫歧視等情形,社會工作就不僅僅只需提供照顧或心理輔導,它需要的是緊急的處理方式,包括向法官呈遞個案記錄和進行出庭作證,目的即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主的合法權益。那么,這種活動對于受到侵害的案主來說究竟蘊含了多大的力量?
根據危機處理理論:對個人而言,面對突然壓力情境及危機事件,人會經歷情感失衡、認知失調及表現出相應的生理癥狀;對于團體來說,當團體共同遭遇危機時,危機會受環境影響而擴散和蔓延。但這些都不能算作病態。通過良好和有效的危機處理,可以增強對事件掌控及因應的能力,減低心理沮喪的強度,在悲傷過后重新建構好心情,有助于對未來事件處理能力之增強。反之,在嚴重壓力失序和創傷后壓力失序的狀況下會產生對創傷事件之再經驗(如夢魘、幻覺)、逃避和麻痹(避免創傷之勾起、遠離人群)、過于敏感警覺(過度失眠、易怒)甚至是憂郁、人格失序、人際問題、犯罪行為及自殺。在失衡狀態的期間,人會主動尋求生活的平衡與和諧,評估事件之意義,及檢視個人生活中可資運用以因應危機之個人與社會資源。當個人受傷的狀況升高時,特別會尋求心理上的協助。
對于社會工作者來說,在面對虐待兒童、家庭暴力、各種歧視的情形時,關鍵問題就在于如何更好的處遇此類的危機。因為,類似于艾滋病感染者這樣的群體,他們在受到歧視以后,恐懼和無助將會在群體內蔓延。那么,這個群體將會變得更加脆弱,甚至會產生意想不到的社會危機。因此,社會工作者的主要任務就在于,降低個人對壓力及無助的感覺,活化社會資源和建構有效因應策略。而在司法過程中,社工作為專家證人的介入已經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司法活動,它在本質上意味對人之危機的關注和巨大的支持。而從另一種角度來看,這種支持將會對法律在大眾中的普及以及樹立法律的權威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
五、社會工作者作為專家證人的理論意義
在這里,我們通過相關的理論建構,試圖闡明社會工作者可以作為一名專家證人,加入到訴訟活動或其他更為廣泛的司法活動中。而實質上,這樣的一種嘗試正是建基于司法本身變遷的需要?;仡櫄v史,我們可以發現:在20世紀以前的美國,每一個案例都有一個唯一正確的結果,這個結果可以從一系列自然的、不言自明的規則通過邏輯推理得到。而其后果正如審理Green v.Hudson River Railroad Co.,28Barb.9,22(N.Y.1858)案的法庭所說的,“我沒有別的選擇,因為我只能按照我所發現的法律裁判——我沒有特權去偏離源遠流長的先例的要求?!边@樣一種對邏輯機械的運用,勢必是片面的;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會扼殺真理和正義的存在。而正基于此,這種傳統在19世紀末遭到了強有力的挑戰。霍姆斯(Holmes)在其1881年出版的《普通法》(The Common Law)中指出:法律的核心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布蘭代斯(Brandeis)則將社會科學的材料運用在他的辯論摘要(bfief)中,并且得到了法官對這種做法的認可,繼而基于該種材料獲得勝訴。實際上,不管是霍姆斯理論的闡述還是布蘭代斯實踐上的嘗試,他們都不約而同的將關注點集中在了社會科學知識對司法的作用上。而在我們國家,充分運用社會科學知識進行法律的解釋和推理也在理論界得到了重視。①那么,此處我們所提社會工作者究竟能在這場變革中發揮多大的作用呢?
