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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意識調查報告范文1
[關鍵詞]外來務工人員 社會保險 維權意識 城鄉二元結構體制
一、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
1.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不強
筆者調查發現一個情況,盡管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處于城市社會的底層,但是他們對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滿意度”還是比較認可的(依據我國2009年國家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相關調查資料統計:約12%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滿意,80%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認為還可以,僅有8%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不滿意)。結合這份調查報告筆者個人判斷認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這種滿意度的主要依據是相對于農村收入水平太低來決定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出來打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自身的經濟收入,并且外來務工人員“平均年齡小、文化程度低”,這兩個條件就限制了他們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身份是城市邊緣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觀念讓他們常常因為“怕花錢、嫌麻煩”等原因,而對雇主“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金”等一系列行為往往聽之任之、忍耐克制。這就是導致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十分淡薄且參保意愿不強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對此已經可以完全明確“享受社會保險是包括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內的所有我國公民的合法權利”。但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規過于陳舊、立法級別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蓋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會保險立法相關工作嚴重滯后導致當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工作狀態,總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已經不再能夠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生活得實際需要。此外,執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個方面,在實際工作時,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執行監督機構與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糾纏不清,嚴重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費行為、拖欠保險金行為、非法挪用與擠占保險金行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合理化建議
1.著力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
筆者個人認為在社會保險問題中政府無疑是起主導作用的,因此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應的宣傳與教育力度來實施培養的,在以往政府實施的“就業技能培訓”主要是幫助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提高就業能力、自身素質,最終提升其收入,對此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在“就業技能培訓”的同時進行“法律常識講座”,這是由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與缺乏法律意識”,“就業技能培訓”能夠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識講座”則是在提升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收入的基礎上同時讓他們法律意識得到增強,意識到自己的社會保障權益是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他們的義務也是他們的權益,以往大多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侵害時并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政府通過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與法律知識講座能夠最大層面的去為其普及相關知識,增強他們的勞動保險維權意識。
2.健全政策法規,加大執法和監督力度
筆者認為要解決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也就是轉變我國社會保險立法滯后的現狀,真正做到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對此,筆者個人結合個人工作經驗認為我國應該具備“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險法”,對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應該有著明確且完善的法律條文,包括“從法律上明確闡明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的重要性”“明確國家、企業和個人在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制定統一規范的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和范圍”等等方面,此外,還應該對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各種具體社會保險險種(如工傷、醫療、養老等)進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規背景下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護。在執行發面需要執法機關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擾而變化且適當加大執法力度,保障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權益的同時讓侵犯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3.深化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
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我國有著一個專有名詞“農民工”,這個尷尬的稱謂讓這個在特殊歷史時期所特有的群體一直徘徊在城市的邊緣。筆者認為只有真正讓他們在城市里擁有城鎮戶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穩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們才能真正擺脫這一尷尬稱謂與感受,他們的身份轉變才能真正和職業相一致,他們的社會保險問題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國一直在實施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只有當改革繼續深化下去,當逐步實行統一的居民身份管理辦法和戶籍制度,我國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才能真正依靠政策爭取個人的身份與各種福利待遇與城鎮居民一致。此外,我國相關政府部門應該積極的去關注與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相關問題紛爭,通過加強監督對外來務工人員及相關用工單位的管理來維持規范的就業市場。勞動監察部門應該加大監察力度,認真規范的監察外來務工人員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社會保險辦理情況,最大程度的消除就業歧視現象,尤其是對外來務工人員的行業進行重點監察,例如:建筑、餐飲,暢通勞動監察投訴與舉報渠道,真正及時、嚴格處理投訴問題,對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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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鐘興奇.用工單位能否應員工要求不辦社會保險[J].農家科技,2009,.(03).
