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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材料范文1
1.1相關單位、部門對消防法律、法規了解不甚透徹建設工程審批建設過程中,規劃局將消防審批合格意見作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要件之一,建設交通委將消防驗收合格意見作為竣工驗收的材料之一。這些單位、部門對《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了解不甚透徹,甄別不清許可和備案項目的區別,造成建設工程審批辦理工作的不流暢性,甚至停滯。
1.2建設單位備案不及時建設單位應在取得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的,通過“消防辦事直通車”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工作中,我們發現很多單位并未及時進行備案??墒菍κ┕ぴS可證和竣工驗收合格的日期,消防部門沒有有效的途徑可以獲得這些信息,全憑建設單位的自覺性,這就容易造成監督檢查工作的脫節。
1.3被抽查單位提交材料不及時被確定為抽查對象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起五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備案抽查材料。實際工作中,很多被確定為抽查對象的項目的建設單位不主動、不及時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備案抽查材料,不依法接受抽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聯系備案人員,催促其依法提交抽查材料接受抽查時,其又往往謊稱備案信息有誤甚至備案人員非其工作人員。
1.4重復備案、惡意虛假備案有些建設單位在“消防辦事直通車”系統進行備案時,一旦發現被確定為抽查對象,就繼續重復備案,直到其未被抽中為止。其打印出未被抽中的備案憑證,到有關單位、部門辦理相應工程審批的后續手續。公安消防部門通知其應做被抽查對象處理,申報備案材料時,其不予理睬。另外有些人員,為了測試“消防辦事直通車”系統的隨機性概率,隨意錄入不符信息,惡意虛假備案。
1.5“永遠”的不合規建筑由于“消防辦事直通車”系統抽查具有隨機性,建設項目就有可能在消防設計備案中未被確定為抽查對象,其就不用到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申報材料,可以自行按圖紙施工。由于少數設計人員的技術水平差和責任意識不高,使得其設計不符合相關建筑規范,例如樓間距不夠、消防車道不夠寬,疏散寬度不符等建成后難以整改,但其在竣工驗收中卻被確定為抽查對象。這些問題的出現,消防部門只能下發抽查不合格意見和違法通知書。但是這些問題的整改很棘手,甚至只能拆除重建,會使建設單位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這就可能造成“永遠”的不合規建筑或者閑置建筑。
2完善備案抽查工作的對策
結合多年工作實踐,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方面完善備案抽查工作。
2.1對備案項目出具《備案告知書》為了幫助有關單位、部門理清消防審批的許可與備案頭緒,對于屬于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范疇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行政許可窗口申請辦理《備案告知書》。《備案告知書》的內容要詳細描述項目的建設單位、名稱、地點、建筑物信息、使用性質等,告知其為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項目以及備案辦理程序和法律義務。
2.2“消防辦事直通車”系統實行實名注冊登錄制由于目前的“消防辦事直通車”系統是開放式平臺,任何人都可以登錄平臺,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的備案,這才給不法人員提供了重復、惡意備案的機會。我們可以將“消防辦事直通車”系統改成實名注冊登錄制,建設單位登錄平臺進行實名注冊,同時上傳建設單位(法人或自然人)的工商營業執照(身份證、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經過審核后,核發用戶權,那么重復、惡意備案的情況就能杜絕了。
2.3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互通關系與規劃國土局、建設交通委等部門建立信息互通協作關系,及時獲得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等信息,加強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監督建設單位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工作,保證備案工作的有質、有序進行。
2.4依托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建筑技術服務中介機構在提高備案類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質量方面,我們可以依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資格的中介單位。其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職業標準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建筑技術服務,并對其出具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2.5建立登記臺賬制度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各級后臺管理單位應該建立維護臺賬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對本級后臺備案信息數據定期導出備份,對修改、刪除、移交備案信息情況、密碼持有人的變更等操作事項進行記錄、存檔。
2.6及時梳理“消防辦事直通車”系統各級后臺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建立每日信息甄別制度,對受理的備案信息按照管轄分工,及時進行梳理。
3結論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材料范文2
一、適用范圍
云南省建筑業企業中符合相關條件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持有人。
二、申報條件
云南省建筑業企業中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職業道德行為良好,無工程質量責任事故,無不良記錄,身體健康,執有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從業人員,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
1.年齡不超過65周歲,2012年度擔任中型工程的施工項目經理;
2.2012年度未擔任中型工程的施工項目經理,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年齡不超過55周歲;
(2)符合《關于印發〈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指導意見〉的通知》(建市[]85號)和《云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實施細則》(云建建[]472號)中規定的工程業績規模、數量和專業要求。即:工程業績規模、數量和專業要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主持完成中型工程工程總承包1項;
b.主持完成大型工程(大型工程標準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實施細則》建市函[]56號附件)施工總承包1項;
c.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總承包2項;
d.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總承包1項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項;
e.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總承包1項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項;
f.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項;
g.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項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項;
h.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項。
(3)每項工程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須是該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3.持有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未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不符合頒發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條件的,滿足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申報條件的項目經理。