(一)助益性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702.“專家證人”中指出:如果科學、技術或者其他專門知識有助于事實裁判者理解證據或者判斷爭議事實,而某證人由于其知識、技術、經驗、訓練或者教育是一個合格的專家,則其可以發表符合以下條件的意見或其他證言:(1)證言基于充分的事實和數據;(2)證言是可靠的原則和方法的產物;(3)該證人可靠地將這些原則和方法適用在了本案事實上。莫納什(John Monahan)和沃克(Laurens Walker)則將此條規定定義為專家證人的助益性(helpfulness)要求。此種要求對于社會工作者來說,正是其參與到司法活動中的前提性要求。因為在這里,我們已經將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界定為一種“建構性”的活動。他們的主要任務在于:利用自己與案主的接觸,通過自己的觀察和反思,一方面,尋得案件的公正解決之途徑;另一方面,則是樹立一種司法公正之權威。這種活動可以有效地避免純粹運用法條所帶來的諸種弊端,因為法律永遠也無法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工程倫理案件分析范文5
律師月末工作總結范文一
律師實習的一年在不經意間就已匆匆過去,在這一年于我而言,經驗和理論同時受到了洗禮,在祝律師的指導下,以及浩博所很多熱心律師的幫助下,我學到了很多。不僅有理論知識和實務操作,還有很多待人接物的人生道理。自己的實務經驗從零開始慢慢堆積,理論也更好的在實踐中得到檢驗、深化。時至今日,在我準備正式邁出職業生涯的第一步時,對這個律師職業充滿了深厚又復雜的感情,也對所有幫助我成長的人充滿了感謝。
律師這個職業是復雜的,或者也可以說是單純的。其復雜之處在于,律師不僅要服務于各行各業的當事人,包括各種刑事犯罪嫌疑人,而且要和公安、檢查、司法、政府等眾多部門打交道。一個案件往往涉及很多的法律關系和社會層面,對于一個剛剛起步的年輕律師而言,這些經驗無疑是極其鮮活而又深刻的。其單純之處在于,正如《律師法》所要求的,律師的首要職責,乃是服務于當事人。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律師沒有自己的立場,如果有,那也是符合法律和正義以及律師職業準則和道德標準的立場。除此之外,律師別無其他立場。這種作為追求公正之過程中的"工具性"價值,使我在過去一年來不斷思考和重新定位于自己的立場和位置,也不斷嘗試構建自己作為一名律師應當具備的職業特質。
過去的一年中接觸的實務工作也使我更深刻地認識到,"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理論的學習固然培養我們的基本思考邏輯。但是,沒有實踐檢驗的理論必然是僵死的,了無生氣,難以適用,也最終無法起到其保護權利、維護正義的初衷。尤其對于律師而言,一名成功的律師,過硬的理論縱然必不可少,但是嫻熟靈活的實踐經驗更加重要。把理論知識投射到鮮活的案例中,變為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有力武器,想方設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完成自己的任務。這些都是成為一名優秀律師應當具備的根本素質。
此外,成為一名合格的律師,還需要有著堅實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去年以來,由李莊案引發的,不僅是對律師職業環境的思考,而且引發了對律師職業倫理的反思。法律職業倫理的構建需要我們每個人共同的努力。對于我個人而言,培養正當的職業道德,堅守法律人的職業底線,塑造堅定的正義觀、價值觀,是我在走向律師執業之路時首先需要實現的目標。
律師作為一個職業,還在成長和完善之中。在當下的環境中,律師承載著更多法治建設和權利維護的功能。中國的法治社會必將建成,律師也必將在此過程中發揮自己獨特的作用。今天律師界遇到的困難和反復,正是今天中國所有人在追求法治和正義的過程中所遭遇的挫折和反復的縮影。但是,我們應當堅信于未來,因為,未來就在于我們今天所做的點點滴滴。未來就在我們每一個人的手中。作為一個即將走上執業之路的我,更是堅信這一點。
再次感謝浩博所的各位師傅和同仁在過去一年中給予我的幫助,在你們中的很多人的身上閃現對于法律事業的執著,使我獲益良多,也必將使我更有力的前行,激勵我為成長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而繼續奮斗。
律師月末工作總結范文二