公民法律意識調查報告范文2
摘要:尊老、敬老、養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人口老齡化趨勢也在不斷加快,因而“維權護老”也將成為一個新的社會性問題。由于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計劃生育政策和農村家庭結構的變化等原因,我國農村老人贍養糾紛問題十分嚴重。本文將針對我國現階段農村老人贍養問題,進行細致分析,并提出解決對策。
關鍵詞:養老;贍養;保障;維權護老
俗話說:“百善孝為先”。孝敬、贍養老人自古以來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一位兒女應盡的義務。然而,家住湖北省鄖西縣河夾鎮的老人周云丈夫于1968年不幸病故,自己一人將二子二女撫養成人并成家立業。她的子女有的在企業上班,有的甚至當了公司老板,經濟條件都不錯。隨著時間流逝,周云因年老體衰無法獨立生活,無人照顧,而四個子女卻以種種理由相互推諉,拒不履行贍養義務。2013年5月30日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贍養糾紛案。贍養糾紛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農村老人的生活水平。因此我們更加要對農村現有的養老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進行深入的研究,以便找出切實可行的措施來解決問題,使農村老年人真正感受到老有所養,老有所樂,提升他們的幸福感。
一、農村老人家庭贍養的現狀
根據調查所知,當前農村老人主要存在四種生活方式,分別是分擔贍養型、不分不離型、三世同堂型、獨自生活型。分擔贍養型在多子女的老人家庭中頗多,分擔贍養型又分兩種,一種是子女按一定的比例分擔老人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用品,老人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另一種是老人在子女中輪流居住,老人生活的必須品由子女購買,這種類型一般是單身老人占得比例較多;不分不離型是指老人與子女雖沒有分家,可不與子女居住在一起,生活費用由子女提供,這種類型在子女少的家庭中居多;三世同堂型就是老人與子孫生活在一起,而生產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或者兒媳決定,老人只需要有時干點家務活或者幫助照看下孩子,生活比較單調;獨自生活型是指老年夫婦或單身老人獨自生活,生活費用由自己承擔或者靠國家提供的補助,地里的農活靠自己或者左鄰右舍的幫忙,這種類型的老人主要有三種,分別是孤寡老人、多子女和單子女的老人。
二、農村老人家庭贍養存在的問題
我通過調查走訪,并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因為各個村、各個家庭有不同的情況,所以產生贍養問題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也有一定的共性,現就以重慶市巫溪縣鳳凰鎮為例,進行進一步的分析:
(一)農村經濟條件差,子女經濟困難,確無能力盡贍養義務。
現在的農村老年人長壽的比較多,而其子女本身也已經步入老年,有的已經年老體弱,生活無法自理,喪失勞動能力,自己也需要有人贍養,因此無論是在物質上還是在精神上都不能給老人幫助和慰藉。還有的是沒有什么致富技能,在貧困線的邊緣掙扎,自己生活都不能保障,更別說贍養自己的父母。
(二)農村子女選擇外出務工,無法照料老人。
現在,打工是農村家庭的重要經濟來源,老人留在家里,這些人員長期在外務工,不與家中老人聯系,也不給老人經濟幫助,老人無人贍養,心里得不到慰藉。因此造成家中的老人覺得自己被子女遺忘,衣食無著的他們只能靠自己拖著殘體去打零工、撿破爛度日。
(三)贍養人的法制意識和道德觀念差。
現實社會生活中,有的子女道德觀念缺乏,法律意識淡薄,覺得老年人是家庭的負擔,在他們看來老年人既不能勞動,又不能給家庭創造財富,而他們還要供老人吃、住和養老送終,很不劃算。這種人只想向父母索取,卻不知盡“反哺”的義務,錯誤的把老人當做家庭負擔,漠視對老人法律上的贍養義務。還有些人認為“養兒防老”是千古不變的定率,錯誤地認為出嫁的女兒對父母沒有贍養義務,盡孝道是兒子的事。
(四)子女之間以財產分割不公平或老人偏心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在農村,很多家庭在兒女結婚后就會采取分家生活,一些老人不知道維護自身權益,把家產都分給了子女,而自己的生活就完全靠子女供養。在分家的過程中,各個家庭當時的經濟條件、財產狀況和老年人的觀念差異等因素,導致財產分配不平均,于是就有了以老人偏心的借口,拒絕盡贍養義務。但是要知道以父母偏愛某個子女、分家不公為由拒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是與法律相悖的。
三、 農村老人家庭贍養糾紛產生的原因及對策
導致農村老人贍養糾紛主要有以下五個原因:一是老人在家庭中的權威受到嚴重沖擊;二是傳統的孝道幾經沖擊已被歪曲;三是干預弱化、教育不力致使倫理道德滑坡;四是農村家庭結構的變化,造成孝文化在家庭養老中功能的削弱;五是農村社會養老發展緩慢。
針對以上農村老年人的贍養存在的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特提出以下幾條對策:
(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贍養老人的法律意識。
要深入基層和農村,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特別是對民法、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宣傳,要使人民群眾認識到,贍養老人不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有能力贍養而不贍養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同時要讓老年人意識到,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利益。
(二)在農村開展好兒媳,好兒子、五好家庭評選活動,形成濃厚的尊老愛幼的社會氛圍。
在農村定期評選好兒媳、好兒子、五好家庭,對孝敬老人的媳婦、兒子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樹立道德模范,要讓子女認識到,孝敬老人是光榮的事,推卸責任就是違法,促進尊老、敬老、愛老、養老的好風尚在社會上的形成。
(三)積極建立老年人生活、醫療等社會保障機制。
當前,農村六十歲以上老人不需要交養老保險費,每人每月就可以領到六十元生活費,醫療方面,建立了新農合制度,再加上承包地的收入,讓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就醫條件得到了改善,但是物價日益增長、昂貴的醫療費用使得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不能從根源上解決就醫難的問題。這就需要社會、政府多做工作,充分發揮社區、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幫助老年人盡快解決贍養問題,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民政、婦聯等要經常到農村去走訪,關心問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讓他們形成健康良好的心態。針對子女不在身邊而寂寞、生病時無人照料的情況,可以建立農村養老院,集中供養老年人。讓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
(四)建設及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會經濟權利。
解決農村養老問題也要依靠制度建設??墒悄壳拔覈鴽]有一部單獨的養老法,有關農村養老的問題只見于《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繼承法》、《保險法》、《民法通則》等等之中,使農村養老制度的不能貫徹落實。我國法律體系中農村中老年人處于最底層,權利少,義務多,因此更需要通過制度建設,依賴憲法和法律讓老人的生活得到切實保障。同時要加強對農村的法制教育,加大對老年人的維權保護力度。(作者單位:重慶工商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公民法律意識調查報告范文3
區人大副主任 李洪發
按照區委關于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我在學習調研階段,采取聽取匯報、查閱相關資料、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對我區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情況進行了調研??偟目?,我區自20__年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以來,在區委的正確領導下,經過各級政府積極組織、狠抓落實和各部門、各單位、各行業的通力協作以及全社會的積極參與,使“規劃”提出的各項工作目標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公民的法律素質和法制觀念有了進一步的提高,為保障我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一、主要做法
