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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案例范文1
關鍵詞:電子商務;商標權;侵權
一、電子商務特征
1.普遍性
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方式,電子商務將生產者、消費者、運輸者以及政府部門引入了一個網絡經濟的新世界。
2.便利性
在電商環境中,消費者能以簡單快捷的方式完成以前比較繁瑣的商務活動,如通過網銀、支付寶等能夠實時存取資金、查閱信息等。
3.整體性
電子商務在規范事務處理的工作流程方面,能將人工和電子信息處理集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4.安全性
在電商中,安全是比較核心的一個問題,對網絡要求比較高,能提供網絡能提供一種架構兩端之間的安全解決方案,如加密機制、簽名機制、安全立法、防病毒和防黑客保護等等,這與傳統的貿易活動存在很多不同。
二、商標權
1.商標概述
商標是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顯著標志,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種類的商品上,并且必須具有顯著性,從而發揮識別商品的功能。隨著多媒體與網絡通訊技術的成熟,電子商務的發展更需要動態商標、帶有聲音商標的出現,豐富了商標的形態。
2.商標權的特征
商標權具有專屬性,為專利人所享有,未經法律特別規定或權利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有、使用。
主要表現在:(1)權利人依法可以獨占其商標權;(2)商標權的使用必須置于商標權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下,任何人未經其許可或法律特殊規定不得行使其專利權。
三、網絡環境對商標產生的影響
商標在貿易中被廣泛地使用,網絡環境中,傳統的商標發生了許多改變,如商標的動態化形象、多維形象、與音效結合形象等多方面的變化極為普遍。還是按照原來的傳統的保護形式,將難以界定把他人固定形象的商標過程化行為是否屬于商標權侵權。
四、電子商務侵犯商標權案例分析
網絡技術的發展,為電子商務的長足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電子商務對商標權權的沖擊更加深和更為明顯。
“80元就能買到阿迪達斯、耐克等國際名牌的球衣!”一家網購商店已經經營了一年多,光賣往美國就賣了64萬美金。未經注冊的廈門威頓貿易有限公司,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在 5個網上購物網站上,將產品外銷到了美國市場。該公司的產品,多數是阿迪達斯、耐克等知名品牌,每件銷售額近20美元,所有產品均為假冒。店主是一名下海的中學老師,一下子發財了。但,他也成了廈門史上最大侵犯商標權案的男主角。
商標法規定,在商標權人所具有的權利中,商標一旦核準注冊,注冊者即享有在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范圍內完全獨占其商標的權利。其他企業或個體未經授權不可在同一類商品或相類似商品上使用此注冊商標或相似商標。否則,將構成侵權。
第一,這家全名為廈門威頓貿易有限公司的網購商店,在沒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擅自使用阿迪達斯、耐克、銳步、NBA等多家名牌商品的商標進行商業活動,根據商標法第52條規定,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種類中的“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詳盡的商標”。
第二,該網購商店使用阿迪達斯、耐克、銳步、NBA等多家名牌商品的商標進行商業活動的過程中,其產品均為假冒偽劣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無形間必然損害了上訴幾家知名企業的聲譽,由商標法第52條規定,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中類中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消失偽造、擅自制作的注冊商標標識,給他人的注冊商標造成其他的損害行為的”。
第三,廈門威頓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明知阿迪達斯、耐克等多家名牌商品的商標是他人已經注冊而且是馳名商標,同時,該公司法人對公司的行為性質是有一定的認知和了解的,卻依然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從事商標的使用以及假冒產品的銷售。因此,該公司的行為屬于侵犯商標權罪當中所指出的故意行為,而非過失。
最后,商標法中明確規定,對商標侵權行為有三種不同的處置辦法:一是由被侵權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馬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對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二是由被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三是假冒注冊商標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廈門威頓貿易有限公司在這起侵權事件中違法所得額巨大,已經觸犯了刑法,因此,應由公檢司部門直接介入,依法處理。
五、結束語
根據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時代,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商標權已經具備了與傳統觀念相異的內容和特性,而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給商標權帶來了與以往不一樣的侵權形式。為此,作為正在崛起的國際貿易大國,中國理應在全球電子商務的商標權保護方面采取積極的對策。
1.加強法制觀念并營造良好的電子商務運行環境
電子商務在運行過程中,對商標權的侵犯,部分因素來源于企業內部法制觀念的缺失。企業員工中還存在一些不恰當的想法:一是認為侵權行為雖然不對,但出發點是好的,都是為了公司的又好又快發展,因此不是犯罪;二是雖然知道侵權行為已經構成違法,但還是抱著僥幸心理,認為電子商務環境下很多人都是如此操作,因此不會有問題,存在著法不責眾的錯誤思想;三是認為即使侵權行為有問題,但出事有領導扛著,作為具體的辦事員,不會承擔太大的責任,因此懂不懂法、學不學法都是無所謂的事兒。
加強法律教育無論對企業還是個人,是很重要的。首先,企業的領導和員工思想上要重視法律知識的學習,嚴格依法辦事,自覺以法律、規范來約束自己的行為。第二,要認真學法,梳理好與科研、企業所從事業務有關的法律,以及專門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第三,懂得運用法律來保護本公司的良性發展。
2.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對電子商務進行保護
目前,國際上出臺了不少公約,加大對電子商務在商標權的保護,如《世界商標權組織和錄音制品條約》和《世界商標權組織版權條約》。同時,我國《商標法》等一系列有關商標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也在保護著商標權。電子商務環境下,相關企業應聘請專業的熟識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律師為企業提供服務,在發現企業商標權受到侵犯時,可及時運用法律武器捍衛公司的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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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張沙琦.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的商標權戰略[J].科技創業月刊,2006.02:(81~82).