先感謝所里能給我機會,讓我開始自己理想的第一步;非常感謝主任和同事們幫助教導,讓我認識、理解律師行業、也正慢慢的融入進律師行業;非常慶幸有這么好的實習環境和學習氛圍,使自己的知識和能力正逐步的提高。這是自我轉變的兩個月,態度由消極變積極,學習做事由被動變主動,對世對人對事由悲觀變樂觀進所前面試中一個勁的追問主任所里對實習人員有怎樣的培養計劃,也在短短的兩個月里變成了自己踏上律師行業前的一步一步正在實現的目標。這是一個集體、一個團隊對一名新人的影響,也是一個力求上進的人正主觀能動的不斷學習、充實自己,使自己盡快成長。與其說是寫一下工作總結,不如說是寫一下自己的收獲和體會,和大家談一下自己的感想。
”要做事先做人”“從小事做起”當面試中主任又一次講到這些話時,我被深深的觸動了,曾幾何時,懷著遠大的理想和滿腔的熱情,卻碌碌無為的走到今天;茫茫碌碌的工作卻不曾抬頭思索一下人生的哲理。所里的同事給我樹立了良好的榜樣,大家樂觀積極的心態、歡樂融洽的氛圍、勤懇務實的工作作風、專業上精益求精的學習鉆研精神無處不深深的感染這我,感化著我,使我自己漸漸地、不斷地在各方面提高自己。自己更要把握住機會和時間使自己盡快的學習和成長,能分擔所里的事務,不能總是作為一名“消費者”,要盡快成為一名“創造者”。
當然,通過這段時間的實習,也使我感到前所未有的壓力,認識了律師也是競爭激烈的行業,從思想更加深刻得體會到了不斷自我學習的重要性。我們是一個積極上進的團隊,是一個不斷學習提高的團隊,每次的周學習會議,個人一個周的收獲體會讓大家分享吸收,每個人在業務上都得到了提高,尤其是我這樣的的一名入門者,更是得到了充實,增長了見識。每次自己低級幼稚的問題得到大家耐心的解答,自己既有收獲的快樂,也有耽誤大家時間的慚愧。
這段時間的收獲除了為人做事方面要真誠踏實外,專業上主要是學習建設工程過程服務,對現場服務要注意的問題、應對的措施自己都記在本子上,時常翻閱,并不斷的記錄補充新的問題。通過整理會議錄音和周六討論,體會律師們現場的解答問題的方法和技巧,吸收掌握。通過幾個人整理施工簽證的文章,使自己對簽證的相關知識有了深刻的認識和把握。通過整理案卷,學習相關法律文書的寫法,了解訴訟流程學習訴訟技巧。
今后半年的實習學習主要放在一下幾個方面:
過程服務方面,全程跟從主任xxx項目,多學多問,到12月份達到或超過主任的要求,能獨立進行過程服務,解決過程問題。(請示:可能的話,在重點跟蹤一個項目學習的基礎上,如果時間允許,可以跟從主辦律師走訪其他項目。因為面對不同的項目經理有不同的溝通技巧;甲方層次不同,施工中會出現不同的要解決的問題;各律師風格不同,也利于學習中各取其長補己之短。)
訴訟業務方面,實踐上跟從學習律師手頭的案件(一件一件進行),自己主動參與,進行案件訴訟材料的整理和起草,主動協助辦案律師進行工作。理論上還是抓緊時間學習法律和司法解釋,結合所里的案卷學習法院判案的法律適用傾向,做到解答咨詢時準確。在半年后能夠做到能獨立執業。結合過程服務的學習和周例會律師交流的經驗,將律師們過程服務的經驗結合法律整理成文章,既能作為所里的經驗積累,以便交流學習,還可以作為開展給施工企業培訓的材料。(初步想法:利用實習期間時間充足,大框架是從建設工程招投標開始,直至竣工決算工程款付清為止,通過學習并結合律師們的經驗交流,將全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防范的風險、出現問題的應對措施等逐步地、分段分項地完善出來,最終形成系統的書面材料。)
律師月末工作總結范文三
九月十日入律所實習至今已有兩月有余,感受頗多,著述為文,當作總結。
律師要有自己的思想,沒有思想的律師,永遠也不會成為一流的律師。律師不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業運作的歸則,理解法官裁判風格,體會客戶真正需求。同時,思想上還要注意遵守執業操守,保護好律所和律師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這些復雜的關系,需要律師將具體的工作逐步提煉為工作的指導思想,并貫徹到工作中去。這樣,有了思想作為指導,律師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穩健的執業風格。
律師僅有思想是遠遠不夠的,還要特別注重實務操作。
律師實務操作應是多方面的,但本人想結合自身實習經歷,淺談兩個方面。
一、 案源
有人認為實習律師當務之急是學會案件實務基本操作,有沒有案源關系不大。實習時要盡快學會實務操作無可厚非,但對待案源的態度,本人不敢茍同。實習是為一年后執業作準備的,如果不從實習階段就開拓案源,那么等到執業以后再去開拓,就會像有的律師一樣,執業都一兩年了,還沒什么案子,沒什么事可做。那就未免太晚矣!其實自己細想一下也知道,案源是律師執業的第一步,沒有案子,還怎么做案子?所以說實習階段就開拓案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既然如此,那么怎么開拓案源呢?