(一)強化組織領導,科學制定規劃。區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區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調整充實了領導機構,建立了以區級分管領導為正副組長、各有關職能部門領導為成員的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設立了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各鄉鎮街道,區直機關和單位也普遍調整充實了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成員,形成了組織領導有力,普法機構健全,辦事人員精干的良好局面。區政府在認真總結前四個五年普法工作經驗和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按照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關于在全區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明確了工作目標,分解細化了任務,落實了責任措施。各鄉鎮街道,區直機關和單位也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制訂了普法實施方案。層層召開了動員大會。
(二)注重隊伍建設,發揮骨干作用。為全面落實《規劃》,提升法制宣傳教育水平,區政府高度重視發揮普法骨干的作用,在樹立服務理念,建設一支服務型法制宣傳教育隊伍上狠下功夫。整合充實了普法講師團、普法宣傳員、普法志愿者和法制副校長等普法隊伍。分期分批對區56名普法講師團成員、68名鄉鎮街道普法輔導員、102名區直局級單位普法輔導員、村(街)600名宣傳員和56名普法志愿者進行了培訓,組織他們深入學習掌握有關法律法規知識,進一步提高他們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強調把服務意識、服務理念自覺地融入普法工作實踐中,會宣講,會答疑解難,會調處矛盾糾紛,把單一的法制宣傳教育同解決實際問題有機地結合起來。據不完全統計,普法講師團為機關、社區、鄉村、學校、企業宣講相關法律法規80場,聽講人員達到177690人次。鄉鎮街道、區直單位普法輔導員共宣講法律法規362場,使293200人次受到了法制教育。
(三)創新形式,增強實際效果。一是搞好“三項建設”。第一加強法制宣傳陣地建設。全區731個村(街)全部設立了法制宣傳欄,每個鄉鎮街道1-2個村(街)建立了法制圖書角,全區編印《農民常用法律知識問答》10000余冊,訂購《農民法律知識讀本》20__0余冊,村民學習法律有了方便的場所和書籍。部分村(街)還開辦了“每周一法或舉案說法”廣播,法制宣傳服務臺(站)在農村成為一大亮點。第二推進民主法制村建設。以“法律進鄉村”活動為載體,深入開展“民主法治村”創建活動,村民自治機制得到進一步落實,使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得到有力的保障。全區已創建“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3個、“市級民主法治示范村”152個。第三注重社區、村街業余文藝隊伍建設。目前,全區有業余綜合文藝演出隊38個,業余文化協會8個,基本覆蓋全區社區、村(街)。各級普法部門與文化部門密切合作,
加強了對農村業余文藝隊伍的管理,加大對演出活動的支持與引導,有計劃、有組織地利用農閑時節舉辦文藝演出,以群眾喜聞樂見的文藝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了趣味性和吸引力。二是積極開展跟進式法制宣傳工作。區內成立了由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組成的法制宣傳教育跟進服務小分隊,為重點建設項目提供法律咨詢,參與合同的草擬、審查,培訓工作人員,從源頭上把關,最大限度地減少了項目建設中的失誤。先后50余人次深入到新農村建設試點村,配合鄉鎮政府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宣傳,答疑解難,保證了征地、拆遷等工作的順利進行。三是開展重點時段、期間的法制宣傳工作。首先是借助農村土地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時段,向群眾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選擇群眾易于接受方式,因地制宜,因事而宜,因人施教,把集中講解與個別解釋相結合、與現場提供法律服務相結合,大大增強了法制宣傳教育的吸引力和說服力。其次是借助農村集市、各種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等專項宣傳活動開展宣傳服務,效果十分顯著。二、取得的成效
(一)領導干部帶頭學法用法的自覺性進一步增強。主要體現在:區委、區政府始終把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放在重要位置,定期研究。“__區領導干部講法報告團”經常深入基層,帶頭宣講法律。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學法、法制講座、法律考試等制度得到很好落實。20__年和20__年度分別有1200名和1462名領導干部參加法制講座和法律知識考核。全區領導干部在工作中所表現出的法制理論水平、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辦事能力進一步提高。
(二)公務員法制教育得到進一步加強。全區組織了公務員《公共管理(mpa)知識精華讀本》、《物權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并進行了考試,取得了良好成績。全區1390名行政執法人員集中進行了職業道德、行政執法實務、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行政法律知識培訓,全部通過考試持證上崗。司法人員通過學習培訓,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不斷提高。
(三)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得到了強化。學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法制教育網絡日益加強,全區235所各級各類學校配備了專兼職法制課教師,聘請了237名兼職法制副校長,全部實現了教材、課時、師資、大綱、考核、法制副校長“六落實”。開展了教師法律知識競賽活動,舉辦了中小學生法律知識講座。組織法律專題講座362場,聽課學生達28萬余人次,舉辦法制報告會110余場,法治實踐活動300余次,直接接受教育和參加法治實踐活動的學生達5萬余人次。教師依法執教水平、學生對法律知識的了解以及遵紀守法的認識有了明顯提高。
(四)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律學習得到了廣泛開展。先后組織企業法人代表、經營管理人員參加的法律知識培訓536場,24341人次接受法制教育,全區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誠信守法的理念和意識不斷增強,職工的法律素質不斷提高。
(五)農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扎實推進。全區以“法律進鄉村”為載體,以“弘揚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識、共建和諧社會”為主題,堅持貼近農民思想觀念,貼近農民法制水平,貼近農民行為表現,貼近農民實際需要開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動。以各種形式集中開展普法活動100余次。先后對20__余名村街干部進行了輪訓。村干部依法解決問題的能力不斷提高,“家庭法律明白人”在農戶中的比例日趨增多,農民的權利義務意識、民主法治意識有了新的提高。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1、思想認識不足,工作不到位。少數單位及領導干部對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認為普法是軟任務、軟指標,積極性不高,重視不夠,有的甚至產生厭煩情緒。有的單位雖然制訂了普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但抓落實力度不夠。普法工作缺乏廣度和深度,重部門法、輕公共法學習的現象比較突出。階段性的活動較多,經常性的宣傳教育較少。相關檔案資料積累不全,個別單位的檔案資料還是一片空白。
2、工作機制不夠完善。區普法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偏少,其指導、協調、檢查、監督等職能作用發揮不夠。有些部門和單位存在普法工作人員缺、設備差、經費少的問題。有的單位普法聯絡員兼職過多,普法工作精力難以到位。一些部門和企業還沒有普法聯絡員。全區齊抓共管,整體聯動的普法大格局還沒有完全形成,普法考核機制、督查機制有待完善。
3、重點對象的普法還存在薄弱環節。一是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學法不夠系統、全面。二是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力度不夠,存在著“盲區”,法律宣傳教育手段單一,形式不活。三是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還要進一步強化。一些企業普法組織機構不健全,沒有普法宣傳員和聯絡員,工作難以開展。
4、工作創新意識和超前意識不夠。表現為視野還不夠開闊,思路還不夠寬,破解法制宣
傳教育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的招法不多。四、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順利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實施的一項基礎性工程,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要從解決思想認識問題入手,采取必要措施,切實提高全社會對法制宣傳教育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今年是“五五”普法中期評估之年,應對照《規劃》要求,認真總結,對好的做法和經驗,要繼續堅持,鞏固提高。對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分析原因,研究相應的解決辦法。要研究制定深化法制宣傳教育的具體措施,強化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推動普法工作整體上水平。