電子商務案例范文2
【關鍵詞】電子商務 失敗案例 建議
一、我國電商發展現狀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了新空間。電子商務正加速與制造業融合,推動服務業轉型升級,催生新興業態,成為經濟發展的新動力。但同時,電子商務發展也面臨著管理方式不適應、誠信體制不健全、市場秩序不規范等問題,并且產生了一批失敗企業。
二、實例分析
(一)美特斯邦威
(1)公司概況。2010年,美特斯邦威旗下的邦購網上線,集合了網絡購物、時尚資訊和互動社區等多個板塊。當時宣稱,“時尚、快樂購物就從邦購開始”以及“無論您在何地,輕點鼠標,豐富多元、快速變化的時尚品款將會讓您第一時間體驗到驚喜和購物愉悅”?,美邦希望走向傳統渠道與電子商務渠道結合并行的雙渠道模式,為此美邦還同時推出線上品牌―AMPM。據悉,2011年1月,邦購網的日銷售突破了30萬,日交易量超過1000單,每均價值超過300元。
但在之后一年不到的時間,美邦公告稱,因盈利難以保障,公司決定停止運營電子商務業務,網購平臺交由控股股東打理,邦購網只能在陪損6000多萬后于2011年10月黯然收場。
(2)失敗分析。對電商困難估計不足,以及電子商務人才的缺乏;美邦只是引進電子商務這種新型的銷售模式,并沒有進行分析、認清電商與傳統渠道不同,并未進行相應的資源整合,錄用專業人員管理,最后將網站交由控股股東打理,必然導致失敗。
無論是資源配置、物流配送,還是營銷運營都無法適應邦購網的發展需求;美邦在線下物流與電子商務所要求的并非完全匹配,而且美特斯邦威自始至終都沒有有效地解決資源配置等問題。
網絡技術的不成熟,缺乏專業技術的支持;在籌備以及運營中,美邦三度更換域名,網站的技術也沒有很好地支撐大規模用戶的涌入,極大地影響了用戶體驗。
(二)紅星美凱龍
(1)公司概況。2012年8月,紅星美凱龍旗下紅美商城宣布開始公測,逐步投入運營。商城的業務主要分為三大體系:包括以家居建材產品為主的在線B2C平臺業務、以家紡家飾及小件家居用品為主的線上閃購業務和家居用品的團購業務,分別對應頁面頂端的“商城”、“搶購”、“團購”三個入口。
在上線運營的半年內,紅美商城交易額僅為4萬元左右,但先期投入已達2億元。2013年1月,紅美商城被傳發生人事震蕩,原電商負責人于2012年年底離職。隨后,紅美商城全新改版,正式更名為星易家,給出的官方解釋“為了統一線上線下的品牌形象”,從電商平臺的構架以及定位從一開始就出現了問題,并且星易家由紅星美凱龍體系的領導全權負責,同時把線上銷量納入線下商城的考核體系,讓線下商城共同參與電商業務。
(2)失敗分析。缺乏運營所需的專業人才;據悉,紅星集團內幾乎所有集團層級的高級總裁均同時兼任電商的高級副總裁。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如果都想要取得成功,專業團隊不必不可少。
對電商認識不足,戰略規劃不清晰;半年時間網上品牌更換,一般品牌固定了就很少會更換,會失去一部分用戶,紅星花費幾億的資金而只換來幾萬的銷售額,其從一開始就認定電商是大燒錢的產品,而實為后期產品的銷售競爭過程,紅星對于電商的定位以及戰略不當。
物流售后等成本過高;家具運輸不容易,而且容易損壞,是家居電商的一個硬傷,也是需要對于這個付出很大的成本的問題。
市場價格差異;整個家居市場的價格都是不統一,也不透明。通過網上來購買家居是無法通過幾個平臺來進行對比,很難做到價格透明化,這是家居產品特性。
(三)樂蜂網
(1)公司概況。樂蜂網跟聚美優品曾一度被稱作化妝品電商網站的雙璧,兩家老板都是知名度頗高的時尚人物。自從2014年情人節,樂蜂網作價1.125億美元賣給唯品會75%股份后就弱了很多,直到樂蜂網6周年才再次引起關注。從賣出后的半年來看,樂蜂網的業績并沒有明顯提升,不但銷售額規模上不去,而且還在持續虧損中。唯品會財報顯示環比利潤下降是受樂蜂網影響,目前樂蜂網仍在虧損中。
(2)失敗分析。“達人效應”轉化率低;初期,其創始人李靜以“明星達人效應”進行宣傳推廣,短時間內聚集人氣,但購買力轉化不高。過分倚重明星達人,偏離電商核心,公司整體戰略一再搖擺。
高管流失業務、與唯品會進行互博;原樂蜂網CEO被取代。資料顯示,唯品會接手樂蜂網后,多個高管職位發生變化,涉及財務、人力等方面。除了原班人馬大量流失外,唯品會給樂蜂網的定位是獨立經營,因此在唯品會內部,并不能得到太多實質性的資源支持,甚至還要與其進行直接競爭。
(3)樂蜂網定位不明晰,戰略方向不堅定;在收購樂蜂網之后,唯品會依然在獨立推動自己的化妝品電商業務。兩家網站幾乎是平行向前,缺乏更多有效的交集和協同。被收購后的樂蜂網定位不明晰,戰略方向不堅定,短期動蕩對其實際業務影響較大,而唯品會沒有給予足夠的資源支持和扶植,加上被收購后獨立品牌自然而然弱化,以及競爭對手聚美優品攻勢凌厲,慢慢有被邊緣化趨勢。
三、建議
首先,確定電商的四要素(商城、消費者、產品、物流),識別需求,準確定位,明確戰略方向;組建專業的團隊,制定合適的營銷方式;根據各個行業的不同,制定相應的運營機制;例如,上述紅星美凱龍等家具行業,可以考慮定點區域電商的方式解決物流問題;借助已成熟平臺進行電子商務,尤其是缺乏資金、人力等中小企業;做好線下的售后服務;關注相應法律法規的動向,遵紀守法。
四、結語
我國電子商務行業正處于高速發展時期,并具有多種形式與參與者,更多傳統零售商也正在向電商轉型,企業之間的激烈競爭不可避免,本文通過對于失敗案例的分析,希望可供其他企業借鑒,從失敗中尋找方法和經驗,從而更好地發展電子商務。
參考文獻:
電子商務案例范文3
ArnoldBeverly訴NSI
被告美國NSI公司,依據它與美國國家科學基金(NSF)簽訂的獨占性注冊條款,從事以".COM"、".ORG"、".EDU"、".GOV"結尾的域名注冊。凡是向NSF申請注冊域名的申請者必須與NSF簽訂合同,并保證其申請并使用的域名不侵犯他人的商標權或其它權利。NSF在接收申請的域名后,經檢索該域名尚未被他人注冊后,申請者的域名便可被注冊。
