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證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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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證明

房屋所有權證明范文1

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_________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_________(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___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證明范文2

贈與合同樣本:甲方(贈與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贈與合同成立條件:

關于贈與合同的成立問題,爭議主要在于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還是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的成立標準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

房屋所有權證明范文3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各類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村鎮房屋產權,是指村鎮房屋的所有權,即房屋產權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自己房屋的權利;村鎮房屋產籍,是指房屋的產權檔案、表卡、帳冊和其他反映產權現狀及歷史情況的資料。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

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村鎮房屋實行產權登記發證制度。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是產權人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

村鎮房屋產權人應當自覺遵守本辦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村鎮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后,由登記機關向產權所有人頒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含共有權保持證)。

第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房屋產權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條件的,應當在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注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權利人。

第八條  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整齊全的房屋所有權證明和土地使用證;

(二)具有符合房屋技術規范、安全標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永久性建筑;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一)違法建筑;

(二)臨時建筑;

(三)不符合房屋技術和安全規范的建筑;

(四)超出批準的建筑面積部分;

(五)城市居民購買的農民住宅或占用集體土地建造的住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齊全的證明文件和資料的;

(三)產權人下落不明,尚未確定代管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暫緩登記的。

無主房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

第十一條  村鎮房屋產權登記,按下列規定確定登記申請人:

(一)村民、集鎮居民及其他公民私有的房屋,由個人申請登記,并以戶口簿或身份證所載姓名為準;

(二)法人的房屋,由該法人申請登記,并使用法人全稱;

(三)其他組織的房屋,由該組織申請登記,并使用其全稱;

(四)共有房屋,由全體共有人申請登記。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應當交驗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房屋產權人系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人代為申請登記。

第十三條  新建房屋初始申請產權登記,應當按房屋用途分別提交下列證件:

(一)集鎮規劃區內單位、個人的各類房屋,以及集鎮規劃區外的單位房屋和生產經營性房屋,提交村鎮建設選址定點意見書、村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或施工)平面圖、竣工質檢資料及土地使用證;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提交城市規劃建設的相關資料。

(二)村組的個人住房,提交村鎮建設選址定點意見書、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房屋設計圖、竣工質檢資料及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房屋發生改建、擴建、合并、分割、改變用途和產權人更名等,應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除交驗原房屋所有權證外,還須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改建、擴建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交證件;

(二)合并、分割的,提交書面協議書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或法律文書;

(三)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交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產權人更改名稱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交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個人交驗身份證或戶口簿。

第十五條  村鎮房屋買賣、調換、贈與、繼承、作價入股等,應當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村鎮房屋產權轉移,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后方能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

申請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除交驗原房屋所有權證、產權轉移協議書外,還應當按下列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一)集體所有的房屋,提交村民會議審議同意的文件;

(二)企業所有的房屋提交其權力機構同意房屋產權轉移的決議;

(三)共有房屋提交全體共有權人簽署的協議書和共有權保持證;

(四)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

(五)其他房屋,提交相關的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  村鎮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繼承或依人民法院判決外,禁止轉移、變更:

(一)在國家建設已征用土地范圍內的;

(二)在實施村鎮規劃需拆遷范圍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轉移、變更的。

第十七條  村鎮房屋滅失、倒塌或喪失使用功能的,其產權即行終止,產權人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繳銷房屋所有權證。

原房屋經批準重建的,產權人應當重新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第十八條  房屋產權人因遷居等原因,宅基地由集體依法收回的,其房屋可由村組與產權人協商處理;由村組收購或村組按規定調整安置其他村民的,應當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房屋已拆除的,產權人應當辦理注銷登記,繳銷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九條  村鎮房屋因國家建設、實施城鄉規劃需要拆遷的,由拆遷單位按照有關拆遷安置規定辦理。拆遷安置后,由拆遷單位憑產權人已接受安置的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辦理原房屋產權注銷登記,登記機關應當繳銷原產權證。新安置的房屋按規定申請房屋產權登記。

第二十條  房屋產權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應當如實提供房屋產權的真實情況,不得涂改、偽造有關房屋產權的證件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村鎮房屋產權登記中形成的文書、圖卡、表冊等資料,登記機關應當準確、完整、系統地進行整理歸檔,建立規范的村鎮房屋產籍檔案,并根據產權的轉移、變更等及時加以調整和補充。登記機關應當做好產籍資料的查閱、利用工作。