(二)進一步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區普法《規劃》明確了此次普法的重點對象是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要針對不同對象的不同特點,確定宣傳教育內容,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保證對普法重點對象宣傳教育目標的實現。特別是,《規劃》首次把農民作為了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要把提高農民法律素質作為建設新農村、培育新型農民的重要環節來抓。目前看,農村部分群眾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淡薄,發生矛盾糾紛時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選擇上訪,造成基層問題突出,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應著力加強對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宣傳房屋拆遷、土地征用、土地承包流轉、基層民主自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使廣大農民準確了解和掌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知識和法律途徑,自覺遵紀守法,自覺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依法化解矛盾和糾紛,依法參與村民自治活動和村務管理。加強村級“兩委”干部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他們依法管理水平和依法處理矛盾糾紛的意識和能力。
公民法律意識調查報告范文4
論文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呈現讓人擔憂的趨勢,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等職責。有效地預防和打擊未成年人犯罪,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需要檢察機關始終把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著力點,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準確適用刑事政策,建立有效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論文關鍵詞 檢察工作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現讓人擔憂的趨勢,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等職責。如何既能有效地預防和打擊未成年人犯罪,又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這就需要檢察機關始終把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著力點,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準確適用刑事政策,建立有效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檢察工作機制。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概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案件。未成年人是祖國未來的建設人才,擔當著重要的使命。然而,日益嚴重的未成年刑事犯罪給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都帶來了不幸,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因素。我地區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如下特點:
第一,年齡集中在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之間。2013年,我院受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共7件11人,其中這11人均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占受理未成年人案件人數的100%。
第二,受理起訴罪名主要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2013年,我院審查起訴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故意傷害、罪9人,占發案未成年人數的81.8%,搶劫、盜竊罪2人,占發案未成年人數的18.2%。
第三,未成年人多為脫離了家長的管教,在社會上游蕩,朋友良莠不齊,加上沒有正當的生活來源,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價值觀念扭曲,道德水平低下
未成年人的年齡偏低,社會經驗較少,世界觀尚未成熟;文化素質低下,理想信念淡薄,受好逸惡勞等腐朽思想侵蝕;容易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費,而在思想上又貪圖享受,行為上好逸惡勞,甚至為達到個人目的不擇手段。另外由于未成年人喜歡結群、喜歡交際卻又不能很好的明辨是非,容易在“攀比”和“享樂”的腐敗氣息的驅使下,很小的誘惑都可能導致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教育方法不當,法制觀念淡薄
在近幾年偵破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因家庭原因造成犯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總數較多,這些人員中有的父母離異或父母長期不合,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簡單粗暴,這些原因直接或間接地導致了他們走向犯罪道路。另外法制宣傳在農村具有滯后性,大部分學校也是進行填鴨式的法制教育,使學生被動接受,導致未成年人并沒有真正的法律意識。對于什么是犯罪,犯罪后將會受到什么樣的懲罰,根本沒有清晰的概念。
(三)心理素質低下,情緒不穩定,鑒別是非能力差
由于未成年人處于心理發展時期,心理承受能力不強,自我調控能力很差,又缺乏應付復雜情況的經驗,一遇到棘手的事情,便情緒化的對待。在缺乏辨別是非能力的情況下,極易干出違法犯罪的事。與成年人犯罪不同,許多涉案的未成年人大多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問題,他們大都認識能力不高,明辨是非能力不強以及情緒不夠穩定,缺乏對事物的辨別力和控制力,又容易沖動,在犯罪過程中只圖一時之快而不計后果。如薛某故意傷害一案,薛某系學生,在校期間因與同學言語不和,將同學打成輕傷。未成年人這種沖動熱血,情緒不穩定很容易引發他們犯罪。
(四)輟學脫離正面教育,文化水平較低
未成年人在離開學校后散游在社會上,思想教育、文化教育、道德教育均跟不上,又缺少健康、積極向上的文化體育等娛樂活動,生活空間大都是在網吧、游戲廳、臺球廳等地方度過,因缺少必要的教育,需要金錢時,在無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極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如17歲的由某,就是因為輟學在家,出入網吧場所,看見網管的iphone4手機正在吧臺充電,便產生盜竊該網管iphone4手機的想法。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
(一)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款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對世界認知還不全面,很容易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同時,他們又具有很強的可塑性,容易教育和矯正。在實際工作中,充分考慮未成年的情況,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來辦理案件。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權益,同時進一步促使未成年人悔罪自新。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社會調查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會調查制度,具體而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社會調查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犯罪后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為開展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依據,也為以后在同類案件中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依據。
(三)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