具有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人員不能同時申報一、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
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持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授予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
1.已批準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的;
2.重復注冊的;
3.注銷注冊的;
4.弄虛作假的;
5.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53號)規定不予注冊情形之一的。
三、申報方式及審批程序
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報實行網上申報和書面申請相結合的方式。
1.提出申請。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向受聘建筑業企業提出申請。
2.網上申報。受聘建筑業企業審核同意后登錄云南省建設廳建筑業管理信息網(網址:),在網上進行申報。
3.書面申請。受聘建筑業企業網上申報成功后,將自動生成條形碼的書面申請表、匯總表簽署企業意見,貼上申請人照片并加蓋企業公章后,和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一并交至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4.州(市)級初審。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初步評審。專家對簽署的審查意見負責。
5.省級復審。省建設廳委托云南省注冊建造師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初審結果進行復審。
6.審批發證。建設廳審批并公示后,核發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及執業印章。
四、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申報與注冊工作同步進行,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與建造師注冊證書等同使用??梢宰鳛檎袠送稑?、資質評審、個人資格管理的依據。
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印章按建設部統一式樣,由省建設廳印制并頒發,證書、印章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后,經過繼續教育考試合格,可續期使用2年。
取得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人員,在持證有效期內通過考試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的,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專業注冊,省建設廳收回其臨時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后,核發二級建造師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上報時間及要求
(一)上報時間
1.2013年3月底前,建筑業企業務必完成網上申報工作。
2.2013年4月底前,建筑業企業務必完成書面申請工作。
3.2013年5月20日前,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務必完成初審工作。
4.2013年6月20前,省建設廳委托云南省注冊建造師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復審。審批合格后公示7天,公示無疑義者核發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證及印章。
(二)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申報及審批工作涉及廣大建筑業企業和個人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我省建筑業能否持續健康發展。加之此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州(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及時宣傳有關政策,充分做好準備工作,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圓滿完成。
(三)堅決杜絕弄虛作假行為。申請人及企業必須如實填報相關信息,若填報虛假信息,一經查實,將停止申請企業的申報權,取消個人申報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企業負責人責任,記入企業不良記錄。
(四)申報人應當根據所學專業、完成工程業績等情況,選擇一個專業進行申報。書面材料上報數量及裝訂要求如下:總匯總表、各專業匯總表、申請表及證明材料一式二份。申報書面材料需按統一格式和順序用A4紙裝訂成冊,材料裝訂順序為:
1.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總匯總表;
2.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專業匯總表;
3.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申報書;
(1)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申報書封面;
(2)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申請表;
(3)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申報證明材料:
a.申報證明材料目錄;
b.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主要業績統計表;
c.擔任所申報工程項目經理的任職文件(復印件);
d.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況、規模、開竣工時間、合同雙方用印和簽字的頁面(復印件)。
六、有關問題的說明
1.申報人必須是建筑業企業從事施工管理的在職人員;
2.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建建〔1995〕1號)規定,由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原建筑業司或建筑管理司)和省建設廳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3.申報專業是指按《關于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專業類別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 ]213號)文件規定的6個專業(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和機電工程)。防水、防腐、消防、建筑智能化等專業企業的人員可申報相近專業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申請人根據本人工程業績情況選擇其中一個專業進行申報;
4.大、中型工程是指符合《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國人廳發[]16號)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實施細則》(建市函[]56號)規定中“各專業大中型工程標準一覽表”列明的工程;
5.工程總承包是指受發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實施管理,或至少應包含“設計、施工”兩個階段實施管理;
6.施工總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獨立完成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和相關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7.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獨立完成工程項目主體工程或有關專業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8.一個申請人只能申報一個專業;
9.申請人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上的單位名稱應與申請人所在單位一致;
10.從業年限、業績及申報人的年齡計算時間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11.業績以承包合同為主要依據。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確認工程業績的主要依據,原則上一個合同為一項業績。在施工承包合同不反映工程規模、數量、合同額時,可參照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工程項目預(結)算書等;
12.總包與分包業績可分別使用,工程總承包項目和施工總承包項目及其分包項目,依據總包或分包合同,可作為業績分別認定。分包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規定。分包工程規模必須符合中型以上工程標準。分包工程不能作為總承包業績;