我想主要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一) 宣傳自己,讓客戶了解自己。把自己的個人情況放到律所網站上,制作個人網頁,參加網上法制評論等。
(二) 培養社會關系
1. 培養與公檢法司各機關的關系
(1)通過隨律師一起辦案認識各機關人員,了解他們,向他們虛心請教一些辦案問題,與他們進行良好的溝通,給他們留下深刻地印象。
(2)通過自己單獨去辦律師交辦的案子,認識各機關人員。去辦案見面時要有禮有節,給人留下良好地第一印象,這樣第二次去就會記得起你。如此“一回生二回熟”,彼此就認識了,以后要辦類似的案子就方便多了。
(3)通過親戚朋友認識公檢法司各機關人員,并保持良好關系。
2.培養與各企業的關系
(1)通過親朋好友認識企業管理人員,與他們溝通,保持聯絡,為一年后打下案源基礎。
(2)通過老鄉關系認識了解一批企業,為今后執業,進一步開拓案源和市場。
3.培養社會其他各行各業人員的社會關系,包括同事關系。
律師的實習工作總結
九月十日入律所實習至今已有兩月有余,感受頗多,著述為文,當作總結。
律師要有自己的思想,沒有思想的律師,永遠也不會成為一流的律師。律師不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業運作的歸則,理解法官裁判風格,體會客戶真正需求。同時,思想上還要注意遵守執業操守,保護好律所和律師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這些復雜的關系,需要律師將具體的工作逐步提煉為工作的指導思想,并貫徹到工作中去。這樣,有了思想作為指導,律師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穩健的執業風格。
律師僅有思想是遠遠不夠的,還要特別注重實務操作。
律師實務操作應是多方面的,但本人想結合自身實習經歷,淺談兩個方面。
一、 案源
有人認為實習律師當務之急是學會案件實務基本操作,有沒有案源關系不大。實習時要盡快學會實務操作無可厚非,但對待案源的態度,本人不敢茍同。實習是為一年后執業作準備的,如果不從實習階段就開拓案源,那么等到執業以后再去開拓,就會像有的律師一樣,執業都一兩年了,還沒什么案子,沒什么事可做。那就未免太晚矣!其實自己細想一下也知道,案源是律師執業的第一步,沒有案子,還怎么做案子?所以說實習階段就開拓案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既然如此,那么怎么開拓案源呢?