早在1997年3月28日前,原告ArnoldBeverly向NSI提出注冊""域名的申請,1998年3月28日,NSI注冊了該域名。1997年10月16日,NSI通知原告,有第三方主張在97年3月28日前,其已享有的聯邦注冊商標權,原告申請的域名侵犯了其商標權。NSI同時告知原告享有以下選擇:1、如果能夠提供域名注冊日期早于第三方注冊商標的日期,則NSI容許原告繼續使用;2、選擇一個新的域名,并為原有域名保留90天;3、與第三方以訴訟方式解決權屬問題;4、如果拒絕以上選擇,NSI將停止該域名的使用。
1997年11月3日,原告ArnoldBeverly向NSI回信,表示NSI的方案不能適用原告,并且拒絕接受方案中的選擇條款。NSI在接收該信后立即停止了原告對該域名的使用。
1997年12月23日,原告以NSI違約為由提訟。聯邦法院最終以原告證據不足,且沒有具體損害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
UMBRO訴"3263851加拿大"公司
UMBRO公司是一家生產足球服裝和設備的國際性公司,早在十年前就注冊了以UMBRO為名的注冊商標。然而一家加拿大公司NSI注冊""的域名。根據這家加拿大公司在NSI注冊的大多數域名可以看出,這是一家在網上散布各種圖片和文章的公司,在其注冊的各種黃色域名外,該公司在注冊了""的域名。1997年8月,這家加拿大公司通過傳真方式向原告表示,如果原告支付5萬美金,并同時以捐贈方式給付5萬美金,則將可以取得""的域名。原告因此以被告侵犯其注冊商標為由向法院提訟。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加拿大公司停止使用該""的域名,并向原告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等其他費用共23,489.98美元。
2、ICP/ISP責任類
Lunney訴ProdigyNetwork
1994年9月6日,有人以"JohnDoeI"以原告Lunney的名義,用EGYD83A的身份證號碼進入"ProdigyNetwork",向一名童子軍領導郵寄了一份令人作嘔的下流電子郵件。該收信人收到此郵件后立即向監護人和警方報告了此事。1994年9月14日"Prodigy"公司的代表向通知原告Lunney,由于其在網上傳送下流、污穢的內容,其帳戶已被查封。1994年9月23日,"Prodigy"公司代表通知原告,他將從此不能申請"Prodigy"公司的任何服務。1994年10月27日,"Prodigy"公司代表向原告表示道歉,告知有人以他的名義開立了幾個虛假的帳戶,這些帳戶都已被終止使用。事實表明,"Prodigy"公司的帳戶可以被任何一個不安分的用戶打開,并偽造姓名、地址和無效的信用卡騙取鈔票。
原告因此向"Prodigy"公司提訟,主張被告"Prodigy"公司對其實施的行為構成侮辱,并忽視應盡的審查義務。因此要求"Prodigy"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責任。法院最終以被告"Prodigy"公司在該案中無過錯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
3、電子商務技術類
Bernstein教授訴州政府
原告Bernstein是美國伊利諾斯州大學是計算機系和數學系的教授,他發明了一種計算機信息加密和解密的技術。該技術通過兩種方式被記載,一種是將該技術的解析方程記錄在紙上,另一種則以C語言編寫的源程序記錄在計算機程序內。在一次學術交流會上,Bernstein教授向州政府部門詢問,將該技術發表是否需要批準。政府部門表示,該技術屬于美國ITAR法規下的軍事用品,該技術的發表必須獲得許可。經多次交涉,該項技術未能獲得發表許可。Bernstein教授因此向法院提訟,法院認為:程序源碼的發表受美國憲法的保護,州政府的行為以及ITAR的規定違反了憲法的規定,因此,Bernstein教授有權發表該項技術。
AOL訴AT&T
原告AOL經營著全世界最大的在線服務業務,服務范圍超過160,000,000用戶,用戶通過計算機聯網可獲得AOL的各種信息,并且可以通過AOL提供的服務聯結互聯網。用戶在連接到AOL時,在屏幕上將會顯示"Youhavemail"或"You‘‘vegotmail"的提示,AOL采取這種方式將近10年,在1997年初,AOL開始使用美國的一種老式信箱,當用戶有新的郵件時,信箱伴隨著紅色的旗子跳到屏幕上,同時可以聽到"Youhavemail"的聲音。同時,AOL還向用戶提供稱為"BUDDYLIST"的服務,以實現用戶網上聊天的功能。AOL將"Youhavemail","You‘‘vegotmail","BUDDYLIST"都注冊為商標。AOL的這兩項服務,已被視為其特色服務的一部分。
998年12月15日開始,AT&T開始采用與AOL上述兩種方式相同的方式向用戶提供服務。因此,AOL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主張:AT&T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而AT&T則要求法院判定"Youhavemail","You‘‘vegotmail","BUDDYLIST"都屬于普通用語,不應當受到商標法的保護。該案在未作出判決前,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被告AT&T將停止使用上述標語,原告AOL則將其訴訟請求撤回。
Compuserve公司訴CyberPromotions公司