村鎮房屋產籍檔案,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永久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和損壞。

第二十二條  村鎮房屋所有權證遣失,產權人應當及時向登記機關報告,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告無爭議的,補辦新證。所有權證損壞的,應申請換發新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機關注銷房屋產權登記,繳銷房屋產權證,責令當事人重新申辦房屋產權登記。違法行為屬非經營性的,可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屬經營性的,可對當事人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如實申報房屋產權真實情況,騙取房屋產權登記的;

(二)涂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的;

(三)偽造房屋產權資料的;

(四)村鎮房屋產權證登記事項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

涂改、偽造房屋產權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注銷房屋產權登記決定或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辦理村鎮房屋產權登記,登記機關可按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房屋所有權證工本費。

房屋所有權證明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實施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實施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市、自治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房屋權屬登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房屋登記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權屬登記

第七條、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總登記;

(二)初始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注銷登記。

第八條、房屋權屬登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測繪房產圖;

(三)權屬審核;

(四)公告;

(五)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本條前款第(四)項適用于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

第九條、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構直接代為登記。

第十條、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一條、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構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

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構交驗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二條、總登記(含驗證、換證)由市、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的,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總登記、驗證、換證由市、自治縣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三十日前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登記、驗證、換證的區域;

(二)申請期限;

(三)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四)受理申請地點;

(五)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持下列證明文件向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房屋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房屋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五)總平面圖和分戶平面圖;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證明文件向登記機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一)集體土地征用批準文件;

(二)原房屋所有權證明。

第十五條、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轉移登記。

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的;

(二)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變更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因房屋滅失(含拆遷)、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按照權屬單元以房屋的門牌號、幢、套(間)以及有具體權屬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構依法直接代為登記:

(一)依法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代為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可以準予暫緩登記:

(一)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二)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準予暫緩登記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屬于違章建筑的;

(二)屬于臨時建筑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實的;

(二)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直接注銷登記的。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構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權利人。

第二十四條、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登記費和權屬證書工本費。

第三章、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六條、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由市、自治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頒發。

第二十九條、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構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構申請補發,經六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房屋權屬登記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注銷其房屋權屬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對當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由房屋權屬登記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沒收其房屋權屬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非法印制、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房屋權屬登記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沒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及非法所得,并可對當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未按期進行房屋權屬登記(含拆除、拆遷)的,由房屋權屬登記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手續,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因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工作過失導致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登記機構對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超越管轄范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所在機構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房屋所有權證明范文5

精選現金贈與協議書范本

甲方:

乙方:

為資助乙方購買房屋,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贈。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著雙方自愿的原則,甲方捐贈下列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現金: 元(人民幣 )( 元整)

第二條 贈與財產用途:

甲方贈與現金 萬元( 元整)只能用于購置個人住房。

購置的住房地址為:

第三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交付時間:乙方在購置住房前,雙方約定在合理期限內交付贈與款。

二、交付地點:安徽巢湖

三、交付方式:

1、甲方在約定期限內將贈與現金通過銀行轉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號。

2、乙方收到甲方贈與財產后,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以證明收到贈與款項。第四條 甲方有權向乙方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甲方的查詢,乙方應當如實答復。

第五條 乙方必須按照本協議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贈財產,且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贈與用于購置住房的現金,只歸乙方個人所有,不屬于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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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

贈與合同

甲方(贈與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文章閱讀網: )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方將自己所有的物品、現金或者某種權利贈送給他人的行為。贈與合同通常是單務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贈與方負有將贈與物交給受贈人的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受贈方享有領取贈與物的權利而不承擔義務。贈與也可以附條件,即贈與一方要求受贈方履行某種義務,受贈方不履行義務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但這種條件一般是與贈與人的利益無關的條件,而不是要求有償地贈送。如果將某種物送給他人并要求給付一定的金錢就不是贈與關系。因此,附條件的贈與仍然是單務行為。簽訂贈與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贈與標的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或者贈與人有權處理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贈與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贈與標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貨幣(包括外國貨幣),也可以是有價證券、某種權利。例如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贈與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等。

房屋所有權證明范文6

一、房地產管理主要任務

農業部機關及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地產是國有資產。各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房地產資源的安全與完整;推動房地產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對轉作經營性使用的房地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保值增值。