我想主要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一) 宣傳自己,讓客戶了解自己。把自己的個人情況放到律所網站上,制作個人網頁,參加網上法制評論等。
(二) 培養社會關系
1. 培養與公檢法司各機關的關系
(1)通過隨律師一起辦案認識各機關人員,了解他們,向他們虛心請教一些辦案問題,與他們進行良好的溝通,給他們留下深刻地印象。
(2)通過自己單獨去辦律師交辦的案子,認識各機關人員。去辦案見面時要有禮有節,給人留下良好地第一印象,這樣第二次去就會記得起你。如此“一回生二回熟”,彼此就認識了,以后要辦類似的案子就方便多了。
(3)通過親戚朋友認識公檢法司各機關人員,并保持良好關系。
2.培養與各企業的關系
(1)通過親朋好友認識企業管理人員,與他們溝通,保持聯絡,為一年后打下案源基礎。
(2)通過老鄉關系認識了解一批企業,為今后執業,進一步開拓案源和市場。
3.培養社會其他各行各業人員的社會關系,包括同事關系。
二、執業技巧
執業技巧應是多種多樣的,但兩個多月的實習讓我感受最深的,莫過于律師的收費標準、收費技巧和如何準備立案。
(一) 收費標準和收費技巧
每個律所都有自己的規定,但國家物價部門和律師協會又有些不同規定,這其中有些重合和交叉,這些怎么處理。這是一般情況。還有特殊情況的,比如疑難復雜案件怎么收費?到底可收多少費用要心里明白。實習一個月還沒搞明白,而且自己對此還沒予以足夠重視。用主任的話說“吃飯家伙還沒掌握好”。自從主任前幾天的一次談話,才使我醍醐灌頂。的確,自己連入行之門都搞不清楚,談何入行?一般案件按照收費標準計算,根據省律師協會文件確定的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在收費標準的1-5倍內收費。對一些個人當事人確實經濟有困難,也可在當事人提交申請減交后,經主任批準略收低些。
(二) 如何準備立案
1. 了解案情,傾聽當事人陳述,與當事人良好溝通,深刻理會當事人真正意圖,合理分析案情,告知當事人成功的可能性和注意事項,讓當事人心中有底又有信心,但不要打保票,把話說死了。
2. 寫律師法律文書
(1) 寫起訴狀
a、民事起訴狀
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寫好起訴狀。這寫起訴狀需要先有個初稿,再細化修改,“文章是改出來的”,起訴狀也不例外,但一般改兩次就差不多了。文字上要言簡意賅,格式上符合文書要求。一般起訴狀文書不要超過兩張紙,因為不是每個法官都有這么耐心和細心的,所以力求意盡的前提下求簡。
b、刑事自訴狀
多看律所律師往年訴訟的典型文書,然后結合案情自己寫。
c、行政起訴狀
律所行政案較少,自己可看些法律文書方面的書。
(2) 辯護詞
要學寫辯護詞,就要看律師典型的刑事辯護詞,作為參考多學習,多請教,不懂就問。
(3) 詞
要多看詞,再結合律師交辦的案子自己寫,寫完后經律師看后有哪些不足,自己再改,體會一下自己為什么這些沒有注意。
3. 案件表。
依表順序裝訂,要記住。通過辦案多次裝訂來掌握,按當事人人數制作副本。
4. 去法院立案。
注意自己先算一算訴訟費 ,好自己先準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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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倫理案件分析范文6
摘 要:近些年來,財務舞弊的案件不斷出現,人們由此加強了對財務舞弊的重視。財務舞弊性質及其惡劣,不僅為企業帶來不好的影響,更制約著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本文將以此為出發點,對集團公司財務舞弊案件的影響與啟示進行初步探討。
關鍵詞 :集團公司 財務舞弊 案件影響 啟示
前言: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市場體制改革逐漸深入,各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背景下,承受著空前的壓力。財務舞弊是為了實現企業的利益目的而采取的造假、掩飾等非法手段對企業內部的賬目進行偽造,性質極為惡劣嚴重違背會計規范,視國家法律于不顧,須予以嚴懲。在經濟高速發展的當前,財務舞弊的行為已經越發猖獗,因此有必要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杜絕這種現象。本文針對這種現象,進行一定的分析,總結出類似案件產生的影響、原因,進而提出相關的對策,有著積極意義。
一、財務舞弊的概念與形式