原告Compuserve是一家通過計算機網絡經營在線商業服務的公司。該公司通過鏈接Internet向用戶提供豐富的信息資源,并且允許用戶在其所有的計算機網絡上收發電子郵件。被告CyberPromotions公司和公司董事長SanfordWallace通過Internet向數以百萬的Internet用戶發送公司的廣告,這些用戶大都為Compuserve的用戶。Compuserve因此通知被告禁止使用其計算機設備處理并儲存這些未經用戶要求的電子郵件,并停止該行為。然而被告CyberPromotions公司不但未停止其行為,卻發送更多的電子郵件給Compuserve的用戶。盡管Compuserve試圖采用技術手段阻止被告的行為,卻沒能成功。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訟。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原告有權禁止被告的行為以保護自身的產權。
4、軟件著作權類
Rolm公司訴ISO公司
本案原告享有名稱為PBXs的系統軟件,用于計算機的維護和修改。每次使用該軟件時,都會在系統啟動時自動將該軟件程序安裝到計算機隨機存儲器中。原告主張:被告ISO每次在執行某項服務功能時都需要將該軟件重新安裝,該公司的這種拷貝是未經授權的。1998年8月7日,法院作出判決:依美國17U.S.C.117款規定,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被許可使用者出于維護和修改計算機的目的,有權對該軟件進行復制。
國際計算機聯合公司訴ALTAL公司
ClaudeArney是一名軟件開發師,1978年至1984年受聘于原告國際計算機聯合公司,任職期間,雙方簽署了保護公司商業秘密的協議。1984年1月,ClaudeArney在離開原告國際計算機聯合公司,應聘于ALTAL公司時承諾,他將保守原告公司的所有商業秘密。然而ClaudeArney在離開原告是,帶走了公司ADAPTER的程序源碼。ClaudeArney進入ALTAL公司后,開發了OSCAR3.4,并應用在ALTAL公司的幾個程序中。ALTAL公司所有員工都不知道ClaudeArney在OSCAR3.4中抄襲了ADAPTER程序源碼的30%。1998年7月,原告國際計算機聯合公司發現ALTAL公司在其幾個計算機程序中抄襲了原告的ADAPTER程序源碼,并以被告盜用原告商業秘密為由,向法院提訟,聯邦地區法院認定了被告侵權事實,美國上訴法院則以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為由撤銷了原審判決。
5、電子商務隱私權類
美國政府呼吁一項命令,要求在媒體或信息媒介類公司在政府出于特殊需要時,對特定用戶的信息在保密狀態下向政府披露。然而政府的這一要求卻引發了一個棘手卻重要的問題。
1984年,國會通過的Cable法案旨在統一對隱私權的保護。該法案規定,當政府要求電報操作員披露某一用戶的信息時,必須通過法院的判令,并且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該用戶實施了某項犯罪活動。如果電報操作員違反了這項規定,則需向用戶賠償有關損失。
1986年的電子交流法案規定了在電子交流狀態下對隱私權的一系列保護,規定,當政府試圖向終端服務器或電子交流提供者查詢信息時,政府必須出示具體且明確有力的理由證明查詢的信息與正在調查的犯罪行為有關。在政府僅對相關信息進行查詢,并且對用戶不產生影響的條件下,終端服務器或電子交流提供者對此信息的披露不承擔責任。
電子商務案例范文4
Arnold Beverly訴NSI
被告美國NSI公司,依據它與美國國家科學基金(NSF)簽訂的獨占性注冊條款,從事以".COM"、".ORG"、".EDU"、".GOV"結尾的域名注冊。凡是向NSF申請注冊域名的申請者必須與NSF簽訂合同,并保證其申請并使用的域名不侵犯他人的商標權或其它權利。NSF在接收申請的域名后,經檢索該域名尚未被他人注冊后,申請者的域名便可被注冊。
早在1997年3月28日前,原告Arnold Beverly向NSI提出注冊"whoswhointheworld.com"域名的申請,1998年3月28日,NSI注冊了該域名。1997年10月16日,NSI通知原告,有第三方主張在97年3月28日前,其已享有的聯邦注冊商標權,原告申請的域名侵犯了其商標權。NSI同時告知原告享有以下選擇:1、如果能夠提供域名注冊日期早于第三方注冊商標的日期,則NSI容許原告繼續使用;2、選擇一個新的域名,并為原有域名保留90天;3、與第三方以訴訟方式解決權屬問題;4、如果拒絕以上選擇,NSI將停止該域名的使用。
1997年11月3日,原告Arnold Beverly向NSI回信,表示NSI的方案不能適用原告,并且拒絕接受方案中的選擇條款。NSI在接收該信后立即停止了原告對該域名的使用。
1997年12月23日,原告以NSI違約為由提起訴訟。聯邦法院最終以原告證據不足,且沒有具體損害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
UMBRO訴"3263851加拿大"公司
UMBRO公司是一家生產足球服裝和設備的國際性公司,早在十年前就注冊了以UMBRO為名的注冊商標。然而一家加拿大公司NSI注冊"umbro.com"的域名。根據這家加拿大公司在NSI注冊的大多數域名可以看出,這是一家在網上散布各種圖片和文章的公司,在其注冊的各種黃色域名外,該公司在注冊了"umbro.com"的域名。1997年8月,這家加拿大公司通過傳真方式向原告表示,如果原告支付5萬美金,并同時以捐贈方式給付5萬美金,則將可以取得"umbro.com"的域名。原告因此以被告侵犯其注冊商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加拿大公司停止使用該"umbro.com"的域名,并向原告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等其他費用共23,489.98美元。
2、ICP/ISP責任類
Lunney訴Prodigy Network