13.特大型工業工程項目的工程業績可以分割使用,可按不同專業、不同階段等形式分割成若干個工程項目分別認定。分割的工程項目規模必須符合中型以上工程標準,并經由州(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14.地上、地下分別實施的工程,若為分別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業績可以分別計算,工程項目規模應滿足中型以上工程標準;
15.國外工程業績認定,符合申報業績標準的國外工程業績可以申報,但應出具有效的證明材料,提供原件的同時要翻譯成中文;
16.業績不受時間限制,只要符合申報條件,并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申請人不論在何時、何地、何企業實施的項目,其業績均有效;
17.借調期間的業績。申請人在借調其他企業期間負責管理實施的工程項目,符合中型以上工程標準的可以作為業績申報。有關材料由借調單位提供,由現工作單位申報;
18.若一個工程項目分期實施,并且該項目是由同一個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所承擔,該工程項目的若干合同中反映的業績可以累計計算;
19.已經歸入檔案館的工程業績證明,可以向檔案館借取原件,或出具加蓋檔案館公章的復印件;
20.業績不得重復使用,一項工程業績只能由一位申請人使用,不得由兩人及以上多人重復使用;
21.項目經理任職文件,申請人應提供擔任所申報工程項目時的企業任職文件;
22.不受理港、澳、臺籍人員申請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
23.申請人在調入本企業之前負責管理實施的工程項目可以申報。有關材料由申請人原單位提供,由現工作單位申報;
24.目前已不在項目經理崗位工作,但仍從事與工程承包或施工管理相關工作的人員,只要滿足申報相關條件,均可以申報;
25.推薦意見。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報材料審查確認后,在《申請表》推薦意見欄中填寫“情況屬實,同意推薦”;
26.審核意見。州(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后,由州(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申請表》審核意見欄中填寫“經審核,情況屬實,同意上報”;
27.中央管理的企業及下屬企業的項目經理,由其所在企業直接向中央管理的企業申報。其他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二級、三級子公司中的項目經理,由所在企業按企業資質申報渠道申報。
七、本《實施細則》由省建設廳建筑業管理處負責解釋。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材料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市屯溪區農民住宅建設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設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屯溪區行政轄區范圍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村改居后仍享受農民政策的居民戶住宅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配套、統一分配、統一管理。以鎮為單位,統籌農民安置區的布局和建設。規劃重點控制區內集中規劃建設農民安置區。規劃重點控制區外,可以集中規劃建設農民安置區,也可以在統一規劃、統一配套、統一施工圖紙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鎮政府監督管理。
提倡和鼓勵實施村莊歸并整治和村莊改造,充分利用空閑地、舊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嚴禁城鎮居民和外地農戶在屯溪區范圍內購地建房,嚴格控制零星建房。
第四條各鎮政府為農民安置區建設的項目業主,屯溪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職能部門集中統一辦理農民安置區建設報建管理事宜。
第五條市城市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部門及區政府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條件和申報程序
第六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新建、改建住宅:
(一)無房戶;
(二)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住宅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因自然災害造成房屋破壞的;
(四)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搬遷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實行重置價安置的;
(五)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確認屬于危房的;
(六)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凡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贈與他人的,或在拆遷和原宅依法征用時,已實行市場價補償的,不得再申請建住宅或申請農民安置區內住房。有現住房或已批準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認購經濟適用住房。
第八條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農民安置區內安排住房的,應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由村委會組織討論,討論意見和上報名單須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經鎮政府審核,將申報材料報區政府,由區政府會同市國土、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定期進行聯合審批。
第三章建設管理要求和標準
第九條對不同區域農民建房的建設管理要求:
(一)近期需要拆遷改造的區域
1.本區域內不得進行改、擴、新建,在拆遷時統一進入安置區集中安置;
2.現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經危房鑒定機構鑒定為確實存在居住安全隱患的危房戶,并且經市房管部門和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審定,該危房戶在中心城區僅擁有此一處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進入安置區安置;也可由市國土部門經市政府同意后,先進行拆遷補償或安置。
(二)需要拆遷改造但近期難以實施的區域
1.在該區域內不得進行擴建和新建,拆遷時統一進入安置區集中安置;
2.現有的危房原則只能加固維修。如經危房鑒定機構鑒定為確實存在居住安全隱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戶,并且經市房管部門和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審定該危房戶在中心城區僅擁有此一處住宅的,可先行進入安置區安置,也可在不擴大《房屋產權證》登記面積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三)依據規劃可以保留現狀的農村居民點但需進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對原居住點進行統一規劃后適當新建和改造。
上述不同區域的劃定,由市建設、規劃、國土、房管部門與區政府定期公布。
第十條不同情況下農民住房的建設標準:
(一)位于城市建成區主要從事非農產業的
1.此種情況下農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樓形式建設,每戶參考建筑面積120㎡~140㎡,考慮道路、綠化等因素,戶均用地面積約70㎡~80㎡;
2.拆遷安置可以按國家規定的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方式進行。
(二)近期從事農業生產但今后有可能從事非農產業的
1.引導農民建房按照公寓樓形式建設,建筑面積同第十條第(一)款;
2.農民居住點在近期因城市建設需要可能有部分拆遷,有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戶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從事農業生產,可以建一些聯體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樓形式安排。聯體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90㎡(含院落);
3.拆遷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貨幣補償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價補償。
(三)今后較長時期仍從事農業生產的
1.此情況下的農民建房可以采用聯體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單門獨院形式,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20㎡(含院落);