財務舞弊,指的是責任人違反國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規,采用非法手段、以多種形式在會計的賬目上做手腳,弄虛作假、變更偽造賬目信息等項目,從中為個人或者單位謀取私利的行為。財務舞弊是嚴重的經濟違法行為,不僅使宏觀的市場經濟運行受到影響,更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人民的合法權益。
財務舞弊涉及到的形式范圍包括:會計信息方面、報表方面和企業的盈余管理等。首先,會計信息造假則會導致信息喪失可靠性,不能真實的反映出經濟業務方面的實際情況,使相關的信息使用者很難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準確把握,不利于經濟市場的調控。其次,在財務報表上做手腳會使得財務報表反映出未來的情況,責任人為了掩蓋一些會計方面見不得人的信息而對報表進行造假,是為了騙取投資者的信任。最后,企業本身擁有選擇會計政策的自由,企業的盈余管理目的需通過會計政策的選擇來完成,因此,缺乏管理的盈余管理行為也算是一種財務舞弊行為。
二、某集團財務舞弊案件概述
某紡織集團曾因企業債務問題而一度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在2006年年末,欠款余額高達2776萬元。據相關統計顯示,其在2007年有著2298萬元企業所得稅,與06年整年所得稅金額相當,而且06年的集團收入照05年相比并不明顯,卻支付了178%的稅費。有相關調查顯示,某紡織集團在上市之前的IPO報表和2007年的年報表存在財務舞弊的問題。在2007年左右,毛紡織行業的虧損面比較大,作為毛紡織企業在當年盈利較為困難,但是據其的年度報表來看,企業的收益卻相當不錯。在上市的前兩年竟然有著平均13%的利潤額。其對于這些問題有著明確的解釋,如增產高附加值產品、調整產品結構等等,但仍然存在粉飾報表的情況。在上市之后,預付賬款的科目依然不正常,2006年中期的預付賬款為0.86億元,然而至2008年初竟然達到2.32億元,顯然有悖常理[1]。然而據2007年年報顯示,預付賬款的增加基本用于工程建設和預付設備款,但其在建工程的發生額居然為零,從種種原因來看,似乎只有解釋為其粉飾報表挪用公款才最為合理。
財務舞弊具有著多樣性和復雜性,若要徹底治理則需要找出其出現的原因,進而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多管齊下,全面杜絕財務舞弊的違法現象發生。
三、我國財務舞弊的原因分析
類似于上述紡織集團的財務舞弊現象眾多,通過查閱相關文獻進行總結可以大致歸納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利益的驅使
經濟市場的激烈競爭,促使各大型企業爭相上市。然而證監會有著相關的規定,只有超過三年并且連續盈利的公司才有資格申請上市,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之下,無論哪個領域的企業都很難達到這樣的標準[2]。受著利益的驅使,使得企業為了達成目標甚至不惜代價不擇手段,因此,為了達到上市的目的,財務舞弊就成了一個“可行”的途徑,企業通過對報表進行粉飾,來發行股票,解決企業的資金短缺情況。并且,證監會對于已經上市的企業也有著相關的“條件”,若要維持上市的資格,也必須保證企業的盈利,一旦企業出現虧損,則上市資格將被取消,股票也將停止發行,這對于企業來說,無疑是致命的打擊,因此,財務舞弊成了“迫不得已”。
(二)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從古至今,但凡涉及到企業的問題都離不開企業內部控制的不完善,而這個問題也已經成為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縱觀各個財務舞弊問題的企業,其企業內部的控制制度基本不完善,甚至有些根本就是形同虛設,“無規矩難以成方圓”,沒有了嚴格完善的內控制度,企業的管理自然就成為一張白紙。如今多數企業的內部制度不僅財務方面不完善,而且缺乏一定的處罰標準,使得企業對財務的控制放任自流。
(三)審計嚴重缺乏獨立性
以正常的角度來說,提高會計的職業操守,提升其專業水平和綜合素質,使會計有著較高的職業素養,便能夠保證其“在其位而謀其政”,可這樣的理念似乎只應當在特定的條件下才成立,那就是,會計所做的工作涉及不到自身的利益。而往往表面形式上的“利益讓步”大多都是出于外界的壓力,而一旦涉及到切身利益的時候,道德和理智究竟誰勝誰負則可能難以衡量。并且,大多數的領導者都希望自己的企業有著好的效益,對于企業效益“好”到何種程度,領導者往往以財務報表為準,鑒于管理層的某些“暗示”,身為“下屬”的會計難免由于身不由己而“借花獻佛”,使得企業內部的審計嚴重缺乏獨立性。
(四)執法力度有待加強