1994年9月6日,有人以"John Doe I"以原告Lunney的名義,用EGYD83A的身份證號碼進入"Prodigy Network",向一名童子軍領導郵寄了一份令人作嘔的下流電子郵件。該收信人收到此郵件后立即向監護人和警方報告了此事。1994年9月14日"Prodigy"公司的代表向通知原告Lunney,由于其在網上傳送下流、污穢的內容,其帳戶已被查封。1994年9月23日,"Prodigy"公司代表通知原告,他將從此不能申請"Prodigy"公司的任何服務。1994年10月27日,"Prodigy"公司代表向原告表示道歉,告知有人以他的名義開立了幾個虛假的帳戶,這些帳戶都已被終止使用。事實表明,"Prodigy"公司的帳戶可以被任何一個不安分的用戶打開,并偽造姓名、地址和無效的信用卡騙取鈔票。
原告因此向"Prodigy"公司提起訴訟,主張被告"Prodigy"公司對其實施的行為構成侮辱,并忽視應盡的審查義務。因此要求"Prodigy"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責任。法院最終以被告"Prodigy"公司在該案中無過錯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
3、電子商務技術類
Bernstein教授訴州政府
原告Bernstein是美國伊利諾斯州大學是計算機系和數學系的教授,他發明了一種計算機信息加密和解密的技術。該技術通過兩種方式被記載,一種是將該技術的解析方程記錄在紙上,另一種則以C語言編寫的源程序記錄在計算機程序內。在一次學術交流會上,Bernstein教授向州政府部門詢問,將該技術發表是否需要批準。政府部門表示,該技術屬于美國ITAR法規下的軍事用品,該技術的發表必須獲得許可。經多次交涉,該項技術未能獲得發表許可。Bernstein教授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程序源碼的發表受美國憲法的保護,州政府的行為以及ITAR的規定違反了憲法的規定,因此,Bernstein教授有權發表該項技術。
AOL訴AT&T
原告AOL經營著全世界最大的在線服務業務,服務范圍超過160,000,000用戶,用戶通過計算機聯網可獲得AOL的各種信息,并且可以通過AOL提供的服務聯結互聯網。用戶在連接到AOL時,在屏幕上將會顯示"You have mail"或"You‘‘ve got mail"的提示,AOL采取這種方式將近10年,在1997年初,AOL開始使用美國的一種老式信箱,當用戶有新的郵件時,信箱伴隨著紅色的旗子跳到屏幕上,同時可以聽到"You have mail"的聲音。同時,AOL還向用戶提供稱為"BUDDY LIST"的服務,以實現用戶網上聊天的功能。AOL將"You have mail","You‘‘ve got mail", "BUDDY LIST"都注冊為商標。AOL的這兩項服務,已被視為其特色服務的一部分。
998年12月15日開始,AT&T開始采用與AOL上述兩種方式相同的方式向用戶提供服務。因此,AOL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主張:AT&T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而AT&T則要求法院判定"You have mail","You‘‘ve got mail", "BUDDY LIST"都屬于普通用語,不應當受到商標法的保護。該案在未作出判決前,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被告AT&T將停止使用上述標語,原告AOL則將其訴訟請求撤回。
Compuserve 公司訴Cyber Promotions公司
原告Compuserve是一家通過計算機網絡經營在線商業服務的公司。該公司通過鏈接Internet向用戶提供豐富的信息資源,并且允許用戶在其所有的計算機網絡上收發電子郵件。被告Cyber Promotions公司和公司董事長Sanford Wallace通過Internet向數以百萬的Internet用戶發送公司的廣告,這些用戶大都為Compuserve的用戶。Compuserve因此通知被告禁止使用其計算機設備處理并儲存這些未經用戶要求的電子郵件,并停止該行為。然而被告Cyber Promotions公司不但未停止其行為,卻發送更多的電子郵件給Compuserve的用戶。盡管Compuserve試圖采用技術手段阻止被告的行為,卻沒能成功。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原告有權禁止被告的行為以保護自身的產權。
4、軟件著作權類
Rolm公司訴ISO公司
本案原告享有名稱為PBXs的系統軟件,用于計算機的維護和修改。每次使用該軟件時,都會在系統啟動時自動將該軟件程序安裝到計算機隨機存儲器中。原告主張:被告ISO每次在執行某項服務功能時都需要將該軟件重新安裝,該公司的這種拷貝是未經授權的。1998年8月7日,法院作出判決:依美國17 U.S.C.117款規定,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被許可使用者出于維護和修改計算機的目的,有權對該軟件進行復制。
國際計算機聯合公司訴ALTAL公司
Claude Arney是一名軟件開發師,1978年至1984年受聘于原告國際計算機聯合公司,任職期間,雙方簽署了保護公司商業秘密的協議。1984年1月,Claude Arney在離開原告國際計算機聯合公司,應聘于ALTAL公司時承諾,他將保守原告公司的所有商業秘密。然而Claude Arney在離開原告是,帶走了公司ADAPTER的程序源碼。Claude Arney進入ALTAL公司后,開發了OSCAR3.4,并應用在ALTAL公司的幾個程序中。ALTAL公司所有員工都不知道Claude Arney在OSCAR3.4中抄襲了ADAPTER程序源碼的30%。1998年7月,原告國際計算機聯合公司發現ALTAL公司在其幾個計算機程序中抄襲了原告的ADAPTER程序源碼,并以被告盜用原告商業秘密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認定了被告侵權事實,美國上訴法院則以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為由撤銷了原審判決。