2.拆遷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價補償方式。
第十一條村民建房位置或房號應按照競價擇位的原則公開確定,禁止暗箱操作,籌措的資金全部用于農民新村配套設施建設。第四章農民安置區管理
第十二條規劃選址與建設用地管理:
(一)農民安置區必須編制詳細規劃,詳細規劃未經審批的,不得批準建房;
(二)農民安置區選址、用地按下列程序辦理
1.布點與選址。統一由鎮政府提出申請,市城市規劃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建設、區政府等有關部門共同到實地踏勘、聯合審批,根據“中心城區農民安置區布點規劃意見”選定位置,會審通過的,由市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提供規劃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
2.詳細規劃編制、審批。按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的要求,鎮政府聘請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經區政府職能部門審核后報市城市規劃部門,由市城市規劃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3.規劃用地。由各鎮政府依據批準的詳細規劃提出申請,經區政府職能部門審核后報市城市規劃部門審批;
4.各鎮政府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三條農民安置區建設工程管理:
(一)放線。規劃重點控制區內,由市城市規劃局牽頭,區政府職能部門共同到現場實地放、驗線。規劃重點控制區外,由區政府職能部門負責放、驗線。放、驗線后,市城市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鎮政府持有關審批文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質量監督等手續;
(三)竣工驗收。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項目業主必須先向規劃、房管、建設、國土、消防、供水、供電等相關部門申請驗收,各部門依據各自職能進行驗收,并辦結單項驗收手續后,業主單位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綜合驗收備案手續。綜合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經依法審批的宅基地,應持經批準的《農村居民宅基地申請表》和宗地圖,向市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四條規劃重點控制區外的零星農民建房由區政府職能部門和**市國土局屯溪區各鄉鎮土地所依照各自職責實施管理:
(一)由鎮政府審核農民申請建房條件后報區政府職能部門;
(二)由區政府職能部門審核并備齊材料與市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部門共同會審;
(三)由區政府職能部門根據會審意見組織零星農民建房統一進行圖紙設計,統一組織申報有關規劃、建管、土地和房屋產權等手續,并實施規劃批后管理。
第十五條農民安置區建設可以享受經濟適用房政策。為了加強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提倡“誰受益、誰投資”,多元化、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安置區基礎設施。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市、區、鎮有關部門應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違法建設行為。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凡批準農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區內安排住房的,由國土部門與農戶簽訂舊宅基地收回合同,農戶應按合同按時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由國土、房管部門核銷有關證件。凡未交出舊宅基地的一律不予辦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權登記發證以市規劃、國土部門審批的標準為依據,產權證登記為集體土地性質,其產權轉換、變更、注銷的登記以及他項權利的登記參照現行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市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的歙縣、休寧縣和徽州區所屬鄉鎮農民建房參照本辦法執行。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材料范文4
消防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云南省建筑消防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消防的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技術改造和內部裝修)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
駐云南的各單位、國有森林林區、地下礦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的消防管理
第五條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協調。
第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在進行城市新建區、獨立工礦區的建設和舊城區的改造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的要求,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八條 城市供水、燃氣等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設項目建成竣工后,必須將與消防安全有關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應當按城市規劃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并加以維護,保證供水和通訊暢通,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建設用地和建設布局時,應當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設計的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必須執行有關的消防技術規范,對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第十二條 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項目防火設計的崗位責任制和逐級審核責任制度。
專業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對設計人員進行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培訓指導,負責審核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
非專業設計單位的設計部門主管負責人,應當對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和有關主管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把好防火設計自審關,凡未經自審和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設地,不得上報審批,不準交付施工。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項目需作防火說明,論述消防技術措施。國家和省級的重點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層建筑、外商投資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復雜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將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施工設計幾個階段的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制作防火設計專卷,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項目或者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建筑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防火設計圖紙等資料,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凡我國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未作規定而依據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的消防技術規范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和所依據的消防技術規范等有關資料報設計審批機關會同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取得