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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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范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境外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境外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國有權益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境外企業,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獨資及控股企業。

第三條 國資委依法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統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依法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組織協調處理境外企業重大突發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組織開展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中央企業依法對所屬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審核決定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組織開展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負責或者配合國資委開展所屬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五)協調處理所屬境外企業突發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依法對境外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其出資的境外企業章程。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參與其出資的境外參股、聯營、合作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資管理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

第七條 境外出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所在國(地區)法律,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

第八條 境外出資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盡職調查,評估企業財務承受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防范經營、管理、資金、法律等風險。境外出資原則上不得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九條 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準。

第十條 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準,依法辦理委托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新設離岸公司的,應當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準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離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明確境外企業年度預算目標,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經營事項的預算控制,及時掌握境外企業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資金納入本企業統一的資金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境外資金調度與使用的權限與責任,加強日常監控。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資金實施集中管理和調度。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境外大額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情況。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序、授權權限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權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備屬地化管理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外派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章 境外企業管理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是所屬境外企業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境外企業應當定期向中央企業報告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

第十七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資產分類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加強風險管理,對其運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八條 境外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

第十九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投資管理,嚴格按照中央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預算管理,嚴格執行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章程規定的相關權力機構審議通過的年度預算方案,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嚴格執行重大決策、合同的審核與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 境外企業應當遵循中央企業確定的融資權限。非金融類境外企業不得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拆借資金或者提供擔保。

第二十三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資金管理,明確資金使用管理權限,嚴格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與財務負責人聯簽制度,大額資金支出和調度應當符合中央企業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

境外企業應當選擇信譽良好并具有相應資質的銀行作為開戶行,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但所在國(地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境外企業賬戶不得轉借個人或者其他機構使用。

第二十四條 境外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在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及時、足額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二十五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 境外企業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聘請具有資質的外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暫不具備條件的,由中央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章 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境外出資企業股東代表的選任條件、職責權限、報告程序和考核獎懲辦法,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境外企業的股東(大)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企業的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企業。

第二十九條 境外企業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中央企業核準:

(一)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或者變更企業組織形式;

(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發行公司債券或者股票等融資活動;

(四)收購、股權投資、理財業務以及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五)對外擔保、對外捐贈事項;

(六)重要資產處置、產權轉讓;

(七)開立、變更、撤并銀行賬戶;

(八)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境外企業轉讓國有資產,導致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第三十一條 境外企業發生以下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中央企業;影響特別重大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

(一)銀行賬戶或者境外款項被凍結;

(二)開戶銀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機構破產;

(三)重大資產損失;

(四)發生戰爭、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

(五)受到所在國(地區)監管部門處罰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六)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件。

第五章 境外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國資委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中央企業業績考核和績效評價范圍,定期組織開展境外企業抽查審計,綜合評判中央企業經營成果。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對境外企業經營管理、內部控制、會計信息以及國有資產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境外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向國資委報告有關境外企業財產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開展任期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重要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境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規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融資或者提供擔保,出借銀行賬戶;

(二)越權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投資、調度和使用資金、處置資產;

(三)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存在嚴重缺陷;

(四)會計信息不真實,存有賬外業務和賬外資產;

(五)通過不正當交易轉移利潤;

(六)挪用或者截留應繳收益;

(七)未按本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中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國資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制度;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有關核準備案程序;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四)對境外企業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的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范文2

第三條 省政府和西寧市、各自治州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其中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自治州和海東行署,經省政府批準,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但應當確定有關部門行使國有資產監管職責。

第四條 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是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西寧市、各自治州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州、市國資委)是分別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國資委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企業,由省政府確定,授權省國資委公布,并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西寧市、各自治州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企業,分別由本級政府確定并公布,或授權本級政府國資委公布,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七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人財產權和企業經營自主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和義務,依照《條例》和《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青辦發[2004]9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實際,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第十二條 省政府和西寧市、各自治州政府、海東行署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提出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標準。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對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政府批準。

國有獨資企業決定其投資設立的子公司的資產重組、股份制改造、公司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對外投資、重大產權處置、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按規定權限辦理。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所出資企業中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第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包括其所屬的全資、控股和參股的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企業投資、產權處置、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事先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或請示,并依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國有獨資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監督管理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分配和使用,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計劃、發展戰略計劃,依照本省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所出資企業在進行項目或股權投資時,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明確投資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的責任,重大投資要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所出資企業不得進行高風險和違規投資,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第二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和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慎重對待和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派出監事會,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結合的監督制度;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二十八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要求進行投資或違規擔保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紀律處分;造成企業損失的,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仍由財政部門管理;凡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國有土地和礦產資源轉入經營性國有資產、以及地方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經政府授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制定的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范文3

引言

為了加強對廣西自治區交易場所監管,保護交易場所參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交易秩序,防范金融風險,促進交易場所規范有序健康發展,2016年1月26日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交易場所管理暫行辦法》(桂政辦發〔2016〕12號),其中第二十七條要求交易場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內容:……(三)按營業收入1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投資者風險教育、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及彌補交易場所重大經濟損失,防范與交易場所業務活動有關的重大風險事故等。上述規定的執行正在推進中,準備金一般分為資產減值準備和一般準備兩種,實務中交易場所對準備金的處理也出現了理解上的分歧。本文圍繞準備金經濟實質、實務處理和存在問題進行探討。