5、電子商務隱私權類
美國政府呼吁一項命令,要求在媒體或信息媒介類公司在政府出于特殊需要時,對特定用戶的信息在保密狀態下向政府披露。然而政府的這一要求卻引發了一個棘手卻重要的問題。
1984年,國會通過的Cable法案旨在統一對隱私權的保護。該法案規定,當政府要求電報操作員披露某一用戶的信息時,必須通過法院的判令,并且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該用戶實施了某項犯罪活動。如果電報操作員違反了這項規定,則需向用戶賠償有關損失。
1986年的電子交流法案規定了在電子交流狀態下對隱私權的一系列保護,規定,當政府試圖向終端服務器或電子交流提供者查詢信息時,政府必須出示具體且明確有力的理由證明查詢的信息與正在調查的犯罪行為有關。在政府僅對相關信息進行查詢,并且對用戶不產生影響的條件下,終端服務器或電子交流提供者對此信息的披露不承擔責任。
電子商務案例范文5
[關鍵詞]案例教學方法;中職教育;電子商務物流管理
一、案例教學概念及存在的必要性
(一)相關概念
介紹案例教學方法是指在學生掌握了一些專業的業務知識和具有初步解決相關問題的能力上,教師運用專業知識,將學生帶入特定的環境之中,然后就扮演主持人的角色,讓學生結合教學內容,進行案例探討和分析,使學生轉變觀念,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學習中。
(二)時代產物
信息時代的大背景下,各種電子商務平臺的蓬勃發展,人才市場上將會出現空缺,電子商務物流管理將會成為熱門行業。由于就業需要,這個專業的選擇人數將劇增,對課堂要求就會提高,需要高效的教學方法。
(三)培養人才上的作用
物流管理案例來源于物流客觀的實踐,物流管理的現實復雜性,包含多種真實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種種。電子商務物流管理作為一種應用科學,教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存在很多不確定性,利用案例教學才能真正達到鍛煉能力的目的。
二、案例教學的具體應用
案例教學可以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提高課堂效率。在課堂上將近五年某零食廠家的電商方向輸出和實體店鋪輸出的量進行數據整理,整理出兩個方向上的收入比對,在對比中明顯看出電商輸出的量是逐年上升的,且由低于實體店鋪輸出上升到一個較高的水平,說明了近年來電子商務物流管理的發展,指出了這一新領域的經濟作用。在互聯網上進行宣傳和銷售的形式是在近年來興起的,在短時間內發展成一種趨勢,并且取得很大的成效。教師收集關于互聯網銷售問題的出現以及處理的一些數據、顧客滿意度和反饋等,將之與實體店的問題進行對比,指出當前電商行業發展的問題以及解決措施。案例教學本身給學生較大空間的方式,給學生足夠的思考空間,開放式地面對學生,也營造了大家表達自己見解的氛圍,既輕松又開動腦筋。在潛移默化中增強自己的自主學習意識,互相學習,共同進步,加強交流,增強聆聽和說服別人的能力。對使用電子商務形式進行銷售的某些商品種類,針對不同的商品特質進行市場調查以及商品的網絡銷售情況,進行數據圖的制作,在課堂上進行匯報總結,總結出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措施。
三、案例教學過程中要注意的問題
(一)注重教師能力考核
案例教學對教師的要求高,老師必須做到對授課內容的充分了解,對案例絕對熟悉,規劃好課上給學生討論、提問以及相關步驟的具體時間,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各種觀點進行預判,不止準備一種方案。在課堂上,教師充當的角色更多是主持人,更多的是觀察、傾聽,課堂的主體是學生,聽他們說自己的見解,多多鼓勵,鼓勵他們說出自己的認知,對正確的、有新意的觀點給予肯定,對存在爭議的觀點不必評判,更多地讓學生進行討論或者是辯論,著重傾聽學生得出這種理論的思考過程和理由依據,讓學生在參與討論中充分理解概念和理論。
(二)保證案例教學的真實性
案例教學中使用的案例要真實,充分利用企業或者是科研單位公開的一些資料,期刊、報告、借閱的圖表,媒體上的一些圖片都是搜集的有效途徑,保證真實性和可查詢性,更有說服力。
(三)抓住教學方法的核心
在分析案例之前,明確分析的目的,案例的使用提供了大量的相關數據,把事實與措施聯系,最大限度地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參與意識。針對每個人適合的不同方法,運用多媒體教學、學生論文、課堂宣講的方式使學生更加深入了解分析案例,并在學習分析的過程中總結經驗,形成自己的見解。
四、案例教學應用中出現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時代要求
信息社會的來臨,傳統的知識性主導的教育和學習方法明顯跟不上時代的步伐,滿足不了新時代要求,案例教學的出現解決了這個問題,所以被大范圍應用。其特點是以開發學生的智力潛能為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無疑是一種面向現代、面向未來的教學方式。
(二)教師的嚴格要求
從一個教師的方向出發,案例教學存在挑戰,也是對自己能力的考驗,督促教師理論革新,更好地適應當念,不斷學習,培養出適合大背景下的人才,還能和學生之間更好地磨合相處,何樂而不為!