(一)、明確房地產產權。各單位對新建的辦公及業務用房,應在竣工驗收后,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證》,并按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登記入賬。對現有單位占有使用,但尚未取得所有權證明的房屋和使用權證明的土地,應在界定所有權、使用權的基礎上抓緊辦理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并登記入賬。

(二)、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房地產開發合作方的資質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有關要求。

(三)、加強房地產交易管理。各單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租賃等行為時,應嚴格遵照國家和本意見中有關規定執行。

(四)、嚴格房屋的報損、報廢管理。各單位應參照《農業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農財發(2001)2號)中相關要求,開展房屋報損、報廢工作。

二、房地產管理基本原則

(一)、責權明確、分級管理原則。堅持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實行分級管理報批制。重大事項報部黨組會或部常務會議審議。

(二)、合理利用、注重效益原則。房地產的開發、利用應當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實現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相統一。

(三)、有序開發、加強調控的原則。房地產的開發、利用必須加強宏觀調控,嚴格執行報批制度,實行有計劃的開發和利用,遵循經濟規律,實現決策和運營的科學化。

三、房地產處置及轉作經營的管理

(一)、各單位用于正常履行職能和維持事業發展的房地產,原則上不得轉作經營性使用。如確需改變,其經營項目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并進行可行性論證,履行審批手續,嚴禁擅自改變土地資產的非經營性。

(二)、房地產轉作經營方式主要包括:1.利用空余房屋或場地出租;2.開展土地合作經營;3.開展合資建房;4.舉辦經濟實體等。

(三)、各單位對于轉作經營性使用的房地產必須堅持有償、有期限的原則。

1.對于轉讓、出租的房地產,出租或轉讓單位應當向承租方、受讓方收取合理的租金、轉讓費用。

2.屬于內部經營的房地產,納入本單位的資產進行統一管理,內部經營收入應作為本單位的經營收入進行核算。

3.對于以房地產出資興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的單位,應按提供的國有資產額所占實體股權份額取得投資收益。

4.合資建房、其他投資行為視具體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單位房屋建筑物類固定資產和土地類資產轉作經營時,原則上不得分離。經營收益應當同時包含房產和地產兩個部分。

(五)各單位房地產轉作經營必須嚴格按照《農業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農財發[2001)2號)及本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申報和審核,同時還必須嚴格審查合作方資格,切實加強合同管理和監督檢查。

(六)、各單位擬將房地產轉作經營性使用前,應當先向部財務司提交投資、入股的意向書、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清單、本單位近期財務報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展資產評估等工作。

(七)、各單位的房地產處置、開發重大事項,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材料報部財務司審核后,提交部黨組會或部常務會議審定。

房地產開發重大事項是指涉及賬面價值500萬元以上的房屋所有權或市場價值500萬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事項(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項);涉及賬面價值500萬元以上的房屋產權或市場價值500萬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事項;利用市場價值500萬元以上的土地進行出資、入股、合作開發等事項。

考慮到黑龍江、海南、廣東農墾總局(以下簡稱:各直屬墾區)特殊情況,其涉及賬面價值2000萬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權或市場價值2000萬元以上房屋所有權的轉讓事項(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項);涉及賬面價值2000萬元以上的房屋產權或市場價值2000萬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事項;利用賬面價值2000萬元以上的土地進行出資、入股、合作開發等事項為房地產處置、開發重大事項。

(八)房地產轉讓除贈與外,原則上應采取招標或拍賣等方式進行,確實不能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的,方可采取協議方式。

(九)各單位不得以房地產為所辦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提供擔保。

(十)農業部機關房地產委托機關服務局代管,需要進行處置和轉作經營性使用時,由機關服務局提出意見報部財務司審核,按上述有關規定處理。

四、房地產評估管理

(—)、各單位發生的房地產處置及將房地產轉作經營性使用等事項,應按財政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第14號令)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1.需報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大房地產開發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無論金額多少,均需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材料報部財務司審核并提交部黨組會或部常務會議審議同意后,報財政部核準。各直屬墾區的評估項目,在報部財務司前應首先報部農墾局,由部農墾局提出初審意見。

2.除核準項目以外的其他房地產評估項目,實行分級備案管理。部直屬事業單位需按財政部有關文件要求提供相應材料報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直屬事業單位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報部財務司審核備案;各直屬墾區企事業單位應按《農業部直屬墾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辦理核準及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單位填報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核準)表》;

2.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可以參照物業公司的模式改造后承擔辦公樓(區)的物業管理)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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