1產權交易所的風險所在

產權交易機構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組成部分,是區域性資本市場的代表之一,其實質是國有企業改革衍生的資本市場。為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結構性調整提供了“公平、公開、公正”交易的陽光平臺,并逐步擴展為各行業權益性要素資源的流轉配置與創新交易,如知識產權交易、林權交易、技術交易、文化產權交易、旅游資源交易、金融創新交易等。產權交易機構為國有及行政事業單位委托鏈尋租、尋買家,實現資產保值增值,通過收取買賣雙方手續費方式來運營。這個交易過程中產權交易所僅是第三方的中介身份,本身未參與產股權的交易,僅履行第三方公正職責,代收代付交易資金,風險主要來自資金存放安全性。產權交易機構伴隨改革進程逐漸走出單一的傳統盈利模式,逐步將資本市場的核心功能發揮出來,開展創新的金融服務,挑戰如私募債、資產證券化等業務,這些類金融業務的開展,讓產權交易所邁出參與競爭性領域和公共服務領域的步伐,而產權交易所卻屬于非金融企業,這類型業務風險等級較高,為進一步增強交易場所風險抵御能力,確實需要提取風險準備。

2風險準備不是資產減值準備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財政部財會〔2006〕3號)規定:“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本準則中的資產,除了特別規定外,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币虼?,資產減值準備必須直接關聯于某項資產或資產組。如某股權轉讓項目服務合同確認一筆服務費收入的同時產生一筆應收賬款,該應收賬款于資產負債表日出現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情況,需要計提壞賬準備。此壞賬準備與特定的單項資產——應收賬款直接關聯,因此屬于資產減值準備。但風險準備金卻不是這種情況,不直接關聯于某單項資產或資產組,正確地理解風險準備金的經濟實質應參考金融企業準備金的性質。財政部《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財金〔2012〕20號)規定:一般準備,是指金融企業運用動態撥備原理,采用內部模型或標準法計算風險資產的潛在風險估計值后,扣減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從凈利潤中計提的、用于部分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金。該準備金具有前瞻性和動態性,發揮金融企業準備金緩沖財務風險的逆周期調節作用,增強風險抵御能力。風險準備與減值準備不同點如下:一是風險準備計提時間點不同。風險準備一般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是根據謹慎性原則,在資產負債日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計提減值準備,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抵債資產、其他應收款等。二是會計處理不同。風險準備從凈利潤中計提,作為利潤分配處理,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當資產質量提高時,可以對已計提減值準備進行轉回或記入損益。三是所得稅處理不同。風險準備因為從稅后凈利潤中計提,不涉及所得稅問題;減值準備雖然計入當期損益,但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資產損失只在有證據證明已真實發生的時候才能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應當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3風險準備亟待解決的問題

3.1計提標準

《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財金〔2012〕20號)要求按不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5%計提;《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準備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4號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每月按基金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而上述《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按營業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產權交易機構的收入并不完全是風險資產帶來的收入,就目前來說大部分還是來自國有及行政事業單位產股權交易收入,所以筆者認為按營業收入的全額10%計提系數偏高,可參考財金〔2012〕20號文的計提標準。

3.2計提限額

《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自治區金融辦可以根據交易場所業務規模、發展計劃以及潛在的風險要求交易場所調險準備金的規?!?。筆者認為計提風險準備金的上限應當明確,這樣有利于企業及時對照檢查自身風險準備程度,動態調節準備金儲備水平,合理預算資金使用,可參照《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準備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4號)達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資產凈值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3.3準備金的使用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范文4

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20__年法制建設目標管理內容及考核辦法的通知》(納府辦通[20__]108號)要求,結合我縣銀行業工作實際,擬定縣銀行業金融法制建設的工作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認真組織學習相關金融法規

重新學習《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及《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學習《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學習《中國銀監會關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評估辦法》等。

(一)成立法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金融法制建設工作,成立相應的金融法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做到機構落實、人員到位、時間安排合理,真正使法制教育宣傳工作有聲有色,落實實處,建造良好的金融法制環境。

(二)進一步加強干部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把企業文化與金融從業合規文化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和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做到內部自律與外部監督相結合。

(三)嚴格規范管理,堅持按月分析、按季監測、季度分析講評制度,把業務經營的合規性與案防、安防工作結合起來,形成良好的綜合治理格局。

二、進一步加強內控制度建設

(一)對行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梳理和規范,提升內控制度約束力,真正發揮好制度建設的作用。

(二)進一步把銀監會操作風險十三條意見貫徹落實到位,排點崗位、重要部門、重點人員行為規范。

一是認真執行干部交流、輪崗和強制休假制度;

二是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人員的履職考核制度,提升監督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

三是進一步規范業務流程操作監督,防范因操作失誤而帶來的風險;