(三)保證學生的積極配合
使用新型的教學方式,無形之中增強了學生對電子商務物流管理的好感,從而付出更多時間去學習、去研究、去探討。使用案例教學不僅可以及時更新數據,加強學生培養的時代性,也能加強學生對社會的適應性。
總之,新時代的大背景下,電子商務物流管理的影響力越來越大,高校的這門課程也都是剛剛開設的,這對中職學生來說是一個機會。同樣的起步,只要付出便能收獲。案例教學在當代教育中的應用尤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有在良性引導和使用中才能達到運用的真正意義,真正達到預期效果,而且,該教學方式的優越性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對學生的發展、能力的培養有極大的意義??梢?,案例教學在中職電子商務物流管理教育學中的應用成績斐然。
參考文獻:
[1]尚暉.淺談電子商務基礎教學方法[J].電腦知識與技術,2011(11).
[2]劉萍.高等院校電子商務教學方法淺析[J].經濟研究導刊,2010(23).
電子商務案例范文6
論文摘要:當前,我國電子商務建設中以技術為主的安全管理體制,忽視了人員對電子商務的安全影響。但近幾年案例表明:企業缺乏針對內部人員的系統安全管理體制,是導致網絡交易過程中泄密和企業利益損失的主要原因。本文重點分析了企業在電子商務安全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原因,提出了一些加強人員安全管理的建議,為我國電子商務企業的安全管理提供借鑒。
1、問題的提出
作為一種新的經濟模式,電子商務以高效、便捷、方便的優勢和全新的企業經營理念、經營手段、經營環境吸引著廣大用戶,為世界經濟賦予了無限的發展空間。隨著電子商務應用范圍的日益擴大,針對電子商務的各種犯罪活動也19益猖獗。國內外調查顯示…,52.26%的用戶最關心的是網上交易的安全可靠性,超過6O%的人由于擔心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而不愿進行網上購物。加強電子商務實施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已經成為促進電子商務高速發展的重要因素。
電子商務的安全,可分為技術安全和管理安全兩種類型。所謂技術安全,是指通過各種黑客手段竊取企業的用戶lD、密碼以及相關的機密文件,甚至網絡銀行帳號、密碼等,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而管理安全則是指缺乏對參與電子商務過程中各個環節的人員的管理預防手段,最終導致的電子商務安全事件。從美國的花旗銀行和中央情報局到中國的某家國有商業銀行,都有過由于內部人員的違規和違法操作,導致數據被篡改和泄密的事件發生。
近幾年的電子商務安全案件表明:人員是網上交易安全管理中的最薄弱的環節,近年來我國計算機犯罪大都呈現內部犯罪的趨勢,有的競爭對手利用企業招募新人的方式潛入對方企業,或利用不正當的方式收買企業網絡交易管理人員。有的電子商務從業人員從本企業辭職后,迅速把客戶資料、產品研發成果等機密出售給競爭對手,給企業帶來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2、原因分析
電子商務信息安全已經引起很多企業的重視,但大多數企業往往側重于加強技術措施,如購買先進的防火墻軟件,采用更高級的加密方法等,很多企業認為:員工泄密的安全事故只是偶然現象,很少從人員管理的角度來探討出現這些事故的根本原因。“重技術、輕管理”是當前很多電子商務企業的通病。由于管理手段不到位,很多先進的安全技術無法發揮應有的效能。之所以出現上述問題,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很多企業管理高層對人員管理在信息安全中的地位認識不足。大多數企業將電子商務網絡作為一項純粹的技術工程來實施,企業內部缺乏系統的安全管理策略,只是被動的使用一些技術措施來進行防御,因此電子商務過程中一旦出現突發性事件,往往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F實中沒有一個網絡系統是完美無缺的,不安全因素隨時存在。因此,安全管理措施必須滲透到系統的每一個環節和企業組織的~個層面,只有構建一個人與技術相結合的安全管理體系,才能確保整個電子商務系統得安全。
企業沒有從整體上、有計劃地考慮信息安全問題。企業各部門、各下屬機構都存在“各自為政的局面,缺少統一規劃、設計和管理信息安全強調的是整體上的信息安全性,而不僅是某一個部門或公司的信息安全。而各部門、各公司又確實存在個體差異,對于不同業務領域來說,信息安全具有不同的涵義和特征,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戰略性必須涵蓋各部門和各公司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相關內容。
缺少信息安全管理配套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人才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關鍵。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專業性、技術性很強,沒有一批業務能力強,且具有信息網絡知識、信息安全技術、法律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復合型人才和專門人才,就不可能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應該從信息安全建設和管理對信息安全人才的實際需求出發,加快信息安全人才的培養。
企業對員工的信息安全教育不夠。員工的信息安全意識薄弱,9O%的安全事故是由于人為疏忽所造成。如有些企業不限制內部人員使用各種高科技信息載體,如U盤、移動硬盤以及筆記本等移動辦公設備。
3、加強電子商務安全管理的建議