財務舞弊是一種情節惡劣的違法行為,盡管我國當前已經針對財務舞弊出臺了諸多的法律法規,但是法律再多,依然存在執法不力、力度不嚴等情況。目前,財務舞弊的行為已經上升到到刑事處罰的高度,并輔以行政處罰,對于出現財務舞弊的企業,也以罰款和警告等處罰為主?!盁o法不徒以自行”,但是“有法”若力度不夠也可能達不到“自行”的高度。種種情況表明,我國當前針對財務舞弊的法律約束力不夠,這就使得企業在“低成本”的法律風險背景下,面臨著“高回報”的經濟機遇,使得財務舞弊屢禁不止。
四、我國財務舞弊的防治措施
(一)加強企業及人員的道德建設
財務舞弊正是利用相關制度的硬性規定才產生,本身就是一種有悖于倫理道德的表現。其出發點是過于追求企業的效益,而任何的制度都不可能一勞永逸的,時代在發展,制度也應時而變,永遠達不到完美無瑕,因此,在基于制度的基礎上,只有加強道德建設,才是有效治理財務舞弊行為發生的根本[3]。然而制度的建設也不應當局限于模式化的規定,而是應涵蓋到更多主體的道德范圍,比如建立健全會計行業的征信系統等。鑒于有些情況是由于領導層的“模棱兩可”所導致,因此不僅要重視會計部門的
道德建設,更應使企業自上而下的整體觀念獲得整體的革新。另外也可以借助新媒體的力量,通過輿論來對相關企業及人員的道德進行有效監督。
(二)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當前諸多企業內部控制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問題,要想更好地杜絕財務舞弊行為,只有做好內部控制工作。首先,建立企業股權的多元化,能夠有利于更好地實現內部控制,比如可以由管理層持股,吸引投資者和當地的實體來作為股東,以多種形式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有利于企業內部控制的落實。并且還要制定統一的處罰標準,形成硬性規定來規范相關人員的行為。最后可以制定并完善激勵機制,將財務信息的真實可靠性作為人員業績評價的標準,真實的財務報表也是對員工進行獎勵的依據,通過完善的激勵機制來規范相關人員的道德準則,提升員工的歸屬感,對于企業內部的財務控制也有著重要意義。
(三)強化審計職能并加強監管
企業的財務部門要具備較強的審計職能,而提高審計職能又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必要保證,宏觀來看將直接作用于推動社會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而強化審計的職能首先要加強審計的監督工作,明確落實各個級層的監管權限和監管范圍,保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保證監管的有效性,不僅能增加審計的覆蓋范圍,也提高了相應的工作效率,并使各部門直接加強信息的互動,共同做好加強審計職能的工作。企業內部也要如此,只有建立并完善相關機制,將責任落實到個人,才能起到相互監督的作用,避免某一個層級的管理者出現不良的帶頭作用。
(四)加大相關處罰力度
這就要求完善相關的法律約束力。當前的法律約束力相對較弱,雖然對于財務舞弊行為有法可依,但顯然無法形成有效的約束力。相關文獻顯示,國外的一些發達國家對于財務舞弊有著較。
為嚴厲的處罰力度,相比之下,我國的法律要輕得多。從上述集團財務舞弊案件就可以看出,出現了這樣的情況并未受到多么嚴肅的處理,甚至不了了之,這樣的情況無疑助長了其他企業的效仿氣勢,使得財務舞弊案件層出不窮[4]。因此,只有在現有的法律基礎上,完善相關的條例,擴大打擊范圍,加強處罰力度,真正落實法律的權威,起到有力的作用,真正杜絕財務舞弊行為的發生,為社會經濟的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結論:
綜上所述,財務舞弊的行為,不僅影響著市場經濟的秩序,對投資者的利益也是一種侵害,針對我國財務舞弊案件屢禁不止的現狀,應更加深入地分析其原因,制定合理有效的解決策略,從根本上徹底杜絕財務舞弊行為的發生。本文從企業人員道德、企業內部控制建設、強化審計職能和加強法律力度幾個方面對防止財務舞弊提出了相關的解決措施,以期能夠為相關部門對此的深入研究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參考。
參考文獻:
[1] 林建宗.上市公司財務舞弊分析[J].財經研究,2012(02):49-50.
[2] 閻長樂.上市公司的會計舞弊分析[J].管理世界,2011(04):19-21.
[3] 章鐵生,林鐘高,秦娜.提高內部控制有效性能否抑制財務舞弊的發生?[J].南京審計學院學報 2011(10):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