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是指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未成年人還不具有完全的刑事行為能力,故需要合適的成年人在場。到場的合適成年人可以對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時,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合適成年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四)犯罪記錄封存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490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在辦理的未成年案件中多為可以進行犯罪記錄封存的案件,并予以封存。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這保障了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后可以堂堂正正的生活,不受外界社會人員的歧視。但是司法機關為辦理案件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這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的合理的規定,為特殊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可以被查看。但是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五)附條件不起訴
對于未成年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侵犯財產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檢察院可以做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基于起訴便宜主義對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群體在訴訟程序上的特殊保護。在辦理案件中,張某入室盜竊,但是其盜竊未遂,主觀惡性小,悔罪表現明顯,危害后果不大,如果判刑,應當在一年之內。但如果判刑后,張某的受刑會計入檔案,會影響他今后的生活。而適用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卷宗會集中封存,除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查閱,這就有效的保護了未成年人罪犯的隱私。
四、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機制
(一)加強未成年人道德建設,提高未成年人的自身免疫力
構建和促進未成年人道德建設的社會體系,將未成年人的道德建設作為預防犯罪的根本途徑,通過道德建設提高未成年人的自身免疫力,培養他們處理各種問題的方法和能力,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侵害,造就道德高尚、出淤泥而不染的新一代。
(二)努力構建家庭、社會的整體防線,采取多種預防措施提高綜合防范能力
學校、司法機關、家庭、社會各界應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創造條件,保證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減少和消除實施犯罪的條件。對有明顯犯罪傾向或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采取幫助、教育、挽救措施。采取多種形式對未成年進行法制教育、把對學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工作真正納入學校教育的整體計劃,構筑家庭防線,提高監護人素質,落實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措施。
(三)深入開展普法教育
積極貫徹依法預防,將對未成年人的犯罪預防納入法治化軌道。增強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意識,提高公眾對相關法律的認知程度。全社會都應該積極宣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使世界各界都認識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四)切實抓好九年義務教育,杜絕輟學現象
公民法律意識調查報告范文5
關鍵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律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概述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國家醫療體制進一步改革,社會福利性的醫療單位逐漸向營利性的經濟實體轉變,加上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公民的整體素質和法律意識的提高,人們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醫療糾紛不斷增多,且大幅度上升的趨勢。同時由于新聞媒體等社會輿論的誤導,醫患雙方的矛盾日益尖銳化、復雜化,并已成為當今社會的熱點、難點。原有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不適應當前糾紛處理的需要,在有的地方甚至已經成了一紙空文。為了妥善處理解決醫療糾紛,2002年月日國務院出臺了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據條例衛生部了相應的配套規章。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概念
衛生部制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作出了相應的規范,在實踐中得到了很好的應用。但是相應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醫療事故鑒定的概念性質作出一個明確的界定。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我們可以這樣介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概念: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由對發生的醫療事件,通過調查研究,收取物證(包括尸檢結果),查閱書證(病歷等病案資料),聽取證人證言,當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分析原因,依據法定標準,判定事件性質,作出是否屬醫療事故及何類、何級、何等事故的科學鑒定結論的過程。本文所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指醫學會組織專家組依法(《條例》)進行的鑒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機構
《條例》明確了由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稐l例》第21條規定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機構為醫學會,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實行市、省二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醫學會建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庫,參加鑒定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提起可以有以下三種:第一種,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書面委托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學會對單方面委托的鑒定申請不受理。第二種,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第三種,法院審理涉及醫療事故問題訴訟案件時,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移交委托負責首次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學會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對發生的醫療事件,通過調查研究,收取物證(包括尸檢結果),查閱書證(病歷等病案資料),聽取證人證言,當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分析原因,依據法定標準,判定事件性質,作出是否屬醫療事故及何類、何級、何等事故的科學鑒定結論。鑒定實行合議制度,過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予以注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
衛生行政部門對鑒定結論的人員資格、專業內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不符規定的重新鑒定,符合規定的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
任何一方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均可以進行再次鑒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性質