電子商務信息安全管理實踐表明,大多數安全問題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涉及到企業的組織架構、信息技術、人員素質等各個方面,還牽扯到國家法律和商業規則。企業內部存在著諸多影響信息安全的因素:改變lT系統不等于改變企業的信息安全管理,要使企業信息盡可能的安全,必須在技術投人的基礎上融人人在管理方面的智慧i同時,不僅要防外,更要防內,即對組織內部人員的管理。信息安全問題的解決需要技術,但又不能單純依靠技術。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是人與技術相互融合的過程,如何使管理與技術相得益彰十分重要?!叭旨夹g,七分管理”闡述了信息安全的本質。
電子商務的安全管理,就是通過一個完整的綜合保障體系,來規避信息傳輸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法律風險,以保證網上交易的順利進行。網上交易安全管理,應采用綜合防范的思路,一是技術方面的考慮,如防火墻技術、網絡防毒、信息加密、身份認證、授權等,但必須明確,只有技術措施并不能完全保證網上交易的安全。二是必須加強監管,建立各種有關的合理制度,并加強嚴格監督,如建立交易的安全制度、交易安全的實時監控、提供實時改變安全策略的能力、對現有的安全系統漏洞的檢查以及安全教育等。為了加強企業電子商務的信息安全,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1)提高網絡安全防范意識。
現在許多企業沒有意識到互聯網的易受攻擊性,盲目相信國外的加密軟件,對于系統的訪問權限和密鑰缺乏有力度的管理。這樣的系統一旦受到攻擊將十分脆弱,其中的機密數據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據調查,目前國內90%的網站存在安全問題,其主要原因是企業管理者缺少或沒有安全意識。某些企業網絡管理員甚至認為其公司規模較小,不會成為黑客的攻擊目標,如此態度,網絡安全更是無從談起。應該定期由公司或安全管理小組承辦信息安全講座,只有提高網絡安全防范意識,才能有效的減少信息安全事故的發生。
(2)建立電子商務安全管理組織體系。
一個完整的信息安全管理體系首先應建立完善的組織體系。即建立由行政領導、IT技術主管、信息安全主管、本系統用戶代表和安全顧問組成的安全決策機構。其職責是建立管理框架,組織審批安全策略、安全管理制度,指派安全角色,分配安全職責,并檢查安全職責是否已被正確履行,核準新信息處理設施的啟用、組織安全管理專題會等。還應建立由網絡管理員、系統管理員、安全管理員、用戶管理員等組成的安全執行機構。該機構負責起草網絡系統的安全策略、執行批準后的安全策略、日常的安全運行和維護、定期的培訓和安全檢查等。如果需要,還可建立安全顧問機構。安全顧問機構可聘請信息安全專家擔任系統安全顧問,負責提供安全建議,特別是在安全事故或違反安全策略事件發生后,可以被安全決策機構指定負責事故(事件)調查,并為安全策略評審和評估提供意見。
(3)制定符合機構安全需求的信息安全策略。電子商務交
易過程中,需要明確的安全策略主要包括客戶認證策略、加密策略、日常維護策略、防病毒策略等安全技術方案的選擇。安全執行機構應根據本信息網絡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信息安全策略,策略中應明確安全的定義、目標、范圍和管理責任,并制定安全策略的實施細則。安全策略文檔要由安全決策機構審查、批準,并和傳達給所有的人安全策略還應由安全決策機構定期進行有效性審查和評估:在發生重大的安全事故、發現新的脆弱性、組織體系或技術上發生變更時,應重新進行安全策略的審查和評估。
(4)人員安全的管理和培訓
參與網上交易的經營管理人員在很大程度上支配著企業的命運,他們承擔著防范網絡犯罪的任務。而計算機網絡犯罪同一般犯罪不同的是,他們具有智能性、隱蔽性、連續性、高效性的特點,因而,加強對有關人員的管理變得十分重要。首先,在人員錄用時應做好人員鑒別,人員錄用或人員職位調整時,一般要簽署保密協議。當人員到期離開或協議到期、工作終止時,要審查保密協議。其次對有關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建立人員培訓計劃,定期組織安全策略和規程方面的培訓。第三,落實工作責任制,在崗位職責中明確本崗位執行安全政策的常規職責和本崗位保護特定資產、執行特定安全過程或活動的特別職責,對違反網上交易安全規定的人員要進行及時的處理。第四,貫徹網上交易安全運作基本原則,包括職責分離、雙人負責、任期有限、最小權限、個人可信賴性等。
(5)增強法律意識,促進電子商務立法
面對電子商務這種新型的貿易形式,我國目前尚無專門法規可依,使得部分違法犯罪人員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近幾年里,國家加強了這方面的投入。在全國性的立法文件中,《合同法》的部分條款可以看作是針對電子商務的立法。此外,廣東省制定的《廣東省電子交易管理條例》這個地方性的法規可以看作是對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有益探索。《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是對主要用于電子商務活動,電子政務等其他應用應該有新的適用法規。
盡管在電子商務信息安全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總的來說,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很不健全,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安全保護缺少直接性;相關立法比較分散,而且效力不高;對新出現的情況缺乏適應能力;立法速度慢。這些都需要電子商務企業和國家有關部門不斷探索,共同促進電子商務信息安全的法制環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