四是進一步加強高管人員和部門管理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管理,注重其履職過程中的法律意識、道德意識及行為表現,防范因管理人員管理梳漏而帶來的風險隱患。

三、檢查要求

針對金融法制建設開展情況,縣銀監辦將在當年第四季度及次年一季度開展檢查和抽查。

(一)對法制建設情況的檢查

1、聽取匯報;

2、查看資料(包括相關文件、簡訊簡報、會議記錄、學習記錄);

3、學習培訓人數,參學率;

4、學習采取的方式;

5、排查情況;

6、相關工作制度貫徹落實的情況。

(二)內部管理職責及崗位人員履職的情況

1、查看內部審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2、查看內審中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3、對工作人員履職問責的情況。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范文5

關鍵詞:高校;固定資產使用;內部審計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8-0169-02

一、研究背景

近幾年,隨著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對各種教育資源的需求不斷增強,國家對高等教育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在高校的資產存量中,固定資產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學校的辦學規模和水平。2009年財政部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36號)頒布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強調國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1],對國有資產的使用范圍、管理要求和監督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這個辦法的頒布,顯示了國家對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的重視。高校固定資產是國家所有、學校占有和使用的一種國有公共財產[2],固定資產的使用管理必須遵循《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為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防止資產的流失和浪費,保證資產安全完整,促進固定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設,對高校固定資產使用實施內部審計監督是學校加強資產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如何開展固定資產使用管理審計,發揮審計監督、評價、建設性的作用,是學校審計部門必須思考和研究的一個新課題。

二、高校固定資產管理特點及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高校固定資產管理是學校對固定資產投資、購置、使用、處置、保管等環節所進行的一系列的綜合管理過程,使用管理是整個固定資產管理鏈條中重要環節之一,它包括學校自用、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內容[1]。由于高校固定資產具有來源渠道多,管理不集中,使用分散,存量價值大,使用時間長,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并存等特點[3],決定了高校固定資產在使用管理中的復雜性和重要性。

(二)高校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1、高校使用固定資產具有無償性的特點,使得學校和管理者對固定資產的使用缺乏重視;2、缺乏健全的固定資產使用管理機制,職能不清,責權不明;3、監督乏力,高校固定資產管理還是屬于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各類固定資產(圖書、儀器、房產等)分別由不同的校領導主管、不同的管理部門集中管理,由于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的不統一、不集中,客觀上形成對固定資產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要求的不同,增加了對固定資產監督管理的難度。多數高校對固定資產管理全部放在“兩頭”即購置階段和報廢處置階段,而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很少受到重視,對固定資產使用管理缺乏統一的監督管理制度;4、固定資產使用中的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環節缺乏控制,形成誰使用固定資產,誰就有任意對其占有的固定資產進行出租出借的權利,缺乏科學論證和健全合規的審批手續;5、固定資產使用效率比較低,個別固定資產存在長期閑置狀態或丟失、轉移等現象。

三、對高校固定資產使用實施內部審計監督的意義和作用

實際上,高校固定資產審計已經開展很多年了,但主要都是針對固定資產的投資環節進行審計,對固定資產的使用環節進行審計開展的不多。

(一)一些管理者認為,學校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使用單位,他們分別從固定資產的價值量和實物量角度對其配置、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那么再對固定資產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是不是多余哪?答案當然不是的。因為,學校內部審計監督有別于其他部門的監督。1、審計監督是在其他監督管理的基礎之上的再監督;2、審計監督的對象比較多,不僅包括資產的使用單位,還包括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等與資產管理有關的單位;3、審計監督內容比較全面,即包括固定資產的價值量和實物量的監督,也包括對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性的監督。所以審計監督是學校其他監督職能不能替代的,它是法律賦予的,是學校監督體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學校通過審計監督來促進和規范固定資產使用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1、通過審計監督,可以進一步摸清學校家底,了解固定資產使用狀況,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促進各部門加強管理;2、通過對資產使用情況調查,發現各部門的資產存量、使用狀態以及資產的閑置和更新情況,為學校在盤活存量資產、合理優化和科學配置資源等方面提供可靠依據;3、通過審計監督,可以加強和促進固定資產使用管理制度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監督和檢查制度執行情況,提高學校領導、資產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對固定資產使用管理的重視;4、通過審計監督,可以規范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管理流程,防止固定資產在出租出借過程中“小金庫”現象的產生,規避固定資產在對外投資過程中管理的風險,避免資產的浪費。

四、開展高校固定資產使用情況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及難點

(一)存在的問題

1、審計監督缺位。多年來高校只重視資產投入方面的審計工作,比如:對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情況的審計,基建工程全過程跟蹤審計和竣工結算審計以及主要儀器設備的招投標審計等等,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缺乏審計監督力度,或有的學校根本沒有開展對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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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EB/OL].中國銀監會網站,

,2010-2-20.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EB/OL].中國銀監會網站,

,2009-7-27.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項目融資業務指引[EB/OL].中國銀監會網站,

,2009-7-27.

The Status Quo, Problems of Monitoring the Flow of Banks’

Credit Funds and Suggestions

SHI Tao

(Wuhan Branch PBC, Wuhan Hubei 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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