研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首先必須研究其鑒定行為的法律屬性。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法理論,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有一種意見認為,由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作“醫療事故鑒定是一種行政行為,當事人對醫療鑒定結論不服,向法院的,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這種觀點是由原《辦法》中規定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自治州、市)、縣(市、市轄區)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負責,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具隸屬關系所得出的。目前醫學會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受理機構,是獨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不是行政主體,所以鑒定行為也就算不上具體行政行為。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
1.醫學會從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條例》規定醫學會具有從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權利和義務。2003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號)“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醫學會由于行政法規《條例》的授權加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使醫學會成為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唯一合法組織。其合法性不容質疑。
但是中華醫學會是一個具有行業利益色彩的社團性組織。新修改通過的《中華醫學會章程》增加了“本會依法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等內容,這種行業保護傾向明顯的學會性組織,已不同于純粹的學術團體,具有維護自身利益的要求。在利益紛爭的一般場合,這種利益要求和傾向是合理的。但醫患糾紛中,這種行業性的利益要求應當受到合理的和公平的約束。不僅因為醫患糾紛的另一方是單獨的社會個體,而且因為這種社會地位的不對等,極易引發對患者合法權利的侵犯。
我們必須肯定醫療事故與否的判定只能由醫療領域的專家進行鑒定。對病人的疾病進行診療的時醫生,評判其診療過程是否造成人身損害,行為是否有過錯,行為過錯和后果是否有因果關系等一系列的專業技術問題只能由該領域的專家進行。由于醫學科學的復雜性,醫學科學的特點,對疾病的診治方式,醫療事故的發生往往涉及多個醫學專業,所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的方式進行”。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醫鑒定、司法鑒定之比較
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進行分析,我們先來分析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要構成醫療事故必須包含以下要件:違法的醫療行為、損害后果、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醫療行為有過錯。因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最終解決的是民事賠償問題,最終解決途徑還是司法。目前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規則原則在審判中一般是按照過錯侵權行為來認定的。我們可以對照一下過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我國通說將其概括為: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過錯。其構成要件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醫療事故的損害后果要達到一定的程度,而過錯侵權則無相關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事實所包含的范圍比較廣泛,醫療事故包括在內。但是就侵害生命健康權而言,醫療事故的成立和侵權行為的成立基本上是一致的。法庭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其目的也就在于認定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違法的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至于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并無太多實質性的意義。換句話說,法院委托的醫療事故鑒定實質上是醫療行為過錯鑒定,醫療行為違法鑒定,因果關系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其名稱容易造成一定的誤解,擬改為“醫事鑒定”為好。
根據人民衛生出版社2002年1月王保潔主編的《法醫學》(第三版),法醫學研究范圍可以作如下劃分:法醫病理學、法醫物證學、臨床法醫學、法醫毒理學、法醫毒物分析學、法醫精神病學。與醫療聯系比較密切的就是法醫病理學(對象:尸體鑒定死亡原因、死亡性質、死亡時間、損傷時間等),臨床法醫學(對象:活體,鑒定損傷性質、損傷程度、勞動能力、其他生理病理狀態與損傷的關系)。法醫鑒定暫時無法律規定其鑒定的范圍,但是從其研究的范圍就可以看出,在醫療損害糾紛中只能從事死因鑒定和傷殘等級等損害后果鑒定,無權鑒定醫療行為的違法性,無權鑒定醫療行為的過錯性。缺乏臨床經驗的法醫,在臨床領域并不是專家,無法對診療措施的選擇,手術指征的掌握等醫療行為作出客觀的合理的評價。醫療損害侵權賠償(侵害生命健康權)訴訟中,所應該進行鑒定應該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醫鑒定只能鑒定其損害后果的存在,傷殘等級的存在。所以法醫關于醫療行為過錯違法,行為和后果的因果關系鑒定是無效的,法院應該不予采信,只能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這種情況下也就不存在“重復鑒定,多頭鑒定”的情況了。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這里很清楚地表明司法鑒定也就是法院指派委托的鑒定。無論是何單位鑒定均具有司法鑒定的性質。法院委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同樣也是司法鑒定。目前存在很多“司法鑒定所”其當事人委托的鑒定結論稱為“司法鑒定”。這是值得探討的。同樣雙方當事人委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其性質不是司法鑒定。但是一般情況下,涉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機構(醫學會)是唯一的,無論是訴前還是訴中,受委托的鑒定機構只能是醫學會。不同之處就在于是法院委托還是雙方當事人委托。但是無論是雙方委托還是法院委托,其鑒定結論應該是唯一的共同的。無論是雙方委托醫學會還是法院委托醫學會,送檢材料,當事人陳述等等鑒定的依據是唯一的共同的,得出的鑒定結論也是共同的。且其鑒定機構合法性不容質疑,法院對待任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態度應該是共同的,無論是司法鑒定還是當事人委托。最高院應該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加以肯定,將其納入到司法鑒定的軌道。
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一種訴訟輔助行為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過程是依據法律法規,診療護理常規等等,對病案資料以及各種報告進行審查,判定行為性質,是眾多醫療專家的思想結晶形成的過程,是對事實的一種說明和解釋的過程。鑒定的過程是對事實的一種評判。鑒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組織實施,由于委托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司法鑒定和非司法鑒定。由法院委托的情況下,該鑒定即為司法鑒定,該鑒定行為即是一種訴訟活動。鑒定就成了整個案件訴訟活動的一部分。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的鑒定實際上是醫患雙方尋找的第三方對事實進行客觀的評價,類似于仲裁,但并非仲裁。其法律屬性難以介定。目前我們可以這樣認可:鑒于醫學會鑒定的中介性和非司法性,其合法的鑒定行為我們可以認定為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鑒定不能解決賠償問題,賠償問題可以通過行政處理,雙方調解,民事訴訟這三種途徑來解決。民事訴訟是最終的解決途徑,問題的根本還是要走向訴訟,進行鑒定的最終走向就是民事訴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最終還是要跟訴訟相結合。鑒定解決的是事實判定問題,有助于進入訴訟程序。訴訟中大部分案件還是要借助于鑒定來進行審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無論何時提起,何人委托,我們都可以看作為訴訟輔助行為,一種訴訟活動。(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特點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特點具有多重屬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法律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備法律依據——《條例》。鑒定結論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鑒定必須遵守相應的規定。