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國家還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配件及裝飾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設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對建筑工程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編制消防設施計劃;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必須將消防工程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設置與火災危險性、建設規模、功能相適應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因材料、設備等原因,需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與設計、建設單位協商,并報原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變更原設計需選用進口材料和產品的剛愎自用咸先將所選產品有關資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健全和落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負責。在施工中,使用噴燈、電爐或者進行焊割等明火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即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等),應當由取得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并經省公巡消防監督機構驗證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單位負責安裝。其他單位不得承擔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的施工和安裝。
第二十二條 安裝消防自動化系統的單位,應當配備技術力量維護消防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沒有維護能力的單位,可以委托經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維修保養。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圖紙和隱蔽消防設施資料及驗收情況記錄等整理建檔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共同做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筑工程規模及使用性質,分級負責消防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有本條規定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職責。
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指導全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監督工作。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一類高層建筑;
3、大型公共娛樂場(館),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項目;
5、應當由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的其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負責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對本地區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工作實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地(州、市)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二類高層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資倉庫、公共娛樂場(館)工程項目;
4、一般涉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四)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縣(市、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承擔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工作,參加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二)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第二十六條 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內容包括總平面設計、單體建筑設計、消防供水、通風空調、采暖、防排煙、電氣防火設計、裝修工程設計、自動化消防系統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設計等。
第二十七條 規劃、建設等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當征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重點建設工程和甲、乙類危險性工業工程項目在選址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派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組織建筑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將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發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進行防火審核,并反饋審核意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意見分歧時應當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階段的防火設計圖紙和資料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在施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到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并填寫《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連同設計單位及本單位審核后的防火設計圖紙以及方案高計、初步設計、擴大設計、施工設計、執行消防技術規范的單獨防火說明書等書面材料,一并送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設單位申報材料、現場勘察情況、設計圖紙、設計單位自審意見及有關文件、資料等,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核后發給《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持《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手續;未經審核或者審核后提出問題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施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填發《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限期整改,到期復查。
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并填發《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不準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設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其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建筑工程評優評獎,必須把消防安全程度評定作為評比的重要條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建筑工程設計,不得評為優秀工程設計;消防設施安裝未通過驗收的,不得參加評選優良工程。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辦法,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云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出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自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一個半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