第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專門性。鑒定人、涉及學科、鑒定機構等等均具有專門性。
第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主觀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主要的是專家組的主觀活動,根據事實,鑒定人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見。
第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準司法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對事實的一種評判,是由對發生的醫療事件,通過調查研究,收取物證(包括尸檢結果)
查閱書證(病歷等病案資料),聽取證人證言,當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分析原因,依據法定標準,判定事件性質。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
我們研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最主要的就是研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包括其性質、特點和訴訟中證據效力。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性質
我們來看看各國對鑒定結論的規定。英美國家的訴訟理論將鑒定結論稱為“專家證言”、“意見證據”,認為“意見是指從這些事實中推理得出的結論”。實際上并不是以鑒定結論的方式出現,而是以專家證人(expertwitness)的身份被通知出現在法庭上,鑒定人實際上也是證人,鑒定意見即為“專家證言”。大陸法系國家中,鑒定人是法官的幫手,他們在法庭上比一般證人享有某種特權,如有權查閱相關卷宗詢問當事人等。證人和鑒定人相區別,遵循古老的法諺“鑒定人是關于事實的法官”。在原蘇聯,鑒定結論是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鑒定人和證人相區別,鑒定人不是證人,因為他不是向法院說明他自己看見或聽到的什么事實,也就是說,他不是證明事實,而是對事實作出分析,從科學材料或者自己專門角度來說明事實。原蘇聯將鑒定分為法院鑒定(法院指派委托的鑒定)和非法院鑒定(非法院指派委托的鑒定隸屬于某一管理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七種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這里鑒定結論指的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鑒定部門作出的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所認可、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很顯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結論也包含在內,在訴訟中也是作為證據來使用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對發生的醫療事件,通過調查研究,運用其專門知識和技術對案件的某些方面進行鑒定所得出的合乎科學的結論。鑒定結論并不是案件形成時或形成后留下的客觀事實而是根據其原有的一系列證據作出的結論。它是不僅對客觀事實的反映同時還有對客觀事實的一種推斷。正是這種反映和推斷產生了對客觀事實的認定,也就形成了鑒定結論。鑒定的過程是解釋和評斷的過程,鑒定結論是依據客觀事實進行科學解釋、評斷所得出的推斷結果,不是對客觀事實的直接反映,同時也不是客觀事實。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是一種獨立的原始證據,也不是直接證據,而是一種衍生證據。無論是訴訟前的得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還是訴訟中得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訴訟中其本質都是證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特點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直接結果,鑒定結論的性質直接決定了其證據形式的特點:
第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具有主客觀雙重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鑒定活動的結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主觀性質必然帶來其結論的主觀性,但并不是否定鑒定對醫療行為的認定,否定鑒定結論的客觀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行為作出一個客觀的評判,既具有客觀性,也具有主觀性。而且其主觀性更濃一些,因為鑒定主要就在于評判部分。
第二,真實和失真的雙重傾向性。鑒定的科學性,如專家合議等決定和保證了其鑒定結論具備更大的真實性,但是由于醫學是一門復雜的特殊的科學,人類對疾病的認識還沒有達到很高的水平,鑒定的主觀性決定了其必然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第三,鑒定結論客觀真實性的嚴格條件性。《條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對鑒定作了一系列的嚴格規范,特別是程序性規范等,只有鑒定行為、程序、鑒定人等等均合法,鑒定按照嚴格的條件進行,才能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真實性。如鑒定人的回避等等。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效力
鑒定結論是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的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41條),也是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的依據,在這兩種行為中鑒定結論的作用本文不作探討。這里主要探討的是鑒定結論在民事訴訟中的相關問題。包括訴訟中移交醫學會進行鑒定作出的鑒定結論,還包括訴前已經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的證據效力問題。
筆者認為無論訴訟前或訴訟中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具有同等的效力。訴訟前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能視為書證,也應該視為鑒定結論。一般情況下,涉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機構(醫學會)是唯一的,無論是訴前還是訴中,受委托的鑒定機構只能是醫學會。不同之處就在于是法院委托還是雙方當事人委托。但是無論是雙方委托還是法院委托,其鑒定結論應該是唯一的共同的。
前面已述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法定證據的一種。任何一種證據都必須依法定程序經司法人員審查或當事人提供經法庭質證后才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同樣如此。只有當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被充分證實后才能被法官采信。而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具有主觀性、失真傾向性、客觀真實性的嚴格條件性等特點,更要求我們做好鑒定結論的審查和質證。但是我國現行法缺乏對其采信應有的審查、質證等有效的程序性規定,應該盡快加以有效地規范。1.法院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下稱《證據規定》)71條“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9條規定了法院對鑒定書的格式進行審查??梢?,法院對法院委托的鑒定得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結論持絕對之肯定態度,法院無須對鑒定結論進行實質性的審查。雙方當事人委托的則未作規定?!蹲C據規定》77條已經明文規定鑒定結論的證明力要大于一般書證。法院為公正公平地判案,必然要求正確對待鑒定結論,應該對鑒定結論進行程序性審查和實質性審查。鑒定結論既然作為證據,法院就應該有查明的義務來認定其證據能力。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經驗、法理和良知,對醫療事故鑒定人員、醫療事故鑒定組織、鑒定程序、鑒定依據、鑒定結論、鑒定書的格式等進行合法性審查。在上述幾點的合法性都得以確認之后,才可以于以采信。以確保鑒定結論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正確認定案件。對于不合法的鑒定結論應當不于采信,要求醫學會另行組織專家組進行從新鑒定。新條例并未規定法院對鑒定的審查權、否定權,這是應然的。鑒于《條例》的行政法規的性質,無權對司法程序、法院職權作出規定。最高院在法[2003]20號通知中已經作出了一定的確認:“人民法院對司法鑒定的申請和司法鑒定結論的審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卑凑辗ɡ?,法院有權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的,對鑒定結論也應該積極進行審查,無論是訴訟前的還是訴訟中的鑒定結論應該一視同仁地進行審查。由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業性,法院對審查有困難時可以考慮引進專家輔助人,作為對鑒定結論提出質疑、幫助法庭審查的專門人員,其費用可以由敗訴方承擔。否則,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審查最終還是流于形式。
2.雙方當事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質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66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薄蹲C據規定》47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直接言詞原則,雙方當事人應該對案件的證據進行質證,排除合理疑點,才能說明其證據效力,才能被法院采信。鑒定結論作為證據的一種同樣要由雙方進行質證?!蹲C據規定》61條使欠缺醫學專門知識的當事人借助訴訟(專家)輔助人對鑒定結論提出有抗辯力的質疑,有助于法庭的對抗,有助于法官理性判斷鑒定結論,確保公正公平與正義?!蹲C據規定》59條“鑒定人應當接受當事人質詢?!边@必然要求鑒定人必須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回答對方問題,解釋說明鑒定問題,解釋說明鑒定過程,特別是鑒定結論中的疑點,論證其結論的科學依據。但是目前鑒定人出庭率底、庭審質證流于形式。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調查的100例案件中,只有一件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醫出庭就鑒定結論回答當事人的提問。由于法官缺乏專門知識,受害人缺乏專門知識,而鑒定人又不出庭對鑒定結論進行論證,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鑒定結論的庭審質證流于形式。
鑒定人出庭是質證的必然要求。這也就涉及到鑒定人作為訴訟參與人的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問題,目前我國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人是醫學會臨時召集的專家鑒定組,鑒定結論采用的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合議制。專家鑒定組成員均應該是鑒定人。他們均參加了鑒定活動,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但是鑒定結論是這“臨時集體”的共同結論,鑒定人中可能有人持有不同意見。這種情況下,鑒定人參加庭審,出庭參與質證就成了一個問題。如果規定所有鑒定人都有出庭的義務,那么強加給持不同意見的鑒定人一個難以做到的任務,這是講不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人的出庭問題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與現代訴訟制度接軌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目前,我們可以這樣規定,作出簽發鑒定書的專家鑒定組組長即可看作是主鑒定人。鑒定作出之后由主鑒定人承擔下列義務:按時出庭;在法庭上依法陳述鑒定報告;接受雙方當時人的質詢。特殊情況下,經過法庭許可也可以不出庭參加質證,但是必須接受“書面質證”。法官或當事人對鑒定書書面提出疑點,書面文件交給組織鑒定的醫學會,由原專家鑒定組給予書面答復。答復意見由鑒定組組長簽字,加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章。
經法院審核和庭審質證,該鑒定結論無足夠合理疑點,當事人或者法官無足夠證據據以反駁,鑒定結論的證據效力即被法院認可,應當作為判案的依據。法院或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持有異議,應當陳述其理由,鑒定結論法院采信與否都應當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監督機制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是醫療行為事實的判定,直接影響到雙方協商和訴訟結果。其活動過程必須依法受到監督。目前已經存在相關的監督,比如:程序合法性監督,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其鑒定程序。目前的監督機制不夠完善,我們應該加快完善監督機制,以保證鑒定的客觀公正。前面已提及法院加強審查,庭審專家質證。在這里主要分析責任承擔問題,應該盡快建立錯鑒追究制度。
(一)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錯鑒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對于鑒定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作出錯誤的或虛假的醫療事故鑒定,造成被鑒定人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損害后果的,依法追究鑒定人行政、民事和其他法律責任的制度。
目前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審判制度,如合議制,二次鑒定制。二次鑒定賦予了當事人再次鑒定的權利以防止錯鑒的發生,防止錯鑒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目前的現狀是二次鑒定制度,對于錯鑒不承擔任何責任。建立錯鑒追究制度可以讓鑒定組更加客觀公正地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目前的鑒定已經賦予了專家們過多的負擔,再加上錯鑒追究制度是否會讓眾多的專家們如履薄冰,加重鑒定專家的心靈負擔呢?我們就要掌握一個度的問提。
我們可以考慮設立這樣一個錯案追究制度:首次鑒定,已經賦予當事人再次鑒定的救濟途徑,鑒定人不承擔錯鑒責任。由中華醫學會設立全國性的專家鑒定組每月定期從各地省級鑒定的鑒定中抽查,對整個鑒定進行檢查,是否存在錯鑒情況。存在錯鑒的原則上不于糾正,除非應法院要求從新鑒定,但是追究主鑒定人(專家組長)和醫學會的責任。可以考慮給專家組長小數額的罰款、和小范圍內通報。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由醫學會承擔責任。但是對于錯鑒法院已經結案的不予糾正,以維護鑒定,以及法律的公正。
(二)關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可訴性
筆者認為,目前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可訴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一種訴訟輔助行為。醫學會出具的相當與咨詢結論,法院是否采納,是審判范圍的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結論不存在可訴性。
五、結束語
目前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條例》的頒布進行了重大的改革,這使鑒定的組織機構、人員資格選擇、鑒定程序公開透明,體現了民主作風,對于保障鑒定結論的公正,具有積極的意義??梢哉f在目前的情況下對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能夠規定到這種程度是難能可貴的。但是目前的鑒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別是在于訴訟制度的接軌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我們應該明確:醫學會是從事醫療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行為過錯鑒定,行為過錯和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鑒定)的唯一合法組織,鑒定結論是一種證據,法院和當事人應當加以審查和質證,鑒定人應該出庭接受質證,同時應該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最高院應該盡快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和訴訟制度良好地接軌,確保鑒定的公正和權威,以更好地解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注釋】
羅豪才.行政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P73)
龔賽紅.醫療損害賠償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410)
沈達明.英美證據法[M].中信出版社(P93)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調查報告.人民司法[J].